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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 104-10-11 13:48

各位好,事情經過是這樣子的,我沒拿公司經理的東西,但是經理先是打電話來罵我,並在電話中提到要我試試看,但是當下我有嘗試跟他解釋後來也吵了起來,我問他不然你想怎樣,後來他就掛我電話,然後我就去公司找他理論,但是事實證明我並沒有拿,他也沒有問清楚就不分青紅皂白的打電話來罵人,然後我當下去公司有問他,不然你想怎樣,但我沒有動手後來雙方越吵越大聲當下也有人拉著我們,他一直說我沒跟他講就是偷,說我偷東西,還說,你是小偷嗎?當下我有回罵他五字經,然後說我什麼時候拿的,但是事實證明我並沒有拿,而是另一位經理拿走的還有資產也是屬於公司的並不是他的,現場約有7個人左右,有人可以幫我做證,我或許有公然侮辱的罪責,但是他毀謗妨礙名譽在先,這樣在法律上如果我告他毀謗侮辱妨礙名譽有可能勝訴嗎?因為他說我是小偷

小叡 104-10-11 06:39

律師們好,本人想請問一下發生以下事件的法律問題

有一位朋友A在本人背地裡傳遞謠言(雖然謠言都是真實的),

然後朋友A又將謠言傳遞給朋友B,朋友B因為知道朋友A在隨意傳遞謠言,已經提醒朋友A要注意一下自己的言行,則朋友A不理會反而更加劇烈,

而朋友A近期又將謠言傳遞給朋友C和朋友C的父母,讓朋友C的父母到本人觀感變得不好,導致C的父母要求朋友C不得與本人來往

後來本人得知所有事情後前去詢問朋友A為何遞造謠言,

朋友A則回答:朋友拿他的手機去玩

而朋友A也答應本人不會再有類似事情發生

因為本人不斷的詢問朋友A是否有此行為,但A全盤否認

因為有些謠言是嘴巴講出來的,沒有證據能夠證明

之後朋友A得知謠言的消息傳到本人這裡,感覺朋友B和C出賣了朋友A,後來朋友A要脅B和C如果再把謠言傳給本人,就要聯合所有朋友一同抵制我們,造成我們心靈上的壓力

因為朋友A的此行為已經不是第一次了,他這樣的行為也讓我造成名譽的損壞,所以我想請問各位律師,朋友A的此行為會構成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frank 104-10-11 03:08

事情發生在百貨公司櫃上 

因上一個員工離職 所以櫃上要應徵新人

8號新人第一天上班 剛開始她在櫃檯我拿新人申請資料讓他寫

我在旁做清潔打掃之後他寫完 我在櫃上吃早餐 我要她先去熟悉賣場商品

之後等我吃完有問題再詢問我 吃完帶他認識商品完後 大約中午時間

我叫他可以先去吃飯 於是這時候他要找手機發現手機不見

我陪她找了整個櫃上的所有地方 就是沒找到而且手機是被關機的

之後調閱了 百貨監視器 有人走進來但是卻沒靠近櫃台 (我沒看過監視器是樓管跟警察看過)

然後他現在懷疑是我偷的   已有報警今天警察有來櫃上問一些問題

現在已進入法律程序 覺得很扯的點在於監視器沒有拍到 但我懷疑有死角

請問像這類狀況該如何解決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1 09: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狀況,實務上承辦員警還是會移送比較有可能的嫌疑人來結案,至於檢察官會不會起訴、法院是否會判決有罪,是另外一回事。

就您所述的狀況,監視器也沒有拍到手機,所以對方是在那邊弄丟手機的應有疑義,倘若真的被列為被告,屆時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

此時要看攝影機畫面錄到什麼,或檢察官手上是否有其他證據,如果檢察官認為您犯罪嫌疑不足,會直接以不起訴處分結案,若您仍擔心,可委任律師撰寫狀紙並陪同到庭陳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花 104-10-11 02:34

想請問淑淑沒有結婚沒有孩子老了法律上有規定誰是義務負責人嗎?

 

還有我的爸爸過世了,媽媽在我很小時就跟爸爸離婚,我連媽媽長什麼樣子都不知道,媽媽可以告我遺棄嗎?還有淑淑是我的責任嗎?

您好:

1、若您叔叔未結婚生子,而您亦未與叔叔同住,則扶養義務人依序為您叔叔之父母、兄弟 

       姊妹,與您無關。

2、您可主張母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請求法院免除您對母親的扶養義務。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小魚 104-10-10 15:58

102年表妹說她弟弟給人跳票急需要用錢
我就從保險公司貸款了45萬匯款給她
一個多月後就會還款
當時後  表妹有說如果她弟弟沒還她會還款
後來只匯款了2次
還剩20幾萬
當中多次跟表妹詢問她說她也不知道他弟弟在搞什麼
然後又說她弟弟也欠她錢100多萬
叫她弟弟把房子賣掉又不要..........
表弟我傳賴給他都不聞不問的
於去年我就告上法院和解  表弟需每個月還款5000
結果到現在只匯款一次
去國稅局查發現房子早在98年已經賣掉
請問目前還可以用什麼法律討回這筆錢
我手裡有匯款單<表妹>還有賴的通話紀錄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0 18: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有事證證明表妹曾經承諾願意清償,則可以依據此一債務承諾向您的表妹提告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10 23: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先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債務人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均未提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為確定,您即可以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人之財產清單,並進行強制執行之動作;然若對方有異議,法院會通知您繳納裁判費用後,轉入訴訟程序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0 23: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對表妹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若表妹未異議,待確定後,可聲請執行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KL 104-10-10 13:28

請問律師:在多人的LINE群組上公開罵家人的父親有神經病.要大家同情他.

請問這種侮辱.取笑的行為不道歉.是否適用法律公然侮辱來處理

該準備何種資料來報案呢..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0 18: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擷取手機畫面之後,報警提告公然侮辱罪。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10 23: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所為有極大之可能已經構成妨害名譽相關犯罪,建議您與家人蒐集相關證據,並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書狀向地檢署提告唷。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主張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當然,也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於對方和解,並約定和解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0 23: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撰擬刑事告訴狀,附上截圖證據,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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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t 104-10-11 11:33

謝謝各位律師在忙碌中抽空來解答我的問題.我大概知道後續該如何處理

謝謝

timohsu1022 104-10-10 10:50

向賣家購買了硬體設備 可是需要軟體啟動硬體機器 等於是一道軟體鎖

賣家聲稱付款後 等二至三個月不等 就會提供軟體解鎖

可是付款後又一直找理由說供應商有問題 或是其他人也在等又不是只有你一個

後來改口說二至三個月只是預期 等五個月也不是什麼大事 這沒有時間表的

要以實際供應商實際提供的時間為主 本來遊戲規則就是如此 你付了錢就表示同意了

我的機器只有他提供的檔案可以幫我啟動 我即使要求退款等於硬體還是不能用

我可以要求他多久時間之內必須提供嗎 法律上有沒有一個公訂的最長交貨期限?

您好:

這要看您們雙方契約有無約定軟體交貨期限,如有約定期限,賣家超過期限未給付即應負遲延責任,若未約定交貨期限,您可先催告賣家於一定期間內給付,賣家若超過期限仍未給付亦應負遲延責任,您可就賣家遲延給付部分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haosen 104-10-10 02:42

近日管委會公告,住戶反映共同走廊有人堆置雜物,影響安全及衛生,所有大樓不得在共同走廊放置雜物(包括鞋櫃),請問各位律師們,我家門一開的旁邊放置鞋櫃,又離電梯,樓梯有一段距離(約6.7公尺遠),而且左右鄰居的家門在我家前方,進出也不會經過我家,也只有我進出,鞋櫃並未影響他們出入,也沒影響安全及衛生,這樣我算是在共同走廊堆置雜物嗎?算是違規嗎?如果我自認我沒影響住戶安全而不移動,我會遭受怎麼樣的罰則?如果是管委會自行移走,他們又會受到甚麼法律問題?請各位律師解惑也,謝謝

你好:

你所述情形,走廊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之共用部分,住戶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不得占用共用走廊或設置障礙物,有違規情形管委會可以制止或依規約處理,你不遵從可以報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處4萬到20萬元罰鍰。 若違規情節重大,管委會可依同條例第22條訴請法院強制遷離、出讓、拍賣你的房地。
haosen 104-10-12 08:39

我主要是想知道家門口是屬於共同走廊嗎?謝謝

sasaku 104-10-10 00:01

律師您好

最近因為屢屢遭管委會開單,因此上網詢問

背景敘述: 我們社區為一未滿兩年的社區大樓,管委會成立當然未滿2年,去年初,管委會提出一條規約為「每個車位限停一車輛,不得超過1輛,若違規超過3次則拍照,並公告違規車位及住戶編號」,也有經過住戶大會投票通過(但大部分的住戶都沒有出席,委託代理人幾乎是同樣幾位,所以有人投票拿了10幾張投票單)
因為我家有2輛機車及一輛汽車,當初在購屋時,有購買停車位並贈送一個機車格,但因車位不敷使用,因此將一輛機車汽車一併停放汽車格中(當時想,車位為我們自己所有,應該有自己使用的權利,且未超出車格)。  但,規約頒布後,卻屢屢遭管委會違規單,並拍照公告我們的住戶編號。

有上網看過許多條例及案例,有個網站載明表示  "「專有部份: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份,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且之前有個台北羅婦的判決案例,都有說明大樓住戶停車所有權,只要在「不阻礙交通路線、妨礙他人安全及不堆積雜物」的前提,應該都有自由使用的權利。

問題:

1.這樣我們算是違法嗎?  而管委會公布我們的住戶編號,是否影響我們權益?2.該法是否違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我們可以怎麼做?

你好:

首先要看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有無特別規定,若已經規定,除非爭執規約或決議得撤銷或無效,否則住戶就要受限制。 停車位禁止一位兩停實務上相當常見,主要考量車輛出車時須要迴轉空間,一位兩停容易產生迴轉不易影響其他人之情形,管委會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授權管理,並無任何問題。 公布住戶編號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尚不會有違法的情形。 除非決議內容無效獲得撤銷,否則不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sasaku 104-10-10 20:4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首先要看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有無特別規定,若已經規定, ... (恕刪)

律師您好,感謝您的回覆!

但我們的車位是在社區的最底層的最後一個位置!  沒有影響其他車輛的問題!

倘若保全將違規單用膠帶貼在我們車的擋風玻璃,可以算是毀損嗎?(有殘膠,很難處理~)  我想,大家都不喜歡這樣吧! (以前的保全都是夾在雨刷上面~)

你好:

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之規定是針對全體住戶,除非有無效獲得撤銷之情形,否則管委會就會執行。 保全只是依照管委會指示辦理,應該沒有毀損之故意,要構成毀損罪會有困難。
凌凌 104-10-09 09:46

今年7月我先生跟朋友合夥出錢一起買賣中古車,當初因為信任問題沒有白字黑字寫清楚,只有匯款紀錄,對方在7月初拉了一台賓士車,而車子放在車行寄賣,當初對方說這是熱門車三個月可以賣掉,但是如今我先生覺得時間太久想抽回資金,但是對方不肯,說買賣車子本來時間就很難說,不能因為你個人因素而害我不能賺錢,談了又談,最後談了期限時間是在給對方一個月內處理,如果一個月後時間到了還是一樣沒有處理好,我先生想說直接申請法律訴訟,我想請問這樣雙方誰對誰錯,時間到了申請法律訴訟對我們有何幫助呢?

您好:

如雙方合夥未約定存續期間,則您可於兩個月前通知對方並聲明退夥,您退夥之後,即可就退夥時尚存之事業財產進行結算,若有剩餘,即可請求對方應將您出資之股份退還。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凌凌 104-11-09 21:08
回覆 林裕智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雙方

律師  你好

感謝你的回答,想在請問你,對方堅持就是要等車子賣掉才可以算事情結束,他說他照買賣中古車行規走,但是我們有在8月開始告知要抽回資金,line都有對有對話紀錄  這樣如果走法律會不會變的更難處理

104-10-09 01:10

最近與交往接近7年的男友分手,男友去年曾提供一處房屋給我小孩居住(非男友所生),當初未與男友簽訂租屋契約,但有手機簡訊可證明男友願無償提供給我小孩居住,現在男友要對我小孩提出告訴,請問這樣有可能成立嗎?另外交往期間男友全部財務皆我保管,身分證及存摺印章皆在我身邊,當初他同意贈與給我的金錢是否需要歸還?且是否會有法律問題?一樣有手機簡訊可證明當初男友是無償贈與,且男友及我身邊朋友甚至幫男友處理帳務之銀行人員也都知道此事.

你好:

男友可依民法第470條規定請求返還借用物。 若已經贈與給你金錢,要有民法第416條規定之情形才能撤銷,目前看起來無法撤銷,但男友可以請求你返還其存摺及印章。

您好:

就無償提供居住部分,您男友可請求返還,但只是民事問題,應不會有刑事責任,就贈與部分,除非有特別原因,否則贈與部分則無須歸還,建議蒐集係對方贈與證據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9 23: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主張為您男友對您之贈與,無刑事犯罪之情形,僅民事債權債務糾紛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王上仁 (Vincent) 104-10-15 23:44

 無償使用借貸即您目前的租屋處,您男友可以請求返還、已經贈與的財務不得撤銷。但如果男友請求你返還存摺印鑑等,你有返還之義務。如您男友之後對您提告,需要律師協助,歡迎致電0911-101-770王律師

小小 104-10-09 00:32

請問:

我之前就有跟公司反映勞健保費的問題,可是老闆都說工作很忙下次算一算在跟我說

可是領錢的時候還是沒給我答案我就跟他辭職了..也翻臉了

後來我去勞保局跟健保局去查,才發現公司原來一直給我多扣勞健保的錢,說要自己全部負擔還有勞退,後來我有找公司理論公司,說甚麼一開始工作就有說勞健保就要自己負擔,重點我去查要繳的費用與公司給我扣的勞健保還多,請問如果要跟公司要回那些錢啊公司還多給我扣錢請問公司有沒有構成哪一條法律

你可以先到勞工局申訴,請求公司出面調解及支付違法扣薪的部分(依照勞保條例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該等保險費用依法有區分成雇主應負擔部分及勞工自付部分,雇主未提撥或少提撥,均構成對勞工的權利侵害及不當得利)。如果協調不成,你可以起訴請求公司支付違法扣薪的部分。

Renee Hsu 104-10-08 22:36

兩人共同持有土地,其中一方未經同意於民國86年冒刻印章用印蓋房子,請問法律責任追溯期限為何,該如何舉證,謝謝

Renee Hsu 104-10-08 22:17

兩人共同持有土地,其中一方未經同意於民國86年冒刻印章用印蓋房子,請問法律責任追溯期限為何,該如何舉證,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9 10: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是95年修法前,所以追訴期只有10年。

2、民事侵權行為的時效是知悉2年或行為後10年時效消滅,但是還是可以起訴看看,因為對方不一定會主張時效消滅的抗辯。

阿魚 104-10-08 21:56

小弟在104年七月多,年齡剛滿 18,處於服義務役時期

在一次回途過程中遇上大臨檢遭警臨檢,

遭測酒精值達0.53,取締拘留警局一夜,

隔日被帶往地檢署開簡易法庭

當時我有認罪,表示對此案無異議,

當時是被判罰易科罰金要我之後等收信通知,

事後過了幾個月我陸陸續續收到各式通知書,

有寫總共罰多少,跟須要注意的相關事項,

但在近期我又收到一張傳票命令,

我想詢問我是打算直接郵寄像地檢署繳交易科罰金

那我是不是還得在指定日期前往開庭?

還是要再指定開庭日期前將易科罰金金額寄往地檢署即可結案?

 

Ps : 我想詢問我這樣能夠申請緩刑之類?

因沒涉獵法律這一環不太明白緩刑是什麼意思,

但不希望因為被抓酒駕而在警局的良民證上面多了一條案底。

一、緩刑的話是指如果法官給你緩刑的話緩刑期間不要再犯其他的事也都乖乖的尊守法官判決寫的緩刑條件的話,緩刑期滿緩刑未被撤銷 ,就不用執行的意思。

一之一,我幫你查了一下,酒醉駕車公共危險罪的案件,獲判緩刑案件例如台北地院104年度交簡字第2720號判決就是。

二、也就是說,緩刑是法官決定的,如果你的案件已經簡易判決處刑,那就不會有緩刑的問題而是怎麼執行的問題。

三、如果你收到的傳票是地檢署發給你刑的執行的通知的話,那麼就表示你已經收過簡易判決處刑書,或是你已經收過判決了,在執行的階段是沒辦法爭取緩刑的,只有在法官判決或簡易判決處刑書主文裡面有寫得易科罰金的時候,得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或是分期繳納罰金或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104-10-08 19:00

各位律師您好

我爸爸已經80歲因為中風住院長期臥床需要大筆醫療費意識不清楚已經一年多,我母親70多歲也沒人照顧,我有三個兄弟姊妹加上我共四位,我們各自都有結婚家庭大家分道揚鑣,但是我父親跟我母親生活跟醫療費都是我一個人支出,其他兄弟姊妹都不理我母親我們根本連繫不上,不接電話也不見我母親,我父母親已沒有收入積蓄也剩不多,只剩我父親名下有一間房子,我母親想要先貸款來付醫藥費或是賣掉都不行,去法院申請監護宣告也找不到其他兄弟姊妹來簽同意書,請問它們這樣算棄養嗎?可以尋求法律途徑嗎?請律師的話費用很貴嗎?


你好:

父母親還有你照顧,所以不會構成刑法第294條規定之遺棄罪。 父母可以請求其他子女履行扶養義務,給付扶養費,受監護宣告,監護人可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幫忙請求。 你代墊的扶養費可依不當得利請求兄弟姊妹返還。
方安遠 (方律師) 104-10-08 21:38

 

您好,關於其他兄妹是否成立遺棄罪與扶養費用分擔的問題,已如徐大律師所言。

關於聲請監護宣告的問題,依照民法規定,(1)本人(2)配偶(3)四親等內之親屬(4)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5)檢察官(6)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得向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因此,在法律上,您個人即可向法院提出聲請,無須所有兄弟姊妹同意。

聲請監護宣告應準備的文件,包括:(1)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 擬擔任監護人、擬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2)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法院仍須調查鑑定,其費用聲請人預納)。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8 22:14

您好,可以由父親提告請求子女給付未來之扶養費用。

就您過去支出部分,可以請求給付代墊款項。

您好:

您父母親應由你們四位子女共同扶養,可以父母親之名義起訴請求給付扶養費,您亦可起訴請求扶養費墊付之返還。

莊先生 104-10-08 17:25

我的店不時有神經病來鬧事

說是鬧事其實也就是坐在店裡地板上賴著不走

每次都要打電話給他家人叫他家人把他帶回去

然後過幾天又跑來搞得我生意都快不能作了

請問有辦法透過法律途徑處理這件事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8 18: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請員警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規定,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開單處理。

 

Ren 104-10-08 13:45

您好

本人代問合資生意問題

朋友幾位合資做生意(餐飲系列),後來發生經營上意見問題

有人提出要退出,並且要求拿回資金

請問這樣可以嗎,都經營還不到一年

就要抽回資金

說不給就要走法律途徑,想請問有什麼資料可供參考

謝謝律師

ㄉㄉ 104-10-08 13:35

請問律師網路上購買商品,以使用代碼繳款於期限內完成,訂單卻被取消,而且客服賣家電話簿街也很少回,且接通後講訴的內容都不一,該如何處理?
本人是在臉書上看到 包包粉絲頁購物資訊,於賣家開設的yahoo奇摩販賣包包之網頁於2014-8-15下訂10個包,金額總計為1810元,於規定期限內 2015-08-21 14:25 於全家進行代碼繳費:1810元+手續費15元。但是奇摩卻在8104-8-23取消我的訂單,往後一個月內陸續撥打電話至客服,打了好幾次,客服才接通一次,並告知是奇摩自己取消訂單的問題,說會告知他們的主管,請主管回電給我,而後再也沒任何消息。本人於104-9-28再次撥了好幾通客服,一樣也是經過撥打好幾次才通,告知客服一樣的內容,客服卻說要我在下訂一次訂單,然後不用再繼續繳款,且說包包因颱風因素造成宅配送貨延遲,告知我等颱風結束,約104-10-2會收到包包,到今日一樣未收到,撥打客服也一直不接(不是不接就是忙線中)(但是他們的臉書專頁有強調撥打客服會有人服務!!!),請問這算詐欺嗎?還是我要繼續像個笨蛋傻傻地等....

下訂包包至今已將近2個月,也有完成繳費,當初在拍賣時間也有說明明確日期會在何時收到包包,至今根本完全無任何一個消息,說明賣家處理訂單之消息,也不知賣家是否是直接收款不出貨,那這樣我算是遇到詐欺了嗎??
臉書上的受害者不只有我一個!!!!!

https://www.facebook.com/BKKTWN?fref=ts (他們的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1673781686186372/1718553491709191/
(這是受害者們舉辦的活動,且已有人走法律程序了)

派派 104-10-07 16:24

A方:當保人

B方:當事人

A方幫B方做擔保買車當保人

B方不自己繳款要A方承擔 ,銀行給A方最晚期現10/9號

在這期間如果10/9號未繳款A和B都要走上法律程序

10/7號B方發簡訊告知A方這件事都不要插手 她會想辦法

但是如果到了10/9號B方還是未處理

請問A方會有責任嗎 ?

沈恆 (沈律師) 104-10-07 16:35

您好!

A是保證人,如果主債務人B未遵期還款,債權銀行可請求保證人A代為清償。但A如果不是連帶保證人,則可主張先訴抗辯權來對抗銀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派派 104-10-07 16:39

A方是連帶保證人

想請問B方有訊息告知A方不需要她出面插手這件事

那假設今天如果10/9到了B方還是未繳款而走上法院

A方會有責任嗎??

派派 104-10-07 16:46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A是保證人,如果主債務人B未遵期還款,債權銀行可請求保證人A代為清償。 ... (恕刪)

A方是連帶保證人

想請問B方有訊息告知A方不需要她出面插手這件事

那假設今天如果10/9到了B方還是未繳款而走上法院

A方會有責任嗎??

hoho 104-10-07 15:57

家父有一土地與金門縣府請求土地返還,官司多年且家父多次均勝訴,每次勝訴金門縣府均再向法院針對相同的案子提起另一訴訟,所以多年一直在訴訟

請問 :有何法律可停止金門縣國有財產局,再次針對家父勝訴的案件停止再次上訴,讓家父在有生之年能順利登記祖先留下的土地

hoho 104-10-07 15:55

家父有一土地與金門縣府請求土地返還,官司多年且家父多次均勝訴,每次勝訴金門縣府均再向法院針對相同的案子提起另一訴訟,所以多年一直在訴訟。 

請問 :有何法律可停止金門縣國有財產局,再次針對家父勝訴的案件停止再次上訴,讓家父在有生之年能順利登記祖先留下的土地

王上仁 (Vincent) 104-10-08 23:42
行政訴訟也有如同民事訴訟一事不再理之適用,理論上同一訴訟標的判決確定後不得再行起訴。您的問題有點模糊,可能需要具體了解您的情況再進一步回答
鑫哥 104-10-07 13:53

本人患有許多人還不知道的 (注意力不集中症) 嚴重影響生活!

這種疾病在醫學上稱為ADD 但許多人認為ADD 不存在!

我看過較嚴重的病患! 就是忘東忘西的次數過於平凡!

ADD 的人在工作上無法長時間專注或多人對談上及

太過於雜亂的事情上,會容易無法專心思考!

就像是電腦的單核心!   與多核心處理器!

ADD就像是單核心,一次無法多工處理較多不同事物!

多數患者都是出了社會工作才驚覺自己有這方面的問題

有些人則是體質關西,因壓力引起造成病情更為嚴重!

這會影響情緒! 長期下來有很多不被社會接受的地方!

造成患者又引起憂鬱急躁鬱等其他併發症,但患者檢查

通常只檢查出憂鬱及躁鬱正兩種,但最根本的ADD 注意力不集

中症無法得以改善!

ADD 與能力扯上邊!  但並非影響理解能力! 還有思考邏輯方面!

因此!  甚至有很多患者還不知道自己有這方面的疾病!

或是輕重度不一樣! 所以有的人只覺得自己學習能力比較慢!

因此沒有特別在意! 但情狀較為嚴重的人可能生活都無法自理!

想尋求協助,更不知該如何是好! 由其是家裡經濟情狀較不理想

的人壓力更大,如果又有ADD疾病,未來的路實在難以想像!

 

我打了這麼多只希望願意協助我的律師可以大致上了解一些狀況

如有不懂! 我願意補充!

所以希望社會可以增加輔導或協助 ADD 病患 提供他們如何接受自己

了解自己! 還有如何讓病情得到改善! 提高學習能力等等....

讓病患恢復自信!   提早規畫未來! 

就算只是一個像1995的電話輔導專線,對於病患也會有一定程度

上的幫助!

 

(請問我如果要推動一些社會福利及醫療上的資源)! 等等

要寫陳情書給誰!  要走哪些法律程序?

希望有律師可以全力協助給我解答!

謝謝!

本人也患有ADD

您這個部份可以參考社團法人台灣赤子心過動症協會

http://www.adhd.org.tw/

malin 104-10-07 12:42

想請教律師:買了房子在第4個月起漏水

1想問陽台外推的加蓋漏水是不是賣方要負擔瑕疵責任

2買了5樓,其6樓有加蓋6樓廁所漏水到5樓,這是不是也是賣方要負責?

3位於5樓外牆加蓋為室內的臥室使用,也是第四個月開始漏水,是誰要負擔修繕

是不是有什麼法律可以參考,謝謝你

你好:

要先釐清漏水的原因是發生在何時,若是危險移轉後無法主張,若是危險移轉前可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行使權利,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未顯失公平才可以主張),但要在6個月內行使。 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0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及要求修繕。 看漏水的原因為何才有辦法判斷。
Titan 104-10-07 09:00

以下為我朋友問題,我是幫忙代為詢問 A女約二年前因家暴,協議離婚(有家暴保護令與法院判決,後因男方答應離婚和解),因女方租屋在外,工作不穩定小孩目前由女方父母照顧,偶爾男方(月收入6萬以上)會帶回租屋處照顧,男方常在小孩面前無中生有,不許小孩與母親聯絡,甚至會因小孩與母親聯絡而打小孩小孩不願再跟隨父親,母親想接小孩同住,想向男方要撫養費,甚至是監護權,該如何處理?
a. 如前夫因工作關係,無法照顧小孩,女方父母又年事已大,未來要由女方來照顧小孩,最小的剛上小一,勢必女方工作會受到影響,需接送小孩,甚至小孩生病需請假,如之前所說母親也在外租屋,收入不穩定,若爭取小孩撫養費,通常會如何判決?
b. 因前夫常常無故威脅或打小孩,不准與母親聯絡,所以小孩多次說想與母親一起生活,此部分若無較多證據,是否可依小孩證詞作為證據。 c. 並非管教問題而爭吵,都是因小孩跟母親說父親一直說他壞話,不准他們與母親聯絡,甚至威脅與恐嚇甚至出手打小孩、二女兒有因此帶往驗傷,大女兒更是非常不願與父親回租屋處,女方父母也希望由母親帶在身邊保護,在法律上該如何為子女爭取到較好環境?

凱鈞 104-10-06 18:24

您好,因為家父之前房子頂樓加蓋有被拆除過,之後家父走了把房子過戶給我們兄弟姊妹。

我查了一下法律,根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五條及建築法95條,重建若又違反規定是要坐牢的。

目前我們頂樓仍有漏水及日曬嚴重的問題,因此我們遲遲不敢再次動工修繕
想請問的是,若是房子過戶給兒女後,再次頂樓加蓋施工是否就不算重建?我怕到時觸法會被抓去關。

你好:

違建不會因為繼承過戶就變成不是違建,且違建經過拆除都列管在案,重建還是要負擔建築法第95條之刑責。 建議你向建管單位申請修繕,以免受罰。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6 22:36

若重建未經聲請,恐會被認定是新違建,就非緩拆範圍,宜多加注意。

紫嵐 104-10-06 13:27

想請問這種情況下判決有轉圜餘地嗎?      (事情前後有點長><)

事情要從近三年前說起,跟最近新聞上播的30歲交女友後才不用當幽靈人口一樣,有個弟弟年紀23歲了,到103年才拿到身分證,對他來說,有身分證就不用再躲躲藏藏,但是沒學歷的狀況下,找工作也是一種困難,

三年前他因父親介紹所以到父親朋友開的店去工作,也認識一位叫阿修的朋友,但這位朋友之後因故離職,後來到輔大花園夜市說幫一位大哥做事,弟弟想幫忙補貼點家用,所以問能不能在那租攤位賣東西,但因為弟弟資金不夠所以後來沒成,阿修就問他要不要去做停車場指揮,算日領的,在那做兩三個月後,阿修就跟弟弟說要不要招一些小弟幫忙,這樣才不用這麼累...但是弟弟不想,只去問朋友有沒有人要做,後來有個18歲的男生說要做,但是家在桃園,台北沒地方住,所以弟弟讓對方住他家,也帶給阿修面試OK,

隔約一星期後,阿修跑來跟兩個小男生說有人找他合夥做酒店經紀,問這兩個男生要不要一起做,只要幫他找滿18歲,願意做酒店想賺錢的女生就好,回去也詢問過媽媽,媽媽也提醒不要找未滿18歲的女生,但因為沒電腦,所以先從身邊朋友詢問,後來才到爸爸朋友開的建設公司借電腦上交友網站尋找,因弟弟沒唸過書,所以很多字都不太會打,只好麻煩18歲的男生先打好後,他就固定PO文給滿18歲不錯的女生,但每次有人面試後,弟弟都會問對方確定要做嗎?要不要考慮清楚...所以當然就沒下文,一直持續兩個多月,後來在愛情公寓有個女生小布回覆了留言,說她想要做,弟弟說有興趣的話互+即時,然後再詳細跟她說明,(後面的電腦登入弟弟即時,前面的用交友網站,因為前面收訊好),後來就換18歲的男生跟她詳談,弟弟到前面去繼續看交友網站,後來那個男生跑來跟弟弟借手機說對方要跟他通話,然後就到公司外?了快一個小時,等弟弟跑去問,他又聊了一下才回裡面,弟弟問狀況,那男生說女生那邊說要考慮看看,後來媽媽打電話過去,他們就先回去休息了,因為下午還要準備夜市的交通指揮。

就在傍晚把停車場的東西用好等夜市營業後,那男生跑過來跟弟弟說小布打公共電話連絡他說要來面試,弟弟問誰要帶他去給阿修,後來因為那男生要負責入口指揮,所以只好弟弟帶她進去給阿修面試,然後和阿修說那個男生說小布滿18歲,後來又走回去忙自己工作,直到下班弟弟他們整理完,阿修結完帳拿薪水給他們後,阿修就跟小布兩人坐在外面聊天,弟弟後來才去問阿修說OK嗎?阿修回答他說可以,然後弟弟詢問阿修要幫小布租房子嗎?阿修因為只租房子給一個女生住不划算,所以叫弟弟回家問能不能借住家裡,弟弟叫那男生自己去問,因為畢竟小布是他找的,那男生也是弟弟媽媽後認的乾兒子,同意後,弟弟先和男生回家在家樓下等阿修載小布到家裡,半小時都不見人影原本想打電話給阿修,沒想到他先打來說小布叫他載她去三重找朋友,所以就沒來找弟弟他們,他們就回家休息了。

到隔天傍晚弟弟看到小布坐在辦公室門外,但他們在做停車場準備事項,一直忙到夜市營業時間結束,都整理好後,那男生就跑去跟小布聊天打鬧還做出擁抱牽手的動作,弟弟就坐在一旁休息,結束後一樣叫阿修載小布到家裡樓下,一到家樓下,阿修叫小布先下車,然後叫弟弟上車關門有事要對弟弟說,弟弟一上車,阿修就問他說:[你覺得小布如何?],弟弟就說不錯ㄚ,阿修就對弟弟說:[小布喜歡他,要不要試試看跟她在一起?]弟弟拒絕了,阿修問原因,弟弟說做酒店經紀要跟很多女生相處,怕女朋友會誤會所以不想交女友,阿修對弟弟說沒關係,當玩玩就好不要放感情,但對弟弟來說感情不是玩玩,要在一起一定會放感情,後來阿修一直說服弟弟接受小布,弟弟礙於阿修介紹工作給他,還有一直說服自己很煩所以就接受了,但還是問阿修說另一個男生喜歡小布,為什麼不讓他們倆交往呢?阿修卻警告弟弟說不要讓那男生靠近小布,因為他會一直吃小布豆腐,說完後弟弟和那男生還有小布就回家休息了,原本弟弟叫那男生到門邊和室去睡,但他嫌太熱,所以三個人同房,那男生打地鋪,而弟弟睡床舖左邊靠近電腦看交友網站有沒有人回覆留言,小布睡右邊靠牆,但弟弟忙到一半睡著,過一下後發現後面有人對自己毛手毛腳,回頭看問小布怎嚜了?小布說沒有後,突然靠上去親弟弟,然後就這樣莫名發生關係了,弟弟也認為該對對方負責,所以跟小布說希望她不要做酒店,能找份正常工作做,小布也答應了。(這時弟弟不知道小布姓名和真實年齡)

隔天弟弟和那男生準備要去上班了,小布跟弟弟說她要去板橋一間服飾店面試,快到晚上她跑去夜市找弟弟他們,一樣坐在阿修旁邊聊天,下班後一樣弟弟和那男生一起回家,阿修載小布,弟弟回家後在用電腦,小布跑去跟弟弟媽說那男生吃她豆腐,因此那男生被弟弟趕到和室去睡,然後弟弟就問小布今天面試情況,她說等通知,然後弟弟就轉話題跟她聊天,然後又聊到小布以前認識的男生,聊到差不多就睡著了。

再後一天弟弟要上班,出門前叫小布留在家裡陪媽媽,就在下班後剛進門,弟弟媽就叫住弟弟和那男生,那時小布在客廳,弟弟媽就先叫小布回房,然後問弟弟他們小布到底幾歲,她未滿18你們知道嗎?弟弟不知道為什麼媽媽突然這樣說,問原因後才知道,今天小布沒去面試,弟弟媽問小布原因,小布回答說證件掉了再補辦,媽媽說證件補辦不是很快嗎?所以在媽媽一直逼問下小布才說出自己沒18歲的事實,等弟弟聽完後,也跟媽媽說會勸小布回家,但現在已經很晚了總不能趕小布出去吧,後來就跟那男生回房間並且叫小布先到客廳然後關上房門,後來就打了那個男生,並且問他說:[你不是說小布成年,他現在未滿18你怎嚜解釋?],那男生說是小布叫他騙他們小布滿18歲了,然後弟弟就說:[如果她現在真在酒店上班被酒店或警察發現了怎麼辦?]那男生說他會處理,但弟弟對他說,你怎麼處理,你一天薪水1000加上房租補貼500要怎處理,就叫他自己想看看,然後他就回客房了。

然後弟弟就走到客廳看一下就回房,隨後小布也跟進房間跟弟弟說對不起,不是故意要騙他,弟弟就問小布騙人的原因,小布說她只是想要賺錢,弟弟就跟她說賺錢不一定要用這種方式,然後說一說就勸小布回家,然後就聊天,聊一聊聊到小布只有國中學歷,弟弟問他為什麼不繼續唸書,能讀為什麼不讀,也拿自身來跟她說,因為弟弟沒報戶口,所以無法去念書,所以很羨慕別的小朋友可以去唸書交朋友,小布聽到後就跟弟弟說知道了,聊完隔天,弟弟工作結束回家,弟弟媽和他說,小布跟她說要回家就走了。

就在事隔兩天後,弟弟才知道小布沒回家而是去找阿修,而阿修幫小布在蘆洲租了一間房間,等到下班後在夜市看到小布,弟弟原本因為小布不告而別生氣而不願意跟小布說話,但後來聊一聊後弟弟決定算了,這是小布自己的決定,勉強她也不可能回家,只能慢慢勸導。

後來因為還有一位女生從台中上台北找工作,弟弟家因為小布的事情所以無法借住,所以阿修就說讓她和小布一起住,所以阿修就把那女生帶到小布住處,弟弟也跟去看有沒有缺什麼需要補給的再由阿修去準備,後來弟弟就和那男生先離開去工作,兩天後阿修要帶那女生去看哪間店能做,後來因為身型關係所以無法做,所以只能去女生叔叔的飯店工作,但還是要先借住小布那賺錢還阿修髮妝費和借的錢。

隔兩三天後,那女生用阿修辦給小布的手機電話給弟弟,弟弟就和那男生過去找她們,到了小布就接他們上樓,後來那女生跟弟弟他們說阿修會吃小布豆腐,還有一些有的沒的,問弟弟說弟弟身為小布的男朋友要怎麼做?弟弟想阿修步可能會做這種事,所以就跟那女生吵起,吵完後那女生搖頭,弟弟就看向小布問她說你不想住這嗎?小布說:[對...],那弟弟就叫小布先跟自己回家,小布問:[那你媽那邊怎辦?]然後弟弟就說那先問看看媽那邊怎說,能不能先讓小布住家裡,一方面也看小布要不要回家,畢竟想想小布家人也會擔心自己女兒的安危吧,後來小布還是跟弟弟回家,在隔兩三天左右,阿修打辦給小布的電話來罵人,說租給她的房子不住是浪費錢就是了,小布沒回話,後來弟弟就幫小布把手機關機了,隔天忙完回家後,弟弟聽媽媽說小布跟她說要回家了,弟弟以為小布回家後會跟他聯絡道平安,結果沒有,直到一星期後小布搭計程車到輔大夜市找阿修被弟弟看到,弟弟就想算了,既然小布決定是如此,然後什麼都沒說就這樣沒聯絡分手了。

後來弟弟還有看到小布來輔大夜市3.4次,最後一次是看小布和不認識的男生一起去,那男生好像還打了小布,所以小布去找阿修幫忙,而弟弟看到了事情忙完後就把毛巾丟到冷凍庫,在拿出來給小布敷臉,阿修看到後跟弟弟說小布被打,要弟弟去處理...然後下班阿修就把小布載走了...等到後來才知道因為阿修自己有家室,所以玩過小布後把小布推給弟弟,推給弟弟後依然和小布有關係,因為如此所以被大家趕離開夜市。

而女生媽媽在三年前對弟弟不起訴,而是對其他幾個男生包含阿修和那18歲男生提出告訴賠償,等到今年才對弟弟起訴,弟弟的筆錄有承認和小布發生關係,因為有做所以要承認,就因為如此所以女方媽媽抓這點當證據,而阿修曾出面幫弟弟作證說當時弟弟並不知道小布未成年,女方一直都只有媽媽出面,聽說還隨身準備一堆資料,還說當時有跟弟弟通話過,還有看過弟弟的汽車...但弟弟從未和她通話過,重點是他根本不會開車(坐他的車可能要祈禱還有命...)

而法官在弟弟要解釋沒通話和不會開車時要弟弟閉嘴,問問題也是問當時覺得小布看起來幾歲,[弟弟只憑自己感覺,說16.17吧!],還有問國中畢業幾歲[弟弟照實回答12.13歲]......有種感覺再挖坑給人跳,就像自己明明要28了卻一直被當作高中生...問國中幾歲就代表只拿到國中學歷就是剛畢業年紀嗎?還有法官也要女方媽媽出示當時照片,證明女兒看起來未成年,後來好像也沒就直接等判決,女方媽媽說自己女兒很乖很清純不會化妝,但問過弟弟和弟弟的媽,弟弟當初就是在愛情公寓看小布有化妝年齡也滿18所以才留言給她,弟弟媽也說過小布住家裡時妝也畫很厚。

但因為時間過2.3年了,弟弟也搬家過,所以無法找到當初的愛情公寓的照片和訊息,還有爸爸朋友建設公司那男生和小布的即時聊天紀錄,還有房子附近的監視器內容,女生媽媽可能就是抓住這點所以才這時間點提告求償吧,但法律就是只遵從條文走吧...

因為我不是當事人所以只能把知道的和自己的疑惑打出來請教><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6 13: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說了很多,但是大部分都不是重點,重點是您的胞弟是否知悉對方未滿16歲、有關於對方離家的部份,我方是否知悉脫離其法定代理人之監護及如何發生性交行為的。

2、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並且由當事人來釐清案情。

紫嵐 104-10-06 15:28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說了很多,但是大部分都不是重點,重點是您的 ... (恕刪)

律師您好,其實對方是我乾弟,當時他只聽另一個男生說女生滿18歲,還有面試要滿18才會通過,所以就沒有去詢問對方年齡,所以他並不知道對方未滿16,一般只要認定滿18好像就不會去追問太多,而會發生性行為是由女生主動撫摸男生然後慢慢發展關係(只是當初弟弟顧及女生,所以並沒有把這點說出...)

那對方女生都可以一直不出庭嗎?弟弟這邊他家人現在好像有委託律師提最後上訴,只是擔心所以還是想在這問問,也謝謝回答~^^文章是很長沒什麼重點,但希望能表達原委~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6 19: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為您弟弟委任律師,為您弟弟辯護,針對檢察官起訴之證據加以回應,並關於弟弟主觀認知對方之年紀加以解釋,亦可嘗試與對方和解,爭取緩刑之機會,避免若為有罪判決,可能須入監服刑之麻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6 20:33

您好,若對方未滿16歲,縱使是合意性交,仍會有妨害性自主之問題。然究竟證據有哪些?畢竟在偵查的時候基於偵查不公開,您可能無法掌握偵查機關所擁有之資訊,建議委任律師陪同偵訊,以分析究竟是要為無罪答辯抑或是與對方和解以爭取緩刑之機會。

Michelle 104-10-06 12:54

之前弟弟把家裡的車開走之後,就沒有再跟家裡聯絡,所有聯繫方式都找不到他

車主是我本人,前陣子收到警局通知,說弟弟開著我的車去打人後棄車逃逸

目前檢察官說這是證物,需要扣留住,暫時無法發還

那台車貸款已經欠了三期,原本找回車子後想要出售,現在被扣住,動彈不得

這案子我完全不知情,之前也將弟弟報過失蹤人口,是否能證明與弟弟久未聯繫?

有詢問過法律扶助的律師,對方建議我先送"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狀"去地檢署

這種狀況下,那台車有可能先讓我取回嗎?

真的很急...請幫幫我...感謝

你可以提出聲請發還證物狀,說明該車輛屬於你所有,且該車輛已經勘驗及進行照相足以做為證據,已無再扣押之必要。如果法院認為確實沒有在扣押之必要,可能會提早發還給你,如果法院仍認為有必要作為證據,可能要等到判決確定後才會發還。

一、聲請返還扣押物,經裁定返還的案件有之。

二、我摘要一個裁定供你參考:又系爭車輛為聲請人所有一節,亦有行車執照、保險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等存卷可憑。…本院經核系爭車輛既非違禁物,又非被告○○○所有供犯本件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且業經檢察官為勘驗採證拍照,已無留存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發還聲請人。

三、如果你已聲請,法院自會裁定而為准駁。如果法院認為是應扣押之物,也會在裁定裡面寫什麼時候可以聲請返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104-10-06 12:26

律師您好

謝謝您之前對我的問題的回覆,另外想再請教一狀況:

我大舅舅生有二個兒子,如果我母親去逝,之後對於外公的扶養責任,會如何變化?我可以把責任完全請大舅舅的兒子負責嗎?孫子輩對於扶養責任優先順序是怎麼決定的?

另外由於大舅媽10年前就直接搬家不想被我們找到,如果有這個情況發生,如果要請扶養責任轉移給外公的長孫,這部分法律、政府有何方式可以協助?或是律師可以協助?

 

再麻煩您,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7 17:45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扶養義務以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位,親等較近者為優先,所以應該由您母親那一輩的為優先,倘若該輩均過世之後,再由孫輩的依據經濟能力來分擔。 2、 倘若應負擔扶養義務者拒絕,則可以提起訴訟請求,可以自行提告,或是委請律師提告均可。
亞當 104-10-06 12:12

前陣子於臉書上, 我朋友(以下簡稱A)在臉書上, 遭到一位女性友人(以下簡稱B)騷擾, B以臉書一對一私訊(messenger)的方式說A很醜, 並在你來我往過程, A回應B一句 傳播妹, 後續就不再繼續理會B的騷擾.

後來B告知A, 已去法院投訴狀, 因為"傳播妹"這字眼要告A毀謗+公然侮辱罪.

請問於法律程序上會是如何進行?

1. 法院是否會受理這樣不成立的案件, 會不會有後續約談? (小弟已於網路上爬文過, 私訊並非公開, 也不能任意轉載或散播, 所以不構成公然侮辱毀謗)

2. 若被告A會被檢方約談?  那是雙方一起到場or個別約談?

3. 法院受理案件後大約多久會進行約談?

惠請各位大大們給與回覆,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5 16:2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還是會進行審理,可能由員警進行偵訊,或是檢察官進行訊問。

2、員警的偵訊會分開,檢察官的訊問原則上會一起。

3、提告知後約2個月內會收到開庭通知,不過會依據各法院的案件量、承辦人員的辦案態度有關,不能一蓋而論。

亞當 104-10-06 11:01

前陣子於臉書上, 我朋友(以下簡稱A)在臉書上, 遭到一位女性友人(以下簡稱B)騷擾, B以臉書一對一私訊(messenger)的方式說A很醜, 並在你來我往過程, A回應B一句 傳播妹, 後續就不再繼續理會B的騷擾.

後來B告知A, 已去法院投訴狀, 因為"傳播妹"這字眼要告A毀謗+公然侮辱罪.

請問於法律程序上會是如何進行?

1. 法院是否會受理這樣不成立的案件, 會不會有後續約談? (小弟已於網路上爬文過, 私訊並非公開, 也不能任意轉載或散播, 所以不構成公然侮辱毀謗)

2. 若被告A會被檢方約談?  那是雙方一起到場or個別約談?

3. 法院受理案件後大約多久會進行約談?

惠請律師大哥給與回覆, 謝謝.

Cherrie 104-10-06 02:24

本人為歐洲線專業領隊,有客人在往網路上發表文章指名道姓全名進行客訴,公司採息事寧人態度賠償服務費(原本客人要求一半團費),事隔將近一年,本人認為這文章對於個人名譽及後續估做團體皆有影響,並且客訴內容幾乎完全屬於個人認知並且並不屬實,若要對方撤下文章該採取那些法律途徑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6 14: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核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要求對方撤文並且道歉賠償

2、否則可以提起刑事告訴或是民事賠償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判斷對方所張貼的內容是否侵害名譽在來做後續的動作。

您好:

可提民事侵權行為訴訟,要求賠償、撤下文章及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

Vera 104-10-06 00:39
法律相關問題可以幫忙提供建議. 是這樣的, 我在一間外商公司上班八年, 每年公司都有提供獎金制度, 這就跟個人薪資一樣, 屬於機密, 也就是不能任意公開. 很不幸的去年我並未得到現在這個主管認同, 所以並無獎金, 於是我經過一年的努力充實自己並向上, 努力做工作, 希望改變主管對我的印象. 但是這個主管不知道為什麼最近找同部門同事開會, 一直當著大家面前提起我去年因為表現不好所以沒有bonus一事, 一直一直提這件事, 但在公司這不是機密嗎? 為什麼可以一直提, 提到讓我覺得有被羞辱被間接霸凌的感覺, 我心裡好難過, 難過到痛苦. 以法律層面來看,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或是蒐證. 因為我實在很受傷.
Claudia 104-10-06 00:11

我之前跟一個代購網 表單寫不需補款 已含國內外運費 現在出了問題需要補款 我跟代購提出想要詳細的花費資料 例如 EMS等等 他卻不願提出 一直說不願補款就退款 但我想要代購的東西 要補款也可以 至少列出來 所有需要補款的花費 讓我知道我的錢花在哪裡 請問可以用法律的約束 讓他公布所有資料嗎?

樂樂 104-10-05 22:52

我未滿20歲,剛剛不小心誤點日本色情網站。

一進入畫面看不懂日文,就只能點確認然後再確認,就說我註冊成功了要我七日內匯款150.000日圓,否則就算是欠款不繳要提告...

而且很奇怪,他說沒有20歲是沒辦法註冊的 (如下)

(翻譯過後,原本是日文)

Q: 你,但有可能入場,不到20?
A: 是不可能的。Seishonenhogoikuseijorei其他法律,法規和條例,註冊未滿20歲的和可用的人員,我們都嚴格禁止的。

-------------------------------------------------------------

 

上面說要取消會員註冊就打他電話或傳E-mail退會,

我不敢打電話過去...我只傳E-mail 但是他還沒有回覆。

網友都說是詐騙集團或是不用理會之類的..

請問這樣我有觸法嗎? 如果不匯款繳費他會告我嘛?

 

 

補充問題: 請問如果滿20歲,有觸法 會被告嗎 ? (朋友也誤點...)

Mina 104-10-05 19:18

我們家是位於舊有社區內全新獨立的建照的房子, 社區管委會原以為只要在其社區範圍內的建物都自動屬於管委會管轄, 因此蓋房子前要我們繳交建築施工保證金$120000, 其後房子蓋好後該管委會陸續向我們要了$530000的管理費。

爾後經主管機關要求該管委會交付新加入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 才驚覺我們仍未簽署任何同意書要加入該社區管委會, 經協議後我們雖不同意加入管委會, 但是同意繳交每月$3000的管理費用(原管理費每月15200), 並要求該管委會儘速退回保證金與多繳交的管理費, 兩筆款項共計$483000。

未料協商經過8個多月後, 管委會不旦未退回當初的保證金與多繳交的管理費, 竟然發出存證信函要我們補繳這段期間未繳的費用(15200x12個月), 否則將發出請求支付, 請問法律上我們未簽署任何加入同意書的話, 我們是否有足夠的立場與權利要求該管委會退回多收的費用?  謝謝解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5 19: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關鍵應該是依法是否應該加入該社區,倘若無須,則無需繳交相關費用,並且可以要求退還,倘若管委會拒絕,可以提告管委會

2、反之,則我方之前繳交的無法取回,且還是必須持續繳交。

3、建議可以直接詢問縣市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認定。

一、要先研究你們之間的協議。如果你們的協議是有證據的,例如人證或是物證,那麼原則上是要依協議走的。

二、如果沒有任何書面的話,那麼當初的協議應該是個陷阱,讓你每個月繳三千元,然後說你同意加入管委會

三、這邊有證據可以證明要儘量的證明;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而當初真的有協議的話可以考慮去台中做民間測謊。

四、測謊的費用基本上是一萬八千元,但是對方要請求的費用一個月就一萬多了,所以這個方法可以考慮一下。

五、第二個當然是你有沒有強制要加入的義務,只是我在想如果法律上要求你要強制加入,那幹嘛要你的同意書。所以我想主管機關的立場應該是認為你可以選擇吧…既然可以選擇加入也可以選擇不加入。這個你要想清楚。一個月一萬多的管理費是高了點…

六、可以就近找個律師查一些判決給你參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小廖 104-10-05 17:58

我前幾天去7-11換蛋黃哥的密封保鮮盒,因為拆開來不是自己所想要的款式,想把商品賣掉,但是它商品有寫: 三麗鷗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授權,贈品不得轉售,所以我不敢賣!怕被三麗鷗的公司告,但是上網查有的人說可以轉售,有些人說不行,我的想法是

1.我已經取得這個東西的所有權,為何不能轉售?

2. 網路拍賣交易平台看到一堆人在賣,難道都不會被三麗鷗公司告?

3. 請問如果轉售是違反哪一項法律呢? 可以請律師解答嗎?

你好:

贈品不得轉售,可以解釋為負負擔之贈與,若你不履行負擔,贈與人可以依民法第412條規定撤銷贈與,你轉售他人他人善意取得後,贈與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公司對此種小額物品通常不會花時間費用提告,標記贈品不得轉售主要是稅捐方面的考量,並不是真的要禁止轉售。 如果是商標權或著作權的問題,還要考慮權利耗盡的問題,要主張侵害商標權或著作權會有困難。

一、我明白你的擔心。 

二、你是不是擔心商標法的問題呢,網路上的確是有人在討論這一塊,尤其在台灣有人靠著抓違反商標法來提告並賺錢。

三、會有人說賣了會被告,有人說賣了不會被告。假設賣了不成立犯罪是事實,但是賣了不表示你不會被告,只是被告之後成不成立犯罪而已。如果有人堅持提告,請問你要不要出庭?要不要找律師

四、當然法律上會不會被告跟實際上他們考量商機要不要提告是兩件事。

五、最安全的當然是不要賣。

六、我剛剛以  贈品&不得轉售   當條件查了一下判決,沒有看到有罪的判決,還可以再查查看其他檢索條件。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10-06 10:45

您好:

可能觸及的是專利商標法上未經他人同意即利用該專利商標販賣營利之問題,但如同前述兩位律師所述,多半此行為屬小額且非營利目的之販售,不管是民事刑事,我想企業應當不至於花多餘的心力去提告並舉證您對該產品之專利商標侵害
我想該產品註明的用意係在避免有人收集大量產品後,以此兜售營利賺取利潤,故單純將一個產品轉讓出售應當是不會有法律責任,只是建議不要太過高調,以免企業產生疑慮。
當然,告不告成是一回事,企業會不會真的提告,這就比較不敢保證,故若如果保險起見,您也不希望應訴之煩的話,以贈與方式給親朋好友就絕對不會有問題。

Jill 104-10-05 14:00

律師你好,

朋友小孩在外讀書在外租屋,去尋找其他朋友時,擅自跑進其他人(不認識的同學室友)的房間,屋內當時有人在睡覺他進入房間到處看看並拍照,然後就出來沒有做其他的事情,照片也在出來後立即刪除沒有保留,被發現後,當時已至警局寫了和解書(並無備案),和解書中也寫明目前暫不提告,視日後行為再決定是否要提告,但是事後對方反悔想要提告,之後朋友小孩去心理諮商,也沒有再犯,請問,和解書有效用嗎??這些行為觸犯了那些法律??追訴期是多久??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題旨,可能觸犯刑法第306條、第315-1條,及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上開刑事罪名均屬告訴乃論,告訴期限是六個月;民事侵權行為時效為二年。 實務上認為即使和解書內載明「同意不提告」,將來反悔提告仍有效,何況本件對方和解書內僅僅表明「暫不提告」,故將來仍可提出告訴,請參閱台北地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刑法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台北地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

告訴乃論之罪,除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外,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與其告訴之合法與否,不生影響(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190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上之告訴權,性質上屬於人民在公法上之權利,刑事訴訟法既未規定得予捨棄,告訴權人自不得予以捨棄,其縱有捨棄之意思表示,自屬無效(最高法院90年度臺非字第1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陳文煌與告訴人張藝馨固曾於101年2月19日簽立車禍和解書,告訴人同意放棄法律上之一切追訴權利,有上開車禍和解書1紙(參偵字卷第16頁)在卷可稽。然告訴人於101年8月17日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提出告訴,有警詢筆錄(參偵字卷第7頁)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意旨,告訴人張藝馨於101年2月19日所為之告訴權捨棄,自屬無效,是檢察官依告訴人張藝馨之告訴提起公訴程序應屬合法,本院自應為實體判決,先予敘明。

 

 

Jill 104-10-05 20:21
回覆 曾宿明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關於和解書的內容中有寫出和解條件

1.甲方日後不得接近乙方100公尺以內,並遠離以方住宅,工作地點及學校班級

2.甲方應接受輔導老師或相關心理治療,並通報學校及家長

3.甲方日後未經他人同意不得擅入他人房間及拍攝他人照片,若遭發現,願意連同此案接受法律制裁

4.以方暫不提告訴,視甲方日後表現再決定是否提出告訴

朋友小孩都有遵守前3點去做,那麼乙方還是可以隨時提告嗎??此和解書沒有用是嗎??

 

 

Renee Hsu 104-10-05 13:53

請問家庭會議紀錄的內容須有哪些項目內容等,日後才具有有效的法律效力,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5 14: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法律上的親屬會議,必須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是利害關係人召集,必且超過3個人出席,並且就決議事項有過半數的人同意,出席人員以親等近者為優先,倘若無法出席,則可以委託出席。

2、應該做成會議紀錄,並且由出席人簽名。

 

Renee Hsu 104-10-05 14:4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法律上的親屬會議,必須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 ... (恕刪)

律師您好

會議記錄內容是否要寫明:時間、地點、出席人、會議內容、決議,出席人簽名後是否代表

「同意」會議的決議,還是必須在決議內容上寫上「同意」相關的文字,感謝

小俊 104-10-05 13:52

前幾天剛退伍

在退伍前有跟幾個同梯處得不太好

在這之後我的洗衣袋便莫名其妙的被拿出烘乾機,並弄濕丟到旁邊的洗衣機

發現第二次之後有向組長反應,也有跟組長說明心中懷疑的人

之後組長約談他們之後也叫我搬寢室,結果後來洗衣袋直接被丟到天台

所以之後在連上的弟兄聊到這件事情的時候,都會提到我懷疑是他們做的

結果這件事情傳到他們耳裡之後

其中一位同梯現在出言有點恐嚇意味的說如果我不道歉就要告我妨害名譽

想請問:發表這樣的公然合理懷疑言論,是否涉及妨害名譽等相關罪嫌?

如果是的話那訴訟期會長嗎?

如果我敗訴的話賠償金部份是否會很高呢?

因為那位同梯最近又打電話來重申不道歉就上法院

讓我頗為困擾

還煩請有相關法律知識的網友替我解答

謝謝!!

您好:

依您所提情狀,應仍未有妨害名譽罪之問題,且您係為保護自身合法利益所為之發言亦可主張阻卻違法

小俊 104-10-05 16:39

謝謝你的解答喔

心情好了不少

謝謝你周律師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10-06 10:39

您好:

如依您自述,您既未於公開場合表示是何人所為,僅係表達自己的合理推測及懷疑,理應無妨害名譽誹謗等疑慮,但仍須視客觀情形及雙方掌握之證據而定。
惟若他方有提告主張,仍需應訊出庭,期間長短無法一概而論,有可能檢察官訊問一次後認為無疑慮即不起訴,亦可能需訊問多次始會結案,通常一次庭期多相隔一個月左右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