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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on 105-03-29 12:56
事情是這樣的,我男友行經大度路外側,當天天雨路滑視線不佳,從內側逼車有勾到男友車的後照鏡(因為沒有監視器也沒有行車紀錄器,所以這個說詞可能會不成立),導致之後撞上前方無照(考普通輕型機車騎普通重型機車)又酒駕,摔車,男友嚴重擦傷酒駕輕微擦傷,一起被送榮總,之後到警局做筆錄,對方因為酒駕跟無照被開了2張紅單之後還要移送法辦,因為對方酒駕要被扣車,我也聽到他之前也有酒駕被抓過,酒駕的拜託我們幫他把機車贖出來,我男友的朋友也幫他了,車禍沒幾天慰問沒幾句就開始要求賠償,剛開始要求到快8000多塊,第二次要求10000多,第三次要求50000多,今天打賴的電話給他,跟他談說我們討論的結果,先是針對有疑問的地方先做詢問,跟他說為了你我的公平起見到警局去把你損壞的東西都帶去,由警察來當第三方證人,所有東西我們一起去重新估價,會這樣做是因?對方都沒有提出估價單跟任何的照片,一些電子產品都是說壞內部要送去估價等等,結果對方就說你們要這樣那我直接告傷害跟物品損毀還什麼的,說我們沒誠意要解決,還說要告到我男友永遠留案底之類的,完全不聽我們把話講完,他就掛我們電話,大致上是這樣。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9 13: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先釐清車禍事故的肇事責任,屆時再依據肇事責任
、相關單據相互求償,不建議什麼都沒釐清就進行和解
2、倘若您的男友沒有前科,是因為對方獅子大開口
     則無須過於擔心,因為過失傷害罪的責任相對來說是比較輕的。

 

Kary 105-03-28 21:37

我老婆有5個兄弟姊妹,父母都已經過世,目前接獲市府雙掛號公文通知,大哥因病被社會局安置在護理之家已經一年多,要老婆出面處理

大哥從年輕就酗酒,有錢就喝酒,工作時有時無,居無定所,曾經因為竊盜坐牢以及另一次不知原因坐牢,沒錢就會打電話給老婆,老婆就會透過小時候的鄰居A小姐拿錢給他,後來大哥會直接到A小姐家要錢,老婆也交代A小姐先給他,然後再拿錢給A小姐,大哥坐牢期間,我也會陪老婆去探望,買些日用品跟吃的給他

大哥30幾歲時有娶一個大陸新娘,娶妻的費用是老婆的大姐支付的,後來那個老婆聽說跑了,不確定目前跟大哥是否仍有婚姻關係,也不知道有沒有小孩

近兩年沒有大哥的消息,我們其實不想跟他有瓜葛,只是近日收到社會局通知,老婆擔心會有龐大醫療費用要負擔,如果不予理會,會有遺棄罪的問題嗎?

家庭成員現況:大哥、大姐已婚、二姐已婚但過世了、我老婆、弟弟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8 21: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兄弟姐妹間是有扶養義務的。

2、除非對方曾經構成對於我方的侵害,才能主張減免扶養義務。

3、倘若對方沒有生命危險,則不會有遺棄罪的問題,建議可以先了解一下狀況,然後可以尋求正式諮詢判斷是否提告,或是預作訴訟上的準備。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8 22:16

您好,依據您的描述,目前不會有刑事遺棄之問題。

但兄弟姊妹間,若以陷入無法謀生之狀態,還是有扶養義務之問題。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28 22:3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依照民法第1116條第1項之規定,兄弟姊妹間在原則上是具有扶養義務的。

2.但就負扶養義務的程度上來說,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簡單來說,法律上並不是要求您妻子應該要傾家蕩產的去扶持大哥,依照個人經濟和家庭狀況負擔即可,如此則不會有遺棄的問題。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蓉兒 105-03-28 21:26

想請問一下律師:我老公在12月初時工作時開公司車要左轉時因為沒切到最內線車道就打左轉左轉了.內線車道一台重機要直行來不及剎車撞上我老公的駕駛後座門那個位置.當時警察就在現場並叫交通大隊來處理.我老公也告訴了公司車禍事情.當時那台重機是倒地往前滑行了~人是手臂擦傷.我老公的公司車是凹了很大一個洞.在這期間公司有先打一通電話給重機的人.也請我老公打給重機的人.我老公有打去問那個人的傷事好點沒.那個人就說我都跟你們公司談好了..你找你們公司問就好..後來公司的人好像就沒再跟那個重機的人聯絡..直到3月2日交通大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出來.我老公的車是未依誌指示左轉及在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馳入內側車道.對方是尚未發現肇事因素.3月12日公司才又傳了一個對方的估價單來.估價單上面的日期是12月6日.估價單上面的總金額是快要20萬.在3月中時跟對方去談了三次.第一次公司的人自己去談對方要求要28萬.公司跟對方談的結果是那個人說那就20萬.公司說最多出8萬.所以另外那12萬要我老公出.來告訴我老公這個結果.後來我老公再二次去跟那個人談他還是說20萬.第三次時我老公請家人去跟對方談還是一樣結果.那個人還不高興一度說要40萬.本來想跟公司談看怎麼辦.可是對方不給我們時間說4月1日就要付.不然要提告.我想請問一下律師.對方修車沒經過我們這邊同意就自行修好車了我們也不曉得到底壞了什麼零件.再來是申請鑑定有用嗎?因為對方車速沒過快應該不可能撞那麼大吧.現在對方一直咬定我們不聞不問.我老公有打電話是他自己說交給公司處理的.而且公司出8萬我老公出12萬在這方面對嗎?公司的車只有保強制險而己.還有我老公在1月底時己經離職了.如果交給法院會不會比較好呢??

 

 

 

你好:

對方只要提出維修單據證明確實因車禍造成損害,就可以向你們請求賠償。 初判表只是參考用,要釐清肇事責任要把初判表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 要看你老公及公司有無過失,若公司有過失可以主張與有過失減輕責任,但目前資訊不足無法判斷。 若不調解和解,對方會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民事上可能會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屆時要花費勞力時間費用,是否願意要自行斟酌。
葉子 105-03-28 21:17

我於去年8月19和一台休旅車擦撞 對方行駛的路面寫[停]限速40的支道.我方則為無任何字樣的幹道 在禁止臨停的網狀線上.我看到他車突然出現在我面前時.煞車已來不急 以致於撞到他的右後車門.他卻並未停車.又開一小段才停 導致我連人帶車被他拖行在地上磨擦轉了180度 造成左膝很深的傷口.及其他瘀青.挫傷 當下他沒問傷勢如何?也不打算報警叫救護車.直到我拿起手機.他才說:[蛤?你要叫警察來處理喔?]這就是他至今7個多月跟我說的唯一一句話 更別提有來電關心慰問了.我老公打電話叫他出險.他還說不出險 他和富邦理賠員都一直拖.我因事後睡不著.和騎車恐懼去就醫 說我有急性創傷和中度憂鬱.中度焦慮.注意力不集中 由於我是會計掌管金錢.卻屢屢出錯. 而且因吃身心科的藥.導致便秘.每天要跑廁所好幾趟.一次都大半小時 用盡全身力氣.也常解不出來.好在我是在自家公司工作 否則薪資算錯.支票開錯又一天到晚跑廁所.早被開除了吧! 醫生說我需要休息3個月.薪資損失8萬多 富邦卻只願給3萬5.加上它們一直拖.根本沒誠意和解 我只有提告一途.法庭上對方說錢都是保險公司談的 事後我於富邦網頁申訴.主管打來和我談卻說是對方不讓他們賠 主管提議再調解.我在檢查庭已將25萬降到20萬 後來又跟主管說10萬不含強制險.這樣他還嘆氣說6萬 此後就又沒下文了 對方是身心障礙者.仗著可請免費律師.態度強硬死不認錯 說他下次要請律師.說是我撞他.他已到中心點他沒錯.應該是我要賠他修車費 連富邦主管都說:有些人就是不懂路權.不能用撞到車頭或那裡判斷是誰撞誰的 我在網路有看到一個案例.機車騎士沒受傷.卻受到驚嚇有壓力創傷症候群 本要求薪資損失加精神賠償共49萬 後來法官判賠19萬 請問律師此案中.我要求20萬算過分嗎?我醫藥費就2萬多了 還持續看身心科中.還請律師不吝賜教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9 17: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車禍事件可以請求的損害賠償,包含薪資損失、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及其他必要支出。至於您實際請求金額是否合理妥適,則必須檢附相關單據、診斷證明書等,不能一概而論。

2、基本上,現行法院對於沒有受傷的一方的提告權是採取嚴格認定,所以無須過於擔心。

3、倘若對方拒絕和解,建議您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才能保障權益。

 

小杜 105-03-28 20:03

號碼借朋友用,朋友接到客服續約電話,告知了我的基本資料續約成功,結果不繳手機費,亞太說因為當初基本資料電話中已經確認,就算不是本人,他們也沒有責任,也說沒有紙本合約,只有電話錄音,如果只有錄音我能提起訴訟嗎?亞太這樣說法是合理的?當初寄續約新手機過去給我冒名的朋友,名字和地址都不是我的

您好:

您朋友冒用您的身分私自續約,並取走您手機的行為,已經構成詐欺罪,您可對您朋友提起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此外,電信業者具有查核身分之責任,為了業績就擅自續約,您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續約無效。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Joanne0603 105-03-28 12:20
請問: 如果 親戚說他要辦信貸,需要一個可以聯絡的「關係人」,他自己填了我的身份證號碼、住址、電話;親戚說銀行的行員跟他講,只是要填一個可以通信的人,而不是保證人;我並沒有本人親筆寫,是親戚自己寫我的資料,我這樣算是「保證人」嗎?銀行的行員說得對嗎?

你好:

若係擔任連帶保證人銀行會先核對你的身分及年籍資料,請你親自在連帶保證人欄簽名。若未得你同意擅自偽造你的簽名會構成偽造文書銀行行員不會甘貿此種風險,就算真的偽造簽名,在民事責任上也不會發生效力,所以親戚留你的資料當聯絡人,你不會變成保證人,若有所顧慮也可以拒絕。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8 12:45

您好,

 

1、人事保證契約須書面為之,且要有當事人親筆簽名後契約才會成立。

 

2、一般聯絡人之填寫在法律上並不會承擔任何責任,但應無填入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訊之必要,您若擔心可拒絕將個人資料揭露予銀行知悉。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3-28 12:51

貸款的保證是債權銀行與保證人間的契約關係,銀行必須與您確認保證意願,您同意後才可能成立保證契約,如果他人冒用您的名義成立保證契約,您並不需對此負責。

葉子 105-03-28 11:27

我於去年8月19和一台休旅車擦撞 對方行駛的路面寫[停]限速40的支道.我方則為無任何字樣的幹道 在禁止臨停的網狀線上.我看到他車突然出現在我面前時.煞車已來不急 以致於撞到他的右後車門.他卻並未停車.又開一小段才停 導致我連人帶車被他拖行在地上磨擦轉了180度 造成左膝很深的傷口.及其他瘀青.挫傷 當下他沒問傷勢如何?也不打算報警叫救護車.直到我拿起手機.他才說:[蛤?你要叫警察來處理喔?]這就是他至今7個多月跟我說的唯一一句話 更別提有來電關心慰問了.我老公打電話叫他出險.他還說不出險 他和富邦理賠員都一直拖.我因事後睡不著.和騎車恐懼去就醫 說我有急性創傷和中度憂鬱.中度焦慮.注意力不集中 由於我是會計掌管金錢.卻屢屢出錯. 而且因吃身心科的藥.導致便秘.每天要跑廁所好幾趟.一次都大半小時 用盡全身力氣.也常解不出來.好在我是在自家公司工作 否則薪資算錯.支票開錯又一天到晚跑廁所.早被開除了吧! 醫生說我需要休息3個月.薪資損失8萬多 富邦卻只願給3萬5.加上它們一直拖.根本沒誠意和解 我只有提告一途.法庭上對方說錢都是保險公司談的 事後我於富邦網頁申訴.主管打來和我談卻說是對方不讓他們賠 主管提議再調解.我在檢查庭已將25萬降到20萬 後來又跟主管說10萬不含強制險.這樣他還嘆氣說6萬 此後就又沒下文了 對方是身心障礙者.仗著可請免費律師.態度強硬死不認錯 說他下次要請律師.說是我撞他.他已到中心點他沒錯.應該是我要賠他修車費 連富邦主管都說:有些人就是不懂路權.不能用撞到車頭或那裡判斷是誰撞誰的 我在網路有看到一個案例.機車騎士沒受傷.卻受到驚嚇有壓力創傷症候群 本要求薪資損失加精神賠償共49萬 後來法官判賠19萬 請問律師此案中.我要求20萬算過分嗎?我醫藥費就2萬多了 還持續看身心科中.還請律師不吝賜教了.謝謝 Ieaf

小小 105-03-27 22:41

我朋友 沒經過他家人同意而擅自帶走 把一位未滿14成年少女 帶回家 少女希望留下過夜 我朋友勸阻 最後還是同意 過一會他父母打電話找人 要求少女回家 我朋友也說願意載女友回去 結果女友父母親自到我朋友家接回去 事後又要求我朋友要給12W和解不然就提告 

1.沒過夜 沒有發生信關係 徵求女友同意並沒有妨礙自由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7 23:04

您好,會有妨害家庭罪章中和誘罪成立之可能。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7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請求可不予理會,對方可對您朋友提告,您朋友亦可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和誘罪前提必須導致監護權人的監護權行使受阻礙

但以你所述狀況

對方家長都知道你們在哪

且沒多久就接回家

這成立的機會極低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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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未滿18的防害家庭, 如同蘇大律師所言

這個案件狀況在於少女的說詞與您朋友跟你轉述的狀況是否與實際有出入

會建議由當事人敘述較為正確, 可供判斷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照你說的情況,原則上不會有什麼問題,不用太擔心。

二、既然是你朋友跟你說的,實際情況還是要看你朋友跟這個少女間的關係而定,不同的行為會有不同的效果,建議你朋友自己找個律師現場諮詢一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江明益 105-03-27 18:56

請問該如何處理呢 對方不回電話不接

對方姓名 銀行 電話 地址皆有

麻煩了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7 19:31

您好,

 

1、對方販賣假貨之行為,應已觸犯詐欺罪,您可向警局報案,或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2、待案件偵結起訴後,再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那要看對方有沒有跟你保證是真品。

二、如果所購物品價值不高,是否要以訴訟處理請三思。

三、建議善用購物網站的客訴功能。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7 21:29

您好,對方之行為恐涉及商標法之問題,可以提出刑事告發。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7 22: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證據資料,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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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奕全 (協弈法律) 105-03-28 14:02

您好:

1.請問您住哪呢?您想告的對方住哪呢?
建議您可以先向消基會申訴。
2.對方有在拍賣網站上說是正版的嗎?
如果申訴後沒有後續結果,金額又高,您就去告吧,但要確定對方的資料都是對的。 

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歡迎來電洽詢,或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或將您的聯繫方式寄至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蘇奕全 (協弈法律) 105-03-28 14:08

您好:

1.請問您住哪呢?您想告的對方住哪呢?
建議您可以先向消基會申訴。
2.對方有在拍賣網站上說是正版的嗎?
如果申訴後沒有後續結果,金額又高,您就去告吧,但要確定對方的資料都是對的。 

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歡迎來電洽詢,或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或將您的聯繫方式寄至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文強 105-03-27 18:18
本人因不熟文書方面,請朋友幫我負責我合約跟匯錢方面等於就是我的記帳員,從103年2月我把存摺跟提款卡放在她身上提款卡而條款卡她自己去變更密碼,直到105年2月她歸還我存摺跟提款卡,我發現存摺裡面的錢短少很多,朋友又電話不接避不見面,我已經把訴狀送到地檢署了,這是業務侵佔嗎?處了業務侵佔還可以多告怎麼罪名? 1,我頂讓店50萬有兩張共30萬元朋友沒有存進我的帳號開票人可以當證人) 2,她建議我賣一台車19萬5000元,我委託她去拿錢,但是也沒有把錢匯進我的戶頭,(車行可以當證人) 3,我別家店(高雄)的加盟金58800有存進我戶頭但是有3萬5千元她給她自己的帳號(有證據證人) 4桃園店的加盟金拿現金還有廚房的押金轉讓給桃園店的老闆還有一些器具71000,當時我跟朋友跟加盟的老闆都在場,拿現金也是交付我朋友要存進我戶頭,但是沒有存進去 105年2月朋友將存摺跟卡歸還後才發現,到現在她電話不接避不見面,連她的名字也改掉了,因為信任她結果錢都不知道跑去哪,合約書也都在她那邊不歸還 請問以上是業務侵佔還是普通侵佔?還可以告其他罪名嗎?有構成一罪一罰嗎?如果判下來她的刑責有多重? 有必要我會請律師?感謝大大們幫我解答

一、民事部分也要布局。

二、你會想告刑事多少是因為她背叛你。沒有人喜歡被背叛。

三、如果她願意跟你和解把錢都還給你請考慮是否堅持繼續告下去…

四、證據的部分要先做清點及搜集,訴訟最重要的就是證據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如果成立犯罪,量刑的部分就要看對方是不是跟你和解及你是否原諒他而定了。

如果你們和解你並且原諒她而且法官認為是業務侵占的話,可能會判六個月得易科罰金然後緩刑[定一個時間,如果緩刑期間緩刑沒有被撤銷的話她就完全沒事了]。

如果她認罪並願意和解的話可以考慮請檢察官以附條件緩起訴的方式來處理,這樣的好處是如果她不履行緩起訴的條件的話,緩起訴就會被撤銷,然後她就會被起訴。也就是說如果你讓她分期但是他不履行的話她就是要去面對刑責。這樣對她來說是一個壓力…

附條件緩起訴的前提有二個,一個是證據要充足,第二個是她要承認才行…否認犯罪是不可能給緩起訴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7 22: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刑事業務侵占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可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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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7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刑事業務侵占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可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3-28 09:38

您好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另外也未必是數罪併罰  要視具體情況

例如: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但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 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故於刑法廢除牽連犯及連續犯後,應依個案情狀,考量一般社會通念及刑罰公平原則,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論以接續犯或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參照)。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這要告業務侵占背信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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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棄 105-03-27 17:39

你好,

麻煩了。如果有金錢因為花掉。所以寄放他人那代為保管。等到民間6月繳息日到。預備支付利息備用金。他人也開利收據證明我有寄放在他那的錢。現今因為需要用到而請他先挪出一半資金蓄用。反而他確說我們有打契約。但他簽名蓋章自立收據也沒有我簽名蓋章。最近也一直打電話。傳賴。送簡,都沒回應。這樣是否構成侵佔罪了,謝謝

一、這個要看你手上的證據才能判斷。

二、證據要先搜集,不要太早翻臉。

三、如果苦無證據的話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Guardian 105-03-27 10:02

您好 我在2016/3/24買了一個東西 賣家遲遲不出貨

當天晚上看到了一台手機(IPhone5s) 結果就下標 使用了一個app叫做旋轉拍賣 結果 我會完款項了 他說他在顧小孩 說等下就會寄出 我跟她要了電話跟line (line狀態跟新的一樣 讓人質疑 )

我今天剛打去165問 他說這是屬於詐欺 說我要去警察局報案

可是我是學生 能報案嗎?

錢拿得回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7 10: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時間還很近,無法判斷對方是否是欺騙您拒絕交貨,建議可以相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2、倘若申訴期間發現對方是故意欺瞞,屆時可以提起刑事告訴。(學生也可以提告)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27 10:4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此部分有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建議蒐集買賣相關證據(如拍賣過程的網頁畫面、匯款資料、以及對話紀錄等)。 依刑事訴訟法232條之規定,只要是犯罪被害人即可提告,即使您是學生,當然亦可提告。 由於本罪屬於公訴罪,對方經通知、傳喚或拘提到案後,在程序上就會有機會與對方談及返還款項之問題(不論是經由調解、或是兩人在程序上直接洽談)。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M 105-03-26 15:35
最近有一個女生一直到處傳Line跟我身邊的朋友說我男友欠錢不還,還騙他上床 我問他說是什麼時候的事,他說是2/8,但那天我男友跟他家人在一起一整天,根本沒有離開我的視線,除了去廁所,可是那女生說有,但問他在哪見面的,他一下說雲林一下說彰化,根本沒有確切的地點。 而且他不知道用什麼方式拿到我媽的電話,打過去跟他亂說話,而且還傳不是事實的簡訊給他,這幾天還一直要我男友約出去談,去他朋友那談,我們覺得奇怪所以就先報警,但他一直要約出去,我們要約警局前面,但他好像不肯,一直跟朋友說我們不想談之類的。 可以幫我嗎?他一直這樣說,害我男友的名譽越來越差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6 16:14

您好,

 

1、若對方所散布之訊息並非事實,可對其提出誹謗罪之告訴;就其騷擾您男友及身邊家人朋友之行為,則可提出強制罪之告訴。

 

2、民事上,可對其請求損害賠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6 22: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據您的描述,對方之行為,可能構成放害名譽誹謗相關犯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6 22: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柔柔 105-03-25 18:57
去年年中我老公被告妨害性自主罪,在年底時跟對方和解,所以目前正在緩刑中, 但在昨天我老公開車因起霧太大,要右轉時撞到人,(我老公右轉對方要直行) 我老公嚇到了就開車跑了(聽我老公說對方被轎車撞到應該蠻嚴重的,車子也只有前保桿破裂而已),之後我忘了是我老公打電話給警察還是警察找上門的,我只知道我老公身上完全沒有證件可以證明自己,所以報身分證給警察,但是警察卻說照片不像,所以要我老公能拿出能證明自己身分的證件。 我想問 1、警察會因為我老公肇事逃逸而找上門要求我老公的證件嗎?報身分證給警察時 警察會說照片不像所以無法證明嗎?因為我看我老公身分證覺得沒有不像呀,只有頭髮顏色不一樣而已,照片也是去年拍的而已,也因為我沒有去查證是不是真的車禍撞到人,很怕給我老公他的證件時他會去做壞事。 2、如果他真的撞到人而肇事逃逸 是不是不管對方有無傷,我老公就會被撤銷緩刑馬上被抓去關? 3、假如真的會被關,不知道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不要被關嗎?因為家中有一歲小孩要照顧,開銷也是都從我老公身上拿的 不知道有沒有什麼好辦法可以解決...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5 20:42

您好,

 

1、警察會依據車牌或監視器畫面找到肇事者,親自上門找人或電話聯繫。

 

2、只有對方有受傷,才會成立刑事上之肇事逃逸罪,在被判刑確定後緩刑才可能被撤銷

 

3、緩刑撤銷,就必須入監服刑,建議應委請律師擔任辯護,並盡力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爭取肇事逃逸部分從輕處置之機會,以免緩刑撤銷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5 23:43

您好,刑事肇事逃逸之前提在於有致人死傷,因此若對方僅是車損,則無肇事逃逸之問題。

葉子 105-03-25 17:37

我於去年8月19和一台休旅車擦撞
對方行駛的路面寫[停]限速40的支道.我方則為無任何字樣的幹道
在禁止臨停的網狀線上.我看到他車突然出現在我面前時.煞車已來不急
以致於撞到他的右後車門.他卻並未停車.又開一小段才停
導致我連人帶車被他拖行在地上磨擦轉了180度
造成左膝很深的傷口.及其他瘀青.挫傷
當下他沒問傷勢如何?也不打算報警叫救護車.直到我拿起手機.他才說:[蛤?你要叫警察來處理喔?]這就是他至今7個多月跟我說的唯一一句話
更別提有來電關心慰問了.我老公打電話叫他出險.他還說不出險
他和富邦理賠員都一直拖.我因事後睡不著.和騎車恐懼去就醫
說我有急性創傷和中度憂鬱.中度焦慮.注意力不集中
由於我是會計掌管金錢.卻屢屢出錯.
而且因吃身心科的藥.導致便秘.每天要跑廁所好幾趟.一次都大半小時
用盡全身力氣.也常解不出來.好在我是在自家公司工作
否則薪資算錯.支票開錯又一天到晚跑廁所.早被開除了吧!
醫生說我需要休息3個月.薪資損失8萬多
富邦卻只願給3萬5.加上它們一直拖.根本沒誠意和解
我只有提告一途.法庭上對方說錢都是保險公司談的
事後我於富邦網頁申訴.主管打來和我談卻說是對方不讓他們賠
主管提議再調解.我在檢查庭已將25萬降到20萬
後來又跟主管說10萬不含強制險.這樣他還嘆氣說6萬
此後就又沒下文了
對方是身心障礙者.仗著可請免費律師.態度強硬死不認錯
說他下次要請律師.說是我撞他.他已到中心點他沒錯.應該是我要賠他修車費
連富邦主管都說:有些人就是不懂路權.不能用撞到車頭或那裡判斷是誰撞誰的
我在網路有看到一個案例.機車騎士沒受傷.卻受到驚嚇有壓力創傷症候群
本要求薪資損失加精神賠償共49萬
後來法官判賠19萬
請問律師此案中.我要求20萬算過分嗎?我醫藥費就2萬多了
還持續看身心科中.還請律師不吝賜教了.謝謝

葉子 105-03-25 17:19

我於去年8月19和一台休旅車擦撞 對方行駛的路面寫[停]限速40的支道.我方則為無任何字樣的幹道 在禁止臨停的網狀線上.我看到他車突然出現在我面前時.煞車已來不急 以致於撞到他的右後車門.他卻並未停車.又開一小段才停 導致我連人帶車被他拖行在地上磨擦轉了180度 造成左膝很深的傷口.及其他瘀青.挫傷 當下他沒問傷勢如何?也不打算報警叫救護車.直到我拿起手機. 他才說:[蛤?你要叫警察來處理喔?]這就是他至今7個多月跟我說的唯一一句話 更別提有來電關心慰問了.我老公打電話叫他出險.他還說不出險 他和富邦理賠員都一直拖.我因事後睡不著.和騎車恐懼去就醫 說我有急性創傷和中度憂鬱.中度焦慮.注意力不集中 由於我是會計掌管金錢.卻屢屢出錯. 而且因吃身心科的藥.導致便秘.每天要跑廁所好幾趟.一次都大半小時 用盡全身力氣.也常解不出來.好在我是在自家公司工作 否則薪資算錯.支票開錯又一天到晚跑廁所.早被開除了吧! 醫生說我需要休息3個月.薪資損失8萬多 富邦卻只願給3萬5.加上它們一直拖.根本沒誠意和解 我只有提告一途.法庭上對方說錢都是保險公司談的 事後我於富邦網頁申訴.主管打來和我談卻說是對方不讓他們賠 主管提議再調解.我在檢查庭已將25萬降到20萬 後來又跟主管說10萬不含強制險.這樣他還嘆氣說6萬 此後就又沒下文了 對方是身心障礙者.仗著可請免費律師.態度強硬死不認錯 說他下次要請律師.說是我撞他.他已到中心點他沒錯.應該是我要賠他修車費 連富邦主管都說:有些人就是不懂路權.不能用撞到車頭或那裡判斷是誰撞誰的 我在網路有看到一個案例.機車騎士沒受傷.卻受到驚嚇有壓力創傷症候群 本要求薪資損失加精神賠償共49萬 後來法官判賠19萬 請問律師此案中.我要求20萬算過分嗎?我醫藥費就2萬多了 還持續看身心科中.還請律師不吝賜教了.謝謝 Ieaf

阿泰 105-03-25 16:24
我這兩天去參加某英語教育機構的職涯分析,當下被話術騙去,已經簽下某企業融資購買分期申請單,也電話確認過,我已滿20歲,當下想想不對,補習班未告知我這購物分期的任何利息或利率,目前該補習班還未幫我開課,我很害怕帳單如果寄來每期所需繳款跟契約原先說的每期繳款不同,那我就要多繳冤枉錢?可以利用甚麼途徑可以撤回分期的申請單以及可向補習班退費嗎?
小佑 105-03-25 16:24
我想請問一下 之前有檢察官傳我開庭 他說有被害人向警察報案說他被詐騙 檢察官說公文書上面有我的指紋 我想請問這個官司要怎摸打 PS 我現在沒有手機 所以我留的電話是我朋友的 我幾乎都跟他在一起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5 23:19

您好,建議委任律師協助答辯。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5 23:48

您好,建議委任律師協助答辯。

Raymond 105-03-25 16:21
各位大大好 我現在想承租一樓店面開間“沒明火”的咖啡廳, 也不烘培咖啡豆 我也有去查土地使用分區, 其實是連餐廳都可以開的 這是一棟老大樓, 我的店面右邊是有開賣衣服的(中盤沒什麼人出入) 現在麻煩的是 雖然是店面,以前房東是把他當住家使用, 昨天我去拜訪管委時, 我其實是想問裝潢時間, 跟打好交道 管委人不錯, 當時口頭說只要我的設計圖給他們看就沒問題 但今天打電話給我, 要我做問卷 而問卷內容是要我做兩個選項, 就是願不願意給我開餐廳, 而且強制我晚上不准營業(這因該是我的讓步底線) 這問題來了~~ 請問這是正常程序嗎?開店一定要有問卷嗎? 我可以拒絕嗎?因為萬一問卷下來(不用想就知道一定拒絕)~~那我還能開嗎?

你好:

要先看使用執照及土地使用分區,判斷是否可以經營咖啡聽。 再來要看規約有無明文限制。 若無,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經營咖啡廳,但需要依同條例第17條規定投保保險。 若使用執照或土地使用分區限制不得經營,就無法開設。若是規約限制,則要探討限制之原因為何及是否違反比例原則誠信原則而構成權利爛用。 至於提出問卷僅有諮詢效果,正確作法是召集管委會會議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並作出決議。
小襄 105-03-25 16:21
約在2月初,因為親友去香港出遊,並告知我可幫忙代買東西. 而本人某次網上看到,有網友說去香港必買禮品,黃道益活絡油,因此我看了一下拍賣網站,發現有很多人在賣. 我一開始以為黃道益只是普通的刮痧推拿油而我也複製其他賣家的文宣及圖並且上架 ,但我手邊根本沒有此商品 我本人也沒用過. 因平時忙於工作也沒時間去管理拍賣網站,過了幾日看見新聞說網拍賣藥可能會觸法,發現上架的商品黃道益,在台灣的拍賣網站販售好像是犯法的.因此我立即下架,並且告至我的親友不用代買了. 在此期間,我沒有主動聯絡任何一位買家,給我的銀行帳號,及收取任何一位買家的金錢. 但還是收到衛生所的電話 說我犯了 藥事法27 39 要我約談說明 想請求各位律師 談話應該要怎麼談 才能避重就輕 我沒辦法負擔那麼高額的罰鍰.....
105-03-25 16:19
我去分期一台中古機車距離現在時間已經好一陣子了,前面我有跟分期公司說我沒能力繳納,請他們來把車拉回去,分期公司堅持不來拉車,今天和分期公司通電話,分期公司說要告我詐欺,我今天也跟他說我沒辦法繳納,請他來拉車,他堅持提告,說要要求我賠償,我不知道現在該怎麼辦。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25 17:50

此類型多半只是單純民事債務糾紛,應不致於構成詐欺

俊安 105-03-25 16:18
這是發生車禍的地點,記得當時我騎乘我的機車(行駛方向為向前行),我是打算停車右側路邊,可是當時已經沒有位子了,所以我往前一小段路來到了A處(車速已經降至15km/h左右了),我往後照鏡一看,確認後方沒有接近我的來車(遠方的我視力也沒有2.0也看不到阿,附上:機車騎士視野範圍示意圖 ),我也習慣性的再直接側頭向左後方一看,並且轉頭回來確認沒有對向來車後,我就騎車停進B處的凹槽,當我機車停止於B處凹槽時,我聽到後方的引擎聲,我往右一看,看到對方肇事車主先是打滑撞上C處的一輛機車並且與地面平行滑行180°又滑行一小段停止於D(變電箱旁),我立即下車詢問並且幫忙打119連絡救護車和警車,在等待警車和救護車的到來,我有詢問對方的傷勢狀況,他說疑似右手腕和小手臂有傷到扭到,意識清醒還能走動,接著他的朋友們一一到來,我有聽到他與朋友之間的對話,大概意思就是他朋友問他怎麼發生這起車禍的,他說車速過快來不及閃車(指的是閃我的車),後來警車和救護車也到了,警查詢問他完後也尋找目擊證人,可惜的是沒有人,我當時想因為只是轉頭看到發生車禍的結果,所以我不知道我算不算目擊證人或是相關人員,他當下沒跟我要電話和姓名,也沒有與警方談論到我,他就坐上救護車離開了(我沒有陪同到醫院),(因為我只看到結果,我又打了很久的方向燈並且確認過後方來車的距離如果依照正常的行駛速度根本不會發生事情,所以我認為應該與我無關了吧),可是四天後(2016/3/15的晚上)警方叫我到警察局去作筆錄,看到了對方的家長(態度令人反感),得知對方有意指責我,因為我的車友向左的傾向,導致於對方也跟著向左傾,釀成這起悲劇,(沒錯阿!我就是要左轉彎而且我打了頗久的方向燈也確認過前後方的來車了,更重要的事我的車都已經停止於凹槽內了(圖B處),我只看到事後的結果),在筆錄的最後員警問我認為這次的車禍原因是什麼,我就說,要不是對方車速過快來不及反應就是未注意前方路況。 最後我想詢問一下專家們: 1.這種情況下,我有肇事責任嗎? 2.談和解 調解時 我該如何主張自身的權益呢? 3.不幸被對方告過失傷害罪 我該如何主張自我的權益?
瑋瑋 105-03-25 16:12
今年二月發生了一起機車機車追撞車禍,因為路邊有一台計程車機車道衝出,前方騎士緊急煞車,我反應不及就從後方追撞上去了(法律上好像追撞後方責任很大QQ),事故當下我的機車側倒,對方的沒倒但有被我撞到刮痕,當下我因為小擦傷所以有去醫院擦藥並開證明書。 事後對方保險公司傳簡訊(還留著)及打電話(沒錄音證明)告知我對方車已送廠估價,叫我也送廠估價,等他勘車完後可以選擇要不要修,要修的話就是我先給錢給機車行,之後保險公司會再給我(這部分都是保險公司跟我打電話口頭的沒有錄音)。 上週假日我們到警察局準備簽和解書,但警察說最好互賠完後再簽比較沒有糾紛,然後對方有和我要修車單和醫院證明單(僅供他拍照),然後我問他的修車費單子是多少錢,他說回去再傳照片給我,因為他把單子放公司了,並在當下問我說:所以我們就是互賠就對了?我回是。(這邊都是口頭互相承諾) 在這之前我們都是用line聯絡的,我之前也有問過他說:我是要送到機車行估嗎?然後請他開收據,再和你的保險公司請錢,啊捏? 對方回答:對(微小的證據?) 到了今天,對方line我跟我說:保險公司說她沒有肇事責任,所以不用賠車損。 一瞬間有一種暈掉的感覺,因為這是我第一次發生車禍,很多程序都不懂,只好一直問她,但是今天他突然又說不賠了,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難道他跟保險公司之前跟我說的是錯的?因為如果一開始知道不賠的話,我不會修車,因為只是刮傷而已,只是保險跟我說會賠,我就修了反正也沒什麼損失。 第一次的車禍經驗,希望有好心人可以為我解答,萬分感激。
小魚 105-03-25 09:59

您好  我從淘寶購物請大陸集運運回約74公斤貨件,大陸拆分三大件包裹寄回,委託台灣超峰快遞轉嘉里大榮配送,我3/19只簽收到兩件在3/21打電話追蹤未簽收包裹,嘉里大榮站所告知另21公斤貨件他們有點收到但不見了,找到3/25還是沒有,我打去超峰快遞詢問理賠,說他們跟大陸集運那簽合約最高只賠10000元,我貨總值30000元,大陸說因貨台灣確定有點收叫我找台灣負責,這是超峰第二次將我貨物弄丟,請問有方法可以處理嗎?感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5 10:57

您好,

 

1、本件中您與超鋒實際上並無契約關係,可依據侵權行為為請求權,請求其賠償貨品之損失,但您須舉證貨品之價值。

 

2、您是與契約關係大陸集運成立契約關係,但要在大陸對該公司提告,請求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蘇淑珍 (蘇律師) 105-03-25 10:59
回覆 小魚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我從淘寶購物請大陸集運運回約74公斤貨件,大陸拆分三大件包裹寄回,委託台灣超 ... (恕刪)

你好,這種數運送人就同一運送物依次繼續完成之運送,民法上稱為相繼運送,按照法律規定,數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係負連帶賠償責任,且注意義務上乃通常事變責任,即除非遇到不可抗力 如颱風 方可免責。所以建議是向台灣這邊的運送公司求償,至於他的說詞,乃內部責任分配問題與你無涉

Chii 105-03-25 09:37

97年時家父因長期人在國外 與友人約定將車輛讓渡友人 並由友人繳納剩餘貸款 當時簽了一份讓渡書 約定貸款繳清時辦理過戶 之後友人就一直無法聯繫上 Line不讀 電話也不接 因此一直沒有過戶 最近收到一堆交通罰單 燃料稅及牌照稅的欠費 約16萬左右 想請教該如何處理 是否要先向法院確認所有權 需要提起什麼訴訟嗎 

你好:

罰單部分可在到案日前檢附資料向處罰機關說明你並非駕駛人,請處罰機關對實際駕駛人開罰。若超過到案日期,會直接對車輛所有人開罰,再向對方求償。 由於是登記名義人燃燒稅牌照稅會向登記名義人課徵,此部分只能繳納後向對方求償。 可直接向監理機關辦理拒絕過戶註銷牌照。
Chii 105-03-25 10:15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因為怕將來對方肇事 是否能提民事的確認車輛所有權相關的訴訟呢 因為我們非實際使用的人 感謝徐律師回覆
j 105-03-25 00:01

3/14是我們公司春酒(我們公司算是有1000多人員工的大公司) 當天我請了喪假所以沒有到現場 經由我們部門主管同意下他們讓我參加抽獎 結果抽到一個價值約六萬元的名牌包包 獎品由我的同事幫我代領 他在領獎的時候有跟現場工作人員說他是幫同事代領獎品的 他們說可以領獎 我的同事就在簽收的地方簽了我的名字

拿到獎品的第二天 公司助理打電話給我 說我當天因為人沒有在現場 所以獎品公司要收回去 我打電話詢問當時讓我參加抽獎的主管 他說既然是公司規定也沒辦法

可是公司在事前並沒有發任何公文有關春酒抽獎的資格 在事情發生後(3/21)才發了一封mail 公告關於春酒抽獎的注意事項

雖然他們說是公司規定 但也沒有發任何公文 連部門主管都不知道 請問這個獎項要歸還公司嗎?如果不歸還的話 會連累到當時幫我簽收的同事嗎(因為同事簽我的名字 公司提到那涉及偽造文書)?

一、千萬別為了個包包得罪公司呀。

二、這樣是受了委曲沒有錯,但是主管同時也會覺得對你有虧欠感。

三、塞翁失馬,焉知非福。

四、請三思。

五、純以法律上來說,你同事幫你領獎的時候有經過你同意簽名的話是沒有偽造文書之可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第一

這不需歸還

第二

偽造文書與否在於你是否同意阿

如果你同意這叫做代行簽名

這不違法

要清楚縱使屬於偽造

被害人也是你

不是公司

何況你也同意

這不會有問題

只是逼你妥協的手段

 

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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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Ling 105-03-24 17:43

14年前,90年12月3日業務員於台北車站訪問推銷英文套書,未滿18歲,我購買了此書和付了600訂金,書籍當場領取,業務說後續會每個月寄送匯款單請我繳納,隨後因我畢業搬離此住處,曾多次撥打給業務,但連繫不上,隨後我去外縣市和國外念書,搬遷多處,這14年過程中,我從未接到過對方的來電或來信通知,直到105年3月22日我家人收到「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通知書,內容提到:「已將本件循司法程序催收貨款,在移送期間獲知台端居住處...本公司於收到您的貨款,將即撤回本件司法程序之催收,在移送程序中深盼您的尊款能匯來。」,我相當有誠意解決此問題並繳納書籍金額,請對方提供當年我所簽的收據或契約,但對方要求我轉帳2000元以茲證明我是本人,隨後對方傳了一張由他個人所填寫的訂購單,而非我本人當年所填寫的資料,一、我相當質疑對方提出的金額5萬3千元,即便我付錢了,擔心對方未撤告或不願簽合解書;二、根據民法第127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我是否無須理會呢? 請問我該依循甚麼途徑解決呢? 還是電話中與對方溝通合解呢?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4 18:04

您好,

 

1、您可主張簽約當時未滿20歲,系爭契約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屬於效力未定之契約

 

2、另可主張時效抗辯,表示對方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您無須給付任何款項。

 

須注意收受任何法院寄來之文書,在救濟期間內完成相關之抗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Chelsea 105-05-26 21:39

律師您好,我剛好看到這篇諮詢,因為我家裡剛好也接到這樣的問題,我與主文的人遇到的問題一樣,我是17、8年前,當初我也未滿20歲,但當初業務給的郵局匯款單我都繳完了,對方也是寄個要繳交2000元的匯款單給家裡,說我尚欠2000未繳,我很莫名奇妙,又不知如何是好,因為年限太久,當初繳款的單據早在搬家的時候就丟了,所以也不知從何查起,它匯款的名目又不是我購買套書的名目,所以我不知是要乖乖去匯給對方還是不知該怎麼處理?

Ruby 105-06-05 15:52

律師,你好:

我今天也收到一模一樣的信,我也是在幾10年前被推銷,當初的購買單跟繳費單,早就不知道到那去了,請問我該怎麼辦,謝謝。

PA 105-03-24 16:09

去年先生跟朋友去酒店就已經跟酒店小姐去廁所交易,我知道但沒點破。最近因先生被發現有精神出軌(實質是否有肉體出軌並無證據)手中有翻拍先生跟小三親吻照,原先跟先生用line提離婚,他回復我''嗯'',我跟他說''找時間去戶政事務所辦一辦,順便辦過戶'',他也回復我''嗯''。提完當天晚上我跟小孩搬回娘家住,我也有撥電話給幼稚園老師跟老師說不能給爸爸接走小孩(不讓爸爸接走小孩的原因是因為要保護小孩。之前小孩快滿3歲跟一票人去動物園玩,因為接近中午小孩累了想睡覺有一點哭鬧,爸爸就兇小孩還拿寶特瓶要從小孩的頭打下去,還好有擋住沒讓爸爸傷到小孩。因為爸爸情緒控制不是ok,所以我怕他去幼稚園接小孩,不知道會發生什麼事),平時小孩幾乎都是我在帶出帶入,小孩跟爸爸其實沒那麼親,不知道這樣要爭取小孩撫養權及監護權勝算大嗎?還有若我先生遲遲不肯簽協議離婚,有什麼其他辦法嗎?--小孩目前5歲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4 16: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小孩大多都是您在照顧,則我方爭取監護權的機會是有的,案件到了法院,法院會斟酌雙方的照料能力、經濟狀況、與子女的互動及社工訪視報告。

2、倘若雙方無法協議,就必須透過訴訟的方式處理,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才能保障權益。

1.你們應該先討論離婚, 然後再來是小孩監護權的問題 

2.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 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 如果小孩還小又是您在帶是比較有優勢的, 但是實際狀況會依個案情形而定, 會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做分析

3.如有意做離婚監護權爭取的話, 開始收集對方有哪些不利小孩的舉動切入論述並舉證, 可作為日後訴訟使用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蘇奕全 (協弈法律) 105-03-24 17:18

建議您:
1.如有有離婚的打算,盡量蒐集一些證據,能證明除了跟配偶以外的人性交的證據(例如妳說的跟酒店小姐做過還有小三疑似也有可能),這樣您可以對妳老公提告刑事,或者當你老公不願意協議離婚時,就可以向法院提離婚訴訟,當作提離婚訴訟證據,可以向老公求償金神慰撫金。
離婚後,生活經濟方面受到影響,還可以向你老公要求贍養費。 

2.離婚監護權就交由法院認定,怎樣對小孩子有利,這方面就一樣必須請您對蒐集一些能舉證小孩的父親不適合做監護人的證據,若小孩之後判給您,由於小孩扶養是父母雙方共同承擔,可以向小孩的父親請求給付扶養費。

由於只有網路上的PO文,不清楚整個案件的經過及有哪些資料可供參考分析, 因此建議您找律師面談後看情況委任律師寫書狀或辯護比較好。

如有任何需要或問題,歡迎來電洽詢,或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

或將您的問題寄至電子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先生外遇可以做為離婚之事由,另小孩監護權扶養費也可以一併請求,而您方的家庭支援系統,也是將來法院評估的重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3-24 18:02

 您好

可考慮提起裁判離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您單方行使及負擔

 

 另提供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離婚部分: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監護權部分:

夫妻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法院為監護權歸屬之裁判時,應審酌子女之年齡、性別、意願及人格發展需要,參考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與父母親職能力等因素,而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2亦有明文。

又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亦有明示。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協議離婚的條件就是你們雙方談

但對方如果不願

以你的證據應該足以訴訟離婚

至於監護權部分你不用擔心

以你的狀況

法院判決都是以主要照顧者為主

所以判給你的機會非常大

 

 

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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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您所述回覆問題如下:

一、如果您與先生無法協議離婚,您可依民法
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
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
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
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
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
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
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
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又先生與第三人有
不正常往來關係,您亦可併同向先生請求損害
賠償
二、爭取小孩撫養權及監護權部分,建議您在同
訴訟中,向法院聲請請求由您單獨監護,
或是雙方共同監護,由您擔任主要照顧者,
至於監護權之歸屬,法院會就最佳子女利益
為判斷,而參酌兩造經濟能力、子女意願、
家庭親情支援系統、住家環境、未來教育規
劃、親職能力等因素。依您所述,小孩目前
5歲,且幾乎由您照顧,依照幼年子女從母原
則,且先生對小孩家暴情事,此為您爭取
小孩監護之優勢。
三、後續您還需要注意,向先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
分配、支付小孩每月的扶養費用,以及未來先
生應如何探視小孩(關於時間、地點)等問題:
(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
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
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
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
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
,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
,亦同。」,簡言之,原則以您與先生婚後各自名
下之財產互相扣除後,若有剩餘即雙方平均分配
惟此仍需視您與先生實際之財產為多少,始能分析。
(二)扶養費用,法院會參考103年行政院主計處平均每人
每月消費支出(按區域別分),以台北市、新北市為
例,分別為27,004元、19,512元,同時亦會參酌雙
方的身分及經濟能力作判斷。
(三)至於探視,下列為法院實務常見之會面交往方案,供
您參考:

一、平日期間:被告得於每月第二、四週之星期六上午十時許

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同週星期日晚

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

二、暑假期間:被告得於每年七、八月之暑假期間,選擇其中連續

之二十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

處同住,且應於第二十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

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

三、寒假期間:

(一)、被告得於國曆單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

年初一、年初二之三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

○接往被告住處同住共渡春節,且應於年初二晚間八時前,將丙○○送

回丙○○住處;及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及年初三至十五外之其中連續七

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

,且應於最後一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

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

(二)、被告得於國曆雙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

、年初一、年初二之其中連續七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

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最後一日晚間八時前,將丙○○

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

四、非見面式交往:

(一)、不限時間互通書信(含電子郵件簡訊、傳真、信件及卡片等方

式)。

(二)、互通電話、視訊及網路即時通等即時通訊設備,平日為晚間七時

至九時,假日為上午九時至晚間九時,通訊時間及長度以不影響丙○○之

正常作息及學業為原則。

五、年滿十五歲後:應尊重丙○○之意願及方式與被告會面交往,惟不能

達成協定時,依未成年子女丙○○之意願為之。

六、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兩造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三)、於探視期間,仍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生活習慣、學業輔導及作業

完成等指示之義務。

(四)、如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應為必要醫療措施,即在其

會面交往實施中,仍須善盡對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

(五)、兩造及丙○○居住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等重大事項如有變更,

應於變更後三日內通知對造。

 
四、如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建議攜帶LINE對話內容、
     照片等資料到所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劉師婷律師
電話:(02)2393-2299
傳真:(02)2393-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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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中正紀念堂站,2號出口(近寧波西街、福州街、和平西路中正橋頭)
微微 105-03-24 15:24

之前因幫忙朋友用本人的名字購買一台機車 分12期
並到本人公司上班 每月支付機車貸款
結果因他個人有積欠銀行債務 當初並未告知結果被公司請他離開
還剩下四期未繳清也因為這樣我擔心後續車貸他無法支付要他結清過戶
連絡多時電話會通但都沒接聽 人消失沒回應
現在找不到人也找不到車 我想報案保護自己 不要讓自己信用不好
但我不知該跟警察怎說明 要報遺失?? 還是侵占?? 還是...??

你好:

你與朋友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朋友為依約定清償貸款屬於民事糾紛,若你提告侵占遺失,可能會有誣告罪或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問題。 可與朋友聯繫,請其出面處理,車輛牌照部分可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該車牌照。貸款部分由於你是借用人,銀行或融資機關還是會向你請求清償,你清償後再向朋友求償,若聯絡不上朋友,可先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催告並終止借名關係,再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起訴,請求償還相關款項。
微微 105-03-25 11:30

謝謝徐維宏律師的解答....

昨晚有找到使用人詢問 機車下落 結果去找到被使用人賣掉機車機車行 詢問老闆後 說機車已經交由大賣場處理一直在等車主的雙證要做處理 可是使用人之前躲起來不接電話也不回應 從他15日離職後他就已經把車賣給車行跟車行告知會跟偶聯繫拿證件辦理過戶已過10天但沒有直到昨天我自行去找才知道有此狀況

當車行收車時也發現車主並非使用人 但使用人告知機車是他在使用他在繳款的 車行還把車收下並賣出給大賣場 若我沒去找沒去處理因我不知車已被賣出剩下的貸款也沒繳清過戶還在我名下 而我還收到此車的停車費催繳單這樣我是否可要求車行將車輛拉回或是要求車行賠償 因為造成我信用不好

該如何處理對偶比較好呢??

Kiki 105-03-24 14:36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因為之前有串改別人的帳號密碼還有電話,然後現在有寄妨礙電腦的傳單過來,想請問一下會怎樣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4 14: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無故侵入他人電腦,可處罰3年以下有期徒刑

2、倘若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Kiki 105-03-24 14:45

當初她說只要把密碼還她就不提告,但後來還她之後還是提告了,想請問有甚麼辦法解決,因為手機號碼跟IP位置都不是自己的,是在朋友家用的現在她有收到傳單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4 14: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建議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避免您於未準備之下,說出對您不利之證詞,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BB 105-03-24 14:52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建議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避免您於未準備之下,說出對您 ... (恕刪)

想請問一下那本人會有事嗎,因為資料都不是自己的,然後想請問一下朋友4月多要出國這樣還可以出國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4 15: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出國沒有問題,但開庭時仍應準時報到,並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芸芸 105-03-24 02:29

想請問一下,因為去年申請了某家電信門號,還有預付款購買了手機,當初申辦時有多付了2個月左右的月租費用,可是後面電信業者寄來的帳單我因為家裡家人生病只剩我一個人賺錢實在沒辦法支付這月租費所以遲遲沒有告知過電信業者,後面選擇放棄繳納,後面電信業者一直打來催繳我沒有跟他們溝通,昨天他們委外的催繳人打電話給我,我有試著告知現在手頭上不方便希望可以分期繳納積欠費用,催繳人告知我隔天給我答覆,一開始跟我說欠費沒繳的話要告我詐欺,不知道會不會成立,後面我才提出我有誠意繳款,但是因為手頭上不方便所以要分期繳款,讓我很擔心詐欺這部分會成立嗎?畢竟我也是第一次辦理門號,也是希望不要積欠如何費用,能夠盡量還清,只是需要時間,希望您可以幫助我解答,感謝。

你好:

若是貪圖已低預付款及高資費購得手機,而自始即無依約給付較高額電信費之意思會構成詐欺罪。 若一開始有按時繳納,因經濟能力陷入困難而無力繳納,不會構成詐欺罪。 但民事上電信公司會依契約要求你給付電信費及違約金,至於是否可以分期要看電信公司是否同意。
105-03-23 18:18

我是跟他簽3年期的,我已經上1年,每個月3300元,分36期繳費。而威爾斯美語卻在105年1月時惡性倒閉,害我與遠信融資公司有債務問題,但我已我沒得到相同比例的服務,不繳錢給遠信,但遠信卻一直打電話簡訊向我催繳款項。我還是學生,且補習費用是我自己打工繳的,也怕給家人帶來麻煩,請問我要如何來處理這件事情,且又不用付錢的方法,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4 22: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與補習班、您與遠信,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法律關係,因此很難以補習班惡意倒閉為由拒絕清償

2、建議清償之後,向補習班求償。(可以向消保官申訴,考慮提起消費集體訴訟。)

105-03-25 08:42

律師 不好意思那請問您一下

假如我全部清還給遠信,且向消保官提起向威爾斯美語的申訴,如果最後威爾斯美語不把錢還給我該怎麼辦?

Momo 105-03-23 03:28
先生於某日要求我離開他買房子(言語辱罵錄音)並將在睡覺中的孩子抱起說要帶走。孩子常因為他情緒不穩,被拿來威脅我。過去也因不高興把門砸壞。我馬上報警處理,隔日我就帶孩子離開。隔幾天家暴社工要我記得去通報家報。(有兩次家暴通報,但保護令沒過) 我的行蹤他都知道,我也沒不接他電話。但那時社工、免費律師都要我別把孩子給他帶走。結果對方就去提告略誘。現在已開過ㄧ次偵查。我有自己寫達辯狀,附上砸門的照片、他的探視記錄(我都有寫下來)即探視照片。另外,他申請的假處份也裁判下來我也附上,他也申請著定未成年子女的文件我也附上。但當日對方沒出現。我也不知道為什麼他沒來。我表明我是擔心我和孩子的安危才離開,而且是對方辱罵要我搬走不是我自己要離開,而且我都有讓他看小孩。 我不知道我這樣會被起訴嗎?我看了網路很多資訊都說會,但有些是說未離婚雙方都享有親權,不構成略誘。到底是以那個為準? 我覺得結婚女人很可憐,被老公逼走,不走被他家暴,走被告略誘。這條不是在幫住施暴者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3 08: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重點是有無斷絕對方與子女間的往來,倘若有的話,是否有合理事由,並且檢附相關事證給檢察官。(之前保護令沒過的原因為何?請詳述)

2、建議您可以委請律師幫您提答辯狀,整理相關事證及法律上的論述才能保障權益。

3、之後可以考慮提告離婚監護權扶養費及誣告罪。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3 08:41

您好,若您都有讓先生探視小朋友,並且讓先生與孩子聯繫,先生亦知悉孩子在哪裡,部至於構成刑事略誘罪,不用太過擔心。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3 16: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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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只要有讓對方探視

就不會構成略誘罪了

所以不用擔心

專心處理離婚問題才重要

 

 

 

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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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仔 105-03-22 21:54

今天下課準備回去時,在等紅綠燈的時候因為卡在中間等等又要右轉,看到前面兩台汽車之間有空隙可以過去,結果路面一個小坑洞讓我不小心撞到一台汽車右方後照鏡,因為很緊張沒有仔細看有沒有壞掉,對方副駕駛馬上下車要求賠償,我也很有心得下車道歉,因為第一次發生這種事情不想叫警察怕很麻煩,所以就與對方寫了一張和解書,對方留了我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址.工作場所的電話跟店名,寫著下月七日前會賠償金額對方開價3600,然後說逾其在走法律途徑,想請問這樣OK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2 22:19

您好,

 

系爭和解書是有效力的,但建議實際給付賠償金時應在警局或調解委員會做成和解筆錄,載明雙方放棄所有民刑事請求權利等語,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安仔 105-03-22 23:39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那想請問當下沒有報案不會有影響嗎?

還有該怎麼申請協調委員會呢

 

小娜 105-03-22 19:03

我想諮詢有關詐欺案件,文有點長..

我與男友假日都會找臨時工賺取生活費打平平時開銷

103年奇集集還沒倒時,我都會在上面徵假日臨時工

什麼清潔打掃,包裝,佈場,排隊等等等等..這類工作我們都做過

那時候打來了一通自稱是做保險因業績很好的業務要出國出差一陣子

(因我手機有安裝來電顯示哪個區域的APP,上面顯上大陸)

所以台灣的業務需要一個能幫他收送文件的人領取一件可領$1000

第一次對方要我去空軍一號領取文件!但卻要我送去指定家樂福置物櫃

當時我覺得很怪,但對方說是因為住附近的客戶剛好帶小孩外出!

後來配合取送件一個多月...但並非每個禮拜的假日都會有件

對方不是用LINE與我聯繫,不然就是用skype打電話給我

後來警察找上我男友說拍到他的機車

以及我們放的文件通通都是存摺跟提款卡

我們從來沒開過文件,根本不知道裡面是存摺跟卡

警察要我們到刑事局做筆錄,我們也很配合去警局做筆錄

也提供LINE對話相關文件!

但警察說我們是共犯且如果沒有抓到最上頭的人就要我跟男友擔全責

104年第一次到監察庭,我們當時沒有認罪,

在昨天收到了起訴書詐欺共有9名,受害人不計其數

很想問...這樣會被判刑抓進去關嗎......

我們是初犯......

你好:

委任律師前往法院閱卷或自行去閱卷,並將起訴書及卷內資料提供給律師研究。 檢察官可能認定你們是詐欺罪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將來爭執之重點會在有無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及詐欺之雙重故意,此部分要依事實及證據進行攻防。 檢察官既然起訴,告訴人可能會在刑事程序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損害,要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受害人數眾多,金額將非常龐大,建議委任律師處理。 若經濟狀況不佳,可以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若符合條件會指派扶助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2 20: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目前被起訴,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決定答辯之方向與策略。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  就閣下所述問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構成要件雖未變更,然其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

2.  為保障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本所聯繫。

3.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4.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小小 105-03-22 21:56

 你好,我也跟你們發生一樣的事情,時間點差不多,最近也收到法院寄來的起訴書,請問你們後續打算如何處理呢?我們要不要一起討論解決的辦法?如果需要委任律師要不要一起分擔律師費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仍有爭執無罪之空間,至於是否可以共同委任,也要看您們繫屬法院是否同一以及案件是否同一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2 22: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目前已被起訴,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辯護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娜 105-03-23 00:34

您好!我想詢問..

當初做筆錄的時候我有提供line的對話

警察有把對話印出來,但我沒有留底...

現在親人要幫忙這件事情,需要看對話記錄

我今天有與當時的警察做聯繫

對方說...要調卷需請律師才能!!

所以要請律師才能調記錄?

小娜 105-03-23 00:36

您好!我想詢問..

當初做筆錄的時候我有提供line的對話

警察有把對話印出來,但我沒有留底...

現在親人要幫忙這件事情,需要看對話記錄

我今天有與當時的警察做聯繫

對方說...要調卷需請律師才能!!

所以要請律師才能調記錄?

小娜 105-03-23 00:37

您好!我是在台北呦~

我是103年7月份左右的事情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起訴後則應委由律師可以聲請閱卷,以便瞭解檢察官之起訴依據,據以擬定訴訟方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奕全 (協弈法律) 105-03-23 10:57

您好:

關於您的事件,徐律師說的已經很清楚了,已經收到起訴通知要趕快處理,因為目前不曉得檢察官起訴的詳細內容為何,您還是先去閱卷調資料,建議您考慮是否委任律師來幫您處理,藉由面談來暸解您目前的情況還有手頭上有的資料,會比網路上留言來的清楚、完整且迅速。

另外一位小小您好,如您有需要也可考慮是否為任律師幫您處理。
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歡迎來電洽詢,或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或將您的聯繫方式寄至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3-23 12:05

 您好

建議您委請律師去為您閱卷 始能瞭解案件始末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律師

小小 105-03-23 19:13

妳好~我也是103年是在台北,被騙當車手,也是在空軍一號領件

小眼睛 105-03-22 18:37

律師您好,事情是這樣子,上週日下雨天我在台中台灣大道的慢車道機車因快車道的車違規直接右轉導致我直行車煞車不及滑倒,但並未擦撞到對方的車,我多處擦傷膝蓋骨折對方卻直接開走,幸好有好心人幫我記對方車牌,事後經警察通知對方才連絡我,對方表示我並無撞到他的車所以他不曉得,但當時我看到他要右轉時已按喇叭示警,對方非但未停還直接違規右轉過去導致我為了不撞上去更嚴重而煞車自摔滑倒,路口監視器警察也有調閱出來看,對方說我的醫藥費及修車費保險公司會幫他處理,除此之外我還能要求他賠償精神慰撫金之類的嗎?對方似乎無意出額外費用賠償我,最近也無法參加面試工作,遇到這種事實在不想搞的太麻煩,到現在對方的保險公司只有傳簡訊未打電話聯絡我,那我車哪時可以修..? 
有朋友說,我沒撞到他的車,所以他的肇事責任沒有那麼大,想請問,難道一定要撞上去才比較站的住腳嗎?如果到時候要和解對方不願賠償其他損失的話該怎麼辦呢?! 

王瑞甫 (王律師) 105-03-23 15:16

小眼睛你好,針對你的問題:

一、從你的描述,那人的違規與你摔車有因果關係,就算無直接碰撞,也可請求損害賠償

二、除醫藥費機車修理費外、還可請求不能工作損失、增加生活上支出之損失(如看護費、就醫交通費等)、精神慰撫金。

三、機車可自行修理,請機車行開具修理費用收據,保留下來供日後求償即可。

四、建議事發六個月內先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以便較順利取得賠償。歡迎攜帶資料來所討論。

                                                                            台中源道法律事務所  王律師

小華 105-03-22 15:16

你好、最近我在fb創了假帳號工作欄位也亂填填了一間A飯店(非本人工作地點)、最近和網友在網路爭執情形如下
我把比較有可能犯罪的段落打出來
……………………………………………………………
(上段略)
網友:原來你在A飯店當服務生啊、態度還那麼差

(他有點進去我帳號頁面觀看我個人資料)
我:像你這種來、我一定把你轟出去
(我當下沒否定我不是員工)
………………………………………………………………
整段吵架我都沒提其a公司名稱或直接公然毀謗A公司、

但我自認為站不住腳地方可能只有他們誤以為我是a公司員工時、

我說要轟他門出去(但是從頭到尾我仍然沒提及a公司名稱)

ps.但是網友她們點我名字進我fb帳號 是看得到a公司名稱

後來這位網友向A飯店投訴他們員工在臉書跟人吵架影響他們飯店名譽、A公司查證後當然沒有我這個人,但是,事後A公司去報警並用fb私訊警告我他們已經報警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我原本就無假冒A公司員工跟人吵架之意 只是亂填職業欄跟網友吵架...被誤以為是他門員工,事後我也相當後悔
所以接到A公司網路的警告當下、我立即刪除吵架文章,並用臉書私訊給A公司道歉、稍晚更親自去電A公司致歉我職業欄冒充員工一事

本來根據通保法 11-1 她們應該是沒法查我fb的ip

但是因為我本人仍然覺得很歉疚 主動用我本人電話打過去他門公司道歉了


但...現在公司還沒回復我 我有點擔心他們會不會告我…我也已經打過電話去櫃檯道歉了…
請問我這樣會有毀謗或其他犯罪要件的成立嗎?

如果她們要告我告的成嗎? 我應該怎麼辦才好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22 16:30

刑事妨礙名譽未必會構成,因為您看起來不像是有故意要破壞飯店名譽而去主動找人吵架,但民事侵權責任上,則有構成可能,建議與飯店多溝通道歉。

Zhen 105-03-22 13:51

我想詢問要怎麼樣才能讓我的爸媽離婚

 

最近爸媽一直在吵架,爸爸總是會打媽媽

 

媽媽因為辦了智慧型手機,常跟以前的男同學傳line聊近況

 

爸爸懷疑媽媽外遇,可是媽媽其實根本沒時間出門跟別人外遇,所以媽媽只要一滑手機,不管是不是在跟那個男同學聊天,爸爸就開始生氣要打媽媽

 

之前爸爸跟媽媽約定好,媽媽可以滑手機的時間是每天晚餐吃完後到睡覺前,一小時多的時間

 

可是有天爸爸突然跟蹤媽媽出門看醫生,媽媽停好車電話響,一接起來,車門就被打開,媽媽就在路上被爸爸打了

 

媽媽智慧型手機被摔壞後,也換成一般貝殼機了,也不跟同學聯絡了可是現在爸爸只要一想起媽媽滑手機的事情,就開始威脅媽媽要殺她,要殺外公外婆,要殺我們這些小孩,說獵槍都準備好了

 

爸爸說大不了他的一條命換我們其他人的命

 

我雖然現在沒住家裡了,但是家裡的姊姊跟弟弟一直受到生命威脅,我也不敢回家看看我的家人

 

每次報警,警察說如果不離婚就沒辦法,可是媽媽連離婚都不敢說了…

 

要怎麼辦?

你好:

先準備驗傷單及傳喚證人聲請保護令,制止父親家庭暴力之行為,家事庭法官會給予適當之處分或裁定。 可簽署離婚協議書並找2位證人簽名,共同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兩願離婚);若無法兩願離婚,可以長期受家暴為由以不堪同居之虐待及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訴請離婚。 可先尋求婦女團體社福機構協助。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22 16:26

此種家庭暴力行為已構成不堪同居虐待,而得作為裁判離婚事由,不需要跟對方提離婚,直接訴諸法院處理即可。但對方若有此慣性暴力傾向,則要小心自身安全。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2 20: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母親可嘗試錄音蒐證,以利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時,作為證據使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均 105-03-22 13:42

以下為毒品一案在地院判編號1~7.9~17(11年6月).編號6(5月)

高院改判1~7.9~17(7年6)編號6(5月)

目前聲請上訴1~7部分.而漏上訴9.11.12(聲請再審)

──┬────┬────────────┬──────────────┐
│編號│行為人  │犯罪事實                │主文                        │
├──┼────┼────────────┼──────────────┤
│ 1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0月29日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36分至18時19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話(詳卷),與000持用│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
│    │        │非他命之事宜後,000即│扣案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    │        │在花蓮縣○○鄉○○○○街│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000 巷00號,以2000元之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龔家賢,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                            │
├──┼────┼────────────┼──────────────┤
│ 2  │000  │龔家賢於102年11月4日14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1分至15時32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上址以│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                            │
│    │        │他命2 包予龔家賢,並於同│                            │
│    │        │日19時2 分許,以上開電話│                            │
│    │        │聯絡在花蓮縣花蓮市○○○│                            │
│    │        │路○○○遊樂場向龔家賢收│                            │
│    │        │取價金4000元。          │                            │
├──┼────┼────────────┼──────────────┤
│ 3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1月26日1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至22時3 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                            │
│    │        │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4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5日7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46分至8 時26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00號│                            │
│    │        │,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                            │
│    │        │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並│                            │
│    │        │收取價金2000元。        │                            │
├──┼────┼────────────┼──────────────┤
│ 5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4日1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6分至18時26分許,以其女│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友陳思萍持用之0000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號電話(詳卷),與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幣壹仟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事宜後,張廷宏即在花蓮縣│。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2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該次價金1700元及先│                            │
│    │        │前欠款2300元。          │                            │
│    │        │                        │                            │
├──┼────┼────────────┼──────────────┤
│ 6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6日1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4時9分許,以其女友│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陳思萍持用之上開電話,與│(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他命之事宜後000即在│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前開○○○遊藝場前,以20│                            │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                            │
│    │        │命1 包予龔家賢,並收取價│                            │
│    │        │金2000元。              │                            │
├──┼────┼────────────┼──────────────┤
│ 7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2月10日1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16分許,以其女友陳思萍│徒刑肆年。扣案之手機壹支(含│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6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3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價金6000元。      │                            │
├──┼────┼────────────┼──────────────┤
│ 8  │000│000於102年12月2日0 時│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伍│
│    │        │5 分許,在花蓮縣花蓮市○│月。                        │
│    │        │○街000住處(詳卷),│                            │
│    │        │無償轉讓少量之甲基安非他│                            │
│    │        │命予陳思萍施用1次。     │                            │
├──┼────┼────────────┼──────────────┤
│ 9  │000  │陳思萍於102 年12月29日2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許,以其男友龔家賢│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電話,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張│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廷宏在上開住處,以2500元│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包予陳思萍,並向陳思萍收│                            │
│    │        │取價金2500元。          │                            │
├──┼────┼────────────┼──────────────┤
│ 10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4日19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58分至21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話│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詳卷),與000持用之│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000在上開住處,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1 │000│林俊吉於102年12月8日18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6 分至19時16分許,以其持│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用上開電話,與000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000即依000之指示│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在000上開住處樓下,以│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價金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12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9日19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17分許,以其持用上開電話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安非他命之事宜,同日19時│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23分許林俊吉以上開電話聯│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絡000時,000接聽後│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即在上000下│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安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收取價金1000元。        │                            │
├──┼────┼────────────┼──────────────┤
│ 13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6日1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3分至18時24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4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8日18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7分至20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5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11日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19時5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6 │000│林俊吉於103年1月17日2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0分至22時46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花蓮縣○○│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鄉○○村○○超市前,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7 │000│000於103年1月11日某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在花蓮縣花蓮市○○街徐│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品│
│    │        │雅玲之租處(詳卷),以10│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命1 包予徐雅玲,並收取價│償之。                      │
│    │        │金1000元。              │                            │
└──┴────┴────────────┴──────────────┘

 


我想請問

因為書記官說如果要就附表8~17已確定部分先更定應執行刑的話,,會對我的刑比較不利.是真的嗎? 因為先不訂刑用22年5月去執行.累進處遇的分數會差很多.所以我才想說要不要先訂? 而我看有些人先定刑結果到後來反而比原判還重.可是有些人反而有變輕. 請問標準在哪裡??就我現在的情況來說  是應該先訂以確定部份等剩下上訴的判下來才合併訂應執行嗎 ?還是有甚麼方法會對我比較有利??

另一個問題  17條第2項自白減刑的部分..是需偵.審接自白才算我的情況是.警察局製作筆錄時有根據通聯譯文問我.但是移送到地檢署時檢察官沒有逐一問我.(證人有4人A.B.C.D)只問我一句我有沒有賣A?(時間地點都沒問)我說沒有 其他B.C.D連提都沒有提.就換問我上游的問題  .就讓我交保回家了.後來也沒再傳我開庭.之後我就收到起訴書.才知道我被起訴那麼多.後來審理我就都全認了    請問這樣是不是算未給予自白的機會? 這樣有的減嗎?

不好意思了   麻煩律師您花時間看我的長篇問題   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30 10:40
您好: 因系統問題,無法順利於頁面上直接回覆,煩請寄送問題至r96a21070@ntu.edu.tw以利詳細回覆,謝謝。
Beb 105-03-22 13:00

請問今天收到了  北刑事大的掛號通知書

案由 賭博

請我明天上台北去說明

我有打電話詢問過承辦員警

員警說只是說明 可能緩刑 可能不起訴 會起訴機率不大

而且員警說是初犯 應該沒什麼事

他說因為涉及的人很多這樣

請問員警說的是真的嗎?

實話實說會比較好嗎?

還是都說不知道 忘記了這樣? 

 

不是傳票 只是通知書 所以我還算是 犯罪嫌疑人 不算是被告

這樣說正確嗎?

 

那我應該怎麼說 會比較好?

賭博罪 最重是罰錢?還是?要關?

((網路賭博網站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2 13:10

您好,

 

1、賭博行為通常只會判處罰金,不會入監服刑。

 

2、警方未必掌握足以定罪之證據,可考慮是否以無罪答辯。

 

建議可委請律師擔任辯護陪同前往製作筆錄,以維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Beb 105-03-22 13:20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賭博行為通常只會判處罰金,不會入監服 ... (恕刪)

請問陳律師 

無罪答辯是?....能解說一下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無罪答辯應視案情而定,本件若您確實沒有做,則可以朝無罪去答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22 17:02

記得就照實說,不記得就說不記得不要硬擠出答案,審慎應對。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2 20: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警詢,並預先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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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為維護您的權益,請閣下謹慎處理較妥,以上回覆如仍有不解,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