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ar 哲豪,
您問的問題牽涉兩個層次的法律議題,一是著作權法,二是公平交易法,
依您來函所述情形,如果您的商品確係您所創作完成,具有原創性者,則自創作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的保護,建議您先「默不作聲」地購入仿品,並要對方開立統一發票或送貨單等憑據,等取得證物後即可提告,著作權法有刑責的問題,可以提刑事告訴,或刑、民並提,又若您怕將來勝訴取償困難,可以先就對方的財產聲請假扣押。
又,本案尚有不正競爭的問題,如果他賣的是仿品價格卻僅相當於真品的一半,則有公平交易法之問題,公平交易法第31、32條可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並且將判決書登報。
如有需要,歡迎與我聯繫!姜百珊律師個人網頁:http://heatherpisces.weebly.com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係不正競爭(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規定,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競爭?可從行為人與交易相對人之交易行為,及市場上之效能競爭是否受到侵害加以判斷。事業如以高度抄襲他人知名商品之外觀或表徵,積極攀附他人知名廣告或商譽等方法,榨取其努力成果,或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而足以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依整體交易秩序綜合考量,認已造成民事法律關係中兩造當事人間,利益分配或危險負擔極度不平衡之情形時,固可認為與上開條文規定合致。惟倘事業之行為並無欺罔或顯失公平,或對市場上之效能競爭無妨害,或不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則無該法條之適用。參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93號民事判決要旨。
二、閣下所訴問題前已蒙受二位大律師詳述回覆,為維護您的權益,如仍有疑惑,歡迎運用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阿浩您好:
因您函陳述事實較為簡略,謹回答如下: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如該工程行雇用員工在5人以上,應為員工投保勞保
如工程行投保後未告知您父親擅自退保,則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可向主管機關勞動局檢舉,勞動局可對其追繳保費並處以罰鍰.且勞工如因此所受之損失,可向其請求賠償(求償部分與勞動局無關).
損失的部分大致如下:
1. 如您父親於退保至離職期間薪資有被工程行扣除自費負擔保費,可請求賠償保費.
2. 勞保給付有生育,傷病,醫療及老年給付,如您父親於退保至離職期間有發生傷病,醫療等保險事故而未獲給付,支出的費用可請求賠償.老年給付部分如您父親已符合年資而可請領時,損失(減少的數額)應可確定 , 亦可請求工程行賠償.如尚未符合請領資格,損失的金額較難確定.
建議您可先與工程行協調看看,如對方不負責再採取法律途徑.
方安遠律師 敬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大大你好 你大哥的情況 如果確實有戒毒的資料
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 是可以減輕刑責的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例的經驗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大哥為通緝犯,已有確定判決之下,將發監執行;若無確定判決,能會依通常審判程序,開庭審判之,目前您大哥可能將被羈押,可委請律師律見並閱卷,以利與您大哥討論案情為其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事情經過:
我朋友辭職工作後,想休養一下身體,空閒之餘打打工。
看到了一個應徵協助網拍商品與賣場管理的打字員。
我朋友對網拍沒有經驗,但很有興趣。
所以就照著應徵方式中留下的通訊軟體的ID聯絡對方。
詢問雇主詳細工作內容與拍賣商品屬於何類,商品照片與描述是雇主提供還是自己拍攝及介紹。
以及麻煩對方供應現有拍賣商隱的網址給朋友確認。
我朋友瀏覽後,想說應該沒問題,就跟雇主詢問上班需要什麼資料。
雇主說履歷表跟發薪水的帳戶即可。
再來雇主說先教我朋友怎麼進行網拍刊登,雇主開始傳照片與描述過來,[關於我與商品描述中都有留下喜歡請直接通訊軟體詢問(雇主的ID)]
我朋友跟雇主告知違規問題,雇主還懷疑是我朋友的帳號認證有問題。
我朋友因為不想帳號被停權,詢問雇主可否有別的辦法。
之後雇主說去另外一間拍賣吧!
我朋友有詢問確定另一間可以在商品描述與關於我裡面寫上通訊軟體的ID。
雇主說可以,我朋友也先去隨機挑幾個商品出來看描述,也確定有放通訊軟體的ID後。
我朋友就換到另一間拍賣繼續工作。
之後又PO了七八樣商品後,不久收到一則問與答,問說這件商品為什麼這麼便宜?
我朋友有先跟雇主說有人詢問為何某某商品太便宜了。
我朋友自己又在那個拍賣上看一下相同產品的售價,有貴的也有差不多的。
我朋友就想說應該沒有問題。
結果雇主還沒回覆我朋友問題,就說有買家下標了,要我朋友去確認看看,並把收件資料給他。
我朋友給他收件資料後半小時,網頁跳出告知停權。
我朋友整個傻了,用通訊軟體跟雇主問說怎麼被停權了,在等待雇主回覆期間,去網路信箱看信件,一封拍賣系統寄來的信件說我帳戶異常,被列入黑名單停權。
我朋友再去拍賣客服寫信請客服人員告知停權的詳細原因。
一個小時後,雇主又直接沒回答我朋友問題,直接說剛剛下標的買家要打電話給我朋友,雇主跟買家說我朋友是家人,他(雇主)麻煩我朋友代PO的,又告知我朋友他(雇主)的姓名。
雇主麻煩我朋友等等跟買家這樣子說。
我朋友覺得怪怪的,有問說如果買家問商品問題呢?
雇主說有商品疑問請買家使用通訊軟體詢問他就好。
我朋友才說好。
我朋友接到買家電話後,也照著雇主要求的跟買家說一次。
結束通話後,我朋友就等待拍賣網站的客服回信。
結果又過了兩天,我朋友又接到買家的電話,買家說找不到他(雇主)。
我朋友跟買家說:「好,我幫你聯絡他(雇主),請他(雇主)聯絡你。」
我朋友就開起通訊軟體詢問雇主,結果雇主沒有回應。
又過了幾分鐘,我朋友PO張貼圖與一句詢問是否有回電給買家?
才出現已讀,但雇主沒有回覆。
隔天,我朋友跟雇主傳訊息說客服有回應了,客服說可能被盜用,所以將帳號封鎖,如果要復權,要準備一些指定資料傳真給拍賣公司才有辦法復權。
我朋友覺得麻煩,怕如果好不容易復權了,又馬上被鎖,可能問題會很大。
就跟雇主PO張打招呼貼圖後說:「就到這吧!不然又被鎖帳號很麻煩。」
結果只有貼圖有出現已讀,文字訊息則沒有跳出已讀。
之後我朋友就傳簡訊給買家詢問雇主有向他連絡嗎?
買家回說:「沒有,他(雇主)之前表示前天有寄出商品,但到了今天都沒收到,想請他(雇主)可以把宅配收據傳給他,看看地址甚麼的是否有誤,但他(雇主)一直沒有回覆。」
我朋友回買家:「呃…我在幫你催問一下,抱歉(>.<)」
我朋友立刻開啟通訊軟體敲雇主,跟雇主說買家還沒收到商品,想請雇主傳宅配單據給買家看看。
結果只出現已讀。
我朋友很納悶,時間慢慢過去,越來越不安,立刻跟人借電腦上去拍賣的討論區查網拍詐騙的徵兆與相關問題。
結果徵兆有中了幾個,我朋友整個傻了。
等買家回覆可以後,我朋友打給買家。
跟他說我們可能都被這位(雇主)給騙了。
買家不懂,問為什麼。
我朋友就說雇主都不回他訊息,買家匯款了,商品遲遲未收到,請傳宅配收據給買方也沒回應,又去看拍賣網站討論區一些詐騙行為,發現雇主有中幾項。
買家問那他匯過去的錢怎麼辦,我朋友回他說:「因為是詐騙人藉著我的手騙到你的錢,不然我還你錢好了。」
之後買家說要傳他跟雇主的對話給我朋友看,然後我朋友加了買方的通訊軟體ID。
買家傳了對話內容,還有匯款收據跟身分證後。
我朋友詢問買家是否還來的及取消匯款?
買家說如果對方(雇主)真的是詐騙的,錢已經領出來了。
我朋友很難過,回買家「我害了你」
買家說:「都是受害者。」
我朋友詢問:「有打算備案嗎?」
買家回:「基本上破不了案。」
我朋友想說如果真的破不了案,那就真的我朋友要自己掏腰包賠錢給買家了。
就跟買家說錢是否可以下個月初匯款歸還。
買家說如果確定會付,他可以接受。
我朋友跟買家說匯款後會傳明細給買方做確認。
之後我朋友向幾位家人朋友詢問,家人朋友們希望我朋友去備案。
我朋友跟買家電話聯絡,我朋友想配合買家去警察局備案,雙方都帶齊資料在隔日下午三點到某某分局門口會合。
隔日下午三點,我朋友與買家會合後進去分局備案,分局人員說看被害人(買家)住在哪兒,由那邊的派出所處理。
他們倆人又轉換場地到另外一間派出所處理。
買家先做備案筆錄。
我朋友做涉嫌人筆錄(有錄影)
買家做完筆錄時有詢問警方:「之後我可以向他(我朋友)索取民事賠償嗎?」
警方回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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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說,因為我朋友有配合詐騙方欺騙買家,所以我朋友可以是共犯,有詐欺刑責。
警方有疑惑問我朋友說為何會與被害人一起來。
我朋友回警方:「因為知道被詐騙方(雇主)利用去欺騙到被害人,所以我與被害人一起來報案,順便提供資料。」
筆錄做完後,警方說等法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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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也是受害者,只是沒有金錢損失。
想請問各位律師,我朋友會受到甚麼刑罰?
是否可以還我朋友一個清白呢?
我朋友想找台南南科附近的律師事務所,想直接諮詢。

律師你好,想請問一下,我最近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正在打官司中,去年8月,某日早上10:30左右,我老婆的弟弟的女朋友正在房間睡覺,房門沒鎖,我本來打算進房叫他們起床一起去吃飯,結果看到女方沒穿內褲在那睡覺,我因一時衝動,我就上前用手撫摸了她的陰部但是並沒有插入,女方驚醒,我馬上停止,連忙跟她道歉,事後女方告知她男友事發經過,並於晚上至婦幼警察隊備案,然後去醫院驗傷,醫院告知女方隔日需再驗一次,但女方沒有去,事隔幾日後,我接到婦幼警察隊通知前往做筆錄,一五一十將當時情形都說出來,再隔些日子,我接到法院通知前往開庭,檢查官訊問後問我是否願意和對方和解,我馬上說好,隔了幾天,我與被害人前往調解委員會和解,和解內容是我必須支付10萬元賠償金額,當時我沒帶錢,但我保證會籌到這筆錢給她,因為曾經都是一家人,所以對方也同意了,然而我們就簽了和解書,雙方和解成立,我也於和解後兩日將10萬元支付給被害人,直到前些日子,法院再傳開庭,在庭上,檢察官跟我說,被害人說我當時有用手指插入她的陰部並前後抽動,雖然已經和解但是因為雙方口供不一致,所以要求我測謊,但是我真的沒有插入,開完庭後,我有請老婆的弟弟幫我問女方,女方說她有要求檢察官從輕量刑,但是我很擔心會不會因為緊張導致測謊沒過而影響判刑,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辦?我沒有前科,現在女方也願意原諒我表示不會再追究,但是如果測謊沒過我是不是會變成乘機性交罪被起訴,是否還有緩刑的機會呢?不好意思,請律師幫我解答一下,非常感謝



各位律師好,日前我們社區鬼委會的委員因為偽造文書、業務重大過失,分別被住戶向地檢署和地方法院先後告發刑式偽造文書、民事訴害賠償(兩件都是不同案由事件),但是這些涉案委員挾其管委會人脈勢力,強行通過決議,同意委員業務涉訟由社區公款補助律師費用,後來我們有住戶向涉案委員詢問使用的法源,而且說他們已經違反禁止自己代理原則了,他們說來自律師顧問費,但是過去這個科目一直都是與外面律師簽屬常年法律顧問契約的顧問費,從未有支應委員的業務官司問題。而且這兩案件是在不同時間點向司法機關告發和起訴,我們在這些涉案委員申請動支第二案損害賠償的律師費前,拿到縣府工務局的公函,裡面直指此舉違反法令,應經區權會使得動支,但相關糾紛爭議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並非本局權管所及。但是這些涉案委員還是堅持要用社區的錢請第二案的律師費。後來我們住戶就再向地檢署告發背信和業務侵占。
日前地檢署作成不起訴處分,理由無非以全部過程均經公開會議和會計程序處理,難認有主觀上不法意圖,但是並非所有犯罪行為都是偷偷摸摸才叫違法吧,那些委員就是吃定多數人都不管事情,也不知道這樣子不合法,更不會去司法機關提告,才敢大辣辣地去拿這個錢啊,如今有住戶去告,卻說不能告,似乎不太合理,另外,檢察官在處分書裡也說,該兩案件均與社區事務有關,沒有任何根據說明委員不能因業務涉訟支領個人律師費用,所以認定無罪。但是也沒有根據可以說這些委員可以自己決議因業務涉訟而申請律師費阿,法律和規約已經對管理費的使用範圍做出了正面表列的規範,而如今檢察官卻說負面表列沒有特別規定不行,似乎很奇怪吧??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收到不起訴處分出七日內委任律師具狀聲請再議,並提出再議理由,若逾期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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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我國繼承已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為原則,廢除「限定繼承」此一制度。也就是說,如果沒有要拋棄繼承,也沒有債權人不明的情形(簡單講就是祖母生前經濟狀況單純未欠債),您「甚麼都不用作」,自然而然就是繼承人。
二、只有怕祖母負債較多、或因不知其他債權人存在而未使債權人公平受償,才需要依民法1156條在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並透過法院公示催告債權人前來陳報債權;但即使沒有辦理,也不會因此負無限清償責任,只須就其他債權人未公平受償之數額負償還責任即可(民1162-1);此外有相關的就是「申報遺產稅」應在「祖母過世次日後六個月內」向祖母戶籍所在地得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三、除前開「陳報遺產、公示催告」有三個月之時限規定外,拋繼繼承亦需於三個月內辦理,令姑所稱辦理事項可能是我所提前項之「陳報遺產清冊」,但也可能是其他事項,為求慎重起見,特此提醒您簽署任何文件前,先洽詢專業人員意見為宜。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祖母之遺產由父親及二位姑姑應繼份各三分之一繼承之,父親之部分由您代位繼承,目前應先辦理遺產之登記,待完成登記後,再進行買賣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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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生是外國人,日前我兩喝醉倒在住家樓下馬路旁,保全勸我們到路邊免得有危險,後來據管理員描述有一個女生回家,我先生衝向前,那名女生迅速關樓下大門,我先生有敲門,後來保全出現,他說我先生不分青紅皂白打了保全兩拳,保全應該有自衛還手,同時也有報警,但當天結束是警察叫我們趕快上樓回家。隔天保全去驗傷,兩天後保全看起來無明顯外傷也正常上班。我先生隔天起來發現前額,耳後,太陽穴都有擦傷,左鎖骨骨折須立即開刀治療。當天我先生很醉完全不記得發生什麼事,他連他有打人都不記得。隔天我們馬上去管理室想道歉,但那名保全請假,所以總幹事要我們等到他復工第一天就去想找他道歉,但他看到我們就說他不想聽,堅持提告。想請問各位律師,我先生是即將被告傷害?我們即將面臨的是什麼狀況?我現在該怎麼處理?請幫幫忙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先生可能涉犯傷害罪,您先生若也有被保全打,建議盡快驗傷,以利主張互毆,取得與對方和解之空間與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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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為您開庭即與對方談判和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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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阿公失蹤數十年,可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由繼承人辦理繼承,再向使用土地之人請求返還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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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寄發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對方返還所有物,若屆期對方拒不返還,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再對對方提出民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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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去年九月多跟我借我的私人戶頭,那個戶頭是我也正在使用的我沒有多想很多就想說沒有關係 借他用!因為我們是在做生意做批發生意所以會有客人轉帳近來,就有公私帳也有我自己的帳,因為我有時候會賣東西,但是因為我起了貪念所以有些帳我只有入一半進去,但是如今我離職了老闆說我的帳所有都沒有入進去,她要我去列印帳戶的明系表,我有列印下來但是我自己都分不清楚了,因為都是帳號她覺得都是她的帳,她說都是她的不肯能是我的,她自己那邊的資料也無法顯是到底有多少帳沒有入,我真的也想不起來哪一筆友入哪些沒有入哪些又入多少.因為那時候有時候我手頭上有前我就會先幫客人繳清,我就不用再去領出來,所以帳很亂
然後因為我有些價錢亂開 所以他的東西帳也有對不起來....
我的帳戶曾經最多到達七十幾萬元她覺得這些都是她的 但是李頭也有我自己原本的錢還有小生意的錢
她跟我說 要賠損她 她有權力跟我要 從去年十月的薪水到今年十月的薪水還有年終獎金等等之類獎金的錢通通都可以要回去 他跟我所培 100萬 她說一百萬只是剛好而已.
但是我跟她說 我希望分期 因為我身上沒有錢.我爸媽也不知道 就算他們知道他們也沒有錢....
我說我要去酒店打工之類 請他給我時間 但是她說她不要分期 後來 我再跟他交易的天數婉了億天打給他 他就不接我電話了
直到這幾天收到 星期一要去台北信義總局報到 應該是要做筆錄????
但是我想要跟她和解... 我不知道該怎麼辦 我也沒有錢請律師 我也想過要貸款 但是我現在才剛新的工作無法馬上帶款到很多錢給他
我是真的知道我錯了 :(我好怕被關 我知道貪念不對 但是我沒有拿走那麼多錢..也許有好幾十萬 但是 我真的想要跟ㄊ和解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可能涉犯業務侵占、背信等罪,您應嘗試與公司和解,以利您向檢察署或法院請求緩起訴或緩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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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律師先進好,我想請問關於勞基法第14條第二項中有提到:「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那如果今天公司雇主已長期讓員工固定每週休一天無薪假,過去員工為了生計只好隱忍,超過30天也沒有提出異議,默默接受雇主安排,所以應無法因此而主張雇主違法,片面解除勞動契約,那如果雇主讓員工放無薪假的情形仍然「持續進行中」,假如本週末(1/17)雇主依然表示安排員工放一天無薪假,但員工已有表示不願接受再放無薪假,那是否就不受於這知悉30天內的限制?進而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6款,寄送存證信函解除與雇主的勞動契約,因為違法的事實持續進行中?是這樣嗎?謝謝各位律師不吝指教!!

補充曹律師意見,個人認為:
1.終止契約之部分:雇主已長期讓員工固定每週休一天無薪假,每一次的無薪假都個別違反勞基法36條及第39條每七日應有一日為例假,以及薪資應照給之規定,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2項,似乎是個別起算30日之除斥期間。假如1/17雇主依然表示安排員工放一天無薪假,但員工已有表示不願接受再放無薪假,員工可於2/16前,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6款,寄送存證信函解除與雇主的勞動契約,只要陸續有違反違反勞基法36條及第39條之行為,均可以加以主張。
2.請求未發工資之部分:實務上認為工資係屬民法第126條所稱「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時效為5年。是尚在5年內未給付之工資,仍可向雇主請求,與勞基法第14條第2項30日之除斥期間,應該沒有關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費用計算,會以您請求的總金額來計算,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提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裁判費約您請求金額之百分之一點一;若您為提出刑事詐欺告訴,無裁判費之問題,待對方起訴後,您可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此時亦無裁判費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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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曾經在醫院擔任一年的專任研究助理(非科技部)
現在在學校擔任科技部的專任研究助理,計畫為三年期,已超過一年
剛到學校時有幫我算之前的年資
因此是依科技部第二年的薪資開始領(目前領的是第三年的薪資,在學校期間為一年多)
1.上個月向老闆請假,老闆說我不適用勞基法,沒有滿一年七天的假日
沒有正當事由不給假……
請問這合法嗎?
2.計畫為三年的計畫,但學校給的契約書為一年簽一次,中間無中斷
請問這是特定性契約還是不定期契呢?
3.學校的契約一有條:
『乙方於約聘期滿前,因故提前離職,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後始得離職,否則應賠償甲方一個月所得』
是不是就不需要賠償一個月所得了呢?甲方可以拒絕我提前灕職嗎?
若提前離職是否還會有其他問題呢?
4.103年8月前學校有提離職儲金,但8月開始已無再提
是否因為適用勞基法改成勞工退休金了呢?(因為承辦人員不告訴我…)
5.在學校第二年的聘期開始簽契約書的人不是我…
承辦的人因他自己作業方便,沒給我簽…
請問這會有什麼問題嗎?
謝謝




您好:
之前(103年11月份)曾請教律師大大有關由管理費中成立專款的問題,很感謝方勝新律師為我解惑.
如今104年的委員已選出,但現任(104年)主委有意將機械車位的專款(餘款12萬多),全數轉入管委會使用,請問:
1.如果是在開住戶大會時提出,住戶大會同意,這樣就可以合併嗎?也就是說住戶大會可以決定任何的事,專款合併到管理費,不用經過機械車位的住戶同意嗎?必竟這專款是機械車位的住戶所繳納的.
2.如果這專款是需要機械車位的住戶同意的話,因為專款的餘額是機械車位住戶繳納所剩餘的,機械車位的住戶是否可以要求管委會將專款退還給機械車位的住戶?
3.如果合併是需要機械車位的住戶同意,管委會還是強行將專款合併,那我們這些機械車位的住戶要如何保障自己所繳納的款項.
感恩

我弟媳濫用保護令的聲請來誣告媽和我弟 弟弟有三年婚姻生了兩個兒子1歲和3 歲在今年我父親過世後 弟媳無故因煮個湯與媽意見不合便找來娘家的人到家裡吵架並錄音 兩天之後便帶走兩個幼子不告而別 並在3日後聲請暫時保護令 接著通常保護令也開庭了 還在法庭上利用他娘家人當證人及律師當發言人 不敢面對弟弟 他律師用斷章取義的方法節錄弟媳在錄音裡的指控 弟弟簡直不敢相信弟媳那天自己亂誣告我媽有對她惡言相向 竟被當成是我媽說他的證據 一切指責都是弟媳自己編出來誣告我媽的 但他早已帶走兩個幼子 怎麼辦? 法官還沒判定是否成立 但是我弟要求要看小孩卻被她指定一定要到他家探視? 為什麼保護令可以這樣被借用來欺凌被告人 如何讓法官去聽整個錄音 了解弟媳的態度和我弟根本沒有口出惡言 但是她故意在錄音時自編不實的指控說我媽曾如何說她娘家不是 因而造成當場親家也非常不滿 一且都是她自編的 如何能讓法官聽整個來龍去脈 而不是斷章取義的筆錄呢 ? 這段婚姻是不可能走下去 所以保護令若成立不僅對我弟的不公平且會讓弟媳濫用司法利用幼子來威脅我弟和我媽 . 我弟是獨子 所以很在乎兩個小孩 謝謝幫忙


您好:
以下回答假設前提為「所有性行為皆發生於女方已滿十六歲以後」
一、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採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舉證責任亦由當事人負擔,簡單說就是女方家長不想打官司、不想舉證,甚至撤回起訴,皆無不可,所以不是提告後女方就一定要到場。
二、金額以法院判決為準,記得去開庭抗辯;但如果請求的是「女方貞操權之損害賠償」,則因女方已滿十六歲有貞操自主權,故該同意性交不構成侵權行為,女方家長自無法起訴主張賠償。(女方家長似乎並非提起強制認領,則無附帶請求給付扶養費之餘地,故不討論)
三、血緣生父可向生母以口頭或書面表示認領,或以支付扶養費之方式為認領,但此時生母可以否認;至於否認之後效力,本人認為係可以使生父認領效力消滅,但實務及學者見解偏向「此時必須由生父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且由生父負真實血緣及認領行為存在之舉證責任,待勝訴判決確定,始有視為婚生子女之法律親屬關係」。簡單地說,如果生母否認您的認領,您至少還可以嘗試起訴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但並非何時想以法律上父親自居皆可。(戶籍登記規則及衍生爭議先不予討論)
四、女方父母收養孫子女,於法無效(民法第1073-1條),除非是安排出養給他人,但該出養原則上必須得到本生父母(自然血親,即包括已表示認領的您)之同意(民法第1076-1條),否則法院也不會認可,戶政也不會擅自登記為養子。
五、既然已經知道預產期,且出生前即可表示認領,只需先表示認領待子女出生後再採取相關行動即可。
六、建議可採取行動:(如您真摯地想要共享小孩的親權)
1、先儘早發存證信函表示欲認領女方腹中子女,並表示欲先匯款一定金額供做撫養費用,請對方提供帳戶,並保留匯款紀錄。(以免女方在辦理出養時主張您未認領或未負扶養義務而跳過您的同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女方已滿十六歲,雙方亦為自願發生性行為,您即無刑事犯罪之疑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位律師您好:
我在夜市賣商品 被抓到警局說我違反了商標法之後開庭被檢察官(這位檢察官在開庭時 既然說了一句 台語(:用膝蓋想也知道是盜版) 東西上面都是 日語 誰看的懂阿 又有貼一張 原裝正品的雷射商標 ) 最後我被判聲請簡易判決
現在 有間X公司的委任律師 一直打來要我賠錢 要跟我和解 說我沒有任何前科 和解後他會跟法官請求 讓我刑事上面緩刑機會很大的
又說 如果我不給先給他錢 跟他和解 或者法官如果判的太輕 他們會再上訴
我很好奇的事
請問 他們是不是怕我東西很少(共4件) 被判無罪 所以先拿一筆起來??
有的人之前被抓 有的說 要和解 有的說 都給法院判就好了
我到底該怎麼做 快要開庭了 怎樣對我最有利 如果 賠他35K和解 法官判刑法30K 那我就要賠60K
那如果沒有先和解 法官 會一起判刑 還是分開判刑 那如果分開 30K或是兩樣50K ?? 我到底該怎麼做



本人問題與YESBABYGO於101-03-21發表的問題類似,管委會柔性勸說違停住戶不理照停已影響本人車輛進出,甚至有可能發生擦撞,而違停住戶只說你撞到我車我就要告你,之後本人多次反應主管機關單位建管處,本以為可以得到好的結果,直至最近建管處承辦人員告知,因住戶後方提供出入之車道,在當初出竣工是以法定空地登記而不是一般車道,又因法定空地並沒有強制規定其實用類型,所以他們無法出面以主管機關權責予以糾舉,要我循司法解決,此訊息讓本人相當不服,如果任何事都循決解,那要你主管機關單位存在做什麼,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做什麼,在請能否請問謝律師,依您的專業能力,本案能否要求建管處強力執行糾舉?如否那我還能有何方法處理?每次開車出入都非得要提心吊膽,真的會把我逼瘋了,謝律師真的麻煩您了




您好:
一、公有土地若仍為公用而未經廢止變更為非公用,或本屬不得為私有者(土地法第14條),即屬不融通物,無從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
二、依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770條,占有人也只是依時效取得規定獲得一「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並非當然取得地上權;況且,如待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提起訴訟後始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則法院在審理中將不會參酌該登記請求作為占有權源。
三、至於違建部分,假設您是在台北市,既存建物會被拆除的原因並非有無建照,而係「占用市有土地,經核定優先拆除」(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6條)。
結論:
1、請先釐清該土地是否仍為公用狀態,或為土地法第14條不得私有之土地,若否,
2、在市府起訴前向地政機關請求為地上權登記,以對抗後續訴訟。
3、以上僅就法律方向提供意見,因關乎重大權益,仍建議備妥資料與專業人士(律師、地政士)洽談,以免遲誤時機。
馬偉涵律師 敬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初判表僅能說明雙方有無過失,無判定過失之比例,應聲請行車事故鑑定委會鑑定,方有雙方過失比例之分擔,以利您計算賠償金額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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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想請教律師
一俗稱死巷之無尾巷道
個人(土地所有人)有部外觀破損、老舊,也暫時還不想作任何處置的摩托車
在不影響公眾之人、車通行的情況下
環保局是否仍然可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
感謝解惑!
---------------------------------------------------
參考資料
http://ivy5.epa.gov.tw/epalaw/search/LordiDispFull.aspx?ltype=16&lname=0050
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
一、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二、車體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三、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四、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
車輛。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我有位老大哥因為他的房子有與人簽訂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因是國軍改建需5年後才能買賣,所以才用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來綁約,但是他們用不法手段先與公證人簽授權書及認證、公證書,而當事人完全不知情,事後因買方未告知當事人(屋主)伺而盜領所有有價證卷,再103年11月份提出告訴(偽造文書)告公證人在11月底12月初時法院傳票寄到時隔天就是開庭日,這次更是離譜,今天104年1月15日上午11點律師收到法院傳票(第一次開偵查庭後我們有到服務處再申請另一個地址請院方要寄送2處)而住處卻無收到法院傳票,開庭時間為1月15日上午10點10分.......我只能說對方很有力,我們要如何做?(對方之前是國家官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配偶及外遇對象提出刑事妨害家庭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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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愛的律師您好
我有離婚的問題想要請教!我姐姐和姊夫已經結婚十年,結婚後姊夫會動手打我姊,但我姊為了孩子一直忍受著!當初也沒有想到申請家暴保護,大約四年前因為姊夫趕著上班,因情緒而掐女兒的脖子,(姊姊也有姊夫承認錯誤的證據),但~那一幕讓他們夫妻關係降至冰點! 這些年來,姊夫一直以公司為重七晚八晚才回家,家庭,孩子的照料都丟給我姊,於是我姊請了兩年的育嬰假! 請育嬰假當中在Fb認識了姊夫的同事,姐姐常用Fb來問姊夫同事有關姊夫上班的狀況,因此姐姐和姊夫的同事變成了好朋友,僅是好朋友!有一天姊夫說要加班,我姊特地去公司,發現公司裏頭並沒有人! 於是想請姊夫的同事幫忙調查,結果發現姊夫常去小吃部,還有裸女在姊夫身上磨蹭,姊姊也有影片當為證據! 為此四年來他們沒有性行為,且夫妻也分房了四年,每天幾乎大吵,無論左鄰右舍都知道,偶而吵到雙方家長都來關切,姊夫曾說過如果去聲色場所,有超過三次,就無條件離婚!但~姊夫也承認不只三次!我姊想離婚~現在的他們在家完全沒有任何的溝通及交集,但姊夫就是不願離婚! 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讓他們離婚嗎? 姐姐已經悶到會去撞牆了,請問有什麼辦法?

您好: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依您所述,令姊夫可能有第一項第2款,而常上聲色場所應有第二項之事由,令姊即得於居住地之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離婚,並於審理時陳列所持有之證據、聲請傳喚相關證人,無須待令姊夫簽字離婚。但仍需注意關於1052條第1項第2款部分,令姊有無宥恕或容任行為,或知悉太久始訴請離婚:
民法第1053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 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姐姐可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之證據,如家暴之驗傷單、通姦之照片、爭吵之錄音等,再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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