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2月21日晚間約六點半, 我開自小客等紅燈停在北市金山北路中線(直行線), 準備綠燈時右轉市民大道三段, 在右側也有一部自小客停車待綠燈準備右轉, 綠燈時, 我打方向燈緩慢右轉, 我太太坐在副駕駛座後方, 突然大聲說右側自小客很靠近, 我馬上停車, 對方這時也停車, 我太太搖下車窗大聲跟我說兩車約只差十公分, 並有看對方駕駛, 對方駕駛位置約在我副駕駛座後方一些, 對方沒有搖下車窗也沒下車, 我也沒有聽到碰撞聲, 雙方停車後約停30秒後, 因對方沒有作為, 我就開車駛離, 對方也沒任何動作, 當晚十點多接到北市交通隊說對方以我肇逃報案, 隔天我即去交通隊做筆錄, 警方做車輛外觀拍照, 筆錄上寫沒有明顯碰撞痕跡, 而對方在警方留下照相是左前方保險桿一大片擦痕, 左葉子板一痕, 左照後鏡有刮痕, 對方是律師, 今晚將到對方事務所談和解, 請問該如何與對方談?




在8月多我騎機車跟汽車擦撞 我直行車對方轉彎車,本來初判研判表我無肇責 對方轉彎未注意後方來車全責,但對方申請鑑定變成我違規右側超車未注意前方車輛全責 對方無責 不知道是不是我講錯了什麼 結果整個顛倒,我跟對方這幾個月等初判和鑑定所以都沒有進行過調解這個動作而且也不知道對方修車費多少錢 ,剩幾天刑事時效要過了 我想直接告對方過失傷害 檢察官會受理嗎。
如果去警察局提告筆錄如果跟第一次講得不一樣會怎樣 我當時筆錄是說我前方有三台車 但應該是我的左側前方 我是靠外側行駛第一次筆錄講前方好像有問題 這樣會造成不實嗎 ? 警員問說我怎沒經過調解 反而就直接提告的理由 是因為我一直等鑑定報告的結果 這樣合理嗎?



您好,
2、對方傷勢聽起來很嚴重,以30萬賠償金來說尚不算過分,若不和解,刑事部分會被判刑(易科罰金),民事部分仍然需要賠償相當之金額和精神慰撫金。
3、所謂禮讓,就是要在過中線之前停下來,您雖然緩緩前進要停下,但對於對向來車而言,無法判定您的動作,勢必要緊急煞車,那就等於是沒有禮讓了。
4、對方車速無法判定,但經過路口時未減速仍應負擔少部分過失責任,只是對整個案件影響也許不大。應盡力與對方達成和解,避免刑事留下紀錄且徒增訟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105-01-12
下午13點11分
跟對方發生車禍
一開始停在馬路她旁邊還有一台機車
只顧看右邊
我為了要閃她往左邊偏移
結果來不急於是我就煞車
當時我右腳當下暫時無法動
也不知道為甚麼?
我嘗試站起來
但是非常疼痛
就告訴路人說對方撞我不要給她跑
對方還移動她車禍現場
有一個路人開口向對方婦人說妳撞到人
還敢移動機車
直到警察都來了救護車也來了
醫護人員問對方要不要送醫
她堅持不要說要自己自行送醫
直到105-01-12下午4點半左右
對方宣稱是車禍婦人的弟弟
一開口就跟我說我聽我姊姊說
是我撞她害她受傷
加上她本身有糖尿病
所以怎樣之類
我說要怎樣處理呢??
我就反問說那我的誰要賠償
對方說叫我自己去處理
一直強調說是我撞她
我說如果我撞她
那位甚麼她不是倒在我行駛的主幹線呢??
還有為什麼妳姊姊機車沒已嚴重的磨損
而是我比較嚴重
對方弟弟說那是妳撞我姊的問題







我行駛內側車速100公里 對方高速行駛 從後方追撞我右側方向燈導致我方向盤失控 撞到右側分隔島 因而導致車輛翻覆 副座乘客受傷送醫有開診斷證明書 當時對方在做筆錄時也承認他追撞我的 然後也說會賠 做筆錄時也承認了 連他自己的行車紀錄器上也清楚看到 他是高速追撞上來 連踩煞車都沒踩 當時他在警局都依直說他會賠 然後我車拖回修車廠 等他回覆消息 他都沒來處理 我只好自行叫修車廠 修理然後傳真給他跟他報價 他看到價錢後 就說太多錢了 他沒保險 錢付不出來 叫我直接提告他 我就拿出副座乘客的驗傷報告去當天筆錄分局提告他了 我是做水果販賣的 因為小貨車 每天都要去批貨 沒車後只能 請認識的人幫忙載每趟支付2000元的運送費 我能否用刑事附帶民事求償順便 要求我支付的運送費修車廠說要2015年1月25號才會好 事發當天是2015年12月23號算起到2016年1月25號 但是我朋友他無法開立發票 他不是租車行怎麼辦 還有副座乘客因為這車禍高速翻覆後現在坐車去批貨都有陰影害怕後方的來車了 這能否也能提出賠償?


我行駛內側車速100公里 對方高速行駛 從後方追撞我右側方向燈導致我方向盤失控 撞到右側分隔島 因而導致車輛翻覆 副座乘客受傷送醫有開診斷證明書 當時對方在做筆錄時也承認他追撞我的 然後也說會賠 做筆錄時也承認了 連他自己的行車紀錄器上也清楚看到 他是高速追撞上來 連踩煞車都沒踩 當時他在警局都依直說他會賠 然後我車拖回修車廠 等他回覆消息 他都沒來處理 我只好自行叫修車廠 修理然後傳真給他跟他報價 他看到價錢後 就說太多錢了 他沒保險 錢付不出來 叫我直接提告他 我就拿出副座乘客的驗傷報告去當天筆錄分局提告他了 我是做水果販賣的 因為小貨車 每天都要去批貨 沒車後只能 請認識的人幫忙載每趟支付2000元的運送費 我能否用刑事附帶民事求償順便 要求我支付的運送費修車廠說要1月25號才會好 事發當天是12月23號算起到1月25號 但是我朋友他無法開立發票 他不是租車行怎麼辦 還有副座乘客因為這車禍高速翻覆後現在坐車去批貨都有陰影害怕後方的來車了 這能否也能提出賠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父親受傷之照片及驗傷單等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護理人員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在12/27禮拜日的10點左右
地點在清泉崗旁邊的7-11前方
當時因為看到車子所以走直線道,單時與他有一台車距,當我機車騎到他旁邊時她忽然衝出來,為了閃避他往左偏又緊急煞車,人趴在地上
對方的速度放慢,隨後又直接右轉開走了
當時旁邊是7-11理頭的店員看到跑出來幫我扶到旁邊
幫我報警跟叫救護車
直到我到了醫院檢查到一半,對方才跟警察一同到來
對方說開車的那個應該是我
當時在醫院做筆錄,雙方是分開作筆錄的,警方以我問你答方式做筆錄
當下未跟警方提到對方未停下車來
不過對方是事後才自行報案的
還有至於賠賞方面可以要求賠賞什麼??
順邊一提,對方說的話每次都不同
對方說我時速超過60,又說未看到後方有來車,事後又自行報案
他堅持根警方說自己速度不快

您好 本身台北人在12/5號去花蓮旅遊時 遭遇擦撞 擦撞過程如下
行經類似U字型道路 雙向兩車道 路很大 行駛路線為U字右上至左上 我在外側車道(右邊)右側是山壁 在直線底快進彎時有紅綠燈 見左道前方A車等紅燈便減速 快到終止線時已轉為綠燈 便繼續向前 A車也從靜止中前進 此時為並排狀況 因已入彎我在外側 距離較短 沒有超速 入彎2/3時後輪位置在A車的前門處 這時因為下大雨A車打滑 忽然滑過來擦撞 A車右前門處凹陷 而我左後輪輪拱擦傷 A車駕駛非車主為車主父親 事發後說不要叫警察 也自知自己打滑 會負責賠償 但為免爭議我還是找了警察 但到了警局立馬改口說我撞他 而在進彎處有監視器 很清楚拍到我與A車接近 並排 超越 但我完全行駛在自己的道內沒有偏移 而他忽然車頭右滑發生擦撞
隔日他兒子打來跟我說交由保險處理 保險公司說會派台北的人跟我聯繫 但相關監視器與資料須等7日 到了12/14也都沒聯繫 我決定自費先修 並請原廠技師協助聯絡對方保險公司 當日收到通知 對方保險有派人來拍照洽談賠償事宜 到12/16時技師回付對方保險公司願意理賠 但有部分被刪 但我不想麻煩 所以同意
12/18車修好 修理金額約3萬 扣除保險公司負擔的其餘我還自費9千多 但要求我攜帶印章蓋和解書才能把車開走 由原廠櫃台小姐幫我蓋 但和解書是空白的
12/28忽然接到原廠技師的通知 說對方保險公司說肇責一半 我必須負擔他們之前幫我修理的一半費用 還要賠對方一半車損
想請問
1.擦撞過程我是否有肇責 初步分析表不是要30日後申請?
2.對方保險公司說等7日調閱監視器後派人來談理賠事宜 我卻完全沒見過對方 都是由技師那裡處理 而技師也確實告知對方保險公司願意理賠及刪掉的部分 自付額我不計較 和解書也要求我先蓋 但事後又說要我付擔一半 以及對方車損 這流程是否合理呢?



請熱心律師幫我解答 謝謝
我12/19日晚上騎機車回家路上 因左側超車 【不記得有無跨到對方車道 但我們是同向行駛】
左後方遭右方計程車擦撞 對方右側後視鏡斷了還有前後車門至後輪都有擦撞痕跡及輕微凹陷
而我是左側倒地 機車壓住左腳 所以沒有明顯車損 但身上多處擦傷及挫傷 目前腳踝因蜂窩性組織炎持續就醫
當時對方並無減速跡象 因撞擊後還往前將近兩個車身的距離 而且從我倒地之後至少隔了五分鐘才來看我的狀況 並聲稱他不知道我從那冒出來的 然後也沒問我的傷勢 一直強調他車損的部分 而警察來之前我已經被送往醫院 所以事故現場的狀況我一概不知道 但我知道我一定有肇事責任 但還不清楚比例 因現場事故圖都還未能申請出來 而計程車司機及他的保險公司是說我的比例較高 拿了估價單給我 車損部分14800+五天營業損失 我們說好等現場圖出來到調解委員會處理 可是他們完全沒有問及我的傷勢及醫療賠償問題 是我的肇責重他們就不需要賠償嗎? 如果到了調解會我該準備注意什麼 有什麼是我可以爭取的?畢竟我傷口持續惡化 再來還要接受清創之苦 難道只能讓他們予取予求?


您好:
1. 對方的保險公司必然會說服您,讓您覺得您的肇事責任較高,便會直接答應對方的和解條件,因此建議您先以肇責不明為理由表示不急於和解,並將予對方及對方保險公司溝通的過程全程紀錄(錄音或綠影),並收集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車輛維修等收據。
2. 可以先予對方透過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並向交通警察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了解您的肇事責任,若雙方無法和解,建議在半年內將所有資料及證據至案發當地派出所報案,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提告過失傷害,過失傷害:「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104年12月12日0740時左右,我行經花蓮吉林路十字路口,當時兩方十字路口都是閃紅燈.....(警察現場說的),我以時速40開過路口,卻遭右方遊覽車攔腰撞上,我的車體右側後門全凹,對方遊覽車是車頭左前方保險桿破裂!!
上網找了一些法規,多半是因為我是「左方車」所以對我很不利,最好、最好的狀況我都要負擔70%的責任!!!
我只是覺得都已經過了路口一半,怎麼可能禮讓右方車........為何對方撞我我就要負絕大多數的責任,難道對方駕駛看到我就不用減速嗎?
重點是我的家境狀況並不好,除了自己的車無力維修外,對方目前開價多少我也不確定....,我想問若肇責判定後,我真的無力償還也無保險,是否有任何法規可協助分期(或從薪資中扣抵償還)?


您好,我想請教各位,因為第一次碰到車禍不懂怎麼處理,所以想蒐集大家的意見。
事情是這樣的
11/01我(女)騎乘摩托車由北往南的方向,紅燈剛轉為綠燈剛起步所以時速大約是30-40可能不到40,因為剛起步不快。因為當時的路是比較寬一點的,只有外車道和內車道。當時我是其在外車道(機車通常都要靠右邊的車道騎不是嗎?),時速一定不到40。但是我的車道右側有一個凹槽的停車格,有三格,旁邊有架殘障標誌。我當時有看到一台車的尾燈,但是熄掉了。想說對方應該是停好車,要到對面的餐廳吃飯,結果不是。我要騎過去的時候,對方連方向燈都沒有打,直接做大弧度的迴轉。當然,我只能往內線道閃,可是已經來不及了,因為他的速度真的很快,我到現在就算要出門患要看到有車要靠近還是會怕。理所當然的結果就是,我出車禍了,當時我的機車右側完全擦撞他車頭的左前方,我的機車被撞到對向車道的外車道,而我人是躺在對向車道的內車道。
對方駕駛看到我在地上,整個嘴巴臉都是血的時候,很慌張不知道怎麼辦本來想移動我,可是我沒有辦法動,呈現有點神智不清的狀況。後面有個小姐請他不要碰觸我,因為我身上有傷口。對方才沒有移動我的車子和我的人。(我很感謝那個小姐)
後來我坐上救護車到醫院急診,顏面撕裂傷2公分+上嘴唇撕裂傷2公分(裡面外面各2cm)+頭部外傷+門牙斷裂。肇事方(有兩個男生)原本有到醫院看我大概22:10但是因為2300要做筆錄,所以又直接沒看到也沒有試著找我家屬聯繫都沒有就直接離開。後來我縫合照X光超音波...etc結束的時候離開醫院已經24:09分了。
隔天,肇事方打電話來了,劈頭直接問
"你出院了嗎,沒有任何的問候,甚至還反問我那天騎車怎麼騎的,我跟我的副駕駛想了很久都想不到怎麼會撞上你,你是有再閃什麼嗎? "
我聽完我覺得,怎麼會這樣,怎麼不是要探視或者是釋出善意。今天不是我自己要被你撞,再怎麼樣你開車我騎摩托車,我受傷了你沒事正常人不是都
會問候一下嗎.... 可是對方沒有我覺得有點心灰意冷,況且,我也還沒做筆錄但是我很清楚的是,對方告訴我他做筆錄時跟警察說他只是要從外車道切進內車道,聽完快要得內傷了,我就告訴他我不舒服我要先休息了。
後來事情已經過了第二天,我叔叔幫我打電話詢問對方有沒有保險,是否辦出險了,對方說他只有強制險,很好,因為我這邊也只有強制險,但是對方後來丟了一句,讓我叔叔整個火氣上升,他說: 你明天打去我家,我媽媽會跟你處理。
因為事情事發生到目前為止是第五天,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該做那些功課呢? 因為是第一次遇到車禍


10/20 (二) 中午約13:30左右 於林森北路長春路口(往南向)要停等紅燈
對方(肇事者)年約40~50歲 違規雙黃線迴轉(由南向北迴轉) 差點跟我相撞
我對他說 : "欸欸欸"
他說 : "兇甚麼東西? 我是撞到你了?"
他說 : "不然你現在是想怎樣? 我是有撞到你了嗎"
我沒有再多作理會 而且也綠燈了 我就直接往前騎走
他就開始從我後面追 沿路我不斷看後照鏡 他追得非常近
我車子往右側摔 人也摔在地上
??我摔倒在地上後 他還走到我旁邊說 : "再兇沒關係阿,大不了讓你出車禍阿"
當下他就打電話叫119 之間他自行拍照 還拿出車禍畫地板的粉筆
然後想自行把車子移開 旁邊路人制止他 說等警察來再說
警方來之後 稍作詢問 就開始作現場的鑑識
那時候他又落下一句話 : 沒關係阿 法院見!
現在情況是這樣的 :
以及他一路上的追逐 但警察態度就是非常消極
想請問 上述情況 我現在該怎麼作?
該怎麼準備調解委員會的資料? 假如對方不認錯不賠
我可以上法院提出告訴嗎?
麻煩了!!
??????????????


事發時間:10/7晚上8點多
對象:兩台都是機車
跟對方在熱鬧的逛街區,對方因為要迴轉沒打方向燈,剛好是逛街的地方所以速度都很慢,我原本在他後方但看對方猶豫不決,感覺跟在他後面蠻危險的,於是就從左側要超車,剛好他也從左側迴轉,就把我撞倒了,他的車頭對我的右側頭燈跟右側腳踏那,由於是在人多車多的熱鬧區,路人把我們扶起來,跌倒的是我這台,於是我就移位怕妨礙交通,但我沒做記號,只有報警備案,也有順便到醫院驗傷,但現在對方咬我超載一個五年級妹妹跟一個一歲多的弟弟,弟弟沒戴安全帽,要求看要不要各賠各的或是我賠她的她賠我的,但我覺得我理虧要我賠償她醫藥驗傷這塊,我有強制險,要我連車損也賠償 全部也有點困難
能請問如果對方咬我超載 跟未戴安全帽 那會罰多少呢
那該怎處理才是對我方有利,因為我事故的隔天就到警察局麻煩到警察幫我調監視器,但路口監視器剛好角度沒拍到我們,唯一的希望剩下店家的監視器,聽說店家監視器只保留7天紀錄就會被洗掉了,因為我急需要證據,那我該請交通隊的辦案警員幫我調,還是自己去找店家要比較快呢,對方雖然有跟我方聯絡說要談和解,但卻一直咬我超載未戴安全帽,還誣賴我逆向,所以雙方都有錯,我也要賠償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受傷,可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超載或未戴安全帽,僅是行政罰鍰而已,不會太嚴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事情是這樣 今年7/20號 休假途中行經瑞隆路時遭一輛小客車撞到
當時他在右側白線外要迴轉至對面買便當 我車速約5.60 煞車不及
撞到我機車的側面(坐墊下方) 當下我的左手撐地 橈骨分裂
當下我馬上爬起來 用手指著她.... 就看到女駕駛將車子迴轉至對面
破壞現場 當下沒有想到要報警 所以就破壞掉現場 也沒叫救護車
女駕駛就將我送至802 到急診室門口我向她要電話 下車後 他就離開了
事後在醫院處裡完 就回瑞隆派出所備案 但是當時的員警說沒報警
就用車禍處理登記簿幫我紀錄 如果當時在車上 我沒有跟他要電話號碼
可能也找不到這個人了吧
之後總共2次和解 都在派出所處理 2次都因為價錢談不攏
所以我想問....接下來該怎麼處裡比較好!!

事情是這樣 今年7/20號 休假途中行經瑞隆路時遭一輛小客車撞到
當時他在右側白線外要迴轉至對面買便當 我車速約5.60 煞車不及
撞到我機車的側面(坐墊下方) 當下我的左手撐地 橈骨分裂
當下我馬上爬起來 用手指著她.... 就看到女駕駛將車子迴轉至對面
破壞現場 當下沒有想到要報警 所以就破壞掉現場 也沒叫救護車
女駕駛就將我送至802 到急診室門口我向她要電話 下車後 他就離開了
事後在醫院處裡完 就回瑞隆派出所備案 但是當時的員警說沒報警
就用車禍處理登記簿幫我紀錄 如果當時在車上 我沒有跟他要電話號碼
可能也找不到這個人了吧
之後總共2次和解 都在派出所處理 2次都因為價錢談不攏
所以我想問....接下來該怎麼處裡比較好!!



小弟日前於桃園市雙龍街4巷與5巷交叉路口騎乘機車與機車相撞,雙方皆為直行,我準備通過路口時已減速並確認雙方來車已停止禮讓我通行,未料對方騎乘車輛完全沒有煞車直接衝出,導致我從對方右側撞擊倒車,有請警察到場處理,雙方皆無受傷,當時是說先私下和解,和解不成再循調解或民事訴訟處理。
但現在問題來了,我的車估價單出來要找對方討論相關賠償問題,對方於報案三聯單上留的手機號碼是空號… 有到派出所申請其聯絡方式,對方也跟我約好時間談和解,但約定時間到了,電話完全不接,傳訊息也沒有回,已經3天了,因當時對方有留下地址方便找人(離我家很近騎車3分鐘),今天剛好經過看到他出來倒垃圾,我就跟上前去詢問他是否有意願處理(從頭到尾沒踏進他家門),現在他弟弟說要告我私闖民宅…還用恐嚇語氣對我說“小心別被他反咬” …
小弟我實在感受不到對方有誠意要談賠償… 這樣的情形下我如果走民事訴訟有利嗎…?
※對方車牌已註銷2年多,屬非法上路之車輛
※另外 上述情形是否有 惡意製造車禍之嫌…?

各位前輩好
昨日我開車在巷道內右轉時(以下所稱巷道皆只容一台汽車通過的寬度,巷道為一個T字路口,我由T字下方往上再右轉),為閃避前方(T字的上方交叉點)違停之汽車右側車身不慎擦撞到轉角處(離轉角一公尺)紅線違停之機車,造成機車翻倒,我右側車身刮傷、板金凹陷,當時機車車主不在現場,我也認為沒人受傷應盡速移開車子,所以將對方機車扶起且我方汽車移開後報警備案,當下雙方並沒有劃設標線或拍照保存現場,但我有將行車紀錄器畫面提供給警方,目前正在等待事故判定表。
想請問若以上述狀況所說
1.肇責部分權重會如何分配呢?
2.我的汽車剛買不到1個月,對方則是5~10年的機車,若雙方皆要維修,假設我維修6000,對方維修1000,那以1.的權重分配完之後應該如何賠償呢?

一、依照你說的情況,機車在靜止狀態無人駕駛,過失比例的部分你要說完全是對方的錯應該會有點困難。過失比晚的話要看鑑定結果。
三、律師費的話除非是三審律師費,不然實務上一般是認為並非訴訟費用,所以你不用給付對方律師費用或開庭費用。
四、雙方如果都有錯的話,你可以向他請求你的損害部分,如果對方答辯你與有過失的話會依照比例計算,如果你的過失是六成的話他只要賠你四成而已;對方也可以就他的損失跟你求償,如果你的過失是六成的話,你要賠他損害的六成。算完之後,因為這個是過失行為所以可以行使抵銷權。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在巷子會車時與對向車子擦撞到照後鏡,對方直接開走了,沒停下來查看
巷子無車道分隔線,我這邊路段有劃紅線,對向車剛好開到沒有對向無白線路段,整排路邊都有停車
早上八點發生的,車上有行車記錄器,有照到車牌,人員無受傷,
一開始警察連絡不到人,到下午一點多對方到了警局,警察打電話叫我去
我報案時已有移動車子到才打電話,警察劃了簡易圖,
警察說有移動車子沒有辨法劃車子位置,圖上也沒有標示對向路邊有停車。
請問可以請警察開以下條例嗎?(第39條只有行車記錄器當證據而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9條:
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佔用對向行車路權之行為。
1.道安規則第九十五條: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標線之道路,應靠右
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如果可以的話對方也可以說我犯了什麼法規嗎?

律師您好:
請問2輛都機車。車禍有做筆錄及拍照,我當天就做筆錄,對方說他不清楚,要隔一個禮拜做筆錄。
我屬直行車,行駛於主幹道。
地上有交叉黃線,並無設置交通號誌路口。
對方於左側迴轉到出來,並無迴轉。
直接穿越主幹道至對面雙向的巷子。
導致我不及反應,害我撞上他右側。
昨日調解沒達成共識,雙方受傷可向保險公司交叉理賠,不過個人財物有爭議
目前我機車修復因為車款及撞擊點問題,維修費約5萬多。
對方卻說反正2個人都有錯,而他修車也要兩萬多,還說因為有重聽,戴的助聽器壞掉約10幾萬!要我與他的財務損失相加除以二....這樣..我還要賠他?!
而他也無法證明他當天有帶助聽器,也無法證明助聽器是因為車禍壞掉。
因此我說我不同意此說法,或許要申請精判,對方就說好啊,是我不能接受他的說法,精判書3千塊,要我負擔。
請問一下..這樣子的事故,該如何處理?
應該是要上法院了。想請教相關法規與責任歸屬應如何判定
感恩~

事情經過:
我由路邊起步直行沿著最右側外面車道行駛一段距離後,對方騎乘黃牌重機從我左側經過打著左轉方向燈出現在我左前方,我意識到對方是要靠左便繼續在我車到上行駛,但他卻一直靠右到我車前並剎車到幾乎停止要右轉進入他們公司,閃避不及從對方右後方排氣管位子撞上去
警察初判表雙方各有一條過失,我方"未注意車前狀況",對方"右轉未打方向燈或比手勢"
事後處理:
當時事情發生後,我立即下車察看,並詢問對方需不需要叫救護車,對方說不用後就自行進入公司包紮傷口,之後我就撥打110請警察過來處理,對方出來後也詢問對方需不需要到醫院照X光並願意陪同對方去,對方也說不用,我後來也跟對我示意醫療費所有費用我都願意負擔,但對方三個月來都沒有跟我談到醫療費相關問題
想請教
1.因為和解到現在都還談不攏,對方現在告我過失傷害,這樣到法院會成立嗎?有可能怎麼樣的判決
2.以我的認知,車禍雙方都有肇事責任,應該把雙方車損維修金額加在一起後去做分攤賠償?
3.對方的維修報價單金額過高,又加上完全不願意賠償我車損的部分,如果到時走上法院需要怎麼說比較有利
4.我跟對方的肇事責任比例,可能各是多少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汽車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用意是提醒駕駛人注意路況,並無罰責;但每當車禍肇事責任難判決時,該條款就成了「帝王條款」,駕駛人動輒成立該款肇事原因。 因此,各界批評不斷,甚至有民代主張修法解決,http://www.ilovetaipei.com.tw/in-the-news/jiu-shi-ba-nian-du/jiaotongdaolujiaotonganquanguizedi94tiaodisanxiang%E3%80%8Ejiashirenyingzhuyicheqianzhuangkuang%E3%80%8Fzhi%E3%80%8Ediwangtiaokuan%E3%80%8Fyindaolujiaotongguanlichufatiaoliwuchufaguidingkefoujianyizhongyangshanchuhuoyaoqiujiandingdanweibunengjiang%E3%80%8Eweizhuyicheqianzhuangkuang%E3%80%8Flieweijiandingzhaoshiyuanyinzhiyi 近幾年法院雖有不同看法,認為過度要求駕駛人之注意義務,並進而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不合理,如謂要注意車前狀況,則所有發生之事均須注意,駕駛人究竟要注意多久、注意到如何的程度,方為此注意規定之規範重點,而正因為實務上向來怠於在個案上對該注意規定為相當之限縮,長期下來,造成此一注意規定無所不在、無所不用之弊病。其實學說及實務所發展出來的「信賴原則」概念就是要在這種無所不在之情形下,來限制行為人的注意義務範圍(宜蘭地院103年度交易字第210號、雲林地院95年度交簡上字第8號)。你的案件中,或可主張「應注意車前狀況」,至少不應包括須注意打左轉方向燈之車輛駕駛人冒然右轉之情形。 但目前實務上多數法院判決仍採納交通鑑定認定一方有「未注意車前狀況」肇事原因之意見,認為駕駛人成立過失傷害罪,頂多在量刑時酌減。故如和解不成,訴訟上仍有風險。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