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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 104-10-26 12:53

我的車輛(新休旅車購入一年)在上個月底的颱風因屋牆倒塌壓垮車頂及後半部,此平房建物為基隆市立醫院的宿舍,宿舍已經年久無人居住也無修繕,內部構造為木板隔間,四面外牆為磚塊砌成,我至地政署查詢發現此土地所有權人是中華民國,管理者是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但是地政署資料並未查有建物在此筆土地上,這樣是否算違建?而我的車輛是停放在里民社區提供的無收費停車場的停車格裡,後方就是宿舍的側牆,請問這樣的責任歸屬是?可否請求國賠?感謝!

你好: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國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要旨:「公共設施,原則上需為供公共使用為目的之公物,始足當之,如性質上並非供公共使用之目的,而係供機關內部使用之設備、器具等公物,除非該公物具有對外之開放性,並有造成不特定之人民受到侵害之危險,已產生對外之公共性質,始例外認為亦屬公共設施以外,單純供機關內部使用之公物,自非屬於公有公共設施之範圍。」 宿舍非供公共使用,只是供機關內部使用之公物,不具有對外之開放性,非屬公有公共設施之範圍,但可依民法第191條工作物所有人責任規定向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事處請求損害賠償,採推定過失責任,若無法舉證免則就可以請求。 另外,除非依大法官釋字第469號揭櫫之保護規範理論,認定公務員有怠於執行職務,才可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請求國賠
EMILY 104-10-26 14:46

請問此宿舍算違建嗎?倒塌的是醫院宿舍醫院本身沒有過失嗎?連公共意外險都沒承保算公務員過失吧?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26 21: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維修金額不高,不建議花費訴訟時間成本,提起訴訟請求,再者,車子亦有折舊之問題,超過五年以上車子折舊殘值已近乎零,即使對方真的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折舊後,賠償金額亦不會太高,不見得真的划算,應加以考慮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HON 104-10-25 09:09

有關土地過戶事宜,此筆土地乃為A所有,但B不知以何許方式取得此筆土地地契,而B於民國66年將此筆土地地上物出售予C,因此C並未過戶,僅取得登記為A之地契,B與C的買賣契約書,與此筆土地地上物的屋契,又簽訂買賣契約書後房屋稅地價稅均由C在繳納,當初也並無設定抵押權等,想詢問現在C是否能完全取得此比土地所有權
66年以前       土地所有人A 房屋所有人B
66年買賣以後 土地所有人A 房屋所有人C

你好:

動產物權登記生效原則,依民法第758條規定,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首先先釐清土地房屋間存有何種關係(租賃設定地上權?使用借貸?),B為何會保有A所有土地所有權狀?借款的擔保?A有無將土地出賣給C之意思?買賣契約由何人簽名? 若買賣契約由A簽名或A授權B與C訂定,A必須受買賣契約拘束,無法向C請求返還占有,但不影響A仍為所有權人,此時C得請求A辦理所有權登記,但要注意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 若無任何關係存在,即便B將土地所有權轉讓給C、BC間有買賣契約等,均不影響A為所有權人及C無權占有土地所有權狀、土地之事實,A得向C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並以BC為被告訴請拆屋還地。 建議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催告,再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訴訟主張權利。
HON 104-10-25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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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動產物權登記生效原則,依民法第758條規定,變更非經 ... (恕刪)

土地房屋間存有何種關係,因年代久遠也無從得知,B為何會保有A所有土地所有權狀,當初也無任何記載,是否因為債務關係也無從得知,買賣契約由B與C簽訂,B原為該筆土地地上物所有權人。
合約中最後記載如下
買賣動產標示:
OO地號,磚造住宅壹棟全部暨基地全部買賣,但基地名義業主係屬A,而出賣人係屬納稅管理人,對於該基地現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物一併暨附著門窗戶扇及電氣線路等包括買賣在內,倘該基地業主之過戶,日後能得辦理時,出賣人應負責提供完成履行之義務。 

一、要先確定你是A方還是C方。

二、從描述上看來似乎你是C方,但因為每個人的描述方法不同,為了避免誤會你還是說一下你的立場是那邊吧。

三、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是要在研究過後的基礎上再決定發或不發,尤其是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就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讓對方拿著存證信函去找律師,後續對方律師如果建議對方堅壁清野,你要找證據會難如登天。

四、先確定你的立場是A或C,研究過手上的證據足還是不足,如果手上的證據不足,那麼發存證信函害死案件的話我是不建議了。如果是手上證據足而你打算做保全程序,那麼也是不建議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而是在證據足的情況下先做保全程序,做完了要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再來發。

五、你講的情況如果你是C的立場,建議還是找個律師查些判決給你參考,沙盤推演後再決定怎麼處理比較好。不論你找那個律師,你都可以要求律師查一些判決來當依據,至少你在決定之前是有憑有據的。

六、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HON 104-10-25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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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先確定你是A方還是C方。

二、從描述上看來似乎你是C方,但因為每個人的描 ... (恕刪)

是C方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5 17:51

 土地所有權移轉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A目前仍為合法的土地所有權人。如果A、B之間有口頭或書面契約曾約定A要移轉土地給B者,您可以讓B先請求A移轉登記給B自己,之後B再移轉登記給你。且如果AB雙方曾約定A有義務要把土地移轉給B或B對A有權使用土地的話,雖然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您可以主張C對A有連鎖占有的權利合法使用土地。例如最高法院92台上289判決認為:
「次買受人係基於一定法律關係自買受人取得占有,而買受人對出賣人又有占有之權源,自應認為次買受人對出賣人有合法占有的權源。」

104-10-24 21:09

我家在20年前買了公寓一樓,當時屋主刊登的廣告有含雙車庫,他說:車庫是當年建設公司已經蓋好,是屬於一樓的使用範圍,也讓我們看了當年建設公司的銷售圖,所以我們買下一樓公寓跟旁邊的車庫,最近樓上搬來一個鄰居,她說:車庫的地方是屬於全公寓每戶住戶共有,我們不能當自用車庫,但是當年建設公司說車庫用地我們沒有所有權,但是是一樓的使用權,所以如果對方告到法院,我該如何處理?

你好:

要蒐集當初購買時建商出示之資料,以及買賣價金較其他住戶高之證明。 你要強調當初建商銷售時已經與各住戶定有分管契約,住戶及住戶之後手均屬明知或可得而知之情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49號解釋必須受拘束,不得請求返還。 可以請管理委員會權出面協調,或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確認上開狀況,並約定專用。若無法協調或召開會議,可以申請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調處,無效果再尋求律師協助。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5 00:20

 您好!

依最高法院之見解,依交易上之慣例或特定人間之特別情事,在一般社會之通念,可認為有一定之意思表示者,即可被認為有默示之意思表示。

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之買賣,建商與各承購戶約定,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或其基地之空地由特定共有人使用者,除別有規定外,應認共有人間已合意成立分管契約。如果共有人已按分管契約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其中共有人嗣後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除有特別情事外,其受讓人對於分管契約之存在,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而應受分管契約之拘束。

因此在本案中你的樓上鄰居買售房屋時,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該可得得知你旁邊的車庫是屬於你管理使用,自然不得在買售房屋後,又向你主張應為所有住戶共有。建議您可以委任律師律師函給他,向他解釋說明並函知他不得再有妨礙您行使權利的行為。

Hook 104-10-23 17:23

請問自家門前的公共走道是否可以擺放鞋櫃?

因為建管處官員說公寓大廈管理法的社區規約屬於私法,只要社區規約沒有明訂到的事項,或經區分所有權人開會決議有向主管機關報備者,那就不算違法.

請問社區規約是拿來這樣作解釋的嗎?

這樣我把鞋櫃擺在管理室或會議室等等也ok,因為我相信沒有社區規約會這樣訂!

個人相信細則的訂定只是為了讓大綱的解釋更明白,而非拿來作規避的文字遊戲.

鍾孟杰 (鍾律師) 104-10-23 18:11

法律有定明的,規約就不能牴觸,法律有定但規約沒禁止,還是要依法律規定,這是對公寓條例23條第1項的解釋,樓梯間不能任意堆放雜物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禁止,應無該建管處官員所謂不違法的情形。

 
amei 104-10-20 22:56

律師您好:

近日收到支付命令,兒子積欠卡債卡債銀行申請支付命令寄來家中,一份給兒子,一份給母親。(母親不是擔保人)

因最近父親過世,房屋過戶由母親繼承(家中小孩皆同意),目前房屋所有權人為母親。

卡債銀行得知房屋繼承給母親,法律上兒子也有繼承權,想透過支付命令來向母親追討欠款,請問房屋所有權人現已是母親,他們有辦法透過支付命令追討債款嗎?或是房屋土地有可能被拍賣嗎?

謝謝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20 23: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否則等同勝訴判決。

2、房產的部分,因為子有繼承持分債權人日後恐查封拍賣。

amei妳好,支付命令的部分母親及兒子都可提出異議。

依妳所述,兒子應該沒有拋棄繼承,而是全體繼承人成立分割遺產的協議由母親單獨繼承房屋,因為母親未欠債權銀行錢,銀行無法取得對母親的勝訴判決,又除非銀行事後提告請求撤銷分割協議,否則仍無權查封拍賣母親名下的該房屋

另,若未超過兒子知悉繼承三個月的期間,兒子可以書面具狀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表示,其餘訴訟之問題建議就個案再向律師洽詢。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christina 104-10-20 22:22

律師先生/小姐你好:

原想將名下的房屋過戶給母親使用,

所以這個月的10月13日至稅務局辦理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

當日完成了契稅申請書及土地增值稅申請書,

如今已領取稅務局已將104年契稅繳款書和105年的房屋稅繳款書,

上訴兩筆金額均尚未繳納,

現因房屋想進行買賣,但已到稅務局先辦理契稅了,

現想辦理贈與取消,需準備哪些資料?負擔的費用還有哪些?

若辦理取消104年契稅繳款書和105年的房屋稅繳款書是否還必須繳納?

感謝各位專業先進協助解惑

老實人 104-10-17 13:37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本人及其他位8戶住戶向管委會提案請求許可申裝某家網路,卻在沒有合理理由之下遭到管委會否決.這等於是剝奪了住戶正常使用公共設施的法定權力,請問管委會這樣的決議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此外,電信法第三十八條之一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或其他第三人受託代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或
維護用戶建築物電信設備,或負擔其設置、維護、使用之費用者,其約
定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一、不得妨礙用戶選擇不同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之機會。
二、不得妨礙不同電信服務經營者爭取用戶之機會。
請問這裡提到的"其他第三人",可以指大樓管委會嗎?因為大樓管委會事實上就是受大樓所有人---全體住戶所託,維護用戶建築物電信設備的人.因此管委會的約定或決議亦不得妨礙用戶選擇不同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之機會。本社區管委會否決我們9戶自費申裝網路,是不是違法?

尤有甚者,本社區管委會使用社區基金租用中華電信光纖網路二條,並按月付費請另一家公司將網路分配給社區一百多戶使用,而這裡的"另一家公司"卻不具備第二類電信業執照,依法應如何處置?

懇請回覆釋疑.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第三人是可以將管委會解釋在內,而本件針對管委會的決議,若不服,則可以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以解決爭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老實人 104-10-18 12:28

感謝謝律師的精闢回答.

想請問各位律師管委會的決議阻止住戶用"通常方法"使用公共空間,是否已經構成侵權行為?

管委會付費請不具第二類電信業資格的業者來連接住戶設備到網際網路,這樣是不是違反電信法第17條規定?

感恩回覆!

金主 104-10-15 17:55

今年老爸歸仙後,遺留一有權狀之土地和上面沒建物權狀未保存登記之老屋,由我來繼承。此老屋是家中兄弟姊妹從小生活與成長的地方,從日據時代到今天都有家人設立戶籍,目前由老媽媽居住使用。我繼承土地所有權後,向稅捐處申請房屋名義人變更,卻發現房屋名義人不是我老爸而是一宮廟的名稱。經詢問老媽才得知:民國20年前後,我曾祖父將土地借予附近大廟之神明蓋宮廟暫厝,由其未具名之弟子向政府:以宮廟名稱設立房屋稅籍。多年之後,該神明被恭迎回大廟而主其事者卻未申請廢除房屋稅籍,從我曾祖父、祖父到父親也未曾處理此事。由於事發至今已80多年,當年的宮廟和主其事者都已不在。請問各位先進們,小弟應如何處理此一棘手的問題?

您好:

您曾祖放將房屋借名之行為,雖然不論是口頭約定或有書面契約,在法律上都成立,但因為當事人都已經無法證明,所以只能告提出書面證據,當初是否有簽定訂立無償借用契約,或是您必須提出房屋權狀、房屋稅地價稅繳款書及長期居住該房地等事實,證明你們才是房屋的實際使用人、管理人,而對方只是借名登記人頭。並向法院聲請終止契約,只要您提出的證據能說服法官相信您才是實際屋主,判決同意終止借名登記契約,您就可以將所有權移轉登記。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士銘 104-10-15 11:12

家父於3年前過戶5分農地給大哥,但大哥近期生意失敗,農地法拍(不點交),但土地上面有父親所建雞舍(有向農委會登記),目前租給朋友在養雞(無制式契約),已經養了5年了,法拍後買主無任何訊息要處理雞舍,但近日夥同警察至農地要求不能再養雞,請問律師,新地主是否有此權力在不處理雞舍補償前強制要求家父不准再租給朋友養雞嗎?我們該如何接續處理?

另外再請問,我的地正好在這土地出入的道路上(既成道路土地所有權歸屬於我),我是否可以把路回復成農地,讓新地主不能進出,這樣有違法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現任地主將來可能會主張拆屋還地,所以您們應先確認原本土地與地上建物是否存在法律關係,至於通行的部分,對方可以主張袋地通行權,但您們可以向對方主張償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農舍部分,要視你們之前本來所存之法律關係為何而定,若為租賃,才會有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就道路部分,若已成既成道路,則您不一定可以回復為農地使用,要看該道路使用情形及時間而定。

家嘉 104-10-12 20:35

您好,我說明一下背景,當初軍方淹水牆破了一個洞,水倒灌到我們社區地下室,導致車子全毀,一審時,律師從頭到尾也沒告知,車子會有"所有權人"的問題,我們一戶都有兩台車,一台老公名字,一台老婆名字,結果提告時,都只有用老公的名字去提告,一審判決下來,老婆的車因為非原告者名字,所以不賠,因為一審結案已經超過二年的追訴期了,也不能再補老婆的名字去提告,想請問有沒有什麼樣的法條或案例可以翻盤?必竟損害是事實,只因為我們的律師疏失導致我們的損失,好像不合理。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已逾二年,要再請求確實會有困難,且因為軍方並無不當得利之情事,所以也無民法197條十年時效之適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彥仔 104-10-12 20:23

我想請問因為我在8591上賣掉一支帳號 但是由於配合買家 使用分期款制

買家付完頭期款後  原本定(10/5)付第二期款  但他違時 我只能透過LINE連絡 在10/4號通知他隔日繳費  他未讀 每天通知一次  但在10/6號以超過時間  我就以改帳號密碼以示提醒  並也在LINE上通知他這件事情  他也未讀  直到10/12日他卻以家裡因素為由要求我退款  並在10/12日說他未讀是因為他在10/4號手機不見  擁有12位朋友為證   但是我拒絕退款  因為我在8591單子上有以文字方式表示(買方若期款當中取消,須無條件歸還帳號所有權,不得要求退款)為由跟他說明  但他卻說他當時購買時並不知情  並說這樣是妨礙電腦使用罪 打算報案 請問我該怎麼做

小棄 104-10-10 21:34

你好,94年因前姐夫她爸房地過戶我名下,原因是她爸有幫人做保怕避免法拍所以請我幫忙,事實卻過戶後希望我能用過戶房地銀行貸款,說了一堆好聽,保證的話,當下便答應,如何過戶,如何貸款,我印象去銀行一次簽名文件完錢已在帳戶裡,兩個月前前後後跟前姐夫拿了貸款的錢不到三萬而後又希望我二胎也因上北部工做沒有答應,直到去年103,12月因逾期繳款我被註名聯徵,我是到今年5月我申請信貸未過才知道我金榜提名,開始前姐夫就經常用下三濫手段來鬧叫我過戶債權轉給她,因無她父親的證明她有所有權,鬧到7月未得到善意回應我便拿他房地向民間借還銀行,她便叫代書寫協議書雙方同意,直到現在,要賣不賣,都在假日叫我簽授權書讓她自己找買家,協議書內所有內容他全違反,還驗傷,,到現在還想要房地要,錢也有,但別人的名,

你好:

你與姊夫的父親間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且你也同意以你的名義向銀行貸款銀行與你之間有借貸關係存在,若姊夫或姊夫的父親未按時,你應該依借名關係向姊夫主張權利,或要求終止借名關係。 你擅自以房地向民間借款,已違背借名登記關係,且恐有刑法背信罪之情形。 傷害部分可以提出傷害告訴。 建議你妥善處理,以免權益受損。
小棄 104-10-10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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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與姊夫的父親間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且你也同意以你的名義 ... (恕刪)

當初有買賣契約所有權狀再我這,後來才知她們原就跟原銀行抵押,民間借貸她們也知道,所以才請代書寫協譯書,我不可私自借貸,典當等等,等她們拿50萬讓我還民間,配合買賣簽名,但每次都到當天她又變卦,叫我寫授權書讓她自行辦裡,我怕用我的名在去借更多

sasaku 104-10-10 00:01

律師您好

最近因為屢屢遭管委會開單,因此上網詢問

背景敘述: 我們社區為一未滿兩年的社區大樓,管委會成立當然未滿2年,去年初,管委會提出一條規約為「每個車位限停一車輛,不得超過1輛,若違規超過3次則拍照,並公告違規車位及住戶編號」,也有經過住戶大會投票通過(但大部分的住戶都沒有出席,委託代理人幾乎是同樣幾位,所以有人投票拿了10幾張投票單)
因為我家有2輛機車及一輛汽車,當初在購屋時,有購買停車位並贈送一個機車格,但因車位不敷使用,因此將一輛機車汽車一併停放汽車格中(當時想,車位為我們自己所有,應該有自己使用的權利,且未超出車格)。  但,規約頒布後,卻屢屢遭管委會違規單,並拍照公告我們的住戶編號。

有上網看過許多條例及案例,有個網站載明表示  "「專有部份: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份,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且之前有個台北羅婦的判決案例,都有說明大樓住戶停車所有權,只要在「不阻礙交通路線、妨礙他人安全及不堆積雜物」的前提,應該都有自由使用的權利。

問題:

1.這樣我們算是違法嗎?  而管委會公布我們的住戶編號,是否影響我們權益?2.該法是否違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我們可以怎麼做?

你好:

首先要看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有無特別規定,若已經規定,除非爭執規約或決議得撤銷或無效,否則住戶就要受限制。 停車位禁止一位兩停實務上相當常見,主要考量車輛出車時須要迴轉空間,一位兩停容易產生迴轉不易影響其他人之情形,管委會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授權管理,並無任何問題。 公布住戶編號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尚不會有違法的情形。 除非決議內容無效獲得撤銷,否則不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sasaku 104-10-10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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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首先要看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有無特別規定,若已經規定, ... (恕刪)

律師您好,感謝您的回覆!

但我們的車位是在社區的最底層的最後一個位置!  沒有影響其他車輛的問題!

倘若保全將違規單用膠帶貼在我們車的擋風玻璃,可以算是毀損嗎?(有殘膠,很難處理~)  我想,大家都不喜歡這樣吧! (以前的保全都是夾在雨刷上面~)

你好:

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之規定是針對全體住戶,除非有無效獲得撤銷之情形,否則管委會就會執行。 保全只是依照管委會指示辦理,應該沒有毀損之故意,要構成毀損罪會有困難。
洛陵 104-10-07 01:13

    母親在15年前在土銀使用房屋抵押借款50萬元,並且在還款期間,又在同一間銀行使用現金卡借款30萬元(單純信用借款,無使用物件抵押),後來因為經營失敗,導致只還了房屋抵押借款的那50萬元後,現金卡30萬元的部分一直都只繳最低應繳,可是房地所有權在還款完50萬元後,已經賣給親戚並且過戶完成,現在想問說,母親想要回那張房地產設定抵押權狀,但是銀行的回答卻是因為現金卡尚未全部還款,一直把那張扣著,中間因為現金卡有幾次沒錢繳款,銀行寄來信函說要把房子法拍,可是50萬元房屋抵押已經還款完成,而且房子也已經不是在我母親名下。
1.這樣銀行法拍房屋算成立嗎?
2.現金卡借款可以扣押權狀是合理的?
3.親戚買賣房子會有影響嗎?
4.有什麼方法從銀行房地產設定抵押權狀拿回來嗎,如何處理?

一、還是要先確認抵押權內容是什麼,抵押有二種,一種是最高限額抵押,一種是普通抵押。

二、如果是最高限額抵押,有可能現金卡債務也是抵押擔保的一部分。這樣銀行塗銷抵押還算是合法…

三、動產設抵押後就算過戶給別人,這個抵押權還是會一直存在於動產上,除非銀行同意塗銷抵押權,或是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已經還掉了…

四、先去地政機關查一下這個動產登記狀況是那一種抵押權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Mina 104-10-05 19:18

我們家是位於舊有社區內全新獨立的建照的房子, 社區管委會原以為只要在其社區範圍內的建物都自動屬於管委會管轄, 因此蓋房子前要我們繳交建築施工保證金$120000, 其後房子蓋好後該管委會陸續向我們要了$530000的管理費。

爾後經主管機關要求該管委會交付新加入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 才驚覺我們仍未簽署任何同意書要加入該社區管委會, 經協議後我們雖不同意加入管委會, 但是同意繳交每月$3000的管理費用(原管理費每月15200), 並要求該管委會儘速退回保證金與多繳交的管理費, 兩筆款項共計$483000。

未料協商經過8個多月後, 管委會不旦未退回當初的保證金與多繳交的管理費, 竟然發出存證信函要我們補繳這段期間未繳的費用(15200x12個月), 否則將發出請求支付, 請問法律上我們未簽署任何加入同意書的話, 我們是否有足夠的立場與權利要求該管委會退回多收的費用?  謝謝解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5 19: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關鍵應該是依法是否應該加入該社區,倘若無須,則無需繳交相關費用,並且可以要求退還,倘若管委會拒絕,可以提告管委會

2、反之,則我方之前繳交的無法取回,且還是必須持續繳交。

3、建議可以直接詢問縣市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認定。

一、要先研究你們之間的協議。如果你們的協議是有證據的,例如人證或是物證,那麼原則上是要依協議走的。

二、如果沒有任何書面的話,那麼當初的協議應該是個陷阱,讓你每個月繳三千元,然後說你同意加入管委會

三、這邊有證據可以證明要儘量的證明;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而當初真的有協議的話可以考慮去台中做民間測謊。

四、測謊的費用基本上是一萬八千元,但是對方要請求的費用一個月就一萬多了,所以這個方法可以考慮一下。

五、第二個當然是你有沒有強制要加入的義務,只是我在想如果法律上要求你要強制加入,那幹嘛要你的同意書。所以我想主管機關的立場應該是認為你可以選擇吧…既然可以選擇加入也可以選擇不加入。這個你要想清楚。一個月一萬多的管理費是高了點…

六、可以就近找個律師查一些判決給你參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小廖 104-10-05 17:58

我前幾天去7-11換蛋黃哥的密封保鮮盒,因為拆開來不是自己所想要的款式,想把商品賣掉,但是它商品有寫: 三麗鷗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授權,贈品不得轉售,所以我不敢賣!怕被三麗鷗的公司告,但是上網查有的人說可以轉售,有些人說不行,我的想法是

1.我已經取得這個東西的所有權,為何不能轉售?

2. 網路拍賣交易平台看到一堆人在賣,難道都不會被三麗鷗公司告?

3. 請問如果轉售是違反哪一項法律呢? 可以請律師解答嗎?

你好:

贈品不得轉售,可以解釋為負負擔之贈與,若你不履行負擔,贈與人可以依民法第412條規定撤銷贈與,你轉售他人他人善意取得後,贈與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公司對此種小額物品通常不會花時間費用提告,標記贈品不得轉售主要是稅捐方面的考量,並不是真的要禁止轉售。 如果是商標權或著作權的問題,還要考慮權利耗盡的問題,要主張侵害商標權或著作權會有困難。

一、我明白你的擔心。 

二、你是不是擔心商標法的問題呢,網路上的確是有人在討論這一塊,尤其在台灣有人靠著抓違反商標法來提告並賺錢。

三、會有人說賣了會被告,有人說賣了不會被告。假設賣了不成立犯罪是事實,但是賣了不表示你不會被告,只是被告之後成不成立犯罪而已。如果有人堅持提告,請問你要不要出庭?要不要找律師

四、當然法律上會不會被告跟實際上他們考量商機要不要提告是兩件事。

五、最安全的當然是不要賣。

六、我剛剛以  贈品&不得轉售   當條件查了一下判決,沒有看到有罪的判決,還可以再查查看其他檢索條件。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10-06 10:45

您好:

可能觸及的是專利商標法上未經他人同意即利用該專利商標販賣營利之問題,但如同前述兩位律師所述,多半此行為屬小額且非營利目的之販售,不管是民事刑事,我想企業應當不至於花多餘的心力去提告並舉證您對該產品之專利商標侵害
我想該產品註明的用意係在避免有人收集大量產品後,以此兜售營利賺取利潤,故單純將一個產品轉讓出售應當是不會有法律責任,只是建議不要太過高調,以免企業產生疑慮。
當然,告不告成是一回事,企業會不會真的提告,這就比較不敢保證,故若如果保險起見,您也不希望應訴之煩的話,以贈與方式給親朋好友就絕對不會有問題。

104-10-04 13:23
社區為透天住宅,區權大會時多數決議通過全區住戶ㄧ樓增建遮雨棚,因為顧及整體美觀,所以要求所有住戶門口都要搭建,問題是區大決議可以強迫不想搭建的住戶拿錢出來搭建嗎?雖增建因區大而合法,但怎能因此反讓從未想過增建的人遭罪?有無相關法律可以反制以保障房屋所有權人不搭建的權利? 另,如果社區通過以公費全部負擔搭建,房屋所有權人是否就ㄧ定得配合?還是仍受相關法律保障有不搭建的權利? 謝謝您的回覆

你好:

遮雨棚屬於雜項工作物須要申請雜項執照才可以增建,若你所在縣市建管機關禁制設置遮雨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增建的決議會因為違法相關法令而無效。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有其他無效之情形,要依照決議是否完反公序良俗、比例原則判斷。
鄭先生 104-10-02 20:26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

第1:本人突然於104年9/21號被公司告知資遣.

並承諾將於9/30號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及後續將給予遣散費等.

也與我約定於9/30號最後一日進行交接事宜.

本人於9/30號當天工作完畢後公司以忙碌推託.拒絕與我交接

非自願離職證明也於下班時突然告知無法給予

後續我將收到老闆的訊息 持續批判我工作效率以及工作態度等挑釁言語

以及要求我於10/5號必須回公司進行交接以及簽屬著作權所有權聲明 才給我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否則法院見.  

試問我已不屬於公司勞工 有無義務回去簽屬任何文件以及交接義務

2.本人於任職期間 為公司代墊貨款 離職當天詢問何時可以將代墊貨款退還

公司回應另行通知. 請問有什麼管道可以請公司將貨款歸還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2 22:40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應該回去做適當的交接並且蒐證,倘若公司事後又拒絕,則無須再配合。 2、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要求短給薪資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104-09-30 19:07

地主已經30多年沒有出現也沒有繼承

屋主是我爸,有地上權狀跟房屋所有權已經30年了

現在土地要拍賣,會有甚麼問題嘛??

我有優先購買權嘛??

不買的話房子會被拆嘛??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30 19: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要有租賃權、地上權等權益才有優先承買權

2、否則地主可以要求拆屋還地

一、土地法104條地上權人對基地之優先承買權需於地上權存續期間才行。

二、地上權是有登記的去地政調謄本即可確定。

三、拍賣有時間性要主張優先承買要抓對時機。

四、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占有土地沒有合法權源,則拍賣後的土地所有權人是可以主張拆屋還地,建議您們可以參與拍賣,買回土地才能避免將來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Hide 104-09-24 17:01
朋友在102年間與我借款300萬元,願意用她的房屋做為設定抵押,也有簽本票給我,之後錢沒還,我去法院申請執行查封拍賣動產裁定獲准了,我到執行處申請查封,才知道房子所有權人已經轉讓給她先生了。她先生還去申請停止執行查封。 我問她怎麼會這樣呢?她說她跟她先生已經離婚了,她先生還去跟法院申請房子是用借名登記在她名下,法院判決必須要將房屋轉移給他先生。 我在借款給她的時候根本不知道她跟她先生有房屋上的糾紛,我借了她錢沒想到沒多久就判決房子是借名登記,要轉移,真的很傻眼。 上個月莫名其妙收到法院傳票說我偽造文書設定要告我,也收到了她先生提出的第三人異議之訴法院傳票。我真的很無言,錢拿不回來還要被告?請問我應該要如何處理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4 17: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有相當事證證明借貸事實,並釐清房屋的產權才能釐清我方的債權要如何實現。

2、至於偽造文書的部份則就您所述的狀況無法判斷。

3、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就前開案件進行答辯。

 

 

您好:

你應該是以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若另有抵押權設定,可以抵押物拍賣裁定為執行名義,則無此問題,而偽造文書部分因涉及刑事,建議委請律師處理。

marklin 104-09-25 14:07

我建議對你朋友提出詐欺之告訴.感覺你朋友故意要騙你的.

小高 104-09-23 21:51

請問律師:近日家裡被鄰居起火延燒過來,消防隊的火災鑑識報告是鄰居的(廚房電器設備)因為對方房子是無所有權房屋,他們有設戶籍在房子裡也有實際居住,請問我們可以向對方的戶長求償嗎?

煩請律師解答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乃可以向實際居住之人來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4 14: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火災報告為對方有過失,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高 104-09-24 21:15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火災報告為對方有過失,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 (恕刪)

 再請問律師目前知道對方戶長有將其他的房子過戶給兒子,因為兒子戶籍設在房子且也有實際居住,是否可以向對方兒子提出求償呢??

煩請解答 謝謝

小高 104-09-24 21:18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乃 ... (恕刪)

 

 再請問律師目前知道對方戶長有將其他的房子過戶給兒子,因為兒子戶籍設在房子且也有實際居住,是否可以向對方兒子提出求償呢??

煩請解答 謝謝

無名 104-09-22 07:18
幾年前父親因自己信用破產所以把房子寫在自己兒子身上! 房子貸款幾乎也是兒子負責,只是轉帳的部分不是用兒子的帳號!是用弟弟的 父親除了主張自己是房產的所有權人提出告訴,請問還有什麼辦法能讓他變更房產持有人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2 22: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可主張借名登記,但需要相當之證據,否則不容易成立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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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wn 104-09-21 19:51

律師您好:

我在今年五月時被保智大隊來信告知,我在網站上銷售的商品,在紋路上有侵權,已至警局做過筆錄,我表示並不知該紋路有侵權,已經立即停止銷售,並將剩餘庫存丟棄,有詢員承辦員警原告是誰,員警表示沒有原告,是有人檢舉

在9月收到法院傳票,前往出庭,只有被告我單方出庭,原告並沒有出庭,當場有詢問檢察官商標所有權人是否有提起告訴,檢察官表示沒有,檢察官表示此為輕罪,可以給予緩起訴,但要上三小時法治課程,而最後檢察官表示希望我能儘量與商標所有權人達成和解

我的問題是:

一、所有權人並沒有到庭,也沒有提訴告訴,請問我有主動提起和解的必要嗎?

二、我有沒有主動提起和解檢察官如何知道?若沒有提起和解,我的緩起訴會被取消嗎?

再麻煩您協助解答,感謝!

一、通常和解了之後就寫個狀紙把和解書影本寄給檢察官

二、檢察官如果是說「我會考慮給你緩起訴」,那也就是說他還沒有決定;如果他是說「我會給你緩起訴」,那就表示他會給你緩起訴

三、通常如果是自己去開庭的當事人我會請他開完庭馬上做筆記,這樣才會知道檢察官開庭的時候是怎麼說的。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玲玲 104-09-20 22:24

晚安~謝謝你很快速回覆

已從地政調出所有權

 上面記載的日期是協商約定9月之前設定辦理,這算不是脫產??

他媽媽8月初又設定抵押導致學障兒子變成第3順位這算不算侵權?

所有權狀明白記載日期不算證物嗎?

這算不算是刑事~詐欺&偽照文書罪& 佔權利

我不想再協商因為這次協商我律師..法官書記官都說低收很可憐(他十幾年都沒工作還沒餓死表示實力很雄厚.…)

不准我提先付一半現金和剩下的分期付款

誘導我簽下這不平等條約

之後律師又拖將近一個月時間才給我正本調庭筆錄..

並告訴我9月若前夫沒辦理才可以辦理設定抵押,

現在已經離婚..他卻半毛不需還我代墊兒子的十幾年來的扶養..

因為他和他媽已經把設定抵押最高額度且分30年還清

那輪得到我學障的兒子

法律都在保護壞人的權利欺侮弱勢的單親媽媽和需要幫忙的學障孩童嗎?

請問

如何才能取消他低收資格現在他還接收納稅人的補助合理嗎?

民事提告~除了~詐害債權~還有別的法條嗎?

 

再次謝謝您的解說!

香菇 104-09-20 12:28

您好 各位大家好

我想請問一個問題....故事有點長 感謝不嫌麻煩的看完..

家中雙親因為母親出軌外遇,而家庭破裂..現在有家產分配之問題

事情經過如下:

在今天年初,老爹發現了娘的手機有封過分曖昧的簡訊..

那詢問之下,娘卻二話不說 直接刪除  包含通聯記錄...等所有相關紀錄

那沒多久,就離家出走..連帶的將夫妻經商的盈餘款也全數帶走..(因為盈餘款皆放在母親存摺裡)!

母親離家約1個星期後,我偕同父親至轄區派出所辦理失蹤人口登記!!

後來父親在尋人無度的情況下,求神拜佛..神明指示只要跟著某人(小王嫌疑人,以下稱嫌疑人)就可以找到了..

在有一次有所感的情況下,跟隨嫌疑人 然而嫌疑人進入便利商店買東西時,父親友人跟著進去看嫌疑人購買什麼..之後跟著 直到嫌疑人進入一棟學生公寓裏頭..

由於公寓有門禁 需要感應卡、或由宿舍打開才能進入,因此聯繫房東..

但由於租賃簽約人非母親,而是母親的大姊..因此在無法與房東達成共識的情況下..房東跑來宿舍門口..當時的父親已經有請警方偕同了...

可是進入房間後, 雖然沒有看到嫌疑人,但是嫌疑人所購買的咖啡..等飲品以及超商袋子皆在裏頭..但唯獨不見其人..!!!

那父親跟母親說,你好歹也回家吧~一個家沒有了女主人是能怎辦?

至少你的小孩目前事業正起步,你也無須將所有現金給帶走吧..

最後母親跟警方說:這個人想到拿走我所屬的存摺與印章 這樣可以嗎?

警方說不..那父親也做罷了...

最後抓姦無果的情況下,再加上警方的勸導,我們也準備要走了...

至時,母親的大姊(以下稱大姨)與侄子急忙趕到,打開車門第一件事情,
劈頭就對父親說:『 你XXX活到五十多歲,就是懶叫不行,你老婆才會跟XXX跑』 

當下的我聽到這句話,那種氣憤感讓我往前一步想要理論!母親的姪子(以下稱表哥)以為我要攻擊他媽媽時也往前了一步,結果我以為他要攻擊我,就伸手捏著表哥的脖子!

然後大姨以為我要攻擊他兒子.. 在雙方拉扯的時候,父親與父親的友人一直拉著我,不要動手不要動手 最後我被表哥從頭部重擊一拳,眼鏡飛掉、夾腳拖壞掉 我起來想要反擊時,一腳踢過去卻沒踢到跌倒!爸爸以為我被表哥攻擊就過來掩護我!在掩護我的同時,被大姨拿著包包一直猛甩! 我就過去幫父親,結果不慎打到大姨的頭部,我的脖子被他的指甲抓了幾道很深的傷口,左手腕也是一個傷口!

最後在一陣混亂之中,我的腳有踹到軟軟的東西,我想那應該是大姨的肚子!後來林秀慧從樓上下來,見我要反擊時就跑過來阻擋著我說你不是很厲害,就打我呀!我很冷淡地跟她說『你是我媽 我不可以打你,請你閃開!謝謝』!

最後大姨母子就一直叫囂著說:『我一定會去提告的 你給我等著!不就很厲害,垃圾小孩』 我則回答:『要告就去,看法官是挺我們還是你們~破壞人家家庭還那麼理直氣壯,是不知道都勸和不勸離嗎?」

事情到了現在已經過了一個多月,最後連外婆過世..我們也無法參予

因為依照風俗,外婆過世,必須由舅舅或者娘家那方的人前來報喪

我們才可以前往奔喪..但卻沒有任何一人來告知..因此我們沒有參予到外婆的喪禮!!!

那母親竟然偕同大姨其表哥至附近派出所報案,表示我、父親、父親友人

圍毆其母子..作證者竟然是母親..

那在六月底我們出庭了偵查庭,庭上問我們願意和解嗎? 我們也回答願意..

直到前幾天我們收到法院的第二張傳票 開庭日期在中秋節前兩天..

又在隔天收到了一張家事訴狀書 裏頭主旨是母親訴請離婚,但裏頭說
我父親有語言暴力、精神暴力、長期施暴..等等、而且也要求父親名下的一棟房子必須分其一半..

可是 我們從小到大,看到的是父親極盡一切的愛著母親 雖然他有著海邊人的粗曠與大男人,可是就算兩方有所爭吵,也不會動手打母親,因為我很常聽到他再說:『男孩子力氣比較大,不可以在生氣下打女孩子,免得造成永久性傷害或者不可挽回的過錯!!』

而且家裡財政大權掌握在母親手上,母親買任何東西,父親從不過問、干涉

這是我們三個小孩從小到大所見所聞..

結果在狀書中,卻極盡一切的汙衊、造謠..與實情極度不符合

也在訴狀說,父親不願意去參加其岳母的喪禮 實為不孝等等..可是這卻不是事實阿~

可是母親名下卻有車子、貨車、保單、以及存摺現金60萬與之後外婆過世的50萬壽險、漁會直屬血親身故保險金6~9萬元!!

我請問一下,

倘若父親將房子過戶在我們小孩名下 那母親還能拿到房子嗎?

那我們能取回家中車子的所有權嗎?

由於母親那方積極的找律師,打訴訟 讓我們很不堪其擾

畢竟 我們還是要工作 要生存 家裡沒有多餘的現金可以專心地打官司..

想請問 如何爭得一線生機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您與大姨等人吵架部分,建議您亦可傷害告訴,可增加日後談判籌碼。

2、離婚是否有理由,尚須視對方所主張是否為真實,不過對方對於其所主張事實須負舉證

      責任,您亦可提反證推翻。

3、對方主張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須以夫妻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增加之財產來判斷,婚

      前之財產均不列入分配範圍,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可向他方請求差額之一半,您是否可

      保有房子,應看是否符合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4、其實當初您母親離家時,您父親就應提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之訴訟,對日後離婚訴訟會較

      有利。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無名 104-09-19 08:06
律師先生.小姐 您好~ 我這邊有些關於房產糾紛的問題想請求你們的幫助! 是這樣的,前幾年家人購買新房,但卻因為家人的信用破產導致於把房子名下寫在自己兒子身上,而後續這房貸也由這兒子負責,但付房貸而使用的郵局帳號不是這兒子的,是他弟弟的帳號!多年後因家庭因素導致於需賣掉房子.... 我想請問的是 房子所有權都是在這兒子身上!但他卻因為這工作沒法出示薪資證明... 告上法院的話有可能變更房子持有人嗎!?

您好:

依我國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我國原則上以登記名義人為所有權人, 您借用兒子「人頭」來登記的房產,便是房產的所有權人。 若欲取回所有權,就必須先通知名義所有權人終止委任關係,並協同辦理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若對方不願意,就必須由實際所有權人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有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存在,包括其他家人作為人證,或是資金來源或當初借名時簽訂的契約或協議等證明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存在之後,再終止借名登記法律關係,然後再向地方法院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請他返還動產。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9 15: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主張借名登記,但需要相關之證據,或主張請求返還貸款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frenzy 104-09-18 11:07

你好

最近哥哥接到家裡長輩說要繼承祖先的土地要開會

目前謄本上所有權人是日據時代祖先(似乎也在日據時期就過世了)

但是覺得很奇怪的是:

之前我跟哥哥要繼承爺爺的土地

但是因為爺爺是民國68年過世

我跟哥哥分別出生於73年、74年

因此沒有繼承權(爸爸那一輩都已經拋棄繼承)

為什麼對於日據時代的祖先我們就有繼承權?

請問是差在哪裡呢?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cloudy 104-09-15 13:22

我買一間中古屋位居頂樓.一年後發現屋頂漏水.

1.買賣時仲介說已有告知6個月內發現有房屋漏水可給予賠償.但事隔一年後發現 是否已無效?

2.請管理委員協助處理漏水一事.告知由管理委員大會決議頂樓漏水.需住戶與管委會各出一半費用.但就我所知法律有規定頂樓為所有住戶所有權.應該由全體住戶出錢.我該如何處理此問題?或是我本應該遵守委員會決議一人出一半?

3.主委只請一家廠商估價(此廠商已在我隔壁頂樓在今年有施工過).我個人也請三家廠商估價.並也請這三家廠商評估我隔壁(主委找的廠商)的施工品質.結果三家對於此家施工品質皆以負評並現場勘查看到有些剝落等情況.故讓我深覺施工品質要再三評估.並於開會時我提出此問題.並也提出我找的廠商報價.有一家我覺得施工品較優.且保估五年.其他主委只提議要以品質為優先考量.並無決議依定要哪家廠商施工.但主委提議-因為當初各家頂樓各自處理.所以施工品質不一.且全體會議決議由管委找廠商發包.以統一頂樓施工品質一致性為由.且他認為每家廠商施工方式都差不多.很難說我找的就比較優.他並說明會再跟他那家廠商要求保估五年.

經過一星期(8月中)電話確認他跟那家廠商決議可以保固五年.但施工方式還是以他方式為主.與我本意相違與我找的廠商施工方式有異(PU材質).結果與他無共識.目前停工.主委說他無法決議此事.要等全體委員大會時再決議.這可得等到11月份.要等到3個月後.故我為求盡快圓滿處理此事.我跟管理公司主任請他幫忙協調.但他表示叫我還是由主委決議不要去承擔此責任.但他找的廠商施工品質真的很糟糕.讓我無法放心.所以最後我決議願意全額付款處理.由我決定我自己找的廠商施工.並轉告主委.他回覆需要開會決議且要簽切結書.表明施工時不可影響其他建築物等問題.此會議他決議10月要召開.從七月請廠商估價至今又要等到10月開會已等3個月之久.此事已讓我們深受其害.卻無法盡快解決.此段時間的損失他們並無法感同身受.若我要自付處理此事.請問簽切結書是否我要一定要一他們所提承擔所有施工後果.有什麼我可以自我保護的方式?再者主委一定要由他選的廠商施工.我可有權推翻此決議.或有何規章可遵行.他所說的以施工一致性為由可以以此為理由嗎?我就該尊手主委決議而我沒有任何決定權嗎?

再者若他主委都無法決議此事只能等全體大會開會決議.主委以當任多年.住戶已對他信任有佳.我以寡敵眾誰又能認同我一位新住戶的說詞.

目前我只能等主委決議開會時間.來決議此緊急事情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5 18: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的,除非漏水的狀況無法被察覺,否則瑕疵擔保責任時效而消滅。

2、倘若是共用壁的修繕,應該由全體住戶負擔,此部分亦非管委會的權限。

3、有關於修繕的方式, 必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除非有授權給管委會。倘若真的決議通過,則除非有違法之情勢,否則就必須遵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結果,所以您應該盡量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中爭取其他住戶之認同。

4、倘若漏水情況嚴重,無法等到區分所有權人決議通過,則可以先行施作,不過屆時費用的部份可能會有爭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J 104-09-15 09:15

您好:

父母尚未離婚,不過父親從10幾年前開始耍無賴不幫忙負擔家計,自己賺錢不夠用還會伸手跟母親要錢。

現在有一間房子所有權登記為母親持有,父親要不到錢時就常常威脅說房子他也有份,不要逼他不然他要要求房子產權分配

請問律師父親有這個權力嗎?若有,有沒有方式可以克制這種無賴?

謝謝

你好:

民法第1017條第1項前段:「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民法第1018條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民法第1023條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現行民法的法定財產制,夫妻間的財產各自所有,債務也是各自清償,除非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否則你父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沒有辦法向母親請求。 婚姻關係解消後(離婚死亡),婚後財產少的人,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向多的人請求分配差額的一半,但可以依同條第2項規定調整或免除。」

一、每個問題都有它的根在。父親不工作的根在那裡要想辦法找出來…

二、最近我看楚漢帝國,劉邦的話好多人願意為他而死,為什麼呢?他也不過就是講講話而已。我在想如果光是會講話就有人要為他而死,讓人去工作又有什麼難的呢?項羽就不一樣了,韓信原來是楚營的人;陳平原來也是楚營的人,全都跑去找劉邦了。還有幾幕是漢將寧願受烹也不願意降項羽。你父親不工作的根我其實並不知道,你可以去了解一下他。

三、不離婚的話除非辦分別財產制,不然是不會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就算是合意辦分別財產制,或是以訴訟的方式訴請改用分別財產制,後續你媽還是可以主張你爸奢侈浪費對婚後財產的增加無貢獻,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數額。如果你爸十年前開始不工作,那表示他也工作過…所以要完全免除空間比較小。

四、你父親如果找了個律師討論才會知道這些,問題是你父親有錢可以找律師談嗎?

五、人是需要鼓勵的,而我們台灣的社會並不鼓勵人。比較常見的希望別人工作的方式是罵他、羞辱他、指摘他、看不起他。律師有看過因為被羞辱指責而殺人的,沒看過因為鼓勵人而被殺的。有一天我看了卡內基的書,寫到要談對方有興趣的事情,於是我做了兩個實驗,第一個是在路上跟一個老先生談論他的臘腸狗,說他養得很好,講完老先生欲罷不能,差點跟我回家,然後他老婆就說,老耶呀,不是這邊啦…所以這個是真的有用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如果您父母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之種類,則無論是91年以前之聯合財產制,或修法後之法定財產制,原則上如果現在婚姻關係未解消,動產是看登記名義,換言之,房子是您母親一人單獨所有。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夫妻離婚、一方死亡或者夫妻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換言之,如果法定財產制關係未消滅前,是沒有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 退而言之,就算您父親是財產較少之一方,但法院仍可斟酌個案情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031號民事判決:夫妻之一方如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於財產之累積或增加並無貢獻或協力,欠缺參與分配剩餘財產之正當基礎時,自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於此情形,若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始得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以期公允。】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您好:

只有當您父母離婚時,才有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會由財產多的一方給付予財產少的一方,但可以對方對財產之增加無協力,主張要調解或免除分配金額。

dison 104-09-14 21:15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書記官於判決書之教示欄誤植「本件不得上訴」,教示錯誤,對造卻持判決書正本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所有權移轉後,請問實務上如何向法院要求補救? 可以要法院發文至地政事務所更正嗎?

Anne 104-09-14 18:31

請問社區管委會是否不能以管委會名義對區分所有權提告刑事訴訟案.但可以提民事案.請問對嗎?請求回應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故管委員可針對民事訴訟來當原被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光明 104-09-14 17:49

本人於102年訴訟房屋所有權人,現已判決勝訴.請問租金要向房客追討,還是向前屋主追討,因為訴訟期間租金都是房客交給前屋主,要以甚麼理由去申請討回,謝謝!!

光明 104-09-14 17:42

本人於102年訴訟房屋所有權人,現已判決勝訴.請問租金要向房客追討,還是向前屋主追討,因為訴訟期間租金都是房客交給前屋主,要以甚麼理由去申請討回,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向前屋主依不當得利來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小姐 104-09-14 12:28

您好,想問

1. 如等陸配繼承期限 三年過後再辦理所有遺產繼承,在法律上可行否,需要注意哪些 

2. 在廈門有間房,所有權狀是我先生,之前給公公與陸配居住,現公公走了,陸配拒絕還屋,並放話其在廈門有勢力,不要輕舉妄動,請問這是否要打官司, 該如何索回,謝謝!

 1、可行。2、需在大陸打官司。

蘇小姐 104-09-15 09:07
回覆 許志嘉律師 的發言內容:

 1、可行。2、需在大陸打官司。

 你好,大陸 房子所有權狀是我先生名下

      1.陸配 現跟我們沒關係,可以告她侵占民宅 或其他 ,如何驅離 呢

      2.若 我們 前往大陸協調此事,擔心有危險, 請問可以找大陸 及台灣 哪些單位備案呢

  

蘇小姐 104-11-09 09:05

 你好,陸配已向法院申報 ,並收到法院繼承核准函,但其不與我們協商,如此陸配無三年期限是嗎,請問現下該如何處理,謝謝 !

 

 

Lvan 104-09-12 22:48

您好

想請問若大樓所有權人會議有投票過半, 通過陽台加氣密窗或百葉窗 , 這樣就真的沒有違法問題嗎?

雖然公寓大樓條例指住戶可開會表決是否陽台加裝統一樣式窗戶 , 但是這樣沒有違反相關建築法嗎 ? 陽台裝上窗室內面積不就改變了 , 甚至還有逃生問題 ,請問這種情況下 , 跟政府單位檢舉拆除還有效嗎?

謝謝您的回覆~

這問題要看建築所在縣市為何地,因建築法第9條授權各直轄市、縣自行訂定免申請建照範圍,所以並無統一規定(各縣市結論會不一樣),只能先簡單回答你: 一、若為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陽台加窗未申請建物改建執照,一律報拆。尤其臺北市,根本就明文規定,你來申請也不會准,一定拆!
小李 104-09-10 14:10

102/10月因為一場車禍阿公昏迷,當時候家人都很緊張,因為還有一些土地還沒辦理過戶,也還沒立遺囑,但是過了三個月的搶救,阿公恢復清醒,但是意識不清楚變得健忘,有點老人痴呆

在一次放假,阿嬤找我跟小姑及阿公去地政士代書那辦理A土地過戶,(ps:在阿公還沒出車禍之前,每個家人都知道,A土地是阿公說要留給長孫(我)的,但是阿嬤比較偏疼愛小姑,所以帶我們去地政士那辦理A土地過戶一半給我一半給小姑,當時我有愣住,因為這塊A土地是阿公出事前說好要給我的,現在因為阿公意識不清楚下,阿嬤偷偷的帶我們去過戶一半給了小姑,但是由於現場都是我的長輩,我一時之間還沒有提問出來到現在!再有一次單獨只剩我跟我阿公在家,我偷偷問阿公A土地是要給誰,阿公也當下說當然是要給你的,我試探了一下說可是阿嬤過戶一半給小姑姑了捏,阿公當下非常生氣說怎麼會這樣,叫妳阿嬤出來,可是一下子就忘記了(車禍後變得健忘),但是實情是阿公還不知道已經被我阿嬤強迫過戶一半給小姑了,我當下真的很生氣。

聽到朋友說在所有權人意識不清下過戶算是偽造文書,所以我對於這點很想了解,請客位專家能夠替我解決問題。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10 15:32

祖父有意識不清,不能辨別意思表示之效果的,可以聲請法院為監護宣告,設置監護人,該監護人為祖父的法定代理人。選任監護人時,您的祖母也是當然人選之一。若有設置監護人,處分動產,應得法院之許可。

依題意,祖父似乎未到代書的事務所去,則授權代書辦理土地過戶之文件,過戶的原因似乎是贈與(祖父將土地分別贈與你以及你小姑),是否為祖父親自簽名,還是由他人代簽,可以從此方面著手。若有未經祖父同意而代簽情事,可能涉及偽造文書之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0 21: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錄音及病歷證據,具狀至地檢提出偽造文書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0 22: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錄音及病歷證據,具狀至地檢提出偽造文書之告訴。

小棄 104-09-08 07:12

你好,我想問某人已做保拍法頂將他爸名下動產過我名下卻拜託我貸歌抵押。—直請求只好答應。也向我她會的期還款。貸15年。在今年因他遲繳害我註記聯徵。並來跟我有過戶還她們房子,都跟人說,我是人頭,借名,侵佔,。想請交,所有權狀在我這,當初賣買合約。和房屋稅。地價稅還都我們繳最多,我能向他做什麼嗎ˇ謝謝。

Amber 104-09-07 00:20

請問

母親(共有五名子女)有100坪土地想贈予四個子女,並留自己一份=分割成各1/5

母親擔心自己若往生,另一位於近期應該會繼承父親全部財產子女(B),野心過大,會再搶其它四位子女土地,礙於自己還在世,無法請B做拋棄繼承,所以想把土地直接畫分成五份,並各自擁有屬於自己的土地所有權

1.請問可以嗎?

2.若可,請問程序可以找誰辦理?

3.母親的那一份,是否能預立遺囑,給未來對她最孝順的子女

註.土地上的房子所有權狀,稅藉為B持有,這部份會想辦法先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母親生前均可以自由處分財產,另應注意本件土地分割有無法令上之限制,若以遺囑方式為之,則仍會有特留份之問題,建議可以生前即處理完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土地是可以分割贈與

建議你把詳細狀況找律師談清楚

律師幫你統籌分配該找代書.公證人處理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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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繼承法律關係係於被繼承人過世後始會發生,您母親生前本可自由處分其財產,又若以遺囑分配遺產,可能會有侵害特別份問題。

歐爸 104-09-06 18:21
請問我跟老婆於婚前買房子,看房子是我,簽約是我,付頭款是我,相關手續費也是我,保人也是我,她沒付ㄧ毛錢。但當時房子名子買老婆的,貸款也是掛她名下(好像沒有共同所有權)後來隔年我們登記結婚,經過這十幾年來貸款都我繳的,請問:她現在有權不經過我同意就把房子賣掉嗎?賣掉後她如果ㄧ毛錢都不給我怎辦?因為最近我們準備辦離婚中。
沈恆 (沈律師) 104-09-06 18:57

您好!

房子登記在對方名下,原則上就是對方個人財產,對方出賣房子不需您同意。除非您能證明您有房子的實質所有權,但您目前所述的證據恐還不足以證明。 既然貸款的主債務人是對方,您代付的貸款可請對方返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6 20: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動產登記所有權人為您配偶,其可自由處分動產,您僅能向其請求返還代墊之款項。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6 21:18

您好,名義上之所有權人既然是太太,他就可以自由處分其名下之財產,除非您主張,系爭房屋實際上是您的,只是借名登記給太太,可是這樣還是要有相關證據才有辦法佐證。

您好:

您可主張房屋僅係借名登記在配偶名下,起訴主張登記回您名下,亦可主張代墊房貸之返還。

歐爸 104-09-07 00:50

恩。

歐爸 104-09-07 00:54
回覆 周利皇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您可主張房屋僅係借名登記在配偶名下,起訴主張登記回您名下,亦可主張代墊 ... (恕刪)

再請問律師。如果我主張房屋僅係借名登記在配偶名下,要有什麼證明資料? 因為我跟我爸媽都是該屋保人,起訴主張登記回我名下! 如果送法院後.在資料齊全下成功機會大嗎? 從送件法院到判回確定登記回我名下大約要多久時間?

劉備 104-09-06 14:08
目前房子已買13年,當初買時是我連絡仲介房子,也是我跟仲介及賣方簽約,頭款及ㄧ些手續費也是我付的,但當時是買即將結婚的女友名字(隔年就登記結婚成?老婆)貸款也是掛他名下,但這13年來貸款都是我繳的,現在如果老婆要賣房子,要經過我同意嗎?我記得當年好像有買所有權人:共有:,但我忘了! (所有權狀上只有我老婆名字)我是保人能向銀行禁止買賣或要經過我同意才能賣掉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