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委任律師,視您需求而定,委任律師亦增加一定之成本,惟若委任律師,可與其討論應如何爭取對您最有利之條件;關於探視部分,若您阻撓探視,可能被視為不友善之父母,而讓對方作為提出改定監護請求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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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就損害賠償金額之部分,可依雙方過失比例加以分配,再請求零件之折舊,惟若金額不大,實應考慮是否有與對方進入訴訟之必要,雙方有無就金額打折和解之可能,應較為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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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聲請驗傷單及初判表分析,若對方亦有過失,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另就民事損害賠償之金額,可就雙方過失比例加以分擔,及零件之折舊,減低賠償金額;您若有相關損失,亦可向對方請求賠償之,但亦同樣需計算雙方過失比例及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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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三人分別共有,您僅維持份較少而已,您的應有部分仍及於全部土地,於無分管協議之下,若對方私自阻礙您的出入口,除可能可依情形嚴重程度對其提出刑事強制告訴外,亦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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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這裡有離職員工想帶走作品當作作品集卻被老闆拒絕的問題
離職後打電話到公司詢問老闆(老闆就是唯一主管)能否將我工作內容的作品帶出來當作作品集使用。
但老闆說不行,因為我之前有簽一份保密合約,內容如下 :
呂小姐,請妳遵守之前所簽署"工作保密規定",因本公司所屬商品開發還在研發階段,如妳任意將內容曝露給第三方公司或人員,將侵犯我公司著作權權利,請妳留意。另外,有將(桃蛙源記)及週邊商品的任何檔案COPY或帶出,請妳自行刪除,之後如在外發現任何相似或檔案,將採取法律行動。冠中法律事務所
我的工作內容都是公司的開發內容,是不是這樣就沒有辦法把作品帶出來了呢?
公司目前營運不善,這些開發案什麼時候能正式曝光也遙遙無期。
我一整年的心血都在那裏,如果帶不出來的話,我這一年的作品集就是一片空白....
還請各位律師解答,謝謝!

在下有個法律問題想請教版上熱心的律師們
在此先感謝提供解答的律師們.感激不盡!
事情如下.我有一親戚
家裡有4口人.分別為父.母.兄.弟(兄及弟為輕度身障)
母生前名下有一棟房子.但父跟銀行貸款400萬.由母之房子做抵押
母應為父之連帶保證人
母於民國91年時過世.除房子外無遺產.父兄弟三人皆未辦理任何限定或拋棄繼承(繼承當下兄及弟均未滿20歲)
據悉房子於91年母過世前即已法拍.拍得320萬元.用於償還債權銀行
因此尚餘80萬的債務應該是由父及兄弟三人共同繼承
然約民國96年.兄的郵局帳戶曾被法院強制執行過1萬多元.用於償還債權銀行(據悉當時不知何故未收到法院之執行命令因此錯過聲明異議之機會)
是故也沒有遭強制執行之公文可以查詢執行詳細內容.只確定當時兄完全沒有負債.只有可能是繼承而來的這一筆債務而已
但民法繼承篇(98年)以及民法繼承篇施行法已修法.改採限定繼承
且溯及既往.因此想請教各位律師
問題1:繼承時間點為民國91年母過世時.當時兄與弟皆未滿20歲.所以依新法之規定.債權銀行是否已經不可以再追討那80萬繼承的債務及其後續衍生之利息?又如果以後銀行又追討那應該如何處理呢?
問題2:又請問有沒有更積極的方法.如走何種訴訟途徑直接確認債務是否存在?否則事主到現在都還不敢存錢在自己的帳戶.深怕被執行(事主曾於96年被執行時至聯合徵信中心查過自己的信用紀錄.無負債紀錄)
問題3:不知現在是否有相類似的法院判決是溯及既往免除了未成年繼承債務的案例呢?
以上問題拜託熱心的律師們幫忙解答了.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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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大大們你們好 .. 希望你們能替我解答 .......
103.10.15 凌晨我先生(計程車 司機)載趕時間的客人因車速過快被保安攔下
保安看我先生神情緊張所以要求收身
收到身上有安的吸食器 已經沒有藥 但警方說吸食器裡有殘餘
驗尿結果證實我先生有吸過 後面就被拘留 早上開偵查庭 下午以一萬元交保
到昨天收到一張紅單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者" 罰款6萬
事發時間是10/15凌晨 但紅單卻寫 10/05 16:50
* 我先生說他也不是在開車時間吸食的 為什麼會有這紅單? 是只要吸過毒驗的出來的時間內有開車都算嗎? 且紅單日期與被保安抓到那天時間也不一樣 警察是不是另有甚麼意塗抹黑?
* 另外想請問 我先生是"初犯" 他沒有毒品前科 請問會怎麼判刑 ...?
因為我前陣子流產身體不好無法工作 家裡經濟來源都是先生 他爸爸因為車禍無法工作也是我先生扶養 真的很怕我先生會被關或是勒戒.....
* 請問緩起訴是有什麼方式可以向法官提出 ....
真的很急 拜託各位律師能回覆幫助我 謝謝你們的大恩大德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施用毒品駕駛,罰鍰金額為一萬五至九萬;另關於施用毒品之部分,若為一、二級毒品,亦為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第十條規定,若五年內無毒品相關前科,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並配合律師進行相關作業,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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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有在大眾銀行有申請現金卡,信用卡,貸款,現金卡是最早辦的,是92年辦的,但年輕不懂事,不懂得理財還款,導致越欠越多,但95年時,銀行有通知我還款,我在99年時已將信用卡及貸款還完也收到清償證明,說真的我一直以為我真的還清了,誰知道今天才收到法院通知書,說我還有欠大眾的現金卡,我原本納悶說不是都還完了嗎?當初大眾要我還款時怎麼沒有算到現金卡的部分,一問才知道,大眾在94年時賣給了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3年的欠款是三萬多快四萬,今天打去良京問,她說到這個月是欠21萬多,我不懂怎麼會這麼多,她說是從94年到現在的利息,我想問的是,這樣合理嗎?利息比本金還要多,三萬多變21萬多,雖然時間長達9年,但這樣合理嗎?銀行把債權賣給委外公司,委外公司可以照銀行的利息算嗎?良京實業是合法的嗎?三萬多變21萬多,怎麼感覺良京是放高利貸的公司ㄚ,我對法律不懂也沒錢請律師,我好不容易把債務都還完了,為何突然多了這一筆,不是三萬多而是21萬,我不是有錢人,怎麼感覺一輩子都還不完的感覺,是要逼我去死嗎?我好不容易花5年時間才把1百多萬的債款還清,現在又多21萬,下一次是不是還會多三十幾萬ㄚ,良京已經寄到法院去了,下禮拜就要出庭了,請問是私下談還款條件比較好,還是走到法院比較好,請問三萬多的本金變成21萬多,這樣合理嗎?




主因:我買下權狀兩樓(三樓增建)的老屋,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後,當晚由鄰居告知:「三樓加蓋之牆壁為4吋牆非正常8寸之厚度,且眼見牆壁為他們所有,不得隨意亂動且勿任意鑽洞釘釘子!」。(等於此屋三樓增建上面為鐵皮加蓋,左右兩側僅有鋼樑支架,皆無牆壁); 我方與仲介及賣方多次協調未果。
現況:
我方存證信函:因契約於未受告知與左右鄰居共壁之情事下所簽立,恐日後糾紛之虞,必須解除契約,請返還已繳價款30萬。(並於消保會申訴)
賣方存證信函:原欲售350萬,因房仲酌商給年輕人買房機會及整修需要而減價為325萬,而鄰居之牆壁非屬共同壁,基於安全考量不要任意釘釘子以免發生危險,且買方亦已同意上述之處理;倘第二期款逾期,將沒收已繳價款30萬做為違約賠償,不另為解除契約之意思。
仲介公司回函給消保官:於簽訂契約前買方已知悉三樓牆壁部分屬於隔壁鄰居,並非共同壁使用,且於簽約時已額外補助25萬做為本物件整修費用。
請問:
1.賣方與仲介的回函內皆有多處與事實不符:三樓牆壁為簽約後我才由鄰居口中得知,且賣方原欲售350萬後成交為325萬之間的價差25萬為房價之議價 (難道有人買房不議價?! 賣方隨意開價就買?! ),不是回函所說額外補助整修之費用。請問對此不實指控,我能依照什麼法條來捍衛自己?
2.在簽約後,仲介才將"現況說明書"給我簽收,但現在我才發現有與實情不符之處,請問這樣我能告對方違造文書嗎?
3.現況說明書內容:"有無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方式"與"共用部分有無分管協議",請問此兩項對於此屋三樓牆壁情形是否適用? 因為對方皆寫"否"。
4.對於此屋三樓牆壁情形:我說是共壁,賣方與仲介堅持非共壁;我問是占用? 賣方與仲介說鄰居牆磚是堆疊在鄰居自己的界址內,再堅持此非占用;我說這算占用鄰居牆面吧! 賣方與仲介卻說只是借用而已,鄰居又不可能會拆。請問這牆壁到底是什麼?
感謝各位律師的回覆,非常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壯志地檢署對員工提出刑事業務侵占及背信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可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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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給賣方說明農地存有瑕疵,且未告知,請求因瑕疵減損之價值為損害賠償;若對方有惡意隱瞞之證據,亦有構成詐欺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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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大姑姑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給其妹妹,請求返還簽名文件,並拒絕授權給其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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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律師大大
管委會以我老婆的資料跟基地台簽約5年,立約人是我老婆的姓名,今年是第三年,管委會立案了,合約由管委會重新續簽接下來的兩年;合約已經換新,照理說舊的正本應該要還給我老婆,結果管委會說要備存,只能給我老婆影本的?
請問基地台的事已經跟我老婆無關,舊的合約書有我老婆的資料(除了名字還有地址和身分證字號,電話),雖然說備存是不會外流,可是我老婆還是會擔心!
如果說我老婆要強制要回舊的正本合約書,管委會硬是不還,我可以用沒經過我的同意取得資料或繼續使用,告管委會嗎?
我曾經有去地檢署告管委會,是用沒經過我的同意取得我的資料的原因,書記官說是扣留我的身分證嗎?我老婆說不是,後來書記官說這不算非法取得,是嗎?寫在紙本不算是非法取得嗎?
請各位律師大大,我怎麼幫我老婆討回資料?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及您均有可能構成刑事傷害罪,又對方之言論若有錄音亦有可能構成恐嚇危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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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律師大大
我想請教各位律師大大
我有一件關於竊盜案問題
就是某某天某某日在某某地點看見一輛機車鑰駛沒拔走
後來我就自行離開了
然後過了沒幾個月 就收到警察局的通知書
案由是竊盜案 叫我到案說明一下
作筆錄完警察有問我說 還有沒有甚麼話要補充的
我就說希望能與對方和解
做完筆錄之後 警察就叫我自行離開.....
我離開之後也有想找被害人和解 但光靠我一個人力量是不夠的
也尋找過被害人想跟他和解
我也有悔過的心
但...... 過沒幾個禮拜就收到法院檢察署的通知書
要我12/10號去開庭 時間是下午四點.....
那麼我去開庭之後 如何向檢察官說明呢?
因為我的工作最近才找到的
也去作沒幾天 然後沒跟老闆說明原因就請假了...
因為我怕我說出原因之後 我這份工作就沒了
請各位律師大大幫我解答一下
我本身經濟算不太好...
請各位律師大大可以幫我個忙嗎???
我怕我去開庭之後檢察官會把我當場收押
現在的我心情好煩 又好悶....
律師大大可以幫我嗎????







各位律師好:
小弟有在上網看
之前好像有資遣 競業條款會無效的提案
這點不知道最後有沒有通過
小弟只是業務
入職未達一年
且公司未依照合約內容最長試用期為6個月
於8個月後以其他理由(勞基法規定理由)及試用期(E-mail詢問得知)沒過資遣小弟
而勞基法規定的理由也是他們隨便寫寫的
根本沒有這回事
不過小弟我也不想請求工作權回去上班
不想浪費時間跟他們求償
小弟想請問一下
當初為了進公司所簽的這份協議中
有的競業是否有效
http://imgur.com/19x1VpC
http://imgur.com/PqLVpxg
公司沒有給我任何競業補償 我是被資遣 試用期未過 職位為業務專員
是公司中最低職位
當初約定好一年後的獎金也是1塊錢也拿不到
如果對這份有爭議 我應該先做什麼
還是什麼都不用做
等他們要告我時 再來聲明競業無效呢?
謝謝


各位律師你好:
目前已經開庭到刑事二審了
案件 是槍砲彈藥
對方多次打電話或是到朋友家裡恐嚇朋友老婆,朋友老婆受不了就跟朋友說 我朋友因為一時氣憤所以就打電話給對方,約對方出來說清楚而剛好我朋友的哥哥也來找我朋友所以就一起過去了,因為對方多次打電話來說要找我朋友的哥哥說要喬事情,雙方到時我朋友質問對方是否有恐嚇和騷擾,對方心虛起身轉頭就跑我朋友和他哥哥就追上去,對方拿槍出來開了3~4槍,後來對方自己跌倒,我朋友的哥哥就搶到槍,但是對方一直要搶回槍,所以我朋友就拿美工刀割傷對方,但都只是皮肉傷並沒有造成對方嚴重的傷!
朋友工作每天會用到美工刀所以都放在車上
而對方有家暴的紀錄可是那時是拿裝鐵彈珠的瓦斯槍
想要有個心理準備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陪同前往開庭,並於開庭前先與律師討論回答之策略與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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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想請問有關性騷擾的問題。我20歲,對象是15歲的女生,有次女生到我家,因為接吻所以我有摸她的胸部,她也有摸我的性器官,但是我們並沒有發生關係,我也僅止於摸她的胸部並沒有在更進一步。可是我很後悔,所以我馬上跟她說我們不能這樣,我們要分開不適合再一起,結果女生說要告我性騷擾,威脅我說不跟她再一起她就會去告我。
我想請問的是,在當下明明是兩情相悅而且並沒有發生性行為,這樣告的了性騷擾嗎?再者是因為我不想跟他糾纏下去,斷了跟她的聯絡,結果她一直打電話跟傳LINE給我,我覺得很困擾,最近還傳簡訊說要到我租屋的地方堵我,我真的覺得很恐怖,請問我該怎麼辦?如果這不是性騷擾,那我可以說他誹謗或者恐嚇嗎?我現在生活被她搞得一團亂了,麻煩律師解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由於對方未滿16歲,若對您提出妨害性自主之告訴,有成立之可能,建議您應與對方保持聯絡,安撫對方,避免對方對您提出告訴,造成您不必要之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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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們好:我想延續於11/16發問過的交通事故,就是關於對方要求一個月的工作賠償金,因為車禍當天對方送至長庚醫院就醫,但是診斷並無骨折脫臼,但是我們12/7首度碰面商談,對方卻說他們後來還有轉換馬偕醫院就診,並且核磁共振檢查出韌帶斷裂,但是卻說醫生無法開立診斷證明,要治療完醫生才會開,而且仍然堅持要求賠償一個月的工作損失!
我想請問 :
1.關於受傷問題:若有受傷當時長庚醫院沒有診斷出來,而他們再度就醫的話,我要如何確認傷勢確實是車禍引起,因為他是家電維修員,是否有可能是職業傷害,卻要以張冠李戴的方式來求償,我是否能要求陪同就醫,詢問就醫詳細情形?或請他們證明確實是車禍受傷所致?
2.之前律師建議依照診斷證明標示休養天數賠償,但是車禍當天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標明挫傷,宜休養!請問僅僅標示宜休養該如何判定休養天數來賠償?而且對方還說他們再去請馬偕醫院的醫生開立診斷證明,只要標示宜休養就代表他們確實需要休養一個月。但是宜休養實在太模糊了,若是病患到醫院檢查,實質並沒有大傷害,病患一直說不舒服,醫生仍然會建議宜修養不是嗎?這該怎麼辦?
3.對方於車禍後一星期就說一個月沒辦法上班,要一個月賠償金,但是我們碰面商談,他們自己又說其實已經上班了,但是很多工作沒辦法做,所以被扣很多錢,我是否能請他們出示薪資證明,證明扣餉明細,依照明細賠償?否則難道要依照他們開出的金額賠償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賠償金額,可待初判表或車禍鑑定出來,釐清雙方肇事責任歸屬及比例分擔,依比例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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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奶奶名下兩棟房,分別在北高雄跟南高雄。
我家是住在南區。
今天是因有仲介開發土地,跑來家問我們後,我們才知道苓雅區的土地與房子過戶我叔叔跟姑姑、我們自己住的房子沒有過戶。
但主要因房屋土地名是我奶奶,我們在民國90年增建與修繕時有告知奶奶跟爺爺,她們口頭答應可以。
我們修繕至今都住了快40年, 因我爸爸過世才搞這些。加上我有告姑姑傷害罪, 我們岌岌可危、查目前是沒有。
除了這個也只有鄰居知道我們家是自己花錢蓋的, 我手上證據只有收據跟工人而已,這樣有勝算嗎?
因是今天發生的、我寫書狀也亂寫,只提要假處分不得做買賣而已…但我是要保住房子不讓‘撩尾仔’ 做惡搶走…
請教律師救我們家,我們該怎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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