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警詢前,先與律師討論回答方向與訴訟策略,並於警詢時委任律師陪同前往,為有利於您之陳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刑法第227條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刑法第229-1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3、如需法律服務、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
本所就多年經辦此例實務經驗供您參酌。專業律師法律諮詢服務駐點縣市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協助撰擬和解書,避免日後不必要之麻煩,使和解存在是否有效成立之瑕疵。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對建商及代銷發存證信函,說明瑕疵存在,請求解約或減少價金之損害賠償,主要仍應視您與建商之合約規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 民國98年台北市政府地政局於法庭作證因67年當時測量的疏失,造成台北市XX路118、120、121、122、123及123-1地號地籍線與牆壁不一致,造成每地號地上建物均占用鄰地50~105公分不等。
二 、 事因124地號所有權人告123-1地號拆屋還地官司纏訟6年多,因兩地號間係以123-1地號所擁有之木造牆壁外為界址,124地號地上建物於68年全部拆除且未徵求123-1地號同意竟擅自將其木造牆壁全部拆除,造成界址滅失,土地開發總隊測量人員因無原始之木造牆壁可測,而以錯誤之地籍線作為123-1地號與124地號之界址,造成123-1地號建物逾界124地號68公分(面積為6.6平方公尺)。而122地號越界123地號105公分,街道越界118地號96公分,其餘地號亦有越界相關問題。除124地號地上建物新建及123-1地號木造牆壁拆除外,其他118、120、121、122、123、123-1地號地上建物相鄰牆壁自民國48年建造迄今未再更動。
三、 為還原123-1地號木造牆壁正確位置,提供124地號建物於民國68年拆除新建前、後之臺北市地形圖、航照圖及相片作為佐證,竟不為法院採納。身為市民很無奈,因地政人員測量的疏失造成的錯誤,竟要由人民自行解決,導致我們123-1地號要拆屋還地,償還124地號6.6平方公尺,而我們被欠的土地,要自己打官司跟122地號討6.6平方公尺的土地。
四、 雖然土地開發總隊是想以民國68年的當年地價跟我們買,但這根本就不合理,所以開發總隊說就維持原狀等都市更新在環地,但我覺得這根本就不太可能會都更,根本就想把事情丟給我們讓我們自吃理虧,請問一下律師們以我們現在第二審敗訴,可能近期就要拆屋環地,請問還有轉圜的餘地嗎??




事由:
A找B.C.D說有某處房地可投資~因他手上款項並未完全到位~所以釋出這個訊息給予B.C.D~並一直強調等到房地貸款下來後將如數歸還於股東~如到時還需額外支出將會與大家商議~強調貸款下來約一個月(過程都由A去處理房地)~後續股東陸續把平均需支付款項交付於A~並等待他消息!約定期限到了A遲遲找尋各種推託之詞~說銀行方面還未談妥~還是BCD要不要撤資等他自身資金到位~全數還於股東~並簽屬解除合資協議與開立本票約定還款日期~爾後本票時間到期~A還是又有其他自身問題需要延遲給付~那麼大家又相信他給他時間~結果還是依舊跳票~但這次他又說得信誓旦旦~並加開立協議書與銀行支票給予大家~等依約還款時再將支票本票還他~A強調如約定日期他又未能兌現承諾還款時~那麼股東們可以直接拿支票去存~因為有關於銀行信用所以大家又給他時間處理而妥協了~結果時間又到了~A依舊沒兌現承諾~這時B依照協議存票~而CD兩人因為在A又不斷拜託下說因他資金是別人也晃點他所以延誤了~那麼A知道B已拿去存~央求如果CD兩人再拿去存這樣他會嘎不過去會跳票~請CD晚個一星期時間給他~如資金還是未到再去存~結果B的票有兌現了~但CD兩人等到約定時間A依舊無法還款~因此CD告知了A將把票拿去存請他盡快處理~殊不知票被退了兩次~而這次A又開始加以承諾並一再央求CD說他不是不處理而是真的都被拖到~希望CD先把支票與退票單還給他~讓他先去處理銀行票務問題因有關他的信用~而他也會再開立賠償金&本票&協議書給予CD作為擔保~請CD幫個忙~別讓問題越用越糟!請CD相信他! 結果CD因只是希望能把當初合資款項拿回~又基於大家都熟識~又加上有各種憑據所以又選擇相信了A~結果支票還A後~陸續約定時間A不斷地信用跳票~不斷的用各種言語來拖延還款時間~但CD兩人決定不再相信A的承諾給予機會卻又被他欺騙一再拖延~而寄發了存證信函~這時A開始不接電話也不再主動聯繫CD~也未見他出面協調還款乙事!
以上是大概內容~我想請問這樣A是否構成詐欺或侵占~還是其他法律責任~因現在C.D兩人決定對A提告~希望由司法幫助拿回款項~並讓A此等一再欺騙跳票乙事~負起相關刑責! 請位大律師幫忙提供建議~因該先以何種法條去跟A追回款項讓他出面處理較為迅速?? 謝謝~耐心看完!


各位律師大大您們好,我是網路代購賣家,目前幫客人到宜家家居代購一樣洋蔥切碎器,日前客人收到後,已經拆開使用,並拿去切紅蘿蔔之類的硬物,但該商品就只適用切洋蔥使用,導致使用後覺得不好用要退貨,但是消保法19條只有寫說未需負擔任何理由可以退貨
但是有一些案例指說 鑑賞期非試用期,該商品也非電子產品,也是用膠膜包裝而已,理應用看的也知道適不適合,頂多拆開膠膜檢查,但現在已經實際使用過,是否還符合消保法所規定的無條件退貨範圍的保障呢?
目前不讓他退貨,請他向消保官申訴去,如果他去申訴且消保官發文,如何捍衛自己權利呢?
因為它並沒有辦法回復原狀,且已經切過生鮮食品,也屬衛生食品,收回也無法在販售給下一位客人,也無法退貨給宜家家居,難道賣家就要都站在吃虧的一方嗎?
懇請各位律師大大,可以提出見解,謝謝



先前他在奇集集那種小廣告網站求職外務人員
發了mail詢問是否還有職缺 對方回覆說可否留電話給他聯繫 (這段mail內容若是提供給法官是否有用呢?)
朋友不疑有他就直接回覆了自己的電話 後來對方打來是用了國際電話號碼並解釋自己在出差所以請朋友留line方便聯絡
後來朋友也留給了他 他就告知朋友工作內容是幫他們公司領錢匯款類似會計的工作只是說因公司人員目前不在台北所以找個暫時幫忙的人員
朋友也不疑有他的開始做了這份工作 日薪一天是1000塊 大概做了一個月左右 一個月這中間他也有過疑問但是因為詐騙人員實在太會解釋所以他才都選擇相信直到被警察找上他才知道自己是詐騙集團的車手
後來他也陸續跑了三家警察局作了筆錄 偵察庭也開三次已經開完有收到起訴書了 目前等開法庭
因他也是被利用被騙的 在做此工作前跟現在他都是有正當工作的人 家裡也有妻小在 所以很無助想請求各位律師 目前他該如何做能讓自己減輕刑責或是可緩刑
這情況請律師對自己是絕對有幫助的嗎?還有開庭時寫悔過書有幫助嗎?若是有的話悔過書是怎麼寫呢?

一、擔任詐騙集團車手的刑事責任,請閣下參照刑法第30條及刑法第339條規定:
1、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為保障您的權利,請閣下務必謹慎處理,如需協助,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願就辦理此類刑事詐欺案件之實務經驗供您參酌。魏克仁律師關心您的權益!
三、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點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去年10月晚上接到自稱賣家電話說我誤訂多筆訂單,要取消的話他們賣家要跟銀行做確認,之後又有自稱銀行的人說要做解除扣款的動作,首先我自己先被騙了7000元買點數,所以戶頭只剩10位數,他說他會在匯過來,但後來又說金額不對,要我領出來在買點數念密碼給他,也就這樣循環了6次,我領出來的錢加起來總共11萬(不包含我自己的7000元)。
2.自稱銀行的人跟我說他是會計部所以晚上還在上班 我才被騙
3.每次他都說匯過來的金額不對 要我領出來買點數
4.這幾個小時我幾乎都是與詐騙集團通話中,因為他說操作的同時不能掛= =
我當天晚上這些領錢的動作弄到快12點才回到家,睡覺的時候越想越不對,隔天早上才去報警,但我現在的身分是被告,有四個受害者也是聽從詐騙指示匯到我帳戶,警察還告訴我最慢過年前會收到傳票,還真的是這個時間....
我想問的是:
1.像我這樣的情形會不會被判賠給他們錢,然後從此我就有紀錄嗎?一輩子毀了
2.我除了準備我電信的通聯時間、點數影本(正本被警局收去)、報案三聯單、身分證 還需要帶什麼嗎?
我現在只是學生 根本就不懂法律.....請律師又這麼貴 真不知道怎麼辦。
下禮拜三就要開庭了= =






各位律師好,以下是我最近碰到的問題與疑惑:
我爸從我出生沒幾個月(當時我哥大約四歲),就因吸毒關係而入監服刑了
,在成長過程中他也是入入續續進出監獄。
大概國高中開始就聽媽媽奶奶說他現在雖然出了監獄但因吸毒吸太兇導致腦子壞了,在老家讓姊姊(我二姑)跟他朋友幫忙照顧甚麼的。
直到最近之前,我一直都不太知道他的消息(媽媽不太願意講,我也不想知道這種人的任何事)
是社會局發文說甚麼他現在被安置在某某安養中心,要我們去處理他的安置問題,找我們去開會。
一開始開會我跟我媽媽就說明從小到大他從未盡過扶養責任,現在要我們
去扶養他,我們自己都過得很辛苦了,還要去養這種……父親。
當時開會的律師是說表示同情啦,可是法律上我們屬於直系血親還是要有一定的扶養義務,不過依照我們說的情況,可以申請減少扶養義務。
後來開庭了,法官聽了我們雙方的意思(我父親由社工代為發言,他搞不好連為啥去出庭都不知道),
社工說我爸目前就是中度智障,雙腿殘障,還有一些甚麼鬼的病名
每個月僅領有殘障補助4700元等等
我們這邊就把從小到大的狀況告訴法官:
他因吸毒,常出入監獄服刑,即使出獄後也未曾來探望過我們母子三人,
最後法官說因為沒有虐待、性侵等重大傷害情節所以無法免除扶養義務,但按照我們說的情況是可以減少扶養義務。
後來法官就按照地區平均消費水準,加上我爸自己要負擔的減免部分,
當時法官是說大約六千塊左右,我爸同意(應該說他沒任何意見,說怎樣就怎樣)可是那時候我媽沒工作,整個家就剩我一個人有收入(我哥在大陸)
想說看能不能再減少一點(也是我心裡真的很不能接受扶養這個像是冒出來的父親吧)
法官就說要先等判決書。
開完庭後,照顧我爸的安養中心的員工就說:「其實不管法官判多少,在我那邊一個月就是要兩萬塊,不到兩萬塊,按照營業立場我都會把你爸給送出去,到時候他要是在外面發生甚麼狀況,警察還是相關單位第一個找的還是家屬!」大概是這樣的意思。
既然如此,那那張判決書不就形同虛設?
我們還是得要付到兩萬塊或其他安置機構的費用不是嗎?
(接回家是絕對不可能的)
所以我最大的疑問是,假如判決書上宣判是我們兄弟倆共同負擔
對我們來講是沒有效力的嗎?
如果有,他們可能會進行甚麼動作?我們有權利反擊嗎?
後來等判決的這段期間,我也打電話問社工這怎麼跟當初講的不一樣?
一開始是說走個流程,得到判決書後他們可以幫我爸聲請低收入補助,
結果搞到後面要我自己去申請,我都已經有減少扶養義務的判決書了,
還自己去幫他辦那個,這不是很奇怪、很矛盾嗎?
還有,期間社工一直說甚麼要我們趕快安置我爸,不然可能會有遺棄罪
的告訴。可是我們不是完全不聞不問啊,我們每個月也願意付裁判書上的
社工這樣算是威脅、恐嚇嗎?
真要說遺棄,他打從我們兄弟倆小到大完全沒扶養過我們一毛錢,要論
遺棄罪,我看他比較有可能成立吧!
後來我發現的是,我爸根本沒想過要告我們兄弟倆,都是社會局出自己
的做為。

公理律師事務所回覆您的問題:
壹、民國99年l 月27日增訂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貳、建議閣下應提起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之訴,如需專業律師協助,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運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研商討論,本所願以歷年來經辦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參、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妨礙您行使探視權之行為,可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或請求法院酌定行使探視權之方案及方法,針對平常日、周末、寒暑假、農曆過年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 民國98年台北市政府地政局於法庭作證因67年當時測量的疏失,造成台北市XX路118、120、121、122、123及123-1地號地籍線與牆壁不一致,造成每地號地上建物均占用鄰地50~105公分不等。
二 、 事因124地號所有權人告123-1地號拆屋還地官司纏訟6年多,因兩地號間係以123-1地號所擁有之木造牆壁外為界址,124地號地上建物於68年全部拆除且未徵求123-1地號同意竟擅自將其木造牆壁全部拆除,造成界址滅失,土地開發總隊測量人員因無原始之木造牆壁可測,而以錯誤之地籍線作為123-1地號與124地號之界址,造成123-1地號建物逾界124地號68公分(面積為6.6平方公尺)。而122地號越界123地號105公分,街道越界118地號96公分,其餘地號亦有越界相關問題。除124地號地上建物新建及123-1地號木造牆壁拆除外,其他118、120、121、122、123、123-1地號地上建物相鄰牆壁自民國48年建造迄今未再更動。
三、 為還原123-1地號木造牆壁正確位置,提供124地號建物於民國68年拆除新建前、後之臺北市地形圖、航照圖及相片作為佐證,竟不為法院採納。身為市民很無奈,因地政人員測量的疏失造成的錯誤,竟要由人民自行解決,導致我們123-1地號要拆屋還地,償還124地號6.6平方公尺,而我們被欠的土地,要自己打官司跟122地號討6.6平方公尺的土地。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親友目前仍於看守所羈押中,建議您應為其委任律師前往律見,與其討論訴訟策略與辯護方向,並為其爭取具保停押之機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律師你好…
102/07/19爸爸賣房1350萬(媽媽不知情)
102/07/22爸爸贈與兩個弟弟各100萬.共200萬
102/08/02爸爸戶頭提領現金300萬
102/10/25爸爸解定存260萬(提領現金、有員警護鈔)
102/10/31爸爸過世
102/11/19發現爸爸戶頭被盜領(10/31~11/19共284萬、戶頭結清剩146萬
1、盜領有去調影片、有報案.但刑事不起訴、再上訴還是不起訴…
2、因父親過世名下的財產是因為賣房子才有的錢、媽媽名下一樣沒有財產、而且媽媽沒有分到一毛錢
*試問、可否用父親生前惡意脫產、不把錢分媽媽、所以可否用夫妻共同財產、媽媽主張先分賣房子的錢的一半675萬、所以可以把贈與要回來??
*或者是把贈與的錢算是民法裡的特種贈與(分居)、所以可以要求重新分配??
*另外請問民法裡1173條特種贈與裡的分居是甚麼意思?是不住在一起的意思?還是有其他解釋呢??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除非對方有您施用詐術之證據,否則似無法構成詐欺犯罪之,您可主張對方為贈與,而您無構成詐欺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我在2/2前往店家燙髮&染髮~
與設計師溝通後(有指定圖片&色卡)開始整染~
結束後發現與圖片&色卡大不同~
於是要求設計師把頭髮弄直~
過程中把原先染色弄掉~
設計師也說會用修護的方式把顏色弄好~
可是卻在洗頭台上偷偷補染~
還把頭髮盤起壓在我的頭下~
原先我以為他是在作修護的動作~
可是我的頭皮卻越來越刺痛~
整各過程從2:30~9:00~
我回家後頭皮超痛的~
於是趕快洗頭~
我於2/3回店家要求退費~
店家卻回說隔天會讓客服回覆我~
2/3當天我就去看皮膚科並開立醫生證明~
是接觸性皮膚炎~
結果2/4客服回覆我不能退費~
店家認為有幫我補燙&補染所以不再給我退費~
我每年都會燙髮&染髮2~3次~
都不會有頭皮刺痛的問題~
麻煩請律師回覆我該如何處理~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至醫院驗傷,再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起業務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弟姓趙
再102/12買了一台中古車、再買車後四個月覺得車貸利率太高
想換低一點的利率
然後接到'x潤車貸'業務的來電
聽到業務所敘述的
3.需定期繳款不能持繳
因此在這聽到後有在三確定是否為正確
也確定利息確定是不到三萬後隨即辦理x潤的車貸
業務就回答我說要繳滿六個月、雖然有很不滿意、但是也是繳滿了六期
提前繳交第六期後為103/11/13隨即打電話進x潤裡面找業務
誰知x潤卻回覆業務已經調職、請我補資料換約
三催四請X潤銜接的業務到103/12/25日才回覆我說無法更換合約(已經繳交第七期)
想請問律師?在這個情況下我該如何保護我因有的權利
但是當時我有一位朋友跟我一樣聽了很心動後也找同一個業務辦理貸款
所以理論上是只有人證。
本人的e-mail是a9044123@gmail.com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可前往葉宜津服務處找蘇文斌律師諮詢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蘋果:https://itunes.apple.com/tw/app/su-wen-bin-su-wen-jun-lu-shi/id836471584?l=zh&mt=8
安卓:https://play.googhttp://www.su-attorneys.com.tw/le.com/store/apps/details?id=com.livebricks.index.attorneysu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的答辯為有效抗辯,倘若我方無法提出其他事證,對方確實可能獲判無罪,建議可以傳喚證人。
2、又,既然對方主張這些東西不是他的,可以請其承諾我方清理無異議,以利您使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在屬於您產權之部分,加裝門戶及監視錄影機,禁止對方進入,若對方仍強行進入,可對其提出告訴之;又關於對方至您所有權內堆放東西,您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清除,若對方屆期置之不理,您可代為清除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驗傷單已經交付給警察
基本上書面資料不用再提供
如人證或者錄影也可以一併帶去
建議這類案件請律師處理較妥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蘋果:https://itunes.apple.com/tw/app/su-wen-bin-su-wen-jun-lu-shi/id836471584?l=zh&mt=8
安卓:https://play.googhttp://www.su-attorneys.com.tw/le.com/store/apps/details?id=com.livebricks.index.attorneysu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前雇主要告我業務侵占,請問我是否只能乖乖的照他說的去做,放棄我的個人電子信箱給前公司使用呢?我該怎麼做比較好呢?請各位專業大大幫忙解答 非常感謝
我在1/24離開前公司,我在這間公司待了4年
前雇主因公司需求,所以由我使用我個人的google電子信箱建立了一個google表單,來當作公司的網路訂購單來使用,表單內容包含顧客資料及購買產品明細
但這個電子信箱本來就是我個人使用的,有許多個人的信件及資料/隱私,到目前為止我都還有繼續使用這個電子信箱
但本人已離職,目前已將表單先開啟共同使用者,所以前雇主目前是可以開啟檢視及編輯使用的,也有在離職時告知前雇主請他用自己的帳號自行建立一個自己的google表單,告知請他在2/28以前用自己的帳號建立google訂購單,並告知我會在3/1刪除舊表單資料
但是在今天2/4我收到前雇主寄來的信件,內容如下
---------------------------------------------------------
律師說
你的gmail帳號雖然是用你個名義去申請,
但這個帳號是你在mini這工作時所用
用途為公司訂單所用
因此該gmail帳號是歸屬公司所有
律師希望我跟你溝通歸還
你可以重新申請新帳號,若不歸還我方將提出 業務侵占
勞基法 我明天會去勞工局親問清楚
比較嚴重的事 是業務侵占這部份 你要想清楚....
---------------------------------------------------------
請問我該怎麼做才能保護我自己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給公司跟公司說明gmail之帳號所有權人非公司所有,您無侵占公司財產之虞。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信件內容:XX於101年12月10日至103年09月30任職於本公司。本公司103年11月25日盤點XX門市103年11月帳數,扣除公司負擔部分後店鋪人員按在職天數比例計算應負擔賠償金額22470元。請收到此存證信函一週內匯回總公司。
我的存證信函回覆是這樣
台端與本人於民國103年6月30日由區主管與本人依台端離職手續辦理並偕同區主管簽屬離職單;自民國103年6月30日離職單生效本人與台端無任何契約關係。台端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盤點XX門市帳數差異與本人無相關連帶責任,台端無權向本人要求賠償貳萬貳仟肆佰柒拾元;如此行徑台端已涉及本人名譽問題,嚴重影響本人聲譽,本人將循法律途徑保障權益,相關函達,請查照。
不知道我這樣的內容是否洽當。如果有需要更改的地方要麻煩律師大人幫忙指導。拜託拜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