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當初於對方家暴時,有聲請保護令或驗傷單或有相關人證物證,可主張有正當合法之分居事由,並再提起裁判離婚之反訴,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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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一年多前我爸因為需要資金周轉
跟他朋友借錢(以下A代表)10萬塊應急
結果A跑去跟他朋友(地下錢莊)借錢來給我爸(懷疑A與錢莊有利益勾結)
後來我爸一直被追討利息
上禮拜我去上班回來 我爸就離開了 手機也沒帶 我找不到人
之後A因為找不到人就到我家外面貼一些紙條(要我爸跟他聯絡討論錢的事情)
今天我出去剛好被A遇到
A跟我說:我爸之前找他調錢,他去跟他朋友(地下錢莊)借錢,A用人頭沒有抵押,現在我爸不見了找不到人要錢
叫我去找銀行信貸10萬出來把錢給他,讓他還給錢莊之後我再慢慢還銀行就好,銀行不會暴力討債,否則就要跟錢莊說我們故意躲債,要出賣我們叫他們來我們家暴力討債
我想法是:A讓我感覺賊頭賊腦,我覺得他甚至有勾結錢莊賺利益的可能,而且我沒做保我應該沒必要幫我爸還錢,現在我找不到我爸確認真實性,不敢隨便去信貸錢給他(我也沒有理由信任他),又怕到時候錢莊來我家亂 妨礙安寧
想請問各位律師
我該照他講得去借信貸把錢給他嗎?還是可以找警察協助保護我們安寧?
還是有其他保護我們自己的方法


房東已經不只一次擅自進入我的房間, 期間理由包括有, 他要來我房間拿一個它所需要的垃圾桶, 他要看網路, 他要修第四台, 但現在跟他講他都會說他之前沒有未經我同意進入我房間, 可是明明已經好幾次了.
然而今天是爆發點, 今天早上他與第四台業者又說要來我房間看線路, 我已經覺得不堪其擾, 但由於之前發生的時候都是要嘛我不在家, 要嘛就是我正好要出門, 也沒有留下任何錄影存證. 但今天業者來看線路的時候起初我在家, 我跟業者說我趕著要出門你趕快看一看, 看完我要鎖門了, 房東一直強調他會在這邊幫我看著, 但我有跟房東說我不希望我出門後有人再來我房間要幹嘛, 後來我出門前把門鎖起來, 走去找房東(房東就住在隔壁), 跟房東說我門鎖起來了, 我不希望再讓任何人進去, 請不要再讓業者進去了, 離開之後我又傳了簡訊在跟房東強調一次, 我很不同意任何不經過我同意的人進入房間, 結果回家之後發現他還是給業者進來了, 於是我打電話跟房東理論, 期間房東只是一直不斷的重複因為線路就有問題(是隔壁房客線路有問題,但他要查我的線路怎麼接)不讓他進去不然怎麼辦, 東西不修不行阿, 然後一直不斷的重複著, 那不然進去都進去了, 不然你要怎麼樣麻? 那你想怎樣都可以阿, 看你想怎樣我都可以阿, 我知道這是我的錯誤, 那不然進去都進去了嘛, 你想怎樣阿.
這種反應跟態度更讓我聽了火大, 所以我覺得我已經無法忍受了, 而這期間的對話有透過錄音存檔.
雖然我租約已經到期可以不用在被綁在這但因為我有租金上的考量, 目前這邊是我能負擔又可以接受的環境, 所以一直都沒搬走.
問題:
1. 由於的證件跟重要文件都在房間, 我根本不知道房東每次這樣的擅入到底有沒有動過我的東西或甚至會不會拿我的證件去偽造等等, 有甚麼方法可以保護自己假設真的有發生上述的事情, 不至於自己的東西被冒用嗎?
2. 由於之前都沒有錄影存證, 但這次有對話音檔(但還是沒有影像), 在音檔裡面房東也有說到這是他的錯. 若假設要訴諸法律途徑, 此音檔是否具有法律效應與證據是否夠力?
3. 我的租約早就到期了, 但後來一直沒有再續新的約, 可是房租持續都有在繳交那我的權力是否是一樣的, 房東是否在只要我有支付房租狀況下就不得擅闖我房間?
4. 若因為今天跟房東理論導致他不再讓我租此屋但我在期間又沒找到新的房屋他有權力強制要求我搬遷嗎?
5. 雖目前無法具體列出有任何損失或尚無損失, 但我無法每次他未經我同意擅入房間後都一一清點房間東西甚至具體知道到底有沒有丟失甚麼東西, 那這樣我可以跟房東要求何種賠償或精神損失嗎?
6. 若我去告發房東的話, 我需要自己去請律師來打官司嗎? 還是會是甚麼樣的情況?
7. 若告發房東後, 假設罪名最後成立, 那房東會被判甚麼呢? 我可以得到甚麼保障?
我今天真的被氣到不行了...房東的態度感覺就是阿我就是要修阿就是要進去阿,不然怎麼辦, 隔壁的房客就不能用阿等等的, 似乎是沒有任何理由可以阻擋他以為了要維修而未經同意擅入我房間的感覺, 謝謝各位...


我在民國100年當時進入台灣人壽
與公司簽下一份契約書
內容為 公司每個月發底薪15000 若是未做滿6個月
這筆錢必須退還
而我在兩個月後 由於跟主管理念不合 離開該公司
台壽那邊也請律師發支付命令 我已經提出異議 目前進入要開庭的階段
我疑惑的部分是:
我每天7:40前就上班 直到晚上8~9點才能走
每天都在公司待超過12小時 假日(六日)也要求我們不能純放假
必須去找客戶 並且要回報跟對方談話內容跟狀況
我有確實在上班做事 也有招攬到客戶 替公司招到業績
這部分難道他不用支付我任何的薪水
而因為簽約的部分 就得將那些他支付過的薪水全部退還?
等於完全做白工
法定薪資最低連工讀生每小時都有100以上 這樣的話不就等於我完全沒有薪水 甚至連額外強迫留下來的加班時間 也都沒有所謂加班費
我覺得這樣非常的不合理
但因為一開始我簽約沒有注意到這一點就簽了 因此我就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必須退還他這筆款項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針對該契約規定之合法性加以爭執之,亦可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業者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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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人分手一年多以來,
不定時用無號碼的方式打手機、住家及公司,
約半年前換了號碼後也一樣會接到電話,而且常常是在半夜!
另外他還在FB上建立數個假帳號企圖加入身邊家人好友的FB,
留言問我近況並附加一張交往時被他脅迫拍下的照片!
我不知道他手上還有多少照片!
也很害怕他會如何散播出去!
交往中得知他本身還有精神相關疾病,
且會對我施加暴力,
家人曾到他家與他父母交談過,
希望他別再這樣做出如此讓人不舒服的行為!
但他還是一樣,
且對方家長不只反駁還一昧地包庇,
近期還會不定時到我上班的地方讓我覺得非常害怕,
FB上還用假帳號加我朋友及現任男友為好友,
真的不知道他會做出什麼事情,
每次看到他的類似帳號出現就會想到他之前交往中對我做出的種種暴力行為,
都會非常難受大哭,
我真的不想再繼續這樣被他騷擾了,
不想讓他一直想盡辦法破壞我現在的生活及感情!
---
發文的是我
內容是我女友的遭遇
目前採取的行動是FB拍照存證、並檢舉封鎖他的騷擾帳號
但不定時就會跑出新的陌生帳號出來實在防不勝防
且對方開始騷擾好友的FB
不確定他手中有多少所謂的照片
不知道此人會做出什麼事情
希望能夠有律師提供一些意見及對策進行蒐證
未來對方如有進一步行動
不排除走上提告這條路
謝謝各位!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以遏止其行為;亦可寄發律師函請對方停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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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請問生母拒絕生父認領小孩,生父也簽署放棄認領同意書,是否代表生父與孩子並無法律關係?未來生父無權爭取小孩的監護權,而媽媽有權利拒絕生父探視孩子。
假若讓生父提供孩子生活費,是否表示有撫養事實?將來生父可否依撫養事實而再提出認領或監護權的訴訟?
謝謝您的回覆!
1、認領經否認即無從發生認領後視為婚生子女之效力,嗣後之提供生活費,因生父先前已表明放棄認領,原則上可解釋為民法第408條第2項履行道德義務之贈與,也不會再生認領效力。
1、如生父提供撫養費時,生母並未拒絕,即無否認認領,而婚生子女之身分即因該撫育事實而形成,無從消滅,生父即得主張改定監護權或行使會面交往權。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為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所明定。至撫育費用亦並非不得豫付,倘 依據卷附被上訴人之親筆信函,足以認定被上訴人早已有豫付上訴人出生 後撫育費用之事,則依上說明,自非不可視為認領。」(最高法院44台上1167民事判例要旨)
2、此時可將該同意書解釋為協議由生母行使負擔親權,但會面交往權之放棄違反法律規定且不符未成年子女利益而無效。此時生父雖得依法聲請改定親權,但若非生母有重大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情形,聲請大概都不會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證據證明有撫養之事實,可主張以認領為婚生子女,進而提起訴訟請求法院酌定行使探視權方案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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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若未經認領或經否認,即與非婚生子女無法律上親屬關係;民法第1069-1條則規定「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1055條、1055-1條及1055-2條之規定」,其中1055條等法條內容(請利用資料庫查詢內容),就是在規定夫妻離婚後關於子女親權(俗稱監護權)及探視權等,故反面解釋,未經認領或經否認認領之情形,即無從準用前揭法條。白話文來說就是「生父無從向生母主張對子女友1055條以降協議、酌定或改定親權人或行使會面交往權」。
二、曹律師所言「效力僅限於否認認領」,應係指「生父無監視權、探視權等約定內容,本即與法律規定相同,無需特別約定」,而非生父仍得另循法律途徑主張改定監護權或行使會面交往權。
以上補充謹供參考



您好:
詳細是這樣的,去年一月份的時侯發生車禍,當下受傷骨折,骨折部位在關節處,當下對方急於要跟我私下和解,但我不同意,且自行叫警察與救護車,當下對方也是知道我已經受傷住院,且在醫院做筆錄,期間六個月內對方都不聞不問,也沒有請強制險做理賠,所以決定提告,前提下交通初判表顯示我為主幹道,對方為小路,且未停車查看後再前行,我方為無肇事原因;但開庭後對方不認錯,反覆說詞,最後申請交通鑑定,結果也出爐了,我方還是無肇事原因;第二次出庭後決定進調節。
調解也調解三次,對方請律師(似乎是親戚或朋友),第一次我要求賠償30萬,其中十萬是精神賠償,其他工作損失賠償,但對方律師要求我提出工作證明、醫生證明等等它們要的資料才要賠(感覺又是把問題丟給我),第二次要開之前,因為本身是做網拍生意,所以短短一個禮拜內要準備好給他們時間上是不夠的。所以有簡訊給對方,因無時間,無法提供等等。對方回說他交給保險處理,詳細第二次再說;但第二次他完全處於裝傻狀態,一直要我們的資料,連員工資料他也要,兩個小時都在聽他說他沒錯等等,最後又說給保險處理;保險我電話催了好幾次,態度惡劣到第三次才回覆我初估賠多少,顯示根本沒處理,對方態度也是保險有賠就好他為何要陪。最後決定調解不成。
現在就是要面臨刑事開庭和民事求償。不知道會面臨什麼樣的問題,民事和刑事都需要請律師嗎?和民事求償需準備什麼資料。因為在車禍前是我預估要辦營登,但因為受傷無法前往,到傷好後才有辦理,此方面是我的薪資部分,但對方質疑為何我受傷還會有收入,根本不用賠。但是主要我的工作是和廠商聯絡,行銷方法等需要用腦的工作,並非出貨等等。可否用同期我現在的營業額和之前的營業額作為資料提供比較,但未營登是否得不到求償。對方律師在離開之前還說不要用刑事逼民事,但重點是對方連開口要殺價的意願都沒有,甚至還說「妳受傷是不會打電話給我跟我說嗎?而且要看不認識的人很奇怪吧?」絲毫沒有任何悔意,我從頭到尾都沒有惡言相向,但感覺就是被對方壓著打,事情都快一年了,每次都覺得很恐懼害怕。請問要怎麼處理比較好呢?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妹妹應盡速前往醫院驗傷,若對方對您妹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您妹妹亦可同時對對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已取得談判和解之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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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換門鎖之行為,可能構成刑事強制罪,可委任律師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又關於裁判離婚之部分,若對方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提起裁判離婚訴訟似較容易成功,若對方無明顯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亦可藉由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在經由調解過程中協調處理;再關於監護權之部分,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率較大,可再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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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專題製作採分組進行,
含我在內組員共有4名,
當時的情況是我與另一位組員分工製作企業標準字的設計,
那時的分配是該組員在紙張上繪製草稿,
我的部分則是電腦繪圖將標準字繪製出來,
最後確實是依照這樣的分配完成。
這樣在法律上應屬於"共同著作"吧,
後來因為糾紛(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727943&tid=12&ccode=PostDate%20desc)而拆組,
對方卻說這個企業標準字的著作權是他們所有,
咬定我侵犯他們的著作權,
並強硬表示他們一定會拿來使用做為專題製作成果的一部份。
對於這種情況我該如何回應對方?
共同著作權的使用需要經過相關著作人同意才能使用吧,
因為專題製作會有成果展示並且公開發表,甚至是參加比賽。
這種情況有什麼方是能捍衛自己的權利?
倘若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要求不得使用是可行的嗎?
懇請各位律師大大們的解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法院對其繼承人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對其繼承人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款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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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最近新購屋於台中市區住商混合大樓的頂樓,購屋時已是第三手承接,房仲告知於第一手屋主時即違建一樓梯間至屋頂平台,於平台設有約90公分的矮牆,有部份鐵皮屋頂,但除了樓梯間外四週矮牆都沒有封住是透空的,矮牆出入口亦無阻隔其他住戶進入的門扇。此大樓建築完成日是民國82年,但不知第一手屋主是何時建造此違建,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有說明未收到過拆除通知書。我現在遇到的問題是:1.新上任的委員會主委強制要求我們拆除違建部份,否則要依大廈管理法驅離我們不讓我們入住,他們管委會可以這樣做嗎? 2.我們可否儘拆除樓梯間突出物部份,還是必須全部拆除? 3.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七項:違建部份於土地是否有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違建的現況未勾選是或否,我們可否根據此點要求前屋主拆除既有違建物? 4.又或是否可向前屋主求償,但前屋主已搬到國外,當初由他弟弟為售屋的委託代理人,是不是就無法向前屋主求償了呢? 5.如果能提起求償,到拿到求償費用會耗用多少時間?
請律師幫幫忙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審視您們當時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朝瑕疵擔保之方向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大大你好
是這樣的
跟男友交往以來一直都沒有告所我
他有官司纏身近兩年
直到最近才說他被判三年十月
眼看馬上就要去報到服刑了
他說很捨不得我
希望我跟他登記結婚這樣我才能去探望他
他告訴我的父母他因為工作上洩漏個人保護法而被告
並承諾說他出來一定會負擔婚宴所有費用
我父母才放心
結果在登記結婚之後
才告訴我他是因為妨害性自主入獄
兩年前跟未成年少女交往
還拍人家裸照
對方家長生氣提告
我有去司法院網站查判決書
但網站上寫"判定為依法不得公開之案件"
所以我也無法得知是什麼內容
而且他因為這些官司請律師費用早已花光存款
根本無法負擔婚禮費用
這些在我登記結婚之後才對我說
我父母知道真相之後大怒
我真覺得自己瞎了才信他一堆謊話
現在他已經去報到進去關了
他自己本身也同意離婚
但協議離婚要雙方本人在戶政事務所現場才能
如果我去法院直接寫狀紙說他在坐牢要求離婚
這樣算告他嗎?
如果算有其他方式能離婚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對方之行為不構成誹謗之,您應委任律師具狀加以回應對方之攻擊,較為有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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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告,但亦不一定會成立之,對方仍負有相當程度之舉證責任,您無須過度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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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先生小姐 你好 !
本人在露x平台 向賣家購買了,BIRD 不鏽鋼白鐵三段鎖
(客製相同鎖頭2組價錢400x2=800元,另改工錢鎖頭需加100元)
12/25已超商900元取貨付款 ,沒想到買到尺寸不合,想跟賣家退貨,電話中講了很久,
說公司規定鎖頭一出貨,一履不退換貨!請問我要如何處理 謝謝
以下是對方內容!請看
定製商品是我們接受您的定單才請工廠製作的
並非經常性銷售產品
法律顧問主張我們是不需要退貨的
我國司法實務曾於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消上字第4號判決對於消費者依商品型錄訂製之情形,認為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茲摘錄其判決內容如下:「消保法關於郵購買賣規定之立法,係因郵購買賣之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形下,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之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乃採判斷時間延後之猶豫期間制,即收受商品後七日之猶豫期間,俾供消費者詳細考慮,並予解約之機會,依上開立法理由,郵購買賣係企業經營者就其現有商品以廣播等類似方法,利用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之機會而與之訂立買賣契約,至需特別訂製之商品,縱然企業經營者將以前類似商品之圖片刊載於型錄、報紙、雜誌等,使消費者產生購買之動機,進而要求企業經營者比照該圖片為其特別訂製,即非屬郵購買賣,無消保法第十九條任意解約規定之適用。」

律師您好:
前幾天騎車在板橋發生一場車禍,由於超左前方的機車超車不慎,以至於和機車有小擦撞(我的後照鏡不知道撞到他哪邊 應該也是後照鏡不然就是把手),由於後照鏡當下是被撞歪的,也沒聽到後方機車有摔倒的聲音,便繼續騎乘至下一個路口停紅燈(與肇事地點大約距離200-300m),在當時有計程車司機告訴我我撞到人,對方摔車了,我便在旁邊停車準備打電話報案時剛好有員警經過,便告知員警自首我騎機車撞到人,並詢問過來的時候有看到對方的情形是如何,該員警說沒有但是要留下聯絡資料,後來又有兩個巡邏員警經過,該員警便詢問經過的那兩名員警問說剛剛有看到車禍嗎?那兩名員警也說沒看到,接著該員警抄完我的通訊及駕照上的資料後便跟我說:如果對方報案的話會通知我,那如果對方沒報案的話就算了。
隨即離去,因為趕時間,所以也沒有繞回去事發地點了解當時情況。直到當晚某分局的員警打電話過來說因為我有肇事,所以需要做一下筆錄,做完筆錄也打電話向對方詢問和解的事情,但對方目前卻不願意打算有和解這條路,也就是說要走法院這條路,因為承辦員警跟我說我可能有涉及"肇事逃逸罪",當下覺得不妙!
按照時間推算,我報案的時間應該是比對方來的早,再加上該員警也跟我說若有是會通知我,若沒事的話就算了,便叫我先行離開,於是我就傻傻地離開了沒回去,現在覺得欲哭無淚,想請問難道沒有別的辦法了嗎?


你好,
我之前跟直銷公司簽了協議書,有留下身分證字號,沒有給身分證影本,(協議書上面有此格子),但對方有拍照照下我的健保卡,並且付錢購買入門用品,現在想退出,已向對方口頭提出,我要怎麼確認我們的協議已經確實終止?
還有,我所購買的東西還未收到,我可以拿回錢嗎?她說只能換成產品給我,這合法嗎?
還有,協議書上有同意個人資料的使用,終止協議後還算數嗎?我可以不同意嗎?
還有,我的以上行為,有什麼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嗎?
感謝律師播空回答
謝謝沈律師
另有一些疑問求解
上文所說協議內容大致與公平交易法對多層次傳銷的規定相同
但協議中有寫"...本協議於公司接受並發給顧問編號後生效...”因為我簽完一星期內就像對方口頭提出要終止協議,所以沒拿到編號,所以是不是這份協議本來就沒成立?
打電話向公司確認也說沒有我的資料,說我跟他們沒有契約關係,那我還需要做出書面的終止嗎?
公司方面是叫我直接跟對方拿回資料(協議書),但對方一拖在拖後來說被丟掉了,我需要做些什麼防範嗎?會不會被對方之後又拿去公司當人頭?

您好!
既然簽有協議書,雙方的權利義務就應先依協議書為準。因此,您若想終止協議或退錢,應先檢視協議書對此如何約定,依協議書約定的方式處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雙方為合意,即沒有刑事責任問題,惟民事上對方可能對您提出侵權行為之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律師 先生小姐 你好 !
本人在露x平台 向賣家購買了,BIRD 不鏽鋼白鐵三段鎖
(客製相同鎖頭2組價錢400x2=800元,另改工錢鎖頭需加100元)
12/25已超商900元取貨付款 ,沒想到買到尺寸不合,想跟賣家退貨,電話中講了很久,
說公司規定鎖頭一出貨,一履不退換貨!請問我要如何處理 謝謝
以下是對方內容!請看
定製商品是我們接受您的定單才請工廠製作的
並非經常性銷售產品
法律顧問主張我們是不需要退貨的
我國司法實務曾於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消上字第4號判決對於消費者依商品型錄訂製之情形,認為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茲摘錄其判決內容如下:「消保法關於郵購買賣規定之立法,係因郵購買賣之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形下,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之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乃採判斷時間延後之猶豫期間制,即收受商品後七日之猶豫期間,俾供消費者詳細考慮,並予解約之機會,依上開立法理由,郵購買賣係企業經營者就其現有商品以廣播等類似方法,利用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之機會而與之訂立買賣契約,至需特別訂製之商品,縱然企業經營者將以前類似商品之圖片刊載於型錄、報紙、雜誌等,使消費者產生購買之動機,進而要求企業經營者比照該圖片為其特別訂製,即非屬郵購買賣,無消保法第十九條任意解約規定之適用。」

律師您好,麻煩您協助以下案件(有點冗長,麻煩您,謝謝)
我爸於2014/11月因酒駕與機車擦傷,傷者是34歲的女生,當晚有慎重向對方道歉,對方小腿縫4針,我們也表達車損及體傷都由我們負責,我們每隔2天電話慰問關心~對方有要求我爸到她家當所有人面前道歉,我爸媽前往時,對方讓我爸媽在門外站15分鐘才願意開門讓他們進去,道歉完當下要求先付機車修理費,我父母有提在警局當天是說好和解時一併給付,對方不高興的接受‧有一次慰問時我發有問會不會太頻繁打電話,對方有說我們問的有點頻繁~我媽問看對方傷勢穩定,詢問是否有易願前往警局和解,當天對方臨時反悔‧隔2天我們有再詢問對方傷勢,對方表示等拆線後跟我們連繫,約1周後對方說縫線的傷口因醫生清創問題導致蜂窩性組織炎,她住院三天,我們先詢問她的醫院後有建議她轉往台大認識的醫生,並關心他傷口狀況,但因家中長輩及爸爸出差外地工作無法到院慰問,可以探訪的時候對方說她已出院,我媽又跟對方道歉,對方說大家好聚好散,隔天接到警局說對方三天前已經提告傷害過失,要我爸去做筆錄,後來我們天去調解委員會調解,對方說我們毫無誠意且無慰問所以提告,出示清單如下
1.車損1,1000,車禍當時照片僅左側車殼擦傷,對方外殼全換、燈照後視鏡、中柱及側柱(對方車子當實是可以立著的)
2.安全帽1000
3.一共請19天無法工作工資,無請假證明,有醫生診斷書說宜在家休養
4.住院3天花2,0400
帳面費用57000
第一次對方開價30萬元整
第二次對方開 目前帳面費用加和解後,傷口後續醫療及中醫、醫美及精神賠償共20萬
第三次17萬
請問我們是否要上法院讓法官判呢?因為我爸3年前有酒駕自撞無人受傷,此次屬累犯,此次酒精為0.44mg/L,如果由法官判決有可能易科罰金嗎?我們這樣上法院法官如果判決可以易科罰金加上請律師及僅有能力賠償對方8~9萬元總金額,這樣金額會比17萬和解金低嗎?
我們有誠意去解決,但對方在調解時一直說因為酒駕,所以我們要全部負責,還不願意讓我們分期,感覺誠意是由金額高低來看..讓想讓事情和平落幕的我們很無力,麻煩律師協助分析,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易科罰金之部分為交給國家的,您仍須賠償被害人之損害,可與被害人嘗試達成和解後,再向法院請求較輕之判決;除非對方和解條件不合理,刑事部分向法院說明對方不合理之處,非無誠意和解;民事部分,針對雙方過失比例分配損害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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