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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 105-06-26 07:33

最近要買一個台中的店面,

但地主年齡85歲無法自己簽名(感覺有點失智),

若授權他老婆當代理人(在去辦公證),

但印鑑證明申請變更印章,也都是地主本人去辦理的。

這樣跟他買,會有風險嗎?

這樣買賣有效力嗎?

會不會以後其兒子主張無效,要返還土地所有權

你好:

先確定出賣人本人是否惟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前者無行為能力,必須由監護人代為代受意思表示,且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規定,處分動產必須經過法院許可,否則不生效力。後者特定行為(民法第15條之2)必須經輔助人同意。 若未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則要依民法第75條規定,判斷是否係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若是,意思表示無效。 若均無上開情形,出賣人可以授權予他人代為出賣動產,效力會歸屬於本人,若無其他無效或得撤銷之情形,出賣人之子就算爭執,也不會影像法律行為之效力。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可以以公證方式來訂定買賣契約,以避免將來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6 23: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將買賣簽約過程,全程錄音錄影,以利日後訴訟時,可提出證據證明對方當時之意識清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6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將買賣簽約過程,全程錄音錄影,以利日後訴訟時,可提出證據證明對方當時之意識清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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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e 105-06-21 14:46
1.想利用已故障的電腦零件經整理及加工做成飾品後(如鑰匙圈),在拍賣網站上販買是否侵權違法的問題? 2.故障的電腦零件都由電腦零件回收業者合法購買取得. 3.已故障的電腦零件品牌以Intel,AMD.Nvidia三大品牌為主. 4.為何拍賣網站上這麼多電腦零件買賣,都沒聽說侵權違法的問題? 5.這類的買賣有人說物品的所有權人,在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下(比方毒品醫療器材 ....等)通常可以自由買賣自己的所有 物;又有人說請電洽該品牌代理或是經銷商,取得他們的同意認可書讓你方便網拍...百思不得其解?

單純地將電腦零件轉售他人的行為,原本電腦零件上的商標係由商標權人自己使用(或授權使用),轉售該等商品時,依照商標權法商標權人受權力耗盡的拘束,不得向轉售人主張商標權。換言之,單純轉售具有商標的真品時,並不會構成商標權的侵害

但是,如果是將具有商標的商品進行改造成其他類型的商品,此等行為屬於將他人商標使用於自己的「商品」上。例如將電路板改作成為飾品,已經不再是原本的真品(同一商品)轉售,此類行為不受商標權耗盡保護,仍會構成商標權的侵害

簡單回答如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小如 105-06-21 14:32
我和甲分別共有212,213,214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且自民國70幾年我全家人和甲全家人共同住在前述三地號上所蓋的房屋,該房屋未能申請房屋所有權,故無法判定房屋應由何人持有。民國85年時甲將其土地所有權出售給乙,改以甲向乙承租之方式,使甲全家人仍與我們同住。直至今年甲過世,甲的家人不願意繼續承租因而搬離,但乙卻未經過本人同意趁我們出國之際請鎖匠開鎖進屋查看,並請律師律師函給本人,指出「本人占用乙所持有房屋,認定本人持續佔據租賃房屋,要求本人在七日內搬遷」。請問我是否可保留控告乙私闖民宅?回函中是否應指出「本人使用該房屋已有二、三十年,且該房屋並無房屋所有權人,不應妄自推斷自己的權力範圍,要求本人搬遷」,以求自保?
CY 105-06-17 14:43

請問律師,

爺爺有8名子女(4男+4女),生前擁有4塊土地,各自由4名男丁在未過戶狀況下建屋。其中爸爸(么男)欲建地的區域因部分為國有地,故爸媽在跟伯父姑姑們家庭會議後,購入該國有地,並由爸媽於81年申請建物登記後,完成建屋。100年爺爺過世前,大伯及二伯即在爺爺在世時完成各自建地的過戶,但爸爸因故未執行過戶(爸爸有房屋假扣押)。因此爺爺過世後,爸爸在伯父及姑姑們的說服下,將土地由奶奶繼承。奶奶為失智症患者,二伯為照顧者,並未確認是否已申請為監護人。

今年爸爸過世,爸爸的房屋子女繼承,故其既有的出租租金理應亦由子女繼承,但該建物土地還在奶奶名下。

請問:

1.二伯可以要求土地租金嗎? (因房屋出租租金收入)

2.若是奶奶過世,爸爸的地將只有由所有親屬(伯父+姑姑)共用一途? 即使爸爸是自81年建屋開始的使用人?

3.若是奶奶過世,我們不接受共有繼承亦不拋棄繼承下,土地是否會被政府執行法拍? 若是,土地法拍,地上屋所有權人(爸爸子女們)是否有比其他共同繼承人(伯父+姑姑)更高順位的出價權?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7 16:58

您好,

 

1、名義上之登記所有人有收取租金之權利。

 

2、可提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返還登記訴訟,將土地移轉回父親繼承人名下。

 

3、若各繼承人不願配合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會被徵府管收,並徵收管理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當初爺爺無償提供土地子女建築房屋,有無償之使用借貸契約存在,爺爺死亡,建物坐落之土地由奶奶繼承,要判斷奶奶係依照遺產分割協議繼承或是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若係前者,奶奶會繼承爺爺使用借貸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若係後者,則依借名登記關係主張權利即可。現在父親死亡,若係前者,奶奶可以依民法第472條第4款規定終止契約,若奶奶不終止,你們與奶奶之使用借貸契約會繼續存在,嗣後就不得再終止。若係後者,你們可繼承借名登記關係,請求奶奶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將土地繼承父親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二伯並非奶奶之監護人,沒辦法主張權利。 如前述,先判斷是否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若係依遺產分割協議辦理過戶,前者,你們可依借名登記關係主張權利,後者,則依繼承關係,由奶奶之繼承人(包括你們代位繼承),依繼承規定處理。 若係繼承,可訴請分割遺產,就土地部分為妥善之處理,不見得會變價分割,若採用變價分割共有人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第4項之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至於你所述土地被政府執行法拍是何意思,就你所述之資訊並無法判斷。 你們並未承租基地建築房屋,故無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權,且使用借貸,並無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雖然尚有爭議)。
小羅 105-06-17 05:35

您好:本人職業為鎖匠,某次做開鎖服務,到達現場,客戶出示房屋所有權狀與身分證給我核對,說房子是她的他要開鎖進去拍照,但裡面住的是她阿姨,想說經過核對資料無誤後,進行開鎖服務,但事後她阿姨對他姪子(客人)提出侵入民宅告訴,而我也被列為關係人,想知道這情況下鎖匠會有什麼刑責?另外該如何自保?在以後工作中不會再有類似案件?畢竟證件也檢視過,也核對清楚??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17 07: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出示對方給的證明文件自清,或是要求委託人簽立切結書

2、倘若被改列為被告,仍然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辯護,至少撰擬答辯狀,以保障權益。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7 23:0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必須要以「無故」、「入侵」為重要前提,依您所述事實,您接受「外觀上合法」的委託人進行開鎖作業,本身並不至於構成「無故」或「入侵」等要件,應不得論以侵入住居罪。 此部分既涉及刑事責任,也請謹慎以對。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娃娃 105-06-14 13:47

我在社區有購買停車位(停車位所屬共同持分停車空間),常常被其他住戶佔停,管委會為了這問題訂定規約如下,並決議交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二、  汽、機車停放於各人所屬車位,如無停車證擅入停放或佔據他人車位,管理中心應予提醒住戶遵守規定。

(一)  初次違反者,管理中心將出面勸導,並將其行徑公告週知,惟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  屢勸不聽者,將罰款新台幣1,200元整,以示懲戒。

(三)  如上述兩項未能達到制止,將告知車位所有人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我想詢問

1.管委會是否可以鎖車?     2.如管委會出面無效,我是否可蒐證,告對方侵占[刑法335條]或侵權[民法184條侵權行為](這兩項是我上網爬文看到的)?

3.管委會是否可以將侵占[刑法335條]或侵權[民法184條侵權行為]附帶之列入規約內?  例如:

二、  汽、機車停放於各人所屬車位,如無停車證擅入停放或佔據他人車位,管理中心應予提醒住戶遵守規定。

(一)  初次違反者,管理中心將出面勸導,並將其行徑公告週知,惟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  屢勸不聽者,將罰款新台幣1,200元整,以示懲戒。

(三)  如上述兩項未能達到制止,將告知車位所有人可依侵占[刑法335條]及侵權[民法184條侵權行為],提起法律訴訟


你好:

管委會並無公權力,不得鎖車,否則恐會涉犯強制罪之刑事責任。關於罰款部分也是要透果公寓大廈主管機關開罰。 對方並未持有你的物品,無法提告侵占罪,但若係破壞你的持有建立自己之持有且有繼續性,可能會構成竊佔罪,但車輛隨時可以移置,要認定有繼續性會有難度。民事上可以蒐證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或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Hook 105-06-23 11:06

您好:

依照律師以下所回覆:

管委會並無公權力,不得鎖車,否則恐會涉犯強制罪之刑事責任。關於罰款部分也是要透果公寓大廈主管機關開罰。 

社區不得規範任何與金額有關的罰則,或者是只要有該事件只要有所謂的主管機關,社區私定的金額罰則就不成立?

mini 105-06-12 12:31
本身從事房地產相關行業業務職,去年曾經有成交客戶A,委託一個房子給我,說此標的物是他買的,所有權人B只是人頭,說他會提供權狀以及授權書,簽約本人也會到等等口頭承諾,基於以前有買賣經驗,出於信任,故因而簽定委託。 委賣過程中,真正所有權人B看到網頁,B很生氣,說這個房子並沒有委託給我們賣,為何我們可以進出等等,說要告我們。調查中A一直說沒有關係,他會處理,結果是A謊稱B是他親戚,一連串的欺騙,導致B要告我們。 民事協調過程中,B主張我們對於他房子委託上架這件事情,有精神損害等等,二月與我們協調達成和解,我們有小額賠償。(A在被告協調過程中,自始自終都沒有出現。)  最近又收到法院通知,內容為B告A背信,傳喚要我證人,我疑問民是不是已經達成和解,怎麼又來這件事,是否證人會變成被告?還有民事達成共事,是否刑事不適用?

你好:

公司、你與B已經和解民事部分原則上要受到和解契約之拘束,無法再另為請求。 委託銷售契約係A與公司訂定,理論上你們不會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問題。 背信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偵辦不會受到和解之影響(頂多從輕處理),B是否委任A處理事務,你們若不清楚,理論上不會有背信罪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或教唆、幫助故意,不會構成刑法第31條、第342條背信罪之共同正犯或教唆犯、幫助犯,以證人身分出庭,只要據實陳述即可。惟若真的有犯罪行為,可以行使拒絕證言權。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2 21:4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關於您與B先前所達成的和解,是在處理民事賠償的部分,僅能限制B再另外針對您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也請注意在先前和解的條件中要明確載及「拋棄其他民事上請求」或類似的字句)。 另外,刑法第242條背信罪並非屬於告訴乃論知罪,並沒有辦法在和解程序中拘束對方不得再行提出告訴,因此B是有可能另外再追究您的刑事責任。 至於偵查庭目前以證人身分傳喚您到庭,代表B目前還沒有將您作為被告而提出告訴,但未來是否會再將您列為被告,須再看B個人的決定。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沈恆 (沈律師) 105-06-12 22:07

民事和解並不會妨害刑事告訴,受害人仍可提告刑事,尤其背信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和解時表明不追究,受害人再提告,偵查審判機關仍應偵辦追訴。但B應是針對A的犯罪行為提告仲介只要未與A共謀犯罪,單純被A矇騙並不致構成犯罪,若遭傳喚為證人,只要據實陳述事實經過即可。

105-06-11 07:06

台中市南區信義南街282巷7之2號之建物,係民國99年家母過世所留之遺產,因兄弟姐妹沒有人想繼承,又此建物房屋稅及地租在家母生前一直由我繳納,經協議沒有任何承諾條件供兄弟姊妹及眷屬使用下,無條件喜悅同意登記於我名下,有分割繼承協議書可供証明。其兄林明峰於民國103年9月12日擅自進入居住,沒有經本人同意私自將全家戶籍遷入此地.104年起兄之眷屬每天早上5點就來此大聲唸經,並用擴音器大聲嚷嚷及叫囂,並與其大姐打架, 而其兄竟在旁冷眼觀看且拍手叫好, 此舉真令人不寒而慄, 也深深危害到本人之人身安全及造成附近鄰居心情不安。 又其眷屬污賴我將垃圾放置於他的腳踏車上,並用擴音器大聲向我咒罵及叫囂, 此種行為經常上演, 我已不堪其擾,每天活在恐懼中, 由於其兄在家母過世時未回來奔喪,本人對於他不盡孝道,無資格居住於家母生前房產,又其眷屬來此擾亂,可否要求他搬離並將戶籍遷出, 此建物所有權為本人所有,且我在繳稅,但現在竟變成我無管制權,任他人隨意進出使用 其兄林明峰擅自主張隨意使用此建物,最近到處種植花草,破壞環境,造成其它租屋者之不便, 屢勸不聽, 並三不五時昂言恐嚇威脅要告我,已造成我身心受創, 我每天生活於不安及危險環境中,如此不定時炸彈不知何時會做出可怕之舉動,我怕我受到他的危害及攻擊,遭遇不測, 因此,我可以先向警察局備案嗎?。警察局備案程序如何?

你好:

若有使用借貸契約,要先終止使用借貸契約,若無,則可提起遷讓房屋訴訟,要求無權占有人遷離房屋,同時可以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是否構成竊佔罪目前資訊不足,無法判判斷。 公然侮辱誹謗恐嚇危害安全等行為,可以蒐證後提起刑事告訴,將來如不願意和解調解,起訴後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1 14: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所有物,並針對其行為加以錄音錄影蒐證,以利提起訴訟時加以使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1 14: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所有物,並針對其行為加以錄音錄影蒐證,以利提起訴訟時加以使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as 105-06-10 00:58

律師您好,

我爸爸媽媽在95年跟房東簽定本票借貸金錢,但之後陸續有在清償

所以現在已經所欠不多,但是租賃房東所使用的電是公用電,也就是說一個電表再分裝各戶使用,所以媽媽再另行申請不合法的電表使用,以及合法的水表使用,因此申請費用為媽媽支付,媽媽過世後,我才知道本票的事....

請問:

1.父母所簽訂的本票子女要償還嗎?

2.若是對方提告可以主張現在要求債務人連本帶利的一併償還嗎?

  (1)母親已故,但父親還在世,是否提告後只針對父親進行財產,財務調查!還是子女也一併清查!

3.在追討債務房東直說要不然提告等言論,於是簽訂" 水電使用讓渡書 "

房東是否就能依據此讓渡書,向水電單位主張應該給予過戶房東的行政處分!

   (1)讓渡書若只是提及"使用"是否就不具所有權?

   (2)若是提告讓渡書是不是能達到法律效果其效果為何!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0 12:0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您母親過世後,父親及您(與兄弟姐妹)屬於法律繼承人,如果沒有辦理拋棄繼承的話,須要依法繼承您母因的所有債權債務關係(須再看您母親過的時間而判斷效果是「概括繼承」還是「限定繼承」)。 不過由於本票上的名義不是子女,因此對方沒有辦法採取比較迅速的「本票裁定」,只能依照一般民事途逕即發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至於若先前已經有陸續清償或是有其他抗辯的話,須要一併完整提出。 如果對方同時針對您及父親進行求償,在強制執行部分(判決確定前的假扣押等或是判決確定後的強制執行)是可能同時針對您及父親進行財產調查(國稅局報稅的財產清單)。 至於私人所簽立的「水電讓渡書」,在效力上不會等同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在法律上來說只有私人的效力而已,對方可以依據這張協議內容主張民事上的請求。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Jas 105-06-09 13:19

律師您好,

我爸爸媽媽在95年跟房東簽定本票借貸金錢,但之後陸續有在清償

所以現在已經所欠不多,但是租賃房東所使用的電是公用電,也就是說一個電表再分裝各戶使用,所以媽媽再另行申請不合法的電表使用,以及合法的水表使用,因此申請費用為媽媽支付,媽媽過世後,我才知道本票的事....

請問:

1.父母所簽訂的本票子女要償還嗎?

2.若是對方提告可以主張現在要求債務人連本帶利的一併償還嗎?

母親已故,但父親還在世,是否提告後只針對父親進行財產,財務調查!還是子女也一併清查!

3.在追討債務房東直說要不然提告等言論,於是簽訂" 水電使用讓渡書 "

是否就能主張水電單位應該給予過戶房東的行政處分!

讓渡書若只是提及使用是否就不具所有權,若是提告是不是能達到法律效果

其效果為何!

你好:

現行繼承制度採用概括繼承限定責任,被繼承人不具備一身專屬性之權利義務都會由繼承人當然繼承,故你會繼承本票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惟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只要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即可。 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針對本票發票人票據權利之請求權時效為3年,依你所述本票票據權利時效經過,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惟消費借貸本金部分請求權為15年、利息為5年,你們有分期償還,表示你們一直承認有債權存在,時效會一直重新起算,債權人可以針對母親之繼承人請求返還借款。至於你所述,父親原本就是借款人,不影響債權人對其主張權利。 可以請求房東依照協議書約定履行,你們是私人,且自來水公司、台灣電力公司都已經民營化,水電使用讓渡書並非行政處分,只是民事契約。不履行就訴請履行契約
Wei 105-06-09 11:02

想請問一下

我們家現在土地所有權人是兩個人的 

最近我們想要做土地測量跟劃分

來決定各自所能擁有的土地

但是另一方不願意配合進行量測與劃分

想問另一方不願配合該怎麼辦 能有什麼辦法

你好:

若無法依民法第824條第1項規定協議分割共有物,就要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並提出你希望之分割方案,起訴後法院審理時會命地政機關進行測量,依土地之狀況審酌雙方之意見,在判決主文決定分割方法。

沈恆 (沈律師) 105-06-09 12:34

土地分割由雙方先協議,若對方不願配合而無法協議,則可提請法院裁判分割,雙方在訴訟中都可各自主張自己想要的分割方式,最終由法院以判決定奪。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09 15:1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您所提供之資訊,該土地應是由兩個人分別共有(一筆地號,兩個人分別持有幾分之幾的持分),如果要分割土地由兩個人個自擁有的話(分為兩筆地號,兩個人分別擁有一筆),必須要兩人共協議範圍後才能分割登記。 如果無法協議的話,僅能由一人提起民事訴訟途向法院請求分割登記,由公權力介入來進行分割。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地政仍需待雙方有共識後,才能依雙方所提出之方案來測量分割,,若無共識則只能訴請法院分割,且需視土地之地目看能否分割,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0 01: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並提出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peggy 105-06-08 15:58
婆婆私下拿著兒子的名字到處借錢,但是兒子都不知情,最近媳婦發現婆婆行為怪異,因此調出房子所有權狀,才發現所有權狀有二分之一是陌生人的,婆婆利用兒子的名義跟陌生人借貸70萬,詢問兒子後,兒子也不知情,我們該怎麼辦,如何保護自己,不讓婆婆繼續亂搞

你好:

刑事上可以提起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告訴。 民事上可以土地登記謄本上之陌生人惟被告,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要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可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婆婆負損害賠償責任
105-06-08 15:24
您好: 民國50年左右,我家長輩跟一位屋主買了一間國宅 當時不知道是什麼原因(保險貸款問題無法過戶) 所以沒有馬上過戶 大約在民國57年,只有【土地所有權】跟【房屋稅】單過了戶 但【房屋所有權】沒有過戶 大約民國90年左右,我爸才發現這個問題 找了一下手上的資料發現 前屋主留了一份【印鑑證明】在我們這邊 當時是要留給我們過戶使用 但因為長輩不識字,也不懂法規 所以房屋過戶完成,而前屋主也已過世 找到屋主後人,卻發現他們獅子大開口要幾十萬的紅包 所以不了了之 關於房子部份,長輩曾經短暫居住過 後來都是出租近40年(租金都是我們收取) 前屋主後人也是近幾年才知道這間屋子的存在 現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前屋主擁有該房屋產權超過50年,比我們擁有的土地所有權還久,想請教,我們能要求前屋主拆屋還地嗎? 2.有代書建議我們就放著不理 想請教,前屋主沒有實際占有,能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嗎? 3.目前屋主後人部份願以8萬元售出4/7房屋所有權,而其他部份以後亦無法取得,如果我們同意或不同意,在未來剩下的產權問題,會不會有什麼影響? 謝謝您!

你好:

你們依照買賣契約占有房屋屬於有權占有,對方無法請求你們返還房屋,但買賣契約所有權移轉請求權已經罹於15年消滅時效,對方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 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土地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他人,土地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存在。故房屋占有土地具有正當權源並非無權占有,除非你當初訂定之契約內有約定,否則冒然提起拆屋還地訴訟有很高之敗訴風險。 要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土地才有辦法時效取得地上權,無占有之事實,不符合要件。 法律上你們不用再支付給出買人之繼承人任何款項,惟實務處理面是否要以此取得持分,可以自行斟酌,不失為解決途徑之一種。 若現在之房屋所有權人將動產出賣第三人,第三人會主張其係所有權人,要求你們遷讓房屋,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9 00: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直接提起訴訟請求拆屋還地即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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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a 105-06-07 12:13

本社區規約明文規定主,副,財,監委必須要由區分所有權人本人擔任,由物管公司送備查,本屆委員將於6/30卸任,現在發現其中財委及監委資格不符,請問社區住戶可否針對物管公司或管委會於法究責,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7 12:42

您好,

 

1、需視違反義務之程度為何,若仍係由區分所有權人同住之家人代理行使職權,且管委會和物流公司主觀上並無欲以此獲取不法利益,則本案沒有形式上責任之問題。

 

2、民事上也難以提出因委員非由區分所有權人擔任而致社區有何損害,求償上恐也有困難。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fush0 105-06-06 08:02

因為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參加人數一直以來都過少,常常流會,加上此次因為5位當中有3位都說要搬走了,不作委員了,且剩下兩位委員是任期時間到,所以委員會開會決定此次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來參加完會議(全程參與)要發禮券200作為獎勵開會。所以準備了51戶的禮券(社區的總戶數)。

請問:

1.當初說全程參與(也就是開會到散會都在的人),每戶發200禮券,這樣如果會議沒有開立成功(也就是人數不足法定限定的),這樣還要發200禮券嗎?

2.同上述條件,如果人數夠,有開立會議,但是對於議題(新選委員)沒有共識,然後散會,這樣還要發200禮券嗎?

3.如果額外加註說:會議中有如願選出委員(五位),則新任委員可以平分發剩下的禮券。這樣可以嗎?

還是說以上問題只要委員會委員同意即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只是約定出席即可領取禮卷,則無論會議有無開成均應給予,所以要看發放禮卷之的規則如何約定,而剩餘的禮卷不建議由新任委員平分,可以由新委員會決議如何公使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克里斯 105-05-29 18:39

房屋所有權在今年初已變更成我的,我想請弟弟他們搬走,雖然是親弟弟,但是他一再欺負我們亂丟垃圾,晚上1樓故意不關門(他們住樓上)最近還拿假權狀說邀告我們,連現在所有權不是他的也一樣,我們夫妻倆都會怕他喝酒玩來找我們全家麻煩,連老爸也會怕他水塔下毒,他也說不會養老爸的,很還說我們趕不走他的他已經問過律師了,因為他從小住在此,所以趕不走他,請問律師們能告的贏他嗎?讓他們搬出我的家,請哪位律師有能有把握告百分百的一定告的贏的,我想請律師一次解決請他們搬走,我快們受不了了.....

你好:

依你所述,近期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弟弟從小就居住在房屋內,要先釐清弟弟居住在房屋法律關係為何,是否有無償使用借貸租賃契約存在。 若有,要先涉法終止契約,再請求遷讓房屋;若無,則弟弟屬於無權占有,可直接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除去妨害之情形,並返還所有物,同時可以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有騷擾家庭暴力之情形,可以聲請保護令,制止不當行為及要求遷出或遠離該處所。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29 19:22

您好,

 

可對弟弟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其遷讓房屋,待法院判決確定後便可據此強制執行要求弟弟搬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克里斯 105-05-29 19:24

 

 他是從小就跟我爸媽住在一起到現在,房子是我爸欠房貸繳不起要我們繳,但是她們說不繳,也不搬走,也說過不養我爸爸,因為我也繳了好幾年了,所以我爸爸才過房子給我,最近想說我們夫妻倆繳得很辛苦,又要養小孩,就想找他們談,用租的,他們說不會給的,房子是他的,要告就去告,他們有請律師告我們.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9 20: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存證信函給弟弟解除使用借貸,並限期請求返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所有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9 20: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存證信函給弟弟解除使用借貸,並限期請求返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所有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克里斯 105-05-29 20:35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存證信函給弟弟解除使用借貸,並限期請求返還,若屆期對方置之 ... (恕刪)

使用借貸~是甚麼?房子是我的~防貸款是我爸爸~與他無關耶~

 

陳小組 105-05-27 14:43

日安:

我方屬被告..媽媽贈與動產給女兒但無價金的收受支付,2人臨櫃至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因為稅額差距很大,事務所告知可先以二等親買賣過戶再至國稅局辦理贈與.繳了稅也手續完成,現在親屬以因為沒有實際支付價金為由提告"塗銷所有權登記等"試圖以買賣不成立,贈與不成立之告訴將其反回未過戶的原狀

我們是直接去地政事務所自己辦的,,本來就是要辦贈與的所以沒有想說會有金錢的交易,地政事所這樣辦有問題嗎?為何有過戶不成立的問題?

請問無價金支付這個動作,我們應如何做才能保住贈與呢?

既然是贈與,本來就是沒有支付價金,虛偽買賣中隱藏真贈與贈與合意並交付時,贈與契約就是有效成立,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沈恆 (沈律師) 105-05-27 15:08

贈與改成買賣登記的過程,可請地政人員作證。另外,本件若是繼承的爭議,原告還可能主張贈與未滿二年,應將贈與物視為遺產,仍應謹慎應對。

陳小組 105-05-27 14:34

日安:

我方屬被告..媽媽贈與動產給女兒但無價金的收受支付,2人臨櫃至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因為稅額差距很大,事務所告知可先以二等親買賣過戶再至國稅局辦理贈與.繳了稅也手續完成,現在親屬以因為沒有實際支付價金為由提告"塗銷所有權登記等"試圖以買賣不成立,贈與不成立之告訴將其反回未過戶的原狀

我們是直接去地政事務所自己辦的,,本來就是要辦贈與的所以沒有想說會有金錢的交易,地政事所這樣辦有問題嗎?為何有過戶不成立的問題?

請問無價金支付這個動作,我們應如何做才能保住贈與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5-27 14:41

您可主張雖以買賣為原因辦理登記,但實質為贈與。買賣並非雙方真意而無效,但背後隱藏的真意就是贈與贈與當然不實際支付價金,並沒有矛盾。

陳小組 105-05-27 14:49

請問要如何舉證呢,媽媽不在了,請問可以請經辦人員作證嗎?

你好: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遺產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定有明文。惟此系課徵稅捐所為之認定,與私法關係之認定無涉。 依你所述,你與母親雖然通謀虛偽訂定買賣契約,然實際上隱藏贈與法律行為,依民法第87條第2項之規定,仍然會適用贈與之規定。 主張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親屬要就通某虛偽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而你要就隱藏贈與法律行為負舉證責任,可提出母親確實已經將房屋交由你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而相關房屋稅、地價稅均由你繳納,權狀也由你保管證據證明確實隱藏贈與契約。 若無證據可以傳喚證人,惟地政事務所人員僅就辦理登記事項詢問你,應該不清楚你與母親間到底是何種關係。
Hook 105-05-23 11:09

之前有網友留言區權會之參與被管委會限定必須所有權人或一等親方可參加及投票,律師回覆除非區權會有規定否則不得拒絕,在此有疑問想提出:

1.若社區規約未明訂,是否"任何人"皆可代表所有權人與會及參選?(代表所有權人參選,當選後由所有權人擔任)

2.同上,即使社區規約有規定,但是否代表當選後可將但選資格轉移代理人?也就是所謂的非所有權人或委託方?

如:如夫妻同住一戶,不論是否兩人皆有持分或僅一方,參選時是否必須明確告知是以哪一位名義參選?又當選後是否可將資格直接轉移給對方?

小花 105-05-23 08:51

目前居住土地為國有, 租賃40年以上, 但最近有1坪多(後門出入處)鄰居主張為其土地要求歸還, 2樓3F上有蓋各一間衛浴(民國66年左右興建), 且化糞池路線也從此地過. 有協商願意購買佔用土地,但地主不賣 (其原也是跟政府承租後購買)但實在不清楚此地所有權為他, 且為何購買時未告知我們佔用其地以早協商? 通常這總狀況如何處理較合理?  雙方老人家都說不清楚當時的狀況. 麻煩 您專業的解答,感恩.

你好:

可以申請地政機關進行鑑界,釐清是否有兩筆土地之經界。 若有占用之情形,則要釐清當初興建房屋時是否有經過當初占用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同意使用之法律關係為何(租賃、使用借貸等等),若有,而土地所有權嗣後轉讓第三人,則要判斷有無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以及誠信原則之適用,而可以繼續使用土地。 若均無,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請求拆屋還地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至於是否可以主張越界建築或衡量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一部或全部之拆除,則要依個案情形判斷。 可持續與地主協商購買越界土地之事宜。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3 11: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不願意與您協商,您亦可不予理會,待其提告,再請求其鑑定釐清經界,或請法院協調價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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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3 11: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不願意與您協商,您亦可不予理會,待其提告,再請求其鑑定釐清經界,或請法院協調價購。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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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05-05-21 23:40

謄本資料節錄如下: 
土地他項權利部

權利種類:

地上權登記原因:設定

收件日期:民國38年 

登記日期:民國--年--月--日 

權利人:*** 

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地租:依照契約約定 

權利標的:所有權 

證明書字號:---**第***號 

其他登記事項:依臺北縣政府公告屬地籍清理清查辦法第3條第7款之土地 



想請問該塊土地有好幾十個土地所有權人(因為已經過了好幾代可能傳了幾十個),其中一個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可向地上權人索取賠償土地之類? 如果有,地上權人該怎麼相應? 
謝謝。

你好: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且其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而地上權人在該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地籍清理清查辦法第3條第7款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可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申請登記機關塗銷登記。 若地上權人跑出來爭執,而無法塗銷登記,可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地上權。 若無法終止地上權,當初約定之地上權可能無須支付地租,所以沒有辦法請求給付地租,但可依民法第835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酌定地租。 若有地上權人且有利用土地之行為,要在3個月公告期間書面向登記機關異議,並依原本約定繼續依地上權無償使用土地,若土地所有權人要求終止地上權,要詳附理由提出答辯,主張地上權成立之目的仍然存在,並就地上物之種類、性質、利用狀況提出說明。
沈恆 (沈律師) 105-05-22 00:01

地上權人的主要義務是支付地租及維持土地得以永續使用,若地上權人有違反義務,土地所有權人應以多數決方式決定終止地上權或請求賠償

阿賢 105-05-21 00:24

我們向地主承租土地做生意,地主隱瞞該地為區域計畫法區域,仍然承租給我們,一直到第二份合約的內容上,依然沒有跟我們提及該土地為區域計畫法區域,直到該地主見獵心喜,認為我們生意不錯,想提前解約收回自己做,但我父親認為應該依照合約,不該提前解約,該地主一邊收著租金一邊卻跑去向縣府檢舉我們違反區域計畫法,在該土地上興建房屋做生意,但我們事前完全不知道該地屬於區域計畫法區域,地主也從未告知,甚至合約內容也未提及,我們直到縣府來了公文才知道,官司纏訟了也2-3年多,最近臺中高等法院調解下,讓我們只能再承租一年,等於提前了兩年解約,到這以為算是平安落幕,只需繳交罰款,怎知道南投地方法院檢察官,卻執意要我們拆屋還地,合約上明確寫上第一份合約結束時,地上建物歸地主所有,這讓我們根本無法處理,地主也被起訴違反區域計畫法,卻可以繳交罰金了事,而我的父親也被起訴違反區域計畫法,但檢察官卻執意要我們拆除不屬於我們名下所有權之建物,不肯收受罰金,非要拆了才肯收,如今我父親在該檢察官的草率之下,被發監執行,所有權不是我們的 卻要我們去拆除,連罰金都不肯讓我們繳交,卻肯讓隱瞞實情的地主逍遙,想請教各位律師 能幫幫我們怎麼處理這件事嗎.

你好:

刑事部分除非有判決違背法令或新事實新證據而可以聲請非常上訴、再審,要針對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向法院聲明異議,但檢察官有裁量權,除非有裁量瑕疵之情形,否則要救濟成功會有困難。 民事上,要先研究契約如何約定,若出租人故意不告知或過失未告知,而違反契約約定,可依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請求損害賠償,或依侵權行為主張權利。但興建房屋時理論上會就管制部分進行查詢,若未查詢,承租人可能可以主張與有過失,減免賠償金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房屋所有權非屬於您們,您們也無權拆除,就發監執行部分,只能再循異議程序,至於其他部分,則需瞭解事件全貌後,才能進一步研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彥宏 105-05-19 00:07

十幾年前農地,由我奶奶生前過戶繼承, 現在我農地要賣, 土地目前由我二伯耕種, 今年回去時, 發現我二伯在我農地 上蓋鐵皮屋, 我有寄存證信函 ,要對方拆屋還地, 清除地上農作物, 對方回存證信函說 :我未取得該地前, 所有權人奶奶 ,已有口頭約定 , 同意無條件耕種之諾,後來我取得該地所有權人,未曾聲明要給我二伯耕種之諾跟未訂定任何契約, 還說我取得時間已逾10年,當中巡查數次,並非不知情, 請問農作物剛種 ,我是否能主張,請二伯清除剛種農作物,至於鐵皮屋,我這次回去才發現,未經我同意,由於二伯自己持有農地,就在旁邊,二伯不在自己農地上鐵皮屋,卻在我的農地上蓋鐵皮屋 ,我是否能夠二伯侵占土地拆屋還地跟清除農作物。

你好:

使用借貸契約租賃契約不同,除非有違反誠信原則,基於債之相對性,無從拘束取得所有權之第三人。若你並未同意農地無償提供予二伯使用,可以請求拆屋還地或將農地上之農作物清除返還農地,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二伯未經你同意搭蓋鐵皮屋,要看二伯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而竊占動產之犯罪行為,若二伯認為自己可以無償使用農地,進而為上開行為,單純是民事糾紛,不會有竊佔罪之問題。若二伯明知無權利占用農地,進而搭蓋鐵皮屋,排除你的持有,則為構成竊佔罪。
采潔 105-05-18 16:24

律師群您們好:

我婆婆現居住的房子,是他的爸爸因為拆移眷村,所以分發到的國宅,她有一個姊姊一個弟弟一個妹妹,當初分發時還要貸款補差額,所以其他三人就說用我婆婆的名字登記貸款由我婆婆負擔,並讓我婆婆居住在此,當時有簽訂一個協議書,這個公寓是由四人共有,立協議書人由我婆婆代表並為房屋登記人。此後我婆婆居住於此,每月支付房屋貸款至今。

今年年初,其他三人到法院請求分割所有權狀為四等份,但其弟想要現金,因此其他二人便說,由另三人吃下其弟的權狀部分,再貸款給其弟,自此所有權狀即分割成三份。

問題一:其主張分割所有權狀,那已繳之貸款,是否可追回?請求其他三人必須共同承擔?若其他三人不同意,那是否也可不同意分割產權?

問題二:若不同意分割產權,其他三人是否可以主張賣掉房子,再分其所得?

問題三:若同意分割產權後,那其他三人是否須共同負擔房屋貸款?目前的情況是,他們不同意共同負擔貸款,但想要擁有產權!

問題四:若其弟拿了錢,是否須簽定放棄所有權之聲明書或協議書?

問題五:95年簽訂的協議書即 " 這個公寓是由四人共有,立協議書人由我婆婆代表並為房屋登記人。"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問題繁多,謝謝諸位律師撥冗回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8 17:15

您好,

 

1、3、可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其他人請求支付先前代墊之貸款費用,此與是否分割無關。

 

2、公同共有情況下出賣仍需得全體共有人同意。

 

4、5、任何法律行為均應有書面協議留作證明,協議成立後自然都有效。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從您的描述,您婆婆的兄弟姊妹是將房屋的持份借名登記在您婆婆名下,實際上房屋是您婆婆與其三個兄弟姊妹共有,因此,對方是可以要求終止借名登記關係,請求返還為全體共有,再進行分割。以下回答您的問題:

一、因為房屋實際上是共有的,因此房屋貸款部份是要共有人一起負擔,故您婆婆可以請求對方償還其所代繳之房屋貸款。但此部分與共有分割是無關的。

二、分割方式有直接分割共有持份,或是賣掉分價金,或是有一方取得補償其他方,這部分法院可以職權來決定分割方式。

三、因為您婆婆是貸款人,因此對銀行來說,您婆婆是要償還貸款,然而因為實際房屋共有,因此,您婆婆一樣可以要求其三個兄弟姊妹未來要分擔貸款金額。

四、若您婆婆的弟弟主張要分錢,因此法院判決後,您婆婆的弟弟取得金錢後,自然便不能再對土地主張。

五、協議書是您婆婆與其三個兄弟姊妹之間的契約,因此是有法律上效力,從您敘述,看起來像是借名登記契約

以上,因為您的案件已經進入司法訴訟中,而土地是高價之物,因此建議您婆婆找尋律師協助,會對您們案件更有幫助。若有需要進一步協助,歡迎來電0932372316與我聯絡,讓我幫您爭取您們的權益,王友正律師

你好:

你婆婆與其兄弟姊妹間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你婆婆是出名人,其他兄弟姊妹是借名人。貸款部分約定由你婆婆繳納,要看當初如何約定,是否係代墊或以貸款充當租金或是你婆婆自願清償貸款,目前不明,要就當初之約定來判斷。若是代墊,可依契約請求返還。對方並非請求分割共有物,而係依據借名財產返還請求權請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你把對方的起訴狀拿來研究應該就會知悉他們的法律關係,你婆婆要依照借名登記契約約定履行,至於是否有對待給付關係而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要就個案情形判斷。 房子登記在你婆婆名下就是你婆婆的財產,其他三人只能請求你婆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至於其他三人出賣房地,買賣契約會有效,但將來你婆婆不配合辦理,會有債務不履行或代位訴訟之情形發生。 看當初如何約定。 拿了什麼錢?是購買權利嗎? 意思表示相互合致,借名登記契約就會成立,立約人都要受到拘束。
沈恆 (沈律師) 105-05-18 22:49

除了樓上大律師們的意見值得參考外。本件協議書約定房產為借名登記關係應無疑問,但主要的爭議是因為協議書關於貸款部分約定不周全,導致有多種解釋的可能性,若無法還原訂約時的真意,不見得能順利要求共同分擔貸款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8 23: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之部分,可提出變價分割之方案,將動產聲請法院拍賣,再由有意願購買之人,參與投標,再分配價金,可能較為單純。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meng 105-05-17 18:45

各位熱心的律師您好:

農地改露天停車場(混泥土+圍鐵網+伸縮電動門)無搭鐵皮,因不知道無申請,被檢舉,收到政府來函。

大致內容為,

(一)未作農業使用,核與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2款農業使用定義不符,

依上開條例第69條規定應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

(二)有關涉及建築管理,停車場管理,賦稅徵收等事宜,請本府都市開發局,交通局,

地方稅務局及財政部國稅局依權責處理。

(三)依據土地稅法第39-2條: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轉移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

土地增值稅。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做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另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轉移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再麻煩各位了,

要如何處理,申請,期限,會被開罰,拆掉嗎等等

因實在看不懂內文與條例,謝謝大家費心。。幫我解開疑慮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7 20: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盡速拆除相關停車場的設施,回復農用,否則將被開罰。

2、倘若行政機關認定錯誤,可以提起訴願情正訴訟救濟

meng 105-05-17 21:01

律師您好,若不拆掉為優先,,可以透過申請成合法的停車場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應向主管機關詢問能否以補正方式辦理,若不能,則只有拆除一途,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5-17 23:48

已經違反農地農用的規定,可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可連續處罰或強制拆除,且會喪失農地原有的租稅優惠,要就地合法的可能性很低,最好趕快回復農用。

jimmy 105-05-15 23:42

您好:我是一樓店面的商家,有騎樓所有權,並有使用騎樓經營商業行為,但我並沒有妨害公共通行, 近日有人數次檢舉我們於騎樓擺放物品, 警察每次都要求我們將東西收起來幾天再移出來,對我們的經營上造成相當大的困擾, 想請教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6 08: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完全私有且不臨道路的騎樓,否則均屬於交通法規管理範疇,依法不得占用。

2、程序上,倘若遭到開罰,可以就罰單提起申訴。

小芳 105-05-13 21:26

三合院古厝強制分割確認判決書都下來近10個月了,我們被告一方並未去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昨日收到一份法院以原告採執行命令之履勘命令而感到疑惑,那ㄧ定要於履勘當日拆屋還地嗎?我們或ㄧ些叔侄還住在原有房子內,因經濟能力侷限無法搬遷或另蓋新房子,當初經調解分割不成,原告就提出共有強制分割訴訟最終我們被告勝訴採取我方這一份分割圖,但判決書下來,我們一直未理?,現在另一方又要履勘要我們拆屋還地嗎?且原居住的房子並非全部都占用他方所有的地,到底那我們該怎麼辦,要如何應變?且我們也還未到地政單位辦埋登記土地,那原告(債杈人),憑什麼叫我們要拆屋還地給他們,真的不知該怎麼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土地分割外,也要看法院判決上有無判決要拆屋還地,若有,則對方仍可以透過強制執行程序來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5-13 22:07

如果只是分割訴訟應該不會有拆屋還地的問題,若有疑問,最好是拿完整的判決書找律師諮詢確認。

芝瑩 105-05-13 19:08
我爸爸的哥哥是聾啞人,他要把屋殼(無土地所有權狀)贈與給我但戶政員說要先辦理監護宣告才能申請印鍵證明,我矛盾是要請律師遺囑還是要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 那我阿北也要ㄧ同前往法院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3 20: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兩者均可,但是都有相當的法令限制。

2、因為您不是繼承人,所以這樣的遺贈行為,會有法定繼承特留分的問題。倘若是監護宣告的話,有關於動產處分行為,必須一同經過法院同意,且必須是為了有利被監護人目的,法院才會准許。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以保障權益。

fush0 105-05-10 16:48

請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一直流會要怎麼處理?

法律上只有規定第一次召開流會後,再公告10日可召開第2次會議,人數大幅降低,但是如果連第2次也流會,要怎麼處理?是在重開第3次嗎?

目前社區規章已經有更動過,第一次是1/2即可開議,但是54戶中要有27戶來開會很困難,第二次召開是1/5,10.8戶,所以應該是11戶,問題是連委員自己都不太參加,導致第2次也流會,這樣還要開第三次嗎?

因為我現在擔任主委,但是我不想做了,並且想搬離社區,所以想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選任新委員來接任,可是一直流會...,還是等到主委任期滿,直接請其他委員推任一位來接任並交接銀行帳戶等相關資料物品即可?

或是由其他委員推任一位接任當作假決議,寄通知給區分所有權人,7日無人反對亦可當作真決議?

謝謝

你好:

如果無法依規約規定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1條、第32條規定辦理,就必須重新通知或公告,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主任委員與管委會間屬於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但要注意不要在不利於管委會時終止契約,否則管委會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另終止契約後要辦理交接,交接完成即可。
阿瑋 105-05-10 08:42

借名登記,實際所有權人因為房子賣不出去,也不願處理過戶,導致借名登記房屋所有權人,無法真正自行購屋貸款(因背負貸款,導致負債比過高),該如何請求法院強制過戶移轉??實際所有權人,當初並無留下戶籍地址,是要如何寄存證信函給實際所有權人??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0 09:00

您好,

 

1、借名人可以先發存證信函終止雙方借名登記委任契約,後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移轉登記房屋

 

2、建議可委請律師協助處理,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終止借名的委任契約,起訴確認所有權不存在,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可以直接提起移轉登記訴訟,並可請求法院發函讓您查對方戶籍資料,且以起訴狀送達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意思表示之送達。

阿瑋 105-05-10 20:40

 若是借名登記動產,因當初都是口頭約定,並無相關證明,而房產也遭投資設定,要如何尋求解套,另外投資客又不願意出面處理,也不願意賠售該房產,但因房市下跌,賣不出去~!難道只能跟他耗在那邊嗎??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可以先主張解除借名登記契約並請求將房屋移轉登記回去

在嚇嚇他跟他說如果不移轉回去你就要把房子處理掉

如果嚇不怕你就直接告對方了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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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向法院起訴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將房屋返還給實際所有權人,並請求對方您清償為其所申請之貸款。若有需要進一步討論或協助,歡迎來電0932372316與我聯絡,王友正律師

michelle 105-05-03 16:01

父親當初購買一塊土地登記給大哥(大哥當時是嬰兒).後來父親有5個子女.為公平起見.加上父親年事已高.想向法院主張返回土地所有權.但是土地增值稅太多錢.沒錢繳納.想請問是否可向法院提出.先暫緩繳交增值稅.待日後售出再行繳納?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3 16: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必須繳納增值稅。

2、建議可以由子女一起簽立協議書以拘束雙方即可,倘日後對方拒絕可以依據協議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履行。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以保障權益。

你好:

土地登記上並無借名登記此種登記原因,所以通常都是以買賣、贈與登記原因,相關土地增值稅等沒有辦法避免。 若大哥沒有意見,可以共同簽署確認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之書面,以免將來發生爭執。 若大哥不承認借名登記契約,則要蒐集證據證明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並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要求大哥將所有權移轉登記回父親名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訂立協議書把權利義務約定清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ichelle 105-05-03 22:0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必須繳納增值稅。

2、建 ... (恕刪)

請問:律師建議的共同簽署確認借名登記契約書(協議書)會有效期限制     嗎?另委請律師協助撰擬費用多少?感謝!

文龍 105-05-03 08:33

一、民國47年由祖父興建未保存登記房屋,被叔叔毀損、我請律師書寫訴狀、提起訴訟為何會敗       訴?

二、目前連同我在內共有22位繼承人,是不是要21個人同意當原告、才會勝訴

三、那我只好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拍賣共有房屋、我1人取得該房屋所有權、這時候我可以重新提       告嗎,這樣可以要求對方給付修房屋費用嗎?

四、目前土地共有的,22位繼承人、只有我      1人持有土地持分,那我應該有該房屋優先         取得權利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0 14: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任一共有人都可以提起訴訟或是提告,主要還是要看判決書的判決理由才能釐清為何敗訴,建議您備妥判決書之後尋求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2、倘若涉及遺產,倘若各繼承人無法達成協議,可以直接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Phoebe 105-04-30 02:27

請問各位律師:父親生前(約20年前)買房子時,直接登記在弟的名下,後來得知此事,父親回答是為了避贈與稅,所以房地所有權狀由父親保管,當時弟剛退伍沒多久,工作不穩定,所以買屋費用由父親負擔;後來姐弟三人各組家庭,父親則與弟同住一起,家中的水電費、電話費皆由父親戶頭內自動扣除,而房屋稅、地價稅、瓦斯費等則是現金繳納,弟完全無負擔家中任一筆費用,事後又過了10年,父親發現弟不知何時私自將房子拿去做二胎房貸借款,每月還款由弟負擔,就在4年前,父親與弟發生口角,父親說要將房子改為姐弟三人共有,我和姐則以希望父親在世時,弟能盡到照顧之責任,若無法做到,則改為姐弟共有,但是發突然,於今年3月底,父親突然往生,生後留筆約60萬現金,因在分配上及弟未盡照顧之責任發生爭執,所以想請問,在分配遺產中,可將房子納入遺產分配中嗎?若走法律途徑,勝算有多少?

王瑞甫 (王律師) 105-04-30 07:52

Phoebe妳好,依據妳的描述:

ㄧ、父親係將房地借名登記於弟名下,實務上類推適用委任關係。委任關係因委任死亡而消滅,因此,父親死亡後,理論上弟應將房地登記為全體繼承共有

二、建議先和弟協調看看,若不成,再向法院提起遺產訴訟

                                                            王律師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30 09:1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按您所述情形,當初是基於特別原因而暫將所有權名義登記予您弟弟名下,此在民法上成立所謂的「借名登記法律關係,此雖然並未明定於民法,但長期以來均被法院實務判決所承認,且準用有關於民法委任的規定。 在處理上,應先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再請求將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所有繼承人名下。 可以詳述事實上理由及法律上理由,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同時請求「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及「將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所有繼承人名下」,而在正式進入訴訟程序之前,法院亦會徵詢雙方意願安排調解程序,若調解未成,即會進入後續審判程序。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就借名登記的部分予以解決,否則卡在那裡遺產也無法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30 12:15

您好,

 

1、委任死亡委任關係當然終止,是您父親借名登記予弟弟名下房屋委任關係終止後房屋應返還予父親。

 

2、您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弟弟將房屋返還予全體繼承人。

 

建議應與律師會面諮詢,經由審閱所有證據資料後才能給予完整之評估,並提供進一步之協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

可提分割遺產訴訟,並於訴訟中主張該屋為借名登記,實際所有權人應為您父親,則可列入遺產之計算中。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30 22: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欲主張借名登記,應蒐集證據資料,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30 22: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欲主張借名登記,應蒐集證據資料,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之。

柚子 105-04-29 08:40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一些房屋上的法律問題,我媽媽有一間房子,房地契都在他身上,而我爸爸住在這間房子,他們兩沒有結婚,我爸一直住在這間房子,而我媽想說讓我平安長大就放任他一直住在那房子,而現在我媽想要請他離開那房子,但是他不願意,要麼就需要讓我媽賣出去的錢分他,不要的話他就不搬,甚至寧願自殺在房子裡讓它變凶宅,請問這樣子我們該怎麼樣處理會比較好,麻煩您了,感激不盡

現在我母親聽到說我爸在街在貼單子要賣房子,我們知道所有權人是我媽,所以要我媽肯賣才行,但是親戚這邊聽到後怕我父親亂來,所以叫我媽要去法院這邊申請公證房屋是我媽的,以防我父親這邊亂來,請問有需要公證嗎?還是不需要呢?如果要的話,我們應該怎麼作?謝謝解答

你好:

房子登記在你母親名下,你母親就是所有權人,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毋庸再辦理公證。 若父親不願意自己搬遷,母親可以父親為被告訴請法院遷讓房屋。 你母親並未與你父親結婚,無夫妻財產制之適用,故無法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若有騷擾家庭暴力之情形可以聲請保護令
黃國政 (Sam) 105-05-01 11:34

由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小惠 105-04-28 00:41

請教各位大律師:

房東近期因債務問題,房屋查封!準備要拍賣~想請教問題如下
1:假設房屋只有土地所有權狀,房屋卻沒有保存登記前提下,如法拍拍定後房屋所有權是否還有可能為房東或其他主張自己為建屋者~因而打官司!
2:因本生為租客~且為店面式的!因房東查封故本人有意願購買房子!如法拍屋拍賣期間本生是否有優先購買權? 是否需主張告知或是如何通知法院有此意願(租賃為短期五年~期間內發生查封而拍賣)
3:如法拍為一拍!無人投標!目前於二拍的情形下!甚至三拍!是否還可以提出優先購買權?金額是否為拍定人的金額為優先購買權的金額!
4:行使優先購買權跟法院買屋~是否也可以貸款!還是需現金支付?是否有時間期限!
5:行使優先購買權法拍代墊款是否為一樣的模式與程序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9 13: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房屋承租人並沒有所謂的優先承買權,不過倘若您的租約屬於定期,且未超過5年,可以行駛主張買賣不破租賃

2、是否有其他訴訟可進行,要看對方聲請執行的依據是什麼,不能一概而論。

3、不過您可以與房東協商進行房屋買賣,或是參與法拍。(法拍必須一次付清)

陳小姐 105-04-27 10:24

情形為朋友A先生的母親有債務銀行意思是說A先生的房子為母親轉移給他的,因此銀行提出代位請求返還動產所有權轉移登記,但是房子為當初A先生父親過世後的保險金買的,購買人為A先生的哥哥,後來過戶給A先生的,因目前有接到地方法院簡易庭通知書-調解,想詢問該如何處理?

另因通知書收到為A先生一份,A先生母親一份,A先生為第二被告(相對人),通知書裡有說若A先生母親未到此調解將不成立,使否表示A先生母親必須到,否則即便A先生能證明房子非轉移的也無效呢?

通知書上來有開庭費用,是否必須繳呢?但此庭並非A先生開為何要由A先生繳交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看銀行如何主張,而訴訟前法院原則上會安排調解,調解不成即會進入訴訟程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7 10:43

您好,

 

1、建議應與律師會面諮詢,將相關資料交由律師審閱,並委請律師協助處理後續訴訟事宜,以求周全。

 

2、調解並不需一定要到場,通知單所載內容並非您所說的意思。

 

3、訴訟費用係由提起訴訟之人先行支付,案件確定後由敗訴之一方負擔。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4-27 11:03

被告開庭不需要繳費。如果保險金不是遺產,且購買動產的資金完全與母親無關,則原告的主張應不會成立。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7 16:5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銀行起訴的法條依據應是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2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銀行的請求要成立,重要前提應是「A的母親將房子移轉給A」,依您的敘述,銀行的請求實難成立。

2. 調解庭只是在案件正式進入訴訟程序之前,先由雙方來進行談判,不到場的話,調解不成立,案件就會移由法院來審理判決,調解即便不成立也不會使得銀行的主張成立。

3. 至於訴訟費用的負擔,起訴之初是由銀行先負擔,和A及其他被告無關,但倘若未來A及其他被告有要聲請調查證據,調查證據費用則是先由A及其他被告先負責,而判決確定後,先前所有訴訟費用則是一律歸由敗訴者負擔,勝訴者先前支付的費用則可再向敗訴者請求。

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陳小姐 105-04-28 15:34
0
陳小姐 105-04-28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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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ky 105-04-26 10:33

公公於98年過世,過世時已辦理完成限定繼承(當初已知遺產有一間1/8地上建物所有權,價值約10萬、銀行債務約250萬),這星期(105年4月)收到建物的地主寄來的存證信函,收件者名字還是公公,大意為,自97年~105年間積欠地上權租金共約25萬,但家人無人知道當初公公有簽此租約,地主可能也不知道公公過世,所以租約家人沒人見過,也沒去與地主更改過承租人姓名,所以要請問:

1.此租約現在是不是就算繼承,算在我們頭上?

2.積欠97-105的年的租金,是全部屬於公公欠債,可以由限定繼承下所得財產去償還?還是98年以前的租金屬公公欠債,98年以後就變成是我們的欠款?

陳明彥 (Daniel) 105-04-26 11:27
回覆 vicky 的發言內容:

公公於98年過世,過世時已辦理完成限定繼承(當初已知遺產有一間1/8地上建物所有權,價值約10 ... (恕刪)

您好:

     關於您公公生前(即繼承開始前,也就是往生以前)的債務繼承人確實以所繼承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注意租金有五年消滅時效可主張。至於繼承之後之租金,則由登記地上權名義人繼續負擔。

僅簡要回復如上,歡迎攜帶相關資料諮詢。

沈恆 (沈律師) 105-04-26 11:33

租約也是繼承的標的,由繼承人繼受承租人地位。死亡前的欠租屬於繼承債務死亡後的欠租則是繼承人的自己債務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6 12:0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現行民法關於繼承採取限定繼承原則的立場,也就是「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如您繼承了10萬元,只要用這10萬元償還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即可,不需要再另外拿出多餘的財產清償,然而債務人的確是可能不會顧慮您的權利而直接依據民事訴訟途徑向您主張清償(存證信函支付命令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之方式等),則只能視對方採取的途徑而再提出限定繼承之抗辯。

2. 另外也請注意本件租金時效應是適用民法第126條所規定「5年」消滅時效,超過時效債務,是可以主張時效抗辯而無須清償

3.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

阿渭 105-04-25 12:02

顏寧 大律師妳好:

1.本大樓地下室為法定停車位,建商以(大公)方式辦理產權登記,此為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查證屬實,從而車位白線以外空地為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持有已無疑義,復查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2款:……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特別約定……;……未於規約載明,不生效力……,惟管委會於規約未載明情況下擅自將車位白線外空地給予購車位者停放機車而排除未購車位住戶停放且拒絕核發地下室捲門遙控器,其作為是否違法?涉及何種法律事實?

2.上開疑義請從速釋疑,毋任銘感。

阿渭 105-04-23 11:01

尊敬的律師好:

有關大樓管委會拒絕發予地下室捲門遙控器是否違法疑義如下:

1、本大樓地下室為法定停車位,建商以(大公)方式辦理產權登記,此經所在地

       地政事務所查證屬實,從而車位白線以外空地,產權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

       同持有,已無疑義。惟管委會未立規約情況下,擅自將車位外空地給予購車位

       住戶停放機車而排除未購車位者停放並拒絕發予遙控器(按大樓管理條例第23

        條第2項第2款 ……共用部分使用未於規約載明不生效力……),其作為是否違

         法?涉及何種法律事實?

2、上開疑義請從速釋復,毋任銘感!

 

 您的問題尚需考慮當初建商售屋時的買賣合約是否有其他約定,供參酌。

阿渭 105-04-22 14:20

尊敬的曹律師您好:

有關大樓管委會拒絕核發地下室機車鐵捲門遙控器原由如下:

1、本大樓地下室為法定停車位,車位白線以外共用部分建商以(大

       公)方式辦理產權登記,此經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查證屬實,從而

       共用部分產權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持有已無疑義,惟大樓管

       委會擅自將白線外空地給予購車位住戶停放機車而排除未購車位

       住戶停放並拒絕核發地下室捲門遙控器,其作為是否合法?涉及

       何種法律事實?請釋疑。

2、原詢問內容因電腦操作有礙,以致未能詳述,尚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