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蒐集您配偶外遇之證據,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關於土地設定抵押之部分,若您無授權,或許可提出偽造文書之告訴,另關於土地所有權狀,若婆婆不願意歸還,您為實際所有權人,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我社區是30幾年的電梯大樓,每4棟大樓的後面圍成一個天井,一共有4個天井,戶數接近200戶。樓上住戶幾乎都有陽台外推、裝設鐵窗、樓梯間放腳踏車..等;一樓的住戶,幾乎每戶都把天井的四分之一部份,用磚塊水泥圍起來。我也是一樓住戶,但並沒有用磚塊水泥把天井圍起來,而是在天井放洗衣機、冰箱..等。這個現象已經很久了。
之前管委會向建管處只檢舉我違建,建管處說我沒有違建。現在管委會委託律師轉向法院告我民事,占用公共天井,要我返還土地,還要求5年的不當得利52萬多元,每月要付租金8千多元給管委會。
我有向管委會委託的律師詢問,整個社區幾乎都違規,甚至於比我還嚴重,為何管委會卻只告我這戶?他說:沒辦法,管委會就是只告你,不然你也可以去告別戶啊!
請問:管委會並非所有權人,有權利要求賠償嗎?管委會用民國84年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說我占用公共天井,可是我的東西在民國78年就在了,有不朔及既往嗎?我不否認我有占用天井,可是管委會可以全社區違規都沒事,只告我,這樣公平嗎?

各位律師好:
友人為某B盤商業務(銷售人),經友人介紹而購買了A公司未上市股票,當時因信任友人並未多經查證而購買,而去年消息傳出A公司偽造財測吸引投資人購買的消息(相關新聞 如下連結網址)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518002458-260402
後來向友人詢問狀況,經友人闡述他進這間B公司時間不到一年,平日公司內部並無異常情況但在消息傳開前該盤商相關高層隨即消失,公司也停止運作,許多員工也摸不著頭緒,疑似為人頭公司找人來代銷股票。
我想問的是因為當初賣股票給我的這間B盤商已人間蒸發,是否能直接轉向這間A公司進行求償或提告,目前手邊有的東西只有實體股票、購買收據(完稅證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B盤商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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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號早上7點35分騎車等紅燈,綠燈時往前前進,路口有停兩輛汽車,後面那一輛紅色廂型車突然切出,未禮讓我直行,我就停下來讓他過,等我完全靜止時,查覺後面被追撞,轉頭查看,後面一輛機車就倒在路旁。
對方肋骨斷,機車車頭裂,我方沒受傷,車尾小擦傷,也有去驗傷。
車禍後第一時間我方就聯絡保險公司,請保險公司跟對方聯絡理賠,相較對方,對我方不聞不問,也沒有保強制險,也不調解就提告
對方本來說有找到證人有行車紀錄器,但據警察說行車紀錄器已經沒有,但有證人來筆錄。因對方一直主張是我方突然轉向他才撞到
我的主張如下
主張:箱型車切出,前方有障礙物,我必須緊急回避,趕快停下來先讓他,否則我會撞上廂型車,對方也有看到有一輛廂型車切出,但未保持安全距離與未注意前方狀況,所以從後面追撞我
主張:我是完全靜止,雙腳已經站在地上,所以後方撞到我時,沒有跌倒。
如果我跟對方是平行前進後還在行進時,他撞到我跌倒我也會因為反作用力而跌倒,表示他是從後追撞我
主張:對方機車車頭前殼裂開,我機車後面車殼擦傷,表示他追撞我
問題:






您好
我方於日前在Yahoo拍賣平台銷售了一款” 韓國兒童玩具” 商品主打為百分之一百”韓國正版商品”並非市面上流串的”山寨”(盜版)商品
但就在客戶收到商品後 因為看到了"經濟部檢驗局的檢驗標章寫著中國製造" 就片面認定我方商品並非如同商品販售頁面所陳述的為”韓國貨” 而是所謂的"中國貨"覺得有受騙的感覺 所以決定給予我方”負面”的評價
評價內容如下
"商品在賣場展現自稱是 正版韓國貨,生產地卻是 中國製造 ,賣場出處來源明述不清楚,標榜與山寨版的出產地不同"
為了清楚的解釋買方所誤解的疑慮 還在當日致電給買家 試著解釋買方誤解的疑慮
解釋重點&客人反應如下:
我們先行正確告知並保證買方所購買的商品 百分之一百韓國原廠公司貨
雖然商品為中國製造 並不表式商品就是所謂的”中國貨”(山寨貨)
但是買方並不接受並且告知我方我們在商品的買賣頁面上所提供的資訊是有誤的
買方並提到所謂的韓國貨必須為百分之一百 韓國生產 韓國銷售 才可以自稱為韓國商品
如果是韓國公司委託中國工廠製造 就必須告知賣方 商品為中國商品
我方解釋到 這只是認知上的誤解並提到 市面上的三星手機都是中國組裝製造的 可是也沒人說三星手機是中國商品阿
我方並多次表示 我們所販售的商品雖然是中國製造 但是商品都受過韓國原廠、台灣總代理、台灣經濟檢驗局的認證
品質是絕對受到保證 但是如果買家還是無法接受 我們願意接受退貨並且退款給該買家可是買家拒絕了
最後就在以上的內容無限的迴圈並被買家惡意的掛斷電話 不想再溝通
就在試過與買家溝通無效之後 我們轉向Yahoo拍賣求助
最後得到的結果也只是通知我方自行處理紛爭 他們不想介入
每一個好的評價 對於我們這種小賣家都是無比的重要
因為他的負面評價 導致我們被許多購買相同商品的買家詢問確認
讓我們不勝其擾並且商品的詢問度也驟降不少
謝謝





這是一起由後車機車撞前面小貨車加上第二機車追撞第一機車的事件
1.第一時間 下午3點多
甲方在機車線道上可能因閃神而撞上小貨車 機車道限速40 甲方表示當時時速可能為40~50
而甲方撞上乙方的貨車摔車之後丙方從後面撞上甲方的車 而乙方表示當時路況有2條機車道
因甲方在靠右車道撞上貨車之後因慣性斜滑到靠左車道導致丙方後車追撞前車
2.警方到場前
小貨車開走了 現場只剩甲方與丙方與幫忙的民眾
3.甲方與丙方送醫做完筆錄後
乙方隨之接到警方通知並到警局去做筆錄
乙方打電話過來詢問傷勢
乙方表示因工作上方便就停在路邊上 至於筆錄是如何講訴甲方不得而知
請問這起車禍甲乙丙該如何責罰? 想追問幾點問題
我記得黃線禁止停車時間為早7至晚8
2.乙方車禍事故發生後到警方到來之前未做筆錄把車開走這是否有肇事逃逸?
3.如果筆錄有紀錄到因工作上的方便而紅線轉角處停車是否業務過失?
4.因甲方車禍後從右方車道斜滑至左方車道導致原本在左方車道的丙方後車追撞前車
這'後車追撞前車'地方帝王條款還是否適用?


某地主擁有A地(農地),分割成A1,A2,A3,A4四塊地,並分別贈與(或繼承讓與)四個兒子,其中只有A4鄰接道路,A1,A2分別賣給甲,乙(我本人)二人,最近甲已對A2(我本人),A3,A4提出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且獲判決確認勝訴後闢建完成一條連接外面道路之3公尺寬100多公尺長之通行道路,但此新建道路尾端(連接外面道路部分,約10坪)因被A4既有房屋阻礙而轉向A4鄰地B地建造,亦即尾端部分建造在B地上(甲為快速處理有提供一筆錢給A3,A4,B),現在我(A2)欲對A3,A4,B,提出確認無償袋地通行權之訴(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上,此處不涉及通行道路之興建費用),請教:
若對A3,A4,B提出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依民法789條我本人可無償通行A3,A4部分,但尾端B部分可無償通行嗎? 若B反對我通行,則尾端B部分我可改為對A4提出無償拆屋(由A4自行自費拆屋)以利我闢建通行道路嗎(亦即尾端部分改為建造在A4地上)? 因依民法789條我本人可闢建通行A3,A4且不需支付補償費(若不拆屋而改行繞道闢建則對A4佔用土地面積過大,損害更大) 因甲(A1)有 提供一筆錢給A3,A4,B故有對A3,A4設定了地上通行役權(至於B地則由A4立下同意書,若B地反悔A4無條件拆屋建路),請問甲(A1)可因此干涉我(A2) 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之袋地通行權嗎? 因甲曾告知我他有權干涉,亦即要我支付費用,但我的通行權並不影響(侵犯) 他 的通行權啊 若我在未取得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之勝訴前,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是否有侵犯私人土地之法律問題?(因我要翻耕,勘測等等) 若我進行調解或訴訟,則調解(訴訟)之標的價額是在提出調解(訴訟)前或提出後敘明?又須找何公正單位鑑定估價?該鑑定估價之費用由誰支付?(調解成立由我支付?調解不成轉成訴訟由敗訴者支付?)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起袋地通行權之訴訟,您應先整理您目前現有之證據資料,再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聲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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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主擁有A地(農地),分割成A1,A2,A3,A4四塊地,並分別贈與(或繼承讓與)四個兒子,其中只有A4鄰接道路,A1,A2分別賣給甲,乙(我本人)二人,最近甲已對A2(我本人),A3,A4提出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且獲判決確認勝訴後闢建完成一條連接外面道路之3公尺寬100多公尺長之通行道路,但此新建道路尾端(連接外面道路部分,約10坪)因被A4既有房屋阻礙而轉向A4鄰地B地建造,亦即尾端部分建造在B地上(甲為快速處理有提供一筆錢給A3,A4,B),現在我(A2)欲對A3,A4,B,提出確認無償袋地通行權之訴(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上,此處不涉及通行道路之興建費用),請教:
若對A3,A4,B提出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依民法789條我本人可無償通行A3,A4部分,但尾端B部分可無償通行嗎? 若B反對我通行,則尾端B部分我可改為對A4提出無償拆屋(由A4自行自費拆屋)以利我闢建通行道路嗎(亦即尾端部分改為建造在A4地上)? 因依民法789條我本人可闢建通行A3,A4且不需支付補償費(若不拆屋而改行繞道闢建則對A4佔用土地面積過大,損害更大) 因甲(A1)有 提供一筆錢給A3,A4,B故有對A3,A4設定了地上通行役權(至於B地則由A4立下同意書,若B地反悔則A4無條件拆屋建路),請問甲(A1)可因此干涉我(A2) 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之袋地通行權嗎? 因甲曾告知我他有權干涉,亦即要我支付費用,但我的通行權並不影響(侵犯) 他 的通行權啊 若我在未取得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之勝訴前,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是否有侵犯私人土地之法律問題?(因我要翻耕,勘測等等) 若我進行調解或訴訟,則調解(訴訟)之標的價額是在提出調解(訴訟)前或提出後敘明?又須找何公正單位鑑定估價?該鑑定估價之費用由誰支付?(調解成立由我支付?調解不成轉成訴訟由敗訴者支付?)
律師您好!如題~!
本棟樓高12樓,原12樓住戶於頂樓磚砌花台分別於女兒牆邊及兩處通通管道口上方,多年前曾因別梯住戶於該處種植造成滲漏,而今又有人種植並造成滲水及壁癌,原洽詢鄰長協調,方知這些植物為鄰長老公所種植,而12樓住戶加裝已多年有壁癌狀況,且不想再維修了,故轉向里長尋求協調, 但似乎晚一步,目前的說詞均說 這不是 花台造成的, 鄰長老公只是順風種植的, 而他們 也都是大樓管委會成員
我想問的是
1.頂樓花台 能否訴請拆除及恢復原狀並做好防水措施
2.若他們 最後 推為 建築物老舊 管道為公共措施 那我家中已拆卸抓漏的天花板及斑駁的壁癌 能否訴請 賠償 , 對象是管委會或是 12樓
3. 種植花草的 人員 在此事件中 完全沒事 ?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頂樓花台 能否訴請拆除及恢復原狀並做好防水措施
頂樓為共有部分,若未取得約定專用,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全體共有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2.若他們 最後 推為 建築物老舊 管道為公共措施 那我家中已拆卸抓漏的天花板及斑駁的壁癌 能否訴請 賠償 , 對象是管委會或是 12樓
該部分可能必須鑑定,確定規則原因,鑑定單位通常為土木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鑑定費用高,您應考慮之。
3. 種植花草的 人員 在此事件中 完全沒事 ?
若經鑑定後為對方之責任,可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須有相關證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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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
我就開始向右偏行要進入最外側車道
此時已進入最外側車道的路線但車還在十字路口上我車頭稍微向右偏因該在下一個路口我要右轉,這時有一台機車從後方而來撞上我車頭
但對方左手小拇指骨折
對方並無住院包紮後即離開醫院
我開車載傷者返家路途中我開始錄音
對方有講到她有看到我要右轉但看到我感覺再猶豫
她想說因該過的去所以就過了,但他已經過了到我的右邊
我卻撞到她
初步研判表出來上面寫:向右轉向或偏行未與同向行進之他車保持適當間隔。
我想請問我已確認後方無來車才開始轉向,盡然無來車我怎與他車保持間隔?
後照鏡總會有死角我要如何注意車前狀況又注意車後狀況?
還有對方有看到我向右偏行了為何還硬要過來撞我?不是因該要注意車前狀況嗎?這樣對方完全沒過失嗎?
但對方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麻煩,保險公司又要有的沒的單據才理賠
對方旁邊帶的另外一名男子就開口說受傷骨折自少要3~4個月的修復期間
但對方無工作
我說我無力負擔這個高的賠償金額
我說我真的沒那能力一次拿出這麼多錢
對方旁的那男子就說7~8萬這最基本的你都拿不出來還要談什麼
我就問他說所以我現在不給你7~8萬和解你就要告我嗎?
對方就說對阿!不然勒?
我想請問對方提出7~8萬不賠錢和解就要告我
雖然提告是他的權益但這樣獅子大開口的要錢讓我害怕被告而不得不依他要求的金額與他和解,是否有觸法的疑慮?
全程我都有錄音

請問A先生應採行上述何種方式較佳?


想請問有關車禍刑責問題,在高速公路發生車禍,因家父開在外線道時未注意路況擦撞護欄(無超速超車),車子撞擊後轉向停駛於內車道,導致後方中線道來車兩台閃過後,但內線道一台煞車不及撞上我方車頭,造成對方車上三人受傷,一人為頸部及腰部扭傷,一人為右肩鈍挫傷,一人為顏面擦挫傷及腹部擦挫傷,財損部分對方車齡10年,保險公司評定殘值3萬,對方原先要求修復原狀,後來又改口要報廢,之後再度改口要求原廠修復,因為責任歸屬我方,家父願意自己貼錢幫對方車子修復回原狀並提供修車期間代步車輛,之後洽談體傷賠償,對方醫療費三人1200多,【我方已經於急診當天替對方付清】,對方三人未住院傷勢也無影響出勤,正常上下班,但對方每每洽談和解事宜,賠償金就不斷提升,最後申請調解後要求體傷賠償11萬,【代步費2萬,不包含維修期的部分,精神慰撫金一人2萬共6萬,剩下的金額是他說是之後要看醫生的費用】,且告訴我們不和解上法院他會要求更高金額,想請問對方要求是否合理,如果最後賠償價格無法達成合意,對方告家父刑事責任,家父刑責會如何裁判,麻煩您解惑,謝謝您。


律師您好:
本人於六月底於平溪的山路上發生了車禍。當時對方是下坡過彎但因為車速過快而導致轉向不足,因此衝向我方車道(有行車紀錄器為證)。事後在初判表上,也顯示我方尚無發現肇事因素。本人在車禍後,僅有小擦傷和短暫的頭痛,曾就診過兩次,經檢查後並無大礙,但我車上的友人因傷勢較為嚴重而住院了一段時間。由於發生車禍時,我的車子為一個多月的新車(里程數為1000多公里),因此除了修車費外,我還向對方求償了車子的折舊費,但對方堅持折舊的部分需交由法院去判定,所以在提告前想請問律師幾個問題:
當我方無肇事責任,則法院判定對方需賠償我方車子折舊費的機率高嗎? 車禍當下,對方有拔車牌的動作,我也曾告知過現場警察,但警察並未制止也不清楚他們為何要拔車牌,請問對方此項舉動是否有規避某些刑責的嫌疑? 對方為一群友人出遊,與我發生碰撞的是第一輛車,就在我們雙方車輛撞擊後,對方後面友人的車輛也因煞車不及而發生追撞,但無追撞到我們兩輛車,所以分案處理,對此我合理懷疑對方在山路有飆車的舉動,但由於我本身並無嚴重傷害,所以即使對方是危險駕駛,我的部分是否只能提告民事訴訟,而無法提告刑事訴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位律師,您好:
我真的很想知道我該怎麼處理
我與妻子結婚10年,育有一女一子,大女兒出生後就在妻子娘家由岳母照顧,直到就讀幼稚園,才回來與我同住,小兒子出生後也比照這樣的模式,我每個月都有支付保母費給岳母,但都是透過妻子拿現金給岳母,並無轉帳記錄.
然而,妻子在小孩出生後對我態度轉為冷淡,我也尊重她!不於計較,但在3年前她從她的電腦中取得我與女性友人的對話紀錄,就認定我們有外遇的情況,對我百般不諒解!我試圖與她溝通解釋,但她都不接受,於是,我們就分房睡,漸漸的週休二日她就將小孩帶回娘家與小兒子同住,我只能利用假日的時間去她娘家看小孩,逢年過節才有可能將小孩帶回我的老家探視雙親,平常假日我要邀約帶小孩一同出遊都會被拒絕.
直到今年年初,因為女兒與她同睡,晚上我都會想進房去看小孩睡覺可愛的磨樣,被她知道後,每天就將房間門反鎖,不讓我進去看小孩!屢屢與她溝通無效的狀況下,我終於忍受不住,遞出離婚協議書,但是事後我後悔了,也跟他說明我不想離婚的想法,希望可以從新開始,但她還是依然故我.
後來,她聽從醫生指示(什麼醫生我並不知道,因為她都不告訴我)要她請育嬰假在家休息,她卻在未與我商量的情況下.將女兒帶回娘家與兒子同住,起初他還會讓我去看小孩,但就僅限於在家中,如果要帶外出遊玩都會被拒絕.
到後來,她的家人都會用盡各種理由不讓我進去她家看小孩,不然就是會讓我進去看幾分鐘就把我趕走,所以,我只好轉向女兒的幼稚園看小孩,起初上學期老師都還很開心的引導小孩利用中午時間讓我看女兒,但這學期開始,老師卻要我不要再去看小孩,理由是怕小孩睡不好.
上個月她透過律師寄發離婚協議書給我,之後,連我打電話去也不接,傳簡訊也不回,打電話去她娘家說要跟小孩講電話,也都被碰軟釘子,甚至還跟我說:要看小孩可以但是要事先預約,連假日我要邀約她與小孩一同回老家也屢屢被拒絕
我想請問一下,我該怎麼利用法律訴請我與小孩同住,共享天倫,行使我的親權?
她這樣的行為算是犯法嗎?
現在是他堅持要離婚,口口聲聲要我別再打電話及傳簡訊給她,什麼事情都要我去找她的律師,這樣合理嗎?
如果要爭取監護權,這樣我爭取的到嗎??
我與女性友人的對話,這樣會構成任何罪行嗎?
感謝各位律師

您好,瞭解你的心情:
妻子不讓你跟小孩見面的部分,可先依家事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為暫時處分,
讓法院裁定小孩先交由您扶養或其他的必要性的處理,例如會面。
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 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 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 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 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 適當之處置。 第一項暫時處分之裁定,免供擔保。但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認有必要者, 不在此限。
小孩監護權的部分,法官會參酌社工的訪視報告等情況,為小孩的最佳利益酌定之。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本件現在也有監護權的案件在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另外同一事件衍生偵查的告訴案件,也在高雄地檢署處理中。(用來證明對方爭取監護權的人不適格,有刑事侵占、竊盜犯行的部分) 可以說是聯合作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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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上個月才遇到一家公司每天要求我工作近12小時(原訂時間為8小時),假日還要求我去加班(騙說可報加班),而且上班四週期間為公司代墊了近5萬元,已過1個多月仍有1萬9000元左右未還給我,在職時的工作日報、打卡紀錄、代墊發票的照片及刷卡紀錄我都有留。我已經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且同樣受害員工共有約10位要一起在本週開調解會,請問: 1.公司未歸還我代墊款,是用來買電腦/螢幕/UPS用在客戶端的。拿了我的錢去作為公司賺錢的事又不還,這是否有違反民法、刑法等其它法律(例如詐騙,侵佔財產等)? 若公司堅持不還,因東西我都知道在那些客戶的那個位置,可否申請扣押或拿回實物不給他們使用等作法呢? 2.公司欠許多員工薪資,若公司堅持沒錢可還,或是要再拖個二、三個月(有人已經拖了二個月以上了)該如何逼公司還錢?一定要轉向法院提告嗎?若公司要開本票或支票等是否可接受(我是只想電匯至我戶頭)? 3.公司已付不出薪資,還一直在104等網站徵人,可否強制他在還完全部積欠薪資前不准再以公司或相關子公司名義徵人呢?這樣只會讓受害者愈來愈多。 4.公司自訂了一些內規,像考積不佳可扣10%薪之類的。若公司蓄意將我們這些向公司討錢的員工的考績全部打最差,全部扣10%,該如何阻止他作這事? 5.因有打卡紀錄,每日超時及假日的加假費也要討回,但若申請資方一口咬定那是責任制,員工自已自願加班的,與他無關,是否有方法可以破解? 6.若調解會資方未到或是調解失敗,下一步需告上法院,該要怎麼作?另外因為大部份受害者已經在下一家公司上班,如果上法院要常請假,搞不好又會丟掉現在這份工作,是否有更好的方法?總不會因為這樣又縱容這家公司亂搞,產生更多的下一批受害者吧!! 請各位大大協助小弟這些問題,謝謝。




我是一個送貨司機,公司的車是三菱veryca,公司是跟和運租車租的,一次租三年
明年五月就三年到期,今年6月30日下午下大雨,車輛打滑出車禍,造成車子撞到無法修復,還好我人沒有受傷
和運都是保乙式車體險,但是和運覺得修復的費用大於殘值,所以報廢
提早解約公司要賠錢,我怕公司會向我求償損失,而且因為公司有三台貨車在送貨,現在變成二台貨車要送三台貨車的區域,有一台貨車要變成二個司機併車送貨
比較遠的地方,要改成寄貨運,公司的成本提高
現在我已經離職了,這個星期五早上公司要我去和董事長協調要如何處理車子的事情
萬一公司要我賠償怎麼辦,我只是一個做工的,我哪賠得起呀!
而且再租一台新的貨車,沒有辦法馬上就交車,還要等一陣子,公司才有新的貨車
現在董事長很生氣,我出車禍後就離職,很不負責任
六萬公里保養的時候,保養廠就說四輪的輪胎要更換,結果只換二輪,後輪的胎紋比較淺了,造成下大雨打滑
輪胎磨損應該要更換,結果和運要省錢,只換二輪
而且也不完全是我的錯
三萬五千公里的時候,保養廠說四輪都要更換,結果和運只換三輪,一輪用備胎,然後挑選一個狀況比較好一點的當備胎
和運為了省錢,犧牲司機的生命安全,害我把車撞壞了
我當天沒有超速喔!
和運今天早上有打電話給我,他說前輪是轉向功能,前輪是新的就不會打滑,後輪胎紋比較淺也不會打滑
所以和運現在要撇清責任
而且上次保養的時候是六萬公里,撞車的時候是六萬四千五百多公里,後輪磨損的程度也很難說
我今天中午有去保養廠問當時六萬公里保養的師傅,師傅說當初是這位和運的張先生說,換兩條輪胎就可以了,現在保養廠和租車公司互踢皮球
我的前同事、保養廠的師傅都說是你和運租車不修理的,不是我們公司不修理,也不是保險公司不修理,和運租車憑甚麼跟我們公司求償提早解約的違約金

前幾天在沒有紅綠燈的巷弄十字路口與小客車相撞(我是東西向, 對方為南北向)因為對方車速過快, 我車頭嚕出去(我有減速)閃避不及先撞到對方的前方左側車頭, 因為撞擊力太大我的車頭整個全毀, 車身偏左,我受了點輕傷 (有去醫院驗傷), 對方沒事
依肇事責任比, 依路權, 我需付較大的責任7成 , 對方3成, 雖有不甘, 但也認了, 誰叫我開的馬路比對方小條
我有報警處理並請我的保險公司協助後續理賠事宜, 對方的車子維修費為5萬, 我的是10萬
現在重點來了, 對方一直認定是我先撞他, 而且我的車子維修費大過於他的, 他也沒保第三險責任險所以不願意理賠我任何一毛錢,
對方的維修廠打來就嗆要我理賠, 說是對方委託他們處理的(他們應該是認識有關係的), 態度很差~
而且在我方保險承辦員過去確認對方車況維修費用前, 他們就自行更換了一些零件, 所以無法判定是我方造成的還是他們藉機換的
另外有一點不知道能不能向政府機關要求賠償, 就是我的前方路口原本是有面凸面鏡的可以照右側來車的和我們這一方向來車的, 但是那面鏡子在前陣子被人轉向照到只能照左側來車, 正常來說那邊應該設立兩面鏡子的,
也因為這樣我的車頭必須嚕出去一點才看的到我的右側來車 (因為左右都有死角和遮蔽物), 但對方若沒注意到前方路況或是車速過快就很容易閃避不及,對方態度若還是堅持不願意理賠, 這樣是否只有走法院途徑了呢?
還是可以請我方保險公司代位求償, 先賠給我對方該給我的3成維修費, 再由保險公司去跟對方追討維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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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4月
原告授權我使用原告名義的電話在公司業務用途
101年/12月
弄關係不好準備拆夥(我氣話的告知檢察官合作至今)
102年/4/30
雙方進行民事案件返還費用(內容指出我們合作至102/4/30)
手機費用開始積欠
102年/6/30
我還有繼續協助原告進行業務處理(原告知情,因民事案件中有指出)
102年/7/16
我聯繫原告願意繳納全部手機費用並用新台幣五千購買此門號,雙方無共識
(已提出簡訊證物給偵查佐)
102年/8
我傳送大量簡訊告知客戶電話轉向我個人的門號
原告將電話停話掛失,並表達不知情手機為誰使用,並對我提告
「原告表達立場」:
原告認定6月底有要求手機歸還(無此事實也無證據),被告(我)還繼續使用原告之手機至8月,並無歉意。
第三次開庭轉調解時要求支付
1.手機費用約2萬5千塊
2.原告後續因此事件無工作的薪資2萬*9個月=18萬 及 此手機帶來之營業額
之全部換算為 「台幣100萬元」和解,如被告(我)有歉意將願意「60萬元」和解
「被告(我)立場」
原告當初將手機交付給公司處理業務,對方皆知情,
拆夥應該與我取回手機(手機本體還在我身上)SIM卡已掛失被原告取回。
也有提供想繳費的意願,為何還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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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很會講話兩次有被監察官牽著走的感覺,檢察官認為我惡意不繳納電話費,
(因我們雙方有在爭執其他合夥事件所以電話費繳納當初也在其中)
目前開庭三次,兩次開庭感覺不利於我,
導向因為我認知101年/12月拆夥,但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手機,打算依法辦理。
想請問,我該如何做?
我起初就是擔心對方獅子大開口,但第二次開庭最後畫押時,檢察官才告知這是小事,為何不繳納完即可,費用約台幣2-3萬,所以我離開後趕緊連繫書記官,請書記官再幫我們做調解,
沒想到,第三次開庭轉調和解,對方直接要求60或100萬,
我覺得實在非常過份很不能接受,今天在我沒有強迫原告的情況下,原告授權將手機提出給公司使用,而公司也是持續營運到現在,爭執點就是在於原告認為手機有跟我取回,而我被認知惡意不繳納電話費,並在他不知名的情況下傳送廣告簡訊通知客戶。
當初偵查階段,我是期望和解才要求第三次,但是要求這款項實在太誇張了!目前調解不成已經依法辦理了!
請問罪名成立後我是否要繳納對方要求的和解金(60或100萬)
最後的嚴重度如何呢?

【請問罪名成立後我是否要繳納對方要求的和解金(60或100萬)】這是對方對你提出和解的要求,決定權在於你,如果你不同意他們的要求,就是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囉,由法官做定奪。又此網屬公共論述,律師具有這方面的法律專業素養,不方便在此表示意見,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柯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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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4/20星期日下午1點55分時我騎乘自己的機踏車沿車道順行
(雙向共兩車道 車道中有雙黃線 路邊劃白線)由南向北行經新竹市東區關東路57號(未至路口)於57號之OK便利商店前
突有一機車自路邊停靠之轎車後垂直車道駛出橫越我正行駛之車道 因發現時對方是自停靠路邊之車輛後方竄出故僅能剎車減速
但可供反應的距離僅約一輛車輛之長度 終不幸撞上
我保留我的車輛於原位(部分仍在人行道上) 等待警方來丈量
以上為交通事故經過當下也有叫救護車 但雙方都未送醫
但本案爭點為肇事責任釐清與財損之賠償(雙方車輛財損共約18000元)
對方車輛財損約1000元
但對方僅願意出三分之一費用維修我方車輛
(車行估價約17000元 因為正面撞上 造成轉向、剎車、避震等行駛必要機構損傷以及內外護板鎖點斷裂無法修復必須換新 車台也必須矯正)
車禍已經好幾天了 傷口造成我生活上的不方便
造成不必要的開支與時間浪費... 謝謝各位協助


律師您好:
住家旁邊有一小塊國有財產局的土地,當初建商在建築該基地時已將該地以圍牆圍起來,也鋪上水泥地面與我所購買的住家(因這塊國有地的緣故,我的房子也賣得比隔鄰貴)相連,日後我自己搭上棚架遮雨以及放置可移動式雜物.
但在103年初收到國有財產局的通知書說我無權竊佔該國土,期間已親赴國有財產局溝通(說明原委),希能優先承購,也表明當初是建商圍起來的,承辦人員是說我們把棚架拆掉即可,後續來了一張罰單(五年租金),已繳清,棚架也在限期內拆除,但水泥地以及圍牆未拆,今日又來一張到案說明通知書(國道公路警察局!!!)
想請教律師幾點
1.已繳過罰金,再起訴,算一罪兩罰嗎?
2.罪責可以轉向建商嗎?
刑法 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感謝您的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