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大年初一那天我行走桃園市中正路往南崁的方向 路經桃園觀光夜市北埔路口(我的右手邊是桃園夜市左手邊是全家便利商店) 此時我是綠燈 我要左轉 要轉時我就看到一台125重型機車違規逆向停在我要轉進去的車道 我窗戶有拉下來示意要他讓我過 他有往旁邊挪一點 但是他還是在逆向車道 此時我左轉 因為我內輪差的關係 他又在逆向車道 我左右輪的圓弧內板金就擦撞到他的機車 我有打警示燈停下來並且下車跟他說我要叫警察 第一次他不予以理會 我再跟他說一次他就闖紅燈逃逸 因為我這台車是租賃車 所以沒有附行車紀錄器 因為當時車流量很大 我有挪動車輛 並且報警 警察得知我有挪動車輛後就請我直接到警局作筆錄 並且開了一張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給我 還有跟我約時間要我去警局調肇事逃逸的人的地址資料好讓我寫存證信函寄給他 可是因為我跟車上的朋友都沒有受傷 只能用民事賠償來走 我已經賠車行5000元了 車行也有開收據給我好讓我準備跟對方求償 小弟請求各位前輩 先知 大師 教教小弟我該怎麼做 該怎麼寫存證信函 如何到法院控告他
因親戚開立補習班必須要有掛名的班主任,所以本人已掛名擔任親戚的班主任多年,但實際上本人並無負責班主任工作,只是當班導師而已,因目前負責人即將變更,不再是由親戚擔任負責人,我與新接手的負責人不熟,也對他並不信任.
1.想詢問如果只是掛名文理補習班的班主任必須要負擔什麼風險?(如果發生學生交通事故或學生受傷意外事故之類的或有其他風險必須賠償的嗎?)
2.若有意外或任何責任產生是否應由負責人負責而不是班主任?班主班定義是否主要以教學為主?不負法律責任呢?
2.另想撤消班主任的職位我又該如何申請呢?可以自己申請放棄嗎?還是一定要經由安親班同意才能申請?不經安親班同意可以自行申請?或是申請離職退出勞健保也可以證明?感謝好心的大大回覆!
各位律師好,我今年剛上大一滿18歲,12/22日在學校附近騎腳踏車,在斑馬線上撞到了一名婦人。
那名婦人馬上惡言相向,我便自行離開去找同學(因為跟同學趕著上課),後來婦人追了上來並且報警。我和他發生了爭執,但是我並沒有碰到他,也不想攻擊他,只是撞到了我的腳踏車,他就說我要打他。
我陪同那名婦人等待警察到來,後來那名婦人上了救護車,送到了醫院。我和同學在與交通隊的警方確認情況後也搭乘警車去了醫院關心婦人。並且幫婦人付了掛號費480元。那名婦人腳打石膏,但是醫生並沒有完全判定是因為腳踏車骨折還是本身就有舊傷。
我已和婦人道歉,但是當時沒有寫和解書。
後來某天中午,婦人說他的孩子們堅持要提告。於是我請我的媽媽和他溝通。媽媽說會在合理的範圍內賠償婦人的醫藥費。
媽媽後來溝通完在聖誕夜跟我說婦人不提傷害罪(她透過LINE跟我母親談)。
但是今天下午,媽媽卻打電話跟我說婦人認為10萬元不夠,要精神補償,以及他原本要出國談生意等等......(這些都有LINE的紀錄)
更令人不解的是,他開始說一些謊言(例如,自己追上來卻說有人攙扶他過馬路、看中醫一次2500元卻拿不出收據,也沒有回診的收據、原本說要出國玩變成出國談生意)
如果需要賠償我能負荷的範圍是多少呢?我需要賠償他精神賠償或是經濟上的損失嗎?
非常感謝大家的回答。
你好,事情是這樣的,在2015年10月時,我(甲方)行駛機車在單向道外車道(車道只有兩個)要準備二段式左轉,快經過紅綠燈時發現沒有機車代轉區,打方向燈準備切入內側車道(沒有雙黃線的那種)時被後方汽車撞到(乙方),過沒幾秒時間丙方追撞乙方(我們三台車皆是在外車道行駛並且發生了碰撞),無人員傷亡。
事後我(甲方)經過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有收到一張違規左轉單(我還沒有切入內車道就被撞了),今天丙方的汽車保險公司打電話來跟我說要我賠償他們7成的費用(33萬3千902元)。
保險員說因為他申請研判表,我的部分(甲方):多向道違規左轉。乙方的部分保險員沒有仔細說明,他們(丙方):沒有注意前方車況。
丙方的保險員表示因為我違規左轉是肇事主因,他們因為沒注意前方車況是次因,所以他們要向我求償7成的賠償(他說警方也沒有說誰要賠誰的問題)不然就要準備走法律程序。我想問我(甲方,機車無損壞)並沒有跟丙方(車頭壞了)發生直接的碰撞,丙方沒注意到前方車況追撞乙方跟我有直接關聯嗎?這樣我還要賠償他嗎?而且我需要賠償的占比到那麼多嗎?我該怎麼做呢?
這件事我有很大的疑惑,懇請大家幫我解惑,謝謝!!
案件經過:
肇事雙方於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我方屬直行車,外勞騎腳踏車由路邊衝出想由外線切內線,我方剎車不急擦撞後車機車翻滾在地,多處受傷.外勞則無任何損失損傷.
目前我方光機車維修費高達三萬還未計入醫療費、財物損失、精神賠償.由對方仲介從中協調,肇事方賠償意願為一萬五千元新台幣,因金額差距甚遠故無法達成和解.
現況已了解對方沒有強制險責任可賠償且我方也不屬於特殊賠償金補助範圍,並聲明雇主沒有賠償責任,此外勞剛來台不久雇主也不願意替外勞負擔.而其仲介一再告知收下這金額達成和解,不然告上法院外勞可以選擇出境或逃跑,屆時一毛也拿不到.仲介翻譯還提供自身經歷曾遇過外勞肇事發生隔天就逃跑的例子.
請詢問各位擁有專業知識的律師們,
2.真的只能如對方條件和解?不然他跑掉或出境也沒則??
你好: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77號民事判決:「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稱之執行職務,除執行所受命令或所受委託之職務本身外,受僱人如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亦應包括在內。然若於客觀上並不具備受僱人執行職務之外觀,或係受僱人個人之犯罪行為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者,即無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適用。」。 上班途中並非執行職務,且騎腳踏車亦無受僱人執行職務之外觀,要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雇主連帶賠償恐有困難。若有某某某公司之名稱則具有執行職務之外觀,才可以請求。 和解或許是比較可行的辦法。 可以聲請假扣押並強制執行對方之薪資,但對方可能會逃逸。 車禍案件不太可能限制住居或出境出海,有違羈押之制度及比例原則。律師:您好
敝人因開車與同向機車發生擦撞, 從我車行車記錄器可判斷出, 對方係因要超越前方同向腳踏車, 向左偏移致使機車左側把手擦撞我車右測後視鏡, 因而倒地受到擦傷。事後由敝人提出至當地調解委員會進行和解, 因敝人認為同向行車擦撞應有肇責比例, 但對方要求我方負全額賠償且態度惡劣, 終因賠償金額比例談不攏, 和解失敗。
後來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日前收到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出具的鑑定報告, 認為敝人超越未保持安全間隔距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5款), 判定敝人為肇事原因, 對方無肇事因素。
想請教律師以下問題:
1.敝人打算提出聲請覆議, 提出時機是否在收到開庭通知後, 於開庭時向法官提出?
2.提出聲請覆議的同時, 是否還需要同時提出答辯書? 若不需要, 請問答辯書提出的時機為何時?
3.如果我想要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何時為最佳時機? 是否等到完成判決後, 若我方敗訴, 想要上訴時再委任律師處理即可?
尚請撥冗給予指導及建議, 不勝感激。
我騎機車載我老婆在巷道十字路口發生車禍,十字路口都巷道一樣寬的路面,十字路口沒有紅綠燈也沒有監視器,我是直行車對方從我左邊巷道出來要左轉與我直行車同方向,他告訴警車他要轉左撞到我直行車,我跟我老婆都受傷,後來我我上救護車送到醫院,診斷書上我有搓傷及擦傷,我老婆有擦傷,我們都有診斷書,不知這樣車禍是否有刑事傷害責任呢? 對方告知已申請到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表,他告知雙方都有錯, 所以他不願意賠償傷害.
另外對方告知為有保強制險,直到車禍後晚上才去保強制險,對方是否有罪責或懲罰費用呢? 因為他不願意賠傷,他提出協調委員會協調,我是否可以提出醫療費及請假費損失,精神賠償,傷後保養費用車損等呢? 若協調不成進入法院我的成功理賠會比較高嗎? 因為對方協談很惡劣所以想要多些費用,不知該如何我的權利損失呢?
請多幫忙謝謝,
甲方21歲,快遞公司送貨人員,執行工作騎公司機車在慢車道直接左轉與後方車輛發生擦撞,傷勢為左手腕扭傷。
乙方64歲,水泥師傅,採買日用品返家,騎機車與前方左轉車輛發生擦撞,傷勢為左邊一肋骨骨折。
經詢問乙方保險公司,其表示參考現場示意圖,一般判斷雙方責任:甲方7、乙方3。
我是乙方,目前調解過一次,甲方由公司主管代表,但調解無共識,原因為賠償金額落差太大。(乙方希望至少可以賠償一個月的勞力減損費用;甲方代表轉述只能賠償幾千塊)
另外,已申請交通事故初判表,但因為車禍現場在警察到時已經移動車輛,故初判表判定結果為無法判定。
請教以下問題
公司車未投保第三人責任險(雙方都只有保強制險),當事人執行工作發生意外,公司是否有法律責任? 依目前初判表的結果,是否有需要進一步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以利後續調解? 希望以賠償一個月的勞力減損費用$50000,再依雙方責任比支付實際賠償費用,目前遇到的問題為:工作收入(扣繳憑單)與實際收入呈現上有落差(證明部分為營造廠收入,沒有證明部分為零工兼差),目前103扣憑只有10來萬,近三個月收入證明平均有3萬左右;請問在此條件下是否建議怎麼跟對方談? 預計進行第二次調解,如果再次無共識,什麼時候建議提出告訴?另外請問提告的訴求、流程及可能產生的費用?是否可以提告刑法過失傷害及附加民事賠償?乙方提告需要請律師嗎?我騎機車載我老婆在巷道十字路口發生車禍,十字路口都巷道一樣寬的路面,十字路口沒有紅綠燈也沒有監視器,我是直行車對方從我左邊巷道出來要左轉與我直行車同方向,他告訴警車他要轉左撞到我直行車,我跟我老婆都受傷,後來我我上救護車送到醫院,診斷書上我有搓傷及擦傷,我老婆有擦傷,我們都有診斷書,不知這樣車禍是否有刑事傷害責任呢? 對方告知已申請到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表,他告知雙方都有錯, 所以他不願意賠償傷害.
另外對方告知為有保強制險,直到車禍後晚上才去保強制險,對方是否有罪責或懲罰費用呢? 因為他不願意賠傷,他提出協調委員會協調,我是否可以提出醫療費及請假費損失,精神賠償,傷後保養費用車損等呢? 若協調不成進入法院我的成功理賠會比較高嗎? 因為對方協談很惡劣所以想要多些費用,不知該如何我的權利損失呢?
請多幫忙謝謝,
去年發生交通事故(如文末所述) 事後到警局做完筆錄
今日收到對方保險公司通知函要求連絡討論賠償事宜
我想請問 如果我不同意照對方要求賠償
我可以採取什麼作為?
例如上調解委員會 或 上法院?
補充交通事故過程:
2014年8月騎機車與對方轎車發生事故
紅燈時我欲前進到路口處等紅燈
經過對方停止不動之轎車
過程中並未感覺到擦撞到任何物體
事後接到警局通知書要求至警局說明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
對方表示我擦撞到右保險桿
並有按喇叭告知我
我表示當下並沒有感覺到有擦撞到物體
雖有聽到喇叭聲 但以為不是針對我而繼續前進
另警方出示對方提供之數張照片及行車紀錄器影片
照片上可見清晰擦痕
影片則只能看到我從旁邊經過 無法看到有無發生擦撞
做完筆錄後直至今日收到對方保險公司通知函
要求賠償修復費用約15000元
在10/25日時發生車禍(兩台機車對撞)
對方傷勢比較嚴重 手腕骨折(據對方說要休息半年) 眼角被自己眼鏡割傷縫8針
我(縫5針下巴),輕微腦震盪,身上擦傷(有驗傷
我方乘客(全身多處擦傷)(有驗傷
我方與對方車輛全損
在一個月後我取得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上面初步分析研判可能之肇事原因
對方(越南人)
1.闖紅燈(依監視錄影資料)。<第53條第1項>
2.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第61條第3項>
我方駕駛與乘客
均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在我取得報告前 對方的態度是他也是綠燈出來,塞車之後紅燈被我撞上,他的傷比我嚴重,是我撞上去的,所以希望私下不賠償和解。
在我取得報告後 對方態度轉變 再從11/17號開始談後 到 11/23號 對方說 只賠償 1萬5 之後 我回傳訊息表示我的修車費需要1萬8不可能以1萬5和解並要求2萬5(包含醫藥費、賠償金) 之後 對方就不理我,在今天跟他通過電話後,對方的態度就是 只拿出1萬5 要就和解,不要就去法院,並且態度強硬,說我超速撞上他怎樣的(但當時是跟著前車的速度前進),而且說他骨折醫生建議休養半年在家休養無收入,家裡只靠他老婆的一份收入,只願意賠償1萬5,他自己說還要付小孩保母的費用1個月1萬8 ,沒額外的錢賠償我了...之類的話
再者對方無強制險,所以我也得不到賠償金與醫藥費,對方一直堅持醫藥費幾百塊要我自行吸收。
而且對方從事發後對方硬坳不認錯態度不佳,還傳簡訊教訓我說過路口未依規定減速撞上他怎麼的,而且從來沒有關心過我方的傷勢。
(1)請問這種情況我要如何處理呢?(對方態度強硬如果我不接受他開的和解金就上法院
(該先申請調解或是繼續私下談判還是直接上法院告他
(4)律師是否要額外付費去找才能去控告他?(小弟家境不富裕
(5)除了車損與醫藥費這寫實質損害以外我是否可以要求額外的賠償金呢?
我只是一個自己在外地念書的大學生,實在不清楚這件事情如何處理?,
我心腸軟也不想跟對方開口太多,只是對方好像看我好欺負,一直態度不佳,
請各位幫我解答,拜託各位了!
日前發生車禍,因當下並無報警,事後還是想說要有一份和解書比較保險。因為是和客運擦撞,所以事後是和客運公司內處理交通事故的單位洽談,處理人員說他無法幫司機代簽和解書,且司機仍在值班中。
他請我先在和解書上簽名,並寫好案發時間、地點、雙方車牌和解條件,之後他們會再請司機補簽。
我表示司機補簽之後我是否能影印一份?處理人員就說,他幫先影印一份剛剛只有我簽過名的和解書給我,把影本加蓋公司事故小組章(類似統編章橢圓形的)及處理人員的職章就好了,不必再來要司機簽名的(他表示已蓋公司章,就代表公司。)
因和解書上有載明:「和解書一式兩份」,我只簽過一份,我手邊有的只是我自己簽名影印版和解書+蓋公司橢圓章+事故小組處理人員職章,這樣的和解書有效力嗎?
一、客觀要件不符:
1. 未發生擦撞,雖刑案舉證責任不在被告但若能舉出有利證據會有加分效果。例如:安排自己
進行民間測謊就未發生車禍乙節測無不實反應(民間測謊操之在己,公家測謊則需檢察官或
法官同意送測)。在車上無其他乘客的情況下倘又無行車紀錄器,若非進行民間測謊真的是
無語問蒼天有冤無處伸,民間測謊值得考慮。
二、主觀要件不符:
被告對於自己致人死傷之事實並無認識,故欠缺肇事逃逸之犯意,可能證據及舉例說明:
1. 車上證人證詞:例如,證人完全沒有聽到或看到車子後方有車禍發生。
2. 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行車紀錄器畫面中被告車輛未見有如一般肇事逃逸者於肇事後可能因警覺發生事故而有所停頓,嗣後再加速逃逸之情形出現。
3. 行車路線的合理性:例如:依證人證詞及勘驗結果判斷,其隨後自慢車道駛入快車道之行為,亦難謂有何不合常情之處。
4. 被告說詞之合理性:例如:依勘驗結果比對被告說詞,其稱於切出後即未再注意後方動態, 故不知發生事故乙節,尚非全無可信。
5.告訴人對車禍所造成聲音之證詞:例如:證人證稱現場煞車沒聲音。
6.車損輕微:例如,依車損照片及交通事故現場照片,車損極輕微,煞車痕不明顯。
7. 車內有聲音干擾:例如:車內有人談話或放音樂,亦難以遽謂被告當時必得聽聞後方機車之擦撞聲及倒地聲。
8. 有將對方送醫:例:則被告載送告訴人二人至新店慈濟醫院急診室後離開,告訴人二人所受傷害不會造成立即生命危險,應認其已完成初步之即時救護,則其離開現場,難認有肇事逃逸之故意。
9.有下車詢問傷勢:例如:其曾詢問陳○翎有無受傷,經確認其無礙(即未受傷)後始離開,並無肇事逃逸之犯意等情,似非全然無據。
三、參考無罪判決: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六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上訴字第35號(未碰撞),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訴字第19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訴字第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訴字第19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 事判決104年度審交訴字第5號。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 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狀元吉第大樓
各位律師大家好!
小弟在今年7月騎機車被汽車撞,申請交通事故初判表上面寫:雙方當事人所述肇事經過未一致,無法據以研判。開調解庭時因為對方態度很差完全不理會,所以我請承辦警員幫我告他過失傷害,直到昨天開庭,檢察官套他話他才說出實情,並且詢問他是否因閃車變換車道導致車禍對我造成過失傷害,對方也承認了,檢察官問是否要幫我們申請交通鑑定及調解,並且把繳款單給了對方請他去郵局繳錢,後來我離開了檢察署,過了2個小時剛剛承
辦的書記官打給我說對方不知道為何又不申請了,然後問我要不要申請?所以有幾點問題想請教各位律師大大:
Q1.在庭上我聽的出來檢察官認為車禍肇責是在對方所以才把繳款單給對方繳的嗎?(因為對方遲到原本只有我是要給我繳的)
Q2.換我要申請肇事鑑定可以要求使用開庭所承述的這份筆錄嗎?(因為檢查官在詢問對方時說他跟之前做的筆錄不一樣)
Q3.檢察官問要不要調解我們雙方同意了,但事後如果再調解失敗,此案件會再送回檢察署並且我可以再附加民事賠償嗎?
A(22歲):在路口等紅綠燈(摩托車)準備左轉,位置在車道中間偏左
B(21歲): 騎乘摩托車直行,距離前方紅綠燈還有一段距離的時候看到燈號是紅燈
在快接近路口時發現燈號由紅轉綠,該路段速限40,B以40~50的速度直 行,打算從A的左側通過路口
因為A要左轉,B從A的左側要直行因此發生擦撞
A當時倒車 人有受傷 B無倒車 人無受傷
做完筆錄後警察給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A寫在1 B寫在2
C(20歲):為B騎乘摩托車的車主,在A與B做完筆錄後,詢問A是否有空,當下進和解,A,B,C,三人就在醫院外面討論,
A無當天驗傷
原本C要求A賠償C車輛車殼的擦傷,A不願意
A要求B負擔A的醫療費用200元,B同意了
A又反悔了跟B說不用給了,
C要求A,B雙方至學校教官室簽和解書
A說他沒空所以不想簽
這是A自行進到醫院內批價領藥然後就離開了
C建議B發送一則簡訊
內容為:(A同學你好,我是xx月xx日xx時與你發生車禍的B,
1.雙方車輛由雙方各自負責
2. B願意分擔A的200元醫療費
以上是我們在醫院外和解的內容,你確認後請你回復訊息)
當天A的姊姊打電話給B抱怨200元根本不夠 支付A的醫藥費,A的姐姐要求B支付1500~2000元,A說我是學生拿不出這麼多錢1000元可以嗎?A的姐姐答應了,並要求A,B簽和解書
C撥了通電話給A,告訴他B與A的姊姊通過電話並且答應分擔1000元的醫療費用,並確人什麼時候簽和解書.
簽和解書A,B,C,都準時到場在學校教官室簽和解書,在簽和解書的過程中C說出了讓A不舒服的話(例如:還要一直複診喔,好可憐喔)這些言語也被A全程錄下,這時候教官不在身旁
寫完和解書內容後請教官見證,在教官詢問AB是否都同意和解內容,在教官面前A,B兩人簽字蓋手印,A,B各自留一份和解書,教官室也留了一份
和解書內容為
1.B願意分擔A1000元醫藥費
2.雙方車輛損毀由雙方自行負責
簽完和解書後A,B,C皆離開教官室
隔日A的哥哥剝了好幾通電話給B,B因為陌生的電話號碼所以沒接,後來C幫B接起了電話A的哥哥表示他詢問過律師當初簽的和解書是不合理的,聲稱他是在台北上班請假到台中希望在傍晚六點前能夠重新立一份和解書C沒有答應
當天B,C詢問家人,導師,希望能得到大人們給的意見
之後在下午五點半時雙方相約在教官室談話,對方為(A,A的哥哥,A的表姊,借錢給A的人),我方為(B,C)
談話時,對方A的哥哥,借錢給A的人 一直在發話,對方表示,因為C在昨天簽約的時候說出了讓A不舒服的話(例如:還要一直複診喔,好可憐喔)所以A是被外力干擾下所簽下和解書,所以該次和解書不成立,A的哥哥聲稱A小時候有自閉症所以在那個情況下希望快點簽一簽離開,所以該次和解書不成立,還說他們是單親家庭所以生活費都要靠他們自己打工賺錢,但是A的雇主因為A受傷所以解雇A,
借錢給A的人說如果重新簽一份和解書,要求我們負擔他們的車輛維修1500元,A的醫療費用至A康復為止預計大約4000元,
但是我們顧慮所謂的醫到康復為止根本是無底洞,因為根本不知道A時麼時候會完全康復(雖然A只有膝蓋擦傷,手扭傷)
還說如果不重新簽一份和解書的話就要走法律途徑,搞不好我們要負擔的費用就要更多了,修車費,醫療費,精神賠償,工作損失,,,等等
在這次的對話中A幾乎非常非常少說話
所有的要求和言語都是A的哥哥與借錢給A的人在發話
一直非常希望B能跟A重新簽一份和解書
最後B告訴對方 那就走法律途徑吧
在雙方談話結束前C詢問了A在昨天簽合約的時候C所說出的話是否有使你不舒服,A點頭 C坐著向A道歉一次,並站起來鞠躬道歉兩次
請問之後 B,C 該準備什麼資料
該注意甚麼事情
最壞會付出什麼代價
A的哥哥如果要告B和C
告得贏嗎?
他的律師費出庭費用最後得到的理賠加加減減
告或不告 哪個對A比較有利?
我目前遇到一個交通事故 我(貨車)10/16 晚上約6點的時候 下班巔峰期 行經某路段外車道被一輛機車擦撞到我貨車車斗右後方 可能因為當時車流量大而他是機車手把部分擦撞到 我當下不知道我車後方有發生事故
昨天10/23收警方通知要我去派出所 說我10/16有與機車發生事故 對方有受傷我變成肇事逃逸 因事故地點都沒監視器跟行車紀錄器 是以發生前經過的監視器推斷我方貨車 有請鑑定小組做初步推斷 有符合的擦撞點 當天有在派出所做筆錄 皆以不知道發生車禍所以沒做任何處置 做完筆錄就說我可以離開了
也沒給我任何東西 人家說應該有車禍三聯單等資料 是這樣嗎?
想問一下我後續該如何處理?
人家建議是說對方都受傷了道義上我應該要負責任 有先去探望對方 但對方好像不願意和解 要等肇責鑑定 這樣是否就直接等法院來判決就好?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主張您不知情,且仍要看現場跡證,當然現階段您仍可以探視傷者,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張XX於民國103年8月13日14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9372-xx號自用小客車,
沿新北市中和區保健路往安平路方向行駛,行經保健路與保健路61巷`44巷之交岔口時,
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雨,
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貿然直行至上開路口,適告訴人並開騎乘車牌號碼IBT-XXX號普通重型機車,
沿新北市中和區保健路61巷往保建路44巷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口時,即遭張xx駕駛上開車輛碰撞倒地.
告訴人並開因此受有左側股骨粗隆間部分骨折`肢體多處擦傷等傷害.
二` 案經告訴人(已歿)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暨對方兒子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一)被告張XX於偵辦中之供訴. 被告坦承上揭犯罪事實全部.
(二)告訴人於上開時`地騎乘車之指訴.
車牌號碼IBT-XXX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中和區保健路61巷往保建路44巷方向行駛,
(三) 1.告訴人於偵辦中之指訴
2.告訴人之死亡證明書傳真影本1份.
1.告訴人於104年3月23日因病死亡之事實
2.告訴人(兒子)於104年5月18日以被害人直系血親身分提出告訴之事實.
3.告訴人(兒子)自承告訴人開死亡原因為食道癌之事實.
(四)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監視器翻拍畫面及說明`1份及現場及車損照片12張.
佐證上揭犯罪事實.
(五)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103年8月19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1份
二`核備告張XX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那請問這算是被判什麼
我朋友是被告
10月17號早上7點40左右 在頂興路132巷發生交通事故,此道路為單行道,對方逆向與我發生擦撞,我並未倒地,事發當時我停下來,查看車況,也與附近鄰居對話,對方把車往前牽走,我當下看到他已把車往前牽,已破壞事故現場,也並沒來關心我的情況,我認為對方逆向來撞我,我並沒有過失,但是因為我沒有受傷,就想說不跟對方追究責任,於是我就先行離開現場,事後接到警方通知我,說我肇事逃逸,警方說對方有受傷,並且有撞到停在路旁的轎車(此路段為紅線),轎車有掉漆凹陷,警方請我聯絡與我擦撞的那方看對方想不想和解 我在9/22有打電話給對方,他也同意和解,並說自已只有破皮一點小皮肉傷(有錄音),9/29也有再次打電話給對方,但對方未接電話,於是我傳訊給對方,想約寫和解書的時間,對方卻告知身體不適,要再另外通知我再約時間寫和解書,我今天又傳了訊息給對方約和解的時間,但對方依然沒有回應,所以到現在都還沒有寫和解書
請問我應該怎麼做比較好?如果對方不願意和解,那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如果和解了,之後還要上法院嗎?
如果上了法院我應該怎麼說怎麼做才會對我比較好?
你好:
鑑定程序如下:
對於「初步分析研判表」上所記載之肇事責任研判分析有異議時,可在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向該地區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申請人支付)。如對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向該地區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申請人支付)。 如果案件已進入訴訟程序,而由司法機關囑託鑑定者,則無時間限制。費用部份,如是刑事案件中由司法機關囑託鑑定者,無須繳費;如是民事案件中由司法機關囑託鑑定者,仍須由聲請ㄧ方墊付鑑定費用,但可納入訴訟費用,視裁判結果分配負擔。 相關書表可以參考http://traffic.kcg.gov.tw/Apply.aspx法規可以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02條規定。
請問各位律師
之前因位官司的關係
但他舉證的時間跟我發生車禍的時間落差太大
交通事故舉證說無車時視野良好 應看見未看見
但我事故發生時前面有車有人 平時只要有人在前面走路 視野就會被擋住
所以他舉證的時間點錯誤
然後檢察官就說應看見未看見 是我的問題 不起訴處份
七天內有異意要回
在這次我已經有回說交通事故舉證時間錯誤 他挑沒人車的時刻拍的
跟我發生事故的時間是人車很多的時間 相差太多
但是還是被搏回了
搏回的理由跟本是抄不起訴處份書的 並未對我提出的意見有回應
況且現在一句未減速慢行就說是我的問題
道路速限40 我時速36 我一直不知道他未減速慢行的定義是啥?
感覺就算我時速20他也寫我未減速慢行 一樣是我的問題
一、再議被駁回的話,不建議做交付審判,交付審判過的案件非常非常非常非常的少[真的很少所以要多說幾次非常] 。
二、民事請求權時效二年,但是因為有不起訴處分,民事部分要打的話會有點困難。
三、對於難以舉證的部分,可以考慮以民間測謊的方式來加強舉證。
四、關於民間測謊在民事訴訟上的證據價值部分,因為民間測謊算是比較新的舉證方法,以前也只有刑案有在做測謊,所以這個民間測謊部分法官會怎麼採還不是很明朗。
五、重點在於如果你什麼證據都沒有,有一個證據會好過完全沒有證據。
六、車禍,常常會遇到沒有監視器或行車紀錄器的情況,四下要找證人又很難找,民間測謊的話是只要你願意測你就可以花錢去測,所以真的可以考慮。不過我不保證你測得過…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無照駕駛開車發生交通事故 ( 機車衝出煞車不及 ),並有後車追撞 ( 不明是否未保持安全間距而追撞上 ),由於駕駛畏於報案 ( 擔心無法考照 ),而轉由他人頂替為駕駛,這是 [ 偽證罪 ] 嗎 ?
經員警發現又改為自己製作筆錄,這樣是否頂替之人即無上述罪責 ?
駕駛因擔心受罰,請問,無照駕駛發生交通事故 ( 非經由臨檢 ),且責任尚未釐清,請問其有無行政、刑事責任 ?
該駕駛數年前已因酒駕而被吊銷駕照,請問這次係發生事故,試問可否辯稱未帶駕照 ? 又如無法推諉,無照駕駛是否有可能記明於筆錄中 ?
既已無照了,如果再次受罰,會受那些罰則 ? 是否會延後考照時間或終身不得考照 ? 其相關法規為何 ?
望大律師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