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朋友像我借錢借了半年之久,當初是有通訊軟體向我借錢,我借了他錢(使用銀行匯款,有對方的帳戶名稱),約定於下個月十號還錢,但是一而再再而三拖延,最後連電話都不接了,去對方家中找他家的長輩,長輩表示那是他小孩的事情,叫我們找他孩子要錢,可是他孩子在外租房子,所以我去他們家也找不到人。所以我寄存證信函到他家中,信函內容大致如下「乙方向甲方借貸金額XXX元(民國X年X月X日)約定於(民國X年X月X日)內歸還,屢催不遂,特此催繳」,寄也寄出去了(我是寄到永久居住地),但是郵差退件回來,退件內容為無人回應,所以我想問這樣下一步我可以開調解會嗎?還是在寄一次呢?
地址欄如果寫上對方的聯絡方式,對方能夠這要置之不理嗎?



事情是這樣.本人在5月1號下班時.突然被餐廳老闆.告知明天起不用來了. 本人在這餐廳工作8.9年以上了.突然被告知不用來上班.覺得不符合勞基法. 寄存證箱涵.但又不知道內容這樣寫.能不能成立.想請律師看看.哪些地方需要修改.如需修改.能不能修改之後範本回復
貴公司予民國一零五年五月一日無故向本人預告終止僱傭契約,本人並非自願離職,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雇主終止僱傭契約應發給資遣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八條應發給預告工資;貴公司依前揭法規,自應給付本人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為此特函告貴公司於文到七日內迅為給付,若仍逾期不為回函,否則除依法報請主管機關外,並依法訴究,絕不寬貸。敬啟者 以下內容是存證信函的內容寄存證箱涵.但又不知道內容這樣寫.能不能成立.想請律師看看.哪些地方需要修改.如需修改.能不能修改之後範本回復本人在這餐廳工作8.9年以上了.突然被告知不用來上班.覺得不符合勞基法.

律師你好:本人於101年跟張姓房東簽約.簽約是用來開店(租金5萬8).開店前到開店完成後.金錢都是交由姊姊來支付.雖然我是簽約人.但任何(簽約資金)都沒經過我的手.簽約完成後.張姓房東要我們給他18萬押金.我姊也給了.也在合約上簽了18萬押金的字跡.(也是代表簽收了18萬.才給合約生效.租我們才對.).但問題是.我們於105/4/30搬離.房東也點交了.同意退租.但過幾天張姓房東以他媽媽年紀大.也不方便查匯款資料.而且也說我沒匯款資料可給不給退還...還告訴我們.他們沒收到押金.而導致不退我們18萬押金..這點請教律師該如何處理這事情?...(簽約的是屋主的兒子..真正屋主是他媽媽..他兒子代簽.簽的是屋主兒子的名)....還有如何對付房東第1步(寄存證信函?還是直接去法院提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公公的存證信函,建議完全不予理會,待公公對您提告,再撰擬書狀答辯之;針對公公目前霸佔之行為,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所有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我想請問你一些關於 房子租賃解約需要寫存證信函應該怎寫的一些問題.想請教律師麻煩妳了 感恩!本人在於105年3月租給一個先生合約打一年每個月收租可是在於105年4月28日晚上7 點警察來電詢問是某租房子 給一位 吳XX先生我說對.他說他有案件在他那裏 他們需要調查可能需要我開房子讓他們檢查.結果當晚我跟經查去我房子吳XX已經被手腳上銬了我要開門時第一道門沒問題地2到們他們私下換鎖害我要叫開鎖的人來幫忙開鎖進去後期裝一間房間也給我換喇叭鎖也是請人來開調查員因毒品但是我房子沒搜到吳先生已經被羈押調查而我詢問警察先生租約部分應該怎辦經查先生要我先寫存證信函訂金1萬部分也不須還他們他說我叫人 開鎖打鎖為善裡面部分 差不多所以我想請問律師我應該怎麼 寫這存證信函呢?麻煩你幫我 謝謝


您好,
請問一下我有一間套房出租給一位周姓女子, 簽約時他告知當下支付押金和第一個月房租有困難, 因為他目前和朋友合夥做生意被捲款, 當下不知哪根筋不對居然同意簽約並給予1個月寬限期讓他支付押金和房租, 我們是今年3/1簽約, 契約是簽1年, 但因為沒有付押金和第一個月租金, 所以有加註若未在今年3/31支付租金和2個月押金的話, 合約無效
在3/31前他曾和我連絡說某天要支付租金, 後來又在約定日前告知要開庭或是要去律師那, 所以取消, 一直到3/31前, 他只支付了5000元.
第二個月4月份的房租當然也付不出來, 加上社區的總幹事和保全人員均被他騷擾, 因為他向對他們借錢被拒, 所以還投訴保全公司說社區保全和總幹事對他不友善, 而且對社區附近的店家也多次因未向對方借錢未果鬧事, 是一個頭痛的人物.
後來社區總幹事有協助我於4/12寄存證信函給周小姐, 告知因為他積欠2個月租金和管理費未付, 請他在4/30前搬遷, 我也於4/20前往士林地方法院內湖分院填寫民事起訴狀請求遷讓房屋, 但是目前法院部分還沒有開庭或是後續的通知, 我目前也只有問到我的案件案號資料. 但是因為這位房客多次和社區的住戶發生口角, 也常在半夜打電話騷擾住戶, 說王力宏暗戀他多年, 一直找人跟蹤他等無中生有的事, 加上動不動就投訴保全和總幹事, 所以想請教我現在是只能等待法院排時間開庭嗎?還是有其他更快速的方式能請這位惡房客搬走呢??
懇求各位的幫忙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照刑法第339條規定,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在主觀上具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客觀上須具備「行使詐術之行為」,按照您的敘述,未見有任何詐術之行使,房租的糾紛應僅純粹的民事糾紛而已,與刑事責任應無關聯。
2. 至於提告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的部分,須先瞭解對方提告的內容為何,才能據以判斷是否有成立誣告罪之空間。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現行民法關於繼承採取限定繼承原則的立場,也就是「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如您繼承了10萬元,只要用這10萬元償還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即可,不需要再另外拿出多餘的財產清償,然而債務人的確是可能不會顧慮您的權利而直接依據民事訴訟途徑向您主張清償(存證信函、支付命令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之方式等),則只能視對方採取的途徑而再提出限定繼承之抗辯。
2. 另外也請注意本件租金的時效應是適用民法第126條所規定「5年」消滅時效,超過時效的債務,是可以主張時效抗辯而無須清償。
3.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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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存證信函可置之不理,若對方之請求不同意,可待對方提告,再答辯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由您的陳述的事實部分分析,首先確認的是你應該是販售其他人製造的商品,而不是自己製造的商品,該商品上的商標也是別人於製造時使用於商品上的,對嗎?
如果事實確實是如上述說明,此類販售他人商品行為,如果該他人商品本身沒有構成商標權侵害或你在販售時,對於商品構成他人商標權侵害沒有明知,則你的販售行為不會構成商標法規定之犯罪。
由於該商標權人申請商標註冊及通過審查取得商標註冊的時間甚晚,因此很有可能在註冊之前,你販售的商品早已使用該商標,這樣可以主張該商標的先使用權,而繼續使用該商標,不至於構成商標法規定之犯罪。
其次,由於該商標註冊時間點比你開始販售的時間來得晚,你可以主張販售時並不知道該商標的存在。只是,你在知道該商標註冊存在後,最好是撤下商品的販售。
就你的問題的後續處理,如有需要可以委請律師,根據你販售的時間點、商標先使用的資料、或其他證據資料,代寫一份律師函回覆該商標權人或進行偵訊中的辯護。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和解談不成,可考慮往無罪答辯方向思考,如您在何處上網登錄賣場帳號,於至警察局接受警詢前,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並事前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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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若對方確實在過往有類似的詐欺前科,這個案子有可能對方是偽以會給付工程對價為由、詐騙您進行施工,此部分確實可以考慮提起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之刑事告訴,可以敘述事實上即法律上理由,撰寫刑事告訴狀提出於警局或檢察署,在未來的刑事程序中,對方也非出面不可,也可藉此與對方談判。 對方如果有簽具本票,可以針對此張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進行強制執行的動作。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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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東予租賃合約尚未終止即將一樓鑰匙更換,故已寄存證信函告知並約定其應予4/17拿取押金及剩餘物品。
1.因房東收到存證信函後已立即將門鎖變更原來的,且告知隨時可進去。這樣是否就可以消滅之前變更鑰匙之事蹟。唯合約存在時,他將我張貼之遷移公告撕毀,是否造成毀損,(我的主要目的只是欲取回押金陸萬元,是否仍可以刑事強制及毀損來告誡他。)
2.房東現在吵說租賃合約是載明使用一樓,並未簽定地下室,所以現在亦要追溯使用地下室租金,但我們已租用五年有餘,這要求是否合理。那同時在合約期間房東機車牽至我使用的一樓是否亦可要求其租金(因為房東不想返還押金之理由)
4.另因租金每月19000元命(有轉帳及合約資料),但房東為節省稅金,故我這只跟國稅區申報5000元,此部份是否可舉報其逃漏稅.但我本身是否亦有須承擔責任呢?(因房東並不在乎我去舉發)

因房東予租賃合約尚未終止即將一樓鑰匙更換,故已寄存證信函告知並約定其應予4/17拿取押金及剩餘物品。
1.因房東收到存證信函後已立即將門鎖變更原來的,且告知隨時可進去。這樣是否就可以消滅之前變更鑰匙之事蹟。唯合約存在時,他將我張貼之遷移公告撕毀,是否造成毀損,(我的主要目的只是欲取回押金陸萬元,是否仍可以刑事強制及毀損來告誡他。)
2.房東現在吵說租賃合約是載明使用一樓,並未簽定地下室,所以現在亦要追溯使用地下室租金,但我們已租用五年有餘,這要求是否合理。那同時在合約期間房東機車牽至我使用的一樓是否亦可要求其租金(因為房東不想返還押金之理由)
4.另因租金每月19000元命(有轉帳及合約資料),但房東為節省稅金,故我這只跟國稅區申報5000元,此部份是否可舉報其逃漏稅.但我本身是否亦有須承擔責任呢?(因房東並不在乎我去舉發)


郵局存證信函內容如下:
茲因XXX工程之請款,請款金額與合約金額不一,尚有差額未請,本公司通知前會計小姐XXX於收到本信函三日內回覆。
因前老闆有上班喝酒的習慣,常常喝酒醉跟我們亂發脾氣罵我們,之前有同事受不了跟老闆提離職還被老闆拿文件丟。3/1老闆又開始喝酒,我很害怕於3/2晚上傳LINE告知老闆我要離職,隔天老闆發脾氣說離職要作滿14天,一直要我去公司交接(但公司沒有任何公司規定,也從沒有告知離職要14天交接),後來幾天老闆一直傳LINE騷擾我,3/10老闆請我3/11至公司辦事,3/11我找員警陪同我去,老闆卻不應門,結果我上周五4/11收到這張郵局存證信函。
請問:
1.本張存證信函如不回應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有什麼不好的後果嗎?(我不是很想回應,以我對前老闆的認識,我一回應老闆一定又會沒完沒了。)
2.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讓前老闆不要再騷擾我。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估依勞基法的規定,您應於離職前十日通知離職。 另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得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原因有:「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您或許可以考慮「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此一事由,您可思考老闆是否有對您「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倘若肯定,自得直接辭職,且還得依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要求給予資遣費。 存證信函有可能是為未來預做損害賠償或其他諸如刑事背信、侵占的告訴而預做準備,但如果您合法離職,並不會有賠償的問題;以要請款金額與合約金額不一致為由提告刑事背信或侵占也相當困難。 至於您所說「騷擾」還必須看具體內容而判斷是否有構成刑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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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東擅自更換門鎖之行為已屬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可具體敘明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至警局提告的話,一定要拿去報案三聯單,案件才能確保依刑事訴訟程序所定的流程進行。
2. 另外,租屋處內的物品畢竟還是您個人物品,房東若不願意讓您取回而將之占為己有或是毀損,亦會涉及刑法第335條侵占罪或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此部分亦可考慮一併提告。
3. 關於押金50,000元之部分,在租賃契約終止時即應給付給您,若可歸責於房東而導致您無法進入房間收拾物品,押金亦應返還予您,此部分之後亦得循民事訴訟途逕向其請求。
4. 房東實際上將10,000元租金虛偽記載5,000元於租約,此租約亦應有檢送至國稅局申報稅務,已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雖然主要責任是在於房東,但幫助者亦有可能論以同法第43條幫助犯責任,此部分雖然不常論究,但宜謹慎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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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以借據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借款,可爭執其上之簽名非您所簽,無與對方簽立借據成立借貸關係,亦無收受對方借貸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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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抱歉打擾,事情是這樣的,代我父親發問,還請多包涵。父親年輕時,曾是職業軍人,存了一筆錢在老家附近(屏東),買了棟房子,但因長年在軍旅生涯,而後至北部發展,鮮少回來查看自己購買的房屋,於是和祖父母提議,出租給他人使用,一直到了五年前,父親舉家遷回屏東,照顧祖父母,才赫然發現,左右兩戶鄰居,因違建把共通的排水管堵死了,原本以為是房屋設計不良,老房子,但後來到地政處,調了竣工圖發現,左右兩戶的確是違建,加高一層樓,也把原本的共通排水管堵死(Y字型的排水管,一頭在鄰居那邊,一頭在我們這邊,鄰居把他們那邊那一頭和底下出水口堵死。)以至於我們家排水不良,請問我該用哪些民法向鄰居提出我應有的權利?並如何書寫存證信函?該引用哪些法規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