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小吳 105-03-28 11:32

你好

請問 .上禮拜收到法院通知書.當初阿公與阿嬤(均以往生)的房屋涉及侵占.被水利會控告拆屋還地等罰款? 現在繼承者是我2舅媽(因2舅也往生).被告部分是我2舅媽.與其長子 .但對方律師連我母親這邊的兄弟姊妹一併提告.好像就是有繼承關係著一起告.往生者就往下繼承.請問答辯狀該如何書寫?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8 12:04

您好,

 

須先檢視對方起訴狀內容,以及了解整起事件始末後,才能提供民事答辯狀之攻防策略與撰寫方向,建議仍應與律師會面諮詢,委由律師處理後續訴訟事宜,才能周全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除非已分割遺產並向地政機關登記完畢,否則繼承發生時,遺產會變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此時涉訟會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是否無權占有要就實際情形判斷,你要先去釐清當初占有土地之原因關係為何,以及對方是否為所有權人才有辦法進行研究,並撰寫答辯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回歸到最初蓋房之原由,而本件對方除請求拆屋還地外,也可以會一併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璇 105-03-28 02:29

事情是這樣,原本我是在外面剛租房子還沒兩個月,因房屋的廁所要修理,所以打給房東委託人,結果房東委託人請一個跟他租屋的租客來家修理,卻房東委託人也沒跟著修理的人一起來,當時我人又在上班,導致家裡東西被偷 ,但人也沒抓到,我是個單親媽媽,我跟房東委託人說,我和小孩都不敢在住這邊,可不可以提早解約,好讓我拿押金去重租房子,結果房東委託人,叫我自己找房東說,問題是我的租屋合約房屋一個人名,委託人又一個人名,匯款房租帳號又一個人名,我搞不清楚房東到底是誰,請問能怎麼處理?

沈恆 (沈律師) 105-03-28 04:07

出租人可指定受委託人,也可指定接受匯款帳戶所有人,但出租人並不一定是房屋所有權人。解除租約的問題應該找出租人處理,也就是在租約中簽名的出租人。

小璇 105-03-28 05:09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出租人可指定受委託人,也可指定接受匯款帳戶所有人,但出租人並不一定是房屋所有權人。解除租約的問 ... (恕刪)

我們合約只有委託人簽名,但委託人也跟我們承認,這間屋主的名字只是個掛人頭而已,不是真正房東,但真正房東都是不出面的,可是當初簽合約完全沒告知,是發生事情,才不小心說出來的!請問這樣沒辦法告她嗎?

蘇奕全 (協弈法律) 105-03-28 14:01

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歡迎來電洽詢,或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或將您的聯繫方式寄至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陳麗文 105-03-28 02:05
我是房客,在目前租屋處已居住三年。合約是一年簽一次,每年的3月到期。房東3月租約滿前曾經主動要求續一年約。前幾個月外牆滲水導致房屋潮濕,我們曾經數次要求房東修繕卻未果,剛好也到了續約的月份,我們向房東表示不再續租,但未言明何時搬遷,雖未再續約,卻有將4月份的房租如期?入房東戶頭,房東也收受了。過一星期,房東希望我們簽定一個月份的契約,並希望我們一個月內搬走。因為孩子今年7月要考試,我們跟房東商量希望能住到7月孩子考完試之後,所以要求是否可以簽定期約到7月?但房東不答應。我們是很好的房客,3年來都準時交租,也非賴著不走,只因孩子要考試,無法立即搬遷,像這樣的狀況,房東已收4月的房租,是否已由訂期契約轉為非定期約?對我們有保障嗎?要找個不影響孩子考試的房子,並非短短時間可以完成,一個心急如焚的媽媽請求幫助。
沈恆 (沈律師) 105-03-28 04:22

租約到期房東仍繼續收租,且沒有立即表示反對的意思,應已成立不定期租約,不定期租約很不利於房東房東無法任意終止租約。您若不願接受一個月的租期,仍可主張以原來的承租條件繼續維持租約,想終止契約時再提起通知房東即可,只要正常繳租,房東沒有權利片面要求搬遷。

小翔 105-03-27 15:38

你好 事情是這樣的

由於我們家公寓結構特殊 1.2樓是自家3-5樓(違建)都是屬於樓上住戶

由於長期頂樓鄰居 部分馬達修繕費用 或者水塔清潔 不時給予我們收費

由於當時搬來的時候 沒有碰到有此情況

假使我們不配合繳費,會自行關掉樓上的水或者使我們家漏水等惡劣行徑

請問這樣有需要負甚麼法律責任

 

問1
現在新加入隔壁惡鄰居 有時會請頂樓鄰居 (由於他會水電工) 不時在我家隔壁噪音汙染
經多次勸導 不予理會 不時給予冷笑
導致牆壁施力過大 導致我家牆壁頻頻龜裂 (明知道舊公寓老舊 牆壁很薄 硬是要搞破壞)
不予賠償 或者 到場觀看協助
Q1:請問這要向甚麼單位協尋 由於找里長 一直處於不處理 或者 輕描淡寫帶過
問2
由於房間和樓上廁所相通,不時漏水 導致剛油漆過的天花板 又開始呈現滲水現象 導致整片壁癌
經多次勸導 還是不處理 不賠償 裝死
Q2:由於此惡鄰居不上調解委員會,是否到時候調解不出面,惡鄰居方面是否違法,還是能申請索賠
問3
由於拆違建有分84年前後的問題,分為實質違建跟程序違建,由於違建沒有合法化,那緩拆部分拆除時間
請問頂樓居民既沒有執照,又違法,作賊喊抓賊,是否有方法對他逕行公權力
是需要問違章建築單位?還是還有其他管道,由於惡劣行徑實在難以讓人容忍,長期打壓導致家人精神分裂
Q3:緩拆時間大概有多久,還是能上法院強制執行,若上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我方需要負擔多少費用
問4
頂樓鄰居由於長期收取不當名利,將樓上房屋全數打通租借給別人,請問這樣有犯了甚麼法?
打通各房屋,導致樓上臭氣水管不時通道我們家樓上廁所,長期造成惡臭味道,馬桶不通,
Q4依照法律能夠向他申請甚麼賠償,若不賠償是否有強制執行的權力以及方法
問5
假設到時候拆違建單位來,惡劣里長或者旁邊鄰居阻止相關單位,是否能請警察驅趕
還是能依法處理惡劣里長或者第三人等
這社會就需要正義來幫忙
問6
樓上惡鄰居親權到我方水管使用問題,不時對我們關樓上水管,阻塞水管導致沒水用,是否可以申請索賠
(因為沒有證據,所以想問沒有證據的方法)

你好:

可能會構成強制罪或毀損器物罪。

噪音部分可參考此篇整理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660401 牆壁龜裂部分可以在6個用內提告毀損器物罪,起訴後提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損害。 漏水部分若管委會無法協調或無法調解,可向法院起訴請求修復漏水。 若未經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擅自佔用頂樓搭蓋違建,會構成竊佔罪,可提出刑事告訴,民事上可以請求拆屋還地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斷水可以提告強制罪。
janet 105-03-25 23:22
想請問律師大人,我表姊現年50歲,旅局國外20年,她的母親在她ㄧ歲時就因病過世,,已過世50年了。上個月我外公往生,外公留下遺產包括ㄧ筆現金與ㄧ棟房屋,外公有四名子女(其中一位就是表姊過世50年的母親),想請問外公的遺產除了另外三位可以繼承之外,表姊也可以繼承其四分之一份的遺產(包括現金與動產)嗎?

您好:

可主張代位繼承繼承四分之一之遺產

沈恆 (沈律師) 105-03-26 07:27

外公的遺產由其全部子女繼承,其中先過世的女兒部分由表姊代位繼承,表姊可分得1/4。

糖糖 105-03-25 21:04

不好意思,有個小問題想請教律師們,有關於我親哥哥把他名下的房屋贈與的方式過戶給我,但是現在他反悔了,他有權利或依據那一條法令可以跟我要回房屋嗎?麻煩各位律師們解答~銘感在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釐清是否為附條件之贈與,若不是,則贈與後即難再取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5 23:29

您好,若業已完成過戶登記,且未有其他特別約定,則哥哥想要取回恐有難度。

katie 105-03-25 16:24
您好~因樓上住戶露台違建(有違建時照片)被檢舉需拆除,拆除後導致樓板產生裂縫,下雨時就會滲水,導致住處天花板多處有滲水現象,曾經透過總幹事協調處理,但樓上住戶要我去找建商負責,但因他們違建在先,房屋買賣合約書有條文說如有違建就不符合保固,因樓上住戶不住在這,房子也交由房仲欲賣出,請問我該如何處理,麻煩您~謝謝!

你好:

可先尋求管委會出面協調或聲請調解。 若無法協調或調解,可以樓上住戶為被告,請求修復漏水及損害賠償漏水所受之損害。
105-03-25 16:14
台中市南區信義南街282巷7之2號之建物,係民國99年家母過世所留之遺產,因兄弟姐妹沒有 居住台中及沒有人想繼承,又此建物房屋稅及地租在家母生前一直由我繳納,經協議沒有任何 承諾條件供兄弟姊妹及眷屬使用下,無條件喜悅同意登記於我名下,有分割繼承協議書可供証明。 其兄弟於民國103年9月12日擅自進入居住,並私自開啟本人信函,沒有經本人同意私自將全家戶 籍遷入此地及眷屬每天早上5點就來此大聲唸經,並用擴音器大聲嚷嚷及叫囂,並與其姐打架, 而其兄在旁冷眼觀看且拍手叫好。造成本人全家人身安全及附近鄰居心情不安。 又眷屬無癩我將垃圾放置於他的腳踏車上,並用擴音器大聲向我嚷嚷及叫囂。 由於其兄在家母過世時未回來奔喪,本人對於他不盡孝道,無資格居住於家母生前房產, 又其眷屬來此擾亂,可否要求他搬離並將戶籍遷出。 於民國104年6月郵寄存證信函,控告我一再恐嚇兄,強逼其等遷出, 所述內容與事實全然不符。 提問點: 1.目前房屋所有權是我本人,可否拒絕他人進入或無償使用。有什麼方法叫其兄搬離。

你好:

若有消費貸款係存在,可先發函終止使用借貸關係請求返還借用物;若係同意擅自占有,屬無權占有,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返還房地,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噪音問題可參考此篇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660401
婭筑 105-03-25 11:39
您好: 前夫與孩子(監護權歸前夫)目前居住在本人名下之房屋內,本人一直要求前夫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但前夫回覆死也不簽訂,目前已居住有三個月,因沒有租賃契約讓我覺得沒有保障也無法接受。 請問: 1. 我該如何自保? 2. 如果我要求前夫立即搬家,前夫一直不肯,我又該如何處理? 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25 11:4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前夫與您已無任何身分關係,沒有所謂民法第1001條同居義務的問題,所以您有權要求他搬離您名下的房屋

2. 建議可先用存證信函要求他限期搬離該處(若與您同住在一屋簷下,可用錄音錄影的方式明確要求他離開)。

3. 若其仍未搬離,依個案情形可能構成刑法第306條第2項侵入住居罪,可考慮提告

4. 另外其占有使用該處構成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可要求其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金額。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不吝賜知本所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薪(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Miriam 105-03-25 11:39
我住在警察宿舍中,宿舍有9戶,我們一直面臨持續被討房的情況中,但好幾個月前,原隔壁承租人將房子還給政府,也斷水斷電,所以房子算是已經還給警察局,但是9戶中的某鄰居卻自作主張利用這個空房(緊鄰我家)它無償提供給某A,算是陌生人,作為平常堆放、整理回收物的地方,順便為自己賺取人情。 因為我平日白天都待在家,所以可以很清楚,隔壁一直在整理回收物(早上7:30-18:30),一直使用鐵鎚拆解物品的聲音,一直敲敲打打,感覺讓人心情煩躁、一直處於低落的現象,且有神經衰弱的感覺。 請問這樣的房屋問題是要去國有財產檢舉還是警察局呢? 還有怕會被知道是我檢舉的怎麼辦呢?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25 12:00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照噪音管制法第6條之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所以您的案子應由警察機關辦理。

2.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之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3.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故您可向打電話給警察反映上情,警察應會到場了解,不論最後有無裁罰,也足以成為一種有力的提醒。

3.現實實務見解認為:「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情節重大,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在個案情形,若噪音達致難以容忍之程度,而致妨害其居住安寧,甚至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不吝賜知本所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薪(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shayne 105-03-24 18:43

103年01月23日因父親所屬外牆磁磚掉落砸到停放於路旁小客車(紅線及黃色網狀線處),導致車輛受損。對方產物保險公司向我提出民事訴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被告(父親)應給付保險公司(原告)14萬元。

這個月初有到簡易庭開庭,因為房屋所有權為父親,但是對母親提告,法官宣告撤回,最近又收到開庭通知書,為房屋所有人(父親),應到日期105年4月22日,調解當天需要告知法官甚麼嗎?理賠可以少一點或者符合理賠的價格。

您好:若您欲爭取較低的理賠金額,必須提出具體理由,包括已盡到維護外牆責任、對方車輛停放在禁止停放區域、其他車廠提出車輛維修所需費用等,並將理由寫為陳述狀交給法官。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4 21:18

您好,可以先針對對方起訴之內容關於請求權基礎及金額部份去做爭執。

也可以在調解時,跟對方談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之金額。

小羊 105-03-24 17:39

想請教律師:

目前離婚一年,小孩監護權歸她,住在我名下的房子,房貸由我支付,之前口頭約定一週探視小孩一次(於住處)並可一個月帶出門一次,最近前妻限制我一個月僅能帶出門一次,並禁止我進入我名下之房屋,請問 她這樣是否有影響我行使探視權,我要如何爭取更多與小還見面的機會.

你好:

會面交往方式原則上由雙方協議,無法協議可以聲請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方式,由法院為適當之裁定。 你提供房屋供前妻及子女居住,前妻享有居住權,可以拒絕你進入房屋,惟你可以終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將房屋收回。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建議你用酌定探視方式

你可以要到更多的探視時間

用這方式來逼對方妥協

你才能夠順利探視

 

 

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4 21:21

您好,若對方有阻撓探視之情形,可以聲請改定監護,或直接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方案。

CS 105-03-23 12:04

請問先生在16年前公公去世時依婆婆要求辦理了拋棄公公名下所有財產,同時也簽了一紙先生名下房屋過戶同意書,可是十幾年來,雖然先生不曾使用該房屋,每年的房屋稅仍然是先生繳交。想請問這樣的過戶同意書在經過16年後,是否還具有效力?如果婆婆提出要執行買賣或過戶給先生弟弟等人,是否婆婆可以她就一手執行?或是仍然需要先生本人才能過戶?謝謝律師大人解答!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3 12:12

您好,

 

1、請求權之時效為15年,系爭契約僅為債權性質,若房屋迄今仍未辦理過戶,您先生可主張時效抗辯。

 

2、婆婆如要移轉房屋登記,必須先至法院提起訴訟,待取得確定判決後才能依據判決強制執行移轉房屋登記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所謂過戶同意書之前因後果為何

如果過戶是基於贈與

那麼未移轉前你都能主張撤銷贈與

如果是其他債權債務關係

也會因為超過十五年而失效

但倘若不是而是主張借名登記

那就比較複雜

建議還是要瞭解整個詳情才知道

 

 

 

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3 19: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動產過戶,需要先生之印鑑證明,若先生拒絕同意,可完全不理會婆婆的請求,也不要再簽任何形式之協議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unice 105-03-21 21:58

您好,

房屋設定抵押,但債主已去世,故以匯款方式還款給債主其中之子女,後因債主子女間有遺產糾紛而無法順利塗銷。(子女間有一人不願提供塗銷所需資料)

請問除此之外還有其他方法可以塗銷嗎? 若不能塗銷房屋之後是否就無法買賣? <重點是...錢已還但對方卻無法辦理塗銷,我方可進行何種對策?>

以上 感謝耐心回覆,謝謝!

您好:

可提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

你好:

若無法取得辦理塗銷抵押權之文件,就只能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訴請法院塗銷抵押權登記。 房地上之抵押權登記塗銷還使可以買賣,但價格可能會賣不好。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已清償債務,則可以向法院提起塗銷抵押權訴訟,但若是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則應注意法規之限制,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harles 105-03-21 09:42

律師您好:

我有兩塊土地買賣,一邊是建物及土地是個人所有,一邊則是共同持有合約相關標的物皆已完成過戶及完稅,買方在代書那邊要一同付尾款完成合約時,要求賣方在合約上加註”買方有2/32土地上的產權及使用權,若買方不加註則不給付尾款。
2/32的土地上實質上有3棟老舊建物,有兩棟為買家所有,一棟為賣家叔叔所有,因建物原來居住者已往生,由其子偶爾過去打掃清潔建物,且因是非常老舊房屋,戶政及地政皆無該建物資料,也無稅籍資料,現賣家不希望影響到第三人,也覺得合約上並無提到此建物而現所載明的房屋門牌號那邊已完全過戶(個人持有部分),不願意再加註其他條件,想請問老師賣家能否再不加註條件下向買家催討尾款?
若買家不願意付款賣家可否取消交易

你好:

雙方就買賣契約之標的物及價金意思表示相互合致時,買賣契約就會成立,雙方都要受到拘束。 加註部分並非原本買賣契約之內容,買受人要求增加,你若不同意,不會成契約之內容,買受人仍需要依原本契約履行,若你已完成尾款相關事宜,就可以請求買方給付尾款,若買方不願意,可以發函催告,並依違約條款主張權利,向法院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你所述建物與土地之關係,要看是否有民法第425條之1所規定之租賃關係存在或有租賃契約、使用借貸契約存在,並可能要考量誠信原則此因素,但與本件買賣契約無關。 詳細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一、 買賣契約成立後賣方並無義務配合買方做任何的加註。

二、但是如果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成立時對於加註的內容已有合意,那就算是不加註的話也是契約的一部分,這個部分最後會變成是怎麼舉證的問題。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沈恆 (沈律師) 105-03-21 11:57

契約加註是實質變更契約條件,需雙方同意才有變更效力,如果不同意變更,雙方仍需按原契約條件履行,如果對方因此拒付尾款,可發函催告,無效果則可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是否有其他處理方式,則需詳閱契約內容。另外,即使不同意加註,仍應注意出賣人依法本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契約既已簽立並過戶完成,我方沒有義務再加註文字,如買方不給付尾款,可發函限期催告給付尾款,逾期仍不付得解除契約,甚至沒收買方已付之款項或請求損害賠償

柱子 105-03-20 14:54

法拍的公告中註明: 該房屋有第三人主張債務人係借名登記,相關訴訟由拍定人自理.

由於第三人在一拍就提出了異議,但到了四拍也沒看到她去中止借名,這樣子拍到房子的拍定人能順利取得產權嗎?

你好: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民事判決:「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於借名登記之場合,在出名人將借名登記動產移轉登記返還予借名人前,該登記並不失其效力,借名人之債權人尚不得以該動產有借名登記契約為由,主張出名人尚未取得所有權,其無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之權利。」 借名登記契約屬於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依實務見解,所有權之認定仍然以登記為準,故借名人無法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75471978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0 16:40

您好,

 

1、借名登記契約僅為債權之性質,是以在主張借名登記人訴請法院勝訴並移轉登記前,房屋之所有人以登記之人為準,此時若有人拍定取得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即可順利獲得所有權

 

2、此時主張借名登記之所有人,無法再對房屋主張返還,僅得向債務人(借名人)請求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3-20 23:34

會有這樣的註記,可能是債務人為了妨礙執行而來,既然只是註記,拍定後得標人還是可以登記取得所有權。但難排除第三人之後另提起訴訟主張所有權,拍定人需有再面臨訴訟的準備。

lisa 105-03-20 01:15

我開一間家庭美髮,在家工作兼顧小孩,收入不多,都拿來家用,兩位小孩現在都讀大學,老公開大卡車,先前賣掉一台車,有一筆現金,我拿去定存(在我的銀行帳戶裡),有買一間房子房屋登記在老公名下,老公每月收入都交給我處理。請問:如果離婚我可以擁有什麼 ?老公說錢是他賺的,要我都拿出來,那我能擁有什麼?房產?現金?

沈恆 (沈律師) 105-03-20 02:12

如果結婚後沒約定夫妻財產制,則應依法定財產制處理,原則上離婚時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除非有其他約定。再來,離婚時可依民法第1030-1條分別計算各自婚後剩餘財產的數額,例如夫名下婚後購買的動產扣除貸款餘額的部分應計入夫的婚後剩餘財產,雙方各自計算後,數額少的一方可請求對方給付差額的一半,即所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0 23: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標的為婚後財產,建議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安排處理您的婚後財產,避免遭對方分配,甚至還能配對方之婚後財產,並著手準備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以利訴訟進行使用,家事訴訟費時長久,須有心理準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ason 105-03-19 20:35

我爸欠債700萬~名下自耕農用土地於3年前經銀行法拍 

由於第4拍金額約300 萬

我爸請我小姑房屋借貸200萬給我爸標回,由於小叔與小姑說借錢需要抵押,便將土地所有人變更為小姑及阿罵共同持有借貸利息由我爸償還至有錢還清為止.

於2年前,小姑與小叔商議後說土地要給小姑,借貸的錢當作買地,要地步要錢,經阿罵勸說,改為5年後給小姑500萬作為土地償還條件,近期小叔跑來跟我爸說,小姑3年要先給300萬,2年後給餘款200萬元,才會考慮將土地還給我爸

我爸持有那筆土地近30年,基本一家生活費用都靠農產收入,卻因為親戚原因要被奪取,不知道口頭協議在法律上是否能有保障,500萬換5年緩衝,是否能受法律保障. 因為得標後,土地借貸的還有400萬在我爸身上,小姑用200萬即得到土地所有權

若五年後小姑堅決土地是她持有,不返還能有辦法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以契約明定借名契約關係,否則日後若生爭議對您們會較不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彥晴 105-03-19 17:57

交屋已4個月,滲漏水越來越嚴重!

當初"房屋現況說明書"寫沒漏水,且又註明一條"依現況交屋,雙方約定賣方不負擔

房屋瑕疵擔保責任",那現在該向哪一方求償?又該尋求什麼途徑解決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9 18:54

您好,

 

1、您可依據瑕疵擔保之規定向賣方請求減少價金及損害賠償

 

2、如其勾選沒有漏水之選項,則有涉及詐欺之嫌疑,若賣方不願面對處理,可考慮提起詐欺罪之告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民法第366條規定:「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原則上可以免除瑕疵擔保義務(除非定型化契約條款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條款才會無效)。 你所述之情形要先釐清出賣人是否故意不告知瑕疵,以及瑕疵何時是否存在於危險移轉之前(交屋前),若係故意不告知瑕疵,免除瑕疵擔保義務之特約,無效。你要依民法第356條規定通知對方,並再通知後6個月內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未顯失公平),否則除斥期間經過後就無法行使權利。 若對方故意不告知瑕疵可能會構成詐欺罪,但實務認定上會因個案情形不同,不見得一定會構成。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就漏水情事蒐證,並發函給賣方限制修繕,並可以請求減少價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9 23: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法院可能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釐清漏水原因事由及維修方式等,鑑定費用可能高達數十萬元,建議應全方位考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9 2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不得主張現況交屋,但您亦須考慮訴訟時間勞力費用及成本,若維修費用,亦不建議貿然以訴訟解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neale 105-03-17 00:46

我所住的公寓大廈地下室最底層(B2)地面滲水問題

滲水問題,建商在大樓點交給管委會第一年就發生,建商採用打針發泡止漏方式處理,但過程到現在第4年,滲水問題一直在,沒有撤底根治解決,現在滲水更是嚴重,今年再請廠商設法處理時,建商郤回應已過保固期,要收費,很不合理

故請問地下室最底層(B2)地面是否符合建築法中的第8條的建物主結構定義,責任可歸屬原建商嗎?保固期是否為15年?

應該如何與建商處理?

PS:

1.建築法第  八  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2.依內政部公布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

十七、保固期限及範圍(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樑柱、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解釋上應仍可含括於主建物結構內,而建商之買賣契約應有違反內政部所公布之制式契約,故社區管委會應仍可要求建商負瑕疵擔保之責,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胖 105-03-16 21:21

我家住四樓大年初一天花板開始漏水.找來工程師傅來維修.因為家裡天花板有用木板裝潢.師傅把天花板挖一個小洞後大量的水一直滴.後來更誇張是整個天花板鋼筋水泥整片掉下來.找五樓住戶他不願意處理.我們又找比較專業的來鑑定發現我們的房子整間包含浴室.廚房.陽台.房間的牆壁天花板都有大裂縫.我們懷疑因為五樓屋主有違建加蓋六樓出租導致房屋過重造成我們的房子殘破不堪.請問一下我們現在應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沈恆 (沈律師) 105-03-16 21:35

您好!

先找出漏水的原因,如果確實是樓上造成的,就可請求修復並賠償損害,如果加害人不處理,可透過法院調解訴訟解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你好: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定有明文。 原則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維修費用由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若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樓上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費用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若係樓上專用部分關線漏水導致你的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 可先請管委會出面協調,若無法協調,要釐清漏水之原因為何,並請抓漏專業人員做初步評估,提起訴訟後請求法院送鑑定釐清原因。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6 22: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鄰居間之漏水糾紛,建議先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6 22: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考量維修費用之多寡,及對方是否願意多少補貼您一些,若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將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漏水原因及維修金額,鑑定費用可能高達數十萬元,再加上法院之裁判費用委託律師委任費用,貿然以訴訟解決,不見得真的比較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Gerry 105-03-16 13:32

請教各位法律專業人士:

婚後我有購買房產,登記於妻子名下,但由於當時購買時不懂法律關係,任由妻子代為辦理,因她未詢問過我即登記於她的名下,貸款我在繳,房租她在收, 但是目前婚姻破裂後此房產成為了燙手山芋, 雖然她有口頭上欲歸還, 而且簽名了一張若賣房後所有所得歸我,也答應要過戶給我, 並經由我當時錄影存證, 並且寄了存證信函, 但是後來她又反悔了, 並回覆存證信函短短一句"台端所言並非事實", 是否房屋登記於她的名下就真的沒有辦法了嗎?

請各位專業人士不吝回答....謝謝。

您好:

因您有繳款證明,可主張借名登記在配偶名下,請求其移轉登記為您所有。

1.建議您備妥資料給律師分析借名登記訴訟之狀況

2.另外就是如果是離婚, 還是會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

您的狀況非網路上片面諮詢即可處理, 建議提供較具體的事實供判斷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主張借名登記,應負舉證之責任,需證明您們當時有這樣的約定,但依您所述,當初似無如此約定,而之後另行約定賣屋所得分配,應仍具有效力,可以朝此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6 22: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保留錄影證據,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所有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6 22: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保留錄影證據,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所有物。

陳小偉 105-03-15 21:52

如提
想請問一下我家分成好幾份,但是有兩份因為積欠債務被外人法拍買走
近期收到法院的單子表示要法拍房屋,但我的部分並沒有積欠任何債務,我可以不同意法拍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是拍賣持分部分,您們僅能主張優先購買權而無法阻止對方強制拍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明 105-03-15 19:14

因業者有說明家前有變電箱為1字型並未阻擋到家門口而同意購買

可在台電安置變電箱後變成L字型從家裡看出去已經佔到3/1的大小

如果這樣能要求變電箱更改為1字型嗎(上面還有空間

房屋現在已經進入對保階段如果我們踩死要建商更改最大權力能到哪裡?

或有甚麼方法可以改?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5 20: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變電箱雖然屬於嫌惡措施,但是不算是一個瑕疵,除非有影響到出入。

2、建議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可以先向消保官申訴進行調處,且也應細讀契約內容看有無可以著力之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5-03-15 15:19
台中市南區信義南街282巷7之2號之建物,係民國99年家母過世所留之遺產,因兄弟姐妹沒有 居住台中及沒有人想繼承,又此建物房屋稅及地租在家母生前一直由我繳納,經協議沒有任何 承諾條件供兄弟姊妹及眷屬使用下,無條件喜悅同意登記於我名下,有分割繼承協議書可供証明。                   其兄弟於民國103年9月12日擅自進入居住,並私自開啟本人信函,沒有經本人同意私自將全家戶 籍遷入此地及眷屬每天早上5點就來此大聲唸經,並用擴音器大聲嚷嚷及叫囂,並與其姐打架, 而其兄在旁冷眼觀看且拍手叫好。造成本人全家人身安全及附近鄰居心情不安。 又眷屬無癩我將垃圾放置於他的腳踏車上,並用擴音器大聲向我嚷嚷及叫囂。   由於其兄在家母過世時未回來奔喪,本人對於他不盡孝道,無資格居住於家母生前房產, 又其眷屬來此擾亂,可否要求他搬離並將戶籍遷出。         於民國104年6月郵寄存證信函,控告我一再恐嚇兄,強逼其等遷出, 所述內容與事實全然不符。                                 提問點:                 1.目前房屋所有權是我本人,可否拒絕他人進入或無償使用。有什麼方法叫其兄搬離。
沈恆 (沈律師) 105-03-15 16:36

如果已協議登記您為所有權人,且沒有答應讓其他人使用房屋,則您可主張排除侵害,拒絕讓他人占用該動產,若仍不願搬離,可提起遷讓房屋訴訟

您好:

因對方已有搬置物品進入,建議提起遷讓房屋訴訟,避免後續爭執。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目前只有訴訟要求他離開這一種方法

否則你寄什麼函也都不會有效果的

 

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是否已移轉登記到您名下,才能確定您是否可以提起何種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omo 105-03-15 12:05

各位律師好,我的狀況是這樣,我方賣衛浴設備給客人,並請師傅協助安裝設備,但因屋齡已超過20年,管線部分可能老舊,導致設備安裝完畢後,房屋出現漏水現象,客人請我們過去處理,處理了兩三次後,客人不滿意我方處理態度,請我們不用再過去,我方也跟客人協調請他自行請師傅來估價施工,我方願意協調支付費用,過一個禮拜卻收到客人申請的調解通知書,內容寫說我方不積極處理,施工過程草率,請問這種狀況如何處理比較好?拜託各位律師給我方向,我第一次遇到這種問題,這種客人.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5 13: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還是要先釐清漏水的原因為何?倘若是我方造成的,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反之,則否。

2、調解程序可以去談談看,倘若可以調解成立,可以拘束雙方。

3、建議公司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並且?公司撰擬相關契約書以保障公司權益,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如果金額不太高,可以以調解和解方式,找出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處理方案,方案內容很自由,只要雙方同意即可。如果無法經由協調找出處理方案,那就看你們的施作有無瑕疵,如果沒有,那對方的任何請求都沒有理由,必須依約付款,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建議先去瞭解對方要什麼

且不要輕易道歉或承諾

這樣會被對方抓著把柄

並且要求對方提出證據

 

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婭筑 105-03-15 11:52

您好:

前夫與孩子(監護權歸前夫)目前居住在本人名下之房屋內,本人一直要求前夫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但前夫回覆死也不簽訂,目前已居住有三個月,因沒有租賃契約讓我覺得沒有保障也無法接受。

請問:

1. 我該如何自保?

2. 如果我要求前夫立即搬家,前夫一直不肯,我又該如何處理?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5 12:32

您好,

 

1、您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前夫遷出並返還房屋

 

2、另可請求前夫給付每月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建議可與律師會面諮詢,委請律師處理後續訴訟事宜,以求周全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可起訴請求前夫搬離,另外可同時請求對方給付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DALEN 105-03-14 22:31

您好,我有一房屋的二、三、四樓承租給二房東,由二房東繼續承租給其他房客契約上寫著每月1號繳房租於我方,押金則2個半月,如到期日未繳租七日後得以終止契約取回房屋,此契約並未到法院公證,想請問此契約是否具法律效令?如要終止契約,是否要押金兩個半月扣完後再欠繳兩個月租金才得以走法律程序,或是遵照契約內容之押金抵扣完後達七日欠繳得以立即走法律程序中止契約強制執行?

你好:

仍然要受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限制,必須承租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才可以終止租賃契約。該規定係強行規定,無法特約排除。 是否扣抵押金要看你們租賃契約有無約定,若有,則扣抵後積欠租金要達2個月以上才有辦法終止租約補充:符合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就可以終止租賃契約
LOUIS 105-03-14 23:10

您好,押租保證金契約上有註記雙方並不得於中途主張抵收付租金費用,如未算押金支兩個半月,已達三個月未繳租金,請問是否已可逕行法律程序,如何執行

全華 105-03-14 18:19
各位專業的大律師您好:(最後《高院》:4月18日要開庭:言辭辯論),有些法律程序想請您! 第一、兩造書狀標題: 原告書狀請使用民事準備(一)至(N)狀, 《請問:是不是,要到法院去買原告書狀》 請教三、兩造對本院命《陳報事項》(是什麼?) 或係對《對造書狀》所為回應, (這又是什麼?) 至遲於下次開庭前10日提出, 正本送本院? (法院那個單位?準備好到法院去問服務台嗎?) 繕本逕送對造(是指背告嗎?) 請那位知道的專業大律師, 盡快替我解答?一輩子感激您! 因為發生這件事情,《讓我損失170多萬元,我的辛苦血汗錢, 因為我是一位單親媽, 那些錢是要給可憐的女兒讀大學的救命費和教育費》, 讓我這一年半, (工作也辦法做下去:因為要常常請假,只好辦離職) 為了打官司:到處問律師諮詢和找證據和請教別家房屋公司的人: (從東森房屋、mygo、久久國際集團) 別家房屋公司的做法和應該告訴買方簽約前的重要事項。 業務員:(蘇郁青《台南市永康區文賢路78巷13號; ps:因之前告錯罪名:詐欺 (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上面寫的,才知道蘇女的基本資料、 身分證字號和出生年月日) (之前問她:嘴硬:死都不肯講, 《還嗆說:法院會去調查》 (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才對。 坑殺我,很多事項都未告知我); 蘇女,今天初,已被亞太國際地產《留職停薪》 (上網找相關資料報導); 弄的身心俱疲、心力交瘁, 還好有:教會的金玉良言,救了我(每當我想不開的時候;很想和對方同歸於盡) 蘇女,今天初,已被亞太國際地產《留職停薪》; 她自己也沒工作了(該死、活該) 被蘇女不誠實,弄的三輸,蘇女、我,和馬星集團。 請那位知道的專業大律師, 盡快替我解答?一輩子感激您!
沈恆 (沈律師) 105-03-14 23:57

您好!

可考慮委任律師處理,較能保障權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全華 105-03-14 18:10
各位專業的大律師您好:(最後《高院》:4月18日要開庭:言辭辯論),有些法律程序想請您! 第一、兩造書狀標題: 原告書狀請使用民事準備(一)至(N)狀, 《請問:是不是,要到法院去買原告書狀》 請教三、兩造對本院命《陳報事項》(是什麼?) 或係對《對造書狀》所為回應, (這又是什麼?) 至遲於下次開庭前10日提出, 正本送本院? (法院那個單位?準備好到法院去問服務台嗎?) 繕本逕送對造(是指背告嗎?) 請那位知道的專業大律師, 盡快替我解答?一輩子感激您! 因為發生這件事情,《讓我損失170多萬元,我的辛苦血汗錢, 因為我是一位單親媽, 那些錢是要給可憐的女兒讀大學的救命費和教育費》, 讓我這一年半, (工作也辦法做下去:因為要常常請假,只好辦離職) 為了打官司:到處問律師諮詢和找證據和請教別家房屋公司的人: (從東森房屋、mygo、久久國際集團) 別家房屋公司的做法和應該告訴買方簽約前的重要事項。 業務員:(蘇郁青《台南市永康區文賢路78巷13號; ps:因之前告錯罪名:詐欺 (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上面寫的,才知道蘇女的基本資料、 身分證字號和出生年月日) (之前問她:嘴硬:死都不肯講, 《還嗆說:法院會去調查》 (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才對。 坑殺我,很多事項都未告知我); 蘇女,今天初,已被亞太國際地產《留職停薪》 (上網找相關資料報導); 弄的身心俱疲、心力交瘁, 還好有:教會的金玉良言,救了我(每當我想不開的時候;很想和對方同歸於盡) 蘇女,今天初,已被亞太國際地產《留職停薪》; 她自己也沒工作了(該死、活該) 被蘇女不誠實,弄的三輸,蘇女、我,和馬星集團。 請那位知道的專業大律師, 盡快替我解答?一輩子感激您!
Jerry Wu 105-03-14 17:58

您好,

我的外公外婆過世後留下一些動產,之後因為爭產還有當時候因為外婆照護的問題而鬧翻。

我外公婆生有3男1女,依長幼是大舅,我媽,二舅,三舅。

大舅比外公外婆早過逝,身後留有我舅媽還有我表哥和表姊。三舅則從小給我大舅公(我外公的大弟弟)領養所以非繼承人。

之後我外公先過世然後我外婆幾年後跟著過世。

現有兩棟房子A和B。

A 房的所有繼承人在民國91年用白紙書簽立了"繼承協議通知書",協議書上寫明當被繼承人(外公)的繼承手續辦完後開始出售,但在6個月到1年內未出售完 成,願無條件將1/2產權返回給我兩個舅公(也就是我外公的2個弟弟,據說當時是我外公和兩個弟弟各出資1/2購買該房所以要還他們2位共1/2,但是我 後來去地政事務所查,也查不到當時候交易及出資比例的資料)。然後協議書載明2個舅公同意房屋未出售完成前,願無條件同意房屋繼續出售及繼續自宅使用(但 無載明給誰自宅使用)。

該協議書應是家族成員間擬的私約,所有簽名蓋章者皆是我媽這邊的家族成員然後也沒有見證人律師的簽章在上面。

後來在93年我表哥表姊和2個舅公又簽了一份協議書確認依據先前的"繼承協議通知書"將1/2房產轉移給我2個舅公,上面只有他們4人的簽章。

自此,A房的共同持有人有二舅,媽,表哥及表姐及2個舅公共6人。

然後不知哪個時間點開始,雖然第一份協議書他也有簽名同意,我二舅不承認房子有兩個舅公出資堅持1/2不是兩個舅公的,然後就和大家翻臉開始擺爛不出面,並住進A房至今,直到今天都沒有給大家房租

我媽於去年將房子所有權贈與給我,因此該A房的所有權人是有二舅,我,表哥及表姐及2個舅公共6人。

然後現在狀況就僵在那裡,大家想把二舅趕出來把房子賣了大家錢分一分,但是他完全不出面打電話沒通,門口也沒門鈴,敲門也不應。

我們於去年有去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所有的所有權人都出面了就只有二舅始終未出面,因此調解失敗。

上一代很多事情糾葛不清,簽的協議書也很多不清楚的地方,我想問的是

1. 我們是否可以用什麼樣的方式強制二舅出面或者可以將他趕出房子?(在聲明一次,他也是所有權人之一)

2. 如果以請求支付房租的方式是否可行?然後可以追朔到何時?(因為奇怪的地方是協議書是寫我兩個舅公同意無條件自宅使用,但又沒有寫所有共同持有人同意,亦無載明給誰自宅使用,然後所有持有人又有在這張協議書上簽章)

3. 承上,因為我媽的持份去年贈與給我,我是否可以否決他們當年的約定,比如跟二舅要房租或者請他搬離之類,有什麼樣的方式?

4. 其他持有人有權利可以進入該房嗎?(之前去請教過區公所法律諮詢的律師,每個人的答案都不一樣,有律師說因為是他的私人民宅會有糾紛還是不要,有律師說會同警察和里長即可)

另外B房,當時候外婆過世後,因為二舅和大家鬧翻所以擺爛不出面,所以她的持份一直未辦理繼承,現在外婆的持份是所有繼承人共同共有,然後媽媽在B房的持份也於去年贈與給我。

房子未辦繼承且閒置在那裡已快10年了,我想請問

5. B房的所有持有人是否有方法強制二舅出面辦繼承?或者這件事情有什麼方式可以解套?

你好:

先去確認有無分管契約租賃契約、使用借貸契約存在。 共有物之管理要依民法第820條規定(先前是全體同意,後改採多數決),若未經共有人全體同意或多數決同意,擅自占用全部共有物,其他共有人可以請求返還房屋給全體共有人(民法第767條、第821條)。 若全體同意或多數決同意出租給二舅,租金租賃契約成立時開始起算,先前占用部分可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先確認是否有分管契約租賃契約、使用借貸契約存在。若有要先終止契約,或再依民法第820條多數決處理,否則就要受到拘束,若無,則依2處理。 有分管契約租賃契約、使用借貸契約,就不可以擅自進入,否則會構成侵入住居罪。 任一繼承人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辦理繼承登記,若要辦理分割,要依民法第824條規定,以協議分割(全體共有協議分割),或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 若共有人間無共識,可提請分割共有訴訟,並以變價分割方式將共有物出賣,以價金分配共有人。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4 18: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是您的舅舅沒有所有權、也沒有使用權的情況之下才能夠要求遷讓房屋,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起訴訟

2、至多只有不當得利的問題,沒有租金,且最多5年。

3、我方可以主張不受協議書之拘束,因為我方不是契約當事人,不過可能造成您的母親違約

4、可否任入房屋涉及該房屋所有權、約定等,要釐清本件的所有事實之後做判斷,您的論述很雜亂,且要檢視相關事證,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及提供法律意見,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3-14 22:09

房屋所有權共有人都有使用房屋的權利,若被其中一人占用,可請求五年內的不當得利。協議書只能拘束簽約人,沒有簽約的人可否認協議書的效力。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4 2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是動產共有之狀態,最簡單之方式即為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並提出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Bonnie 105-03-11 16:20
律師您好, 我們目前離婚談不成, 目前還是處於婚姻關係, 由於我們婚後在台南東區有購買一間套房及一間公寓, 由於兩間動產都是以我的名義購買, 所以目前兩間都是在我名下, 我是有承諾要把公寓歸還給他, 但有跟他說要談就連離婚一起談, 結果他不願意前往約好的地點談判, 也說那就不用過戶了, 他已有我的錄影存證了. 現在他以刑事存證信函到我的公司給我, 內容如下: 一. 按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五年......., 同法第342條亦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或損害本人的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處五年......, 經查,本人於民國102年7月14日購買台南市東區中華東路二段133巷4弄7號5F房舍, 於辦理房屋登記時, 因本人委託台端辦理房屋過戶事宜, 詎料台端竟在未徵詢本人同意之前提下向出售該房屋仲介人員及代書表示逕用台端之名登記成該屋所有權人即可, 雖事後本人察覺, 但為時已晚系爭房屋己經過戶台端名下, 經我與台端數次協商, 且從購屋至今, 每月之房貸皆由本人繳納而台端分文未出, 台端自知理虧之情形下, 多次口頭同意將系爭房產過戶返回予本人, 並在民國105/2/16口頭承諾並經本人錄影存證需於民國105/02/18共同辦理過戶事宜, 由於承諾後, 台端仍未積極辦理, 請台端接獲本信後, 立即與本人聯絡並協同辦理, 切勿自誤, 以免訟累. 1.請問我們還有婚姻下, 先生這個信函我該理會他嗎?回覆信函說來函所述, 與事實不合...之類的內容嗎? 2. 我現在該怎麼做?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1 22: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關於對方之存證信函,不要為任何之回應,避免成為對方提告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捲毛美人魚 105-03-11 10:17

各位律師您好!小妹向建商購買一間預售屋,買賣契約上約定於104年12月31日交屋,目前房屋已完成待驗水後申請使用執照,但因建商目前有財務問題,請問建商之債權人是否可申請假扣押該建物呢?為確保小妹權益,建商同意先更換起造人,如變更順利起造人後,後續房屋所有權人是否為小妹呢?謝謝!

 

你好:

出資興建房屋之人會因為興建之事實行為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權。 原始起造人或變更起造人只是建築相關之行政管制措施,不會影響所有權之判斷。 若房屋已足以遮蔽風雨而達一定經濟上之效用,就會成為動產,並由出資興建之建商取得所有權,建商之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當然可以對建商名下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預售屋都有履約保證機制,若遇有疑慮可循履約保證條款主張權利。 目前建商之債權人還沒有動作,可以請建商儘速辦理保存登記,並依約定過戶,若遇爭議建議先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無效果再尋求律師協助。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1 10:55

您好,

 

1、債務必須到期才有辦法請求,無法預先進行假扣押,但可請求設定抵押權

 

2、變更起造人後,其應承擔一切權利義務,是應不影響您因買賣契約取得之所有權人資格。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汪汪 105-03-10 17:17
小弟我本身是大四生目前在房屋仲介業實習,今天守現聽到一位婦人說他朋友的遭遇,那位婦人的朋友與一位死了妻子的男子結婚,她朋友的丈夫與前亡妻育有四子(兩男兩女),自己本身無生育,結婚20年。在2015年10月,她朋友的丈夫去世,在2012年時已將第一筆動產過戶到他朋友的名下(贈與),2015年6月又將第二筆動產過戶到他朋友的名下(也是贈與),再2015年的9月前妻小孩發現後母欲處置父親所贈與之第二筆動產(有交予動產仲介公司出售),以父親名義告後母詐欺,目前訴訟中,動產假處分,然而他朋友想出售,目前的問題是因為當初他丈夫前妻的小孩以她先生的名義告她,先生現在不在了,前妻小孩積極使出各種手段想把動產拿回真的有辦法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0 18: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看對方詐欺的描述是什麼及我方可以提出什麼有利我方的事證。

2、畢竟已經進入訴訟程序了,且涉及5年以下有期徒刑房屋返還問題,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小宣 105-03-10 16:17
半年前合約到期就無跟房客續簽約,房屋還是一直讓他住,但已積欠七個月的房租了,要如何要回租金及叫他搬走不繼續讓他續住,有何辦法 一直叫她繳交房租一直拖

你好:

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契約期限屆滿後,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表示,會產生默示更新之效果,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租賃,惟承租人已積欠超過2個月以上之租金,仍可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終止租賃契約。 可發存證信函律師函終止租賃契約,並準備原始之租賃契約及先前給付租金證據租約期滿繼續使用之證據等,請求遷讓房屋及給付積欠租金,若持續占有,可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小緹 105-03-10 13:03

律師您好~

簡述家庭成員有爸爸、媽媽、哥哥、我、妹妹 

房屋為父母共同持有,哥哥現未住在位於該住所,但預計於今年年中搬回家住,且打算將房屋大部分裝潢為自己使用,請問如何阻止他未經媽媽同意,將住所大部分規劃於自己使用?

之前有在版上詢問,律師的回覆是媽媽是所有權人之一,可以直接拒絕哥哥回來住,不讓工人進屋施工裝潢

承上,如果他有天請工人來家中施工裝潢,我媽除主張自己是所有權人之一外,有什麼法律程序可以主張該有的權利?(執行面),想知道事情發生到什麼地步,可以委任律師協助。

謝謝律師

謝榮裕 (謝律師) 105-03-10 15:39

小緹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在執行面,若當下工人執意進入屋內裝璜,可直接報警處理,並提出侵入住居罪之告訴即可。後續問題則可交給律師處理。

Rita 105-03-10 11:25

今年2月初時樓下鄰居登門告知樓下漏水並態度不友善態的丟了兩句話 一是我修好找你收錢 二是 你負責把我修好 說完後隨即離開 完全沒有請任何有執照的水電行或是相關專業人員來鑑定過 所謂的油漆剝落 壁癌 漏水的情形 是否由本人所居2樓漏水所導致 

隔天本人下去了解發現 廁所天花板的情形跟 我家2樓 以及3樓一模一樣 詢問過後均表示不是漏水所造成 研判可能是屋齡老舊加上濕氣 經年累月長久下來造成的油漆剝落以及壁癌 

也耐心跟他解釋房屋屋齡本來就老舊 不能什麼事都不清楚的情況下 全部推給我 應找所有的住戶一起商量解決 

但樓下鄰居表示 這情形已經很久了 也堅決表示全部是因為2樓漏水所造成 甚至捏造曾看到我在屋頂上走動跳來跳去 (但這根本沒有發生過  一個成年人怎麼可能在脆弱的屋頂上走動 難道不會摔下樓嗎)

幾天後他們就寄發存證信函給我 限我在20日內將漏水問題修復 否則將訴請法律途徑 並在存證信函中強調 已多次告知 均推諉不處理

但 本人並無存證信函上說的推諉不處理 反而很積極的下去了解情形 並還特別跟他們解釋是不是屋況久才會有此現象 同棟住戶自來水管有分公管跟私管 若是公管的問題 那應該召集同棟住戶來開會討論如何修繕 費用上如何分擔

若是私管的問題 那就再來討論該怎麼處理 應請專業人士來鑑定後再來討論相關後續 但是樓下鄰居還是態度非常強勢的認為就是2樓的不對 甚至還丟下一句話說 不用跟這種人講 直接走法律途徑 由此可證存證信函上所指的根本與事實不符

之後又在3月8日臨時召開調解會  本人也是當天下午才被親人告知因實在太臨時 無法出席 也很有誠意的打電話調解會那邊說明原由並協調看可否更動時間 但是 調委會那邊說對方很強勢 表示今天不來就直接走法律途徑

請問 1.在這樣的情況下 我該如何處理 難道就只能等對方提告再來反駁嗎?還           是能有什麼方式來自保?

       2.他們在尚未釐清有無漏水事實及修繕責任之前 一直以法律來威嚇 試             圖讓我去負擔所有的費用責任是合理的嗎?

       3.此建物本人是於100年10月購買居住至今未滿五年 若鑑定報告下來             結果是本人所居2樓的責任是否可去找原建物所有權人來做承擔?因為           壁癌油漆剝落現象是長期居住所造成 本人取得建物權五年是否可照比           例來分?

非常感謝您的回復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0 12:00

您好,

 

1、您可請求對方提出專業鑑定證明漏水責任歸屬,再行討論後續修繕金額之分攤問題。

 

2、漏水問題如果是房屋買賣當時所不存在,且賣方也未隱瞞認合屋況問題,則您較難向賣方請求甚麼權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

cathy 105-03-09 22:51

在出售房屋前、點交時、買方天花板施工時也沒尚未發現有漏水也從未有維修過。現在發現外牆滲水,除維修外,買方要求返回一成房屋價金,合理嗎?若是樓上住戶造成漏水,該由誰出面求償

一、這個部分關於漏水的減少價金請求權部分,如果是進入訴訟,第一個是要看他提告的時間是不是從知悉後已經超過六個月,如果已經超過六個月除斥期間你可以拒絕給他錢。

二、第二個是如果訴訟的話關於減少多少價金也得看鑑價的結果。這個部分多查一些判決來參考你就會大概有一個底。

三、到底有沒有漏水還是要質疑一下,至少讓你找個師傅去確認一下。不要人家在牆壁上潑了一點水你就退他一成,這樣的話你就太善良了。

四、如果是真的有漏水的話,則建議以和為貴,可以考慮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沒有一定要訴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Bonnie 105-03-09 16:48

律師您好,
我們目前離婚談不成, 目前還是處於婚姻關係, 由於我們婚後在台南東區有購買一間套房及一間公寓, 由於兩間動產都是以我的名義購買, 所以目前兩間都是在我名下, 我是有承諾要把公寓歸還給他, 但有跟他說要談就連離婚一起談, 結果他不願意前往約好的地點談判, 也說那就不用過戶了, 他已有我的錄影存證了.    現在他以刑事存證信函到我的公司給我, 內容如下:  一. 按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五年......., 同法第342條亦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或損害本人的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處五年......, 經查,本人於民國102年7月14日購買台南市東區中華東路二段133巷4弄7號5F房舍, 於辦理房屋登記時, 因本人委託台端辦理房屋過戶事宜, 詎料台端竟在未徵詢本人同意之前提下向出售該房屋仲介人員及代書表示逕用台端之名登記成該屋所有權人即可, 雖事後本人察覺, 但為時已晚系爭房屋己經過戶台端名下, 經我與台端數次協商, 且從購屋至今, 每月之房貸皆由本人繳納而台端分文未出, 台端自知理虧之情形下, 多次口頭同意將系爭房產過戶返回予本人, 並在民國105/2/16口頭承諾並經本人錄影存證需於民國105/02/18共同辦理過戶事宜, 由於承諾後, 台端仍未積極辦理, 請台端接獲本信後, 立即與本人聯絡並協同辦理, 切勿自誤, 以免訟累.
1.請問我們還有婚姻下, 先生這個信函我該理會他嗎?回覆信函說來函所述, 與事實不合...之類的內容嗎?
2. 我現在該怎麼做?

 

蘇淑珍 (蘇律師) 105-03-09 17:17
回覆 Bonnie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我們目前離婚談不成, 目前還是處於婚姻關係, 由於我們婚後在台南東區有 ... (恕刪)

您好,本件你們應該是就該房產之協議產生誤解  若當初會登記在你名下 係基於彼此同意的話(尚未撕破臉) 對方應是想主張借名登記關係 如此一來是不會成立侵占罪的   因為侵占需有不法所有意圖  您應屬經其同意使用   因此對方若於明知此等事實仍以此存證信函脅迫您 建議是可適度採取相應的法律途徑  以存證信函自清病並反為警告通知 。

本所位於台南市區 建議您可攜帶資料來所就離婚刑事侵占部分詳加洽談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9 17: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先生之存證信函,可完全不予理會,不予回覆,即然知道對方可能對您提告,應避免與對方有任何接觸,避免遭對方錄影錄音蒐證,若對方對您提出刑事告訴,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另關於離婚之部分,亦應盡速委任律師針對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及婚後剩餘財產分配,加以規畫討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9 18: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先生之存證信函,可完全不予理會,不予回覆,即然知道對方可能對您提告,應避免與對方有任何接觸,避免遭對方錄影錄音蒐證,若對方對您提出刑事告訴,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另關於離婚之部分,應盡速委任律師針對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及婚後剩餘財產分配,加以規畫討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賴小姐 105-03-09 14:43

您好~

簡述家庭成員有爸爸、媽媽、哥哥、我、妹妹,

房屋為父母共同持有,哥哥現未住在位於該住所,但預計於今年年中搬回家住,且打算將房屋大部分裝潢為自己使用,請問我媽媽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1.如何阻止他未經媽媽同意,將住所大部分規劃於自己使用?

2.因媽媽跟哥哥長期無法溝通,實在無法住在同一屋簷下,如我媽媽主張房屋分割,傾向變價分割,該如何去主張?

你好:

所有權人或經所有權人同意之人才能使用房屋,使用哥哥並非房屋所有權人,若未經所有權人(父母)同意,無權擅自使用該房屋,會構成無權占有。母親是共有人之一,可拒絕哥哥之要求,若哥哥已經占有房屋並擅自裝潢,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821條規定,主張務上請求權,請求排除侵害並將房屋返還給全體共有人,同時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共有人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若共有人無法協議,則要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原物分配、變價分配、部分原物等等),惟此部分是共有人間之關係,共有人(父母)要自行處理,哥哥並非共有人,無權要求分割共有物。
沈恆 (沈律師) 105-03-09 15:24

媽媽是所有權人之一,可以直接拒絕哥哥回來住,不讓工人進屋施工裝潢。若要分割,可先與父親協調分割方式,如果無法協議,則可提起分割共有訴訟,向法官主張變價分割

小緹 105-03-10 09:51

律師您好~

承上,媽媽是所有權人之一,可以直接拒絕哥哥回來住,不讓工人進屋施工裝潢

如果他有天請工人來家中施工裝潢,我媽除主張自己是所有權人之一外,有什麼法律程序可以主張該有的權利?(執行面),想知道事情發生到什麼地步,可以委任律師協助。

謝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