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在一月時騎機車與一台汽車平行走,騎過它旁邊時,突然蹦一聲很大聲,於是我騎到前面約50公尺處停下來查看怎麼一回事?結果那台車也開到我旁邊,下車就 說:你怎麼騎車的?當時他的車子已經保險桿都斷掉,輪框也整個掉下來了,接著他說要叫警察來,警察說已經是第二現場,只有雙方的車子,但雖我摩托車有擦傷 (那是我男友之前摔車的傷痕)警察有拍照,但沒畫線!
之後進警局做完筆錄,我筆錄寫著我沒撞到它!做完筆錄對方還沒做筆錄,警察也沒說什麼就說我 可以走了。日後我家人有接到對方的電話說:車子保險公司會全部負責,說沒有我的事。一直到三月,他的保險公司就記單子來,上面寫著我因過失肇事將他保人的 車子損毀,要我賠償一萬五,請我盡速與他們聯絡,逾期則依法代位求償。我有一個在交通大隊當警察的朋友和我說不用理會,因為要告就讓他們去告!除非他們提 得出證據我在賠保險公司。但我還是偷偷和他們聯絡,對方說我因未保持行車距離、無照駕駛全額要我賠!
1.我想請問:保險公司說的話有根據、證據嗎?
2.假如我無動於衷等他們來告我,那倘若他們告贏了,我最多只會賠一萬五嗎?還是會有其他莫名奇妙的錢要我也支付?
3. 這場案子若對方提告了,誰的勝算較大?
4.我應該要等到他們告我我在去做事故鑑定還是?

我母親是100-9月出車禍的.於直行道尾端遭對方搶綠而撞飛.但對方直說她綠燈.而母親確實是綠燈.但警方筆錄寫雙方各述綠登無法分析.對方於第一次偵訊不服有去申請鑑定.但鑑定出來與警方分析還是一樣.因此對方認為她也沒錯.因此.現在返告我母親過失傷害.於4/12又要去法院.只是.我母親當時提告資料.診斷.照片等都教給我方的檢察官.現對方要告我們.我們該如何跟我方檢察官拿資料.或於12日當天偵訊時.我方東西就會自動交給乙方檢查官了.另.我母親是被撞的.對方不聞不問而現在返告我們過失傷害.檢察官會以鑑定為準~判決嗎.我方重傷.他方則是輕傷.無任何外傷.當日就出院.我母親則入加護病房急救.修二個月.那麼.對方怎告的成..謝謝律師回答.謝謝

請問各位律師有關車禍的賠償問題. 本人於去年9月時騎摩托車再內湖與一台車發生車禍.當時情形是處上班時間塞車.再等一個紅綠燈.當綠燈後車往前走前方車突然緊急煞車.我反應不及撞上前方轎車,但因為速度不快所以他車幾乎看不出傷痕.只有保險桿微微擦傷.當時對方有請警察來做筆錄.及肇事鑑定.但這幾天我才接到對方保險公司的理賠催收通知書.要求陪償新台幣17276元.我覺得很不合理.對方也沒有在事發後和我談賠償問題有沒通知我她維修事宜.在他全部維修完後才通知我這些費用..讓我覺得有被獅子大開口的感覺.畢竟他保險桿只有擦傷..請問律師如果我不願意支付那麻多陪償費用.可以有哪些申訴途境..??麻煩給我一些建議答覆謝謝

車子的事都要從去年8月開始講起...很長喔...這都要怪我老公交友不慎...那爛人才剛認識不久...其實我對他跟本是陌生...完全不熟所以一開始我就是反對跟他買車還是輛破車...那台車在我眼裡根本不值得買(40000)..老公卻被他牽著走執意要買...一開始老公就是瞞著我付他定金4000...直到第2次又付6000給他後我才知道老公真的跟他買了...唉...錢都付了我也無法說什...也沒想到他是這麼不要臉的人...之後只要老公每月領2次錢...就會拿去付給他...以下又分別付了6000元5000元7000元到11月初車子引擎莫名突然縮缸壞掉在路上....由於我們並沒有認識的車廠打電話給他朋友...他朋友於是叫他認識的車廠拖回廠內...回家後我非常生氣開不到3個月就報銷...且除了這樣交車時還有左後窗戶不能動時速表不走副駕駛座前方置物櫃下方遇到下雨天還會漏水...他朋友每次都打哈哈不幫我們修好...於是我要求老公告訴他...才開多久車子就變這樣...後面尾款我不想給了有夠爛的...(車廠老闆報價換引擎連拖車費要36000)如果要換修引擎請他出一半的錢...否則尾款我不給...結果他也不同意還一直催尾款的事!!之後老公想修他還騙老公說: 要修的話要先付調引擎的定金喔!16000不然車廠沒東西不能修...老公就傻傻還給他...過一星期後都沒通知也修太久了吧...且還不讓我們知道車廠電話或跟老闆接觸談話...後來老公去問別人問很久才問出來在哪裡直接去車廠...結果那老闆居然不讓我們牽車說他朋友跟他有帳款糾紛也找不到他人....車子是他的名字所以扣車不准牽除非他出面處理清楚...只好又回來...快氣死了...之後打電話問他到底怎樣他才承認拿給他的16000並沒有給那位老闆修車...他拿去付交保金了...然後說要抵尾款...變成修車費36000要修我們就要再付....直到又拖到12月24號我們才付清牽車....當時我有要老公拿修車的收據...結果他又忘了拿...在這期間我們有一直要求他過戶他卻一直拖延說等等他還不夠錢付他的部份...而在11月~12月間他朋友又分別2次當著我面借款300跟1000元說他沒錢吃飯(電話中還不承認掛完又傳簡訊來承認他有借說要抵車款而不是沒錢吃飯借的)...12月24號牽車當天電池還壞掉換一顆新的3000元...到元旦那天又壞...真是氣爆了我...他朋友又說拖去他家他叫人修...結果大老遠的拖回北投拖車費1500元又是我們出...拖回去3.4天依舊要我們找他問還不接電話...害我們又跑去找他...還裝不在家車子也沒修...那天我真的是忍到快爆炸了...直到他父親回家才肯出來還說他沒聽到在睡覺...於是就在他家附近修...他還硬要跟來湊熱鬧...吵死了都是他的話..老闆說是接電器的電線老舊斷了...他幫我們重新接好700元又是我付的...他還在旁笑嘻嘻真的超想打他的....事後還想ㄠ我們一頓飯錢...我很生氣的叫老公回家不用理他....所以車款連借款加起來就45300元已經超出40000了而修車的部份39700總共加起來85000元真的是太誇張了這台車...且因為我們本來經濟就不是很好為了這台車這半年來我們一家可以是說省吃檢用完全都是花在這車上....很辛苦才湊到的錢...他朋友卻把我們當錢坑一樣挖..再來他卻一直不停的說我們還欠他車款一直索錢...我們告訴他已經付超過了並沒有欠你任何車款了...他卻在2月中沒有通知我們的情況下偷牽回去...隔天老公氣不過又去他家開回來...結果他就來我們社區亂(警察有備案)...然後又過了半個月2.29那天又是偷牽回去...藉口依舊欠車款所以不過戶...後來我傳簡訊給他後跟打電話給他又變成什麼我老公跟他借錢....拜託..說詞變來變去耶...且我老公說他根本沒跟他借款...我問他好幾次是借多少?他也不說...我只好傳簡訊給他請拿借據來!而且也傳好幾次車子無心要賣請退款..完全不回應我...我們手上也有合約書...但只有我們這張是完整的...他的那張是沒有我老公的資料跟簽名...因為當初並沒有所有人坐下來一起正式寫合約...他只拿一張他寫好的部份交給我要我們回去自己寫...嘴巴邊說保固半年...結果出問題大大小小都是由我們付修車費..告訴他後又在那推東推西不負責..真的是王八蛋...而車款的部份因為當初念在朋友關係應該不會使詐所以才沒有要求他開收據結果卻是遇上這麼不要臉的人..幸好我有記帳的習慣所以連日期我都有記下來很清楚...而他朋友我猜測應該沒在記帳因為電話中他一直拿不出來對帳..只靠腦袋記的!...現在我們只要求他退還車款..車子我們不要了反正他也不想賣...免得以後又節外生枝一堆麻煩事..且從頭到尾都沒告知我們他有備份鑰匙...講到這部份他又一直推拖責任不是他的問題...要我們搞清楚交車時是好的車也是我們在開的...還說要我們去NISSAN公司鑑定故障原因釐清責任...拜託屍體又不在我們手上...且月初時我跑了逼趟車廠跟他們要當時修車的收據老闆娘卻拿在手上不給我...說什麼請付款的人來拿我也不是當事人ㄚ...真是氣死我了...那個爛人還一直說他是依照他們汽車公會買賣條例處理...我們問過台北縣市的汽車公會的人有沒有這個會員...他們說沒有這個會員且他不能私自將車牽回必需透過法院申請證明才行....但我問過警察能不能告偷竊...警察說不行因為沒過戶他還是車主!..電話我有錄音...之後他就完全不回應!




是這樣的,前陣子發生一個車禍,事發情況是這樣的,當時我準備下班,我的機車是停在店門口(騎樓內),路邊停放兩台轎車我出不去,剛好其中一台是我老闆的車所以我請他往前移一點好讓我騎出去,所以當時兩台轎車的距離剛好是我的一個車身,我把機車移至老闆的轎車後方,我的整台車位置已經是轎車左候輪的後方(呈直線狀),準備發車也已經起步了,起步沒多久我的車也才騎到轎車車腹的位置時,後方一台機車撞上我,我的右方後照鏡也刮到了我老闆的車,然後我與後方機車騎士都倒地,結果後方機車騎士遭後面的小貨車輾過身亡,家屬對我和我老闆(路邊停車)及小貨車都提告過失致死,昨天有上調解但是車禍鑑定還沒出來,家屬是要求賠償一千萬,我想一千萬不是小數目,現在的我該如何處理呢??


律師您好:
現有一弱勢家庭之民眾面臨困境,當事人董女士是文盲,目不識丁、處境堪憐,真實案例說明如下,懇請律師百忙之中協助解答:
陳甲為83年出生之未成年人,出生登記 之時是以棄兒身分 登記(迄至86年才報出生)。於88年間由生父陳乙提憑DNA親子鑑定報告書、法院判決書、由里長開具之自幼撫育證明書辦理認領在案(戶籍登記上有父姓名,母則不詳)。
陳甲之生母董丙於100年12月才與前夫吳丁(即陳甲之法父)辦理離婚(董丙受家暴隱忍多年由法扶協助才能順利辦理判決離婚),陳甲係在董丙與前夫吳丁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生父陳乙出境多年現已行蹤不明,如果現在欲辦理未成年人陳甲之原母姓名不詳更正為生母董丙 (有DNA親子鑑定報告書),請問應該如何辦理?由生母董丙可以辦理嗎?要提起哪些訴訟呢?
陳甲是在生母董丙和生父陳乙各有其婚姻關係的狀況下出生,董丙長期遭受家暴,所以出生至今都不敢認領陳甲,董丙於去年12月離婚了,現要認領陳甲,但是生母董丙自始即知悉陳甲並非前夫吳丁之骨肉,這樣是否早已超過提起訴訟的期限了?另外,生母董丙提起訴訟後,會不會影響陳甲與生父陳乙之間的親子關係存在(父親是否會變成董丙的前夫吳丁呢)?
茲因陳甲目前病危,事情緊急,懇請律師幫忙解答,感恩!

您好:我想請問有關於觸犯商標法等問題..我是初犯。
因日前在網路拍賣上販賣LV包包,是老闆送的而物品也只有包包一只。只是單純想說用不到清理家務把它售出..但金額不高部不是故意要侵犯LV獲得任何利益。買方是警察商品是在100年12月賣出、但就在前幾天收到警察通知說我觸犯商標法而且民事跟刑事都有觸犯,接到通知當天2/4那天馬上去做完筆錄、警方有列印我出售的LV包包網頁等資料一式四份,資料有鑑定書著名該商品市價值3萬元、匯款資料、商品網頁資料、並叫我簽名。最後做完筆錄後警察告知現在等通知開庭時間..但在做筆錄前我有另一個GUCCI商品市在網路上購買也是在同一網站售出..做筆錄時太緊張忘了這件事情而未告知但購買者不是警方。
想詢問以下幾點: 麻煩了..
1.有交易紀錄,東西也在買家手上。可否購回?
2.警方有列印我出售的LV包包網頁等資料..這樣另一項在還為之嚴重性又賣出的G牌包會不會被發現?出庭時是否應誠實告知?
3.初犯會被怎麼樣被叛?罰款金額會不會很多?
4.可請教一下我該怎麼說對我傷害會降低?
5.可先自行書些類似悔過書之類的東西嗎?須注意什麼重點或特別要述說的事情呢?
以上幾點..麻煩了。因是初犯..不知所措犯下錯誤等待的日子很煎熬..詢問只想讓自己有一些心理準備。謝謝><



您好:
有關G牌包包部分也可能會有相同情形
但目前警方似僅移送LV的部分
所以目前的案件也僅止於LV
故建議先就LV部分進行防禦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律師您好|
本人是代表母親請教您問題.因為.現為我代母親辦理此案件.事情是這樣的~
我母親於100年九月中詢出車禍的.當時是.母親直行.騎乘機車過大路口.突然被一台要過馬路小姐騎乘的機車將我母親人車撞飛.對方輕傷.我母親重傷入加護病房.事發當天至今對方未來探望及關心.家人有打電話給撞人小姐.但她還是不理.所以.我們有告她重傷罪.但經調解還是沒成立.對方也申請行車鑑定.但報告出來呈現雙方致詞不一.無法鑑定.但我們有調閱監視影帶.對方明顯闖紅燈.因為.待轉區車都停止狀態.只是.標誌未拍到.但結果無法分悉.現對方反告我們過失傷害.當時她也有送急診沒錯.但當天她就出院.何況.是她撞我母親而非我母親撞她的.現在告我們.我們該如何.母親傷勢嚴重.勸反被她告.真的.我們很無助.謝謝律師的回答及幫忙.謝謝~麻煩您們.









已經開庭過一次 訴請: 被告需將原告漏水之天花板回復原狀 , 並賠償已支出修繕費用 及 未修繕之修繕費用 以及 慰撫金 共20萬元整。 事由是這樣的 ,小妹是原告
被告4F沒住人且未盡維護之義務讓樓地板積水滲入原告3F的天花板所致(多次協調,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僅好自行修繕先裝倒水盤將漏水倒出,但因預算有限,沒作導水盤的天花板事後也漏水,困擾了半年,決定對4F提告。
第一次開庭在法庭上 ,法官要求專業有公信力的土木技師公會去現場鑑定,
而兩造皆同意讓專家來鑑定(被告說法是他家根本沒有積水,但之前去看時他家還用很多水桶接水) ,法院則於兩個月後再開庭一次, 由鑑定單位到現場鑑定辯論。
小妹想問的是
(1)假設 被告在下次開庭之前 將漏水處理好 致三樓天花板不滴水,土木技師是否有跡可循? (三樓天花板還是看得出水痕)那法院會判原告敗訴嗎?? 若在這期間被告已將現場修復不會漏水,那原告是否有必要請公會鑑定,畢竟鑑定費額不小,對原告是負擔,原告訴請的損害賠償是否得以獲償?
(因為這幾天依舊下雨~有部份天花板的水滴不見了)
(2)被告所有4F之房屋還有加蓋5F(在頂樓加蓋,沒整個蓋滿,但其他樓層的區分所有權人並無法使用頂樓,無法到達),第一次開庭時被告主張自己也是受害者,水是從頂樓漏至4F屋內,法院的觀點是頂樓之維護應是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之義務,費用須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依所有比例共同分擔之;我是否仍可主張4F漏至3F的部份?
(3)有人說,就算告贏了,原告不付錢也是拿他沒辦法,
想請教業界專業人士 ,有何保全辦法?? 在未結案時即可申請假扣押被告之財產嗎?要以何理由?
小妹還可以為自己權益做些什麼呢??

第二百七十三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十、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為限。
十四、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二百七十四條 為判決基礎之裁判,如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者,得據以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資料來源 :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證人日旅費部分,證人日費每日五百元,旅費則以到院路途之遠近依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公定票價給付。
?鑑定費,依鑑定之事項,向受囑託鑑定機關繳納,費用由受囑託鑑定機關訂定。
?勘驗費用,如案件進行情形有行現場履勘並囑託鑑定、測量機關人員到場協同進行勘驗必要時,尚須繳納該相關鑑定、測量單位人員差旅費,費用核實徵收。 訴訟費用由原告或聲請人預先繳納,於訴訟終結後除特殊情況,原則上由敗訴之一方負擔,實際負擔情形則依法院裁判主文之宣示。
資料來源 :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再審之訴為對於確定裁判聲明不服之方法。依現行法規定,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 判決不服,如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規定之事由,當事人得於不變期 間內,以再審之訴狀表明再審之理由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前開期間自判決確 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 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向管轄之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 訴,以資救濟。又再審之訴提起,以當事人未於上訴程序主張其事由,或因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而不為主張者為限,始得為之。故當事人若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 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則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另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 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 再審之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七十三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 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十、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 。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為限。
十四、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 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 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資料來源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本院設有民、刑事閱卷室,受理民、刑事卷證、評議意見簿之閱覽,法庭錄音光碟之燒錄,民事筆錄光碟或以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光碟之燒錄(限民事)。分述如下:
(一)民事部分:
1.當事人。
3.參加人。
4.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之第 三人。
(二)刑事部分:
6.上訴或抗告三審,而卷仍在本院者,原受二審委任及已提出三審委任狀之律師。
7.經審判長及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
8.少年事件之輔佐人。
二、評議意見簿部分:
(一)得聲請閱覽評議意見簿之聲請人當事人及該審級裁判時之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
(二)評議意見簿僅能閱覽,不得燒錄、攝影、影印、攜出。
(一)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得付費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筆錄光碟或以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之光碟,限民事事件始得聲請。
四、聲請方式:
(一)書面聲請:
1.填具聲請書親至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櫃台遞狀。
2.郵寄聲請書。
(二)傳真聲請: 注意事項:
1.委任狀未達3日者,收狀收據應一併傳真。
2.向聯合服務中心遞送者,應持收狀證或蓋有收狀章之聲請書副本至閱卷室辦理,勿重複聲請。
3.前一日或次日開庭者,應經書記官之同意。
(三)電子傳送聲請。
五、聯絡方式:
1.民事傳真:02-23118738、02-23705764。
2.民事電話:02-23312874或02-23713261轉2216、2217。
3.民事電子信箱:readfile@judicial.gov.tw
1.刑事傳真:02-23118957
2.刑事電話:02-23114517或02-23713261轉8271、8272。
3.刑事電子信箱:casefile@judicial.gov.tw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1.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受害人因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或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另不依刑事訴訟法令之羈押,受害人亦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但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宣告,曾受羈押,有冤獄賠償法第2條所列各款情形,則不得請求賠償。
2.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但不依刑事訴訟法令之羈押為由請求賠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
3.賠償聲請人不服決定機關之決定,得聲請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覆議。
4.聲請覆議應於決定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決定機關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為之。
(相關法條:冤獄賠償法第1條、第2條、第4條、第15 條)
第一條 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
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
二、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聲請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
三、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
四、因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而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收容或感化教育之執行。
五、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或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
六、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期間、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逾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確定判決所定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期間。
七、非依法律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 之執行。
第二條 依前條法律受理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 家補償: 一、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以外之事由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認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
二、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如無該判決免訴或不受理之事由即應為無罪判決。
三、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免訴或不受理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判決免訴或不受理之事由即應為無罪判決。
四、因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而經不起訴處分、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且該同一案件業經判決有罪確定。
五、因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或曾經判決確定,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免訴或不受理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且該同一案件業經判決有罪確定。
六、因死亡或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事由而經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鑑定留置或收容,如有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認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
第四條 補償請求之事由係因受害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而為誤導偵查或審判之 行為所致者,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得不為補償。 前項受害人之行為,應經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證明之。
第十五條 補償之請求,得於決定前撤回。 請求經撤回者,不得再請求。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上個月上班途中發生車禍等醒來時人已經在救護車上了
在醫院的時候警察來做筆錄詢問發生經過時只記得當時騎車騎到一半忽然旁邊有一個黑色物體出來接著我就倒下暈了
之後只知道在我前面還有另一個人被撞腳骨折
當然自己的鎖骨和肩胛骨也骨折及腦出血
住院1個多禮拜期間肇事者指來看望過一次不到10分鐘而且還是要人通知才來
不然可能不打算來
之後出院後打電話通知和解的事對方卻說是我自己去撞他的不打算理會
好不容易等交通事故分析報告出爐結果是:肇事者酒後(酒精濃度0.80)倒車時撞到後方機車1而我又在後面剛好從後面追撞機車1以致機車1乘客飛至另一台車下
請問這種情形我該怎麼辦??
鑑定報告上是說我從後面追撞前面的機車所以這樣我有錯嗎?
被撞後我暈過去然後等我醒來時身邊已經有救護人員,員警筆錄是在急診室裡詢問的
我可以確定我真的有被肇事者的車撞到後倒下 ,我摩托車肚子的地方還有被撞的黑色痕跡
可是承辦的警察在報告上卻是寫我追撞前面機車還讓乘客飛到車外,這樣的情形是不是對我很不利
因為這件事不得不請1個月的病假+住院錢間的費用+機車的維修費
我可以跟肇事者申請賠償嗎?還是我要賠償我前面的那台機車
如果肇事者堅持是我自己的問題我該怎麼辦?自認倒楣嗎?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律師,
以下是火災過程說明
那家我家人都在二樓吃飯,
聽鄰居說我家有白煙,
後來火就慢慢燒起來,
最後燒到隔壁鐵皮違建,
當時消防隊說火是我家引起,快起和解不然會被判刑,
這樣的消防人員是否客觀?
後來請消防局鑑定火災原因,
鑑定人員也是愛理不理,
就從電氣然去看,
也不想說可不可能是人為,
因對方多次想要買我家,
因可做為宗教賺錢的地方,
且對方要災張說是人為引起的火災,
我方有人證、物證的不在場證明,
代表對方要把事情搞大,
從民事變刑事,
要求我方付巨額賠償金~~
所以公務人員是否客觀~~這裡就看的出來~~
後來請地方人事調節,
因對方的選票較多,
調解人士偏坦對方故做罷,
對方要求150萬,
鐵皮屋加上一些東西要150萬,
跟混泥土一樣貴了~~真的是獅子大開口~~
後來去調節委員會二次,
也是一面倒,
我猜是有人去講吧!
最後對方假扣押我家,
這樣合理嗎?
以下有幾個問題要請教各位先進~~
1. 法院判定火災權責,是依消防隊筆錄及消防局鑑定報告及相關資料判定嗎?
2. 被波及違建,違建是否需負擔部份責任?
3. 對方實施假扣押,是否合法
4. 我方是否能反告
5. 兩方律師是否會串通
6. 對方已清光現場(因是違建),若法官要判定賠償,怎麼判定
7. 一般火災賠儐會有折舊問題嗎?若是15~20坪鋼構鐵皮屋,法官會判多少~
8. 對方有動機想買我家房子,是否可以向法官說明對方動機~
9. 對方要以市價六成資金買我家房子,否則不用調節,這樣的動機太明顯了吧!

父親在100/10/15睌上走路被摩托車騎士撞倒,當下也叫了救護車送到高雄長庚醫院,接到電話趕去發現我父親神智不清,說話也顛三倒四,我們三個女兒以為他又喝醉酒,要他住院不要出院也不要,最後就乾脆放他一個人,想說他酒醒了會自己回家
結果隔天10/16又接到電話,醫院說我父親還在醫院,檢查後才知道原來他傷到頭部!血液也沒有酒精成分!不過10/16早上他有走路跌倒眼睛上面接近額頭的地方腫了一顆像饅頭一樣!
才知道他車禍當天根本沒有喝酒~整個人會瘋瘋顛顛的可能是因為撞到頭
剛開始肇事者看起來很有誠意,但我父親住了2個星期的院後他慢慢不太理睬
強制險也只賠醫療部份,可是醫生說我父親1個月內都必須24小時看護!肇事者也不負責
做了第一次協調,想說他如果無法一次拿出一筆錢,至少多少拿一點補貼我們~他當下雖然說好,但結束後到現在一點表示都沒有!現在我父親住在安養院,詢問一些比較有經驗的,他們說起碼要跟對方要50萬,於是我們跟他開口了~他說沒有辦法!法院見!而且還把責任推到車禍那天我們將父親丟在醫院,害他跌倒才會變成這樣!
他最後還說只願意拿出2萬元 == 我們前前後後奔波付出的加上請假沒上班~根本不夠吧?!
現在我們打算提告,可是我父親無法表達,當時辦案警方說一定要有精神鑑定才能由我們家屬提告,但是這部份不是還要再追蹤一段時間嗎?我們根本不敢再拖了,因為我父親已經是癌症末期了!
※所以,請問一定要透過警方提告,而不能我們家屬自行提告嗎?有沒有什麼辦法不需要再開什麼無法表達的証明呢?
第三個問題是,我們有透過協調委員會協調,請問這樣打官司事不是不用負擔任何費用嗎?那如果直接由我們自行提告是不是就需要負擔什麼費用?因為我們家裡情況並不是很好~
謝謝~我們家3個小孩還很年輕也沒遇過~跑到焦頭爛額不知道該怎麼辦!所以希望可以在這裡得到一些幫助!!


3件事之事由,外婆、看不過阿姨為主角,我媽、闊氣阿姨為受害人 (1) 2年前外婆把土地過戶給我媽,土地所有權狀已經是我媽名字了,我跟我弟還有我爸共同努力買了間500萬的房子還要貸款380萬很辛苦,但一個看不過阿姨眼紅了,慫恿外婆要把土地拿回來不然要告我們,為此家族大吵架,我媽目前收到調解委員會得通知了。
問:對於調解委員會通知該如何處置,不去會不會很麻煩?若對我媽提告,可以用什麼事由?土地丈量...等程序都是外婆扥人找代書處理的,代書會出面作證,若代書站再公義的角度幫助我們,我媽會有事嗎?若是邪惡代書,那我媽是不是死定了?
(2)
8年前闊氣阿姨老公參選接受外婆援助100萬支票給付情義支持無借據,但是落選了,直至今日闊氣阿姨兒女都家庭事業有成,看不過阿姨眼紅了,慫恿外婆聲稱當時100萬是借貸要闊氣阿姨還錢,不然提告
問:闊氣阿姨有危險嗎?她可以不還嗎?
(3)
16年前我媽借24萬給看不過阿姨,也是情義相挺無借據現金交易,16年中多次催討都故意不還錢,直至今日還要弄我媽
問:錢是不是拿不回來了?(應該是)
總結我們看不過看不過阿姨的行為,見不得人好的奇怪心態,所以不想讓她順遂,對於外婆我們都很失望,我媽、闊氣阿姨、看不過阿姨都是魁儡外婆女兒,但是看不過阿姨姓吳,和我們不同姓,好強的妒忌心ㄚ
私下問:看不過阿姨目前無照營業美容中心,我親眼看到進貨單上報價150元的東西她賣500元,這樣的欺騙消費者還在繳稅期間看見新聞報導繳稅人潮大家焦頭爛額時笑嘻嘻開心的跟我說過「我不用繳稅,多好ㄚ,那些人笨ㄚ」
我真的很想伸張正義
她還有很多看不過行為.有興趣再提,還請各為專業大大幫忙解答。
調解委員會的發函已下簡稱 A-看不過阿姨小孩(法定代理人-A媽) B-我媽案由 A與B土地糾紛案件事件概要申請人之外婆女士原有之土地,坐落於XXXXXX號,於92年間外婆女士委託B辦理土地分割事宜,先後分別贈與A與B,並完成土地轉移登記。當時在分割與測量土地對造人B並沒有通知當事人A也沒有告知土地面積持分多少平方公尺,土地分割完成後才將該土地所有權狀轉交A之法定代理人A媽,事隔8年因房子老舊須重新修整,於100.9.1至XX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測量,於是才知只有15平方公尺,顯然B當初在土地分割時並未按照父母之意(公平)來辦理土地分割。0921土地面積共99平方公尺,各半應各持分49.5平方公尺,而B分割給A之土地面積顯小,只有15平方公尺,之所以A主張土地受贈部份B並未依當初贈與人方式,造成權益受損,請求對造人重新鑑定界址及分割,顧申請調解。
問 我不想讓他們這麼順遂都合他們的意,所有土地測量、過戶,都是外婆扥人找代書辦理,我媽全不知道現在無故要被人'衝康',想問讓案件交由檢察官辦理是不是比較好,壞人能被懲罰嗎?有沒有什麼細節是我們要注意的,請不吝告知,謝謝各位律師大,離出席調解委員會只剩3天,要不要出席阿?
ps:外婆現在還是活跳跳的,看不過阿姨已經輸入:→↘↓↙← + D ,外婆的旋風腳已經殺來了 快救人ㄛ!!



【前言】
憲法保障人民有財產權及訴訟權,也就是說,人民的財產權如果遭到侵害
,而無法自行和平解決,即應由國家提供人民解決紛爭的機制,除了鄉鎮市調
解委員會的調解、仲裁人或仲裁組織的仲裁外,最重要的就是國家設立的法院
。以往由於法院解決紛爭程序較為繁瑣,必須花費相當的勞力、時間、費用,
並且必須符合一定的程序規定,使得人民視使用法院解決紛爭為畏途,除非相
當數額的標的,多半不願利用法院訴訟程序。為讓一般國民就其日常生活中所
發生的小額給付請求事件,能循簡便、迅速、經濟的訴訟程序獲致解決,以提
昇國民生活品質,產生對於法律規定及執法機關的信賴感,民事訴訟法此次修
正,特別增訂小額訴訟程序,對於一般國民請求給付小額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
有價證券的事件,達到處理程序簡速化、平民化及大眾化的需求。
【什麼是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就是一般人所說的民事官司,是國家設立的法院民事法庭(包
括民事庭、家事庭、簡易庭),依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及訴訟參加人)的
請求,就民事糾紛事件(例如買賣、租賃、僱傭、委任、保證、合會、旅遊、
不動產所有權及其他物權、婚姻、收養、繼承、票據、保險等等)利用國家權
力強制解決的程序。
【什麼是「小額」訴訟事件】
(一)原則
凡是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的內容,是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而
且請求給付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的訴訟事件。例如:請
求返還借款、票款,請求各類賠償(車禍、商品瑕疵造成損害等),請
求給付租金,請求給付工資等。
(二)例外
1、小額事件改用簡易程序:法院認為事件性質繁雜或因其他情事,認為
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的,可以改用較為慎重
進行的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以
免造成更換法官致使先前進行程序浪費的後
果。
2、簡易事件改用小額程序:請求給付內容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
元以下的,當事人雙方為求簡速審理,可以
經過書面合意,要求法官改用小額程序審理
,並且也是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決定是否起訴宜考慮的因素】
(一)由於法官是客觀中立的,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證明對於被告有請求給
付的權利存在,例如原告必須提出借款的借據、票據,買東西的發票、
收據、保單,或帶同相關證人到場。單方面的敘述,如果對方不承認,
又沒有其他具有法律上效力的證據可供參考,將無法獲得勝訴的結果。
(二)如果認為到法院訴訟不符合經濟效益(任何訴訟均須繳納裁判費,而且
需要開庭,會有相當的時間與金錢的花費),可以:
1、自行設法和平解決糾紛。
2、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如果調解成立且經法院核定,與法院
判決有相同的效力,此項調解是不需要繳納費用的。
3、向法院簡易庭聲請調解,這種調解也不必繳納裁判費,調解成立時與
法院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起訴書狀如何撰寫】
每一所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處都有準備相關的格式化起訴狀例稿可供填寫
及參考,如有疑問,也可以向聯合服務處的法院人員洽詢,另外,各大學法律
服務社也有訴訟輔導的服務,可就近洽商處理。
【何時可以起訴及開庭時間】
(一)為因應小額事件當事人的需要,避免為了較小金額的請求還要請假到法
院出庭,不符經濟效益,法院特別開辦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場的快速開庭
方式。
(二)一般民事事件通常是由當事人一方向法院遞狀後,等候法院通知開庭。
但小額事件,如果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在法院各簡易庭公告的日間、
夜間或假日的庭期一起到場,直接聲請法官開庭審判,只要資料及證據
準備充分,法官會立即開庭並且馬上作成判決,一次就解決紛爭。
(三)各法院簡易庭公告的開庭時間,可以向各法院聯合服務處洽詢,也可以
上網查詢,司法院網站的網址是:http://www.judicial.gov.tw。(本
手冊有附載。)
(四)起訴的時候,如果當事人雙方不能一起到法院,原告可以在起訴狀上聲
請在夜間或假日開庭,由法官斟酌情形指定適當的時間開庭,但如果被
告不同意在夜間或假日開庭,法院就會訂期在通常開庭時間(也就是白
天上班時間)開庭。
【向那個法院遞狀起訴】
(一)一般情形:向請求的對方即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如果被
告是公司或行號者,向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
院簡易庭遞狀起訴。
(二)特殊情形:向契約所定債務履行地、侵權行為發生地、票據付款地(如
支票付款行庫所在地,本票發票人住所地或擔當付款人所在
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
【起訴時應準備的資料】
(一)對方即被告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電話
號碼),如預期被告收不到開庭通知書時,宜備妥被告最近的戶籍謄本
。
(二)相關證據資料(如票據、借據、收據、發票、契約書、保單、租約等正
本及影本,或證人的姓名、住址)
【起訴時應繳納的費用】
(一)預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以上二項費用及訴訟進行中依法官指示所繳納的費用(鑑定費、勘驗費
等),於判決時會決定由何方負擔,如果命被告全數負擔,原告可向被
告要回全部,如果命被告負擔一部分,原告可向被告要回該部分,如果
命原告全數負擔,原告須自行負擔所有費用。
(三)如果在法院簡易庭沒有判決之前,雙方能在法庭上達成和解,不但具有
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果,而且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裁判費的一半。
【起訴後法院如何進行】
(一)由法官自己或指定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程序,如果調解成立,即製作調解
筆錄結案,法院書記官會製作調解筆錄正本送達雙方當事人,該筆錄與
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而且所預繳的裁判費可全數退還。
(二)如果調解不成立(包括一方不到場而不能調解,或雙方到場但不能達成
協議),法官會斟酌情形儘量馬上開庭,進行證據調查及完成言詞辯論
程序,並且當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三)如果調查證據所需要花費的時間及費用,超過原告起訴可得到的利益,
或是雖然未超過,但是不太相當,法院可以不調查證據,依據一切情形
,認定事實,而為公平的裁判。如果當事人不想經過調查,願意由法官
依已有的資料決定勝敗及其內容時,也可以同意法院用上述的方法為裁
判。
【被告的權利及義務】
(一)小額事件之原告於起訴時聲請於夜間或假日開庭者,法院於審查起訴為
合法並有管轄權及非顯無理由後,除有正當事由外,應依其聲請指定之
。而且法院於指定期日時,應酌留被告得提出異議之期間,並於期日通
知書載明被告如有異議,應於一定日期前向法院提出異議書狀並逕送繕
本與原告。法院於收受被告異議狀後,應即通知兩造原定庭期取銷,並
另指定通常開庭日開庭。
(二)原告是商人或法人(例如公司、行號或商號),而且是依據由原告片面
預先製作的契約書(即定型化契約)內容起訴,如果被告收到的開庭通
知上所記載的法院簡易庭不是其住所(戶籍)地的管轄法院簡易庭的話
,可以具狀向發開庭通知的法院簡易庭,請求將該案件移送到被告住所
地的法院簡易庭,以方便出庭.但是,如果這項請求被法院駁回確定,
被告仍然應該依通知出庭,以免受到不利的判決。
【判決的內容】
(一)法律規定小額事件的判決書可以用表格式,或只在訴狀上或言詞起訴筆
錄上記載,而且也可以不必記載理由。
(二)法院如果認為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時,在經過原告同意後,可以判決被告
如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得免除部分給付的內容。此時被告最好依
判決內容在期限內自動清償,以減少給付。
(三)法院在判決時,也可以依被告意願,命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並且在
判決中定出被告逾期不履行時應加付原告的金額。此時被告最好依判決
內容按期給付,否則將受到加付金額的處罰。
【上訴及抗告】
(一)對於小額程序簡易庭第一審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二
十日內,向原法院提出上訴狀,或在收到裁定書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
但上訴或抗告的理由,必須是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的地方。
(二)如果是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1、原判決所違背的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
(三)當事人在上訴審程序不能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而且除了因原
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的情形以外,也不可以提出新的資料。
(四)第二審法院如果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者依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可以認為
上訴沒有理由的話,就可以不開庭,直接判決駁回上訴。
(五)對於第二審裁判,不可以再上訴或抗告。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1. 到所辦理:事故當事人、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車輛所有人符合個人鑑定申請條件者,可親持個人身分證影本、駕照影本(法定代理人請附身分證及與當事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車輛所有人,請附行車執照影本1份),或委託代理人到本所肇事鑑定課繳交鑑定費3,000元申請鑑定。
2. 郵寄辦理:當事人符合個人鑑定申請條件者,可自本所網站下載鑑定申請表(或電洽本所傳真),並至金融機構以轉帳方式繳納鑑定規費3,000元(銀行名稱: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戶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審查費,帳號:16081080401017,匯款人請加註姓名及聯絡電話),再隨同個人駕照影本(如遭吊扣、扣押或其他原因無法提供者免付)、身分證影本及繳交鑑定費收據影本,一併郵寄本所申請鑑定。
資料來源 :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為防止證據滅失或發生礙難使用的情形,可以採取預防性的措施,就是聲請保全證據。在偵查中,可聲請該管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的保全處分;如案件尚未移送檢察官,則要向調查的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檢察官如果駁回聲請或未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時,聲請人並可直接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另案件在審判中,當事人或辯護人於第一審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如認為證據有保全的必要,可以向法院聲請為保全證據之處分;但如有急迫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聲請保全證據應提出書狀,記載「案情概要」、「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應保全證據之理由」等事項,並釋明應保全證據的理由,才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式。
資料來源 : 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