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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耶 104-09-05 15:28

律師們好,前陣子簽了一張設計約與工程約合併的裝潢合約,但後來發現那位設計師他的木作品質不符我們的預期,因此上星期(工程尚未動工),我們去和他談,是否可以不做木作的部分?但那位設計師堅持裝潢的總金額要達到五十萬(我們當初的合約簽七十五萬,百分之三十訂金已付了二十二萬),若取消木作部分,裝潢總金額大概只剩三十萬。

 

然而工程契約上並未載明非要做到五十萬,只有在「工程總價」一條寫上七十五萬元的總價;而在「工程變更」一條則寫著:(1)甲方於必要時得變更工程之設計及內容,其因此而需變更承包造價及工程時間,由甲乙雙方協議用書面訂定之(2)由於上項原因,致乙方蒙受損害,甲方應補償之。 想請問: (1)我們是否可以單獨取消木作部分?而不必非得要做到五十萬? (2)若對方以材料已經叫了為由,要我們補償,我們是否該補償?
惠惠 104-09-05 00:36

您好

請問本大樓是交屋未滿一年的預售屋

第一次召開住戶大會時,並沒投票表決管理費金額,僅以預售屋契約約定收取是合法的嗎?

並且交屋已快一年,到現在收管理費入的金額是委員的聯名戶,請問合法嗎?因之前新聞有報管理費被委員拿走,我很擔心會發生,可拒繳管理費嗎?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1、2項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 你們在簽暑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會同事讓你簽署規約同意書,上面如果有載明管理費如何繳納,在你們自行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所以管委會可以向你催繳管理費。 管理費存入何帳戶屬於你們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要看到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才有辦法釐清有無問題。但若管理委員擅自將管理費、公基金領出花用,會觸犯偽造文書侵占背信刑事責任,你們將來可以提出告訴並請求返還。 拒繳管理費逾2期,管委會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聲請法院向你催討。 建議你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提出上開質疑,由區權人開會討論較妥。
104-09-05 00:06
極限健身中心桃園店會員。契約內容:簽約3年,36個月分22期繳,一期繳1286,目前繳了3期。因轉學因素無法在原地方健身,想終止契約,目前只使用一個月,請問可以退多少錢?還有哪些是消費者該知道的基本權利(ex:亂扣錢之類的問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5 21: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看您所簽立的契約所約定的退費條款選擇哪一款。

(一)扣除依簽約時單月使用費新臺幣 元乘以實際經過月數(其有未滿十五日者, 以半個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之費用

(二)無法認定簽約時單月使用費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 退費金額。業者並得另外請求依退費金額百分之 (不得逾退費金額之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賠償所受損失。

(三)個人教練課程: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例如:業者解聘或教練辭職)而終止 契約者,依簽約時單堂課程費用新臺幣 元乘以實際使用堂數。無法認定簽約 時單堂課程費用者,以總費用除以總堂數計算(小數點無條件去除)。消費者並得 另外請求以全部費用百分之 計算之違約金。

2、倘若業者無故拒絕,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般交易,於交付物品後,遇到瑕疵,常聽到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但是如果有一天,物品都還沒交到買方手上,就預先知道會有重大瑕疵,那該怎麼辦?買方還會心甘情願收下這瑕疵物嗎?

 

民法第354條及359條規定,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交付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而買賣因物有瑕疵時,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然而,法條規定是於該物交付後,才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權利。難道我知道我買的物有瑕疵,我還要硬收下來嗎?
惟實務認為:倘符合買賣標的之特定物於危險移轉(交付)前,已有明顯瑕疵存在,而該物之瑕疵不能修補,或雖能修補但出賣人表示不願為之者,應解為買受人在危險移轉前即得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並拒付相當之價金。
這種案例常常在買預售屋的時候發生,因為預售屋常常在建造的時候被買方查覺許多瑕疵,但錢又已經付了8至9成,難道要把錢付完,交屋後才能另外請求賠償嗎?
因此,法院放寬法條標準,認為房屋交屋,已有明顯瑕疵存在,而該物之瑕疵不能修補,或雖能修補但出賣人表示不願為之者,買方及得拒絕受領,並拒絕付款。
 
 
                                                         林俊賢律師
小白 104-09-04 11:44

最近在一間私人貸辦公司辦貸款信貸及車貸,可是後來因為信貸辦不出來所以就跟公司說車貸就不要辦了,結果一開始他先跟我們收6000元開辦費也不退,現在還說要保留契約內容裡的違約賠償求償的相關內容,我只想把契約拿回來,晚一他不還怎麼辦,明天就要見面我該怎麼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6 16: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是我方片面毀約,除非另外有約定,否則確實會有違約賠償的問題,至多只是多少的問題。

2、契約影本的部分,我方可以要求取得。

3、仍然屬於消費事件,可以請求消保官協助。

Hardy 104-09-03 14:53

想請教:

我老闆開設一間甲公司,旗下有許多行業

我任職於旗下A子公司,有用甲公司名義替我們做投保

但是我發現,老闆旗下B子公司(聘請契約工)的員工並沒有做投保

然後在出勤紀錄簿上是用A子公司的員工名字來作簽到

想請問這樣對我來說,除了被冒名以外,還會有怎樣的問題嗎?

又該如何處理?

謝謝!

張有爵 104-09-02 11:49

請問我跟桃園一位陳先生購買一輛自售中古車(非跟中古車行購買),價格為135萬,付款後陳先生卻沒有將車輛過戶到我名下,且聯絡不上,避不見面,當初有簽訂買賣契約,但事後查出陳先生使用的是假名,請問我能控告陳先生詐欺嗎?陳先生將面臨怎樣的刑責?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主張對方使用假名,顯有詐欺之犯意,提出詐欺取財罪之告訴,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於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賠償您所受之損害。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敘明案情細節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吳君燦 104-09-01 18:25

我在4年前買了一隻狗,也留著買賣契約書 但就在今年的2月,我跟男友分手 我用手機的line和facebook說過把狗送給他 但沒有簽下任何贈與或其他的合約 而在這兩個月不斷哀求他把狗還給我 他堅持不要 請問,手機的line和Facebook的聊天內容能夠成為我贈與他的證據嗎? 可是我們沒簽下任何合約 狗身上的晶片也沒更改主人名字 能夠以沒有簽下契約為理由把狗要回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1 18: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贈與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因此雙方只要合意就會生效。

2、除非有被詐欺脅迫等事由撤銷贈與契約,否則恐無法取回。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1 21:26

您好,狗狗在法律上屬於動產,又動產贈與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又您已經交付狗狗給對方,故除非他自願還你,否則難要回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1 21: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難以請求返還,可考慮領養流浪狗,解決社會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吳君燦你好:

若對方有妥善照護狗兒,那麼你應該可以感到放心。

若對方未妥善照顧狗兒,可依動物保護法第6條、第10條、第11條等規定向各縣市政府動保處檢舉

以上供參。

QQ 104-08-30 02:32

小包老闆娘,今年2月跟我借3萬說下月還,因為師父酒駕罰款沒法繳,她臨時現金不夠,找我週轉,結果時間到沒還就算了,3月又跟我借3萬5,說風管料錢臨時週轉不靈,我也借了,中間多次催討,都說請款不順要慢點還,一直拖到現在,直到上上禮拜,我才發現,有多名受害者,她的說法都差不多,上禮拜我催她還款,她話鋒一轉說,風管害她賠一堆錢,她想去高雄大學裡賣麵,需壓金五萬,要再找我週轉三萬,還拍給我看契約書,我說前帳沒清難再借,她又拍戒指什麼的說,要給我抵押,我都沒理她,目前所知受害人至少四位,金額接近40萬,還在調查有無其他受害者,她跟每個人都說下月還,可是沒人有收到還款,請問她明知還不起,還連續向多人借款,我可以告她詐騙嗎??我連契約的真實性也很懷疑,請她照給我看,居然拖了一個小時多,應該偽造成份居大。

 您好,

借錢時是否有留下證據,例如匯款資料、借據本票等等。如果期限到,可以向法院提起支付命令等。另外,如果早就不打算還錢,到處借錢,則可能構成刑法339條詐欺罪。

支付命令屬於民事事件。

詐欺則屬於刑事事件,有刑責。

QQ 104-09-01 22:09

想聯合多位受騙者告詐欺

請問 要怎麼辦比較迅速

damon 104-08-29 19:21

原本在一間公司上班,老闆要我去一間新公司上班並且簽負責人同意書,但是實際上我領的薪水一樣是這個職務的薪資,並沒有任何職務加給,我也沒有對新公司投了任何資金。我只做老闆叫我做的案件設計,其他公司決策已及財務狀況並沒有經過我手頭處理,所以原公司老闆才是實際負責人操作新公司的營運。

在今年五月的時,老闆叫我負責人轉至他找的人。以為沒事了,今年八月中老闆被原公司告了背信掏空,我也收到地檢署證人傳票要開偵查庭,我到財政部查原公司老闆還是原公司的負責人。

那公司之後但是還和客戶有些契約未完成被起訴,有稅金沒繳,或是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我身為前任負責人會有任何刑責嗎?還是由現任負責人負責?

我該如何避免我的任何法律刑責?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9 19: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刑事責任的部分會抓實際負責人,不過還是要依據實際犯行判斷,不能一概而論,雖然您非行為人,但是可能有共犯問題。

2、民事的部分,應該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塗銷負責人的登記

沈恆 (沈律師) 104-08-29 19:54

您好!

目前犯罪調查的對象應是實際負責人,您只是證人,只要據實陳述就可以。 您除了當人頭外,日後調查結果若有證據證明您也參與犯罪,才會以共犯處理。 以後應避免充當人頭,當了人頭才要尋求自保恐為時已晚。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damon 104-08-29 20:00

感謝回覆

已上財政部財稅入口網查詢過,現任負責人不是我本人

另外想請問

1.如果新公司在我擔任負責人期間做的任何案子已完成的案件、接了未完成的案件,將來客戶告公司,我是否有連帶責任

2.當初公司老闆叫我開了銀行甲存及乙存帳戶,也刻了我的小章,我是否要盡快取回。以及取消銀行帳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之後的案件,應由新的負責人來承受訴訟,而銀行的部分,既然負責人已變更,則建議您先發函向銀行通知,以免對方繼續使用帳戶,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9 22: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應先通知銀行負責人變更,並發存證信函請求公司返還印章。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9 22: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應先避免被認定前後負責人為共同正犯,並通知銀行變更負責人,印章應加以更換,並向公司請求返還印章。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damon 104-08-31 03:22

感謝各位律師給的建議,傳票上內容是寫

《因為我是前任負責人,為查明公司與上包公司交易的程式案件,到庭說明。》

公司老闆與上包公司的接洽全部過程我並未參與,只有老闆已經談好案件內容,交代我依照他跟上包公司談的需求進行程式編寫。

所以我接觸到這個案件的時候,只有至案件現場與上包公司的員工配合進行程式編寫。

1.這樣我有可能成為共犯嗎?因為我是依照老闆的編寫程式,並沒有與上包公司的人談任何合約,這樣我能否證明我並不是實際負責人?

2.如果公司的人知道我某些問題會回答我不清楚,實際上我也不知道,他們才拿匯款紀錄給我看,我還能回答檢察官說我不清楚嗎?

3.如果原公司股東知道我是公司老闆叫來做負責人,能告我是共犯嗎?還是因為我能證明我不是實際負責人,是老闆叫我來的,所以共犯不成立?

如同其它各大律師說明, 但是還是建議您先行備齊合約書等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您表示公司有您小章, 以契約上是否您為負責人

由於人頭案件通常比較複雜, 會建議您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c610074 104-08-28 13:26
想請問,我與我之前的股票營業員有債務糾紛,他說要幫我們投資選擇權

約定好保證每月獲利5%,從100年5月開始,一開始給他50萬投資,前三個月都有拿到5%獲利,100年8月又給他200萬投資,總共250萬每月有8%獲利,但後來拿到的錢都不足約定好的8%,他的解釋是股票不好,到最後連續拿不到獲利部分,才告知說把250萬本金說賠光,要他賠錢他竟將之前是屬於該有獲利的部份算是本金扣掉,只有還一筆70萬,剩下的約定每月還,有由他的媽媽匯款給我,後面又找我投資,說這樣能讓他加速還錢,有給38萬有簽所位投資契約,時間由103年8月到104年2月,要還的金額為52萬多,前面所欠的錢,說每月還他有負擔,改為半年還一次,後來都沒還,約定今年2月也要還款的50萬也沒還,打電話到他公司,他公司說他經離職,兩支手機也多不通,剩下還有約150萬沒還,請問這要怎麼處理,請幫幫忙告知我一下,謝謝

你好:

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中只投資契約請求返還投資款項並催討積欠債務。 準備相關證據(投資契約、對話紀錄、其他證據存證信函律師函)聲請支付命令。 如對方在20天內未異議,確定後可以強制執行對方財產薪水。若對方異議會轉程訴訟程序,你要在訴訟中請求。 建議你準備完整資料尋求律師協助或跟律師諮詢較妥,以免權益受損。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8 13: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相關權益必須依據雙方所簽立的契約書不能一蓋而論,否則連要告誰都搞不清楚。

2、倘若有欺瞞的行為,則可以考慮提告詐欺罪,否則僅是民事糾紛

3、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及證據尋求正式諮詢判斷要如何救濟

 

tii222 104-08-27 19:11
我的租約在7/31期滿 因房東無法回高雄點交(房東北部人) 所以找了位管理人代為點交 無問題我就離開了 約月中房東回高雄查看房況 也說了房況良好便將押金退還 我以為一切就此結束 幾天前 房東傳來訊息說房間一直有異味無法散去 懷疑是我的狗便溺在木板上所以有異味 房間有一整排窗戶 窗台下釘有長條狀木造板子 之前颱風窗台下便會滲水 木板也因受潮發出霉味 我自知租期內 窗台下都一直用來堆放雜物 寵物根本無法在木板上便溺 所以向房東主張我無需負責修繕房東認定是我的寵物造成要我負責 且當初有說過我的寵物若造成損壞會負責賠償 今天房東說估價出來拆除木造重做要一萬? 我說我只能負擔3000 他說還有木造之後會弄髒 牆面需要重粉刷他都沒跟我算了?3000他不能接受 說如果金額談不攏 只好訴諸法律我該如何是好? 我的契約都結束了還需要照契約內容在台北法院開庭嗎? 契約寫 乙方有違約情事 甲方涉訟乙方要負擔訴訟 律師費用 是說不管結果如何費用都是由我支付嗎? 所以我只能接受房東開出的條件認賠???

你好:

實際狀況要看租賃契約才能釐清。 若木板損壞不是你所造成,而是颱風所造成,你無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若木板損壞確實是寵物所造成,屬於租賃契約糾紛,你必須依照租賃契約違約條款負擔律師費用,訴訟費用則是由法院判決定負擔比例。 你有約定以台北地院為管轄法院,將來涉訟房東可能會在台北地院起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租約雖然終止,但仍不影響損害賠償的請求,惟房東請求之金額並不一定合理,此部分您可以據理力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23 104-08-27 14:26

朋友在第四台擔任催收時薪人員,任職已有八個月,從未簽任何關於定期契約的事宜.但在前日雇主突然要求他要簽,而時間只到年底.年底後若不續聘,要他自動離職.

他從未聽說催收部是短期,我們的印象只要有人沒繳費,就需催收,不算短期吧?他的主管給他理由是會全改正職,不要時薪人員了,朋友都任職八個月了,也不能當正職.主管現在都追著他跑,逼他簽這份定期契約.還說就算不簽,年底到了,"專案改變"也是要叫他走人,這樣可以嗎?主管要他給理由為何不簽,別的大學生都簽,他為何不願簽,他也跟主管說沒保障,主管告知這個不是理由,每天逼他..不然就是自己請辭,可以這樣嗎?

朋友想求穩定工作,主管這樣對待讓他情緒很難受,上班都很痛苦...他該如何做才能喝止主管行為?真的要上法院才行嗎?謝謝各住律師幫忙

你好:

法律面上,催收人員就算是工讀生原則上都是不定期契約,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9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才能約定為定期契約。雇主要求訂定定期契約是要迴避終止契約資遣費的問題(勞基法第18條),但是雇主無權單獨、片面變更勞動契約,你朋友可以拒絕雇主的要求,拒絕不會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不用擔心被解雇。 實際面上,雇主會刻意刁難你朋友,逼他自動離職。 建議你朋友先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看情況再判斷如何處理後續事宜。 另外,依照勞基法第79條規定雇主違法行為可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小昭 104-08-26 21:46

您好,請問我在104/8/5和租客簽了房屋租賃契約書(租店面),租期寫104/10/1開始,租賃期限2年,中間兩個月是答應給客戶的裝潢期間,這兩個月同意租客不收租金,只請租客需自行承擔裝潢期間產生的水電費及管理費,當初簽約時已先收2個月押金,房租尚未收取,但客戶在104/8/20告知另有考量想提前解約,想請問這兩個月的押金可否不退? 租賃契約裡面有提到,租賃期間內以方若提前搬離他處,乙方應賠償甲方2個月租金,但擔心租賃契約寫的租賃期限是10/1開始,不知道會不會影響賠償效力?

條約裡沒特地明文寫上給與兩個月裝潢期限,但有押簽合約的日期,這樣有影響賠償效力嗎? 當初簽訂合約時,已給鑰匙,且也開始清空裡面不需要的桌椅,因為中途解約後還要另找租客,且也要付給房仲代找費用,成本其實也很高,所以不希望退還押金,但有點擔心租賃契約的效力,請幫忙回答一下疑惑,謝謝您

另外想請問,之後簽訂合約時,是否應該把這兩個月的裝潢期限,也明文列入合約,才比較有保障?


你好:

實際情形要看到租賃契約內容才能判斷。 依你的所述,租賃契約有約定違約條款,並以2個月租金為損害賠償總額,你可以就押租金部分求償,並無任何問題。 你所給的2個月裝潢期間不收租金租金自10月1日開始起算,這2個月的時間屬於無償的使用借貸,由於租賃契約提前終止,會使使用借貸失所附麗,你可以向對方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但金額不會依照租賃契約約定之金額,而是依照客觀情形去判斷。 將來要訂定新租賃契約契約條款最好清楚約定,以免產生爭議。
Jiang 104-08-25 23:00
透過房仲購買房子,也有履約保障,已經過戶尚未交屋。 在驗屋階段發現有問題,後來證實為氯離子超標,所以要解約。 請問符合契約書條件的話是直接可以解約,還是得透故調解,法官判決後才得以解約,並且拿回已付出的金額呢? 買方需要負擔什麼費用嗎?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5 23: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依照契約約定之解除契約方式請求解除契約之,通常需先發存證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發存證信函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5 23:10

您好,若契約規定綠離子過高可以無條件解約,則可以依據契約之規定解約

解約後需要回復原狀,但若對方不理會,就需透過法院。

不過因為買賣雙方有透過履約保證,故若真有綠離子過高之情形,履保通常會將價金先卡住,故不用太擔心。

小珍 104-08-24 14:07

各位律師您好:

2014年我買了預售屋,因為是邊間,考量可能會被架設電線桿或變電箱,因此在簽約前有和建商要求在契約上註明不得在我買的房子旁架設電線桿或變電箱,建商同意後我才願意購買,如今交屋在即,上週六發現買的家旁被架設了電線桿,想請問這樣能否要求解除契約並要求相關費用求償呢?

 您好,

若您的條件為契約重要部分,且有解除條款,卻實有可能解除契約,甚若造成損害,另得求償

建議:建議先拍照存證,並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要求改善,若未改善或無法改善那只好行使解除權。歡迎來電諮詢。

周利皇 (周律師) 104-08-24 15:36

您好:

契約上既註明房屋旁不得架設電線桿或變電箱之約定,且顯見若賣方無法達成此約定,您就不會購買該屋,則若賣方違背時,應先視契約之約定,有無基此賦予解除權,若無,亦可依民法規定予以解除契約

小珍 104-08-24 17:17

 當初契約有提到如交屋前發現有電線桿,可和建商解約並"無息"退還頭期款,

(去年太笨沒注意到無息兩字~泣)

但因等待了一年,房價又變高了,況且平常去監工時也要花時間和金錢(油錢),

且很期待新居落成,

可否另外要求精神賠償

小珍 104-08-24 17:22
回覆 周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契約上既註明房屋旁不得架設電線桿或變電箱之約定,且顯見若賣方無法達成此 ... (恕刪)

 

當初契約有提到如交屋前發現有電線桿,可和建商解約並"無息"退還頭期款,

(去年太笨沒注意到無息兩字~泣)

但因等待了一年,房價又變高了,況且平常去監工時也要花時間和金錢(油錢),

且很期待新居落成,

可否另外要求精神賠償

小珍 104-08-24 17:23
回覆 林律師-禹盛法律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若您的條件為契約重要部分,且有解除條款,卻實有可能解除契約 ... (恕刪)

 

當初契約有提到如交屋前發現有電線桿,可和建商解約並"無息"退還頭期款,

(去年太笨沒注意到無息兩字~泣)

但因等待了一年,房價又變高了,況且平常去監工時也要花時間和金錢(油錢),

且很期待新居落成,

可否另外要求精神賠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4 20: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精神損害賠償尚難請求之,建議若能解除契約返還款項,實為上策,不建議另外提起訴訟,尚需花費法院裁判費用律師委任費用,原告亦須盡完全之舉證責任,難度不可謂不高,若能和平解決,解除契約返還買賣價金,實屬萬幸,應將訴訟之時間勞力費用成本均全盤考量之,不見得真的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此時應可主張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例如簽約費用、另失訂約機會等之損害。

阿智 104-08-24 13:11

各位律師您好:

據我目前所了解的,只因漏水瑕疵就要求解除契約視乎有點遷強

可是如果是賣方因漏水事件與他樓住戶有糾紛尚未處理,在買賣過程隱瞞無告知於我的情況下將這糾紛事件丟給我自行解決.

只是單純的漏水瑕疵賣方願意修繕的話那好解決,但現在是還牽扯到與他樓住戶的糾紛,賣方非但隱瞞還已所有權人已轉交給我為由,將此糾紛推給我然後置之不理.

現在我與賣方有買賣糾紛,現在又有與他樓住戶有漏水糾紛,我真的很無力,

請問這樣能否要求解除契約跟要求相關費用求償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4 13: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於交易過程並未保證或是告知無漏水瑕疵,只是雙方都沒有提到,則至多只是要求減少價金或是賠償問題,反之,則可以要求解約

2、有關於漏水瑕疵的部份,除非有約定現況交屋,否則縱使我方無法要求解約還是可以要求前屋主負責,造成其他住戶損失的部份亦同。

你好:

漏水之瑕疵與前屋主跟住戶之糾紛要分開來處理。 漏水之瑕疵要依照物之瑕疵擔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解除契約要未顯失公平,所以比較困難。 住戶糾紛要看你買賣契約有無特別約定,若無原則上危險移轉前之糾紛均與你無關,請住戶去找前屋主,但房屋點交給你而由你占有後,房屋漏水造成住戶之損害則必須由你負責處理。 你可以跟前屋主談,請屋主負擔上開費用。 建議你先聲請調解調解無效果再訴訟主張權利。
周利皇 (周律師) 104-08-24 15:29

您好:

首先應視漏水瑕疵已到何種程度,若已屬嚴重影響日常生活,則仍可能解除契約,否則應僅可要求賠償或減少價金。另有關與鄰居間之漏水糾紛,應視事實發生之時點為何而定,若在交屋前所發生,應由前屋主自行負擔,若在交屋後始發生,則可能應由您負擔。

阿智 104-08-24 17:38

已嚴重影響,廚房跟浴室在下雨.   

糾紛是賣方之前就有的他有當面在仲介還有我面前坦承. 應該是說溜嘴

區公所調解會申請調解賣方也都不到

剩下的只有訴訟,但我不曉得訴訟我能求償的底線在哪?

譬如裝潢跟一些合約上的費用,稅費,銀行貸款利息等等,只要是因為這房子所花費的是否都能求償??   包含訴訟費用

 

賣方透過仲介表示只願負責該樓管路修繕,至於與樓上漏水糾紛堅持不出面,要我自己解決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4 20: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瑕疵難以解除契約,解除契約之標準大部分為影響結構安全,至多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惟仍不建議您提起訴訟解決,提起訴訟除須繳納法院裁判費委任律師費用及法院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鑑定費用,以上費用加總,均可能甚至超過您所請求之損害賠償,建議與對方協調處理,若對方願意維修降低您的損失,其實實為上策,可加以考量訴訟費用時間勞力等成本,不見得真的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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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4 21: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瑕疵難以解除契約,解除契約之標準大部分為影響結構安全,至多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惟仍不建議您提起訴訟解決,提起訴訟除須繳納法院裁判費委任律師費用及法院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鑑定費用,以上費用加總,均可能甚至超過您所請求之損害賠償,建議與對方協調處理,若對方願意維修降低您的損失,其實實為上策,可加以考量訴訟費用時間勞力等成本,不見得真的划算。

小倩 104-08-23 16:14
債務人將動產跳票後,未取得債權憑証前過戶債務人的姐姐。姐姐出庭刑事庭當証人,稱雙方售價330萬,妹妹於另一庭刑事庭亦稱330萬。近期告雙人通謀虛偽,二人提出買賣契約書,且口供全改成售價如契約書所載為610萬?請問可否告姐姐偽證罪?

你好:

應先釐清提告刑事部分是何情況。 若能證明是通謀虛委意思表示,而具結作證部分屬於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會構成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 若只是金額記錯,不會構成偽證罪。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3 18: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詐害債權或是損害債權案件裡面,有關於動產的價金應該是重要事項,蓋法院多會以此認定交易是否與常態交易相同,應該釐清當初錯誤論述的原因為何?要構成偽證罪不是不可能的。

2、建議應該您的姐姐、妹妹、您共同尋求正式諮詢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

動產交易標的金額應屬極重要之事項,若非時間過久記憶應該清楚,依情況所述,若證據充分,確實有可能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且於刑事庭做證,甚有可能觸犯偽證罪。

建議:刑事做證應該不只詢問金額,應會詢問交易辦法、方式、地點等等很多狀況,應由蛛絲馬跡的筆錄還有實際狀況去全盤釐清是否成立偽證罪的可能,應安排律師當面詳談為妥。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3 20:32

您好,建議蒐集更多證據,並比對對方在開庭經具結所供述之證言及現金開庭所供述之證言,提出偽證罪告訴。

恰拉 104-08-22 20:57
我朋友出租整棟樓房三樓半(以一個月三萬出租全新不含傢俱)給人住用以及開設美髮院 因為跟要租人的長輩有熟悉所以 即使《簽完契約》後(是一對夫妻,簽約是老婆保證人是老公) 就沒先拿押金以及租金押金2個月租金2個月都未拿)現在事隔一年多了 當中曾經也承諾以每個月3000元慢慢償還(所以共還了三萬) 但事實上也只給2-3次 直至最近在催討時 對方丈夫開始對我朋友說這是他老婆欠的債甘他什麼事(目前共積欠金額12萬)男方也在契約中簽名蓋章難道都沒責任償還嗎? 請問我朋友該走什麼法律途徑把對方剩下積欠的金額 全部討回來呢? 拜託了? T.T..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以求程序之簡便,並應檢附本件租賃契約作為證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2 23: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先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債務人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均未提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為確定,您即可以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人之財產清單,並進行強制執行之動作;然若對方有異議,法院會通知您繳納裁判費用後,轉入訴訟程序唷!

 

您好,積欠兩個月租金以上就可以催告並終止租約,所積欠租金對方老公既然是連帶保證人,就有義務要負責,你可以對他聲請支付命令,向房客跟連帶保證人追討,如不償還,等支付命令確定以後就可以進入強制執行,執行對方名下的財產

阿米 104-08-22 15:04

律師您好,有個問題很不好意思想要請問

我們家在前段時間購買了一間[預售屋],款項的部分也繳了前面的271萬元

但現在問題是,建商使用執照在房屋契約中註明該在[103年七月九日前完成],但直到現在依然沒有核過

我們家裡已經很認真的討論要退戶,也去詢問過

這邊是因為建商違約故我們應當是不用付違約金?

而考慮到退戶這一塊,聽說是要寄存證信函,但我去尋找了一下。卻發現根本不知該對存證信函書寫格式如何下手…

我所查詢到的資訊說,必須要先經過〔催告〕才能進行〔解約〕,請問〔催告〕程序必須在寄出存證信函多久才能夠進行解約呢?

希望律師能夠幫幫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審視契約內容後,再決定下一步如何進行,現階段並非表示您們即可解約,而一般契約內容應有違約金之約定,所以仍應就通篇契約來審視後,再研議有無解約之空間,而本件您們可以先發存證信函催告對方履行契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2 23: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契約撰擬存證信函,定期限催告建商依約履行,若屆期建商置之不理,再發存證信函請求解除契約、返還買賣價金及損害賠償,可能後續亦必須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蹦蹦 104-08-21 20:18

你好,我是網路賣家,有提供7-11取貨付款給買家使用,商品拿到7-11寄出時就必須先替買家墊出運費,商品7-11只幫忙保留七天,第五天已經有傳送簡訊告訴買家,第七天也有傳送簡訊給買家,請盡快前往門市取貨,也有撥打兩次電話,但完全無人接聽,請問買家這種舉動是否屬於惡意不取貨,是否算是違反買賣交易契約呢?

如果要提告民法367條,是否合適呢?

因為最近不取貨案例非常多,才會想要提出告訴要求賠償運費損失。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1 20: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消保法有猶豫期間規定,因此此部分要要求賠償或是履約都是不容易的。

2、除非有證據證明對方是故意為之的。

蹦蹦 104-08-21 21:02

你好,買家下標商品時,系統會先詢問是否同意購買商品,如果同意購買再點選同意這個選項,買家下標當晚我就將商品寄出了,也有聯絡買家盡快前往門市取件,但買家完全沒有動靜。

訂單上都有買家下標日期與時間,還有我的出貨日期與時間,這樣是否算是買家故意不取貨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除您所述之證據外,也要看對方有無正當理由不取貨,才能判斷是否有構成詐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evin 104-08-21 11:16

律師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

首先我接到一通自稱為花旗銀行公司的債務整合專員推銷電話,

剛好我有債務壓力問題需要解決,但在不想影響銀行信用前提下辦理整合債務,

該專員向我保證不會影響信用,但是不能在貸其他貸款,以及使用信用卡,

之後雙方約見面,一見面我才知道原來他們不是花旗銀行公司的內部人員

但是詢問後他依然堅稱自家公司 有跟花旗銀行公司簽約合作

對方見面沒多久就要求要使用信用卡查詢,信用卡債務

我也天真的拿出來給他看,但在看他開始抄卡號時,我就緊張了

果然沒3分鐘,手機就傳訊息刷了一筆24000元的金額

然後該業務就說那是他們要節稅,所以要額外刷手續費,

而且還一直跟我說刷卡銀行問,只能告知是刷3c產品

否則就算違約,利息無法在約定的%數下

當時只想著要能不能降低我的債務月付金,盡然忽視這麼嚴重的盜刷問題

我真的感到自己感愚蠢與自責,接著又被他的花言巧語說得天花亂墜

似乎還有簽了信用的授權書,還有雜七雜八簽了很多,這真得很對於我現在很不利,

現在因為我打電話去花旗銀行確認有無這家公司,花旗銀行說沒有也沒有跟誰簽約,再者我想辦理得是整合債務,但我卻發現他們幫我辦的是債務協商,

卻又不跟我說明白,兩者最大差異是銀行信用會受損,所以我想要停止辦理

但他們卻堅稱我有簽合約開始辦理,不肯退刷我的手續費用,令我非常不滿

首先以花旗銀行公司混淆 取得我信任 

再者以竊取方式拿到我的信用卡

刷完卡才跟我說,我都沒同意要刷,然後以一些話數取得我信任,簽屬許多文書

但是卻一直隱瞞我是在辦理債務協商,跟我的認知差異甚大

請問律師先生

很可惜我手邊沒有錄音檔,可以證實我們談話內容,我很想取回我的手續

我認為我隔天就已經要求終止辦理了,但他們堅持要走合約違約金兩萬

只願意退刷四千,我難以接受,所以到處詢問辦法,

我查詢消保會有一條法則說定型化契約有審閱期

這期間消費者有權終止契約,並不用付違約金,不知是否適用? 

打1950問消保會建議我上網申訴並詢問刷卡銀行

可惜問刷卡銀行能否退刷,他們說不能,建議我報警,

直接到警局報警,警察說只接受刑案,而且直指我合約都簽了,沒有轉圜餘地

叫我到地方法院去問法律諮詢,

到地方法院,可惜律師沒遇上免費諮詢時間,遇上一位小姐,建議我上法扶機構詢問,可惜也沒碰上律師

所以請問律師,我的情況上法院控訴,還有希望嗎?

而且可能構成刑事案件嗎?

因為他們公司在高雄,合約上有寫說民事糾紛時要到高雄法院

但我住苗栗,有交通上困難

他們偷刷的信用卡,都被他們刷爆了,

債務上已經很煩心,碰上這種幾乎跟詐騙集團一樣的代辦公司

真的是求助無門了,

請求律師能給我一些建議,謝謝您

你好:

要處理債務問題建議你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尋求協助,法扶可以提供完善的諮詢跟建議,切勿聽信民間信用整合業者片面之詞。 你與業者有簽署契約,該份契約是否違反消保法11條之1審閱期間規定、第12條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之情形,要看到契約才能判斷。 建議你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諮詢及協助,若符合條件會指派扶助律師為你爭取權利。你也可以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依照消費爭議程序處理。
小賢 104-08-18 10:43

租賃契約已經到期,積欠3個月的租金現在找不到人

他開服飾店,所以屋內留有大量衣物

我只要他把衣物處理走,但找不到人

請問這些東西要怎麼處理??

 

你好;

可依民法第4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若有給付押金,依照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定,必須先扣除押金後,積欠租金達2個月以上才可以終止租約。 可以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租金租賃契約終止後,可依民法第455條、767條規定,起訴請求遷讓房屋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將房屋點交與你。 建議先聲請調解調解不成再依上開程序主張權利。
周利皇 (周律師) 104-08-18 15:12

您好:

建議先催告終止租賃契約,再依留置權規定執行即可。

您好,您可先訂催告時間終止租約,並得留置他所留下的衣物,再依據債權關係,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Albert 104-08-17 21:46

各位律師 您好,

想請教關於房屋漏水一案。

小弟在2014年初於外縣市購買一透天房屋,屋況說明書載明無漏水,但於交屋時發現部分牆壁出現嚴重壁癌,另一房間壁紙浮起,因此當下請代書暫撥部分買屋款 ,待賣方提出解釋。賣方請第三方估價,並提出賠償修繕金。在過去的判例漏水不屬於重大瑕疵,只能接受賠償,並由仲介撰寫一同意書。同意書內容完全站在賣方立場,寫到賣方已針對漏水修繕補償金額,爾後不在負任何瑕疵擔保。

因本身在外地工作,一直未整理修繕,然問題在數月前發生,我常住兩天下,發現廁所排水管有嚴重漏水,向仲介反應完全不理會。我想前屋主必然是抱僥倖的心理,今天如果我翻新廁所了,那問題前屋主就可推得乾淨,而我因不知問題點,如翻新後依然會漏水,就變成是我請來的施工所造成的問題。

想請問的問題如下:

瑕疵擔保的期限是多久 是依第356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嗎?

2.簽立的同意書是否有機會依※民法第366條: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3.因賣方故意用壁紙隱藏瑕疵,是否可依此情形,提起詐欺罪。或依廁所一般排水管嚴重漏水,是否構成詐欺罪。

4.仲介方在撰寫同意書時並未針對買賣契約中的瑕疵擔保是依法律條文所明定的內容撰寫,而是一味告知賠償是一次性賠償,問題是有些瑕疵是不易立即發現,是否可追究仲介沒有按買賣契約內容撰寫,是否構成背信

5.如要申請簡易庭,應該是提民事還是刑事

煩請各位律師能給予指點

謝謝

小陳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7 22:01

您好,針對的問題回覆如下:

1、瑕疵擔保責任時效就是365條規定。

2、倘若該和解書已經簽立,則可能遭到包含在裡面,必須審閱該和解書。

3、有關於隱瞞漏水問題,是否涉及詐欺罪,在法律上應該有爭議,建議還是以民事途徑解決。

4、就您所述的狀忘,應該先請工程公司進行評估,究竟瑕疵為何?修復費用為何?屆時再尋求正式諮詢判斷如何提告為佳。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曹大律師所言,並應針對漏水處為證據保全,且本件也應證明先前已有漏水情形,若仲介也知此事,則也可以一併向仲介請求退還仲介費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自始就有漏水

對方卻刻意隱瞞

那麼要走刑事詐欺

如果不是那麼就要走民事訴訟處理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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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8 11: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瑕疵若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前屋主明知漏水瑕疵,且故意隱瞞漏水瑕疵,方有構成施用詐術之可能,證明難度頗高,不容易構成;若欲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亦必須證明瑕疵於契約成立前即存在,通常法院會要求土木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作鑑定及估價,若未估價,還會要求動產估價師公會估價,以上鑑定費用,可能均遠遠超過律師費用,亦須加以考量之,若損害金額不大,建議以協調方式處理,降低損失較為實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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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很遺憾您碰到這個問題,希望以下回覆能替您解惑:

根據您的初步描述,房屋目前發現的瑕疵有『壁癌』與『廁所排水管漏水』等。

當初簽同意書時,似乎只針對壁癌,賣方已經提出修繕金額,但當時我方並未發現

廁所排水管瑕疵,既然我方不知情,若賣方有意不告知或者以裝修方式加以掩蓋,

仍有給付瑕疵物之可能,該同意書可否免除該部分瑕疵責任,容有爭執空間,此部分

就得看實際屋況判斷該廁所排水管瑕疵是否屬於不能立刻發現的瑕疵以及同意書內容

而定。

依據法律規定,仲介對於房屋有向買方調查與說明義務,該屋況說明書填寫未漏水,卻

發生壁癌與廁所排水管漏水情況,若能證明房仲疏失,依據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買方可以主張房仲連帶負責。

至於刑事部分例如詐欺背信罪,無法一概而論,真的得看個案證據判斷是否能成立。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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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rain 104-08-17 00:59

我於前兩天未滿一個禮拜簽約慶云生前契約,因朋友的說服加入了a級會員,當時聽著聽著真的覺得不錯,還說這是未來的趨勢,當下就忍著痛付了現金8萬及刷卡4萬多,總金額12萬多…加入成為a級會員,而且付完這筆錢我已經快沒生活費了,之後回到家上網搜尋了一下,發現慶云的消息,都是非常負面的,現在後悔到睡不著,只想要解約及拿回那12萬多,現在先生還不知情,我不敢想像我先生知道後的後果…請問是否能解約及全額退回這筆款項,我在網路上有看到簽約未滿14天都可全額退回,拜託…我很急…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7 09: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發存證信函請求解除契約,並立刻至各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林俊賢 (林律師) 104-08-17 10:07

 您好,

因為沒有契約無法確定契約內容,但有些定型化契約有審約期(7~30天),或該契約本身就有解除條件,建議盡速發存證信函主張解除契約,看看對方公司願意退還多少,能拿回多少是多少。若不會寫存證信函可以找專業律師服務,或來電詢問。

周利皇 (周律師) 104-08-17 14:28

您好:

依規定,您可在簽約日後14日內要求解約,並請求退還全部價款,若有寫存證信函之需要,歡迎再與我洽談。

rain 104-08-19 17:15

昨天有去辦理退件事項,但他們說行政剛好請假,便改寫委託書辦理退件,約我這幾天去拿回當初繳交的八萬,說刷卡四萬多會刷退,除了拿回現金我是否還需要將契約書拿回來自己銷毀?

匿名 104-08-16 15:45

小弟於進入公司時向主管購買中古車,已過戶,並於6號晚間交車,已付X萬頭款,尚餘Y萬尾款於90日內應繳付,合約中無載名保固里程、保固引擎等字樣。

在第四天(11號)時車輛行駛中突然冒煙(此時小弟約使用了200KM),見狀便停於路邊,賣方使用信用卡免費拖吊服務協助拖到修理廠,技師看過僅為壓縮機故障尚無安全疑慮,小弟便駛回公司並於下班後再駛至認識的汽修廠,技師看過後發覺除了壓縮機尚有一異音可能為引擎部分有故障,小弟因不敢再行駛便先將車輛置於汽修廠。

此時才正視此份合約......發現於定型化契約中對於買方保障有利之條件大都已刪去,違約情事訂於第五條中,內容下:「合約成立後,雙方不得違約,若甲方違約不賣,應接已收定金款項加倍償還乙方,若乙方違約不買,或不能於約定期限內付清餘款,甲方得以沒入乙方所付之定金,並有權收回該車。」

小弟已經對這台車失去信心,現在因車輛需維修才能行駛,不曉得後續該如何處理,想退車好像又不知道怎麼判定車輛瑕疵,現況想談尾款不繳交,想問依照第五條訂立的,是否我可以於90日後,讓他依合約有權回收該車,但又不曉得這裡指的該車是3個月後的現況交車嗎?還是必須要修妥?屆時如他不收回我必須一直掛名於車子,我可以辦停駛或如何因應?

kiki 104-08-15 20:54
您好,我目前任職航空業。當初進此公司時,公司有要我簽契約,需在公司服務滿三年,若因個人問題自行離職,得付訓練費用20萬,訓練費用賠償可因服務時間,逐日遞減。目前我已在此公司服務1年5個月,但由於身體狀況不佳,但又未能符合公司留停標準,故無法申請留停。目前正在考慮離職,但龐大的賠償金,實在難已消受。這陣子也因?車禍受傷,向公司請了很多天假,因而被公司記過處分,以致於被公司遣散,但公司卻要求我簽自行離職書,照樣要賠違約金。請問,因過被遣散,也要賠契約中的違約金嗎?有無簽自行離職書,差別在哪裡? 現在公司逼迫我簽自行離職書,賠錢走人,但我還未簽,這龐大的違約金,實在讓我負擔不起。 請問現在我該怎麼做?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5 21: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久任違約條款,雖然有一定的要件,但是國內航空業久任約條款大多是有效的。

2、一般而言,久任違約條款是不分如何離職的,除非符合例外規定。

3、建議您應該備妥契約書之後尋求正式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5 22: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盡量履行契約,否則仍有違約金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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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請先確認你是否是自願離職,若未被迫離職而是自願,雇主有權依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向你請求償還訓練費用違約金,你可以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酌減違約金,但法院因法律見解不同不一定會酌減。 若你是被迫離職,在釐清雇主是否具備懲戒解僱之事由前,切勿簽署自願離職同意書。請先確認你違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之情節是否重大,若不重大,雇主無權解僱你,你可以主張僱傭關係存在,免負擔訓練費用違約金。 若雇主具備懲戒解僱事由,雇主讓你簽署自願離職同意書,則對你較有利,可以考慮簽署,並負擔違約金。
方安遠 (方律師) 104-08-16 00:41

 方安遠 律師   答覆:

 

一、 因過被遣散,也要賠契約中的違約金嗎? 這要看契約有無約定,如契約未約定,原則上應該不用賠。我所看過航空公司關於地勤人員的勞動契約,裡面約定「服務未滿三年自請離職或因侵害甲方(航空公司)權益而解約」需賠償違約金,因過被遣散是否算是侵害甲方權益,可能有爭議空間。

二、 違反最低服務年限須賠償違約金的契約條款,某種程度上是剝奪勞工依勞基法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自由,因此法院實務上有認定為有效,也有認定為無效的判決,具體判斷上會視公司投入的成本與最低服務年限長短、違約金之數額來衡量該約款是否合理。此外,也有雖然認定約款有效,但法官對於違約金給予酌減之案例。

三、 有無簽自行離職書,差別在哪裡? 第一,前述是否須賠償違約金的問題。第二、自行離職,公司不用發預告期間工資與資遣費。第三、自行離職,不得請領勞工保險之失業給付。

四、 不論是勞動主管機關或法院實務,對於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解僱員工,向來採取嚴格的標準審查。依你所述,公司對你記過處分,以致於被公司遣散,但公司卻要求你簽自行離職書,公司這樣的處理方式有可能違反勞基法規定。如果公司是依勞基法第11條第5項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那麼公司須證明你不能勝任工作的事實,且應發給你預告期間工資與資遣費。如果公司是依勞基法第12條第4項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那麼公司須證明你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事實,且公司應在知悉該事實之日起30日內,向你表示終止勞動契約。公司如果沒有踐行上述程序,解僱可能無效。

五、 如果你因身體狀況必須選擇離職,建議你可以先與公司協調降低違約金,大家好聚好散。

 

以上敬供參考,如有其他問題, 可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或約時間會談, 但請表明身分及稱謂。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公司這樣做是違法

如果資遣你就必須給資遣

且不能跟你要違約

而你自願離職就會有違約

差別在這邊

建議你先不要簽任何文件

律師協助你處理後續問題

並且請主管機關協助調查

這樣對你才是最有利

你這案子強烈建議要請律師

不要因小失大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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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 104-08-15 16:54

想請問,我家新蓋好的社區(1年多不到兩年,當初是預售屋),就因為颱風來於是牆壁漏水(牆壁一直冒水出來),天花板滴水,陽臺外的玻璃整片被吹倒樓下鄰居家,

因為88風災,我家牆壁會漏水,窗框的牆壁有45度角裂縫,鄰居家陽臺的玻璃整片連同「欄杆」被吹到樓下鄰居家,然後建商說“天災”他們沒理賠,所以要自行處理,但才蓋不到兩年,前年12月交屋,去年7月我們才搬進去。
牆壁漏水竟然推託是因為颱風太大(那為何別的建商蓋的房子就沒事)
陽臺外圍玻璃被吹掉也說不管他們的事,所以要住戶自行維修!!!!!

請問這我可以請建商全權負責嗎?
因為他說契約上面寫說保固一年,而且天災不算。(可是蓋好至今,都沒遇過較大的颱風,所以一年內也無從知道房子居然會漏水)
但我覺得牆壁會龜裂跟玻璃陽台外圍玻璃碎裂跟他們當初蓋的時候沒用好有關係...... 

你好:

是否是建商建築時之瑕疵,要送鑑定才能釐清。若屬與建築瑕疵,你可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但要依個案情形判斷解除契約是否顯失公平,若顯失公平只能請求減少價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之瑕疵的舉證責任原則上會在住戶身上,因此若進入訴訟程序,則一般均會送請鑑定,所以建議您們住戶間應把相關事證蒐集完整,以利將來主張,當然天災的部份,也是攻防的重點,所以您們應證明颱風來之前即有瑕疵存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5 22: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請求建商限期修繕,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請求損害賠償,惟仍建議您若能與建商協調處理,應盡量避免以訴訟解決,以避免提起訴訟花費過高之訴訟時間勞力費用成本,不見得真的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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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5 22: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請求建商限期修繕,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請求損害賠償,惟仍建議您若能與建商協調處理,應盡量避免以訴訟解決,以避免提起訴訟花費過高之訴訟時間勞力費用成本,不見得真的划算。

剛剛 104-08-18 16:30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之瑕疵的舉證


請問鑑定費用是我方出?還是建商?

 

剛剛 104-08-18 16:41

請問我可以請誰來為我做鑑定牆壁確實是建商的結構疏失?

Jade 104-08-15 13:57

Dear 律師您好

小弟去年7月買中古屋,當時屋主確認無漏水現象,契約也勾選無漏水,

買後約三個月發現漏水,立即通報,屋主有派人來做屋頂,屋內防漏,今年七月屋內有再補強一次

但今年8月蘇迪勒颱風發現新的漏水,而且漏水現象非常嚴重

這樣我們還有權利要求屋主修繕嗎...><

感恩

雍智

鑑定後確實是舊有原因產生的漏水,當然就可以要求賣方修繕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5 22: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請求限期修復,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仍建議您若能藉由協調解決,應盡量避免訴訟,避免花費過高之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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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an Chen 104-08-15 13:11

祖父先前賣土地取得大筆資金,近期計畫償還父親公司與銀行間的貸款。當初父親公司與銀行貸款時,所有公司股東皆列為連帶保證人。唯祖父非公司股東

1.想請問若祖父想幫父親公司渡過難關,直接償還債務是否涉及贈與稅? 

2.又若祖父與父親公司簽立借貸合約,約定公司固定償還利息至祖父帳戶,是否比較妥當? 又該筆債務金額龐大,即使簽立借貸契約,短期內恐無法完全償還祖父,加上祖父年事已高,請問若祖父離開人世後,該筆債務是否列入祖父遺產總額中?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5 13: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與公司以借款的方式處理。

2、倘若您的祖父過世,則該債權仍然屬於遺產範圍。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借貸契約,並且分析股東間、公司與銀行間的債權債務關係。

Ryan Chen 104-08-15 15:0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請問若邀請祖父成為股東並與銀行重擬合約,由祖父出資還款,是否會比較妥當?

 

 

angel 104-08-14 12:59

起因  我們有複雜的經營權糾紛

目前問題

甲方已經擁有新的房地租賃契約,所以他們已經將廠房封鎖圍起,並公告此片土地為他們私人所有,其他人不得進入,不然就是告我們入侵民宅之類....

 

但我們乙方的機器設備都還在裡面,甲方不肯開門歸還,請問我們能強行進入拿取嗎?會有甚麼刑責嗎?

 

另外甲方當然也會強辯說機器設備是他們所有,但他們拿不出證明, 而我們卻有公證過後的機器買賣合約為證。

 

大家可能會說請房東地主出面幫忙,這點試過了!房東不肯出面,他不想捲入我們的糾紛!

 

再來我們可以請警察給我們什麼協助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4 13: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知道對方有賣出或是處分該些機具的情勢,否則恐有侵入住宅及竊盜刑事爭議。

2、建議應該提起民事訴訟,並且聲請假處理為佳。

 

angel 104-08-14 13:43

首先感謝曹律師回答我的問題

1.對方不會處分或買賣我們的機器設備,他只會在原地點繼續"使用"那些機器設備經營工廠,因此我想目前假處分對我們的幫助應該不大。

2.我想了解如果硬是闖入強行搬走,我會吃上甚麼官司,罪行會有多重?

如果進入訴訟一般官司會打多久?

你好:

若你能證明機械設備確實是你所有,遭對方占用,你可以請警方協助入內取回,若你無法證明,警方會認為你們有經營權民事糾紛,不會介入,此時你只能尋法律途徑解決,如曹大律師所述,聲請假處分並提起經營權訴訟或請求返還設備。 若你主觀上認為機械設備屬於你所有,你侵入廠房搬遷機械設備,因非屬無故,所以不會構成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居罪,由於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也不會構成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但是,對方不會這麼容易讓你進去,你如果請保全人員到場,現場有對方之保全人員,發生推擠、恐嚇毀損之情形,仍有可能會構成教唆傷害恐嚇危害安全、毀損罪等刑責,所以手段上仍須採取合法之方式。
angel 104-08-14 15:05

感謝除律師,有解答一些我的疑惑。

另外請教如果進行民事訴訟當中,有任何一方繼續"使用"機器設備從事生產的行為,該如何防範制止呢?(因為我知道通常這種官司都會打上好幾年)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4 16: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或許可考慮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侵占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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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向法院提請返還所有物之訴,若對方有使用該器械,則也可以一併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4-08-13 14:37

小弟我有意想離職跳槽同行,老闆卻在日前張貼公文  營業秘密法  對於惡意挖角公司之權利主張 

之類的公文,很怕離職跳槽同行從事相同性質工作內容   慘遭官司纏身.

小弟目前職位是某個生產部門的組長(屬於技術人員)
工作內容屬於  傳統產業 有技術性質的工作(無研發性質   無專利技術)
雖然是組長,可是沒參與經營業務方面工作,還是一樣做第一線生產 維護之類的工作,
也沒有與公司簽訂任何競業條款之契約 

請問這樣離職會產生法律上的問題嗎??? 

你好:

可以參考勞動部公布之競業禁止參考手冊

競業禁止是否合法可依以下幾點判斷:

員工有無顯著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  雇主有無法律上利益應受保護之必要。  勞工擔任之職務或職位  應本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認定。  限制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是否合理。 有無代償措施(花園休假) 違約金是否合理。

你與公司沒有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你只是生產線主管沒有辦發接觸到有關營業秘密之事項,公司也沒有代償措施,初步看起來沒有競業禁止之問題,詳細情形仍須要依你及公司的狀況才能判斷。

若你要離職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16條規定,定一定之日期預告雇主即可終止勞動契約,雇主若要求你簽訂競業禁止條款,記得依上開原則處理,有爭議可向勞工局反應,由勞資爭議委員會進行調解

ZZ 104-08-13 13:24

各位律師您們好

想請問有關於我們家承租房子因在承租之初東西都很老舊(租很久了至少有6年),房東一直以來不願做維護及整修,先前基本上也沒有什麼大問題修繕我們幾乎都是自己處理

但星期天及星期二房間及客廳的冷氣都接連壞掉

從星期天開始連絡房東 房東都未積極處理

昨天再次聯繫 房東表明不願意修 並強調當初僅承租我們房屋 並不含屋內設備

(但租賃契約內容未載明此部分 也沒有提到屋內設備的修繕是要房客負責)

目前的契約不定期租賃契約(定期契約已於103年11月到期,未再簽立新約)

想請問是否能夠依據民法429條請房東出面處理?(寄存證信函)

另想請問,因我們並不知道房東的居住地,房東的戶籍是放在我們目前承租的地址內

這樣會不會不能影響到存證信函的部份?

以下為存證信函內容

按本人前於民國□年□月□日向 台端承租門牌號碼台北市信義區□□路□□號□樓房屋,詎於本人遷入以來,冷氣、屋內門把及門均已十分老舊。靠近廚房的房間及客廳冷氣分別於8月9日及8 月11日故障,房屋門把部分則因過於老舊無法完全鎖起,造成門鎖及屋內各處房門、門檻皆在蘇迪勒颱風侵襲期間有損壞情形。本人分別於8月9日、8月11日 及8月12日曾以電話與 台端聯絡,惟不見 台端採取修復措施,特再以本函催請 台端於三日內履行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之修繕義務,逾期則本人將自行僱請水電工修復。至於修復費用,本人將逕自本月份租金中扣除,特此通知,希待見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3 14: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內容大體而言沒問題。

2、不過必須實際通知到對方才會生效,故而倘若房東不住在這個地址,則無法達到我方要的目的,應以其他可以保留證據的方式通知對方,如簡訊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panpan 104-08-12 23:20

律師您好,想請教律師,娘家曾祖父已過世20多年凡福,因為今年4月地政重新整編,才發現有塊土地並未辦理繼承,因為我跟姐姐皆有卡債問題,所以請代書辦理拋棄繼承,但代書並未幫我們拋棄,已經在6月底7月初繼承完成,我跟姐姐各持有1/24,今天家中長輩告知土地已售出給不相關第三人,有簽買賣契約書,會以現金方式交付,想請問律師,如果之後銀行查到此筆土地銀行可以請法院撤銷此買賣嗎?又售出金額為230萬,此資金以銀行匯款方式會比較恰當嗎?麻煩律師了,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13 06:12

銀行若要提撤銷詐害債權訴訟,其必須舉證您因為出賣土地導致您無其他財產而無力清償債務,才可能該當。

Lai 104-08-12 14:18

甲男曾有一妻二子,但當時因家暴,在約十幾要二十年前便已離婚

過去家中經歷甲男父親病危與過世等事,皆有找他們,但他們不曾參加,平日也未有聯絡。

100年甲男癌症過世前住院一陣子,妻與子有出面,但卻拿走甲男應拿來支付手術的費用

甲男過世後,其生前篤信佛教,家中尚有神龕,但妻子卻將他安置於基督教公墓內。

甲男之母於102-103年多次病危,最後離世,妻與子皆仍未曾出現。

 

104年妻與子向甲男之兄弟姊妹要求給予1/6繼承,提起民事訴訟,原告為其子,乙男,告被告兄弟姊妹其中之一丙男,未經原告同意由丙男一人單獨使用。而「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以民法第818條及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1949號、62年台上字第1803號,準此被告丙男逾越其應有部分1/6部分範圍,原告自得依民法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向被告丙男請求租金

綜上依民法823條第1項、824條第2項第2款,同法184條、179條規定提起訴訟

想請問一下,

1.當時78年11月5號時甲男之父買了房子,也入住,而後要丙男一家也跟著入住,於是81年後丙男一家便和甲男之父一直同住。甲男之父過世突然未留遺囑,純口頭上跟孫女告知房子留給他們一家,但沒有任何文書或相關紀錄,但單就甲男之父早已要被告一家同住於此,有沒有其他可運用在此的相關條例?

2.當時雖為甲男家暴導致離異,但近20年音訊全無,聯絡上告知重大事故也未曾出現,除拿走手術費外再來就這次,這樣尚有資格擁有1/6的繼承權嗎?

因已接收到法院公文,來這裡尋求幫忙,能請各律師們給予意見,感激不盡。

你好:

遺贈必須以遺囑之方式辦理,且依民法第1187、1225條規定不得侵害特留分,而死因贈與係以死亡為條件之贈與行為,為不要式行為,但亦應受特留分之限制。被繼承人未立遺囑,對於文意中提及留給你一家人之意思,你只能主張是死後贈與,但其他繼承人還是可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請求扣減。 乙男為甲男之子,可以依照民法第1140條規應主張代位繼承,如無其他喪失繼承權之事由,當然有應繼分存在,若丙男超過應繼分之範圍內使用房地,並排除其他繼承人使用,其他繼承人可依民法第179條規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超過部分之利益。 建議你攜帶完整資料尋求律師協助,以免權益受損。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104-08-11 20:45

您好,

敝人住新竹市。

與我已經協議離婚五年之前妻向我提起他25年前嫁我時他父親贈與之現金之民事言詞辯論。當初離婚協議中已明載"除本協議書另有約訂外,雙方互相拋棄其餘對對方之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及其他一切才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敝人五年以來也完全忠實履行離婚協議書上所有規定(贍養費、兒女生活費、教育費用,並幫他償付房屋剩餘貸款

不知敝人應該如何應對?有何注意事項? 謝謝。

p.s.當初贈與之現金並沒有任何借貸契約

你好:

他父親與你之間的贈與契約,你前妻無權介入。 贈與撤銷必須要民法第416條規定辦理,你並無撤銷之事由存在。 贈與屬於無償取得之財產,依民法第1030條之1不列入婚後財產,更何況你前妻已經拋棄權利,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早已經過。 建議你提出離婚協議作為證據並在訴訟中提出答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已有時效消滅之問題,您可以主張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8-12 10:32

您好:

據您陳述,您本人有許多可答辯之方式,可視對方所提出之請求權基礎為何調整:

1、贈與一旦以移轉所有權所有權便在您身上,對方即無法再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主張撤銷贈與,故對方請求並無依據。

2、對方若係以夫妻財產分配請求,則您當初離婚協議已經簽訂雙方互相拋棄剩餘財產之請求,故對方主張並無理由。

3、退步言之,縱認對方仍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依據1030-1條第4項:"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故對方之請求權業已釐於時效而消滅。

以上意見提供您參考,後續如仍有需要歡迎來電或前來本所尋求協助 

Q寶 104-08-11 17:36

你好,我想請教一下,今天我在一間日商公司任職三年,之前三年

考勤跟配合公司加班都很正常,但因為最近因家裡因素無法在配合

公司加班,上星期公司說要把我調離原單位(在台南)到斗六上班,

我拒絕之後,今日公司又說要以出差的方式長期到斗六支援,我也拒絕

了。我今天已經有去勞工局申請調解,也提出解除勞動契約。那調解這段

時間我還是要上班嗎?還是要配合公司到斗六嗎?

啊傑 104-08-11 13:11

請問我跟房東解約差不多一年了當初解約房東已經看過屋況然後確定沒問題了  (因為我少交了一個月的房租然後跟當期的水電費所以同意押金8000元全數不退還來抵掉房租跟水電費) 我們雙方也在契約書上簽名完成解約 然後房東說我那本契約書那沒問題他就撕掉? 我就聽他的撕掉巴 再來就是一年後他禿然又出現 然後拿2張帳單的照片 跟我說什麼我解約那個月的水電要3千多還有又來什麼違約金又追加什麼 油漆的費用  我想請問律師這樣我應該不需要裡他巴我搬走後也是搬到樓下房東也知道 卻衣飾一年後跑來跟我說這個那我要不要理他?這麼長的時間他是否已經視同放棄追討這筆(莫名的錢)的權利了我還要裡他麼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1 13: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當時雙方已經合意終止契約,並且就約定以押金8000元作為賠償,並且確認過屋況,則對方不得再向我方請求。

2、不過倘若進入訴訟程序,則必須由我方舉證證明雙方合意終止及確認屋況事實。

3、至於對方一年後才來請求,則不在所問。

 

kimmy 104-08-10 15:17

解約退航空補習班 但上教育局查補習班好像沒有立案 4月簽了合約繳了3000註冊 鼓吹18期勉利息銀行小額貸款 一直到現在都未曾上過一次課程 也沒有拿任何關於課程東西 也沒有說何時開課 5月已電話告知承辦人員 我解約退費 卻沒消息 一直到現在收到銀行催款單 我又繳付3000元 去到補習班當面要解約 都自知不理 也不給看合約 只說有一份契約書而已 到現在不聞不問 打電話去又推來推去說能負責的人不在 真的覺得被欺騙!!!!! 銀行又寄來強制執行通知函要告我詐欺!!!! 銀行補習班那我該怎麼做???

該寫存證信函給他們嗎??如何向消保會申訴!!!真的覺得被詐騙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據「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3條規定: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 十五。但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過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二、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三、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

  四、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五、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補習班招收學生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收費超過ㄧ學期者,該學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課程開始後始報名插班者,應以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作為第一項所稱開課日,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

  學生課程權益(時數、堂數或期間等)之認定,依雙方約定為準;未約定者,依實際開課情形認定。

  學生僅繳納訂金,於開課前即離班者,補習班不得要求其補足補習班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得扣除之學費不足額部分。

2. 建議寄發存證信函給航空補習班,說明解約之意,並限期返還款項;另可向消費者保護會申訴【救濟途徑圖示:http://www.cpc.ey.gov.tw/cp.aspx?n=DE59FA49A0C5C82E、線上申訴系統:http://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該單位受理案件後,會轉請教育局辦理,並由該局函請該補習班依規定處理。

3.  銀行貸款部分,如果只是貸款未能如期清償,屬民事糾紛,不會構成刑事詐欺罪責,但建議向銀行承辦人聯繫說明困難,爭取寬限時間。

4.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kimmy 104-08-10 20:11
回覆 曾宿明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謝謝曾律師 講解得非常清楚~~ 萬分感謝

kimmy 104-08-11 10:31
回覆 曾宿明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你好!! 8/10剛剛直接打電話補習班解約 她說我4月份簽合約就是開課日 還說我五月份有排課表 根本沒有這回事 補習班自己排課 說電腦都有排課紀錄 是我自己不上的 也說已經超過一個月 沒法辦退只能辦停 有問題找他們法律顧問 還說我走消保吃虧的一定不是他們補習班 一定是我們 就算退也退不到一半 我有強調 有在五月份打電話給承辦人員說要解約 是他們沒消息 一直拖時間 直接回不滿意 回給他們法律顧問處理 我也只是個小小上班族 沒時間這樣跟他們耗下去 只希望有個公平合理的答案 真的像補習班說得無法解約退款嗎?我一次課都沒有參加 白白繳這個錢我寧願捐款 走消保大概會有什麼解果? 銀行那我有請她寬限時間給我了 存證信函請您寫費用怎麼算呢 謝謝您
anita 104-08-09 19:02

家人今年5月中以換約方式買預售屋(簽立讓渡書協議書),原房地預訂買賣契約書中約定「於民國104年4月底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時間,(一)天災地變… (二)政府法令變更……。賣方如逾期三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規定處理。」不過,5月中所簽的讓渡書協議書中約定「7月底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取得使用執照」,請問至今(8月)建商使用執照都還沒拿到,買方能否因此主張賣方違約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買方應承受賣方對建商之權利與義務,所以若使用執照逾期未取得,應審視與建商之買賣合約,並依合約內容來主張權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nita你好:

若依你所述之合約內容,賣方確實有違約之嫌,但違約的效果如何,仍應視契約內之約定訂之,若契約未約定,則應走催告程序方能解除契約

以上供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0 08: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雙方契約約定,若對方逾期取得使用執照,已屬違約事由,可發存證信函限期履行契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發存證信函請求違約損害賠償;至於是否構成解約事由,需視契約約定之違約效果及解約事由為何,若無特別約定,非屬於結構安全重大之瑕疵,難以請求解除契約,但可請求違約損害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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