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出刑事背信之告訴,但您亦可委任律師為您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對方須盡其舉證之責,不甚容易之;雙方或許有民事損害賠償之可能,但對方仍須舉證說明其損害為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不好意思 我不知道選這個主題類別對不對
還是直接發問了
各個大學都有所系學會費
我在大一的時候也繳了
但是我現在想去申請退費,理由是我完全沒有參加活動,也感受不到交系費後到底對我有什麼幫助
而我這幾天去找會長想退費時,他跟我說不能退,必須要轉學或休學才能退
於是我去查了一下系學會相關的規章,裡面寫
1.只要有在學學籍,就為本會之當然成員
2.繳交會費是義務
3.如果休學或定期停學不能退費(跟會長說的也不同)
我只有列比較重要的這三點
當初剛入學時就有一群學長姊一個一個找我們排隊收錢
而且沒有講清楚這筆錢到底用在哪裡,也沒有說明退費的制度
我的問題是: 我有辦法把錢退回來嗎,畢竟也是辛苦賺的。
就算因為沒辦法全額退,也應該按比例退給我吧
系學會的這些組織章程沒有跟法律衝突嗎?
想趕快要回這筆錢,麻煩大家了,謝謝

二、公司法
紅海有限公司董事長阿銘代表公司與債權人阿普簽訂保證契約,保證債務人阿星對阿普所負之債務。若阿星於清償期屆至而未向阿普清償債務時,阿普得否請求阿銘代阿星清償債務?試依公司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公司得否為保證人?
三、保險法
張飛常年一人獨居,隔壁鄰居阿娟時常帶食物探望,張飛非常感念阿娟的好意。一日,張飛突然心血來潮想為阿娟投保二年期的人壽契約,就保險契約而言,這份人壽契約是否有效?試依保險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3.張飛為阿娟投保的人壽契約是否有效?
四、海商法
李安是長江一號貨輪的所有人,並且以雇主的身分,僱用阿明為船長、阿德為大副、阿誠為輪機長、阿智為海員。一日,李安以運送人的身分和郭臺明訂立海上運送契約,將價值1億的電子零件運送到美國。在航行的途中,貨輪因遇上颱風,不慎將運送的電子零件泡水,估計損失金額高達1億。試依海商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何謂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2.何謂海事優先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僅約定不得再借錢給您父親,則其拘束力可能會有問題,若要有拘束力,建議加上違約金之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最近我在fb創了假帳號、工作欄位也亂填填了一間A飯店(非本人工作地點)、最近和網友在網路爭執情形如下
我把比較有可能犯罪的段落打出來
……………………………………………………………
(上段略)
網友:原來你在A飯店當服務生啊、態度還那麼差
(他有點進去我帳號頁面觀看我個人資料)
我:像你這種來、我一定把你轟出去
(我當下沒否定我不是員工)
………………………………………………………………
整段吵架我都沒提其a公司名稱或直接公然毀謗A公司、
但我自認為站不住腳地方可能只有他們誤以為我是a公司員工時、
我說要轟他門出去(但是從頭到尾我仍然沒提及a公司名稱)
ps.但是網友她們點我名字進我fb帳號 是看得到a公司名稱
後來這位網友向A飯店投訴他們員工在臉書跟人吵架影響他們飯店名譽、A公司查證後當然沒有我這個人,但是,事後A公司去報警並用fb私訊警告我他們已經報警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我原本就無假冒A公司員工跟人吵架之意 只是亂填職業欄跟網友吵架...被誤以為是他門員工,事後我也相當後悔
所以接到A公司網路的警告當下、我立即刪除吵架文章,並用臉書私訊給A公司道歉、稍晚更親自去電A公司致歉我職業欄冒充員工一事
本來根據通保法 11-1 她們應該是沒法查我fb的ip
但是因為我本人仍然覺得很歉疚 主動用我本人電話打過去他門公司道歉了
但...現在公司還沒回復我 我有點擔心他們會不會告我…我也已經打過電話去櫃檯道歉了…
請問我這樣會有毀謗或其他犯罪要件的成立嗎?
如果她們要告我告的成嗎? 我應該怎麼辦才好





我是住在社區大廈2樓,因樓下住戶天花板漏水,管委會查出是公用管道間公用管線漏水,但尚未查出漏水點,只確定是我們的樓層以上。
今因1樓住戶認為管委會處理太久(一年以上),導致1樓住戶的損失,因而提告管委會。管委會則因要安撫一樓住戶,答應以短期的對策進行暫時的防水工程,強制要求從我家的牆壁(公用管線藏在房間的牆內)敲一個大的維修口。我們認為實際漏水點並非我們家,為何要因為1樓住戶提告管委會,管委會就要求我們要配合敲我家的牆壁,並拿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說他們有權可以要求我們配合。目前管委會已發公文,並要求本周特定日期要施工,完全事先沒詢問施工配合時間,實在不尊重住戶,有失公允。
所以想請教法律專家,管委會有權要求我們為非我們造成的狀況,敲我們家的牆壁嗎? 我們可以怎麼回應管委會呢?(附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六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有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為維護您的權益,以上回覆如仍有不解,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律師您好:
【事件經過】本人於某日自駕普通重機車慢速行駛於機車道上,忽有一計程車未打方向燈且快速變換車道於我正前方因閃避不及而自摔,我與目擊者皆認定此車是為接乘在路旁攔車之乘客而快速切入而後便完全無下車察看即離開現場,目前有一人證。
【傷況】經診斷證明,本人左腳踝外側骨折,目前已無法工作休養中
【目前進度】第一次和解,雙方言談過程中本人為確保自身權益,選擇在派出所進行和解並進行錄音,先是肇事司機因肇事逃逸而被強制到案說明後表示當時才知道自身可能釀禍,但又在與我言談過程中表示當時「似乎」有感覺到車體振動及我車有碰撞到他車的「感覺」,我問他有感覺到車體有異樣為何沒有下車查看,他也沒什麼回應,僅說當時見客招手即立馬前往,之後又請來其加入之計程車合作社社長前來協助了解案情,社長表示肇事者僅在他社投保強制險,並無其他保險,表示可以協助強制險醫療支出的部分,將其提高我獲得之保險補償,還想「教」我向醫師表示將診斷過程加以撰寫,我當然不予理會,過程中我提出18萬的賠償金額,內容我表示包含我六個月無法工作之休養津貼(以20000/月計)及保險無法申請之醫療費補貼(因為有另尋自費診治,是沒有收據無法申請理賠)和車損的部分,事故前不久剛換一日薪的工作,因此車禍導致我無法工作,無法續留,但其社長表示六個月無法工作的津貼部分不應向他方索賠,應要我向我前雇主申請,還言沒了工作與他方無關,並表示金額太高不予接受。
【問題請教】
近期與肇事者之委託人(上文提及之社長)相約一日再行二次和解。
2.請問像此類的事故賠償該是多少的金額和項目才合理?
3.我該提出什麼相關更有利的證據?
4.委託人表示,因肇事者已開立委託書進行委託此案(尚未證實),法律皆如此,所以肇事者可以不用到場?我是否有權利要求肇事者到場?
5.文中社長表示六個月之無法工作津貼應向前雇主索賠,不應向肇事者索賠,請問合理嗎?
謝謝!

您好:
近期與肇事者之委託人(上文提及之社長)相約一日再行二次和解。
A:這涉及刑法妨害秘密罪,是非法的,這影響證據的證據能力,所以不能當作證據。
2.請問像此類的事故賠償該是多少的金額和項目才合理?
A:車受損修復的費用、醫藥費、因受傷不能工作而損失的薪水,但這些都要有所依據,例如報修估價單、醫療收據、診斷證明。
3.我該提出什麼相關更有利的證據?
A:車記錄器、路口監視器(能證明是對方害你受傷),那剛第二個講的那些東西才有用。
4.委託人表示,因肇事者已開立委託書進行委託此案(尚未證實),法律皆如此,所以肇事者可以不用到場?我是否有權利要求肇事者到場?
A:受託人有委託書嗎?
5.文中社長表示六個月之無法工作津貼應向前雇主索賠,不應向肇事者索賠,請問合理嗎?
這方面可能要向你的雇主要資遣費,如果能證明你因為這受傷導致無法工作,須休養長達六個月,還是可以向對方請求給付這損害賠償,只是依你敘述對方不太想賠常這樣的金額,建議您證據足夠還是透過訴訟向對方求償。
另外如果您擔心不清楚和解、訴訟所需的文書或流程及如何為自己辯護,擔心說出不利自己的話,可考慮委任律師幫您處理讓您放心。
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歡迎來電洽詢,或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或將您的聯繫方式寄至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給了之後一直叫我們簽下不合理的切結書(例如不能追討相關法律應該資遣費,只願意給部分他自己亂算的遣散費)
不簽,然後遣散費跟預告工資就一直沒下文,快要到30日了,就寄出存證信函,對方收到之後一樣還是不給,開始說前幾個月有遲到早退所以要扣錢,跟我們追討薪水回來等。
今天一早備妥相關資料(已超過30日)提出檢舉(先前有先提出調解,資方不願意出席),也順便檢舉資方勞保報低的事情,下午資方就匯了一筆金額過來,少了5萬左右,原因是資方自己有員工手冊(從未看過也未公告)因為前幾個月有遲到早退扣掉了
後來打電話給桃園市勞動局相關承辦人員詢問,他說,他沒有不給你資遣費,所以不適用於勞基法第78條第一段罰30萬以上,只是少給,最多罰2萬。
想請教的是:
1.已經過了很久的遲到早退,不是應該當月結清?我們每個月都有薪資明細可以顯示未扣款,還有拿到績效獎金那些,也未收到相關逞處公告(其實我們是責任制,早到早走晚到晚走,他硬要凹部是他手冊裡面的上班時間)
2.這種亂給並且給這麼少的資遣費及預告工資,難道政府機關只能開罰小小的兩萬而不是78條的30萬以上嗎
3.承辦人員一直說一事不二罰,同樣事情不會再罰他,建議我們走調解或是向法院提出訴訟才可能拿的到錢(也就是 他們沒有強制力要求資方要給錢)我想問的是,難道沒有其他約束力或強制力嗎



一、簽名確認的話會比較沒有爭議。
二、如果是要以勾選的方式,在設計的時候選項字體要做大一些。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我在103.11.01向沐庭美學生活會館購買30,000元整課程,已用信用卡支付全額價金並簽訂無使用期限合約,105.02.20致電向業主提出解約並退還剩餘價金, 105.02.26業主主管表示可解約並退還剩餘金額約定105.03.10到店簽解約協議 ,105.03.10業主表示我不用到店裡簽解約協議,因為合約超過一年所以不能退還剩餘價金只能兌換商品 ,但是合約內容並無規範店家所說退費標準,合約內容關於退費說明了解約時按原價扣除已使用金額及手續費後退還剩餘價金,並無規範需多久合約期間內申請,105.03.10當天我再次向業主提出退費申請並向消保會申訴,105.03.18業主致電通知無法退費並訊問是否可以將合約移轉他人或是一半退費一半兌換商品,我還是再次提出不兌換商品並退還剩餘價金,請問我目前除了向消保會申訴外在法律上還可以怎麼做?是否需要報警?


我爸欠債700萬~名下自耕農用土地於3年前經銀行法拍
由於第4拍金額約300 萬
我爸請我小姑房屋借貸200萬給我爸標回,由於小叔與小姑說借錢需要抵押,便將土地所有人變更為小姑及阿罵共同持有,借貸利息由我爸償還至有錢還清為止.
於2年前,小姑與小叔商議後說土地要給小姑,借貸的錢當作買地,要地步要錢,經阿罵勸說,改為5年後給小姑500萬作為土地償還條件,近期小叔跑來跟我爸說,小姑3年要先給300萬,2年後給餘款200萬元,才會考慮將土地還給我爸
我爸持有那筆土地近30年,基本一家生活費用都靠農產收入,卻因為親戚原因要被奪取,不知道口頭協議在法律上是否能有保障,500萬換5年緩衝,是否能受法律保障. 因為得標後,土地借貸的還有400萬在我爸身上,小姑用200萬即得到土地的所有權.
若五年後小姑堅決土地是她持有,不返還能有辦法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終止使用借貸,限期請求對方搬離,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出民刑事告訴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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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申請了法扶律師 但他在庭上的反應感覺懦弱
對於法官的不回應 或是無視法扶律師的所提事項
我該怎麼處理? 並且抗告庭後他的態度轉變
法扶律師告知我所提抗告之事 社會觀感不好 社會沒原諒我(懲處小孩過當,法庭2015/10/16裁定安置三個月2016/1/16),法扶律師說小孩怕我這件事就很嚴重........(我的質疑是社會局有誘導回話,所以才要求有醫師證明)可以無限放大,以爭取業績,而他們確實有若承辦成功有相關獎勵的法律條文
只能等待第三次後才會有同情並且僅只於同情,
第四次安置後才有可能會對新北市社會局的安排有異議
我所抗告事是延長安置且過去五個月沒有任何課程安排,我接受社會局輔導但不能接受他不作為(2015/10/16~2016/2/24)因此抗告,而社會局諸多解釋並把延長問題 小孩推論到有身心問題ADD或是說畏怕之類,所以不合是返家等等 巧妙的是跟我解釋的話語, 在開抗告庭時法官100%再次告知,但我所提之醫師診斷證明不回答 ,並且告知我新北市也是找大型院所不是小醫院或密醫,
我直接吐法官您也不是身心醫療專業,合適下這判斷嘛?是否該有醫師診斷呢?
法官先是愣住,依舊當不回應
2016/2/24 打1999申訴後才發出公文給扶導上課機構所以上課機構告知收到文時,上課人員已滿只能等4/13再開課
表示繼續延長安置2016/4/16~2016/7/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與員工定清楚工作規約,並於營業場所中立牌告知顧客禁止相關違反之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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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預計3月底離職,因為我還剩五天特休,所以把那五天休在3月的最後五天,離職和請特休部分已用mail告知老闆,老闆也有回覆"收到通知",也在公司會議中向內部同仁公開宣布我要離職的日期以及放特休的時間。
老闆在回覆我信件同時,一併說明辦理離職交接及給我離職證明單的時間在我放特休前一天進行,但我沒有回覆他是否同意此安排的時間,後來我覺得我都提前20天告知他我的離職訊息,為什麼全部的事項都要拖到放特休前一天,所以我就寄mail先向老闆申請離職證明單,並且說明放特休前一天需要花時間做交接,因此才希望提前拿到離職證明以及確認內容是否有誤,但老闆堅持要在我放特休前一天再辦理,還要我去詢問所謂的"業界做法",還說他會再看勞基法規定,但因為我已經事先爬文一些勞基法法條,所以我也直接貼勞基法網址給他,請他詳略第19條條文,但他卻又表明"公司沒有拒絕,是在離職當天才會辦理",我也再次告知他我離職最後一天是月底,放特休前一天是他提前給我給我離職證明,但我認為我現在是先向他申請,之後老闆就回覆"好,就離職最後一天來辦",但我還是再一次的向他確認是否拒絕提前給我離職證明,最後他卻回覆我"公司對離職員工的流程:1.離職當天簽移交清單,等移交清單確認無誤後 2.公司將發給離職證明(一式兩份,雙方用印後成立) 3.公司將勞健保退保通知單寄送台北市勞工局。 所有事情在離職日16:00開始處理,約在17:00處理完畢。因為你當天請特休,所以公司提供彈性還請選擇:1.特休前一天 2.月底再撥空處理",但我並未回覆他,因為我認為他沒回答我的問題,而且在先前信的內容他就已經說明"月底在辦"。此事件我有以下問題請教:
1. 因我工作時間為兩年半,我已預先提早一個月以mail的方式告知老闆離職與請假的日期,他也在信裡回覆以及正式跟內部員工宣布,所以我離職跟請假的事情是否已成立並保有書面及口頭告知的證明?
2. 因前同事最近告訴我老闆會在移交合約上寫一些對公司有利對離職員工不利的保密條約,希望我多注意那份文書,而且剛進入公司已簽一份老闆說具有法律效益的"備忘錄",而備忘錄裡已有加入保密條款的說明,所以如果那份移交合約有我同事說的那些奇怪保密條文,我可以拒絕簽那份移交合約嗎?
3. 因我後續會放特休,所以我已將我的工作口頭告知我同事,並且請他簽署當我職務代理人的身分,如果老闆刁難我不簽他的移交合約就是離職不成立,或是說我沒交接完成等,這樣的說法合法嗎?
4. 因我認為老闆訂的時間已經提前了,而我也只是希望在放特休前一天(不含當天)拿到跟確認內容是否有誤,也有跟他說明此原因,但老闆堅持要在最後一天才辦理交接跟給我離職證明,老闆這樣的行為可以說明他在拒絕或推拖給我離職證明嗎?
5. 假如我四月初(我已不是他的員工)去找他申請離職證明,但老闆硬要我簽移交合約,說明如果不簽,就不給我離職證明,我是否可以拒簽並直接請地方政府協助我申請離職證明?
以上事件及問題有些冗長,還請專家多做說明,
對於回覆的律師至上無限的感謝!




您好:
您有意圖營利未遂及媒介的問題,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第23條:「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建議強調並無任何營利的意圖,將案情引導至單純協助媒介。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過去因為有提告監護人偽造文書,轉移過戶名下物件,長輩憤而說出並非親生子女。但戶籍當年是報親生,而且也有向戶政單位詢問,並申請索取當時繳付的出生證明。之前此事一爆發時,有位自稱當時接洽的長輩,也說明並且帶領去見過原先親生長輩們,當時卡在要離婚需要律師協助,那邊自稱是親生長輩有請律師協助處理好婚姻離婚結束。但此事後大家卻一邊推卸責任給對方。認為已經送出去的小孩,應該乖乖照目前的形態,聽從目前報親生的母親(但其實非親生),目前這位名義上的母親也認為,都已見過親生長輩,若有事情請麻煩找原先親生長輩。
目前本人只想靠自己把真實身份釐清,但不知道還有什麼方法可以證實,也讓他們雙方清楚應該面對的法律責任。因為他們都認為在民國78年時期,法律上沒有名聞規定不可以把非親生報戶籍假冒親生。只想釐清關係,不想被兩邊推卸責任。





我申請了法扶律師 但他在庭上的反應感覺懦弱
對於法官的不回應 或是無視他的所提事項
我該怎麼處理? 並且抗告庭後他的態度轉變
法扶律師告知我所提抗告之事 社會觀感不好 社會沒原諒我(懲處小孩過當,法庭2015/10/16裁定安置三個月2016/1/16),法扶律師說小孩怕我這件事就很嚴重........(我的質疑是社會局有誘導回話,所以才要求有醫師證明)可以無限放大,以爭取業績,而他們確實有若承辦成功有相關獎勵的法律條文
只能等待第三次後才會有同情並且僅只於同情,
第四次安置後才有可能會對新北市社會局的安排有異議
我所抗告事是延長安置且過去五個月沒有任何課程安排,我接受社會局輔導但不能接受他不作為(2015/10/16~2016/2/24)因此抗告,而社會局諸多解釋並把延長問題 小孩推論到有身心問題ADD或是說畏怕之類,所以不合是返家等等 巧妙的是跟我解釋的話語, 在開抗告庭時法官100%再次告知,但我所提之醫師診斷證明不回答 ,並且告知我新北市也是找大型院所不是小醫院或密醫,
我直接吐法官您也不是身心醫療專業,合適下這判斷嘛?是否該有醫師診斷呢?
法官先是愣住,依舊當不回應
2016/2/24 打1999申訴後才發出公文給扶導上課機構所以上課機構告知收到文時,上課人員已滿只能等4/13再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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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說明:
我任職公司疑似想讓我離職,將我轉調到本來就對我有意見的主管下。 在未調職前該主管就已經非常喜歡打聽我的私生活(下班後),即便我的臉書封鎖他,他還是會透過其他管道了解;或是透過連絡雙方相識的人打聽我的動態。(調職時,曾經發生他拿我臉書文章要另一位主管對我提告知事情,已獲判不起訴處分) 我喜歡跟同業互動,偶爾會飲酒,該主管酒量不行也不愛參與此類活動,因此對飲酒型的聚會很反感。
去年9月我與同業於非工作時間(下班後)應酬,他就以維護公司形象為由要我減少相關活動;本月又發生相同事情,該主管並告知同行業者不要在此行為發生。
我認為該主管行為已打擾下班後的私生活,這樣是否有任何法律(刑事或民事)方式讓該主管不在「關心」下班後的生活。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