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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 104-12-15 09:55
您好, 因管委會未與原使用車道*4戶住戶討論,直接發佈公告將預留車道改為公設收費停車格, 並開放給需要停車位其他住戶登記停車,並同時公告*4戶住戶改由其他車道進出家門。 ***4住戶應如何主張原有的權利呢? 問題1: 管委會是由社區房屋所有權人共同組成,此管委會未向政府機關報備及申請登記。當然上述之收費停車格也未向政府機關申請。管委會是否違法? 問題2: 4住戶當時向建商購買獨棟房屋時,買賣合約書中有提到住戶車輛進出由前方進出並有使用權(上述管委會稱之預留車道)至今也使用22年了,因4住戶為社區最靠近大門口的獨棟房屋且房價相對比較高,故大門前方的空地是比較廣擴,故管委員才會有此想法。我該如何主張大門前方空地的使用權?及不願意繞道進出家門? 問題3: 管委會未與4住戶討論,直接發佈公告(如上述) 是否已造成4住戶 妨礙名譽侵佔毀謗侮辱...等等?

你好:

要先判斷前方空地之產權歸屬為何,若是四戶共有,你們可以自由使用空地,管委會無權干涉。 若是共用部分,則要判斷建商是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規定將前方空地之共用部分約定由四戶住戶專用,若有約定專用之情形,要變更必須經過約定專用所有權人同意,除非約定專用違反公共利益,並訴請法院確認,否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權擅自更動,管理委員會只是執行機關,當然更不能更動。 只是公告共用部分如何使用,不會構成你所指之犯罪,若你有疑慮最好將公告內容交由律師判斷是否會構成。
Jo 104-12-14 21:17

您好,

管委會未與原使用車道*4戶住戶討論,直接發佈公告將預留車道改為公設收費停車格, 並開放給需要停車位其他住戶登記停車,並同時公告*4戶住戶改由其他車道進出家門。


***4住戶應如何主張原有的權利呢?


問題1:

管委會是由社區房屋所有權人共同組成,此管委會未向政府機關報備及申請登記。當然上述之收費停車格也未向政府機關申請。管委會是否違法


問題2:

4住戶當時向建商購買獨棟房屋時,買賣合約書中有提到住戶車輛進出由前方進出並有使用權(上述管委會稱之預留車道)至今也使用22年了,因4住戶為社區最靠近大門口的獨棟房屋且房價相對比較高,故大門前方的空地是比較廣擴,故管委員才會有此想法。我該如何主張大門前方空地的使用權?及不願意繞道進出家門?


問題3:

管委會未與4住戶討論,直接發佈公告(如上述)是否已造成4住戶 妨礙名譽侵佔毀謗侮辱...等等?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15 08: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規約或是區分所所有權人會議沒有授權管委會,因為這個不是管委會的職權,所以不能拘束住戶。

2、不過目前沒有管制手段,只能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來改選管委會或是否決管委會的決議。

3、倘若區分所有權人決議違反法令或是相關法律原則,則可以提起確認決議無效訴訟,達到否決管委會決議的效果。

Sandy 104-12-14 16:37

各位律師好~

      本人與前夫去年協議離婚,婚前購置一房地產登記為雙方共同持有離婚證書上僅註記「共同名下之房產歸男方所有」,離婚後,男方要求要過戶,本人經代書朋友提醒過戶後需將房屋貸款人身分註銷以保障個人權益,詢問過貸款銀行後,銀行表示需先辦理過戶後,本人非房屋所有權人時,再經評估男方是否有足以還款的能力,並需經由貸款人(即男方)提出申請註銷方能徹銷我為共同貸款人身分,本人覺得這個說法對本人的權益極為不當,倘若過戶後,銀行認為男方沒有足以還款的能力,亦或是提供不出擔保人,亦或是男方不主動提出註銷,則對本人之權益傷害極大,因此本人對於男方提出過戶之要求,回覆請他跟銀行提供出確保本人之權益之相關文件後,本人即執行過戶程序,殊不知男方近日寄出提告之文件,強調經多次請求,本人不履行離婚證書上之協議,並經由協調會先行調解,本人請教各大律師,本人是否可主張維護強調本人之權利下,拒絕在無保障之立場下過戶?感謝各位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14 20: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此部分屬於約定的疏漏,應該算是對我方很不利狀況,建議應該另外以協議書的方式做約定。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實際上確實是如此

但由於協議書上並未記載如此多

所以如果你不履行他去告你

你還是會敗訴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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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14 21: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對您提告履行協議書,您即使拒絕,仍有可能敗訴,應嘗試與對方協調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14 21: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對您提告履行協議書,您即使拒絕,仍有可能敗訴,應嘗試與對方協調之。

小 祿 104-12-14 13:39

國稅局財產歸戶清單上房屋所有權人○○○法定代理人○○○+○○○;所有權人早已成年且於金融機構有負債。

請問可否對所有權強制執行?法定代理人(父母)有無影響?

感謝   大律師

沈恆 (沈律師) 104-12-14 14:34

您好!

如果所有權人就是債務人,債權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後就可對所有權人的財產強制執行,是否有法定代理人並不會有影響。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ag059087 104-12-13 23:20

敝人國中畢業後, 離開老家, 獨自北上在外求學, 工作, 現在已婚, 生子並定居於北部, 近一年才知道家母有債務問題, 這些年她一直隱瞞本身債務問題, 直到最近雪球越滾越大, 對方寄了支付命令給我, 內容描述民國90年我(大學一年級)借了100萬, 至今沒有償還, 電話詢問家母, 才知利息之高, 被利息壓垮, 問題才爆發, 有以下問題請教 Q1:媽媽與其朋友間的負債, 她每月負擔高額利息, 現已無法償還, 後續債務是否會影響到我? 我請她拿出借據, 卻聲稱遺失, 現在對方希望用媽媽住的房子(Q3)來抵押 Q2:若媽媽冒用我的名字跟朋友簽借據, 借款, 後續債務是否會影響到我?, 媽媽是否違法?  Q3:當初房子民國80初年是媽媽所買, 她是房子所有權人, 後來因媽媽與朋友借貸問題, 於民國90年過戶給我, 我變成房子所有權人, 這些我事先皆不清楚, 媽媽名下已無任何資產, 房貸是媽媽向其工作的公司(某壽險公司), 用她的名字所貸(員工貸款), 我是保證人, 期間也有增貸, 目前每月房貸皆由媽媽繳, 若後續媽媽繳不出房貸, 是否會影響到我? 有想過狀況是, 我每月薪資收入的幾分之幾被判定拿去還債.. Q4:我與太太已在北部購屋, 北部房子所有權人為太太名字, 今年初發現媽媽有些財務異常, 因問她也不肯明確說明, 之後我們決定申請了夫妻財產分開制, 建立一道防火牆, 每月房貸由我繳款, 上述種種問題, 是否還會牽連到我太太或小孩?  目前已委託房仲出售/上網自售, 賣掉媽媽住的房子, 來償還房貸和債務, 雖然不夠, 但也只能這樣, 且為了避免以後被債務牽連, 甚至被討債, 已有跟我太太家商量到離婚這條路, 雖會對兩個年幼小孩造成傷害, 但這也是我為人父的萬般無奈與不願... 以上問題牽涉複雜, 無法清楚描述, 煩請各位不吝提供意見, 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4-12-14 02:41

您好!

個人債務個人負責,媽媽的債務與您無關,您沒有義務償還。如果沒有事先約定抵押房屋,可以拒絕,但若仍有欠債,債權人還是可能強制執行拍賣債務人的房產。 冒名簽約的債務無效,您可拒絕清償。媽媽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 主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保證人需代負清償責任。 個人債務個人負責,媽媽的債務與您無關,更與您太太小孩無關,為此離婚是多此一舉也無幫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你好:

母親偽造簽名、偽刻印章並用印,已構成刑事偽造文書罪,民事上要在收到支付命令翌日20日內異議,爭執母親偽造文書之,主張保證契約不存在。 只要處理完保證契約之問題,除非繼承發生否則母親的債務與你無關。
ag059087 104-12-16 12:36

法律規定來說,也許如同各位所言,但擔心實際上遭遇到的狀況,如同電視上那些負面新聞,不管如何,我們還是選擇面對種種問題。謝謝各位寶貴的意見,很有幫助,感恩!

ag059087 104-12-23 13:17

有幾個問題想再請教

Q1:高利貸的定義為何?利息超過什麼標準?視為高利貸

Q2:對於放高利貸的人,能有什麼抵制的方式?若對方提告,走法院,是否有勝算?家母所付的利息已超過本金100萬好幾倍…

家母跟對方談,最後付200萬母金,重簽借據,每月平均攤還。倘若對方是高利貸,是否就可以不用還,交由法院判決?

謝謝!

饅頭 104-12-12 15:00
我朋友認識個網友 
網友說不玩了帳號免費送他 也說過密碼可以隨意更改 
遊戲沒有綁定改了對方就沒有可以玩了 
他後來登入有發現遊戲寶物可以贈送 
就送給自己的角色 
後來晚點登入也發現對方密碼更改了(這邊可以確定對方已經說謊了) 
隔天這個網友也繼續玩這個遊戲 
現在說我朋友盜用寶物贈送給自己 
有報警了 
現在如果警方找上門如何處理 

我朋友手邊有保留當時對方說免費贈予給他帳號的對話以及可以更改密碼的對話 
這些能夠當證據證明對方是免費送帳號嘛?? 
帳號免費送人了 表示所有權已在我朋友身上了吧?  寶物所有權應該說由我朋友處理吧 這樣帳號原主人報警有用嘛??

你好:

要看到對話內容才有辦法釐清對方的意思為何。

若對方已將帳號密碼給予你,並表明贈與之意思,在你們意思表示相互合致時,贈與契約就會成立,此時你就會變成電磁紀錄的權利人,有權登錄帳號並更改遊戲之內容,包括處分裝備給他角色。

對方明知已將帳號贈與給你仍提出妨害電腦使用之告訴,會構成誣告罪,可直接提出你們的對話內容提告誣告

饅頭 104-12-12 19:54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我拿到照片了

不過跟我上面敘事的有點落差

不過對方也有明確表示帳號可以隨意更改密碼並且不會在登入遊戲

(免費送變成免費玩)

可以隨意變更密碼我理解的是覺得

帳號使用權已經到我朋友手上

無論帳號變的如何都是由我朋友處理了吧

以下說對話內容

http://imgur.com/oIottEn

煩請律師看完後給個方向謝謝

在遊戲內也有對話是說免費玩 說他不玩

就不貼上來了

比較主要的對話都是在line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12 22: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對您提出刑事告訴,您將會至警局製作筆錄及至地檢署開偵查庭,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並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12 22: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對您提出刑事告訴,您將會至警局製作筆錄及至地檢署開偵查庭,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並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答案互相矛盾,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這個部分應該是一個誤會。

二、如果對方提告的話到警局去接受詢問的話還是建議找個律師陪同,因為有時候警方製作筆錄與你說的有出入的話有的當事人比較不敢去更正,光是筆錄沒寫正確就一大堆誤解了,在做筆錄之前跟律師討論一下由律師告知你程序進行事項及應注意的事項,這樣不只是心情上比較不會害怕,也不會因為不懂警方問題背後的意思而遭到誤會…

三、如果是誤會導致的提告,這個寶物原本是對方的,還了可以和解的話儘量就還了和解吧。但是在和解的時候要注意用語,不要自己寫的和解書當成不利自己的證據而被誤會進而定罪,這樣不悶死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遲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89895259 104-12-09 12:09

我家有一塊地有許多親人共有,目前想要出售,但其中一位所有權死亡,我知道他有四個小孩,之前有去戶政申請過戶籍謄本,兩個戶籍一樣,有其中一個住在戶籍地,但其中一個從來沒回去過,另一位有找到人但因為早就跟家裡的人不合,因此也不願意處理,但剩下一位去到戶籍地尋找,連房子都拆了,剩下空地。

我想請問律師

如果我一直找不到他們這一家人,還有辦法處理這塊共有地嗎?

沈恆 (沈律師) 104-12-09 13:52

您好!

若是要出售土地,可依土地法第34-1條以多數決同意方式處理,不需找到全部共有人。但若要分割土地,無法找到全部共有人及其繼承人簽署土地分割協議書,則無法協議分割土地,此種狀況可提起分割共有訴訟解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心潔 104-12-04 01:46

民法第1039 條 .... 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贈與等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 

 

如何讓先生在太太去世前或去世後,取得太太因繼承房屋所有權?

ps.夫妻兩人沒有子女.

您好:

可試著房屋贈與方式移轉登記予先生,如此該房屋為先生無償取得,應不用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ERIC 104-12-02 18:29

律師您好:

小弟於104年06月5日透過房仲簽約,並於104年7月30日完成交屋,標的物是一間民國83年建好的中古大樓,我們是當天看屋當天就簽約了,屋主本身也是房仲,但他的物件交給他同公司的同事賣,當初於房屋買賣契約中明定含一編號28號平面停車(當時我也搞不清楚停車位有哪幾種),在簽約過程中前屋主說他買這戶原本沒停車位,但他後來買了這個停車位,並拿了一張83年管委會發的該編號停車位證明(只是上面的名子是賣他車位的人姓名),告知我他們當時沒有簽約此停車證就是交易證明,我們想說對方是知名連鎖房仲,應該沒什麼問題就簽約了,等交屋後前屋主因新房尚未整理好,又跟我們租了2個月,直到104年10月3號才搬出去,之後在小弟去整理房子時,管理員告知我說我這車位以後可能會有問題,因當初前屋主買賣時公設持有比例未辦理移轉,之後我便跟前屋主協商該車位問題,那時他才拿了一分停車位買賣契約出來,並告知賣他車位的人因為房子法拍了,車位用不到才賣給他,這時我也傻了,後來有查詢了 一下知道法定停車位不是需隨主建物一同移轉嗎?就算是要移轉也是要區分所有權人間相互移轉並調整公設持分比例,他是一位專業房仲竟然會跟一個被房屋已被法拍的人買法定停車位,然後在賣屋時隱瞞相關資訊(利用我們的無知),誤以為他車位權利沒問題墊高他房屋的售價,簽約時動產說明書我們也沒看到,後來我跟房仲要到說明書才知道該大樓前屋主寫有半倒已修復,交易過程一直隱瞞不利售價資訊實在是很氣。

1.請問車位部分我該如何求償?有涉及詐欺嗎?

2.民事部分要提告前屋主的話訴狀主題是債務不履行嗎?減少購屋價金?

3.之前爬文說該房仲也有善良管理人義務我也可以向其求償?主題該用什麼?

4.請問一份訴狀內可以同時告前屋主及房仲嗎?還是要兩份前屋主及房仲各一份?

5.如果前屋主要私下和解,願意直接退錢給我,雙方於原始買賣契約將車位部分刪除掉(我也不要車位了),請問律師這樣可行嗎?

你好:

可以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至於是否構成詐欺,要視對方是否自始即知悉停車位並無權利亦無法使用而定。 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 依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向房仲主張。 可以寫在同一份,也可以分開告。 可以,為避免爭議可以聲請調解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2-02 22:20

 屋主跟房仲如果故意隱瞞資訊而詐欺你,是共同侵權人,可以請求連帶損害賠償。屋主還須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效果準用債務不履行之規定,你可以解除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如果屋主願意跟你談和解,返還你可以接受的價金而刪除停車位之約定,也是解決方法之一。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03 00: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發存證信函給賣方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至於是否構成刑事詐欺,需視對方主觀上有無施用詐術之故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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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03 00: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發存證信函給賣方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至於是否構成刑事詐欺,需視對方主觀上有無施用詐術之故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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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情 104-11-30 19:11

律師:

您好,我們是個小村莊,土地是所有村莊共有的,但我們家這塊土地土地所有權狀,目前是土地登記三個人的名字下,不過,沒有明確登記誰的份在哪個地方,其中有一方願意抽籤,但另一方不願抽籤,若想要分清楚的話,可以請法官幫忙強制分割嗎?官司的費用是有哪方支付呢?還是全體一起支付?另外,官司的費用所需大概多少呢?謝謝解答

沈恆 (沈律師) 104-11-30 19:49

您好!

若無法協議分割,可提分割共有訴訟,由法院裁判分割裁判費大約是原告所持分土地價值的百分之一,裁判費由三位共有人依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持分土地上有無個人建物,再提出分割方案,另本件應注意有無祭祀公業的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30 22: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三人可由持份比例最少之人作為原告,提出裁判分割訴訟,並提出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如變價分割,將土地拍賣,依持分比例分價金,有意願購買土地共有人亦可參與競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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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30 22: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三人可由持份比例最少之人作為原告,提出裁判分割訴訟,並提出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如變價分割,將土地拍賣,依持分比例分價金,有意願購買土地共有人亦可參與競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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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30 23:48

 分割土地共有人間可以先為協議。協議不成再訴請法院分割,原告可以提出分割方法供法院參考,但法院未必受拘束,可能採取變價分割方式再分配價金。共有人可以參與拍賣競標

mini 104-11-30 13:24

請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 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 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 部分。

第三項的主要梁柱部分,公寓大廈的開放空間是共用,那麼進家門的主樑算是專有還是共用呢?

 

 

各位律師好,因樓上住戶外牆龜裂導致我們家主樑滲水,嚴重壁癌,但有請樓上住戶做修復,把我們家恢復原狀,但他們卻不願意,說他們家有人懷孕介於習俗面,家裡不可動工,管委會告知如未損害到共用部分他們無法對樓上住戶提出強制要求,所以我想知道以條例第七條的部分,是進家門的主樑屬於共用還是專有的部分,如是共用部分將會請管委會出面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30 13: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問題與主要梁柱無涉,若為公寓大廈之主要結構梁柱,為共有部分,漏水之問題,應先確定漏水可能發生之位置,並應盡量考慮以調解調解決,提起訴訟除法院裁判費律師委任費用,尚可能須負擔法院指派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鑑定費用,金額很高,若維修金額不大,亦可考慮自己處理,提起訴訟解決,不一定真的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30 13: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問題與主要梁柱無涉,若為公寓大廈之主要結構梁柱,為共有部分,漏水之問題,應先確定漏水可能發生之位置,並應盡量考慮以調解調解決,提起訴訟除法院裁判費律師委任費用,尚可能須負擔法院指派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鑑定費用,金額很高,若維修金額不大,亦可考慮自己處理,提起訴訟解決,不一定真的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30 13:51

 如果是您住家樓上漏水到你們家,樓上有維修之責。如果是在共用部分漏水,則大樓管委會有維修之責。

mini 104-11-30 14:01
回覆 王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是您住家樓上漏水到你們家,樓上有維修之責。如果是在共用部分漏水,則大樓管委會有 ... (恕刪)

律師,您好:因樓上住戶外牆龜裂導致我們家主樑滲水,嚴重壁癌,但有請樓上住戶做修復,把我們家恢復原狀,但他們卻不願意,說他們家有人懷孕介於習俗面,家裡不可動工,管委會告知如未損害到共用部分他們無法對樓上住戶提出強制要求,所以我想知道以條例第七條的部分,是進家門的主樑屬於共用還是專有的部分。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30 16:40

 妳引用的第七條只是在說什麼部位不能是約定專有部分。外牆如果沒有你們規約沒有約定專有部分,就屬於共有部分,管委會應負修繕之責。您可以委任律師發函給管委會,請管委會修繕

 

 

mini 104-12-01 11:22
回覆 王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妳引用的第七條只是在說什麼部位不能是約定專有部分。外牆如果沒有你們規約沒有約定專有 ... (恕刪)

外牆部分有詢問過都市發展管理局住宅科,管理局告知公寓公約若未約定外觀是由管委會負責的話,就屬於專有,那麼我們公寓有一條規約是:住家戶外不得懸掛或招貼任何有礙觀之廣告標幟,否則由管委會雇工清除以維護大廈整體觀瞻。請問這條的話屬於外觀由管委會負責嗎?

涵仔 104-11-29 15:58

律師你好:

甲乙兩方原是同居人,向債權人(乙方母親),借款130萬,甲乙兩方共同簽名借款借款說明此金額為購屋用,但乙方積欠債務,而從借款金額中先撥出還款(等於私用一半金額),購屋房屋所有權人為甲方,剩餘向農會貸款房貸金額也是甲方自己在支付,水電瓦斯也是甲方支付,乙方從未付過房貸及水電瓦斯費用,共同住在一屋,現在狀態是分手,但乙方不承認他用掉一半金額,要甲方自行背負全部金額,於是甲方前去找債權人解釋乙方從中挪用一半金額,甲方願意償還一半金額,債權人也同意甲方還款一半金額,並簽下書面證明還款,但乙方得知消息,認為談此事時他不在場,所以不算數,但乙方在外借款之事,都還有證人可以證明當初乙方跟他們借錢之事,乙方說:甲方還款130萬乙方才肯搬離房屋,但是130萬乙方已經花掉一半(乙方借錢證人都還在,不過沒立借據,因是甲方朋友)且現在乙方不承認有跟朋友借款一事!

那請問各大律師 以上事件甲方應該怎麼處理?

您好:

借款和是否可居住於該屋應屬不同之法律關係,建議可以提起遷讓房屋訴訟,要求其離去。

沈恆 (沈律師) 104-11-29 18:05

您好!

1.  既然債權人已經同意,甲與債權人間就不再有債權債務關係,剩下一半金額是債權人跟乙之間的事情,跟甲已經無關。

2.  甲可以房屋所有權人身分請乙搬離房屋,若無效果,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債權人已同意甲方以130萬元的半數清償以後再不欠錢,那麼這個部分甲方就不再欠債權人錢了。依債的相對性,這個在甲與債權人之間就發生效力,與乙無關,所以不用乙在場也是一樣的。

二、甲是所有權人,乙若無占有權人占有甲的房屋甲可以起訴請求乙搬走。

三、分手要有智慧,要注意安全,可以和平解決的話儘可能和平解決。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29 23: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所有權人若為甲方,請求乙方遷讓房屋,若乙方拒絕,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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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29 23: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所有權人若為甲方,請求乙方遷讓房屋,若乙方拒絕,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晴晴 104-11-26 19:25

我想請問一下律師騎樓的地板磁磚修繕(是店面)是屬於誰的問題?

如擁有騎樓所有權是指不影響行人通行就好還是機車也要能通行?

有規定說要讓機車通行嗎?因為其他騎樓部分可以停車

而店家因為騎樓的地板磁磚修繕就擅自把通道堵了起來只留約80~90cm

行人通行而機車很難通行且沒有留通知或警告標示這樣是可以的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26 19: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一般的騎樓,雖然是私有產權,但是仍屬於人行道,依法不能佔用、不能騎乘機車

2、修繕義務的部分則因為是私有產權,所以是由所有權人進行修繕

3、倘若是基於合理必要進行修繕封鎖並無問題,否則仍屬於占用,可以請員警開單。

晴晴 104-11-26 20:5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一般的騎樓,雖然是私有產權,但是仍屬於人行道 ... (恕刪)

 

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  不能騎乘機車  那可以停機車嗎?

那騎上去停是可以的嗎?

 

涵仔 104-11-25 19:50

房子所有權 是媽媽的,

媽媽現階段有一個已經分手同居人,

住在房子裡面白吃白喝,

現階段已經分手毫無感情跟關係,

同居人離開,他嗆聲說不走,

想請問這種情況要怎麼用…

正當合法的方式 驅離他 讓他遷移離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25 20: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必須提起遷讓房屋訴訟

2、不過倘若可以的話,在不涉及暴力的強況下,可以拒絕對方進入,不過還是要把對方的物品返還給對方。

您好:

建議發存證信函後,提起遷讓房屋訴訟,避免後續有更多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osola 104-11-25 09:54

各位律師好:

日前因聽信前女友母親的話而借名給她貸款買房,跟賣方簽訂了合約,前女友母親支付了對方30萬的頭期款。後來又叫我在貸50萬去付第二筆款項,我也貸出來並交給我前女友。

之後銀行就來跟我對保,並且房屋所有權也轉到我名下。後來因為覺得很奇怪,所以跟銀行提出房貸先不要貸下來。我也跟賣方說我不要再繼續買這房子,可是房屋所有權已轉到我名下了。賣方說他只有收到30萬訂金,並沒有收到我貸出的50萬。現在對方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並且我也收到通知。

後來我前女友又說她把50萬拿走,所以沒有給賣方,覺得跟他說的不一致。

現在要打官司,我是願意把房子返還給對方,被拿走的50萬我也認賠,但是賣方的訟訴書上面有一點我很不符,就是他提出法院的訴訟費要被告出,請問這是合理的狀況嗎?

我是否必須於答辯狀上面抗議?

 

 

民事訴訟法第78條明文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這是指當事人全部勝訴而言。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之情形,同法第79條規定,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同法第87條規定,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即將訴訟費用的負擔,記載於裁判文書中。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25 14: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訴訟費用可能由敗訴之一方負擔,故您可嘗試與對方達成和解,請對方撤回訴訟,對方僅需負擔三分之一的裁判費,您的損失可向您女友母親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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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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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25 14: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訴訟費用可能由敗訴之一方負擔,故您可嘗試與對方達成和解,請對方撤回訴訟,對方僅需負擔三分之一的裁判費,您的損失可向您女友母親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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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賠50萬?那接下來的違約賠償捏?還請謹慎處理。

Dylan 104-11-22 21:16

現在父親是土地所有權人,因曾祖父健在時就已過戶給父親。於70年12月份過戶後在增取曾祖父同意分給叔叔土地(均分),父親並自行簽訂贈與契約書,但在曾祖父母及祖父母遺世時提出土地分割。叔叔並向法院提出訴訟。父親也沒有不分割土地,而是當時簽訂契增與契約書時書寫錯誤,不是均分。而在前幾年才發現書寫錯誤,造成現在的糾紛。要如何解決現在的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的陳述之事實仍有些缺漏,若是提分割訴訟,代表您們仍是共有狀態,而如何分割,仍要先看您們有無特別約定,您們也可以提出分割方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22 23:01

 您所敘述的事實仍有不清,是否考慮帶上契約書正本或影本來諮詢,研究一下究竟是哪個條款出現問題或與實際不符會比較清楚。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23 13: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將對方之起訴狀及契約書和其他足以佐證之證據資料,加以整理,撰擬民事答辯狀,回應對方之主張並提出對您有利之抗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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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23 1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將對方之起訴狀及契約書和其他足以佐證之證據資料,加以整理,撰擬民事答辯狀,回應對方之主張並提出對您有利之抗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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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y 104-11-21 23:46

父母離婚前各持有一半的房屋所有權
父親卻在母親不知情下將他的部分設定200萬抵押
兩人離婚時因為父親從未付過房屋貸款房子理所當然歸母親,卻多了一筆和她完全不相干的200萬元債
兩人離婚協議書上有明訂此筆債務為父親和債權人的糾紛,由他償還且和母親無關
母親之後請父親夥同債權撤銷房屋抵押但雙方卻賴著遲遲不肯,後來父親搬走了母親也就以為沒事了
終於今日債權人找上門來警告我們若不償還貸款,近期要會請律師房子拍賣,而我們目前也聯絡不上父親
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有什麼辦法能還給我和母親的安寧嗎?不好意思我只是一名要考大學的高中生,對法條的認知未必能如此透徹,在大考的壓力下還要擔心會不會沒有房子住真的很害怕又無助。

你好:

債權人已設定抵押權,若當初設定時確實有擔保之債權存在,抵押權有效應受到保障,屆期不獲清償可以行使抵押權,拍賣房地之應有部分。 可以請父親儘速清償債務,並塗銷抵押權。 可以代替父親清償債務塗銷抵押權,再向請求父親償還。 亦可在拍賣抵押物之時應買或行使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拍賣之價格通常較市價低。 若不應買也不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後會取得二分之一之應有部分,成為共有人。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22 01:22

 你好,您父親設定應有部分抵押權債權人後,縱然應有部分轉到您母親名下,抵押權仍存在。因此對方可以拍賣動產之一半應有部分而非整筆動產

您們可以代為清償父親債務,以塗銷抵押權,此時您們會取得原本債權人之債權,再跟父親求償。或者是法院拍賣應有部分時會通知你們優先承買,到時你們再承買即可。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22 15: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之債權人可拍賣父親應有部分受償,但應有部分大部分無法拍賣成功,大家均不喜歡買應有部分之房子,均希望能買到完整之所有權,而不適僅有應有部分,且您母親為分別共有人,可行使優先承購權,您目前無需過度擔心,若對方上門討債,應錄音錄影,若有恐嚇之言論,可對其提出刑事告訴,若真有人出價應買,您母親仍可以同樣價格應買後,在向父親請求償借款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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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22 15: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之債權人可拍賣父親應有部分受償,但應有部分大部分無法拍賣成功,大家均不喜歡買應有部分之房子,均希望能買到完整之所有權,而不適僅有應有部分,且您母親為分別共有人,可行使優先承購權,您目前無需過度擔心,若對方上門討債,應錄音錄影,若有恐嚇之言論,可對其提出刑事告訴,若真有人出價應買,您母親仍可以同樣價格應買後,再向父親請求償借款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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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1.      雖您母親在離婚協議書上有寫明該債務與您母親無關,但並不影響抵押權

2.      您父親把房屋拿去抵押,故債權人與您母親對於房屋各有一半之權利,現今若想保全房屋不被拍賣,您們可還清您父親債務塗銷抵押權,在向您父親請求償還。

3.      若否,債權聲請拍賣,進入拍賣程序(僅能拍賣債權人應有部分),您母親可主張土地法第34-1優先承買權,買回被拍賣之應有部分。

若您母親遭受債權騷擾,可錄音錄影,收集證據,若情節嚴重,可提起刑事告訴。

緯緯 104-11-21 14:40

偽造文書問題 公司變更地址 若所有權人同意書 蓋章沒簽名 她可以反悔不承認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蓋章與簽名具有同一效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緯緯 104-11-24 11:06

我老婆為了離婚  現在不承認印章是她蓋的

可是章是她行號 和銀行帳戶印章

她可以反悔說她沒蓋章是我自已蓋的嗎?

緯緯 104-11-21 10:11

我老婆告我偽造所有權人同意書文書 我將公司登記在她名下自宅 房屋稅單 所有權土地謄本 都是她自已提供給我 商業處也沒有要求要提供同意書 偵查庭如何陳述比較好?

另外我在591刊登房屋自宅售屋資訊留她電話  這是偽造文書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21 10: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留電話的部分不會構成偽造文書

2、有關於相關登記書類的部分,有很多文件都需要印章或是簽名,這些是如何取得的?請詳述,相關罪不算輕,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

緯緯 104-11-21 11:02

只是公司變更地址 都是公司章及負責人簽名

老婆只是房屋所有權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21 19:43

 如果上開申請文件上的簽名只是需要你本人簽名,不需要你老婆簽名,或你只是把登記地址登記在老婆名下的動產並不會有偽造文書罪嫌。

小孟 104-11-19 16:20

律師您好

事件的原由是這樣的,因為叔叔欠卡債,未還款,遭到銀行把它名下的1/2的房屋土地拿去拍賣(我的父親持有另外的1/2,我們全家住在那),但錯過了拍賣,導致別人買走了,然後我們有意買下對方的部分,但對方為了規避增值稅契稅奢侈稅,而說要先付買賣的全額,兩年後再做房屋過戶,並訂下以下條約

1.簽約同時即交定全額

2.本件買賣標的物約定於簽約時起交與承買人掌管(房契與地契的部分)

3.出賣人擔保出賣標的物之所有權完整無瑕疵,無糾紛並無租貸關係亦無它項權利設定負擔如有任何糾紛致承買人受有損害時出賣人願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4.對本件買賣過戶手續或其他有關事項須出賣人出面或蓋章時應即付承買人之便不得刁難或有任何要求

以上是大致的條款

請問這樣的契約書有法律的效益嗎?

或是到時對方不願意過戶或找不到對方時,仍有辦法可循嗎?

懇求律師的回覆,感恩!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19 22:55

上開條款不違背法令及善良風俗固然有效,但可以委託律師為您們擬定契約,為你們擬定違約金或其他損害賠償條款甚至約定設定抵押權,加強保障權利。如需協助,歡迎來電聯繫。

小孟 104-11-20 20:59

感謝王律師的回覆

請問您的服務地點在哪裡呢?是否方便見面諮詢呢?

tammy 104-11-19 14:56

我們住在15樓為此棟最高樓層,原本冷氣機外掛在外牆,經管委會通知說要移至室內才可以,現在想將主機移至頂樓不知道是否違法?

另外????大廈皆有冷氣機外台水泥鋼筋架,可以放置冷氣!!那請問屋內八角窗其頂上檯面是否為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部分???是否可以合法放置冷氣主機

 

孤立無援 104-11-19 06:49
我的父親在我16歲時因為家裡的事爭吵就沒有回家了(我現已30歲) 我和媽媽、弟妹住的房子在父親名下 除了這個以外沒有盡到任何丈夫、父親的責任 與我媽媽還未離婚!後來在我約23-24歲時接到爸爸的電話 得知他因為在大陸與人合夥出問題被限制出境回不了台灣 並告知有貸款家裡的房子,繳不出來需要我的幫忙 後來我一直持續繳到現在,在沒有連絡的期間都是我姑姑和我爸保持連絡 我爸將房屋權狀、身份證、印章都放在她那,最近因?知道爸爸在大陸有女朋友 奶奶向姑姑把東西要回來放我們這保障我們(我爸爸一直是同意過戶的) 結果姑姑卻霸佔聲稱我爸有與她借錢卻又無憑無據,分明是意圖不軌 但是我爸爸和他們關係良好不可能以土地所有人名義去告他們索回 雖然我爸爸有電話告知他們需轉交給我,但是他們沒有照做,想要和我談條件 而我爸爸也沒有很積極處理,可能不想鬧翻,或是他人不在台灣又是這麼狼狽的現況 我們有什麼方法可以拿回來嗎?我貸款還要再繼續繳嗎? 在法律上我爸爸已經回不了台灣,又沒盡到照顧我們的責任,有辦法給法院審理嗎 怎麼樣才能把房子所有權拿回來,在不被姑姑占便宜的前提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9 09: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的父親無法回台辦理相關的過戶手續,亦無法委託其他人辦理,就必須透過法院的方式來處理。

2、可以以過戶協議訴請法院強制過戶,並且要求姑姑返還所有權狀。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9 19: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對姑姑提起訴訟請求返還父親身分證印章及動產權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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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法 104-11-16 16:38

您好,家中長輩與他人有動產糾紛,敘述如下: 

A土地及A土地房屋十餘棟原係日人所有,於光復後收為國有。經前台灣省日產標售委員會於民國35年12月間將十餘棟「房屋?標售予甲,而A土地非在標售之列,就該土地,甲僅有優先承租之權,未取得土地所有權。嗣後房屋由甲分別出售予數人,長輩乙向甲買受其中一棟房屋B,長輩乙及其子孫自買受房屋時起即居住至今(104年),未曾搬離。而A地上現尚存其他房屋數棟。

甲本僅取得上開房屋坐落基地之土地承租權,惟於經商失敗後,甲欺矇地政機關,而將A土地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自己,再轉售A地予他人,嗣後A地又經數次轉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現A土地所有權登記名義人為丙家族12人。

 

請問:
1.長輩乙約於民國40年代向甲買受B屋,惟近日至地政機關查無B房屋所有權登記資料,有無其他方式得以證明其具有該房屋所有權房屋稅籍資料得否作為房屋所有權證明?

(長輩目前尚留存之書面資料僅有40、50年代納稅等房屋稅籍收據單據,找無買賣房屋契約等資料)

2.民國50年代,A土地登記名義人丁,曾訴請坐落於A地上數名房屋使用人(包括長輩乙在內)拆屋還地,經三審審判,法院認定A土地仍屬於國有,駁回原告丁之訴。民國86年間,另有戊自稱為A土地所有人,寄發律師信函,請求B屋使用人拆屋還地,然糾紛亦無解決。請問:如現A地所有權登記名義人丙訴請B屋使用人拆屋還地,B屋使用人得為何主張?

本案之產權複雜(土地土地上之房屋持有人各異),麻煩律師、道長們指點迷津,不勝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6 17: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嘗試主張可優先承租,非無權占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6 17: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嘗試主張可優先承租,非無權占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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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104-11-10 11:29
您好, 父親名下有塊土地繼承爺爺,當時由叔叔分配誰拿哪塊地) 近日來叔叔的小孩卻主張那塊地是他們的並揚言要提告。 讓我不解的是:所有權狀名字是我父親、土地納稅義務人也是父親 我只能假設當時有口頭承諾有分配的情況(但父親說並無此事)。 這樣他們要提告什麼? 另外我方在法律上能提出什麼來保護自己? 連日的上門揚言已經讓老人家身心俱疲。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0 11: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登記名義人是您的父親,除非對方可以提出雙方另外有約定或是其他主張之事證,否則在法律上就是您父親所有。

2、倘若對方有進一步提出說明,並檢附事證,可以要求對方給我方一份之後尋求正式諮詢。

土地所有登記名義人,依法就是推定為所有權人,至於你說的提告,沒有清楚說明內容,無法分析對方是否有主張合法權利的空間,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10 23:13

 您好,可以委請律師發函給叔叔的子女,表明該筆土地是您父親基於合法繼承人所繼承土地,且父親未曾允諾要給予對方該筆土地。如需要協助,歡迎來電詢問。

Jacky 104-11-09 21:39

您好,因為家母突然生病,目前想先透過公證的方式將家中房子的管理委託給哥哥,而所有權則規我與哥哥共有,但因為我目前不在國內,公證說因為我不在所以不能公證共有,僅能公證給哥哥,但我想請哥哥寫切結書表示產權還是兩者共有,請問是否可行?還有是否有制式範本可供參考?

PS:其實都只是掛名要幫老爸代管,因為家父並無金錢觀念,如果財產一到手可能會花到連養老都成問題,所以只能想到這個方法,後續房子處理掉後,仍會定期給予家父錢,讓他生活無虞,希望能給予協助。

你好:

公證可以避免將來發生爭議,未經公證仍然可以辦理移轉登記。 要出具經過當地當地處辦事處認證之授權書予代理人,由代理人代為房地過戶之相關事宜。 若是要為了父親養老之目的,可以約定負負擔之贈與,明確雙方關係。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09 23:44

考量到你人不在國內,可以讓你哥哥開立切結書給你,表明未來願意移轉登記另一半持分給你,切結書形式上雖為單方行為,但實質上仍可認為是你們雙方的契約。如需要代為擬稿,歡迎聯繫。

旻旻 104-11-09 17:37

房屋所有權是我先生的,但是一直與大伯一家同住,一直有請他們一家搬離開,但是,一直不肯搬離,哪麼要該怎麼處理?可以請警察請他們搬離嗎?戶口在同一個住址,但是是不同戶口名簿,要如何將他們一家除戶,我們不想要在有他們一家的分戶的戶籍,造成我們一家的困擾。可以請您詳細回覆我該怎麼處理,謝謝您

你好:

要先終止與大伯之法律關係(租賃或使用借貸等),再向法院訴請遷讓房屋。 遷讓房屋後,若大伯不願意遷出戶口,可通知轄區派出所警員,請警員開具「戶口查察通報單」送戶政事務所處理,戶政事務所再依戶籍法五十條規定辦理逕為遷徙登記,將其戶籍遷至現居地。 戶籍法第五十條:「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Winsten 104-11-07 21:47

您好
土地所有權登記爺爺,地上物房屋所有權登記母親,地上物房屋約在15年前在爺爺的同意下(沒有簽同意書),由父母籌組經費建造,隨後登記在母親身上,父母與我在地上物房屋居住了約15年,爺爺住在別的地方,爺爺也沒有要求過任何費用,假設有天爺爺將土地過戶給叔叔。

請問叔叔是否可以要求拆屋還地?或是要求付租金呢?

請問我們還有什麼方式可以保護自己權益?
麻煩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興建當時應具有正當合法權源,所以縱然日後土地有所移轉,則您們仍可以以此對抗,現階段應先蒐集當時您爺爺有同意興建之證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07 23:51

 您爺爺與你們之間應該是屬於土地使用借貸的關係。原則上您叔叔可以主張不受到爺爺同意使用借貸的拘束,但如果有違反誠信原則的情形,例如叔叔早就知道你們已經使用了十幾年而未異議,法院仍然可以駁回請求。可以參考最高法院95年16次決議:按使用借貸契約係債之關係,僅
於當事人間有其效力。丙買受系爭房屋,並不當然繼受其前手與系爭土地所有人間之使用借貸關係,原則上不得執該關係主張其有使用系爭土地之權利。惟於具體個案,尚應斟酌當事人間之意
思、交易情形及房屋使用土地之狀態等一切情狀,如認土地所有人行使所有權,違反誠信原則或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仍應駁回其請求。 

Rita 104-11-06 15:58

你好...

我想請問祖父已過世n年...到爺爺那代也沒將土地過戶繼承...現在到第三代我爸爸這一代因原本都是大伯父在繳地價稅因他有在使用古厝...所以兄弟間就不過問.....但因大伯父在2.3年前過世...稅務局變抓第二順位與第三順位收地價稅...但第三順位我叔叔說不繳..原先我爸爸也不繳結果因是第二順位所以被扣押資產.....後來才繳納....但我想請問我們就得乖乖的繳納地價說嗎...我們沒土地所有權...難道要一直繳稅給政府嗎...還有如要辦理土地繼承....須要怎麼做要先去那些機關.....因不想被政府機關踢皮球....因有打電話給稅務單位...要我去找地政單位....真是無助....請幫幫我...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11-06 17:30

您好!

繼承是從被繼承死亡那一刻就發生,土地會立即成為繼承人所有(公同共有),沒有辦理繼承登記並不會影響已經取得所有權的事實,更不可能因沒辦繼承登記就免納地價稅。繼承登記要先完稅後,再去地政機關辦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corina 104-11-06 15:04

您好 我有一筆四人共有房屋土地 目前2/4答應賣給1/4共有人 另1/4共有人書面聲稱要保留優先購買權 一個多月過去卻故意不聯絡 不行使簽約 以致我們2/4再次存證催告通知其10天內簽約行使優先購買權否則視為拋棄優先承購權 並要求如不回覆造成買賣損失需負賠償 這樣對嗎?

另 此房子出租 並正常繳租金 1/4所有權人發信通知承租人於本月底搬走 因為他不承認有出租雖然已收租金  這樣可以嗎

你好:

最高法院72年台抗94號民事判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其立法意旨無非為第三人買受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時,承認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購權簡化共有關係。若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時,即無上開規定適用之餘地。相對人既為土地共有人之一,則其於執行法院拍賣程序中買受共有人陳甲、陳乙之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即不得主張優先承購權。」 如果是共有人間買賣應有部分沒有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優先承購權之適用。 另外,若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以多數決出賣共有物,2/4還沒有超過半數,不符合要件。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0點第2款規定:「(二)徵求他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購之手續準用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即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他共有人以書面為優先購買與否之表示者,以該表示之通知達到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時發生效力。」 接到通知後10日內不表示,就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沒有所謂保留優先購買權這種權利。 另外共有物的管理依民法第820條規定亦採用多數決,出租屬於典型的管理行為,指要符合民法第820條規定,都沒有問題。
沈恆 (沈律師) 104-11-06 17:49

您好!

1.   本件是共有人間買賣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沒有優先購買權,您若自己搞錯拖延造成損失並不能求償
2.   如果有超過2/3以上應有部分共有人同意,就可出租全部動產,1/4共有人應服從多數,其表示不同意出租並無法律效果,只要有將1/4房租分配給他即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06 23:56

 您好,共有物之管理依民法第820條,你們的應有部分已經超過2/3,因此不需要得到那個共有人同意即可將房屋出租共有人間買賣不適用優先承買權~

MIN 104-11-05 09:36

家裡最近很混亂

我媽媽想趕我跟我哥出去

但是房子是政府的,我媽媽沒有土地所有權

只有戶籍謄本,他真的可以把我們趕出去嗎?

如果家裡牆壁或是傢俱有毀損  我媽媽可以告我們嗎?

然後我另一個哥哥有欠我錢可是不願意還

我當初想說自己家人不要寫欠條

可是我這邊有兩支手機都有跟他講到錢的事情   他也同意會還

但是警察來的時候又不肯還  說我們沒有白紙黑字的證據

請問LINE的紀錄可以當證據嗎?

maggie 104-11-04 18:50

請問律師大人:

我奶奶是民國104年5月過世的~原以為奶奶的遺產應該有一間房子~後來才發現~那間房子早已經在10年前贈與給我的叔叔了!!

經過地政機關查詢~我奶奶名下的房子是在民國94年2月辦理贈與給她的兒子~可是~我奶奶在民國94年6月經社會局鑑定為輕度失智症~領取身心障礙手冊。

依照上網查詢的資料顯示~失智症大都由神經內科、精神科或記憶門診醫師會同社工、心理等相關人員作一連串的檢測,加上精密儀器檢查,往返醫院幾次後,大約半年左右才能正式開立診斷證明,領取重大傷病卡或殘障手冊。

所以~我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94年2月的時後~我奶奶並沒有判斷能力來決定她的房子贈與給她的兒子~並且要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將我奶奶的房子列為遺產~然後要求依照遺產繼承分配

您好:

若已無辨識能力,則當然可主張其贈與行為無效,但若僅為輕度失智,則其是否無處分財產之能力仍有疑問,建議蒐集相關病歷、診斷證明、證人等,並尋求律師協助。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04 23:12

您好,要就其行為時之意識狀態去判斷,是否具有行為能力。

LEO 104-11-03 17:39

起因從去年6月底我和太太在一間新大樓店面開業,但因冷器機裝設位置(室內)原故不斷因散熱不良問題過熱導致而自動斷電,經詢問多家廠商後續處理辦法?各家廠商皆建議將原本裝致在室內的冷器室外機移致戶外方可解決此問題~之後我們便找到管委會情商此問題(因為必需將冷器室外機懸掛至外牆),在此同時也有隔壁商家及後續入住商家因同樣問題請管委會協助,但最後的結果不知為何單單獨有我的店面不可將其室外機掛至外牆而其它商家確可以?(管委會確要我們將室外機放致店面室內)

1.我想問的是為何該社區188戶冷器室外機有187皆可放置室外唯獨我不行?

2.中間也和屋主及管委會到區域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但管委會始終不願讓步最後演變成管委會提告的囧境......,而屋主最後的回應是他已經盡力了之後的事皆不關他的事了,要我們租客自己和管委會解決?這樣屋主所主張的<他已經盡力了之後的事皆不關他的事了>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3.依據這樣的過程後管委會是否可以直接提告租賃方?而不是所有權人?或所有權人完全不需負責任法律問題及責任?

小強 104-11-01 11:08

我想請問一下.目前工廠是我父親十幾年前與其他兩個朋友成立的.當初因為其他兩位沒有錢.所以土地是我父親一人出錢所購買.登記在三人名下.而近年由於景氣不好.所以工廠可能要收了.我父親是否可以主張土地是由他所購而獲得百分之百所有權?

您好:

可以主張當初是借名登記所有權人應只有您父親一人,建議先蒐集相關出資證明。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於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01 15:45

 您好,您可以提出當初土地的價金都是父親出資的證明,或者是父親有與其他二位協商借用名義登記證據,向法院請求塗銷其他兩位名義共有人之訴。如需要律師協助,歡迎來電洽談。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01 17: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主張為借名登記,請求對方返還土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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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01 17: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提出當初購買土地之金流證據,主張為借名登記,請求返還,亦可先蒐集對方二人之錄音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應朝借名登記去主張,但借名登記的重點,在於舉證證明當初確實有如此之約定,所以應先蒐集相關事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EO 104-10-31 16:21

起因從去年6月底我和太太在一間新大樓店面開業,但因冷器機裝設位置(室內)原故不斷因散熱不良問題過熱導致而自動斷電,經詢問多家廠商後續處理辦法?各家廠商皆建議將原本裝致在室內的冷器室外機移致戶外方可解決此問題~之後我們便找到管委會情商此問題(因為必需將冷器室外機懸掛至外牆),在此同時也有隔壁商家及後續入住商家因同樣問題請管委會協助,但最後的結果不知為何單單獨有我的店面不可將其室外機掛至外牆而其它商家確可以?(管委會確要我們將室外機放致店面室內)

1.我想問的是為何該社區188戶冷器室外機有187皆可放置室外唯獨我不行?

2.中間也和屋主及管委會到區域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但管委會始終不願讓步最後演變成管委會提告的囧境......,而屋主最後的回應是他已經盡力了之後的事皆不關他的事了,要我們租客自己和管委會解決?這樣屋主所主張的<他已經盡力了之後的事皆不關他的事了>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3.依據這樣的過程後管委會是否可以直接提告租賃方?而不是所有權人?或所有權人完全不需負責任法律問題及責任?

小魏 104-10-31 11:49

律師們好,小弟想請益有關於借名登記之事宜

因本人要購入新車 採取之方法

:我出資部分現金 找一名友人辦理汽車貸款購入車輛

貸款 稅金 保養 罰單 皆我處理 所有權要歸我

想詢問 該如何訂定關於汽車方面的借名登記契約以保障雙方呢?

一、汽車借名登記很容易產生糾紛

二、最主要是如果是借別人的名字,車子都是你用,那麼後續如果你沒有繳罰金或是稅金的時候,政府是追你朋友的,你朋友會繳得一個頭二個大,還要去告確認所有權不存在訴訟。第二個糾紛是,如果你往生了你的小孩不知道借名登記,甚至是你的小孩知道借名登記但是你的契約不見了,你的朋友以他是所有權人的地位告你的小孩侵占

三、所以這個真的是糾紛很多。不然你都知道借名登記了,法律上也沒有要求一定的格式其實不難寫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因為借名登記最容易引起糾紛,因此必須要簽訂書面的承諾書,將雙方借名登記的所有條件紀載在承諾書上,並載明您隨時可以將車輛變更回您的名下,建議在簽訂同意書時,有其他第三人或是律師在場,以確保同意書的效力。此外,您必須保留您繳納貸款等書面資料,以證明您才是車主。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小魏 104-10-31 12:29

律師您好,可否幫我擬定一份借名登記合約呢?

想保障雙方的權益,例如:乙方貸款金額:XXX ,甲方要全責負擔 等等...

小魏 104-10-31 12:48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汽車借名登記很容易產生糾紛

二、最主要是如果是借別人的名字,車子都是你用 ... (恕刪)

律師您好,可否幫我擬定一份借名登記合約呢?

想保障雙方的權益,1.我怕付完錢繳完貸款,車要不回來2.友人貸款也有風險,所以想替友人方面也列入合約保障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31 13:17

 你好,借名登記法院實務是承認的,如果擬定好契約做為證據,約定好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關係,日後不至於過多糾紛。如需要協助擬定契約,歡迎來信或來電聯繫。

Eva 104-10-30 11:45

律師您好:

想請教因為想把目前的房子賣掉,房子所有權是我先生的,但跟公公還有小姑一起住,現在我們要把房子賣掉,小姑卻說賣的房子的前要平分給大家,但每各月房貸水電及每年房屋稅都是我們繳的,這樣一定要分他們嗎?我們就是因為房代繳不下去,才想把房子賣掉償還銀行貸款,現在他們卻說我們獨吞,這樣說對嗎?

一、房屋所有權是你丈夫的,要看當初房屋是怎麼來的。

二、如果是公公贈與的就是你丈夫的,除非不養公公或對公公或家人有刑事應罰之行為經撤銷贈與才會被要回去。

三、如果是借名登記實際上繳稅管理使用收益,修繕的人是公公,那對方要舉證才能告而且只有公公能告,對方若無法舉證他們要贏會有點難,多數會想套你們話所以講話要小心。

四、家人要好好談,未必要訴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va 104-10-30 12:43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房屋所有權是你丈夫的,要看當初房屋是怎麼來的。

二、如果是公公贈與的就是你 ... (恕刪)

 一.當初購買國宅,因為沒人要去申請所以由我老公去申請,之後好像大家拿出70萬頭期款,之後貸款房屋稅,都由我老公繳納,平時家裡的人都沒有出任何的費用

二.並不是贈與的,我們是購買國宅

三.也並不是借名登記,房子所有權人是我老公,

如果是這樣賣房所得扣除房貸,一定要分給公公及小姑嗎?(連嫁出去的小姑也要分)這樣不是很不公平嗎?

沈恆 (沈律師) 104-10-30 15:41

您好!

如果沒有其他約定,原則上會認定登記名義人為所有權人,所有權人可自由決定賣出動產,他人無權利干涉。又依您所述,也許頭期款部分應返還出資人,但詳情還是要看頭期款出資時如何約定。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04-10-30 08:41

一間房屋為兩人共同持有各50%之權益(我與我妹妹)

其中一方所有人為未成年,一切事務交由法定代理人(我妹妹的父親)定奪。

房屋被我妹妹的法定代理出租出去,完全沒有支會過我的同意。

房客也不願意交出房屋的租借契約給我。

請問我該如何保障我以下權益何疑問?

1.我該如何索取到該房屋的租借契約

2.我是否有權力強制請該房客反還房屋?

3.我另一方的所有權人之法定代理人觸犯了那些刑事或(和)民事法規?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又此屬公共論述,不方便公開表示意見。如有需要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沈恆 (沈律師) 104-10-30 15:48

您好!

那是他人間的租約,您沒有權利要求索取。但您可基於所有權人的身分提出遷讓房屋訴訟訴訟房客可能就會提出租約來答辯。另外,其他共有人擅自出租獲利,您可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Charles 104-10-29 15:15

您好~因目前房子我擁有4/3,哥哥擁有4/1,但目前哥哥身體不好(大嫂並無盡照顧責任),所有權狀被大嫂扣住,無法進行過戶。如必需等到哥哥走後與大嫂拿回他手上的4/1有什麼方式可以取回?另外前手上有大哥的借錢15萬的本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29 16: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過戶的事由為何?買賣?贈與?債務清償?有哪些證據?

2、倘若對方拒絕辦理過戶,可以訴請法院命對方履行。

3、本票的部份可以聲請本票裁定

NINA 104-10-29 14:16

我家隔壁鄰居最近家門口裝了一支監視器

對著我家門口出入口及停車庫 (私人產權)

監視器對著我家門口及停車庫私人所有權

愈讓我感覺很不舒服

因為每天我幾點出門幾點回家他都知道

那種被人監視的感覺很不好

我覺得很奇怪他要裝監視器怎麼不對著他家門口

對著我家做什麼

感覺好像是故意的

不知道除了道德勸說之外我還有什麼辦法嗎?

你好:

若門口及車庫是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並無隱私權之合理期待,要主張侵害隱私權會有困難。 若不是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可已侵害隱私權為由請求拆除監視器並請求慰撫金。 若是公寓大廈可請求管委會出面協調並拆除裝設在外牆之監視器
小游 104-10-28 12:38

本人有一筆土地,因故與鄰地所有權人於法院訴訟,但在訴訟中該筆地已過戶給朋友,目前地院已判決;本人如果繼續提上訴高院並出庭,請問是否有法律責任?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