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正當理由解約,訂金將被沒收作為違約金,酌減之機會不高,建議與對方好好協調,比較實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3層樓房屋(房屋權狀有3份,1樓/2樓3樓) ,目前狀態 1樓閒置/2樓遠親住/3樓我住
房屋屋主已離世, 繼承人為我/遠親/另外4位(不住在此3層建物中)共6位,但未辦理繼承登記
但是因為不睦的關希 ,全體繼承人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而且對協調事務皆不配合,建物權狀仍在被繼承人名下..(與其他建物共有人已確認無法協議)
我的目的 : 完整將4/5土地 & 1/6 建物賣出 (我搬走) 或是 將5/6建物 買下(遠親搬走)
另外1/5地主因素不考量 (他只收地租)
日前諮詢家的各位律師有提供專業的意見.
由於不想在此事打轉,寧願搬離 ,但由於建物/土地權的狀態,又不想賣給海蟑螂, 所以以下處置
1. 針對建物 ,申請遺產強制分割 (消滅共有觀析) ,接著提出變價分割 , 但是這樣如在建物拍賣時 ,如其他建物共有人如同我施行共有人優先購買,而後採抽籤 ,其他共有人取得建物權利 ,我得到價金補償 , 這樣依然土地和建物非同一人 ,這樣非我所要的目的
想請問上述要如何處置配合我的情形,才能在法院訴訟上有機會達到我的目的?


你好:
要先分割遺產消滅建物之公同共有關係,變成分別共有後,建物才可以依民法第824條第6項規定(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與土地合併分割。 若無法依民法第824條第6項規定辦理,就要分開處理,訴請分割遺產(建物)跟分割共有物(土地)。 土地部分除了分割共有物外,可以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直接處分土地,再把共有人應有部分應得之對價或補償給付給共有人或辦理提存。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1. 現行實務允許同時起訴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但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繼承人之一申請繼承登記即可,不須所有人協同辦理,故在起訴前即先辦理登記,由您一人先辦理不動產的繼承登記亦無不可。
2. 遺產分割原則上當然是先依當事人協議,再依協議去為分割登記,至於如何協議,則由繼承人自行協調,決議由一人繼承登記,亦無不可,若協議不成,始依民事訴訟途逕向法院請求分割登記。
3. 土地的部分,雖屬分別共有而非繼承而來,然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第830條第2項、第1164條、第1165條第2項相關規定,共有之不動產,繼承之公同共有或是分別共有,均可以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因此您可一併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土地及房屋。
4. 至於分割的分法,除以「原物全部分配」、「原物全部分配+金錢補償」、「原物部分分配+金錢補償」、「部分原物分配+部分價金分配」、「原物分配並維持共有」、「變價分配」,端看在訴訟中如何向法院主張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於104年11月和對方去調解房屋裝潢糾紛,對方承諾從104年12月起,以分期方式,於每月10日匯款$20,000元還款,但12月未收到款項,也因當時尚未收到法律調解正本,無法處理,只是1月對方曾來電告知,對方剛找到工作,所以希望匯款時間改到月底,金額也降到一萬五,當時希望對方能還錢就好,所以有同意,不過到3月底,只有在105年1月底有收到$15,000元後就沒有下文,目前除了我,還有另一位和我一樣遭遇的受害者,對方一樣都沒有主動處理的意願,若是我們主動聯繫對方,對方也只是說一堆推託的話,我們都有收到的法律調解正本和當初對方開的本票,請問律師,我們該如何處理才能收回款項呢? (本人已不想一直打給對方,聽對方的推託之詞了.....)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您所述情況,應是經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後,再經法院核定,則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之規定,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2. 關於強制執行之聲請,可以先持核定之調解書,向向國稅局繳費後申請債務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先初步瞭解其財產狀況,同時可以調閱其住所地的不動產登記謄本再判斷其是否有不動產,並可檢舉有關資料撰寫書狀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同時再請法院協助查詢對方勞保投保資料、郵局開戶資料及交易上市櫃股票證券商集保帳戶,以完成瞭解其財產狀況,接著就會進入強制執行程序,要一一針對對方財產去執行取償。
3. 關於本票部分,須先向法院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待法院裁定下來並確定後,也可以再依前2.程序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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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視雙方有無訂定契約,否則日後可能會舉證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您好
土地農地:A父→A子→B男→B男2/1+C男2/1
房屋56建:A父婆→102A女繼承(B男婆)
目前狀況:B男和C男目前訴訟中"土地分割"律師告知可能判"變價分割"
請教A女可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嗎?1.建屋時無簽定同意書2.未簽租約3.未支付租金4.無權狀5.有繳房屋稅6.無使照/建照
請教C男如何取得地上權?1.不構成無權占有所以無法拆屋還地,對方不賣可以透過什麼理由經補償買回?56年建至今擴建至土地3/1
經法院將土地部份變更為建地這樣就可以分割?目前受農發修例限制才訴訟.
土地沒有分管我沒法使用及收租?要繳地價稅是否可透過法律一併解決?例如收取租金.
89/5 425條修法增訂第2項: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十年定期限者不適用,我可以用這主張買賣不破租賃消滅嗎 ?
ps一審即將判決但上訴期間只有20天所以我需要先找可配合律師,律師費一開口就要10萬起的律師我尊重您的專業但很抱歉我請不起,請原諒我的無理103年至今已打了三場官只想解決問題,謝謝各位.

你好:
土地農地:A父→A子→B男→B男2/1+C男2/1
房屋56建:A父婆→102A女繼承(B男婆)
這一段是甚麼意思?語意不明,無法判斷。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民法第425條之1定有明文。 如果土地房屋都屬於A所有,嗣後始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他人,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可以用刀房屋滅失,但要給付租金。 若係使用借貸,除非違反誠信原則,否則無法拘束後手。 如果能夠證明在占有開始就是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才可以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但耕地並不適用。 變價分割不會把耕地變更為建地,只是會拍賣全部之耕地,變成價金分配予共有人,你可以應買,就可以消滅耕地共有之狀態。 會辦理可以自己辦理,不一定要委任律師,若經濟上有困難(看起來沒有),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之規定:「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建議可蒐證再據以向主管機關檢舉(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地政處;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2.另可先以存證信函及律師函提醒該管理員可能觸法,遏止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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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家是透天厝,在104年11月時跟隔壁鄰居有漏水糾紛,原因是我們家在四樓的洗衣機與水龍頭處的水管脫落約2小時(晚11點半時睡覺前未脫落,2點半聽到水聲才起來關閉),隔天10點鄰居就來電說我家房屋水漏過去導致三樓主臥裝潢毀損,當晚就前往查看,發現鄰居已經把部分裝潢破壞並要求賠償17萬,我和家人認為有諸多疑點拒絕賠償,對方就到區公所申請調解委員調解糾紛改要求賠償23萬,因調解雙方意見不合,所以調解失敗,現在已經收到地方法院調解室傳單,想請問各位律師,我方所堅持的疑點是否有利和堅持拒絕賠償。
疑點一,漏水的水源問題,我方水管脫落處並不鄰近雙方共用之牆壁(有約1公尺遠),而且根據科學水往低處流理論,水並不會在四樓累積,而是順者鄰近的樓梯往三樓、二樓流,我方三樓、二樓的裝潢也沒有絲毫受損,而且雙方共用牆壁有標準厚度八吋厚,更有油漆附著,就理論上而言,需要有足夠的積水量才能產生足夠水壓滲透過去。
疑點二,對方在未經我方同意單方面請廠商工人拆除重新裝潢並報價23萬(全新價格),有湮滅證據之慮,因為有請教專業師傅說,如果只有兩個小時滲水過去,木製裝潢並不會造成這麼大破壞,要造成這麼大破壞,必須是長期受潮才有可能造成的破壞。
疑點三,對方的房子是後來裝修的,對於是不是因為裝修破壞了房子牆壁的主要結構,導致對方房子有漏水現象產生,這點對方一直避而不談,不知道在迴避什麼?
疑點四,對方請來負責房子裝修的裝潢商和水泥工當人證,用未有科學證明就依經驗說水是我方漏過去,有串供造假之疑慮而且也非公正公開的第三方,這樣有沒有因為與原告有利益關係,證詞不可採信的問題呢??
疑點五,對方所提供的證據照片均未顯示日期,無法確認是否為當天漏水的現狀,也無事發時的影片,基於這兩點我們是否可以懷疑照片是後期加工漏水的照片
根據以上疑點,我方是否可以主張,對方的房子可能本身就有疑似漏水或長期受潮的現象導致裝潢受損,對方可能知道我方有水管脫落或有些微水滲過去,藉此機會獅子開口把裝潢拆除,要求我們負責全部費用,所以我方拒絕賠償該金額
若不幸法官認定是我方漏水過去,我方是否可以主張,對方毀損的裝潢毀,損部分應僅限於接近共同牆壁的那一面,而且對方也使用多年應折舊,若賠償全新裝潢有失公平,可否請法官對賠償金額從輕裁判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糾紛非常不建議以訴訟解決,法院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之鑑定費用,恐怕就超過您維修的費用了,就不用說可能產生的律師委任費用或法院裁判費用,非常不划算,如果無法協調,不如自己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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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漏水的原因,如果雙方意見不一進入訴訟後是送鑑定,最後是輸的那一方給付鑑定費用。
二、告的人要墊付鑑定費用,如果是對方向你們請求給付漏水之損害賠償,因為舉證責任在他們,所以是他們要墊付鑑定費用。後續如果經鑑定結果漏水的確是你們造成的而你們有過失,那麼鑑定費用當做訴訟費用最後就是你們要付;反之,如果經鑑定結果漏水無法證明可歸責於你們而是管線老舊造成,那麼有可能會被認為雙方各付一半;如果漏水是對方的錯造成的,那麼就是對方要全部吸收。
三、鄰居的話當然是以和為貴,可以和解或調解律師也是樂觀其成。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律師您好,
我在外租房至今快五個月,近一個月開始有聽到天花板夾層內有老鼠叫聲,且他們跑來跑去使得我無法入眠,和房東協調,房東一開始認為是我的衛生問題,且表示抓老鼠是房客自己的責任,但我每週定期打掃,且天花板夾層內與我衛生問題無關,詢問房東是否可以找滅鼠公司,房東不願意付錢。且要我詢問專家是不是天花板內裡有洞還是我自己的問題,但是請專家來房東也不願付費。已經快一個月了,我都睡不好,常常很害怕,很害怕老鼠會把天花板弄破掉下來為害我的健康造成傳染病。
1.我想請問,請問這有符合民法第424條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2.因為我想要退租,這樣有構成退租條件,並拿回押金嗎?

房屋整修過後造成樓下鄰居家滴水,於是上網找抓漏公司,抓漏公司開了一張估價單,品名:4F廁所修漏20000,備註:只保固修漏點、保固一年,訂金5000元整,漏水情況以3F前房門內上方天花板漏水,為漏水修漏標準(如不漏以漏物件為保固)非全面保固,雙方都有在估價單上簽名
測試漏水的過程中,加入紅色試劑並在短時間倒入大量的水,在測試期間樓下鄰居天花板滲出大量水珠,之後就說要在觀察,並電聯鄰居家中漏水情形,測試過程中,偶而提及整修過後家中廁所都有臭氣,於是抓漏師傅上頂樓查看,發現糞管及排水管的通氣孔都被塑膠袋牢牢綁住,所以過了幾天後抓漏師傅就把透氣孔打開,期間未再做其他漏水的測試
說也奇怪,自從透氣孔打開後,樓下就沒有滴水了,測試中我有告知師傅,2間廁所中的一個馬桶底部會滲水出來,師父跟我說他是負責抓漏,如果我要將馬桶拿起來看,我必須另外支付工錢或者找別人施工,於是我就另外請水電師傅把馬桶拿起來看,一看發現馬桶出糞口根本沒有對到糞管
但是因為測試時只有在另一個馬桶加入紅墨水,之後我在4樓廁所的底部牆角發現紅色墨水的痕跡且牆面都是濕的,於是我請水電師傅把另一個馬桶拿起來看,發現原來糞管太短,馬桶出糞口根本沒有套進糞管理,造成糞水及紅墨水都在馬桶底部的水泥沙中
現在抓漏師傅要跟我收取15000元的尾款,但是他沒有施工也沒有抓到漏水點,我換了2個馬桶之後,廁所的底部牆角也還是反覆濕濕的,樓下沒有滴水,但是沒有抓到漏水點我根本無從得知漏水的源頭,現在師父跟我說因為我另外請水電跟換了馬桶,所以他不負責
請問:
1.我該不該支付這筆尾款?
2.若我堅持不付尾款,我將面對怎麼樣的法律問題?
3.房屋所有權人是我的親人,若我堅持不付尾款,在法律上,抓漏公司是找我這個簽估價單的人付款?還是找房屋所有權人付款呢?
4.若估價單即有法律效力,而我名下沒有資產可以扣押,會不會找房屋所有權人支付此筆款項?
感謝願意幫我解惑的貴人!!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民法第360條之規定:「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故針對該屋仍得向當初的出賣人主張損害賠償責任,且此時效並不適用民法第365條所定6個月或5年消滅時效,而是適用民法第125條所定15年消滅時效。
2. 然須仔細檢驗個案中契約條款或其他情事來判斷「賣方是否有擔保該屋非海砂屋」或「賣方當初明知該屋為海砂屋」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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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
3層樓房屋(房屋權狀有3份,1樓/2樓3樓) ,目前狀態 1樓閒置/2樓遠親住/3樓我住
我持有土地4/5 , 另外1/5為別人(原因不可考) ,日前1/5地主過來收地租
房屋屋主已離世, 繼承人為我/遠親/另外4位(不住在此3層建物中),但未辦理繼承登記
但是因為不睦的關希 ,全體繼承人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建物權狀仍在被繼承人名下..
在尚未完成繼承登記(共同持有,強制分割)的空窗期內 ,此時1/5 地主就法律上依然是對有繼承資格的人收取地租 ?
問題 :這1/5地租應該由誰分攤 ?
是否由已離世屋主或其繼承人負擔?
又或是由現實使用人負擔?以我為例, 我使用1/3建物,但我所持分4/5土地,是否可以據此規避 1/5地主所主張的地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樓下對您提告,但您亦可委任律師為您辯論,請求對方盡其舉證責任,為您爭取有利之判決;您亦可委任律師對前屋主提起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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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您好 依你所述的情況 若有用對方式
是還有爭取不要入獄的空間存在
但一定要在時限內立即處理才行
你可以來信zxieff123@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您好
夫妻財產為以分別為基礎
已經數十年來都是如此
如果只登記男方名字
當然你要先跟妳男友說清楚
並告知代書
這與契約記載是誰無關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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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購買了一棟預售屋, 合約註明應於"本戶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102年9月1日之前開工,民國105年3月31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訂之必要設施, 並取得使用執照", 賣方如逾前項期間未開工或完工者, 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屋款價萬分之五延遲利息予買方.若逾期3個月仍未開工或完工,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第23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請問:
建商到4/6前仍未拿到使用執照, 是否已經違約?若是房屋的使用執照在4/30申請下來, 我是否可以請求建商"賠償延遲利息30 天", 就是我已繳房屋款的萬分之五?例如我已繳600萬房屋款, 延遲利息是否為600萬x 萬分之五x 30天=9萬元?
謝謝

你好:
要看到預售屋契約才有辦法判斷。 預售屋契約通常會約定: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得順延其期間,若有此種情形建商可以請求順延,不會構成違約。 若無上開情形,可依契約約定之違約條款主張權利,通常違約條款會約定違約金及可以解除契約,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若不選擇解約,可請求違約金,如你所述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已繳納600萬 x (5/10000) x 30 = 9萬
您好
這要看契約內容的訂立
一般來說是以你能交屋時間算遲延
因為對你有損害的是交屋時間
而非使用執照
自然會導致交屋遲延
所以建議看契約內容來主張權利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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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原則上可以請求,而建商抗辯之事由,多為天災或不可抗力之事,所以此部分應注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抱歉打擾,事情是這樣的,代我父親發問,還請多包涵。父親年輕時,曾是職業軍人,存了一筆錢在老家附近(屏東),買了棟房子,但因長年在軍旅生涯,而後至北部發展,鮮少回來查看自己購買的房屋,於是和祖父母提議,出租給他人使用,一直到了五年前,父親舉家遷回屏東,照顧祖父母,才赫然發現,左右兩戶鄰居,因違建把共通的排水管堵死了,原本以為是房屋設計不良,老房子,但後來到地政處,調了竣工圖發現,左右兩戶的確是違建,加高一層樓,也把原本的共通排水管堵死(Y字型的排水管,一頭在鄰居那邊,一頭在我們這邊,鄰居把他們那邊那一頭和底下出水口堵死。)以至於我們家排水不良,請問我該用哪些民法向鄰居提出我應有的權利?並如何書寫存證信函?該引用哪些法規呢?謝謝。

公公跟先生共有一土地權跟建物權今年2/21公公過世,在過世前已經有把公公自己名下的財產部分過戶到再娶的大陸妻子的兩個小孩名下,前提有設定小孩要滿20歲才有財產動用權,但礙於還有5間房屋有出租,想請問大陸妻子是兩個小孩的監護人,是否有那個權力去收租金及出租給別人?
因當初只有過戶土地跟建物的部分,並沒有細分那出租的5間房屋是如何收租及動用權,因此衍生出現階段問題,大陸妻子以小孩監護人身分自行跟各租屋人簽約及收租,都未讓先生有接觸,可是和租屋人都是以大陸妻子名字去簽租屋合約,請問這些合約具有效益嗎?
在公公尚未去世之前,先生和公公有貸款這間房子不過是以先生當借款人,貸款出來的錢公公也有使用,那現在公公把自己部分財產給大陸妻子的小孩那是否小孩也要一起分擔貸款?
麻煩各位律師了~~謝謝

你好:
土地跟建物屬於共有狀態,關於共有物之管理要依民法第820條規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為之,若未依民法第820條規定辦理,共有人擅自占有全部共有物出租他人,可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規定請求將土地及建物返還予全體共有人,同時可依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租賃所得。 租賃契約係債權契約,只要意思表示相互合致就會成立,至於是否可以對抗其他共有人,屬於債之相對性問題,若將來你先生請求返還所有物時,承租人會依債務不履行向出租人主張權利。 要看當初貸款時與公公是如何約定(借名關係、消費借貸關係或扶養),債權人只會向你先生主張返還借款,你先生應依該法律關係及繼承關係向繼承人請求,若是履行扶養義務,要看當時公公是否不能維持生活,若還可以維持生活,則屬於道德上之給付,無法請求返還。
請問各位律師大人:
因為在兩天就要出庭了.有一個地方還是很不懂.請教一下各位律師大人
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對方知悉起算一年,或自移轉登記起算十年,逾期則撤銷權消滅。
以上由於時間點很敏感.因為房屋是交易買賣.登記日期95年2月至今到法院出庭日以超過10年又1個月.所以想請問一下.10年的期限是以出庭日為主還是以對方提告日為主?
如果超過10年那我是否可以在答辯書上面主動向法院陳述主張撤銷權時效抗辯?
因為經濟關係無力請律師.由被告自己答辯.如果在答辯書上面主動向法官主張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對方知悉起算一年,或自移轉登記起算十年,逾期則撤銷權消滅。那法官會接受嗎?
還是
(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對方知悉起算一年,或自移轉登記起算十年,逾期則撤銷權消滅)這一句話在答辯書上用詢問的方式去寫給法官看?
會這樣問是因為我怕非律師不可向法官提條款.所以我該怎麼做比較妥當?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民法第818條之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因此三叔將土地出租予他人,理應要將租金的50%交給二叔及四叔,但其竟然獨自取得所有的租金,對於原應要給二叔及四叔的部分,構成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應負擔返還責任,此部分二叔及四叔可以循民事法律程序向三叔請求。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
我和生生於3/27日到建案的銷售中心下訂9.5萬,
當下簽了一張房屋訂購單
銷售小姐在訂購單上寫下了
1.本戶價格需公司同意,若不同意則退訂,同意需於約定時間簽約完成
2.貸款核貸不過則退訂
並寫上簽約日3/31,4/1匯款
於3/28接到小姐說公司同意此價格,但因價格比較優惠需簽定保密條款,並以高報成交價來向銀行貸款
和先生想了想經濟有些吃緊,也深覺簽定保密條款怕往後會有麻煩想退訂,於3/29和小姐反應要退訂的意思,但卻得到公司要將訂金全部沒收。
因為訂購單上有註記簽約日沒簽約則本訂購單自動失效(這部份註記當時簽訂時小姐並沒有告知,是本人回家後才看到),因為怕訂單失效,所以本人於3/31簽約日約小姐出面表達堅持退訂,並詢問小姐我們若不簽這保密條款公司會賣嗎,小姐卻說我們是不買在找藉口,當日當然沒有簽正式合約,他們依然是要我們回去等到下星期公司回應。(當天本人有偷偷全程錄音)
請問這樣還有辦法討回訂金嗎?
建商在我們簽訂購單後也完全沒有提供正式的合約回家審閱,到今天我們也都沒看過合約內容。
難道簽了訂購單買方就只能無條件接受建商所有的要求嗎?當天簽訂購單也沒說要配合建商簽什麼保密條款的,難道我們不能拒絕嗎?
請教教我該怎麼辦,感謝萬分!!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既然雙方有簽立協議書,就要檢視協議書的內容,倘若內容沒有違反法令規定,雙方都必須受到拘束。倘若該協議書無效,則地上物所以權屬於出資興建者。
2、建議可以備妥該協議書尋求正式諮詢才能保障權益。



你好:
要先確定你是否有授權代書刻印章、使用印章及變更原本契約之內容,進而要討論授權之範圍為何?是否有逾越授權之範圍?若你有授權,代書依你授權辦理並無任何問題;若代書明知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之範圍,進而決意變更契約內容導致你受損,會構成變造私文書罪、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偽造印章罪、背信罪,可提出刑事告訴。 民事上,要先判對是否有授權代書變更契約,若有,代書之行為並無問題,你要變更後之契約拘束。若無,則要討論使否有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之適用,若有,你要負授權人之責任,變更契約會有效,你只能轉向代書請求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若無,或者甲與代書共謀變造契約,則你不受變造後之契約拘束,可催告對方履行原本之契約,若不履行,可依買賣契約或民法第254條、第255條規定解除契約,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返還價金,若受有損害,可請求損害賠償。


你好:
父親目前在健在,尚無繼承問題。 繼承發生前,父親有權處分名下財產,此部分子女無權過問,但將來繼承發生時可依民法1173條規定主張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將特種贈與部分加入遺產中,再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依應繼分分割遺產,若兄長先前受贈與部分超出應繼分得分配之數額,就無法再對遺產主張權利。 繼承發生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決定繼承順序,並依民法第1144條定應繼分,民法並未區分男女,若無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表示失權之情形,均有權利繼承。 若父親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以遺囑方式指定應繼分或其他方式處分遺產,可依民法第1225條主張特留分(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受侵害,請求扣減。 惟上開均係繼承發生後之問題,若兄父親因病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是,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應聲請監護宣告,讓法院介入,選任監護人及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保障父親之權利。 若父親以無行為能力,兄長趁機將財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可以提告偽造文書。



您好,
1、若仲介斡旋之價格顯較一般附近市場行情高出如此之多,則該名業務應有詐欺之嫌疑,可向警方或地檢署提出告訴。但您所述有些不明之處,例如屋主賠錢賣的話為何父親還要加價?
2、契約之審閱期須視您父親是否確實有為放棄之意思,抑或房仲業務自行勾選,如係其自行勾選,則可主張系爭契約無效。
3、本件應先立即以存證信函通知房仲及賣方,敘明系爭契約無效之事由並要求返還價金,若其置之不理,則應委請律師協助處理後續訴訟事宜,以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若房屋仲介給予不實資訊導致締結不利之買賣契約,刑事上可能會構成詐欺罪,民事上可依民法第92條規定以撤銷被詐欺之意思表示,撤銷後,買賣契約視為自始無效,但你要在發現詐欺時一年內之除斥期間為之。 違反消保法第11條之1審閱期間之規定,可主張定型化契約條款、異常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對於個別磋商條款不受審閱期間之拘束,依你所述成交價格是房仲告知(詐欺)你父親後,導致你父親陷於錯誤而締結契約,此部分並非定型化契約條款,至於其他部分則要審閱完整契約才有辦法判斷。 房屋仲介若有詐欺或刻意隱滿資訊之情形,會違反委託銷售契約受託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民法侵權行為(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88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第26條規定,可請求房仲公司與該名仲介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詳細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