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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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仍要看當時實際交易情形,若當時未有水管阻塞之情形,則有機會抗辯而免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要看實際狀況
因為如果已經交屋一陣子
恐怕要歸責於你是很困難的
沒人無法確定這段時間發生什麼事情
所以建議你先不要去承諾什麼
先請他證明這是當初房屋的問題
而不是自己的問題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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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 你們好:
我們社區的規約有規約有規定,主委若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即當然解職,但現任的主委並非區分所有權人,在選舉之初與總幹事聯合不告訴大家,現在被抓包了,還一直強辯說規約雖有如此規定但只要配偶是區分所有權人即可,不一定要本人,因此拒不下台 ,我想請問一下:
1.要如何讓這一位不肖的主委下台並交出存摺和印章呢?是要以誰的名義去告,那存褶和印章又要交給誰呢?總幹事是否有背信罪嫌(他害我沒當選)?
2.那這名不具主委資格主委任職期間和總幹事所動用的金錢和所簽發的文件,是不是可以以侵占罪or 背信罪及偽造文書的論罪呢?
3.現在社區財務不清,主委又不具主委資格,那關於財務的問題,我該告誰呢?是這個不具主委資格的主委or 財委or總幹事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讓您入內修繕,若對方拒絕,可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須考量您之相關訴訟成本,是否核算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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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近日本社區發生總幹事涉嫌掏空社區"定存基金"及"活儲"並以社區主委名義開票給於廠商(修繕維護費等等),導至社區戶口被凍結<因戶口內的錢已被領走一空,定存基金也被解約領走>.
問題如下:
1.該主委表示並不知情有申請支票一事,另社區出帳是否應有3人蓋章<主 財 監委 3人>? 由於內人擔任這屆監委,但於每月核帳時只"核看發票及出帳細目"就簽名於財務公告單後總幹事就直接公告...內人並無經手社區任何金流,也無用章於提款單或支票文件上,現社區已聯名控告該管委會,請問內人在法律上也會被咎責嗎? ( p.s 經內人深查後發現民國100年時該筆定存基金就已被解約並且該款至今下落不明(有影印存摺),另監委一職也是當初在總幹事遊說下才答應幫忙核帳並無實際參選該委員一職)
2.如上述~由於社區戶口被凍結...新的管委會是否只能概括承受之前跳票的款項或是應由該主委獨自承擔?還是能有其他方式..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總幹事設有刑事偽造文書、業務侵占及背信等犯罪,可對其提告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至於其他幹部,則視有無過失,而有民事損害賠償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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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似無構成刑事犯罪,保全員有侵占、背信犯罪之可能,惟您有可能有民事損害賠償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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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本人購入一戶二手屋,其社區有管理委員會,也有管理規約,但從未告知或交付規約給我,因搬入之初看見社區大部份住戶或多或少皆有搭車庫或頂樓採光罩,以致本人也跟著搭建採光罩等,完工至今已兩年多,一直相安無事,直到最近本人得罪一位管理委員,於是該管理委員於過年前向拆除大隊檢舉,經拆除大隊派人至現場會堪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發文給管委會自行協調後回覆,經總幹事告知管委會要約時間協調,本人也當場允諾同意協調,並等候通知,但一直沒有接到協調通知,誰知道過年後該管理委員竟然公報私仇,公器私用,聯合其它委員以管委會名義再次發文提出檢舉,請問:
1.管委會對於本人搬入前後的違建都無作為,只針對本人一戶檢舉,有無違法之處,如有的話違反那些事項呢?
2.感覺管委會似乎任由該管理員操弄,請問可以向管委會提告哪些事項嗎?例如瀆職??
3.本人承認本戶確有違建,但可要求管委會一視同仁,連同該管理委員家及全體社區違建一併舉發嗎?如管委會經本人提出要求仍不執行,請問有法可管嗎?
4.本人詢問建築專業人士,告知可補申請執照,變更建築設計,以取得合法化,但需管委會出具證明同意搭建,請問可向管委會提出此要求嗎?
5.管委會成員含主委共7人,請問此7人開的管委會議的決議可代表1百多戶住戶嗎?
6.只購屋有區分所有人權,但只用來渡假偶爾住一兩天,但並沒有實際住在社區,請問該區分所有權人能擔任管理委員嗎?
本人原本儘量配合,忍氣吞聲,為的就是不想得罪任何人,但該管委會已被當成個人報復之工具,已有多戶不堪修理選擇搬離或不願入住將其出租,於是本人決心挺身而出對抗,或許自不量力,但再此下去還是難免步上搬離一途,或許放手一博會有轉機也說不定,請各位對法律學有專精之人士,不令吝提出解決辦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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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支配應仍在管委會手上,但無需由區權會來決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事由:前任總幹事刻意不交接,原本協商好三次交接日期都不出現,目前所知有三戶保證金6萬即筆電未繳回!因目前是由建商代管,故當初物業合約是由建商與保全公司簽約至104/1/31,總幹事方面保全公司有保責任險好像是50萬,管委會於1/26通知總幹事1/30交接,但當天並未交接!敦泰回覆此人於1/31已辦理離職!但保全公司有派人協助協調!
問題一:總幹事已在原公司辦理好離職,那總幹事責任險還有效力嗎?我們是二月初通知保全公司有此情況,要求暫停支付他一月薪資;若是責任險有效,我們可否要求保全公司先行代墊有單據金額?
問題二:管委會是針對總幹事求償,還是保全公司?保全公司說需由管委會到警局備案取得三連單,才交給他們請領保險給付?是正確嗎?




事由:前任總幹事社區僅聘請至104/1/31號,於1/26通知準備交接訂於1/30,期間未回覆不同意,直到1/30才簡訊通知主委無法配合, 接著直接告知有事出國,要到2/11~12才有空到社區交接;後來他與管委會及物業協定2/12 09:00交接,結果當日09:30才通知說臨時有事無法到社區!再次詢問他於2/13晚上6點交接OK嗎?他電話回覆OK(這次有私下錄音存證),因擔 心他忘了,所以在2/12 有傳了一封簡訊內容:"提醒XXX請務必於2/13晚上6點準時出席交接,尤其是裝潢保證金與零用金務必繳回,若再次食言,將依敦泰(物業公司)建議直接 到警局備案,大家好聚好散,希望別走到這步!"結果2/12當晚他就直接打電話,說我恐嚇他!!!叫我晚上12點不要睡覺,他要來按門鈴!!
問題二:他打電話叫我不要睡...,造成我警張失眠,他這樣算恐嚇嗎?
問題三:他遲遲不肯交接,保證金在他那,我可以到警局備案告他侵占嗎?
以上問題,懇請解答,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雙方皆不構成恐嚇之,惟對方不返還保證金之行為,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返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提起刑事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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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生是外國人,日前我兩喝醉倒在住家樓下馬路旁,保全勸我們到路邊免得有危險,後來據管理員描述有一個女生回家,我先生衝向前,那名女生迅速關樓下大門,我先生有敲門,後來保全出現,他說我先生不分青紅皂白打了保全兩拳,保全應該有自衛還手,同時也有報警,但當天結束是警察叫我們趕快上樓回家。隔天保全去驗傷,兩天後保全看起來無明顯外傷也正常上班。我先生隔天起來發現前額,耳後,太陽穴都有擦傷,左鎖骨骨折須立即開刀治療。當天我先生很醉完全不記得發生什麼事,他連他有打人都不記得。隔天我們馬上去管理室想道歉,但那名保全請假,所以總幹事要我們等到他復工第一天就去想找他道歉,但他看到我們就說他不想聽,堅持提告。想請問各位律師,我先生是即將被告傷害?我們即將面臨的是什麼狀況?我現在該怎麼處理?請幫幫忙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先生可能涉犯傷害罪,您先生若也有被保全打,建議盡快驗傷,以利主張互毆,取得與對方和解之空間與籌碼。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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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打擾各位大律師的時間,小弟就簡單的敘述重點囉~小弟今天收到公司發的存證信函,大約內容為下
【1.告知我早退大略幾天,要追回我的薪水5.6千左右】
(社區主委發Mail致所有委員告知我的工作時數、時間,甚可彈性調整及社區公告都有備份留檔做為舉證)
【2.告知我自己幾號開始曠職,依勞動基準法12條1項6款中止契約】
(當日之後休假的班表我有留存做為舉證,根本是正常休假)
(當日的請假急診收據備留,有請公司高層主管帶班)
(有公司主管告知,並也是公司主管幫我帶班,程序上並無問題)
【3.告知我因為我服務態度惡劣,破壞公司形象使期無法繼續與社區續約,造成公司損失,要對我追訴】
(因兩屆管委會交接,所以我面對的是兩屆的主任委員,而兩屆主委對我的感謝,知道我的委屈難做人的LINE對話內容都有備留做為舉證)
與小弟有糾紛的是一間保全物業公司,小弟的任職職缺是社區總幹事,在剛進社區服務時就已經發現社區在溝通上有相當大的問題,對我們公司的印象也已經極度偏差,大廳櫃台甚至有公司之前指派的某社區總幹事不得進入本社區的標示。
小弟進入社區當時又正值兩屆管委會交接,所以需要處理的事項較繁複,而社區也並未配置秘書,所以總幹事外出執行社區事物是無法避免的!!
但在社區住戶針對我們公司意味濃厚的工作環境下,加上新任主委並不備受住戶肯定,且前一屆遺留下未處理的社區事物也必須趕進度,
不做不行,但做事情實在綁手綁腳.....任何外出(政府相關單位、銀行、外購採買、尋找廠商)都會變成住戶攻擊的焦點。
(有住戶找麻煩的對話內容備留)因公司與社區的合約剩不到2個月即將結束,發現這些問題後,我就已經馬上要求公司該區主管請調(對話內容有備留舉證),
因為我不想成為社區管委會與公司被攻擊的焦點,但主管不理會(已備留LINE訊息做舉證)再請社區主委致電給公司,主管還是不理會...(已備留LINE訊息做舉證)
因為主管的不聞不問,但身為社區總幹事,我必須保住社區主委在社區的執行權利,及報備目前我正在執行的社區事物,所以因為一封mail社區住戶下不了台到大廳與我咆嘯。(主任委員支持我做法的對話內容備留,該封mail也有轉寄給我該區主管)
因公司主管的不聞不問最後讓社區主任委員非常不高興,多次告知我發函要提早解約(LINE對話有備留)當時我還拖時間幫公司講話,說不必要提前解約(LINE對話備留)。
任職將近兩個月,在我不斷協商的狀況下,主管甚至誘騙我自己寫離職單(LIN對話備留),終於願意要讓我換社區任職,
但在未告知我的情況下,我一進公司準備接手新的服務社區時,公司就先就給我一份試用期不合格的撤職令(有備留)請我離開,因為我並不熟悉勞工法,那我也只能默默的離開找工作吧.....但事情還沒結束,大約過了10天,公司同事告知我說公司又有發一篇懲處令,跟我徹職是同一天的,說我恐嚇客戶(當天請我離開並未同時給我),記大過一支撤職!!
並張貼在公司佈告欄(有照片備留)在這個行業閒話都傳得很快,公司這麼做根本是讓我無法在這個行業生存,更可悲的是,我過去在這間公司可是任職將近一年的主管,這要我情何以堪?
好吧..了不起不吃這行飯,我是單親家庭,還一個小孩要扶養,有工作比較實際吧!
但...事情還沒結束,公司現在再寄存證信函給我,讓我覺得真的欺人太甚了。
公司過去在勞資糾紛上已經是慣犯了,在我過去還任職於公司主管時就常常在接收調解信件,公司有錢根本賠不怕!!擺爛就等上法院!!
所以現在我想請教各位大律師,就我目前的狀況,公司主管明顯找替死鬼,推卸責任,再要我吸收公司與社區的扣款,所以我想請問,除了勞資糾紛我是否站的住腳,而我還能多付諸哪些法規做訴求給予這種黑心公司教訓呢?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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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感謝百忙中抽空解答
以下麻煩指點方向,
1.因汽車後方依規約不能停放機車,而我已履次停放,直至上二星期的中午我回家要下地室因沒有帶可開門的感應器,所以請警衛開門
但後來是總幹事出來,並跟我說我的機車是違規的不能讓我下去,且他說他有權不讓我下去,最後,他說如果晚上回來我不違規的話就讓我下去,我當時因趕上班所以跟他說好。
2.隔二天我去警察局告他妨礙自由的強制罪及恐嚇罪,結果十天了,警察也沒找他去做筆錄
3.事後管委會有天開臨時會,當天中午才跟我說請我到場(當天剛好有事),隔幾天後,居然把這案例貼在(社區所有棟)公告欄,並寫著總幹事的描述,說我有所誤會,另寫著我申請了相關資料為何不給的臨時會。
一、請問1.2.我可以告他這二罪嗎?
二、另3.可否拿著公告資料,告妨礙自由的毀謗罪,或有其建議的嗎?
三、另管委會的處事太爭議了,我是住戶,事發後從沒有找過我談論了解情況都只是聽總幹事講,且一直都是以總幹事為溝通橋梁,且管委會還要陪總幹事去做筆錄,他是利害關係人,總覺得那怪怪的,什麼事都要透過他,有什麼方式可換總幹事或者暫停職務的嗎?
謝謝耐心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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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01年擔任公寓大廈監察委員期屆任滿交接給102年新任監察委員
101年和102年主任委員同一人 102年新任財務委員是否有查清帳務等等
102年委員期屆任滿轉交103年新任委員 經103年新主委員和財務委員和監察委員
查清帳務款相等等追查之下調閱銀行交易記錄發現101年解約定期票102年活存盜領
在所有證據下追問總幹事是否侵占公款等等 總幹事自立自白書自首承認
新主任委員盤查清問銀行人員101年是誰來解約定期主委和總幹事
101年第二次在解約有誰總幹事一人是否有打電話給主委(有)讓他解約
101年和102年主任委員在102年賣房成交
現在也走入司法程序中 103年主委說你們兩屆委員要有心理準備民事賠償責任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必須開始蒐集對您有利之證據資料,如您均有按規定查核,盡到您監察委員之職責,而不具有相關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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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通知前屋主房屋瑕疵,並請求限期修繕漏水瑕疵;亦可通知仲介請求其居中協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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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下鄰居阿婆已三番二次向管委會投訴我家做代工, 所以她家常聞到焊錫毒味.社區總幹事/保全也前來按門鈴詢問狀況,確認我家並沒有做代工,更沒有焊錫毒味.之後也找社區委員及阿婆同住的女兒澄清此事.
但最近又更換總幹事/保全,今早樓下鄰居阿婆又去投訴焊錫毒味問題.新任保全又來按門鈴,為了讓保全盡快了解狀況,我讓他進到陽台直接確認並沒有代工及臭味.並向保全說明之前已和樓下鄰居所相同的事. 隨後和保全下樓拜訪樓下鄰居,想確認實際味道及其來源.
(過程中阿婆僅開大門一個縫探出頭和保全對話,其女兒不在家,全程只有保全與阿婆對話,我則站在保全身後約3步距離靜聽)
保全一開始向阿婆說明已確認樓上住戶並沒有代工, 也聞不到焊錫臭味. 但阿婆情緒化回應, 味道是昨晚聞到, 客廳和房間都有, 害她到晚上12點都還沒睡.現在家裡已沒味到.保全去我家看,東西都已經收起來當然看不到. 阿婆說這味道去年就開始有, 困擾她還打算直接死在我家門口.任憑保全的說明與建議,她已咬定味道就是樓上鄰居產生.過程中甚至說是我和我老婆吸毒產生的毒氣.
我和我老婆討論後,認為此事件若不再處理,恐會危急我兩位還在唸小學的小孩.所以請保全與阿婆的女兒約隔日於大廳討論此事.但對方回應沒空,不需要討論.
[問題] 請問
1.我們對阿婆三番二次投訴的行為該如何回應, 或約束她?
2.針對她所說"直接死在我家門口", 我們該如何自保?
3.阿婆三番二次投訴的行為,和她同住的女兒卻冷反應. 難道她沒有義務和責任出面處理嗎? 若她放任阿婆的行為, 我該如何要求她?
4.擔心小事累積久會產生更大問題, 我該如何保護小孩居住安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所陳述非事實,且亦傷害您的名譽,如吸毒等,可彙整對方散布不實言論之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誹謗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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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我跟我未婚妻住XF後在今年8月13號發現浴廁天花板漏水隔日就跟社區總幹事聯絡,到8/23號才跟總幹事及社區水電師傅約好時間來看漏水及檢測維修責任歸屬(8/14~8/23都有在催促總幹事聯絡社區水電過來看)約檢測時間為8/27號(8/23日一直打給總幹事他才給我們社區水電師傅電話我們才有辦法跟水電師傅聯絡,因8/25、8/26社區水電去外縣市施工所以約8/27號過來檢測),而在8/23號晚上睡覺時才發現漏水已漏到臥室天花板並且漏在床鋪,發現後就馬上作防範水在滴落在床鋪上的設施(用臉盆接漏水)
8/25我們在跟總幹事聯絡,並且告知漏水情況變嚴重,請他快速來看及連絡樓上屋主(總幹事給我們樓上屋主聯絡方式)。
8/26總幹事打給我們說聯絡不到樓上屋主。
8/27社區水電師傅來看、總幹事爽約未到,社區水電師傅確認說是樓上屋主漏水樓上屋主須修復(水電師傅說浴廁天花板有壞掉情況),後我們知道確定樓上問題就馬上打給樓上屋主,後樓上屋主過來看漏水狀況並且拍照說他會修復及負責。
9月底樓上施工好也處理好漏水狀況,準確修復好時間不知道,因9月14~9/27,我跟我未婚妻因工作出差(有告知樓上屋主及水電師傅我不在時間而兩者皆說不影響施工)而9/27回來才發現浴廁地上有汙垢詢問下才知修復好了。
10/1號跟樓上屋主約10/4號談後續修復家具及天花板事宜,可樓上屋主因上班而改10/7日。
10/7在早上在總幹事辦公室談,協調不合(天花板部分樓上願意修復、可床之損壞不願修復)而當日下午我們在約見面談,後它們就以折舊率下去算說只賠2萬多...可床都修復費要7萬(廠商大約估算)..而協調破裂再約10/14日鄉鎮調解會見面。
10/14鄉鎮調解會的調解員一直不聽我兩方談話也不去聽及了解,一直跟樓上屋主說有折舊率,而我方認為我床放在家裡面是他弄壞就該修復,而非我們該當冤大頭東西被用壞還要付錢修復,固沒有共識所以調解失敗。(樓上說漏水是它們沒有錯他們的錯,他們願意修復天花板部份而床部份要釐清好再談修復金額而修復金額要以折舊率下去算。
10/18用"賴通訊軟體"跟樓上告知浴廁天花板及房間天花板須請專業人士過來檢測及修復,後來床的部分請他將床送回廠檢測在請廠商估價修復費用在依比例原則來談分擔的問題。
後樓上屋主回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定有明文。樓地板屬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舉證非我方之責任,我方已展現相當之誠意,就已發現之漏水處進行修復,此為考量鄰宜之情,並非認定責任歸屬於我方;目前雙方就樓地板(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漏水事項之無論修復或損害賠償存在基本上之認知差異,建議雙方可各自論述,申請簡易法庭進行判決。
※社區自建立以來就哪戶供水管漏水,該戶就該負責任維修,社區已建立近20年 近二十年來都是這樣處理的
而現在我們被此事件煩到...很煩
證據我們也不知道該如何準備
也沒有認識相關部分律師
訴狀我們也不知道該如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證據可證明漏水為對方所造成(如土木技師之鑑定報告),可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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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鑑定漏水原因,及歸責程度,若完全可歸責於您,您即需負擔全部之維修費用,若對方亦有過失,則可依比例分擔維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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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住在一棟有16樓公寓住在9樓,而公寓年紀大概17年左右了,事情是發生在今年8月份至今
事情是這樣的,小弟住九樓在8月中時發現樓上漏水,漏到我們浴廁天花板滴下來,後來我們就請社區的總幹事連絡社區水電師傅來檢驗及連絡樓上住戶,可事情過好幾天卻都好無下文,後來連我的臥室也開始漏水滴在我床上我也馬上做防止水滴到床上的動作(用垃圾袋鋪床、用水桶裝水)還有因為小弟家裡...小間沒有地方可以移床,小弟的床也是無法立高因為立高床會軟下來會壞掉,又這樣過了好幾天(我們在這幾天天天跟總幹事連絡請他幫忙)後等到我們休假日時我們特地去找社區總幹事請她當場幫我跟社區水電師傅聯絡還有跟樓上屋主聯絡請她下來看,後我們在社區水電師傅確定是樓上漏水,並且跟我們告知我們浴廁天花板的角材(木頭材質)因為漏水滴到可能有一段時間,角材有壞掉的狀況要修復歐,後面樓上屋主跟我說會好好處理我等他們漏水處理好會跟我說,後我就跟它們說好,後我也跟他提到我房間漏水漏在床上,後樓上屋主說知道後也有拿東西給我們蓋在我們床上,我也當場跟她說如需要幫忙可以跟我說,時間就這樣到了9月初,而9月15到9月28要出差沒辦法再家,也跟樓上屋主說,也跟水電師傅說,而兩位都說沒關西,後事情這這樣給他們處理到9月底我出差回來都還沒處理好...(9月初到9月14號這段時間內它們有施工樓上有大量砂石及水掉落下來),後再10月1號還是2號樓上屋主跟我說處理好了,我就想說漏水處理好了,可以處理我家裡所損壞的東西之修復了,後我也要請我床的廠商過來檢修看看我床是否有壞掉,也廠商給我報價後在於10/4號我們約在社區總幹事辦公室談我所損壞的東西如何處理,後天花板樓上屋主說他會請師傅換新,可床的部分他只賠2萬其他要我自行吸收(床修復要7萬多買新要九萬),我說不要後他就說調解會上見,我當然不要呀他樓上漏水讓我床壞掉耶我還要自認倒楣掏腰包歐,如果今天我房間沒有放東西滴到地板上我拖把拖一拖就好,可今天他滴到我床上我床壞掉他不用幫我修復好嗎!?,如果今天他更倒楣的我在那放台平鋼琴一台鋼琴都7 - 80萬 一滴到水就壞了,難道不用賠嗎!?
而樓上跟我們約下周二要去調解會上說,時間十分趕我也不知道我可以,以什麼法規跟她說...還是我該自認倒楣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可證明漏水為樓上所造成,對於您的相關損失,可請求樓上賠償,若調解無結果,對方無賠償誠意,您可考慮對其提告請求損害賠償,惟亦須考量您之相關訴訟成本,若有調解和解協商之可能,可盡量嘗試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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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群好
本人住於國民住宅(100戶以下,無設立總幹事),一層樓為兩戶(兩戶門口為戶對),近10幾年來,不斷受到不明人士
1.於門前潑臭魚水
2.於門前摔鹽米
不得已於住家門口加裝攝影機(已有事先告知大樓管委會同意),攝於公共梯間以確保住家安全,才發現原來上述事件皆是隔壁鄰居所為,
但安裝攝影機後其行為更甚
1.於門前張貼紙張(紙張上有穢言)
2.梯間擺放廢棄鞋物甚至擺到門前
(本區住戶皆知鞋物為該戶用鞋,皆將鞋物娜回,但該住戶又將鞋物重新擺放於本人住家門口)
3.樓梯燃燒物品(紙張)
4.於梯間披掛床單
5.於家中敲打物品,鍋具等打擾住戶安寧
6.水管沖水於住家陽台
後經由於社區住戶輾轉得知隔壁鄰居疑似有憂鬱症之情事(但當事人家屬皆不以為意,當事人做上列事項家屬也不阻止,甚至參予),使社區住戶不甚其擾,
1.報警(只規勸)多次皆無改善,
2.經管委會(規勸,社區住戶皆無人想長期任職,故每戶2年輪流1次,任職期間皆不想得罪他人,所以對此皆無有效做為)
3.告知里長(規勸)
還是無法制止該戶行為,
本人參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 於本地政府機關公務局告知,
機關人員表示須由管委會先公文告知勸解(但管委會無任何動作)才可依法執行,
請問
1.上述所發生的事件,其違法事項即可依合條例規範或提告?
2.當事人若疑似精神異常,家屬放任不管,是否可請公家機關強制就醫?
3.大樓管委會,若無設定管理規章可依何規條或規定訂之呢?
4.告知公務局人員,人員表示需管委會(但管委會無任何動作)認定何項為雜物,並公告知,才可依法處置辦理,若管委會真的沒有作為,政府主管機關就真的沒法執行嗎?又該如何跑程序?
5.若該用住戶長期擾民是否可強制驅離本社區?
上列事項及問題我該如何辦理才可有效強制制止該住戶行為?
感謝律師群撥空回答 謝謝


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當事人若疑似精神異常,家屬放任不管,是否可請公家機關強制就醫?
答:精神衛生法第32條
(1)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2)「民眾」發現前項之人時,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
答:每一大樓均應訂定「規約」,未訂定,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得予訂定。您所謂之管理規章,如果是規範管委會內部秩序及行政流程之規定,而非規範全體住戶之規約,可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已規範管委會之職務,若仍有未足,自可在規約中再予訂定。
4.告知公務局人員,人員表示需管委會(但管委會無任何動作)認定何項為雜物,並公告知,才可依法處置辦理,若管委會真的沒有作為,政府主管機關就真的沒法執行嗎?又該如何跑程序?
答: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已規範,管委會應先為制止,經制止不遵從者,主管機關才能介入。管委會如果一直怠於行使其職權,您是否考慮競選下屆管委會委員,提升管委會之執行力?
5.若該用住戶長期擾民是否可強制驅離本社區?
答:住戶違反規約且情節重大者,目前實務上已有遭法院強制驅離之案例。

律師,您好:
請問我兩年前至Google網站,用我個人的資料與手機申請一組電子郵件帳號,暫借給第一屆管委會及社區總幹事使用;在去年11月1日被第二屆管理委員會及新任社區總幹事他們私自篡改密碼,且使用至今。
最近發生糾紛,我擔心若他們用此信箱從事犯罪行為,最後怕追溯到申請人的話,我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所以我跟Google申請要收回此信箱之使用權。
當時此電子郵件帳號的申請紀錄(2012/11月申請),及密碼被私自變更的email紀錄(2013/11),並且手機與備份信箱被變更成總幹事的手機的email紀錄,這三個email我都有保存起來。
巡查過往紀錄,我只有口頭答應借給第一屆管委會使用(因為當時我也是委員),但我沒有答應給第二屆管委會及總幹事使用。若我想進行提告,請問
3. 需要跟警方報案嗎?
4. 若是事後有辦法談和解嗎?

本社區管委會於99年12月初發包一粉刷樓間的工程,並於當月的管委會例行會議(12月8日)記錄中看到主任委員(A君)的會務報告中列出此工程己“進行中”。
A君於12月31日應依法卸任,但其借故拖延不辦新委員會之選舉,經過一番波折終於新的委員會進駐管委會,新的財務委員(Z君)查閱前任管委會帳冊及請款單據時發現此工程款有異,再查當月的會議記錄,只見A君的會務報告中提出此工程己在進行中,但看不出任何委員針對此工程有任何提案,也沒看到有任何廠商的報價單,亦看不出委員們對此工程有任何討論。Z君就問當時的會計(C君亦是新委員會的總幹事)為何不見當月的請款單據(請款傳票/發票/收據)?C君回答“管委會的保管箱內找不到”。
Z君從管會委存摺中看到99年12月31日有一筆NT843000元提款記錄,就至銀行請行員查當時的提款及?款記錄,發現提款單上蓋章的人有A君/B君/C君,是總幹事(B君)於12月31日至銀行填寫提款單提款NT843000元,及?款單?款至該工程承包商(T君)的個人名義戶頭(受款人為T君的名字)。Z君又回來管委會請C君查有無T君的名片?經查出T君的名字及電話並去電T君,詢問T君可否補寄一張發票以利核銷,T君回答“該給的都己給你們了”。
Z君多次於公開場合詢問A君為何發包工程沒有經過提案/討論/報價/議價/決議之過程?工程完畢為何沒看到請款單據?又為何要將工程款?給承包商個人?A君均回答不記得了。
Z君逐於102年區權會上提案要求A君必須詳細交代此工程發包的完整過程,A君及當時的監察委員(D君)/財務委員(E君)及C君均回答有看過廠商的發票才同意付款,A君並回答管委會找不到單據與他無關。
Z君上網查有無T君名片上的工程行的公司登記,均查無此公司。並請同業報價,同業所報的價格均較T君的價格低甚多(26萬~35萬)。逐收集相關資料至國稅局檢舉T君未設立公司而營業,涉嫌逃漏稅。經國稅局調查,T君承認未開發票屬實,國稅局並要求T君補登記公司及補稅。
Z君認為當時管委會的主任委員A君/總幹事B君/會計C君/監察委員D君/財務委員E君等皆聲稱有看到廠商的發票,與T君的所坦承的說法不一,明顯有協助廠商逃漏稅及謀取不法利益之嫌。請問以上罪名是否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