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票之票款請求權應自到期日起算三年內中斷時效,否則其請求權逾三年間不行使,即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法第22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民法第129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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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未成年子女改姓問題,若對方不同意改姓,建議或可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變更子女姓氏。
又若已定監護權,除非對方能依民法第1106-1條規定,提出「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能證明」,並向法院聲請改定子女監護權,否則目前您取得監護權。
民法第1059條第5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民法第1106-1條:
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法院於改定監護人確定前,得先行宣告停止原監護人之監護權,並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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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雙方確實有約定六個月期限,則本件自到職日開始起算,而您既已通知資方,則資方要
求至11月20日除非您同意,否則資方之要求並無理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依您所情形,對方盜用遊戲帳號之行為,似已構成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此罪須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謂「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換言之以得為告訴之人之「主觀認知」為標準,而且認知應該達到「確知」之程度,如果僅係懷疑他人有此犯罪行為,但未得確切之證實者,尚不得稱為知悉(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19號判例)。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63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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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叔叔應向調查局說明身分證已遺失,但之前未辦理掛失,目前已辦理掛失,並未參與洗錢犯罪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本公司為被告未給付貨款
以下是 原告的理由
被告自民國 102年2月與原告有生意往來,有交易往來發票,為原證一,交易方式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與原告聯繫,長期以來訂貨. 交貨.請款皆經由劉某某指示辦理
,此習慣始終如一
原證二
1-102年11月貨物由貨運寄至被告公司,有公司簽收章
2-102年 12月貨物由貨運寄至彰化貨運站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簽收
3-103年1月 15日 貨物寄至被 告公司,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簽收
4-103年1月24日貨物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至 原告公司取貨
5-103年2月6日及13日貨物寄至彰化貨運站,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簽收
6-103年3.4.5月貨 ?寄自彰化貨運站,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簽收
而今被告以前揭交易為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個人行徑,與公司無關為由拒絕給付,實令人譁然
三按(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授權與他人,獲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意思者 ,對第三人應負授樣之責任)民法169條自有明文,是以被告長期以
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為代理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自應成之交易合議之意思表示,被告拒絕給付貨款,依法無據,狀 請
鈞院鑒核,賜如訴之聲明之判決,實為德便
以上是對方提告
源由102年11月貨物由貨運寄至被告公司,有公司簽收章 我方 只承認這筆
2-6公司不承認
因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早就無心想要經營公司 ,於102年11月對公司不聞不問
公司的狀況也未交待就離開公司了
經被告代理人及女兒私下調查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早就於102年 10月8日另外成立一間公司
調查期間看到對方的這間公司帳款有經過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塗改
所以被告代理人和其女兒一致認為對方帳款是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的假帳款
因有塗改金額 所以不加以理會
後來拿電話給對方問一些事情都推說不清楚不知道,一切交由法院來處理
後來向對方要求傳真102年11月到5月的帳款明細
結果102年 12月以後的帳款明細客戶名稱和統編一樣 ,客戶電話及傳真還有送貨地址都更改為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早就於102年 10月8日另外成立一間公司的資料
而且貨都是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私下以公司名義向對方叫貨 貨也沒寄到公司
想請問有經驗的律師朋友 公司地址及電話都已更改 對方一點懷疑都沒有還持續給貨 還敢用民法169條來推說不知道 還硬要我方付出貨款
想請問有經驗的律師朋友幫我解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具狀爭執是否有構成表見代理之外觀,若不構成表見代理,即毋需給付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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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為被告未給付貨款
以下是 原告的理由
被告自民國 102年2月與原告有生意往來,有交易往來發票,為原證一,交易方式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與原告聯繫,長期以來訂貨. 交貨.請款皆經由劉某某指示辦理
,此習慣始終如一
原證二
1-102年11月貨物由貨運寄至被告公司,有公司簽收章
2-102年 12月貨物由貨運寄至彰化貨運站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簽收
3-103年1月 15日 貨物寄至被 告公司,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簽收
4-103年1月24日貨物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至 原告公司取貨
5-103年2月6日及13日貨物寄至彰化貨運站,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簽收
6-103年3.4.5月貨 ?寄自彰化貨運站,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簽收
而今被告以前揭交易為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個人行徑,與公司無關為由拒絕給付,實令人譁然
三按(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授權與他人,獲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意思者 ,對第三人應負授樣之責任)民法169條自有明文,是以被告長期以
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為代理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自應成之交易合議之意思表示,被告拒絕給付貨款,依法無據,狀 請
鈞院鑒核,賜如訴之聲明之判決,實為德便
以上是對方提告
源由102年11月貨物由貨運寄至被告公司,有公司簽收章 我方 只承認這筆
2-6公司不承認
因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早就無心想要經營公司 ,於102年11月對公司不聞不問
公司的狀況也未交待就離開公司了
經被告代理人及女兒私下調查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早就於102年 10月8日另外成立一間公司
調查期間看到對方的這間公司帳款有經過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塗改
所以被告代理人和其女兒一致認為對方帳款是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的假帳款
因有塗改金額 所以不加以理會
後來拿電話給對方問一些事情都推說不清楚不知道,一切交由法院來處理
後來向對方要求傳真102年11月到5月的帳款明細
結果102年 12月以後的帳款明細客戶名稱和統編一樣 ,客戶電話及傳真還有送貨地址都更改為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早就於102年 10月8日另外成立一間公司的資料
而且貨都是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私下以公司名義向對方叫貨 貨也沒寄到公司
想請問有經驗的律師朋友 公司地址及電話都已更改 對方一點懷疑都沒有還持續給貨 還敢用民法169條來推說不知道 還硬要我方付出貨款
想請問有經驗的律師朋友幫我解答

我在今天11月13號凌晨開自小客車回家路上被臨檢酒駕
我是初犯 無前科 無肇事 酒測值0.45 被公共危險罪移送
中午在台北地檢署開完簡易庭偵訊完後 法警帶我領完私人物品就叫我可以離開了(無交保)
目前在等地檢署的偵查終結結果
我希望能夠被判緩起訴
我在簡易庭偵訊過程中 表現出很後悔 檢查官問我警察筆錄是否屬實? 認不認罪?
我也答屬實 也認罪!
但整個庭訊就只是問我個人資料等 還有從喝酒到酒駕的過程 為什麼要酒後騎車之類的原因...
我也屬實以告....
但檢查官從頭到尾都沒跟我主動提到緩起訴的部份.....我當下也有沒主動提是否可緩起訴.....
我就只有很單純的回答問題
(但我回家後查了很多相關緩起訴資料 都說如果檢察官要判緩起訴會主動問你接不接受緩起訴 然後提出緩起訴的條件 捐錢或其他的 但檢查官從頭一直到我簽名後都沒主動跟我題到任何緩起訴的事....)
因為這樣我現在真的很擔心會被判聲請簡易判決,以及留下前科
檢查官如果要判緩起訴真的會當下問嗎? 還是不一定會問呢?
我現在這樣還有可能能夠被判緩起訴嗎?
麻煩大家回答了 謝謝 !


一般來講,若檢察官於偵訊時曾提及緩起訴處分之細節,並詢問被告之意願及相關內容條件者,被告亦表達同意時,這樣的訊問程序下來當然可以看出檢察官有意給予緩起訴處分,如此一來獲得緩起訴處分的機會自然不小,不過即使沒有這樣的訊問過程也不代表就沒有緩起訴處分之機會,畢竟只要是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均可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以緩起訴處分作為適當之偵結處分(性質上是有罪之處分,但效果上則接近不起訴處分),此乃法律所賦予檢察官之權限。因此只要案件尚未遭檢察官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結束偵查程序之前,都還是有機會獲得緩起訴處分的。
因此如若您很在乎留下公共危險罪之前科,建議您還是可以趕緊在檢察官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結束偵查程序之前,具狀去向檢察官求情、請求給予緩起訴處分。(若有需要當然也可以請律師幫您代撰此部分之書狀。)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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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雇主不得與勞工約定較勞基法預告期間為長的預告期間,例如勞工年資為3個月以上1年未滿,若欲自請離職,依照勞基法規定之預告期間為10日前,但雇主卻以契約要求勞工須30日前預告。「若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基法為長的預告期間,此是較勞基法為低的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應以本條規定的基準予以取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2月19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釋參照),亦即勞工只需遵守法定預告期間即可。
依您所述,您與顧主間約定之職前須30日前告知之合約依上開法律規定及勞委會之解釋是無效的,因您之年資為3個多月,故您只須於10日前通知顧主即可,而該通知不論是口頭或書面皆屬有效。

承上次的提問,文章日期:103-11-07 08:55:
得到各位律師建議後,評估考量打官司耗時傷神, 也不忍雙方長輩擔憂,故還是選擇再與男方多次溝通,我的底限如下:
1. 要求探視時間改為每月第一週星期六、日,及第三週星期日,不過夜,減少一天過夜時間。
2. 希望男方利用時間改善居住品質,給孩子一個好的環境,並調整自身教育孩子的方法。
3. 應允男方此變更是暫時的,若觀察一段時間後,他可以妥善照顧、教育女兒,到時可再討論回復原來的探視方式。
但男方仍舊完全無法溝通,不承認對待女兒有何缺失,也不願做任何改善,還說我若不遵從原離婚協議書上的探視時間,他也不需理會合約內容,12月份監護權歸他所有,並要自行將女兒轉學。針對以下問題,能否請各位熱心的律師再幫我解答解答迷津:
1. 因男方如此應對,讓我12月份不敢再讓他探視孩子,怕女兒被她帶去不返,但我這算阻礙探視嗎?若日後要打監護權轉移的官司,阻礙探視會不會對我方不利?
2. 我應該等男方提起訴訟?還是主動提出更改探視方式的官司呢?我方是否需先寄存證信函?寄出存證信函後,12月份是否就可以不讓他探視孩子,等開庭嗎?
3. 律師之前提可以停止探視,我想我的情況應不到法官認定的程度吧,還是我可以以男方自離婚至今沒有付過任何扶養費也不聞問這點,終止男方繼續探視。
您好
從上面的問題上你有提到12月份的監護權歸你前夫所有
意思是你們雙方的協議書上有約定今年的12月起監護權由男方行使是嗎?還是他要向法院主張他要監護權?
如果監護權是媽媽的,當然就交往會面的方式不是一定要依照協議書上面的約定去履行
還是要視情況去調整
如果男方的家庭環境孩子過去住或讓他帶對孩子會有身心上的影響
身為監護人的母親自然可以依孩子最佳利益去考量是否要調整
建議母親要盡量蒐證就父親短期內行使交往會面的方式地點對孩子有身心上影響的證據
甚至讓父親來你的住所探視小孩,在你的陪伴下與孩子交往
如果日後父親真的去提告認為你對他限制交往會面的方式不公他要爭取監護權
你也可以跟法官解釋你為何加以限制的理由
1. 因男方如此應對,讓我12月份不敢再讓他探視孩子,怕女兒被她帶去不返,但我這算阻礙探視嗎?若日後要打監護權轉移的官司,阻礙探視會不會對我方不利?
回答:請他來家裡看或由你陪同,不是所有的阻礙探視都會對你不利,法官還是會看原因
2. 我應該等男方提起訴訟?還是主動提出更改探視方式的官司呢?我方是否需先寄存證信函?寄出存證信函後,12月份是否就可以不讓他探視孩子,等開庭嗎?
回答:可以先提寄存證信函看男方反應
3. 律師之前提可以停止探視,我想我的情況應不到法官認定的程度吧,還是我可以以男方自離婚至今沒有付過任何扶養費也不聞問這點,終止男方繼續探視。
回答:沒付錢不代表就可以不讓父親看孩子,你可以以孩子法定代理人身分向他請求支付扶養費用
4. 另外請問法律上暫停探視一般可以暫停多久?男方會以何理由恢復探視?恢復也需要再上法院訴訟嗎?
回答:視情況而定,你可以視男方是否有改善而決定是否要調整,當然這有可能會造成男方對你訴訟
可以來電諮詢,本所對於這類案件有很多承辦心得可以分享
07-3346331
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5
1. 在有正當理由及基於小孩利益考量下,不算惡意阻礙探視,但對方有監護權,不是只有探視
權,對方可提交付子女反制,至於有無理由就是另一個問題,既然是你僅有探視權,不是對
方(對方是有監護權),當然就更無所謂阻礙探視影響監護訴訟的問題
2. 這樣的案件,不需要花費成本和時間寄發存證信函,寄發也無任何法律效力,因目前監護權屬 於對方,要主張改定須由你提出
3.沒有所謂單方終止探視這種作法,不是用協議方式處理,就是要請法院酌定,對方是有監護權
人,本可照顧小孩,與小孩相處,你才是需要探視權的人
4.法律上沒有所謂暫停探視的規定,這是實務上法院處理變更探視方式的具體方案選擇之一而
已,所以也沒有期間、恢復的規定,是看法院定的具體方案而定
綜觀你的問題,對於監護法律有許多誤解之處,建議還是尋求正確的專業管道處理,才不會因誤解而損害自己權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之,惟您五年內有施用毒品之紀錄,亦有可能被直接起訴,您須加以考慮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想請問律師
第一次被捕後,判決如下,又於今年11/12二次被捕有無可能不進去勒戒的另外裁罰可能謝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2,簡,
【裁判日期】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全文】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決處刑(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A 成分之暗紅色錠劑碎
塊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柒玖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
之黃色錠劑碎塊壹塊(驗餘淨重零點壹肆陸捌公克)、含有第二
陸陸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明知MDA 、MDPV、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二級毒品MDA 、MDPV、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
101 年10月3 日,在臺北市大同區安西街與涼州街口,向某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風」成年男子以新臺幣500 元之
101 年11月17日17時8 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巷0號 ,為警查扣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之錠劑3 顆,其中暗
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
MDA 成分,黃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含有
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藍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665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而扣案之暗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黃
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藍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665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以氣相層析質儀法鑑驗結果,確分別含有前揭第二級毒
品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年月日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案物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
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
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手段、智識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扣案暗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
黃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藍色錠劑碎塊
1 塊(驗餘淨重0.1665公克)確分別含有前揭第二級毒品之
成分,業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沒收銷燬。送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
前揭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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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律師
第一次被捕後,判決如下,又於今年11/12二次被捕有無可能不進去勒戒的另外裁罰可能謝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2,簡,
【裁判日期】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全文】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決處刑(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A 成分之暗紅色錠劑碎
塊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柒玖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
之黃色錠劑碎塊壹塊(驗餘淨重零點壹肆陸捌公克)、含有第二
陸陸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明知MDA 、MDPV、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二級毒品MDA 、MDPV、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
101 年10月3 日,在臺北市大同區安西街與涼州街口,向某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風」成年男子以新臺幣500 元之
101 年11月17日17時8 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巷0號 ,為警查扣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之錠劑3 顆,其中暗
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
MDA 成分,黃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含有
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藍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665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而扣案之暗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黃
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藍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665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以氣相層析質儀法鑑驗結果,確分別含有前揭第二級毒
品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年月日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案物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
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
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手段、智識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扣案暗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
黃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藍色錠劑碎塊
1 塊(驗餘淨重0.1665公克)確分別含有前揭第二級毒品之
成分,業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沒收銷燬。送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
前揭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
以下罰金。

回覆 法律小學生 的發言內容:
想請法律小學生
第一次被捕後,判決如下,又於今年11/12二次被捕有無可能不進去勒戒的另外裁罰可能謝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2,簡,
【裁判日期】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全文】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決處刑(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A 成分之暗紅色錠劑碎
塊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柒玖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
之黃色錠劑碎塊壹塊(驗餘淨重零點壹肆陸捌公克)、含有第二
陸陸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明知MDA 、MDPV、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二級毒品MDA 、MDPV、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
101 年10月3 日,在臺北市大同區安西街與涼州街口,向某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風」成年男子以新臺幣500 元之
101 年11月17日17時8 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巷0號 ,為警查扣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之錠劑3 顆,其中暗
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
MDA 成分,黃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含有
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藍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665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而扣案之暗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黃
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藍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665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以氣相層析質儀法鑑驗結果,確分別含有前揭第二級毒
品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年月日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案物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
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
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手段、智識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扣案暗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
黃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藍色錠劑碎塊
1 塊(驗餘淨重0.1665公克)確分別含有前揭第二級毒品之
成分,業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沒收銷燬。送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
前揭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
以下罰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請求對方提出保證人擔保還款或提出財產擔保之,於確保清償之前提下再同意和解。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位律師好
我在現在這間公司一年了,之前公司組長說,公司沒有生理假,
但是後來發現其他部門的卻能休,這個月生理痛跟組長請生理假,
組長說我還有特休所以扣我特休,隔天上班開會時,組長說請生理假一律要附證明,若沒證明,組長不准假且會記曠職!
我想問,若公司說這陣子訂單較少要我們休無薪假,可是卻扣我們的換休,這樣是可以的嗎?
還有,生理假是真的必需附證明嗎?

Dear 小紅 :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
並參照衛署國健字第 0910012162 號、勞動 3字第 0910026837 號等函示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且因生理病在醫學上之定義為週期性之經血來潮,其週期介乎二十一至三十五天之間,經血來潮期間約為五至七天;臨床上可利用內診、抽血等方法來確定生理日,非臨床醫學單位則不易判定生理日,只能根據當事人的陳述來判斷,提出申請時無須檢附證明,且施行細則第13條亦刻意排出生理假於必要時應檢附單據之規定,因此,您的老闆若要您提出證明時,應不合法令之規定。
若您的老闆仍做如此要求,且不願准您的假,您可至勞動部之性別平等工作小組舉發。
以上僅供參考!


律師您好,
事情起源於今年三月家父精神狀況躁動, 里長好心幫忙(因里長本身也是過來人,請警察救護車)直接進精神醫院治療,約一個禮拜後進台中803觀察,主治大夫表示家父並非急症病患, 可以回家休息, 怎知家母接受阿姨的建議,5月出強制用救護車直接送到台北三總(阿姨的小孩在三總當骨科醫師, 有熟識的精神科醫師),沒想到是設計騙局的開始.
我五月初才得知父親入住三總, 於他7月初出院期間去探視6~7次, 這幾次的探病都覺得他不是精神病患, 第一次探病家父前也當面請教主治醫師(他有說是接受阿姨小孩的請託, 特別照顧),醫師說要觀察, 第二次探病也請教主治醫師, 醫師說家父其實可以回家休息調養, 不過只有法定代理人才能帶回去,這一段期間(第二次到第七次)有跟三總反映,但制式回答都是看主治醫師, 主治醫師的答覆也是只有法定代理人(家母)才能帶回, 期間阿姨的小孩也有去訪視家父二次, 第二次期間護士告知醫囑,取回家父的電話卡,斷絕其通訊
(11月初才得知)家母5~6月期間取得所有權狀二張,在姨丈的陪同下,分別於民間信貸(三到四次領錢,不知是否有匯款紀錄)及銀行貸款(一次領現金,一次匯款)總共1XXX萬, 姨丈於民間信貸借款合約中為擔保人, 兩天前來哭說沒有錢還給民間信貸與銀行, 從此人間蒸發, 家人去他們的住家找人, 警衛告知早已搬離, 查詢姨丈開設的天X水電工程公司, 市府公告2007/12/1早已註銷營業執照, 因家母為民間信貸及銀行貸款的債務人,但是還深信姨丈它們一家的說詞, 跑路被黑道追殺
請問我們該如何追回這些金錢,能否提起民事/刑事訴訟? (阿姨的小孩還在三總任職), 此外民間信貸合約中提及沒有在今年幾月幾號之前償還多少金額,違約金2XX萬是否合理?? 感恩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針對姨丈之行為是否有對媽媽構成詐欺或背信之虞,整理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對其提出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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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又是我,口罩。
上一篇文章很謝謝大家的回答 只是因為有更多新文章出現導致我的問題被洗下去而沒有人更進一步的回答我的問題了,所以我才又發了一篇,不過我問的問題已經跟上一篇文章有滿大的差距了,應該不算一文多發...吧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694280&tid=12&ccode=PostDate%20desc
上一篇文章請看這裡
我在這裡簡略的把我遇到的狀況跟我的問題再說一次,希望各位熱心的律師大哥大姐能夠幫忙我。
我收到了來自台北的警局通知書,要我去做筆錄,打電話去詢問發現是有人告我妨礙名譽,基於偵查不公開,我不知道是我說了什麼讓誰告我;不過因為通知書來自台北,所以我確定是因為網路的筆戰導致被告,但跟我筆戰的人數不少,因此我還是不知道是誰因為我說了什麼而提告。
以上是大致的狀況,以下幾點是我目前有疑問的地方
一、一定要去做筆錄嗎?我知道不去的話警方可以向檢方聲請拘票,但檢方一定會核發嗎?標準是什麼?如果檢方不會核發就代表我可以不去了對吧?
二、如果檢方核發拘票,會對我造成什麼影響?
三、妨礙名譽與公然侮辱、誹謗有甚麼差別?另外誹謗只要證實自己說的是真的就不算誹謗,前提是與公眾利益有關,怎麼樣算是跟公眾利益有關係?
四、通訊保障與監察法不是有規定刑期三年以下不得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嗎??什麼台北市警方能夠把通知書寄來我家?我是不是能以此認為警方行為不具合法性?


各位律師大哥大姐好
小弟今年21歲,平常有上網路聊天室(*UT聊天室)的習慣。前些陣子遇到一個女生自稱是護理系(21歲),交談之下彼此都還蠻有興趣的,就到通訊軟體"SKYPE"聊天,她沒視訊,只傳了幾張照片給我(很普通,沒有裸露),卻一直叫我開視訊,在拗不過她之下,小弟開訊了,也露了第三點並且有射出來給對方看,之後因為一些小事我封鎖她了。直到昨晚,我在UT遇到她,她又一直叫我脫,小弟不從,經過幾分鐘之後,對方也惱怒了,直接說她不爽看了,還說她之前有把我開視訊的影像錄下來,並且聲稱自己有修法律,要讓我很難看,要我等著
請問各位律師大哥大姐
*UT聊天室是一個網頁版的聊天室,裡面可以開視訊以及聊天,但是聊天一般都不會留下紀錄,因為只要隨便輸入一個名稱就可進入聊天室聊天,所以基本上IP位置也很難查出


您再之前應該以經有請教過與此相關之問題,現在應是您叔叔將遺囑提出後所生之新問題,回答如下:
行為人為法律行為時是否有意識,應以為行為時之情形為斷,而非以書面文書上是否有記載渠有無意思能力為主,在您爺爺的情形您可請醫師為專業之判斷。
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依您所述,您第一順位之主張應是該遺囑無效,如遺囑有效時,遺囑上記載「"將房子由XXX(叔叔)繼承,XXX(阿伯)XXX(爸爸)均已另給不動產,不得再主張本件遺屬不動產之繼承"」,依上開法律,自不得侵害特留分。
最後,您叔叔在阿公身體越來越差後,將阿公送去養老院等死,阿公死前叔叔把所有的錢移轉到自己名下之行為,應視叔叔是否有得阿公之授權處分該筆財?,如叔叔未得阿公授權下處分該筆財?至自已名下,則可能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渠請求返還。


各位律師好 我有問題想請教 前天公司收到法院強執的單子 要扣薪
上面是我父親欠債的 但上面有我的名子 金額很大200多萬 等於我跟我爸是債務人 但我完全不知情 看到單子真的傻眼
回家後問我父親他是說 那是在我小學3年級的時後 因為花蓮我爸有買一棟房子 (當初我也一起住) 但房子是貸款的 後來我母親因為癌症去世 所以剩下的貸款金額我爸要繳 但因為賺的不多無能為力繳款 所已導致房子被查封 但我爸把我跟我妹的名子一起寫進去 想說看房子可不可以底得回來 沒想房子還是法拍掉了 欠了一筆債 然而我爸當時也過了三個月 所以也沒有幫我跟我妹拋棄繼承 到線在我已經29歲了 現在單子上我還是債務人 但我真的不知道有這件事 必近我當時還小 根本無能力 但我爸卻把我跟我妹名子寫進去分明要脫累一個人下水 我想知道的是 當時我這麼小 根本沒有法定能力 怎麼可以把我名子寫進去呢? 而且我現在知道了 我要怎樣拋棄繼承 或是把債推還給我父親 很頭痛 這筆金額很大 我才剛還完學貸 家裡也是用租的 有房租跟阿公的費用要支出等等 我根本沒辦法還這筆 我的人生才剛開始要存投資 現在卻因為這樣被強制執行扣押新水 況且錢又不是我貸的 我不想背債 請各位律師幫我解答 謝謝



您好,我想詢問關於健身中心中止合約的問題。
我在日前加入蘆洲某健身中心會員,目前因為上班上課的關係也沒時間可以去,所以我現在想終止合約。
但是,我看了會員規章上的會員終止說:契約終止時,本中心依下列方式退款:
A.所有已繳之入會費、手續費$5388不得退款。
B.將"會員已繳之月費"扣除已使用之月份乘以兩倍之單月會籍費用"<定型化契約>後退款,未滿十五日者以半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月計。
原本簽約前是要先繳入會費手續費等等,本人因沒帶這麼多現金在身上,葉物還一直用他所謂的優惠價格,然後幫我用免手續免會費加入,實質上是連同月費加進分期付款,共22期/一期1232元,從下個月才開始記帳單付款,等於我沒付任何錢就簽約成為了會員,當時的一頭熱,事後越想越後悔。
如因個人因素上班沒時間去,電話詢問後,業務表示先讓我試用一個月再看不適合就在解約,但還是還需支付當初就沒有繳的$5388元,等於他要收當下沒收到的入會費跟手續費,可是我一毛錢都沒給這樣算法是對的嗎? 還是說在7日內解約可以免付任何費用,可以全額退款,去個健身房參觀加入會員好像變得像是貸款一樣 銀行那邊會有所謂信用的影響嗎?
連會員都還沒開卡,條約也只寫說入會費製卡費那些不會退,但是當初就沒給錢也沒有退款問題,違約金也只是當時簽約時,雙方口頭允諾,結果是要照合約去走才對嗎?電話內容也算是口頭允諾? 今天已經去線上申訴,但我比較想親自過去一趟。 希望有律師可以解答,如哪裡不清楚我可補充說明。也希望有同樣經驗的朋友們,可以給我一些建議,跟敘述下處理過程。 感謝大家。
103/9/24晚上10點半左右兒子下課回家路上被一名17歲無照騎機車闖紅燈撞到,因當時肇事者停車等綠燈,轉頭看到兩巡邏員警出現,心慌就急速想騎車離開才會撞上正在過馬路的兒子,(兒子是自左方對面騎自行車)差不多在斑馬線過半處被對方撞,因此巡邏警察立即通報交警前來處理,並呼叫救護車送兒子就醫,對方受傷也是跟隨交警陪同到醫院,我趕過去醫院了解事故發生及兒子的傷勢,對方家長後來也來,折騰到半夜才確定小孩的傷勢【四肢挫傷,手部還拐到韌帶受傷】,當晚對方就一直要我給他們方便以健保方式協助兒子每日換藥,原先看對方還有點誠意也就同意,除此之外,因兒子的自行車被撞到無法維修了,對方家長原先答應賠償,結果我去看了新車【原本我買送兒子是公路車彎把,價位就不是幾千元,我是透過朋友交情買到有折扣的】,新車的價格在14000~17000(基本款),我也是體諒對方經濟,已經沒要求什麼條件,結果對方媽媽上週來,說那個價格無法支付,還說車子一落地就會產生折舊,折舊我當然知道,但這個跟他們需賠償的部份無關吧!我車子才買約3個月,兒子騎才1個多月,車子還是新車狀態,他們提折舊,根本是不想支付新車全額費用嘛!頓時聽了超不悅的,現在對方希望趕緊談和解,可是車子的事又無法達成共識,請問我現在該如何與對方談判,煩請貴網律師團儘速協助回覆本人的問題。謝謝!


想請教律師,年初我因為他人贈送的一瓶蜂膠噴劑,用不到所以上網拍賣,想換點現金補貼生活費用,因為沒有圖片,所以上網找了圖片來使用,但一直都沒賣出去!
之後在今年四月時接到警察來電,說我的圖片違反著作權,接完電話後嚇到馬上趕緊將商品下架,之後也有去警察局做筆錄,隔一個多月後收到地檢署來信,最近也到地檢署見檢察官,因為當時對方沒有來,檢察官問我願不願意和解,我說當然願意,檢察官就問我知道對方是誰嗎?我說不知道,我連被誰告都不知道,如果我知道我一定馬上去跟對方道歉!之後檢察官就說那安排你們去調解委員會!隔幾天我接到書記官來電說,說對方願意給我聯絡電話,要我打電話跟對方連絡!當天我打了電話給對方,也一直跟對方道歉,並請求對方原諒!對方就說我用了他們公司的圖片,公司要求賠償20萬!也說我的商品說明也是用他們的,但公司只有告我圖片.
我聽到20萬真的嚇到了!我之前的工作是當派遣臨時工,因為身體不適,所以今年三月份換了工作,並回到南部調養身體,上星期媽媽也剛開刀,爸爸前幾年也因為心臟瓣膜閉鎖不全開刀,之後也沒辦法工作了,還有個弟弟在唸高二,我的薪水只有兩萬初,要給家用還要付房租跟生活費用,所以當時跟對方說我的能力有限,能賠償的只有一萬元,對方說公司不會接受!叫我在去想想,過幾天給他答覆!
所以我想請教律師,我真的很有誠意想要跟對方和解,但我能力也有限,我的經濟能力也付不出他要的20萬!我到底該怎麼辦才好呢?
我也因為這件事,精神狀況越來越不好,剛換的工作也快不保了!
律師拜託您,能否幫幫我!

跟老公結婚六年 有一個女兒5歲
六年中老公薪水只有一年超過30萬 其他都在10萬上下 (所得證明應該查的出來)之前的工作都是做一做就不做了
這兩年開了一間店 也是愛做不做 一開始生意不算好 又陸續貸了2.3筆貸款 (25 20 30)
兩筆是我的名字 第三筆是他的 後來再我逼他之下最近先把第2筆還清
平常都說店裡要用錢所以沒拿錢回來 都是用我的薪水支付
但沒有留存什麼證明
保母費也是我出 六年來的開銷都是我一個人 再加上結婚的錢 也都被用光ㄌ
住在婆家 環境也是差強人意 加上這一兩年房間漏水(有拍照)
一直到最進非常嚴重我才搬回娘家
回娘家這段期間 更是不定時開店 上班有酒味 所以考慮離婚
兩人說好要共同監護
說他有錢小孩不可能會給他(對話都有拍照留存)
要我放棄小孩
可是婆婆公公現在退休 婆婆一星期三天洗腎 公公常回山上務農 雖然說是公務員退休 但是說實在手頭上的錢也不多 不規劃 常不到月底就沒錢了
公公痛風卻還是愛喝酒
婆家環境也不好 潮濕 (往下走的關係) 養狗卻不常給他洗澡 都有很重的味道
家中五位兄弟 也是偶爾回家偶爾不回家
一位還在就讀國中的妹妹 到現在都沒有自己的房間 還跟公婆住
我的工作已經六年 年薪至少都有50萬以上
除了那筆幫他開店的25萬 就沒有任何借款
娘家雖不是豪宅但也整齊溫暖 爸媽也很疼外孫女
請問這樣判給我的機會大嗎
會不會就這樣判給爸爸或是公婆
其實我是不想走到要打官司但是公婆的話語真的逼的我不得不
希望能有律師能幫我解答
一位心酸的媽媽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您如欲透過法院訴請離婚,應有符合民法第1052條之離婚事由。
法院如判准離婚,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
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不久前
一封存證信函加幾張我家車庫外面的照片
要告我們這一排10幾戶人家侵占
我家在25年前跟建商第一手買下的這間透天,位於龜山小偏僻的地方,並非熱鬧點,出入皆需有車代步才方便,公車也要1小時才有一班
當時跟建商買下時,建商沒有蓋車庫,一棟透天加上院子,大門外是建商鋪的一大片空地讓我們使用,當初建商有說給我們使用的,但沒有白紙黑字寫下來,所有住戶都以為這空地是我們買下的。
空地旁就是馬路了,沒多久每戶各自在空地處自行建了車庫來使用
但這次的存證信函一來,要告我們侵占,我們所謂的車庫是他們的地,要一坪讓我們以20W買下(公告地價一坪不到6000)。
接著我們所有人才發現!!
我們這十幾戶人家的權狀,全部都是持分的,所以我們住的這一棟房子,是大家共有的@@
想去找當時的建商理論
建商早已過世了!!
而外面那塊空地其實是建商自己的地
建商過世之後,他70幾歲的妻子繼承了這塊土地
現在是建商的小孩委託律師處理此事件
雖然當初建商建的時候所有每一戶都建了院子
但我們這次調出建築圖之後,建商把房子蓋超過了他申請的建築用地,蓋超過的部分實為旱地,不可以建房子
我家被告侵占的部分其實不僅僅是車庫,連院子的部分也算是對方的土地((每戶人家吃到的大小不一樣,有些只有佔車庫的一點點))
現在呈現了三派
有些人不想買下,覺得太冤旺被騙
有些人不打算理會
我們家雖然覺得很冤,不買又不行,空地位置就是我家門口,出入口只有這裡
想詢問是否有案例、法條是可以幫助我們的,或是讓我們比較便宜的買下。





民法第450條:「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第455條:「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依您所述,您與廠商間應有一不定期限之租賃契約,今您欲取回您的印刷機,則您需先終止契約後,再請求返還。依民法第450條規定,您得隨時終止租賃契約,但需依習慣先行通知,再終止契約後您可依民法第455條請求對方返還印刷機。如對方拒絕返還,且有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方可能有侵占之問題。

車禍車輛: 我車以下簡稱為A車
對方車以下簡稱為B車
車禍敘述:在103年8月23號早上約8點29分,A車開車在中山高速公路北上
行經42.5-42.6時,因B車車輛爆胎故障,而停留在中內車道,此時A車前
方車輛阻擋住A車前方視線,當A車發現B車時,B車後面未放置任何警示
物品,而因為閃避B車而向內側道閃避,A車因此失控而撞上中央分隔島
,A車車輛車頭全毀,B車在發 現後方有車輛因要閃避B車而發生事故時,開
始向外側車道駛離
警方初判表初判B車車輛拋錨未採取安全措施
A車未注意前方車況
行車紀錄器影像: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c_Bz5BnqJ0&list=UUyUC9FdjRiw1DFBSuGSW0ZQ
請問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B車是否違反
1.出門前未檢修車輛,導致爆胎故障,影響交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14條)
2.駕駛人未放置三角架,未警示後方來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15條)
感謝各位律師的幫忙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其他親屬不可以取代您姑姑同意,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律師您好:目前本人從網路購買一支高壓空氣槍,因太強而超標,所以要求賣方,在賣我一個更弱的零件,我我也裝在槍身本體了。因對方是對監聽人物,所以警方聽到第一次我說太強的話題,所以來我家搜索,但奇怪的是警方卻一併將第一次超標的槍枝零件帶走,並送行大測試,而違法。在監聽過程中有記錄到,我有說到這隻太強了,我希望換弱一點的零件,而違法超標的零件,我要丟掉。但警方卻一直要將超標的零件送驗,導致超過動能已經違法。我的槍枝是完全無缺任何零件,並可以順利擊發,警方可以說那個第一次超標的槍枝零件,還是我槍枝的零件而將我法辦嗎?因為在監聽過程中有記錄到,我有說到這隻太強了,我希望換弱一點的零件,而違法超標的零件,我要丟掉。該怎麼辦?以上希望各位律師能幫我解答。謝謝各位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您似可爭執您已請求對方更換零件,並無上述犯罪故意;或即使認為有該零件,因已自槍枝上拆除,應改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零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零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又可考慮主張第18條規定,自白減輕之規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客觀上該槍隻可能會構成殺傷力之要件,但主觀上仍是可以去爭執的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君騎士(交通工具:機車)為?直行搶通十字路口的紅綠燈(人員於停止線行駛時,己經變黃燈,此項是否屬闖黃燈?)時,為順利通過十字路口,所以行駛時快速行時,及未減速狀況直行,此時同向車道前方(約已離十字路口處五公尺左右),於外側車道怠速了一台欲左彎迴轉的B君??機車騎士.
而當A君發現欲剎車時,因緩衝距離不足,所以直線撞上B君左側機車面,當下雙方撞擊倒地及受傷
傷勢部份 :A君於身體部份(手掌/大腿)有輕微擦傷,
而B君分別於頭部/手腳肘腕處,有多處深層傷口
想請問律師大人~~請問此狀況下,雙方肇事比例應如何初評(誰的肇事責任較大),及雙方各別有違反何項法令呢??? 感謝協助回答!!! 2014.11.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肇事責任歸屬可待警方初判表分析,若對該分析不服,可聲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以釐清雙方肇事責任歸屬,確定損害賠償責任範圍與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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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此詢問,今年年初我母親(無駕照)駕駛我的機車外出上路(橋上),卻因應前方交通狀況而緊急煞車,然後皮包疑似彈出掉落,母親欲靠右行駛(未打方向燈,但已漸靠右偏向外側車道)撿拾皮包,遭後方機車超速行駛撞上,導致身體受傷,現在正進刑事案件偵辦中。
依照車禍事故初步分析表,保險公司向我們說明無照駕駛並非是肇事主因,對方超速行駛才是,然後依法院要求須送鑑定委員會審查時,鑑定報告卻說我母親無照駕駛才是肇事主因,對方超速行駛卻是次因,目前想針對這報告,提出覆議,請教各位法律賢達是否能夠給予寶貴意見,謝謝。
另外,若假設刑事案件雙方均有過失,但我方身體損失較為嚴重,且在求償期限內是否不受刑事案件之結果,另外爭取民事身體財產法益之求償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