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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eth 105-07-10 01:04
律師您好: 今日家門外的十字巷口發生事故,甲乙兩方互撞,波及到我方停在自家門口的汽車造成車損,甲方逆向行駛、乙方無照駕駛,有請交通員警到現場處理,甲乙雙方被各開一張逆向及無照罰單,在自行舉證的部分(照片)很明顯甲方的撞擊距離我方車子最近,本以為有誠意要處理,但甲方在事後發現四周無攝影機畫面及我無法提供行車紀錄器的影像後開始反悔,甚至被交警誤導說我有可能違規停車,可提過失傷害的告訴,而開始反悔,但事實上我停的自家點並無紅線及任何違規,也並非是此次肇事的原因,這方面在交警的記錄下都非常清楚,我想詢問若無有利的影像畫面之下,是否可對甲方提出求償?舉證方面及法律上的相關程序,謝謝。 備註:有拿到事故三聯單及請原車行進行車損評估及後續保單申請
王上仁 (王律師) 105-07-10 09:03

 1.甲方逆向行駛、乙方無照駕駛,顯然有過失,因而損害到你的車輛,你可以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要求甲乙二人連帶賠償維修費用甚至賠償車輛因此交易價值降低之價額。起訴之前,聲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或是委任律師發函也是可行方式之一。證據而言,不知當天是否有拍照存照,另外也請向警察申請初步判定表以及現場照片

2.如果你車輛停的位置有違反交通法規,確實對方可以主張與有過失,跟你主張損害賠償之抵銷甚至可以提起過失傷害罪告訴。如果確定你沒有過失,則不需擔心此問題。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10 14: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對方提出民刑事告訴時,再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目前對於對方之請求與主張均可置之不理,無須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當然可以對對方求償,至於對方之主張,頂多是過失相抵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Wyeth 105-07-10 01:03
律師您好: 今日家門外的十字巷口發生事故,甲乙兩方互撞,波及到我方停在自家門口的汽車造成車損,甲方逆向行駛、乙方無照駕駛,有請交通員警到現場處理,甲乙雙方被各開一張逆向及無照罰單,在自行舉證的部分(照片)很明顯甲方的撞擊距離我方車子最近,本以為有誠意要處理,但甲方在事後發現四周無攝影機畫面及我無法提供行車紀錄器的影像後開始反悔,甚至被交警誤導說我有可能違規停車,可提過失傷害的告訴,而開始反悔,但事實上我停的自家點並無紅線及任何違規,也並非是此次肇事的原因,這方面在交警的記錄下都非常清楚,我想詢問若無有利的影像畫面之下,是否可對甲方提出求償?舉證方面及法律上的相關程序,謝謝。 備註:有拿到事故三聯單及請原車行進行車損評估及後續保單申請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10 14: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對方提出民刑事告訴時,再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當然可以對對方求償,至於對方之主張,頂多是過失相抵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Gorbo 105-07-07 14:50

在一次區權會中,停車位管理辦法由管委會提出,在區權會通過!!在規定中,有明文規定汽車格的後方可限停一輛機車!!此規定也送至區公所核備了!!

現在管委會想片面取消此規定!!要求汽車格的後方不准停車!

想請教各大律師,

停車場規定是在區權會上通過的~是否應屬於管委會與住戶協商後的約定???

但是現在管委會想在不經區權會或住戶同意,就取消住戶停車的權益.

這樣子是否合理與合法????

管委會提出的立足點是公共區域,管委會有權做任何決定....

你好: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定有明文。 先確認規約是否有授權管理委員會管理公社區停車事宜,若無,管委會要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得為違反,否則管委會決議無效,可以提起確認決議無效訴訟
coco 105-07-06 11:25
蕭先生在民國一百○五年四月十六日委託我們公司汽車保養廠,到台中市西屯區逢甲路二二七號拖9 1 7 6 - E T該車輛到公司修理車,經過報價後,在四月二十日達成協議以最低價格八萬元加拖吊費一千五百元整之修理費用,該車輛開始在配合的噴漆廠開始動工修理,車子在五月十八日修理完工,五月二○日打電話一直聯絡蕭先生來付錢牽車,但因蕭先生說沒錢所以請我們寬容到六月底來付款取車,結果一直沒等到蕭先生來牽車,直到六月三○日凌晨四點由中租的人來公司非法侵入私人土地強行把車子拖走,當下有馬上到管區警局報案,也有聯繫蕭先生,但蕭先生的手機已變成空號,公司電話也都變成空號,因此車被中租強行拖走,蕭先生也沒出面處理修車的費用,那我們公司怎麼採取法律途徑,怎麼處理這件事?

你好:

針對蕭先生部分,可以提出詐欺得利罪之刑事告訴,民事上依契約侵權行為請求支付承攬報酬或損害賠償。 針對中租迪和人員侵入住居部分,可以提出刑事告訴。民事上可以研究以侵害留置權提出侵權行為訴訟(要依實際情形判斷)。

對您表述之問題尚需進一步瞭解,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李葒 105-07-06 11:18
△案主兼受害者為護理人員,申請律師者也是護理人員,關係為姊妹。 △案主為振興醫院91病房正職護理人員(姊);申請者為剛離職於振興醫院為內科加護病房護理人員(去年九月離職),現職董事長特別護理師(妹)。 △案發地點:新北市三重區集賢路與吉祥街(口)。 △2016年5/13值小夜班,於5/14早上04:30才由醫院下班,騎乘摩托車返家,經事故地點,於規定騎駛之車道內停紅燈,於05:30遭酒駕者開自小客車由正後方追撞後,傷患當場意識昏迷,經對街計程車業者報案,由警察與救護車醫護人員送往士林新光醫院醫治,診斷為:大腦鐮處少量硬腦膜出血左側顱骨骨折、左上肺挫傷合併少量氣胸、左鎖骨骨折、左額頭撕裂傷2公分及左後頸頭皮撕裂傷2公分經縫合、多處頓挫擦傷,於09:40辦理住院。 因為振興醫院員工,故於2016年5/16自動出院轉至振興醫院求治。 △警方方面已提告肇事者,有肇事者本身行車紀錄器與兩位民眾作證。 △醫療費用明細: 1.住院醫療費用共計20366元。 2.醫療耗材與就醫支付費用:4730元。 3.就醫文書資料申請費用:796元。 於105年5/14至6/29總醫療費用支付合計25892元。 △案主現持有醫師證明估計宜休養至少半年之診斷證明。 △案主去年(12個月)總薪資收入合計714491元。 △案妹特護薪資週結:420元/時,12時/日,21日/月。 △需申請律師協助源由: 於5/14至5/28住院期間肇事者皆無探視與電聯,在5/27號晚間九點才電聯案母,告知因其為進口汽車業務無休假日,故無法探視。於5/29約至案主住家警衛室行第一次面對面溝通,當日毫無共識,肇事者表示了幾件事情:1.肇事者為獨子,戶籍大直,獨自居住蘆洲,父母美國定居,2.告知雖賣進口車且名下多台名車,但實際擁有權非本人,實質薪資薄弱,3.其堂妹為護士可查證相關醫學常識,4.其姑姑為資深保險人員非常了解法條,會談目的僅付已支出的醫療費用;案父與案母表示,對於腦部創傷病患,其費用支付為後續醫療,而非僅目前醫療費用,因雙方無法達到共識而中止溝通,有警衛在場可作證。 於6/3雙方至土城地方法院,法官認定為未和解過不予以定案,予以安排6/30至蘆洲調解委員會,當日肇事者起初不承認己身過失傷害,後由法官陳述過失傷害成立條件才承認;出庭後不斷的表示其有姑姑法律知識可以協助之,及認為受害者年輕有本錢可以痊癒,並再三與案父母表示己身沒錢。 於6/30雙方至蘆洲調解委員會,案父提出六大訴求:1.機車維修估價費,2.工作損失及減少勞動能力賠償(案主及案妹),3.精神損害賠償,4.醫院就診交通費,5.後續醫療費,6.生活上必要支出(如:補鐵/鈣相關保健食品),肇事者表示:1.僅付有收據的醫療支出費用,其餘不納入賠償範圍,2.表示案妹本身為護理人員就有義務照顧病人,認定案妹24小時堅守病患是天職,3.告知案父母今天如果是遊民撞傷案主,我們連一毛錢都休想求償,4.認為案主的薪資不該由他承擔,且認定案主年輕不可能需要癒後這麼長一段時間。 案妹因要照護案主所以無法前往調解委員會協助溝通,而案父母又總是被肇事者欺負為不懂法律者,一口咬定我們無法讓他得到任何懲罰,故案妹方才請求律師協助,畢竟身為醫護人員平日真的沒甚麼法律知識,能知道的僅網路片面資訊。 △現況也需要了解以下問題: 是否可以申請律師協助? 是否可以申請假扣押對方財產? 是否對方僅承擔刑事責任,就可以不負民事責任(如對方蓄意拖時間)? 是否可以不再和解直接上法院申請刑事民事案件處理?

對方酒後肇事,需負過失刑責。本案應向對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俟檢察官對加害者提起公訴後,再藉由刑事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此可節省裁判費的支出。

詳細請求金額建議與律師討論,以確保自己權益。至於假扣押的部分,則因為涉及所必須提供的擔保金,因此你們必須考量,若求償50萬元,擔保金可能要17萬元。詳細情形,建議找律師討論。

 

吳鴻奎律師 上浤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106大安區仁愛路4段433號6樓 TEL: (02) 27753149  FAX: (02) 27752827   行動電話:0932237994 email: damonwhk@shanghong3149.com 如尚有疑問,歡迎以EMAIL或LINE(同行動電話)直接聯繫。

小婕 105-07-06 01:24

我17歲,前幾天和一位成年朋友在汽車旅館吸食二,三級毒品 (咖啡包,搖頭丸k他命)被警方查獲,現場只搜到三級毒品k他命

當時抓到警局時警察只有驗我三級毒品,做筆錄時我也稱只有吸食三級毒品k他命,是成年朋友提供給我的

開庭時法官也先讓我責付家長。

但法官又說了, 會拿我的尿液再檢驗 是否有其他毒品,有的話會在傳我開庭,會讓我勒戒或收容。

我想問,如果下次法官真的驗出二級毒品,我要怎麼回答對我才是最有利的,我不想被勒戒觀察。只想保護管束。要怎麼樣回答才會把罪減到最低呢?

還有我差不多多久後會再收到傳票呢?

在閣下尚未接到地檢署刑事開庭傳票之前即應著手遞狀聲請附命完成戒癮治之緩起訴處分,否則檢察官就會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對施用毒品犯者聲裁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等傳閣下開庭時,可能就錯失機會了。 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joe 105-07-05 18:02

您好,因為我們有一個廣告設計稿件的訴求,裡頭人物配搭將會運用到名牌物件,例如LV包、哈雷機車、BMW汽車。如果我們是用自己的物件拍攝成為廣告素材,請問需要獲得廠商的同意嗎? 廣告刊登後會不會有任何問題?

廣告裡頭如果出現了像101這樣的地標,需要申請授權? 

(以上廣告會運用在平面和影像)

 

感謝您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5 20:13

您好,

 

1、商標權之侵害通常係指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服務中,使用他人以註冊、或足以令消費者混淆之商標時,才有侵權的問題。

 

2、雖不會有侵權之問題,但民法上仍有不當得利之疑慮,商標權人仍可對您主張因拍攝廣告而取得之利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是否會構成商標權或著作權侵害,必須由案件的細節仔細分析後方能確定,而您的陳述簡略,僅能夠大致上說明侵權的可能性高或低。由您的陳述判斷,你們在廣告中使用他人的附帶了商標的商品並主觀上沒有商標法所規定的商標使用,客觀上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機率似乎也不高。不過,由於你所使用的商標都是著名商標,要小心有沒有使該等著名商標信譽僅損之虞的問題,如果有還是會構成對他人商標權的侵害

至於101的入鏡問題,在影片中或照片中出現建築物或長期於戶外陳列的雕像等,理論上可以主張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簡單回覆如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阿金 105-07-05 17:34
我和我同事和紅燈汽車發生車禍 現在我先私下和對方和解! 但是和解時有點不滿意! 想請問各位律師意見!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7-05 20: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雙方已經和解並且簽立和解書,則出非我方遭到欺騙等情形,否則我方即受到拘束。

2、倘若雙方還沒有和解,則可以釐清肇事責任之後,依據過失比例求償。倘若有受傷,並且可以提告過失傷害罪。

小擎 105-07-05 12:13

 

當初我們家向建商購買時的汽車車位證明,旁邊本就無設計機車車位 再加上當初建商說旁邊這塊空地是給我們使用的 ... 但前天管委會提出新劃機車車位,但是沒有提出劃設的位置 所以區分所有權人決議投票通過了 ....  後來得知我們家旁汽車車位要新增機車車位 但此處若新增機車車位
出入容易刮傷我們家的汽車,但是副主委仍堅決要劃設 影響我們家車子進出動線 是否能要求取消停車位之劃設呢 ?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1條與32條 31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  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Q:請問規約是大樓自行訂定的嗎 ? 若出席人數未達2/3是否此項決議仍成立呢 ? 32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  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  ;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  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  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  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並公告之。 Q:請問「;」紅色字是甚麼意思 ?

 

 


 

 

簡單說明一下,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門檻很高(2/3出席,3/4同意),為避免經常無法做成決議的情形,才會規定當無法通過前一個門檻時可以用1/5的比例做成臨時決議,再將臨時決議送交各區權人表示意見,若區權人沒有在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那麼決議就有效。 當然這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各社區規約可以修改或否定這樣的方式,但若是規約照抄條文或是沒有規定排除法條規定的話,這仍是個有效的決議方式。 以上供參
coco 105-07-03 19:57

蕭先生在民國一百○五年四月十六日委託我們公司汽車保養廠,到逢甲路拖車輛到公司修理車,經過報價後,在四月二十日達成協議以最低價格八萬元加拖吊費一千五百元整之修理費用,該車輛開始在配合的噴漆廠開始動工修理,車子在五月十八日修理完工,五月二○日打電話一直聯絡蕭先生來付錢牽車,但因蕭先生說沒錢所以請我們寬容到六月底來付款取車,結果一直沒等到蕭先生來牽車,直到六月三○日凌晨四點由中租的人來公司非法侵入私人土地強行把車子拖走,當下有馬上到管區警局報案,也有聯繫蕭先生,但蕭先生的手機已變成空號,公司電話也都變成空號,因此車被中租強行拖走,蕭先生也沒出面處理修車的費用,那我們公司怎麼採取法律途徑,怎麼處理這件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修繕費用部分,您們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建議先寄發存證信函給蕭先生,要求對方限期支付修車費用,若對方遲遲未能支付,建議將與對方聯絡訊息內容、報價單及修車合約等作為證據,直接向法院聲請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如果對方收到支付命令未在期限內提出異議,您就可以聲請法院查封拍賣蕭先生的財產。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3 22: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蕭先生之資料,可委任律師提出民刑事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3 22: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蕭先生之資料,可委任律師提出民刑事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3 22:41

您好,

 

1、可對中租之行為提出刑事侵入住居罪。

 

2、維修費用則可先聲請支付命令,並可考慮對提出詐欺之告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7-04 11:0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本件紛爭建議以多方面處理給對方壓力、逼迫對方出面進行處理。 首先,中租擅自侵入土地或建物的行為,已涉嫌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可在六個月告訴期間內合法提出告訴,這部分中租一定會追究對方責任,此部分自會造成對方要出面處理的壓力。 另外,對方很有可能一開始就沒有要付錢的意思,這部分已涉及刑法第39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此部分亦可提出告訴狀提出告訴追究對方刑事責任,此也會造成對方要出面處理的壓力。 另以民事責任而言,可以存證信函催告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coco 105-07-04 15:02

 謝謝律師~我試看看~

 

coco 105-07-04 15:06

 謝謝律師的建議

李葒 105-07-01 23:24

△案主兼受害者為護理人員,申請律師者也是護理人員,關係為姊妹。

△案主為振興醫院正職護理人員(姊);申請者為剛離職於振興醫院為內科加護病房護理人員(去年九月離職),現職董事長特別護理師(妹)。

△案發地點:新北市三重區集賢路與吉祥街(口)。

△2016年5/13值小夜班,於5/14早上04:30才由醫院下班,騎乘摩托車返家,經事故地點,於規定騎駛之車道內停紅燈,於05:30遭酒駕者開自小客車由正後方追撞後,傷患當場意識昏迷,經對街計程車業者報案,由警察與救護車醫護人員送往士林新光醫院醫治,診斷為:大腦鐮處少量硬腦膜出血左側顱骨骨折、左上肺挫傷合併少量氣胸、左鎖骨骨折、左額頭撕裂傷2公分及左後頸頭皮撕裂傷2公分經縫合、多處頓挫擦傷,於09:40辦理住院。

  因為振興醫院員工,故於2016年5/16自動出院轉至振興醫院求治。

 

△警方方面已提告肇事者,有肇事者本身行車紀錄器與兩位民眾作證。

 

醫療費用明細

1.住院醫療費用共計20366元。

2.醫療耗材與就醫支付費用:4730元。

3.就醫文書資料申請費用:796元。

於105年5/14至6/29總醫療費用支付合計25892元。

(因皆為振興員工,故許多醫療耗材與資源已由同事贊助而無須負擔。)  

△案主現持有醫師證明估計宜休養至少半年之診斷證明。

△案主去年(12個月)總薪資收入合計714491元。

△案妹特護薪資週結:420元/時,12時/日,21日/月。


需申請律師協助源由

  於5/14至5/28住院期間肇事者皆無探視與電聯,在5/27號晚間九點才電聯案母,告知因其為進口汽車業務無休假日,故無法探視。於5/29約至案主住家警衛室行第一次面對面溝通,當日毫無共識,肇事者表示了幾件事情:1.肇事者為獨子,戶籍大直,獨自居住蘆洲,父母美國定居,2.告知雖賣進口車且名下多台名車,但實際擁有權非本人,實質薪資薄弱,3.其堂妹為護士可查證相關醫學常識,4.其姑姑為資深保險人員非常了解法條,會談目的僅付已支出的醫療費用;案父與案母表示,對於腦部創傷病患,其費用支付為後續醫療,而非僅目前醫療費用,因雙方無法達到共識而中止溝通,有警衛在場可作證。

  於6/3雙方至土城地方法院,法官認定為未和解過不予以定案,予以安排6/30至蘆洲調解委員會,當日肇事者起初不承認己身過失傷害,後由法官陳述過失傷害成立條件才承認;出庭後不斷的表示其有姑姑法律知識可以協助之,及認為受害者年輕有本錢可以痊癒,並再三與案父母表示己身沒錢。

  於6/30雙方至蘆洲調解委員會,案父提出六大訴求:1.機車維修估價費,2.工作損失及減少勞動能力賠償(案主及案妹),3.精神損害賠償,4.醫院就診交通費,5.後續醫療費,6.生活上必要支出(如:補鐵/鈣相關保健食品),肇事者表示:1.僅付有收據的醫療支出費用,其餘不納入賠償範圍,2.表示案妹本身為護理人員就有義務照顧病人,認定案妹24小時堅守病患是天職,3.告知案父母今天如果是遊民撞傷案主,我們連一毛錢都休想求償,4.認為案主的薪資不該由他承擔,且認定案主年輕不可能需要癒後這麼長一段時間。

  案妹因要照護案主所以無法前往調解委員會協助溝通,而案父母又總是被肇事者欺負為不懂法律者,一口咬定我們無法讓他得到任何懲罰,故案妹方才請求律師協助,畢竟身為醫護人員平日真的沒甚麼法律知識,能知道的僅網路片面資訊。

 

現況也需要了解以下問題

1.是否可以申請律師協助?

2.是否可以申請假扣押對方財產

3.是否對方僅承擔刑事責任,就可以不負民事責任(如對方蓄意拖時間)?

4.是否可以不再和解直接上法院申請刑事民事案件處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2 00:18

您好,

 

1、只有在向法院提告取得確定判決、或雙方有製成和解筆錄,否則無法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您仍須至法院提告後才能取得執行名義。

 

2、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是分開各自獨立的,刑事告訴期間為六個月,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時效為2年。

 

3、刑事案件起訴後即可提出附帶民事之損害賠償請求。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王上仁 (王律師) 105-07-02 12:54

 1.假扣押目前法院趨於嚴格認定,需有對方脫產之事證較容易成功。

2.建議應該先提起過失傷害罪或過失傷害刑事告訴,待檢察官起訴後,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程序,還免繳裁判費

3.有些被告一開始不願意和解甚至不認錯,但是一旦進入偵查程序後願意和解的機率就會大大提升。

阿金 105-06-29 22:08

各位律師你們好我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有些問題想請教!

 

事故發生在4/26號的早上

早上去上班途中我騎機車在路上碰到我同事

就一起上班

然後經過一個路口!

和一台汽車發生車禍!

我們這邊的交通號誌是綠燈的!

對方那邊的交通號誌是紅燈的!

所以對方紅燈害我們兩方撞到他的車子!

事發大概如上!

然後就等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下來才談和解!

終於等到資料都申請下來了以後談和解!

於6/27號當天早上我和對方在南港警察局和解!

當天早上我和我家人和對方以及對方的保險公司見面!

我就提出醫療費~修車費~受傷在家養傷未上班的費用~機車損壞期間的交通費這幾項!

然後對方保險公司一直砍東砍西的!

最後無奈的簽了保險公司開的和解書!

事後回家了以後越想越覺得不合哩!

 

大概內容如上~想請問各位律師該怎麼處理比較妥當!

你好:

除非有被詐欺脅迫而為意思表示,或是意思表示錯誤,而可以撤銷意思表示,否則在和解契約成立之範圍內,就要受到契約之拘束,無法再主張原本侵權行為之權利 若其他事項並未一併和解及拋棄,仍然可以繼續主張。
阿吉 105-06-28 14:46
在今年的1.2月與自己的女朋友上了汽車旅館 我女朋友14歲 但確定的事我們都沒發生過關係 當時天氣冷累又想睡 直到四月的時候突然跟我提分手 就到警察局報案說我跟他上了床 而且內容也很豐富-講的好像真的有一樣 但我很確定的事並沒有 我們都有去做DNA鑑定 警方也說她DNA鑑定是無精液殘留 她也提供了我們聊天記錄(不清楚內容是什麼) 但我無法證明我跟他無發生性為 全程他對我的提告都是口頭上 所以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也很怕被冤...我也無證無據... 另外就是我本身有吃安眠藥 因為藥效很強 藥效開始之後我就迷迷糊糊的 在我迷糊當中他說我有要求他拍裸照 並非我意識清楚所講 當我睡醒時他當真自己拍了裸照給我 我當下馬上刪 請問我在非自我意識下要求他拍裸照是否構成犯罪? . 我很冤..

您好:

強烈建議您委請律師作無罪辯護。

 

謝謝!

您好:

因為對方年紀的確可能使您處於不利之地位,且您不清楚對方持有證據,建議尋求律師協助。

105-06-27 20:51

請問如果一台外線汽車的右車頭撞到行使路肩的改裝三輪無牌車左後方

導致三輪車忘右前方衝出去 撞到路邊臨停紅線的汽車

三輪車駕駛的左腳被三輪車跟臨停車屁股夾斷了

這樣紅線臨停車會有肇責嗎

因為調解委員會當天

外線汽車保險人員說紅線臨停車有肇則

要一起負責賠償

停車保險人員說只會有罰單 不會有肇責

拒絕一起賠償

三輪車駕駛親人只針對外線汽車要求賠償

提出目前已經69歲的三輪車駕駛

要求10年的基本工資240萬 還有裝義肢 復健費來往計程車費 10年計算 加一加要求460萬不包含強制險給的100多萬

我已經非常有誠意要和解 詢問對方有什麼需求借好幾十萬錢 先付醫藥費 看護費 還買補品

三天兩頭關心慰問

可是無奈這樣高的金額 實在是不合理 我也負擔不起

我的保險表示這樣只能上法院談了.....真的很無奈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之請求並不合理,雖然未能達成和解,在訴訟上也能跟檢察官及法官陳明和解過程,並不一定一定會對您不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27 21:17

違停的車輛若加重或獨立造成損害,確實可能應負肇事責任,但也只需依過失比例負責賠償即可,且賠償金額有一定的認定標準,並不是受害者片面提出的金額都需接受。

Gorbo 105-06-25 10:42

我的是剛成立不到半年的社區。

之前區權會對停車場管理辦法已通過,汽車位可停放機車,不限幾輛,只要在車格內即可。

最近管委會卻想要規定汽車位內,機車只能放在汽車頭前面。原先是規定機車只能停放汽車後面,不能超出停車格。想請問一下,汽車位是有權狀的,應該是屬於專有的。在專有區域內,如何放置汽車機車。只要不放雜物,應該都屬於住戶的權力吧~ 

現在是提案還沒有經區權表決。管委會如果這樣子規定(如果有區權會同意)的話,是否還是違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5 13: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專有產權,只要不違法管委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均無權干涉。

2、倘若是工友持分約定專用,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決議使用之方式,不過倘若違反平等原則、不當限制等,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決議無效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笨笨 105-06-24 15:01

如果汽車的名子所有人是我,但繳款人是我老公,還有一台是我小姑,共兩台車,他們都不正常繳款,我有權力能將車開走拿去賣掉嗎?

這樣會有什麼樣的問題嗎?

如果我直接牽走我會違法嗎?

PS.我與我先生正協議要離婚

你好:

要看當初你與老公、小姑如何約定,若係老公、小姑贈與給你由你使用,你係車輛之所有權人,可以自由處費所有物。若當初係借用你的名義辦理車籍資料、貸款,車輛實際上由老公、小姑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你與老公、小姑間有借名關係存在,若擅自處分車輛,可能會違反借名關係,且有背信刑事責任。若只是單純車籍登記所有權並未移轉到你名下,你擅自出賣車輛,可能會構成竊盜罪。 民事上可終止借名關係,要求老公、小姑將車籍資料、貸款等事項回復成真實狀態。

 

 

笨笨 105-06-24 15:58

您好,吳鴻奎律師

兩台車的名子都是我的,那這樣也是無法自由處理嗎?

笨笨 105-06-24 16:00
回覆 吳鴻奎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吳鴻奎律師

兩台車的名子都是我的,那這樣也是無法自由處理嗎?

 

回覆 笨笨 的發言內容:
回覆 吳鴻奎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雖然名字是你的,但在所有權有爭議的情形下,仍難避免法律責任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尚有其他問題,歡迎來電直接詢問 
上浤法律事務所 02-27753149/吳鴻奎 律師 
或來信詢問,謝謝mail:shonghong5757@gmail.com

笨笨 105-06-24 16:29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要看當初你與老公、小姑如何約定,若係老公、小姑贈與給你由 ... (恕刪)

您好徐維宏律師

約定是指口頭還是書面,只是口頭上的是否也算

嘟嘟 105-06-24 13:11

原告於2015/06/16委託汽車保養廠代為去維新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進行估價。2015/06/22轉移車輛去被告車廠進行汽車鈑金烤漆修復工作。2015/11/14下午過後,移交修復的車輛(車牌:****-YT)給原告,並告知有依估價單內容施工,並且該被告保證其汽車維修品質。

然而交車後隔日發現被告施工部份照常收取費用,而無法施工部份謊報有施工,不法得利,且空力套件未依大眾化施作,損害其品質與價值。

1.鈑金部份(估價單:車頭左右車道鈑金切補,交車後拿取收據單時,被告告知此部份不需要施工,但費用一樣收取。鈑金接處有裂痕也遲遲不願處理,維修品質欠佳。)

2.烤漆部份(估價單:外表整台烤漆與外表配件拆裝,被告於交車後經由汽車保養廠檢查確實沒拆裝前檔玻璃、天窗、後三角窗玻璃與後保桿,沒依估價單內容施工,卻依然欺騙原告有施工。空力套件被告自行施工車身側裙與後保桿小包施作無痕處理,未依習慣施工。)原告交車給被告時,有尋問是否確實能處理,被告保證可以拆烤,並告知原告自己在此行業有30年以上經驗,且品質技術深受消費者肯定。事後發現被告卻未拆烤,失去原告烤漆之目的,白白浪費原告時間與金錢

3.拆損部份(被告拆解東西,未依正確拆除流程拆除,造成零件損壞,並組裝品質也未依正確流程組裝,卻要原告自行處理。)『有另請汽車保養廠再組裝,但拆損零件無法修復,要另與國外車廠訂購。』

4.損壞部份(因被告謊稱有拆除烤漆,事後發現卻沒有,發現後保桿牌照燈組與後檔膠條直接烤漆過去,損壞其零件。車頭水箱架前車道未依正確工法施工,草草了事用底盤防鏽漆處理,損壞其品質。)

 

 

目前我有依此內容提起小額訴訟

 

1.碰到問的是,維修明細跟估價單上內容一樣,但卻有某些項目沒按估價單內容施工卻一樣收取維修費用,請問這要如何是好???

 

2.維修完後,發現鈑金有裂痕,但原維修公司表明當下原告已經付錢領取車輛,故表示經原告確認過沒問題才支付此款項,不願再處理。

 

3.因為維新汽車有限公司並無登記,這樣他們的維修開給我的明細單有效嗎?(已經確認他們未依公司法19條,深怕他們開的明細是沒有法律效益。)

小吳 105-06-23 16:29

我的案發地點 是在新北市疏洪北路 往觀音山 洲后路口 與對方發生擦撞

我是要直行 往觀音山 對方則是 回轉要往淡水八里方向 初判表是判斷對方全造責 之後3000元鑑定報告出來 變成雙方均紅燈為肇事主因 這樣的話軍紅燈

肇事比率會是哪一方比較高? 會變成五五分攤修車嗎? 因為當下我被撞飛

對方筆錄 在警察局 跟偵查庭 做的前後不一 態度也很惡劣 就是不賠錢

順帶一提 我是單車 對方是汽車 現在地方法院的調委會上 對方就拿他車損說他的也要賠 重點從警察局筆錄 到開偵查庭 對方根本沒有提到他車損 估價時也沒知會我 請問我能怎麼做?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3 16:53

您好,

 

1、原則上後續檢察官及法官均會以鑑定結果為判斷基準,認定雙方各占一半之過失,若您對鑑定結果不服,可聲請再次鑑定,或向法官說明為何該鑑定結果不可採。

 

2、雙方之損失均會依照過失比例來分攤,對方提出車損費用時,應請對方一併證明該車損與本次車禍事故之關聯性。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吳 105-06-23 17:01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原則上後續檢察官及法官均會以鑑定結果 ... (恕刪)

所以現在肇事比例 就是雙方均紅燈 五五了嗎? 沒有管直行 或者回轉的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是可能如此認定,本件建議仍以和解為之,以免事端擴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吉 105-06-22 09:23

在今年的1.2月與自己的女朋友上了汽車旅館
我女朋友14歲
但確定的事我們都沒發生過關係
當時天氣冷累又想睡
直到四月的時候突然跟我提分手
就到警察局報案說我跟他上了床
而且內容也很豐富-講的好像真的有一樣
但我很確定的事並沒有
我們都有去做DNA鑑定
警方也說她DNA鑑定是無精液殘留
她也提供了我們聊天記錄(不清楚內容是什麼)
但我無法證明我跟他無發生性為
全程他對我的提告都是口頭上
所以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也很怕被冤...我也無證無據...
另外就是我本身有吃安眠藥
因為藥效很強 藥效開始之後我就迷迷糊糊的
在我迷糊當中他說我有要求他拍裸照
並非我意識清楚所講
當我睡醒時他當真自己拍了裸照給我
我當下馬上刪
請問我在非自我意識下要求他拍裸照是否構成犯罪?.
我很冤..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本案除了要抗辯您與該名女子沒有發生性行為以外,尚需要注意"您是否有與該名女子為猥褻行為"。由於該罪處罰不輕,為了避免做出不利於己之陳述,建議您應儘快與律師當面詳細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你好: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強制性交會構成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罪,合意性交會構成刑法第227第3項之準強制性交罪。 強制猥褻會構成刑法第224條之罪,合意猥褻會構成刑法第227條第4項之準強制猥褻罪。 告訴人之指訴還要有其他補強證據補強,才能認定你有犯罪嫌疑,但上汽車旅館單純聊天之答辯有違常情,但若真的是如此,要蒐集相關證據提出答辯。
cheeseat 105-06-21 15:32
你好 由於我有被詐騙,所以目前有判決書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我的損失那有以下問題想要請問: 1.請問狀紙是否可以用網路上的格式列印下來書寫? 2.關於執行標的是汽車的話那我要怎麼書寫? 3.強制執行事項只能照著判決書上書寫嗎? 4.強制執行必須要附件的東西有哪些?(我有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對方的歸戶財產清單及戶籍謄本,這些資料有時效性嗎?) 希望可以利用Email回復 謝謝你們的協助
JOJO 105-06-21 15:05

停在家門口汽車被外來車輛撞(有錄影),事後有去警察局報案,因對方車主不出面,要去民事庭去求償 ,因本人無法去提告,要委託本人去, 不知委託書要如何寫,另外一定要先把車子拿去估價才能提告????

沈恆 (沈律師) 105-06-21 18:51

車子被撞可請求損害賠償,需先估價才能在民事起訴狀寫清楚要求賠償金額。可委任律師代為提起訴訟,如果受委任的人不具律師資格,需經法官同意才行,委任狀可至法院服務櫃檯購買。

點點 105-06-21 14:37
因2016/06/09 下午2點左右 行經民權西路往台北橋方向 當天下大雨 天雨路滑 視線不佳 我騎機車內線道直線行駛 當時已經有一台汽車經過,因為死角關係, 未看到左邊有一台黑色休旅車, 原本他在迴轉道(左邊) 突然打了右方向燈往右開,我看到的時候只有距離三、四公尺遠 煞車不及,(時速40左右) 輪胎有打滑,還是撞上他的右後方,(因為他有往右邊移動) 我摔出去 受傷 車損 當天就上了救護車去急診 當時員警做筆錄時 對方說不用我賠車 且員警說不論對錯 對方應賠償醫藥費 他們當時也說好 但事後過了三四天 沒有一通電話來問候 我在昨天打給對方 請問對方車禍的事情如何處理 醫藥費跟修車費方面 但對方就回應我說: 小姐是看妳要怎麼處理 醫藥費妳找我們的理賠公司要 修車費如果妳要 我們也要妳賠 我說 那不私下和解的話要去調解委員會嗎? 她就直接說 她要上班沒空 之後就不了了之了 叫我自己再想個一兩天 要怎樣再跟她說 請問這樣該如何處理? 因為沒有經驗,但似乎被對方吃死死...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1 14: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對方願意談,可以私下簽立和解書,或是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2、如對方不願意談,或是保險公司理賠金額過低,可以直接提告對方過失傷害罪,並解備妥醫療相關單據、修車單據等,提起附帶民事請求或民事訴訟向對方求償。(不過就要先釐清肇事責任,建議可以先向員警取得初步判定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楊小姐 105-06-21 12:53

甲方(賣)跟乙方(買)在103年6月26日簽訂汽車買賣合約 一共67萬 

但因為甲方車輛為貸款貸款尚未未清償以抵押方式 將車輛 牌登 鑰匙 行照 身份證第二證件影本交託於乙方  請乙方以前八期14964後面分期每月13000方式與甲方一起攤還貸款 目前乙方(買)已付50萬  簽約時甲方也允諾乙方有車輛所有處理權利 車輛交由乙方使用 乙方想將甲方抵押之車輛賣出
甲方也予以同意,但甲方於乙方賣出前背信不願將證件正本出示過戶  乙方要求甲方歸還之前替乙方繳交之分期貸款一共50萬元整 不包含車輛放置乙方之甲方應付保管費用 維修 保養 等等費用  要求甲方積欠乙方之所有欠款並將車輛贖回  否則請甲方將證件給予乙方協助過戶事宜,並將乙方替甲方清償分期貸款之20萬按月分期給予乙方  我們是乙方 請問這樣的狀況我的要求成立嗎?

中古汽車買賣合約也明訂

甲方若是毀約不賣或是不能過戶,要倍數償還乙方所支付金額

我可以用這一條告他嗎? 

我們已經繳了這麼多錢給他 他就這樣拍拍屁股車子不給我們過戶
真的很誇張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1 13:26

您好,

 

1、如甲方不願履行契約,可依據契約之約定向對方求償,沒有問題。

 

2、可以存證信函催告通知後,提出民事訴訟求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wen 105-06-21 11:36
律師您好,我之前是做汽車貸款電銷業務,今年3月離職的,當初離職是因為跟同事發生不愉快,因此在離職前,我將自己手邊陌生開發的客戶電話塗改,不想讓同事輕鬆接手我辛苦經營的客戶,(這些客戶資料我完全沒有私自帶走或留檔),將來也不會再從事相關業務工作,但離職3個月了,老闆卻突然打電話來說要告我,說那些客戶資料是公司財產,我任意塗改導致其他同事無法接手,說要用背信罪告我,我想了解,這些客戶都是我自己陌生開發來的,並不是公司提供的名單,這樣罪名會成立嗎?

你所塗改的資料雖然是你開發而來,但是根據營業秘密法規定,此類陌生開發而來的客戶資料應該屬於雇主的營業祕密。如果你沒有竊取或洩漏營業秘密,應該不會構成營業秘密法規定的犯罪,但你未經許可,將雇主的營業秘密資料損毀,會構成刑法毀損罪,雇主除可提起告訴外,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105-06-20 23:09

你好

我想請問,我是左轉車,但是我在分隔島那裏等待沒有車子後

左轉過去,已經到了我的入口,也就是路口已經過了一半後

汽車後方機車撞上,而且時速很快

這樣肇事比還是我比較高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1 09: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我方已經轉彎過半,對方有超速之情形,對方會具有較大的肇事責任,不過還必須判斷號誌、路權及相關事證,建議您應該先取得初步判定表、現場圖等以利分析。

2、屆時再依據過失比例求償

阿林 105-06-17 14:23
律師您好,我與對方在鄉下小巷內擦撞,對方開車我騎車(雙載)。 *環境介紹:此條巷子大小約一台驕車及兩台普通機車大小,若要會車必須使機車騎至水溝蓋才較好會車,車禍處是巷子中央的一處交界,約20度角的轉彎,並且有樹木擋住雙方視線所以看不見對方。我認為會與對方擦撞是因為汽車行駛相當中間偏左導致我進入彎道之後無法反應過來與對方擦撞。(對方稱車速約20左右,我騎也約20左右)。 *受傷部分:對方無受傷,我方雙載(前座身體多處擦傷瘀青,後座腳大拇指輕微骨折,膝蓋處縫合五針,並住院六天)。 *車損部分:對方汽車看起來無大概,左前方板金輕微受損,左邊後照鏡掉落,副廠維修約5萬7(估價),原廠維修約7萬7(估價)。我方摩托車看起來比較嚴重,爛掉的地方較多(因還向右傾斜滑行約3公尺之後輕微撞上民宅後門),維修2萬2(實際維修)。 *違規部分:小巷子無速限,也無單行道設立,雙方都無明顯違規,警察私下表示這種案件通常最後肇責都是各5成。 *談判部分:對方一開始就要我直接賠償他們4萬元,而且在事發後第二天就急著解決,但我認為非常不合理所以拒絕,最後談判多日後對方就無回應且表示要調解,我也直接答應。 *肇責判定問題:修配廠老闆表示在我機車左側邊護蓋(約略騎乘機車腳正常擺放位置之前方),有卡不少對方的汽車烤漆(並非於前燈罩,我方機車前燈罩部分完全無任何損傷,甚至刮痕都沒有),所以認為是對方來撞我們的,但對方從頭到尾理直氣壯表示就是我們撞他(畢竟巷子狹小對方就認為是我們撞他)。 請律師先生/小姐,麻煩您幫忙一下,近日要調解了,這種非常模糊的案件該如何處理較好,感謝您。LINE:michty0813
Sea3 105-06-14 23:06
事情是這樣,汽車綠燈右轉!卻遇上機車汽車要行駛方向逆向騎至斑馬線後騎斑馬線前往十字路口的另一端(正常來說要過去對面是要停在汽車停止線前方有個機車格)!讓汽車於轉彎時,來不及撞上!機車腳有小擦傷,而汽車部份胸口及頸部皆有搓傷!那想請問這樣肇責大概是怎樣?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4 23: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車禍事故發生後,可以向警方聲請初判表,用以初步釐清雙方是否有肇事責任,及肇事責認為何。

 

若雙方皆有肇事責任(即雙方皆有過失),對方又都有受傷,則可戶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又若僅有一方有受傷且他方有肇事責任,則該一方可向他方提告過失傷害

 

若有其他疑問,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

妹妹 105-06-13 21:02

爸爸向朋友購買一部汽車,而簽發票面金額200萬元,發票日期為105年6月1日的支票一張給該朋友,然而這個朋友向房東購買房屋而在該張支票背面背書簽名後於105年6月6日轉交給房東收執,屆期房東銀行提示付款時,而因爸爸的存款不足不或付款,房東向該朋友請求支付200萬元支票款,朋友卻主張說因為和爸爸間的購車糾紛,以致爸爸將銀行的存款抽出,朋友主張自己也是受害人,所以不需付支票的付款責任?那朋友的抗辯有無理由?此支票究竟應由何人負責票據付款責任?又票據法上的依據何在?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3 21:12

您好,

 

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支票背書人應依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因此,若執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即退票),在符合票據法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之要件下,執票人即可向背書人行使追索權,且依票據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背書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行使追索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3 22:4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據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9條及第29條之規定,於支票背書轉讓者,背書人應擔保付款,故該友人將支票背書轉讓時,本身亦有擔保付款之義務。 又依照票據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執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但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故而該房東得於支票跳票後,向該友人行使追索權,該友人應負擔票據責任,至於其主張「為和爸爸間的購車糾紛,以致爸爸將銀行的存款抽出,朋友主張自己也是受害人」並非得作為阻卻票據責任之事由。 該房東可向您父親請求給付、亦得向該友人請求給付。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該朋友仍需負票據責任,但該朋友給付後,其可以向您父親主張票據責任,屆時您父親才能以與該朋友間之法律關係來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elody 105-06-12 18:05

我於5/13在省道3號發生車禍 , 雙方路寬.車道數相同 , 對方開車為對向車道左轉 , 我方機車直行車 , 我方在行經向口時被左轉汽車撞倒 , 當時下班時間路況擁塞 , 我騎乘機車時速約40在最外側車道, 該巷口無任何號制燈 , 路面也無任何標記線或慢字 , 當下有報警處理送醫 , 對方有提供行車記錄器 , 畫面是:汽車左轉後我已從休旅車旁騎出,出現在畫面裡, 汽車沒任何煞車的把我撞倒 ,對方一直咬定是我撞她 , 但是照片上損壞機車車頭無任何擦傷或刮傷,反倒是車頭側邊被撞毀 , 車台斷掉 ,鋼圈變形,輪胎爆胎. 我全身擦傷,挫傷,瘀青,醫生診斷書開立宜休養3週,下星期要調解了,將近一個月對方都不聞不問,若調解不成我該怎麼辦?我的機車修理費?醫藥費?損失3週的薪資就都沒了嗎?現在的我對騎乘機車非常恐懼,我能要求精神賠償嗎?

 

你好:

若無法調解,可以去交通分隊申請初判表,看對方是否有肇事原因,若有,可以在6個月內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偵查中若不願意和解調解檢察官若調查屬實認定有過失而起訴,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用繳裁判費),請求醫療費用薪資損害、精神慰撫金。 車損部分原則上可以一併請求,但法院會命你補繳裁判費強制險部分可以先去請領。
蘇小小 105-06-10 19:01

律師您好,本週二(105/6/7號)我在網路上跟一個自售的台北人買一台50多萬元的福斯中古車(其中包含我所負擔之今年度稅金15000元),當初買賣時有詢問是否車子有撞過,對方回覆我車頭葉子板部分有事故,並提出原廠保修證明文件,我認為碰撞部位與修復狀況我可以接受,因此在試車之後即購買此車,但仍與賣方有簽署一式兩份之買賣合約書(其中一份副本為複寫版本),買賣雙方各持其中一份

因為當日回到台南已經晚上8點左右,因此我於次日將車開到認識的保養廠準備做車輛基本保養,並請幫我確認有哪些零件耗材建議更換,在檢查過程發現左邊駕駛座下方有補土及板金修復時的燒焊痕跡,因此,認為此車有碰撞過傷及屬於車身主結構之「戶定內板及外板」,因此,即在次日晚間告知對方,並給賣方檢驗車輛之時所拍的板金修復痕跡照片,請賣方行使買賣合約書中的協議,將車原價買回 (我自知我驗車不夠確實,因此可幫對方負擔15000元的今年稅金部分),但對方行使推託之詞,懷疑我動了手腳及驗車之公信力,期間我並提出可在上班日時請更公正之驗車單位(如德國萊茵提出詳細驗車報告),若車輛檢測無問題則我再無異議,但對方亦沒有再給我回覆

因此,我想詢問,我若將車輛自費請德國萊茵提出詳細驗車鑑定報告,若車輛確實為嚴重事故車時

 (1)   我是否可以行使經濟部100年8月15日經商字第10002421610號函公告之「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中的第六條中的車輛曾發生重大事故, 第六條中詳述所謂『重大事故』,係指車輛發生事故致汽車之引擎、變速箱、懸吊系統或車體主要結構(如大樑、門柱、底盤、車頂)受損或發生其他重大損壞,亦即車輛受損係在「車門柱、水箱上支架、水箱下支架、劍尾、內龜前板、戶定內板、戶定外板、後內龜板、後尾板、備胎中心螺絲外側後廂底板」範圍內者,主張賣方未告知曾發生重大事故,請求返還價金、減少價金或得解除契約

 (2)   買賣之時我只有留有賣方車主的姓名及身份證字號,並無賣方之居住地址,若對方不回應我之請求,我該如何寄送存證信函?

 (3)   若賣方仍不回應時,我可否進行民事訴訟法亦或甚至是刑事詐欺罪名呢?

你好:

若賣方明知車輛曾發生重大事故,謊稱只有板金凹陷,刑事上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可提出刑事告訴。惟你要先確定車輛確實有發生重大事故,且對方有施用詐術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據佐證。 民事上,可寄發存證信函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或依民法第354條、第359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 是否適用經濟部公告之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8條規定,要看對方是否為企業經營者而定,若是,可依消保法第17條規定主張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構成契約之內容;若否,則要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去判斷。
Tsai 105-06-08 16:16
您好, 我們公司是從事汽車服務業的,去年5月有客戶在借用公司車輛時發生事故,客戶表示願意將車輛直接買斷,並直接簽立與車價相當金額之本票,但除簽立本票及影印證件之外,並沒有簽立車輛買賣合約書或是其他文件,之後客戶開始避不見面,最後找不到人。 去年11月我們已經將本票送法院裁定,不過債務人名下並沒有財產,今年4月申請核發債權憑證。這段期間對方也沒有提出抗告或是債權不存在等訴訟。 想請問這筆債權是否能夠直接轉賣呢? 如果可以的話,想請問要如何判斷收購之資產公司是否合法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轉讓債權,至於那家資產公司,可能要再探聽一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洋 105-06-08 15:18
前方左轉車輛因無注意後方有無機車導致機車騎士閃避不及而撞上前方左轉汽車車輛左後門,而導致機車騎士雙腳挫傷及右腳掌腳骨斷裂,事後因雙方無法判定肇事責任歸屬而事件已送交通裁決所裁決,案發後第二天汽車駕使人打電話關心機車駕駛人傷勢,而機車駕駛人有提議是否雙方要至調解委員會調解,而汽車駕駛人卻回答(你是想要我賠你修車錢嗎?我身上沒錢可以賠你) 後來汽車駕駛人跟機車駕駛人說強制險會理賠醫藥費然後醫藥費在拿去修機車汽車駕駛人跟機車駕駛人說等我申請理賠下來在教你。 機車騎士完全不知道到該如何處理肇事責任也不知道是誰機車騎士受傷不能上班機車也損壞找不到人賠該怎麼處理呢?
yaqing 105-06-06 22:01

您好!想請問一件車禍

當時我要左轉進巷子(T字路口)
對向道是紅燈,所以巷子前的網狀線上車子都有空出來
我先左轉再對向汽車道的網狀線上,看沒車後才出去
出去後就被對向道機車撞飛出去
對方沒事情,我右鎖骨斷裂導致一個月沒辦法工作
車禍工作醫藥費總總損失三萬
但我只想要車子部份的錢,其他我真的不需要他賠

但對方似乎不想賠

路權我真的輸的很慘嗎 

當時我時速不到10,筆錄也有紀錄

對方是軍人所以一直急著和解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7 10: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向道是紅燈是指對方紅燈嗎?這樣基本上紅燈就沒有路權問題,建議可以先取得初步判定表、現場圖之後才有辦法釐清肇事責任

2、建議先釐清肇事責任之後,再進行和解,並且簽立和解書。倘若無法和解,建議先於6個月內提告刑事過失傷害

janine 105-06-04 13:41

蔡先生向我借款償還車貸,因時間及證件關係,所以當初是由我的名義直接填寫匯款單,匯款入匯豐汽車給蔡先生的車貸結清帳戶,數日內也並無接到匯豐汽車打來詢問的電話,(匯款單上只有我的姓名電話),請問我可以請求匯豐汽車返還款項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4 13:54

您好,

 

1、您將款項匯入匯豐汽車之帳戶即表示代為給付蔡先生之車貸,是您應向蔡先生請求返還借款

 

2、除非您主張係匯款錯誤,要求匯豐汽車返還款項,但一般來說不太可能。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高 105-06-04 08:50

無照駕駛汽車,在直行時(時速約20)

機車從我左後側巷子衝出,速度不算慢

當時我車頭已過巷子口,實在看不到她

因此與對方擦撞

請問,這樣的和解要如何談?

有請警察到場測量,可是我沒有被當場開單

請問,我無照是站不住腳

車禍責任不在我,我也要賠全部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0 16:2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肇事責任主要還是依據路權、其他交通法規進行認定,至於是否無照駕駛,只是行政罰鍰的問題。不過倘若對方請求的金額不高,建議您可以嘗試和解,避免遭罰無照駕駛

2、並提醒您倘若您未成年和解事宜應該由法定代理人出面處理。

粉粉 105-06-04 03:11

律師先生/小姐 你好

我在今年1月15日與我老公登記結婚

在2月6日最後一次見面

之後他便不再回我們住處

當時一起住的是我名下的房子

婚前就已經買了與他無關

結婚前後我都沒有見過他父母(不過婚後有去過他老家)

他也刻意向家人隱瞞我們結婚的事情(2月6日後不知道有沒有說)

結婚前他向我借了一筆20萬,

有簽本票,但身分證影本是舊版(婚前的)

後來他便封鎖我Facebook以及LINE

嘗試以Facebook連繫他的家人也未果

在五月底有請朋友電話聯繫他(我自己不敢打)

他說我簽字他就還錢,但後來也不再接電話

因為他持有房子鑰匙害怕他對我不利甚至我還換了門鎖

因為夫妻關係的情況下他將會是我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

現在我自己也不知道該怎麼處理

他名下的財產只有一台還在貸款汽車

我應該先處理婚姻關係還是先處理債務問題

能夠如何提告或是要求他履行義務

請幫幫我


您好:

1.您丈夫向您借款並辦理結婚登記後,就人間蒸發的行為,恐涉及詐欺的行為,因此若您不想維持這段婚姻,可以提起詐欺訴訟並附帶民事賠償

2.若您想要維持婚姻,可透過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包括以借據聲請支付命令以及要求對方履行同居義務之訴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黃國政 (Sam) 105-06-04 11:24

由於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建議你可以一起處理

提告離婚另外請求返還債務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無標題 105-06-05 03:01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您丈夫向您借款並辦理結婚登記後,就人間蒸發的行為,恐涉及詐欺的行為 ... (恕刪)

請問該如何主張有詐欺嫌疑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5 17: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另針對借款部分,可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5 17: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另針對借款部分,可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楓 105-06-03 21:43

2015年9月13日發生,事件如下我是最後一台車C,中間那台為B,第一台車為A,我C撞上B,B再撞A

筆錄:

C:我駕駛自用客車,因塞車所以走走停停,我看前方車輛煞車燈亮時,我也跟著煞車,但我沒煞住就撞到前方車輛;肇時行車速率約5~10公里左右;撞擊部 位為汽車正前方,車損保險桿破裂。

B:我駕駛自用客車,行駛於淡金路往台北方向中間車道,當時我們至該路口停等紅燈,等紅燈時我車輛是完全靜止,但不久就遭到後方車輛碰撞,被撞之後因當 時是下坡路段我車就往前移動接著又擦撞到前方車輛;撞擊部位為後車尾保險桿及前方車頭保險桿,車損為前後車保險桿凹陷,及水箱罩;當時我車輛9 完全靜止;號誌為紅燈

A:我駕駛自用客車,行經該路段,因車流量大,行進時都走走停停,我看前方車輛停止時我也煞車停止,後方車輛就追撞上來;肇事時行車速率大約5~10公 里左右;撞擊部位為我汽車後方車損為後保險桿凹陷。

鑑定結果為我駕駛自用客車,未保持安全距離,為肇事原因。其他人無肇事因素

我與A車主於今年5月已經合解,但因B車主一直拖到至今都還沒有做車輛維修估價,到前天時B車主突然說要我負責維修,可以到我認識的維修廠估價,但是已經過了那麼久了,8個多月了,但B車主在8個多月的期間裡也發生了一些事故,我想請教律師,我可以不作賠償

你好:

對方會持車禍發生當時的照片向你請求賠償,可以爭執對方並無損害或損害並非你所造成,對方要就損害之事實及因果關係、範圍負舉證責任,若無法證明,就不能像你請求損害賠償。反之,若能夠證明,你還是要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沈恆 (沈律師) 105-06-03 23:30

因有筆錄確認責任歸屬,因此您有賠償的義務,但賠償的金額及範圍則需對方提出證明,只要能確認不是當時受損的部分,就可不賠償

倪先生 105-06-03 02:42

小弟於5/20號出了車禍
車禍路況是屬於上坡路段,因汽車於上坡路段在雙黃線違規迴轉,小弟我看到時已經離大概半台車的距離(他的車輛已經橫擺在我的車道上),導致我為了閃避逆向與一台機車相撞(因為不逆向會導致我往另外一側的護欄撞下)。我車滑行了2.5公尺,機車右半邊幾乎全毀。對方機車大概就是前面面板破裂,而違規汽車完全無損傷。我大致上指有點小擦傷,另一台機車騎士男方與女方皆有受傷。那邊皆無監視器,而汽車的行車行車紀錄器只有照到他迴轉後的畫面,並無照到我與機車相撞)

 而對方也只請保險公司打給第三方機車,問他說機車毀損部分

我這邊的話完全沒收到任何的電話或通知
那我想請問一下
(我與那台汽車)就目前看起來誰的肇事責任會比較大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3 13: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有違規迴轉、我方則可能有未注意車前狀況或是保持安全距離,還是要依據證據而定,建議可以先報警處理,取得初判定表、現場圖之後會比較明確。

2、並且應該就醫驗傷,屆時可以依據過失責任提告過失傷害民事求償

Amber 105-06-01 09:39

後方汽車推撞~造成上班不便~我是美容師~外出做客人才有抽成

這樣我是否可以跟對方要求代步費及精深損失賠償呢??

一、實務上,如果只有車損是不能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的。

二、如果是有受傷的話才可以請求精神上賠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