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料對方可能死亡」這樣的用語不適合出現在這類案子的筆錄中,超容易被人誤會的呀…打電話叫救護車不表示「預料對方可能死亡」,「預料對方可能受傷」也是可能的(我覺得…律師道長如有得罪尚請海涵)。
二、我幫你查了幾則被認為是殺人未遂但最後認定是傷害的判決見解供你參考:
(一)具體的案件,用安全帽打頭,判傷害六個月,緩刑的案件(所以不用過於擔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424號
(二)一群人拿安全帽打頭,各判五個月,得易科罰金的案件:(所以不用過於擔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訴字第2599號
(三)被起訴殺人未遂,判傷害的案件(這個地方是摘要抽象的標準):
「按殺人罪之成立,須於實施殺害時,即具有使其喪失生命之
故意,倘缺乏此種故意,僅在使其成為重傷,而結果致重傷
者,祇與使人受重傷之規定相當,要難遽以殺人未遂論處。
再殺人未遂與傷害之區別,本視加害人有無殺意為斷,被害
人受傷之程度,被害人受傷處所是否為致命部位,及傷痕多
寡,輕重如何,僅足供認定有無殺意之參考,究不能據為區
別殺人未遂與傷害之絕對標準,故不能僅因被害人受傷之位
置係屬人體要害,即認定加害人自始即有殺害被害人之犯意
(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33號判例、94年度臺上字第6857號
判決意旨參照)。殺人與傷害之區別,應以有無殺意為斷,
即行為人於下手時有無決意取被害人生命為準,至於被害人
受傷處是否致命部位,及傷痕多寡、輕重為何等,亦僅得供
審判者心證之參考,究不能據為絕對之標準。準此,行為人
於行為當時,主觀上是否有殺人之故意,除應斟酌其使用之
兇器種類、攻擊之部位、行為時之態度、表示外,尚應深入
觀察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衝突之起因、行為當時所受之
刺激、下手力量之輕重,被害人受傷之情形及行為後之態度
等各項因素綜合予以研析(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4995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其實以安全帽打人家的頭的案件,被起訴殺人未遂最後認定只有傷害的案件不少,
查太多你一時也看不了。只是希望你不用過於擔心著過年,所以查了幾個給你看一下。
四、如果有錢請律師的話就近找個律師幫你吧;如果沒有錢找律師的話快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忙。
五、以上,希望有幫到你,如果還有問題可以約到事務所詳談。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