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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玲 105-04-15 23:52

日前看上一間房子,已開價720萬,代銷是說要問看看公司要不要賣,然後又說為求快速,叫我要先簽約,我目前簽了2張訂購預約單(1張土地,一張房屋),4本空白合約(2本土地,2本房屋),兩張本票(1張土地款,1張房屋款)(上頭載有限貸款使用),及刷了一筆10萬的訂金,基於種種因素我沒有要買了,想請問是不是10萬元訂金會全數被沒收?還是可以請求酌減?簽過名的合約本票需要拿回來嗎?是否還有其他可能會衍伸的問題?我該注意些什麼?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6 00: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正當理由解約,訂金將被沒收作為違約金,酌減之機會不高,建議與對方好好協調,比較實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玲玲 105-04-16 00:47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正當理由解約,訂金將被沒收作為違約金,酌減之機會不高,建議與對方好好協 ... (恕刪)

 請問簽過名的合約本票需要拿回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6 10: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比較謹慎的作法,應該另外簽合意終止契約書,並且取回本票

2、否則可能另外發生房屋仲介報酬費用違約賠償問題。

黃國政 (Sam) 105-04-16 16:31

由於您的資料中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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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ohnson 105-04-14 22:08

3層樓房屋(房屋權狀有3份,1樓/2樓3樓) ,目前狀態 1樓閒置/2樓遠親住/3樓我住

持有土地4/5 (非繼承而來)

房屋屋主已離世,  繼承人為我/遠親/另外4位(不住在此3層建物中)共6位,但未辦理繼承登記

但是因為不睦的關希 ,全體繼承人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而且對協調事務皆不配合,建物權狀仍在被繼承人名下..(與其他建物共有人已確認無法協議)

我的目的  :  完整將4/5土地 & 1/6 建物賣出 (我搬走)  或是 將5/6建物 買下(遠親搬走)

另外1/5地主因素不考量 (他只收地租)

日前諮詢家的各位律師有提供專業的意見.

由於不想在此事打轉,寧願搬離 ,但由於建物/土地權的狀態,又不想賣給海蟑螂, 所以以下處置

1. 針對建物 ,申請遺產強制分割 (消滅共有觀析) ,接著提出變價分割 , 但是這樣如在建物拍賣時 ,如其他建物共有人如同我施行共有人優先購買,而後採抽籤 ,其他共有人取得建物權利 ,我得到價金補償 , 這樣依然土地和建物非同一人 ,這樣非我所要的目的

想請問上述要如何處置配合我的情形,才能在法院訴訟上有機會達到我的目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土地的部分應得主張變價分割,但土地若日後是其他人所有,則房屋可能會有給付租金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14 22:25

遺產分割訴訟只能就遺產全部進行分割,不能與原屬自有非遺產動產合併分割土地部分應另外處理,因您應有部分達4/5,可單獨決定將整塊土地出賣。

你好:

要先分割遺產消滅建物之公同共有關係,變成分別共有後,建物才可以依民法第824條第6項規定(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動產,各該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與土地合併分割。 若無法依民法第824條第6項規定辦理,就要分開處理,訴請分割遺產(建物)跟分割共有物(土地)。 土地部分除了分割共有物外,可以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直接處分土地,再把共有人應有部分應得之對價或補償給付給共有人或辦理提存。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5 09:0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1. 現行實務允許同時起訴請求繼承登記分割共有物,但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繼承人之一申請繼承登記即可,不須所有人協同辦理,故在起訴前即先辦理登記,由您一人先辦理動產繼承登記亦無不可。

2. 遺產分割原則上當然是先依當事人協議,再依協議去為分割登記,至於如何協議,則由繼承人自行協調,決議由一人繼承登記,亦無不可,若協議不成,始依民事訴訟途逕向法院請求分割登記

3. 土地的部分,雖屬分別共有而非繼承而來,然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第830條第2項、第1164條、第1165條第2項相關規定,共有動產繼承之公同共有或是分別共有,均可以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因此您可一併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土地房屋

4. 至於分割的分法,除以「原物全部分配」、「原物全部分配+金錢補償」、「原物部分分配+金錢補償」、「部分原物分配+部分價金分配」、「原物分配並維持共有」、「變價分配」,端看在訴訟中如何向法院主張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105-04-14 14:45

媽媽以舅舅之房屋進行借貸

想問一下如果之後媽媽過世,

小孩都放棄繼承

這間房子會被拍賣嗎?

還是只要放棄繼承之後房子還是可以繼續住?

而借的錢也不用再還?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4 15: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債務死亡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後,就與債務無涉。

2、不過倘若以房屋作為貸款抵押物,則不論債務人是否死亡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均不影響債權人對於房屋的權利,因為抵押權是獨立的權利。

Amy 105-04-14 11:53

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於104年11月和對方去調解房屋裝潢糾紛,對方承諾從104年12月起,以分期方式,於每月10日匯款$20,000元還款,但12月未收到款項,也因當時尚未收到法律調解正本,無法處理,只是1月對方曾來電告知,對方剛找到工作,所以希望匯款時間改到月底,金額也降到一萬五,當時希望對方能還錢就好,所以有同意,不過到3月底,只有在105年1月底有收到$15,000元後就沒有下文,目前除了我,還有另一位和我一樣遭遇的受害者,對方一樣都沒有主動處理的意願,若是我們主動聯繫對方,對方也只是說一堆推託的話,我們都有收到的法律調解正本和當初對方開的本票,請問律師,我們該如何處理才能收回款項呢? (本人已不想一直打給對方,聽對方的推託之詞了.....)

你好:

若已經作成調解書並經法院核定或已作成調解筆錄,若有記載遲誤一期視為全部到期,就可以持調解書、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對方之財產、所得。 若只是私底下和解契約,就要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履行契約。 若有本票可以聲請本票裁定,並持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
Amy 105-04-14 13:11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若已經作成調解書並經法院核定或已作成調解筆錄,若有記載遲 ... (恕刪)

 徐律師,感謝您的回覆,若需要申請強制執行和本票裁定,請問我該怎麼做呢?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4 14:07

您好,因調解筆錄經法院酌定,所以可以直接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4 14:2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您所述情況,應是經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後,再經法院核定,則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之規定,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2. 關於強制執行之聲請,可以先持核定之調解書,向向國稅局繳費後申請債務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先初步瞭解其財產狀況,同時可以調閱其住所地的動產登記謄本再判斷其是否有動產,並可檢舉有關資料撰寫書狀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同時再請法院協助查詢對方勞保投保資料、郵局開戶資料及交易上市櫃股票證券商集保帳戶,以完成瞭解其財產狀況,接著就會進入強制執行程序,要一一針對對方財產去執行取償。

3. 關於本票部分,須先向法院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待法院裁定下來並確定後,也可以再依前2.程序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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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 105-04-14 14:29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因調解筆錄經法院酌定,所以可以直接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

 顏律師,感謝您的回覆,若需要申請強制執行和本票裁定,是直接到法院找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就可以嗎?  請問需要準備甚麼資料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4-14 21:17

本票裁定應寫聲請狀,附上本票正本向法院提出聲請。拿到法院核發的本票裁定調解筆錄後,先向國稅局查調債務財產,選定適於執行的標的後,寫強制執行聲請狀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bee 105-04-14 11:00
我客戶甲受他好朋友乙請託,以買賣方式買他朋友乙的房屋,再以甲的名義向銀行借款620萬,約定每月貸款本息由乙繳付,六個月後,全部還清。如果違約,就將房屋歸甲所有。我客戶甲認為該房屋價值高於貸款,這樣做應該沒有風險所以答應乙以上述方式完成。但乙卻於第一期就不繳了,甲屢次催討未果,只好自行繳納以護其信用正常。請問這時該如何處理? 乙目前尚住在該房屋。 感謝賜教!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4 11: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並不是借名登記的問題,而是房屋買賣。

2、主要要依據雙方的約定來主張權益,此部分必須回歸雙方所簽立的契約書或是約定。

3、程序上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約,或是要求對方解約賠償,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視雙方有無訂定契約,否則日後可能會舉證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當初約定是否有契約

本案可以請求乙搬遷離開該房屋

這有契約與無契約有不同攻防方式

且要看有無其他證據留下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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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bee 105-04-14 16:48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並不是借名登記的問題,而是房 ... (恕刪)

我客戶甲有與乙簽訂買賣契約並經公證人公證,

約定乙按月繳付620萬元貸款款本息半年,再清償當時銀行借款餘額後無條件配合將房屋過戶還給乙

假若未按期繳付房貸,或六個月後未將銀行借款全部清償,則將遷讓房屋於約定之前縣內搬離該屋

我客戶說六個月的期限早在今年1月23日到了,他現在已經墊付借款家向人借錢墊付的利息合計有20多萬了

甲乙雙方在此期間也有立據承諾約定期日清償所有積欠之款項,但已都未按約定承諾履行

好像有10多次了,有口頭的承諾也有書面立據的承諾.

 

bee 105-04-14 16:58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視雙方有無訂定契約,否則日後可能會舉證之問 ... (恕刪)

 

我客戶甲有與乙簽訂買賣契約並經公證人公證,

約定乙按月繳付620萬元貸款款本息半年,再清償當時銀行借款餘額後無條件配合將房屋過戶還給乙

假若未按期繳付房貸,或六個月後未將銀行借款全部清償,則將遷讓房屋於約定之前縣內搬離該屋

我客戶說六個月的期限早在今年1月23日到了,他現在已經墊付借款家向人借錢墊付的利息合計有20多萬了

甲乙雙方在此期間也有立據承諾約定期日清償所有積欠之款項,但已都未按約定承諾履行

好像有10多次了,有口頭的承諾也有書面立據的承諾.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得依雙方所約定之契約關係,來向對方提出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essica 105-04-14 09:23

律師您好
土地農地:A父→A子→B男→B男2/1+C男2/1
房屋56建:A父婆→102A女繼承(B男婆)
目前狀況:B男和C男目前訴訟中"土地分割"律師告知可能判"變價分割"
請教A女可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嗎?1.建屋時無簽定同意書2.未簽租約3.未支付租金4.無權狀5.有繳房屋稅6.無使照/建照

請教C男如何取得地上權?1.不構成無權占有所以無法拆屋還地,對方不賣可以透過什麼理由經補償買回?56年建至今擴建至土地3/1

經法院將土地部份變更為建地這樣就可以分割?目前受農發修例限制才訴訟.

土地沒有分管我沒法使用及收租?要繳地價稅是否可透過法律一併解決?例如收取租金.
89/5 425條修法增訂第2項:未經公證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十年定期限者不適用,我可以用這主張買賣不破租賃消滅嗎 ?
ps一審即將判決但上訴期間只有20天所以我需要先找可配合律師,律師費一開口就要10萬起的律師我尊重您的專業但很抱歉我請不起,請原諒我的無理103年至今已打了三場官只想解決問題,謝謝各位.

你好:

土地農地:A父→A子→B男→B男2/1+C男2/1
房屋56建:A父婆→102A女繼承(B男婆)

這一段是甚麼意思?語意不明,無法判斷。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民法第425條之1定有明文。 如果土地房屋都屬於A所有,嗣後始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他人,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可以用刀房屋滅失,但要給付租金。 若係使用借貸,除非違反誠信原則,否則無法拘束後手。 如果能夠證明在占有開始就是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才可以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但耕地並不適用。 變價分割不會把耕地變更為建地,只是會拍賣全部之耕地,變成價金分配共有人,你可以應買,就可以消滅耕地共有之狀態。 會辦理可以自己辦理,不一定要委任律師,若經濟上有困難(看起來沒有),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上訴期間快到,則應趕快先聲明上訴,理由再另外補充,而一審判決內容如何,為上訴二審之重點,建議您先找所在縣市之律師撰擬上訴狀,以免時效逾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涉及身家財產損失,請備妥資料諮詢,光看隻字片語容易回答不到點,法官也覺得無理。沒法請律師,還有法律扶助,不符合法扶,就表示別有疑義。

billy 105-04-13 21:42

1現況是承租方以民法424條要求解除契約,理由是房屋結構安全有問題有可能地震颱風後會倒塌,(房屋因老舊須修繕,但合約有寫明依現況出租,屋主不負責修繕)且租賃合約出租標的僅供營業用,是否適用民法424條?

租賃合約已簽訂一個多月,承租方是否有權要求退還仲介費?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4 08: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民法424條規定屬於強制規定,無法特約排除,所以倘若真的有結構體的問題,則對方還是可以終止租約,至多只是釐清該結構體的問題是何時發生,有無欺瞞?有無賠償等問題。

2、有關於仲介費的部份,主要還是要釐清仲介契約書,並且釐清該結構體的問題,當時後是否已經發生,仲介有無查明、有無告知,倘若仲介過程有瑕疵,可以要求賠償

小許 105-04-13 18:08

你好:

大樓管理員,時常造謠 散佈不實言論,說某樓層出過事,

房屋租不出去,損失重大.

請問這樣可用什麼法律提告他?

需要準備什麼證據?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3 18: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對方已經涉嫌誹謗罪,可以蒐證之後提起刑事告訴,並且要求民事賠償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提告,以保障權益。

PC 105-04-13 16:07

你好!
大樓管理員無照仲介房屋買賣好幾年了, 跟大樓管委會反映都不處置. 主委及其他委員之房屋也請管理員代售, 但我們跟管理員合約有註明 "禁止涉及房屋租售", 最近跟管委會抗議都無效, 請問律師該怎麼辦?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3 20:1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據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之規定:「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建議可蒐證再據以向主管機關檢舉(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地政處;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2.另可先以存證信函律師函提醒該管理員可能觸法,遏止其行為。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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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4-12 23:47

今天我的母親收到一封法院簡易庭寄來的公文..事由:返還請求!註明:調解 相對人1我母親,相對人2:我本人 事情是發生在大約15年前我母親積欠x新銀行1百多萬她本人名下財產也都被x新銀行查封完畢目前名下無財產!但是x新銀行現在衝著我來了..在調解內容居然說我目前名下的房屋可能是我母親給予的還要懇請法院讓我拿出當初買賣契約及財力證明~我真的好氣又好笑又覺得莫名其妙這棟房子是我辛苦工作十幾年存錢買來的7年前還向銀行信貸湊足頭款才足購買目前每月都還在還款中..還要繳13年才能清償!請問銀行知道我母親與我同住就可以這樣找我麻煩嗎?我一定要出庭證明自己房屋是自己買的嗎?謝謝

您好:

建議您還是出庭,並提出相關貸款、繳款證明,最好再撰狀向法院說明,避免遭受不利益判決。

水藍冰境 105-04-12 19:32

我們家是透天厝,在104年11月時跟隔壁鄰居漏水糾紛,原因是我們家在四樓的洗衣機與水龍頭處的水管脫落約2小時(晚11點半時睡覺前未脫落,2點半聽到水聲才起來關閉),隔天10點鄰居就來電說我家房屋水漏過去導致三樓主臥裝潢毀損,當晚就前往查看,發現鄰居已經把部分裝潢破壞並要求賠償17萬,我和家人認為有諸多疑點拒絕賠償,對方就到區公所申請調解委員調解糾紛改要求賠償23萬,因調解雙方意見不合,所以調解失敗,現在已經收到地方法院調解室傳單,想請問各位律師,我方所堅持的疑點是否有利和堅持拒絕賠償

疑點一,漏水的水源問題,我方水管脫落處並不鄰近雙方共用之牆壁(有約1公尺遠),而且根據科學水往低處流理論,水並不會在四樓累積,而是順者鄰近的樓梯往三樓、二樓流,我方三樓、二樓的裝潢也沒有絲毫受損,而且雙方共用牆壁有標準厚度八吋厚,更有油漆附著,就理論上而言,需要有足夠的積水量才能產生足夠水壓滲透過去。

疑點二,對方在未經我方同意單方面請廠商工人拆除重新裝潢並報價23萬(全新價格),有湮滅證據之慮,因為有請教專業師傅說,如果只有兩個小時滲水過去,木製裝潢並不會造成這麼大破壞,要造成這麼大破壞,必須是長期受潮才有可能造成的破壞

疑點三,對方的房子是後來裝修的,對於是不是因為裝修破壞房子牆壁的主要結構,導致對方房子漏水現象產生,這點對方一直避而不談,不知道在迴避什麼?

疑點四,對方請來負責房子裝修的裝潢商和水泥工當人證,用未有科學證明就依經驗說水是我方漏過去,有串供造假之疑慮而且也非公正公開的第三方,這樣有沒有因為與原告有利益關係,證詞不可採信的問題呢??

疑點五,對方所提供的證據照片均未顯示日期,無法確認是否為當天漏水的現狀,也無事發時的影片,基於這兩點我們是否可以懷疑照片是後期加工漏水的照片

根據以上疑點,我方是否可以主張,對方的房子可能本身就有疑似漏水或長期受潮的現象導致裝潢受損,對方可能知道我方有水管脫落或有些微水滲過去,藉此機會獅子開口把裝潢拆除,要求我們負責全部費用,所以我方拒絕賠償該金額

若不幸法官認定是我方漏水過去,我方是否可以主張,對方毀損裝潢毀,損部分應僅限於接近共同牆壁的那一面,而且對方也使用多年應折舊,若賠償全新裝潢有失公平,可否請法官對賠償金額從輕裁判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2 19: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糾紛非常不建議以訴訟解決,法院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鑑定費用,恐怕就超過您維修的費用了,就不用說可能產生的律師委任費用或法院裁判費用,非常不划算,如果無法協調,不如自己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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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水藍冰境 105-04-12 19:52

 可以我方是被告而非原告喔

 

一、關於漏水的原因,如果雙方意見不一進入訴訟後是送鑑定,最後是輸的那一方給付鑑定費用

二、告的人要墊付鑑定費用,如果是對方向你們請求給付漏水之損害賠償,因為舉證責任在他們,所以是他們要墊付鑑定費用。後續如果經鑑定結果漏水的確是你們造成的而你們有過失,那麼鑑定費用當做訴訟費用最後就是你們要付;反之,如果經鑑定結果漏水無法證明可歸責於你們而是管線老舊造成,那麼有可能會被認為雙方各付一半;如果漏水是對方的錯造成的,那麼就是對方要全部吸收。

三、鄰居的話當然是以和為貴,可以和解調解律師也是樂觀其成。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美好的一天 105-04-12 18:11

目前我們夫妻分居4年.當初是因衝突而離開家.前年因返家發現家中土地.房屋所有權狀只剩下影印紙.結果去申請補發被駁回.得知被妻取走.因房屋是屬婚後所有.房子登記我名子且已清償貸款.請問若我想取回房屋.土地所有權狀.打官司取回的勝訴如何?謝謝回覆.

你好:

房子登記在你名下你就是所有權人,若未將所有權狀交由妻保管或供擔保或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可以起訴請求返還權狀。 就算你將所有權狀交予妻保管或擔保,仍然可以終止保管契約清償債務後要求返還權狀,如果拒絕,可以提起訴訟。 詳細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能判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妻子可能會涉及偽造文書,本件除刑事外,民事應提起塗銷登記訴訟,以請求返還動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2 21:1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您若為動產所有權人,則權狀之所有權人亦當然為您,您妻子擅自將權狀取走,得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妻子返還權狀,如妻子不能舉出證據證明有合法占用的原因(借貸、借名登記等,舉證責任在於妻子),則依法須將權狀返還於您。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沈恆 (沈律師) 105-04-12 21:34

可以先調謄本看所有權是否被移轉,如果已被非法移轉,應趕快提告偽造文書罪。若仍在您名下,可先發函要求返還所有權狀,如果無效果,則可訴訟請求返還所有權狀。

您好:

重點應係現在動產所有權人為何,若為您,提起返還權狀之訴訟即可,若已遭移轉登記,則需視你們當初是否有其他約定,若無,則對方會有偽造文書罪之問題,亦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塗銷移轉登記回您名下。

celine 105-04-11 19:46

律師您好,

我在外租房至今快五個月,近一個月開始有聽到天花板夾層內有老鼠叫聲,且他們跑來跑去使得我無法入眠,和房東協調,房東一開始認為是我的衛生問題,且表示抓老鼠是房客自己的責任,但我每週定期打掃,且天花板夾層內與我衛生問題無關,詢問房東是否可以找滅鼠公司,房東不願意付錢。且要我詢問專家是不是天花板內裡有洞還是我自己的問題,但是請專家來房東也不願付費。已經快一個月了,我都睡不好,常常很害怕,很害怕老鼠會把天花板弄破掉下來為害我的健康造成傳染病。

1.我想請問,請問這有符合民法第424條

承租人之契約終止權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2.因為我想要退租,這樣有構成退租條件,並拿回押金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1 20:03

您好,您可能須先發函請求房東修,若對方遲不修繕可先自行修繕後再向對方請求修繕金錢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1 20:14

您好,若欲以此為解約事由,恐有難度,建議先函要求房東修繕及改善,若房東不理會在自行處理後要求房東給付。

笑笑 105-04-11 18:56

各位好:

目前有一棟房屋出租,剛簽訂契約未滿一個月,契約效期為一年,契約中有明訂不能將房屋出租或出借給他人使用,若有違反立即終止契約。現況是承租人並沒有居住在這棟房屋中,他是居住在隔壁(承租人因做生意需要,同時向兩位房東承租兩間房子),近來有鄰居告訴我們承租人疑似將房屋轉租與他人,而我們自己家人亦曾看到不認識的人進出房屋。想請問這樣的情況,房東是否需要先行蒐證再寄存證信函終止契約?還是可以直接跟承租人表明要終止契約?另外,若需自行蒐證,而在房屋附近埋伏攝影,是否會涉及侵犯隱私或其他刑責?

感激不盡

沈恆 (沈律師) 105-04-11 19:52

您好!

可先蒐證,確認有違約轉租的事實後,再發函通知終止租約。是否會侵犯隱私或其他刑責,則需視實際實施的蒐證行為而定,蒐證時需注意實施技巧,不要違反法律,並避免侵害對方權利,否則會得不償失。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笑笑 105-04-11 21:41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可先蒐證,確認有違約轉租的事實後,再發函通知終止租約。是否會侵犯隱 ... (恕刪)

感謝回覆

筱筠 105-04-11 17:19

房屋整修過後造成樓下鄰居家滴水,於是上網找抓漏公司,抓漏公司開了一張估價單,品名:4F廁所修漏20000,備註:只保固修漏點、保固一年,訂金5000元整,漏水情況以3F前房門內上方天花板漏水,為漏水修漏標準(如不漏以漏物件為保固)非全面保固,雙方都有在估價單上簽名

測試漏水的過程中,加入紅色試劑並在短時間倒入大量的水,在測試期間樓下鄰居天花板滲出大量水珠,之後就說要在觀察,並電聯鄰居家中漏水情形,測試過程中,偶而提及整修過後家中廁所都有臭氣,於是抓漏師傅上頂樓查看,發現糞管及排水管的通氣孔都被塑膠袋牢牢綁住,所以過了幾天後抓漏師傅就把透氣孔打開,期間未再做其他漏水的測試

說也奇怪,自從透氣孔打開後,樓下就沒有滴水了,測試中我有告知師傅,2間廁所中的一個馬桶底部會滲水出來,師父跟我說他是負責抓漏,如果我要將馬桶拿起來看,我必須另外支付工錢或者找別人施工,於是我就另外請水電師傅把馬桶拿起來看,一看發現馬桶出糞口根本沒有對到糞管

但是因為測試時只有在另一個馬桶加入紅墨水,之後我在4樓廁所的底部牆角發現紅色墨水的痕跡且牆面都是濕的,於是我請水電師傅把另一個馬桶拿起來看,發現原來糞管太短,馬桶出糞口根本沒有套進糞管理,造成糞水及紅墨水都在馬桶底部的水泥沙中

現在抓漏師傅要跟我收取15000元的尾款,但是他沒有施工也沒有抓到漏水點,我換了2個馬桶之後,廁所的底部牆角也還是反覆濕濕的,樓下沒有滴水,但是沒有抓到漏水點我根本無從得知漏水的源頭,現在師父跟我說因為我另外請水電跟換了馬桶,所以他不負責

請問:

1.我該不該支付這筆尾款?

2.若我堅持不付尾款,我將面對怎麼樣的法律問題?

3.房屋所有權人是我的親人,若我堅持不付尾款,在法律上,抓漏公司是找我這個簽估價單的人付款?還是找房屋所有權人付款呢?

4.若估價單即有法律效力,而我名下沒有資產可以扣押,會不會找房屋所有權人支付此筆款項?

感謝願意幫我解惑的貴人!!

你好:

首先要看到你們之間之承攬契約才有辦法判斷,有可能對方已經施作完成,而更換馬桶不再契約範圍內。 若在契約範圍內,可能會構成民法第492條規定之物之瑕疵,若有定相當期限請求對方修補,可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主張以修補必要費用抵銷尾款,或依民法第494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拒絕給付尾款。

您好:

1.依您所述,抓漏師傅並未找到確實的漏水原因,且僅將透氣孔打開便沒有做其他處理,能止漏係靠您找其他師傅協助,因此您可依照對方未能找到漏水點而要求減少費用,但若完全不經協調就不支付尾款,恐有違約民事責任

2.合約內容係以簽約人為主,而非房屋所有權人。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筱筠 105-04-11 19:34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1.跟抓漏公司並未簽訂契約,有的只是一張估價單(網路上說估價單也可算是契約)

2.測試中倒大量的水入馬桶,所以當時還可以看到鄰居天花板有冒出水珠,之後開了透氣孔之後,就不曾往馬桶裡大量倒水,也沒有其他任何施工的動作,只是請我們觀察

3.抓漏公司認為鄰居天花板已經不會滴水,所以算是完成抓漏要收尾款,但是站在消費者來看,漏水必有原因,是糞管、排水管破了,還是防水層沒有做好,抓漏公司無法明確告知我漏水原因,就已經急著跟我收尾款了,我連哪裡漏水都沒有看到過,所以感到心很慌

非常感謝貴人徐律師的協助~

筱筠 105-04-11 20:08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抓漏公司只問我何時可以請尾款,我告知他僅將透氣孔打開就不會漏水這一點根本不合理,看是不是願意再來測試漏水,對方也沒有同意,只說讓我想想我後續要如何處理...而我還真不知道該怎麼跟他協調

感謝貴人謝律師的協助,您的回覆帶給我很大的幫助



adan 105-04-11 15:03

律師好:

請問當初房屋買賣契約有約定:〔本買賣標的專有部分若經檢測為輻射屋海砂屋、危樓或曾發生兇宅事故者,除賣方已事先書面告知或提供檢測報告外,雙方同意無條件解除契約並回復原狀,程序費用由賣方負擔。其他有關本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當初買房子時,雙方都沒有去做鑑定,後來買了房屋居住8年後,因滲漏水鋼筋外露而請人鑑定,發現氯離子含量超出國家標準甚多即房屋存在海砂屋的重大瑕疵,請問買方可否主張解約?有沒有消滅時效的問題?感謝您~

蘇淑珍 (蘇律師) 105-04-11 16:49

民法規定中的 物之瑕疵擔保的解除契約權利  依法有除斥期間限制 最長就是五年

不過若您是要依物之瑕疵擔保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者是依不完全給付的相關規定為主張的話  其時效為15年  您仍有權利可以爭取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1 17:2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民法第360條之規定:「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故針對該屋仍得向當初的出賣人主張損害賠償責任,且此時效並不適用民法第365條所定6個月或5年消滅時效,而是適用民法第125條所定15年消滅時效

2. 然須仔細檢驗個案中契約條款或其他情事來判斷「賣方是否有擔保該屋非海砂屋」或「賣方當初明知該屋為海砂屋」之情形。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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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黑 105-04-10 16:54

您好

樓下客廳天花板有壁癌及掉漆,經水電師傅來現場初步判斷為樓上(我家)

房屋管路老舊,熱水管路漏水導致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所以如果漏水問題不是樓上、樓下住戶任何一方造成,例如管線年久失修或地震震壞造成漏水,那麼維修責任費用應由樓上、樓下住戶共同承受與負擔

想請教一下

1.若因為是我家熱水管路老舊導致漏水,那費用是共同負擔嗎?

2.維修費及修繕費是什麼意思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0 17: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該熱水管路線屬於您專有,或是由您負責管理修繕,則費用由您負擔。反之,倘若屬於公有管線,則由全體住戶負擔。

2、建議可以釐清管線之後,以協商方式處理,並且簽立協議書,以保障權益。

小黑 105-04-10 17:3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該熱水管路線屬於您專有,或是由您負責管理 ... (恕刪)

管線年久失修或地震震壞造成漏水,那麼維修責任費用應由樓上、樓下住戶共同承受與負擔

所以剛剛第12條的意思,不是說明應由樓上、樓下住戶共同承受與負擔嗎???????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0 20:3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地12條之規定,上下樓間樓地板內的管線維修費用在原則上應由上下樓共同負擔沒有錯,但如果是因為其中一方應負責的事由導致要進行維修的話(例如一方因鑿壁施行裝潢工程而導致管線毀損),則應由其負擔全責。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是你家中的水管維修就是由你自己負擔

維修費用就是修水管的費用

修繕是指如有導致他人損害的話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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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小黑 105-04-13 11:51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地12條之規定,上下樓間樓地板內的管線維修費用在原則上應由上下樓共同負擔沒有錯,但如果是因為其中一方應負責的事由導致要進行維修的話(例如一方因鑿壁施行裝潢工程而導致管線毀損),則應由其負擔全責。

律師你好,感謝你的回覆,依照你所說的,我並沒有施工導致,只是地板內熱水管路年久漏水,那這維修費及修繕費就是上下樓共同分擔,對吧?
小黑 105-04-13 11:58

律師你好,感謝你的回覆,依照你所說的,我並沒有施工導致,只是地板內熱水管路年久漏水,那這維修費及修繕費就是上下樓共同分擔,對吧?

Johnson 105-04-09 22:44

想請問:

 

3層樓房屋(房屋權狀有3份,1樓/2樓3樓) ,目前狀態 1樓閒置/2樓遠親住/3樓我住

持有土地4/5 , 另外1/5為別人(原因不可考) ,日前1/5地主過來收地租

房屋屋主已離世,  繼承人為我/遠親/另外4位(不住在此3層建物中),但未辦理繼承登記

但是因為不睦的關希 ,全體繼承人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建物權狀仍在被繼承人名下..

在尚未完成繼承登記(共同持有,強制分割)的空窗期內 ,此時1/5 地主就法律上依然是對有繼承資格的人收取地租 ?

 

問題 :這1/5地租應該由誰分攤 ?  

是否由已離世屋主或其繼承人負擔?

又或是由現實使用人負擔?以我為例, 我使用1/3建物,但我所持分4/5土地,是否可以據此規避 1/5地主所主張的地租 ?

小中 105-04-09 21:35

小弟一年多前買了一間30多年公寓,買時候就已經隔好4間套房,前幾個月開始被正樓下鄰居檢舉違建,之後他說現在他家天花板因為我房子套房載重太重所以她天花板剝落,說要我把套房拆了不然就要上法院,請問如果上法院我會被他告啥麼罪呢?有解決辦法嗎?

前幾天看了跟前屋主買ㄉ合約,現況說明屋他上面沒有勾違建,現在這房屋卻被人檢舉違建,想要求前屋主原價買回房屋,但前屋主似乎跑路了找不到人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9 22: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鄰居可能已成違建隔間載過重為由,請求損害賠償

若有其他問題,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9 22: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樓下對您提告,但您亦可委任律師為您辯論,請求對方盡其舉證責任,為您爭取有利之判決;您亦可委任律師對前屋主提起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可以朝解除契約來主張,至於鄰居提告,要先看他告什麼,才能因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ohnson 105-04-09 21:15

想請問:

 

3層樓房屋(房屋權狀有3份,1樓/2樓3樓) ,目前狀態 1樓閒置/2樓遠親住/3樓我住

持有土地4/5 , 另外1/5為別人(原因不可考) ,日前1/5地主過來收地租

房屋屋主已離世,  繼承人為我/遠親/另外4位(不住在此3層建物中),但未辦理繼承登記

問題 :這1/5地租應該由誰分攤 ?  

是否由已離世屋主或其繼承人負擔?

又或是由現實使用人負擔?以我為例, 我使用1/3建物,但我所持分4/5土地,是否可以據此規避 1/5地主所主張的地租 ?

 

 

沈恆 (沈律師) 105-04-09 21:57

土地是被房屋占用,原屋主的繼承人應負擔租金或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又房屋繼承而為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尚未分割繼承人應對租金的支付負連帶責任,因此1/5地主可向任一繼承人請求支付全部租金

Johnson 105-04-09 22:14

但是因為不睦的關希 ,全體繼承人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建物權狀仍在被繼承人名下..

在尚未完成繼承登記(共同持有,強制分割)的空窗期內 ,此時1/5 地主就法律上依然是對有繼承資格的人收取地租 ?

你好:

繼承發生後債權債務會變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若是租賃關係會由繼承繼承,基於租賃契約產生之租金債務,當然會由繼承繼承出租人人可以向全體繼承人請求,不會有你所說的空窗期。 繼承繼承人之債務要依民法第1153條規定,由繼承人負連帶責任
小豐 105-04-08 11:30
因為被朋友利用而幫助朋友進行偷竊!但我沒進去房屋內!有幫忙觀察跟賣包包! 但我有認罪了!檢察官說是加重竊盜!我也願意跟被害人達成和解!我是初犯!檢察官詢問也有配合!態度也良好!請問這樣有機會緩刑之類的嗎?我不想進去關!求助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8 11: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和解書、刑事答辯狀提供給檢察官爭取緩起訴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8 11:59

您好,

 

1、如有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您的行為僅屬幫助犯,又無前科,應有相當大之機會爭取緩起訴或其他從輕處置。

 

2、可委請律師撰擬一份刑事答辯狀,爭取緩起訴之最大機會,可免去後續訴訟之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依據刑法第29章之規定: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建議閣下儘速和解,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專線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加入好友(密碼q6789336)即時可為您排難解惑 !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黃國政 (Sam) 105-04-08 12:34
回覆 小豐 的發言內容:
因為被朋友利用而幫助朋友進行偷竊!但我沒進去房屋內!有幫忙觀察跟賣包包! 但我有認罪了!檢察官說是 ... (恕刪)

由於您的資料中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所以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歡迎與我聯繫(0983016238),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委任,歡迎您與我聯繫!(我的行動電話服務業者為中華電信)...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8 23: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於偵查程序中,可委任律師為您辯護爭取緩起訴;若以起訴,應盡速委任律師閱卷,為您撰擬準備狀及答辯狀,為您辯護,爭取對您有利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法律研究者 105-04-09 15:34

大大您好 依你所述的情況 若有用對方式

             是還有爭取不要入獄的空間存在

             但一定要在時限內立即處理才行

             你可以來信zxieff123@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105-04-06 20:19

法律顧問專心您好,

我與男友在結婚前買預售屋

目前房子已經進入備證用印的階段,

但是銷售小姐並沒有再多問名字的問題,

因此備證用印是以男友的名字申請,

之後房屋契約書上將只有男友的名字

目前的疑問是,我們現在將去登記結婚

房屋是否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你好:

若未依民法第1004條、第1007條之規定以書面約定適用共同財產制,並向法院辦理登記(登記只是對抗要件),原則上結婚後都是適用法定財產制,而要去區分財產屬於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 若房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你們尚未結婚,房地屬於婚前財產登記在夫名下就是夫之財產,若有出資可依你們先前之法律關係主張權利。 若結婚後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房地屬於婚後財產,但所有權人若登記在夫名下,就是夫之財產,只是將來婚姻關係解消時,婚後財產較少之一方,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主張分配婚後財產差額之一半。 若要約定共同財產制,可向法院索取書面並辦理登記
105-04-06 21:1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若未依民法第1004條、第1007條之規定以書面約定適用 ... (恕刪)

律師你好:

1. 關於第四點"若要約定共同財產制,可向法院索取書面並辦理登記。",這個時間點是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前 還是 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呢??

2. 另外想請問預告登記方式應該要在什麼時候提出?如何提出? 

3.房屋的共同持有持分 之間的差別是?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6 21: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狀況,您需要的是婚前協議,可以針對財產、夫妻相處等進行約定。

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並且擔任見證以保障權益,可以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6 23: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房子可能為您男友之婚前財產,若您亦有出資購買,可考慮登記分別共有,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之爭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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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5-04-07 00:12

既然是雙方出資共同購買的房產,最簡單的方式是要求建商登記成雙方分別共有,各有二分之一持分,對雙方都屬公平。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夫妻財產為以分別為基礎

已經數十年來都是如此

如果只登記男方名字

結婚之後房子也是男方的

如果離婚你連剩餘財產都沒有

所以建議你登記時要求登記為兩人共有

當然你要先跟妳男友說清楚

並告知代書

這與契約記載是誰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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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4-06 18:29
父母在世時,一塊地平分兩人所有,各自擁有土地所有權狀,但房屋共有平房,   因建築物為世居平房破損嚴重,於民國91年12月經贈與人家母申請拆除(拆除執照証明)   重建鋼 筋水泥房,分成兩棟建造,一棟建築執照起造人是我。另一棟建築執照起造人為 XXX, 重建費用母親叫我先支付(收據為憑),爾後再將房租費抵扣直到費用期滿,再將房屋交還 XXX, 母親只是口頭說而已,無書面憑據。因XXX為美國籍長居國外也多次回國均無提出議論。   但現在XXX提出我又沒有叫你建房屋,是你自己要建的。         但真正要建築的是我家母指示的,家母已過世,死無對証。而出租房屋是用我的名義出租, 反控告我不當得利侵占。                                     提問點:                   1.建築費用尚不足200萬,是否可提出償還債務。           2.可控告XXX無法律上原因而享有房屋改建之利益嗎?          3.XXX為美國籍,無原無故在台擁有一棟房屋是否在美要申報呢?逃漏稅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6 18: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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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釐清登記名義人為何人,且當時之出資並能提出證明也是一項有利之證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unny 105-04-06 16:28

您好:

我購買了一棟預售屋, 合約註明應於"本戶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102年9月1日之前開工,民國105年3月31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訂之必要設施, 並取得使用執照", 賣方如逾前項期間未開工或完工者, 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屋款價萬分之五延遲利息予買方.若逾期3個月仍未開工或完工,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第23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請問:

建商到4/6前仍未拿到使用執照, 是否已經違約?若是房屋的使用執照在4/30申請下來, 我是否可以請求建商"賠償延遲利息30 天", 就是我已繳房屋款的萬分之五?例如我已繳600萬房屋款, 延遲利息是否為600萬x 萬分之五x 30天=9萬元?

謝謝

你好:

要看到預售屋契約才有辦法判斷。 預售屋契約通常會約定: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得順延其期間,若有此種情形建商可以請求順延,不會構成違約。 若無上開情形,可依契約約定之違約條款主張權利,通常違約條款會約定違約金及可以解除契約,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若不選擇解約,可請求違約金,如你所述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已繳納600萬 x (5/10000) x 30 = 9萬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這要看契約內容的訂立

一般來說是以你能交屋時間算遲延

因為對你有損害的是交屋時間

而非使用執照

但使用執照會影響貸款對保、移轉所有權

自然會導致交屋遲延

所以建議看契約內容來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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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6 16: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確實已經構成違約,可以於取得使用執照之後,確定逾期間之後,向建商主張權益。您的計算內容無誤。

2、程序上,建商倘若同意賠償,建議簽立和解書,倘若建商拒絕,則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建商給付。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6 17:17

您好,若合約中有載明應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期,建商卻已逾期,您可依據合約按日向建商主張遲延損害賠償

但建議還是將相關合約律師討論諮詢,避免有不周全之處。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6 18: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商可能會有遲延之問題,建議將相關契約律師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6 18: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改善,若屆期建商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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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原則上可以請求,而建商抗辯之事由,多為天災或不可抗力之事,所以此部分應注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銘 105-04-05 23:10

今年3月我將房屋出租給周女士,當初合約言明押金兩個月,租金一個月須先付,

但周女士至今仍未給付租金押金,且一直在社區擾亂保全與總幹事,造成社區

多數人憤怒,請問如周女士至今未給付租金押金,我可以聲請租賃契約不成立

請周女士搬離嗎? 懇請協助,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05 23:41

於雙方談妥租約內容意思合致,租約就已經成立,不會因事後對方不依約給付租金押金就變成租約不成立。您應依租約為根據發函正式要求對方限期給付租金押金,若對方不給付,等累積欠租金二個月,就可終止租約,請求搬遷。

105-04-05 21:26

抱歉打擾,事情是這樣的,代我父親發問,還請多包涵。父親年輕時,曾是職業軍人,存了一筆錢在老家附近(屏東),買了棟房子,但因長年在軍旅生涯,而後至北部發展,鮮少回來查看自己購買的房屋,於是和祖父母提議,出租給他人使用,一直到了五年前,父親舉家遷回屏東,照顧祖父母,才赫然發現,左右兩戶鄰居,因違建把共通的排水管堵死了,原本以為是房屋設計不良,老房子,但後來到地政處,調了竣工圖發現,左右兩戶的確是違建,加高一層樓,也把原本的共通排水管堵死(Y字型的排水管,一頭在鄰居那邊,一頭在我們這邊,鄰居把他們那邊那一頭和底下出水口堵死。)以至於我們家排水不良,請問我該用哪些民法鄰居提出我應有的權利?並如何書寫存證信函?該引用哪些法規呢?謝謝。

你好:

如果是公寓大廈可以請管委會出面協調,協調不成,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妨害除去請求權,請求排除侵害,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刑事上可能會有強制罪之問題,但要依客觀情形才能判斷。 行政上可以檢舉違建,但可能緩不濟急。
Peiii 105-04-05 15:35

公公跟先生共有土地權跟建物權今年2/21公公過世,在過世前已經有把公公自己名下的財產部分過戶到再娶的大陸妻子的兩個小孩名下,前提有設定小孩要滿20歲才有財產動用權,但礙於還有5間房屋出租,想請問大陸妻子是兩個小孩的監護人,是否有那個權力去收租金出租給別人?

因當初只有過戶土地跟建物的部分,並沒有細分那出租的5間房屋是如何收租及動用權,因此衍生出現階段問題,大陸妻子以小孩監護人身分自行跟各租屋人簽約及收租,都未讓先生有接觸,可是和租屋人都是以大陸妻子名字去簽租屋合約,請問這些合約具有效益嗎?

在公公尚未去世之前,先生和公公有貸款這間房子不過是以先生當借款人,貸款出來的錢公公也有使用,那現在公公把自己部分財產給大陸妻子的小孩那是否小孩也要一起分擔貸款?

那如果先生想要把其中一間房屋當作自用住家是否有問題?

麻煩各位律師了~~謝謝

 

你好:

土地跟建物屬於共有狀態,關於共有物之管理要依民法第820條規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為之,若未依民法第820條規定辦理,共有人擅自占有全部共有出租他人,可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規定請求將土地及建物返還予全體共有人,同時可依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租賃所得。 租賃契約債權契約,只要意思表示相互合致就會成立,至於是否可以對抗其他共有人,屬於債之相對性問題,若將來你先生請求返還所有物時,承租人會依債務不履行向出租人主張權利。 要看當初貸款時與公公是如何約定(借名關係、消費借貸關係或扶養),債權人只會向你先生主張返還借款,你先生應依該法律關係及繼承關係向繼承人請求,若是履行扶養義務,要看當時公公是否不能維持生活,若還可以維持生活,則屬於道德上之給付,無法請求返還。
小升 105-04-05 14:25

請問各位律師大人:

因為在兩天就要出庭了.有一個地方還是很不懂.請教一下各位律師大人

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對方知悉起算一年,或自移轉登記起算十年,逾期則撤銷權消滅。

以上由於時間點很敏感.因為房屋是交易買賣.登記日期95年2月至今到法院出庭日以超過10年又1個月.所以想請問一下.10年的期限是以出庭日為主還是以對方提告日為主?

如果超過10年那我是否可以在答辯書上面主動向法院陳述主張撤銷時效抗辯?

因為經濟關係無力請律師.由被告自己答辯.如果在答辯書上面主動向法官主張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對方知悉起算一年,或自移轉登記起算十年,逾期則撤銷權消滅。那法官會接受嗎?

還是

(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對方知悉起算一年,或自移轉登記起算十年,逾期則撤銷權消滅)這一句話在答辯書上用詢問的方式去寫給法官看?

會這樣問是因為我怕非律師不可向法官提條款.所以我該怎麼做比較妥當?

你好:

民法第245條撤銷詐害債權之除斥期間係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或自行為時起10年,行要看對方為撤銷之意思表示之時點為準,通常會先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至遲會在訴訟中主張。 法院會職權調查除斥期間是否經過,你也可以提出答辯狀主張。 可以開庭時直接以言詞主張權利,若有不明確之處法官會進行闡明。
沈恆 (沈律師) 105-04-05 15:19

撤銷訴權的除斥期間是否經過,是計算至起訴日。如果確實已過除斥期間,用口頭或書面方式讓法官知道都可以。

小升 105-04-05 15:37

感謝律師大人的解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5 20: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盡速委任律師,針對對方書狀加以撰擬書狀答辯、辯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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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5 20: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盡速委任律師,針對對方書狀加以撰擬書狀答辯、辯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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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提告時間為主

提告之後就沒有除斥期間的問題

所以還是要針對內容去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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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y 105-04-05 01:23

你好:

1. 我的老家設籍超過50年了,但以前的老一輩(祖父)只是口頭上約定換地蓋房子,沒有實質過戶土地騰本,農地重劃後,老家的土地回到對方手裡,對方的農地回到我家的農地土地騰本裡

2. 造成了目前老家的房屋是我家的,但土地鄰居的,為了這個問題連我的戶籍都還留在那間老房子戶籍

3. 我想延續保留老家的情懷,但對方也沒想要換土地,或賠償老家房屋拆除

請問,該如何面對這種問題?

謝謝 您 撥空回答

 

沒看到實質資料前,所有方法都只是可能、或許、但是。

建議找跟代書有往來,且有類似經驗之專門律師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可以主張拆屋還地,是否可以請求成立,仍需視實際情況而定,要先釐清房屋座落的法律基礎之為何,才能確認是否可以保住該房,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若當初有互易土地契約,請求權已經罹於消滅時效,對方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 房屋座落土地之權源為何目前看不出來,先釐清是否有使用借貸契約租賃契約地上權等權利存在,若有則要進一步判斷是何種法律關係;若無,未經同意擅自占有他人土地蓋屋,會構成無權占有土地所有人可以訴請法院拆屋還地,並請求追溯5年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阿廷 105-04-04 17:21

二叔、三叔和四叔買了爺爺的土地房子(84年買賣)

二叔四叔各持有土地25%,三叔持有土地50%(三人各有土地權狀)

二叔四叔各持有房屋25%,三叔持有房屋50%(房屋權狀只有三叔有)

三叔自己又在外買一棟房子,把持分房子土地租人持續數十年

但是租金並沒有給二叔和四叔! 後來我爸(二叔)過世了

我和四叔有去要過租金 但是都沒有下文

那換個方式要三叔買下其他兩人的持分又說沒錢 

現在問題是這種自己權益被侵害了

請問要怎麼處理? 謝謝看完 

 

 

 


沈恆 (沈律師) 105-04-04 17:41

共有出租全部動產獲利,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權益,其他未獲得租金共有人可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原則上可依應有部分比例分得租金。可先正式發函要求限時給付,如果無效果,則可提起訴訟請求。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4 17: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要求對方依據當初的動產管理約定給付所收受之租金

2、亦可提起借名登記返還所有物訴訟,然後再提起分割共有訴訟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4 18:38

您好,

 

1、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時效為五年,是僅得請求自起訴時起過去五年之租金

 

2、針對未來之租約也可請求於租賃契約中載明將租金依持份比例分別匯至各共有人帳戶,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4 22:1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民法第818條之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因此三叔將土地出租予他人,理應要將租金的50%交給二叔及四叔,但其竟然獨自取得所有的租金,對於原應要給二叔及四叔的部分,構成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應負擔返還責任,此部分二叔及四叔可以循民事法律程序向三叔請求。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4 23: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租金不當得利及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結束共有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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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汝 105-04-02 21:26

您好

我和生生於3/27日到建案的銷售中心下訂9.5萬,

當下簽了一張房屋訂購單

銷售小姐在訂購單上寫下了

1.本戶價格需公司同意,若不同意則退訂,同意需於約定時間簽約完成

2.貸款核貸不過則退訂

並寫上簽約日3/31,4/1匯款

於3/28接到小姐說公司同意此價格,但因價格比較優惠需簽定保密條款,並以高報成交價來向銀行貸款

和先生想了想經濟有些吃緊,也深覺簽定保密條款怕往後會有麻煩想退訂,於3/29和小姐反應要退訂的意思,但卻得到公司要將訂金全部沒收。

因為訂購單上有註記簽約日沒簽約則本訂購單自動失效(這部份註記當時簽訂時小姐並沒有告知,是本人回家後才看到),因為怕訂單失效,所以本人於3/31簽約日約小姐出面表達堅持退訂,並詢問小姐我們若不簽這保密條款公司會賣嗎,小姐卻說我們是不買在找藉口,當日當然沒有簽正式合約,他們依然是要我們回去等到下星期公司回應。(當天本人有偷偷全程錄音)

請問這樣還有辦法討回訂金嗎?

建商在我們簽訂購單後也完全沒有提供正式的合約回家審閱,到今天我們也都沒看過合約內容。

難道簽了訂購單買方就只能無條件接受建商所有的要求嗎?當天簽訂購單也沒說要配合建商簽什麼保密條款的,難道我們不能拒絕嗎?

請教教我該怎麼辦,感謝萬分!!

沈恆 (沈律師) 105-04-02 22:29

若一開始沒有約定保密條款,您可拒絕再簽保密條款,如果對方因此拒絕簽約,則是對方違約

小汝 105-04-03 09:19

感謝沈律師的回應

Olivia 105-04-02 11:59

律師您好

民國87年 a跟b 在父親土地上各自出資蓋屋(未合法登記) 後來b繼承這片土地

89年ab 有寫協議書 地上物歸b所有 b現在要求A搬離此住處

目前b補房屋稅籍資料但未包含a興建房屋

請問a 能主張此屋為自行興建請求b補償 或拆屋還地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2 14: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既然雙方有簽立協議書,就要檢視協議書的內容,倘若內容沒有違反法令規定,雙方都必須受到拘束。倘若該協議書無效,則地上物所以權屬於出資興建者。

2、建議可以備妥該協議書尋求正式諮詢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lena Tseng 105-04-01 23:33
以下賣方簡稱為甲,本人簡稱為乙,另一人簡稱為丙,賣方女兒簡稱為丁 甲方因為急需用錢以賣大同路段某土地向乙方借了一筆錢,並於104/3/6簽約,並陸續付清完契約中之餘款。事後代書又來電告知土地因為有貸款問題沒辦法過戶,甲方若改為房屋是否同意,乙方便於電話中口頭答應了。直至104/7月回到南部拿權狀及契約才發現契約內容與先前約定的內容並不一樣,且是影印之前的契約內容去變造更改並在最後手寫註明該棟房屋也有貸款,甲方願意負責清償繳息至結清貸款且乙方同意之類的話。且貸款並不只是A房屋單間貸款,是A,B,C三間房屋一起貸款。還在商討處理的時候,甲方又於104/12把B房屋賣給了丙(但丙只付了頭期款就發現貸款問題)。最後想說那要求甲方把C土地過戶給我們,貸款的錢就能跟丙方一起分攤掉了。殊不知在近期甲方偷偷把房子過給了她女兒。 如果以銀行角度來看因為C的價值大概只有AB的1/6而已,所以賣掉AB就能還清甲的貸款了,C就不會去賣了,這樣不就等於損失都是我們,她女兒還能保住一間房子? 請問甲方、代書契約上的變造並沒有任何一處有請我們再簽名確認,只是蓋了他們自己去刻的印章是否有法律上的責任? 有辦法把錢都要回來或把損失降至最低嗎?

你好:

要先確定你是否有授權代書刻印章、使用印章及變更原本契約之內容,進而要討論授權之範圍為何?是否有逾越授權之範圍?若你有授權,代書依你授權辦理並無任何問題;若代書明知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之範圍,進而決意變更契約內容導致你受損,會構成變造私文書罪、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偽造印章罪、背信罪,可提出刑事告訴。 民事上,要先判對是否有授權代書變更契約,若有,代書之行為並無問題,你要變更後之契約拘束。若無,則要討論使否有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之適用,若有,你要負授權人之責任,變更契約會有效,你只能轉向代書請求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若無,或者甲與代書共謀變造契約,則你不受變造後之契約拘束,可催告對方履行原本之契約,若不履行,可依買賣契約民法第254條、第255條規定解除契約,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返還價金,若受有損害,可請求損害賠償
沈恆 (沈律師) 105-04-02 09:32

如果契約確實遭變造,變造部分無效,對您沒有拘束力,但您口頭同意將標的物變更仍有效力。又如果因受詐欺或錯誤不知A屋無抵押權設定,您才同意變更為A,則可於發現起一年內撤銷意思表示,但因抵押權設定是公開可查詢資訊,您可能被認定有過失而不可撤銷。此部分如果是代書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您的損害,可請求代書賠償。另外,若ABC是共同抵押,ABC應依比例分擔擔保債務銀行雖可指定拍賣AB而受償,但清償後,被拍賣AB的原所有權人可承受銀行債權,轉而主張拍賣C來取得C應分擔金額,並不是丁就可完整保留C的產權。

左邊 105-04-01 17:43
本人是屋主賣方,在去年12月簽給台慶房仲委託合約到今年的2月結束,而房仲幫我找到一位買方,因為本人當時人在國外,有親簽委託書傳真給我當初委託房仲來幫我處理,一切都有合法授權書,起初我的房仲帶這位買方來看我的房子,看完房屋現況後,買方非常滿意,還討論著他買完後要如何如何怎樣的來裝潢,就很快的簽下台慶的雙方房屋買賣契約,並且付了簽約金30萬元整,其間一直催促要我趕緊從國外回國,並且再馬上的支付第二筆用印款項74萬元整,這些金額都在履約保證帳戶裡,總共104萬元整,我當下只好趕緊丟下手上的業務趕回台灣來整理家裡和趕緊找新的地方租屋及進行搬家動作,但就這其間遇到了台南大地震事件後,買方因為一直看媒體報導,心生懼怕,開始找各種理由就跟我說,說他發現當初我把我一個牆面打掉(當初那面牆只是一個開放式的和室輕閣間的小牆大概30CM長而已,而且完全沒有影響任何安全結構,和樑柱及主結構問題,我也住了快十年以上,房屋都沒有壁癌與任何龜裂問題,完全都無大礙,根本完全不影響安全結構的問題)但買方就覺得會影響安全結構,並且說他要求要檢測我們公寓大樓整棟建築的安全結構,如有任何問題,他要無條件解約,我回覆他說,當初你看完所有屋況後才簽下買賣契約的,並且還急著要我趕緊從國外回來跟你交屋,而當中你也付了第二筆用印款項到履約保證金裡了,這一切我都按照契約合法合理的秉持契約精神在執行,再說契約裡頭也沒有要求說要我們做整棟大樓安全檢測的條約,她就回說,其實原本都好好的,如果買賣其間都沒發生地震的話,他根本都不會有這些問題,也會順利完成買賣契約,但他就是看了新聞這樣一直報導台南倒塌的房子新聞這樣,他覺得很害怕,所以她想要檢測,或者也可以完全無條件解約,並且退還所有在履約保證帳戶裡的錢給她,我和代書仲介和買方的仲介等大家覺得聽到這樣的答案,都覺得買方很不合理,所以我請律師朋友寄存證信函給她,要求她履行契約,完成買賣,否則超過此合約時效後,就是買方違約,將沒收履約保證帳戶的所有金額,並且主張此合約無效,但她依然我行我素,據之不理,也發存證信函給我,要求我答應她的請求,否則要進行無條件解約,並且要把現在放在履約保證帳戶裡的金額全部退還給他.我覺得買方完全不遵照契約精神在走,非常不合理,所以現在我決定要對買方提出告訴,因為本人一切合法合理遵循契約的精神和條約在執行,買方卻這樣不合理要求,想要反悔還要我跟他無條件解約,我想請問有高雄律師對於房屋動產糾紛的專長專業部份能幫忙咨詢回答與幫助的嗎? 謝謝! (其案件細節可以電話裡交談,謝謝)
雲飛 105-04-01 17:40
父親住在台南市、生有二男一女、是乙級營造廠老闆、有九間透天房屋土地、總價值約一億多元。十多年來已陸續登記轉給二個兒子、媳婦、長孫。父親名下已無動產。但女兒30年前已出嫁、因重男輕女、30年前父親已告知女兒不要回來分家產。故女兒從沒分到父親名下家產。一年前父親罹患阿滋海默症及帕金森氏症、請外勞在家照顧(目前還活著)、但父親所有銀行的存款金錢全部轉入大兒子的名下、女兒也沒分到。請問 1.女兒有權利分到部分比率的家產或金錢嗎? 2.目前兄長不理不睬、可以提告嗎?贏的機會多大?

你好:

父親目前在健在,尚無繼承問題。 繼承發生前,父親有權處分名下財產,此部分子女無權過問,但將來繼承發生時可依民法1173條規定主張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將特種贈與部分加入遺產中,再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依應繼分分割遺產,若兄長先前受贈與部分超出應繼分得分配之數額,就無法再對遺產主張權利。 繼承發生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決定繼承順序,並依民法第1144條定應繼分,民法並未區分男女,若無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表示失權之情形,均有權利繼承。 若父親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以遺囑方式指定應繼分或其他方式處分遺產,可依民法第1225條主張特留分(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受侵害,請求扣減。 惟上開均係繼承發生後之問題,若兄父親因病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是,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應聲請監護宣告,讓法院介入,選任監護人及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保障父親之權利。 若父親以無行為能力,兄長趁機將財產過戶到自己名下,可以提告偽造文書
沈恆 (沈律師) 105-04-01 17:58

您好!

父親的金錢動產只有父親本人能決定如何處分,只要是父親的自由意願,不管登記給誰,任何人都不能干涉,父親在世時子女也沒有權利要求分產,因此您若要提告分產並無勝算。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05-03-31 21:20

我朋友在台北找了一間房子跟他朋友要合租

只是他沒想到帶他們去看房子的人竟然是房屋仲介

對方說押金3個月27000

服務費4500-訂金2000=2500

 

當初看房時並沒說要服務費~也沒說要多繳一個月的費用

對方又說押金兩個月  租金一個月 簽約時就要備齊了這是民法規定的 我們是合法的仲介公司 有成交會收服務費這也是常識 如果你不懂可以問問長輩 但如果你預算不足 可以幫你跟房東討論一壓一租  如果你不租了 訂金會被沒收喔

當初看屋付訂金以前對方都沒提到有服務費的事

這訂金討得回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31 22:2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租約仲介服務費並無關連,兩個法律關係。

2、倘若仲介並未事先告知,我方可以拒絕給付,並向縣市主管機關檢舉仲介員,以不當手法進行居間

一、找仲介居間房屋的話會節省一點看屋的時間,而省下來的時間如果運用得宜是可以換成錢的。

二、你朋友跟仲介有無成立居間契約乙節要看你朋友跟居間之間的談話內容而定。

三、如果只是二千五的話不建議你朋友訴訟,這樣的話算上時間勞力成本就划不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SAM CHUNG 105-03-31 16:28

3月中我因社區管理費與房東產生了爭執,雖然一直與房東電話溝通,但房東卻不願與我進一步溝通,我與太太商量後決定不再承租些房了,後來我索性就不再繳交房租(原每月25日固定要繳),事隔數日(3/31)收到房東寄發的存證信函,內容是要求我於5日內繳交房租,並要求我於4/25前依照租約完全給付房租,否則將依約終止契約
我的問題是依法不是要等壓金扣除完畢後房東若2個月尚未收到房租才能寄發存證信函嗎?那房東此時所寄發的存證信函是否無效呢?
房屋使用權目前是我的情形下,房東是否應透過法律程序(告民事等法官判決後)才能讓我搬走的條件呢?
再請問如果房東趁家中沒人強行進入房屋的話是否有方法可處置呢?
煩請回答謝謝

你好:

催告積欠租金之意思表示還是會有效,是否以押金扣抵租金要看你們的租賃契約有無特別約定,若無,原則上承租人無法要求以押金租金。另要積欠租金達2個月以上才可依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規定終止契約房東要提起遷讓房屋及給付租金訴訟,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才有辦法強制你們搬遷。 房東未經你們同意擅自進入會構成刑法第306條規定之侵入住居罪,可蒐證提出告訴。
美樂蒂 105-03-30 09:38

請教→目前是與姐妹共同供養一間房屋(已持續供養中),但名字在姊姊名下,現在有考慮登記聯名,這樣會有贈與稅問題,雖說每人有220萬額度,但一般家庭主婦也付不出。若假設姐姐先走了,遺囑房屋第一繼承是我,也有遺產稅,請問假設房屋登記聯名後若一方先走了,這樣會有遺產稅的問題嗎?請問依一般家庭主婦的狀況,會建議聯名,還是用遺囑即可。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30 10: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基本上都會有稅務的問題,贈與贈與稅、遺產遺產稅、借名登記移轉也會有增值稅等。

2、建議還是應該以避免所有權爭議的方式處理,避免之後連動產都拿不回來,可以直接辦理移轉登記或是簽立借名登記協議書。

nick 105-03-29 21:22

您好:

我父親這個月看上一間在台東的店面請仲介代為議價,過程中不斷以附近成交行情多少、屋主賠錢賣等促使我父親再加價,當我得知父親有意購買店面後查詢實價登錄竟發現出的價格高於社區成交行情近80%!當下請父親打給仲介要求暫緩斡旋,仲介告知要問他同事看看,因為前一天晚上我父親加價之後已請同事去找屋主,結果是已轉定。

但是這斡旋期間沒給我父親看過實價登錄、斡旋契約三日審閱權也被仲介打勾說已放棄、動產說明書(只附給我父親標的物現況說明書,北部是有完整的一本,包含權狀、屋主有無貸款房屋有無滲漏水等,不知鄉下是否標準不同?)

請問我能否主張過程充滿瑕疵契約無效?或者仲介是否有失職請求賠償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9 21:34

您好,

 

1、若仲介斡旋之價格顯較一般附近市場行情高出如此之多,則該名業務應有詐欺之嫌疑,可向警方或地檢署提出告訴。但您所述有些不明之處,例如屋主賠錢賣的話為何父親還要加價?

 

2、契約之審閱期須視您父親是否確實有為放棄之意思,抑或房仲業務自行勾選,如係其自行勾選,則可主張系爭契約無效。

 

3、本件應先立即以存證信函通知房仲及賣方,敘明系爭契約無效之事由並要求返還價金,若其置之不理,則應委請律師協助處理後續訴訟事宜,以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房屋仲介給予不實資訊導致締結不利之買賣契約刑事上可能會構成詐欺罪,民事上可依民法第92條規定以撤銷詐欺之意思表示,撤銷後,買賣契約視為自始無效,但你要在發現詐欺時一年內之除斥期間為之。 違反消保法第11條之1審閱期間之規定,可主張定型化契約條款、異常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對於個別磋商條款不受審閱期間之拘束,依你所述成交價格是房仲告知(詐欺)你父親後,導致你父親陷於錯誤而締結契約,此部分並非定型化契約條款,至於其他部分則要審閱完整契約才有辦法判斷。 房屋仲介若有詐欺或刻意隱滿資訊之情形,會違反委託銷售契約受託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民法侵權行為(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88條)、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第26條規定,可請求房仲公司與該名仲介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詳細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kelly 105-03-29 10:56

請問:

樓下鄰居天花板漏水.我們已經為他們修繕過好多次了.但是過一段時間又說是我們的問題.最近105/03又幫他們修繕了一次.抓漏公司說有保固一年.這個問題讓我們非常困擾.已經盡心地為他們處理問題了.他們還動不動就說.沒弄好的話.我們就上法院好了.難道我們住樓上的就要一輩子當個冤大頭.負責他們家的漏水修繕嗎?

可否這次可以請他們寫房屋漏水修繕和解書或協議書?

另外~~請問協議書或和解書的內容應該怎麼寫比較洽當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