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方必須要在和解半年後分六期每月10日付我總共十二萬元(全是醫藥費用)
但是時間到了我沒收到款項
於是我寄了存證信函給對方,將我匯款帳戶影本一併寄去後打給對方
對方說月底才有錢進來,到時候會一次匯兩筆給我
結果第二個月10號了,仍然沒收到款項
我已經不想再給對方機會了,之前去法院調解對方就放我3次鴿子
態度還很強硬,之後開庭才又軟化願意和解
結果現在一樣實施拖延戰術。
1.........,如有一期未按期履行,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2.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3.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我現在打算要走法律途徑
2.請問強制執行或支付命令還要再寫狀紙嗎?如要寫狀紙是否如同訴訟?
3.呈上題,請問我可以要求訴訟費用由對方支付嗎?
上次為了告他們向公司請假多次(因他們每次調解前才臨時傳真給法院請假),且訴訟費用也沒想到向他們討...花費了我近一萬的支出...
4.請問強制執行或支付命令後,法院是會通知開庭還是他們會直接對他們有動作,我就不必再出面?
5.採取強制執行或支付命令,真的會收到我應收到的賠償嗎?會不會有被翻盤的可能?
我很擔心還要不斷的跑法院,然後收不到我應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