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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8:21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對於職業災害勞工的補償責任,有下列四種:

醫療費用補償: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雇主應該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 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期間,如果無法工作,雇主應按照其原領工資的數額予以補償;不過,如果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可是又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的殘廢給付標準,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殘廢補償:罹災勞工經過治療終止後,經指定的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雇主應按照勞工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與殘廢補償。 死亡補償: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應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除此之外,雇主還必須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雇主對於上述四種補償與勞工保險責任之間有抵充關係,也就是說,在同一個事故,如果按照「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經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可以抵充之。

 

資料來源 : 勞委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8:09

雇主為勞工投保之意外險或團體保險,如其保險費由雇主全部負擔者,保險給付可以全部抵充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當然包括工資),但如果保費是由雇主與勞工共同分擔者,則雇主只能按保費分擔之比例抵充。

參考法源:
(1)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4條。
(2)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8號、89年度台上字第2582號判決。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動三字第017676號函。

第三十四條(同一事故費用補償之負擔)     本法第五十九條所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  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但支付之費用如由勞工與雇  主共同負擔者,其補償之抵充按雇主負擔之比例計算。

 

資料來源 : 勞委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7:38

(一)什麼是監護宣告? 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二)什麼人可以提出聲請?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三)應備文件 1.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擬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2.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法院仍須調查鑑定,其費用聲請人預納)。 (四)流程圖【連結:司法院/業務宣導/少年及家事/貳、家事事件 四、民法相關制度 8. 民法監護及輔助宣告處理流程圖】 (五)書狀範例【連結:司法院/書狀範例/壹、民事訴訟/編號96】

 

資料來源: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7:28

在我國民事訴訟程序,關於法院之裁判,係採裁判有償主義,故原告起訴,應向法院預納裁判費,有關裁判費之計算及徵收,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至27之規定,而此項費用之預納則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定原告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果原告於起訴時未繳裁判費,審判長會定期間通知原告補繳,若原告未於所定的期間內補繳時,法院就會以原告起訴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不過原告所繳納之裁判費,性質上係屬預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是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七十七條之十三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  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  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第七

 

十七條之十四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第七十七條之十五     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之聲明,不徵收  裁判費。  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  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第七十七條之十六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  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  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  收,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  費者,亦同。  

 

第七十七條之十七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  四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七十七條之十八     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第七十七條之十九     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支付命令。  二、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六、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變更或撤銷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七、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  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  ,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  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  免徵聲請費。  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  之聲請費扣抵之。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一     依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  仍應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或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  請費。  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  費扣抵之。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二     依第四十四條之二請求賠償之人,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  免徵收。  依第四十四條之三規定請求者,免徵裁判費。  依第一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  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     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  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報酬,依實支數計算。  命當事人預納之前二項費用,應專就該事件所預納之項目支用,並得由  法院代收代付之。有剩餘者,應於訴訟終結後返還繳款人。  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通譯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  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四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人,經法院命  其於期日到場或依當事人訊問程序陳述者,其到場之費用訴訟費用之  一部。  前項費用額之計算,準用證人日費、旅費之規定。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  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  前項酬金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支  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  。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  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  費之日起五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     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  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十分之五。

第七十八條(訴訟費用負擔之原則)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二百四十九條(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移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      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  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7:21

打行政訴訟一定要繳納裁判費,這是行政訴訟法明定的,而且是在一開始起訴時就要由原告事先繳納,等判決確定後,再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裁判費額度依照訴訟程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也就是,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案件,每件徵收新臺幣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每件徵收新臺幣2000元。上訴,加徵二分之一裁判費,分別為6000元及3000元。費用徵收標準如下表。(參照行政訴訟法第98條至第98條之6)

    單位:新臺幣 起 訴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每件4000元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每件2000元 上 訴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每件6000元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每件3000元 再審之訴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每件4000元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每件2000元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每件6000元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每件3000元 聲 請 向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聲請右列事項: 對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 每件1000元     聲請參加訴訟     聲請駁回參加     聲請回復原狀     聲請停止執行     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聲請重新審理     聲請假扣押     聲請假處分     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 抗 告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每件1000元

 

 

第九十八條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第九十八條之六     下列費用之徵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一、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運送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  二、證人及通譯之日費、旅費。  三、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報酬鑑定所需費用。  四、其他進行訴訟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  郵電送達費及行政法院人員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交通費,不  另徵收。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小琴 100-11-14 14:10
家人(行人)上個月在台中發生車禍~
綠燈 行人穿越,但因擔心來不及所以在斑馬線附近穿越雙黃線(20公尺內),
已經到中線正要注意右側是否有來車時,被右側巷口出來的機車給撞傷 (四肢受傷骨折開刀住院了三天)

請問,雖然是綠燈但家人為了搶快而未走斑馬線受了傷,
       這樣路權是屬於行人還是騎士? 已申請初判分析表:行人涉嫌於設有分向限制線路段穿越道路                          機車騎士 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

騎士在家人住院期間僅探望了ㄧ次,家人出院後馬上要談和解,
因還有後續醫療未結束,告知不可能馬上和解後就未有任何電話慰問或關心.
這個月家人傷勢趨於和緩,才打電話通知其事後續賠償問題

再問,如何與對方討論賠償事宜? 因人受傷期間皆無法工作,又擔心景氣不佳而被裁員, 且機車騎士的不聞不問,不想負責任的態度, 除了醫療費用外再索賠精神賠償10萬 會很過分嗎?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1-14 14:38

賠償金額通常要看傷害程度及雙方過失比例而定。

小琴 100-11-14 23:10
回覆 廖律師 的發言內容:

賠償金額通常要看傷害程度及雙方過失比例而定。

 雙方的過失比例應如何界定?看路權屬誰嗎?

 從巷子裡出來的機車?   還是  綠燈行人穿越但卻沒有走斑馬線的行人?

 傷害程度部分:對方膝蓋有擦傷 好像有縫了幾針,

 我家人手臂擦傷骨折開刀(有打鋼釘) 之後還要再開刀拿鋼釘

 (示意圖如下)從巷子出來的距離跟我家人不到100公尺,家人距離斑馬線約15公尺

[機車出來巷口]       斑馬線(綠燈)    

                               ====            家人

雙方都有過失,但是騎士不聞不問態度還是讓受傷的家人覺得不舒服!

小康 100-11-12 19:27

之前我到西門町逛街時被拉去買美容課程(對方有小店面),隔天想想不太划算想退,但經協調後退部分費用(自稱店長的人協調),現金部份不退只退分期刷卡部份,當時協議是說她保證會幫我定期繳卡費,但後來只匯給我5000元後至今欠了至少六期一期3278的費用(共24期),我都狂打電話給她,但打去不是不接就是說沒錢等下個月一定有,有次還跟我說再逼她就要跑給我看或說什麼他已經是要死的人...還想要錢就相信她訂的時間會給我錢...想問說對付這種人我該採取什麼行動比較好呢?還是該繼續等?

 如果是對方拉你去消費的,那應該有消保法第十九條訪問買賣規定的適用,你可以在七天內不附理由解除契約,並請求退還全部的費用

 如果對方一直耍賴,建議你向消保會申訴,請求協助處理。

徐小姐 100-11-12 17:42

五月中旬時民視公司南下高雄拍攝即將推出的八點檔大戲父與子,
其中臨演業務由星元演藝經紀有限公司統包,
該公司除了自已處理外,此業務還另外發給了南部的經紀們承攬(我就是其中一位),
一開始的費用領取方式是於工作收工後當天現給,
直到了六月初,
該公司老板聲稱:我的現金不夠了,要回台北拿錢。
以導致各經紀開始 "先墊錢,後領款" 的現象發生,
此現象發生後,就沒有當天領現的模式了,
而且一直到民視公司都要回台北拍攝了,費用都還未結清,
六月底時該公司老板要求把尚未結清的出班明細表用電子郵件方式寄到公司,
表示大約一個月後匯款,
結果七月初先以 "演員等級不符,費用錯誤" 為由
(每日收工後該公司老板都會和劇組工作人員確認今天演員人數及演員等級然後簽單,有幾次簽單時演員等級降等與先前不符,卻未曾告知,還在台北說我亂報價)
並發生爭執,
之後再次整理明細後還特別在文件尾端註明 "若有需更動的地方請用紅字更改後回傳,謝謝" ,
都沒有收到回傳郵件,
事後該公司老板一直用自以為很正常、正當的理由推拖:
八月初:聲稱收到8/16的支票,到時會處理。
八月中:說下星期(月底)會直接南下處理。
八月底:說要直接以郵寄支票給我,掛完電話後我就馬上傳簡訊告知地址。
九月初:說還沒寄,這幾天會處理。
九月中:說和公司股東不愉快,股東不想開票,並聲稱有傳簡訊告知(調記錄後發現根本沒有),9/26那一週會直接轉現金給我。
9/26:打電話和該公司老板確認是否九月底前真的拿得到費用,該公司老板:對對對,沒錯。
九月底:詢問費用狀況,又辯稱 "我知道啊,因為我今天去請款是9/30的票啊" ,說需要2、3天時間轉現金才能匯款。
十月初:打電話都沒接,之後看到在Facebook發起踢爆活動後馬上打電話來說我毀謗他,不撤活動的話法院見。掛上電話後並傳了一封簡訊
妳不要得寸進尺,妳給我的報價單上面很多項目都跟執行與副導所簽的出班人數與等級不符,我已經沒跟妳計較了,延遲給妳通告費是妳之前的態度所造成,妳要不要消除妳所發佈的版面隨妳,不取消我明天馬上告妳毀訪,我今天不是一毛錢都沒有給,從一開始配合妳的錢都比任何人領的快,最後餘款十萬未結,妳毀謗我還想拿錢,這算盤妳想的未免太如意了吧。上法院見吧
十月底:又說下個月5、6號會匯款。
11/12,戶頭尚未有任何相關費用入帳。
↑END↑
由此狀況可見,該公司很明顯的就是惡意拖款了!
在發問此文章前,我也去過地方法院的法律咨詢,
律師給了我兩個建議:
一、直接到板橋地檢署控告詐欺,雖然不會成立,但地署會規勸盡早還錢,這是最快的方法。
二、到我居住的地方法院控告民事部分,並向法官說 "因債務履行地在這邊,所以我要在這邊提告" 就可以了。
目前我已經到板橋地檢署提告詐欺這部分了,但還是有幾點問題想請教律師們:
1.地方法院的人說我們並沒有約定在那一個地方法院執行,所以我要遷就被告
 我可以用"先前該公司老板說要郵寄支票給我卻沒收到"這一點主張債務履行地在我這邊嗎?
2.已經買好狀紙了,但卻不知道怎麼寫比較好。
 我決定請律師幫忙撰寫了,請大家推荐台南優良律師
3.我已經在板橋地檢署提告刑事的部分了
 是否可以同時提告民事的部分? 有人跟我說刑事完畢後才是民事的部分?
4.在九月底時,我有詢問該公司老板是否在月底時收得到費用,而他也口頭上非常明確的回答"是",這樣是否構成口頭契約?
 除了要求償還原本的債務外,是否還可以要求毀約賠償?
5.我的訴訟是小額訴訟(10萬元)
 那麼我還可以向地方法院申請訴訟救助嗎?
問題有點多真的不好意思......
在這段期間內,很多人一直三不五時的打電話、傳簡訊、發Email詢問:父與子的費用怎麼樣了?
甚至還有人說是經紀把錢吞了這種話,
已經嚴重造成我們的工作風評及工作形象與工作執行的困難,
星元經紀演藝有限公司他們把自已的信用當成屁,連帶的影響到承攬業務的經紀們信用也跟著受損(受損程度相當嚴重)
卻還是沒有半點誠意出來解決事情,一直推拖!
希望能有人幫幫我們,別再讓這種公司繼續下去了,這樣只會造成更多人受害!

蔡明哲 (阿哲) 100-11-14 00:02

 我盡量回答你的問題,如有遺漏,你再提醒一下:

所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刑事起訴後才能提,如果你擔心會不起訴,或擔心超過2年時效,建議你必須單獨提出民事訴訟,只是你必須先預繳裁判費,將來由敗訴的一方負擔。現行實務上,除非你符合法扶會法律扶助的標準,否則對訴訟救助的標準很嚴格,很難通過,跟是否屬於小額訴訟不是很大關係。

如果被裁定移轉管轄至其他法院,你只能具狀抗告,希望移回你原來起訴的法院,有時候法院認定的不一定對,我曾經有案子開始被移轉管轄出去,經我抗告後,高院採用我的看法又移回來。但是仍須視你的案情而定。

蔡明哲 (阿哲) 100-11-14 00:09

 再補充一下:多數的契約都屬非要式,也就是口頭上約定亦可為契約的一部份,只是舉證上比較困難。

徐小姐 100-11-15 04:20
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我盡量回答你的問題,如有遺漏,你再提醒一下:

所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恕刪)

 謝謝阿哲律師的回答:)

希望這件事情趕快圓滿解決

徐小姐 100-11-15 04:21
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再補充一下:多數的契約都屬非要式,也就是口頭上約定亦可為契約的一部份,只是舉證上比 ... (恕刪)

謝謝您:)

 

 

tony 100-11-10 15:23

事情發生於99年2月多,我的筆錄車速為剛起步,對方筆錄為車速40公里,車子沒有倒下。當時對方車行要求2萬多元要求說引擎架歪掉全換要2萬多,這分明就是敲詐吧!

事後對方車行開出了8300多的價格,對方保險公司要求7500元的代位求償金,對方保險公司的理賠計算書上寫肇事責任保車50%對方車50%

1.請問對方可以要求我7500全部賠償?而不是肇事責任上的50%?

2.請問對方保險公司人員沒有於當時到達現場,修繕費用是對方車行說的算?


3.我能用我修繕的收據向對方的保險公司求償嗎?由於時間已久收據遺失,要是找原本的車行麻煩重開收據也有效力嗎?



不好意思這問題有點急,於2011/11/29要開簡易庭
法院通知書上面有附法院的調解電話調解是否會比較好呢?
民事訴訟狀上對方要求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讓我很頭痛
我還是一個在學生,懇請大家的意見及法律上的幫助,懇請。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1-11 17:11

你的金額不大,建議用調解程序處理比較好。而且討論賠償金額通常要看收據,建議向原車行索取收據。

LILY 100-11-06 14:39

經二年的民事訴訟,我終於取得勝訴,但針對判決書中費用的判決看不明瞭,故請對方先賠償看的懂的部份,我在之後聲請訴訟費用確定,但法官回覆竟然是若不服判決可再申請救濟.因第一次申請我未附上費用單據影本,所以可能造成法官的誤解,我是否可再附上計算書與單據影本再聲請一次費用確定呢?申請與法官回覆共四個月(法官請產假二個月),賠償給付有時效性嗎?
如果聲請費用確定的金額大於對方賠償金額,我是否可再追討,有時效性的問題嗎? 在合法的情況下,對方若不理會追討,我還可以怎麼做呢?

呱呱鴨子 100-11-04 16:28

話說年初時一位值得信任的好朋友欠我3萬元他在賣2手車,無意間客戶把舊車用低價與他換ㄧ部新2手車,於是我的朋友把客戶的舊車用我名字貸款買進我的名下,約定貸款他會繳稅金及ㄧ切該車的費用他會繳,講好會盡快把車賣掉,於是貸了10萬元。
可是他並沒有把車賣掉,而是持續使用該車,我問過他但總是有推託的理由,不過到9月為止貸款都有按時繳稅金也是。
10月17日要驗車把身分證與行照保險卡交給他驗車,到10月22日前通過電話要將證件10月23日歸還,可是22日之後2個電話門號都進入語音信箱,ㄧ直到今天宛如人間蒸發,找不到人,我的身分證也已重新補發,但是車子的問題讓我很傷神,首先貸款10月已延期,我已請貸公司將帳單寄給我,剩下的貸款我自己繳,但找不到人就找不到車,我很焦慮,因為車子是在桃園監理站驗車後就失聯,將來的稅金.驗車問題該怎麼辦?車子又不在我身邊...我又沒車可驗.怎麼辦...怎麼辦....

去管區報案,警察大人說這是債務糾紛不受理他們只受理刑案,只好第2天10/31中午到廣告公司登報準備辦理拒不過戶註銷 ,11/1豋報第一天。結果還沒見報,10/31下午他就打電話給我並在傍晚把證件還我。

我當時叫他車子過戶並且處理車貸事宜,他說好要把車子與車貸辦過戶,結果又人間蒸發電話又一直關機,我又聯絡不到他了,我想告他要用甚麼樣的名目,我不想背這車貸,本想找到車把車賣掉還車貸的,結果又被他開走。現在就等第8天到監理站辦拒不過戶註銷,每天為了這台車都有身心症的問題出現了,

可以到法院告他嗎?

謝謝賜教……

Chris 100-10-28 22:23

您好,我名下有兩間房子,因為跟家裡發生爭執,所以長輩要求我過戶一間房子給他,
因為過戶要花許多費用,所以目前還暫時不想過戶,但是長輩告知再不處理,
他有辦法去法院告我,把房子過戶給他,但我查了許多資料,找不到相關訊息,
是否有辦法由法院來爭取房子所有權,這部份再麻煩幫忙協助回答,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0-10-29 01:22

 原則上,動產物權是採取登記生效要件主義(民法第758條),也就是說,原則上登記在你名下的動產所有權人即是你,你當然有權任意處分、管理、收益。

我不清處對方要求你過戶的請求權基礎為何?你可能要說清楚一下,是否主張借名登記抑或其他?不過要打官司請求過戶,不是那麼容易,先聽聽對方的理由再研究。

sosa060 100-10-25 10:15

今天有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原因是我有5期的助學貸款未繳

 

我先說明幾點原因:(第一次碰到支付命令,真的不懂問題怎麼問,請大大們見諒)

 

1.前陣子因為手頭很緊,所以有5期助學貸款未繳,而之前留給銀行的聯絡電話我已經沒再用,所以銀行無法連絡我

 

2.在今天我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前,我已經轉了6期的預扣金額進去扣繳帳戶裡

 

3.當初因為妹妹是保證人,所以他也收到了一分支付命令,(信中提到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負擔,請問我妹妹這分支付命令也要付500元嗎???)

 

4.支付命令中有提到欠款的利息.違約金.程序費用,如果我不提出異議,就是要照著支付命令付嗎??

 

5.像我這樣的情況,目前有能力每期依約繳納,是否可以不理會這份支付命令ㄋ??

 

6.在此先謝謝各位大大幫我解答:

 

以最方便的方法來解決這件事情

A.不想再讓家裡接到這類的信件

B.我上班沒時間也不懂跑法院

C.如果我剩下的金額一次繳清

(是否還需要聲請異議,因為違約金跟利息也是頗多的)如果跟銀行談好之後也需要聲請異議嗎?

D.我妹妹那份支付命命也是一起執行嗎??

sosa060您好:

支付命令是一種督促程序、非訟事件,在法院依債權聲請發出支付命令債務人後,若債務人未於送達後20日內聲明異議,將會確定,其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

依據詢前提事實看來,支付命令所載的金額恐怕比實際債權額高,雖然有意清償,但因所載金額不符,且若未聲明異議其效力將與確定判決相同,此種情形債務人與保證人最好均先依法聲明異議,再與銀行協商清償事宜,以免產生執行名義之債權額高於實際債權額之情形產生。

溫馨提醒:清償銀行後,請向銀行索取清償證明,作為憑證。

 

聲明事項:

由於問題陳述未必能完整描述事實,故律師之回答僅係根據發問人之發問內容提供法律建議與意見,並非承諾訴訟之結果。承上原因,本站律師之回應亦不得作為訴訟之參考依據。 為保護當事人,在本站發問均以暱稱為之,而律師僅針對當事人之描述給予法律意見。雙方並無委任關係,當事人未來不得據律師之回答記錄要求任何權利。 本站積分制度所評價與推薦之律師,並不保證訴訟之結果。法律諮詢家亦不負律師與當事人間後續相關服務之保證責任

 

sosa060 101-02-02 00:30
回覆 趙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

回答

小華 100-10-14 16:51
前一陣子我因資金上週轉不靈 拿了房子現民間借了2胎 另一方面又請房仲業者幫我把房子賣掉 哪業務看我資金上有困難就問我需要幫忙嗎 於是我就跟他說了 沒多久他就找了一位金主說願意把錢借我只告訴我利息1個月要多少其他都很膜胡的帶過去 心想祇借短期的而已 直到他們把我的房子設定好了 要把錢交給我時 卻發現被他們扣一堆費用 不過也沒辦法房子已被他們設定 總共借了3個月我要還他們錢 他們又跟我多收一條違約金2個月的利息 (我已付了因為我要他們圖消設定)因為之前借據上也沒這一條 現在我要跟他們要這1萬多元他們卻推給那個房仲業務 說他們又跟那房仲業務講好 要我跟他要 現在我不知道要怎麼辦 循法律途徑可以幫我嗎 又要如何做
你可以先向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提起調解,請調解委員幫忙疏通一下。
WINDY 100-10-13 00:46

我的父親在今年3月過世,

當時有收到國稅局寄的遺產清冊,

遺產中有一價值4千元的股票及數百元的存款,

由第一繼承人(即母親)向銀行申請繼承銀行並表示會在明年收到該筆金額。

而後經家人討論,認為父親並無其他遺產,故當時並未申請拋棄(或限定)繼承

日前,收到某銀行民事訴訟通知,

經了解為父親在7年前向銀行借的個人信用貸款

目前本金加上利息約為15萬多,

法務人員表示願意為我們和銀行協商還款金額,可談至3~5萬元,但我們必須要在3日內儘速入款,但依目前家中經濟狀況,根本無力償還該筆帳款,

向當地法院的律師諮詢,其建議我們回覆該銀行存證信函,表示我們在父親生前並未知曉該筆債務的存在,也沒有從父親那裡繼承任何遺產,故而無法處理該筆債務…等語。

請問,現在再做拋棄(或限定)繼承還來得及嗎?

若我們依照律師的建議寄發存證信函回覆銀行可以嗎,日後銀行會採取什麼樣的動作?會不會反而激怒銀行促使他們提告,而後就是請律師上法院,反而花費更多費用?(現在連幾萬元都還不出,更何況是可能發生的律師費用,對我們而言根本是天價…)

由於債務明顯多於母親所繼承財產,若不理會銀行的通知讓他們直接扣掉所繼承財產可以嗎?會不會對其他順位繼承人有影響(如扣薪水之類的)?銀行是否只能針對母親所繼承的那4千多元進行強制執行?

心中實在不安,希望您能回覆我的迷惑,感謝您!

晴妃妃 100-10-12 16:19

您好!!去年我老公與A女被我抓到外遇,最近已經簡易判決了,法官判A女6個月以下徒刑,因為當時我們有再警察局簽下和解書,內容是她必須付給我40萬元的錢,所以那時候偵信社有給她簽下本票,但因為當時找偵信社時,她們要一半的費用,所以目前本票是在偵信社那裡,因為A女沒按時間付給我,第一個月就跳票了,因而我才提告她與我先生通姦,當初簽和解書是有這一條,只要她沒付給我錢,就當和解無效。我想請問,如果我現在要刑事附帶民事了,我還可以要求A女付給我精神撫慰金嗎?然而我若是跟偵信社拿本票去法院裁定,他們若不給我而自己去裁定,也是可行的嗎?本票時效嗎?不是我很愛錢,而是因為挽救婚姻,花費太多錢,其中我還看過身心科來調劑自己。請懂這方面的律師幫幫我,我實在不知道我該找誰了解這些法律問題。

你的案子已經判決了,如果沒有再上訴,那就無法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只能另外提民事訴訟

本票在偵信社那裏,是不是你已經在本票上面背書了呢?這樣,偵信社可以直接拿本票裁定,如果你有背書轉讓的行為,暗示你已經將債權轉讓給偵信社了。

小琪 100-10-09 19:50
律師 你好 請問一下, 民事起訴狀 .... 提告 1.訴請離婚 。 2.子女監護權 。 3.對方要求10萬元新台幣自本起訴狀送達被告之翌日起志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4.上開第三聲明 , 如獲勝訴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5.速共費用被告負擔 。 對方訴說 , 事實理由 ... (一) 對方訴說被告 因每天上班因家務事從未做過任何一項(例如:打掃,洗衣,煮飯 等 .... 之類問題) 本方 : 因自己本身是開美髮店,營業時間從早上8:30~晚上8:00 , 有時會稍晚一些 .... (二) 對方訴說被告 早出晚歸 , 未曾願意早點回家顧小孩,教導小孩做功課等....問題 本方 : 因 為了家庭生活經濟,我也努力賺錢 , 也並非說我不願意早點回家照顧小孩,教導小孩功課 .... (三) 對方訴說被告 小孩生活支出,以及生活費用 我曾部願意拿出一分一毛出來支出 ... 本方 : 從小到大 所有生活經濟費用一律由我這方(美髮店) 賺的支出 , 並非他說的這樣 ... (四) 對方訴說被告 他所賺取的金錢薪資 一律由本方保管,每月僅給原告 5000元生活費用 ... 本方 : 因他工作不穩定,薪資也不穩定, 每月我另要支出給予他生活費用 .... (五) 對方訴說被告 對他們(原告)其長輩不尊敬,如陌生人般不理不睬 . 本方 : 因原告對小孩灌輸一些不合理的話 (例如:別打給我,別跟我說話,別學到我因為沒用) (六) 對方訴說被告 因提到我多次車禍 , 他們原告其家人訴說我從未記取教訓,依然我行我素 ... 本方 : 因車禍病危通知,都有娘家母親照顧 , 原告其家人從未再身旁照顧我一晚 .... (七) 對方訴說被告被告有私下在販售 仿冒皮件,仿冒皮包 本方 : 而我卻是在網路看喜歡買來自己使用,犒賞自己 這樣有罪嗎 ? (八) 對方訴說被告 因大兒子在馬路奔跑,管教不聽 , 打了大兒子屁股 ( 一下 ) .... 本方 : 因我本身有帶小孩回娘家,而在幫小孩洗澡時卻發現屁股有瘀青的情況 (所以我,拍照存證) (九) 對方訴說被告 郵局,保險 等資料 有陸陸續續去解約,而錢不知從何去 ... 本方 : 我從未把郵局等保險 等資料 更改或解約 .... 我可以提告他嗎 ? (十) 對方訴說被告 投保某家保險公司 原告訴說我故意不繳納任何一毛保費 .... 本方 : 因所有保費 (包刮 : 小孩,他(原告) 都是由我本郵局自動扣款 ) (十一) 對方訴說被告 因原告叫我幫他辦理網卡的問題,因需預繳費用,而我故意不繳納 且有解約動作 ... 本方 : 並非他(原告)訴說的這樣 , 我可提出預繳證據 . 這樣行的通嗎 ? (十二) 對方訴說被告 因曾購買一輛車 , 而因保險便宜 , 辦理元告知母親名下 , 之後因保險人出了一些狀況,反而要更改保險資料 ... 本方 : 因像原告訴說的情形 , 保險人出些狀況 ,需要有更改的動作,反而說我騙去他母親雙證件 (並非他說的這樣,雙證件是由他母親,親手拿給我的,他"原告"也在場,有親眼看見) ... 這樣我該怎麼說 ? 同上問題 , 因之後我們雙方有討論之後有提到要把車子過戶 , 我問原告說要更改到誰的名下 , 原告說更改到我名下 , 這樣我算是騙取嗎 ? 以上這些問題 , 我皆有證據 , 我是該在調解是當下拿出證據,還是訴說我可以拿提出證據 ... 還是開庭時再把所有證據提出 ? 也因原告家中的姊姐是律師 !!!!! 所有這些問題我也不清楚,是否可以請陳律師 教導一下,對我比較有利的方法 ... 也因我還想要爭取到監護權 盼回 謝謝
你的對造有律師幫忙,對方會引述一些事實或捏造一些非事實的東西,如果你沒有針對每一項問題進行答辯,對你會有不利的影響。 對於對方事實的陳述,如果與事實不符者,你應該逐一否認。另外你想要小孩的監護權,你需要就你的收入、家庭後援的資源一一進行說明,讓法官認為你比對造更有能力照顧小孩。
威仔 100-10-08 13:02

您好,
小弟於幾個月前發現,
Hinet帳單連續好幾期都多了一筆"政府類數位商品線上使用費",
剛開始打電話去客服詢問,
客服告知是上了某些政府相關網頁查詢資料所產生的費用,
但詢問家人後根本沒人在使用,
之後連續好幾個月每期帳單都多幾千塊真的讓人很困擾,
後來才得知被一個當房仲的朋友盜用帳密去查詢土地謄本,
前後產生費用共一萬多,
但跟對方追討費用,對方卻不肯賠該怎麼辦?

一、刑法第 358 條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規定: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另外,參考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2371號刑事判決理由:「按電子郵件信箱之使用者名稱、電子郵件地址、回覆地址,在網路消費時,填載信用卡英文姓名、卡號等資料,均係以電腦處理所顯示之符號,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應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所稱之準文書被告以他人之電子郵件名稱、地址傳送及接收電子郵件,自足以生錯誤傳送、接收電子郵件,而使用他人之信用卡資料,有使他人被信用卡公司或銀行扣款之可能,自均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所犯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冒用告訴人信用卡資料在網路消費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

再補充一點:

三、你可以請對方賠償你已繳之全數費用,否則對他提出違反刑法358 條、第220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及第339條第2項之告訴。一旦犯罪成立,恐怕對他從事房仲工作也會有影響。不過,提告的前提必須是你先前沒有「同意」他可以任意使用你的帳號

 

100-10-03 16:56


事情是這樣~以前我有買過一間房子(四年前)~
後來因為週轉不過!而又有欠銀行錢~怕會被法拍
所以把房子過去以前第女朋友那!拜託他幫我賣掉!而後我出國去作生意!
因為當初沒想那麼多!也不知道要做預告登記!也沒有任何地書面協議
結果房子過去她低名下之後!
她就跟我耍賴!然後說我在國外就跟我分手!
可是現在房子所有權人是她~她有在正常低繳款!
不過因為我是債務人~而她繳房貸的帳號也是我低~
也跟她協商很多次看事情該如何處理!不過她咬住我對她沒辦法!
紙跟我說她不想做任何處理!就是這樣慢慢繳!繳到房貸完之後房子就是她低了!
而我也跟銀行說叫她們跟前女友講!請她辦理轉貸!就是把債權人換成她的名子!
而我也看破!不想跟她有任何關係!但是她也跟銀行說~她沒辦法負擔轉貸過去低費用
所以我打算~現在她每各月會匯錢繳房貸(我的帳戶)~
如果我把這些錢領走!到時候房子假如被法拍低的話
我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請有專業地大大幫我解答一下!
因為她現在跟人結婚生小孩住在那邊!所以我很不平衡!我甘願房子法拍!債我背!也不願便宜她@.@

克莉 100-09-29 19:10
早上七點半在國道上發生連環車禍,是三台車的連環車禍,我是最後一台車.第一台車緊急煞車,第二台車聲稱他有煞住車,是我撞到他,他才撞到第一台車.
我知道我有責任,但是如果第二台車先撞前車我才撞到他,那第一台車及第二台車車頭責任歸屬就應該不是在我身上.
但是今天第二台車車主一而再再而三的打電話要求我負責他車頭車尾的全部的修車費用.我知道第二台車尾的部分是我應該要賠償,但是交通裁決還沒有下來,第二台是"追撞"或"堆撞"這都還不知道。第二台車主態度非常強硬,要 求在今晚要去他車子的維修廠負維修費。他願意寫切結書,若日後裁決出來,車頭損壞的責任不在於我,他會將款項退給我.但今天才出車禍,叫我要馬上付錢,我也跟他保證,交通裁決出來,我該負的責任我會負責,但他就是要我現在馬上付錢.若我不付錢他也不願意維修,這三十天內等待裁決的期間,他所有的交通費要我全部負責,他要去租車當代步工具,一天兩千,三十天六萬塊,到時也要我一併負責.
我今天有去詢問轄區的警察,警察先生也是要我們等交通裁決出來再做賠償的動作,但是剛剛和那位先生聯絡,他卻說他不用等三十天的交通裁決下來,它就會有所行動.這樣算是恐嚇嗎? 第二台的先生他主張在等待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出爐期間,他所有的交通費要我負責,這段等待期間要我額外付六萬元,這樣合理嗎?三台車子車主都沒有受傷,第二台車主如此的要求,讓我很擔心,但我不是不賠錢,我只是想要等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出爐,再來釐清責任,請問,我該怎麼做?

你撞到第二台車的車尾,因此你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責任的範圍包含回復原狀及因此所增加的支出(例如這個期間沒辦法用車造成的支出增加)。

至於第二台車的車頭及第一台車的部分,你需不需要負責任,則應該看是不是因為你推撞而造成。

陳小珊 100-09-07 13:37
律師您好: 想要請教有關室內裝潢設計的糾紛問題! 我是一位有領取國家考試審核通過證照的室內設計師,今年初朋友(以下簡稱A)介紹我幫朋友的朋友(以下簡稱B)規劃套房設計,從現場測量討論,一直到設計平面定案,帶師傅現場會勘,然後幫忙製作工程估價單,前後大概歷時有一個月以上, 後來因為B告知在預算上有考量,所以也調整過幾次,就在最後一次開會之後,B拿走所有設計圖說/參考照片/工程估價單後,也沒有口頭告知不發與工程及不採用設計圖,只說回去再思考看看,就無再聯絡,因此本人認為照一般來說,應該是因為預算問題所以沒要配合,所以我就沒有再追究。 但就在上個月23號,B在公開的網站(FB)PO上套房已完工的照片要招租,於是我從妹妹那裏看到這些照片,與我當初設計規劃的幾乎雷同(因為照片沒有照到太細節,但是有入鏡的幾乎一樣,連外觀重新設計的開門樘數和方向都是與我當初設計建議的一模一樣),事後我便與B連繫,詢問對方是怎麼回事並要求給予交代,但對方態度僅僅是我忘記及不以為然,我便要求對方補給當初應該要給予的設計規劃費用,因為對方沒有得到我的同意便擅自盜用我的作品與構想。。。 但連繫後至今大約五天都無回應,因此我想要來此請教專業律師,在法律上我該如何捍衛我的權利。。 謝謝您!
對方以詐術讓你進行設計、並取走你的設計圖後不與你聯絡,並利用該設計圖的行為可能會構成詐欺罪。拿走你的設計圖,如果有重製設計圖的行為,那會構成著作財產的重製罪。 你需要找一些證據,例如如何證明你有將設計圖交給對方,然後可以就對方的行為提起告訴。
葉翠琳 100-09-01 17:21

我們雙方都有過失 在 "與有 過失"的規定以減輕或免除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今天由於乙方未戴安全帽而造成頭部受傷縫了幾針 , 由於乙方未戴安全帽已經違反的交通安全規則,與有過失 是否不可要求甲方賠償所有醫療費用?

今天甲方已強制險全權賠償乙方的所有的醫療費用 我想問說強制險是 義務上 還是 道義上?

事後乙方出院後 要求甲方說 "因乙方車禍由於他兒女照顧他生活而減少收入" 要求甲方賠償

乙方的女兒因照顧這段期間沒收入的金額" 請問甲方應當賠償嗎?

由其親屬看護 雖無現實看護費支出 ,但由親屬戴照顧乙方的起居所付出的勞力 ,

是否不可以評價為金錢上之請求? 且此種親屬間基於親宜,恩惠所付出之勞力,

是否不可以嘉惠於甲方?

 

蔡明哲 (阿哲) 100-09-01 23:42

 所謂過失比例的問題,白話說,就是依過失比例去計算雙方應賠償對方之損害範圍,依你所述,若對方確定有與有過失,妳當然可以主張依過失比例減少賠償

另外,看護費用如屬必要,當然可以請求,實務上若由親屬照護的話,當然可以評價為等同看護費的性質,不過既然是看護費性質,所以不可以實際照顧者之薪水去計算。

葉翠琳 100-09-02 13:53

 那強制險是義賠給對方嗎 !! 您後面訴說的我有點不懂

"實務上若由親屬照護的話,當然可以評價為等同看護費的性質,不過既然是看護費性質,所以不可以實際照顧者之薪水去計算。"  <<<<< 這句話是 前面可以後面不可以

所以......對方這樣要求是可以還是不可以呢??!!

蔡明哲 (阿哲) 100-09-02 23:15
回覆 葉翠琳 的發言內容:

 那強制險是義賠給對方嗎 !! 您後面訴說的我有點不懂

"實務上若由 ... (恕刪)

 就是說,只能依一般看護行情請求賠償,例如:全天可能是2000元,半天可能是1000元。但是不能以實際看護親屬的工作收入計算,例如:「郭懂」沒去工作,而去照顧他因車禍受傷的「狗狗」,不可以「郭懂」的工作收入請求賠償

許小妹 100-08-23 11:17

我想請問...

房屋出售多個月後,接到仲介打來叫我們要付維修的費用

請問我們該付費嗎?

仲介是說 熱水器的管線破裂 導致房子內會有漏水現象

以前住在那裡的時候有發生過樓下說天花板會漏水

已經維修過超過半年(還居住在此地方)  都沒有再發生問題

為什麼在又過了快半年後(房屋出售後已搬走) 才又告知有這問題

據我所知  新屋主是沒有搬進去居住... 那怎麼會漏水  (不明白?!)

我知道維修有些是簽半年內要負責..

可是我有疑問的是...

 

1. 半年的時間是從哪時候開始算起? 簽交屋的時候開始嗎? 還是出售後開始算起?或是搬走後算起?

2.出售的房屋已被新屋主再賣給另一個屋主,維修的責任在誰?

 

麻煩 幫幫我解答  謝謝 ..

 

郭詠晴 (律師) 100-08-24 12:47
回覆 許小妹 的發言內容:

我想請問...

您好,簡單回覆您的問題如下:

1.半年計算方式,應該要看合約約定是從哪個時間點起算。

2.如果有簽交屋後還是必須負擔維修責任的約款,那麼您對您的買方(後手)應該負擔這樣的義務,如果後手又將房屋賣給他的買方(後後手),他們的約款如果也有這樣的條款,那您的後手也應該對後後手負責。不過法律也有規定代位權,如果您的後手不願負擔這樣的義務,有可能後後手可以據此向您請求。

郭詠晴律師02-2507-2646

Lucel 100-08-08 12:11

各位好

日前我爸爸騎機車在路上撞到一位老太太

老太太也未遵行行人行走規定導致車禍發生

當下有報警及將老太太送醫 老太太手&腳部骨折

對方家屬原是說等一切治療好再談賠償事宜

住院期間我爸爸也有去探望

也從看護及醫師得知老太太只剩下復健即可復原

但過了三個多月

對方家屬要求我們支付龐大賠償

理由是老太太治療期間中風 半身不遂

要求我們支付三年看護費用以及無法工作賠償

精神賠償以及訴訟費用等等

將近四百萬元

我們覺得金額過高不合理也無力償還

以及認為老太太年事已高

事發三個多月才說老太太突然中風原因是車禍 太不合理

請問 我爸爸並不是無意賠償

只是對方開出此天價賠償金的條件真的合理嗎?

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0-08-08 19:02
回覆 Lucel 的發言內容:

各位好

日前我爸爸騎機車在路上撞到一位老太太

老太太也未遵行行 ... (恕刪)

 我國法原則上是採取證據法則主義,白話來講,就是看有無證據證明。

依你所述,重點可能在對方的中風與車禍有無因果關係(事後可能需要鑑定),對方年事已高,是否仍在工作,可否請求喪失工作能力之損害,這些均有待證據證明。

程序上,建議你們可以聲請調解,並請對方提出相關憑證,當然啦,如果對方不願和解,則可能只有上法院一途了。

klps123 100-08-05 13:46

您好我想要詢問關於寵物這方面的問題

再99年三月的時候我(簡稱B)與當時的伴侶(簡稱A)向寵物店買了一隻小狗,小狗金額為12,000,一開始的訂金3,000是由我支付,剩下的9,000是由A付款,

當時與寵物店購買時登記的名字是A,后來99年12月我與A分手, 當時我把名字借給A買車、牽網路、辦手機,..

(1.)買車 等同於我當保障人,有一張罰單未繳積欠到長達半年多,一直到100/08/04 才完全解決。

(2.)牽網路線 當時他在一家非合法的小型公司上班,可以說是詐騙集團,那時候的公司為了要搬地點,要牽網路線,A與我借了我的名字去牽網路,在我分手的時候鬧的很僵,我要求網路線移除違約。當初在最後拿機器與網路帳單的時候,A遲遲拖很久,甚至到最後帳單積欠了三個月才繳完,之後才移除網路線,現在要找出這家公司的人,我手邊也只有1.2個人的網站而已,其他資料都沒有。

(3.)辦手機手機偶而有幾個月常不繳電話費導致我要一直催,後來在100/02左右正式過戶

 

會提到這三個的緣故是因為 再12月份分手,除了錢以外,還有小狗的事情。

電話中,無第三者也無白紙黑字可證明當時我們的條款。 但雙方皆可確定當時的說法是” 「只要B把A的手機網路帳單罰款費用全部繳清(大約總金額4,000元),狗就歸屬於B方,不管是晶片、名字、一切。,但A方有權力偶而帶回去養幾天」以上是當時電話中的合約

之後不到一星期B把全部的罰款繳清後也把狗打入了晶片並把名字登記在B名下。

 

一直到現在100/08 A在半夜打電話給B,要求狗讓A帶回去養一天,當下我不同意,問了原因A完全不說,賴皮的就說〔A是狗狗的爸爸為什麼不行〕之類的話,中間長達半年完全不聞不問。 這幾天我有回去找A講此事情,A的哥哥說:「由於當初您們沒有白紙黑字寫契約,也沒有第三者在所以電話中目前當無效的話,然後你又不願意把狗給A帶回來養的話,"有可能"A有權力跑法律途徑,當時寵物是A買的只要找到寵物店老闆出來作證,狗就歸A方,至於中間的金費什麼,有可能是A方還給B方


我想問,請問A方哥哥說的話是對的嗎?

郭詠晴 (律師) 100-08-29 12:03
回覆 klps123 的發言內容:

您好我想要詢問關於寵物這方面的問題

再99年三月的時候我(簡稱B)與當時的伴侶 ... (恕刪)

您好,大致回覆您的問題如下:

其實民法上的契約,除非有法律特別規定者外,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不過還是有舉證已經訂立的問題。所以雙方如在電話中已經因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契約,只要您能舉證,契約還是有效,不能事後反悔推翻的。

郭詠晴律師02-2707-8007

Ralph 100-08-05 11:04

請問,我該如何舉報?

譬如說全家去國外玩,然後以計畫方式將機票及住宿費用核銷。或利用與廠商議價的方式將購買機台的金額以一定比例回饋到自己帳戶。目前我手上只有一些資料,但不知能不能用。

另外教授它們也以我們為人頭申請國科會助理經費,但我離職以後卻以那筆經費是同事的績效獎金為由,要我將經費吐出,請問我該如何處理?那位同事也一直在call我要我還他獎金。我真的不是很懂狀況,因為到目前為止一共有三個同事打過來,一個說經費是學生的獎金,一個是說經費是另一個助理的薪水,最後一個就是剛剛說的績效獎金。我是真的不懂,以我的名義,我執行計畫的國科會助理薪資。為什麼要吐出來給他們。

可以請你們幫幫忙嗎?我爬過文,都沒說可以向誰申訴。教授們又和國科會的人處的很好。我不知道要是將事情透露出去,會不會造成石沉大海的狀況。而且教授它們都違反規定,一個人掛名好幾個計畫。在那邊工作什麼都沒有,還落到要把錢還回去的問題。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請你們幫幫我,謝謝。

郭詠晴 (律師) 100-08-29 12:06
回覆 Ralph 的發言內容:

請問,我該如何舉報?

譬如說全家去國外玩,然後以計畫方式將機票及住宿費用核銷。 ... (恕刪)

您好,大致回覆您的問題如下:

這些行為如果屬實,是有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的,您的證據如經研判是足夠證明你所述的事實,及詐欺罪的構成要件的話,可向地檢署檢察官按鈴申告。

郭詠晴律師02-2507-2646

Ralph 100-09-22 19:19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阿逄糸韋吉吉 100-08-04 13:23

事發經過是這樣子的,5月31日晚上1點多我在路邊跟女朋友有點爭執,

一台自小客車開車停上人行道已五至十分鐘多,因停在我們旁邊,

加上我心情不是很好,而人行道並不能隨意停車,我便前往跟他說:

「你不知道人行道是不能停車的嗎?」

我當時是用台語跟他說,但他非但不開走卻說:「怎樣?」

我便再重複剛剛的話,叫他開走,對方卻還是說:「怎樣?」

而當時深夜一點多,他打開車門,我也把他車門拉開,

起初我以為他打算要解釋或理論,但他卻一下車就開啟後車廂躬身欲拿起球棒,

而我當時在他身後便架住他左右手,他右手掙脫並對我頭、臉出拳八至十次有,

毆打我右臉部面積,範圍是額頭、眉毛、眼睛及鼻樑,

事後女朋友認識的朋友在沒過多久趕到現場(女朋友的女性朋友通知),

二位友人一到現場便將我們拉開,對方隨即拿出球棒漲開氣焰一副凶神惡煞樣,

我朋友便跟對方說對不起要他離開因為我有喝酒,我則說別走要叫警察來講,

事後我便報警驗傷驗傷單上敘述我臉部、眼睛、鼻樑挫傷、輕微腦震盪

而事後經過了三天,我的頭依然會頭痛、頭暈及噁心反胃,

右眼在事發隔天瘀青,鼻腔有瘀血,但血沒有從鼻腔流出來,而是卡在鼻腔中。

 

過了三天,因為我當時去驗傷的急診醫師告訴我如果頭痛頭暈持續要去高醫就診,

第四天我便前往高醫就診,也有將自身發生情形告訴醫師並開立診斷書,

我掛了腦神經內科和耳鼻喉科,腦內科醫師說我這是頭部外傷症候群,

後來也有安排電腦斷層掃描發現是沒有問題才讓我安心,

而耳鼻喉科醫師是說我鼻骨骨折、鼻樑鈍傷,而因為我受傷害的緣故,

又向打工的地方請假十天,損失薪資約八千塊,看診掛號費用四千多塊,

當時警察找到對方是要我們和解,但我們表明可以和解,但是須賠償醫療費用

對方隨即表示沒有錢,要告就來告,還說他也有驗傷單,最後只好和解失敗,

對方沒有和解的意願,再加上對方緊咬著說我喝酒找他麻煩,但我並沒有醉,

筆錄的時候我也有跟警察說我有喝酒,但我只喝三罐330ml的啤酒,並沒有醉。

 

另外補充我根本沒有動手,我願以生命發誓,但對方卻跟警察說我也有打他,

警察拿出驗傷單給我看,上面敘述是右手挫傷,但我根本沒有打他的右手啊!

是他拿右手打我的臉欸!然後我再看了一下驗傷單,沒看錯的話似乎也是當天開立,

這樣從我告他傷害,變成了互告傷害,隔了兩個月的今天我收到傳票

傳票上卻附註我本件被傳人係被告,想請問我告人怎會變被告了?(哭哭)

還是說傳票是這樣寫的,而我告他的那份傳票也寄去對方那了?

另外想請問在沒有任何證據之下,我這樣會勝訴嗎?

沒有人、影片看到事發情形等等,只有雙方證詞驗傷單。

 

人證是有我女朋友的朋友,但那位朋友似乎沒有想出庭幫忙作證的意思,

因為對方怕會惹上麻煩,所以想請問這樣子的互告傷害,法官會如何判?

而我現在告人變被告,讓我很困擾,我是否應該打電話去檢查署「為民服務中心」?

麻煩各位駐站律師幫忙為我解答,我真的很困惑也很迷茫,很想要找律師諮詢,

但家人說律師諮詢要錢,會來到貴站也是因為在PTT上發文得知此處,還望幫忙,感恩。

 

再補充一些,兩星期後要到法警室刑事報到處報到,想請問這是開庭了嗎?

而開庭是不是要和對方答辯或辯論?有沒有能不看到對方答辯或辯論的呢?

我看到對方可能會感到害怕,因為他對我心理造成陰影及傷害

而我是打算對他提出民事賠償,一開始對方打來要和解是說一~二萬,

但對方真的態度很差,也沒有誠意要和解,開庭時候如果將賠償金額拉高,

即使是勝訴,法官是不是也會將賠償金額打折?麻煩解答,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0-08-04 19:34
回覆 阿逄糸韋吉吉 的發言內容:

事發經過是這樣子的,5月31日晚上1點多我在路邊跟女朋友有點爭執,

一台自小客 ... (恕刪)

 告訴期間是6個月,現在確定的是,對方已依法提出告訴,檢察官就必須真查處理,至於你的部分,很重要的是,你必須去查明你有無合法提出告訴,有時去警察局報案,未必會完成合法告訴,如果你不是很確定,建議你趕快在6個月法定期間內具狀提出告訴,比較保險

刑事部分,依你所述情形,如果你朋友不願意出來作證(此部分你可以向檢方聲請傳票強制傳喚作證),很有可能你跟對方都會被起訴,如被起訴,應該都會被判處6月以下之徒刑,是可以易科罰金,不會被關。

民事部分,依你所述情形,你的損害比對方大多了,所以極有可能法院會判決對方需負賠償責任

如果你經濟狀況許可,且不諳法律程序,建議你花錢委任律師處理吧。

老土 100-08-26 01:58
回覆 阿逄糸韋吉吉 的發言內容:

事發經過是這樣子的,5月31日晚上1點多我在路邊跟女朋友有點爭執,

一台自小客 ... (恕刪)

 請問你的問題處理的怎樣了.

阿逄糸韋吉吉 100-09-04 13:35

最後對方道歉和解,也沒有賠償金....

檢察官說我們這樣互告都會留紀錄

而且雙方都有傷害,會是一半一半....

蝶漾 100-08-04 11:14

中山大學校內停車問題一直都不合理,向學校反映也無法得到回應,

簡單說明一下目前狀況,校內職員以低價的費用繳交並享有大多停車位,

在職進修的碩專學生也以高於職員的停車費享有停車權利,而對於一班碩士學生,

則完全沒有任何享有校內停車的權利,向學校反映與爭取,皆無法得到回應。

請問若想對學校提告,是否屬於行政爭訟範圍?

由於不會騎機車,所以只能開車就學的學生,天天都看到一堆空車位卻無法申請,

車子若停進學校還會被上鎖,請問該如何爭取權益?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應先依校內程序向學校申請

待學校拒?後

即取得一行政處分

您始能對該行政處分依行政爭訟程序提起救濟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貝 100-07-27 17:10

之前家有一部分被徵收了,也重建好了但因此家的形狀變得很怪異(前寬後窄、門變成在側面),不是之前方正的房子,但前面一小塊政府好像也沒有用到,但補償的費用也拿到了,是否那塊已是政府的地?
如果已是政府的地的話,但好像沒用到想請問一下是否有機會再把那一小塊地給購買回來,那要依什麼法?有什麼相關的資料可以查詢?
因為想購回以後再把家重新整建成方正的房子

 

那塊地本來是要拓寬成馬路的,但後來規劃成公園可是本來的小馬路還是在,小馬路與目前的家之間的那塊地就是之前被徵收的,小馬路的另一邊卻是一個大公園,等於我家前這塊小地只有變成草地跟公園完全沒有連接,公園也已經建好了,那這塊小地是否有機會再跟政府收購回來??

阿首 100-07-26 17:21

您好,我是一名來自澳門的僑生,在今年的四月份我被人騙錢了,騙案手法是一名自稱是網拍賣家的人打電話給我,說我的轉帳出現問題,每月會自動在我戶口扣錢,所以到附近的ATM操作取消,結果我把接近三萬塊轉出了,後來我就報案了,現在已經找到那個人頭戶,他要求跟我和調,但是由於我還沒有滿二十歲,而且我是僑生,所以區公所要我提交兩份文件,一份是證明我父母跟我的關係的文件,另外一份是我父母委託一位台灣人陪我調解委任書,但是我父母實在是沒空去辦理這些文件,所以我想請問一下,我可以取消調解嗎?如果我取消調解就會代表我放棄了追究的權利嗎?我明年三月份就滿二十歲了,我可以現在先保留追究的權利,待明年我滿二十歲之後再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從民事起訴取回我的錢嗎?如果要從民事起訴的話我需要支出哪些費用呢?謝謝回答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是兩年,你可以暫時不和對方達成和解,或者撤回調解聲請撤回調解聲請或沒有達成和解方案,只要不要拖到時效消滅,你的請求權並不受到影響,因此你可以等到明年你成年後再聲請調解

觀察你的描述,你已經向警察局報案並提起告訴,告訴人只要有意思能力應該就可以提告訴,且詐欺罪非告訴乃論之罪,你已提起告訴,警察及檢察官會主動處理本案。

SUN 100-07-25 23:20

事發經過:

六個月又五天前, 第一位機車騎士(我朋友) 騎在機車車道上, 路口為閃黃燈, 但天雨路滑,加上沒有路燈,撞上一位失智老人, 撞擊點老人正過馬路在斑馬線的側邊上,我朋友撞上老人後,就昏迷了,而後又有另外一位同學撞上, 最後還有一位機車騎士路過,嚇到也跌倒

當出車禍完後,家屬領走了強制險的保險金160萬後,家屬並無提出和解.而後老人出院,但在三個月後老人過世了,因此家屬在兩週前像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因此家屬指控是因為車禍造成的死亡,再次要求賠償金,在第一次調解時要求賠償金350萬(家屬精神賠償+傷葬費), 但我朋友家裡本有巨額負債+自己身上有60萬學貸(根本就快被鬼抓去了~~~), 當初說最多可以只能給到30萬,而另外一位撞到的同學,其父母答應可以給到50萬, 但對方家屬認為價錢不夠,最後要求兩方各賠償80萬, 金額過多因此談判破裂. 因此有以下問題想詢問:

1.由於當初老人住院受傷一個月, 便出院了,而後三個月才造成的死亡(敗血症死亡). 因此我們合理的懷疑其實老人的死亡車禍無關.然而事實真相,一定要到上法院才能釐清責任歸屬嗎? 抑或我們可以在調解會前,要求家屬給予病例(如果家屬真的好心給了),想請問需找哪個具有效力的判讀機構來判斷死亡車禍的相關性?

2. 雖然過了6個月的追溯期(過失傷害),我想請問我朋友還可能遇到哪些相關的民、刑責??(只剩下刑事過失致死及民事過失傷害這兩者嗎?)大約要賠或關多久?( ex. XX萬以及兩年以下?)

3.倘若真的上法院的,因為車禍地點在花蓮,另外一位機車騎士是在台北,而我朋友在台中上班,想請問地點可要求在台中嗎? 出庭的話,是否只須律師出庭即可嗎?亦或本人也得出庭.再者這樣整個上法院的費用大約會需要多少呢? 倘若和解金低於上法院的金額,希望還是走上和解

4.再者當初車禍的時候,我朋友昏迷後在醫院有做過筆錄,但是因為之後老人死亡,好像有通知說檢察官要再次做筆錄,但直至現在大約兩個多月,都沒收到相關的訊息,問警察卻的到說"檢察官案子很多很忙",因此想請問是否我朋友需要主動聯絡誰呢?亦或繼續等待通知.

以上我有部份做了點功課,但由於不是相關科系的學生,因此還望律師能詳細解說或更正

萬分的感謝你的回答^^

 

蔡明哲 (阿哲) 100-07-26 01:04
回覆 SUN 的發言內容:

事發經過:

六個月又五天前, 第一位機車騎士(我朋友) 騎在機車車道上, 路 ... (恕刪)

 你的問題有點多,我建議比較有幫助的應該是找律師協助你打官司,然委任律師需要律師費,依你所述,似乎經濟狀況不佳,如果你符合無資歷等條件的話,可以向各地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的法律扶助,白話來講,就是有免費的律師,可以上網打關鍵字搜尋。

SUN 100-07-26 21:28

委任律師的意思是-->上法院,不再去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嗎?

因為今天朋友剛去肇事鑑定委員會,結果要十日後才會出來,但是在三天後,第二次調解又要在花蓮進行了, 想請問律師您的意思是指不要進行調解,然後聘請律師上法院來釐清事後死亡原因與車禍的關係,然後在打官司嗎?對我朋友比較有利! 抑或該在這週趕快和解,較有利呢? 但和解完後,我朋友還需要面對什麼民法刑法呢?

不好意思 在麻煩一下律師解答 萬分感謝

SUN 100-07-27 01:54
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回覆 SUN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委任律師的意思是-->上法院,不再去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嗎?

因為今天朋友剛去肇事鑑定委員會,結果要十日後才會出來,但是在三天後,第二次調解又要在花蓮進行了, 想請問律師您的意思是指不要進行調解,然後聘請律師上法院來釐清事後死亡原因與車禍的關係,然後在打官司嗎?對我朋友比較有利! 抑或該在這週趕快和解,較有利呢? 但和解完後,我朋友還需要面對什麼民法刑法呢?

不好意思 在麻煩一下律師解答 萬分感謝

 

蔡明哲 (阿哲) 100-07-27 17:33
回覆 SUN 的發言內容:
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

 是否一定要在哪一天調解是不一定的,如果有正當理由,是可以請假請求調解改期,例如鑑定報告尚未出爐。

至於是否需委任律師打官司,要考慮的因素很多,首先,律師費就是一個問題。還有要看雙方和解條件的差距,如果差不多,則建議你和解,如果差距很大,超過你的能力,且判斷官司有一定勝算的話,那麼就可以考慮打官司。

綠野仙蹤 100-07-21 14:32

兩年前我在永和地區承租了一層四房公寓,由我和房東簽定整層樓的租約,自己住其中一個房間,並由房東授權我當二房東,將其他三個房間轉租
因為轉租的對象都是有間接關係認識的(比如說朋友的朋友),所以當初沒特地再跟其他房客契約,只是口頭說好每個月付給我多少租金,再由我一起轉交給房東

有位室友,因為自己打工賺學費與生活費,生活比較克難,慢慢他就沒有準時繳房租與水電費給我,有時候會兩個月給我一次,或三個月給我一次。

我想說她那麼辛苦,也不吝於給她方便,就常常幫她先墊付這些費用
時間長了之後,那位室友竟變成完全不繳錢,任由我電話簡訊或是當面催討,她都只是說好好好,卻從未將錢交到我手上。

直到我們房子租約到期的前一個月,因為大家都不續租,所以我們開始結清所有雜費,那位室友至此已積欠9個月的水電費與6個月的房租,加起來三萬多塊。

退租前一個禮拜,我拿清單給他請她在退租前將這些錢還清。
這次她的用詞忽然和以前不一樣,說好,她會”考慮”。

直到要退租的前三天,我用簡訊再次請她還款。
沒想到她回傳了很語氣很兇狠的簡訊說,她早就把錢給我了,叫我不要欺人太甚。
但是她明明沒有還給我任何一毛錢。

然後問題就來了,我們都是口頭講好,每次大家繳房租我從來沒開什麼收據,大家都是互相信任,現在她忽然這樣,我一時也不知道該怎麼證明她沒還我錢。

退租前二天,我正在煩惱該如何繼續向她催討要錢時,
他忽然衝到我房間門口對我竭斯底里地叫囂,
說她老早就把錢還給我了,像我這種是非不分的傢伙,再跟她要錢她就要叫警察來;
還說她老娘什麼沒有,最多的就是錢,她兼差當英文補習班老師,
不像我無業晃蕩坐吃山空(那時我剛好從前一家公司離職)。
我當下一把火整個被點燃,就跟她說,請她把警察找來,
然而她整個就像發瘋一樣一直咆哮,完全不理我說什麼...。

後來另一位室友試圖緩和她的情緒也被罵得狗血淋頭,總之就是接近瘋婦的感覺。
後來她打去罵房東,對電話吼叫到整條巷子都聽得見,
最後又打去給警察局問說可不可以告房東,我們其他人都傻眼。

因為太震撼又太驚恐了,所以當晚我沒再繼續跟她要錢,隔天租約到期大家就搬走了。
和她一起住一年多,不論講話或相處,她一直是正常人的樣子,其他室友都覺得她是故意裝瘋賣傻不想還清這筆帳,我越想越覺得很不甘心,覺得一定要討回來。

但我現在只有她的姓名與手機號碼,想請問該如何利用法律途徑追討這筆債務

真的很困擾,感謝各位大德

hakkai 100-07-21 14:40
回覆 綠野仙蹤 的發言內容:

兩年前我在永和地區承租了一層四房公寓,由我和房東簽定整層樓的租約,自己住其中一個房間,並由房東 ... (恕刪)

 你好

先跟你說結論,你想把錢要回來,有事實上的難度,原因如下:

1.從程序面來說

你如果想告他,你最少要有他的住址,否則訴狀無法送達,甚且法官還會叫你去調對方的戶籍謄本,但是這要有對方的身份證號碼才行,我不清楚你有沒有,如果沒有,那樣要讓法院受理這個訴訟的可能,就不太高了。因為沒有身份證號碼,法官無法特定相對人,這樣案件就不能成立。

2.從實體面來說

誠如你所說的,你們之間並沒有任何借據存在,頂多就是室友當證人而已,那樣法官會不會採信,這很難說,畢竟人會串供,那樣要看法官的經驗,有些法官很不喜歡人證。

以上

小瑜 100-07-21 01:12

發生糾紛房屋,是大學的校外住宿,
房屋是社區電梯大樓的兩房一廳一衛浴,房客2位。

房東說浴缸底部出現裂痕,因此要求我們賠償七成。

1.接屋前,房東已經重新刷油漆、更換桌子、更換椅子。但在接到房屋
,我們才發現浴缸已經有裂縫,只是當時認為已經麻煩房東太多,而且
浴缸還可以使用,便沒有請房東更換。

2.裂縫變大時,正好是我們考研究所,最忙碌的時候,天天早出晚歸,無
力處理這件事。因為沒有即時危險性(像熱水器有問題就馬上通知),
加上先前已跟房東更換太多東西(桌子、沙發、熱水器),因此未向房
東通知。

3.我們對於未向房東告知房屋狀況,感到非常抱歉,但我們認為這個錯誤
不至於需要負擔浴缸的費用

4.我們只是正常使用,完全沒有惡意破壞。該屋齡已長達十多年,衛浴

設備未更新過,加上其本身材質就容易損壞,已有多位住戶更換浴缸

,代表浴缸本身就到了汰換的年限(水電工人可以作證,近幾年許多

社區住戶陸陸續續在更換浴缸)

5.和房東討論後,房東堅持因我們未告知房屋狀況(他聲稱:若當時立刻跟
他講,他願意全額付費),而必須賠償七成。然而屋齡已經十多年,而我
們只使用一年,因此我和室友討論後認為,若要賠償,最多只願意因"未
告知房屋狀況"這個錯誤而賠償一成。


房東最後改口說,浴缸7500,房東和兩位房客總共三個人平分,但我
們認為這和七成沒什麼差別,但押金還在房東手上,實在很無奈。

我知道房屋有狀況應該立刻通知房東,我現在很後悔當初自認為房東已經
開銷不少、認為浴缸還可以使用,對於房東也感到抱歉,但浴缸畢竟老舊
,本來就更該換。

我們該怎麼辦呢?

evelyn 100-07-19 23:05

您好:

之前在ptt有發過文,內容如下

目前家父中風,雖是有意識,但因為阻塞範圍過大,除右半側癱瘓外,傷及語言區,目前完全不會講話,(也傷到思考.反應....)而且雖知道我們兩個女兒,但是頭腦不是很清醒,像小孩子,也無法表達(曾拿過世媽媽的照片給他看,完全無反應)!
未生病前他有塊鄉下的地想賣,(已放出風聲多時)直到這幾天才有人在詢問,但是若要變賣這塊地是不是需要印鑑證明?(父親曾申請過),而父親將近無行為能力,我們要怎麼幫他處理印鑑證明和土地呢?之前問過戶正事務所, 回答是說要循法律途徑,請問這個問題要怎麼處理呢?謝謝

 

從版上回答知道要以監護宣告來處理,

想請問這樣委任律師的話費用約多少?

謝謝!!

hakkai 100-07-20 07:35
回覆 evelyn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之前在ptt有發過文,內容如下

目前家父中風,雖是有意 ... (恕刪)

 你好:

首先,要提醒你另一個問題。縱使你們成為了你父親的監護人,但並不表示你們就可以任意的賣他的土地,依照民法的規定,你們還需要向法院聲請,告訴法官為什麼你們需要賣掉這塊土地,這樣作究竟對受監護人有什麼好處,然後請求法官認可你們的處分行為。也就是說,在你們取得法院認可前,即使你們是監護人,地政機關仍然不敢為你們辦理過戶的。

因此,如果你們只是單純想賣土地的話,那就該想想是否有充分的理由說服法官,賣這塊土地是為了受監護人好,如果有的話,之後再來辦理聲請監護宣告也不遲。

至於,委任律師辦理這些的程序需要多少費用,我想每位律師對自己的服務都有其自認的價值,就好比命理師每個人的收費也都不相同,與其你問說要多少,倒不如問自己願意花多少,然後再以這個價格去詢問是否有人願意承接,或許比較不浪費你的時間。

以上

panny 100-07-12 22:10

友人在飯店工作,替客人泊車,不小心撞車,請問:

1.賠償責任是由泊車的人負責,飯店都不用負擔任何責任嗎?

2.對方本來只要求友人負責將車子送修並付維修費用,隔了一天,對方又說車子送修,他要搭計程車上班的費用也要友人負擔,而且他的車子要送原廠維修(較貴),還要連其它原來有問題的地方一起修,如此維修天數又要增加,計程車費也要增加;這些要求合理嗎?如果和解要注意什麼事項,才不會讓對方日後又索求無度,需要簽和解書嗎?

 

謝謝

王律師 (王志中) 100-07-13 00:24

您好,關於這個問題,說明如下: 

1.賠償責任是由泊車的人負責,飯店都不用負擔任何責任嗎?

泊車的人一般情形應該屬於飯店的員工,所以車主可以向泊車的人及飯店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不過縱使飯店賠償後,亦有可能轉而向泊車的員工請求賠償,惟此部分涉及過失責任之認定問題,不可一概而論。

2.對方本來只要求友人負責將車子送修並付維修費用,隔了一天,對方又說車子送修,他要搭計程車上班的費用也要友人負擔,而且他的車子要送原廠維修(較貴),還要連其它原來有問題的地方一起修,如此維修天數又要增加,計程車費也要增加;這些要求合理嗎?如果和解要注意什麼事項,才不會讓對方日後又索求無度,需要簽和解書嗎?

賠償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所謂的回復原狀是指發生碰撞前之狀態,不一定是全新的。就法院判決的內容來看,一般是指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維修費用。所以如果對方要求修復其他部分,是不能算在賠償範圍內的。計程車費用的部分,應請對方提出證明,如果沒有確實支出也不應該算在賠償範圍內。

如果要書立和解書,建議可至調解委員會做成調解筆錄。如果真的要私下和解,應將賠償金額、給付時間、給付原因寫清楚,並於最後載明:「○○○就本次車損事件對○○○之所有請求權均拋棄,不得再主張任何權利。」

以上簡要說明供您參考。

吉米 100-07-12 19:36

        小弟在今年三月去德國自助旅行,租了sixt的車
                                                                               
        但三個月後,收到sixt寄來的車子損壞理賠要求750歐
                                                                               
        問題是:
                                                                               
        1、租車前、後沒有人跟我確認車子的狀況
                                                                               
        2、在租車期間,沒有任何的擦撞或事故
                                                                               
        3、還車日期3.22,寄來的照片時間為3.28...
                                                                                
        請問該如何處理??目信用卡還沒有收到賠償費用

  您好:

有幾個問題要先請教你一下,你在還車時,車公司有請你簽有關車損賠償約定嗎?

如果沒有的話,車公司要怎麼跟你請求750歐元呢?車公司應該無法直接從你的信用卡去扣款,除非你之前已經有簽過類似的約定。

這件事情如果真的要確定是不是你所造成的車損,應該要還車時當場查看最清楚,對方當時已經將所有證件還給你,即已代表你所返還的車子是沒有問題的。如果他們認定是你損壞的,那請他們要負舉證責任。照片相差6日,除非是一般正常檢查很難發現的問題,不然其實是說不過去的。

你要不要先寫個聲明書給車公司,向他們表明車子不是你損壞的,如果他們執意認定是你造成的,請他們提出更確切的直接證據

以上意見供你參考。
                                                                                

doit801255 101-12-12 07:11
回覆 吉米 的發言內容:

      

 我也遇到相同狀況:

小弟在今年7月去德國自助旅行,租了sixt的車
但4個月後,11月底收到sixt寄來的車子損壞理賠要求1050歐

請問最後結果付了錢嗎?

該如何正確處理?

老何 100-07-08 01:09

事實經過:

調解失敗,因為店家根本不到場.即將轉小額訴訟,但有些問題不懂
狀況是甲方為敝人,乙方為"主購網友" 丙方為店家

甲方在看了乙方圖文並茂(廣告)的blog之後,參與了乙方所謂的團購,
但其實根本沒有便宜到,事後到丙方的網站上查詢才發現根本就是照原價賣,真不知道是不是假推薦甄廣告。這題外話

總之團購的電子商品有問題,因此向乙方mail提出異議
乙方請我拍照,說會托由丙方處理,這段期間內我根本不知道丙方是誰
當然是拖過七天了,不過身為良善消費者我選擇相信乙方與丙方

過了約半個月,乙方請我寄回檢測,我應允,郵資自附。
日後(約又過了一個月),乙方通知丙方檢測無異狀,請我再次自付郵資寄回

很好我想說你說無異狀就無異狀,我決定直接找丙方談
跳過乙方直接找一開始寄來的貨物上地址google,找到了一家位於pchome的商店
確認此為丙方,因此打電話直接和丙方溝通。
起先對方還請我去和乙方談,一臉不想理我的樣子。

之後相信對方確認檢測無誤,找一天去丙方店家拿回物品,我居然蠢到沒有當場測試。
拿回家發現問題故往當然憤怒,電話向丙方理論,
丙方以此物品可能是我所毀損之理由拒絕負責

之後調解沒過,丙方拒絕到場,因此打算進行小額訴訟,也找了學校的法律諮詢。

問題:

1.因我認為乙方有故意拖時間之嫌,而且我一拿到東西就向乙方表示有問題為何不能退貨
這應該算是在七天內表示退換貨意願吧
學校的律師在諮詢的時候很趕場的感覺,就一直建議我小訴兩個都告,但我不知乙方資料,只知gmail,匯款帳號應該也是丙方的,如何取得乙方資料告起?
(註:和乙方主要是透過blogspot與gmail連繫交易)

2.另,雖然不知道乙方是不是惡意拖延時間,我個人比較覺得丙方有問題,但律師建議我乙丙都告,這樣會不會顯得我"濫訴"?小額訴訟會有誣告的問題產生嗎

3.小訴之前已經經桃園縣政府消保會調解失敗,那我是否可以提出證明,希望法院跳過調解直接開庭,當天解決?

另,附上之前調解時撰寫的詳細狀況供律師參考,不過重要部分容我以取代名稱代替,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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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關係要旨:申訴人甲方於2011年3月6日透過乙方(網路暱稱)以E-MAIL聯繫向丙方購買OO商品含運費共1888元整。3/8號收到貨品時充電孔無法讓充電線插入,產品無法使用。爾後又發現如電池電量與說明不符,充電問題等多數瑕疵。

申訴處理經過:於3/8號去信之後,乙方轉述廠商之丙方要求,請我拍攝電源孔部份近照,乙方於3/9日回信已通知技師,在此之後音信全無,經過數次催告未回應。3/17日乙方才通知請我寄回廠商檢測,郵資自付。在此期間內個人自行排除了電源插孔無法插入之問題,但又遇到電池瑕疵,充電時不但充電燈不亮,就算充飽電也無法持續使用網站上所宣稱之時數。
我於3/18再次告知乙方這些新跑出來的問題,但期間乙方再次不回應,經過催促之後3/24時乙方才再次回應,信件內容還是一樣,希望我寄回給公司檢測。
因而本人在3/28時以完整包裝寄回,但直到4/7號廠商方透過乙方回應,大意如下:「檢測沒有問題,請再次自付寄回之郵資。」
申訴事由:因為信件往來緩慢,之後我轉去直接向丙方電話申訴,原本希望能更換新品,但之後相信對方檢測結果,便不堅持換貨。
當周末我到對方門市去取回,但在取回之後再次測試之結果,發現狀況依然如常,充電燈號與電池皆可能有故障。電話告知之結果對方回應極端沒有誠意,起先約定隔日回電給我,但並未回電,我當日打過去之後還是要求我再次跑去店面與其當面檢測,甚至咬定我可能是燒壞了物品或馬達等。
原先希望當安分守法的消費者,但自3/8號至今4/14,已經過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我甚至尚未使用到購買的物品。(因理解個人衛生用品若使用過就不能退換,所以只有打開來測試相關問題,包裝依然完整)

請求內容:請求對方更換新品,並讓我帶回測試七天,確認更換的產品非瑕疵品。
若無法如此做,那請退還購買商品之費用,匯款之手續費,以及第一次寄回檢測時的郵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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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何 100-07-08 16:48

想順便問一下,自己有做了些功課

在小額訴訟上我應該主張消保法的郵購買賣七天鑑賞期

還是應該主張民法359條的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條文呢?

阿楠 100-07-04 23:29
甲車和乙車依序因紅燈靜止於白線前的第一台和第二台,
然而出現了丙車沒有減速直接撞上乙車,乙車因衝擊力進而撞上甲車,
因為甲車是回原廠估價修理費用,丙車嫌太貴而不鳥甲車,
甲車主因此憤而告上丙車,不過卻也把乙車列為債務人,誰知道丙車主類似脫產成功又或著是真的窮人家一個,沒錢賠甲車主,法院竟直接判從無辜的乙車主的帳戶直接扣款(乙車主疑似沒有收到法院出席通知),就只因為乙車主和丙車主在法律面前都是叫債務人,
這太扯了吧~難道無辜的乙車就這樣被法院強姦~
憤怒憤怒憤怒憤怒~~~~ 請問一下現在乙車主還有上申訴空間嗎?
陳明彥 (Daniel) 100-07-06 11:34

 Dear阿楠:

就您所述情節,乙如因送達問題而不知甲對乙提起訴訟致法院對乙一造辯論判決,因判決書並未合法送達乙,無法起算上訴期間,案件並未確定,乙可以對該判決提起上訴,並可以請求發回第一審法院重新審理(民訴法第451條).並向執行處聲明異議,撤銷執行程序.

實體關係上,甲可能是對乙 丙主張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但甲必須舉證乙就甲的損害有過失及因果關係,否則無法依該條請求損害賠償,因此日後如回復訴訟,應就"過失"及"因果關係"加以否認,由甲負舉證責任.

以上

2011/7/6

Donna 100-07-03 22:51

今年五月左右開始裝潢房子,我們買的房子是透天的(簡稱71號),
隔壁相連一戶也是同社區透天的房子(簡稱73號),六月時來了一個颱風,
隔壁戶73號2樓和71號相連的那面牆冷氣管漏水,造成他們裝潢毀損

漏水隔天73號設計師馬上到71號,請71號設計師馬上停工,
原因說是因為71號裝潢才造成73號漏水,所以71號也馬上停工,
進行71號、73號及建商三方面調解
71號:設計師說2樓的相連牆面完全沒有動到,所以共用牆水管方面的部分
也沒有去更改或者毀損的可能。
73號:設計師說雖然他們也是正在裝潢,但已經快告一個尾聲了,先前也有下雨
但也沒有淹水,所以一定是正在施工71號的責任
建商:雖然他們沒有按送審圖施工,也沒有做最後的設計變更申請,但房屋已經
蓋好兩年了,無淹水紀錄,所以一定不是他們的責任

事情現在已經是各說各話的羅生門了,所以71號屋主有申請全國土木技師公會
來做責任釐清的驗證,但經技師評估過後是告知三方面說,這個牆面就算是打
掉也未必能夠清楚釐清責任,以他的經驗判斷多半是私下調解;評估一週後
技師報價約24萬,71號屋主認為就算花了24萬做鑑定也未必會有水落石出的
答案,而73號房屋毀損修繕費用估價約15~20萬,所以71號屋主提出願意
出8萬元當作調解費用,但73號屋主反彈非常大,拒絕以8萬元調解...且說
不惜任何代價要查出原因(上法院),不然就是毀損修繕費15~20萬全付。

我的問題有
1.我們手上有建商提供的建造圖,裡面有完整的水電管路消防梁柱圖,建商無按
施工也無申請設計變更請問就漏水問題上,建商真的是完全無責任嗎?
2.先前諮詢全國土木技師公會時,他們有提到鑑定結果是法院會採信的認證,
鑑定後就如技師先前提到的責任是無法清楚去釐清的,那我們還需要付毀損
修繕費用嗎?若果在無法清楚釐清責任下,我們71號還需要負什麼責任嗎?
3.若無法和解或73號持續上訴,71號屋主是否就得無法進行施工?行使房屋使用權?

Donna 100-07-04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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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Donna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感謝您快速的回覆, 關於第一點您所提出的因果關係, 看起來建商好像是沒有責任的, 因為兩年來沒有漏水, 是開始施工才開始漏水, 但反向思考後, 如果他真的有照圖施工, 這樣漏水這個問題就不會存在, 這樣是否也算是因果關係呢?

那在他要提出完全證據時, 有權利敲71號屋主的牆嗎? (左右兩戶共用牆)

小美 100-07-01 12:13

我們公司算是服務業+業務性質,

員工簽約時,公司會在簽約書上說,

公司每週舉行"教育訓練",若是在兩年內提前離職,

賠償"教育訓練費用"!!(金額約4個月薪水之高)

請問,教育訓練不是公司的責任嗎?

為何會變成公司的"施捨",提前離職賠償教育訓練費用,這樣的合約合法嗎?

而且教育訓練時間,是上班時間外舉行的!

謝謝回答~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合約若約定年限在合理範圍內

且無違反禁止之規定亦無違背公序良俗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

該項約定仍屬有效

賠償教育訓練費用應可解釋為違約

勞工若已履行部分者

民法第251條規定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違約金偏高者

則依民法252條規定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