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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 103-11-03 23:48

去年七月帳戶被詐騙集團盜用  法院判不起訴  但還沒結案

想請問  何時能解除凍結?   只能等結案嗎

問過附近派出所   就說要我等…別去惹法官==

這期間假設有指名支票也沒辦法兌現嗎

謝謝

 

 

帳戶被凍結,須靜待司法程序終結。

司法程序終結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件資料、不起訴處分書,送交或郵寄至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辦理。另各警察單位填具司法程序終結之各項解除原因代號者,應以主刑為優先並審核當事人所檢附相關司法文書及執行完畢之證明。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lin 103-11-06 23:06
回覆 陳怡均律師 的發言內容:

帳戶被凍結,須靜待司法程序終結。

司法程序終結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 ... (恕刪)

您的意思是說

要等司法程序結束?一般大約多久時間

還是等抓到集團嗎

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5 16: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被害人沒有提起再議,7日後就確定。倘若提起再議,則必須等到再議程序結束。

2、無法。

你是帥哥 103-11-02 16:30

提告費用

援交詐騙 要怎麼算

隱居 (勇公) 103-11-02 16:54

哥哥,我認識一些鴿子,是鴿子之友,

細節可以來討論  line id ncc101ds 或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費用視案情,證據狀況,開庭地區會有不同,可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2 17: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您在台北或是桃園,歡迎來電或來信,依據案情報價。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2 19: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告訴代理人的費用會依據案情複雜程度及地區有所不同,建議可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請帥哥先將援交詐騙情節,讓我先行瞭解,諮詢電話:0982-100565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

如案件發生於北部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Avocado 103-11-02 15:57

你好

在10/27法院已經開了第一次少調,今天我家長接到法官電話

法官說少調是他家長到場,本人沒有到,然後對方說能夠賠我被詐騙的金額

我想請問

對方這樣會得到什麼刑法

能夠提出民事賠償嗎?

之後還會開庭嗎?

以上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2 17: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少年詐欺案件,除非家庭教化功能已經喪失,否則大多給予訓誡或是保護管束的處分。

2、可以提起民事賠償,不過對方倘若已經要跟您和解了,只要金額OK,就無須另外提告,於調解庭處理即可。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2 19: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與對方家長協調出一和解金額,對您較具有實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star 103-10-30 18:42

我在網路上總共販售大約300款商品

其中有一款商品的標題

危險V曲線性感內衣˙深V 唯美蕾絲 極度誘惑

裡面有寫到      極度誘惑     四個字

結果沒想到這四個字居然是個內睡衣的商標

我以為只是對性感商品的形容詞 就像    極度漂亮   這樣

也看過有香水用   極度誘惑    這四個字

 

說實在的 收到mail時  我一度懷疑這是詐騙

所以我利用信件裡的地址 google出了他們的公司名 電話

然後打電話到他們公司

結果打了兩次老闆娘都不在

員工說後來就給了我老闆娘手機

電話去後

老闆娘說他們要打擊仿冒

而且很多人用他們的商標 導致權益受損

但他們也不懂法律 老闆人在大陸 也沒空管這些事 所以才委任別人處理

要我直接跟他們委託專利事務所聯繫

他們說他們這個牌子已經很久了

附註:交談的過程中 老闆娘沒有承認她是老闆娘 所以我無法直接跟老闆娘談和解 而且老闆娘也一直說 他們也不懂法律

最後 老闆娘說要傳簡訊跟我說事務所的電話 但已經過了快兩個小時了 也還沒收到簡訊

雖然我知道  並不是不知者就能無罪

也對於可能侵害到他們的權利感到抱歉

但這四個字 真的太很難想像會是個商標

而且我的東西才賣200多元 賣的東西跟他們的也長得不一樣

要我賠5000元 真的太多了!

我真的很想直接跟對方解釋 可是對方說老闆在大陸 

請問 這樣的情況

如果對方要告我的話 我會怎麼樣?

附註:收到信時 我已經馬上停用這四個字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構成侵權,仍有爭執之空間,而和解金的部分或許仍可再跟對方談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30 22: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所謂的商標權,並非只是單純的幾個字而已,並須看是否具有識別性,蓋公司向智財聲請商標登記時,是以圖案包含字的方式去前往聲請,故若您只是提到極度誘惑四個字,並不會觸犯商標法之虞,可以毋庸理會。 

star 103-10-31 02:13

非常非常感謝兩位律師的回覆!

1. 感謝 謝律師 提供詢問信箱

2. 感謝 顏律師 您的回覆真的讓我安心了不少!而且也讓我長了知識(大感謝!!)

(現在才知道"商標權,並非只是單純的幾個字而已"公司向智財局申請商標登記時,是以圖案包含字的方式去前往申請)

雖然我也不是真的拿不出5000元.但因為真的覺得很冤.所以真的不想付5000元

我覺得對方給我的感覺不只是怕有人仿冒他們的商品.侵害他們的權利而已.而是本來就是打算對我們這些搞不清楚狀況的人進行求償 (會有這樣的想法是因為我10/17收到XX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告知這四個字是商標後.馬上回信道歉.告知對方我不是故意的且已停用這四個字.但對方沒有回覆.直到10/30我才突然又收到通知書.要我付5000元)

(以前我不只一次遇過有人盜用我的圖片.我也都只是請對方下架而已.因為說真的像我們這種平民老百姓除非對方太過分.不然實在沒力氣和金錢去告人)

附註2:我今天問朋友.妳覺得極度誘惑是名詞還是形容詞?妳有沒有聽過這四個字?

結果她說好像有(我嚇一跳.想說難道我朋友知道有這個牌子.真的是我的問題嗎?)

正當我傻住的時候,她接著說這應該是色情網站常出現的詞吧....

ady 103-10-29 17:17

請問前夫之前在彼此還有婚姻關係時,冒用我的身份盜用臉書,並對我臉書上的親友詐騙取財,我已經控告他妨礙電腦使用罪,案件目前已進行到他已認罪簽名並開始要跑公訴流程,可我發現妨礙電腦使用罪的條文裡並沒有針對因冒用詐騙而使我蒙受的信用被破壞親友被騙錢等損失有賠償,所以想請問:

1.妨礙電腦使用罪已經要進入公訴階段,我還可以向檢查官提起妨礙名譽信用的指控嗎?

2.如果可以,要如何提出指控讓檢查官受理?

3.因被冒用帳號詐騙以致被冒用人於親友間的信用被質疑甚至因此失去朋友信任,算妨礙名譽信用罪嗎?

陳彥彰 (Jeffrey Chen) 103-10-29 18:08

您好 : 

1、在檢察官尚未偵查起訴前,您都可以追加詐欺取財罪之告訴。

2、詐欺取財之要件為,一方施行詐術(傳達與事實不符之資訊),至另一方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並因此受有財產上之不利益,始會構成,因此您是否有因此而陷於錯誤,或有財產上之不利益乃為是否構成本罪之關鍵。您的案件是您的前夫利用您的電腦詐騙他人,您應非被詐欺之客體,但如果您因此受有信用上之不利益,自得提起民事請求對方損害賠償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謝謝 !

ady 103-10-29 18:41
回覆 Jeffrey Chen 的發言內容:

您好 : 

1、在檢察官尚未偵查起訴前,您都可以追加詐欺取財罪之告訴 ... (恕刪)

請問,若我可以因信用受損害而提出民法第195條請求賠償,那我是要單獨再寫訴狀,還是直接與檢查官說明即可?(目前案件已送公訴),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部分應另行提出民事訴訟來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如您要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應於檢察官起訴後刑事一審法官審理時向法院提出起訴狀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9 23: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名譽告訴乃論犯罪,且有六個月告訴期限之限制,故若未於期間內提出告訴,則喪失告訴權。

若認為有民事財產上損失,可提起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可免徵裁判費用

陳彥彰 (Jeffrey Chen) 103-10-30 13:12
回覆 ady 的發言內容:
回覆 Jeffrey Chen 的發言內容:

您好 : 

若要主張民法侵權行為,須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民法第195條關於名譽、信用權被侵害的部分尚得請求慰撫金或登報道歉等回復名譽

之請求。

以上建議,敬供參考,謝謝 ! 

 

ady 103-10-29 10:46

請問我前夫涉嫌在臉書線上遊戲裡,以假身份(偽冒自己是中日混血,珠寶設計師),假事由(如錢包遭竊,銀行資金被凍結,母親過世)等虛偽不實理由,陸續向網友詐騙金錢,其中也包括我本人自己的親友,金額從幾千塊到十幾萬不等,約有20人受害,請問如果要告他詐欺的話,這些受害者要如何聯合提告?是否要先有ㄧ人出面舉報?(因我之前已告前夫妨礙電腦使用,檢查官是告訴我要有受害人出面提告他們才會受理。)若有些受害者因金額太低(約2000),是否也可以提告?

可聯合提出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告,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ady 103-10-29 11:10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可聯合提出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告,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請問因為是網路詐騙,所以受害者散居全台分住不同地方,要聯合提出訴狀是不是要ㄧ起集合到某地檢署提出告訴狀?如果是這樣的話可能有難度,有比較有彈性的做法嗎?謝謝您。

隱居 (勇公) 103-10-29 12:53

通常會集中在犯罪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地檢署處理,

如果要聯合提告的話,建議集中找一個地方開說明會。

之後聯繫的部分,我建議開line群組聯繫即可。

有問題再請line聯絡ncc101ds

每星期三晚上七點到九點高雄市鳳山區光遠路一八七號在蘇炎城議員服務處免費諮詢,歡迎多加利用。

ady 103-10-29 13:22

請問下因為有受害者住高雄也有住基隆的,要聚ㄧ起真的很難,如果他們各別在彼此的居住地報警,之後會合併受理嗎?而有些金額較少的不準備報案,那檢查官會主動去追察有無其他受害人並通知嗎?謝謝。

如果被害人各自向所在地警局報案,警局會送至各地相應地檢署,則各地地檢署可能分別偵辦。又除非被害人自己有提告,否則檢方較不會主動通知,畢竟被害人可決定不予追訴。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牛妹 103-10-25 10:56

親戚在外面租房子合約簽一年.但才不到半年
房東前幾天居然跟法院的人來到租屋處.看一看後就貼一張查封房子的通知單.但貼的位置是在冰箱後面.還限時間要求我親戚在這兩個月內搬走.
電話到通知單上的法院電話.法院卻說要快搬走不然親戚家的東西也一併被查封?
親戚要求房東押金退還.但房東居然說要搬出去後才退還?
這是什麼道理阿?
而且感覺他們處理方式像詐騙.在說房東個人事情導致親戚要重新找房子.
算是違約在先.應該要付親戚違約金阿!
房租是不是不要付給房東.當先拿一半違約金ㄋ?
我們應該要如何處理ㄋ?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5 21: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雙方有簽立定期一年的租賃契約,則依據民法425條規定,該屋遭強制執行拍賣出去,雙方的租賃契約必須由新屋主承受,我方無須搬離。

2、倘若因為其他情形,遭法院強制遷出,此部分屬於原房東違約,必須由房東負損害賠償責任

3、建議可以要求房東賠償,倘若房東拒絕,可以發函告知,日後可以提起訴訟

儀寶寶 103-10-24 17:16

2012年初於線上遊戲認識該名大我十歲的男子,起初該男子追求我,見面後在一起,男子表示家母在催婚,不斷跟我說等我大學畢業一年後就結婚

在一起時,男子告訴我說他有一個很深愛的女友,在六年前出車禍死了,事侯得知,根本沒有這名女子,另有前妻和一名女兒,並欠下百萬賭債。

 

2012年6月男子表示要購買一對S2手機,我一隻他一隻,隔幾天後男子說他告訴他母親他要買手機給女友,他母親說你買手機給女友怎不買給自己妹妹,而男友以多年前手機被女友打爆萬元未繳無法辦手機為由,要我幫他先代辦,並承諾隔年妹妹滿18歲立刻過戶,並表示一定要在6/27拿到S3手機門號,起初未多想,想說小妹妹都會到處跟同學炫耀,立即跟老闆先預支薪水隔日與男子前往門市辦理門號,男子以多年前一件案子被通緝卡片被扣款為由,要求代墊支付手機與門號預繳費用,辦完手機後又詢問是否要去郵局寄,男子表示等隔日在寄,當時有點困惑,並無多想,稍晚即見該名男子FB使用智慧型手機登入與刊登文章,當下訊問表示替妹妹先試用。

 

而說要購買的S2手機,因沒錢為由只購買我這隻,卻使用沒見到手機,男子表示手機已經寄出,被黑貓宅急便的宅配員監守自盜盜走,並走入法律程序,事後每隔一陣子詢問,都說還在處理,至今沒見過此手機

 

隔了一陣子以後,因心中有疑慮,私訊男子親生妹妹是否有收到該S3手機與門號,妹妹說哥哥有要用S3手機跟他換i4,但是妹妹不要換,妹妹並沒有拿那隻手機和門號,事後詢問男子,男子表示手上的s3手機是同事租他一天100元,隔一陣子變成同事直接便宜賣他,而辦理門號那隻手機不知去處,事後男子得知我去私訊其妹,對我暴怒,怒罵我為何去嚇一個小妹妹(小2歲),並表示兩人的事情兩人談就好,沒必要去找他家人騷擾他家人



之後,男子多次以各種理由進行借款,每次說要還皆未還,常使用等當上司機薪水多了以後,每月還多少 或是 等當上司機後一年結婚後每月從薪水中扣, 並不斷提到結婚與婚後,考量到婚後關係,給予時間,給予機會。

 

在2013年10月以經濟不穩為由,要求兩人先冷靜,等賺到錢第一個會找我,我對他有恩,從友人那得知,該名男子立即在隔月與另名女子求婚

 

2013年1月有要進行手機過戶,但先前告知客服說手機是兩年月須找18歲學生過戶,1月前去過戶卻得知手機門號是30個月學生方案無法過戶,並說好,手機他照常繳費,繳到12月就進行過戶,哪知他換了工作以後,換了一隻手機不再使用這隻,拒絕再繳款,並表示手機門號是我的名字,他無須繳款,那我是否可告他詐欺侵占?當初那隻S3手機不知去向。

 

事後得知,該男子以各種經濟困難,發生事故理由與我借款,卻把借款之金額拿去他用,把錢給予前妻與吃喝玩樂,事後要求還款,卻表示當初是你情我願無須還款,說我要告就去告

 

若要提供證據,其前妻告知我該月他以A名義與我借款,卻把錢匯款給前妻,是否可當作證據之一?

而我詢問其妹之對話,是否也可當作是證據之一?

有年月日記錄該年該月該日的事情,但有些對話是電話通話或訊息以不在,只剩下一部分,有提起幾件借款事項與提期多筆借款是否可當作依據?

今年八月有與他聯絡,原先還黑名單刪好友換手機,是從FB通知其妹,其妹轉告若不出面處理,將對他提告,才出面談了一下,但他擺明說要告去告,表示當初的將近十萬元屬你情我願,情侶在一起的花費

男子說家母和其妹都知道我的存在,而且還說他當初騙我沒錢跟我借錢我還借,他媽媽說很好,幫他妹妹代辦手機,他妹妹也說我很好,事後與他妹對話他妹妹根本不知道我

以上案例是否可構成詐欺?屬感情詐騙嗎?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4 23: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對該名男子提出刑事詐欺侵占告訴之,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4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嘗試向對方提出詐欺告訴。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您可提起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唷。 

小樂 103-10-24 05:42

您好,希望有律師可以幫小弟我

去年初我認識一個女性朋友,但後來有借貸關係,並簽了金錢借貸書3萬

對方不還錢,去轄區警局申請暫時保護令故意在申請內容誣陷中傷於我

並自導自演去申請自己跌倒的驗傷單,導致保護令生效,

期間不見面之外,我被對方即不明人士以簡訊恐嚇威脅,女方甚至找人打我

用不當方式逼我在民事保護令簽下切結書,還到處詐騙網友

對方不分是非,當初筆錄拿一堆不是我做的資料(告訴她個人提出的假證)

我收到非常多告訴人,說要詐騙我於不利,內容提及,警察法官都不會理你

她只要說和我是男女朋友,保護令會過,等等三字經謾罵傳訊給我

並說錢不會還。

後來偵查庭,檢察官只問了

個人曾經為伸張正義和對方吵架的6封簡訊,這是目前起不起訴的點

但原因是我先被對方恐嚇,有許多簡訊、E-MAIL、以及借據、對方在網路詐騙別人的文章,甚至對我提出不實告訴。告訴人為了錢詐騙別人不擇手段

(恐嚇罪、妨礙名譽)

雖然是小案,而我事證明確是最大的受害者

還成為被告,希望有比較熟通恐嚇妨礙名譽律師能幫我聲張正義

把事情詳述,讓出庭的檢察官以及法官知道,並拆穿告訴人詐騙他人的事實

因目前有案子緩刑到103/6月

告訴人曾和我熟識,知道我生活狀況特殊欠佳,而故意要陷害我

希望有律師幫幫小弟我,越多越好

不要讓我成為司法的受害者:(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4 08: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您在台北,可以來電約正式會談時間,謝謝。

 您好:

由於您的陳述內容均要配合證據才能了解清楚確實事件經過

故建議應將相關證據資料帶往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分析為宜

 

琪仔 103-10-24 03:11

律師您好,小弟於今年1月份向人承租廠房簽約1年半,房租共開立18張無禁背公司支票於每月1日兌現並於簽約時全數交付該房東,使用至8月份時發現出租房東廠房及土地早已被拍賣並非權利人,才發現被詐騙,並收到法院通知將於10月底拆除廠房,因為無法繼續使用該廠房,所以向房東追討尚未兌現之房租支票,但該房東票據已交由第三人且避不見面拒絕返還剩餘支票,所以小弟10/21已向法院聲請票據假處分,但因11/1票據即將到期,擔心假處分裁定來不及向銀行行文止付,想請問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讓銀行暫時止付該票據假處分裁定......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4 22: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無法。屆時僅能向房東進行求償

2、建議應該向房東提起刑事詐欺告訴,至於票的部分請勿報遺失,避免構成誣告

103-10-19 20:28

各位律師 您好

七月初被詐騙 一萬六千餘元購買落地型冷氣 一周後沒有收到貨品 進而到派出所報案

九月初收到一份台中法院起訴書,內容是關於之前被詐騙事件,

已經約有十八人受害,內容說被告(提供帳戶者)已被起訴,今天(10/20)也已經收到簡易判決

提供帳戶者 簡易判決為兩個月徒刑 可易科罰金

請問接下來我該如何處理,要如何才有可能拿回被騙的錢,另外,若提民事求償的時間及方法,

謝謝

若在收到簡易判決前,您或可提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若在收到簡易判決後,刑事尚須繫屬法院(上訴),您方可提刑事附帶民事,否則您須另行至民事法院起訴。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冬小眠 103-10-19 08:13

前幾天我登入my card官網.設定了安全代碼.也改了密碼.昨天更是申請了通訊鎖..
結果今天...我下午4點下班.5分打卡回家..上信箱發現.
my card有被登入.我進入my card帳號裡.
發現 點數消失1750點..
盜轉過ㄑ的遊戲我沒看過.在轉儲機制裡也找不到
我就奇怪了...我登入還要打通訊鎖.何解對方盜我帳號不用打通訊鎖?
甚至轉儲機制找不到被轉入的遊戲??

要我去報案.問說點數最後是否會歸還.客服跟我說沒辦法保證!!!
這分明不是我的問題.為啥要我ㄑ承擔?
而且查IP位置..是大陸的IP...這是算我倒楣嗎???

你們官網出問題.結果卻是消費者去承擔後果.這樣對嗎???

很遺憾接獲您的反映,如遇到點數有疑似被詐騙盜儲的情形,在未經過調查確認結果前,我們無從判斷是否為詐騙盜用案件或其他私下交易衍生糾紛,建議您盡速至附近警局完成報警程序,再提供報案三聯單/點數卡影本/購票證明(如發票)/個人身分證件影本/親筆簽名之切結書切結書可後補;唯線上購點詐騙案件請務必先致電MyCard客服專線(02)2651-0754申請文件或至MyCard官網客服中心下載線上購點切結書}並MAIL至service@mycard520.com.tw或傳真至(02)2651-1874,我方收到資料後會立即協助代為向點數儲值之遊戲公司申請帳號鎖定。 另因交易皆已成立所購點數皆已儲值,因而無法取消交易,而在報案三聯單備註第二項也提及,僅供報案不做其他證明用途,故我方無權在司法終局判決未定讞前,僅憑報案三聯單異動該用戶帳號之點數儲值狀態,請您見諒。 至於點數疑似被盜儲之後續求償部分,仍需由警方偵辦完畢後,根據司法終局判決定讞結果,依法由被害者向加害者提出求償申請,我方也會依照司法終局判決定讞結果進行處理。 最後在您備案後,警方會來函,MyCard一定會盡全力配合警調單位作業提供所需電磁紀錄並協助調查,再次提醒您仍需提高警覺防範詐騙。 謝謝您的來信!

 

後來我根據會員登入歷程查詢裡的IP去查位址.發現是在大陸.這樣我還需要報警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9 12: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討若遊戲公司對於帳戶管理、轉帳系統等都已經盡到管理維護義務,則您因為帳號密碼外流所受之損害,確實只能向行為人請求賠償

2、不過本文建議還是可以報警之後,請求消保官進行協調。

冬小眠 103-10-19 12:1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討若遊戲公司對於帳戶管理、轉帳系統等都已經盡 ... (恕刪)

如果沒報警 直接在消保官線上申訴 這樣可以嗎?

家人對報警很反彈...堅持不給我報警~"~

Grace 103-10-18 16:20

詐騙集團所騙,99年 10月己和解,並同意每月償還,至今仍未有收到款項,己快五年了,其間並未查過債務人的財產狀況(當年該債務人年紀僅 18歲且遭判刑1年2個月)

問題1:我該如何去查詢呢?

問題2:若其名下無產財,又該處理呢?

 

 您好

   您可以持和解契約書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等拿到支付命令、判決書以及確定證明書後,向國稅局查詢債務財產資料,若債務人有財產,可聲請法院對債務財產強制執行。

   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那只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取得債權憑證,待日後債務人有財產時,再強制執行(但須注意請求權時效之問題)。 

Grace 103-10-18 19:36

您好,所提及的請求時效是指每隔五年要換發憑證嗎?

 您好:

補充說明因為利息請求權時效為五年

所以每五年換發一次債權憑證才能將利息時效延長

皮皮 103-10-17 20:13

車禍賠償

調解時,收到對方的一個賠償清單,上面有記入薪資的損失,上面並未附上加薪資證明文件。因對方還沒有看完醫生,所以也沒提供診斷證明書。

第二次調解,看到對方診斷證明書並未加註休養時間,所以我方不以理賠

問題:我發現對方的薪資證明與提供給的清單,數字差很多,但我又沒賠給他,算詐騙嗎?(應該說無法提供,他兼職三份工作,期中一份提不出來)

吳政航 (林宗儀) 103-10-23 15:42

你有欺騙對方什麼嗎?

一般來說,可先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再請對方提出相關證明,薪資證明,診斷證明等等,雙方都有意願和解,最後雙方來談賠償金額合不合理。

以上。

皮皮 103-10-16 21:47

我七月中時發生車禍。在第一次和解時,列出了一張"車禍財物損失表"給雙方看,單子上未加註任何收據,因為我當時只是想拿出來做個討論,可是完全沒討論到,對方不認他有撞擊我,我們的調解是不成的。

可是那張表給對方拿走了,並未還給我。

 

問題:1.這張表格有法律效果嗎?<重點>

 2.我9月底才申請診斷證明,才發現醫生無法加註休養時間,但我在損失清單上有寫到薪資損失的部分,我怕對方會說我詐騙或是偽造文書之類的~

 

希望可以給我解惑,已經擔心受怕了好幾天了。

謝謝你們的回答,其實我已經提告,也開偵察庭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6 22: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撞傷您,而無與您和解之誠意,您可盡速委任律師,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避免逾越告訴期限,若對方執意不願與您和解賠償您的損失,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6 23:41

您好,首先,並不會有偽造文書的問題唷!

再者,車禍案件中,縱使您有百分之99之過失,對方只有百分之1之過失,不論如何,只要對方有那一點點的過失,您都可以對他提告刑事過失傷害唷。

故建議您可直接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以促使對方願意與您和解

阿國 103-10-16 02:53

102年年底~本人因為頂讓交易遭到對方詐騙~去年底已經報警~今年3月初開完偵查庭~但因為對方在去年底已經移民出國~想請問問題如下

問題一:

因為當初發生的有點突然~對方不見後報警~所以在筆錄上做的不是很詳細~近日已經把最明確受到詐欺的資料已經準備齊全~想請問因為已經開過一次偵查庭了~如何再把資料補充給檢察官?

問題二:

對方目前已經被通緝~如果對方一直不回國~這案件最後會有判決嗎?

此案件我應該在何時提出附帶民事求償呢?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應儘快將資料以及補充理由以書面方式提供給檢察官。待檢察官起訴後,您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請求。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您好:

除趙大律師所述外

補充說明如對方遭通緝未到案,就無法經刑事法院一審判決結案

所以建議您還是先行向民事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查對方有無財產留在台灣

如有,並應盡速於二年內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阿文 103-10-15 21:36

去年因為詐騙案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加民事求償

被害人提出的金額69,989元,其中有29,989是匯入我的帳戶裡頭的

有其他40,000元是被害人聽信詐騙集團的話所購買的點數金額

未經由我帳戶,我有些疑問,他向我求償經由我帳戶的29,989的金額,但其於未經由我帳戶的是他自己所購買的40,000元的點數金額是否也可向我求償?

我並非正犯,法院判定我屬於幫助犯,匯入我帳戶的29,989元是否我也要全額幾付?是否也該由其他正犯平均負擔?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5 22: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受害人可向詐欺之正犯或幫助犯請求損賠償,至於正犯或幫助犯之間如何分擔,為正犯幫助犯之間內部分擔比例之問題,與被害人如何請求無關。您應具狀對被害人提出之請求加以回應,如被害人如何計算請求賠償金額、依犯罪人數及情節輕重請求法院分攤賠償金額比例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Silence 103-10-15 18:40

各位律師您好,

我在4月中被詐騙集團騙了將近17萬元,最近已經收到起訴書,準備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了,比較有問題的地方是在”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因之前報案時轉帳紀錄都留在警局了,所以這部分只要照起訴書上寫即可嗎?

比較特別的是,第一次收到偵查傳票被告是一個男生,在台北開過二次偵查庭之中,有接到嘉義地檢署的電話問我想要以多少金額和解,最近收到起訴書被告變成一個女生,且起訴書上其他被害人也跟之前在台北開庭的被害人名字不一樣,讓我搞不清楚到底誰才是被告

煩請各位律師為小女解答了謝謝

你對起訴書有疑慮,建議你可委託律師閱卷,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

您所述情況可能是不同的犯罪集團成員分別被檢察官起訴之情況

不過建議您還是最好將起訴書及相關資料都提供給專業律師分析較為妥適

如僅委託律師撰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費用也會比委託辦理全案較為節省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阿文 103-10-15 13:41

去年10月25日先是跟和潤汽車貸款中心貸款,但應沒駕照無法貸款過件,10月28日自稱安泰銀行的人打給我說可以幫我貸款,我問他為什麼隻到他說銀行間的機密,我記得貸款申請書下方友寫是否同意貸款資料給銀行知道,我因為這條才相信對方所以11月4日記提款卡給對方11月11日因帳戶被詐騙集團片去當人頭戶,今年5月去偵查庭檢察官問我錢是不是我領,是怎麼寄給對...之類的,後來檢察官說我就是被騙認不認罪,我一時慌張,就認罪了..但是我是原住民檢察官說要不要找律師,我的認知裡偵查庭只是偵訊調查,所以沒找律師!我有工作,有收入,只是為了家庭買一台車給家人方便看醫生,因父親雙眼失明從山區到市區看醫生不方便,檢察官沒合理的消除我犯罪的嫌疑,憑著被害人所提供的匯款單,和我的宅即便寄件單!但11月11日我有去警察局報案跟打165!我是打去銀行才知被騙了!辛苦工作養活自己跟家人,請問我還有機會嗎?,

非常上訴是針對判決有違法部分聲請,與認罪與否無關,但必須要看過判決書後,才能判斷是否可提起非常上訴,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5 23:37

非常上訴難度很高,建議先請律師初步將資料分析後再考慮是否要聲請。 

linmei 103-10-15 00:00

因為我急需用錢所以上網找貸款並留下個資卻被詐騙集團利用,找到我的電話跟我說他是貸款公司的代辦公司,跟他們辦一定會過,因為我無薪資證明所以無法過,他說要給他帳戶和提款卡,他要幫我製造薪資證明,寄給他之後電話就不接聽,後來我去刷簿子才發現不能刷,打給銀行才發現被凍結變警示帳戶,我有打給165和偵察隊他們叫我等通知,之後分局通知去做筆錄,做完是要等法院通知嗎?我還有留對方電話姓名寄件地址這些證據對我有利嗎?我會留下記錄有罪嗎?

隱居 (勇公) 103-10-15 00:47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sheri 103-10-14 07:52

三年前因為公司陷入資金危機,聽信一個金融仲介告知可以向銀行貸款,周旋了兩年因為之間要保持公司信用所以高利借貸,爾後因為無力償還利息也中將工廠賣掉 但是被這仲介告上法院,審理期間當庭認罪也將這反告這仲介,但是只又第一次出庭當證人時有出庭,爾後他也是被告時屢傳屢不到,這仲介無法當證人也被轉通緝犯,但這案子一審判3年2個月,二審維持原判,也籲不得上訴

案子迄今被錢破到流離失所,沒有因為詐騙而有任何享樂,但是被判重罪,反觀查梁柏薰涉及華僑銀行超貸五十三億元案,一審也被判刑一年。超貸五十三億,判刑一年。司法機關不能有效處理重大金融弊案,似乎已成為社會的共識;一直不懂 認罪的結果這麼不依樣, 辜仲諒與陳致中認罪不用服刑,案子大了幾十倍,但是找不到證人的案子就要被判3年多 ,可以請問這要如何申請法律扶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本件已判刑確定,則只能看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事由,才有可能推翻原判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志 103-10-13 20:28

陳述人(即本人)名字為劉益志。
在民國103年4月10號至14號時,因急需用錢,於網路上找到一借款網頁,聲稱可以提供借錢管道。此時本人與對方(不知名,簡稱甲方)利用0970534148及0979544578兩個門號聯絡,甲方指出需要有公司的薪資轉帳證明及勞保證明方可辦理。但礙於本人公司未具備這兩項證明,因此本人向甲方詢問是否有其他方法。甲方宣稱可以幫忙辦理薪資轉帳證明等文件,但需要提供郵局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甲方亦提出,只要帶齊上述資料(郵局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至彰化交流道下的統聯客運八卦山站,告知該站服務人員要寄資料,就會有人出現處理並把資料送達。
本人於4月16日前往指定地,服務人員將該資料給予電話號碼0920787259的客運司機,宣稱會將該資料轉送交至台北三重總站的甲方。二日後的4月18日,本人致電於甲方詢問借款辦理情形,甲方回覆需要2至3天的工作天才會完成。再經數日後的4月22日,依然沒有任何消息的情形下,本人前往秀水郵局詢問帳戶是否有錢入帳,郵局表示此帳戶已列為警示帳戶!得知消息後,立即前往秀水埔崙派出所向員警陳述本人帳戶被郵局告知列為警示帳戶,該員警表示請我等候通知。回家思考後,感覺似乎被詐騙了,決定撥打165專線向其說明事情經過情形,165專線人員表示會幫忙聯絡秀水埔崙派出所,也已做完筆錄詳細說明。
事過二至三個月,鹿港偵察員警與本人聯繫並至鹿港做筆錄,才得知該帳戶已被甲方盜用,並且有三位被害人(謝尚謀、劉育珍、鐘復淇)已經報案。

阿志 103-10-13 20:32

那我該怎處理?  我以被檢察官上訴  禮拜三要開庭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3 21: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備妥您所述的廣告、對方的聯繫方法、遞交存簿之收受人等,告知檢察官自己也是被欺騙的受害者。

2、倘若您欲認罪的話,必須賠償所有被害人所受之損失。

3、本文並建議您應該將文章人名的部分修改一下,避免爭議。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3 22: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將為何您將存簿等資料交付之誘因提供與檢方,以資證明您並未具有幫助詐欺之故意。 

 

 您好:

建議您可搜尋一下邵勇維大律師之相關文章

(互助討論區之"變成詐騙帳戶之心得分享"一文)

內容已經回答得非常詳盡

如經濟上有困難並有委任律師協助辦案之需求

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隱居 (勇公) 103-10-14 01:24

感謝林大律師及其他大律師

因為幾乎每天都有人問一樣的案件,

所以我乾脆整理,以節省大家的效率。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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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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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JaJa 103-10-13 13:08

Jennifer您好我親人也是曾昭榮吸金詐騙案中受害人,如果我們想要加入自救會是否有聯絡管道,麻煩回覆!

                                                                 Ja Ja

隱居 (勇公) 103-10-13 15:43

您好,

之前法律諮詢家網友阿仁因為相關吸金案被判三審無罪定讞附民也駁回,迄今分文未獲清償

,所以諮詢。

再請留意被告脫罪的事由。請公訴檢察官加強論述為要。

 

本院審酌本件在偏遠離島地區(綠島)合夥投資休閒渡假酒
    店,其投資態樣具有不確定性或交易風險,例如覓尋土地困
    難、核發建照不易、施工進度遲誤、旅館執照延宕之因素;
  再考量本件投資開發案所涉及之環節確頗繁複,被告等人在
   綠島開發之「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未能如期營運固然屬
    實,然亦僅係民事合夥關係所生之債權債務糾紛;不得僅憑
    事後被告等人興建之上開酒店一時未能營運,而推論被告等
    人自始具有即誤導民眾投資詐欺意圖。綜上所述,起訴意
    旨所舉上開證據,均不足為被告甲○○等43人有修正前刑法
  第340 條常業詐欺犯行之積極證明,揆諸首揭法條及裁判意
   旨,自應無罪判決之諭知。
小真 103-10-13 17:34

什麼自救會?還相信有自救會???直接告他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3 22: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直接對曾昭榮、業務及公司提出刑事告訴,若業務、公司不願與您和解處理,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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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CH 103-10-13 02:24

各位律師們你們好,我想請問

對方向我借錢已經超過半年以上時間,
從催討到現在為止,對方一再的說N天後匯款歸還
但是一再的沒有在時間期限內歸還債務金額給我,

最近對方已經把電話號碼停用,facebook通訊名單把我從中刪除
LINE通訊系統也把帳號關閉,
我從facebook傳訊給對方,對方都不回應了
在還沒失聯前對方說他的店舖收起沒做生意了,後來發現對方敘述並不屬實,

它把店舖搬去別地方繼續經營
網拍上的網頁還是有在替客人做答覆問題...

我只有對方當初借錢時跟一再拖延還錢卻沒做到的對話記錄
這對話記錄能當證據告對方詐騙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3 09: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對方一開始跟您借錢的時候,就是有心詐騙,否則難以構成詐欺罪。

2、本案應該只是民事糾紛,可以尋求民事途徑起訴請求清償借款

 

 您好:

如果對方向您借錢後確實沒有返還過任何金錢即開始躲避

就比較有可能會成立詐欺取財罪之情況

建議您可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限期對方返還金錢

如逾期未還就可考慮採取民事刑事訴訟程序解決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3 23:08

 您好,若對方向您借錢之理由與事實不符,亦有成立詐欺取財罪之可能,建議您可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向其提告,並待檢察官起訴後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aeles 103-10-10 13:38

前幾個月因為求職被詐騙,因為自己疏忽而且當下真的沒有想那麼多,對方說工作內容是行政文書,一個月的待遇是兩萬六千元,就把存摺印章密碼等寄給對方,大概快一兩個禮拜所有帳戶都被列為警示帳戶,也去了警察局做筆錄,後來也到了法院和檢察官說明實情,而且後來警察有和我說有找到詐騙的人去提款,已有一人被詐騙50000元,今天收到起訴書,內容

所犯法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知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案正犯之刑減輕之。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為真的甚麼錢都沒拿,也不知道對方在做甚麼,起訴書上寫的我是詐騙同夥人,不知道自己是要繼續上訴無罪,還是就認罪或者和解(也不知道公訴是不是可以撤告),既然警察已經抓到詐騙我的人了難道不能就這樣對質嗎?還是對方有可能故意加害?

想要知道接下來該如何行動比較有利

另外,對方詐騙了50000元,也是我要還嗎? 判刑是罰款還是拘役?罰款大概是多少?如何將刑罰降到最低? 這種普通詐騙、幫助詐騙犯會留案底嗎? 

請大家幫我解決疑慮 謝謝!!!!

隱居 (勇公) 103-10-10 15:10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shin 103-10-09 23:48

在102年9月時找工作詐騙集團騙走帳戶,成為人頭帳戶被凍結

到警局作筆錄時有提供應徵工作的對話內容、對方提供的個人資料等等

在1月時到台南地檢署是以證人身分開庭,之後都沒下文

電話去詢問之後被告知案件已全部轉到花蓮地檢署(提供對方的資料戶籍地是花蓮)

再打去花蓮地檢署詢問案件,說此案件已經結案了!!

經過一番詢問之後,被告知因為我不是告訴人或是被告人,所以不會收到判決書!

也寫了書狀到花蓮地檢署詢問解除帳戶辦法,花蓮地檢署叫我詢問當初凍結我帳戶的分局該如何處理

分局卻告知我,他們只負責做筆錄,無法做任何動作,叫我問台南地檢署

就這樣分局→台南地檢署→花蓮地檢署,就這樣一直詢問都沒結果

帳戶還是凍結中,請問我到底該怎麼辦?

隱居 (勇公) 103-10-10 00:25

最簡單的方法,寫陳情書、正本送監察院,副本送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

請他們告知解決的方法。

有頭頭出面,下面的就不用推了。

shin 103-10-10 23:36
回覆 勇公 的發言內容:

最簡單的方法,寫陳情書、正本送監察院,副本送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

請他們告知 ... (恕刪)

不好意思,在請問一下

花蓮地檢署回覆我,叫我參考「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9條、第10條

請問這是什麼意思?

沈恆 (沈律師) 103-10-10 23:52

您好!意思是只有最初通報銀行凍結帳戶的機關,才有權力通報銀行解除帳戶凍結,因此,您應向該機關聲請解除帳戶凍結,若不知道是何機關通報,可詢問銀行。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amymauve 103-10-09 10:29

我之前在網拍購物 該網拍由於資料被竊取

我因此接到詐騙集團的電話 被騙走一筆錢(錢匯入對方的戶頭)

前幾天收到地方法院的公文 說被告判定為不起訴 理由是對方也是人頭

被告在聊天室看到工作內容為幫忙領錢可抽取匯款金額3%傭金 但是這樣也可以算是協助詐騙吧?

而且對方已經成年(滿21歲) 我因此寫了書狀 請問到時候會變成是被告要還我當初我被騙走的錢嗎?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10-09 12:53

您好!如果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不服,應於七日內聲請再議,否則被騙款可能難以追回。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9 23: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不服,您可於收到不起訴處分書翌日七天內,提出再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除提起刑事再議之程序外

如果對方確實有過失之情況(刑事詐欺罪不處罰過失)

亦可直接對其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小紫 103-10-10 08:16

 我再詢問一下 當初我去地方法院寫書狀的時候 地方法院的人還有給我一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請問這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是等到我寄出去的書狀有回應後才能寫好寄出去的嗎?

並且我寫好的書狀大約會等多久收到回應?謝謝

快得憂鬱症 103-10-09 01:29

去年我從交友網站認識一名男子,兩人以skype聯絡以結婚為前提交往

對方天天以聊天方式噓寒問暖,本來約了日期要見面,

結果在約定日前一日,對方臨時被公司派去廣州出差,

後來他告知自己是博弈遊戲的工程師,要轉往澳門看機台,

有一位很照顧他的台灣人是澳門賭場經理,很想幫他早日成家立業,

因公務上的職權可以掌握大樂透、今彩539 的明牌

為了要讓我們有錢結婚,要用我的名義成為領牌會員

之後天天打電話給我,要我轉帳的名義有會員費、領牌費、預付中獎金額

….等等,當時我也真的是被沖"婚"頭了,以為她是真愛要和他共患難

他因為簽署保密條款不能帶手機與外界聯絡,家人都在國外

過程中都是我自籌錢,預借所有的信用卡、辦了現金卡、賣了機車(我還沒買過汽車),

典當了父母要給我結婚的金飾還向公司預借薪水…….加加總總共124萬。

等我再也籌不出任何一塊錢時,他從”skype”蒸發,天天打給我的經理也變成空號,

最慘的是我沒見過人,連聲音才聽過兩次。

我月薪才25k,為了還債白天工作十小時,晚上還去速食店兼差打烊班,只為了多賺幾千元,

每天睡不到幾小時。一度我真的很想輕生,看著朋友透過網路交友、電玩交友都順利結婚生子,我卻遇到詐騙集團,日以繼夜地工作連睡覺的時間都沒有,更別妄想再和人交往結婚

 好在有一位好友一直支持著我(當初我也跟她開口借了五萬元)

一年後的現在,我接到法院通知,得知所匯的款項,都是在同一人的名下(W女)

被告也是透過網路交友被誘拐提供帳號、密碼,淪為人頭

法院的判決是雖然被告(W女)將存摺、提款卡寄交詐騙集團成員,然無積極證據證明具備幫助詐欺的故意,是被告辯稱其無幫助詐欺之犯意,尚堪採信。

刑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01條第一項 的法源判被告”無罪”

隨即我提起上訴,如今高等法院也願意受理我的上訴,但我沒有任何法學常識

馬上要開庭了,我想請教法律專家協助我該如何舉證被告,多少要回一點血汗錢

p.s 我真的不懂銀行不是有每日提款的上限嗎? 為何詐騙集團可以全部順利領光

     當初我在警局報案時,警員有說這帳號早就是警示戶,為何不被凍結

     讓我一再匯款被詐騙集團領走匯款

 

    急~  急~  急~跪求專家幫忙提供快得憂鬱症的我一點協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9 17: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人頭帳戶的部份,目前法院對於檢察官的要求有日趨嚴格的趨勢,不能只是因為有帳戶資料等就認定是共犯。

2、倘若要協助上訴,請檢附判決書,以利分析。

 

 

小雯 103-10-07 16:32

我媽媽因被詐片集團騙而到其指定的錢莊借錢,懷疑前莊與詐騙集團共謀但未有確實證據,我們是否應該請律師民事訴訟,還是先把貸款償還以免利息茲生呢? 因怕訴訟拖久了 ,如果敗訴我們損失更大?

 

通常錢莊涉及的是刑事重利罪,至於被詐騙而借錢,要看是怎樣被詐騙,才能判斷能不能撤銷借款契約,這部分就是民事,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準備好證據,如被詐騙過程、事實經過、電話號碼、日期、地點、對方姓名......趕快報警處理。

通常錢莊借錢,多會留下本票,將來可能被本票裁定,所以先透過刑事訴訟程序保全證據,還有金錢往來流程都要留下證據詐欺的部分構成要件包含需對方施以詐術,而你因此誤信致錢財受損等等。但是錢莊借你錢,你也有拿到錢,損失的認定就有模糊空間,如能確定是詐騙集團所為,則勇於報警,也是為民除害。至於民事債權債務,將來可透過民事和解方式處理,和解不成立,才會進入民事訴訟程序。

如果過程有點複雜,則找律師協助,才是萬全之道。再有疑問,歡迎來信amidapower@gmail.com

 您好:

原則上如前面二位大律師所述

並建議應將相關契約證據資料提供給專業律師協助分析

如經濟上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小雯 103-10-01 17:40

1. 如果錢莊被判定與詐騙集團勾結,是否仍要償還原借款金額?

2. 如果以房屋設質抵押借款,錢莊是否有權利持有權狀正本?

3. 如果想要以賣房方式還款,但權狀未塗銷質押且未取得正本前,是否可進行買賣動作?

謝謝律師們!!

沈恆 (沈律師) 103-10-01 18:26
您好!
1.    若有拿到借款,仍應返還。
2.    抵押權人會有他項權利證書表彰抵押權利,所有權人不需將所有權狀給抵押權人。
3.    未塗銷抵押權仍可出賣房屋過戶;但若沒有所有權狀,則無法過戶完成房屋買賣。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03-09-30 08:40

朋友之前是做詐騙集團車手最近被抓
未成年16歲目前被關在少年觀護所
這樣可得易科罰金嗎還是要關很久?
有甚麼方法可以讓他出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30 10: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應該是審理階段的收容程序,(類似羈押)必須針對收容事由答辯。

2、少年事件沒有易科罰金的問題,相關處遇包含訓誡、保護管束、感化教育等。

3、本文建議應該有法定代理人委請律師協助答辯。

隱居 (勇公) 103-09-30 14:33

如同曹律師所述,

本人當檢察官時有偵辦過多起詐騙集團的經驗,

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小潔 103-09-29 19:28

昨晚不小心入了一個香港成人網頁,壓了確定滿18歲後之後,卻說我已經成為會員要我匯款3800港幣給他們公司帳戶。可是我並沒有留下任何個人資料,但因為情急情況下有寫信給他們公司表示我是不小心壓到的要請他幫我退會員,但他們回信表示不行退會員,要我自己負責任在三天內匯款。對方知道我的手機型號,但沒有號碼等資料。還說有法律責任這句話。因為家裡經濟狀況也不敢讓家人知道。上網查了很多資料都說這是詐騙,可是還是擔心,所以想請問真的沒關係嗎?會不會惹更多麻煩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30 15: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沒有填寫任何個人資料,則並沒有所謂的註冊加入會員的行為,因此無須過於擔心。

2、縱使確實入會,也必須有使用之情形才需要付費,本案也只是消費糾紛不會有刑事責任,本文建議您無須理會,倘若對方確實提起訴訟,再提出答辯即可。

LoMiNa 103-09-28 20:42

律師您好:

大約101年的中秋節前後,我被自己的父親騙去當鋪當連帶保證人(被載去現場才知道要我簽契約本票),當時候除了簽借款契約(我是簽連帶保證人)之外,還簽了本票(十萬元)。據說抵押品是他的一台二手車(當時仍在使用中),契約內並沒有提及是有抵押品的借貸,只有簡單提到並不是在非自願的情況下借款

這幾年陸陸續續都會收到「父親失聯,要求我還款」的簡訊或紙條,都非很正式那種,紙條還是手寫的非常潦草,有聯絡人及電話,還有帳戶。我跟父親都有在聯繫,他都表示會處理。後來家人說那都是「父親自導自演」,目的是為了讓其他家人緊張而替我還款,但實際上是為了從家裡騙錢去花用,因為我剛出社會,所以他們都很保護我不願讓我知道更詳細。

上個月全家聚在一起時,我的父親當所有人的面說款項都還清了,沒這筆負債了,但是問及應該拿回來的契約書跟本票他都避而不談。

這個月又有自稱當鋪的人打給我的家人威脅說要凍結我帳號要我趕快處理債務,我們認為又是來亂的不加理睬,結果前兩天就收到一封「限時掛號」,上面有存證信函跟當初簽立的契約書。

因為有過代人寄送存證的經驗,我知道存證信函是假的,沒有郵局的編號,仔細看契約書,上面凡是我父親的名字都在旁邊重新寫了第二次還蓋了手印,原本簽寫的地方是黑白影印的,原本我寫連帶保證人的地方則是跟他寫第二次的顏色一樣,很明顯就是翻拍重印的。

請問上述狀況,我將這些東西交給警察,寫這東西的除了會涉及偽造文書的部分還會不會加上詐騙恐嚇等刑責?還是三者都很難界定?因為我很希望給他跟他的共犯一個教訓。

我有請朋友幫忙查,發現那間當鋪也沒有登記在案,加上那張契約還被翻印成那樣,我懷疑從最開始都是他的自導自演,那請問本票是否還能有效力?因為當初如果我非常不想簽,但不簽就回不了家了,加上以上狀況,那張本票是否有效?如果我擔心本票會生效應該怎麼做比較好?(我只記得當初簽的金額是十萬,不記得是否有日期)

對不起文有點多,勞煩解答,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8 21: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信只是告知要追討財產,沒有恐嚇的問題。

2、該票跟該契約,基本上是您親簽的,所以除非另外涉及詐騙或是脅迫,否則仍屬有效。

3、本票時效3年,借款債權則是15年。

4、有關於對方寄來的文書倘若有變造,確實可能會有偽造文書詐欺的問題,然因為未提供用作審閱,因此無法詳細判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隱居 (勇公) 103-09-28 15:20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斯特克 103-09-27 18:51

我有個朋友,我直接將他的問題貼上來,希望各位可以幫忙,我也曾讀過法律,知道一旦合解就只能照著合解的決定做,但我認為應該還有別的辦法。但沒讀得很專精,所以便來尋求幫助,謝謝各位的幫忙。

 

我不小心變成了詐騙集團的人頭戶,說實話我自己也是被騙了,但是帳戶也的確是我的,所以就是被提告...
最近跟被害人調解定案的結果是把金額全數歸還,但是數目真的是頗大...雖然也同意我分期還,但是要在下個月15號湊到1萬...我真的是沒有辦法也沒有想法,現在打工的薪水一個月都不到1萬...雖然之後我會去找份正職的工作,但是現下真的是...不知道該怎麼辦了阿......

隱居 (勇公) 103-09-27 20:03

您好,你可以看我以前回覆,有制式化的例稿答辯,

若要爭取無罪,可嘗試之。

我在臉書清溪流勇公法律服務社有整理回答,請參酌。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723241854395948&id=716812275038906&fref=nf

103-09-26 22:49

簡單大要說過程 重點我就是被詐騙集團當人頭..

一開始只是想上網找個簡單輕鬆的工作 負責上架商品 負責回應買家問題 

之後他要求去購買遊戲點數說他們公司有幫人代買點數理由是人在國外沒辦法買會請朋友匯款給我叫我去買抽成1000 叫我把我帳戶給他  一開始也以為是詐騙但是就因為他說先匯款給我我才相信..

過沒幾天人神隱消失..拍賣頁面也有2位買家陸續反應..商品未寄出..說再不回應就要報警 後來真的發現是我被利用了 被當人頭 

沒想到他叫我去買點數的金額竟然是買家要買商品匯款過來的金額 知道後很緊張嚇到立馬去警局報警了  那些受害者的錢我都先退給他們了 我也有跟他們說清楚我被詐騙了 ..今天第二次筆錄也做完了..(由於第一次不完整 資料不完整 所以做第二次) 員警說之後會請那三位受害者做筆錄  然後目前證據都已經有蒐集到 

雖然是無辜的 但做筆錄時也是以詐欺案涉嫌人..真得覺得好衰..自己太沒警覺性..  不知道這件事情需要花多少時間解決 員警也無法確定要多久時間解決

而且還要送上去  想請問這樣一定要上法院嗎?   

 

 

待警局做完筆錄(包括證人或受害人筆錄)後,案子會送到檢察官手上,檢察官會依您的卷證資料,決定是否應予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本案應會至少會至地方法院檢察署,若有起訴,則會被送到法院。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03-09-27 11:47
回覆 陳怡均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待警局做完筆錄(包括證人或受害人筆錄)後,案子會送到檢察官手上,檢察官會依您的卷證資料,決定是 ... (恕刪)

謝謝你,了解了

Chris 103-09-25 22:28

      各位律師好,因家中姊姊正值適婚年齡,母親婆家的嬸嬸欲以介紹結婚對象為由向家母遊說,並於最近幾年間陸續要求母親提供金錢為之花用,只是幾年過去了,人不但沒見到還陸續支出了不少的金額,家人都認為家母被詐騙了,雖然已經提醒家母要注意這位親戚,因為家母平時就是個愛鑽牛角尖貪小便宜的人,所以家中成員都認為他是貪心導致,但家母仍深信不疑,更要求家中成員交出更多的金錢為之花用,若有不從就以恐嚇或不孝為由威嚇家中成員。

      想請問這種情況下若要提告,需要如何蒐證,因為支出金額的部分大部分都是以現金為主,很少有匯款紀錄。或是需要先寄出存證信函,待事件再度發生直接提告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5 22: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該名親戚進行錄音蒐證,已準備對其提出刑事詐欺背信等告訴。針對媽媽之請求,可盡量推託,並取得與該名親戚直接連絡對話之機會,以利錄音蒐證

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25 23:09

您好:

如同顏大律師所述,除以錄音之方式,錄下嬸嬸與媽媽間要錢之對話外;

由於你們家族成員也知道此事,尚可傳喚他們當證人,證明嬸嬸只拿錢卻從未履行約定。

以上拙見供參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5 23: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補充說明因您母親都是交付金錢與對方,故先蒐集證據再行提告

Chris 103-10-04 23:26

謝謝各位律師的指點迷津。

所以只要有辦法蒐證或是曾經有匯款紀錄可舉證,便可至警局告發嗎?

Colis 103-09-25 03:49

詐騙集團詐欺吸金

若已有人證、也查扣金錢

請問是否能全數取回詐騙金額

 您好

   依您所述之情形,倘若有人證或其他充足之證據,則被告成立犯罪獲判有罪之可能性當然較高。被告刑事犯罪成立後,當然您還可以獲得民事判決,判決對方需賠償您的損失,但是,最後您是否可拿回您損失之金額,還需視被告有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者刑事部分有否扣得犯罪所得金額。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5 10: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您應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詐欺侵占背信等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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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呼喚 103-09-24 20:35

想請教一下律師我最近一直接到前 "國中時期同學" 打電話來跟我討錢事發經過如下

● 大約8~10年前左右,當時我大概20歲出頭
● 有一次我接到詐騙集團的電話說我中獎! 要我先繳稅
● 當時年輕不懂事傻傻的就跟這位 "國中同學" 借了1萬元 去給詐騙集團
ps: 借款時並無任何借貸證明,就是單純當面拿給我錢這樣
大約2年後我當兵了,有每個月的錢後我也開始慢慢還 "國中同學"
最後一次還錢時我是用了信件郵寄的 "3千元"
ps: 這時我已退伍多時,有了工作

可是問題來了,寄出後我才發現我沒有用掛號寄出
多日後對方果然來電說沒收到,但我也確實說我已寄出只是忘記掛號
由於該 "國中同學" 堅持沒拿到錢,並不斷連續每日每夜狂打電話騷擾
最後因我說要報警告他騷擾他才結束動作
ps: 當然我沒有報警,因為考慮到對方可能真的沒拿到錢他也無辜

但最近我家人告訴我有個自稱 "國中同學" 的人打電話來找我討3千元
ps: 應該是同一人無誤,我的家人大約接到了2~3次  (非同一天)

我想問律師的是
事隔多年,雖然我當時沒有使用掛號寄錢
但是我怎能確定對方是真的沒收到還是故意利用這點謊稱說沒收到想再騙我一次錢呢?
且由於當時並無任何借錢的證明
他現在卻又再次打電話騷擾說我欠他錢
請問應該怎麼辦才能停止對方行為呢?
ps: 我不是怕他打來找我,只是不希望我家人被他煩


後話,3千元對我現在來說只是小錢,畢竟現在有工作
但是還過的錢哪有在還一次的道理
我並無想跟對方撕破臉,但我防範別人的心很重
很想知道對方若辭續騷擾有無辦法不用法律即能解決呢?
或者只能提告騷擾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4 2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對方撥打電話之次數及錄音,視其言論內容有無涉及恐嚇危安或撥打次數異常過多,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提起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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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喚 103-09-25 05:52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希望再請教一下律師

因為對方是撥打志我家的家用電話,而家用電話功能不及現在智慧手機來的多

那麼我該如何蒐集對方撥打電話之次數及錄音呢?

手抄電話來電時間有用嗎?   錄音的話家用電話沒辦法做到..

103-09-24 14:28

假設A女在18歲前已經有詐騙案好幾次了,

但是在18歲後還有案件被判緩刑訴訟

A女生日是5月17號,

但是被判緩刑案子是6月的但是在5月20號的時候還有一個案件還在警局,

如果被判罪會被判多重?

詐欺罪」一般判決從幾個月到幾年都有,要看你的犯罪型態、行為數、所得等等因素,不過你之前有被宣告緩刑,可能前案會被撤銷緩刑,和目前警局詐欺案一起判。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75條:

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刑法第75-1條:

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