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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 104-08-28 16:56

本人於民國103年7月底購買已改格局之7房舊公寓(2樓,包含後方2間違建增建),但後續被鄰居檢舉不合法,工務局於103年底要求恢復原狀,想請問下列法律問題:

1.前屋主於交屋現況說明書有勾選[是否有因改建,違建,禁建所生糾紛之情事],但前屋主未告知室內房間是違法的,請問要恢復原狀的費用責任是否前屋主要負責?

2.103年有請建築師查驗發現結構有安全疑慮(樑柱與竣工圖不符)且有超重狀況,且有告知前屋主,這些問題或賠償前屋主是否該負責?

3.103年底有與前屋主開協調會,因工務局要求恢復原狀的部分暫時未強制執行而未向前屋主求償,但104年8月又被舉報,應該會強制執行,此時向前屋主求償是否會超過民法6個月的期限?(103年底有通知前屋主)

你好:

民法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不適用6個月期間限制,你仍然可以在5年內請求解除契約、減少價金。 賣方若明知會被拆除,卻不告知你,還將建物出賣給你,你可以提告詐欺
李先生 104-08-28 17:13

非常感謝律師回覆,但目前無證據證明對方故意不告知(對方有告知有後方違建,但未告知室內隔間違法),對方一定會說賣屋前不知道(結構瑕疵與室內隔間違法),如果因為對方說不知道的話,是否就會超過6個月的期限?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8 20:51

您好,依據實務見解,若接獲報拆通知是在前屋主產權持有期間,前屋主於出賣系爭房屋時,並未近期告知義務,則前屋主需負責任;相反的,若接獲報拆通知係在您產權持有期間,則針對違建報拆部分,恐無法對前屋主求償

另外,若房屋確實有結構安全之疑慮,可以發函為瑕疵通知後,主張權利。

c610074 104-08-28 13:26
想請問,我與我之前的股票營業員有債務糾紛,他說要幫我們投資選擇權

約定好保證每月獲利5%,從100年5月開始,一開始給他50萬投資,前三個月都有拿到5%獲利,100年8月又給他200萬投資,總共250萬每月有8%獲利,但後來拿到的錢都不足約定好的8%,他的解釋是股票不好,到最後連續拿不到獲利部分,才告知說把250萬本金說賠光,要他賠錢他竟將之前是屬於該有獲利的部份算是本金扣掉,只有還一筆70萬,剩下的約定每月還,有由他的媽媽匯款給我,後面又找我投資,說這樣能讓他加速還錢,有給38萬有簽所位投資契約,時間由103年8月到104年2月,要還的金額為52萬多,前面所欠的錢,說每月還他有負擔,改為半年還一次,後來都沒還,約定今年2月也要還款的50萬也沒還,打電話到他公司,他公司說他經離職,兩支手機也多不通,剩下還有約150萬沒還,請問這要怎麼處理,請幫幫忙告知我一下,謝謝

你好:

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中只投資契約請求返還投資款項並催討積欠債務。 準備相關證據(投資契約、對話紀錄、其他證據存證信函律師函)聲請支付命令。 如對方在20天內未異議,確定後可以強制執行對方財產薪水。若對方異議會轉程訴訟程序,你要在訴訟中請求。 建議你準備完整資料尋求律師協助或跟律師諮詢較妥,以免權益受損。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8 13: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相關權益必須依據雙方所簽立的契約書不能一蓋而論,否則連要告誰都搞不清楚。

2、倘若有欺瞞的行為,則可以考慮提告詐欺罪,否則僅是民事糾紛

3、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及證據尋求正式諮詢判斷要如何救濟

 

kai 104-08-27 05:15

第一次收到地方法院檢察署的證人傳票,事情的緣由是這樣。2013年剛進入一家公司上班,在2014年中遇到公司兩個派系的股東們好像有財務上的糾紛。稱甲乙方,還在公司上班時有看過甲派系的股東有請法院來做假扣押以及拍賣的動作,後來乙派系的股東告訴我,他們打算另外成立一間新的公司,但是他們要等公司解散後才能到新的公司,他們會出資金但是想要我先到新公司上班擔任負責人。以為不會有事情想說幫忙一下就答應了。因為他們告訴我2014年底前就會把原本公司解散。我就再把負責人的位置轉還給他們就好。但是一直沒有解散成功,等到2015年5月時,我才忍受不了跟乙派系的股東們說一定要換,到了5月中才正式成立更改負責人不是我。但是在2014年底到2015年5月之間,我們新的公司有去接洽一些案子。是由乙派系的股東去跟客戶接洽給新的公司做。到新公司後我沒有因為當負責人拿了任何的獎金或是職務加給,一樣是領我原本職務的本薪,頂多只有案件獎金。所以收到一張傳票是告乙派系的股東背信。被叫去當證人時,我該怎麼回答?我該注意什麼事情?沒有去過法院很緊張。

另外想請問一下,證人可以知道原告是誰嗎?

以及證人收到傳票被告卻有可能還沒收到傳票?也不知道是誰告的?為什麼告?

乙派系的股東要我回答新公司完全都是我一個人投資的資金,這樣會有什麼問題嗎?(實際上不是)

沈恆 (沈律師) 104-08-27 05:46

您好!

證人的義務就是要據實陳述,法官會先要求具結,具結後若陳述不實,則有觸犯偽證罪的可能。 如果受訊問的問題與自己有關,陳述後有致自己受刑事追訴處罰的可能,可以向法官表示拒絕證言。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27 11:02

除非有不得已的事由(如生病、已安排好的旅遊)等,可以具狀向地檢署請假,不然建議還是要到場,到場後則要據實陳述。

證人收到傳票被告沒收到的情形,這可能要被告自行去詢問當天是否有傳訊其到場。

ALLEN119 104-08-26 22:46

5個人的合夥公司  大家股份都是20%   
若一個月淨利為50萬 則一人分10萬
有一天股東之一張三  因生病請半年長假   結果這半年完全沒有領到20%的紅利   請問張三是否可以訴諸法律要求 這半年公司必須付給他20%的淨利?

還是公司可以以有股份也必須上班  才可以分紅利為理由以資抗辯?
這種糾紛法律上是否有明文規定? 

沈恆 (沈律師) 104-08-27 05:28

您好!

如果其他合夥人有領到分紅,您也可享有相同權利,只是分紅比例應依合夥契約的約定,未約定才依出資比例分紅。 是否需上班?還是要看合夥契約有無約定,但不上班只是不能另外領取薪資,只要仍具合夥人身分,原則上還是享有分紅的權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智 104-08-24 13:11

各位律師您好:

據我目前所了解的,只因漏水瑕疵就要求解除契約視乎有點遷強

可是如果是賣方因漏水事件與他樓住戶有糾紛尚未處理,在買賣過程隱瞞無告知於我的情況下將這糾紛事件丟給我自行解決.

只是單純的漏水瑕疵賣方願意修繕的話那好解決,但現在是還牽扯到與他樓住戶的糾紛,賣方非但隱瞞還已所有權人已轉交給我為由,將此糾紛推給我然後置之不理.

現在我與賣方有買賣糾紛,現在又有與他樓住戶有漏水糾紛,我真的很無力,

請問這樣能否要求解除契約跟要求相關費用求償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4 13: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於交易過程並未保證或是告知無漏水瑕疵,只是雙方都沒有提到,則至多只是要求減少價金或是賠償問題,反之,則可以要求解約

2、有關於漏水瑕疵的部份,除非有約定現況交屋,否則縱使我方無法要求解約還是可以要求前屋主負責,造成其他住戶損失的部份亦同。

你好:

漏水之瑕疵與前屋主跟住戶之糾紛要分開來處理。 漏水之瑕疵要依照物之瑕疵擔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解除契約要未顯失公平,所以比較困難。 住戶糾紛要看你買賣契約有無特別約定,若無原則上危險移轉前之糾紛均與你無關,請住戶去找前屋主,但房屋點交給你而由你占有後,房屋漏水造成住戶之損害則必須由你負責處理。 你可以跟前屋主談,請屋主負擔上開費用。 建議你先聲請調解調解無效果再訴訟主張權利。
周利皇 (周律師) 104-08-24 15:29

您好:

首先應視漏水瑕疵已到何種程度,若已屬嚴重影響日常生活,則仍可能解除契約,否則應僅可要求賠償或減少價金。另有關與鄰居間之漏水糾紛,應視事實發生之時點為何而定,若在交屋前所發生,應由前屋主自行負擔,若在交屋後始發生,則可能應由您負擔。

阿智 104-08-24 17:38

已嚴重影響,廚房跟浴室在下雨.   

糾紛是賣方之前就有的他有當面在仲介還有我面前坦承. 應該是說溜嘴

區公所調解會申請調解賣方也都不到

剩下的只有訴訟,但我不曉得訴訟我能求償的底線在哪?

譬如裝潢跟一些合約上的費用,稅費,銀行貸款利息等等,只要是因為這房子所花費的是否都能求償??   包含訴訟費用

 

賣方透過仲介表示只願負責該樓管路修繕,至於與樓上漏水糾紛堅持不出面,要我自己解決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4 20: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瑕疵難以解除契約,解除契約之標準大部分為影響結構安全,至多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惟仍不建議您提起訴訟解決,提起訴訟除須繳納法院裁判費委任律師費用及法院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鑑定費用,以上費用加總,均可能甚至超過您所請求之損害賠償,建議與對方協調處理,若對方願意維修降低您的損失,其實實為上策,可加以考量訴訟費用時間勞力等成本,不見得真的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4 21: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瑕疵難以解除契約,解除契約之標準大部分為影響結構安全,至多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惟仍不建議您提起訴訟解決,提起訴訟除須繳納法院裁判費委任律師費用及法院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鑑定費用,以上費用加總,均可能甚至超過您所請求之損害賠償,建議與對方協調處理,若對方願意維修降低您的損失,其實實為上策,可加以考量訴訟費用時間勞力等成本,不見得真的划算。

Peter 104-08-24 11:44

你好友關於土地買賣造成問題

地形說明

 買的地就是這次買地要蓋房子用 也買下路地3 的50%權利

路地1   A先生與B先生共有 路地2   A先生獨有

路地3   A先生/B先生/C小姐共有

A先生是C小姐哥哥 B先生是親戚 C小姐是賣方地主

 

當初接洽房屋仲介時有問過路權問題 都說沒問題 因為大家都同意共同使用

當初規劃時才畫出路 也可以簽出土地使用同意書給我 有請代書註明在合約

 

但後來我錢都進履保帳戶後 地主一直拿不出土地使用同意書

卻要我同意動支履保帳戶的錢 我不同意 堅持需要土地使用同意書

過兩天土地使用同意書出現了 我問代書是否可以 他說沒問題 就動支60%

但注意看才發現土地使用同意書 上面的地號是我買的地右邊那塊

所以問了相關人員及政府機關 發現我未來蓋房子還是需要給相關人員簽名

後來知道A先生與C小姐有金錢糾紛 所以C小姐不敢讓A先生知道她賣地

但後知道了 就堅持不會簽我買的地號土地使用同意書

目前大約是這樣 也轉告仲介與C小姐溝通與A先生處理相關問題

 

所以我現在想到的問題

如果C小姐沒辦法拿到土地使用同意書 結案時間到時我應該如何處理?? 可以解約嗎??我怕他拿不出錢來!!因為她拿去還貸款 土地在我名下 會有那些費用產生?? 或是目前建議作法??

 

現在很麻煩 因為C小姐當初有所隱瞞與A先生有相關糾紛 才造成現在狀況 知道路權會有問題我也不想買 造成現在進退兩難 (錢已動支60% 地在我名下)

 

以上希望說明可以清楚告知現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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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7 更新訊息

後續狀況告知!!沒有用到上法院~~

地主後續無法得到其他所有權親屬同意 我也沒有要求賠償(因為要上法院麻煩)

請地主歸還所有價金 我不負責所有費用(仲介/代書/政府機關)

後續上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開立調解單 送法院判決 送地政/稅捐相關機構歸還土地

算一算損失 幾個月的貸款利息銀行費用及幾個月的精神 就這樣告一個段落

 

你好:

首先要審閱買賣契約有無違約條款,是否有約定解除契約之事由,本件是否可以依約定解除是由解除契約。 若無,因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已載明在契約內,可以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催告履行,若不履行在依民法第254、255條規定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定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土地在你名下會產生相關稅捐債權(地價稅等)要由所有權人繳納。 建議先聲請調解,相對人列出賣人及房仲調解無效果在訴訟主張。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4 12: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對方提出的土地使用同意書記載的地號很明確,要說是欺瞞有困難,不過依約對方仍然必須提出正確的土地使用同意書,否則仍屬於違約,可以依約主張權益。

2、茲因我方購買土地是為了建築,倘若雙方很清楚此點的話,本文認為對方屆期無法提出土地使用同意書,我方可以要求解約並且請求返還價金及求償

3、建議應該備妥契約書及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委請律師協助撰擬存證信函,要求對方依約履行及檢視相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張小姐 104-08-24 08:34

各位律師好,

我與同事有糾紛,對方有毀謗我的言詞(有證人可做證)

我為了自保蒐集對方毀謗我的證據,在公司內部調查會議中有錄音

請問這個錄音檔將來能在法院提出做為物證嗎?會不會觸犯妨害秘密罪?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4 08: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錄音蒐證的部份,必須是為了訴訟保留證物的目的,且屬於您與其他人的對話才可以,不可以是其他人間的對話。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4 21:39

您好,若您有參與該公司內部調查會議並加以錄音,並不至於會有刑法妨害秘密之問題。

Kyle.C 104-08-23 22:20
在8月22日晚上9點30分我騎一台機車行經十字路口,因視線死角無法看到我左邊來車,在加上綠燈變成紅燈未注意,當我發現時立即停車並要後退時,被左邊急駛而來機車撞上,根據對方筆錄當時時速60~70,反應距離只有2~3公尺,雙方都有受傷,對方多處挫傷,集中在四肢及臀部。 我想要在和解條件註明這些 甲方:我  乙方:對方 (1)乙方同意甲方修復乙方本次事故所致車輛受損(即車輛損壞修復全部費用) (2)因個資法關係乙方同意自行前往甲方其保險公司申請機車強制險之理賠 (3)甲乙雙方放棄刑、民事告訴權,如已告訴應即具狀撤回,嗣後無論任何行事情狀,雙方本人及家屬均不得提出異議或任何要求,以及追訴情行 但是對方要跟我提出,工作損失賠償,但我認為他只有輕挫傷,不致影響工作。 請問律師和解書之和解條件要加注明哪些部分,不會產生日後糾紛
或如何處理和解 

你好:

你可以向各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書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依向鎮事調解條例第27條,對方不得再提起過失傷害告訴,且調解書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對方沒有辦法再訴訟爭執。

Stella 104-08-22 10:05

請問:我家主臥室牆面整排壁癌,至今才發現原來是相鄰不到一公尺的鄰棟做雨遮,造成雨水反噴到我家外牆,連外牆都有明顯的一排雨痕,最近有跟隔壁棟該住戶反應了三次,請對方都不處理,只說雨遮做了十三年...確實我家壁癌出現了十一二年...導致主臥室都長期不敢使用。

想請教律師有無相關法規可以協助處理這類糾紛

小妹先謝過各位看完此則問題~謝謝~

你好:

可以依照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後段及民法第777條規定請求除去及排除。

臥室壁癌等損害如果是發生在2年內還是可以主張損害賠償,其他部分要注意時效抗辯。

一、可找個專業的師傅來確認一下壁癌形成的原因及解決的方法。例如:如果可以透過你也裝一個雨遮就可以解決的話那就裝雨遮吧,不過已產生的壁癌還是要找師傅處理。

二、可以調解就儘量調解,畢竟是鄰居,以和為貴。調解如果困難的話再考慮以訴訟處理。

三、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供你參考:也是隔壁雨遮,也是壁癌之勝訴判決。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73號判決。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2 23: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若係鄰居間之糾紛,先向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試行調解,看可否在客觀中立第三人居間協調下,達成共識。畢竟貿然進入訴訟程序,除了裁判費律師費外,可能還會有高額的鑑定費用唷!

您好,如要訴訟可能要先蒐證舉證對方的雨遮跟你們壁癌之間的因果關係,因果關係確認以後不論是調解或是訴訟都會比較容易達成目的,您可先聲請調解,若調解不成,再提起訴訟並請求損害賠償

唬神 104-08-21 22:24

今天我做了一件傻事
一開始與人交易,不知對方是詐騙集團,傻傻相信他們,解果被騙走了!
一慌張之下,與該APP小編連絡,然後我就說APP被盜,請他們解決賠我點數,
中間說了些不該說的
如下
小編:啥帳號
我:小豬的帳號
小編:怎樣被盜
我:我沒兌換QQ幣
小編:邀請碼給我一下
我:可是有兌換5組
小編:邀請碼給我一下
我:3971075
我:小編麻煩你了,被盜以哭賺的很辛苦
小編:你說那QQ卡不是你換的/
我:是啊我沒玩遊戲
小編:怎樣被盜啊 奇怪
小編:他要有你fb帳號
我:因為fb有被盜過
小編:你fb被盜 他怎知道你有玩小豬
我:我怎麼會知道
我:小編:這我們沒辦法喔, 是FB帳號盜用
我:…
我:賺的很辛苦耶
小編:FB帳號要妥善保管
我有改過了啊
沒辦法解決嗎
小編:要怎解決@@?
我:賠點數啊
我:一半也好
小編:為啥要我們賠啊 不太懂
我:我的手機都沒提醒
小編:提醒啥?
我:因為交易收手機會叫這次都沒啊你們也沒做防盜機制
小編:兌獎本來就不會叫啊
小編:大哥, 是你FB帳號被盜耶
小編:跟小豬有啥關係
我:好歹也做個兌換輸入密碼
小編:輸入啥密碼?
我:這樣比較不有問題
小編:哪來密碼啊?
我:設至兌換前在輸入設定密碼才可兌換
小編:那萬一你密碼被盜呢
小編:還不是一樣
我:不一樣啊,多一到程序
小編:你怎樣發現你被盜
我:開app手頁點數缺很多
小編:被盜還留3萬點給你喔
小編:那麼有良心
我:我那知道他們在想什麼
小編:https://myip.com.tw/
我上網的 IP 是? - 簡單又快速來取得目前使用的 IP 位置 - MyIP.com.tw
myip.com.tw
小編:跟我說一下你的ip多少我們查查看
小編:另外你被盜的QQ卡我們會請廠商註銷
我:反正點數回不來了
小編:你給我ip 啊我們查查看
小編:也許點數可以退給你
小編:抓一下手機螢幕截圖
小編:人勒?
我:我只要qq卡讓那些人無法始用
我:至於剩下的我會找時間清空,等過一陣子在使用,免得又被盜
我:謝謝
我:唉莫大於心死
我:我會連同家人的也清空然後去寫評論(沒寫,因為有商譽問題)
我:要大家小心
我:剛剛冷靜下來,想了一下,一開始也是你們強制FB,現在出問題,反到說我fb被盜不關你們的事,哪招
怎麼,現在換你人捏
我:為何他們會知道我有用小豬app,可能是之前賣場有糾紛,請你處理的資料對話都沒清
我:剛剛看了一下所有綁fb的都有問題,要先來處理了
我:到目前所有的app小豬的賠最多,只因太好賺
我:也是很辛苦賺來的,一夕之間,唉…
結果被其APP公司查出IP封鎖,這帳號就是因為ip 跟盜用QQ卡的ip一樣所以封鎖了,
這個謊圓部不下去了,當然帳號被鎖了!
裡面的點數化為烏有,之後一直談話,小編當然知道是我自己的問題,只是我不敢承認,還說是家人,
也有求小編讓我恢復帳號,當然是不可,因為說我要騙們點數
小編:APP公司有打算要告我詐欺
之後就把遇到詐騙集團的是跟小編講了,APP裡面還有我跟詐騙集團的對話(好怕被刪除,這樣會對我不利,因為帳號備索無法登入截圖),包含要轉入我的帳戶,只是小編不相信說我唬爛,要去查對話紀錄,小邊說我要是騙他們,他們要報警告我詐欺
我好擔心被告,求幫我一下!

你好:

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你已經著手詐欺罪之犯罪行為,可能會構成詐欺未遂,建議你審慎處理,說明前因後果,以免對方公司提出告訴。
唬神 104-08-21 23:12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若該APP公司將我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刪除,我不就沒證據(無法登入帳號截取畫面),死無對證。麻煩律師解答,謝謝!
John 104-08-21 13:31

想請教一下各位先進,本人於11天前被打有報案,提供行車記錄器及後方車輛的行車記錄器給警察,皆有紀錄施暴者的車牌及打人行為(不認識,單純行車糾紛,本人無還手),報案後驗傷並做完筆錄決定提告,取得報案三聯單(傷害罪)。

於數日前再度聯繫承辦員警辦案進度,警員說因為施暴者不是對方車主,所以需要請該車車主先到案製作筆錄釐清案情,但因車子戶籍不在轄區,所以需要請其他轄區協助。

 

想請教一下,如果警察一直沒傳喚到車主說明或者連傳喚都沒傳換,且我又擔心之後會怕錯過六個月的提告時間,在只有車排及相關證據資料的情況下,【有辦法直接去法院提告嗎?】【檢察官會幫忙依車牌找出打人的人嗎?】因為擔心即使拿了三聯單說明要提告,警察怕沒動作而平白無故錯過六個月的期限,再煩請各位解答疑惑,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8-21 13:47

您好!

已經拿到三聯單,代表您已經完成傷害罪的提告,只要您不撤回告訴,就會繼續偵辦下去,不會再有超過六個月的問題,不用重複向地檢署提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1 20:40

若已拿到報案三聯單,就算已提出告訴。

周利皇 (周律師) 104-08-22 00:23

您好:

拿到報案三聯單即已為告訴,所以不會有6個月告訴期限問題。

kevin 104-08-21 11:16

律師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

首先我接到一通自稱為花旗銀行公司的債務整合專員推銷電話,

剛好我有債務壓力問題需要解決,但在不想影響銀行信用前提下辦理整合債務,

該專員向我保證不會影響信用,但是不能在貸其他貸款,以及使用信用卡,

之後雙方約見面,一見面我才知道原來他們不是花旗銀行公司的內部人員

但是詢問後他依然堅稱自家公司 有跟花旗銀行公司簽約合作

對方見面沒多久就要求要使用信用卡查詢,信用卡債務

我也天真的拿出來給他看,但在看他開始抄卡號時,我就緊張了

果然沒3分鐘,手機就傳訊息刷了一筆24000元的金額

然後該業務就說那是他們要節稅,所以要額外刷手續費,

而且還一直跟我說刷卡銀行問,只能告知是刷3c產品

否則就算違約,利息無法在約定的%數下

當時只想著要能不能降低我的債務月付金,盡然忽視這麼嚴重的盜刷問題

我真的感到自己感愚蠢與自責,接著又被他的花言巧語說得天花亂墜

似乎還有簽了信用的授權書,還有雜七雜八簽了很多,這真得很對於我現在很不利,

現在因為我打電話去花旗銀行確認有無這家公司,花旗銀行說沒有也沒有跟誰簽約,再者我想辦理得是整合債務,但我卻發現他們幫我辦的是債務協商,

卻又不跟我說明白,兩者最大差異是銀行信用會受損,所以我想要停止辦理

但他們卻堅稱我有簽合約開始辦理,不肯退刷我的手續費用,令我非常不滿

首先以花旗銀行公司混淆 取得我信任 

再者以竊取方式拿到我的信用卡

刷完卡才跟我說,我都沒同意要刷,然後以一些話數取得我信任,簽屬許多文書

但是卻一直隱瞞我是在辦理債務協商,跟我的認知差異甚大

請問律師先生

很可惜我手邊沒有錄音檔,可以證實我們談話內容,我很想取回我的手續

我認為我隔天就已經要求終止辦理了,但他們堅持要走合約違約金兩萬

只願意退刷四千,我難以接受,所以到處詢問辦法,

我查詢消保會有一條法則說定型化契約有審閱期

這期間消費者有權終止契約,並不用付違約金,不知是否適用? 

打1950問消保會建議我上網申訴並詢問刷卡銀行

可惜問刷卡銀行能否退刷,他們說不能,建議我報警,

直接到警局報警,警察說只接受刑案,而且直指我合約都簽了,沒有轉圜餘地

叫我到地方法院去問法律諮詢,

到地方法院,可惜律師沒遇上免費諮詢時間,遇上一位小姐,建議我上法扶機構詢問,可惜也沒碰上律師

所以請問律師,我的情況上法院控訴,還有希望嗎?

而且可能構成刑事案件嗎?

因為他們公司在高雄,合約上有寫說民事糾紛時要到高雄法院

但我住苗栗,有交通上困難

他們偷刷的信用卡,都被他們刷爆了,

債務上已經很煩心,碰上這種幾乎跟詐騙集團一樣的代辦公司

真的是求助無門了,

請求律師能給我一些建議,謝謝您

你好:

要處理債務問題建議你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尋求協助,法扶可以提供完善的諮詢跟建議,切勿聽信民間信用整合業者片面之詞。 你與業者有簽署契約,該份契約是否違反消保法11條之1審閱期間規定、第12條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之情形,要看到契約才能判斷。 建議你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諮詢及協助,若符合條件會指派扶助律師為你爭取權利。你也可以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依照消費爭議程序處理。

政府劫民財?《土地法》規定未辦理繼承登記的無主房地產,將充公國庫。嘉義市政府統計全市未辦理繼承房地產共近2000筆,公告現值共約15億,民眾護產可洽詢市府地政處、嘉義市地政事務所。

 

市政府地政處表示,統計1992年至今,全市累積有1789筆土地、204筆建物未辦繼承登記,以公告現值計算高達15億元,這些未辦繼承土地,多半原因是後代子孫不知道祖先有土地,或有遺產分配糾紛,導致繼承登記期限逾期。

 

地政處表示,政府為活化土地使用,每年3月展開清查土地,依照土地法規定,被繼承死亡後,遺留有動產時,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日起6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

 

倘若被繼承死亡逾1年仍未辦理,地政事務所公告後會通知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若一直沒有登記,依土地法73條之1規定,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申辦繼承登記,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價金超過10年沒繼承人提領,一律歸國庫所有。(中國時報)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804000675-260107

 

2015年08月04日 04:10 廖素慧/嘉市報導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土地法第73條定有:「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同法第73條之1第1至第4項復定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二)律師提醒,上開規定毋寧是法律為使繼承權利義務關係得以早日簡化、安定,並促成物盡其用之物權法原則。是以若遇有繼承登記事件,除應儘快洽詢具有法律專業之律師辦理,以免遭行政機關處以罰鍰外,若逾越一定期限,尚有可能遭列管、公開標售及收歸國庫所有。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pony 104-08-19 16:39

各位大律師好:

今年4月間,我的姪女(小二生)在校與同校小五生發生小衝突,對方家長4個月後說要寄律師信,細節如下

4月份時,我的姪女在校參加直排輪訓練,當日教練安排直排輪競速活動,我的姪女分配與一名同年紀小二男生比賽,比賽前教練讓孩子們上廁所,此時事情發生,一名小五的學姊在廁所內,就等會競速比賽的事譏諷挑釁我的姪女,而我的姪女受不了挑釁,動手(以手背)揮向小五生但未明確打到.事後小五生返家告訴其家長,其家長到校投訴,事件由學校老師召集在場小朋友現場模擬情況,並發現確有在場學生聽到小五生出言挑釁,而我姪女有揮手動作,就這個事情,學校老師召集雙方家長到校說明情況,也當面由我姪女及其父親向對方道歉.

因我的兄長與對方家長為同一辦公室同仁,事情發生後,我的兄長多次向對方口頭道歉,對方經學校老師的說明也不接受,後續3個月我的兄長在其辦公室,就這個事情開始承受對方家長的言語霸凌,今日在辦公室被對方家長口頭告知,他們要寄發律師信.....

就上述情況想請問:

1.上法院提訟,是寄發律師信即可還是要收到法院傳票為準?口說寄發律師信的意義又是什麼?

2.小孩們在學校發生的肢體糾紛,但無實際的體傷情況,又經在校老師的調查並告知雙方家長該事件雙方皆有不對,是否仍有可能被告而判定敗訴?

3.對方的家長持續以此事在同一辦公室內散播對我兄長及姪女一些難聽的言詞,比如沒家教,愛說謊,小孩在校當太妹....之類話語霸凌,造成我的兄長精神壓力極大,這樣的情況在法律上該如何處理呢?

以上 謝謝各位大律師

一、律師函要看內容是什麼再做回應。

二、小孩的部分問題並不嚴重,第一個是如果你們這邊的小孩只是揮手而沒打到的話問題應該是不大。刑法第277條規定的傷害罪並不罰未遂。另外,如果要認為揮手的行為屬恐嚇的話主觀上也要有恐嚇的犯意才行,我不認為你說的情況成立恐嚇。最後,這個小孩年紀這麼小,就算是進法院,就算是被認定有刑事責任,這個也是少年事件,依我的預估最慘的狀況頂多也只是上一天法律課程而已,不用過於擔心。

更正:如果是十二歲以下的話的確是沒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的適用,曹律師說的有道理。

三、兄長與對方家長是同事部分,若該家長屢以言語冒犯,建議循公司內體制處理,同事的話可以溫和處理要儘量溫和處理。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9 16: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以法院的通知為主,不過對方的律師函也要注意所述內容為何才能進早做準備。

2、本件連12歲都還不到,連少年事件處理法都無法適用,且也沒有受傷,則小朋友本身不會有責任

3、此部分已經涉犯誹謗罪,可以蒐證提告

4、建議收到對方的律師函之後,可以委請律師回函,就小朋友的行為作回覆,並就對方誹謗行為予以告誡。

dd 104-08-18 21:42

您好

     本人之前跟旅行社團出國旅遊,但發生旅遊糾紛,而本人及其他部分團員因故無法出席協調會,想委託其他團員代表,請問一張委託書上可以同時多人填寫資料委託嗎?(受託人為同一人)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多人同時委託同一人出席協調會,只是委託人必須都要在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888 104-08-15 23:31
我店內設有監視器,因發生糾紛主動放監視畫面來回顧當時的過程,客人私自以手機翻拍監視畫面後,未經本人同意,公開po上FB,請問客人是否觸法? 部份影片清楚可見我人臉! 請問對方這樣觸法嗎? 那些法律?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6 07: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PO文內容另外涉及誹謗或是恐嚇等罪嫌,否則單純的監視器畫面翻拍,並不會構成犯罪,因為內容不算是秘密或是隱私

2、不過對於我方肖像的部分,可以要求民事賠償,建議可以發函要求對方撤文、或是妥適處理及賠償

阿智 104-08-14 17:52

最近剛完成交屋幾日後發現有房子滲水,詢問下才得知前屋主先前與三樓有漏水糾紛但未解決,交易過程屋主隱瞞事情然後透過仲介房子賣給我.

現在仲介推說房子所有權人已經是我,所以此糾紛問題要我自己解決.

前屋主隱瞞跟三樓住戶有漏水糾紛,現在將房子賣給我卻要我自行與三樓調解

我該怎麼辦??真的就只能向仲介說的那樣因為所有權人是我,所以我要自己去處理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4 18: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證據可證明屋主有隱瞞瑕疵,對您宣稱無漏水瑕疵,或許可考慮具狀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刑事可以提出詐欺告訴外,也可以針對民事主張瑕疵擔保,另仲介若知情,也可以一併請求仲介返還仲介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六個月內可以行使減少價金請求權,如果有意願要行使的話一定要注意時間。

二、解除契約的話未必是好,這個要考慮清楚。

三、可以查一些漏水案件減少價金請求權的案件來參考。

四、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約預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民事責任部分,您可依瑕疵擔保規定,請求出賣人返還減少之價金,及依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請求仲介員與仲介公司連帶賠償同一金額,二者成立不真正連帶債務刑事責任部分,除非能證明出賣人刻意遮掩瑕疵,可能成立刑法詐欺罪,如仲介知情,可能成立共犯關係,但實務上多半認為屬民事糾紛,判決無罪,士林地院92年度自字第175號判決:「於房屋買賣之中,倘房屋現況有漏水之瑕疵,出賣人僅就「現況有漏水」此等其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之交易重大事項負有主動說明義務,而應不及於與物之瑕疵本身無直接關聯之出賣人前有無修繕漏水漏水修繕之方式,甚或修繕漏水時與樓上住戶交涉之過程(除非買受人或仲介人於交易過程中對此有特別詢問,自應誠實回答,否則若為不實回答自屬實施積極之詐術,而不待言),以免將過分加重出賣人交易上說明義務,阻礙社會正常交易流程。」可參。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4 22:42

若對方故意不告知,會有刑事詐欺之問題。

另外,亦可向賣方為瑕疵通知後,主張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

最後,要記得蒐集對方明知卻不告知之證據

可苦可樂 104-08-14 15:16

我幫公司畫了一組LINE貼圖,因為是代理商,所以我畫的貼圖角色是從美國代言人造形做發想,老闆有去詢問美國問是否可以執行,美國官方表示他們會假裝不知道line貼圖這件事,打算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因此老闆先要上架在跟美國談,只是讓我覺得這樣好像不是很好,所以想請問律師這樣會不會有肖像權的糾紛?另外往後被美國代言人的經紀人發現此組貼圖,公司和創作者會遇到甚麼樣的法律訴訟?我們該怎麼避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無著作權之問題,但既然是使用特定人之肖像去創作,則會有肖像權之問題,仍應取得對方之同意為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ngel 104-08-14 12:59

起因  我們有複雜的經營權糾紛

目前問題

甲方已經擁有新的房地租賃契約,所以他們已經將廠房封鎖圍起,並公告此片土地為他們私人所有,其他人不得進入,不然就是告我們入侵民宅之類....

 

但我們乙方的機器設備都還在裡面,甲方不肯開門歸還,請問我們能強行進入拿取嗎?會有甚麼刑責嗎?

 

另外甲方當然也會強辯說機器設備是他們所有,但他們拿不出證明, 而我們卻有公證過後的機器買賣合約為證。

 

大家可能會說請房東地主出面幫忙,這點試過了!房東不肯出面,他不想捲入我們的糾紛!

 

再來我們可以請警察給我們什麼協助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4 13: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知道對方有賣出或是處分該些機具的情勢,否則恐有侵入住宅及竊盜刑事爭議。

2、建議應該提起民事訴訟,並且聲請假處理為佳。

 

angel 104-08-14 13:43

首先感謝曹律師回答我的問題

1.對方不會處分或買賣我們的機器設備,他只會在原地點繼續"使用"那些機器設備經營工廠,因此我想目前假處分對我們的幫助應該不大。

2.我想了解如果硬是闖入強行搬走,我會吃上甚麼官司,罪行會有多重?

如果進入訴訟一般官司會打多久?

你好:

若你能證明機械設備確實是你所有,遭對方占用,你可以請警方協助入內取回,若你無法證明,警方會認為你們有經營權民事糾紛,不會介入,此時你只能尋法律途徑解決,如曹大律師所述,聲請假處分並提起經營權訴訟或請求返還設備。 若你主觀上認為機械設備屬於你所有,你侵入廠房搬遷機械設備,因非屬無故,所以不會構成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居罪,由於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也不會構成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但是,對方不會這麼容易讓你進去,你如果請保全人員到場,現場有對方之保全人員,發生推擠、恐嚇毀損之情形,仍有可能會構成教唆傷害恐嚇危害安全、毀損罪等刑責,所以手段上仍須採取合法之方式。
angel 104-08-14 15:05

感謝除律師,有解答一些我的疑惑。

另外請教如果進行民事訴訟當中,有任何一方繼續"使用"機器設備從事生產的行為,該如何防範制止呢?(因為我知道通常這種官司都會打上好幾年)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4 16: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或許可考慮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侵占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向法院提請返還所有物之訴,若對方有使用該器械,則也可以一併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my 104-08-13 09:19

請問律師

因叔叔已成植物人半年,我父親是叔叔唯一哥哥,嬸嬸來請父親簽一份同意書並提供戶藉騰本給嬸嬸辦理監護宣告,我有些疑慮,他們有三位子女,(一位已失?),理應由他們自己來決定此事,但嬸嬸稱法院告知,其兩位子女目前是離婚身分,無資格簽同意書,孫子未滿20歲亦無資格,可以簽同意書的只剩嬸嬸、一位孫女加上我父親三人可,她要領叔叔的老人年金、保險金等都無法動用,所以一定要我父親幫忙,但我們家和他們家很少互動,甚至都不知道叔叔已病重成植物人,因不了解他們家有沒有財產問題或糾紛,所以我不希望父親簽此同意書並交給嬸嬸戶籍騰本,請問若沒有父親簽同意書,嬸嬸就無法辦理監護宣告嗎?或父親要留意什麼,以防免日後有不必要之法律責任呢?煩請律師可以幫忙解惑。十分感謝!

你好:

民法第1111條第1項:「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民法第1111條之1規定:「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民法第1112條規定:「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民法第1112條之1規定:「法院選定數人為監護人時,得依職權指定其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第十四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或變更前項之指定。」 民法第1113條規定:「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民法第1097條規定:「監護人有數人,對於受監護人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酌定由其中一監護人行使之。」 民法第1109條規定:「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前項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依你所述,法院應該是考量由你父親與你嬸嬸共同擔任監護人對你叔叔比較有利,或是只要你父親會同開具財產清冊。若是共同擔任監護人,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9條規定,監護人如有同法第1109條規定之情形,須要負擔賠償責任。若你父親在擔任共同監護人就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可以聲請法院酌定由何人行使,避免將來發生紛爭或損害賠償責任。 若只是會同開具財產清冊,只要配合法院程序即可。

一、可以讓你父親向法院表示意見表示無意願擔任監護人。

二、若願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在開具財產清冊前並簽名之前,建議要求對方提出叔叔國稅局的資料當佐證,確認後再簽名,才不會有記載不實的問題。

三、叔叔的部分不論感情狀況如何,怎麼說也是自己人,目前程序上如果需要配合的地方,在能避險的情況下建議幫一下他。

四、叔叔既有小孩,其在外縱有債務亦與你父親無關,這個部分不用太擔心;且其目前為植物人,不太可能對外為侵權行為,這個也不用太擔心。

五、律師比較擔心的是如果對方拿來的文件你們沒看清楚就簽, 這個就很危險。千萬別亂簽名,要確認沒問題再簽。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蘇龍祥 104-08-12 11:37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在下的大姐在FB網路社團請專門代訂演唱會門票的社團A幫忙代訂日本演唱會門票(該社團A經常有此業務),由於中籤率不高,因此訂了許多張,希望提高中籤的機率,言明每張400手續費。
於7/29得知全部沒有中簽,開始請求對方退款,總計匯款44200,扣除手續費5200,應退還39000。之後,多次以FB軟體Messenger連繫,要求對方儘速退款,但對方處理緩慢,感覺對方一直推拖,最後雙方同意8/7退款完成。但是等到8/7卻又延遲,直到8/10才匯9000,並說剩下30000明天再匯,因此造成在下的大姐的疑慮,認為有詐騙之嫌,於是在下的大姐向朋友X詢問要如何處理此事,之後,亦向我詢問此事該如何處理。
於是,在下偕同大姊到警局詢問報案可能性,員警建議大姊等到8/11確認後再報案,於是由大姊朋友發了一則Messenger通知對方願意等到8/11(因為社團A此時已封鎖大姊,大姊無法直接與他聯繫),大姊也沒再做任何動作,靜待8/11看社團A是否匯款。
但是大姊的朋友X透過追查匯款帳戶,查出此帳戶的擁有者似乎有詐欺前科,也不知道消息如何到了另一個相關的粉絲社團B。(大姊與社團B的版主完全不認識,只是平常會看該社團的消息)
社團B的版主po出了要粉絲注意詐欺的po文,並指出曾有粉絲受害被騙十幾萬。(文中也並沒提到大姊正在進行的這件交易糾紛)到了8/11,對方發Messenger要求大姊朋友告知大姊若他退款後要發聲明文,大姊同意若收到對方匯款會發聲明文,到了下午三點半,對方匯款入帳。
大姊依約定準備立即發聲明文,並在8/11晚上第一次連絡社團B的版主,詢問是否能發聲明文,社團B的版主詢問原委後表示同意,並且將注意詐欺的po文移除,於是大姊在粉絲社團B發布聲明文,聲明事件來龍去脈,也聲明收到對方的匯款,並解釋自己跟社團B並不認識,不可能一面通知對方願意等到8/11,又一面主導社團B的版主的po文,進行如此搬石砸腳的舉動,最後,並感謝對方全數退回餘額。
對方原本也回了Messenger,事件似乎到此為止,但過了不久卻又要求大姊去要求社團B發出類似的聲明文。大姊覺得此事太強人所難,既然不認識又如何能要求社團B的版主,而對方原本要求發聲明文已經依約達到,對方卻又坐地起價,連不認識的社團都要硬說有掛勾,於是想不理會此事。
請問,1.法律中是否有規定上述情形最晚應於何時完成退款,否則一直拖延豈非無法規範?2.若不理會此事,對方若告大姊或社團B妨礙名譽是否會成立?(大姊已經依照原本約定發聲明文,聲明文也寫到對方如有需要可以自行截圖,但對方的要求卻又再提升)(社團B也已移除po文)(對方亦已將聲明文放在自己的FB上)3.因為跟據朋友X查詢匯款帳號得知,對方可能有詐欺前科,假如社團A另外一個客戶D匯款買商品,社團A卻將大姊的帳戶拿去要客戶D匯款至此,以類似買空賣空的方式掩蓋問題,最後客戶D發現有問題,提出假扣押,是會扣押社團A的帳戶還是客戶D所匯款的帳戶(也就是大姊的帳戶)?又法律上會被當成同夥嗎?(有看到新聞,似乎會有問題)
盼能解惑,不勝感激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2 17: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款項給付期限,倘若雙方有約定就依約定,無約定就依法催告知後對方就有給付義務。

2、本文認為,B社團的發文,除非您的大姐有參予或共謀,否則屬於其版主的個人行為,至於內容是否涉及誹謗,則必須依實際內容而定,不能一蓋而論。

3、司法程序上會有確實有這樣的問題,不過這是非常態,屆時再委請律師協助辯護即可(應該將雙方的往來資料都先留著)。

 

橘子 104-08-12 08:19

因為我第一次遇到這種問題不知道該怎麼辦?

 

 

收到地方法院 刑事傳票 <調查>

原因:網路購物糾紛

開庭時間 :下午四點

請問會不會被抓???

 

我需要帶點錢再身邊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2 14: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所述的內容有點奇怪,刑事法院的傳票一般而言,不會特地寫網路購物糾紛

2、建議您應該打電話去查詢一下,避免是詐騙集團。

3、至於實際上的答辯,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事證之後尋求正式諮詢。

 

chunde8 104-08-11 17:42

您好,

    本社區管委會基於社區安全考量 針對中庭花圃(公共區域)中遮擋到攝影機拍攝的樹木進行移除。住戶A提出此樹木為他私人種植 私人所有,對協助管委會進行移除的住戶B提告毀損。 

問題: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0條: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及第36條 管委會職務。請問管委會是否有權利處理公共區域花圃? 管委會進行任何動作之前都需要張貼公告通知住戶嗎? 

2. 住戶A.B之前就有糾紛,因此事件發生後 住戶A只針對個人(住戶B)提告。但事實上住戶B只因熱心服務社區,總是自願幫忙整理中庭花圃,此次更是受管委會之託處理此事。 請問針對此提告(個人而非管委會),管委會能做些什麼以向法院表達管委會立場 ? 

以上提問  謝謝答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1 18: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從兩個方向進行抗辯。

(1)所種植的地方屬於公有部分還是私有部份,倘若是公有部份,則該植物屬於公有。

(2)修剪的幅度是否影響該植物之生長,倘若無,則可以嘗試主張並沒有達毀損狀態。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

你好:

請先確認規約有無規定該部分作何使用,若有規定請確認內容為何,是否包含供住戶種植樹木使用?其次,請確認規約是否授權管委會移除樹木之或維護監視設備(拍攝視角),若規約有授權管委會為上開行為,基於住戶自治原則,住戶應共同遵守,並不會構成毀損罪之問題。若規約未規定,你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主張無毀損之故意,可參考台中地院98年度中簡上字第894號刑事判決之意旨。 若對方提告,你只要傳喚管委會主委或負責委員出庭作證即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偉 104-08-10 03:58

各位律師您好.內文有點長請多包涵.謝謝

事因:

我們家屋頂因為會漏水所以加蓋了一曾鐵皮屋頂(還不到三年)

前日蘇迪勒颱風過境8日約03~04時將鐵皮屋頂吹翻一半,當日9點左右風雨漸歇,我們出去整理環境時發現有些鐵皮及鋼架被吹到對街社區馬路上,當時路邊停了一整排汽車,萬幸我們並沒有發現有鐵皮或鋼袈砸在任何車上,最多只是在車旁地上,但是當我們在清理時卻有車主及住戶要求我們負責他們車子及住家的損害賠償,我們去看他們所謂的損害:

一些車主車上板金有一些散亂的細刮痕,

一位車主的右前門有刮痕且右後照鏡折斷掛著,

有兩位車主宣稱他們的檔風玻璃被打破且車內進水.但是當時這兩位車主的車並不在現場它們說已經先把車移到公寓的地下停車場避雨了....

還有一為先生認為他家頂樓的遮雨棚被打凹一角也是我們家鐵皮砸的...(這位先生的住家是4樓半我家是3樓半而且對街社區地基比我門們這一條巷子高2公尺,兩家直線距離約30公尺2點鐘方向)

我們問為何要由我們賠償,他們說因為地上有很多你們家飛過來的鐵皮和鋼架阿...

我們提出幾點?明

第一:現場沒有任何我們家的鐵皮或鋼架在車體上或房子上,甚至連靠在旁邊的都沒有.請各位釐清真正造成車輛及屋頂雨棚損壞的物品以確定責任歸屬.

第二:地上並非只有我們一家之物,還有許他家的鐵蓋,角鐵,鐵皮,鐵架,磚瓦,瓶瓶蓋蓋等物...如何證明是由我家之物所肇,只因我家之物較多且所有人明確而其他之物難查所屬,就將所有損失歸咎於我家,恕難接受.

第三:颱風天各位將車露天停靠在沒有停車格的路邊,如有所損失不是該自行承擔嗎.

第四:這是風災,非人力因素所造.咎責與我家不合理.

但是這幾位先生小姐好像認為我們家飛這一大片過去不是兇手還是誰.就咬著不放了,而且還到處宣傳說誰家有東西被砸壞的可以去找我們賠...

而更過份的是這幾位先生小姐在8日下午居然與他們的里長大人(我們不同里)一起要到我們家頂樓看屋頂的損壞狀況,當時家中剛好只剩我母親一人(我與父親出去找鐵工要修屋頂),老母無力阻攔由里長帶隊且強勢要求一定要上去的一群人,只能無奈的陪他們上去,當我接到消息趕回家時這一群人已在頂樓觀看且拿著手機四處拍照,好像在犯罪現場搜查證據似的,我母親則一臉無奈的站在一旁,那位里長大人在看完殘留的一半鐵皮屋頂後還大言不慚的自我推斷說:應該有多少支鋼架和鐵皮被吹過去.四周其他住戶的鐵皮看起來也沒有被吹走,應該只有你們一家了,也不用釐清責任了有這種泡棉的鐵皮就是你們家掉的了...(一付找到兇手的模樣),最後還下結論:你們應該自己協商賠償,我只是做個中間人從旁協調.不能干涉太多,要是我是當事人就直接全賠了...(這就是要我們家賠摟?)然後一群人擁護著里長大人離開,到此我以經不想再跟這群人廢話了.法律程序見.

在此我必須說明我家用的鐵皮是內層有附隔熱棉的,用的是不鏽鋼材質的C型鋼架,而且我們從未否任現場的這些材質的東西是我們家的,只是現場還有其它材質的這類物品不知從那飛來,所以才要求先釐清責任.

就上述情形在這請教律師先生幾個問題:

1.這幾位先生的賠償要求合理嗎,有法律依據嗎,我們須要負責嗎.

2.我們也無法確定沒有損傷到任何物品.若真有人舉證是由我們被颱風吹飛的屋頂所造成的損害,那我家真的該賠償嗎(颱風天,而且他們自己車亂停),如真要賠也該有責任分配吧.該負多少比例.

3.這位里長大人的行為可有不法?我們有何管道可以檢舉或申訴.還是有其它方法反應...

4.關於這種風災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各位律師能給點建議嗎?(立場.注意事項.應對...之類的)

請各位律師指導,感激不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要求賠償前提是必須證明所受損害是由於您住家鐵皮屋頂所致,這部分在訴訟上是由對方負責,不是由您負責證明,至於因鐵皮屋是遭颱風吹毀,若您可證明鐵皮屋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即便對方損害是由鐵皮屋頂造成,您亦無須負責。

如真要賠償因對方將車輛違停本身應有過失,您亦可主張過失相抵原則減輕賠償額。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阿豪 104-08-07 03:39

我在我一個朋友店上班 他介紹他朋友給我認識

因為當初剛考完機車駕照,想買機車

他就介紹他朋友給我認識, 因為剛好有一台機車

我朋友叫他賣給我,他朋友也願意說好

可是沒有白紙黑字寫合約,想說都是朋友認識

我就用我薪水抵扣.來買這台車.我朋友也扣了

機車也寄來了,才發現問題很多.我也維修了

薪水也是照扣了.朋友是老闆 他幫我代付

我不好意思拒絕,這台車我不想要,

都處理差不多.他朋友把他過戶相關證件給我朋友

之後才發現,車台號碼模糊不清無法過戶

但是強制險就已經可以過戶過戶都是我朋友處理

後來我跟朋友有工作上的糾紛就沒連絡

怕他們會對我不利.我真的很害怕,我也不敢連絡

到現在,機車我也放著爾而才會騎車

現在警察分局通知書來了,寫著侵佔案子

8/9就要去報到說明. 我也不會講話.

我才23歲 沒有錢請律師 不知道如何處理

我也沒有證據,只有強制過戶寄來,沒證據

麻煩大哥大姐  告知我怎處理,我不想有案底!

我會不會被關, 還是怎樣? 真的好害怕!

jiarong 104-08-06 09:12

小弟我透過網路平台在網路上賣鞋子

買方也透過網路平台與我交易 , 應國外訂購所以先請買方付訂金給我後續尾款由貨到在付款, 當時小弟我與買方用面交方式 , 也與買方確定商品無誤 , 也順利的把商品商品交給了買家 , 經過隔天買方說商品不是想要的 , 要求退貨 當時小弟我也告訴買方當下面交也有查看商品是否喜歡, 

小弟我也沒去理會買方 , 之後過沒多久(預估1個禮拜) 戶頭被警示帳號 , 打電話銀行說警察局有人報案 說小弟我 (詐欺) 我就急忙到警察局了解發生甚麼問題 , 也經由警方口說消費糾紛 , 但買方堅持告我詐欺 , 之後有與買方到調解委員會,  也與買方達成雙方和解 但我戶頭到現在還是警示戶頭無法領錢 , 經過這樣案例我想請問賣方如何自保? 心情與生活開銷都受到大大打擊是否能提告 誣告 還我清白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6 20: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雙方已經和解,我方在開完偵查庭之後,就會取得不起訴處分書

2、至於是否構成誣告罪,則必須依據不起訴處分書中認定告訴人的提告是否涉及虛構我方之犯行,建議屆時應該委請律師協助,避免反誣告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06 23:20

您好,既然已經和解撤告,檢方很有可能直接不起訴。

HH 104-08-06 01:42

你好 我與前公司有糾紛

前公司告我,但最後結果為應該不起訴處分

但公司居然心有不甘,打了一些他認為對的話然後附檔不起訴書E-MAIL發給全公司(我的個資:身份證字號.名字.住址等都未馬賽克)

想請問我是否可以控告他們?該控告違反個資還是妨礙名譽?

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6 06:06

是否構成妨害名譽要看對方在貼不起訴處分外又貼了什麼言論,另外公告他人不起訴處分是有侵害隱私權,實務上層有類似案例判賠的,可考慮對對方起訴請求賠償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公布他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可能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 項,依第41條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這樣的行為,屬侵害他人隱私權,需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張貼不起訴處分書內容部分,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但因為公司是該案當事人,將來檢察官或法院是否會認定成立犯罪,或認為屬正當權利行使而有言論自由保障,視個案而定,較不確定。民事責任亦同。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法律小學生 104-08-06 11:19

大大你好 依你所述的情況 公司擅自洩露你的個資

             明顯違反個資法了,至於是不是有誹謗還要看具體內容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例的經驗

阿緯 104-08-04 00:31

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在小7工作有3年多.前些日子發生些跟老闆職場上的糾紛.老闆後來以我在工作環境不會快樂的理由告知我要我離開.

我有跟老闆說請他決定一個時間讓我有準備.隔天就叫我不要做他已經找到支援的人來替我.事後我直接跟老闆說你怎麼沒事先告知時間就直接把我辭退.他回說是你自己叫我決定時間的.後來我就跟他說我要去勞工局處理.老闆就改口說我怕你太累只是讓你休長假.你的勞健保我還沒退只是讓你休長假.你明天可以回來上班.

有些問題我想詢問:

1.我有請老闆決定要我離職的時間給我.那他有權力直接把我辭退而不要告知時間嗎

2.老闆他沒有幫我退保那就不算辭退嗎

3.老闆事後叫我再回去上班.而我不想在回去上班.那會不會變成是我曠職.資遣費是不是拿不到

阿緯你好:

如果你要求老闆提出離職時間給你,而你也同意老闆提出的時間,那就是雙方終止勞動契約,並無問題。

但若老闆在未經你同意下就你解僱,則必須有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的法定事由,否則為違法解僱,不生效力。

投保勞保不等於勞動關係存在,但若老闆說尚未將你解僱,那麼依法他便有繼續給付你薪資的義務。

若你已經想離職,可向老闆提出辭呈,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以上供參

方安遠 (方律師) 104-08-04 11:03

 方安遠 律師   答覆:

1.      你請老闆決定要你離職的時間給你,但老闆決定要你離職的時間仍須經你同意,才發生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效果。

2.      依你所述,你與公司間尚未達成終止勞動契約之合意,故公司不能幫你退保。你也必須繼續上班。你若無正當理由不上班連續三日,或一個月內無正當理由不上班合計達六日,公司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2條),如此,公司不必發預告期間工資,也無須給你資遣費。因此建議你目前仍應回去上班。

3.      如果你已不想繼續上班,最好能與老闆協調自願離職的合理條件,再簽下離職協議書。最好能好聚好散,如此較可杜絕未來糾紛,也較不會對你未來找工作產生不利的影響。

 

如有其他問題,可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但請表明身分及稱謂。

馬克思 104-07-28 22:51

律師您好,
由於最近支付命令法的修改,並提供了再審機會,家人身上剛好有糾紛在,
在此跟大家請教一下以下問題:
事情緣由:
K先生在2008年報名參加了健身中心的會員簽了兩年契約,繳了首期月費後
從來沒有去過,相安無事的過了好幾年。結果在今年2015年初收到了健身中心附上支付命令影本的通知書要他繳交兩年的會費加上這快五年來的利息。這期間從來沒有接受到過法院公文,申請閱卷後發現早再2010年便已確定支付命令,而知道事情時已經快五年了。
想請教:
1.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a.在聲請閱卷後得知公文第一次名字寫錯,且寄到居住所無人接收,最
    後送至派出所寄存送達待領,在名字寫錯的情況下是否算合法送達?
  b.第二次訂正名字後寄到戶籍所在地,但人從來不住在那邊,最後也是送
    派出所寄存送達待領,總合一二次的狀況是否算合法送達?這樣的狀況下     是否能主張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之再審?

2.若算合法送達,此支付命令效力期限問題?
  a.此支付命令判決確定時間是在2010年並即將滿五年,債務部分
    是現金月繳式定型化契約,這種契約失效年限是算5年還是15年呢?

  b.因K先生無工作一直靠家養,所以身上並無財產可供執行與查詢,要怎
    麼知道對方公司有無申請強制執行?或債權憑證?
    對方有申請強制執行或債權憑證的話,K先生是否會收到法院公文?

您好:

送達是否合法可以參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73號民事判決:「住所之認定,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之精神,如當事人主觀上有久住一定地域之意思,客觀上亦有住於一定地域之事實,該一定之地域即為其住所。而住所雖不以戶籍登記為要件,惟倘無客觀之事證足認當事人已久無居住該原登記戶籍之地域,並已變更意思以其他地域為住所者,戶籍登記之處所,仍非不得資為推定其住所之依據。」 會費消滅時效原則上適用民法第126條規定為5年,但可以研究是否可以適用同法第127條規定。然而依照民法第137條第3項之規定,消滅時效中斷後重新起算之時效期間均為5年。 您可以持身分證到所屬法院訴訟輔導科查詢案號。 強制執行債務財產債務人會收到民事執行處的執行命令,但核發債權憑證不會通知債務人。
陳雲澤 104-07-28 01:39

人物:我母親、我阿姨、我母親的姪子、我舅媽等


簡介:


是發生在我母親與她姪子(以下用A稱呼)間的家庭糾紛


A沒有善盡身為孫子的責任照顧祖母(生活費也是近一年才
開始給),也不曾繳交房屋稅,卻能在將來擁有房子繼承


房子登記在我阿姨與A的名下,目前我阿姨跟我外婆兩人
在住,兩人年事已高。我母親為娘家做牛做馬一輩子,卻
因為20年前被取消佔名,出資一部分的房子只能讓別人取
得利益,心有不甘卻也無計可施。


她很擔心有一天我阿姨和外婆其中一人過世,A把房子
走,讓其中一人沒家可住。(A就是這麼一個冷酷可怕的人)


除了鄰居證詞A不常去探望我外婆和阿姨,能提出什麼證
據消除A能繼承房子的權利呢?


前言:


我母親非台灣人,對她來說照顧娘家是生活中的一部分,
買我的衣服或鞋子時她會順便買給我阿姨或外婆、煮東西
會煮一大鍋因為要分一半給她們、買水果也是兩個家庭
起買;過年過節都幫我外婆她們準備好好......從我出生以後
,幾乎從沒見過我母親超過3天沒回娘家,她跟娘家關係密
切,說難聽一點,有時候我覺得我媽看待她娘家勝過一切
,她幾乎就像沒嫁出去的女兒一樣對待她的娘家。


我外婆和我阿姨是我媽在照顧,出了什麼事我媽第一個知
道。反觀A和A的母親,從我外婆和阿姨身上撈了不少好處
,卻對她們的日常生活漠不關心,就像沒有血緣關係的外
人。例如,有次我外婆家停電,A的母親打電話給我媽要
她去看看,或是過年過節,意思意思給我媽一點錢叫她幫
忙準備,兩母子什麼也不用管。

事情由來:


約25年前,我母親與她的兄姐集資買了房子,當時房子
登記我母親與我阿姨的名下。


後來重男輕女的我外婆(我母親出嫁讓她變本加厲更討厭我
母親),把房子登記在我阿姨與A的名下。(當時我小舅,
即A的父親已過世,但A的母親與A的戶籍還在我外婆家。)
A雖然是住在他母親的娘家,但我母親、外婆與阿姨對A的
關照無微不至。A漸漸長大,學區不在我外婆家附近,去
探望我外婆跟阿姨的次數少了(一個月不到一次),加上近
幾年我阿姨失業改以資源回收為生;外婆年紀大,有點失
智,問題就開始了。


如上述所說的我媽是個孝女,來自重男輕女的傳統家庭
她自認對娘家盡心盡力,但譬如說,當A和A的母親過年到
我外婆家吃著熱騰騰的我媽所準備的飯菜時,我媽和我們
初二去我外婆家拜年,受到的待遇卻是兩極化;或是我外
婆住院,我媽看護她時,我阿姨就會找些藉口不去交班,
而當A或A的母親去看護時(極少的時候,除非我媽打電話
去說,不然他們對我外婆的狀況都不聞不問;知道我外婆
住院,去看我外婆的同時,還不忘申請保險費,錢是入他
們的口袋),我阿姨就會提早回去接班。加上我阿姨嘴巴很
壞,老是找我媽麻煩,諸如此類,讓我母親非常不平衡。


最近A的母親還向我阿姨提出一人出一半裝潢我外婆家,
我媽認為她是想把房子出租給人。


因為A無法善盡身為孫子對待長輩的職責,房子相關的稅
務也都是我阿姨出的,於是我媽認為,這樣的孫子不該在
祖母或姑媽死後繼承財產,於是她曾要求A遷出戶口,放
房子等等,但想當然,有哪個笨蛋會不要錢?更何況是
種種作為讓旁人覺得是視財如命的A母子?


根據我媽的揣測,A與A的母親從我外婆和阿姨身上撈了不
少油水,像是保險股票等,沒有證據,但甚至連其他不
太合法的事情或許都有了。


我母親近幾年為了這事跑遍各民代服務處,律師諮詢,得
到的答案都是”沒辦法”,還有的沒常識的白癡說她只要
錢讓她氣得要死。


於是我母親已經打從心底認為自己沒有姪子也沒有大嫂。
雖然說這件事說來說去好像都是因為錢,但我覺得我母親
是因為她真的付出很多心力,換到的卻是A無情冷血的回
饋,就像連續劇裡為男主角作東作西卻被拋棄的女二,又
氣又恨,但曾經的情意都已經煙消雲散,卻也只能從物質
方面討回自己的付出了。

因為我媽和我外婆她們的關係太過緊密,我覺得我們家也
不像一般家庭那樣溫暖又和諧,我也不是很喜歡我的母親
,但還是希望她能快樂一點就是了。


小飛 104-07-27 14:53

公司銷售為預付客戶先付錢在出貨,公司經營不擅要倒閉了, 客戶開始要陸續收不到貨,我是第一線人員公司叫我手機關機,因為公司說是他們問題,

跟我們沒有責任,告也是告公司!!!但是預付預繳人數實在眾多約1000多人我有經手收費但是繳回公司,隨然是客戶跟公司之間消費糾紛,但是有的錢已經收了不出貨!!!

1各位大律師我到底該如何自保?我該去地檢署嗎備案公司算詐欺嗎?還是去投訴消基會因為我今天是業務的立場,消費人數實在眾多,隨然我已經問過勞工局他說跟我沒有關係,但是如果我被告詐欺,我可能會跑不完法院,做不完筆錄!我在當下知道要倒閉了 我該如何先自救保證我的權益!!

我怕變成幫兇阿!!!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7 16: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可以準備離職,並且於離職前,就相關事務完成交接。

2、離職申請除了依照公司規定方式外,建議可以以存證信函告知公司有此狀況,請公司在我方離職之後妥適處理,並且就所經手的費用說明清楚。

3、併且進行蒐證

mmrlaw 104-07-27 10:00

本社區有33部電梯,交屋後前兩年電梯的維護廠商是與建商簽訂維護合約


由於與建商之間有點交的糾紛,故前兩年電梯發生問題時,維護廠商告知建商要求不得直接接受社區的報修,必須經由建商。

此期間電梯已發生了諸如要從10樓下1樓,在下降時突然停在6樓,再突然上升到9樓,或運作時發出巨大撞擊或摩擦聲,運作時會發生巨大馬達運轉聲....等問題。

從向建商報修到維護廠商到修,往往要經過3~4天以上。

當維護廠商來進行例行維護或到修時,基本上是明白表示建商要求不得回覆社區的任何詢問。

後來社區工作人員與維修工程師較熟悉後,私下暗示合約期滿後社區應該找"不怕建商不給案子"的廠商或單位來檢查,應該就知道為什麼心電梯問題就很多了。

然此段期間可能是維護廠商即為安裝廠商,最少維修或維護後問題總能在一定期間內減輕或暫時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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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年起雖電梯仍未完成點交(目前與建商訴訟中),但依法社區還是要自行找他廠商來維護(原廠商明白表示因建商要求,不會續簽)。

可能此時的管委會多是由閒賦在家的退休人士主導,所有的維護廠商多半是找出價便宜的,當然電梯維護廠商也不例外。

以下就是我認為管委會未善盡電梯管理維護之責的地方

1.以往原安裝廠商進行例行維護時是一次來7~8組人,每組2~3人,一天完成,但之後找的廠商多半是來2~3個人,也是一天完成,今年的廠商更誇張,是只來1個人,還是一天完成全部33部電梯的例行檢查。
管委會從未對此狀況發出疑問,由於我曾任第二屆管委,社區工作人員層私下表示,負責的管委根本就沒在管到底廠商有沒有好好作例行維護,因為相同的問題一再重複發生,負責的管委或管委會根本也沒有反應。

2.大概是之後由社區自行找的廠商太便宜的關係,不但對於原來的問題束手無策,對於新發生的問題也是常常早上到修,中午再次發生,新問題如下
(以下的樓層數字均為比喻,均是多部電梯都有發生相同問,或是同一部電梯相同問題越修狀況越嚴重)
以下是我知道的問題~~~
A.例如從19樓要下到1樓,結果電梯卡在16樓與15樓之間達30分鐘之久。
B.從1樓要上到16樓,當電梯到達13樓時搖晃到停住無法運作

C.從10樓按向下到1樓,這時電梯正從5樓向上到15樓,正常狀況應是先直接上到15樓,再往下到10樓才會開門,但實際狀況是電梯向上到15樓時,到10樓就開門了,到達15樓後向下到10樓也開了。

D.多部電梯經常有某些樓層按向下或向上均無反應,但其他樓層正常。

E.多部電梯某些樓層等電梯時按向下或向上燈都不會亮,不過電梯會來,但其他樓層正常。

F.某幾部電梯經常發生某些樓層按完要去的樓層鍵後按關門鍵,所有燈號熄滅,LED會顯示正在上升或下降,但實際上電梯是停在原地不動,再按任何樓層鍵也無反應,有時連按開關門鍵也無反應。
G.某幾部電梯發生過數次電梯下降時突然短暫停止再突然快速下降2~3層樓,停住後再以正常速度到達原先要去的樓層。

H.某幾部電梯發生過數次電梯下降到3樓時短暫變慢,再重重降到1樓,可以明顯感受到大怒神的快感與電梯1樓緩衝彈簧的反作用力。

住戶向管委會反應,管委會總是反正又沒有人出大事一副事不關己的樣子。
要不就是說廠商說有修了.......反正就是沒死人,OK的啦~~~


現在要委員會要改選,同時維護廠商要重新找,向管委會反應,管委就說讓下屆委員處理吧,或是等簽完新廠商再說吧。

公寓大廈的管理機關反應,其回覆是那是你們自己的事情啊,要不就去告管委會啊,問題是這明顯是管委會未善盡管理責任,而且這些電梯極有可能發生公安意外,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管單位是可以糾正的,果然不虧是朱大市長麾下的好部屬....等死了人再來說吧。

我已經被關在電梯兩次,遇到突然變成大怒神3次,進入電梯後不管按哪層都沒反應3次,等電梯按向上、向下都沒反應多次。

請問,身為一般的死老百姓,我能怎樣維護自己的生命安全呢?

謝謝

您好:

等到新選出的管理委員就任在請求管委會修繕。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之1規定向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做出修繕電梯之決議,管委會若不執行,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4款規定向主管機關反應,由主管機關處理。 起訴請求管委會履行修繕義務或您先僱工修復代墊修繕費用,再起訴請求返還。
mmrlaw 104-07-28 11:58
再請教
是否有相關法條可寄發存證信函或直接提告強制要求管委會提出由具公信力及專業度的單位所作的問題原因分析報告及解決方案報告?

除了這是住戶都有管理費委任管委會管理的設備之外,這也是全住戶的共有財產,同時也與生命安全有關。
電梯一台接著一台出問題,尤其由非原廠維護的這兩年
33部電梯中居然燒毀了8部馬達,幾達全數的1/4,管委會卻是完全
沒動靜,既不向建商或原廠要求解釋,也未要求維護廠商提出說明,
(應該說據說在管委會開會時,維護廠商的說明是"設備老化",我自己就是系統工程師
含安裝完畢到交屋的那一年才啟用5年的電梯能老化到這種程度??
管委會居然是接受的~~~)
不知道根本的原因,每天搭這種電梯,真是很恐怖。

 

您好:

等到新選出的管理委員就任在請求管委會修繕。 ... (恕刪)
Rebecca 104-07-25 14:40

我爸在竹筍園因為跟隔壁的人有糾紛,而去採收他人的竹筍,對方報警,我爸也有承認,想問說如果私下和解,對方獅子大開口,我們怎麼辦,如果沒有和解,我爸會被關嗎?以後會留案底嗎?還是會罰更多錢

以上,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未經他人同意而採收他人竹筍已構成竊盜罪,竊盜罪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便雙方和解檢察官仍會進行偵查,不過原則上雙方已和解檢察官會給予緩起訴處分。

本案仍建議與對方和解,若未和解,法院會依法判刑,不過應該可以易科罰金而無須入監。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一、算竊盜罪。就算是一顆辣椒也是財物,何況是竹筍。

二、偵查中認罪和解的話檢察官可能會給緩起訴

三、被告於警局說的可以當證據,所以你爸如果已經在警局承認的話就算是不利的證據了,後續再否認的空間比較小。

四、怕對方大開口的話可以聲請調解。還有就是這樣的案件就算是沒有和解調解,一般是可以易科罰金的,不用太擔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Rebecca 104-07-25 14:20

我爸在竹筍園因為跟隔壁的人有糾紛,而去採收他人的竹筍,對方報警,我爸有承認,想問說如果私下和解,對方獅子大開口,我們怎麼辦.如果沒有和解,我爸會被關嗎?以後會留案底嗎?還是會罰更多錢

以上,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25 14:46

倘若積極與對方和解、釋出善意,對方仍不理睬者,可向地檢署、法院陳明原委,仍有機會爭取緩起訴,萬一起訴,也有機會爭取易科罰金緩刑。又若是得易科罰金緩刑,是不會影響良民證的核發。

您好:

若您父親沒有前科,加上偷竊的物品金額不高,因此只要能夠和解,檢方基本上都會予以不起訴處分,若對方不願意和解,亦要將與對方洽談和解的過程及時間點記錄下來,以利向檢方證明有想要和解的態度,並要在庭上承認錯誤,即使檢方決定起訴,院方應會以緩刑拘役易科罰金,不會真得進去關,但恐會有留下案底的疑慮。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5 22:59

您好,若有和解,有機會爭取緩起訴。若對方獅子大開口而無法和解,也沒關係,基本上不會真的被關,應該可易科罰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5 23: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和解條件不合理,可承認犯罪,爭取緩起訴簡易判決處刑,均可易科罰金,不用被關,不用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Rebecca 104-07-26 23:07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若有易科罰金,會罰多少呢?

Rebecca 104-07-26 23:16
回覆 Rebecca 的發言內容:

請問像這樣案件會易科罰金多少錢,會判幾天呢?

小林 104-07-24 19:23

你好:之前跟某知名房仲公司之加盟店簽訂託售房屋,進入履約保證時,買方透過房仲公司簽訂借屋裝修契約,買方違約連續二天入住,但是沒訂相關違約罰則,買方入住的第一天我們有通知賣方仲介協理,但是協理回應說:絕對不可能發生,我們已經有查證過了確實買方沒有入住之實,後來又打去給他們總公司投訴,特約代書回應說:確實沒有住在裡面阿,我回說:明明就住在裡面怎麼說沒有呢?後來代書反問:你怎麼知道他住在裡面呢?我回:他本人就承認了阿,後來他們才承認確實買方違約入住,並保證明天絕對不會再入住,隔天又違約入住,我們又打去給賣方協理告知,協理回應:只說絕對不可能就沒回應了,後來就協調二次,房仲都不承認有錯,只說盡到告知不能入住的義務了,後來申請調解,調解官對於他們的不實陳述都相信,對於我們的真實陳述都不回應,如果我現在提起民事訴訟的話,我是提出消費訴訟嗎?(之前寄存證信函告知消保官,怎麼消保官回應說:這不是屬於管轄的範圍)之前房仲服務費我繳了40.6萬接近4%,我以房仲業明知買方違約入住不制止甚而欺滿屋主之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造成我與買方之糾紛及精神上之損失要求退還部分仲介服務費20.3萬成立嗎?合理嗎?我不知道相關程序及法律,還有什麼地方要修正的,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小Q 104-07-24 16:06

您好:我很需要各位幫忙,希望大家能夠幫我解決 ><。

大約兩三年前,我在捷運中山站附近,有一個柏克萊文化的人推銷英語,因為想要學英文,加上是分期付款繳費,想說很合理,就去上一兩堂課。

但後來因為交通不便(通勤都快1小時),所以想要和他們解約停止給付,到柏克萊現場去處理解約的事,但是老師說合約不在身邊,也說可以等我有順路再去也可以,堅持不要我退課程。我想說不要理他,其中我繳了一兩期,當作是這兩堂的費用,事後再也沒去上課,也沒有柏克萊的人催帳,以為事情就這樣結束了。

但是最近有一個稱是跟柏克萊買債權的人找我要費用,我明確跟他說我只有上一兩堂課,也告知老師不再上課,但因當時有簽約(分期付款合約)他堅持要我支付費用

後來因理念不合,我跟他說找消保會進行調解,他堅持不要,說這不屬於消費糾紛說如果要調解就得上法院,因想趕快解決這件事他盧了一陣子也答應去法院調解

請問到法院時,我該怎麼跟法官說明,對我比較有利?!

我不想支付費用,因為有7萬多,而且我當時有要求解約,是他們拒絕我解約的,請問該怎麼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4 19: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您那時候是無故片面解約,對方也沒有同意,則不論您是否有去上課,都必須依法繳交費用

調解的話,必須確認對方確實是受讓債權者,可以請對方提出相關證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iskin 104-07-21 14:41

家父今年二月初過世, 因為一直沒有債務人出現, 所以我們以為家父並無債務, 直到近日處理房屋貸款事宜, 才知房子已被設定給別人, 因個資法故銀行只能提供資料是設定給了2個人, 所以房子已經不是我們的了, 現在已經超過辦理拋棄繼承的時候, 為了避免之後的債務糾紛, 請問我們還可以有甚麼方法可以處理呢?

您好:

依照民法規定辦理,仍應按債權得受清償之比例以遺產分別償還。若未依比例償還,繼承人要以固有財產清償民法第1162條之1規定:「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民法第1162條之2規定:「繼承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siskin 104-07-21 15:59

 請問那這樣我們還可以或需要辦理"限定繼承"嗎?

您好:

已超過民法第1156條規定知悉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您要自行負擔清算義務,建議您清查遺產及被繼承人所負之債務,並製作清冊以利清算

siskin 104-07-21 16:09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請問那這樣我們還可以或需要辦理"限定繼承"嗎?

您好:

已經超過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限定繼承)辦理期限,您可以試著依民法第1156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延展看看,如果不行,可以等債權人依民法第1156條之1來聲請(債權人通常不會聲請),如果都沒辦法,您要自己負清算義務。

siskin 104-07-21 16:21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已超過民法第1156條規定知悉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您要自行負擔清算義務 ... (恕刪)

1.  可是我們是最近才知道有債務, 這樣也算超過三個月嗎?

依提示內容,您父親的債權人應該是設有抵押權債權人,屬於優先債權人,依民法規定1162-1「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之利益。」,也就是說抵押權人的債權本來就是應該會優先清償,所以你們只要是以父親的動產對價優先償還抵押權人的債務,並沒有違反上開規定,不用擔心自己的財產會因此受到影響。

 

一、三個月是從你知悉時起算。

二、就算沒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目前法制還是會跑到限定繼承去。只是限定繼承有一定的限制,要特別注意一下。

三、有設定抵押登記不表示有債權,如果對方沒有提出任何你父親欠款的證據的話,可以提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

四、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勝訴的判決,例如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47號民事判決,供你參考。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

您不走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的程序,就必須自己面對債權求償的繁瑣程序。由於不清楚您繼承遺產及被繼承債務狀況,在此無法給您建議是否直接清償現在出現的債權人。但還是建議您去了解一下被繼承人的債務問題。

FAT 104-07-21 00:41

背景:父親過世,遺產糾紛,目前建物為母親所有,順位繼承是長男,建物的土地為母親與兄弟姐妹共同持分

現況:兄弟認為供養父母30年,且自認(確認非事實)家中重大支出皆由兄弟支付,因遺產分配不均(法院判決土地共同持分),要求分攤30年間兄弟共養之扶養費用,金額近四百萬,要求姐妹攤還給予兄弟。

階段:兄弟提起訴訟,家事法庭通發調解意願通知。

訊息一:兄弟提供之扶養費用說明僅以大略年限概算,無其他證明,母親年事已高,過於詳細情形已無完整印象,但在給予扶養費用情形並非兄弟所述,在前些階段至今無給予扶養費。

訊息二:父親過世原因為罹患癌症,期間醫院接送、臨時照養問題大部分為姐妹照護,且期間費用無上述所說由兄弟支付。

訊息三:母親與兄弟關係不良,長男破壞建物中的物品,使其目前居住的母親有其不良影響。

訊息四:父親尚有ㄧ筆定存100萬元在銀行繼承人之間未取得共識所以尚未領出。

問題1:在調解中,姐妹應提出哪些具體事項較為有利?

目前有提到申請通話明細(因母親與姐妹互動良好,且叫的動),可為一證明?

破壞後的物品照片,該怎麼去運用?

問題2:關於扶養費問題,調解上姐妹該如何論述訊息二、三的觀點,並要求其訊息ㄧ的証明?

因準備要去調解了,雖然有ㄧ次調解的經驗(遺產持分),但是想要知道能怎麼做會比較好,網路的東西有點亂,有點迷糊,所以整理一下來這裡詢問,謝謝各位專業人士了。

您好:

您可以爭執兄弟並未代墊扶養費,請兄弟提出代墊之證明。其次,子女均需要扶養父母,所以兄弟僅能請求代墊部分之扶養費。其三,代墊扶養費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時消滅時效可能為15年或5年(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6號判決)。 最後,配偶兄弟姊妹都有繼承遺產之權利,不要讓您的權利睡著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1 22: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請求可均予以否認,請求對方提出證據證明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1 22: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請求可均予以否認,請求對方提出證據證明之

認知 104-07-19 14:42

13年前家母買了未保存登記房屋座落兩筆土地上.

一筆是完全所有權.一筆有持分

房屋有約7分之4在完全所有權上.7分之3在持分上!

持分土地權利是12分之2.但房屋幾乎占滿!!

賣家口頭說不會被要求拆屋糾紛

家母傻傻買下.一家人居住至今.從無翻修改建

每年都有繳交房屋稅和地價稅

去年九月突然有法院寄來開-拆屋還地-言詞辯論庭

到法院後才知是建商.分別在民國97年7月98年4月買合計12分之5持分.

法官是當庭要我們私下和解!

但建商給的合建條件不合意.我們不同意.協商人又說有沒有我們的地合建沒差.我們的地不重要(協商人是類似仲介)

我們跟協商人說不然我們買下你們持分.協商人又說不可能!!

現在問題是房子的樓梯.衛浴.水塔.水管.一半的電力網.都在持分地上!!

拆屋還地.房子就半毀.根本無法住人!!

不知可否向法院請求所有權人出來協商.不要跟仲介或中間人

這狀況請教大律師們該如何是好!!

可避免拆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9 16: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請法官要求所有權人出面協調,不過沒有強制力。

2、建議應該就案件的部分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蓋倘若法律上完全站不腳,對方和解的空間就很小了。倘若我方使用該土地法律上是有依據的,則和解可以大膽地談。(本文認為至少出賣人的那個部分可以釐清一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否則您們就要針對占有權源負舉證責任,當然是否拆除,法院仍會衡量比例原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主張對方應受系爭原有分管契約效力之拘束,故您為有權占有該筆土地。另本案建議應委託律師處理,因涉及標的為動產,金額甚鉅,應謹慎處理為妥。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認知 104-07-20 12:0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請法官要求

 

-------------------------------------------------------------------------

 

13年前家母買了未保存登記房屋座落兩筆土地上.

一筆是完全所有權.一筆有持分

房屋有約7分之4在完全所有權上.7分之3在持分上!

持分土地權利是12分之2.但房屋幾乎占滿!!

持分地的總面積是30.86平方公尺

家母傻傻買下.一家人居住至今.從無翻修改建

每年都有繳交房屋稅和地價稅

去年九月突然有法院寄來開-拆屋還地-言詞辯論庭

到法院後才知是建商.分別在民國97年7月98年4月買合計12分之5持分.

法官是當庭要我們私下和解!

但建商給的合建條件不合意.我們不同意.協商人又說有沒有我們的地合建沒差.我們的地不重要(協商人是類似仲介)

我們跟協商人說不然我們買下你們持分.協商人又說不可能!!

現在問題是房子的樓梯.衛浴.水塔.水管.一半的電力網.都在持分地上!!

拆屋還地.房子就半毀.根本無法住人!!

不知可否向法院請求所有權人出來協商.不要跟仲介或中間人

這狀況請教大律師們該如何是好!!

可避免拆屋!!

-------------------------------------------------------------------------

持分建商所有人是公司負責人.法院沒強制力要求所有權人出面協調.那他應該不會出面!!

13年前的房屋出賣人她現在也不知能否找到人.

鄰居.13年前的房屋出賣人好像是第2手.我們是第3手.房子屋齡約30多年

目前知道的是:房屋有買賣契約.無保存登記.土地過戶.房子前半截土地是完全所有!但房子後半截(房子7分之3部分)我們只有持分12分之2土地-(持分地的總面積是30.86平方公尺)

房子的樓梯.衛浴.水塔.水管.一半的電力網.都在持分地上!!

建商有12分之5持分土地.

 

這狀況請問大律師們該如何是好!!

 

認知 104-07-20 22:18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13年前家母買了未保存登記房屋座落兩筆土地上.一筆是完全所有權.一筆有持分房屋有約7分之4在完全所有權上.7分之3在持分上!持分土地權利是12分之2.但房屋幾乎占滿!!持分地的總面積是30.86平方公尺家母傻傻買下.一家人居住至今.從無翻修改建每年都有繳交房屋稅和地價稅去年九月突然有法院寄來開-拆屋還地-言詞辯論庭到法院後才知是建商.分別在民國97年7月98年4月買合計12分之5持分.法官是當庭要我們私下和解!但建商給的合建條件不合意.我們不同意.協商人又說有沒有我們的地合建沒差.我們的地不重要(協商人是類似仲介)我們跟協商人說不然我們買下你們持分.協商人又說不可能!!現在問題是房子的樓梯.衛浴.水塔.水管.一半的電力網.都在持分地上!!拆屋還地.房子就半毀.根本無法住人!!不知可否向法院請求所有權人出來協商.不要跟仲介或中間人這狀況請教大律師們該如何是好!!可避免拆屋!!-------------------------------------------------------------------------持分建商所有人是公司負責人.法院沒強制力要求所有權人出面協調.那他應該不會出面!!13年前的房屋出賣人她現在也不知能否找到人.問鄰居.13年前的房屋出賣人好像是第2手.我們是第3手.房子屋齡約30多年目前知道的是:房屋有買賣契約.無保存登記.土地過戶.年年都有繳交房屋稅.和地價稅房子前半截土地是完全所有!但房子後半截(房子7分之3部分)我們只有持分12分之2土地-(完全所有土地面積是38.55平方公尺                     ,持分地的面積是30.86平方公尺)房子的樓梯.衛浴.水塔.水管.一半的電力網.都在持分地上!!建商有12分之5持分土地. 這狀況請問 曹律師該如何是好!!

104-07-17 19:08

之前發生車禍糾紛,對方冒用我的名義在網路討論區發文章跟回答問題,但是沒有指名道姓只公佈我工作地方,這樣我可以告對方網路誹謗妨礙名譽?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雖未指名道姓,但只要從對方發表文章內容指涉對象可得特定是您的話,對方所為已涉犯誹謗罪嫌。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