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過失,可先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去年十月因未走行人穿越道穿越馬路遭小客車撞上,我方左手骨折及骨盆骨折,送往醫院後診斷書說明需休養半年及兩個月照護,他方擋風玻璃破裂。
我方後來申請事故研判表,我方肇事責任為"行人在劃有方向限制線路段,不得穿越馬路",他方為"疏於注意車前狀態.無照(已達考照年齡)
在我方住院及休養期間對方未曾來探視,僅撥打兩通電話問我們為何不和解,我方回覆還無法行走仍症狀還不穩定待穩定後再和解,並說你們都未曾來探視。他方回我又不知道你們住哪。
待事發四個月左右,我方申請調解,在受到調解委員會通知信時,他方來電問是否申請調解,告知當天不會出席,要我方法院見。
調解日當天,我方及他方皆由家屬出席,他方氣勢凝人說責任皆在我方身上,自己無責任,便離開了,調解委員建議我方提告,告對方過失傷害。
出席偵查庭時,檢察官告知我方肇事責任幾乎百分之百,就算提告,起訴機率也是零,要我們和解。馬上到隔壁棟的調解處,因我方未攜帶傳票及身分證(因隨身包包在家人身上),折返回去拿,我方當事人前腳剛走,他方當事人便說自己沒有責任而且修車費都自己吸收了,我方還要跟她要錢,自己很忙要回去帶孫子要馬上離開,報到處小姐詢問是否要另外約時間,他方當事人說自己很忙,叫我方在跟她聯繫,便離開了。調解委員說對方態度太差了,便在調解單字上他方處蓋上未到,我方處蓋上已到。
今日又收到傳票,有幾個問題想要請教
1.因此車禍案件,有經驗的朋友都說對方也有肇責,並非我方全責,那檢察官可以說都是我的責任嗎??(第一次出庭有告知對方速度可能過快,但是檢查官說我方無法舉證)
2.檢察官要我們不要浪費司法資源,互相和解就好,但對方態度那麼差,如果一直無法和解,檢察官又說告對方也不會起訴,那無法和解又不能告他,那該如何是好??下一階段是會繼續在偵查庭嗎??
3.那是否我方無法提出證據,就像檢查官說的都是我的責任嗎(附近無監視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以利爭取雙方商談和解之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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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對方酒後騎自行車並違規穿越雙黃線與我發生碰撞送醫後不治死亡,經判定對方為肇事主因,我是次因未注意前方車前狀況,但因車子保險及強制險過期,對方去申請特補基金,因此特補基金對我求償,我可以向特補基金提出對方因酒後騎自行車因此犯了,故意或犯罪之行為而不賠償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慢車駕駛人之處罰)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
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
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
鍰。
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這樣能成立嗎?...........感謝解答

事情經過:對方酒後騎自行車並違規穿越雙黃線與我發生碰撞送醫後不治死亡,經判定對方為肇事主因,我是次因未注意前方車前狀況,但因車子保險及強制險過期,對方去申請特補基金,因此特補基金對我求償,我可以向特補基金提出對方因酒後騎自行車因此犯了,故意或犯罪之行為而不賠償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慢車駕駛人之處罰)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
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
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
鍰。
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這樣能成立嗎?...........感謝解答

我在2015年11月底的某天晚上,大約10點40幾分左右在美麗華附近的捷運站,我剛下班在回家的路上,而捷運站路邊有很多機車與汽車的停車格,當時我是綠燈,我是直行車,突然有一位小姐從路邊一台汽車頭直接走出來橫越馬路,也沒有觀察左右來車,我左前方的一台機車隊她按了喇叭閃過了,她卻直接在站在原地也就是我的正前方,而我當時閃避不及就撞上了,我摔出去了,她也是,而我們前後一百公尺都有斑馬線,事後我們都報警送醫,也都做了筆錄,她住院一星期,我腦震盪,胸腔也內傷,住院第一天我有跟父母一起探望她,後面我爸媽還有去探望她到她出院後才沒有,只是她態度一直採很硬,一直堅持是我過去撞她,堅持她根本沒有闖馬路, 讓我和爸媽精神壓力很大,直到初判下來後還沒調解就直接提告,之後她媽媽又態度方軟說要私下和解,但是當我們跟她媽媽談的時候,她媽媽卻一直要我承認我超速,我故意去撞她這種事情,一直不願意面對她女兒犯錯的問題,讓我們覺得她就是想要錢,但是我們看到監視器的時候,證實我說的是事實,她確實闖了馬路才會被我撞上,初判下來後我是「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而對方是「違反民法第78條第3項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但是她媽媽又說我錯80%,她錯20%,我不知道該怎麼辦,懇請各位大大給小女建議

你好:
事主A,成人,有照,50c.c摩托車,事主B是老人家,那天早晨下大雨,A騎機車於最左邊直行,B從對街撐傘穿越馬路,據A說法兩人並未撞上,但B當時有跌坐在地,事發地點沒有紅綠燈、斑馬線,麻煩的事情就在雙方都沒有當場報警處理,雖然A在事後3天有上警局備案。A於事後應要求有去B家探望2次,B家人說B的情況(原先有過一些手術)因為這次事故有惡化。半個月後A家人才得知情況並介入,但原有監視器資料已經遭毀損,因為B家事發後一直傳簡訊給A說B的病情如何如何,A家人便認為這件事需要處理,就去B家,B家人意思是說要給付B(可能是出事後所有)看病的醫療費用,A家卻因為家境的情況,擔心會被要求無法承擔的費用,A本身也有負債,想就機車強制險或其他資源看能否將傷害減至最低、一次和解解決,想問問律師對A方來說目前最壞或最好的可能狀況會是什麼,走法律途徑有可能得到較中立的解決方式嗎?還是只能任對方開價?若要賠償是否會依當事人A的還錢能力做安排?
A方就是我們的立場,我們沒有足夠證據保障自己的立場,想說只能與對方和解,希望我有盡量中立敘述事件並表達我們的擔憂,在此先謝謝您能回覆。

您好,我跟朋友在晚間六點多要騎機車上班途中撞到一位婆婆
我們騎在機車道左前方有一輛大車擋住從左邊穿越馬路的婆婆等到我們看到婆婆時有煞車但來不及,那是黃網格路口沒有斑馬線警察也婆婆算是穿越馬路
婆婆當下想走掉被我們叫回來,結果她希望我們不要報警我們以為是要和解就跟婆婆說車子的損傷大概怎樣其餘我們受傷部分就算了,她就說她們家在附近要叫他女婿來處理,結果她女婿來就直接說我們撞到人就是我們不對,接著他就報警,走之前還跟我們說老人併發症很多要告我們,我想請問
1、警察說那是無號誌路口應該要減速,我們沒騎很快看到婆婆也及時煞車所以婆婆好像也沒怎樣,可是警察說減速的意思是指沒撞到人才是減速,真的是這樣嗎?
2、因為被前方大車擋住婆婆,我們也沒違規,婆婆也是穿越馬路,我們撞到她這樣還是算我們的錯嗎?
3、我們這樣還能要到修車費嗎?還是應該要賠償對方所謂的併發症之類的?
4、女婿說撞人就是不對,可是我們也不是故意的,所以真的是我們的錯嗎?
5、法律一定保障老人嗎?
謝謝!




雨天視覺不佳開車左轉進入小巷時,在黃色網狀線,撞到行人,行人未走行人穿越道,責任歸屬是100%汽車嗎??(聽說小路的路權是行人的?)
都沒路燈沒紅綠燈,有打方向燈,車已過行人穿越道,對方穿越馬路直行如果調閱監視器,是要證明對方沒走行人道才有勝算嗎??
當時在找車位時速並不快,加上下雨天又冷,氣候不佳沒路燈,對方牙齒斷掉@@!!!有和行人承諾會賠償,整日陪伴就醫醫院說對方牙齒狀況本身不好但當事人的妹妹堅持要趁這次車禍賠償讓當事人順道把牙齒弄最好的牙冠但有與當事人協調希望各退一步做中階的牙冠,但似乎對方妹妹不是那麼有意願T_T
因為我自己也曾車禍過,對於對方也很抱歉,但基於金額問題還是想詢問各位肇責的意見
全額賠償是確定的嗎?還是對方也有責任呢?肇責比例有可能大約判斷嗎?判決書還沒出來 只有強制險,強制險只賠一萬T_T12/6發生 初判表還沒出來
當時有看到斑馬線上左方行人停在斑馬線前要讓我先通過,所以我才左轉(當時對方應該在A柱方向的巷子中間)轉過去時剛好從車頭左前方看到他 踩剎車後餘速撞上
撞上後我有請左方斑馬線等待的行人幫我報警 ,我去扶對方起來至騎樓下休息等救護車
【問題1】我應該怎麼告知對方肇責問題呢?今天對方又打來希望我付全額12萬T_T 他說走民事調解的話他就要跟我要精神賠償T_T
【問題2】我有婉轉的告知對方希望能各退一步 但是對方覺得今天不是我撞他牙齒也不會斷,我能理解他的,因為我騎車也被撞過T_T但是希望想問各位有沒有可能8/2比例或9/1或7/3肇責@0@【問題3】若初判表出來只顯示都是我的責任的話就只能照初判表賠償嗎?還是可以調閱監視器確認對方沒在人行道上申訴肇責呢
【問題4】若初判表結果出來 顯示我方:應注意為注意 對方:未依規定行走斑馬線 的話該如何告知對方肇責比例問題呢?如果對方對於肇責比例不滿意要告我過失傷害的話應該怎麼回應較佳呢?還是為了防止過失傷害只能完全認賠?
【問題5】若初判表顯示我應注意未注意行人為主因,沒說行人過錯的話,就遵循全額賠償嗎?協商好像最少一定要全額醫療賠償,因對方要脅若不賠償醫療全額要上法院告過失傷害及追加精神賠償及醫療賠償及其他費用@@後續對方打電話來說原本左邊蛀牙的門牙說有撞擊到可能也會有問題後續六個月後如果要治療也是要我負責但原本牙齒狀況就不好的話有可能談一人一半嗎
付上自製事故圖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652290






因為想詳細描述事件情況,以便各位律師了解,故文長,請見諒
我於上月初清晨時約清晨四點半滂沱大雨,騎乘125cc機車後坐搭載一乘客
於十字路口綠燈起行,時速約30km行駛約1-2分鐘後,突然看見一行人站立於馬路中央雙黃線上,因當時雨勢實在太大,發現該行人時距離已約1.5個車身,當時緊急煞車龍頭打歪閃避,但仍閃避不及撞上該行人,行人彈飛約10-20公尺小腿一處撕裂傷約10cm,後座乘客及駕駛彈飛滑行約20公尺左右,機車倒地滑行,我四肢清微擦傷及瘀青,後座乘客臉部著地四肢及臉部多處擦傷,嘴唇撕裂傷口腔縫合三處,牙齒斷裂5顆。
碰撞後即由路邊行人及遭撞行人之友人協助報警及通報救護車前來,但在警察到場前,現場已被遭撞行人的朋友破壞,車子移至旁邊人行道。
三方皆搭乘救護車前往送醫,於診療間進行傷口處理時,聽到醫護人員有說該行人為酒醉狀態,意識不清胡言亂語,乘客則因驚嚇過度疼痛劇烈無法對答,所以只有我和警方製作筆錄,告知警方對方酒醉,但警方說對方為行人非駕駛,故不予酒測。
在我與乘客離院前,尋找對方欲留下聯絡資料,但發現對方及其友人已不見蹤影,當天晚間依照警察給予單據上電話撥打給對方,態度溫和,詢問病情及當時狀況,對方表示他正穿越馬路及遭撞擊,小腿撕裂傷縫合但無骨折,隔天也連絡車險相關人員,告知對方醫療賠償部分將全額負擔,一星期後再次撥打電話與關心傷口復原情形,對方表示已拆現但正在進行中醫療程,對話過程中對方完全沒有提及關心我及乘客的傷勢,且都是我主動打電話關心,也沒有談及相關賠償及責任釐清的問題,但有告知對方待警方初步判定結果出來會再連絡進行下一階段和解。
這兩天判定結果已出來
我方:違反道路安全條例致使人員受傷(未注意車前狀況)
已電話告知對方結果,並說明接下來將進一步申請調解委員會談賠償問題,對方都表示可配合,但所有相關事情聯絡處理都是我在處理,對方僅表示時間確定後再通知他就好,以上事件敘述到此。
以下問題請教各位律師們:
1.對方為行人違反規定逕行穿越馬路,但我撞傷他是否責任歸屬部分於我較重?
2.我的車子修理費用共兩萬元,但因僅皮肉傷且需上班沒有時間再去返診,故就醫紀錄只有車禍當天急診而已,但於急診時醫護有幫我的傷勢拍照存檔,這樣來說我能向對方求償的費用僅修車費嗎?
3.對方醫療費用部分,我的強制險在兩年內都會全額賠償,這樣對方有權再跟我要求額外的賠償嗎?想請問若對方求償,多少的金額範圍是何理的呢?
4.乘客部分因傷勢嚴重當時請假5天無法上班,牙齒部分由牙醫估算因牙齒全斷裂,所以需植牙療程約兩年,但植牙要等到半年後,到目前為止這一個月他前排牙齒全無,進食困難僅能吃軟流質食物,植牙一顆要價6萬元,總共需植入5顆牙齒,要價十分驚人;就乘客部分可否向對方求償?
(因傷無法工作5天、植牙療程、身體心向改變心理層面精神賠償,及植牙費用)
金額又多少範圍內為合理呢?
5.若和解失敗走司法程序,假設法官判定肇事責任我方負擔60%對方40%,假設對方得償金額3萬元,我得償金額2萬元,乘客得償金額10萬元的狀況下,依百分比計算是否我應賠償對方1萬八千元,賠償乘客6萬元;對方需賠償我八千元,賠償乘客4萬元呢?
賠償部分的計算是這樣嗎??
乘客沒有要我賠償,認為對方過失占最多,因為他導致我們車禍,所以乘客希望對方需賠償部分金額
抱歉我的內文真的很多,很感謝各位律師們看完
第一次遇上這種事情,又是這種狀況,我真的很緊張,壓力大到無法想像,懇請大家能給我些意見和建議感激不盡!!




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於今年4月時於台南發生車禍~
案發是這樣經過的~我直行於機車道上偏外(但是一樣在機車道內為超出)
撞上一位三寶,而目前這位爺爺的狀況是癱瘓的~但是手腳能動~復健中~而我也有摔車滑行挫傷擦傷~
而做完了筆錄後~初判表上(我:駕車未注意車前狀況)~(對方: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道路)~有監視畫面錄下他穿越道路~我是直行車!!!
可是~這條路上是(全雙黃線而100公尺內前後各有斑馬線)~而我撞到的地點距離斑馬線40公尺左右~而我的機車滑行距離約7.3公尺~但是依照法應距離計算起來~我車速沒有超速(酒測值0)~沒有違規騎在快車道上面~我看到他的時候剩下3公尺~已無法煞車阻擋案件發生~
而第一、二次的調解對方要求我賠償1100萬~我覺得太誇張!!!
畢竟對方已經70歲~已無工作能力~然後要求這樣的金額!!!
但是~最近我被傳票了~請問開庭時~這樣的狀況對誰是有利的!!!


雖然最終沒有發生,但我還是對這個可能的車禍很在意。
雙方皆為機車,我從巷子出來停在巷口,等待並確認沒車時要右轉 ,我已確認外側車道無車後,自停車起步開始右轉,然後,在我右轉約一半時,對方機車從內側車道自左側向右切入外車道(推斷時速應為80,超越速限40及所有視野可見的機車的速度),位於分隔線的右方一點點的位置,位於外車道上,我的左方。
然後,他維持超速,在我車從傾斜打正前自左前方超車向右偏向,並蛇行穿越其他數台機車…
最終有兩種相撞的可能性,我想請問一下,假設我轉彎時正好進入超速車的正前方(以現實狀況考量,我約三秒可達成跟上車流的速限40,假設對方沒超速這麼多,我們沒有相撞的可能),從後方被這台超速機車撞上的話,我們的責任大概各是多少?
而我如果與他側面擦撞的話又是多少?
謝謝



102年11月我與對方發生車禍事故,對方是行人,我騎車,對方腳踝開放性骨折有打鋼板,我方單純瘀青沒有醫生證明,機車有估價單。對方主因-涉嫌在劃設分向限制路段穿越道路,我方次因-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陸續調解幾次不成,(因她要求費用六十幾萬),所以上了法院,法官判我過失傷害-二十日拘役可易科罰金(於今年五月已解決)。近日我收到法院的民事通知書,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告訴狀上寫要求十八萬多(醫藥費用,上班費用,護具費用,精神撫慰金20萬,看護是家人照顧-請求12萬,扣掉機車強制險13萬多及對方負擔60%我負擔40%,所以是18萬多,只是我不懂這個肇事比例哪來的)。現在我不知道該怎麼做....事情發生後我態度都很好,已有去醫院看過他,帶營養品給他,簡訊電話我都有問候,他卻認為我置之不理、態度惡劣 .....現在我也才20歲而已 ... 我真的很苦惱 ... 請各位能給我一點方向,感激不盡。


律師您好:
請問2輛都機車。車禍有做筆錄及拍照,我當天就做筆錄,對方說他不清楚,要隔一個禮拜做筆錄。
我屬直行車,行駛於主幹道。
地上有交叉黃線,並無設置交通號誌路口。
對方於左側迴轉到出來,並無迴轉。
直接穿越主幹道至對面雙向的巷子。
導致我不及反應,害我撞上他右側。
昨日調解沒達成共識,雙方受傷可向保險公司交叉理賠,不過個人財物有爭議
目前我機車修復因為車款及撞擊點問題,維修費約5萬多。
對方卻說反正2個人都有錯,而他修車也要兩萬多,還說因為有重聽,戴的助聽器壞掉約10幾萬!要我與他的財務損失相加除以二....這樣..我還要賠他?!
而他也無法證明他當天有帶助聽器,也無法證明助聽器是因為車禍壞掉。
因此我說我不同意此說法,或許要申請精判,對方就說好啊,是我不能接受他的說法,精判書3千塊,要我負擔。
請問一下..這樣子的事故,該如何處理?
應該是要上法院了。想請教相關法規與責任歸屬應如何判定
感恩~



一、不要針對警察,這是處理車禍的重要原則,在後續訴訟中還有可能需要警方當證人,你先告發警察了,你覺得警察會想幫你嗎?
二、如果你是輕傷的話,告過失傷害即可,沒有一定要去告肇事逃逸,有人會認為告大條一點對方比較會怕所以對方一定會賠多,實際上告大條一點有時候是一個結仇,有時候本來可以調解的,結仇後告了老半天什麼也沒拿到,沒有比較好。
三、如果是輕傷表示車禍並不是大車禍,加上對方重聽的話有可能其他的感官也退化了,他沒有注意到車禍的可能性相當的大。
四、如果你認為對方應該賠償你的損失而怕對方脫產,請認真考慮假扣押。
五、刑事程序並不會直接產生民事效果,更不會直接中斷民事時效,所以請特別注意民事時效只有二年,千萬不要因為刑事程序在進行就不弄民事。
六、如果你的傷勢很輕的話,也沒有一定要做民事假扣押,因為做假扣押還是有成本的問題。另,民事上,請認真考慮調解,在小車禍,訴訟沒有比較好。
八、當然如果你不會在乎一個八十八歲重聽老人家恨你,甚至因為這件事含恨而終變成阿飄飄來飄去,甚至沒有留下財產供你強制執行,那我的意見你就聽聽就好了。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真是可惡至極,苗栗銅鑼鄉有戶喪家,告別式當天,竟然遭竊賊,趁著法會進行中,偷走親友皮包,遭竊金額約10萬塊,現在喪家把嫌犯模樣PO上網,希望大家幫忙,早日揪出嫌犯,別讓其他人受害。
這名理平頭,穿黑色背心的男子,依照客家喪禮習俗,批著一條紅色毛巾到喪家告別式,冒充親友,穿越人群,從後門走進喪家,看到門口,坐著一位老先生,男子一臉淡定,觀察地形,趁告別式開始,所有人到前面,他就跑到後面開門,親友換了孝服,皮夾都放在樓上,男子再走出門時,口袋已經放滿皮夾,口袋都鼓起來,嫌犯依然神情鎮定,偷完錢,居然又再次回到現場,想看看大家有沒有發現他偷錢,行為大膽囂張,懷疑是慣竊,而家屬失去親人,已經夠傷心了,又無端損失十萬塊,氣得將嫌犯影像,PO上網,希望盡快抓出這名沒良心的竊賊。
內文http://news.cts.com.tw/cts/general/201507/201507271641371.html#.VcL_ivmqqko
新聞出處:
2015/07/27 18:49 巫召清 報導 / 苗栗縣
(一)刑法第320條第1項定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復定有:「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本件依報載,該名男子從後門走進喪家並竊取財物,可能構成刑法加重竊盜罪之責任。
(三)律師提醒,雖本件該男行逕於道德及法律上皆令人難容,但並不代表他人即得對其進行「人肉搜索」;申言之,依現行個人資訊保護法之規定,人肉搜索影片中的資訊,縱經間接方式,但若足以識別該個人,則仍符合個人資料之定義,而須受個資法規範。所以「人肉搜索」行為應以具備公益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為前提,且該相關資料,亦應取自於一般可得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來源;反之,則可能尚須負有其他法律責任,不可不察。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一、如果你已經提告,不建議你先撤回,除非雙方達成和解互相撤告。
二、並不是你撤了對方就會撤。
三、要看當地的視線狀況你有無避免的可能性。
四、我查了一個判決摘要給你參考:[ 衡諸常情,一般駕駛人實無從預見突然自中央分隔島竄出之行人,堪認被告辯稱係原告未走斑馬線,現場有變電箱跟柱子會擋住被告視線,原告突然衝出來,被告實無從預見,踩煞車還是來不及等語,應可採信] 。
七、不過對方傷勢比較重的話有時候檢察官或法官會同意這個受傷的人。
八、對方傷勢比較重的話建議你找個律師查一下民事上你可能要賠的金額,知道硬是告可能的判決之後,再決定調解的時候怎麼談才不會談到你會後悔的金額。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雙方均有過失,雙方亦均有受傷,可互相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再協調如何和解雙方均撤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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