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存證信函不是什麼有用的信函
就是單純的信而已
所以建議你
如果對方要跟妳買
就白紙黑字寫清楚
並支付現金或現金支票
擔保你的權益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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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該簡訊確實可能會被認已承認有佣金之約定,現在所能抗辯者應是主張已給付,但需就此部分予以舉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公司之存證信函,可完全不加以理會,可委任律師直接具狀提起訴訟請求之,亦可至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但通常公司不予理會之機會比較高,還是要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您所述情形涉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此些刑責,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得由告訴權人撤回告訴,若雙方能談妥和解條件並由對方撤回告訴的話,檢察官即會為不起訴處分,案件就不會起訴到法院;若經起訴後,法院也會為不受理判決,不會論罪科刑。 不過您的案例,必須要再進一步探究照片的拍攝內容是否具有「原創性」,目前法院判決實務認為,一般以攝影機對實物拍攝之照片, 尚難認係著作權法所指著作,除非是照片在拍攝的過程中,對被攝影之對象、構圖、角度、光量、速度進行選擇及調整,有時尚須進行底片修改,因此,對被攝影像之選擇 、觀景窗之選景、光線之抉取、焦距之調整、快門之掌控、影深之判斷或其他技術等攝影行為有原創性,方能符合著作權法上所稱之著作而加以保護,因此,若只是單純直接的拍攝實體商品的內容,應非著作權法保障的範圍,也難以論罪。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各位專業的律師們 您好:
我的問題比較複雜,且 牽涉到民事及刑事相關問題,一一彙整如下:
前夫被我抓到與愛情光遇上多位女網友曖昧往來留言,且 也口頭承認與多位女網友外出遊玩,並皆對外聲稱自己未婚無女友已博得女網友的信任進而進一步向其借錢,此舉我怕涉及詐欺所以當下我要求離婚且馬上帶著小孩搬回娘家居住.
前夫於婚前婚後以公司需要周轉為由向我個人借貸了260萬(其中也採用我的名義跟銀行申請信貸及信用卡預借現金),所借之款項皆匯入公司負責人-前夫妹妹的個人銀行帳戶中(均保留當初的匯款單影本).
自我提出離婚並搬回娘家後,前夫在我的要求下簽具借據及本票為憑,但 沒有履行按月償還借款,且 更屢次催繳不遂,最後乾脆把我的電話跟簡訊設為拒接,而打去他公司也都不接電話,前夫很狡猾,個人名下沒有任何的財產,也無收入證明,但 實際上卻有在工作(但是他沒有加入公司的勞健保,所以沒有收入證明),就連每天上下班開的車子都還是用他妹妹的名義購買.
其家人也都亂七八糟,前夫爸爸也因為債務而被假扣押每月扣薪三分之一,其弟弟不定期地都會收到法院的傳票,而前夫本人更不用說,被我查出來以前他就在詐騙集團公司裡面當過高層,所以他熟知律法,專門借錢後不還.
搬回娘家住至今已兩個多月,前夫皆不聞不問,也從未支付過小孩的任何費用(除了奶粉),婚後從未拿過錢養家(僅支付房租.水電費.第四台及網路費用)
請問:
一.針對債務部分我已經寄發了存證信函給他,這有律法的效用嗎? 如上所述:他名下沒有任何的財產也沒有收入證明且也從不報稅.我只能申請債權憑證或本票裁定,這樣我豈不永遠拿不回我的錢?? 且 還得每月代償他用我名義申借的信貸及預借現金??
二.有無較省錢的方式向法院申請:債權憑證.強制執行.本票裁定的方式??
三.目前前夫都不簽字離婚,但 仍在外逍遙的繼續欺騙女網友,若我向法院提出"重大事由"申請離婚,可用何種理由?? (目前手邊僅有前夫與多位女網友在愛情公寓上的往來留言紀錄,證明前夫與女網友往來密切),因我是自願離家搬回娘家住的,前夫是否可以用我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來反駁我?
四.前夫家庭複雜,針對小孩監護權部分我知道她搶不過我,但 我也不想讓小孩子跟他們家有任何的干係,若我取得離婚確定後是否可直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小孩改姓?(不須生父填具同意書) 且針對前夫家中的狀況,為避免小孩在複雜的關係中成長是否可與檢察官商請若男方有探視權是否將以女方所提的建議執行:每月僅提供一次探視,每次3-4小時,每次探視場所皆須在外公共場所並於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執行?
五.前夫之前當保險業務員的時候為了自己的業績,冒我的名義幫我跟小孩購買保險,保險單上之要保人都是前夫冒我的名簽的,保費僅繳納兩個月後,他拿到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獎金後就不再續繳保險費了,此舉並未造成我個人及小孩的損失,這樣我還能提告前夫偽照文書嗎?? 若打這官司成功機率有多高?
六.前夫雖有簽具本票及借據為憑,但 並未履行按月償還借款,此舉是否已構成詐欺行為? 我是否可提出詐欺告訴?
很抱歉,我的問題比較多,但 為了確保我後續執行的方向,需要各位專業大律師們提供專業的建議並確認打官司的勝訴的機率,感謝!!



我是路人一枚,覺得你的case,律師應該賺不到錢。
所以也沒甚麼回覆吧。
1.存證信函
這個在郵局就可以辦理。
http://www.post.gov.tw/post/internet/Download/index.jsp?ID=220301
存證信函~寫法(一式三份)
http://blog.udn.com/frankbetty/3391275
所謂侵占罪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之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參照)。所以侵占罪之犯罪構成要件有二:
(一)侵占:
侵占是行為人在外表上足以顯示其將持有物據為己有(以所有人自居)的行為。
(二)自己所持有他人之物:
例如:業務員為公司收取的貨款。此外,若甲明知乙所寄藏之物係贓物,而受寄藏匿,旋將該物據為己有,實務上認為甲除犯寄藏贓物罪外,應另構成侵占罪。因為侵占罪之客體,以屬於犯人占有他人之所有物已足,並不以物之給付者、在民法上得請求其返還為必要(司法院院字第二五一三號解釋)。
普通侵占罪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仟元以下罰金。依最重主刑五年計算,則追訴權時效期間應為二十年。
書寫存證信函時需注意下列幾點事項:
一、信內寄件人與收件人之住址必須與信封上的相同。
二、若有附件,限與存證信函有關之文件。
三、如果內容文字有塗改增修者,應於欄外註明訂正/刪除/插入何字,並且要註明字數,並在修改地方加蓋寄件人的印章。
四、存證信函應由寄件人製作成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若收件人二人以上,依增加之人數,再增加副本,例如甲要發存證信函給乙和丙,則此時共要四份(寄件人甲、收件人乙和丙及郵局)。
內容大致上可以寫
台端於民國105月5月期間,口頭約定欲購買本人平日代步之普通重型機車(請將機車的一些描訴例如廠牌、顏色、排氣量多少等)寫上去。
孰料機車先借出後,台端不僅多次違反交通規則,導致我方支付罰金。從民國105年5月起至今為期兩個月,台端避不見面因故拖延,無意履行購買之承諾。
請於一週內返還機車,若未能配合,本人將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侵占是行為人在外表上足以顯示其將持有物據為己有(以所有人自居)的行為。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仟元以下罰金。
※覺得把法條加進去比較有警惕效果。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以訴訟解決,您會耗費更多時間勞力費用成本,若對方耍賴,基於成本考量,建議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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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可提出對方所述之內容,可視內容而定,是否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之犯罪,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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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的存證信函,建議完全不要理會,您若做任何回覆,是給對方蒐集證據的機會,不但存證信函不要回,簡訊、電子郵件、line或電話,都可以不要理會,避免給對方蒐集證據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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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有匯款之紀錄,應在蒐集對方與您有借貸金錢合意之證據,如錄音或簡訊或line等,再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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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於上個月初被公司無預警資遣,由於離職時間匆促,我因為擔任企劃一職,所以帶走了我上班時的企劃檔案,想要當作作品,但之後被公司知道,請我帶回公司,由主管將帶走的資料刪除,刪除後,主管請我簽切結書,表示我未經同意所帶走的資料已由公司刪除,若日後有資料由我這邊流出造成公司損害,可對我求償。
這個月中,理應發放上個月薪資,但公司扣住,並發了一封律師函(今天更收到存證信函),內容大概是,他們懷疑我有違背該切結書之事實,限我三日內回公司說明,並領取薪水,否則要提告我侵占、偷竊等等。
我任職期間所寫的企劃案,多是關於公司一些營運狀況介紹,或是公司每個月例行的活動案推廣,然後全部都是我自己撰寫出來的,也從未有加密或是特別囑咐機密文件,然所有資料也已全數被公司所刪除,我並無留下,也無從有洩漏資料的情況,想請問,我是否有可能涉及任何法律問題,例如竊盜、侵占、營業秘密罪等?我是否該於三天內回公司報告?或者我又該如何自保?謝謝您



您好:
我是半年一簽的派遣勞工,已連續簽一年半,分別是2015/1/1至2015/6/30、2015/7/1至2015/12/31、2016/1/1至2016/6/30,我知道派遣公司不能與派遣勞工簽定期契約,加上我工作性質是繼續性工作,應簽不定期契約,而我年資也超過一年,雇主若不需要員工應於20天內通知員工。
問題來了
那如果我2016/6/30派遣契約到期,要派公司沒有要我繼續工作,派遣公司也沒幫我找別間要派公司供我工作,就說因為契約到期沒續約,我就沒有工作了,這樣屬於非自願離職吧
1.那這樣我是不是直接先寄存證信函,表明函到三天內不處理則聲請調解或勞動檢查?我沒辦法訴訟,因為家人不願意將財產證明提供給法扶會申請免費律師…
2.還是先跟派遣公司反應,反映未果後再寄存證信函?
3.另外,派遣勞工是否能在2016/6/10主動問派遣公司是否有要續約?
4.同上,如果可問,若得到的答案是不續約,我是否享有每星期二天的謀職假?以及要求派遣公司做資遣通報的動作?
5.同上,若得到的答案是不確定是否續約,我該怎麼辦?


十幾年前農地,由我奶奶生前過戶繼承, 現在我農地要賣, 土地目前由我二伯耕種, 今年回去時, 發現我二伯在我農地 上蓋鐵皮屋, 我有寄存證信函 ,要對方拆屋還地, 清除地上農作物, 對方回存證信函說 :我未取得該地前, 所有權人奶奶 ,已有口頭約定 , 同意無條件耕種之諾,後來我取得該地所有權人,未曾聲明要給我二伯耕種之諾跟未訂定任何契約, 還說我取得時間已逾10年,當中巡查數次,並非不知情, 請問農作物剛種 ,我是否能主張,請二伯清除剛種農作物,至於鐵皮屋,我這次回去才發現,未經我同意,由於二伯自己持有農地,就在旁邊,二伯不在自己農地上鐵皮屋,卻在我的農地上蓋鐵皮屋 ,我是否能夠二伯侵占我土地,拆屋還地跟清除農作物。



您好
以下是我父親因勞保局職災判定可恢復工作,但與實際不符在次重新送出資料審核,再期間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六項及本公司工作規則第六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本公司得不經預告,予以解雇,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並予解雇。
想請問下列陳述,公司事合理的嗎,能有保障職災勞工做法?
我父親於103年10月4日判定為職業災害,但勞保局給職業災害職業傷害傷病給付於103年10月4日至104月9月30日,父親還有繼續申請往後之職業災害職業傷害傷病給付,由於父親主要受損地方為「頭椎第三至四及第四至五節椎間盤突出併發急脊髓壓迫」主屬於神經外科、次要物理治療科,且一次開出診斷證明為3個月,直到105年4月27日(發文字號:保職簡第105021006907號),續請104年10月1日至105年3月31日期間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時,經勞保局洽調臺端就診之相關病歷資料,送請專科醫師審查,據醫理見解,臺端所患於103年10月至104年9月30日休養期間後已可恢復工作,另外所患雙側腕隧道癥候群為退化性疾病核屬普通傷病,續請職業災害給付不予給付。
父親於103年10月至104年9月30日申請,當時未準備身經外科資料,只準備物理治療科資料,造成勞保在專科醫師審查有此判斷,但也在六十內提出補件且申訴文件遲到,「經臺大神經外科醫生判斷頸椎活動喪施,雙上肢及雙下肢仍遺有顯著運動障礙害且無明顯進步空間,研判已無進步可能,建議宜再休養一個月」。
公司同時收到此函,向要父親補足休假之程序,須補104年10月1日至105年5月11日,104年10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須補3個月部分仍然有法可以補足,但105年1月1日至105月5月11日,需補5個月根本無法補足,也向公司提出補假之問題,公司無任何回應與協助,也告知公司已向勞保局提出補件,最快也需105年6月初,才能有答復的,,上述公司在存證信函中尚未提出,公司依曠職為由,予以解雇終止勞動契約。
臺端於103年9月29日進行松毛蟲防治噴藥工作,因樹枝碰撞到頭部,身體項前頂到噴藥桿,反彈力到造成彭員脖子受傷,至「頭椎第三至四及第四至五節椎間盤突出併發急脊髓壓迫」經本公司103年41次幹部業務會議以職災處理,並以獲取勞保局103年10月4日至104月9月30日期間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在案。 本公司於105年4月27日收到勞保局來函(發文字號:保職簡第105021006907號)內文表示:臺端嗣以同一事故續請104年10月1日至105年3月31日期間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時,經勞保局洽調臺端就診之相關病歷資料,送請專科醫師審查,據醫理見解,臺端所患於103年10月至104年9月30日休養期間後已可恢復工作,另外所患雙側腕隧道癥候群為退化性疾病核屬普通傷病,續請職業災害給付不予給付;即自104年10月1日起臺端就不得申請公傷病假,本公司人事管理員並於收文之後,多次電話通知臺端,105年4月27日起若不向廠務部提出請假,則應立即停止休假前來上班,也向臺端多次解釋本公司工作規則中有關請假之條文,並請臺端盡速依工作規則將請假程序補足,然至105年5月5日止本公司廠務部未接到臺端之請假申請,故邀請臺端於105年5月10日至本公司二樓會議室協商,當天本公司人事管理員當場也再次重申工作規則內第六十一條第五項: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工)達六日者,或一年內曠職(工)達十二日者,本公司得不經預告,予以解雇,且不發給資遣費;臺端也表示確有接獲通知,但因所患雙側腕隧道癥尚需復健治療,所以無法上班,會盡快向廠務部提出請假申請。 臺端請假應規定辦理,不應任連續多日不出勤,無故不出勤即應視同為曠職,臺端自民國105年4月27日至105年5月11日間共計15日未出勤,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六項及本公司工作規則第六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本公司得不經預告,予以解雇;本公司特函知臺端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並予解雇,臺端日後行為均無任關係。 並於民國105年5月11日已將臺端之療健保、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以杜爭議。



律師您好,我想請教一下,102年10月設立一家資產管理公司,並在同年12月聘任三名無給薪顧問,這三名無給薪顧問於103年五月離開,103年七月公司結束,公司結束後我將另一家公司從台中牽入現址,現在其中一名無給職顧問於105年5月10日發存證信函給我,說他在我資產公司服務現改名為**公司,說我積欠他103年5月到105年5月,二年薪資,我有回覆他,該員並未於本公司簽立勞雇合約,請求款項於法無據回覆,然後他現在轉往法院要寫訴訟告我,我想請問一下,他確實非本公司員工,也沒有加入本公司勞健保,當時公司竭業時也有通報勞工局,並未積欠任何人薪水,他現在唯一就只有顧問名片,他能拿著顧問名片,或是找二三個人證,這樣法院會受理嗎?或是我能有什么反制措施?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依文字習慣,仍以加註標點符號為佳,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柏X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第一次五月二號來家裡推銷 我跟他說沒錢在考慮 有需要再打給你們 要走時候跟我們要個人留資料在空白處 只有簽本名是寫同意書 拍照身分證 第二次五月六號來就帶了點讀筆和教材卡片
第三次五月九號來時候帶了書全部帶來 我們那時候也沒說要買就說我們同意留資料要買的 說已經幫我們繳一期錢了往後他們會寄劃撥單叫我們繳錢 我們都沒收到收據 發票 也沒繳過錢和訂金 還有說寫同意書就不能退貨了 我今天五月十一號打電話給總公司詢問說五月四號已經寄出到他們分公司 可是五月六號拿筆和卡片到五月十一號這幾天我們要退費 說七天以過鑑賞期 可是他們不給退說要再買另一套交換才可以 可是我拿到東西也才六天 明天十二號才第七天 如果明天寄存證信函還來的急嗎? 謝謝各位律師解答幫幫我

你好:
就標的物及價金意思表示未相互合致,買賣契約不會成立,依你所述簽書同意書是否代表你有購買之意思或只是留存資料,目前不明確,要看到實際資料才有辦法釐清。 退步言,就算買賣契約成立,消保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下列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三、消費者依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第19條規定:「(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第2項)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第3項)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第4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第5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若未於書面記載消保法第19條規定有關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依消保法第19條第3項規定,7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超過4個月,解除權消滅。另只要在第1項或第3項所定之期間內,發出書面,契約就會視為消滅。 至於企業經營者聲稱簽同意書就不能退,顯然與消保法規定不符,毋庸理會。 可直接撥打消費者服務中心之申訴專線,由消保官處理,依你所述,你尚未付費,只要退回商品即可。
您好,先謝謝您的幫忙解答。
四月時於園遊會上被推銷一套桌遊教具,當時並未有實品可看,當時告知價格是2500元,在帶兩小孩匆忙的情況下,我簽名於一張a4單上付錢(刷卡),事後收到發票才知是7500元。業務告知刷單上有寫分期付款2500*3。但當時業務完全未告知是此金額,之後在跟夜務聯繫時因很開心以為買到便宜並提到2500金額很便宜,所以多次提及此金額2500元並告知可以幫他們推銷,業務也都未更正我價格,儘告知不能說金額,之後會調漲。當時在園遊會相信兩位努力的年輕人的情況下不疑有他簽名2500*3了。
事後業務帶實品來府上教學,當初購買時即有告知會到府教學,業務來府時拆了桌遊的紙牌卡(鑲於空白紙卡上像紙娃娃一樣要拆除)。教學隔日我收到發票才知是7500元,在詢問消保會後確認此為訪問買賣可七日內退貨,因此我在時間內已寫存證信函要辦理退貨,至於拆卡部份,消保會建議我可與對方談紙卡拆下的損失金額。目前問題是對方業務公司堅持要包裝完整才可退貨,我的疑問是這樣要如何包裝完整呢?而且是業務到府教學拆的,我的理解是業務應帶一套已拆封的桌遊卡來教學,而不是拆我的之後說不能退貨,可以請問這樣桌遊公司站的住腳嗎?我應該如何做呢?謝謝您。







律師您好!
有個問題想請較,某日買東西時被店家裡的專櫃小姐攔下來拉我去做問卷,做完問卷後向我推銷試用,我跟她說我已經有配合的美容師了,但她還是希望我能來體驗看看,199就能購買體驗卷,我不想浪費體驗卷的錢於是去了,做臉的地方是店家旁裡面有個小房間,一個小姐做臉邊推銷,另一個小姐好像是主管主力推銷,體驗過程我還躺著做臉時,小姐跟我提一個月1000做臉,考慮到我剛出社會不久,因此提可以分期付款,分20期共2萬,講了很久在強迫下答應,叫我坐起來先簽名,是什麼中信銀行的分期付款約定書,但上面是寫24期共2萬4千,一個月繳1000 元,也需要身分證跟健保卡影本,之後銀行會來電詢問是否要分期,僅需全部回答是、要辦理即可。後來做臉結束後又叫我要付保證金500或1000,之後可以退費或是換取他們的產品7折,而那天是直接換一罐保養品了。隔天思考後決定不要消費,而且同意書我也沒拿到副本,後來我也沒有補身分證跟健保卡給他們,覺得這樣怪怪的,加上強迫消費下很不開心,有諮詢過消費者保護專線,他們表示先跟銀行終止契約,可再去郵局填寫存證信函寄信給賣家,但後來打給銀行,電話那端說"您的電話無法授話所以無法接聽,再見!謝謝!",後來以LINE回覆賣家,不想做臉,他就沒有回答我,這樣我該怎麼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直接向消保官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