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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 105-01-18 15:11

請問:
1.如果租約已過期,目前雙方已無租賃關係存在,且雙方已無文字之續約行為。
2.押金2個月已抵扣租金(已無任何費用可供抵扣)。
3.多次傳簡訊、有二次在大門張貼通知單(內容為:終止租約及支付費用),房客仍置之不理,且通知單左鄰右舍皆知。
4.房客已撕毀通知單,顯然房客已知道有通知之行為。
5.目前欠3個月租金及已被電力公司停電,電費約7千多元。

6.現在找步道房客瞭,因房客多次變更電話,以致無法連絡。
7.當時簽立租賃契約時有附附件,有關違約之處置方式:
附件:
第9條、承租人應準時繳租金租金如逾五日未繳、遲繳且未通知出租人經得同意則視同違約
第14條、承租人如嚴重違反以上各項約定時,出租人有權不依法律程序逕自解除本契約並換鎖及停水(電)。換鎖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進入屋內,亦不得自行開鎖及復水(電),且要求承租人限期搬家。
到期後未搬遷時,室內物品出租人不負保管責任承租人不得要求賠償及主張權利且不得異議。違約承租人如欲繼續承租時,應經出租人同意,且應結清所有費用(含租金、水、電等)後再予續租。
第15條、退租時承租人應原狀歸還房屋,並依約定時間辦理房屋及物品點交,並歸還全部鑰匙,如有垃圾及物品未清理時(一律視同廢棄物由出租人處理),出租人得酌收清潔整理搬運費,如房屋遭受破壞及髒污時,承租人應負責復原或依價賠償。如承租人未依約定時間(如有變更應提前告知)辦理點交,且經連絡且未回復時,則出租人有權於約定時間過後自行開鎖進入屋內,如有物品遺失房屋損壞,責任全部由承租人承擔。
※第14及15項之行為不得視為侵入民宅、侵佔(毀損)物品等,並排除法律責任
8.已寄出存證信函,內容為終止租約及要求支付所有費用
9.以上所有通知,包含簡訊、通知單、存證信函皆有拍照及存檔為證。
請問:
1.是否可逕自進入屋內!
2.是否可更換大門鎖!
3.屋內屬於房客之物品可否依廢棄物清理!

上項3點均已註明於租賃契約書之附件中。 

 

請問:
1.如果租約已過期,目前雙方已無租賃關係存在,且雙方已無文字之續約行為。
2.押金2個月已抵扣租金(已無任何費用可供抵扣)。
3.多次傳簡訊、有二次在大門張貼通知單(內容為:終止租約及支付費用),房客仍置之不理,且通知單左鄰右舍皆知。
4.房客已撕毀通知單,顯然房客已知道有通知之行為。
5.目前欠3個月租金及已被電力公司停電,電費約7千多元。

6.現在找步道房客瞭,因房客多次變更電話,以致無法連絡。
7.當時簽立租賃契約時有附附件,有關違約之處置方式:
附件:
第9條、承租人應準時繳租金租金如逾五日未繳、遲繳且未通知出租人經得同意則視同違約
第14條、承租人如嚴重違反以上各項約定時,出租人有權不依法律程序逕自解除本契約並換鎖及停水(電)。換鎖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進入屋內,亦不得自行開鎖及復水(電),且要求承租人限期搬家。
到期後未搬遷時,室內物品出租人不負保管責任承租人不得要求賠償及主張權利且不得異議。違約承租人如欲繼續承租時,應經出租人同意,且應結清所有費用(含租金、水、電等)後再予續租。
第15條、退租時承租人應原狀歸還房屋,並依約定時間辦理房屋及物品點交,並歸還全部鑰匙,如有垃圾及物品未清理時(一律視同廢棄物由出租人處理),出租人得酌收清潔整理搬運費,如房屋遭受破壞及髒污時,承租人應負責復原或依價賠償。如承租人未依約定時間(如有變更應提前告知)辦理點交,且經連絡且未回復時,則出租人有權於約定時間過後自行開鎖進入屋內,如有物品遺失房屋損壞,責任全部由承租人承擔。
※第14及15項之行為不得視為侵入民宅、侵佔(毀損)物品等,並排除法律責任
8.已寄出存證信函,內容為終止租約及要求支付所有費用
9.以上所有通知,包含簡訊、通知單、存證信函皆有拍照及存檔為證。
請問:
1.是否可逕自進入屋內!
2.是否可更換大門鎖!
3.屋內屬於房客之物品可否依廢棄物清理!

上項3點均已註明於租賃契約書之附件中。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25 15: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雙方有這些約定,所以倘若對方提告,我方可以主張沒有侵入住宅、毀損之故意,不過倘若對方執意提告,您可能還是要跑法院。

2、比較無爭議的作法還是應該提起遷讓房屋賠償訴訟

山姆 105-01-18 10:07

各位律師好:

去年我將房子租給一位房客,但此房客經常延誤匯款,且這幾天還擅自要解約住到這個月底,(原租約到期日為20160523),

想請問:

(1)有關擅自違約部分及延誤匯款部分,我該如何處理,是否有法可治?

(2)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之疑問,第十三條解釋的意思是甚麼?

第十三條  租期屆滿

契約,□承租人□出租人於期限屆滿前,□不得□得終止租約

依前項約定期前終止租約者,應於□二星期前□一個月前□ 月前通知之。

 

 

105-01-16 15:20

公寓有五樓 二樓住戶擁有一樓二樓五樓

三樓和四樓為不同住戶 一樓出租給店家 

一.二樓住戶頂樓加蓋供家人居住 並裝設鐵門

二.二樓住戶在一樓樓梯間長期堆放私人大量物品

三.二樓住戶未經全部住戶同意就在公寓外牆裝設一樓店家的大型廣告招牌

請問這三點我該如何處理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6 15:51

您好,

 

1、如有成立管委會,可先向管委會請求處理;若頂樓加蓋屬違建,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之。

 

2、頂樓加蓋又加設鐵門之行為,以及占用其他公共區域等行為,可以一併訴請法院請求二樓住戶拆除加蓋建物、清除雜物,將公共區域返還全體公寓所有人。並可視情形請求一定之損害賠償

 

3、加設招牌之行為,除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拆除外,也得與上述之訴訟一併請求2樓拆除未經全體住戶同意而架設之招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6 22: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一二樓住戶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共有物於全體共有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6 22: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一二樓住戶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共有物於全體共有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頂樓為住戶共有部分,若要加蓋需經全體住戶同意,故已違法,又是違建,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故該住戶行為可請求清除雜物,將共有部份還給所有住戶。 招牌部分可向主管機關檢舉拆除,亦可向上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張請求。 建議先與各住戶協調,避免鬧上法庭花錢費時費力。
艾里斯 105-01-12 16:10
去年11月底我們公司跟租賃公司簽了合約,租了一台車為期5年, 應該於12/3日交車, 但因為有些因車商安裝配件的問題而造成行車電腦異常之問題而無法完成, 之後(約7天)雖然車商已修復並延長保固2年, 但租賃公司堅持換另一台新車而已超過應交出達45天以上仍無法交車. 更甚者該公司高階主管已明確表示無法預測交車日期也不願根據實際交車日期而延後還車日期, 不願意接受的話請我們自行解約並依約賠償... 這種服務態度讓我們害怕. 所以我們想請問律師, 出租方未依約提供租賃標的物予承租方且已逾相當時日, 是否可主張合約無效, 並請對方歸還我們已交付的現金與支票(共60張並已兌現2張). 謝謝您地回答解惑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並非契約無效之問題,而是可歸責於對方而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票據,所以您們可以先發函通知對方解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1-12 17:09

您好!

既然是履約爭議,首先應詳閱所簽契約內容,依您所述情形,契約並非無效,若對方有違約情形,應發函主張遲延賠償解約請求賠償及返還價金、支票。另外,本件應是交付遲延的問題,而不是交付不能。再者,延後交車並不當然可延後還車,除非雙方同意,但您仍可就延後交車的損失請求賠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劉 105-01-12 15:05

您好:
我家有一塊地,是媽媽和大伯共同持有,因為地處偏僻所以偶爾才會去看一看,最近媽媽去看土地時發現土地出租了,但是我媽卻完全不知情,請問要怎麼做?是不是因該報警?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你好:

釐清是何人出租共有土地。 若是第三人出租無權占有你們的土地出租牟利,刑事上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占罪,若冒用你們的名義出租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10條、第216條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可報警處理。 民事上,第三人與承租人之租賃契約無從拘束你們,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821條物上請求權之規定,請求將土地返還給全體共有人,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請求返還土地出租之利益。 若是大伯出租土地牟利,則要釐清你母親使否有授權大伯管理共有土地或同意出租,否則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出租共有物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過半數同意。但應有部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其人數不予計算。若不符合條件,可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請求將土地返還給全體共有人,再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規定向大伯主張權利。 至於大伯是否構成刑事犯罪,要看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艾里斯 105-01-12 10:35

去年11月底我們公司跟租賃公司簽了合約,租了一台車為期5年, 應該於12/3日交車, 但因為有些因車商安裝配件的問題而造成行車電腦異常之問題而無法完成, 之後(約7天)雖然車商已修復並延長保固2年, 但租賃公司堅持換另一台新車而已超過應交出達45天以上仍無法交車. 更甚者該公司高階主管已明確表示無法預測交車日期也不願根據實際交車日期而延後還車日期, 不願意接受的話請我們自行解約並依約賠償... 這種服務態度讓我們害怕. 所以我們想請問律師, 出租方未依約提供租賃標的物予承租方且已逾相當時日, 是否可主張合約無效, 並請對方歸還我們已交付的現金與支票(共60張並已兌現2張).

謝謝您地回答解惑 !

沈恆 (沈律師) 105-01-12 10:49

您好!

已經簽約如果沒有無效的原因,契約就會持續有拘束力。依您所述情形,契約並非無效,若對方有違約情形,應主張遲延賠償解約請求賠償及返還價金、支票,詳情應先參閱所簽契約內容。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你好:

除非有約定解除條件或已經解除契約,否則契約仍然有效。 首先要看租賃契約如何約定,若有約定可依違約條款主張權利。 再來要判斷不能依約交付租賃車輛是否可歸責於出租人。 若可歸責於出租人,契約約定租賃物交付期限,若遲誤該期限,會構成民法第229條第1項之給付遲延,可依民法第231條規定請求賠償因遲延所受之損害。 再者,給付遲延後可依民法第254條規定進行雙重催告,並解除契約。若當初有特別約定不依約定時間交付車輛可解除契約,就可直解發函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返還交付之票據金錢,及依民法第260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2 10: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先看契約有無約定,倘若無約定,可以發存證信函律師函限期交車,否則解約求償,並返還租金支票

2、建議公司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以保障權益,公司在北部的話可以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艾里斯 105-01-12 11:04

 沈律師 您好:

首先感謝回答.

可否再解答一下, 租賃標的物之交付不能算合約成立之要件嗎? 另外, 延後交車也該延後還車 此主張是否合理成立?

 

謝謝您 !

 

 

艾里斯 105-01-12 11:10

 

 沈律師 您好:

首先感謝回答.

可否再解答一下, 租賃標的物之交付不能算合約成立之要件嗎? 另外, 延後交車也該延後還車 此主張是否合理成立?

 

謝謝您 !

艾里斯 105-01-12 11:12

 

 沈律師 您好:

首先感謝回答.

可否再解答一下, 租賃標的物之交付不能算合約成立之要件嗎? 另外, 延後交車也該延後還車 此主張是否合理成立?

 

謝謝您 !

艾里斯 105-01-12 11:22

律師 您好:

感謝回答.

因為契約內完全未提及. 所以租賃標的物之交付不能算合約成立之要件嗎? 那如果耗上幾個月不交車也不延後還車這樣也行嗎?

 

謝謝您 !

艾里斯 105-01-12 11:27

 

律師 您好:

感謝回答.

因為契約內完全未提及. 

因為實在很少遇到問題, 經此事件後會好好考慮您的建議. 

謝謝您 !

佳佳 105-01-11 15:13
租約到期但沒有續簽.但還是在租.租金也正常.請問這樣沒續簽的話久了以後會被租客佔有嗎? 如果透天3樓之兄弟持分.如1/3的一位把2樓佔有.並且賣了.那3樓老大又說是他的.那請問我們的那一份在哪?是一樓規我嗎? 如樓下店面出租.房子又是持分這種情況租金的部分應該如何處理較好. 以上問題想請問我要如何保留我該有的權利.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1 15:30

您好,

 

1、未定期限之租約可隨時終止,但如房客未欠繳房租超過二月或其他法定事由,無法任意終止,您可以收回自住為由終止租約,沒有被占有的問題。

 

2、房屋如為公同共有,各共有人無權單獨處分房屋;若為分別共有,則各共有人可就自己應有部分處分買賣。您的情形聽起來兄弟間並無分割共有房屋,亦即誰擁有房屋哪一個部分還未決定,沒有人有權利擅自決定2樓係屬於他的並出賣之。

 

3、租金應3人平分。

 

4、若您也同意一樓歸你,2、3樓各分別歸其他兄弟所有,可三人簽立共有分割契約公證並向地政機關登記,以保障權益。若您不同意如此分配,可對其他兄弟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由法院決定如何分配房屋之所有。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不會,租賃契約到期後雖然未續簽租約,但你有繼續收租金,依民法第451條默示更新規定,會變成不定期租賃,將來要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例如欠租2個月),才有辦法終止租約,收回房屋。另外,民法第769、770條時效取得所所有權之適用限於他人未經登記動產,且承租人係基於租賃之意思占有動產,與時效取得要件不符。 除非訴請分割共有物或辦理區分所有權登記,否則無法單獨出賣房子其中一樓。你們是分別共有動產持分存在動產上每一個點,除非有分管契約存在,否則任一共有人無法主張一、二、三樓歸屬於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賣共有物要經過多數決同意才有辦法出賣,共有人只能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出賣其應有部分。 可共同簽署租賃契約,約明租金收取之方式。 依民法第818條規定,共有人可依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全部使用收益,若你權益遭受侵害要適時主張權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1 22: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共有物之爭議,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結束共有狀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1 22: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共有物之爭議,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結束共有狀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胡蜂 105-01-11 09:31

律師, 以及各位線上的專家您好

我第一次出租房子房客

2015年1~11月時, 該房客都有以匯款的方式繳納房租

但是在12月時, 我們與房客發生入戶事宜的糾紛

相處很不愉快

房客要求我們親自前往收租, 否則拒絕繳納房租

房客拒絕以匯款方式繳納, 也拒絕將房租置於一樓守衛代收

由於該房客的身家背景不是很單純

我擔心前往收租時會受到不友善的待遇

同時我必須大老遠前往租屋處收租

如果往後每個月都要跑一趟, 不是很划算

由於合約沒有明定"以匯款方式"繳納房租

請問我該怎麼做呢?

感謝各位的幫助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1 11: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若雙方無約定的話,我方沒有配合的必要,只需要提供對方可以給付租金之方式即可。

2、倘對方因此拒絕給付租金,再以違約處理即可。

Gladys 105-01-07 13:35

您好, 目前的租屋處原本是和一位陳姓房東租賃, 合約到期日是105年3月, 但於去年11月份左右, 陳姓房東將此租屋地點轉售給另外一位張姓房東, 轉售之後沒另另外訂立合約, 只有將原有合約上面屬於出租人的部分劃掉改成張姓房東的名字。

昨日, 張姓房東傳訊息說: 各房皆調漲租金, 但如果採用季繳方式, 可維持原價優待。

我有所質疑所以詢問漲租原因, 張姓房東卻回:

「這房子和前房東買的房價已超過三成以上,請問您我可以問他為何漲價嗎? 為何石油跌價,物價卻飛漲? 為何政府又調漲房地稅? E房前週修理熱水器2500元, 大門修莊對講機7000元, 都比以前調漲。石牌套房有漲4成的, 您說誇不誇張? 實際上三個月一付, 調漲是利率百分之零點二? 這是讓房客可以省錢, 房東可以省力, 大家都受益的方式。所以為何把電費改成一年一算。市面上水電維修調漲二到三成, 房東感受很深刻, 還很難安排修理時間。問題是不管漲多少, 還是要修理。」


請問,

1. 在我認知是合約未到期前房東不行自行漲租, 是否正確?

2. 我在合約中有看到這條:「本件租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決不異議。」

請問是否與此案件有相關? 合約有寫明租屋人不報稅。

3. 張姓房東現在在原有合約未到期前, 可以作廢原有合約在另外新立合約要我簽署嗎?

4. 是否能提告?

 

 

謝謝回答!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7 13:38

您好,

 

1、房東不得調漲租金,應以您原先簽定之租賃契約為準,新任房東購入此房就必須承受這份租賃契約,無權任意解約或更改條件,此為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除非系爭租賃契約有載明房東可調漲租金)

 

2、本案與該條款無關。

 

3、可以這麼做,也可以選擇繼續履行舊的合約即可。

 

4、可發存證信函告知現任房東,伊無權片面調漲租金,您仍照原租金按期給付即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G 105-01-07 13:48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房東不得調漲租金,應以您原先簽定之租 ... (恕刪)

謝謝陳律師快速的為我解答,

有關於第3點, 若在原有合約未到期前, 張姓房東作廢原有合約另立新合約漲租, 我有權不簽新合約嗎? 是否會造成違約?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1-07 16:31

您好!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舊房東出售房屋後,新屋主就應完全承受原租約,如果不是經過您的同意,租約的所有條件都不能任由新屋主片面改變。因此,原租約是您的保障,新屋主並沒有權利作廢舊約換新約,更沒有權利漲租,在租約到期之前,您可以拒絕修改任何租約條件,只要按時繳交原定房租即可,並不會違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貴 105-01-07 07:31

有關樓下路霸住戶,長年以騎樓外馬路出租給附近民眾停汽車

法律上會有什麼責任??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07 11: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有佔用馬路的情形,可以請員警或是交通主管單位前往開罰。

 

阿貴 105-01-08 09:06

那麼請教,馬路是否為國有公共土地?

以馬路上的地設為私人出租使用地租賃他人

檢舉後會有什麼處罰?

張小姐 105-01-05 16:48

您好:

我們購買了一處社區型透天厝,社區內共有13戶,社區內電箱土地權狀與迴車道土地權狀均為1/13,社區內私設道路的權狀卻是15戶共同持分,多出的2戶是緊鄰社區大門左右的臨路型店面獨立透天,他們有自己的大門獨立進出,不需要從社區大門進出。我們不清楚是否有法規規定讓這兩戶臨路型店面透天"必須"共同持分社區道路?或是建商為了方便銷售,故意分給臨路型透天持分,給買主比較好的條件,幫他們多開一道後門,讓車子可以停在後門。

因為現在其中一戶店面透天仗恃著有持分,因此在自家後院開設另一個後門,讓出租房客從社區大門進進出出,停車在他們家後院,讓社區大門形同虛設,造成安全疑慮。

而且這2戶臨路型店面透天厝,因有持分通過社區大門的社區私有道路,建商就給他們社區大門鑰匙,但因為沒有持分電箱權狀,故不用分攤社區大門公共用電,也不用負擔維修之責。

針對以上問題,我們社區住戶是否可以要求建商出示讓店面型持分的法源依據?若無,是否可要求建商將該2戶的持分買回還給社區住戶?

因為當時在銷售時,建商口頭上銷售都是說大門是單純由這13戶住戶進出,但現在並不是這樣,這2戶臨路型店面透天厝也擁有社區大門遙控器與鑰匙,實在非常不合理,是否能控告建商詐欺?建商現在說因為他們2戶有持分社區道路,所以有大門使用權,我們該如何和建商談判,取回應有的權利?社區內私有道路的持分真的都是由建商說了算?怎麼分都可以嗎?

105-01-05 00:20

律師你好,目前遇到一個問題是

我爸有間房子出租已經20幾年,目前是不定期契約,未簽訂新合約

已在11月房客繳交房租時告知要請他們12/31搬離,

因為我們要自住用,但到1/5為止都還未搬離住處,

到時我要結婚需要住目前房客住的房子,我該怎麼尋求法律途徑讓他們搬離開目前我們提供的租屋

一、若急用屋可以調解協議要儘可能調解協議。

二、若不急用屋宜先研究勝訴判決,搜證後再提告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翔你好,關於你的問題,如果11月的時候只有口頭告知,建議盡速寄發存證信或律師函將你們終止租約的意思跟原因清楚地告訴房客,並限期搬遷。若房客置之不理,應考慮盡速提告,以避免影響你後續之計畫。

以上供參。

葉子 105-01-02 22:23

.他先申請調解但是調解那一天我發燒有打去請假.他生氣我沒去調解叫水電師父私自將我將電錶拆走.我前去報案後電錶3小時之內送回之後.我想會有2次調解.怎知他直接對我提起告訴.我想請問.......?

由於我要陳述我損失的部份法官聽不進去就說與本案無關. ( 在第一庭時我是有給法官4張我大約的陳述以及房東該支付的費用支付的明細以及屋主在未告知我的情形下.私自將水電表拆除.. 他叫警衛將我們的卡鎖住.所以我們必須1樓爬到11樓.過著沒水爬樓梯的生活幾個月.以及屋主隱瞞漏水事實.我有大約要求他必須賠償 ) 他說就只針對搬遷房屋為主來說.至於前因他不願意聽.我不懂法律.所以以為我們損失要開另一庭另外上訴.法官也沒問我屋主要求我們賠償金額我們有無意見. 所以就只徵對搬遷房屋我說我們會搬遷.在開庭的時候法官只是問我們何時搬遷....收到判決書我不知道我們還要賠償屋主比如說5萬元好了!且其中要求陳述的都很多錯誤.所以我認為判決錯誤.我又提起上訴.而我是先上訴理由候補.理由還未補就收到這個裁判費要支付約6000元(裡免寫說包括在上訴標的價金35萬所以我要支付的金額.若沒繳納不得上訴)且若對訴訟標的價金有問題還要支付一千元的抗告費才可抗告

1.我想問我這6千元裁判費是以什麼為依據?我在上訴理由還沒補理由請問這36萬元從何而來?

2. 裁判費是由什麼來做為依據?

3.那法官他沒審慎我的陳述判錯了.因為他判給屋主的金額事項都沒有在法庭上問過我.就判我敗訴!我不服的情形上是要上訴還是抗告?如果我沒有那麼多錢支付裁判費!就不得上訴嗎?!

4.是否我要先支付敗訴費用+上訴費用才能提起上訴是這樣嗎? 即使法官誤判裁判書都要事先支付嗎?還是等結案在支付?

5.所以民事要上訴是不是開庭判決後就要支付一筆費用?之後不管之後你要上訴或是提告又是一筆費用

6.到了二審法官還是同一個人嗎?

p.s另外請問屋主刊登不實且隱瞞漏水事實.導致我租了他的房子.(開庭有告知法官此事.他只是笑著說房子漏水為何不搬?可是搬家是很辛苦的我想沒有人願意住不到3個月就要搬家了吧?!)契約書又是他自己打的.裡面有說房子出租後裡面修繕問題他不負責.所以住進去有8成家具都是壞得.那契約書裡面錯字連篇.此契約書我能針對他打錯字的部份來提起質疑嗎?還有不願負責修繕家具家電.當時有特別說家電部份至少要修繕一次.他不負責得部份可以求償嗎?

謝謝各律師的回答謝謝!!

謝謝大家幫我一下忙...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04 15: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訴訟費用是依據民事訴訟法,倘若要上訴就要先代墊上訴的裁判費,至於醫審的裁判費則於案件確定的時候繳納。

2、本文認為倘若要提起上訴的話,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才能保障權益,因為本文認為您可能搞錯案件的審理方向,應該是提起反訴或是另訴的問題。

3、至於漏水、家具等,可以請律師一併判斷是否涉及詐欺罪,可以另外提起刑事告訴。

安仔 105-01-01 13:27

房客x小姐其實來這邊住很久了,算是我媽的朋友,但是最近我媽中風,所以房屋租賃事務由我在處理,原因在於她的老公,晚上常常深夜回來,會吵到其他住戶,那最近是她老公一直把她家的東西,往我出租以外的公共空間擺放大量雜物,但是我說就算加錢我也不要給她這樣放,但她還是硬是要放,說什麼幾天就搬走了,然後丟垃圾也都不做回收,重點是她老公有吸毒前科,我怕到時候趕他走,怕他會挾怨報復,或是以其他名義來找我麻煩,那我只想要回我的房屋所有權,不要再給他門這樣胡作非為。

那我的問題是Q1:他這樣都會亂擺東西在公用空間,我是否有權力把他東西丟掉?

Q2我若趕他走,怕他對我家人不利,再來是因為我不住那,也沒有保全我怕他對房子亂亂搞?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01 20: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發存證信函要求搬走物品,否則終止契約並要求搬遷。

不建議直接丟棄他人物品,可能會涉嫌毀損罪。

安仔 105-01-02 13:4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律師你好,那我應該如何寫存證信函,需要依某某法條來陳述嗎或是具體陳述,因為合約是今年10月才到期,有相關範本嗎?

 

olive 104-12-31 16:47

律師您好,我與朋友跟一位房東租屋於他的透天厝四樓(五樓為頂樓陽台),一樓房東則是出租店面給他人,最近一樓新的租客開店面販賣電器類商品,一樓店面由正門進出,樓上住戶則於後門進出,但是中間隔有一扇百頁門窗,自從此租客搬進後我們進出時經常聞到煙味,且蔓延到頂樓,甚至連我們四樓房間內都聞的到煙味,更別說進出家門時了。

剛好這次進出時又聞到濃厚煙味,與一樓租客反映卻反駁說他們在他們租的空間抽菸是他們的權利,但其煙味已滲入到我承租的空間危害我的權利了,且反駁有甚麼證明那是他們抽的,但是當時在那棟的只有我們這間房及一樓店面,三樓雖有一租客但並不是以住宅為目的的,所以一天只待幾個小時,一樓店家有提到會盡量少抽,但是若有客人來他們不能叫客人不抽。店家跟我說此話時其店內共有兩人(不確定是否皆為店營業人),若有任何一位客人進來卻抽菸是否違反室內三人以上不得吸菸之規定?

因為一樓與其樓上空間並非完全隔離有門相通(但是一樓租客無法透過此門進出),是否包含樓上租客也能算在室內三人的人數裡呢?
若與房東反映後還是無效,是否可以與當地衛生局檢舉呢?
麻煩律師 謝謝 

104-12-24 15:55
今天12月租屋,和房東打好契約租金(一年份)、押金都繳了,住了一個月,房東因故入監服刑。突然冒出房東的姪子,主張房子不是屬於房東一人的(約家族4人共同持有房東佔1份),房東沒有權利出租房屋,要求我搬離,而且租金不予退還(房東姪子說是房東收的,找房東要) 問題:1.在法律上,租到這種產權不清的房子租賃契約還有效嗎? 2. 不知道房東需服刑多久,押金該找誰要?
沈恆 (沈律師) 104-12-24 16:19

您好!

您所述情況租賃契約仍有效,但只能向與您簽約的房東主張違約,也只能向他追討押金,不能拿租約對抗未與您簽約的所有權人。這是簽訂租約前沒有先查清楚產權狀況的風險,建議您還是要先調謄本確認姪子所述是否屬實,若屬實則姪子的主張基本正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宗 104-12-23 13:54
有一店面,由兄弟二人共有,兄私下將其出租與他人共組公司.未經弟同意,將其每年開立租賃所得于弟;致使其弟在個人所得稅中增加不明所得(該屋之租賃所得),請問該兄應負法律上何種刑責,其追訴期多久?
沈恆 (沈律師) 104-12-23 14:38

您好!

如果兄冒用弟的名義出租店面,並在租約或其他書面冒簽弟的簽名,則會成立偽造文書罪,追訴期20年。但兄出租店面不一定需要用到弟的名義,如果是用兄自己的名義出租並簽自己的名字,就不會成立偽造文書罪。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宗 104-12-23 13:54
有一店面,由兄弟二人共有,兄私下將其出租與他人共組公司.未經弟同意,將其每年開立租賃所得于弟;致使其弟在個人所得稅中增加不明所得(該屋之租賃所得),請問該兄應負法律上何種刑責,其追訴期多久?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除非有盜用簽名或將應該給他的那一份私吞

否則應該是沒有刑事犯罪的問題

但如果導致他漏報稅金

遭國稅局罰錢的話

那就應該由你付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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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祥 104-12-21 13:44
您好~ 2014/1/15我請家人向銀行申請舊屋修繕貸款.貸款180萬.申請人是姐姐.實際上是我跟家人借180萬.想去買房子當頭款.而還款是我每個月薪資帳戶匯給借款銀行 2014/6/1看房子 2014/6/15請設計師故價丈量也簽約了(簽約金3萬) 於是我2015/2/1取得動產登記.(名下就一間房產) 2015/2/2辦理戶籍遷入及自用住宅.沒出租營業 2015/2/4簽委託仲介銷售.(單純想換房.因為蓋好後去看才後悔) 2015/2/28搬進去住也買了家具家電.簡單裝潢.邊住邊賣.不知道要賣多久? 2015/3/15找到買主簽正式買賣契約.但因為我需要時間找住的地方. 所以又跟買方修改了買賣契約時間於2015/4/15正式簽約. 2015/5/15賣出房子.賣房後的交易金額都在我的戶頭.而當初買房花446萬.沒有要賺錢投資的意思.所以賣468萬.給仲介服務費18.72萬 所以我實際一個人居住了1個月.也有水電瓦斯帳單(都超過900元).也有買家電.家具是2007年買的(但收據都丟了).有拍照留存.也請了社區管委會主委簽名留電話證明實際居住 請問: 1.我會被課到奢侈稅嗎? 2.國稅局會認定我有實際居住嗎?只住一個月 3.到目前我還沒收到國稅局寄發的文件要我去說明.假設我有問題.何時會收到國稅局寄發的文件呢? 4.國稅局會覺得我是人頭戶嗎?(我真的不是喔..) 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要符合下列之條件,才能免徵奢侈稅: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特種貨物
勞務稅: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
    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
    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
    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
    合前款規定者。
三、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
    令處分者。
十、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
      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十二、確屬非短期投機經財政部核定者。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祥 104-12-18 01:42
您好~
2014/1/15我請家人向銀行申請舊屋修繕貸款.貸款180萬.申請人是姐姐.實際上是我跟家人借180萬.想去買房子當頭款.而還款是我每個月薪資帳戶匯給借款銀行
2014/6/1看房子
2014/6/15請設計師故價丈量也簽約了(簽約金3萬)
於是我2015/2/1取得動產登記.(名下就一間房產)
2015/2/2辦理戶籍遷入及自用住宅.沒出租營業
2015/2/4簽委託仲介銷售.(單純想換房.因為蓋好後去看才後悔)
2015/2/28搬進去住也買了家具家電.簡單裝潢.邊住邊賣.不知道要賣多久?
2015/3/15找到買主簽正式買賣契約.但因為我需要時間找住的地方.
所以又跟買方修改了買賣契約時間於2015/4/15正式簽約. 2015/5/15賣出房子.賣房後的交易金額都在我的戶頭.而當初買房花446萬.沒有要賺錢投資的意思.所以賣468萬.給仲介服務費18.72萬 所以我實際一個人居住了1個月.也有水電瓦斯帳單(都超過900元).也有買家電.家具是2007年買的(但收據都丟了).有拍照留存.也請了社區管委會主委簽名留電話證明實際居住 請問:
1.我會被課到奢侈稅嗎?
2.國稅局會認定我有實際居住嗎?只住一個月
3.到目前我還沒收到國稅局寄發的文件要我去說明.假設我有問題.何時會收到國稅局寄發的文件呢?
4.國稅局會覺得我是人頭戶嗎?(我真的不是喔..) 謝謝您 
su 104-12-17 15:17
家裡房子出租使用 若是在房間繪製知名卡通人物或是網路繪者作品會侵權
su 104-12-17 01:00

想請教一下~

若是家裡房子出租,我想在房間裡手繪壁畫~會侵權

假設是畫知名卡通人物 或是網路繪者的作品?

蓓蓓 104-12-08 14:09

請問各大律師,若房租於明年2月到期,現在已跟房東告知沒辦法承租到2月,欲提前解約房東答應,但不退還押金

契約內有約定一方提前解約需得他方同意,若承租方提前搬遷他處,出租方可不退押金

但是因為工作換地方的關係,沒辦法繼續承租,這樣能否請求房東返還押金呢?

 

PS:現已點交完畢

 

謝謝~~

delia 104-12-07 23:16

法律專業人士們 您們好,

 

兩年前剛畢業工作,透過親友介紹(房仲)買了高雄一間在5樓的小公寓

本來要給父母住和自己住的,才買兩個月母親就不幸車禍造成腳骨折

因為考量母親年事已高,腳傷不便行動爬五樓,所以一直沒有搬進去,但我的戶籍已入,仲介就說她要幫我把房子出租,大約一年。

一年半後,因為母親腳傷還是沒好,我因為換工作需要到北部

父母租賃房子又一直被趕,所以不得已在鄉下買了一棟,但不是登記於我的名下

就請原房仲幫我先代po買賣房子,殊不知房子1年10個月的時候房仲就說可以賣了

我只知道房子滿兩年買賣要付奢侈稅

所以我有多次詢問房仲,他只說我名下只要不要有動產就不會有

其實那位房仲說話常常顛三倒四,人家說東他說西

當時年輕又不知道什麼管道可以查詢,我也就相信,想說趕快賣一賣就不要跟她有往來

因為房子只差兩個月就滿兩年,我也擔心會不會有問題,有特別跟房仲強調要滿兩年才能讓賣主登記

因為買賣合約的日期怎麼算,外行人的我真的看不懂

 

沒想到1年後的現在,我接到了國稅局要我繳交十幾萬的罰款

原因是我有出租人,不在免稅範圍。所以出租人造成罰款這個我認了

 

但我實在氣不過,她身為房仲又知道我有出租人的事情,竟然不清楚可能會造成的奢侈稅問題,還急著幫我買賣。後續我詢問她,她還是在狀況外,完全不清楚奢侈稅條款,然後又說是我自己處理不好的。

 

我只不過想盡點孝心,卻遇到這種房仲,又被國家討了一大筆錢

所以我想要提告她有失專業和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並全額賠償,請問這樣可以嗎?我有她簽名的租賃契約

因為第一次準備打官司,已經好幾個禮拜都睡不好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      對方是否有漏洞可鑽?

2.      買賣合約代書有寫”本案有奢侈稅問題,已告知賣方知悉”,但我跟代書聯繫過,對方說不知道有出租人的事情,所以他是以我兩年內買賣房屋房屋現況去評估,是否會有影響?

3.      當初我有跟房仲口頭說,一定要滿兩年才能過戶房仲也答應買賣完成後,會請買方滿兩年再登記,因為買賣只差一個月左右就滿兩年,我清楚口說無憑,但是否提出會有幫助呢?

 

感謝

你好:

要看你與房仲間之委託銷售契約才有辦法判斷。 買賣契約上已經告知雙方需要負擔奢侈稅,且你無法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主張免稅,至於是否有其他款情形要依具體情況判斷。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第3條第3項規定,持有期間是以訂定銷售契約之日去認定。 房仲是否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因出租而會被課奢侈稅,而本件重點在於舉證,因為大部分是口頭,所以到時您可能要傳喚相關人員到庭幫您作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delia 104-12-08 23:51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因出租而會被課奢侈稅,而本件重點在於舉證 ... (恕刪)

因為都是我和房仲兩人,並無第三方存在,我只有房仲房客所簽的租賃合約。被國稅局查稅時,我有用line與房仲對談,並直接指出問題,但對方一直左顧而言之。請問對談內容提出有用嘛?

delia 104-12-09 00:02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我知道在買賣合約上,奢侈稅一定是賠定了。

但就是不甘心,我有付買賣仲介費,但仲介卻明知我有出租人行為,卻不知房屋不在免稅條件範圍內就做了買賣。

jen 104-11-27 23:13

您好

今年6月將頂樓出租給一位已經領有身份證的越南新娘,最近他有帶幾位朋友同住,但不知道身份如何,想請問他的朋友如有非法居留的,那做為房東的我會受到牽連嗎?要如何自保呢?我可以提前解約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27 23: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般來說都可以約定不能找人同住,倘若未約定的話,必須是對方有違法使用才可以解約

逃逸外勞的部分不算是刑事犯罪,所以不會有窩藏罪犯的問題,無須過於擔心。

劉備 104-11-19 20:12
老公買台車登記於老婆名下,貸款頭款都是老公繳的,老公跟老婆吵架,老婆離家,老公把車開走,老婆以車是他的名字為意,要老公把車還他讓她使用,不還的話要算出租費!老婆的說法上法院會成立嗎?

您好:

老公可以車子僅係借名登記於老婆名下,實際所有權人為老公加以抗辯。

一、劉備你好,嗯,我沒想過我可以跟劉備聊上幾句…

二、吵架而已,快去哄哄她。溝通方式不一樣結果就不一樣。

三、最近我在看楚漢帝國,以前有一個叫劉邦的人,他很會說話,講個幾句好多人願意為他去死;項羽就不一樣了,人家寧願死也不願降他…人生在世會講話跟不會講話是差很多的…像我就不太會講話(笑)。

四、車子的登記狀況並不代表車子的所有權,如果是主張借名登記的話要舉證證明才行。

四之一、主張車子是借名登記提告勝訴的判決,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北訴字第3號。我想這個判決涉訟的車輛應該是很貴的車子吧,因為兩造都找了律師

五、我想你妻子也是說說氣話而已…好好溝通一下吧。如果溝通就可以解決事情,沒有一定要訴訟的意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19 22:43

車輛名義登記只是行政管理措施不能代表真正所有權,老公如能舉證車輛確實為其所購買,老婆要求給付租金則無理由。

黃小姐 104-11-19 11:39

各位律師您好,

媽媽用我的名字買了一間房子之後出租給他朋友的公司(公司有登記在那邊),當初簽租賃合約的時候,是媽媽跟那間公司簽的。

問題如下:

1. 所以這樣的話,租賃所得會算我的還是算媽媽的?

2. 因為是租給媽媽的朋友,所以她租得很便宜,但我之前看新聞好像說如果租太便宜國稅局會算貴的稅金,這個我要怎麼查才知道我們這邊的合理租金是多少呢?要打給國稅局問嗎?

謝謝各位律師的觀看與回覆!

emma 104-11-18 01:01

公公今年贈予我老公一塊地  但這塊地被我公公他爸爸的二房給用去還出租給別人   地價稅都我們付 租金他們收    我該如何討回這塊地  要寫存證信函嗎?? 我不知道對方地址  叫什麼名字    我要怎麼做呢??

您好:

建議先尋找出現是何人使用該地,並先與之協商返還,若無法和解,可以提拆屋還地訴訟

蘇淑珍 (蘇律師) 104-11-18 13:31

回覆 emma 的發言內容:

土地現在所有人登記為妳先生,那要請求對方將該土地返還則仍應視對方是否為無權占用該土地,因現在上面涉及到鐵平屋問題及第三人承租,故要以何人為被告(牽涉到被告須為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以及判斷該第三人是否得基於連鎖占有合法利用,皆涉及較複雜之法律問題需要釐清,建議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為當或請來電本所詢問。

 

emma 104-11-18 23:57

聽婆婆說現在是二房的兒子在收租金!!所以假如要寫存證信函是要寫他的名字嗎?  我的權狀上建物那邊是沒有登記的   要提告我們的勝算大嗎    在我公公那時候有要叫他們拆  但對方要我們拿錢出來才要拆 我公公不要所以導致對方使用我們土地有幾十年了

Anna 104-11-16 21:43

工廠承租兩家公司, 其中一家承租的紡紗公司失火 (已被鑑定責任歸屬), 並波及隔壁另一承租人建物,  且留下一堆廢棄物未處理, 這邊有以下幾個問題想詢問:

1. 因火災產生的廢棄物問題, 環保局已發給紡紗公司負責人通知處理函, 但該過失者一直不出面處理廢棄物, 出租者會被要求承接嗎?

2. 過失者一直不出面處理,出租者如要求償地上建物毀損, 出租者可以如何做求償?

3. 過失者不出面並告知如果執意求償,他有漏報部份租賃稅,藉時會向稅捐機關檢舉,請問出租人不知情,會有罰責的產生嗎?另外過失者故意漏報會有另外的罰責嗎?

3. 另一家承租被害者有保險, 已獲保險理賠, 那保險公司的損失, 是出租人負責? 還是承租過失者負責??

4. 如題3, 保險公司如是向出租者索賠,那此承租的被害者領取保險賠償,自行修繕未通知出租者,出租者是否可不允理賠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6 21: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先清理之後,再向承租人索賠相關清除費用

2、必須先釐清火災原因,然後檢附相關單據向承租求償

3、可以一併請求,或是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後,由保險公司依據代位求償權向承租求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6 22: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聲請火災鑑定報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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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a 104-11-16 21:42

工廠承租兩家公司, 其中一家紡紗公司失火 (已被鑑定過失), 並波及隔壁另一出租人建物,  且留下一堆廢棄物未處理, 這邊有以下幾個問題想詢問:

1. 因火災產生的廢棄物問題, 環保局已發給出租過失者通知處理函, 但出租過失者一直不出面處理廢棄物, 承租者需要承接嗎?

2. 出租過失者一直不出面處理求償地上建物毀損的問題, 承租人可以如何做求償?

3. 另一家出租人有保險, 已獲保險理賠, 那保險公司的損失, 是承租人負責? 還是出租過失者負責??

小張 104-11-11 16:48

律師您好:

房屋出租給某房客,因其長期欠繳租金,經訟10月8日收到法院判決,1.命被告返還房屋2.被告應付原告積欠房租3.訴訟費由被告負擔4.本判決得假執行

收判決書後一個多月了房客仍未主動搬離,判決確定書尚未下來,11月11日我剛申請假執行,但不知還要多欠才有結果,怕拖越久損害越大,我不指望損害求償,只求趕快將其趕走.

為減輕損失,逼房客搬離,請問,我現在可以申請斷水斷電嗎(因房客積欠2期水電費及多期天然瓦斯費)?如若現在不行那判決確定後可以嗎?

以上二問題,煩請解惑,不勝感激!

建議判決確定後再作比較妥當

corina 104-11-06 15:04

您好 我有一筆四人共有房屋土地 目前2/4答應賣給1/4共有人 另1/4共有人書面聲稱要保留優先購買權 一個多月過去卻故意不聯絡 不行使簽約 以致我們2/4再次存證催告通知其10天內簽約行使優先購買權否則視為拋棄優先承購權 並要求如不回覆造成買賣損失需負賠償 這樣對嗎?

另 此房子出租 並正常繳租金 1/4所有權人發信通知承租人於本月底搬走 因為他不承認有出租雖然已收租金  這樣可以嗎

你好:

最高法院72年台抗94號民事判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其立法意旨無非為第三人買受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時,承認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購權簡化共有關係。若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時,即無上開規定適用之餘地。相對人既為土地共有人之一,則其於執行法院拍賣程序中買受共有人陳甲、陳乙之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即不得主張優先承購權。」 如果是共有人間買賣應有部分沒有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優先承購權之適用。 另外,若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以多數決出賣共有物,2/4還沒有超過半數,不符合要件。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0點第2款規定:「(二)徵求他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購之手續準用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即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他共有人以書面為優先購買與否之表示者,以該表示之通知達到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時發生效力。」 接到通知後10日內不表示,就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沒有所謂保留優先購買權這種權利。 另外共有物的管理依民法第820條規定亦採用多數決,出租屬於典型的管理行為,指要符合民法第820條規定,都沒有問題。
沈恆 (沈律師) 104-11-06 17:49

您好!

1.   本件是共有人間買賣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沒有優先購買權,您若自己搞錯拖延造成損失並不能求償
2.   如果有超過2/3以上應有部分共有人同意,就可出租全部動產,1/4共有人應服從多數,其表示不同意出租並無法律效果,只要有將1/4房租分配給他即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06 23:56

 您好,共有物之管理依民法第820條,你們的應有部分已經超過2/3,因此不需要得到那個共有人同意即可將房屋出租共有人間買賣不適用優先承買權~

陳小姐 104-11-06 13:05

我的母親是房東

出租房子是一般住家,

整棟分租給人,

目前出租給兩組人,

一組是好房客他們租兩間房間,

第二組是想請走的房客

一家三口租一間房間,

房租目前是沒問題(以前曾欠過房租),

但電費就出現問題了,

雖然每間房間都有分表可以看(不是獨立電表,所以電費帳單是整棟一張),

但這組房客說因小孩的關係必須24小時吹冷氣,

冷氣一直吹電費一直累進電費越高,

但就算用最高一度5元來算,

也不夠我母親繳他們的電費(我們真的沒賺任何電費),

我們想請走這組客人有辦法嗎?

我們自己夏天都不改吹冷氣,

又要幫別人付冷氣電費,

我們真的受不了了,

我們不需要他繳清電費,

只想請他來開。

母親曾請他們搬走,

我們要自用

房客還在耍賴,

揚言要告我母親沒繳稅

我母親跟他說我們都是有繳稅的,

他們還惱羞成怒。

 

謝謝您們的幫助

你好:

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要符合土地法第100條規定之事由才可以終止租賃契約,收回房屋

陳小姐您好:
或許可先試試看發存證信函律師函, 說您們要自用房屋房客離開.
房客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訴.
若須代撰存證信函律師函,可與我聯絡.
律師:reneejen1229@gmail.com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06 23:15

 依民法第440條規定,遲付租金你可以催告他,當他遲付已達兩個月,則你可以終止租約。如果終止租約後他仍然拒絕搬遷,可以先發律師函給他,若仍不理,可以提起搬遷房屋之訴,再強制執行。

小博士 104-11-05 19:31

去年租了一個小店面,發現是一個一樓樓梯空間,當時不以為意.陸續樓上住戶反映說租金也沒有與他們共享,侵占他們的生活空間(先前出租的店家有支付清潔與公共水電費,但現在沒有),又因房東與我邀約承攬他的市場修繕,卻沒完全履約,屢次與他商討竟偷錄音且將我所寄的存證信函告我恐嚇.最後還發現他與我簽訂的相關契約都是別人的名字(從未告知我他的本名)是否可申覆此租賃契約無效.

為此我查閱相關法令有說明樓梯空間為住戶共有且不得為營業使用,竟違法將之承租與我,現合約到期加上工程履約問題,決定向他索討支付出去的租押金回來,是否可成立.該如何寫答辯狀(房東申請租賃務敞還)還企圖抵銷工程款租金向我索討,該如何因應?

CC 104-11-03 13:59

律師您好

因為日前收到國稅局寄的掛號.要我回覆<房屋租賃調查紀錄表>.內文中詢問該房屋是否出租? 租金多少? 租賃期間?
但是其中一條: 以上句句屬實,否則願意付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筆錄確認為記載與陳述在自由意志下作成無誤始予簽名蓋章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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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房屋出租給別人...所以這是查稅嗎? 我應該如何填寫紀錄表比較適當?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3 20: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能是抽查,或是遭人檢舉,或是房客拿去報稅。

2、倘若沒有如實告知,可能涉及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逃漏稅刑事責任

chris 104-10-31 18:03

請問律師,兄弟共有房屋租給其中一共有人的兒子,租約到期其他共有人不願繼續出租,但承租人不願搬走且不付租金,請問當時簽租約的人是另一共有人的妻子,寄存證信函的寄件人應寫簽約人還是共有人的名字? 後續如上法庭,承租人的父親是否可藉共有人其中之一的名義提出異議,讓其他共有提告不成?家父為此事困擾不已,請解惑,謝謝。

你好:

要先釐清當出簽定租賃契約時為何不是以全體共有人名義?是否有隱名代理之適用?否則非共有出租他人之物,租賃契約當然不會拘束共有人,任一共有人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規定請求返還共有物予全體共有人。 若有隱名代理之適用,租賃契約已經到期,若無民法第451條默示更新之情形(同意使用並繼續收房租),租賃契約到期後出租人就可依民法第455條規定請求返還租賃物,並可以請求給付積欠租金共有人亦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規定請求返還共有物予全體共有人。 若發生默示更新之效果,要有土地法第100條規定之事由才可以收回房屋,且依民法第263條準用第258條規定,終止契約要由全體出租人為之。 共有人對於租賃物管理,依民法第820條規定採多數決,無須全體共有人同意。
chris 104-10-31 20:55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要先釐清當出簽定租賃契約時為何不是以全體共有人名義?是否 ... (恕刪)

非常謝謝律師回覆,

由於共有人平時工作較忙,故由其中一人的妻子代為簽訂租約,其他共有人都有出租房屋的共識,如此是否適用隱名代理?租賃合約是否有效?

租約到期後,有催討租金的行動,但三個多月來一直沒收到租金,已口頭告知不再出租房屋要收回,由於沒有收到租金的事實,這樣是否不算默示更新?

感謝您百忙抽空回覆。

洪小姐 104-10-31 13:18

請問~兄姐弟三人 ,因兄拿遺囑去辦理遺囑過戶(唯一財產)(目前兄姐共同持有),目前弟要爭取特留分部分及遺囑是否合法部分,請問家事法庭部分是要去地方法院按鈴申告,還是到警察局備案。房子在台北市,弟在桃園,是否到桃園的法院辦理。另外,因為兄在長輩生病期間,已知有遺囑存在,未告知妹弟。兄向妹弟宣稱,長輩醫療相關費用由三人均付,往後不管長輩房子如何分配,皆由兄主持三人平分。卻仍背著弟弟拿遺囑過戶。之後仍宣稱房子賣掉後,弟弟仍會分到1/3的錢。卻又主張不賣房子,要出租。(此意圖很明顯就是要拖過弟弟特留分的2年期限,讓弟弟連特留分財產也要不到)。所以想請問~若弟弟要上家事法庭,但若兄、姐不願意去法庭,這樣開的成嗎?弟弟手上只有遺囑影本,正本一份在不認識的律師手上(為代筆遺囑證人之一,另二位見證人皆不認識),一份在已過世的長輩手上(104/4間過世,清理遺物時應該被清掉了),另一份在兄手上(兄只願給影本)。若兄採取不理會的態度(若弟有辦法爭取到就給弟),弟要如何做呢?可以拿遺囑影本上法庭嗎?如果兄一開始就打定要吞掉弟的。弟上法庭後,兄再拿正本遺囑上法庭互相爭產嗎?弟有匯款記錄,當初匯一筆款帳到兄的帳戶,是要一同支付長輩的醫療費用。這筆記錄對爭取財產有用嗎?

沈恆 (沈律師) 104-10-31 15:54

您好!

本件特留分遺囑的爭議可向被繼承死亡時戶籍地法院起訴,起訴時應提出起訴狀及繕本給法院。被告若不出庭,是放棄自己的答辯權利,對原告反而有利。另外,特留分的性質、行使方式及在法院如何訴求主張等在學說及實務見解並未統一,稍有不慎即可能被駁回,建議最好請律師代理訴訟較有幫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洪小姐妳好,因為妳的問題不是說的很清楚,恐怕很難精確地回答,只能約略回覆如下:

一、遺產或是遺囑的爭議,管轄法院原則上得為該房屋所在地或是該被繼承的長輩去世時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70條)。

二、繼承人依照遺囑應繼分或返還所支出費用等,應提起分割遺產、給付不當得利等的訴訟,但詳細個案分析仍建議洽律師面談。

以上供參。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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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依家事事件法第38條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故您無須到警察局備案,僅需依該條規定備起訴狀向法院遞案即可。 依家事事件法第70 條規定,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故須向您長輩之住所地或房子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依您所述,可提起確認遺囑真偽及遺產分割訴訟主張特留分扣減,若提起訴訟時效將會中斷,故不用擔心時效問題。 關於長輩的醫療費用,若您兄長有多拿部分,可提起不當得利訴訟,該匯款紀錄可做為證據,但此部分與遺產訴訟無關。
麥可 104-10-30 12:41

房客不繳房租但持續住在出租處,一審因被告均未出庭,今年8月28日一審判決房客需歸還房屋與每月租金8000元,但否決起訴書中所提於租賃契約中載明的違約金每月8000元。 

房客於今年9/14提出上訴,上訴狀上寫"事實及理由容後補",至今六週我仍未收到開庭通知。

我想在二審開庭前提附帶上訴,狀紙內容如下,第二、三條因不見於一審起訴書,所以可能會在二審開庭時被被告否決,需申請支付命令或另行起訴。但由於被告於二審應該還是不會出庭,一造辯論判決對我有利,所以我還是先將之列入附帶上訴狀紙中,屆時再依狀況反應。

請諸位律師提供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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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契約終止日104年3月25日起至完成歸還房屋之日為止,除應依雙方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四條所載,給付每月8000元租金外,亦需依同契約第十四條之約定,支付每月8000元之違約金。

租賃契約為內政部編制,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86次委員會議通過,於民國91年1月30日內政部台內中地字第0910083141號公告頒行,並經被告與原告雙方經五日審閱期後共同合意簽訂,內容應有法律效力。

一審判決書中未提出原告依該契約第十四條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為何無效的理由,即判定被告不需支付違約金,實有明顯謬誤。

2. 被告應依租賃契約第七條繳清所積欠之管理費,以及水費、電費等相關積欠費用

3. 被告積欠原告之所有債務應依民法第203條規定依年息百分之五計息,自每期應繳日起算,按月依比例計算至繳清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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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你法院管轄權隸屬在哪個縣市,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104-10-30 08:41

一間房屋為兩人共同持有各50%之權益(我與我妹妹)

其中一方所有人為未成年,一切事務交由法定代理人(我妹妹的父親)定奪。

房屋被我妹妹的法定代理出租出去,完全沒有支會過我的同意。

房客也不願意交出房屋的租借契約給我。

請問我該如何保障我以下權益何疑問?

1.我該如何索取到該房屋的租借契約

2.我是否有權力強制請該房客反還房屋?

3.我另一方的所有權人之法定代理人觸犯了那些刑事或(和)民事法規?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又此屬公共論述,不方便公開表示意見。如有需要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沈恆 (沈律師) 104-10-30 15:48

您好!

那是他人間的租約,您沒有權利要求索取。但您可基於所有權人的身分提出遷讓房屋訴訟訴訟房客可能就會提出租約來答辯。另外,其他共有人擅自出租獲利,您可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洪小姐 104-10-29 22:28

請問當初只有大哥一人知道有遺囑存在,其他2位不知,大哥說長輩財產不管怎麼分配,長輩所有醫療照護費用,皆由三位晚輩平均分攤費用,往後由大哥主持三人均分唯一財產一樓公寓,目前市價約800萬!但大哥確背著弟弟拿遺囑去辦過戶房子目前有兄姐的名字沒弟弟的名字,哥哥仍摸弟弟頭說,賣掉後的錢會三人均分,確又主張不賣房子,要出租!目前弟弟也要準備跟哥哥協調房子所有人要三人平均持分房子所有人為兄姐弟),請問再辦一次過戶!需要付贈與稅嗎?還是只是當做遺囑辦理時沒辦理清楚,重新更改辦理!104/5月用遺囑辦理過戶!是不是被拖過2年後,連特留分也要不回(弟弟是最孝順的一位!長輩生病半年都是弟弟醫院事宜奔波!電話連絡另2人意見,由弟簽名醫院相關同意文件。所有看護醫療連絡,3人同意後由弟執行!長輩個性乖僻,大哥顯少接觸長輩)!若協調成功,要如何辦理過戶(三人皆是房屋所有人)!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9 22:45

 您好,你大哥隱匿遺囑會構成喪失繼承權事由。另外侵害特留分,確實適用回復繼承權兩年時效。您的問題牽涉個人財產權益重大,最好是與律師當面諮詢,為您尋找最有利方案。

你好:

先確認遺囑是否有效有無被偽造變造之情形,若有可以訴請確認遺囑無效,並主張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喪失繼承權,並依民法第767、179、1146條主張權利。 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217號民事判決:「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遺囑者,喪失繼承權;其中所指之隱匿遺囑,應以繼承人使遺囑不能執行之意,而如若僅對其他繼承人隱瞞有遺囑存在之事實,但卻未妨礙遺囑執行者,因被繼承人之真正意思仍得以實現,即非屬隱匿遺囑之行為。」若哥哥沒有妨礙遺囑執行(看起來沒有),不會喪失繼承權。 若遺囑合法有效,持遺囑辦理繼承登記並依遺囑辦理遺產分割登記完畢後以由繼承人取得,將來要再移轉已與繼承登記分割遺產無關,如為贈與當然要依遺產贈與稅法第19條規定繳納10%贈與稅(可扣除一年220萬元稅額)並繳納土地增值稅。 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後,在特留分範圍內,遺產會回復為公同共有,此時辦理才可以免繳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

一、不會有隱匿遺產之問題。

二、遺囑侵害特留分部分無效,若遺囑不符法定要式則全部無效。

三、可考慮先做假處分再提起訴訟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四、會去辦遺囑過戶表示哥哥問過律師研究過了,千萬別再相信這個哥哥。他有沒有想過弟弟的感受?沒有!他只想到他自己。

五、當然如果弟弟不要財產只要親情那也是個選擇。

六、弟弟需要就近找個律師談談。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