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Deniz 104-07-28 23:27

今年2015/02月份從591租屋網看到一間雅房出租,上面內容寫租金包含電費,水費,瓦斯費。看屋時我有提問是否如網上面所述,都有包含,對方回答是,都有包含。當下我付了訂金,說好要簽約,但遲遲沒簽,租金我都是用匯款的。

我租是家庭式,有三間房,其中一間是我住的,一間是租給我的人住的,第三間是一位女室友。住第二個月開始,租給我的人說,瓦斯一個月只能一桶,超過一桶就要收費,跟當初說的不合。

電費部分到六份說大家可能會吹冷氣,所以電費單若超過2000元的話,超過部分要平均分擔,但在六月中時,她卻通知我要多收500補貼電費,說另一個室友沒用冷氣,所以只跟我一個人收500元補貼,我覺得怪怪的,所以提問電費是多少,他說1900,由於相當不合理,所以拒絕了,對方拿我沒轍所以也沒繼續強迫我。

這個月7月,我在家客廳發現租屋契約,原來租給我的人不是房東,且她的契約上也寫明不能轉租他人,最後有原房東的姓名和身分證號,沒電話,所以我也無法聯絡到原房東。而且到目前為止,租給我的人還理直氣壯堅持說她自己就是房東,且她跟另一名室友有簽租屋契約,另一名室友也知道她不是房東。這個月,她通知我只能租到8/10,有問我會否續租,我說不會。因為畢竟知道他是房東沒允許的轉租人,這樣太沒保障了。

請問這樣的情況,我能跟這個人要回我這半年的房屋租金嗎?

畢竟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住進來,且和當初網路上寫的內容不一樣(我都有截圖),有種被騙的感覺,還很奇怪的是,我的存摺本上匯款記錄的名字和她現在的名字是不同的,而且三不五時就要敲我房門打擾我,在我不在家的時候也沒經過我就開我的房門看我的房間,這些都是有對話紀錄的。

您好:

租賃契約債權契約,不以有所有權為要件,就算是違法轉租還是有效的,只是原房東可依民法第443條第2項規定終止與二房東間的租約而已,所以您無法請求返還6個月的租金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29 08:10

您固然無法向非真正房東要求返還已付租金,但真正屋主也無法要求您付房租,他只能對非真正房東請求。

Deniz 104-07-29 13:51

律師你好,先感謝你的回覆,我想請問我在不知情情況下租屋房租,且租屋內容與事實不符,轉租的人一樣堅決他是房東,那請問這樣構成詐欺嗎?

且我沒跟轉租人訂定任何契約

Deniz 104-07-29 13:57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固然無法向非真正房東要求返還已付租金,但真正屋主也無法要求您付房租,他只能對非真正房東請求。 ... (恕刪)

律師,感謝您的回覆,我是想跟轉租人要回房租,因畢竟轉租人並沒有對我據實以報,讓我付了錢並且只能被迫退租,這樣我不能以轉租人欺騙的名義跟轉租人要回我的錢嗎?

 

 

您好:

本件是租賃糾紛,不會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Lukolin 104-07-28 23:14

律師好:

先說明相關人員關係~

 

甲方:學校
乙方:興建者
丙方:各樓層持有人,例如A~C君


六十年代乙方興建一幢三層樓私人建物(合法),因都市計畫因素,變成私人建物占用(學校用地)不到2平方公尺的面積,經九十年代有開會協調,經市府也同意可辦理有償租借,其多數占用人已同意簽約租借,C君亦同。但C君過世後,其房屋由其中一名兒女(D君)分割繼承之。D君也知道這間房屋有占用到市有土地,但都不出面處理簽約及交款(1年僅四、五千左右),也說要拆就折,但實務上對其他占用戶不公平以及有礙建物公共安全。


一、在不簽約情況下,請問D君在法律(民法刑法上)上有何責任
參考法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刑法320條 竊佔罪
61年台上字第1695號

二、甲方再次通知D君簽約後,都未出面處理。是否得直接存證信函通知或向所在地申請調解

三、如上述方法經通知後仍不理會,是否得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小額訴訟民事簡易訴訟,那種方式比較好?

四、另一情況,在D君未出具授權書,D君親屬(F君)在去年已代為簽約(102-103年合約)和繳款。但合約簽約時,其簽約時應填內容(姓名、身分證、住址、電話)未完整填寫,僅填F君名字+代、F君身分證字號,是否有效?

五、同上,簽約後已隔一年多,D君對F君的行為卻不為反對之表示,是否成立D君成立表見代理,自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這部分是否有效?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若雙方未成立租賃契約,則C會有不當得利之問題,至於刑事竊佔罪,尚難成立.

二.甲方得先以存證信函通知,當然向所在地公所申請調解並無不可.

三.F君代為簽約可以視為表見代理,所以您們可以主張已有租賃契約存在,若D君不履行,則可以向D君發支付命令,若D君有異議,仍會進行訴訟程序.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A 104-07-28 13:47

您好:

家父之房屋有辦理房貸,約於2年多前因延遲繳納貸款,信用合作社曾向法院申請假扣押,後經雙方協商後,繼續按期繳納貸款。近日家父委託房仲房屋,整個交易流程由代書已經完成代償,繳清房貸但信用合作社不願開出清償證明,要家父支付2年多前向法院申請假扣押費用約18000元,俟支付後才願意開立清償證明,房仲一直要家父支付該筆費用,告知若因此影嚮交屋則有違約情形。爰此,家父已繳清房貸但無清償證明辦理塗銷,可以辦理交屋?

擬請問:

有關信用合作社要求支付之法院相關費用,應由誰負擔才算合理?又該相關費用之計算基準為何?信用合作社可藉此不發給清償證明或再次申請假扣押? 若已繳清房貸但無清償證明,可以辦理塗銷交屋嗎?

煩請給予協助,謝謝

 

陳雲澤 104-07-28 01:39

人物:我母親、我阿姨、我母親的姪子、我舅媽等


簡介:


是發生在我母親與她姪子(以下用A稱呼)間的家庭糾紛


A沒有善盡身為孫子的責任照顧祖母(生活費也是近一年才
開始給),也不曾繳交房屋稅,卻能在將來擁有房子繼承


房子登記在我阿姨與A的名下,目前我阿姨跟我外婆兩人
在住,兩人年事已高。我母親為娘家做牛做馬一輩子,卻
因為20年前被取消佔名,出資一部分的房子只能讓別人取
得利益,心有不甘卻也無計可施。


她很擔心有一天我阿姨和外婆其中一人過世,A把房子
走,讓其中一人沒家可住。(A就是這麼一個冷酷可怕的人)


除了鄰居證詞A不常去探望我外婆和阿姨,能提出什麼證
據消除A能繼承房子的權利呢?


前言:


我母親非台灣人,對她來說照顧娘家是生活中的一部分,
買我的衣服或鞋子時她會順便買給我阿姨或外婆、煮東西
會煮一大鍋因為要分一半給她們、買水果也是兩個家庭
起買;過年過節都幫我外婆她們準備好好......從我出生以後
,幾乎從沒見過我母親超過3天沒回娘家,她跟娘家關係密
切,說難聽一點,有時候我覺得我媽看待她娘家勝過一切
,她幾乎就像沒嫁出去的女兒一樣對待她的娘家。


我外婆和我阿姨是我媽在照顧,出了什麼事我媽第一個知
道。反觀A和A的母親,從我外婆和阿姨身上撈了不少好處
,卻對她們的日常生活漠不關心,就像沒有血緣關係的外
人。例如,有次我外婆家停電,A的母親打電話給我媽要
她去看看,或是過年過節,意思意思給我媽一點錢叫她幫
忙準備,兩母子什麼也不用管。

事情由來:


約25年前,我母親與她的兄姐集資買了房子,當時房子
登記我母親與我阿姨的名下。


後來重男輕女的我外婆(我母親出嫁讓她變本加厲更討厭我
母親),把房子登記在我阿姨與A的名下。(當時我小舅,
即A的父親已過世,但A的母親與A的戶籍還在我外婆家。)
A雖然是住在他母親的娘家,但我母親、外婆與阿姨對A的
關照無微不至。A漸漸長大,學區不在我外婆家附近,去
探望我外婆跟阿姨的次數少了(一個月不到一次),加上近
幾年我阿姨失業改以資源回收為生;外婆年紀大,有點失
智,問題就開始了。


如上述所說的我媽是個孝女,來自重男輕女的傳統家庭
她自認對娘家盡心盡力,但譬如說,當A和A的母親過年到
我外婆家吃著熱騰騰的我媽所準備的飯菜時,我媽和我們
初二去我外婆家拜年,受到的待遇卻是兩極化;或是我外
婆住院,我媽看護她時,我阿姨就會找些藉口不去交班,
而當A或A的母親去看護時(極少的時候,除非我媽打電話
去說,不然他們對我外婆的狀況都不聞不問;知道我外婆
住院,去看我外婆的同時,還不忘申請保險費,錢是入他
們的口袋),我阿姨就會提早回去接班。加上我阿姨嘴巴很
壞,老是找我媽麻煩,諸如此類,讓我母親非常不平衡。


最近A的母親還向我阿姨提出一人出一半裝潢我外婆家,
我媽認為她是想把房子出租給人。


因為A無法善盡身為孫子對待長輩的職責,房子相關的稅
務也都是我阿姨出的,於是我媽認為,這樣的孫子不該在
祖母或姑媽死後繼承財產,於是她曾要求A遷出戶口,放
房子等等,但想當然,有哪個笨蛋會不要錢?更何況是
種種作為讓旁人覺得是視財如命的A母子?


根據我媽的揣測,A與A的母親從我外婆和阿姨身上撈了不
少油水,像是保險股票等,沒有證據,但甚至連其他不
太合法的事情或許都有了。


我母親近幾年為了這事跑遍各民代服務處,律師諮詢,得
到的答案都是”沒辦法”,還有的沒常識的白癡說她只要
錢讓她氣得要死。


於是我母親已經打從心底認為自己沒有姪子也沒有大嫂。
雖然說這件事說來說去好像都是因為錢,但我覺得我母親
是因為她真的付出很多心力,換到的卻是A無情冷血的回
饋,就像連續劇裡為男主角作東作西卻被拋棄的女二,又
氣又恨,但曾經的情意都已經煙消雲散,卻也只能從物質
方面討回自己的付出了。

因為我媽和我外婆她們的關係太過緊密,我覺得我們家也
不像一般家庭那樣溫暖又和諧,我也不是很喜歡我的母親
,但還是希望她能快樂一點就是了。


104-07-27 13:54
您好: 我爸爸住彰化市中正路(房子是我名下),日前隔壁蓋房子(鋼骨已到四樓尚未灌漿)建商為圖蓋房方便將我的房屋屋瓦切一整排約5公分的寬度,打電話給建商其口氣非常差,我已到派出所報案警察也到現場照相(派出所?很忙尚未開三聯單) 我想請問: 1.是否能告刑法第353條毀損建築物罪 2.要告屋主?建商?建築師? 3.能申請他們先停工嗎?否則再蓋下去我的房子無法恢復原狀 謝謝!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7-29 10:16

您好:

1、如果確定對方是故意為之,確實可提告毀損,至於要提告之對象,依您內文看來,既是建商授意,便是提告建商。您可先以建商為被告,直接向檢察官按鈴申告,或委任律師幫您提告

2、本件主要是牽涉民事上的侵權行為責任,及對方後續可能會侵害您所有權之問題,您亦可向對方起訴民事侵權行為和對方有妨害所有權之虞,並申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以保您的權益。如有問題歡迎親臨本所或來電本所詢問。

大月兒 104-07-26 14:51

我爸爸已快80歲

現在住的房屋貸款問題

但是名下有一間  房屋遭法院拍賣第三拍了

那第三拍房屋 是給我大嫂姪女兒們住的

(大哥已去世)  大嫂入住也有超過10以上了

貸款未繳以致法拍  大嫂也不想管

很擔心會影響到爸爸現住的房屋

爸爸已洗腎超過10年  年邁高 無力工作

很擔心的女兒

大月兒 104-07-26 15:03
回覆 大月兒 的發言內容:

我爸爸已快80歲

現在住的房屋貸款問題

但是名下有一間 & ... (恕刪)

補充 :住址一樣     分之一之二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6 20: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拍賣所得價金不足以清償,或是無法拍出,屆時銀行可以以清償貸款為由對您的父親起訴,取得勝訴判決之後,就可以對您父親名下所有財產進行拍賣。

建議應該與銀行進行債務協商,或是直接將貸款清償

fanny 104-07-25 14:26

【事件概述】

廖男承租本人房屋

約在二年前,廖男在沒有告知房東的情況下,

「人搬離,私人物品全部仍放在租屋」,

本人今年5月初收到瓦斯催繳帳單後再進而追查水電費帳單才發現103年3月後廖男也都無繳費,才知廖男已不住在租屋(但物品仍在未搬走)。

 

本人於今年5月上旬與廖男討論租屋之事予欠款費用之事,

廖男承諾會在「5月底、6月初」將物品搬走,歸還租屋

但截至今日,廖男的物品依然「在沒付房租的情況下,堆放在屋內」。

本人多次與廖男溝通,未獲善意回應,

故於104年7月6日寄發存證信函,請其8月8日交屋

廖男非但不回應交屋要求,且揚言要提告房東

 

 

【廖男要提告房東的原因:房東友人寄放戶籍】

本人曾在未告知廖男的情形下,答應友人將戶籍寄放在租屋地址,

之後廖男提出異議,本人隨即道歉,

並於102年10月24日前往新店戶政事務所將友人戶籍遷至新店戶政事務所,而新店戶政事務所也正式於103年3月3日正式將友人戶口移出,目前友人戶口在新店戶政事務所.

 

但廖男現以下列理由刁難房東

 

廖男聲稱受到追債信函與電鈴之騷擾,若房東不改善,將終止租約

且要提告房東,要求精神賠償與追討102年11月份之後所有廖男支付的租金

 

本人對廖男的說法無法苟同,原因如下:

不論友人的戶籍是否在租屋處,廖男始終住在租屋

(即使廖男現在不住,但物品在屋內,既沒歸還鑰匙,也未告知房東正式搬離終止契約點交房屋,形同繼續居住)既有居住事實,怎可不付房租

所以廖男要追討102年11月份之後的所有租金,實屬不合理。

而其間廖男還曾告知房東有時會至國外出差故房租會無法準時匯出,故意讓房東以為其還住在租屋處,實際上卻人已搬離但所有物品仍全留在屋內.

 

再者,追債之騷擾行為,非本人所為,

廖男若要追究,應提出具體證據(例如受到威脅或恐嚇錄音或錄影或是有鄰居舉證)證明確實人身安全上受到威脅再向執法單位控訴騷擾他的人。

 

【廖男積欠費用

水、電、瓦斯費

廖男自行搬離,並無告知房東,本人直到收到催繳帳單,

才知他積欠近兩年的水、電、瓦斯費,導致水錶、電錶被拆除!

遂於104年5月6日廖男才與房東結清103/1~ 104/3的水電瓦斯費用及104年1 ~ 5月的房租

 

目前廖男尚積欠104年6月的房租11000元及水電瓦斯費尚積欠584元 (7月份房租也尚未給付,但契約上是載明每月月底前須支付)

 

3.管理費

廖男積欠103年1月~104年7月的管理費,而房東為了避免損害其他住戶的權益及觸犯所謂”惡鄰條款”故房東已於104年7月10日將管理費共6960元(103/1 ~ 104/12)交予管委會

(經詢問後管理費是每半年收一次) 

 

要特別說明的是:

廖男當時來租屋時,本大樓沒有管委會也沒有收管理費,

所以簽約時,本人才會告知廖男「無管理費」。

但後來管委會成立且開始收管理費,管委會和廖男都沒告知本人,

所以本人對「管理費」一事毫無所悉,再且本人自93年購屋以來也未曾住過此處,完全不知後來的管理費何時開始產生. 基於當時租屋契約未載明管理費,本人願意退還廖男在承租期間已付的管理費,但廖男必須檢附繳費證明,否則本人無法確認要退還的金額。

檢附所有其支付的管理費憑證或單據予房東,房東才能根據實際發生的日期及費用將廖男所支付的管理費退還.

 

另外本人已在7/6寄發存證信函告知房屋將收回自用,請其8月8日下午2:00與本人進行房屋點交

 

我想問的是:

1.   如何做才能收回我的房子 2.   如何做才能拿回房客積欠費用 3.   廖男所謂的「提告」是否成立?

 

沈恆 (沈律師) 104-07-25 16:20

您好!

先終止租約才能要求返還房屋,如果扣除押金房客再欠二個月房租房東即可終止租約。另外,應直接向對方請求給付租金費用,如果沒效果,則可透過法院程序求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林 104-07-24 19:23

你好:之前跟某知名房仲公司之加盟店簽訂託售房屋,進入履約保證時,買方透過房仲公司簽訂借屋裝修契約,買方違約連續二天入住,但是沒訂相關違約罰則,買方入住的第一天我們有通知賣方仲介協理,但是協理回應說:絕對不可能發生,我們已經有查證過了確實買方沒有入住之實,後來又打去給他們總公司投訴,特約代書回應說:確實沒有住在裡面阿,我回說:明明就住在裡面怎麼說沒有呢?後來代書反問:你怎麼知道他住在裡面呢?我回:他本人就承認了阿,後來他們才承認確實買方違約入住,並保證明天絕對不會再入住,隔天又違約入住,我們又打去給賣方協理告知,協理回應:只說絕對不可能就沒回應了,後來就協調二次,房仲都不承認有錯,只說盡到告知不能入住的義務了,後來申請調解,調解官對於他們的不實陳述都相信,對於我們的真實陳述都不回應,如果我現在提起民事訴訟的話,我是提出消費訴訟嗎?(之前寄存證信函告知消保官,怎麼消保官回應說:這不是屬於管轄的範圍)之前房仲服務費我繳了40.6萬接近4%,我以房仲業明知買方違約入住不制止甚而欺滿屋主之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造成我與買方之糾紛及精神上之損失要求退還部分仲介服務費20.3萬成立嗎?合理嗎?我不知道相關程序及法律,還有什麼地方要修正的,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林小姐 104-07-24 14:55

事情是這樣的......

民國85年,我們家向某前住戶買下了某社區的五樓,並且另外向建商買了69號停車位,因此車位並不在房屋權狀書的範圍內,當時只需要向管委會登記停車格號碼。幾年後,我們又買了一格停車位63號。原本的69號停車,我們私下和我嫂嫂(同樣社區住戶)口頭交換停車位。因此,當時我們所擁有的停車位為63號及58號,不過管委會登記簿上的依然為63號及69號。

民國95年10月,我們搬家至同棟大樓的八樓,並將原本的五樓轉賣給了謝某。當時買下了八樓房屋附有56號停車格,我們也將63號及58號停車位一併轉讓給謝某,不過也沒寫在房屋權狀書上,只需向管委會登記。當時,我們的停車格為56號,謝某的停車格為63號58(管委會登記簿上仍是63號及69號)。                            

不過,當時謝某表示58號停車位他不方便停車,因此要求我們借他停56號*,我們停他的58號,我們口頭答應了。

*註:謝某在95年買下我們的房屋之前,只是同社區的某租戶,並且長期占用56號的停車格(停車格的主人當時有房子在此社區,不過並沒有住在這裡)。

我們的停了58號停車格一段時間後,發現車子多次被某惡鄰蓄意破壞,當時報警了3次,但由於58號停車格為監視攝影機的死角,因此並無抓到犯人。在此之後,我們改停在有監視器攝影的65號停車格,65號停車格屬於建商所有,不過當時建商沒有繳交管理費並無上社區前來巡查,因此我們也就這麼停了好多年,但是我們仍然持續繳交56號停車格的管理費。

今年社區管委會大動作清查各住戶的停車格,並要求建商支付空房屋空車位的管理費,且呼籲各住戶勿占用建商的停車格否則將進行開罰,同時在社區公告欄上公告各住戶所登記停車位號碼。這時,我們才驚覺我們的停車格於民國101年時,被謝某與時任社區主委私下竄改,以致我們的停車格被竄改為69號*,而謝某的停車格為63號及56號。

*註:實際上我們的車格為58號,69號停車格則為嫂嫂在使用。

現在,我們要求謝某停回他的停車格,56號停車格我們將收回自行使用,卻得到他的回絕,理由是管委會登記簿上56號停車格為他所有,堅決不肯讓步。我們現在也只能依循法律途徑來解決此侵占偽造文書事件。

我想問:謝某自行與時任管委會主委竄改登記車位之事是否合法?當事人(我)從來沒有收到任何管委會、時任主委或是謝某通知更改車位一事,我想這已構成侵占偽造文書違法行為。

我方試圖想與謝某召開調解委員會和平解決此事,但由於謝某堅持不肯,甚至揚言法院見,我想我於謝某已無話可說,並且決定正式向他提出告訴。

想問:此案件是否已構成侵占偽造文書之行為?且竄改登記簿之事不具任何法律效力?並可否要求謝某支付精神賠償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4 15: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應該是涉及侵佔罪。

2、提告前建議應該先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及管委會將車位返還。

3、屆時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排除侵害,不過無法請求精神慰撫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4 19: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發存證信函限期請求返還車位,若屆期對方均置之不理,再彙整證據資料,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亦可考慮至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鄰居間若能調解解決糾紛,日後也好相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hank 104-07-23 19:15

想請教律師問題(謝謝!):

本人近日與仲介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幾天後因為個人資金問題而無法履行購買合約,想要解除買賣合約、可以嗎?需要賠償屋主及仲介費嗎?

我已經付了仲介費20萬(10萬支票已兌現、還有一半月底到期),但是原本應付的頭期款尚未支付。

決定不買時、有要求仲介人員幫忙約屋主見面談賠償問題、但仲介人員均推說努力中,從月初等到月底了,最後仲介說屋主不願談要上法院告我、要我賠償損失及仲介要求我付20萬佣金!

請問律師、我該怎麼處理才能降低損失呢?

另外我看合約書時、發現屋主沒留聯絡電話、只留地址(留要賣的這棟房屋的地址-無人住),因此我無法聯絡到屋主談賠償問題,這算是合約瑕疵嗎?

懇請律師大人解救一下小弟目前困境,感恩

您好:

您已經與賣方訂定買賣契約並與房中訂定仲介契約,兩份契約應會詳細記載您的權利義務關係,請試著翻閱看看契約有無約定。 沒有留電話不是瑕疵,只是比較難聯絡而已。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3 20:12

除非契約中有寫貸款成數不足可無調解解約,否則對方很有可能會被沒收您已給付之價金。

不管如何,要看契約中到底如何訂定的唷!另外,因為仲介居間媒介之義務已經完成,故仲介確實也有請求您給付服務報酬之權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3 20: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可主張違約金酌減,盡量降低損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購買中古屋最常碰到的問題不外乎:坪數短缺、輻射屋海砂屋,以及漏水壁癌的問題,其中又以房屋漏水為最多數。而一般民眾最常問的問題,就是買到會漏水房子,究竟是要找仲介負責,還是找賣方負責,可不可以解除契約,要賣方返還已經給付的價金?

 

關於究竟該找仲介負責,還是找賣方負責,其實依具體情況各有各的責任,所依據的法律也不相同。

 

針對仲介,在買賣過程中,仲介依法應將動產說明書交與買方並詳細解說(動產說明書也是契約的一部分),也應該告知買方依仲介專業應該查知的動產瑕疵,並協助買方對動產進行必要之檢查。所以如果仲介明知該中古屋有漏水的問題,卻故意隱瞞,或是過失而不知有漏水而未告知買方,仲介人員和所屬仲介公司應對買方負連帶賠償責任

 

針對賣方,賣方應對出賣的中古屋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出賣的中古屋交屋前就會漏水,賣方對此有擔保責任。但要主張擔保責任,買方依法要在受領該房屋後盡速檢查(建議在驗屋階段就盡速檢查,並把驗屋放在交易過程中的前階段,因為已經給付的價金還不多時,有比較多制衡買方的籌碼),如果發現有漏水情況,依法也要盡速通知賣方(實務上通常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倘怠於通知,就會被認定承認受領該屋(意思就是不能主張該屋的漏水是瑕疵)。

 

至於可不可以因為房屋漏水,主張要解除契約而要求賣方返還價金。依法要因為買賣物有瑕疵而主張解除契約,必須要瑕疵非常重大,否則會被法院以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而不接受。實務上,因為房屋漏水而要求解除契約,法院通常不會接受,除非具體個案的漏水情況確實是屬於非常重大的瑕疵。所以,實務上多半僅能請求減少價金,另外,如果賣方曾保證沒漏水的問題,也可選擇主張請求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

 

pinkie 104-07-23 08:54

房屋所有權人與房貸是我的名字,目前是弟弟在住。弟弟有意將房子過戶到他名下,貸款由他本人貸款。父母親不希望弟媳分到這間房子(兩人已結婚沒有要離婚,只是防患未然),請問現在如何處理才可讓以後弟媳在這間房子 上沒有任何請求權?

直接用贈與即可

但是房子貸款繳完, 就算贈與給弟弟後, 弟弟對房子繳的貸款也會列入離婚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部份(也就是有請求權)

如果不想弟媳有請求權, 那麼就贈與弟弟後還是由您繳房貸即可

這樣問題就會落在您與弟弟之間的金錢關係, 是否會造成糾紛就看您怎麼處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弟媳可以主張權利的情形有二:(1)弟弟死亡後,弟媳依照民法第1138條為繼承人,繼承遺產;(2)弟弟將房地贈與弟媳。 您要讓弟弟取得所有權又避免這兩種情形發生,可以考慮信託,並在信託契約內詳細約定。 您只是單純不想讓弟媳可以主張權利,可以考慮過戶給弟弟的子女,但是一樣會有上述1的情形發生。或是維持現狀,繼續由弟弟承租或借用。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贈與的方式就不會在分配範圍內

遺產還是必須要給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3 20:29

若用贈與只是在剩餘財產女方無法向弟弟請求。

但若弟弟過世,繼承人還是可以就弟弟之遺產繼承

104-07-22 21:42

您好!想請問如果甲拜託乙向銀行貸款(乙為貸款人),並由甲父丙(乙的公公)做擔保人,並設定乙名下的A房屋、乙夫和甲等多人共有的B土地抵押。隨後丙死亡,乙和乙夫於丙死亡時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請問如今乙不肯還債,法院執行拍賣後價額又不足清償乙所借貸之數額,乙亦無力清償,乙除了聲請破產外沒有其他辦法擺脫債務嗎?謝謝!

您好:

如有債務問題可以先向各地方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聯絡,會有專人會您服務。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23 11:11

若真有無力償債之情,可依債清條例申請協商、更生等。

104-07-22 21:24

您好!想請問如果A房屋登記於甲名下、B土地登記於甲夫、乙等多人名下,一直以來甲一家都和乙一家同住在A屋,因乙先前欠下債務拜託甲向銀行借款,並設定A房屋及B土地抵押。今乙不僅不肯還債,甚至向甲要求房間,甲不堪其擾,請問甲是否能夠請乙一家搬走?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釐清其間之法律關係,且住在一起當時有無分管協議,都是本件應先釐清之事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4-07-22 22:02

當初房屋建好時只有口頭上說好一家一層!

珍珍 104-07-22 13:50

您好:如繼承人乙在於遺產買賣後私自處置繼承人甲的財物時,是侵占行為對嗎?如今要追究此事卻突然生出遺囑指定繼承人乙是遺產繼承人,但是從未被告遺囑一事,而當時談話時也是被告知房產買賣後會平均分配,都有證據證明的,是否仍能以侵占財物下去提告房屋已經變賣,對方拒不見面,我只想盡快處理此事,無力支付民事訴訟費用,請好心的律師們給予幫助

補充一下  若遺囑中有錯字未註明和簽名,此自書遺囑有效力嗎?

 

 

您好:

建議您攜帶完整資料與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聯絡,會有專人為您服務。

珍珍 104-07-22 14:2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建議您攜帶完整資料與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聯絡,會有專人為您服務。

 

謝謝您的回應,我會詢問!

 

清三郎 104-07-22 09:58
我與表哥及嬸嬸共有一間50年以上的平房,土地是嬸嬸個人所有,房屋則是共有,今年四月間,表哥私自顧工將房屋拆除移為平地(約30坪),後來檢查官起訴對方是毀壞建築物罪,毀損罪。

請問這禮拜要開庭了,對方在偵查庭時供稱房屋已不堪使用,所以他拆掉,但是我們有以前居住的舊家具跟農具放在裡頭,房屋沒有傾倒或破洞,還有我們99年左右才剛修理好漏水部份,而且一再強調我們只有八分之一,私底下更威脅我媽說照比例賠償按照比例他只要賠2000塊(稅捐機關核定房屋現值只有三萬多塊)。這禮拜如果他一再堅持上訴他認為有利於他的證詞時,我該如何為自己反駁他,因為房子拆掉後他和嬸嬸馬上就把土地過戶賣出,我也無法舉證有關房屋現及裡面的東西,甚至連嬸嬸那邊明知他們是早就商量好這麼做,但是確沒有可以提告嬸嬸的有利證據,(提告表哥是根據他拆完房屋後向稅捐機關提出註銷稅籍)。這樣的案例,法官會不會給他緩刑或是讓我沒有求償空間的判決,到現在三個多月,對方也使終沒有跟我談過任何賠償事宜,請教各位先進我該如何在法庭上與對方辯論。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應仍會成立毀損罪,但刑度不重,若本件對方已被起訴,則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萬 104-07-22 09:52

 

各位好,有個關於頂樓加蓋的問題想請教各位。 內文有點長,請見諒… 我一家住在20多年老公寓的頂樓加蓋,樓下則是住著親戚一家。 因為奶奶希望兄弟彼此能就近照顧,所以我父母剛結婚時就在大伯家樓上頂樓加蓋一間小房子做為新房。 樓下親戚家是親戚自己付頭期款&貸款買下的。 頂樓我家則是以親戚名義貸款一百多萬建造的(因親戚是公務員利息比剛出社會的爸爸優惠太多),但每個月支付貸款(支付給貸款銀行而不是親戚帳戶)的是我父母,親戚沒有出過一毛錢。 前幾年房價起飛後,親戚就開始陸續有些動作,表示他的雜物太多家裡不夠放,要求我們 把房子「還」給他,期間甚至還沒告知我們就擅自帶工人進入我家陽台施工(刻意挑我們沒人在家時開我家的門,事後還打算隱瞞,直到某天姑姑說漏嘴事情才爆發出來)。 爸爸不滿,和親戚吵了好幾次,親戚卻堅持我家是用他的錢貸款買的,所以是他的房子,而我們一家只是「租房子房客」,每個月繳的房貸則是「房租」。 但問題是我家都是我父母出錢一磚一瓦蓋起來的,20多年來家裡換過浴室設備和熱水器、 加裝採光罩,親戚知情卻是不聞不問,而因為在我們認知裡也認為房子是我們自己的,所 以也沒有要求親戚出錢。 一直到今天,親戚想吃下這個房子,才突然站出來大喊自己是房東,若這房子真的是他「租」給我們的,為何建造房屋的錢和所有的修繕費用都是由「房客」出錢,而「房東」卻 能坐享其成!? 由於我們家一開始就認為房子是自己的,所以也沒有簽下任何租屋契約,現在突然被親戚告知要求「還回房子」,爸爸的其他兄姐們也紛紛要我們搬出去還親戚一個公道。 (由於以上來龍去脈是我從這些長輩們爭執的過程中整理出來的,所以我知道他們其實都 很清楚事情的真相為何,但為什麼他們仍一口咬定我們一家人只是房客,這點令我百思不 解) 我稍微爬了一下文,大概知道頂加產權問題本來就比較複雜,不是屬於全棟公寓就是屬於 頂樓下一樓的住戶(這點似乎要依當初契約而定?),但我住的公寓鄰居們都是老住戶,對 於頂加產權屬於誰大家心照不宣,彼此客客氣氣,20多年來倒也相安無事。 雖然目前爭執還沒有結果,但因為爸媽已經上了年紀,每天爬樓梯上下沒有電梯的頂樓加 蓋實在太折騰,所以前陣子已買了間30多年的低樓層老房子,最近正打算搬家… 我想請教的是: 1、我頂加的屋子真的是歸親戚所有嗎? 若我拿得出當年父母繳貸款證據(存摺影本),即使是以親戚的名義貸款,也能主張房子屬於我們的嗎? 2、若不幸法律真的判定親戚是將屋子租給我們,我們是否有任何方法要求他償還當初建造房子和更換屋內設備的所有費用? 3、因為我們頂加並沒有蓋滿頂樓空間(房屋約佔3分之2,但不影響逃生動線),搬家後是否可以打開樓梯通往陽台的鐵門並鎖起房屋不讓大伯進入?(進得了對外陽台但進不了房子內) 住了20幾年的房子突然間沒了,爸媽當初辛苦還完的一百多萬像是丟到水裡,換來的是另 外20年的沉重房貸,但最令我傷心的是親戚的背叛…請各位幫忙…

因為對法律的了解不深,文章用語可能不夠精確,邏輯也有點混亂,還請各位不吝指教。

 

謝謝各位。


您好:

頂樓加蓋如果具備構造上、使用上獨立性,實際出資興建房屋的原始起造人會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權,只是您未依建築法等規定申請建照、使照,屬違章建築(形式違建或實質違建要看情況),依民法第759,在完成保存登記前不得處分所有權(讓與事實上處分權則是另一個法律問題先不論)。您父親若是原始出資興建之人,在房屋成為動產的那一刻就會原使取得所有權。 雖然貸款是用親戚名義辦理,若能證明有借名登記關係、原使出資興建之人等事實,不影響所有權的歸屬。 若判定是租賃關係,您可依民法第431條規定,在租賃關係終止時,請求償還有益費用頂樓屬於共用部分,您使用頂樓要符合法律、規約規定,您當然可以阻止旁人進入您的屋內,但是您無法阻止管委會、區權人依法行使權利,請求拆屋還地或回復原狀。

您好 

很遺憾您碰到這種情況,由於您的案情複雜且涉及房屋產權,攸關貴方將來是否能繼續居住之權益,

以及雙方費用求償問題,因為法律分析精準度仰賴詳細審閱資料,為避免判斷錯誤影響貴方權益,建議備妥資料尋求專業律師諮商協助,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貴方可在臉書留言、發訊息,或者直接致電、發電子郵件方式皆可。

臉書網址: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2-27068809 / 0920-917-920

清三郎 104-07-21 23:50

我與表哥及嬸嬸共有一間50年以上的平房,土地是嬸嬸個人所有,房屋則是共有,今年四月間,表哥私自顧工將房屋拆除移為平地(約30坪),後來檢查官起訴對方是毀壞建築物罪,毀損罪。

請問這禮拜要開庭了,對方在偵查庭時供稱房屋已不堪使用,所以他拆掉,但是我們有以前居住的舊家具跟農具放在裡頭,房屋沒有傾倒或破洞,還有我們99年左右才剛修理好漏水部份,而且一再強調我們只有八分之一,私底下更威脅我媽說照比例賠償按照比例他只要賠2000塊(稅捐機關核定房屋現值只有三萬多塊)。這禮拜如果他一再堅持上訴他認為有利於他的證詞時,我該如何為自己反駁他,因為房子拆掉後他和嬸嬸馬上就把土地過戶賣出,我也無法舉證有關房屋現及裡面的東西,甚至連嬸嬸那邊明知他們是早就商量好這麼做,但是確沒有可以提告嬸嬸的有利證據,(提告表哥是根據他拆完房屋後向稅捐機關提出註銷稅籍)。這樣的案例,法官會不會給他緩刑或是讓我沒有求償空間的判決,到現在三個多月,對方也使終沒有跟我談過任何賠償事宜,請教各位先進我該如何在法庭上與對方辯論。謝謝

Angel 104-07-21 21:31
各位律師您們好: 我有一個哥哥和弟弟,哥哥幾年前巳被我的大伯領養,大伯後來也過世了。哥哥至今仍單身。 月前我的母親過世,留下一間房屋,由於我弟弟辦理?棄繼承,所以我是唯一的繼承人。因家母生前希望我們能把房屋留給我那單身的哥哥,我和我弟弟也都無異議。因此,我在完成了繼承家母的房子後,以贈與方式,將房屋贈與過戶給我哥哥。(目前正在辦理贈與過戶程序中) 由於我哥哥身體也不好,他又單身未娶,想請問,萬一他忽然過世了,想請教他名下的遺產(包含我贈與給他的房子)將由誰來繼承?因為和他有親血緣關係的只有我和我弟弟,我父母親均巳過世,請問我和我弟弟可以繼承他的遺產嗎? 感謝撥冗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4-07-21 21:58

您好!

只要收養關係仍繼續存在,您與哥哥間的親屬權利義務關係停止,您及兄弟姊妹都不會是哥哥的繼承人。若想繼承,必須讓哥哥依法終止收養關係。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1 22:00

您好,因為哥哥已經被大伯收養了,所以縱使哥哥過世後,您跟弟弟針對哥哥之遺產還是沒有繼承權,除非終止收養,回復到本生家庭!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1 22: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恐無法繼承哥哥之遺產(若無終止收養),建議應先終止贈與過戶程序,可考慮以其他種方式替代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Angel 104-07-22 13:13

 感謝三位律師的回覆. 看似"終止收養"是共同一致認為可解套的方式之一.

關於我哥哥的終止收養,想再請教以下問題:

1. 當初我大伯收養我哥哥主因是他終身未娶, 他是榮民,領軍人退休俸,並有一公家配給之宿舍,加上他個人多年的儲蓄, 他怕過世後財產充歸國有,故依法律程序領養我哥哥. 如今他巳過世有6年多了, 請問我哥哥可以單方面向法院申請終止收養嗎? 法院會准嗎?

2. 如果法院准了我哥的終止收養, 他所繼承自我大伯的財產是否就失效(無繼承關係)? 那我大伯的 他所繼承自我大伯的財產是否就失效(無繼承關係)? 那我大伯的財產是否最後還是收歸國有?

3. 如果不辦理終止收養, 為免日後發生和大伯一樣的情形(我哥無法定繼承人), 我哥哥是否可以先立好遺囑,指定我和我弟弟為繼承人, 這樣他名下的財產就不會被充公了?

感謝各位先進律師再次的解答.

 

Angel 104-07-22 13:35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律師的回覆. 看似"終止收養"是共同一致認為可解套的方式之一.

關於我哥哥的終止收養,想再請教以下問題:

1. 當初我大伯收養我哥哥主因是他終身未娶, 他是榮民,領軍人退休俸,並有一公家配給之宿舍,加上他個人多年的儲蓄, 他怕過世後財產充歸國有,故依法律程序領養我哥哥. 如今他巳過世有6年多了, 請問我哥哥可以單方面向法院申請終止收養嗎? 法院會准嗎?

2. 如果法院准了我哥的終止收養, 他所繼承自我大伯的財產是否就失效(無繼承關係)? 那 他所繼承自我大伯的財產是否就失效(無繼承關係)? 我大伯的財產是否最後還是收歸國有?

3. 如果不辦理終止收養, 為免日後發生和大伯一樣的情形(我哥無法定繼承人), 我哥哥是否可以先立好遺囑,指定我和我弟弟為他的繼承人, 這樣他名下的財產日後就不會被充歸國有了?

感謝您再次的解惑

 

 

 

siskin 104-07-21 14:41

家父今年二月初過世, 因為一直沒有債務人出現, 所以我們以為家父並無債務, 直到近日處理房屋貸款事宜, 才知房子已被設定給別人, 因個資法故銀行只能提供資料是設定給了2個人, 所以房子已經不是我們的了, 現在已經超過辦理拋棄繼承的時候, 為了避免之後的債務糾紛, 請問我們還可以有甚麼方法可以處理呢?

您好:

依照民法規定辦理,仍應按債權得受清償之比例以遺產分別償還。若未依比例償還,繼承人要以固有財產清償民法第1162條之1規定:「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民法第1162條之2規定:「繼承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siskin 104-07-21 15:59

 請問那這樣我們還可以或需要辦理"限定繼承"嗎?

您好:

已超過民法第1156條規定知悉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您要自行負擔清算義務,建議您清查遺產及被繼承人所負之債務,並製作清冊以利清算

siskin 104-07-21 16:09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請問那這樣我們還可以或需要辦理"限定繼承"嗎?

您好:

已經超過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限定繼承)辦理期限,您可以試著依民法第1156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延展看看,如果不行,可以等債權人依民法第1156條之1來聲請(債權人通常不會聲請),如果都沒辦法,您要自己負清算義務。

siskin 104-07-21 16:21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已超過民法第1156條規定知悉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您要自行負擔清算義務 ... (恕刪)

1.  可是我們是最近才知道有債務, 這樣也算超過三個月嗎?

依提示內容,您父親的債權人應該是設有抵押權債權人,屬於優先債權人,依民法規定1162-1「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之利益。」,也就是說抵押權人的債權本來就是應該會優先清償,所以你們只要是以父親的動產對價優先償還抵押權人的債務,並沒有違反上開規定,不用擔心自己的財產會因此受到影響。

 

一、三個月是從你知悉時起算。

二、就算沒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目前法制還是會跑到限定繼承去。只是限定繼承有一定的限制,要特別注意一下。

三、有設定抵押登記不表示有債權,如果對方沒有提出任何你父親欠款的證據的話,可以提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

四、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勝訴的判決,例如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47號民事判決,供你參考。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

您不走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的程序,就必須自己面對債權求償的繁瑣程序。由於不清楚您繼承遺產及被繼承債務狀況,在此無法給您建議是否直接清償現在出現的債權人。但還是建議您去了解一下被繼承人的債務問題。

認知 104-07-19 14:42

13年前家母買了未保存登記房屋座落兩筆土地上.

一筆是完全所有權.一筆有持分

房屋有約7分之4在完全所有權上.7分之3在持分上!

持分土地權利是12分之2.但房屋幾乎占滿!!

賣家口頭說不會被要求拆屋糾紛

家母傻傻買下.一家人居住至今.從無翻修改建

每年都有繳交房屋稅和地價稅

去年九月突然有法院寄來開-拆屋還地-言詞辯論庭

到法院後才知是建商.分別在民國97年7月98年4月買合計12分之5持分.

法官是當庭要我們私下和解!

但建商給的合建條件不合意.我們不同意.協商人又說有沒有我們的地合建沒差.我們的地不重要(協商人是類似仲介)

我們跟協商人說不然我們買下你們持分.協商人又說不可能!!

現在問題是房子的樓梯.衛浴.水塔.水管.一半的電力網.都在持分地上!!

拆屋還地.房子就半毀.根本無法住人!!

不知可否向法院請求所有權人出來協商.不要跟仲介或中間人

這狀況請教大律師們該如何是好!!

可避免拆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9 16: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請法官要求所有權人出面協調,不過沒有強制力。

2、建議應該就案件的部分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蓋倘若法律上完全站不腳,對方和解的空間就很小了。倘若我方使用該土地法律上是有依據的,則和解可以大膽地談。(本文認為至少出賣人的那個部分可以釐清一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否則您們就要針對占有權源負舉證責任,當然是否拆除,法院仍會衡量比例原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主張對方應受系爭原有分管契約效力之拘束,故您為有權占有該筆土地。另本案建議應委託律師處理,因涉及標的為動產,金額甚鉅,應謹慎處理為妥。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認知 104-07-20 12:0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請法官要求

 

-------------------------------------------------------------------------

 

13年前家母買了未保存登記房屋座落兩筆土地上.

一筆是完全所有權.一筆有持分

房屋有約7分之4在完全所有權上.7分之3在持分上!

持分土地權利是12分之2.但房屋幾乎占滿!!

持分地的總面積是30.86平方公尺

家母傻傻買下.一家人居住至今.從無翻修改建

每年都有繳交房屋稅和地價稅

去年九月突然有法院寄來開-拆屋還地-言詞辯論庭

到法院後才知是建商.分別在民國97年7月98年4月買合計12分之5持分.

法官是當庭要我們私下和解!

但建商給的合建條件不合意.我們不同意.協商人又說有沒有我們的地合建沒差.我們的地不重要(協商人是類似仲介)

我們跟協商人說不然我們買下你們持分.協商人又說不可能!!

現在問題是房子的樓梯.衛浴.水塔.水管.一半的電力網.都在持分地上!!

拆屋還地.房子就半毀.根本無法住人!!

不知可否向法院請求所有權人出來協商.不要跟仲介或中間人

這狀況請教大律師們該如何是好!!

可避免拆屋!!

-------------------------------------------------------------------------

持分建商所有人是公司負責人.法院沒強制力要求所有權人出面協調.那他應該不會出面!!

13年前的房屋出賣人她現在也不知能否找到人.

鄰居.13年前的房屋出賣人好像是第2手.我們是第3手.房子屋齡約30多年

目前知道的是:房屋有買賣契約.無保存登記.土地過戶.房子前半截土地是完全所有!但房子後半截(房子7分之3部分)我們只有持分12分之2土地-(持分地的總面積是30.86平方公尺)

房子的樓梯.衛浴.水塔.水管.一半的電力網.都在持分地上!!

建商有12分之5持分土地.

 

這狀況請問大律師們該如何是好!!

 

認知 104-07-20 22:18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13年前家母買了未保存登記房屋座落兩筆土地上.一筆是完全所有權.一筆有持分房屋有約7分之4在完全所有權上.7分之3在持分上!持分土地權利是12分之2.但房屋幾乎占滿!!持分地的總面積是30.86平方公尺家母傻傻買下.一家人居住至今.從無翻修改建每年都有繳交房屋稅和地價稅去年九月突然有法院寄來開-拆屋還地-言詞辯論庭到法院後才知是建商.分別在民國97年7月98年4月買合計12分之5持分.法官是當庭要我們私下和解!但建商給的合建條件不合意.我們不同意.協商人又說有沒有我們的地合建沒差.我們的地不重要(協商人是類似仲介)我們跟協商人說不然我們買下你們持分.協商人又說不可能!!現在問題是房子的樓梯.衛浴.水塔.水管.一半的電力網.都在持分地上!!拆屋還地.房子就半毀.根本無法住人!!不知可否向法院請求所有權人出來協商.不要跟仲介或中間人這狀況請教大律師們該如何是好!!可避免拆屋!!-------------------------------------------------------------------------持分建商所有人是公司負責人.法院沒強制力要求所有權人出面協調.那他應該不會出面!!13年前的房屋出賣人她現在也不知能否找到人.問鄰居.13年前的房屋出賣人好像是第2手.我們是第3手.房子屋齡約30多年目前知道的是:房屋有買賣契約.無保存登記.土地過戶.年年都有繳交房屋稅.和地價稅房子前半截土地是完全所有!但房子後半截(房子7分之3部分)我們只有持分12分之2土地-(完全所有土地面積是38.55平方公尺                     ,持分地的面積是30.86平方公尺)房子的樓梯.衛浴.水塔.水管.一半的電力網.都在持分地上!!建商有12分之5持分土地. 這狀況請問 曹律師該如何是好!!

jj 104-07-19 10:24

15年前與姐姐互為房貸保人最後無法付款2人房屋均被拍賣尚欠款項

本人部分日前已清償但姊姊無法處理!我當保證人部分會被先催討嗎?

銀行找不到她資料

 

沈恆 (沈律師) 104-07-19 10:36

您好!

銀行找不到主債務清償債務,當然會找保證人追討,這就是簽保證契約的目的。保證人代為清償後,可再向主債務求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pslj 104-07-19 08:38

敬啟者:

    本人有一王姓親戚(以下簡稱「王」)與多年前與人投資購地被騙,案情經過概述如下:

一、王於民國八十四年間交付A新台幣四百萬元,以合意共同購買土地投資案後, A僅事後口頭告稱,業以其妻及王之名義登記共同持有二十坪,但A迄今從未主動交付土地買賣契約土地所有權狀、每年地價稅繳納通知及繳納證明等,復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間以前述所投資土地二十坪,誑稱待分割登記為由,獲得王信任後取走國民身分證、印鑑證明及印鑑章等,嗣未經王之同意,嗣送由雖擁有地政士執照,同亦自始未獲王合法及有效委任之公務人員B協助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移轉契約書等,並逐一加蓋王之印鑑章,及於申請書上留下聯絡電話與簽下「B」字,再由A交付與王素不相識且未曾謀面之買受人C,以本土地申請登記委託代理之身分逕向地政事務所送件申請,終於將王應有之法定所有權,以偷過戶方式順利直接移轉登記於C之名下,而C至民國九十六年九月間以該筆土地,獲合建之建商分予50坪房屋一間,並進住迄今。

二、經調閱相關地籍資後,王始確知A無故延宕至民國八十六年六月間始完成土地登記事宜,且當中未曾善盡誠信原則事先告知,而共同投資土地二十坪,總價僅為新台幣三百萬元,王擁有其中的十坪,A妻擁有十坪。

三、C稱「本人於民國94年間買受王名下所有十坪土地,每坪新台幣60萬元成交,本人均以現金給付價金並由A收受完畢,當時係由A出面持所交付之過戶文件及印鑑證明等完成交易」;B則稱「本人純係依雙方所交付之文件依法辦理,有關印章、身份證件及印鑑證明,均係由當事人親自交付」。

四、本案除王事前不知情,事後未獲告(通)知外,且A、B及C等三人自始至終均未獲合法及有效委任,王亦未曾收受C所稱之買賣價金,故針對渠等三人相互間顯有犯意連結及基於各別犯罪行為分擔,以偷過戶方式遂行移轉土地所有權之目的,爰逕提出告訴在案。

 

   而A、B、C三人涉嫌背信等罪,業經提起公訴在案,為進行日後另案求償,爰提出下列問題諮詢:

一、A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取得王所交付之投資款為新台幣四百萬元,而其於民國八十六年購買投資土地二十坪總價僅為新台幣三百萬元,且王只被登記擁有其中的十坪,如何求償?另A係於民國七十四年結婚,其未擁有任何動產,且婚後現有動產登記於其妻之名下。

二、B以共犯被起訴,王如何對其求償

三、C雖有付價金,但被認定非善意第三人,惟其經由A購自王之原先十坪土地現已與建商合建分屋,如何求償

   上列問題,敬請撥冗詳予賜復指導為荷!

順祝

夏  祉

                                      PSLJ敬上

您好:

為避免權利受損,建議您攜帶完整資料尋求正式協助。

沈恆 (沈律師) 104-07-19 10:40

您好!

重點是您有多少證據可支持您的說法?另外,不論是刑事民事,可能都有時效消滅的疑慮。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很遺憾您碰到這種情況,你的案情頗為複雜,同事時涉及民事刑事,而法律分析精準度仰賴訴訟資料,訴訟成敗仰賴證據搜集程度,建議您備妥資料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若需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臉書網址: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920-917-920/02-27068809

執業區域:台北市、新北市與基隆市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9 22: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已被起訴,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ung 104-07-18 17:38

您好 

因奶奶最近過世,父親繼承了一間房子,但因父親本身已有債務問題,我有查到依據《民法》規定,被繼承死亡的同時,即發生遺產繼承的效果,不用等到繼承人提出繼承意願或辦理登記才發生。想請問:

如果父親到地政事務所辦理房屋土地登記之前,房屋土地有可能被執行嗎?

您好:

請問您奶奶哪時候去世的?爺爺是否還建在?您父親有無其他兄弟姊妹? 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您父親得於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由其他繼承繼承。 若未辦理拋棄繼承,您父親的債權人仍可針對繼承遺產強制執行,您可能要尋求其他方式處理(建議您攜帶完整資料尋求正式諮詢)。 債權人若發現有繼承財產,仍然可以主張,只是要看債權人有沒有發現。在還沒有登記前,債權人通常很難發現。

一、恕我直言,[ 拋棄繼承]這個解答可能會讓當事人陷入被告的糾葛當中。因為拋棄繼承債權人還是可能會提起撤銷訴訟,把拋棄繼承的部分撤銷掉。是否採這個方法讓自己陷入被告,最後白搞了拋棄繼承,建議仍請三思再三思呀。這個部分另外一個律師可能是答太快忽略了這一塊吧…

二、如果是與其他繼承人為遺產分割協議,讓這個有債務繼承人也獲得相當的補償,這樣子債權人要撤銷的空間才會壓縮。至於分割協議如果把錢放在債務人帳戶中,那跟投降有什麼差別。如果分割協議後是拿現金而且留有證據,後續債務人要怎麼處理就看債務人了。如果債務人最後決定要還債權人[那幹嘛問],我們也是很佩服他勇於清償的勇氣;如果債務人最後決定把錢藏起來,這個地方還是要特別注意如果債權人已經取得執行名義了,可能會有刑事詐害債權罪的問題[將受強制執行之際脫產]…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Cynthia 104-07-18 10:34

最近家中有賣出一房屋(未購滿2年),此屋為弟弟首購,且弟弟的戶口也在此屋中。

仲介向我父母保證此屋賣出不會發生奢侈稅,並口頭承諾如有奢侈稅,他會全部承擔。但最近收到稽徵所的信件,表示此筆交易未申報奢侈稅(逃漏稅);前去稽徵所瞭解後,才知道該仲介公司的代書,在房屋買賣的合約書上,僅寫土地資訊,建物的欄位全部空白,所以政府認為此筆交易僅有土地買賣...

買賣期間因買家無力支付後面的款項,為了方便買家,因此也採那仲介建議,配合協助辦理拆遷及申請建造的手續,以利其建造新房後貸款支付。

下週要去與仲介代書溝通,想請問專業人士,這樣的狀況,我是否可以主張他們有業務過失或是未盡善良管理人的責任

另外,買賣雙方有什麼樣的方式可以解除該買賣合約

在此先感謝大家的回覆。

您好:

請問您當初磋商時是否有談到房屋的賣價為何?或是有配合拆除的約定? 若買賣契約不包括房屋所有權人仍為您的弟弟,依民法第425條之1第1巷之規定,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不定期租賃關係存在。您弟弟按時繳納租金仍可以計須使用房屋座落的土地房仲已與您約定負擔特種貨物稅(奢侈稅),此部分請房仲處理。若房仲不處理,則屬債務不履行,您可依法請求。 您與房仲應該會簽訂仲介契約,請依仲介契約約定主張權利。 若有約定違約金,請依買賣契約主張違約金。 買方未給付買賣價金,您可依買賣契約付款期限、解除契約約定及民法第255條規定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解除契約;若買賣契約未約定履行期,您則須依民法第229、254條規定以存證信函律師函進行雙重催告,始能解除契約。 解除契約後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但您應歸還買方給付之價金。 解除契約後記得請房仲、配合代書去跟稅務機關處理奢侈稅、土增稅等相關稅負退還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8 23: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可解除合約,應視契約約定雙方之解約事由是否達成,關於稅負問題,若契約有明白規定,可從契約規定著手,惟仍建議可先與仲介代書協調,降低損失,若仍欲提起訴訟,應開始著手蒐集證據,如仲介代書錄音,以利訴訟舉證使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hwang 104-07-17 16:38

  87年初購屋為1摟含地下室 ,(地下室房屋使用登記為儲藏室).管委會定為一樓每坪40元,地下室為每坪20元.已經繳17年多了.

 今年有位委員說我繳的不合理,要升地下室每坪為40元,經多方協調,都無法決絕,因86年的管委會?有把地下室收費標準寫入規約裹.只在公告欄公告,才造成今天的困擾.現在管委會決定交給住戶大會由住戶投票表決, 社區共有160戶,有地下室只有4戶,我們4戶要如何維護本身的權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7 16: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區分所有權人決議違反公平原則、比例原則等,可以依法提起確認規約無效訴訟

 

hwang 104-07-18 14:2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區分

  謝謝曹律師

可以請問公平原則、比例原則如何定義。

謝謝

尾尾 104-07-16 17:35

某些機關同事集資合夥購買當地動產,約定每人出資1/10,其餘向銀行貸款數百萬,並共推由居住當地之同仁為 [ 行政事務總負責人 ],而房屋所有權人亦為該住居於當地之同仁,結果,經過數十年,該同仁利用他合夥人之信賴,任意變更投資動產內格局,且於3年後出租時,其租金收益至今均未分配其他 合夥人,且由於其餘合夥人每每詢問債務是否清償,可否開始分配利益時,該同仁均推稱 [ 快了,快了 ],致使其他夥人不耐這幾十年來長期受蒙蔽至無法分配租金收益,最後只得以低價將自身股份讓與該同仁 ( 多數合夥人當時均已離職 ),不然就是更換電話,使其他合夥人無法與之聯繫,然見該份合夥契約,其中一條明確提及 [ 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同意,不得將股權轉讓與他人 ]、[ 每季須開會一次 ]、[ 每年特定期日需結算盈虧 ]、[ 合夥人會議應有半數出席,過半數同意為決議 ]、[ 合約未定事項,依民法及有關法律之規定 ] 之明文約定,該同仁以低價開價,稱謂獲利哭窮云云採各個擊破,蠶食鯨吞之手法逐一吃下每位合夥股權,且未通知他合夥人,亦未經由會議表決。

請問,

1.該同仁多年來未於每年結算應分配租金利得,有無侵占竊盜疑義 ?

2.該同仁自始未提出相關定期開會討論各人出資額、貸款餘額及租金收益、租賃收益匯款 )、每期股東大會會議紀錄、房屋各樓層租賃契約、車位出租契約購屋期初貸款額、本利攤還金額、貸款年限等資料,亦未分配投資利益,對於他合夥人而言,有無侵害其債權之虞 ? 如有,究係屬侵權行為,亦或債務不履行 ?

望大律師撥冗答覆,謝謝。

您好:

依據最高法院28年滬上字第31號刑事判例:「隱名合夥人之出資,依民法第七百零二條規定,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該項合夥財產,自係屬於出名營業人,並非與隱名合夥人所共有,關於營業上收取之款項,仍由出名營業人取得所有權隱名合夥人除依法律契約之規定,就其應受返還之出資及應得之利益,對於出名營業人得行使請求權外,要非直接就營業上收取之款項當然取得所有權。縱令出名營業人將該款據為己有,並未分給隱名合夥人,究與侵占他人所有物之條件不符,自無成立業務侵占罪之可言。」 另依,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475號刑事判決認隱名合夥之出名營業人仍有可能構成背信之情形。 依您所述,出名營業人嗣後有依民法第701條準用同法第683條但書規定,向隱名合夥人購買股份,要認定詐欺罪上可能有困難。 您可依合夥契約民法第70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分配利益,但應注意請求權是否罹於消滅時效。 若有背信之情形當然構成侵權行為。 請準備完整資料尋求正式協助較妥。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證明有合夥關係存在,若有合夥關係存在,則應主張債務不履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尾尾 104-07-17 09:25

 

律師你好

請教你的是你雖提出最高法院28年滬上字第31號刑事判例,但依64 年台上字第 1923 號判例卻持 [ 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其為金錢出資,勞務出資,抑以他物出資,均無不同 (包括動產動產) 。又於合夥關係存續中,執行合夥事業之合夥人為他合夥之代表,其為合夥取得之物及權利,亦屬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 ] 之法律見解,依本件合夥契約洽屬 [ 執行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這見解不是已經推翻前開判例了嗎 ?

 
此外,另有最高法院64 年台上字第 1122 號判例指明 [ 合夥關係之存在與否,應就當事人有無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之客觀事實予以認定,至有無辦理廠商登記,在所不問。同理,至系爭動產所有人之外觀為何合夥人,在所不問。亦不應其外觀為該特定合夥人,而即認定其有該動產之全部所有權。] 這不亦是隱名合夥契約即便名義上是該 [出名營業人 ],而該合夥財產仍屬影名合夥人之意 ?
 
感謝撥冗答覆。
回覆 尾尾 的發言內容:

 

律師你好

請教你的是你雖提出最高法院28年滬上 ... (恕刪)

您好:

以下會有點長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923判例係指民法第667條以下的合夥契約,非民法第700以下之隱名合夥。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122號判例還是指民法第667條以下的合夥契約,非民法第700以下之隱名合夥。 請參考民法第702條規定,隱名合夥財產移轉到出名營業人名下,屬於出名營業人的財產,只是他跟其他合夥人有契約關係存在。 是以並無相互牴觸之情形。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64 年台上字第 1923 號 民事判例 案由摘要: 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 民國 64 年 08 月 29 日 相關資料: 法條(6)‧司法判解(0)‧行政函釋(0)‧法學論著(1)‧相關圖表(0) 要  旨:
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其為金錢出資,勞務出資,抑以他物
出資,均無不同 (包括動產動產) 。又於合夥關係存續中,執行合夥
事業之合夥人為他合夥之代表,其為合夥取得之物及權利,亦屬合夥人全
體公同共有
上訴人    周蘇月雲
    被上訴人  洪政德
              梁基清
              關  仕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六月四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六十四年上字第五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伊於六十二年五月十一日向被上訴人洪政德購買系爭座落台北市
城中區○○段七七之四號、七七之五號建地二筆持分八分之一,及地上建物即忠孝東
路二段四四號、四六號鋼筋混凝土造樓房第四層全部,價金新台幣(下同)九十一萬
二千一百元,業已付清(內以洪政德所欠電梯價金五十四萬元抵充),被上訴人關仕
、梁基清均為洪政德之合夥人,關仕並委託洪政德出售系爭房屋,梁基清為系爭七七
之五號建地所有人,亦委託洪政德出售該號建地,除系爭七七之四號建地已由洪政德
辦畢產權過戶手續外,其餘房、地均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求為命洪政德、梁
基清連帶協辦系爭七七之五號建地持分八分之一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上訴人,洪政德、
關仕連帶協辦系爭房屋所有權保存登記移轉所有權登記與上訴人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尚未付清價金,電梯係訴外人鼎廈企業公司出售與洪政德者,其
價金不能抵充本件房、地價款,被上訴人亦未允為抵充,關仕、梁基清二人與上訴人
更無就系爭房、地為買賣,尤非其買賣之連帶債務人,上訴人為本件之請求,自有未
當云云,資為抗辯。原審將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判予維持,係以上訴人就
其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築執照、關仕委託書及合
(夥契)約書為證,惟查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所列當事人,祇洪政德一人為出賣人,
有買賣契約書存卷可稽,關仕、梁基清又均否認其為出賣人,應不受該買賣契約之約
束,而洪政德復非系爭房、地之所有人,自無從辦理房屋保存登記,及將房、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與上訴人。至上訴人主張洪政德、關仕、梁基清另有合夥關係一節,查關
仕、梁基清尚未依合夥關係履行義務,分別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洪政德,
上訴人應無從對洪政德為請求。再上訴人基於代位請求權,請求關仕、梁基清向自己
逕為給付,尤有未合。又委任關係之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
及負擔之義務,固均應移轉委任人,然此為受任人與委任人間之法律關係,上訴人
要亦不得本於洪政德與關仕、梁基清間之委任關係,直接對關仕、梁基清為請求,為
其判斷之基礎。
第按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初不問其為金錢出
資、勞務出資,抑以他物出資(包括動產動產),又於合夥關係存續中,合夥業
務執行人合夥代理人,其為合夥取得之物及權利,亦屬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本
件上訴人所稱洪政德與梁基清、關仕各有合夥關係存在,倘屬真正,而梁基清復係以
系爭土地為出資(見一審卷三八頁、三九頁合約書),該土地自應為合夥財產,系爭
房屋則為洪政德雇工建造,自亦為洪政德與關仕二人公同共有,關仕、梁基清又各陳
明曾委任洪政德出售系爭房、地(見一審卷二六頁),則洪政德之出售該房、地,顯
已得其他合夥人(即公同共有人)之同意,洪政德、梁基清合約書更為訂明「甲方(
梁基清)應將該筆土地(系爭土地過戶於乙方(洪政德)所指定之客戶,不得異議
」,如謂上訴人不得本於伊與洪政德之買賣契約,而為本件之請求,即不無研求之餘
地。再若洪政德與關仕、梁基清間原各僅有委任關係,而其委任關係已終了,洪政德
已將其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及負擔之義務移轉委任人,則上訴人亦非不得逕對委任
人為請求,究竟洪政德與關仕、梁基清間係有合夥關係,抑係有委任關係,事實既欠
明瞭,而上訴人有無將應行先付及同時履行給付之房、地價款依約為給付,原審亦未
調查明確,本院自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決。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
無理由。
七十八條第一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第四百
項,判決如主文。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307、308、312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4年~65年)第 220-22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334、335、33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326、327、33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287、288、291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55~67年)第 452-
454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667、668、679 條(19.12.26版) 民法 第 667、668、679 條(18.11.22版)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64 年台上字第 1122 號 民事判例 案由摘要: 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3 日 相關資料: 法條(4)‧司法判解(0)‧行政函釋(0)‧法學論著(1)‧相關圖表(0) 要  旨:
 (一) 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所謂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係指不依約定方法使
      用,並積極的為約定以外方法之使用者而言,如僅消極的不為使用
      ,應不在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之列。原審以上訴人不再經營瓦窯,已
      棄置不用 (按租約所定使用方法為經營磚瓦窯之用) ,為違反約定
      使用方法,所持法律上之見解,不無違誤。
 (二) 合夥關係之存在與否,應就當事人有無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之客
      觀事實予以認定,至有無辦理廠商登記,在所不問。

上訴人              邱振乾
                        邱陳罔市
                        陳月微
                        邱茗慧
                        邱奕修
                        邱芬媛
                        邱芳媛
                        邱幸媛
                        邱奕弘
    兼右六人法定代理人  邱顯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溫錦堂律師
    被上訴人            林  進
                        林琴記
                        林欽益
                        游宗慰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判決(六十三年度上字第一七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及命其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坐落台北縣中和鄉○○段二八小段一二號土地,原屬陳九金
與林金容所有,各享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前經陳九金、林金容於民國三十七年九月二
日將系爭土地出租與上訴人邱振乾,約定作為磚瓦及瓦土製造工廠用地及原土採掘之
使用,每半年應付租谷九百七十台斤,以每年七月及十一月中和鄉行情換算現款繳納
。陳九金死亡後,由訴外人陳振興繼承後,將該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出賣與被上訴人游
宗慰,並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一共有人林金容死亡後,由被上訴人林進、林欽
益、林琴記共同繼承,各繼承應有部分六分之一(即共繼承林金容之應有部分二分之
一),詎上訴人邱振乾在被上訴人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後,自民國五十八年九月二
日起,不付租谷,且早已不再製造磚瓦,違反原約定使用方法,將系爭土地轉租與訴
外人王明義,再由王明義轉租與邱顯祥,被上訴人曾於六十二年七月九日委請汪峻律
師函催邱振乾於十五日內付清欠租,並交還房屋,已於同月二十五日終止租約對於邱
振乾及邱顯祥以外之上訴人,係本於所有權排除無權占有情形,求為命上訴人將地上
建物及瓦窯拆除交還系爭基地,並命邱振乾自民國五十八年九月二日起,每半年給付
租谷四百八十五台斤之判決。
上訴人則以:本件出租人原為陳九金、林金容及陳金錄三人,未由陳金錄共同起訴,
已有未合。且林金容之繼承人,除被上訴人林進、林欽益、林琴記外,尚有妻林游味
、五女林梅及養媳林清月,其餘繼承人未在法定期間內拋棄繼承。又本件承租人為振
豐號,邱振乾僅為振豐號之合夥代表,被上訴人僅列邱振乾一人起訴,當事人適格亦
有欠缺。因承租人振豐號改為邱裕豐瓦磚廠,五十年間王明義參加股份二分之一,拆
夥後王明義徵得被上訴人同意,分得土地四分之一使用,並由被上訴人逕向王明義按
年收取地租二百四十二台斤半,上訴人邱陳罔市係邱振乾之兄嫂,與邱振乾合夥經營
振豐號,其餘上訴人均為與邱陳罔市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指為轉租等語,資為抗辯
。
原審將第一審所命上訴人拆除建物還地及命邱振乾自民國六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給
付稻谷之判決予以維持,無非以:本件系爭土地之地號,為台北縣中和鄉○○段二八
張小段一二號,不包括同段一一號在內,該十一號土地之所有人為陳金錄,出租人陳
金錄雖未一同起訴,不生當事人適格欠缺之問題。原出租人陳九金死亡後,由陳振興
繼承其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以之出賣與被上訴人游宗慰。林金容死亡後,由被上訴人
林進、林欽益、林琴記共同繼承其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即各繼承六分之一,並已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繼承登記完畢,究竟有無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自無審究之必要。
依卷附土地賃借權設定契約書(以下簡稱租約)所載,承租人乙方雖書為振豐號代表
者邱振乾(見一審卷一三頁),但振豐號並未成立,已為上訴人於六十三年九月十六
日準備書狀所是認,上訴人謂其後振豐號更改為邱裕豐瓦磚廠,亦未辦理廠商登記(
見原審卷附台北縣建設局 63.11.04 北建工字二一七五號函影本),是契約當事人仍
為邱振乾,而被上訴人林進、林欽益、林琴記係繼承林金容遺產而取得系爭土地之共
有權,為公同共有性質,一切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上訴
人主張被上訴人林進收取王明義之租金,及林琴記參加欣昌化工公司為股東使用系爭
土地,縱令屬實,既未得全體共有人同意,自屬無效行為,況王明義為個人,欣昌化
工公司為法人,兩者不能混為一談。至上訴人謂其僅使用系爭土地四分之一,並未立
證,以實其說。次查上訴人邱振乾租用系爭土地,不再經營瓦窯,早已棄置不用,業
經王明義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台北地院)六十三年度民執玄字第四二六一
號拆屋還地執行案內所承認,核與原定租約約定用途不同,復自五十八年九月二日起
未繳租金,為邱振乾所自認,約定租谷每年九百七十台斤,至六十三年起訴時,已逾
二期以上,以及違法轉租,被上訴人據以終止租約,自屬有據。惟租約明載押租八百
七十台斤,自應扣抵欠租,即五十八年九月二日至五十九年九月一日一年,祇欠租一
百台斤,被上訴人於六十二年七月九日委託汪峻律師函上訴人邱振乾催繳欠租,函內
敘明欠租,不製造磚瓦,違反原約定使用方法,又轉租與王明義、邱顯祥、張亦昌居
住,請求清付欠租,並返還土地,已有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其終止租約之日,應自
上訴人不爭之六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算,並有掛號郵件收執為憑,函內所謂自收受本
函之日十五日欠租付清,不過為催繳欠租之限期,與終止租約之日無涉。被上訴人陳
明終止租約日為六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即以此起算,租約終止後,雙方之租賃關係
消滅,其損害金已據被上訴人在第一審陳明自六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算,第一審就此
並未判決,而其主文諭知命上訴人邱振乾自五十八年九月二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
,每半年給付租谷四百八十五台斤,即有未合。第一審判決所命給付租谷關於自五十
八年九月二日起,至五十九年九月一日止之八百七十台斤及自五十九年九月二日起,
至六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止部分應予廢棄改判,為其判斷之基礎。
按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土地及給付租谷,係以上訴人邱振乾(承租人)積欠
地租、違反約定使用方法及違法轉租,經被上訴人合法終止租約,為其起訴之原因事
實。被上訴人既主張伊等係繼受陳九金及林金容出租人之地位,與邱振乾繼續原來之
租賃關係,其終止租約,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準用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自應由
被上訴人全體對邱振乾以意思表示為之,始為合法。惟查被上訴人於民國六十二年七
月九日委託汪峻律師,以函件通知邱振乾終止租約,僅以被上訴人林進、林琴記、林
欽益三人名義行之,被上訴人游宗慰並未參與其事(見一審卷一六頁)。此項僅由部
分出租人所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依法不生租約終止之效力。原審未見及此,竟據
以為租約業已合法終止之認定,已有未合。且承租積欠地租經出租人定期催告支付
後,承租人不為支付者,並非當然發生終止租約之效力。原審既認被上訴人所定十五
日僅為催繳欠租之期限,與終止租約之日無涉,又認終止租約日為六十二年七月二十
五日,顯無依據。又所謂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係指不依約定方法使用,並積極的為約
定以外方法之使用者而言,如僅消極的不為使用,應不在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之列。原
審以邱振乾不再經營瓦窯,已棄置不用(按租約所定使用方法為經營磚瓦窯之用),
為違反約定使用方法,所持法律上之見解,尤屬違誤。次查被上訴人主張邱振乾違法
轉租,既為上訴人所否認,依法應由被上訴人就此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審並未說
明其證據之所憑,率認邱振乾有違法轉租之事實,亦欠依據。再查邱振乾始終主張伊
代表振豐號向原出租人陳九金、林金容承租系爭土地,並謂該振豐號係由伊與兄嫂邱
陳罔市合夥經營,即在其於民國六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向原審提出之準備書狀,亦為相
同之陳述(見原審卷五七頁),原審竟援用上開準備書狀,謂邱振乾承認振豐號尚未
成立,自屬誤會。至合夥事業之存在與否,應就有無互約出資共同經營事業之客觀事
實予以認定,至有無辦理廠商登記,在所不問,原審以邱振乾所主張振豐號改組之邱
裕豐瓦磚廠未辦廠商登記,遽認租約承租人仍為邱振乾,而非代表承租,未免速斷
,復查原審認定邱振乾以外之上訴人,均有拆除地上建物返還系爭土地之義務,既未
說明其法律上之依據,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又依被上訴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
對於上訴人邱振乾為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對於邱陳罔市、陳月微則非租賃物返還請求
權並非必須合一確定,原審竟認邱陳罔市、陳月微雖未上訴,應為邱振乾、邱顯祥上
訴之效力所及,而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固非合法,至邱顯祥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提
起上訴部分,該邱顯祥是否確為上訴人邱茗慧、邱奕修、邱芬媛、邱芳媛、邱幸媛及
邱奕弘之法定代理人,其一人提出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上訴人邱茗慧等六人之全體
,均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案經發回,自應由原審一併查明審認。上訴論旨,
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
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245、307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4年~65年)第 180-18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261、33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255、32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223、287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55~67年)第 386-
390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438、667 條(19.12.26版) 民法 第 438、667 條(18.11.22版)
sophie 104-07-16 10:16

您好,

本人於三年多前購置預售屋,如今已到交屋程序,為目前屋況仍有瑕疵(地磚空心、屋梁裂痕),本人希望建商修繕,但建商不允,還惡言相向,叫本人退屋,走法律解決。本人並不想退屋,因此目前已決定循法律途徑,然本人已將出國常住,無法親臨處理,預備將所有房屋事務委託父親全權處理(包含交屋、官司)。請問撰寫委託書後,是否需要再經過公證?而委託書內容又需留意哪些細結呢?

 

另外,在預售屋興建過程中,建商曾拿我的合約去改,當時雖然是我父親將合約拿到售屋中心,但建商未經父親同意便自行畫掉合約上的”求償條款”。我在日發現,曾多次向建商反應,建商均置之不理。目前合約上所有簽名蓋章處均顯示公司章、本人章及父親章(代理人)三枚,唯被畫掉之求償條款僅蓋公司章及父親章,請問在這種情形下,這條求償條款是否依然有效?

 

謝謝您的答覆!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房屋有瑕疵,您可以向建商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建議從現在開始所有與建商間之訊息往來儘量以存證信函方式為之,以利將來訴訟中舉證。 依您個案情形,交給父親的委託書不需公證。 您父親拿契約去給建商增刪之行為效力是否及於您本人,關鍵在於代理權之有無,法院會依據事實認定之。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要看契約具體狀況才能夠判斷

因為沒有看到契約本身無法確定狀況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6 10: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委託書只需要記載委託人、受託人、委託事項即可。

2、對方擅自修改契約,並不能拘束我方。

3、此類案件煩雜,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提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且會涉及時效,契約內容等問題,應小心處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6 21: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若建商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6 21: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若建商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ppp 104-07-14 03:15

     小弟之前有關於房屋設定塗銷的問題,層經發文向各大律師求助,也得到律師專業的建議與指點。由於問題內容稍長,故使用連結於下列:
房屋設定的問題,想請教各位律師解惑,感激不盡。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833887
日前,小弟依律師的指示,前往地方法院公證處 ; 和B代書事務所,查詢父親公證遺囑抵押權設定之事 。
地院公證處查詢結果:查無父親公證遺囑之相關登記(證實了舍弟之前所說的,全是子虛烏有、一派胡言。)。
而B代書方面:(大意如下)土地登記謄本;他項權利部:抵押權設定登記日期:92年12月;登記權利人:舍弟;債權金額:350萬;存續期間:不定期限;清償日期:依契約約定。

在此想請教請問各位律師幾個問題:

(1)目前小弟手上有:1.父親過世時的除戶戶籍謄本(部分&全部)2.,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號全部),3.今年舍弟在家裡胡說八道時的錄音檔,4.舍弟與我的LINE通訊文字檔。
以上述資料來說,小弟還需準備或查詢何種資料呢?以備將來提塗銷抵押權設定訴訟所需。

(2)就目前來看,提訴訟的話,勝訴的機率高嗎?

(3)提出塗銷設定訴訟律師費用,以及所需開銷金額,大概多少?可否要求舍弟分攤呢?

(4)此類的問題,在發問時選項:第1項(主題分類)和第2項(問題標籤)小弟不知道是否選對了否?如錯誤的話,應該要選哪種呢?

小弟在此先向各位律師致謝,並再次請各位律師賜教、幫忙,萬分感激..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尚難塗銷抵押權設定,且本件於92年設定,在撤銷上也可能會有問題,但仍需依全部證據來判斷,本所位於台中,若您有需要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只要實際上並無債權

那麼抵押權塗銷登記應該是沒問題

所以本案機會蠻大

建議還是要當面談過了解通盤狀況才能知悉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沈恆 (沈律師) 104-07-14 12:51

您好!

普通抵押權是從屬於債權,如果能確認債權不存在,就能塗銷普通抵押權登記訴訟費用原則上由敗訴方分擔,律師費用則只有第三審才能納入訴訟費用分擔。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04-07-14 00:57

我的母親欠卡債導致房屋被拍賣,拍賣不足的部份就變成了呆帳……一有收入就會被銀行扣押~因無力償還只好置之不理……然而最近才得知我外公在生前有留下一筆土地~是過戶在我母親及兄弟姐妹共同持有~最近他們要將這筆土地出售……請問出售的所得會被銀行照比例向我母親討回嗎?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規避?我們是希望先拿到這筆錢再好好跟銀行談……怕是這筆錢直接被扣押了~連談打折的機會都沒有……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請買受人將土地價金匯至其他兄弟姊妹帳戶內,因其他兄弟姊妹並非債務人,銀行無權查封其帳戶內存款。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104-07-15 08:19

請問那售出土地後所得先匯入我母親的姐姐帳戶內……之後可以再轉入我的帳戶嗎?會因為母女這層直系親屬的關係進行扣押嗎?或者我們必須要找一位信任好友的戶頭嗎?(與我們家沒有關係的人)……非常謝謝您的回覆……幫我了一個大忙……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並非債務人,故對方亦無權查封您帳戶內的存款。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阿和 104-07-13 22:22

各位律師您好,小弟目前碰到關債務糾紛問題,起因是母親將房屋地址讓朋友申請了獨立戶,

之後幫朋友代收信件(那個人並無住在家裡),但那位朋友因欠債問題一直在躲債權人,今那位債權人來到家裡說要提告,說因那個人的地址寫在這,要請法院查封房子

請問會因這樣房子就會被查封嗎?如果此時去地政事務所將那個人的獨立戶遷出,那還會有問題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4 21: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單除的戶籍設立,不代表是房屋所有權人,倘若產權登記名義人不是對方,則無法強制執行。

2、倘若債權人真的提告,屆時再提出答辯即可。

阿和 104-07-14 21:5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單除的戶籍設立,不代表是房屋所有權人,倘若產 ... (恕刪)

律師您好

因事情就發生在13號晚上,來的債權人自稱自已是律師的口氣十分不好,半恐嚇的威脅說不幫他找出欠債的人反正地址就在這,就要拿後我家開刀,要到法院告我們,當時突發狀況所以沒有錄音錄影,那為了自保我需要到警局備案嗎?

(就在今天上午已到戶政事務所把欠債人除戶)

davis2086 104-07-12 14:16

我奶奶民國84年3月已過逝,留有一筆土地及建築物,

因都是我家在使用,房屋現沒人居住,我家在放雜物用,

地價稅及房屋稅都是我在繳,且奶奶的土地房屋權狀都在我這,

現有些問題想請教 :

1.我爸那一輩有3兄弟及1位姑姑,我爸前年已過逝,我爸這邊有4位兒女,

   但我哥已過逝,留有3位已滿20歲的子女,所以有繼承權的(含我媽)是否是10位,因我哥

   那一房不肯簽字過戶(要拿的金額過高),所以一直無法過戶,有其它的法規可以辦理嗎?

2. 因都是我在繳費及管理(有種菜及種果樹),時間也有20年了,在民法上是否有登記所有或

   地上權利的請求權?

3.目前該筆土地被政府因無人繼承而列管,因是陳姓的祖產(我爺爺是招贅的已過逝10幾年),因

   想把祖產留下來,所以才想請教,有無強制法條可處理,還是要等到法拍,才能買回。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2 20: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狀況,該土地在列管中,恐無法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

應該是辦理繼承登記之後,進行遺產分割協議,倘若無法協議,則應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jueiodom 104-07-11 00:28

請問男女雙方同居住在一房屋

因懷疑對方有第三者 

一方以針孔設備對其進行蒐證

不料針孔設備被對方發現後取走

針孔沒有拍到對方在房屋內生活行為

只有拍到房屋內擺設情況

但記憶卡有三年前(影片有日期)蒐證對方在房內的影像

請問這情況有構成妨礙秘密罪嗎??

可否請求民事賠償??

 

沈恆 (沈律師) 104-07-11 15:33

您好!

偷拍別人在屋內的私密活動,會構成妨害秘密罪,受害者也可請求民事賠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您必須先確認對方裝設針孔之目的為何,是否係無故,並應注意裝設之地點、拍攝之活動等等用來判斷是否構成非公開之要件。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Elsa 104-07-10 12:44

請問房產信託登記

1.房屋登記在收託人名下嗎?也就是到國稅局查財產清單,房產是在受託人名下。

2.那委託人(實際房產擁有人)的財產清單就看不到此房產了嗎?

3.委託人可以隨時收回信託,把財產收回名下,保障權益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信託時,其實相關稅務就會先繳完,若委託要終止信託,可以隨時提出終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7-10 20:18

您好!

要達到目的就要在信託契約條款約定清楚,尤其是受益人、信託財產管理權、處分權、信託契約終止權等應特別注意。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lsa 104-07-10 12:35

朋友想購房,但又不希望家人知道。
(家人會到國稅局查財產清單。)
有沒有類似借名登記,但是又能完整保障他權益的方式呢?
(借名登記有缺點是對方有處分房屋的權利,無法單憑自己的意思收回,弄不好要打官司才能要回)

朋友的要求:
1. 他的財產清單上查不到房屋
2. 保障隨時能收回此房的權利,不需再經過打官司才能要回。

目前有想到一個,就是信託登記
比如說他新買的房產,直接信託給我,雖登記在我名下作管理,但我沒有買賣權利。
對他而言,他可以隨時合法的收回信託,但房產不是在他名下。

請問:
1.我的想法對嗎? 
2.此作法有沒有甚麼需要注意的呢? 如稅的方面?
3.這樣應該不算贈與吧?

您好:

您可建議您的朋友依信託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並在動產信託登記書上限制受託人之權限,僅能使用、收益,不得處分,受益人為您的朋友,即可達到您的目的,但仍必須注意消極信託(即受託人無管理、使用、處分之權限,單純是人頭)實務見解認為是無效的。在辦理信託時仍必須負擔相關登記費用,至於稅捐部分則依實際所得課徵。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0 12: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信託,必須有信託目的,並且將信託財產交給受託人管理,倘若確實要辦理信託,可以尋求銀行協助。

2、倘若只是要單純的借名登記,則無法透過信託方式處理,妥適的保障方式就是委請律師簽立記名登記契約,詳細約定雙方權益,包含保密義務、違約責任、擔保等,以保障雙方的權益。

Elsa 104-07-10 12:5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您可建議您的朋友依信託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並在動產信託登記書上限制受 ... (恕刪)

十分感謝律師的回應。

再請問

"但仍必須注意消極信託(即受託人無管理、使用、處分之權限,單純是人頭)實務見解認為是無效的"

這是什麼意思呢?是說信託給人但說明"不得處分"這件事是不合法的嗎?

您好:

消極信託是指有信託之名,無信託之實,受託人完全無法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信託財產信託財產實際上仍在委託人的掌控之中,與借名登記不同但效果類似。

單純限制受託人處分權,受託人仍享有管理、使用、收益之權限,仍屬積極信託,並不會無效。您可建議您的朋友考量其經濟能力,信託予私人有一定之風險,如信託銀行管理,需要支付銀行相當之報酬,但權益保障最完整。

Fifi 104-07-08 07:29
丈夫名下有一間房子,是用父母房子抵押貸款買的,但貸款都是丈夫所繳,房屋出租租金也是父母拿走。父母怕房子日後若出售得不到利益,所以要求丈夫簽下一紙切結書:「房子地址xxxxxx,係由父母xxx和xxx出資購買,由立書人xxx(丈夫)支付貸款,立書人保證日後出售房屋之獲利,扣除已繳房貸之餘額由雙方均分」。房屋是婚前買的,切結書是婚後簽的。 請問若房子贈與太太後,此切結書是否仍具具效力?或如何令其失效?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8 08: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約是必須出售的情形才必須利益均分,倘若以贈與的方式轉讓,則無利益均分的問題。

2、不過就您所述的狀況,因為房屋購買者是配偶之雙親,也是由配偶雙親在使用收益,則可認定是借名登記,倘若任意贈與轉讓,恐有構成刑法侵占罪之虞,建議還是應該以協議的方式處理。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契約看起來不會因為贈與而有所差異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

請問房子實際上由何人管理、使用、收益?是否是借用兒子名義(借名登記)?兒子有給付租金給父母嗎?

Fifi 104-07-08 19:2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請問房子實際上由何人管理、使用、收益?是否是借用兒子名義(借名登記)? ... (恕刪)

 房屋購買至今8年,出租管理及租金收益全給父母,房屋是使用父母房子抵押貸款購買(兒子為連帶保證人),房子登記兒子名下且房貸和每年所有稅金皆是兒子支付(至今仍在繳房貸)。直至最近一個月兒子想拿回房子自行管理並收租金,父母怕失去原有收益而要兒子簽下此切結書的。另試問,如此情形下,父母要求賣出房屋後扣除已繳之房貸後的獲利均分是合理的嗎?那若房屋售出時還沒繳完的房貸還要兒子付嗎?

哲生在爸爸過世後一個月處理遺產稅時才發現,哥哥在爸爸生前住進加護病房後,偷偷拿爸爸的房屋所有權狀、印鑑、身分證件,並偽造授權書授權自己所找的代書,辦理假買賣真贈與,將房屋所有權過戶到自己名下,哲生與哥哥協調許久,哥哥仍堅稱當初是爸爸自己賣給他的,哲生想藉由訴訟爭取權益,但卻不知道該怎麼做???

 

刑事部分:
1.哲生的哥哥竊取房屋所有權狀、印鑑、身分證件,構成親屬間竊盜罪。

2. 哲生的哥哥偽造授權書、買賣契約書、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構成偽造文書罪(包含盜用印章、偽造私文書)。

3. 哲生的哥哥持偽造之文件辦理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構成竊佔罪、偽造文書罪(包含行使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4. 如果代書對於房屋是哲生的哥哥獨自所為假買賣的實情都知悉,會與哲生的哥哥成立偽造文書、竊佔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ps.刑事競合部分略而不論


民事部分:可主張該房屋的買賣契約所有權移轉契約並不成立,起訴請求確認並塗銷過戶登記,之後該房屋將成為遺產,哲生就可對之主張應繼份之權利,協議或起訴請求分割房屋


這類型的遺產紛爭,法院實務上頗為常見,是否能成功提出上面所述的民、刑事主張,端看能使用的證據有哪些,如當事人手上能使用的證據不夠充足,必須要向地檢署或法院聲請調查證據,諸如:調閱過戶文件、聲請筆跡鑑定、傳訊證人詰問等等,而律師必須協助當事人事先預想民、刑事程序中,所需要的直接或間接事證,如當事人委任時並無所需之直接或間接事證,應適時向地檢署或法院明確地指出請求調查的事證種類和範圍,以免因地檢署或法院疏忽詳查,做出不利當事人之判斷。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11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lin 104-07-06 19:42

  我們家當初要在老家蓋房子,但是奶奶說要登記在她名下,已經在這住了快十年,但歸屬問題常談不攏明明是我們出錢蓋的,奶奶現在卻要我們搬家,房子不在我們名下該怎麼辦?

P.S.之前有先跟爺爺借一筆錢蓋屋,但已還清,地本就在爺爺名下,房屋登記在奶奶名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9 21: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房屋是我方興建的、也是由我方在使用的話,可以主張借名登記,可以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將房屋過戶回來,否則可以提告

2、不過因為土地是爺爺的,因此必須取得爺爺的同意才能避免日後發生拆屋還地的問題。

小葵 104-07-05 02:58

我家有間房屋從昭和年間建照至今,斷斷續續有繳土地使用費給地主,但是最近可能沒有每期都繳給地主,或是有建商介入,地主起訴無權佔求,要求拆屋還地,並返還不當利得,目前手上有幾張證據,是地主每年的收費通知單,上面落款是業主代表xxx,但xxx非現任地主,但地租從先輩開始就交給xxx了,所以我們也一直交給他,也有房屋外觀的照片,曾在被起訴後想拿租金去還,地主卻拒收,說都已經交給律師了,請問我們要怎麼處理,或是收集什麼證據才能反駁這個無權佔有的事實,是要多找鄰居證人嗎,因為從昭和年間到現在,也沒有租約,但是房屋住很久了,最近也才剛修繕完,到底住很久這點有無幫助打贏官局呢,還有其他方法解決嗎,目前是已先寄調解書,表明有意願調解,可是對方未必願意進行調解,是否可以一直打給書記官問對方有要調解,何時又要寫好答辯狀呢,因為本來是法院來函十日內。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7-05 11:00

 

請求拆屋還地案例中,土地所有權人(也就是對方)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主張地上物無權占有土地,要求房屋所有權人(也就是你們)或事實上處分權人拆屋還地

依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民事判決意旨,「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被告對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原告於被告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被告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如不能證明,則應認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因此拆屋還地訴訟被告(也就是你們)的答辯,主要是要證明其有合法占有之權源,而其占有權源為何?買賣、贈與租賃、使用借貸共有時效取得地上權等可否作為占有之權源?所以您們還是必須舉證證明您們非無權占有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5 23: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地主之民事起訴狀,您應準備提出房屋使用土地之合法正當權源證據,如使用借貸不定期租賃等,目前您可考慮是否委任律師為您撰擬答辯狀及出庭辯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葵 104-07-14 23:34

謝謝各位的回覆,目前有接觸對方律師,對方似乎有調解意願

我們也想走調解的方向,故想請問,若是開調解庭的話

(1)調解庭是否會有法官?還是只有調解人員?說的話是否會做記錄?

(2)若開調解庭,之前對方有寄答辨狀來,是否我方也還是寫答辨狀過去比較好?

(3)若調解不成是否會立刻開庭?就調解被告無權佔有一案開庭?

(4)若立刻開庭,那此時答辨來不及寫怎麼辦?

(5)可能開一次庭就立刻做下判決嗎?

(6)被告是否可以委託別人出席調解庭?

(7)雙方調解條件要怎麼談,如果陷入膠著怎麼辦,還有可以談多久呢?

     對方律師不用問原告是否接受這個條件就可以決定嗎?還是中間有休庭討論的時間呢?

很急需要這些問題的回答,因為都是一些未曾接觸這些的老弱婦孺,什麼情況都不懂,真的很希望能得到答覆,謝謝!

無助 104-07-03 10:18

原地主同意讓我們在他家旁邊蓋房子我們也居住23年了現在地主的兒子要我們購買土地而且價錢開的非常誇張,我們當然不同意,請問我們會面臨拆屋還地嗎?還是我們擁有地上權所以不用怕?地上權要去申請嗎?房屋是我爸的名字也有繳稅算合法擁有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地上權應去登記,而本件您們或許可以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而請求登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