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你們好,我有問題想請問律師 (文長不好意思)
我目前是跟家人一起住,房子是我父親的
我跟家庭裡的人關係不算好,但大家也始終和平相處
昨日不知為何家人(父親)無故跑來找我麻煩
因當下很莫名其妙被打擾亂罵因此我也直接吵了回去
但都僅止於一般的家庭吵架,無動手也沒怎樣的
但是後來我父親卻無故冒出幾句話,大意為
「你就小心你上班的時候你的寵物在家裡不要出事啦」
隨後又無故開始說你不爽你就搬出去住
雖然說我是無故被找麻煩
不過房子是我父親的,它要我搬出去我也當場同意
但是我想請問
找房子租快則一兩天慢則可能多個幾天
但是上班我還是要上班,要是上班期間我的寵物被家人傷害或丟棄怎麼辦?
就我看網路的認知裡
在法律上寵物屬於物品,既然事物品也就是所謂的財產
我的寵物從領養到現在完完全全沒使用過家人的任何一毛錢
而我父親的言語讓我有一種會對我的寵物怎樣的威脅感
不管是傷害或丟掉放走,若真的發生就是造成我財產的損失
但我的疑問是,因為房子是我父親的
但事是否表示他有權把我的私人物品給隨意丟棄或傷害? (寵物)
而他的話語讓我擔心寵物安全,是否構成恐嚇罪?
若寵物被家人丟掉或傷害又是否算是竊盜、侵占、毀損、或遺棄?
我雖然完全沒打算對家人提告
但是我想先弄清楚法律責任
讓我在找房子的期間可以多一點保障
我只擔心我的寵物也就是我兒子


A為家中獨子 父親B喝花酒成性 長年無工作、無所得證明
妻子C很早即與B離婚 A由B撫養 但因B寧可花天酒地仍不願付孩子生活費
C不得已多次回家照顧、賺錢支援家中經濟 至A成年後完全離開
之後B因債務問題住家進入法拍程序 疑似與地下錢莊往來以錢還錢
A怕受牽連搬出 期間有為B償還5年未繳的健保費、偶爾回去探望
B尚有對孩子精神虐待、三餐餵食泡麵、逼A簽字向銀行借錢(未果)…
等誇張行逕 但皆無錄音錄影 未到施暴傷人重大情節應無法作為證據
養老費用絲毫不留在半年內全數花盡
B於前陣子中風倒下住院 醫院不斷聯絡家屬
說B要有人照顧 必要需請看護(一日1500-2000)
但A怕B的債務人找上受牽連
工作後還清學貸、存款為家人買房而努力
現與母C租房同住、照顧其起居 無餘力再為B請看護及負擔生活費
請問
2.是否有機構可尋求協助幫忙 大方向該如何處理?
3.若B往生時 是否選擇拋棄繼承較好?
謝謝各位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1. B雖然為A之父親,但B若有個人債務,在法律上也不會與A有牽連,因此B的債權人在法律上沒有理由向A請求清償債務,更無理由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而影響到A的個人財產。
2. A會直接遇到的問題,就是扶養的問題,依照民法第1114條第1款之規定,A對B負扶養義務,但依民法第1118條及第1119條規定,也不是要求A要縮衣節食、傾家蕩產負扶養義務,而是要依A的經濟能力負負擔即可;而若A有受B「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B對A「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則可考慮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向法院請求減請或免除扶養義務。
3. 如A對B的財務狀況不甚清楚,雖然現行民法已改為限定繼承為原則,但您仍可考慮未來在B過世後辦理拋棄繼承為妥。
4. 另可去詢問個地社會局(處)詢問可否提供協助(例如是否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之情形等)。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你好:
要分兩部分討論:父親在外面積欠債務與子女無關,子女若未擔任共同借款人、連帶保證人或承擔債務,毋庸代替父親還債;醫院費用部分若持續不繳,醫院會通知社會局進行安置,社會局安置後所產生之費用會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向扶養義務人請求分擔相關費用,若催告後仍不繳納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屆時你名下之財產、所得就有可能會被執行,若你沒有依照民法第1118條之1以父親無正當理由為履行扶養義務請求減免(看起來父親有扶養你,所以只能減輕),還是會面臨行政執行之問題。就算請求減免扶養義務,因屬於形成權,只能在裁判確定後向後生效,先前產生之費用仍無法減免。 若經濟能力有困難可以尋求社會局協助,依社會救助法、老人福利法等規定辦理補助。 若被繼承人所負債務遠大於所留下之財產,選擇拋棄繼承可以不用再處理債務問題,若尚有財產,可以選擇陳報遺產清冊,依照法院辦理程序,將來只要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即可。
A為家中獨子 父親B喝花酒成性 長年無工作、無所得證明
妻子C很早即與B離婚 A由B撫養 但因B寧可花天酒地仍不願付孩子生活費
C不得已多次回家照顧、賺錢支援家中經濟 至A成年後完全離開
之後B因債務問題住家進入法拍程序 疑似與地下錢莊往來以錢還錢
A怕受牽連搬出 期間有為B償還5年未繳的健保費、偶爾回去探望
B尚有對孩子精神虐待、三餐餵食泡麵、逼A簽字向銀行借錢…等誇張行逕
養老費用絲毫不留在半年內全數花盡
B於前陣子中風倒下住院
醫院不斷聯絡家屬說B一定要有人照顧 必要需請看護(一日1500-2000)
但A怕B的債務人找上受牽連
工作後還清學貸、存款為家人買房而努力
現與母C租房同住、照顧其起居 無餘力再為B請看護及負擔生活費
請問
1.A之後是否會面臨法律訴訟 帳戶存款及薪資是否會被扣款? 打官司是否有贏面?
2.是否有機構可尋求協助幫忙 大方向該如何處理?
3.若B往生時 是否選擇拋棄繼承較好?
謝謝各位

我爸爸過去在社區擔任了將近10年的主委,會擔任的原因是因為沒有其他舊的住戶想要當。因為社區也20年了,有點歷史加上社區規模也不大,當主委其實沒有任何的好處。
在爸爸擔任的期間,因為社區時常有很多的水電維修問題,加上爸爸是專業的水電工程師,為了要幫社區省錢,很多東西都是自己修也完全沒有收費。
一直到了這兩三年,我們家社區搬來了許多新的住戶,所以主委的位置就換這些新住戶來做。
但最近遇到的問題就是,新主委非常的會花錢。就職的期間已經調漲一次管理費(在這之前從來沒有調漲過)。
最近又在說要調漲費用,聽說新主委還在律師事務所工作(但不是律師),所以替社區聘了一位自己事務所的律師,還花了很多在這種行政雜支上的費用所以上百萬的管理費已經要花光了。
而麻煩的事情在這,就是新主委很喜歡找我父母的麻煩,一直說我爸占用社區公共空間。社區的地下室因為舊舊的很少人去,這20年來有很多舊住戶把自己的一些雜物堆去某個會議室放,因為我爸一直覺得沒有影響,所以在他擔任的時間裡面都沒有禁止社區居民使用。
新主委上任後,擅自把下面的東西清空,說不清空的話就要告侵占
接著之後不斷挑釁我爸,因為我爸的個性也很衝,所以就跟對方發生爭執雙方有打架。
結果最近就收到傳單對方要告我爸傷害,要請我爸出庭之類的,我是覺得如果有動手對方要告很合理,
但是對方現在是用社區請的律師當他的律師這樣合理嗎?因為照理說,對方律師的錢也是從管理費出,而管理費我們家也都有繳(還繳兩戶)。
不是應該要自己私人請律師,況且這種傷害罪不是他自己個人的糾紛嗎?
因為這位律師他是主委認識而聘請的,我們認為還是會因為同個事務所或是認識的而有偏頗。
我現在很煩惱要怎麼幫我爸爸,因為我並沒有法律相關的專業知識
因此來到這裡求助,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亦有出手毆傷您父親,您父親亦應同時提出刑事傷害告訴,已取得談判之籌碼。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您所述的案情,應是涉及商標法第97條的刑責,該條規定係以行為人「明知」為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而仍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為其構成要件。準此,行為人除須客觀上有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外,就其所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係屬侵害他人商標之商品,在主觀上更須明知(即直接故意),始能構成犯罪,照您所述是在偶然情況下買入並賣出,應非屬「明知」,是否真的會成立本罪,仍有待斟酌。
2. 然而,至於要不要接受和解,涉及到您個人是否要儘速息事寧人還是要捍衛自身清白到底,這部分律師不能幫您決定,要由您個人取捨。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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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好心的律師們
101年的時候我當時的男朋友用我的名字買機車,分期沒繳完就賣掉。當時的X富資融公司向我追討剩餘的款項。本來要我一次償還,但是因為我薪水不高,所以跟他們達成協議一個月還6000元,總共要還10次(原本合約剩餘的尾款是4萬8千多,他們說因為遲繳太久,利息一直加上去,所以要還60000)。我前三個月都有還,後來因為換工作,薪水更少,所以就沒還了。
到102的時候有收到x富公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金額4萬8千多)。因為我後來在家顧小孩,所以沒出去工作,所以沒被扣到薪水。今天收到一封x誠國際資產公司的信函,說受到x富的委託處理逾期帳款催收。要我7天內向x富公司清償之前欠的款項(金額54651),如果逾期"x富公司將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想請問這是會變成2個強制執行嗎?如果將來我有工作,會被強制執行2次嗎?(2筆金額不一樣)
另外~我名下只有一台機車,如果強制執行機車會被牽走嗎?如果我現在這個時間點過戶給我先生可以嗎?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嗎?
拜託好心的律師幫我解答,謝謝您






你好:
若子女聘雇家事外勞照顧,不會構成刑法第294條之遺棄罪。 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老人如欲對之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 第51條規定:「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照顧義務而對老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一、遺棄。二、妨害自由。三、傷害。四、身心虐待。五、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六、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不處理者。」 老人福利法第52條規定:「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違反前條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對其施以四小時以上二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依前項規定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不接受第一項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若將所有工作均交由家事外勞負責而雇主不予以適當之指揮監督,容易產生問題(例如怠工、虐待、傷害等),除了家事外勞要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外,子女可能會違反老人福利法規定,主管機關會施以家庭輔導,不配合會處罰鍰。


各權威律師們好:家父於民國71年4月進入該公司任職,公司於民國82年5月更名為現公司行號,但前後皆屬同一負責人且仍維持當初單純的家族中小企業型態,從事一樣的工作內容。家父因身體不堪負荷,於民國104年12月申請退休,公司卻不願支付任何退休金,家父在民國94年年中即選擇繼續採用舊制退休金制度,雖經彰化縣政府勞工調解委員會執行雙方調解,後又透過勞工局申訴管道處理,過程雇主不斷提供假資料且不願配合調查,皆起不了任何作用,勞工局發函要我們自己提訴訟。另雇主於民國94年6月24日新舊制勞退抉擇之際,在神不知鬼不覺的狀況下,無端停止家父勞保3日,偷偷自94年6月27日才又復保,直至此次退休申訴調解,雇主才提出污蔑家父停保那3日是因為無故曠職,所以年資自那日起需重新計算,實為欺人太甚,幾十年來家父每日超時工作,休假1天就要被扣5000全勤,根本不敢請假、休息,哪來的曠職,雇主分明是早有盤算,以不法手段在家父不知情的情形下惡意停保,才能於今日拿來污蔑家父曠職,從頭到尾31個年頭,雙方從未有過任何達成協議的離職動作,哪來的年資終止?! 是否可請問各位智者,這樣家父如採取法律訴訟途徑是否有勝算? 還是注定要拜在權勢之下。 感謝!




你好 事情是這樣的
由於我們家公寓結構特殊 1.2樓是自家3-5樓(違建)都是屬於樓上住戶
由於長期頂樓鄰居 部分馬達修繕費用 或者水塔清潔 不時給予我們收費
由於當時搬來的時候 沒有碰到有此情況
假使我們不配合繳費,會自行關掉樓上的水或者使我們家漏水等惡劣行徑
問1
現在新加入隔壁惡鄰居 有時會請頂樓惡鄰居 (由於他會水電工) 不時在我家隔壁噪音汙染
經多次勸導 不予理會 不時給予冷笑
導致牆壁施力過大 導致我家牆壁頻頻龜裂 (明知道舊公寓老舊 牆壁很薄 硬是要搞破壞)
不予賠償 或者 到場觀看協助
Q1:請問這要向甚麼單位協尋 由於找里長 一直處於不處理 或者 輕描淡寫帶過
問2
由於房間和樓上廁所相通,不時漏水 導致剛油漆過的天花板 又開始呈現滲水現象 導致整片壁癌
經多次勸導 還是不處理 不賠償 裝死
Q2:由於此惡鄰居不上調解委員會,是否到時候調解不出面,惡鄰居方面是否違法,還是能申請索賠
問3
由於拆違建有分84年前後的問題,分為實質違建跟程序違建,由於違建沒有合法化,那緩拆部分拆除時間
請問頂樓居民既沒有執照,又違法,作賊喊抓賊,是否有方法對他逕行公權力
是需要問違章建築單位?還是還有其他管道,由於惡劣行徑實在難以讓人容忍,長期打壓導致家人精神分裂
Q3:緩拆時間大概有多久,還是能上法院強制執行,若上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我方需要負擔多少費用
問4
頂樓惡鄰居由於長期收取不當名利,將樓上房屋全數打通租借給別人,請問這樣有犯了甚麼法?
打通各房屋,導致樓上臭氣水管不時通道我們家樓上廁所,長期造成惡臭味道,馬桶不通,
Q4依照法律能夠向他申請甚麼賠償,若不賠償是否有強制執行的權力以及方法
問5
假設到時候拆違建單位來,惡劣里長或者旁邊鄰居阻止相關單位,是否能請警察驅趕
還是能依法處理惡劣里長或者第三人等
這社會就需要正義來幫忙
問6
樓上惡鄰居親權到我方水管使用問題,不時對我們關樓上水管,阻塞水管導致沒水用,是否可以申請索賠
(因為沒有證據,所以想問沒有證據的方法)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舅舅為收養配偶之小孩,該名小孩對舅舅無繼承權,僅有配偶享有繼承權;婚前財產、婚後財產涉及的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問題,與遺產無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上列客戶預告詐欺是否成立:
你於自104/2月份起 至104/10月份 共計跟我拿了新台幣29萬元整
2.你自己所擬的網站規劃內容 含完工日期 沒有一樣是兌現的 這期間還故意說網站程式內容 已經完成 只差前端美工 這樣前後騙取我的信任繼續給予你金錢 這過程中你還私自到外面工作 放任該交予我的程式不顧 其良心何在 而在這段期間你也用我給予的金錢購置房產 想來更讓人氣憤難耐
3.直到12月份要回電腦才知被你騙得團團轉 根本沒有完成任何程式內容架構 實是可惡
4.今念及同過一學校之情誼 希望你好自為之 將這 29萬看看如何分期歸還給我 倘若置之不理 本人將不顧情誼 依法追訴民 刑 之責 切勿自毀前途 如果你自認沒有過錯 要逼我走上法律之途 我到時將不顧任何情面 除了刑法之外 民法一樣追訴賠償我因你所造成的所有損失 兩個專利案件都因你而耽擱 這樣的損失你負擔的起嗎
5.請你記得一點 雙方就算是口頭約定沒有任何條文契約 在法律上仍視為有效契約 更何況我這裡有你所做的文案企劃內容 往返的信件 以及筆電上仍是你的登入密碼 這些都是賴推不掉的證據 請你不要輕忽我的決心 這期間枉我這樣信任於你 還到處周轉錢來給你安身立命 想來怎能讓人信服
其中第一點只到9 月,第二點子虛物有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法院判決未要求對方簽名,建議您不要超過判決範圍,否則容易構成惡意阻撓,成為他人請求改定監護權之有力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我同學提起了性評申訴,因為B的行為已經造成了A的恐懼(甚至害怕到只要與B同一空間就會產生焦慮一直盯著B,害怕B又靠近他),而且在這之前A就已經有向B說過他的行為讓人很不舒服,B有稍微好些了,但B還是會對其他女生毛手毛腳,沒多久B又開始對A毛手毛腳,所以我向導師反映了這件事,然後B安分了一段時間,前一陣又開始了那種行為,最後一次是等紅燈結果B趁A沒防備,伸出手摸A的頭,A嚇到連對巷有沒有車都沒注意害怕的催油門離開只想逃離B,而且A說從此只要等紅燈有人靠近他,他就會覺得很害怕又是B,所以A同學向我B同學提出了性騷擾,但有些狀況:
因為A很怕又會在學校遇到B,所以要我陪同去學校(B被我修理過,所以不敢招惹我),我們問過性評會當然委員,委員說我可以陪同進入,但是承辦教官一看到我就把我轟出了晤談室,然後開始對A進行一些言語恐嚇(例如:這調查過程會很容常會拖到畢業後,後來我們問過班導師,班導師很疑惑的反問說要拖也是拖行為人,受害人畢業為什麼會被拖到?),甚至說B的行為又沒什麼,是A反應過度,甚至還要a直接去警局報案,還嚴與案是說跟學校申訴沒用,找警察局→說來說去就是一直鼓吹A不要把事情鬧出來)
1.教官說因為我有前科,所以我做證會有瑕疵?這是真的嘛?
前科不是只說法律上的,而是一年前我曾被同學匿名檢舉過性騷擾,但後來那位同學不願意具名,所以不了了之,至於我對C同學性騷擾的事發經過是這樣:我跟C是姊妹淘(他會在房間裡穿著貼身衣褲在我眼前晃來晃去的那種等級),因為我的腿在車禍後一直有些問題,所以醫生說要我多作些床上運動(不是嘿咻那種,是真的復健上的床上運動),先把肌力練起來之後復健向果會比較好,也印未C也在說腿有些粗了,所以我就對C說:ㄟ,你陪我做床上運動,不然我一人做很無聊,我不給你拒絕的,非要強迫你陪我做,後來被檢舉了(因為C是護理背景,我是復健科的,所以我們有時聊天都會用專業名詞),後來這件事情我跟C想了半天應該是同學誤會了(因為班上有些同學不是醫療背景),所以也就沒有再追究,(連立案都沒有)但教官卻用這種理由應告訴我同學說我做證會由瑕疵,所以要我同學另外拿出證據
2.不是說性騷擾這種事情是很主觀,只要有人證指證就行?可是教官卻因為我是證人就告訴A說我作證有瑕疵所以要我同學找證據,甚至很直白告訴我同學說要是害怕就直接轉學好了(都畢業班了)

你好:
有沒有性騷擾之情形及你的證詞是否可採,均由性平會調查小組之調查委員判斷,並非教官說的算,教官可能誤認校園性平事件跟校安事件之權限。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規定:「(第1項)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第2項)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第3項)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第24條規定:「(第1項)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對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者,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第2項)前項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學校或主管機關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 第36條規定:「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第36條之1:「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教官看起來是想要搓掉,只要堅持立場,學校就要依法處理。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有沒有性騷擾之情形及你的證詞是否可採,均由性平會調查小組 ... (恕刪)
感謝您的回答,但我還有一些疑問想麻煩
1.因為那教官是學校性平申訴接案處(看到我第一表情就是反感,而且一聽我同學說我是人證就一直問他說:你怎麼會跟他那種人在一起?),所以我們也都只有接觸到教官,而且教官也明白告訴我同學說要拿出證據,否則這就會構成誣告,是有法律責任的,於是我同學說他哪可能在B碰她時就拍到,難道有人證還不行嗎?教官就直接回說:人證會有串供的問題,更何況他就有前面那種紀錄了,作證會由瑕疵,所以你要提供證據,否則如果硬要提出申訴就會是誣告!(我疑惑的是教官憑什麼說我會串供,B還是我同組組員,害他我也沒好處呀!更何況B對女同學毛手毛腳已經不是一兩天的事情了,班上很多女生都被他摸過)
2.錄音取證也能算證據?可是之前聽說過因為是偷偷錄,結果法官認定是誘供,所以證據無效,而且這樣偷偷錄不是侵害他的隱私權嘛?(聽學姊說過這樣路會被對方告侵害隱私)
3.您說調查小組才能決定有無性騷擾,可是教官說要過他那邊才會決定立不立案,立了案才會到調查小組,小組才會展開調查,所以這不是真的了?
4.教官在表述完之後就跟我同學表述說又沒什麼是我同學太敏感了,學校做不了什麼,要我同學去報警,講來講去就是不願意接案,他就隨便打發我同學、誤導我同學說調查沒結束會延到畢業證書,後來他被教官說的怕延誤畢業證書所以不提,但我就跟他說你又不是行為人,所以他想想就決定去找班導給意見,結果班導一聽也很無奈說上學期就已經嚴正跟他說過這種行為不可以了,後來系主任剛好也在,系主任一聽曾同學的行為也覺得這已經太過分了,所以要我同學去提性平,最後在我班導師斡旋下,免強給我同學提出申訴,但後來我同學卻跟我說教官一直打電話叫他提出證據,因為人證會串證,所以必須要有證據,要我同學真害怕可以直接轉學,除了叫我同學去報警外然後就沒有下文了(最矛盾的還是他說性騷擾很主觀,如果害怕去報警不用證據,可是當我同學堅持提出告訴後,教官卻要我同學提交證據)(我同學就說教官你現在易斯就是不想我提是嗎?教官就說沒有喔,我沒有這麼說,我只是給建議→但是我同學他個性算是爛好人,連他都覺得教官意思就是不要他提了),所以究竟性騷擾是要提證據還是不用?還是只要有人指證即可?(班導師有說當初他勸戒曾同學時友紀錄上學生連絡輔導紀錄上),可教官覺得這不是證據....還要我同學弄出證據或是找別人做證(我做證有瑕疵)
5.可是教官從頭到尾除了報警之外,沒有告訴我們任何救濟途徑,也沒有轉介至相關機構/心理輔導,唯一有得就是:你真要那麼害怕,你可以轉學(都畢業班了,而且就算轉學也該是毛手毛腳的那個吧?!再說了,我同學也很明白告訴教官說:他沒有意思要把事情鬧大,他唯一要求就是曾同學離他遠一點,可教官還鬼打牆跟我同學說要不然你報警)

大律師您好,上週五我母親的公司以「公司要準備歇業了」為由欲強制我母親退休,公司承諾會給予舊制年資之退休金;但我母親現齡61歲有工作能力也有工作意願,且於同一公司任職近17年,勞工局告知可依法向公司請求:「舊制年資的退休金+新制年資的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但公司不答應。
嗣後,在我母親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後隔天,公司改口同意可讓我母親續任至65歲(但沒交代公司是否依然繼續進行歇業準備)。因原爭議的「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於續任後已不復存在,我母親便撤銷了調解申請書。但當初填寫的「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中一併提及了要公司「補足勞保高薪低報的6%缺額」,原想既然公司要逼退休,就一併追討;但現在公司不逼了,若於任職中追討,極有可能使我母親受到不利之對待。我想請問的是,勞基法中有「30天除斥期」這一限制,我母親當初填寫的「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中已提及「勞保高薪低報一事」,是否會有「自知悉起30日」之後就不能再追討的限制?而且就連日後提起民事訟訴的效力也沒了?網路查詢到有因應的說法:「1.雇主投保不實之違法行為仍在繼續中... 2.據實申報乃強制規定...」(此二句節錄至「勞保勞退薪資以多報少之法律責任」一文文末,http://www.lex.idv.tw/?p=374),但該因應的說法似乎也非必然有用,因此有此請教,謝謝您。(三鞠躬)

我的同學(簡稱:A)在網路換物網根換家(簡稱:B)交換了一台IPAD 1,但在交換時,但並沒有提供盒子,但我同學想他也是都會把盒子亂丟的,在說B都有提供APPLE ID的帳號跟密碼給我同學使用,所以這不會有問題,所以就用了一隻非正廠手機交換(A有很誠實的告訴B說該手機並不是原廠手機),而該平板B標注目前價值$3001~$3500,A手機是用TAB3交換來的,那會不會有以下的問題:
1.收受贓物?(我覺得畢竟沒有盒子,萬一是贓物不太好吧,但A說反正有APPLE ID跟交換頁面存證,所以不會犯法吧),如果不是贓物還好,但如果是,A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有在網路查過說如果是什麼對價還是等價就不會有問題,但是也有說不管怎樣都是收受贓物,雖然我建議我同學不要,但是他說IPAD 1,APPLE不支援了,但還是貴,他又很想要所以才想兩方相換彼此想要的)
2.因為APPLE不再支援IPAD 1的程式,APPLE ID只支援2014.02前申請的帳密,所以就只能繼續使用(交換頁面他有標註會提供使用),那他這樣繼續使用會有問題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盡速為您父親委任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父親於未準備之下,回答對自己不利之答案,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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