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弟我在四年前承接了家人所開的獨資公司成為現任負責人
而在小弟承接公司之前 家人有用當時他的支票和他的朋友做借貸
雙方有做一些協定 但因家人都有按時付款 所以小弟並未多做過問
而雙方的一些協定據說也僅是口頭上承諾 並沒有白紙黑字切結書做證明
但就在最近 家人的朋友要求家人一次還清所有借貸
而家人因為手頭緊湊 無法一次還清所有的借貸
因此家人朋友就以那張支票為證 對家人提出支付命令
而小弟我現任負責人身分 亦遭到對方一案雙告 也被提出支付命令
想請問各位律師們
因支票是前任負責人的支票 也是在現任負責人承接前就開出
以獨資公司來說 現任負責人也必須承擔前任負責人名義的支票嗎
因為支票上的印鑑並未有現任負責人的印鑑
另外
家人朋友在支付命令上指稱說當時有要求按月支付"本金"及"利息"
但是並未有任何的白紙黑字以及雙方簽字證明此要求
在法律上這樣的案例 家人每月所支付的法官是否都會以"本金"為算呢?


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支付命令之管轄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定有明文。
所以本件首先務必要在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向法院提出異議,其次,再進一步探究本件法律關係。若依您所述本件聲請支付命令所依據者乃係前負責人所開立之個人票 ,而公司未加以背書者,一般而言,公司應對於該債務無庸負擔清償責任,不過具體事實如何,還是必須看過卷證資料才能正確分析,建議您趕緊向法院聲請閱卷,以利釐清此部分法律關係。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昨天在新莊佳x被黛xx專櫃的小姐拉去做問券調查,後來花四百元買了一條洗面乳加送免費體驗做臉一次,
後來到樓上的小房間就開始有美容師幫忙做臉,旁邊還多出了一個促銷的小姐一直在介紹他們品跟課程,
後來就被半哄半騙下刷了兩萬的課程費用,然後在當下我真的不清楚自己有答應他們要用自己購買的產品來做這次體驗的課程,
事後他們就拿了一張課程契約給我簽,然後邊說就邊開始拆部分產品(全程都是他們在拆)然後說下次來做臉就不用再麻煩了,然後也拿了便簽讓我簽上自己的名字再貼上去,
而整張契約裡面包含了:
1、同意美容師拆產品包裝
2、課程屬優惠套組所以不能做退貨
3、本交易屬一般交易不屬訪問買賣
而以上這三個地方都叫我再簽一次名,當下我也不知道這是什麼意思就傻傻的簽了。
之後讓我拿了兩罐化妝品回家使用,然後還直接打開來說要教我怎麼用就開始拆然後擠一點塗在我手上及臉上,
後來回家後越想越覺得不安,上網查了才知道這是屬於郵購及訪問買賣類,法律有特別的保護可以保護消費者,
後來我想我親自去問問看,看能不能就解決這件事,
結果說到最後,那個促銷的小姐願意將契約終止,但我帶回家的那兩罐必須自費,在當下我也同意就解決這件事了,
但現在仔細想想,我真的有必要自己花這兩個化妝品的冤忘錢嘛!?
總結對於這件事的問題還請各位幫忙,謝謝:
1、這樣真的不屬於訪問買賣嗎?
2、化妝品試用過真的不能退嗎?就算是訪問買賣也一樣?
3、既然他在我第一次體驗做臉的時候有用過的產品可以退,為什麼這兩罐我就不能退?
4、對於他不合理的規定我簽名同意是否就是有效?
補充:
在當下我有用上述第三點去問那位專櫃小姐,他給的回應是,我們的促銷小姐都願意讓你退課程了,你就不能退一步嗎?
如果你這麼堅持要全退到時候那位促銷小姐連這課程都不給你退!在所有過程中,我都沒有觸碰到產品,都是專櫃小姐及促銷小姐口頭詢問我懵懵懂懂的點頭答應,事後才叫我簽那張契約說同意。
在所有過程中,我都沒有觸碰到產品,都是專櫃小姐及促銷小姐口頭詢問我懵懵懂懂的點頭答應,事後才叫我簽那張契約說同意。
希望能得到各位律師們的幫助,謝謝。

對方苦苦哀求要原諒之類的
問到底是誰主使 他說是他個人因素
還哭窮 本來要跟他要求 商業名譽賠償
他竟然要我高抬貴手 說經濟很差怎樣的
後來只賠償 詐欺的商品費用
結果.....
最後有和解 但我有在和解書上面寫 如果我被騷擾或他在用類似情形
或者請人來怎樣的 我還可以提告
後來以商業糾紛 處理
此事情是2008年的事情了
後續.....
和解過後一個月 有黑道人士 假裝過來訂貨 後來百般刁難 整我
跟我恐嚇 要退貨百般刁難 還要賠償之類的 亂搞一堆
也太巧合了吧 雖然我無法證實是他主使
後續追蹤.....
在這幾年才發現 原來他也是 同行同業
根本是 蓄意亂搞 惡搞 惡整
疑問.....
請問 我可以再提出 蓄意詐欺的告訴 嗎(一些相關證據我已經準備齊全)
此人根本是有預謀的詐欺
他當初 所使用的地址還有姓名都不是他自己的
這樣算 偽造文書嗎 可以提告偽造文書 嗎?
繼續提告 要他 說出幕後主使者嗎?
提問問題
1.我可以再提出 蓄意詐欺的告訴 嗎(一些相關證據我已經準備齊全)
此人根本是有預謀的詐欺
2.他當初 所使用的地址還有姓名都不是他自己的
這樣算 偽造文書嗎 可以提告偽造文書 嗎?
3.可以繼續提告 要他 說出幕後主使者嗎?
拜託懇請 精通法律的專業人士 回答 謝謝您

因為個人換了工作,因為當時老闆很忙沒辦法馬上給我薪資,
所以請老闆事後再算一算,轉交給當時要好的同事,
也問了薪資有多少,他回我說6000多
因為個人忙碌且在外縣市,無法親自跟他拿,
前老板也跟我確認他有沒有將薪資轉交給我,
沒有的話他可以幫我轉帳,
過2天,前老闆打電話給我,跟我說他親自要轉帳,但是我同事卻沒告知我,
當然我也問了我同事,他說6/28會用即期支票幫我入帳,7/1號會收到,
誇張的是,原本6000多的薪資 卻改口變成7320
很明顯得他對我的薪資有企圖
但7/1號過後也沒入帳,問了他他也一副不要緊的樣子
一直說他很忙,但我還是沒辦法接受,於是警告了他
他改成7/10會幫我入帳,結果到現在都沒有,已經一個多月了,
我都還沒拿到這筆錢,可能是我太笨太相信他,他要是不給這樣會觸犯到法律嗎?

律師你好:家中於民國86年買了一棟連戶透天,鄰居在共用的女兒牆上搭建了頂樓加蓋的牆,由於鄰居最近控訴我們一樓騎樓佔用他約30公分的土地,實際上是鄰居在我們兩戶騎樓之間加裝了鐵捲門,捲門箱也佔有了共用樑,捲門是常年關著,但落下鐵捲門後把他那30公分的土地隔到我們家的騎樓。現在家中長輩希望把彼此的土地所有權分清楚,對方也準備拆掉鐵捲門,所以想請問律師,我們能夠主張頂樓的女兒牆遭佔用請他拆除超過地界的部分嗎?另外我們家一樓部分也是與那戶鄰居共用的牆體,因為我們家客廳的牆剛好是他們家的浴室,今年年初出現了壁癌,由於那道共用牆走的是鄰居家的水管,請問我們家是否能主張共用牆管線屬他家所有,請他們家需負完全修繕的責任及賠償我們家因漏水損壞的裝修呢?還有是否可以跟他們家簽立切結書,聲明若日後有漏水之情事發生,他們家需無條件負完全修繕的責任及賠償我們家因漏水損壞的裝修。此切結書有法律效力嗎?如果不具法律效力,怎樣的格式才會具法律效力呢?

我想請問,我這樣算違反到商標法了嗎?
兩個月前有個人在我賣場買東西,他常常沒時間面交,所以拖到昨天才面交交貨,當我們面交的時候,他拿出皮夾跟我說他是警察,說我違反商標權,要我回警局做筆錄。
我的商品標題打:”$150 黑色側背包 類GUCCI MARK的包”
圖片網址:img.ruten.com.tw/s1/5/14/63/21208305054819_871.jpg
圖片網址:img.ruten.com.tw/s1/5/14/63/21208305054819_622.jpg
標題和商品照片很明顯不是要賣仿包,只是說”類似”,提袋一樣是綠紅設計,警察就說這樣就違反商標權,我真的非常…無言,也嚇到不知道要說什麼好..
今天做了筆錄,我很誠實的說.......
警察問:為什麼會販賣此商品?
我說:2010年的時候在Yahoo購物中心上面買的商品,當初只買三百多,因為和同學撞包,也沒那麼喜歡它了,而且才用過一次,所以才便宜轉賣 = =
警察問:你知道拍賣上面不能賣仿貨嗎?
我說:我知道拍賣上不能賣,知道的話也不會賣!而且我認為它不是仿貨,當初也便宜買到,沒想那麼多,在標題上也有註明是類似標記的商品,所以沒有過問甚麼權的就賣
筆錄上是表示我沒有購買證明,但我回家有找到購買證明,可是它原商品頁上面沒有打像名牌的字眼,只是我想說這樣比較好轉賣,結果就遇到這種事情,我不知道做了這筆錄,之後會不會遇到什麼事情或通知什麼的,警察是說可能會上法院,但我覺得太誇張了,我沒有賣仿包,只是標題....
怎麼辦才好 ~"~ 真的觸法了嗎?會怎樣嗎??麻煩請有經驗或讀法律的人幫幫忙解個答,我真的好擔心,我只是想清家裡的東西賺點小錢的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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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7/9)
我今天打給警察,警察說:「你只有賣一件商品,只是輕微的沒什麼,到時候會去法院一趟,至少會去一趟啦!檢察官會問你一些問題而已,通知什麼時候會到我也不曉得,要等等看…」
真的就這麼單純嗎?那麼多人都在標題上打「類似×××牌」商品,我這樣就足以構成違法了嗎?那麼我是否也可以向檢察官提出這樣的說法呢?我真的是無心的,那麼多人都那樣打,以為不犯法才這樣跟著打,這樣真的違法了嗎…?
要怎麼跟檢察官說才好呢...??

各位好,我是第一次提問,因為我一直有幾個疑惑找不到人幫我解答。
第一:現在有很多的社交網站上都有購物性的社團,(例如FB)裡面或許是有管理員自己在銷售商品的,亦或者是開放各式各樣的族群在裡面販售或交換他們的商品,那我想請問一下成立一個這樣的社團,不需要經過任何法律上的程序嗎?
第二:我身邊的友人最近剛剛在臉書上的購物網站上跟其他賣家購買了一件球衣,由於對方一再強調是正品,買賣的交談訊息也一在有提及是正品這件事,但是再收到貨後,我們立即發現有諸多瑕疵,經專業店家鑑定後證實是贗品,但我們跟那位賣家反映的情形卻是一問三不知,他也絲毫不打算處理這件糾紛,那請問法律上有辦法控訴他嗎?
第三: 由於之前常常被加入很多的購物性社團,於是我想說索性就買買看,於是選定了數樣商品共一千塊,並跟賣家都討論好了,若有缺貨等情形請提前告知,可等貨收到之後交貨金額卻只有六百,於是我認為是寄錯了,便拒絕收貨,但是接下來幾天賣方竟然不停的恐嚇我,說我故意浪廢他的時間,買了又不收貨,要公布我的個人資料,他們社團人脈很廣之類等等的,於是在不堪其擾之下我便封鎖了他。我想問的是這種幾乎於惡霸的商人,是不是因為是在臉書上,構不成一個正式的買賣,所以就算他這樣恐嚇我,我也無法在法律上尋求保護嗎?
第四:因為之前也有在YAHOO等成立賣家,賣一些個人的二手商品,那時就有經過很完整的法律認證程序,整個的購物平台規範也都很完整,但是現在在社群網站使用率越來越頻繁的情況下,很多人都轉用社群網站在進行買賣,但是由於身旁太多有人有受騙、瑕疵退換等等的問題了,加上自身不好的經驗,所以我一直對這樣的一個社交平台上的購物上團抱有很大的疑惑,那我最後想請問的是,諸如臉書這類的社交平台上,對於私人間進行的買賣交易或是購物社團的成立,是不是沒有法律上的根據呢?
以上的問題一直困擾著我跟我身旁的人,真的事在此懇求解決的方法與途徑,先感謝各位了。

早安,小弟這邊有個問題想請問各位專家,
希望有高人可以指點一下.因為有個親戚所成立的公司
一位是我的親戚一位是他以前同事,股份是50% 50%,
公司成立到現在已經有20多年了,算是經過了些歲月,
和我親氣討論出來的問題:
代號A創辦人: 我親戚
代號B創辦人: 親戚合夥人
1. 目前公司的登記人的負責人是B,雖然股份是各50%,但是這樣對A好像沒有保障,
因為有聽說即使是合夥公司,到了要拆夥,公司最後還是屬於法律上登記負責人的,
是否真有這回事?
2. 如果要拆夥該怎麼結算,是結算公司目前資產 & 戶頭裡有多錢 & 未收帳款 ,
把以上這些都加一加在除2嗎?
3. 因為公司已經成立20餘年,相對的公司的招牌形象必定在業界算是小有名氣,
對於這個部分有辦法估算品牌的價值嗎,譬如說Htc好了,要怎麼去估算這個品牌
的市值? 如果拆夥後,有人要繼續經營原有的公司,可能是A,也可能是B,或是A和B
賣掉公司換現金,由新的人來經營,關於這個部分要怎麼去拿捏,如果A和B都想要
繼續經營這塊招牌,是不是一定要有其中一個人退出,還是說招牌是隸屬於法律上
所登記的負責人B所有,A是不是只能默默接受?
4. 由於現在公司登記的負責人是B,如果B利用公司的名義在外面有簽很多借據,
在拆夥後假設負責人轉換成A,這樣A是不是要去負責B之前用公司名義所簽的
借據,這部分有什麼辦法可以去避免或是簽文件代表公司所有權轉換後,之前所
簽立的借據都不算數?就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5. 假設公司拆夥後,會計那個部分該如何結算?

回覆 Alex 的發言內容:
早安,小弟這邊有個問題想請問各位專家,
希望有高 ... (恕刪)
這您可以請會計師將公司資產負債表等算出來,再跟對方談退股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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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為謝 重利罪
陳因重利罪證人身分被傳喚至地檢署偵查庭
承辦員警因通聯紀錄、監聽譯文內監聽到金錢借貸及還款日期相關詞語並已被害
人身分通知陳至警局製作被害人筆錄,如當事人確實有監聽譯文內所實發生高額
利息借貸,但並未向員警陳述事實,當事人告知純粹屬於私人借貸並無支付高額
利息部份,員警向當事人告知如言行不屬實,將會背負偽證相關法律責任,當事
人並無異議只是告知並無支付任何不法利息及因被告為友人介紹所以沒收取利息
,翌日至地檢署偵查庭,檢察官向陳質問有無向地下錢莊借貸並支付利息,
陳依先前製作筆錄口供並無翻供,但開完庭數週後卻被以偽證罪被告通知至
警局製作筆錄,一樣口供且無翻供,之後一樣被傳喚至地檢署偵偵查庭,
前後陳都有向被告詢問是否有無翻供,被告和陳的口供證詞都無提到有支付、收
取利息等事,且也無任何相關證據查獲
問:是否可以監聽譯文直裁定定偽證?
問:偽證罪是否成立? 是否由法官自由心證判定成立?
問:上述之刑事偽證罪如成立可判刑期及是否可易科罰金或者以役務勞務替代?

Jason您好,
一、按刑法第168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偽證罪為重罪,請謹慎為處理之。
二、除監聽譯文外,法官仍必須斟酌其他證據判斷是否成立偽證罪。例如案例中陳是否主觀上知悉偽證情事?及是否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由於您所述尚屬簡單,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miracle1222@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以上回答對您有幫助,還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被告為謝 重利罪
陳因重利罪證人身分被傳喚至地檢署偵查庭
承辦員警因通聯紀錄、監聽譯文內監聽到金錢借貸及還款日期相關詞語並已被害
人身分通知陳至警局製作被害人筆錄,如當事人確實有監聽譯文內所實發生高額
利息借貸,但並未向員警陳述事實,當事人告知純粹屬於私人借貸並無支付高額
利息部份,員警向當事人告知如言行不屬實,將會背負偽證相關法律責任,當事
人並無異議只是告知並無支付任何不法利息及因被告為友人介紹所以沒收取利息
,翌日至地檢署偵查庭,檢察官向陳質問有無向地下錢莊借貸並支付利息,
陳依先前製作筆錄口供並無翻供,但開完庭數週後卻被以偽證罪被告通知至
警局製作筆錄,一樣口供且無翻供,之後一樣被傳喚至地檢署偵偵查庭,
前後陳都有向被告詢問是否有無翻供,被告和陳的口供證詞都無提到有支付、收
取利息等事,且也無任何相關證據查獲
問:是否可以監聽譯文直裁定定偽證?
問:偽證罪是否成立? 是否由法官自由心證判定成立?
問:上述之刑事偽證罪如成立可判刑期及是否可易科罰金或者以役務勞務替代?



各位好,我是第一次提問,因為我一直有幾個疑惑找不到人幫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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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我身邊的友人最近剛剛在臉書上的購物網站上跟其他賣家購買了一件球衣,由於對方一再強調是正品,買賣的交談訊息也一在有提及是正品這件事,但是再收到貨後,我們立即發現有諸多瑕疵,經專業店家鑑定後證實是贗品,但我們跟那位賣家反映的情形卻是一問三不知,他也絲毫不打算處理這件糾紛,那請問法律上有辦法控訴他嗎?
第三: 由於之前常常被加入很多的購物性社團,於是我想說索性就買買看,於是選定了數樣商品共一千塊,並跟賣家都討論好了,若有缺貨等情形請提前告知,可等貨收到之後交貨金額卻只有六百,於是我認為是寄錯了,便拒絕收貨,但是接下來幾天賣方竟然不停的恐嚇我,說我故意浪廢他的時間,買了又不收貨,要公布我的個人資料,他們社團人脈很廣之類等等的,於是在不堪其擾之下我便封鎖了他。我想問的是這種幾乎於惡霸的商人,是不是因為是在臉書上,構不成一個正式的買賣,所以就算他這樣恐嚇我,我也無法在法律上尋求保護嗎?
第四:因為之前也有在YAHOO等成立賣家,賣一些個人的二手商品,那時就有經過很完整的法律認證程序,整個的購物平台規範也都很完整,但是現在在社群網站使用率越來越頻繁的情況下,很多人都轉用社群網站在進行買賣,但是由於身旁太多有人有受騙、瑕疵退換等等的問題了,加上自身不好的經驗,所以我一直對這樣的一個社交平台上的購物上團抱有很大的疑惑,那我最後想請問的是,諸如臉書這類的社交平台上,對於私人間進行的買賣交易或是購物社團的成立,是不是沒有法律上的根據呢?
以上的問題一直困擾著我跟我身旁的人,真的事在此懇求解決的方法與途徑,先感謝各位了。

我剛結婚約4個月,,但因我先生不願住我們共同登記的戶籍所在地,,
他要搬出去台北萬華租屋,,但是他要住的住所..
對我日常生活造成很大的不便...我不願意搬去,,,,
因為結婚前 我一直在信義區租屋..
但婚後..我跟他在住所上..一直無法達成共識...致使我至今尚未搬離信義區的住所
日前我收到他寄的一封信存證信函...
內容說:我不履行夫妻義務...棄他而去..
說我....連我們登記的戶籍都沒有回去..
這段時間..他打電話給我,傳簡訊給我,我皆不回應..--------->
問題是他根本沒有打電話或傳簡訊給我過..
我有傳簡訊給他...請他勿捏造事實..故意陷我於錯誤...並告知他...我不同意台北萬華的租屋為我們二個的共同住所.... 並表達..我要住回我跟他的戶籍地(因為我沒有鑰匙).... 但他皆不回應~
且我明明住台北
他郤故意寄到我高雄的父母家..故意要讓我父母知道 跟擔心..
我不想讓他每次 以脅迫跟製造不實的言語?黑我的方式 讓我每次都得聽他的...
我要請律師幫我撰寫 律師函.回應他的存證信函. 另外不知是否 可以有其他法律上的主張

您好,本人與6月與補習班簽訂工作契約,如因總總因素想離職,請問下列合約書是否具有法律效益,我是不適要陪賞違約金?
內容個是如下:
甲方:本人親簽
乙方:OOOO語文短期補習班
茲為乙方聘請甲方擔任教學一職.
甲方同意並願意遵守工作規則.為求品質及學期學年之完整及師資穩定.
甲方同意任職自中華民國 102 年 07 月 01 日
至中華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若甲方於任職內不適任,為求共同學員品質及權益,乙方有權終止聘用,
甲方不得提出異議。
甲方須於合約終止前三個月,簽訂續約,若不再續約,將於合約到期簽三個月內,
因新舊人員任用時間的關係,乙方有權於找到合適的人員而提早和甲方解約,
經雙方同意,甲方不得有議異,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甲方於任職內未滿,甲方應支付新台幣: 參萬元整 予乙方
雙方不得提出異議。
甲方:姓名:親簽
身分證字號:親簽
地址:親簽
電話:親簽
乙方:OOOO語文短期補習班(沒有任何公司大小章或親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6 月 17 日


律師 您好:
我目前尚在就職中,工作職務為會計人員,因個人疏失造成b老闆私人土地銀行甲存跳票了,但實屬疏失。因公司資金一直不足,讓付款制度一再更改,原本的a老闆因為維護自己利益(a老闆是公司負責人),指示不再開立公司的支票出去,一律開b老闆的支票,但因為b老闆他之前信用己破產,信用嚴重不良,只有土地銀行甲存的私人支票可開,這次卻因為我操作疏失,導致跳票。
問題是,支票兌付日當天,我因個人因素請假,銀行有打電話給b老闆通知存款不足,但b老闆一直未接電話,公司助理小姐說明,並無接到銀行通知存款不足的事情,所以也不知道此事嚴重性,就這樣的情況之下,公司b老闆的支票跳票了。
現在b老闆要控告我業務過失,我想請教律師,我就職時並無簽訂任何的僱佣合作或工作守則,那??我這樣要負什麼法律責任或是任何賠償?

近來發生震驚台灣社會的「廣大興」遭菲公務船殘忍射殺,造成漁民慘死的事件,起因為台籍漁船「廣大興」今年5月9日在台菲重疊海域作業時,菲方藉口說「廣大興」要衝撞菲國公務船,菲方為了自衛才反擊。但這個藉口,已被逐漸顯現的真相推翻,據媒體報導,遭射擊的「廣大興」船身共發現有59個彈孔,依菲方媒體自己的報導,菲方海防隊6名隊員在追捕「廣大興」時,還邊笑邊開槍,彷彿像是在叫囂一樣,有失職業道德,讓菲方蒙羞,且經台灣調查團到菲國親向當天在場的菲方海防隊員偵訊後,確認當時「廣大興」並沒有衝撞菲方公務船的動作,證明菲方有蓄意殺人的意圖。
如本案發生在台灣領域,且菲方人員可以引渡回台灣接受台灣法律制裁,就菲方對「廣大興」惡意射擊,且均係朝漁民躲藏之處重度射擊,在主觀上雖預見其作為或不作為有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的危險,但竟不顧有此危險性的存在,仍舊作為或不作為,即使其行為果真剝奪他人生命而致他人於死,亦在所不惜,應認為主觀上有構成「間接殺害故意」,依刑法271第1項殺人罪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亦即這些參與射殺之菲方人員,應依台灣法令處以重刑。
惟因台灣外交困境,引渡菲方人員回台接受法律制裁之可能性微乎其微,台灣方面最多只能緊盯菲方對本案的處置,並協助被害家屬向菲方要求賠償。
撰文者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陳麗雯律師
訊息來源 : 法律諮詢家 www.law110.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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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我想要請教一下
我在6/18日新法制 刑法185-3條 正式上路施行後 騎乘機車 被違規逆向機車侵入我方車道撞上(警方已有錄像) 我方經過酒測0.57 (只有酒測 沒有平衡測試)
新法制 刑法185-3條 構成要件是 酒精吹氣濃度超過0.25 所以我已經構成公共危險 因非現行犯 目前還沒做筆錄 以及移送地檢偵查庭
1. 我是從新店到三峽後被逆向車輛侵入我方車道 我有做閃避動作 仍被撞上 對方內出血 我手腕骨折 對方為事故主因 是否可以主張就算沒喝酒仍會被撞上 並不構成酒駕致人重傷 (檢察官問我這條 不能認罪?)
2. 如果筆錄時 提及在哪裡喝酒然後搭乘計程車到友人住處經過休息 認為酒已退意識清楚
先去加油再從從新店騎到三峽才被逆向撞是否有壞處?
3. 開偵查庭 檢方問話 是否應該認罪悔過爭取緩起訴? 機會大嗎 我剛滿18歲 準備復學 無前科
4. 經過修法後0.25就變成是構成公共危險的要件
而不能用不能安全駕駛去抗辯
是這樣嗎? 還是還有爭取抗告的空間? 我在網路上查詢到文章
警察大學法律系教授說0.25是構成公共危險唯一要件有違憲疑慮 不過就算違憲 得申請大法官釋憲 程序太複雜麻煩不易 偵查庭時檢察官認罪悔過是否比較好?
5. 開偵查庭跟檢察官認罪的話 後面地方法院被起訴就沒有認罪協商的空間了?
那我開偵查庭的時候該怎麼辦比較好 有建議嗎?
6. 此次事故雙方皆有受傷有權利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我和對方尚未達成和解 雙方目前應該還沒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檢察官以及地方法院是否會看我是否和對方有無達成和解來影響公共危險一案判決?
不好意思 我的問題有點多 還懇請能給我一點建議

1.過失傷害罪構成與否主要還是要看肇事因素分析,與酒駕應屬二事,要分開來討論才是,其次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可以因和解撤告而終結刑事程序,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則是非告訴乃論,並不會因和解撤告而終結刑事程序,所以建議在過失傷害罪部分可以思考一下以和解方式解決是否較為有利。
2.本次刑法修法將駕駛人移送法辦酒精濃度值明訂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並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刑罰(自2013年6月13日起開始施行),所以酒駕經酒駕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若沒有經檢察官緩起訴而進到法院審理裁判,原則上都會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故最好設法爭取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依目前實務現況為附命繳交一定金額之條件),而能夠不要讓法院來審理。
其次,檢察官偵查後逕行起訴的情況,若該案並未因為酒駕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者,其法定刑度固然是尚在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的範圍內,但是否同時宣告緩刑須由法官依具體案件事實加以衡酌後決定(依法可以不併宣告緩刑,若沒有前科的話初步來看則符合緩刑的第一個要件)。當然,法院也有可能在法定刑度內最終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時,則此時有易科罰金之餘地,而得以不用坐牢。
結論
本件在以下三種情形會有機會不用坐牢:
1.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2.法院宣告緩刑
3.法院判決之刑度在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在目前酒駕情形嚴重的狀況下,應該要透過聲請釋憲由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幾乎完全沒有任何期待可能性。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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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律師
設計接案的法律問題------
事情經過如下:
本人6月初(禮拜天)接到某化妝品公司電話,說有個案子很趕6張海報必須當天晚上完成
希望我幫忙,並詢問可否長期合作,每月10號匯款。
我當時沒想太多就口頭答應幫忙了,趕了禮拜天一整個晚上沒睡覺,結果沒想到對方禮拜一整天將近24小時都一直修改(因此我還向公司請了假),海報完成後已給對方印刷廠印製,但我考慮了一天後,覺得如果和對方長期配合會很累,只會不斷修改,我立刻和對方連絡說不希望長期合作,這次海報費用給我就好。
對方說還是希望把一個月設計部分完成,10號就匯款,我也答應了。
>>>>但問題來了
自從第一次的6張海報後,對方將近兩個禮拜資料都沒來,也沒連絡我,我後面設計工作無法繼續,1個月已經快到了,我詢問對方,對方回覆廣告文案正在給衛生局審核,通過了才能給我資料,但在那之前我甚麼都不能做,而由於我設計也不能完成,所以款項10號無法給,要等一切結束才能給我。
1. 我向對方要求先給我海報的費用
>>>對方回復:整個專案尚未結束,無法直接請款~
2. 對方說:當初說好1個月要完成一些設計
>>>不是我不做是對方沒給資料,那對方當初也說10號匯款,但也沒有做到
PS.我當初好心幫忙,還為了對方請了一整天的假(連續兩天沒睡)
結果遇到這麼過份的化妝品公司
對方給我的感覺是故意再拖延時間,反正我當初活該,海報檔案已先給,
也沒簽約,甚麼費用也沒先拿,對方假如一直不給我資料,就代表我這裡工作沒完成
>>>請問一下我該如何處理或有申訴管道?
>>>還是對方一直不給錢,我也只能自認活該倒楣?
請問一下,站在法律的角度,我有權力先要海報的款項嗎?
假如可以,我該如何做? 存證信函?還是有別的方法?
對方如果是大公司,只要他們不理會,存證信函是否也沒甚麼用?
抱歉我可能描述的很混亂
但懇請幫忙解答回復
非常感謝!!!



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相關規定如下:
民法第 14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民法第15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民法第15條之1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5條之2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一)監護宣告
1、管轄法院: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2、聲請權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3、應表明事項:監護宣告之聲請,應表明其原因(已達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事實及證據,並提出診斷書、受監護宣告之人及聲請權人之戶籍謄本。
4、費用: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5、流程:聲請人聲請後,法院會安排鑑定時間,以受監護宣告之人所在之醫院或由聲請人偕同受監護宣告之人至指定醫院配合鑑定,聲請人並應依醫院之通知繳納鑑定費用。
6、裁定(監護人之資格):法院為監護宣告之裁定時,會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就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惟若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如法院認為聲請未達監護宣告之標準或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得依職權變更為輔助宣告。
(二)輔助宣告
1、管轄法院:專屬應受輔助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2、聲請權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3、應表明事項:輔助宣告之聲請,應表明其原因(已達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者)、事實及證據,並提出診斷書、受輔助宣告之本人及聲請權人之戶籍謄本。補充說明:輔助宣告的對象限於成年人及未成年已結婚者,因未成年未結婚者為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無輔助宣告之實益。
4、費用:聲請輔助宣告事件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用新台1,000元。
5、流程:聲請人聲請後,法院會安排鑑定時間,以受輔助宣告之人所在之醫院或由聲請人偕同受輔助宣告之人至指定醫院配合鑑定,聲請人並應依醫院之通知繳納鑑定費用。
6、裁定(輔助人之資格):法院為輔助宣告之裁定時,會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就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助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惟若照護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法院對於輔助宣告之聲請,認為有監護必要,應向聲請人曉喻變更為監護宣告之聲請,若聲請人不願變更,則駁回其聲請;受輔助宣告之人,法院認有監護之必要,得依聲請以裁定變更為監護宣告。


我是學生,最近遇到一些與房東有一點租屋糾紛
我其實已經和房東簽約!押金和租金也都付了
再付押金的時候就已經簽約,然而房東說合約書必須等要付完租金後才能給我
我付完租金後,因忙碌,遲遲無法去和房東拿合約書
後來我打給房東說因一些狀況所以需要轉學,那如果我不要押金的話,是否能退還我租金呢?
他也口頭上承諾我說可以
叫我等確定要轉之後再回覆給他
後來我回覆它確定要轉學。
差不多經歷快一個月的時間,後來他說總不能只留我一個個房間,他們也很困擾!後我來po文,想轉讓那間房,有位女生說他願意承租,女孩當我的面和房東也簽了一份合約
後來我想與房東討論,請是否能夠先還我租金的部分,押金可先扣留在那沒關係,但房東卻叫我跟那女孩直接拿錢,可是我朋友說:就算我不要那間房,房東頂多也只能扣留住我的押金不能拿租金
可是那房東的態度就是不願意退給我租金的部分
而且跟他要合約書也不願意先給我,他說要等那女孩把錢給我,才願意把我們兩個的合約書一併還給我們
今天房東卻打來說:那女孩不要了!叫我不要再打那個女生,然後說我很沒有誠意,但是他說他想要小事化無,不願意把事情鬧大!願意退給我租金的部分
房東曾經跟我說,只要超過兩個月就不能在腿租金之類的,但我五月才簽約!現在也才6月,我原本想找學校教官調解,但房東卻告訴我說:合約簽約就生效了!就算是教官也拿他們沒轍
而我現在手上有她罵我及說願意退我租金的錄音檔,如果她不願意還我,那我可以拿這去告她嗎?
現在房東承諾我願意退我租金,但她說要扣我一成租金,說我反覆影響他們,但我事前就已經通知他們了!也並無反覆,現在我合約書和押金、租金一併在她那,假若我們雙方無法解決,只能走法律途徑,那我沒合約書該怎麼辦才好?


我前夫是外籍人士
他的居留證住址是我家,導致他的信件全部都會寄到我家,
而且未來如果我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目前兩個小孩,監護權一人一個)
法院說這樣會有 信件無法送達的問題 導致案件無法成立
所以我必須讓他居留證上的住址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有請他去修改,但是他一直不肯去處理,
我有聽說只要登報三個月,就可以讓他的居留住址無效
請問:
一.登報期限確定是三個月嗎?頻率是每天還是幾天一次?
二.這樣登報費用大約是多少?或是有限哪間報紙或者是有哪間比較便宜呢?
三.當他的住址無效後,是否會被警方關注或是搜尋等等對他會有哪些影響?
四.登報內容要注意些什麼?可以麻煩列個範本讓我參考嗎?
五.他有一個孩子的撫養權,如果住址無效後是否會影響孩子的部分?
(孩子目前都是由我這邊安頓,他只有偶而來看一下孩子並幫忙支付開銷)
六.登報期限到了後,我後續該怎麼做才能讓他住址無效?
麻煩律師們為我解答 感恩!!

個人想保留此份保險,但擔心下面問題
1.如經保險公司發現簽名非本人,保險公司是否有可能提出保單無效之訴拒賠?
(目前無理賠紀錄,並有按時繳費)
我的認知是只要不是我本人簽名,此份保險實屬無效
2.此份審視期期間認聲明書是否可利用變更或補簽方式(已過兩年了)或是否有其他方式解決?
我的認知是因審視簽回書非本人簽名,即指此保險為無效契約
既是無效契約,變更簽名就沒有其正當性,當然也屬無效
且沒有聽過有補簽審視期簽名這回事,因審視期上面會有開始投保日期
今天致電給業務員,他告知只要保書是我簽的就可以
保險公司就不能提出保單無效之訴,真的有這種道理嗎?
還有他告知能夠以補簽或修正簽名方式更正,此變更是否有具法律效力?
該員即將退休,而且又是認識的長者,我其實不想將事鬧大
若該員提出私下解決,若我同意,是否有哪些法律問題須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