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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rmo 104-09-19 22:06

您好,
事例如下:
夫75歲(退休/有退休俸/有四個女兒),妻51歲為印尼籍華僑(家管/已有身分證),妻前任婚姻有兩個兒子(印尼籍/ 住在印尼),大兒子今年30歲,新婚並育有新生兒3個月。

妻希望大兒子一家三口可以來台灣定居,由她照顧新生兒,兒子和媳婦可以工作,但不了解相關法律,請問:
1. 印尼籍兒子一家人如何來台定居、取得身分證
2. 夫是否可領養妻之印尼籍兒子?如何辦理?需要多久時間生效?:
3. 領養成立後,印尼籍兒子是否就馬上取得身分證,他的小孩也就自動取得台灣國籍?可以一起來台灣?
4. 新生兒可否透過台灣親屬的領養手續來台?
5. 單身者(夫之女兒,已成年、有工作)是否可以領養外國籍小孩?如何辦理?
6.對新生兒來說,若被親屬領養先來台, 親生父母後來再來台灣順利取得身分證之後,是否可以終止收養,改為親生父母收養

以上,有勞律師給予協助

謝謝!

你好:

你所詢問的問題程序非常繁複,如果你要自己辦理可以尋求移民署的協助,否則建議你委由律師或轉門辦理移民事務之機構辦理。 依入出境移民法第23條以下、國籍法第4條規定辦理。 可以收養配偶之子女,但是成立部分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規定,要符合中華民國法律及印尼法律規定。 要符合國籍法規定才可以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但可依入出境移民法申請居留。 收養要書面聲請法院認可,收養未成年人要符合養子女最佳利益,單身女性要符合條件恐有困難,若以收養方式作為取得居留、國籍之手段,法院恐不會認可。 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收養之效力會及於未成年未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印尼法規你可能要自行向相關單位查詢。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9-21 11:14

您好:

同前開徐律師所述,您的問題牽涉到的層面相當廣,建議詢問移民署了解相關的印尼和國籍法規較為妥適,或是直接委請律師替您辦理。
另外補充的一點是,因之前待的事務所有替當事人處理過類似的問題,也是印尼籍子女收養,可提供您一些參考,主要是印尼關於外國人收養本國人的法規限制相當嚴格,包含至少在當地居住過一年以上或是需在當地置有房產等相關要件,這些都須符合才可讓本國人讓外國人收養,而我國法院在判斷前也會依是否先符合印尼法規的要件後才會同意收養。故建議您先到移民署詢問詳細的印尼法規,符合印尼法規的收養要件後,再向我國法院提出聲請,這樣就快多了。 

小麥 104-09-19 15:58
我妹妹幫一個賣家加人加入line群組  因為賣家說幫忙加人就可以有禮物拿 但是沒想到我妹邀請的其中一個不認識的男網友 他居然翻群 害賣家的群組消失不見 賣家相當生氣 說要告我妹妹 但我妹是無辜的 是那個男生翻群害他背黑鍋 

我妹有密那位翻牆的男網友 那個男網友說是把手機借給朋友 朋友翻群造成的

但男網友說願意負法律責任

但賣家始終和我妹說我妹有連帶責任

要將我妹的資料交給警方  並叫我妹把男網友的資料也給他

她要一起交給警方

請問對方如果真得要告我妹 我妹真得有連帶責任嗎?

幫忙加入並不能保證每個人都是好人  這樣真的要負責嗎....?

p.s我妹才國二

一、我查了一下網路,本來我以為你打錯字,不過看了一下網路上的新聞報導,我想我知道翻群是什麼意思了。

二、新聞的標題是寫[ 新北市13歲少女用翻群機器人秒滅百人LINE群組,網路賣家氣炸提告] 等語,該不會這是你妹吧…

三、如果你妹不知道對方是來翻群的你妹就會沒事。

四、如果你妹明知對方是來翻群的,還幫他翻群,這個部分會有一點問題。但是因為你妹未滿十八歲,算是少年,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就算是有事也是小事。

五、跟你妹說不要太擔心。

六、妨害電腦使用罪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如果跟對方調解和解撤回告訴的話就沒事了[撤回後經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的案件,例如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25號判決]。

七、如果是大人犯這類的罪,我查了一下,一次的話有判二個月得易科罰金的。例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9號刑事判決。少年的話可能就跟父母一起上一天法律課吧[大人如果判五個月的案件少年可能就只有上一天法律課而已]。所以真的不用擔心。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5569 104-09-19 08:04

請問,我有一件民國97年判刑12年,這12年中還有不同案子,但案號只有一個,法律這東西我也不是專業,就依案號上訴,到高院時我也申明只有槍砲要上訴求餘的沒有。請問槍砲有改判,是否成了一個案號,那沒上訴是否就原案號回到地院。謝謝

 

阿良 104-09-19 01:49

Dears

一般店家投幣式置物櫃管理辦法:其中有一條是"如放置超過營業時間,店家有權對物品做適當處理。"

請問如果東西放置在裡面,真的超過營業時間,不幸被店家清空置物櫃裡的物品的話,如物品持有人追究起來,請問店家需負責什麼法律責任嗎???

感謝抽空解答,辛苦了~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9-21 11:02

您好:

須視您所謂的清空是指什麼意思?是他直接將櫃內物品販賣或丟棄,亦或僅係暫時保管到其他地方?
如果是前者,依照民法第607條及609條,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以揭示限制或免除前三條所定主人之責任者,其揭示無效。
因此,縱使他以管理辦法排除這規定,亦無權處分他人的財產,物品被丟棄或販賣之消費者仍得對場所主人請求損害賠償

但如果他只是先將置物櫃清空,另行移到其他地方放置,依據民法612條第1項,主人就住宿、飲食、沐浴或其他服務及墊款所生之債權,於未受清償前,對於客人所攜帶之行李及其他物品,有留置權。
故場所主人可主張因消費者超過原本寄託契約約定的期間,尚未付清超過的保管費,故可以先留置消費者的物品,待消費者將逾期之保管費用清償後,再將物品歸還。 

 

 



 

羅蟻蟻 104-09-19 00:48

我原先和我一個很要好的朋友一起在中壢極限運動中心加入會員
但因為我好姊妹說沒錢又想去因此我和她一起分擔這筆會員費用
業務員建議我們辦理主副卡關係可以分擔付
主卡是我好姊妹 付費方式是以分期付款方式 付款人名子是我
簽約完沒多久我男朋友就跟我所謂的好姊妹再一起了...
因為這樣的關係我也不想在去那裡運動加上如果要去還要我那所謂的好姊妹去我才能進去
後面我有傳訊息給那女生跟她說我不去了繳費單我拿給你 然而她也收走了
後面一兩個月分期付款銀行簡訊給我 第一次提醒我沒繳費
第二次傳給我是我已經兩個月沒繳費了 在不繳就必須走法律程序
等於那個女生她天天都有去運動 但是卻沒有去繳費
我有去找當初幫我們簽訂合約業務員 她說那女生天天都有去運動 她覺的使用者付費 (可以這樣嗎
加上主卡也是她  重點是繳費單名子是我的名子
請問我還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理呢
還有我也沒有當初簽合約的被分內容
業務員當初說會拿給我們 結果沒有給 

nkhs 104-09-18 23:22

律師您好,有個關於遺產認定的法律問題詢問,

家裡居住之房屋原為祖母名下,在祖母過世前約三年左右,以買賣方式將房屋土地房屋過戶至父親名下,有實際的金流紀錄.祖母過世後,經國稅局認定此房屋非屬遺產稅之範疇;惟父親之弟認為此屋仍應列入遺產進行繼承,向國稅局申請訴願,經國稅局認定駁回,逕而提起行政訴訟,請問行政訴訟程序中,對於我方有何防禦或抵抗的機會嗎?目前雖當事人雙方為國稅局及父親之弟,但若行政法院撤銷國稅局原處分將造成我方重大財產損害.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8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起行政訴訟,可彙整目前複查、訴願等資料,委任律師撰擬行政起訴狀、準備狀等,於法定救濟期限內,提起訴訟救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可依行政訴訟法第43條規定聲請參加訴訟,並在叔叔提起之訴訟中主張權利。

您好:

可主張該訴訟之結果將使自己權益受損,而向法院聲請參加訴訟

玲玲 104-09-18 22:56

請問各位律師大大,

經法院調解協定...

1.前夫未按調解約定前來設定抵押...有任何法條可定罪?

2.6月底調解成立,約定9月要辦設定抵押前夫卻在7月初向某家銀行設定抵押最高額度100030年限,8月初他媽又設定抵押50030年限,導至我現在為第3順位.....請問這是刑事詐欺?

3.調解筆錄中有一條:兩造其餘在婚姻關係存緒其間對他方取之財產上請求權及剩餘財產請求均~拋棄~.....當時我並不懂這條文含意 而我律師也沒提出任何異意.....現在才發現這條是損害財產的權利...我可以提出異意...讓法官徹消這個不公平的協異嗎?

pS 與前夫分居17...一人獨養學障的兒子,去年底前夫突然提告離婚,我同意...但前夫要給付17年來我幫他代墊兒子的撫養..協商之前,前夫辦低收入戶(他從不工作當然沒收入)又申請法扶,法官&書記官都說他很可憐...要我~17前的撫養~就算了不要 ...  當時律師也誤導我...讓我當場簽離婚...兒子的撫養200設定抵押15 年後才能拿....現前夫又自行設定80030...他媽又500..那棟房子頂多值這些錢...離婚目地達成...可以不盡對兒子的撫養意義務....法律能縱容這種行為嗎問有那條法律可徹消這不平等的協商嗎?謝謝!_ 


你好:

調解如果有無效或得撤銷的情形,可以請求繼續審判,但你所述之情形似不符合。 對方若通謀虛偽設定抵押權,可以提起代位訴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再聲請強制執行。 若是虛偽設定抵押權,可以告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李小姐 104-09-18 16:57

不好意思我想要請問一下我最近跟我前妻離婚

以下是我幾個問題:

1.當初寫無條件離婚兩個小孩由女方照顧.但現在女方卻反悔不想照顧小孩

(當初寫的條件監護權共同擁有)請問這樣如果他把小孩丟環給我.這樣它需要負擔什麼法律責任嗎?

2.當初離婚協議上有些到雙方金錢互不相關等於不可跟對方要任何一毛錢

當初也因為信任所以只有口頭答應說私底下依照我的能力給於小孩生活費.但現在他會反多來要我跟他兩萬小孩生活費?請問我該怎麼做

3.現在女方要求兩個小孩跟她們的姓.但都離婚了這樣要求我該怎做?

因為跟媽媽姓小孩可以享有低收的權利.但跟我就沒有

你好:

前妻還是要負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義務。你可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向法院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監護權),併同請求前妻給付扶養費。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夫妻間財產上之權利固然可以拋棄,但子女還是可以請求你給付扶養費,你與前妻約定無法拘束未成年子女。反之,將來子女也可以請求前妻給付扶養費。 建議先聲請調解,無效果再以訴訟方式處理。

 您好,

一、若他把小孩交由您照顧,你也有時間與能力照顧,未嘗不是一件好事,另外他需要負擔兩個孩子的扶養費,依主計處地區人民平均消費計算,大約每一位小孩一個月可以請求7000~15000不等。但若真的要把孩子交由你扶養照顧,我建議重新撰擬協議書,或經訴訟確定,否則他反覆無常,屆時又要把小孩帶走。

二、他確實可以跟您要小孩的扶養費,你們夫妻雙方的財產是夫妻財產的問題,小孩子扶養費則是孩子的問題,是不同問題。如上開所述,如果您照顧,你也可以跟對方要求。

三、共同監護的好處就是改姓必須經過雙方的同意。

四、若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諮詢。

趴趴 104-09-18 16:32

請問:我是一間鐵製加工廠之前有間貿易商請求我們幫他製作產品.但需要跟塑膠加工廠配合.(塑膠廠是貿易商找的)現在問題是我鐵製部分從製作模具到修改模具及最後完成的鐵製產品都是符合塑膠廠商的要求下去製作.但現在塑膠加工廠那部份它的產品做不出來.導致貿易商不付模具尾款!但我們都沒有合約書.可是製作模具及修改模具我們都在LINE群組討論貿易商也都答應修改也有照片及加工圖.都符合他們要求鐵件也都送出去但現在換塑膠廠那邊做不出來.還要求我們從新製作新的模具.我想請問他只支付一萬元的訂金.後面還有20多萬的模具及修改費用及材料錢我該如何用法律方法要求他支付.因為一直要求他支付尾款她遲遲不拿出.拖了7個多月.最後貿易商寄了存證信函上面寫說跟一開始在製作前所討論的樣品跟到最後所做出來的樣品不同.所以無法支付費用.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你好:

要先確認模具是否符合承攬契約約定之工作,若不符合承攬契約約定,無法請求給付報酬。 若工作符合承攬契約約定,只是塑膠廠商自己的因素無法製做成品,你當然可以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依民法第127條第7款承攬報酬請求權時效為2年,建議你準備相關單據、LINE對話記錄,先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起訴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以免罹於消滅時效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確認當初如何約定,有無證據可以證明當初的約定,本件您們仍可以向對方請求,當然就要注意舉證的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loudy 104-09-18 12:35

律師:

頂樓漏水法律規定應該由全體住戶負擔.但當初全體大會開會決議由頂樓住戶出一半.若我單方面要求管委依法執行(若他們不執行).我是該寄存證信函給管委嗎?還是有更便利方式要求他們執行?

再請協助.謝謝.

童小姐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8 14:05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話,屆時就會很麻煩,管委會可以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對您求償

2、到時候必須提起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訴訟才能阻止對方向我求償相關的費用

3、建議應該以存證信函方式告知才能做為日後可能發生的訴訟證據

小小 104-09-18 00:14

您好..我想詢問..外匯保證金..以下為我在某位律師臉書上看到他的po文..

在台灣,公司或個人從事外匯保證金交易需要有甚麼許可呢?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表示,有關企業顧問公司招攬國人在境外開立美金帳戶,進行現貨外幣保證金交易,除依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豁免者外,以接受委託書並收取佣金或手續費等之方式代他人操作外幣保證金交易,係屬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若以招攬客戶至海外開立美金帳戶,並提供場所設備及相關外匯資訊,供客戶自行下單交易者,係屬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經營期貨經理或顧問事業,須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此可觀期交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註解同上)綜上所述,外匯保證金交易不但是個正當的金融商品(非賭博或吸金),同時在台灣也是受到法律所規範的合法交易模式,因此問題的癥結點不在於外匯保證金交易本身,而是從事外匯保證金交易的個人或法人是否取得許可,或者是假借外匯保證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但實際上卻是進行地下賭場的情形。投資人在進行外匯保證金交易時,必須確認該台灣公司或個人否已經主管機關核准並領有相關執照,若無則該公司或個人會有違法經營期貨經理及期貨顧問事業之嫌;如果投資人是透過外國公司的交易平台,則須確認該外國公司是否有取得該國相關業務許可(如:紐西蘭之FSA(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編號),才能確保自己的投資權益,不會被不肖商人剝削。

請問如上排紅字所敘述..若是我加入國外公司的交易平台..成為該公司的代理商..我是否還需要上排綠字所敘述之資格..若成為國外公司的代理商..又該注意到哪裡法律的規範才不會違法呢..??

謝謝您..

一、網路資料不要太相信,你怎麼確定他是律師

二、國外公司的代理商這個頭銜看來是很閃亮沒有錯。但是問題是國外公司鞭長莫及,冠上國外二字你又覺得很酷,所以以國外當餌行詐騙之實的多不勝數,你怎麼能確定這個國外公司是個正派的公司還是個吸金公司呢?

三、如果當代理商要先繳錢,你可能還沒賺錢就被A錢了;如果這個代理商不收你一毛錢,那你要小心到時候你變成吸金案件違反銀行法案件的替死鬼。

四、從你問這些問題看來你對這個東西其實是不了解的。股神巴菲特說過:不要投資自己不了解的東西。

五、被詐騙集團騙得團團轉的人通常是聽不進去律師的話的…只是如果你不聽律師的話到時候被當替死鬼面對司法的時候你還是要找律師幫忙。那天你被告刑事案件的時候記得要找律師

六、忠言逆耳,若有得罪尚祈海涵。

七、如果你本身是詐騙集團的話就勸你收手吧,請參考股神巴菲特上面說的這句話…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阿坤 104-09-17 21:10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因為我本身有在經營旅館.有跟國際的訂房中心合作.很多客人在訂房時有看過相關訂房規則.並同意此規則而留下網站所需要提供的個人訂房資料及信用卡擔保憑證.但因訂房網站有明確訂房規定.客人於入住前7日之內則無法延期或取消退費!飯店有權收取入住當日房費100之100的規定.但有遇到客人在七天內因個人有事而臨時不來.但卻又怕旅館會收取她的房費.則在入住前主動打去信用卡公司.停掉他所擔保的這張信用卡.造成旅館無法向她收取所擔保的房費.而造成旅館損失請問這在法律上我們可否向這位旅客提出任何損失賠償或這位旅客是否有該負任何法律責任呢?(因台灣觀光局所規定現行訂金退款法令與該國際網站規定規則不符.台灣旅客若在該網站上訂房.該遵守此訂房中心的訂房規定.還是遵照台灣現有觀光局法令即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在網頁上點選已同意遵守條約內容仍屬有效,針對此種情形,若是在國內的消費者,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還是要依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交通部函頒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辦理,定金不得逾約定首日房價30%,並以所繳定金為退費標準,否則消費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主張網站揭示之約款無效。

阿坤 104-09-17 22:04

 謝謝律師的解答.但是若照台灣觀光局定型化契約方式的話.那該國際訂房網站所設的訂房契約規定.不就形同虛設.這樣該如何保障業者呢?

你好:

經濟部當初會函頒上開範本及記載事項,應該是經過與遊說團體角立的結果,已有權衡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利益,判斷何者需要授到保護,企業經營者最終還是可以把成本轉嫁給消費者,所以不會造成權益過大的損害,只是作業流程上比較複雜。

一、危機就是轉機。

二、堅持去跟客人提告也是一種選擇;在這些事情上面放軟原諒客人也是一種選擇。

三、旅遊業其實是一個口碑,可以的話要儘量避免與客人訴訟,因為這樣不僅會出名,有時候還會上報紙。

四、要訴訟當然是去研究訴訟的技巧,要推展業務的話就要去研究推展業務的技巧。

五、我最近常在看業務推展的書,覺得還蠻有趣的,卡內基的書還不錯。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Kate 104-09-17 18:05

敬啟者, 您好!

因一起投資合約, 對方未依約履行相關程序.  我第一次提出詐欺, 但遭不起訴, 且偵查程序中並未傳我同時到場對質.  後來詐欺再議也失敗.  但當初發現不對時,  已請對方簽下"保管條"表明我的現金還在他的帳戶內, 且言明三個月內要歸還.  對方後來還是沒確切履行.  所以我再提"侵佔"告訴,  檢察官回覆理由:因屬同一發生事實, 所以又不起訴.  我提出侵佔再議狀,  通過了.  但退回到原台北地院偵查庭,  出現了一個新手檢察官, 詢問的模糊,  我更是一團疑惑.  今日收到函文告知,  又是因同一案由,  所以直接簽結不起訴處理.  打電話詢問書記官,  她說因為原來的檢察官調單位,  這是另一個檢察官的判決. 她也沒權干涉.  聽了實在讓人火氣很大.  竟然連再傳再審一次被告的編謊過程都沒有.  這是甚麼法律啊 ? 沒有其他方法可再爭取了嗎 ?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7 21: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收到不起訴處分,應於七日內提出再議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循民事途徑來提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7 22: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收到不起訴處分,應於七日內提出再議之。

您好:

如果不起訴處分結果不服,可聲請再議,若仍不服可提交付審判,而針對投資款部分,可提民事訴訟請求返還。

bbb 104-09-17 16:22

離婚探視權,前夫平時就都會對小孩(1小二1小四)洗腦不准跟媽媽見面,探視時前夫都叫小孩直接跟我拒絕,完全不讓我接觸小孩,因為都是小孩在拒絕,所以法院也沒轍無法裁罰,想請問:

1.在法律裡父母不能不要小孩,那小孩就可以不要父母嗎?如果小孩這樣不對,那有哪個單位可以幫助?

2.前夫曾在調查官調查時承認對小孩洗腦,這會有紀錄可以拿來舉證他未盡合作式父母的義務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據此來聲請改定監護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一、孩子年幼,若有這種思考多半是大人教出來的,一般人都理解,何況專業的社工或是法院。

二、您現在的狀況就是必須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權利義務行使,才能給對方壓力,但這之前您比需先蒐證齊全。縱使您現在不適合帶小孩,這訴訟也將保障您的探視權,基本上一個月兩次,每次四天,可以帶回家同住。另外,寒暑假也都有一半時間可以帶回。

三、建議您找相關專業律師諮詢,或歡迎來電。

 

bbb 104-09-18 09:44

回謝大律師與林大律師:

1.當初將監護權給對方並不是我不適合監護,而是身體欠安,是因為我連一眼都看不到小孩,才衍生出這些問題

2.我早已申請改定監護,但前夫很會做表面功夫,知道法院調查就前面那一回二回,所以他都用迂迴戰術說盡量配合,社工和調查官的報告都還是傾向他,因為小孩都說要跟爸爸(洗腦二年結果),一般探視我就完全看不到小孩了(都是叫小孩來拒絕法院沒轍),改訂監護目前也是傾向他,那我怎麼可能還探視的到呢?

3.探視的權益到底在哪裡?因為小孩拒絕大家都沒轍,所以我才會問,在法律上父母不能不養小孩,但小孩卻能不要父母,這對嗎?沒有單位能幫忙嗎?

如同謝大律師與林大律師所言

我相信您前夫應該有請律師做諮詢或是指導方向, 基於法律規定無監護權的那方是可以探視小孩的

只能以此做與小孩接觸的方法, 再藉由多接觸見面化解小孩子不願見您的狀況

現實狀況基於對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 子女意願與維持現狀,手足同親原則等在爭取監護權都對您非常不利

不見您的這部份已經不是法律問題, 由於子女已有表達意見能力, 目前只能聲請監護權改定, 但是如同您所述不樂觀, 因為一開始對方就是有策略跟計畫性的做教育處理, 只能說發現的太慢了, 已經錯失補救時機點

bbb 104-09-18 15:54

回葉大律師

我也相信前夫是有人指導,但前夫連讓我見小孩一面都不肯了,我怎麼化解我跟被洗腦的小孩的距離感,孩子都是在室內拒絕我,我連前夫家陽台都不得其入;如果我去學校,小孩回家也是得一頓挨罵,因為不想給小孩壓力,所以現在我也沒再去學校看小孩

其實小孩只要前夫不再身邊是不會排斥我,但礙於同生環境,小孩也不得不低頭,再加上我也不知道前夫怎麼對他們洗腦,也沒辦法將小孩從那環境抽離

同大律師您所說,依以往您經驗來看,這已經不是法律範圍,相信知道故事的都曉得問題在哪,只是沒想到我國法律這麼不保障探視一方,則偏袒監護一方,因都沒有有利單位可幫助,通常這情況其實很多人都選擇放棄,我只是希望小孩不在那種受壓力影響環境下長大,看還有沒有其他方法,而仍繼續堅持著

您的狀況只能待小孩成年後再行探望, 或是看是否使用強制執行會面交往

至於監護權改定的幾乎不會成功除非證明小孩子是被威脅所以表達出無法跟您見面的意思

其實法律和現實面上是有很多落差, 但是已經是很完整的制度

可以試看看, 不然等成年後會教育成功後真的跟您形同陌生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葳葳 104-09-17 11:52

您好,今年差不多7月時,我替朋友跟租借行李箱的店家租借了一只行李箱,是用我的名字,然後我朋友就去日本辦理打工的事宜,本來說要租借到8月初,但之後又跟店家延期到9/18號,而現在店家說,需要我們先付款,付款到9/18號那天的金額共計1萬多元,而因為當初是我的名字租借,所以我必須負責

1.如果到時無法歸還對方告我侵占我該怎麼辦?

2.會不會被關或通緝,還是影響到家人?

3.對方會提出什麼法律責任?

4.我賠償給對方金額可以嗎?是不是變公訴罪了?

麻煩幫我解答  吃不好睡不好  要瘋了

小蔡 104-09-17 11:42

9/13星期日午夜12點多,本人在全家便利商店上班,遇兩名年輕男客(有喝酒)在櫃檯起口角並上演全武行,本人欲向前拉開雙方時,遭其中一名客人出拳正中鼻心,當場鼻血直流,後喝斥對方不要離開,本人將報警處理,原先對方態度囂張對本人叫囂說:[看多少我賠你啦!]待警方來之後,對方態度軟化拜訪本人是否同意私下和解,本人當下即前往醫院驗傷(僅開診斷證明書3份),一份給對方,另兩份本人備存,傷勢如右:(1)鼻子挫傷(2)上下嘴唇撕裂傷(3)後背抓傷...
而事後本人進食時才發現,左邊上下排數顆牙齒因鬆動咀嚼會痛,而無法自然進食,便無食欲
當下也有告知對方本人少驗傷牙齒此項,會再去檢驗牙齒部份
問題1.若本案本人堅持走法律途徑,對方將受什麼判決?
      2.關於賠償部份,本人因沒有概念,不知該如何向對方請求賠償?
      3.若私下和解,又該如何簽和解書部份?
      4.若對方提出私下和解,本人還能申請職災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7 12: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普通傷害罪,可以最重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可以請求醫療費用、必要費用、不能工作薪資損失及精神慰撫金。

3、可以簽立和解書,或是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4、屬於工作期間所受傷害,可以申請職災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7 21: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刑事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但也必須對方有財產才有實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7 22: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刑事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但也必須對方有財產才有實益。

Amisha 104-09-17 10:38

律師您好,

以下同學皆未滿18歲, 我兒子經由甲同學拜託尋找可賣車給未成年機車行買車, 經由FACEBOOK找到錸錸車業,我兒子先透過私訊詢問車行車價和有?有介紹費, 車行利用我兒子心智不成熟&對金錢的誘惑, 教他抬高售價, 向同學報價,車行收了甲同學訂金之後, 再轉付給我兒子8000元高額獎金, 之後甲同學又介紹乙同學找我兒子, 機車行又以相同方式賣車, 再付給我兒子7000元獎金。 (以上購車人頭是甲,乙同學自己找的)
事後甲,乙同學家長得知此事, 到機車行要求退車退費費, 機車行把所有問題推說是我兒子拿了佣金8000+9000, 故甲,乙同學家長要求我兒子退錢, 又他們也要訴諸法律途徑, 告知我:只要我兒子把抽金退回,會比較沒事...,
請教律師大人, 有關此事我兒子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我可以對機車行做什麼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7 15: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除非有欺瞞的情形(單純的售價告知不算欺瞞),否則僅為一般車輛買賣,然後給予仲介報酬,並無違法問題。

2、不過因為您的小孩未成年,依法由少年庭審理,法院還是可能會認為小孩的品行不好給予處遇,還是可以以和解的方式避免爭議,不過雙方必須簽立和解書。

3、民事上,因為未成年,所以法定代理人可以拒絕承認買賣契約,屆時價金或是我方的獎金還是要返還,所以還是建議以和解的方式處理。

 

Amisha 104-09-17 16:47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除非有欺瞞的情形(單純的售 ... (恕刪)

 感謝您曹律師, 謝謝您~~

小蔡 104-09-17 08:25

9/13星期日午夜12點多,本人在全家便利商店上班,遇兩名年輕男客(有喝酒)在櫃檯起口角並上演全武行,本人欲向前拉開雙方時,遭其中一名客人出拳正中鼻心,當場鼻血直流,後喝斥對方不要離開,本人將報警處理,原先對方態度囂張對本人叫囂說:[看多少我賠你啦!]待警方來之後,對方態度軟化拜訪本人是否同意私下和解,本人當下即前往醫院驗傷(僅開診斷證明書3份),一份給對方,另兩份本人備存,傷勢如右:(1)鼻子挫傷(2)上下嘴唇撕裂傷(3)後背抓傷...
而事後本人進食時才發現,左邊上下排數顆牙齒因鬆動咀嚼會痛,而無法自然進食,便無食欲
當下也有告知對方本人少驗傷牙齒此項,會再去檢驗牙齒部份
問題1.若本案本人堅持走法律途徑,對方將受什麼判決?
      2.關於賠償部份,本人因沒有概念,不知該如何向對方請求賠償?
      3.若私下和解,又該如何簽和解書部份?
      4.若對方提出私下和解,本人還能申請職災嗎?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23 21:09

 您好

 您可考慮提起傷害告訴 等檢察官起訴後  再利用刑事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jill 104-09-17 01:49

我想請問:公公過逝後其配偶跟三個孩子是共同繼承人,但是大兒子利用媽媽出車禍將爸爸留下來的權狀帶走沒告知其他的弟妹,其中其他兩個孩子同意全過戶給媽媽,所以有之前留給媽媽準備將所有爸爸名下的動產過戶給她的必須文件:委託書,印鑑證明等等。媽媽出院後發現叫他拿回來,但是他保留房子的沒拿回,並利用裡面的資料私自過戶成自己的名字,我想請問裡面的資料並不是其他人自願給他的,其弟弟妹妹跟媽媽並不知情(最近才知道)他是用偷拿的方式,請問有什麼罪可以提告,再來這樣算偽造文書嗎?我們在法律上可以怎麼做?謝謝你的回答!

沈恆 (沈律師) 104-09-17 07:26

可以至警局或地檢署提出偽造文書罪的告訴。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7 08: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涉犯侵占罪及偽造文書罪,應該立刻提起刑事告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2、並且聲請假處分及提起民事塗銷登記訴訟,才能將動產取回。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

刑事上可提偽造文書之告訴,民事上可提塗銷訴訟,回復為共有狀態。

您好,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私自過戶刑事方面您可提起偽造私文書民事您可依據侵權行為,提起塗銷訴訟請求回復登記

 

Edward 104-09-17 00:23
我們住公寓三樓因漏水的問題,已經將漏水管線拉出外牆,也確定樓下沒有漏水情況,但目前遇到一些問題想請教一下:
1. 已請專業師傅前往二樓做修繕估價,但二樓住戶不願意接受我們師傅修繕的方式,要依照他們口頭說的方式做,所以目前請他們自行找師傅估價,要是對方修繕價格與我們修繕價格落差很大,或獅子大開口跟師父私定價格,我們一定要接受嗎?可以說不嗎?
2. 對方還要請人鑑定漏水情況,但目前我們已將管線拉出外牆,且樓下沒有漏水之情況,主因已經排除了.這部分的鑑定結果,在法律上有意義嗎?對方提告,會是有力的證明嗎?
3. 要是對方拒絕我們修繕的話,我們是否可以提出一個期限,讓修繕這件事情告於一個段落,畢竟這是很擾人的一件事情。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7 15: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修繕的方式以合理必要為要件,倘若對方的施作或是材料有不必要之費用,則我方無需負擔。

2、倘若漏水瑕疵已經改善,那麼剩下來的只是之前漏水所造成的損害賠償,限期行使不能發生失權的效果。

3、不過仍建議先發存證信函告知對方我方的估價跟請對方限期處理,建立我方在將來爭訟的時候的有利證據

阿緯 104-09-16 20:12

律師您好

當初進公司時有簽一份合約

合約

在聘用期間,乙方願接受甲方工作上之指派調遣,並遵守甲方之一切規定,如因工作不力或違背有關規定,或乙方欺瞞個人資歷或其他事情,甲方隨時解聘,放棄遣散費及預告工資。

以上這段文字跟勞基法有相互衝突

他用下面的理由解僱我  

不適任工作未達到交待練習的ㄧ半積極度不夠公司培訓4個月仍不能上手上班過程手機不離手予以淘汰開除的處份

這樣我要求遣散費跟預告工資在法律上是否站的住腳,他現在就是說契約寫明了所以不打算給我這兩項工資

現在我被解雇了,我是否無法領到遣散費跟預告工資呢?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依你所述,雇主是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6、17條規定,必須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建議向勞工局申訴,並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Lance 104-09-16 18:04

版上的專業律師您好,我有跟一個小建商買了預售屋,他之前有口頭承諾有要給我們指定的那種地板材質,結果半年後跟我們說找不到那種建材,要我們挑我們原本說不要的預設建材,或叫我們自己去找符合他的預算規格建材來給他做,一問之下才知道哪要把我們還沒蓋到2樓的預售屋一樓部分提前弄好來當他的事務所跟樣品展示處,我們有表是不願意,建商卻說房子還沒交屋,權利都還是他的,我們無權管他要怎麼使用,想請問律師

1.關於口頭承諾我們建材部分(有錄音),是否能主張他一定要做到?

他似乎說要就選他提供的或我們自己有本事去找到一樣價錢的建材來讓他做,他說原本承諾那種建材真的要做要多花好幾倍費用,他不願意。

2.我們是否有權利主張不要把我們的預售屋讓他拿來當事務所、樣品展示使用?

我們簽約完半年他才跟我們說要拿來使用,當中我們都有付工程款,因為他會先把一樓部分都完成(地板廁所牆壁二樓以上還在蓋),我們怕被使用有磨損且影響房屋價值性,他說有損壞他會美容跟修復,可是我們不願意,但建商沒辦法商量(要我們自己去問其他建商或走法律途徑)。

 

懇請各位專業律師提供小弟一盞明登,感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6 19: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施作材料的部分,依法我方可以主張依約施作或是解約賠償,不過礙於契約性質很難強制要求建商依約履行,所以大多會以解約要求賠償處理。

2、未點交之前確實屬於建商所有,因此建商可以自由使用,不過不可以影響購屋人的權益,倘若有延誤點交,或是材料減損等問題,可以依約主張權益。

3、建議可以備妥相關契約之後尋求正式諮詢判斷如何主張權益為佳。

Lance 104-09-16 21:16

感謝曹律師熱心回覆,您辛苦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6 21: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撰擬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修正,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Lance 104-09-16 23:47

感謝房律師補充回覆,您辛苦了。

彰化縣男子劉上銘,去年為貪圖小利,拿了5張千元偽鈔,開車到苗栗、新竹的檳榔攤及超商,沿路購買檳榔或香菸找零後,將偽鈔換真鈔。最高法院痛斥劉男素行不佳,曾擔任詐騙集團被逮,卻不知悔改又行騙,昨依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將劉判刑3年8月確定。

 

新聞出處:

https://tw.news.yahoo.com/%E5%9C%B0%E6%96%B9%E6%8E%83%E6%8F%8F-%E5%81%BD%E9%88%94%E6%89%BE%E9%9B%B6%E9%A8%99%E7%9C%9F%E9%88%94-%E5%88%A4%E5%88%913%E5%B9%B48%E6%9C%88-215006452.html

 

作者(林偉信)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9月11日 上午5:50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196條定有:「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本件被告劉男因行使系爭貨幣時,明知該紙幣係為偽造,而非屬收受之初並不知係偽造嗣後發覺因不甘受損失方行使者,因而觸犯刑法第196條第1項之罪。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DDP 104-09-16 11:12

公司離職業務主管因為業務獎金的糾紛告公司, 也透過我取得電子郵件的資料並傳我出庭作證. 因為我依事實陳述, 感覺是對離職主管不利的. 所以他私自將我跟他之間的LINE對話記錄當作資料, 攻擊我證詞可信度. 我也因此被老闆找去開會, 詢問我為何提供他資料並且有那些談話內容! 先不講老闆接不接受我的說法, 想請問離職主管私自把我們之間的LINE談話內容挪做法律用途我有沒有立場主張我的權益? 非常謝謝願意解答的律師!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6 18: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line的對話內容是用作訴訟上的攻防,尚不會有違法的問題,倘若有其他違法用途,如散佈等,則可能涉及誹謗等問題。

2、倘若您的證詞與line的內容不符,則可能會有偽證罪的問題,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判斷是否有風險。

 

點點 104-09-15 23:41

被傳喚當證人 若在做證當天決定說出實情 但與案發做的筆錄不同 

會有法律問題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6 08: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偵查中在檢察官面前經具結之後的證詞才有偽證的問題,因此倘若您翻供的內容為真,則法理上不會有問題。

2、不過實際上,日後檢察官或是法官判斷何者為真,會結合相關的事證,所以縱使您偵查中所說的才是真的,建議還是要先尋求正式諮詢判斷如何闡述為佳。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刑法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為偽證罪規定,可知證人只有在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具結後」說謊,才會成立偽證罪,不包含在警局製作之筆錄。 何況,在警局製作之筆錄,因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第2項並無準用同法第186條至第189條關於證人具結之規定,故警察並無命證人具結之權限,自然不會符合上開偽證罪之要件。 您要搞清楚先前筆錄是哪一種,若是警詢筆錄,無須擔心;若是偵查筆錄,則審理中更異前詞,會有偽證罪之風險。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MARS 104-09-15 21:29

請問一下如果未成年未成年刺青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刺青前未經家長同意!!

您好:

1.  雖然刺青並不屬醫療行為,但幫未成年刺青若未經家長同意,會有刑事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傷害罪,家長可用法定代理人名義向刺青業者提出傷害告訴,此外,因為刺青也算是一種消費行為,須監護人同意始生效力,未經同意刺下去的話,除提出傷害告訴,亦可附帶要求民事賠償

2.  因為傷害罪係屬告訴乃論,家屬必須在知悉後半年內提出告訴,若超過期限就無法再提出刑事告訴。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MARS 104-09-15 22:44

律師請問一下幫忙刺青的那位也是未成年的話我也是可以提出民事刑事訴訟嗎?

阿星 104-09-15 21:16

請教法律諮詢家律師們,您好

請問:

1.婚前 男方家長欺騙男生身體健康

  但婚後 發現男生每天吃12顆西藥

  女方質問吃何種病症 均未誠實回答

 這樣是否構成騙婚 女方可以訴請離婚

2.已經結婚2年 仍不孕 據醫院檢查

係男生精蟲太少所致  

這讓人懷疑跟吃很多西藥有關

因為女方母親年輕喪偶 只有生一位女孩

這樣無法懷孕 造成無法延續香火

如此是否可以構成離婚要件

女方可以訴請離婚

3.女方為智能障礙者 領有輕度殘障手冊

  平日男方對女方有欺負之嫌

 且男方對女方母親 冷漠 不聞問

 女方可以訴請離婚嗎 

綜合以上幾點

女方可以主動訴請離婚

需要賠償男方嗎

或者男方要賠償女方才對

謝謝指導

張泰星敬上

懵懵懂懂 104-09-15 17:05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阿嬤過世前有交代他的遺產(土地/現金..等)要怎的分配!阿嬤是要口述..在場的人(超過3人)都有聽見!約分為長子(老公的爸爸).長孫(我老公).次孫.2個舅舅這樣!可是後來在處理喪事時,長輩就說所有現金都花在喪事,還有一些金飾/保險金..等也沒有看到,土地全部分為四等份大家均分!並沒有什麼長子 長孫份什麼的!!就大家均分,她是長輩它說了就是這樣分配嗎?我老公不但沒有分到現金而還要拿錢出來,土地也均分走了!阿嬤不識字遺言沒有白紙黑字寫下來,就都不算嗎?日前有聽說祖屋只有土地上面都沒有房屋的存在,可每年要繳的稅還是有(平房稅還真不少)!日前祖屋也因年久失修請長輩們多少拿一點出來幫忙整修,意願不是很高,都是我老公一個人慢慢的修繕,出錢出力!

我想請教法律上真的也是這樣分配的嗎?沒有所謂的長子 長孫 次孫..等,是長輩說的算嗎?若不是這樣分配,我老公要重新做分配,要準備什麼文件資料或是需要什麼嗎?如果需要繳費的單據,都在長輩那裏,有點難拿!!

感謝


你好:

民法第116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被繼承人定有遺產分割辦法或遺贈,必須以遺囑之方式為之,否則無效。你所述的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無法依祖母的意思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但是否構成死因贈與要依具體證據認定,若構成死因贈與,祖母死亡贈與契約生效,可以請求交付贈與物。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由於祖母未以遺囑指定分割方法,繼承人只能以協議分割裁判分割方式分割遺產,並依民法第1138、1139、1144條規定繼承遺產,孫輩親等較後,應由親等近的子女繼承,你老公沒辦法主張有應繼分存在。 老公代墊的修繕費用可以向繼承人請求返還。 詳細情形還是要依客觀證據才能判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無遺囑存在,則仍需回歸法律之規定,所以並非長輩說了算,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樣的方式是不能成立遺囑

所以要按照法律規定去繼承

只有子女與配偶有繼承

其他都沒有權利

孫子也是一樣

但如果大家私下協議當然就不同

前提是沒權利的人其他人不見得會跟他們協議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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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雖說當初有口頭上的交代財產分配,但是遺囑要依一定的方式為之,您說的情形未符合遺囑格式,故不能成立遺囑,在沒有遺囑的狀況下,繼承會依照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和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為第一順位,並非其他長輩說的算,而祖屋的修繕費用,可收集相關單據,向祖屋所有權人請求返還修繕費用。 

cloudy 104-09-15 13:22

我買一間中古屋位居頂樓.一年後發現屋頂漏水.

1.買賣時仲介說已有告知6個月內發現有房屋漏水可給予賠償.但事隔一年後發現 是否已無效?

2.請管理委員協助處理漏水一事.告知由管理委員大會決議頂樓漏水.需住戶與管委會各出一半費用.但就我所知法律有規定頂樓為所有住戶所有權.應該由全體住戶出錢.我該如何處理此問題?或是我本應該遵守委員會決議一人出一半?

3.主委只請一家廠商估價(此廠商已在我隔壁頂樓在今年有施工過).我個人也請三家廠商估價.並也請這三家廠商評估我隔壁(主委找的廠商)的施工品質.結果三家對於此家施工品質皆以負評並現場勘查看到有些剝落等情況.故讓我深覺施工品質要再三評估.並於開會時我提出此問題.並也提出我找的廠商報價.有一家我覺得施工品較優.且保估五年.其他主委只提議要以品質為優先考量.並無決議依定要哪家廠商施工.但主委提議-因為當初各家頂樓各自處理.所以施工品質不一.且全體會議決議由管委找廠商發包.以統一頂樓施工品質一致性為由.且他認為每家廠商施工方式都差不多.很難說我找的就比較優.他並說明會再跟他那家廠商要求保估五年.

經過一星期(8月中)電話確認他跟那家廠商決議可以保固五年.但施工方式還是以他方式為主.與我本意相違與我找的廠商施工方式有異(PU材質).結果與他無共識.目前停工.主委說他無法決議此事.要等全體委員大會時再決議.這可得等到11月份.要等到3個月後.故我為求盡快圓滿處理此事.我跟管理公司主任請他幫忙協調.但他表示叫我還是由主委決議不要去承擔此責任.但他找的廠商施工品質真的很糟糕.讓我無法放心.所以最後我決議願意全額付款處理.由我決定我自己找的廠商施工.並轉告主委.他回覆需要開會決議且要簽切結書.表明施工時不可影響其他建築物等問題.此會議他決議10月要召開.從七月請廠商估價至今又要等到10月開會已等3個月之久.此事已讓我們深受其害.卻無法盡快解決.此段時間的損失他們並無法感同身受.若我要自付處理此事.請問簽切結書是否我要一定要一他們所提承擔所有施工後果.有什麼我可以自我保護的方式?再者主委一定要由他選的廠商施工.我可有權推翻此決議.或有何規章可遵行.他所說的以施工一致性為由可以以此為理由嗎?我就該尊手主委決議而我沒有任何決定權嗎?

再者若他主委都無法決議此事只能等全體大會開會決議.主委以當任多年.住戶已對他信任有佳.我以寡敵眾誰又能認同我一位新住戶的說詞.

目前我只能等主委決議開會時間.來決議此緊急事情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5 18: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的,除非漏水的狀況無法被察覺,否則瑕疵擔保責任時效而消滅。

2、倘若是共用壁的修繕,應該由全體住戶負擔,此部分亦非管委會的權限。

3、有關於修繕的方式, 必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除非有授權給管委會。倘若真的決議通過,則除非有違法之情勢,否則就必須遵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結果,所以您應該盡量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中爭取其他住戶之認同。

4、倘若漏水情況嚴重,無法等到區分所有權人決議通過,則可以先行施作,不過屆時費用的部份可能會有爭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J 104-09-15 11:45

您好,

包含到目前為止,約4年左右的時間陸續幫父親清償在外的債務

請問父子之間能夠訂立債務切結書嗎? 有實質上的法律效應嗎?

切結書裡訂立的違約條款,可以訂立對母親有利的項目嗎?

例如:無條件離婚,或是趕出家門(房子登記在母親名下)

謝謝

Jeff 104-09-15 00:33

因為大學專題小組而集合再一起
然而因為很多緣故到最後開始大家撕破臉
但因為不常看通訊軟體而且東西來不及交出來(這個是我的錯)
在最後時刻我只有告知我們指導老師說我已經用好了而沒通知隊友
而隊友們今天開始辱罵

以下皆為今天在群組的對話且擷取一小段
http://imgur.com/Xn7fGA0
罵我髒話且威脅我說沒被打過
http://imgur.com/JyFumoP
罵你他媽的,最後還罵我跟我女朋友不要臉
http://imgur.com/3Hvnm6h
有三個人在罵我且某人現在罵我吃屎然後說我做甚麼狗屁
http://imgur.com/4bIR637
此人就直接罵我眼睛瞎 手殘 個人對此感到非常無奈

如果要走法律途徑該如何去做處理?

要報警還是怎麼樣的...?

老實說我沒有很想要走到這一步...因為我個人認為法律就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只針對罵人的方面作處理就好 謝謝

yoyo 104-09-14 21:18

你好

我跟前夫登記離婚只有10天

是在懷孕登記離婚

去報小孩戶口時,戶政的人說因為什麼法律我也忘了

所以我等於是未婚媽媽,所以從母姓可以不用生父的簽名

然後從離婚到現在小孩快兩歲都我獨自扶養小孩

生父不聞不問,也沒有負擔任何費用

想問

這樣可以對他採取什麼法律

如果我要告他惡意拋棄

我能得到的是他負擔教育費用

但是我怕他後來會跟我搶監護權

如果我要寄存證信函給他一個警告

這樣存證信函要怎麼寫呢

我是完全不懂法律的媽媽

 

麻煩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4 21: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直接提起訴訟請求過去二年間代墊扶養費用不當得利及未來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一個月約可向對方請求一萬元左右。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4 21:32

您好,所謂「婚生子女」,指受胎期間,是在合法的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但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往往舉證困難,故有「受胎期間之推定」。關於受胎期間的計算,民法第1062條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因此,可能因為您推定之受胎時間未有婚姻關係存在,而未受婚生推定,故需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後,再請求對方給付過去之代墊款項及未來每個月之撫養費用。

一、第一個,這個部分應該要先進行強制認領訴訟,如果生父有養過一次,則撫育視為認領,這樣小孩才會與生父產生法律上的父子關係。後續才有扶養的問題。

二、只有在小孩與生父間有法律上父子關係,才會有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及請求給付扶養費的問題。

三、我幫你查了一件跟你的案件很類似的判決供你參考,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親字第52號判決。告強制認領+請求給付扶養費用+請求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

四、因為強制認領的話的法律效果會溯及到子女出生,所以這個判決就判說可以請求不當得利了。

五、發存證信函的話要看你的目的是什麼,硬邦邦的存證信函是用來訴訟的,像是打仗前打鼓一樣;如果是為了跟他說小孩的狀況,希望對方能夠盡一個父親的責任,希望以後小孩能夠擁有父愛母愛,那麼存證信函可以溫馨一點,甚至可以附上小孩的照片。所有的法律文件都是為了達到特定的目的而存在,所以是要先設定目標再決定手段。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你好:

要先依民法第1067條規定提起認領之訴並一併請求代墊之扶養費及酌定扶養費。 起訴後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會先進行調解,若調解成立就無須再進行訴訟。 由於未成年子女尚有你在照顧,危險狀態未發生,生父不會構成刑法第294條違背法令契約義務遺棄罪。
蘇小姐 104-09-14 12:28

您好,想問

1. 如等陸配繼承期限 三年過後再辦理所有遺產繼承,在法律上可行否,需要注意哪些 

2. 在廈門有間房,所有權狀是我先生,之前給公公與陸配居住,現公公走了,陸配拒絕還屋,並放話其在廈門有勢力,不要輕舉妄動,請問這是否要打官司, 該如何索回,謝謝!

 1、可行。2、需在大陸打官司。

蘇小姐 104-09-15 09:07
回覆 許志嘉律師 的發言內容:

 1、可行。2、需在大陸打官司。

 你好,大陸 房子所有權狀是我先生名下

      1.陸配 現跟我們沒關係,可以告她侵占民宅 或其他 ,如何驅離 呢

      2.若 我們 前往大陸協調此事,擔心有危險, 請問可以找大陸 及台灣 哪些單位備案呢

  

蘇小姐 104-11-09 09:05

 你好,陸配已向法院申報 ,並收到法院繼承核准函,但其不與我們協商,如此陸配無三年期限是嗎,請問現下該如何處理,謝謝 !

 

 

prosxx 104-09-14 11:53

請問一下

1)如果涉及境外行為的授權書已經有指定依某國(此例為英國)法律及指定該國法院管轄, 那中華民國法律對於此份授權行為,是否有任何法律管轄權?

-----引用授權書原文---

This Limited Power of Attorney shall be governed by and construed in accordance with English law. The Client agrees that the courts of England will have exclusive jurisdiction to hear and settle any dispute in connection with or arising out of this Limited Power of Attorney and the Client submits to the exclusive jurisdiction of such courts. 

-----------------

2)與國外公司 (台灣本地無設任何辦公室與註冊)或平台直接進行授權與商業合作行為, 國內主管該事業機關,是否對該項境外行為 有法律管轄權?

 

以上兩個問題 謝謝您的回答 


man 104-09-14 10:27
因為初次收到藥事法的陳述意見通知書很驚慌,不知道怎麼做。 想請問 1.奇摩帳戶是用我姐姐的名義申請,身份證字號、姓名都是她的。 我應該是在關於我留下了電話,才會被檢舉。函文上寫的是用手機號碼查到我的身份證字號 2.我應該要準備什麼資料呢? 3.網路上很多的賣家賣這類的商品,所以我才會跟著po文 4.請問我可以說些什麼話或者準備什麼文件已保護自己呢? 5.另外如果我說了那個拍賣帳戶不是我的,會不會連累到我姐姐被查詢? 6.我已經下架全部有關係的商品了。這個被拍到的照片跟文字都是第一次po文還沒有賣出任何東西也沒有說明療效。只有圖片外層大箱子寫「黃道益活絡油」。 其他物品有關藥事法都被奇摩下架了。就沒有po了。 謝謝您了,因為對法律太不懂了。

一、如果真的是你賣的話,在地檢署建議認罪努力爭取緩起訴

二、如果檢察官起訴的話,建議跟法官爭取緩刑緩刑是法官決定的,所以開庭別太強勢。[ 明知為禁藥而販賣] ,案由為違反藥事法的案件,緩刑的案件例如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4號。[ 甲○○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肆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萬元]。[這個案件賣一堆東西,其中黃道益活絡油賣了四瓶]。

三、也有被認定是[ 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的] ,判陸月,沒易科罰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6號判決,這個判決也是黃道益活絡油[下稱油] 。

四、有被認定是[ 輸入禁藥] 判三個月[沒易科罰金],桃園地院101年度桃簡字第2814號判決。

五、易科罰金的部分我也幫你查了一下,也是賣[ 油]的,士林地院93年度訴字第126號就是。[ 連續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六、所以緩刑不一定有,要努力爭取;易科罰金未必有,也要努力爭取。

七、不用過於擔心。

八、有的人會想拼個無罪,那麼就要查無罪判決來參考了。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如果你看到全家便利商店就表示你走過頭了,進去買個水再回來找律師吧…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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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小姐 104-09-14 09:20

不好意思~文章有點問題~再發一次....
 

隔壁鄰居常將其不愛的盆栽植物移往我家門口放置,

又將其廢棄不用盆栽丟棄放在我家門口,

現在又擅自移動家門口放置的曬衣架,

有會傾倒打倒車子的危險可能,

勸告無效,百勸不聽,

目前有打算裝設錄影...

請問~其行為有無法律可管?

家中是透天住家~不知是否也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呢?

若不適用~還有其他法條可管呢?

其擅自移動我家放置於門口曬衣桿~

有會傾倒至車子的可能...

屆時萬一傾倒至我車或她車,而造成損害糾紛...

怕他說那是我家物品,傾倒至他車,造成損害...

而~門口,是非屬於自家私人範圍內的...

* 監視錄影不會對準其他住家~僅對家中門口停車處, 

感謝!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6 20:02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透天厝無公寓大廈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不過可能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可以蒐證之後向環保局檢舉。 2、拍攝的角度是對著自家門口,原則上不會有問題。
tony 104-09-14 07:03

你好:

今年1月7日簽了一戶預售屋,並於1月10日向售屋小姐提出看所有樑柱位置與尺寸圖,當時售屋小姐回覆需看結構圖,並以圖面在工務所為由並未提供給我們相關圖面,直至9月巡視工地時發現有一根橫樑從2樓房間1/2處直接穿過,向工地經理反應並確認結構圖確實有樑柱通過,因樑與地板高度僅2米45,如裝修天花板將會造成壓迫感,因此向建商提出解約的想法,但建商以客變及?金已給代銷公司為由,解約需付房屋總價的15%違約金,請問:

1.賣方未提供圖面參考算是?瞞事實嗎?算是詐欺嗎?

2.預售屋興建無權狀地下室違建嗎?若舉報並查證屬實,建商能順利取得使用執照嗎?

3.這算是重大瑕瘕嗎?可主張解約嗎?

4.LINE的往反訊息可做為法律證據嗎?

 您好,

一、當時有請求嗎?這是交易必備的資訊嗎?通常是不會構成詐欺,但是是否有廣告不實或是違反契約仍有疑義,當然這也會是解除契約的一個條件。

二、土地權狀及與上至太空,下至地心,原則上只要土地有權狀,沒有地下是無權狀的問題,或者再麻煩您補充問題。

三、如果嚴重影響原本的契約,自然有可能屬於重大瑕疵。

四、可以

五、建議先發存證信函主張解除契約,如果是可歸於對方,連違約金也不扣。

 

 

 

 

tony 104-09-14 09:38
回覆 林律師-禹盛法律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一、當時有請求嗎?這是交易必備的資訊嗎?通常是不會構成詐欺 ... (恕刪)

補充資料

有請求看圖面資料,不是交易必備資料,因是預售屋購屋者可提出看圖需求進而充分了解房屋的狀況

   2. 房子是透天厝,其地下室是由自家樓梯出入的獨立空間,需由買屋者加價購買,但地下室的建坪        是沒有列入房屋所有權狀的, 這樣算違建嗎?若被舉報並查證屬實,建商能順利取得使用執照          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4 21: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非影響到結構安全之重大瑕疵,通常難以主張解除契約,可主張減少價金,但法院通常會要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瑕疵責任歸屬及損害賠償範圍,鑑定費用頗為昂貴,可考慮先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修補,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仍建議盡量與建商協調處理,不要貿然以訴訟解決,需花費律師委任費用、法院裁判費用鑑定費用和冗長之訴訟時間。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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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和 104-09-14 00:28

您好  想請問我因有房貸在身為不想因自己在外行為而影響到家人故自己準備一份協議書內容是我所在外所簽屬的任何本票合約除了家人同意一起簽屬之外不具任何效用。。請問此協議書是否會具法律效用呢?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4 08: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基於債之相對性,所以倘若您的家人沒有作人保或是物保,您的債務與家人都無涉。

2、反之,倘若作了人保或物保,則無縱使家人間簽立協議書也無法拘束債權人。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你的債務本來就跟妳家人無關

有簽沒簽都一樣

但如果黑道找麻煩

簽了也沒用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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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亦 104-09-14 00:23

各位律師你們好:

  如題,我的父親是一名國小的教師,前陣子他班上的學生向補習班的老師反映我父親說他不會教書,而且收費高昂,該補習班的老師憤而向我爸提出妨害名譽的告訴,根據我父親的說法他並沒有向該學生說過這樣的話,可是在那邊補習的我父親班放的三個小六男學生均向老師供稱是有的,據我的了解這件事並沒有任何其他的證據,只有經三名男童的口述,那老師就提告了,且暫時並沒有撤告的打算,順帶一題經過我的查證,該補習班老師所營業補習班並未立案,請問這個案件成立的機會大嗎?而三個小六男童的口供是否具備法律效益?

 您好,

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證人應命具結(簽名保證證詞屬實),惟未滿16歲不得命其具結。

最高法院判例雖認為證人無具結,雖非絕對無證據能力,然其證詞是否可信,審理事實法之法院,仍應調查其他證據,做為取捨依據。

故小孩子的證詞是否可以能為訴訟上之證據,仍有疑義,法院必須參酌其他證據資料。

另外,誹謗罪若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去為適當評論,則是可容許的。

惟您手上有其他籌碼,建議可以先找第三方介入協調,看看對方是否撤告。若堅持不撤告,還是委請律師辯護為妥。

若需討論,歡迎來電。

對方有提告的話,就聲請傳訊那3個小學生出庭,針對證人的說詞加以對質詰問,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重點應視對方提告內容,可以解釋為僅屬意見評論,而非誹謗,不然則需傳喚證人,再予對質詰問釐清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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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和 104-09-14 00:18

您好  想請問我因有房貸在身為不想因自己在外行為而影響到家人故自己準備一份協議書內容是我所在外所簽屬的任何本票合約除了家人同意一起簽屬之外不具任何效用。。請問此協議書是否會具法律效用呢?謝謝您

 您好

只要家人、朋友沒有在您所簽屬的文件上簽名或是簽連帶保證人,均不會拘束家人、朋友。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9-14 10:43

您好:

您當然可以擬定這樣的協議書,可作為事後如有債務糾紛,您意思表示之依據或證明,但不會因之特別發生其他的法律效力。且您所簽的票據積欠債務,除非有家人或其他親友在票據契約上簽保證或連帶債務,否則本就不會及於您的家人,這點可請您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