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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米 103-11-01 21:12

是這樣的,我身邊的人上個月外公過世

高齡90多算是喜喪,但沒想到還是避免不了分家產的問題

 

他外公在當地算是一般小地主,當年(粗估約20年前)拿了一大塊土地給建商蓋房子

分得7-8棟房子

他外公名下3男3女

在當時,男生各分2棟房子(皆已過戶),女生拿現金50萬,並且將現金600萬交由大舅舅保管(錢在大舅舅戶頭)

想請問這樣的情況下,可以主張之前分家的房屋也要算入遺產進行分配嗎?

另外外公生前給大舅舅保管的600萬扣除老年的看護費約150萬+大舅舅每月給阿公3000塊伙食費(期間阿公的老人年金和老農補助都被大舅領走)

是否可以強迫大舅拿出來

 

另外,外公生前還有一筆土地過戶,大舅喪禮上談的意思是沒有要分給女生,後面又表示要對年(過世滿一年)後才要分,是有什麼陰謀嗎?可以強制平分遺產嗎?

 

 

 

講個題外話,外公過世時,大舅為了省錢葬禮原本要在殯儀館辦,是小舅和其他人死活不肯硬是要亂,才把外公遺體請回來…長輩過世小孩子乖乖在外頭折蓮花就好,別旁觀遺產爭奪戰,因為很難看

 

 

謝謝大家耐心看完

沈恆 (沈律師) 103-11-01 22:11

您好!若符合民法第1173條的情形,可以主張各分2棟房子及50萬元應歸扣;另600萬元既然只是代保管,應屬於遺產,包含未過戶土地等全部遺產都應均分,女生也可以分配,且隨時可以請求分割遺產,無需等一年。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1 22: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所有子女均為繼承人,且應繼份均為相等,無男女之分,若對方不願辦理遺產分割,可提起訴訟請求遺產分割之,並提出相關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1 22:16

 您好,不過是男是女繼承的地位都是一樣的唷!建議可直接提起遺產分割訴訟,就財產分割分別共有!

 您好:

如果外公在世時是以子女結婚分居營業為原因而為贈與財產

則當時贈與財產仍可歸入外公之遺產分配

提出分割遺產訴訟後的確定判決就可以持以聲請強制執行

繼承人不論男女雖然可以隨時訴請分割遺產請求平均分配(除非有遺囑)

不過畢竟還是親人,

建議可先私下協調

協調不成再進行訴訟為宜

 

所謂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過世後遺留之名下財產,才是屬於遺產,被繼承人生前已經處分掉的財產,除非是過世前2年內被繼承贈與繼承人之財產,或是因分居結婚營業而為之贈與,而有歸扣的問題外,並非屬於遺產處理範圍內,所以必須了解處分動產的相關細節後,才能判斷動產部分是否列入遺產處理範圍內,至於600萬部分,如有繼承人獨吞,可主張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加以追討,最後,應由被繼承人生前受領的補助款,若被他人不當領取,被繼承人對其就有返還請求權,在過世後應列入遺產範圍,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阿麗 103-10-31 11:15

你好請問先前我有託人保管一筆錢有力據為憑經寄存證信函一直未得到回覆今我該如何取回這筆錢如上法院那他將負甚麼刑責謝謝

你的問題尚請來所諮詢,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31 11:3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備妥借據、資金流向等,聲請支付命令或是提起民事訴訟

2、倘若對方於借貸之初就是打算不還您,則可能涉犯詐欺罪,不過這個部份還是必須依據事證而定,建議先提起民事求償程序為佳。

 

應循民事程序方式追討,可先檢附事證後聲請支付命令,如不知對方正確住址,支付命令無法送達,則應提起民事訴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回覆 阿麗 的發言內容:

你好請問先前我有託人保管一筆錢有力據為憑經寄存證信函一直未得到回覆今我該如何取回這筆錢如上法院 ... (恕刪)

阿麗您好:託管金錢單據及存證催告信函要收執好,請速來電與本所聯繫,魏克仁律師關心您0982-100565

 您好:

如果當初確實是託管而非借貸

對方就有可能涉犯侵占罪嫌

您可以託管單據及存證信函證據具狀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檢察官起訴後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Kathy 103-10-31 10:16

    要辦理學生戶外教學,但因學生人數過少,無法由學校主導進行上網招標程序。

    之後,學校主任建議該學年的各班導師先收要參加學生的費用後,暫時放在導師身上,待學生戶外教學活動完成後,由廠商再派人到各班收款。

    請問:該學年各班導師先暫時保管學生的戶外教學費用之行為是否違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導師暫時保管費用,只要沒有侵占,基本上應尚無刑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ason Jian 103-10-21 20:42

本人上月被高雄市刑大通知102年5月底被竊之車輛在,經警方鑑識還原引擎&車身號碼後,通知車主本人指認.領回並開立車輛尋回單乙張.事後但確告知因案子未偵結車主本人僅能代為保管不能領牌復駛異動.
   諮詢高雄市監理站承辦人員卻說此車無做設定或註記,可回原廠重新打刻引擎車身號碼後 ,重新領牌復駛.隨即就發函郵寄公文給本人.
  之後再次確認此車案情部分時,承辦刑警依然以案子未偵結口頭告知不可辦理領牌異動,卻不出示檢察官相關扣押此車輛公文,以偵查不公開做為解釋

Q1. 本人是否能請警方出示或複印檢察官開立扣押此車輛文件?

Q2.如果失竊車輛經警方鑑識車身與引擎為本人所有, 卻因漫長的偵查法律程序,是否可請警方拖回保管?(因目前無法領牌.無法駕駛.確有保管及存放此車之困擾)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2 22: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您是被害人,可以詢問案件的案號。

2、除非有立即發還的必要,且不影響案件的進行,否則恐需判決後才會發還。

3cmail 103-10-15 11:16

祖產土地被收歸國有但有一筆保管款留在國庫待領
我們正整理子孫資料準備申領
但沒想到竟有人以同名同姓的資料意圖冒領
我可以告發對方詐欺嗎?
可以附帶民事求償嗎?

詐欺偽造文書等刑責,可具狀向地檢署提告,起訴後可具狀請求附帶民事賠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詳細的刑事責任問題應以對方提出之資料如何而定。
若其不具有一定親屬關係,而竟於申請文件內偽稱為原受領權人之繼承人,據以請求領取提存款項者,則可能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5 23: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冒領之行為可能會涉及刑事偽造文書犯罪等相關問題。可蒐集資料向地檢署就對方之犯罪行為提起告訴。

並待檢察官起訴後,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如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Felix 103-10-13 21:29

我們是房東出租人是我女朋友,

房客於上個月5日簽約,合約如附件。 押金2個月18000元, 由於房客押金當時只繳交一個月9000元, 原約定本月5日繳清一個月押金與一個月房租, 不料本月7日才收到房客通知,要求改為21日轉帳,且押金也未付。 我要求隔天必須先補齊保證金9000,房租部份再以副約辦理。 但隔天仍沒匯款,也無法聯絡上房客,向管理員詢問才知道疑似有吵鬧的情況。 最後我12日(昨天),在Line上面下了通碟,要求房客必須要和我們聯繫, 否則將依土地法100條,由於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干擾社區住戶安寧), 我們將收回房屋房客才與我們聯絡,並表示11日匯了6000元(仍不足9000)。 對面這樣的狀況,我們有點不知所措,也滿無奈的, 但合約中有寫到下列事項:  『第五條  擔保金(押金)約定及返還 擔保金新台幣18000元整。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新台幣9000元整予出租人。餘款於次月05日前與租金一併支付,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 『第十一條  承租人之責任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房屋,如違反此項義務,致房屋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居住期間不得影響社區安寧或造成其他社區住戶困擾,若查證屬實,出租人得要求承租人限期於2星期內搬離。

除前、後陽台外,房內及浴廁皆禁格禁煙。

未取得出租人同意前,嚴禁鑽孔、嚴禁在非磁磚牆面粘貼任何物品,若違反此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租期屆滿

契約,●承租人●出租人於期限屆滿前,□不得●得終止租約

依前項約定期前終止租約者,應於●二星期前□一個月前□ 月前通知之。』 以這樣子的合約內容來說,我們是否可以要求房客於兩週後返還房屋呢? 還是我們需要使用土地法第100條,其中的「自住」或「違反合約(干擾社區安寧)」的辦法來要求呢? 我們周三會與房客在里長辦公室或管理員室當面進行溝通, 若房客不同意或當場離開以逃離方式不回應,我們又該怎麼處理呢? 同步將存證信函寄出會是個好辦法嗎? 麻煩各位給予我們一些意見與協助, 感激不盡。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3 22: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寄存證信函解除租賃契約,並請求對方限期返還房屋,若屆期對方拒絕返還,可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建議您應該還是以扣除押金積欠租金總額達兩個月之金額時再主張終止租約可能較有勝算

且舉證也較容易,

否則基於保護弱勢承租人之立法背景,

法院將來不見得會認為你們的約定是一定可以終止契約之約定。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christy119 103-10-06 09:23

您好,我在10月4日跟醫院請假到台北文山區的派出所接受偵查佐的調查和製作筆錄,我有把匯款收據和日本郵局的航空包裹收據以及有到縣政府的消法官機構進行協調解決買賣交易糾紛的影印單,交給偵查佐保管,由於原告的筆錄寫說我還欠他尾款9000元,但我實際上是已經完全付清貨款尚未積欠任何費用,偵查佐打了二通電話給原告,要求原告立即到所裡說明,原告在電話裡告知我們雙方是在line裡面進行交易,堅持要偵查佐去跟line公司申請我們之間的交易內容,但是偵查佐表示舉證有困難,於是作罷,原告來到所內與我進行對帳,我才發現原告有少給我很多貨品,但是原告卻一直要求我在他尾款費用,而且他所有貨款金額都是他自己的主觀認定來跟我收錢的,將近有15盒的貨品沒有簽收單據和日本郵局的空運送貨單據,結果卻要告我詐欺罪,說我詐欺他的財務,沒有付款給他。偵查佐還要我再付尾款2547元給告訴人,並要求告訴人對著錄音錄影機說銀貨兩訖,重新要告訴人在寫一份筆錄,我則拖到3點才將筆錄寫好離開派出所。我在派出所有聽到偵查佐和原告的對話,才知道我的案件只是單純的民事訴訟,但是原告堅持提告詐欺罪是刑事訴訟,也就是說就算我給原告2547元,我還是要上法院被檢察官調查。我目前是在屏東的醫院工作,無法跑台北的法院,而且我也覺得偵查佐和告訴人實在非常過分,明明知道這個案子是民事訴訟,卻要我浪費時間,浪費金錢,忍受精神上的折磨,請問各位律師們,我要怎麼處理這樣的詐欺罪的刑事案件呢? 我是無辜受害者,是否可以向派出所申訴呢? 或是對告訴人提告呢?

 

依你所述,確實是單純的民事案件,但對方既然已經提出刑事告訴,依法警察和地檢署還是要偵辦,筆錄必須製作,案子會進行到檢察官決定起訴與否,沒有跟警察申訴的問題,而對方除非有誣告,不然你也不能告對方

christy119 103-10-14 10:56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黃律師的回覆,請問黃律師偵查佐友要我在派出所內當面付給告訴人2574元,這樣算是和解嗎? 我只知道偵查佐有要告訴人對著錄影機說:銀貨兩訖和已收到2574元。 這樣的說詞,並且請告訴人再做一次筆錄,那我的案子是否還要再去法院偵查一次嗎? 告訴人和偵查佐都說這案子是民事訴訟,不是詐欺刑事案,因我之前也有項消法官申訴有關這一次的相關是由,雙方是已經達成退貨協義,但事後告訴人有寫一封掛號函來要求我付他9000元貨款,並向台北派出所提告詐欺

告訴人所提出的金額宇當初所講的金額是有所出入,而且我所收到的貨品並沒有當初所講的數量,而且雙方也已經達成退貨協義,並沒有所謂的欠款問題,不知為何告訴人卻獅子大開口要求我賠償他9000元,在台北派出所時偵查佐只要我付他2574元,這樣的案子我要如何向檢察官訴說我的委屈呢?

我是受害人結果卻變成加害人  請問我要如何處理呢?

 

老皮 103-10-03 12:27

我是賣方,幾個月前有先跟買方到代書契約,收了訂金10萬元,房子權狀交由代書保管,現在不想賣了,而我願意賠償20萬的違約金,但買方卻不接受,堅持他要買,協調好幾次未果,代書是他找的,似乎有偏坦買方,在拖延時間,請問我該怎麼處理呢?才能把權狀拿回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應先發存證信函給對方告知解除契約,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3 17: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不想買了,在您無正當解約事由時,縱使您解約,對方仍可告您強制履約,但是一般不會真的如此這樣告。

再來,也可以直接去戶政機關將印鑑證明變更,如此即可避免代書過戶

如還有任何問題,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3 17: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解除契約,並依契約規定賠償買方違約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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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您如欲將權狀取回

應向代書存證信函終止委任契約並請求返還權狀

代書不返還則應透過法院訴請返還

千萬不要向地政事務所謊稱遺失

否則恐會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刑事責任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小雪球 103-09-28 07:31

我與先生共同經營燈具店  十多年來公司的帳一直由我管理 包含支票也是我開出  但近期因他外面搞外遇  所以把帳拿回自己管理 吵著要離婚  因我?有2個孩子  基於孩子身心的健全 我不同意 多次挽回 但他很堅持要離婚  當下也開始找我麻煩  追訴十多年來的款項  公司的帳戶 與我的帳號一直以來都有往來 會由公司轉入我私人帳號為家用及孩子的教育費  當時他都認同 唯獨沒白紙黑字寫下  他的條件是要離婚換取他不追究  所開出的支票多為廠商貨款及孩子的補習費 不然就是家用再99年間因公司財務陷入危機 我以私人帳號轉入公司帳戶台幣80萬元 他也不認帳  目地只想離婚  目前2個孩子是由我撫養 但他離婚條件是房子他要 (房子在我名下)跟我追討現金  孩子他也不帶 但要監護權  請問律師我該用什麼方法來處理呢? 

更正 從公公那邊得知先生要告我偽造有價證卷  (開支票)上述有提到我管帳近10年 當然支票也由我開出 但公公是先生的父親 再怎說也是骼臂向內彎  他表面看來是從中協調  但卻要我簽分居協議書 來換取不提告我  在電話中提到因先生是負責人 所以他要整我很容易 要我別拿頭髮試火  就請律師也不會贏  先生只要咬定他沒委託開票  我便會冤枉至死  但他在書面上聲明唯有98年他出國有請我代為保管支票  其它時間都沒有   從民國96年至103年間  所有支票全是我開出 支付貨款房租及公司家庭所有開銷  包含他個人保險費 連業務員都知道 收款要找我  所以我被他栽贓了 請教律師 請我簽分居協議書的用意在何?及我有何方法可以證明是他授權給我的?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8 08: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店裡的營業方式是商號還是公司?

2、倘若店裡的款項確實只是用在家用上,則可推知經過您的先生同意,因此無須過於擔心,只是建議還是要多保留ㄧ點證據,包含帳冊、收據等,或是家人是否能做證?

3、離婚的部分倘若您要妥協一定要約好條件,否則將來又要提告

4、本文建議您可以備妥相關資料尋求正式諮詢。

隱居 (勇公) 103-09-28 10:10

如同大律師所述,

補充如下:親屬間侵占也有告訴期間六個月的問題,

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8 10: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侵占部分,依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36條規定: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民法第1003條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您可先蒐集配偶授權給您之相關證據,或相關金額均運用在日常家務支出,以利證明您無意持有他人之物隨所有之侵占犯行及故意。

再就離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駛負擔部分,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第1055條規定及第1055條之1規定,若您無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即可堅持不要離婚,除非配偶答應您相關條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小雪球 103-09-30 01:45

為獨資的有限公司

WAYNE 103-09-26 14:39

您好,我想詢問一下

我在今年7月時被搶劫,犯人跟物品都已經找到,但物品被出售了,不知道是否可以拿回?還是只能對犯案人求償,無法將物品拿回?

因為哪是對我有紀念價值的東西,

而打給警方說,物品在當舖找到,當舖在案件還沒終結前,沒辦法販售,但也不用歸還,可以繼續保管,是合理的嗎?

請問後續有什麼處理的方式,能讓我拿回物品嗎?

感謝您的回覆,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6 15: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直接委任律師狀寫告訴狀向當鋪提告贓物罪,然當鋪可能會主張位有收受贓物之犯意,然透過此偵查程序,看能否與當鋪達成和解,達到當鋪將物品歸還與您之目的。 

Yang 103-09-20 22:59
前女友三年前和我同居於我家,病重的我奶奶與我們同住,常須至醫院洗腎後來病情加重住院之後過逝,前女友趁無人在家偷光我奶奶的金飾,奶奶於住院時請家人代保管但家人完全找不到,家人認為可能是奶奶記不清到底放哪所以翻找多次未果後作罷。我們去年分手,她多次要求復合我都拒絕,直至今年初不堪其擾拒絕再與她連繫,她翻臉告訴我這件事。我搜證錄音到她承認偷竊並有說到金額,這樣可以告她嗎?奶奶早已過逝,這筆錢需要找我家人們出庭處理嗎?但他們沒見過所有金飾只有我見過(三年前回家住時奶奶自覺時日不多,要先給我她想留給我與我弟結婚用的金飾,裡面包括她自己使用的數條金項鍊),我需要提出有幾件金飾的證據嗎(但只見過一次沒印象)?同居時前女友收入都不穩定,這個可以當證據之一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0 2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既然您有錄到女友自己承認有竊盜錄音,甚至有提到金額,即可將相關資料蒐集後,委任律師對其提告竊盜犯罪。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20 23:18

您好:

1.奶奶雖已過世,但繼承人等仍有權利向檢察官告訴犯罪。

2.雖有錄得你女友之自白,但被告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此部份還需其他證據作為補強(例如你可以證人作證或列出遺失哪些金飾)。

3.女友收入不穩定是可成為犯罪動機之一,但並非可當證據使用(因為沒錢與偷竊間沒有必然的因

   果關係)。

以上拙見供參 謝謝

大頭 103-09-18 09:42

您好

簡單說明,我家父母已過世,哥哥年50,未婚獨居在父母留下房子,無工作

我已婚有家庭,在外居住,妹妹已婚有家庭,在外居住

近期發現哥哥有精神疾病,差點燒房子,經我強制送醫>急性病房>慢性病房,目前情況穩定,但思考遲緩

我們家屬考慮到後續長期照顧費用,經我哥同意將房子賣出,錢存入信託專戶

目前由妹妹主導賣房+信託專戶事宜,而我哥哥現在是你跟他說什麼他都說好,而且我哥哥無法保管自己的證件,印鑒證明及權狀也需我們幫他申請

我哥哥目前還有行為能力,只是無法判斷事情好壞及後果,在這種情形下,要如何能保障我哥哥的權利 : 

是否能由我開出授權書,由我擔任代理行使權利,如保管證件、陪同辦理證件、陪同賣屋簽約、陪同我哥開立信託帳戶(帳戶需保障金錢安全)

以達到以下事項 : 

1.家屬不能濫用他的證件

2.賣屋款項存入信託專戶

3.信託專戶的開立需專款專用,定期提領照顧費,家屬不得私立提款,家屬也不能借款

以上說明

謝謝

 1.如果真的有精神上疾病  可以考慮聲請監護宣告或是輔助宣告依法選任監護人或輔助人  這樣將來比較不會發生爭議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來事務所討論

 您好:

如同張大律師所述

如果有法院之書面裁定要處理事情也比較有公信力而可避免糾紛銀行之質疑

本所曾有辦理此類型選任監護人或輔佐人非訟事件之經驗

如您有委任律師協助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8 13: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為哥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並提出相關診斷證明,由法院選任您或妹妹或共同擔任監護人,由監護人為您哥哥處分管理財產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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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彤 103-09-11 10:43

.阿嬤於102年3月往生時留下2棟房屋因大家談不隆至今未過戶 繼承人有3位(我媽 阿姨 舅舅)  但媽媽信用破產 想請問一下 媽媽繼承的份可以直接過戶到我名下嗎?  還是可以先過戶給阿姨在過戶給我嗎?(拋棄繼承要再3個月內 但現在已超過時間)  (有跟阿姨協議好他跟舅舅過戶好 載直接過戶給我)

2.阿嬤生前有存款 但生病後期因為臥病於是媽媽跟阿姨同意阿嬤將存摺交由舅舅保管 但往生至今 舅舅卻不願提出當初阿嬤生病的花費 只一直說錢花光了  就這方面我們有什麼方法可以釐清嗎?

3.阿嬤留下來的其中一間房屋正在出租 阿嬤死亡之後也沒辦理過戶 租金都是舅舅在收 這樣他有涉嫌侵占嗎?(以前房租都是匯入阿嬤的帳戶 阿嬤過世後舅舅也從未開口說房租的事)

沈恆 (沈律師) 103-09-11 10:53

您好!媽媽若未拋棄繼承,不管過戶給您或阿姨,債權人都可能主張撤銷過戶;另外,若有其他遺產無法協議分配,可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一併解決。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基本上只要分割協議寫好

就可以直接過戶給你這沒問題

 

至於存款部分

可以向銀行調取存摺記錄

就可以追蹤相關往來

 

租金部分不構成侵占

但應該要分給其他人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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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您好:

1.協議分割還是會被銀行訴請撤銷,本所當事人即有過相同案件被銀行提告

  所以以拋棄繼承方式才有辦法避免,

  但重點在於如何由您阿姨及舅舅那裡再取得移轉給您之保障。

2.可以去銀行調出存款明細,只要能夠證明是舅舅經手,費用支出部分應由舅舅提出證明。

3.如果租金一向都是舅舅在收並花用,則恐難主張侵占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惠清 103-09-08 17:35

以下人名用甲乙丙替代,望有善心人士能夠幫忙指點方向,感激不盡!

當初乙無貸款能力,向甲表示其欲購入一部車子後轉賣,因乙無貸款能力,無法向銀行辦理買車貸款,故希望甲能出借名義向銀行辦理買車貸款,車子的名義所有人即為甲,惟乙願意繳付每月的貸款,且會給甲佣金。甲以其名義購入該車後(尚未過戶),將車子交由被告乙使用,被告乙以代辦車籍過戶為由,要求告訴人甲交出雙證件予其保管(乙影印甲之雙證件後即交還予甲)。時隔不久,告訴人甲從新聞得知被告乙有許多類似的詐欺行為,而被告乙在繳付一期的貸款之後即未繳付,告訴人甲要求被告甲一定要每月都繳付貸款,但被告乙一再拖延繳付貸款,且也未支付佣金給告訴人甲。

其後,甲傳簡訊被告乙要車,乙向甲稱:「新聞報導是不實的,車子他已經藏起來了,要告訴人甲不要管。」不久甲收到該車的超速違規之交通罰單及該車的稅金通知,甲並發現:「乙偽刻甲之印章,乙並對第三人丙聲稱甲欲出售該車,已委託乙處理賣車事宜,乙即將所偽刻甲之印章蓋印於讓渡書(僅有蓋章,沒有甲之簽名),且交付甲之雙證件影本予丙以取得丙之信任,將車輛以權利車之方式賣給第三人丙(出賣人:甲,買受人:丙),丙即將車子開走,車子的價款則由乙取得。

某日該車被警察查獲,警方通知該車的名義所有人甲到場領回(丙是以權利車形式購買,所有權人仍然是甲,查獲當時丙不在場),隨即將該車賣掉。丙之後即對甲提起詐欺告訴,主張甲當時對於出售該車係知情,因為乙與丙簽署讓渡書的時候,乙有交付甲之雙證件影本予丙,表示甲確實委託乙處理出售車輛事宜,丙並且主張乙應該有將當時出售車子的價款交給甲,故甲之行為明顯是詐欺取財。(但實際上甲對於乙出售車輛予丙之事,毫不知情)

現甲已遭檢察官傳喚,其應如何主張證明自己的清白。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09 20: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車應該屬於乙所有,只是借甲之名登記,甲將該車取回隨即變賣,恐有涉嫌背信之虞。

2、至於詐欺的部分,因為該車屬於乙所有,只是登記名義人為甲,且甲並無取得任何價款,因此並無所謂的詐欺問題。

3、本文認為本案的問題點是在證據,因此應有尋求正式諮詢釐清是否有證據可以提出,或是委請律師答辯之必要。

103-09-07 22:32

請問律師們:目前和先生分居未滿6個月但想與先生私下寫協議書 內容:雙方各自名下財產不論婚前婚後將各自保管 日後若離婚也沒有分配財產問題 男方也無須負擔女方的生活費 因7/16分居雙方育有1子依舊由女方照顧 男方則每個月負擔扶養費12000元每月10號前匯入女方銀行帳戶。。請問這樣的協議是否有法律效應呢??需要有證人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07 22: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只要雙方之約定不違反強制規定及社會秩序善良風俗,即具有效力。 

林智群 (klaw) 103-09-07 22:52

原則上契約一經簽署就有效力,不過你們約定的都是離婚才會約定的事項,

離婚還沒有處理的情況下,

預先拋棄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及撫養費用的約定是否有效,恐有爭議

103-09-07 23:00

這樣的協議有爭議??…那該如何協議才可以呢?請律師們幫幫忙~我是全職媽媽沒錢請律師訂協議書 所以請各位律師是否能幫我看看這樣的內容該如何協議才能沒爭議及有法律效力呢?…拜託:)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07 23: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本文認為您所敘述的內容並無違法之虞,但是本文建議您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撰擬,以求周詳。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小 103-09-03 22:03

和先生說好為小孩存教育基金, 陸續各自轉錢入小孩帳戶, 存摺印章密碼由先生保管, 銀行告知解約未成年子女定存, 需要另一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書和證件, 但銀行於上月初, 在沒有我同意書和證件的狀況下, 就讓先生解約3歲兒子的定存, 並將錢全數轉走! 質問銀行, 銀行回答 : 善意的相信客戶!!

請問, 我可以告銀行業務疏失, 請求損害賠償嗎?

我有轉帳證明, 能夠告先生什麼, 才能要求他返還我所轉入小孩帳戶的錢?

如果你先生有拿你的真正印鑑製作你的同意書,持你的真正證件去銀行辦理,那要說銀行過失就會比較困難,反之,如果沒有,那銀行可能有債務不履行、過失侵權的問題,但還是要看過定存契約內容,再詳細了解細節後,才能確定銀行責任,另外,你先生有刑事詐欺偽造文書的可能,民事上也有不當得利侵權賠償責任,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偉倫 103-08-30 16:34

本票三百萬一張102.12.15簽的.103.1.5還款日期本票150萬一張102.11.9簽的.103.11.9還款日期本票150萬一張102.11.9簽的.103.11.9還款日期本票旁邊不是有小小張的嗎.她在那寫收款人寫我的名字.原因寫欠款一張對方親手寫的幫我保管錢的證明.(內容如下)102年9月20日甲方交付新台幣六十五萬元整.給乙方OOO於民國103年1月20日歸還如在預定日無法歸還 則以每日利息70%做為補償甲方OOO(我親自簽名印手印)乙方OOO(對方親自簽名印手印)日期102年9月20日(日期上乙方有印手印)ps開庭檢察官問說.70%利息多高這不可能怎樣的.我回答說:我不清楚怎麼算.這是對方寫好簽名蓋手印拿給我簽名蓋手印.我也沒詳細看.我從沒收到一毛錢.利息我都不要.我只要我的65w就好)(對方跟我之前是情侶.交往快五年.也同居.但對方在103年1/9早上我還在睡覺時候.就離開我們共同居住地方.不覺得很像預謀好的嗎.103.1.20這筆錢要拿給我的前夕就一聲不響的走了)
另外一張是對方親手寫的自白書.跟他在一起這四年多.劈腿十次以上並且都離開我.每次外面欠錢了.還是惹麻煩又跑回來哭哭啼啼跪我求我幫忙.說他會改她知道他錯了.我很心軟又還很愛她.所以都選擇原諒.拿錢借他幫她處理外面惹得事情.但上年她又劈腿離開我又出事情一次比一次誇張.我跟她說你已經同樣戲碼上演多少次.到底哪次才真心悔改知道我很愛你.最後一次102年七月劈腿離開一個月.就欠流氓六十萬.這次我親自過去要求我要帶我女朋友走.三天內我會拿六十萬現金換回我女友的本票.那時候對方還踹我的汽車恐嚇我擋住我的路.要逼我下車.我想說花錢消災只要我愛的人沒事就好錢再賺就好)這次我跟她說我幫你是最後一次.你可以走了看要去哪隨便你.但我女友苦苦哀求抱著我說她真的知道錯.他知道誰才是真心愛他.那些人都說好聽話哄他.怎樣的.我又心軟讓她回來.但我有跟她說.在一起四年多開銷樣樣都是我你從沒工作過.也好多次拿我的錢去養小白臉.也用很多理由跟我借錢.我覺得我該負擔你的開銷是我的責任.但離開我欠外面的跟我借的.那些你要自己負責還我.我已經被你搞得負債了.我說讓你回來我很害怕恐懼.我也不知道你是不是又騙我還愛我.之後我在房間忙網拍.他拿一張紙叫我簽名蓋手印.內容如下
乙方ooo幾年來所有開銷房租生活費.食衣住行一直跟甲方借款.用一推理由裝可憐.說家裡多現實可惡.利用甲方同情心.有詐騙嫌疑.金額累積有上百萬.乙方自知事態嚴重.願無條件每個月還款十萬元整.從104年1月5日還款甲方OOO(我親自簽名印手印)乙方OOO(對方親自簽名印手印)日期103年12月15日(日期上乙方有印手印)ps當時我根本沒注意看.就簽名印手印給他.他就拿去放電視櫃抽屜.我從來沒想過跟他搞得很難堪.但是她離開我已經通知她的家人.一個月請她交代處理.錢的事情.因為她走時還把我抽屜的錢全拿走.那是我爸爸心肌梗塞要救命的錢.但一個月了沒有任何消息.而且她103.1.9早上走了馬上把電話暫停使用.音訊全無一個月後我再次打給她家人.不接不接暫停使用暫停使用.連他老家室內電話也變成空號.超傻眼.我才去提告.因為他這樣我也自殺.是室友上班路上覺得不舒服才請假不去上班回來.才救到我)而且從上年102年八月開始每個月.都有我從我戶頭轉帳三萬到她戶頭的記錄.這是她拜託我幫他戶頭有內容.她想貸款買車跟辦信用卡.因為我的機車被他撞壞了.她說等他滿20買一台還我.信用卡是她把我信用卡都刷爆了.她天天在家就是逛網拍拿我信用卡買東買西.而且也被我抓包過.她拿我信用卡去店家買東西簽我的名字.我發現後她還是用眼淚攻勢.又跪著求我原諒.這麼多年感情鬧到法院去也不好.看他被關我也心痛.我又選擇原諒.她說換她辦信用卡.幫我買東西.但還沒幫我買到就跑掉了.我在意的不是那錢.是很心痛.說信用卡貸款買車.用完就會把帳戶錢轉回來我戶頭還我.也沒有她離開後我常常去插卡看.因為她走時候也沒留半毛錢給我過活吃飯.我們住在一起我習慣就是把每天賺的錢都交給他.花什麼都跟他報帳.因為我很容易借錢給人.每次都沒人還款.所以他跟我在一起就要求錢都放她那給他保管.朋友借錢就說錢都在老婆那.因為人家跟我開口我總是拒絕不了口)
她開庭說我每天把她脫光毒打他.還說我恐嚇她家人.說根本沒跟我借錢.還說本票跟那兩張自白書都是我踩著他逼他簽的.我有跟檢察官說去調閱我們住的監視器.有這樣事情管理員早就過來了狀紙是請代書寫的 告對方詐欺.保管條.背信.跟附帶民事訟訴這樣有把那兩張對方親手寫的自白書影本兩張.本票三張印成一張給檢察官後面開庭我有呈上郵局明細清單.跟玉山銀行明細清單.跟我有跟一個十年老朋友借兩百萬還款對方簽收據給我(還沒還完)跟附上她簽完本票自白書後.我們一起出遊的照片(201312/19-12/25-12/26-12/28-12/29-12/31-1/1-1/3照片都有日期)她笑得多開心多燦爛還有lien的對話截圖.她跟她的家人的聊天內容.證明我是有在工作.她的開銷都由我在支付.內容還有提到這些年他一直惹事情劈腿.每次都是我捧著錢來幫他但檢察官說不採用.說lien可以盜帳號什麼的.我現在有跟信用卡公司調閱信用卡每個月消費金額.她常要我買東買西給她.但是簽名這個調不出來.現用卡公司說要到消費的店家問問看還有沒有.這麼久我也忘記正確日期她拿我的卡簽我的名去消費了.她也會拿我的金融卡上網拍買東西用我的卡轉帳.我也是事後才知道.平常信都她在收.我也沒再看.到最後才發現很多我很陌生的交易現在檢察官一直要借我錢的那位老朋友出庭.但我那位朋友整個很生氣.她借我錢我還得很慢就算了拖這麼多年.也沒算利息.卻還要去法院囉哩叭縮怎樣的.檢察官說下次傳她再不來就要拘提.我跟我朋友說她整個很不爽我.我都有問她有空出庭證明一下我確實跟你借兩百萬這件事情.她做生意很忙沒空.她說他只管我錢合時還完.其它關他屁是= =檢察官說要我確切金錢來源跟借貸記錄.還問我說不清楚沒確定的證據捨棄掉.只針對有切確的證據提告.她說很多次我就說喔好~其實我也不太懂這是甚麼意思..我跟檢察官說我以前是自營商擺攤賣炸的(鹹酥雞類的跟泡菜)還有網拍賣朝牌衣服女生用品隱形眼鏡什麼的~(但這都是盜版的不知道會不會怎樣= =檢察官問我薪水平均多少~我說最好的話一個月二三十萬我該怎麼辦.檢察官說有沒有人當場看到我拿錢給他.我說提款機監視器一定有拍到.檢察官說這都這麼久不可能有畫面保存.情侶之間借貸怎麼可能會大辣辣的.一定會顧及對方面子都是私下的)我現在沒工作.她離開後我自殺我就一直陸陸續續看精神科在吃藥哀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30 21: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釐清對方相關犯罪事實,若對方拒絕與您和解,待對方起訴後,您方有機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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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要進入訴訟程序,則證據即屬重點,應蒐集完成證據,以避免敗訴之風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3-08-24 15:24

你好,我想請問因為8年前父親過世留下一筆土地在我跟哥哥名下,後來土地賣掉後錢被媽媽所保管,本人以30多。家人沒有不和但因為近期想投資點生意希望拿部份出來使用但媽媽卻不願意,所以有點爭吵。因為一方面怕錢被花光一方面也擔心到時如果不分產給我該怎麼辦。所以請問各位律師像這種情況該怎麼處理比較適當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24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母親返還屬於您應有部分之價金款項。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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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8-23 14:29

請問,公司的主管要求我用我的帳戶當做公司公基帳戶,此帳戶皆由主管保管,最近公司查到此帳戶資金往來不明,公司說此主管侵占公款。此主管現在找不到人,結果公司說要走法律途徑,又說我涉案很深,要我自行向法官說明。但我至始至終都未碰過此帳戶,請問我該這麼辨?而且公司叫我要去銀行調之前的交易記錄給他們,可以拒絕嗎?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侵佔是改變持有而為所有,可找律師一同討論,看是不是真的符合侵佔要件,以及可以支持的證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23 22: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您無使用該帳戶,亦無接觸到相關公司款項,無所謂易持有為所有之情形,進而不成立侵占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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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8-23 22:54

看起來公司似乎要走刑事途徑,

但是不管走刑事途徑或民事途徑,公司應該都先負舉證責任

不應該用推測或擬制的方式入人於罪,亦應該排除主管單純侵占的可能性。

公司就你跟主管共謀也要負舉證責任

看一下款項是何人提領,流向何戶頭,應該就可以證明。

這是以前辦案的經驗。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8-23 22: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既然至始至終未使用過該帳戶,則您可主張未有持有帳戶之行為,縱使公司提告您亦可要求檢察官調查對您有利之證據,比方說,調閱銀行提款監視器網路銀行ip位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

原則上如邵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如公司確實對您主管提告

則該名主管如果逃匿也可能會受通緝查獲,將來還是要出來面對,

您只要能夠堅持您的說法且符合事實,則資金流向紀錄應該可以證明您的清白

至於要不要配合公司早日釐清,就由您自己決定

公司也是有他們調查案情的難處,因為畢竟帳戶是用您的名義申請

您如果不配合公司內部調查他們也只能把您一起告進去或將來把您列為證人聲請調查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CL 103-08-21 11:11

母過逝(05/2012),遺囑保管人(姊姊),隱密多年不公佈遺囑給依法有關人士。請教保管人該負甚麼法律責任?  請指示對此事之對策?

可由親屬會議另選遺囑行人,無法開會或決議的話,可聲請法院處理,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沈恆 (沈律師) 103-08-21 11:59

您好!故意隱匿遺囑,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會喪失繼承權。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李明賢 103-08-19 13:12

請問未成年簽現金保管條有效力嗎?

未成年欠債最好的法律途徑為何?

 

感恩 

蘇子良 (馬克) 103-08-19 13:24

 滿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在民法上稱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他的法律行為原則上須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您所詢未成年人簽現金保管條事前或事後經法代同意,即屬有效。

至於未成年人欠債法代須負連帶責任

以上答覆,請參酌,謝謝

Gary 103-08-11 15:49

 本社區管委會於99年12月初發包一粉刷樓間的工程,並於當月的管委會例行會議(12月8日)記錄中看到主任委員(A君)的會務報告中列出此工程己“進行中”。

A君於12月31日應依法卸任,但其借故拖延不辦新委員會之選舉,經過一番波折終於新的委員會進駐管委會,新的財務委員(Z君)查閱前任管委會帳冊及請款單據時發現此工程款有異,再查當月的會議記錄,只見A君的會務報告中提出此工程己在進行中,但看不出任何委員針對此工程有任何提案,也沒看到有任何廠商的報價單,亦看不出委員們對此工程有任何討論。Z君就問當時的會計(C君亦是新委員會的總幹事)為何不見當月的請款單據(請款傳票/發票/收據)?C君回答“管委會保管箱內找不到”。

Z君從管會委存摺中看到99年12月31日有一筆NT843000元提款記錄,就至銀行請行員查當時的提款及?款記錄,發現提款單上蓋章的人有A君/B君/C君,是總幹事(B君)於12月31日至銀行填寫提款單提款NT843000元,及?款單?款至該工程承包商(T君)的個人名義戶頭(受款人為T君的名字)。Z君又回來管委會請C君查有無T君的名片?經查出T君的名字及電話並去電T君,詢問T君可否補寄一張發票以利核銷,T君回答“該給的都己給你們了”。

Z君多次於公開場合詢問A君為何發包工程沒有經過提案/討論/報價/議價/決議之過程?工程完畢為何沒看到請款單據?又為何要將工程款?給承包商個人?A君均回答不記得了。

Z君逐於102年區權會上提案要求A君必須詳細交代此工程發包的完整過程,A君及當時的監察委員(D君)/財務委員(E君)及C君均回答有看過廠商的發票才同意付款,A君並回答管委會找不到單據與他無關。

Z君上網查有無T君名片上的工程行的公司登記,均查無此公司。並請同業報價,同業所報的價格均較T君的價格低甚多(26萬~35萬)。逐收集相關資料至國稅局檢舉T君未設立公司而營業,涉嫌逃漏稅。經國稅局調查,T君承認未開發票屬實,國稅局並要求T君補登記公司及補稅。

Z君認為當時管委會的主任委員A君/總幹事B君/會計C君/監察委員D君/財務委員E君等皆聲稱有看到廠商的發票,與T君的所坦承的說法不一,明顯有協助廠商逃漏稅及謀取不法利益之嫌。請問以上罪名是否成立?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11 23: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證據可證明主任委員友為自己利益侵害管委會利益,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刑事背信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12 14:00

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倘若管委會與廠商之間的契約均未能提出憑證,則帳冊可能會有不實的問題,此部份可能涉及偽造文書

2、   您可以委請會計師查帳,倘若帳冊不實,則可以考慮對前承辦人員提起背信偽造文書告訴。

3、   本文建議管委會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擬定訴訟策略,並為相關制度建立,以保障權益。

Gary 103-08-13 08:3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律師的回?,由於帳冊登記的數字與?款的數字一致,故無法以偽造文書之名告他,但他公開說有看到發票,是否只能用背信之名?或還有其他的方式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13 19: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謂的帳冊不實就包含沒有憑證的部份。

2、先請會計師查帳吧。

Lewis 103-08-06 12:54

日前外公病危,母親因聽信銀行人員應立即將存款內金額提出,避免課遺產稅,母親不疑有他,在同家銀行開了新戶,轉到自己名下。

如今外公昏迷插管,在加護病房,(因本款項是外公在世時幾個兄弟變賣土地所得,我母親只代為保管存摺印鑑),因母親只是代為保管者,如今因家庭因素不願獨自承擔這個持有風險,是否還可以轉回我外公的帳戶下?

請問這樣轉來轉去,是否仍會有贈與稅與遺產稅的問題?或是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

 

謝謝解答

 您好:

您母親如在國稅局查獲前將金錢匯回外公帳戶,則較無被課以贈與稅之風險

但因為仍屬外公名下之財產,將來外公不幸往生後,則可能被課遺產

不過因為遺產稅之免稅額較高,並有相關扣除額可資應用

故可能被課到之稅金會比贈與稅低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林家慶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8-06 22: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一年贈與個人之財產在兩百二十萬元以下不會有贈與稅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除了所詢問贈與稅相關問題  要注意因為外公昏迷  是否能證明有授權母親管理財產   如果沒有  是否可能有偽造文書或是詐欺等行為   要一併注意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

蘇子良 (馬克) 103-08-07 12:55

 問題,您外公昏迷母親領取他銀行帳戶的錢,應該無贈與的意思,惟可能會有竊盜偽造私文書的問題,惟若您外公往生時,該筆存款併入遺產計算的話,應該可以主張係為他管理遺產而不會構成前開犯罪行為,以上意見,請酌參,謝謝

珍珍 103-08-02 14:27

因為我是在一般文具行買的商業本票 可是我是一般借貸款 1.請問本票格式上面的發票人跟地址 是給債務人(借錢的人)寫的嗎?  2.背面要貼印花稅? 可是 我不是公司行號 3.本票寫完之後是交由 債權人(借款人)保管嗎? 4.寫本票同時寫借據借據上如果沒有連帶保證人 這個借據可行嗎? 請問屆時請求法律追朔有效嗎?  請幫幫我 感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8-02 23: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即一有欠缺,該本票就屬無效票據,包括:
1.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2.一定之金額。
3.無條件擔任支付。
4.發票年月日。
5.當事人之簽名或蓋章(蓋手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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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玩子 103-07-24 21:03

請問將存摺及印章交給某乙保管

但並未授權其可提領存款,但乙卻逕行私自提領存款

檢察官以乙在提領之前,未持有錢款,與侵占罪構成要件不合,做成不起訴處分

請問乙雖尚未其有錢款但他持有存摺及印章,乙等於可隨時提領錢款,為何不能這樣不算構成要件

我在網路上查詢到一篇新聞

 男子梁趁著照顧重病崔姓友人之便,拿著崔某先前交付的提款卡,分四次將崔的5萬5000餘元存款提領一空,崔某過世後,負責管理遺產的退輔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人員發現報警,士林地檢署將梁依侵占罪起訴,聲請簡易判決

這件案件中被告也是只持有提款卡並未直接持有錢款,但檢察官仍是以侵占罪起訴

如果以這點來聲請再議請問可以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法律見解容有疑義,應於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七日內聲請再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7-24 21: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七日內,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提出再議,避免逾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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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仔 103-07-09 17:07

某天早上我騎機車上班時與人發生擦撞車禍,事後對方不知從何管道查出我騎的是公務車,進而得知我的職業是公務人員,開價100萬元要我賠償她的醫藥、工作損失與精神損害,我不答應但願補償她20萬元,她不接受就到我的單位投訴我騎公務車與她發生車禍不賠她,在地檢署及法院出庭時說我騎公務機車與她發生車禍業務過失傷害,意圖使我受更重的刑事處分,我向檢察官及法官陳述我不是單位的司機,當天僅騎車上班沒執行公務,所以檢察官僅以過失傷害起訴我。由於該車是公務車的車籍資料是監理站保管的公務機密,他以非法的手段取得進而得知我的職業,並以該資料做上述不當的運用,我想請問律師我能用個資法41條來告他嗎?如果不行要用哪一條來告她比較有勝算?為什麼?

喬安娜 103-07-01 22:39

事情簡要說明:3年前我在國外唸碩士時,銀行說以我資格可以申請海外留學貸款,利率也低,當時就想申請下來,不過需要保人,因我爸媽年紀快退休,銀行不接受,姐姐有時會去日本,在台無固定收入,無法成為保人.一位認識將近6年的舊友加前同事A先生表明若我願意抵押我名下持有之某公司股票(未上興櫃之實體記名票券)在他那,並簽立切結書(如果未還貸款或當他要求解除保人資格時未能處理,他有權變賣我的股票),那麼他可當我保人。當時也是信任他,就答應了他的條件,抵押當時市價等值90萬元的股票在他那,當時他還要求我在股票背面及股票過戶書上簽章。書唸完了,貸款也每月正常自動扣繳將近2年了,銀行存摺本也寄放在他那,他都可隨時刷摺確認。由於過去我ㄧ直把他當哥哥及可信任的朋友在看待,在國外寄聖誕禮給他,招待他來國外玩,回台灣幫他帶東西,每次我回台時他都知道何時到何時回去. 今年6/2我回台後,他臨時在6月12日發簡訊要我10天內【6月22日回去國外前】解除他保人資格,理由是因為9月份該公司要上興櫃,到時實體票券無法過戶【他怕我萬一以後沒繳留學貸款,到時他無法變賣我的股票】我放下手邊的事去處理解決,但銀行告知10天內走完換保人程序有難度,所以在跟銀行進一步討論後以ㄧ次清償貸款,解除保人資格。我於6月16日清償貸款,因銀行要出清償証明,需要時間,銀行建議我以當日轉帳付款的銀行收據讓保人看,但他說要收到清償証明才會歸還股票,然而我說明屆時我可能已在國外,我跟他說是否用郵寄掛號到國外我點收,他卻說不接受郵寄,寄丟被盜賣責任歸誰,還要我另出ㄧ張郵件丟失免責聲明給他他才要寄,接著我說我去變更過戶印鑑,即便寄丟,拿到的人也無法過戶,他卻說我若變更印鑑他要去告我背信,我無法理解他未事前告知,臨時就發訊要我10日內解除他保人資格,解除後他卻在歸還股票上百般刁難。為確保自身權益,我在清償貸款當天即到股務處變更印鑑以防被他私自變賣處理.在我6/22搭機離台回到國外,我爸媽6月23日即收到他寄存証信來,信上說我拒絕跟他點交股票,限我5日內找他親點,否則採取法律行動。整件事可以很簡單的解決,掛號郵寄,他卻處處刁難。我母親收到信時去電給他,他說只接受本人點交,還跟我母親說若沒來點交,他會將股票寄至法院.我想請問:

1.母親告知我後,我寫信給這位保人,商討歸還股票事宜,然而他卻不做任何回應.他電話中告知母親股票將寄存法院,然而存證信上並未說明寄存法院一事,我該如何主張我的權利及知道他是否真的將我的股票寄存法院?我人現在國外,是否必須回覆他此封存證信函?(以電子郵件回復可行嗎?還是必須也回函存證信?)

2.股票9月份上興櫃後,實體票券無法過戶,加上我已變更過戶印鑑,那麼我是否不用擔心他會私下對我的股票侵占或變賣? 加上他發來的存證信上有明確說明代保管股票的事由為當我留學貸款保人一事,只是他說明我解除他保人資格後,屢催點交股票未果,所以他才發存證信催告親點(但事情經過並非如他所說,是他在歸還股票的時間點上處處設限,而且他一開始就知道我6/22飛機離開台灣),所以在侵占這個疑慮上,是否可以放心?自從他發了存證信函後,對我所發給他的訊息及電子郵件都不回覆,也不告知股票將往何處去,他這樣的態度,我能否主張他違反善良管理人的義務?

3.我能否於法主張,要求他將股票掛號郵寄至我國外住處點交?(當初切結書上並未指定歸還股票方式,但這位A先生卻發存證信要我人在國外時找他親自點交,明顯刻意刁難)

煩請各位專業的法律專家代解疑惑,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7-01 2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發律師存證信函,提出您之相關請求,請求對方限期履行之,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對對方提出刑事侵占背信等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michel 103-06-27 15:43

冤情如下,還望法律傑出專家能夠提供寶貴意見。

這案子看似單純的民事借貸,但是唯有刑事才能夠讓這樣的人得到應有的制裁。事情是債務人(林某)的母親為我父親的鄰長,當時我尚留學日本將回台灣。因為有幫客人買賣日貨的經驗。留在日本最後期間打工存了自己的第一桶金,那時已逾三十歲。債務人的母親便跟我的後母聊天詢問我日本的近況,並告知他兒子有日本的生意想找我協助,待我回國得知此事便與債務人取得聯繫。剛開始他提出想購買日本帳戶問題,我言日本法律嚴格沒有人會願意販賣帳戶這我無法協助。他便提出可否幫他代收帳款,我詢問他的商品有無違法並要求以照片或網頁檢視。他便給了許多銀飾與手機配件都非違禁品的情況下便接下代為轉匯的業務,以每月結帳後便轉匯至大陸的指定帳戶。剛開始一個月二十萬日圓左右都很平順,約莫半年後開始便佯稱廠商出貨需要錢,請我先轉匯給他! 我想是他媽媽(鄰長)介紹,且帳目半年來都很穩定就將錢先轉匯給林某。結果一個月結束了說好的幾十萬日圓沒進我的帳戶,詢問後他言是因為買家點收貨物後因為商品瑕疵而延後付款,又言下個月會再入帳一併再給,下個月開始又有開始入帳,我便又安心交易。結果,又要我先再匯大筆人民幣,當時對他的謊言信任下又轉匯給他。沒想到金額一路擴大到三、四十萬日圓的虧損,我便跟他通電話問清原由,他便言他被恐嚇取財身家在大陸被拿光,我問他那怎麼處理?! 他言開發很多商品,電動車、手機周邊商品又搬出知名廠商商品來取得我的信賴,他當時表達他只是缺乏資金。我想如果他有上進心,他一個月都能入帳到三十幾萬應該東山再起不是問題。便繼續讓他欠著,但他給我日本帳戶轉匯的金額明顯小了很多,從幾萬到幾千,我當初本著佛道思維又是同鄉,多重信賴與期待下。從2007年尾認識,2008年開始業務,2008年中~2010年初總共被他訛詐68萬日圓,當時日圓高騰台灣客人跟他的欠款,我等同蠟燭兩頭燒!! 金額達到68萬時,忽然他的母親來到我家跟我後母說如果林某有要借款不要借他!!! 當時在外地聽到我家人給我這個轉述的電話,我整個人都傻了。我便開始追討的行動,先到大陸債務人的住處,進門後裡面還有一位不知名的黑幫人士(林某告知)。他進門後隨即用鑰匙反鎖門鎖,感覺上是有某種提防(經驗)。我也隨即打了電話回家報平安,便以針孔蒐證請他簽下本票保管條。我看債務人經濟實不寬裕,便起了同情之心。為他安排工作於我大陸其他投資項目做配合,無奈至2013年底投資報酬未達期許而解除大陸房子租約,請他幫忙協助處分屋內的許多貴重物品,他拿了錢處理完。結果,該退還我的房租押金兩千多元僅收到一千,所有花費交代不清。貴重物品都被他拿走和變賣,寄到台灣的商品與照片上的十分之一不到,侵占是否成立?

當然除了本票與錄影外我尚有對話紀錄與電子郵件來往跟對匯資料!! 日前我忍了近六年多在他通訊軟體全部失聯並且將我封鎖,大陸電話失聯情況下。我跟父親去找債務人母親,一次撲空(人到大陸旅行),第二次進門開始他媽媽像似有感應一般先言他好久都沒看到兒子了也失聯,問兒子的舊友才知道去了昆明。之後我便言:「當時我在日本跟你兒子並不相識,是因為您(債務人母親)才能夠認識。」她言兒子也讓他房屋遭拍賣、銀行欠款都是她處理很煩之類的話語!! 還怪我為何要讓他兒子欠這麼多且說本票不是他兒子跟我投資而簽下的嗎? 再言她很單純跟古意別框她話。但她的言語沒有一句道歉沒有任何社會道德的責任感!! 我只是請求他將兒子找出來,我可以安排他的工作,他每個月固定攤還我,我能接受!! 林某母親卻說沒辦法,我建議她提報失蹤人口,她卻言他又沒失蹤她不報(但她明明口口聲聲說她也找不到他)。我只是想請林母將她兒子找出來,但她不想負責外又百般推諉!! 大概深知一海之隔,我要以繁瑣的法律手段來懲治他門這樣的惡劣人性!根本不太可能,他們一定有這樣僥倖想法。

我的訴求簡單,請林母將兒子找出來對我債務有交代,如此而已無需興訟。如果不然我合理懷疑她們合力以詐欺手法陷我於錯誤認知下詐取我的寶貴金錢!! 林母介紹他兒子跟我做生意時,為何不言明他信用有瑕疵呢? 為何在兩三年後突然來說不能借款給他兒子呢? 她深知兒子明明就脫產讓我民事求償無門,此行為非常惡毒。難道林母就沒有半點法律責任嗎? 我能透過刑、民事去對林母取得我的補償嗎? 雖然子債母不用償,但是在認定詐欺手段下我是否有勝算?

債務人常年躲藏大陸,也跟許多人有債務的牽扯。我怎麼將他逼回台灣呢? 他說賣日本的商品是合法商品,但卻是盜版光碟是否還有其他非法物品我並不知情,但已經欺騙我且妨礙我的名譽可能令我陷入日本司法的冤罪中。我因為這些借貸他人的案件讓我不得不研究法律,我也因為被訛詐這些錢,讓我老婆委身嫁我不求酒席聘金。我真的很愧疚她,我也很恨自己對人性的憐憫,我再也不敢借錢給人!! 真的很恨,恨這些人為何不爭氣不將心比心面對問題解決債務呢? 我真的不想告個老人跟一個中年人,讓她們被告甚至進牢籠才知道反悔嗎?

請大家幫幫我集思廣益,如果最壞情況我必須打官司,我該怎麼維護自身權益,我也考慮大陸提告。因為我已經浪費很多時間了。我一定要加倍奉還~ 跪求諸葛軍師賜教!!! 感激涕零

您好:對方的行為刑事部分可能涉及詐欺侵佔等罪,您是可以向檢警提起刑事告訴,而起訴後您可以再向對方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另外對方的母親基本上除非有明確證據證明他跟他兒子有共謀,否則很難要求他對這部分負責。簡單針對您網路上的資訊回應,至於詳細的作法需要您再提供更進一步資訊,若您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您來電0932372316。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27 23: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詐欺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michel 103-06-27 15:29

冤情如下,還望法律傑出專家能夠提供寶貴意見。

這案子看似單純的民事借貸,但是唯有刑事才能夠讓這樣的人得到應有的制裁。事情是債務人(林某)的母親為我父親的鄰長,當時我尚留學日本將回台灣。因為有幫客人買賣日貨的經驗。留在日本最後期間打工存了自己的第一桶金,那時已逾三十歲。債務人的母親便跟我的後母聊天詢問我日本的近況,並告知他兒子有日本的生意想找我協助,待我回國得知此事便與債務人取得聯繫。剛開始他提出想購買日本帳戶問題,我言日本法律嚴格沒有人會願意販賣帳戶這我無法協助。他便提出可否幫他代收帳款,我詢問他的商品有無違法並要求以照片或網頁檢視。他便給了許多銀飾與手機配件都非違禁品的情況下便接下代為轉匯的業務,以每月結帳後便轉匯至大陸的指定帳戶。剛開始一個月二十萬日圓左右都很平順,約莫半年後開始便佯稱廠商出貨需要錢,請我先轉匯給他! 我想是他媽媽(鄰長)介紹,且帳目半年來都很穩定就將錢先轉匯給林某。結果一個月結束了說好的幾十萬日圓沒進我的帳戶,詢問後他言是因為買家點收貨物後因為商品瑕疵而延後付款,又言下個月會再入帳一併再給,下個月開始又有開始入帳,我便又安心交易。結果,又要我先再匯大筆人民幣,當時對他的謊言信任下又轉匯給他。沒想到金額一路擴大到三、四十萬日圓的虧損,我便跟他通電話問清原由,他便言他被恐嚇取財身家在大陸被拿光,我問他那怎麼處理?! 他言開發很多商品,電動車、手機周邊商品又搬出知名廠商商品來取得我的信賴,他當時表達他只是缺乏資金。我想如果他有上進心,他一個月都能入帳到三十幾萬應該東山再起不是問題。便繼續讓他欠著,但他給我日本帳戶轉匯的金額明顯小了很多,從幾萬到幾千,我當初本著佛道思維又是同鄉,多重信賴與期待下。從2007年尾認識,2008年開始業務,2008年中~2010年初總共被他訛詐68萬日圓,當時日圓高騰台灣客人跟他的欠款,我等同蠟燭兩頭燒!! 金額達到68萬時,忽然他的母親來到我家跟我後母說如果林某有要借款不要借他!!! 當時在外地聽到我家人給我這個轉述的電話,我整個人都傻了。我便開始追討的行動,先到大陸債務人的住處,進門後裡面還有一位不知名的黑幫人士(林某告知)。他進門後隨即用鑰匙反鎖門鎖,感覺上是有某種提防(經驗)。我也隨即打了電話回家報平安,便以針孔蒐證請他簽下本票保管條。我看債務人經濟實不寬裕,便起了同情之心。為他安排工作於我大陸其他投資項目做配合,無奈至2013年底投資報酬未達期許而解除大陸房子租約,請他幫忙協助處分屋內的許多貴重物品,他拿了錢處理完。結果,該退還我的房租押金兩千多元僅收到一千,所有花費交代不清。貴重物品都被他拿走和變賣,寄到台灣的商品與照片上的十分之一不到,侵占是否成立?

當然除了本票與錄影外我尚有對話紀錄與電子郵件來往跟對匯資料!! 日前我忍了近六年多在他通訊軟體全部失聯並且將我封鎖,大陸電話失聯情況下。我跟父親去找債務人母親,一次撲空(人到大陸旅行),第二次進門開始他媽媽像似有感應一般先言他好久都沒看到兒子了也失聯,問兒子的舊友才知道去了昆明。之後我便言:「當時我在日本跟你兒子並不相識,是因為您(債務人母親)才能夠認識。」她言兒子也讓他房屋遭拍賣、銀行欠款都是她處理很煩之類的話語!! 還怪我為何要讓他兒子欠這麼多且說本票不是他兒子跟我投資而簽下的嗎? 再言她很單純跟古意別框她話。但她的言語沒有一句道歉沒有任何社會道德的責任感!! 我只是請求他將兒子找出來,我可以安排他的工作,他每個月固定攤還我,我能接受!! 林某母親卻說沒辦法,我建議她提報失蹤人口,她卻言他又沒失蹤她不報(但她明明口口聲聲說她也找不到他)。我只是想請林母將她兒子找出來,但她不想負責外又百般推諉!! 大概深知一海之隔,我要以繁瑣的法律手段來懲治他門這樣的惡劣人性!根本不太可能,他們一定有這樣僥倖想法。

我的訴求簡單,請林母將兒子找出來對我債務有交代,如此而已無需興訟。如果不然我合理懷疑她們合力以詐欺手法陷我於錯誤認知下詐取我的寶貴金錢!! 林母介紹他兒子跟我做生意時,為何不言明他信用有瑕疵呢? 為何在兩三年後突然來說不能借款給他兒子呢? 她深知兒子明明就脫產讓我民事求償無門,此行為非常惡毒。難道林母就沒有半點法律責任嗎? 我能透過刑、民事去對林母取得我的補償嗎? 雖然子債母不用償,但是在認定詐欺手段下我是否有勝算?

債務人常年躲藏大陸,也跟許多人有債務的牽扯。我怎麼將他逼回台灣呢? 他說賣日本的商品是合法商品,但卻是盜版光碟是否還有其他非法物品我並不知情,但已經欺騙我且妨礙我的名譽可能令我陷入日本司法的冤罪中。我因為這些借貸他人的案件讓我不得不研究法律,我也因為被訛詐這些錢,讓我老婆委身嫁我不求酒席聘金。我真的很愧疚她,我也很恨自己對人性的憐憫,我再也不敢借錢給人!! 真的很恨,恨這些人為何不爭氣不將心比心面對問題解決債務呢? 我真的不想告個老人跟一個中年人,讓她們被告甚至進牢籠才知道反悔嗎?

請大家幫幫我集思廣益,如果最壞情況我必須打官司,我該怎麼維護自身權益,我也考慮大陸提告。因為我已經浪費很多時間了。我一定要加倍奉還~ 跪求諸葛軍師賜教!!! 感激涕零

 

michel 103-06-27 15:27

冤情如下,還望法律傑出專家能夠提供寶貴意見。

這案子看似單純的民事借貸,但是唯有刑事才能夠讓這樣的人得到應有的制裁。事情是債務人(林某)的母親為我父親的鄰長,當時我尚留學日本將回台灣。因為有幫客人買賣日貨的經驗。留在日本最後期間打工存了自己的第一桶金,那時已逾三十歲。債務人的母親便跟我的後母聊天詢問我日本的近況,並告知他兒子有日本的生意想找我協助,待我回國得知此事便與債務人取得聯繫。剛開始他提出想購買日本帳戶問題,我言日本法律嚴格沒有人會願意販賣帳戶這我無法協助。他便提出可否幫他代收帳款,我詢問他的商品有無違法並要求以照片或網頁檢視。他便給了許多銀飾與手機配件都非違禁品的情況下便接下代為轉匯的業務,以每月結帳後便轉匯至大陸的指定帳戶。剛開始一個月二十萬日圓左右都很平順,約莫半年後開始便佯稱廠商出貨需要錢,請我先轉匯給他! 我想是他媽媽(鄰長)介紹,且帳目半年來都很穩定就將錢先轉匯給林某。結果一個月結束了說好的幾十萬日圓沒進我的帳戶,詢問後他言是因為買家點收貨物後因為商品瑕疵而延後付款,又言下個月會再入帳一併再給,下個月開始又有開始入帳,我便又安心交易。結果,又要我先再匯大筆人民幣,當時對他的謊言信任下又轉匯給他。沒想到金額一路擴大到三、四十萬日圓的虧損,我便跟他通電話問清原由,他便言他被恐嚇取財身家在大陸被拿光,我問他那怎麼處理?! 他言開發很多商品,電動車、手機周邊商品又搬出知名廠商商品來取得我的信賴,他當時表達他只是缺乏資金。我想如果他有上進心,他一個月都能入帳到三十幾萬應該東山再起不是問題。便繼續讓他欠著,但他給我日本帳戶轉匯的金額明顯小了很多,從幾萬到幾千,我當初本著佛道思維又是同鄉,多重信賴與期待下。從2007年尾認識,2008年開始業務,2008年中~2010年初總共被他訛詐68萬日圓,當時日圓高騰台灣客人跟他的欠款,我等同蠟燭兩頭燒!! 金額達到68萬時,忽然他的母親來到我家跟我後母說如果林某有要借款不要借他!!! 當時在外地聽到我家人給我這個轉述的電話,我整個人都傻了。我便開始追討的行動,先到大陸債務人的住處,進門後裡面還有一位不知名的黑幫人士(林某告知)。他進門後隨即用鑰匙反鎖門鎖,感覺上是有某種提防(經驗)。我也隨即打了電話回家報平安,便以針孔蒐證請他簽下本票保管條。我看債務人經濟實不寬裕,便起了同情之心。為他安排工作於我大陸其他投資項目做配合,無奈至2013年底投資報酬未達期許而解除大陸房子租約,請他幫忙協助處分屋內的許多貴重物品,他拿了錢處理完。結果,該退還我的房租押金兩千多元僅收到一千,所有花費交代不清。貴重物品都被他拿走和變賣,寄到台灣的商品與照片上的十分之一不到,侵占是否成立?

當然除了本票與錄影外我尚有對話紀錄與電子郵件來往跟對匯資料!! 日前我忍了近六年多在他通訊軟體全部失聯並且將我封鎖,大陸電話失聯情況下。我跟父親去找債務人母親,一次撲空(人到大陸旅行),第二次進門開始他媽媽像似有感應一般先言他好久都沒看到兒子了也失聯,問兒子的舊友才知道去了昆明。之後我便言:「當時我在日本跟你兒子並不相識,是因為您(債務人母親)才能夠認識。」她言兒子也讓他房屋遭拍賣、銀行欠款都是她處理很煩之類的話語!! 還怪我為何要讓他兒子欠這麼多且說本票不是他兒子跟我投資而簽下的嗎? 再言她很單純跟古意別框她話。但她的言語沒有一句道歉沒有任何社會道德的責任感!! 我只是請求他將兒子找出來,我可以安排他的工作,他每個月固定攤還我,我能接受!! 林某母親卻說沒辦法,我建議她提報失蹤人口,她卻言他又沒失蹤她不報(但她明明口口聲聲說她也找不到他)。我只是想請林母將她兒子找出來,但她不想負責外又百般推諉!! 大概深知一海之隔,我要以繁瑣的法律手段來懲治他門這樣的惡劣人性!根本不太可能,他們一定有這樣僥倖想法。

我的訴求簡單,請林母將兒子找出來對我債務有交代,如此而已無需興訟。如果不然我合理懷疑她們合力以詐欺手法陷我於錯誤認知下詐取我的寶貴金錢!! 林母介紹他兒子跟我做生意時,為何不言明他信用有瑕疵呢? 為何在兩三年後突然來說不能借款給他兒子呢? 她深知兒子明明就脫產讓我民事求償無門,此行為非常惡毒。難道林母就沒有半點法律責任嗎? 我能透過刑、民事去對林母取得我的補償嗎? 雖然子債母不用償,但是在認定詐欺手段下我是否有勝算?

債務人常年躲藏大陸,也跟許多人有債務的牽扯。我怎麼將他逼回台灣呢? 他說賣日本的商品是合法商品,但卻是盜版光碟是否還有其他非法物品我並不知情,但已經欺騙我且妨礙我的名譽可能令我陷入日本司法的冤罪中。我因為這些借貸他人的案件讓我不得不研究法律,我也因為被訛詐這些錢,讓我老婆委身嫁我不求酒席聘金。我真的很愧疚她,我也很恨自己對人性的憐憫,我再也不敢借錢給人!! 真的很恨,恨這些人為何不爭氣不將心比心面對問題解決債務呢? 我真的不想告個老人跟一個中年人,讓她們被告甚至進牢籠才知道反悔嗎?

請大家幫幫我集思廣益,如果最壞情況我必須打官司,我該怎麼維護自身權益,我也考慮大陸提告。因為我已經浪費很多時間了。我一定要加倍奉還~ 跪求諸葛軍師賜教!!! 感激涕零

 

michel 103-06-27 15:20

冤情如下,還望法律傑出專家能夠提供寶貴意見。

      這案子看似單純的民事借貸,但是唯有刑事才能夠讓這樣的人得到應有的制裁。事情是債務人(林某)的母親為我父親的鄰長,當時我尚留學日本將回台灣。因為有幫客人買賣日貨的經驗。留在日本最後期間打工存了自己的第一桶金,那時已逾三十歲。債務人的母親便跟我的後母聊天詢問我日本的近況,並告知他兒子有日本的生意想找我協助,待我回國得知此事便與債務人取得聯繫。剛開始他提出想購買日本帳戶問題,我言日本法律嚴格沒有人會願意販賣帳戶這我無法協助。他便提出可否幫他代收帳款,我詢問他的商品有無違法並要求以照片或網頁檢視。他便給了許多銀飾與手機配件都非違禁品的情況下便接下代為轉匯的業務,以每月結帳後便轉匯至大陸的指定帳戶。剛開始一個月二十萬日圓左右都很平順,約莫半年後開始便佯稱廠商出貨需要錢,請我先轉匯給他! 我想是他媽媽(鄰長)介紹,且帳目半年來都很穩定就將錢先轉匯給林某。結果一個月結束了說好的幾十萬日圓沒進我的帳戶,詢問後他言是因為買家點收貨物後因為商品瑕疵而延後付款,又言下個月會再入帳一併再給,下個月開始又有開始入帳,我便又安心交易。結果,又要我先再匯大筆人民幣,當時對他的謊言信任下又轉匯給他。沒想到金額一路擴大到三、四十萬日圓的虧損,我便跟他通電話問清原由,他便言他被恐嚇取財身家在大陸被拿光,我問他那怎麼處理?! 他言開發很多商品,電動車、手機周邊商品又搬出知名廠商商品來取得我的信賴,他當時表達他只是缺乏資金。我想如果他有上進心,他一個月都能入帳到三十幾萬應該東山再起不是問題。便繼續讓他欠著,但他給我日本帳戶轉匯的金額明顯小了很多,從幾萬到幾千,我當初本著佛道思維又是同鄉,多重信賴與期待下。從2007年尾認識,2008年開始業務,2008年中~2010年初總共被他訛詐68萬日圓,當時日圓高騰台灣客人跟他的欠款,我等同蠟燭兩頭燒!! 金額達到68萬時,忽然他的母親來到我家跟我後母說如果林某有要借款不要借他!!! 當時在外地聽到我家人給我這個轉述的電話,我整個人都傻了。我便開始追討的行動,先到大陸債務人的住處,進門後裡面還有一位不知名的黑幫人士(林某告知)。他進門後隨即用鑰匙反鎖門鎖,感覺上是有某種提防(經驗)。我也隨即打了電話回家報平安,便以針孔蒐證請他簽下本票保管條。我看債務人經濟實不寬裕,便起了同情之心。為他安排工作於我大陸其他投資項目做配合,無奈至2013年底投資報酬未達期許而解除大陸房子租約,請他幫忙協助處分屋內的許多貴重物品,他拿了錢處理完。結果,該退還我的房租押金兩千多元僅收到一千,所有花費交代不清。貴重物品都被他拿走和變賣,寄到台灣的商品與照片上的十分之一不到,侵占是否成立?

    當然除了本票與錄影外我尚有對話紀錄與電子郵件來往跟對匯資料!! 日前我忍了近六年多在他通訊軟體全部失聯並且將我封鎖,大陸電話失聯情況下。我跟父親去找債務人母親,一次撲空(人到大陸旅行),第二次進門開始他媽媽像似有感應一般先言他好久都沒看到兒子了也失聯,問兒子的舊友才知道去了昆明。之後我便言:「當時我在日本跟你兒子並不相識,是因為您(債務人母親)才能夠認識。」她言兒子也讓他房屋遭拍賣、銀行欠款都是她處理很煩之類的話語!! 還怪我為何要讓他兒子欠這麼多且說本票不是他兒子跟我投資而簽下的嗎? 再言她很單純跟古意別框她話。但她的言語沒有一句道歉沒有任何社會道德的責任感!! 我只是請求他將兒子找出來,我可以安排他的工作,他每個月固定攤還我,我能接受!! 林某母親卻說沒辦法,我建議她提報失蹤人口,她卻言他又沒失蹤她不報(但她明明口口聲聲說她也找不到他)。我只是想請林母將她兒子找出來,但她不想負責外又百般推諉!! 大概深知一海之隔,我要以繁瑣的法律手段來懲治他門這樣的惡劣人性!根本不太可能,他們一定有這樣僥倖想法。

我的訴求簡單,請林母將兒子找出來對我債務有交代,如此而已無需興訟。如果不然我合理懷疑她們合力以詐欺手法陷我於錯誤認知下詐取我的寶貴金錢!! 林母介紹他兒子跟我做生意時,為何不言明他信用有瑕疵呢? 為何在兩三年後突然來說不能借款給他兒子呢? 她深知兒子明明就脫產讓我民事求償無門,此行為非常惡毒。難道林母就沒有半點法律責任嗎? 我能透過刑、民事去對林母取得我的補償嗎?   雖然子債母不用償,但是在認定詐欺手段下我是否有勝算?

      債務人常年躲藏大陸,也跟許多人有債務的牽扯。我怎麼將他逼回台灣呢? 他說賣日本的商品是合法商品,但卻是盜版光碟是否還有其他非法物品我並不知情,但已經欺騙我且妨礙我的名譽可能令我陷入日本司法的冤罪中。我因為這些借貸他人的案件讓我不得不研究法律,我也因為被訛詐這些錢,讓我老婆委身嫁我不求酒席聘金。我真的很愧疚她,我也很恨自己對人性的憐憫,我再也不敢借錢給人!! 真的很恨,恨這些人為何不爭氣不將心比心面對問題解決債務呢?  我真的不想告個老人跟一個中年人,讓她們被告甚至進牢籠才知道反悔嗎?

      請大家幫幫我集思廣益,如果最壞情況我必須打官司,我該怎麼維護自身權益,我也考慮大陸提告。因為我已經浪費很多時間了。我一定要加倍奉還~ 跪求諸葛軍師賜教!!! 感激涕零

 

gtsky 103-06-24 16:41

我們兩人合夥開設有限公司,所有公司登記文件都負責人保管,保含公司帳戶存摺,印鑑

本身公司登記上我只有這間公司身分是股東,也沒簽什麼合夥契約之類的文件

有一天我找他說要看公司存摺,他不拿出來,他就說錢都已經轉去三個帳戶,原本申辦公司那間銀行帳戶他也說取消掉了,然後鬼扯說轉去兩個死人戶頭,他就是不拿出來看,跟我的對話我都有錄音,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辦?

如果他拿公司去抵押或借貸需要我同意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首先您仍應先蒐集您們有合夥之事證,否則光以口頭約定,要向其主張權利,恐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6-24 18:21

您好!既然已成立有限公司,公司帳戶的錢只能用於公司,若被擅自轉往私人帳戶,可能涉及業務侵占背信罪;另外,若對方是公司負責人,負責人以公司資產抵押貸款並不需要股東同意。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Roger 103-06-21 23:16

我朋友是建商,3年前請我幫忙簽協議書,協議書中說乙方(我本人)同意甲方(朋友,自然人)以我的名義,並授權甲方刻印、保管並使用乙方的印章,購買都市更新相關建物,其資金由甲方出資,登記在乙方名下。惟乙方不得出售該房屋,且若有出租之情事,租金亦應由甲方收取。相關的水電費及房屋稅捐,由甲方支出。就協議而言,乙方(我本人)只是人頭戶,未對該房屋有實質上的所有權

3年後,我朋友(當初協議的甲方),要求我簽房屋讓渡書給A建設公司(實為我朋友所有),讓渡書中載明我賣該房屋給A建設公司,A建設公司會支付我購買房屋的價款。同時,我朋友要求我再簽訂另一份與他(自然人)的協議書,載明我與A建設公司房屋交易的相關稅捐會由他支付,並終止3年前的協議。然後要求我私底下分筆將A建設公司於協議中同意支付我的價款逐筆匯回給他。

我想這應該是A建設公司為了取得多數的居住人讓渡書以進行都市更新程序(即灌人頭),但是我並不想簽與A建設公司的房屋讓渡書,因為:

1.實際上我並不會拿到價款,但是沒有任何協議說我必須逐筆匯回給我朋友。

2.我並沒有居住的事實,只是人頭,感覺好像有風險。

只是現在房屋在我的名下,我想要還給我朋友,我想問的是:

1.這樣的過程如果我簽了與A建設公司的房屋讓渡書,我會不會有偽造文書的風險?因為金流和協議書不一致。

2.如果我現在不簽與A建設公司的房屋讓渡書,3年前我簽的那一個協議,會不會有偽造文書的風險?

3.我現在想退出這個過程,可否用贈與的方式贈與給他人(可能是另一個人頭),這樣我會不會犯法?

4.除了上點提到的方式,我有沒有其他不犯法的方式將房屋移出我的名下?

再麻煩解答,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6-22 19: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所簽立的契約並沒有違法問題,無須過於擔心。只是借名登記契約

2、倘若因此要違約的話,可能會產生違約賠償問題,本文建議應該就該些契約的約定內容作判斷為佳。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22 21: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審視您與建商間所簽之相關契約如何約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所言,應先回歸到契約書內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大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翻桌老爹 103-06-20 22:12

當初是因為防摔衣寄放在認識的機車

第一次被告借出有告知

可是後面都沒告知就直接拿走

然後到後面我們想到還有一件防摔衣去看 結果是壞掉的!

機車行老闆說是被告借走的

事情是我們本因該是要針對機車行老闆,針對保管責任這件事情去索償

但是變成直接針對被告然後被檢調駁回,結果對方去申訴誣告然後調解對方金額無法接受

轉回庭上,誣告罪就成立了

我想請問 :

誣告開庭轉調解,但是和解不成,案子回到法院去變成(誣告)判決成立

可是被告私底下和家屬要求賠錢,請問他這樣的作法是對的嗎? 可以私底下索賠不經過法院嗎?

而且對方今(6/20)還傳簡訊恐嚇說如果沒依照他定的日子賠錢給他

他會向法院提出重新量刑之類的話語! 請問該怎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7-19 23: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本文建議您應該尋求正式諮詢,並且將案件資料都備齊,以利答辯。

至於和解的部分,倘若可以做無罪抗辯,則不一定要與對方和解

綺綺ㄦ 103-06-08 17:38

被告於100年4月1日至5月26日為達X公司之綜管部副理.蘇XX於99年2月1日至101年2月間為達X公司之管理部副理陳XX於98年12月至99年5月3日為達X公司之副總經理蔡XX於99年1月間至102年5月1日間為達X公司之美工人員XX公司於99年1月24日起101年1月24日止,承攬台北捷運公司和小巨蛋保全警衛工作。該案之契約條款針對執勤之保全人員有身高.體重.視力及健檢之限制。而蘇XX 陳XX及蔡XX明知公司所聘僱之保全人員未達所訂之標準,分別於99年3月間 .99年1月21至4月8日間. 99年12月21日至100年1月5日間 .100年3月8日某時.100年5月9日某時 共同行使變造文書之犯意,在公司以掃描機將健檢表製成影檔後,復以「photo shop」之電腦軟體修改健檢表
嗣於100年5月17日,達X公司提供某位保全人員之健檢表予台北捷運公司所屬營運管理中心專員林XX,經林XX查得該表係彩色影印,要求達X公司補送正本後,發現該補送之正本與100年5月17日達X公司檢送之健檢表不符。
被告根本不懂電腦無法操作,怎麼有能力操作蔡XX專員所保管之掃瞄機,更別說製成影檔和修改資料。
被告如何在法院上提出對自己有利的問題呢 !!!!! 請求各位律師..

綺綺ㄦ 103-06-12 19:38

 

請求各位律師 !....麻煩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6-17 09: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偽造文書的部份,從您的敘述中無法判斷與被告有何關聯,又該健檢表原本為哪個單位所製作的?

2、本文建議您應該尋求正式諮詢,以釐清案情。

chiang 103-05-16 17:52

二哥有身心障礙,在經過討論後,將二哥的證件印章存摺交付於弟弟保管,但近日查看二哥存摺發現活存一百萬被領出,懷疑弟弟是帶著二哥至銀行將錢領出,領出的錢已不知去向,領走後再幫二哥申請禁治產,讓我們以為二哥的財產已經無法更動

想請問....
1.弟弟這樣的行為是否已觸法?如果要控訴他,要如何拿出證據指證?
當前能想到的是至銀行調出那天寫的提款單,並確定是我弟弟的字跡,因二哥行為不能自主,猜測提款單不是二哥所寫,或是直接質問弟弟並且錄音存證

2.二哥禁治產後,其監護人為我大嫂,想請問我大嫂是否只能管理我二哥的帳戶
也是不能私自動用二哥的存款?倘若要動用,需要怎樣的條件才能動用?二哥無配偶子女,兄弟含本人一共有四位(大哥 二哥 本人 弟弟)
以上問題 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7 01: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該取款條非您二哥所寫,弟弟似有偽造文書之疑義,您可蒐集證據,對其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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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on 103-05-12 17:47

我想還是稍微講一下案件好了

老婆的爸爸及弟弟皆領有中度殘障手冊 (智能障礙)非肢體障礙

由於祖上有留土地給爸爸及各兄弟,皆已分配完成

但是二伯再經過爸爸同意後賣掉一部分土地 (爸爸看不懂字,連自己名字都不會寫,只蓋手印

土地變賣後,所得金額並未交給爸爸,而是由伯父直接保管

請問這可以用什麼法律條文來討回金錢呢?

以上只是簡述,因為還有些事情..全打上去恐怕太多文

所以想再次請問有無辦法,台中市可以當面諮詢

而諮詢費用如何計算?

如要諮詢,可先電話討論,事務所在台北,不過台中案件也有接受委任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3 12: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二伯之行為恐有刑事偽造文書侵占之疑義。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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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 103-05-06 10:23

有問題想要麻煩律師們了


情形簡述如下

----
有一筆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是游XX(名字忘了),早年因故將土地設定地上權給陳振X(簡易庭通知上,原告理由內表明為該地上權設定時點為民國38年),嗣後游某過世,土地繼承人為其4子(其中游啟X欠兆豐商銀債務),而陳振X亦已過世,經其女至其孫皆未辦理繼承登記(現況為如圖列之被告之陳振X其女之子女共9人為陳振春之再轉繼承人,亦即該9人皆再轉繼承地上權)。

現因政府徵收可得之徵收補償費因地上權人與所有權人間無法達成合意(地上權人未全數簽字同意所有權人4人領取該補償費)以致無法領取該補償費(現補償費已入國庫專戶保管)。

其中游啟X因積欠兆豐商銀債務而,而銀行代位向陳家9人提起「請求確認土地增收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之訴,並同時於訴之聲明表示訴訟費用將由被告負擔。

想請問
1、被告該如何對訴之聲明中之訴訟費用表達不願負擔?
2、因債務人游啟X(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外之其餘四分之三土地應非銀行所得強執之範圍,且該比土地之部分仍有被告之一之建物座落於上並居住,被告仍欲領取該剩餘四分之三之土地之部分徵收補償費(簡單說就是剩下部分被告並不打算放棄其地上權),又該如何救濟
3、面對這案件是否應該與兆豐銀行私下聯絡想辦法和解?

您的問題較為複雜,是不是當面與律師溝通較易了解全盤,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5-06 13:13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建議你再還沒跟律師諮詢之前

不要貿然跟對方談和解

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以上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相關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6 14: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委任律師撰寫答辯狀,請求駁回原告訴之聲明,您具有地上權土地增收補償費請求權。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rain 103-05-02 23:42

各位律師好:

大伯父從五年前陸續匯錢給我父親保管,兩人只有口頭約定,沒有立任何字據,實際金額伯母並不知道。今年初伯父病重,和伯母回台灣,我爸為表示不會私吞,寫了保管書交給伯母,上面有記金額。現在伯母一直向我爸要錢,要求我爸把錢匯到美國。但是我爸想把錢開伯父名字,用新台幣保付支票交付伯母(伯母口頭說有美國監護人身分),請問有需要立契約證明我們已經給錢了嗎?先謝謝各位!

ps.目前伯父可簡單表達字彙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3 15: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對方寫收據或保留匯款紀錄,以利證明您有交付相關款項,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rain 103-05-02 23:07

大伯父從五年前陸續匯錢給我父親保管,兩人只有口頭約定,沒有立任何字據,實際金額伯母並不知道。今年初伯父病重,和伯母回台灣,我爸為表示不會私吞,寫了保管書交給伯母,上面有記金額。現在伯母一直向我爸要錢,我爸想把錢開伯父名字,用保付支票交付伯母(伯母口頭說有美國監護人身分),請問有需要立契約證明我們已經給錢了嗎?先謝謝回答!

ps.目前伯父可簡單表達字彙

   

1.有還款行為 最好還是需要有相關證明文件 2.如果可以立書面請伯母跟伯父都簽字 避免後續發生爭議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