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簡述現況:
前幾日我老婆戶籍地忽然收到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寄來的信,信中指稱玉山銀行委託其催收我老婆約26萬元;經我們後續調查???,這是我老婆在92年11月13日替前男友借20萬信用貸款時做連帶保證人(支付日期93年9月6日),經詢問玉山銀行後得知,借款人約還了18個月,本金尚餘10萬左右後即無繼續環款,而現在我們手邊有後續去玉山銀行調閱出來的本票和約定書,和討債公司一個A4的文件(非債權憑證),當初借完款以後沒多久兩人就分手了,現在無法連絡到當初的借款人,僅有當初簽約時的戶籍地‧
我想請問的是:
1.上網搜尋後得知這些票據具有時效問題,請問我是否有權利確定對方所擁有的票據是否仍然具有強制執行的效用?我是否可以從影本上得知?
2.本金尚餘約10萬,利息卻高達16萬多,我覺得很奇怪,為什麼借款人沒繳前時債務人沒有立即聯繫連帶保證人,卻還要過了近10年,並且累積16萬的利息後要連帶保證人來繳(那他再等個十年不就更多),這邊我是否有權利主張不付款?
4.聯合資產管理公司是否有權利調查我老婆,並且強制扣薪,扣資產等等..
5.經查網站上網站上另外一篇類似文章有提到"?時效抗辯"可避免被強制執行,請問我們如何判斷是否符合!?(畢竟都10年過去了)
6.其實我們現在有點不知道該怎麼辦,目前僅有一個對方寄來的通知書,連法院是否有裁決我們都不知道,我們是否應主動聯繫討債公司協商呢?


轉貼
你老婆這情況可以不用理會
然後準備好以下資料:
1.本人身分證正本 2.委託人身分證正本 3.委託書 4.國稅局財產資料(你跟他說申請法扶)
5.戶籍謄本(全戶) 這些資料找當地法律扶助基金會 幫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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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逾時3年 無法追債
使用本票、支票要注意時效規定,本票時效為3年,支票則為1年,逾期未行使,發票人可拒絕兌現。(記者劉志原攝)〔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劉姓男子92年間欠張女170萬元,他簽下一張92年7月22日到期的170萬面額本票抵債,96年初,張女憑本票向法院聲請對劉某強制執行,查封劉某財產,但最後卻因已超過本票的3年時效,台北地院判劉某不必兌現這張本票。
時限內查封卻未執行
張女在92年間取得本票後,未立即執行,而是於94年間才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當時因仍在3年期限內,且相關文件完備,法院裁定劉某須支付170萬元,但張女取得裁定後,並未立即採取追償動作。
96年1月間,張女見劉某遲不付款,遂向法院聲請對劉某強制執行,要求法院查封劉某的存款、薪資或財產拍賣,以清償債務,並獲法院准予強制執行,對劉某薪資按月查扣3分之1。
逾期被認定自動放棄
但劉某這時發現,本票到期日是在92年,張女雖在3年時效內取得本票裁定,卻是在96年,也就是到期日4年後才聲請強制執行,已超過3年的法定期限,依票據法他可不付款,遂向法院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拒絕支付張女票款。
張女認為劉某欠債屬實,不應藉此方式賴帳,且法院在94年已裁准本票裁定,她雖未在3年內聲請強制執行,但劉某家人曾於96年間到她家時已坦承本票並未兌現完畢,顯見劉某已拋棄時效利益,應該如數支付。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本票時效為3年,張女卻是在4年後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已屬逾期,至於劉某家人至張女家中雖坦承本票未兌現,但並不等於同意支付這張本票款項,故判決劉某可以不支付本票上的金額,撤銷對劉某的查封,全案仍可上訴。
記者劉志原/特稿
民法有「時效規定」,以避免事發太久,欲訴訟卻舉證不易,本票的時效為3年,支票為一年,但如果讓權利睡著了,未在時效內行使權利,導致「罹於時效」,權利睡久了就消失,發票人可拒絕兌現。
本票與支票的差別,在於付款方式,本票是由發票人直接給付,支票則是由發票銀行為付款人,若在發票人都願意且有能力兌現的情況下,支票較方便使用,可直接存入銀行。
若發票人不願意兌現,在追討程序上,本票會比支票簡便,債權人可直接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進而聲請強制執行,只要有本票及發票人年籍資料,不必經訴訟程序,不用上法庭攻防,可立即聲請查封發票人財產。
應注意的是,聲請本票裁定並不等於正式追討,須聲請強制執行,才視為正式行使權利,3年時效,並不會因取得本票裁定而中斷,如果取得本票裁定,但未在本票到期日3年內聲請強制執行,發票人還是可以拒付。
至於支票若跳票,執票人即須在一年時效內行使權利,但支票的追討程序較麻煩,須向法院提出「給付票款之訴」,除了要提供支票,還可能得準備其他相關證據,必要時要上法庭攻防,且須勝訴確定,才可聲請查封拍賣發票人財產,程序較為冗長。

Dear律師大大您好
近日無端被男友的朋友惡意批評散布不實謠言
該夫妻不僅向我男友的母親表示我不適合嫁入他們家
還詢問我們是否吵架 應該分手等等
並在現實及虛擬遊戲中到處散播不實訊息意指他們為受害者
一切係我因知道他們鼓吹我與男友分手 惱羞成怒而在臉書攻擊他們
他們基於無奈才予以反擊
但上述均非事實 且他們才是在臉書對我指桑罵槐(無指名道姓但按是很明顯)
連日來的壓力讓我非常困擾
本想息事寧人 對方卻不肯罷手
且我與男友都不知為何他們要如此攻擊我們 也沒有做任何反擊
請問律師大大 這些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要件
如果機率高 我需要您幫忙
再麻煩您告知 需要多少費用 及蒐集那些資訊 讓我評估
非常謝謝您耐心看完



因為車是在我名下,而今我們分手後我想把車要回來
他很堅持他也有付貸款而且付比較多,所以不把我的車子還我
而且在我們協商過程中他就說我有病,怎麼說都不聽
也被我朋友發現他想利用我的名字進行轉貸,
我告訴他不要再像從我這邊挖錢走,請他不是把車買走就是把車還我
他卻說要我約時間跟他當面說清楚。
我在3號時寄了存證信函給他,因為我5/31寄的那封寫錯日期,所以重寄
但是當他收到第一封時,本約定6/1要還車他卻反悔說我態度不佳他不想還我車,
他說我都寄存證信函那就是要法院見。
因為他拿給我錢都是以現金轉交,而付款紀錄都是在我這邊,
而且轉交給我的日期都超過繳費期間將近半個月了。
請問現在我到底該怎麼辦?


前兩年,我爸新教了一個女友,這個女友打自從幫來我們家之後,就不做家事、拼命的花錢、還把家裡搞得一團亂,這樣就算了,她不僅慫恿離間我父女的關係,還當面打算要逼我送走家裡的貓,最近我爸開始對她不耐煩了,打算跟她分手,我終於可以在我爸面前訴說委屈,可是好像被她知道,她不僅在Facebook辱罵我,還給很多中間認識我的人知道,但她並沒有指名道姓的罵我,我覺得我的生命飽受威脅,而因為這件事精神很受引響
這是其中一則帖:
活該 自己清陽台貓屎清到很累,再來對我臭臉,是怎樣?叫妳爸付錢給我,我就幫妳清囉
幹她媽的賤女人,沒人叫妳去洗碗,自己愛洗就不要叫,我洗了一百次妳也不過洗了一次叫屁啊簡單說,就是甄嬛也有吃悶虧的時候。但是不要緊,妳敢不顧情面的對我,我只會加倍奉還妳。時間早晚而已















可以請妳跟jame別再有連絡嗎?
即使他找你...必竟一個巴掌拍不響
你想當美人魚就去當別的人的吧~
如果是我誤會妳,我很抱歉
但妳和她的言語已經嚴重影響到我們的家庭!!!將至破裂!!!
妳也是人妻人母,不會想要這樣的情形發生在妳生活上的
第240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大嬸
現在是誰可憐
誰巴著誰不放
虧我還一直幫你講話
幫你趕他回家
靠北山小,靠生小孩來綁人家
誰說,我們不適合
誰說不要把我綁在這個家
破婦
誰有本事愛人家沒本事讓人家愛上你的啊
03:36 金安靜你的一切我都知道啦,可憐,被背叛是活該
我還可憐你咧,搞清楚
03:36 林唯很抱歉!我不靠小孩綁他!是他自已說要娶我的
先前也請你別跟他連絡即使他找你
結果妳也是一樣
是嗎
你確定
03:37 林唯是啊
03:37 金安靜他說
你們分手前才發現有了
03:37 林唯哈哈
03:37 金安靜第二個,是你設計的
03:38 林唯哈哈哈
03:38 金安靜然後我叫他回家,他死都不回
03:38 林唯是我說要分手的好嗎
有第一個時我也是自已拿掉的,沒要求他娶我
我根本一開始就想保持距離
03:39 林唯所以就是妳們已經發生過關係了是嗎
03:39 金安靜但是他生病了
他說他差點為了我死
我們一直都是好朋友啊
03:39 林唯所以就是你們要繼續囉
03:40 金安靜包括你打來我也都在
沒
03:40 林唯他也說妳很可憐啊
03:40 金安靜我趕他回去
罵的很難聽
我不會要廢物
03:40 林唯要是真得是這樣的話,妳就不會又打來了
03:40 金安靜我非常願意離開
問題是他每天找我
03:41 林唯不接妳的line就哭成那樣的打來說
03:41 金安靜是他叫我打的你不會問他
03:41 林唯你不是也想要有人陪的
他叫你打???
故意打來給我聽嗎
03:41 金安靜哈哈哈
03:42 林唯不是嗎?他說你沒家人沒老公只有自已一個人啊
03:42 金安靜你自己問他吧,我不會不捨得
這是真的
我說分手說了好幾次
03:42 林唯那就是在一起過了!!
03:42 金安靜不想見他所以離開公司
03:42 林唯沒發生什麼,誰相信
03:43 金安靜喔,有嗎
03:43 林唯真得不要的話,不會到現在這樣
03:43 金安靜關你屁事
你自己管好你自己吧
他回去了
03:43 林唯他叫你打,你就打,那妳算什麼
03:43 金安靜拜託你管好
03:43 林唯這句話回給你,該管好的是妳
03:44 金安靜他不想接某人電話某人也不要臉一直打啊
她又算什麼鳥
我也不關你事
家變的又不是我
被拋棄的也不是我
加油吧
祝福你們
不靠小孩靠死纏啊,我知道
你厲害叫他給你看賴
我真的很煩很想切了
你不要再說廢話
不要再讓他打給我
我答應你不會再主動打給他
今天其實是我自己給他的最後考驗
看清了就不會了
不信等著
這種男人,我不會要,太低級,給你當老公吧,一個要錢一個只想給錢了事,超適合的
還有…你服侍老公服侍的好,今天他就不會出來騙人了…
唉
04:09 林唯結束了
我是jame後?無期
04:10 金安靜再見
04:11 林唯我跟你在不會見面了
永遠
07:26已看過
我也知他們有發生過關西,但沒任何證據
我老公已經連續二個月多都下班後不回家(都跟第三者)且斷聯直到凌晨才回家
唯一可以拿來當證據的就只有這fb的對話…




1.本件若是他贈與的東西,原則上在贈與物交付後即歸於受贈人所有,是不能夠要回去的,另按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因此若對方主張是借錢給您,除了必須提出匯款資料外,尚需提出借款聯繫證明資如借據等證據來證明金錢或物品是本於借貸之意思為交付的才可以。
2.本件對方若未經您的同意或遭到拒絕後,仍強行進入屋內要搬走東西的話,是構成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在其進入房屋的時候,可以「現行犯」報警到場處理。
刑法第 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民事訴訟法第357條規定:「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因此,在民事訴訟上除非對造當事人不爭執「文書形式上的真正性」,原則上提出文書做為證據的當事人即必須先向法院舉證所提出之文書係由文書名義人有權制作而完成,若無法舉證證明文書乃係形式真正者,否則該項文書即不具證據能力,法院依法不得採為認定事實之基礎。
再按,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者,推定為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8條定有明文。從而對方若能提出您親自簽名之原本文件,則法院在確認簽名真正後,當然即有可能依照您所簽立之協議內容進一步審酌其協議效力。但就本件而言,設若對方僅持有影本,則訴訟上只要您否認其真正(影本之簽名幾乎無法證明為真正,複印太容易了...),則該項書根本即不具證據能力,法院依法自不得以此項不具形式真正性之文書,做任何有利於對方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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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357條規定:「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因此,在民事訴訟上除非對造當事人不爭執「文書形式上的真正性」,原則上提出文書做為證據的當事人即必須先向法院舉證所提出之文書係由文書名義人有權制作而完成,若無法舉證證明文書乃係形式真正者,該項文書即不具證據能力,法院依法不得採為認定事實之基礎。
再按,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者,推定為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8條定有明文。從而對方若能提出您親自簽名之原本文件,則法院在確認簽名真正後,當然即有可能依照您所簽立之協議內容進一步審酌其協議效力。但就本件而言,設若對方僅持有影本,則訴訟上只要您否認其真正(影本之簽名幾乎無法證明為真正,複印太容易了...),則該項書根本即不具證據能力,法院依法自不得以此項不具形式真正性之文書,做任何有利於對方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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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既然是以您的名義向銀行貸款,因此如果之後貸款未按月清償所衍生的遲繳、催收及呆帳紀錄均會算在您的頭上,屆時您就會因信用不良紀錄,而無法再向銀行辦理授信借款。
2.本件貸款未按月清償達二期以上,房屋即可能會遭到銀行聲請拍賣,恐怕會因拍賣價錢不好,造成不足清償貸款之情形,屆時不僅房子沒了,還要由您負擔後續餘款的清償責任。
3.對方要作任何法律主張,均需提出相當之出資或者匯款證明,若沒有相關資料,進行訴訟時法院也無法採信其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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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事訴訟法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 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 據尚有疵累,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
從而本件若您可以提出證據證明之後依該簡訊內容交付20萬元之事實的話,是有機會可以獲得勝訴判決的,至於之後若對方不願清償之情形下,則必須透過強制執行其財產、所得(薪資等)來獲得受償。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與 女生 14未滿
兩情相悅下發生關西
他家人知道 給我們三個選擇
1.交往到 18歲 娶她女兒
2 陪300W
3.我進去關
就這麼簡單
但我想問的是他家人逼迫我們在一起 如果我們分手 或男女方做錯事情
要拖去打
性行為隔天~ 女方家長有待女方 去檢驗所(沒帶套)(沒內射) 請問這燕的到什麼嗎? 還有 她第一次不是給我的~!!
請問我們如果 分手 或者 沒在一起 他家人打我 我可以告她傷害嗎?
她還有幫我們錄音~ 女方家長問 我答~ 內容 是 我的名子(如實) 幾歲(如實) 之不知道她未成年(我回知道) 有沒有與她發生性關西(有) 這是我的回答! 請問這樣可拿上法庭作證?
她有多長的考慮時間告我? 或者到她幾歲以後?
我沒案底 ~ 初犯 19碎 請問被判大約判多久?
我有什麼辦法好解決? 這是幫朋友問的 只是因為好打字 -.-
所以採用 我假如是當事人的手法
還有一個補充 ::: 發生當天 男生才認識女方不到 10天 所以不清楚年齡!!

與 女生 14未滿
兩情相悅下發生關西
他家人知道 給我們三個選擇
1.交往到 18歲 娶她女兒
2 陪300W
3.我進去關
就這麼簡單
但我想問的是他家人逼迫我們在一起 如果我們分手 或男女方做錯事情
要拖去打
性行為隔天~ 女方家長有待女方 去檢驗所(沒帶套)(沒內射) 請問這燕的到什麼嗎? 還有 她第一次不是給我的~!!
請問我們如果 分手 或者 沒在一起 他家人打我 我可以告她傷害嗎?
她還有幫我們錄音~ 女方家長問 我答~ 內容 是 我的名子(如實) 幾歲(如實) 之不知道她未成年(我回知道) 有沒有與她發生性關西(有) 這是我的回答! 請問這樣可拿上法庭作證?
她有多長的考慮時間告我? 或者到她幾歲以後?
我沒案底 ~ 初犯 19碎 請問被判大約判多久?
我有什麼辦法好解決? 這是幫朋友問的 只是因為好打字 -.-
所以採用 我假如是當事人的手法
還有一個補充 ::: 發生當天 男生才認識女方不到 10天 所以不清楚年齡!!




想請問一下各位律師們:
就是我的和我的前男友分手鬧得並不愉快,
然後我也並沒有做出劈腿或是對不起他的事。
但是前男友的朋友們在臉書上轉貼一些連結然後暗諷我在還沒和前男友分手前,
和另一位朋友交往 ( 之前是我和前男友的共同朋友 ) ,也就是劈腿。
雖然他沒有具體指出某某某..但是他轉貼的文章都是 " 我的詭異前女友" 之類的標題
我恰恰巧就是他的前女友!!! 這不是對號入座之類的問題....
應該很明顯就是在指我吧???? 臉書算不算是公開的留言板呢????
我們的共同好友都會看見! 包含我的朋友們!
還有說我兵變、公主病之類的
要兵變早就兵變了好嗎.... 還等到他快退伍!!!!!
他們會轉貼一些連結、PPT、文章來暗諷而且他們也故意用一些代號 ( 綽號 ) 來暗諷
但是認識我們的應該都知道是再說誰,而且也都不是事實
還有我的綽號是眾所皆知的....我從小到大都沒換過綽號 =_=
我的綽號是兔子,雖然他比較賊一點是用紅蘿蔔
但誰不知道兔子愛吃紅蘿蔔??????
又是前女友類的文章,應該很明顯就是在說我吧!!?
而且他影射的PPT文章是都說得非常難聽! 例如下面癢啦才劈腿找男人,
重點是我根本沒劈腿好嗎!要證據我也有,我通通有拍照存證!
還有我們幾號談分手的對話內容! 以及他之後如何糾纏我想挽回的內容!
我通通有拍照存證! 這些都是證據!
結果挽回不成現在惱羞反說我劈腿.....
這些都是不實的言論! 尤其是在臉書公開的場合!
我覺得非常的傷害我的名譽.. 而且我又是女生!
這樣被說不算難聽嗎???!!!!!!
而且一天沒貼文好像會死一樣!
每天每天每天都有!!!!!!!!!!!!! 這讓我看到心情都會非常差!
這算是公然侮辱+毀謗嗎????
已經這樣一陣子了,有點忍無可忍了才想提告
畢竟這是我的名聲..... 這樣被人家講我覺得很難受!

有些問題想請教律師替我解惑 感激不盡!
101年2月替兒子辦婚宴,有雙方家長及親友參加,席開15桌。之後女方藉故至今一直未登記。小倆口租屋在外,家用大多由男方支付,一年多來雙方爭吵不斷,兒子總是心情不好,脾氣很大。 近日 兩人同在場時 ,經詢問: 媳婦竟要求~ 1.不想上班,只想做自己想做的事!既使有收入,錢歸自己的,先生不能過問。 2.家用全由男方支付,還需「自動」每月給岳父兩萬元支付其家用及分攤她姊姊的房貸。 3.不想生育,要身為獨子的先生去做結紮,否則不願行房。 而且表明自己不適合結婚,想要分開(口頭上說的 不見行動) 。(之前 婆媳相處還很融洽) 。 現在的年輕人 ,收入有限 哪能長期龐大的負擔!又不生育(之前也無表明或約定 包括其娘家的生活費) 娶妻合用!?原來兒子是怕我們擔心才從不肯說,一直悶在心裡。 想請教 律師: 若分手 1.女方是否有權要求平分財產或任何補償? 2.對方如太過分我們能否要回聘金.金飾及精神損失賠償?(目前我們並無此意,只求好聚好散) 3.拖越久是否對我們越不利?有什麼方法能盡快解決? 以上請 大律師撥空解惑 謝謝!



若分手
1.女方是否有權要求平分財產或任何補償?
婚姻尚未有效,且依您所述,女方屬有過失之一方,故無權要求平分財產或任何補償。
2.對方如太過分我們能否要回聘金.金飾及精神損失賠償?(目前我們並無此意,只求好聚好散)
依法「聘金、金飾及精神損失賠償」皆得向對方請求,但精神損失賠償部分,必須男方無過失才得請求。
3.拖越久是否對我們越不利?有什麼方法能盡快解決?
家用全由男方支付,還需「自動」每月給岳父兩萬元支付其家用及分攤她姊姊的房貸。光從這點來看,拖越久當然對男方越不利,建議先找對方家長出來談,看小倆口要分還是要登記,確定一個方向之後才有辦法處理。(如果您心意已決,「分」了找下一個會更好,那就可以委任律師直接處理)。
以上供您參考,祝一切順利

控告內容是:
被告(我)於96~98年與本人是男女朋友,
交往期間代為保管本人郵局存摺及提款卡,
(他只有提款卡放我這)
然被告於97年x月x日至x月x日止,
共六次未經本人同意盜領及匯款轉出!
(他卡都放我這~當然都是我幫他領幫他轉,而且是經過他同意)
計新台幣xxxxx元,
事發前再三告知不得任意動用本人存款,
被告仍一意孤行,事後經本人查覺被告承認犯行 並同意還款。
(這都他掰出來的)
雙方分手後已逾四年仍未償還~
經四次存證信涵催討均不予理會,
簡訊回應以沒錢為藉口,
影然有侵佔竊盜行為,被告犯行事證已然明確,
鈞院 判決如訴之聲明以....
(看不懂他手寫的)
證物:郵局提款轉帳匯出帳號清單
被告承認犯行同意還款簡訊
(那時候我懷孕,怕老公誤會才隨便傳訊應付他)
存証信涵共四次存證聯共四份
——————
上面是法院寄來的!
我跟本沒拿他那麼多錢,
況且都是他自願的,
會回他簡訊說要還錢,
我在懷孕中不想讓他一直煩,才隨便應付他。
當初為什麼自願拿錢給我 ,
因為他很喜歡做愛,我覺得很厭惡,
後來達成協議~給我錢我就跟他做!
分手後本來相安無事~
誰知道他現在養女人缺錢了就來搞這招~
我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辦,請律師大人們替我想想辦法~~5月7日就要開庭了





朋友甲男和前女友乙女交往期間,甲男曾使用乙女手機拍攝乙女下體的照片,甲男返還手機給乙女時,乙女當下即親手刪除,。
交往時,乙女曾使用app軟體傳送自拍的性感照片傳送給甲男,甲男將性感照片存在手機中。
二人分手時,場面令甲男相當不堪,甲男氣憤當下曾傳送「別忘記我手機裡有什麼照片、你手機拍的我也有」等訊息給乙女,乙女以為甲男所指的照片是下體照,而對甲男提出恐嚇告訴;然甲男所指的是乙女所傳送的性感照。
訴訟期間,二人仍有透過網路多次傳送文字訊息,乙女曾多次關心甲男生活狀況,並未有害怕表現。
訴訟時,乙女向法官陳述其「懷疑」甲男持有該張乙女的下體照,而感到害怕,性感照的部份並不會害怕(下體照早就被乙女刪除,甲男並未持有該下體照)。
請教各位律師,乙女不確定甲男是否持有令她害怕的下體照,是否構成恐嚇呢?
若構成恐嚇罪的話,一般的判例大概是怎樣的刑責呢?
以上問題諮詢,謝謝律師!








事情是這樣的,我跟我女朋友在一起的時候有玩一些私密視訊!! 因為是一種情趣所以就有錄起來!! 但我前女友不知道!! 我也沒有散布只是存脆自己欣賞!!
過了很久我們分手了!! 很久都沒聯絡!! 然後最近我得知她單身,
我想說還有復合的機會就聯絡她,但是她說她不想,我就說我還很想和妳在一起,
以前那些私密的東西我都有留著等等的,她就很生氣的說最好刪掉它,我就說那妳能回到我身邊嗎? 她就不要!! 我就說好吧!! 那算囉!! 她就在4月4號也就是昨天去警察局報案做筆錄告我妨害秘密和恐嚇罪!! 我該怎麼辦?? 我已經傳很多道歉的訊息,還有當下我也把檔案刪掉了!!
但她都不回應,我打給她是個男的接的!! 然後說 喂 這裡是大安分局 請問是當事人嗎?? 我就說是!! 他就說你涉及妨害秘密和恐嚇罪,我就說我沒那個意思! 但他又說被害人有收集談話紀錄確實夠成妨害秘密和恐嚇罪,我就說那私下和解呢? 他說因為妨害秘密和恐嚇罪乃是公訴罪無法私下和解!! 我就說那我怎麼辦? 他就說過兩三天檢查官會到你家收證!! 請各位律師大大救救我!! 教教我該怎麼做?


本件在處理上您應當是在去警局或者地檢署做第一次訊問前就要找律師來幫您研議合理可行之答辯方向,否則筆錄一旦完成,而且承認了某些事實,自然在事後很難再去否認,恐怕即無法處理了,謹建議您儘早將詳細事發經過與律師進一步討論,尋求律師協助做後續處理,這樣才能保障您的權益。
另外目前對方既然已揚言提告,則不論目前究竟提告了沒有,都應儘量避免與對方聯繫,以免遭對方錄音或蒐證,到時事情就更難處理了。總之您應該早日尋求律師協助了解案情,以進行後續處理,拖久了只會令您的案件沒有時間完善處置。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一、你說你把檔案刪了,那我建議你把這篇也刪掉。二、然後帶著你與對方聯絡過的所有訊息以及本來儲存視訊的設備等資料去找律師討論比較適當。二、以上,謹供參考!


本件依您所述,您制作看板載明對方是小三的事實並放置路上之行為,應已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雖然依同條第3項規定若行為人能舉證證明其所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真實,則不構成誹謗罪,不過既然此項行為必須由行為人負擔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係屬真實之舉證責任,基本上即是從有罪的狀況開始進行,待提出舉證為相當證明後才能解免誹謗罪之罪責,從而,行為人若先自承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後續能否全身而退,恐怕還是會一定難度。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律師大人您好:
想請問幾個問題
事情經過: 3/24 晚上8點多 開車載女友(女友的車)到朋友小吃店用餐
因為我負責開車 所以只喝一杯330CC 啤酒(過程中與茶互相交幻喝 有朋友可以做證) 其他都我女友在喝
我們吃到晚上12點離開 後來因為跟女友吵架 女朋友先走 後來因為有點累 在車上休息一會(女友的車)
時間大概從 離開小吃店 到早上4點多 醒來後 去吃早餐(早上4:30) 吃完後就返家(早上5:00) 返家過程中
女友打電話過來 說在我家樓 下大廳等我 有事跟我說 我到我家大樓樓下大聽旁把車停好時 時間差不多早上
5:34 那時看到他跟她家人都在 一定是要找我吵架 所以下車時 隨手從我女友車上拿了一瓶 剩下不多的小高
梁喝 後來當時我女友因為喝多了 懷疑我偷拿她東西 然後就跟她家人說 要報警抓我 過程中因為我很生氣
我就座在旁邊樓梯上面喝從女友車上拿的小高梁喝 喝完後隨手丟在旁邊的花埔(連同她的另一台車鑰匙一起丟)
過沒多久5:47左右 警車就開車到現場 到現場了解一會過後 問說車是不是我開的 我回答是 但我女友堅持要持
要對我提出竊盜 6:07分左右 新北市鑑識小組 到現場採證 把車上裡面的東西拍照存證 在鑑識小組採證的時候
他家人(爸爸) 在花埔看到疑她遺失的東西 後來鑑識小組去查看後 發現一把鑰匙 問我女友這把鑰匙是不是她遺
失的 我女友說不確定 要等回去後開看看才知道 6:45 我女友跟警察說我酒駕 警察對我進行酒測 一開始我反對
可是警察用威脅的口氣跟我說 如果不配合 就直接開拒絕酒測的罰單 後來酒測除來 0.56 他們要以公共危險與竊
盜案把我移送 做完筆錄時 警察有對我做酒測測試(劃圈圈 單腳獨立站30秒 走直線) 都有通過 後來做完筆錄後
我女友就先行離開 我等移送偵查隊 後來到了快中午我就被送到偵查隊 在裡面待了快一小時 他們說筆錄有缺
要再補做一次 然後這案子用函送的 等法院傳單來在出庭就好 就這樣又被送回到派出所 等了約一小時後警察跟我
說 因為當時幫我做筆錄的警察已下班 所以晚上再來重做筆錄 3/25 22:30左右 筆錄時警察有問我是否通意夜間訊
問 我有說同意 我跟我女友又再做一次筆錄 我女友在這次做筆錄(第2次筆錄)時 因當時酒精尚未退去 忘記原本東
西放那裡 後來清醒來後承認原本已遺失的東西已全部找回 想要放棄告訴 請問律師大人們?
1. 當初在現場要進行酒測跟在派出所做筆錄時 警察有問我要不要請律師 我當時都說不用 如果這樣 後來出庭 還可以請律師嗎?
2. 當初第一次筆錄做完警察有開我一張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 第1項 酒後駕車 酒測值0.56的罰單 警察說這是例行性作業 一定要開 等到時候 上法院 如果判我沒罪 這張就可以做廢 請問這是真的嗎?
3. 罰單上寫102.4.7 前應到案 可是還沒收到法院寄來的傳票 我要去嗎?
4. 第2次筆錄時 警察有把我筆錄做更改 把原本筆錄逮捕到案改成通知到案 請問這對我有什麼影響?
5. 當初做筆錄跟警察到現場時 我有一直強調 我把喝完的酒 丟在旁邊的花埔 可是他們都沒有去找 那我該怎麼證明 我是下車時喝的酒呢?
6.當天監視器畫面我有看過一遍 因為監視器有死角 我在喝酒時 與丟酒瓶的動作都沒被拍到 加上當時有跟警察說 酒瓶是丟在何處 但卻沒進行搜證 我該怎麼證明
7. 因為跟女友的關係 我這邊有她的鑰匙 車子有是經過她的許可開的 她也知道 可是現在已跟女友分手 如果出庭時 她改口供(當時竊盜案筆錄內容) 怎麼辦?
8. 到時如果有需要證明我在朋友小吃店用餐時 只喝一瓶330cc的啤酒與茶交互喝 出庭時需要帶證人一起去嗎? 對我 的酒後駕車一案有幫助嗎?
9. 當時警察有到現場(我們家大樓)調監視器 聽大樓警衛說 警察什麼東西都沒出示 就直接拿手機出來錄影 請問這樣 沒搜索票就直接 錄影 這樣可以嗎? 可以做為證據嗎?
10.因為目前待業中 沒收入 請問那裡有免費的律師可以幫我? 需要什麼條件? 該怎麼申請? 去那申請? 需要準備什麼 東西?
11.上述的竊盜案與公共危險罪 酒後駕車 有成立嗎? 如果成立我會被怎麼罰? 有什麼權力是我可以爭取的?
12.這場竊盜案與公共危險(酒後駕車)官司 如果請律師打贏的機會高嗎? 又如果不請呢?
13.我的案子 涉及到那些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