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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月教主 104-10-05 17:39

律師你好  我是10月2號向您請教妨害名譽的相關問題,標題是"獲不起訴機會高嗎"

我今天已開完庭,檢察官要求我寫答辨狀針對內容那些,例如,這家公司講一堆好康的活動什麼的都是吹噓唬爛居多,因為我簽完約後發現它們謊稱跟電信公司有合作還有約定簽約分期付款並沒有做分期的動作就提出解約,檢察官說我既然簽完約沒多久就解約並沒有享受它們任何的服務,那我如何說它們是吹噓虎爛的? 請問律師這一部份我該怎麼寫比較有利,我也有上網查證過之前與這家公司有過糾紛的其它網友,問過他們都得到類似的答案,就是這家公司總是講得很好聽,但目的只是騙錢而以!

你應該要加強去論述事情的前因後果,好比說強調「會解約的原因」,包含先前你有說過,你「親自」向電信公司查證過,證明完全沒有合作這件事,所以根本就沒有享受服務的可能你才會解約(還有多少有查證過證實與所說不符且有具體證據的?這些才是你要強調的)。

 

而指稱他吹噓唬爛的部份,對你來說如果你能講的出越多人也這樣說過、也是有受騙上當的經驗(好比去收集你說的網友心得,或詢問各網友是否願意為你出具署名的聲明書,來證明真的沒有人享受過該ˋ公司的服務),對你的保障就越大。檢察官要聽的不是直接跟他陳述某某人也這樣講,因為口說無憑,他必須看到具體的記錄,才能有給你不起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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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月 104-10-05 17:20

我父親與人發生車禍糾紛

他騎腳踏車(非電力) 而對方開車

父親堅稱對方有撞到他致使他受傷

但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與後方來車之行車紀錄後發現應該無碰撞

我們驚覺也許只是父親個人之妄想

父親身體狀況不佳

長期服用精神藥物 在多家醫院都有就醫紀錄

 我想請問的是: 該如何撤銷此案件 流程   以及較好之處理方式

謝謝

COCO 104-10-05 13:07

因第一次購地,又是朋友介紹去購入,所以所有買賣合約書都由地主寫立,(地主是代書)

買買合約完成後,因地主開發中土地有經過本人土地,所以地主強硬要過路,如有不從,他便要將入口至本土地之道路封至僅剩1米寬通行.

因一開始的合約都是由地主本人自導,致後來衍生問題後變成無法處理

此位帶購人朋友和地主是熟識關係,當初購買前予我們保證有大車可以通行的道路.也有水源可以使用,但現在因發生此問題糾紛,地主就言意只給我一米過及要斷水,因當初的合約都是由地主擬定,所以都沒有提及到道路和水源提供方面,現在我應該如何處理呢 謝謝

可以告她們詐欺嗎?還是有何方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5 17: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確實可能會涉嫌詐欺罪,不過必須先審閱相關契約書才有辦法詳細判斷,建議應該委請律師提告才能保障權益,土地使用權益亦同。

 

恐龍 104-10-04 07:10

事情經過

不好意思,我在網路上賣帳號結果發生了一點糾紛,希望大大能幫我看一下

首先賣帳號的平臺(某數字網)不接受分期付款,不過買方想分期付款,所以我們就私底下談了。

談好時帳號25000 分2次付清
首先是9/21日付頭期款15000 (此時先給他帳號)  9/30日付尾款10000

9/21號的交易一切順利,於是給了他帳號

但到了9/30日怎麼連絡都連絡不到他,此時通知他如果10/1 23:59之內,不做回應會先取回帳號,但到了10/1也是ㄧ樣沒有回應,於是通報遊戲官方取回帳號

到了10/4日他突然密我說,我取回帳號,意圖想取消交易。

補充 1.交易時沒填任何切結書 2.對方是香港人 

點我看圖9/21交易過程

點我看圖9/30過後

 

目前有幾個問題

1.他可以告我嗎?(不以海外訴訟來說)

2.他想取消的話15000需要歸還嗎?

 

汝汝 104-10-03 21:12

一開始與房東簽約時,契約內未載明電費計算方式,口頭問房東房東表示以台電計價方式計算,其後房東收電費卻逕自以一度6.5元乘以所用度數計算金額,根本不是以台電計算方式,且跟每個房客收取的月份根本不同,像我是七月底住進來,房東直接從七月底到九月底所用總讀數乘以6.5來跟我收錢,我跟房東反應好幾次要看台電收費單,房東都拒絕我且態度十分惡劣,而因這個問題我決定不在租了,想要中途解約,像這個電費糾紛可以算是合法解約的理由嗎?此外房租一個月2000,押金5000是否拿的回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4 10: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不算是合法的解約事由。

2、應該以協議的方式合意終止契約,倘若無法,則應該在使用度數內合理給付電費,倘若房東有其他違約之情,屆時再解約

鄭先生 104-10-02 23:32

您好  我是剛剛發問勞資糾紛的 

我很樂意回去進行交接

但對方的訊息內容嚴重影響我的心情

用字相當惡劣 但如果以法律的立場 我有義務回去交接 我會履行義務

但公司還要求我簽署著作權協議的文件

這是我任職時間內未聽過也未告知過的文件

如今我已非雇用之勞工 我是否也有義務簽署任何文件?

不好意思麻煩您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5 20:08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除了職務交接的文件之外,我方沒有簽立任何文件之義務。
ekin6453 104-10-02 21:10

您好~

小弟與XX大樓管委會有一些民事上的糾紛, 請問 如果需要民事訴訟, 我是否能使用XX大樓一樓大廳公告欄內所公布的相關訊息, 而進行蒐證? 提證? 

另外, XX大樓一樓大廳是否屬於公共開放空間? 一般市民是否可以自由進出?

以上問題還望大家多多協助告知

先謝謝大家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2 22: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是為了蒐證用途,且也僅用於訴訟上,並無違法問題。

alfa 104-10-02 12:37

因4500元債務糾紛,避而不見,狹路相逢,跑到他車旁拉住他手臂袖及安全帶(民法152,153),後我要求對方質押手機作為擔保,對方拿出兩支手機分別至於雙手上要我選一支,事後跑去告官說我侵占妨害自由,現遭妨害自由被起訴,其中最主要因素是他說說手機並非出自自願,而是我從他手中奪取走.當時車上只有我們兩人無任何錄音錄影契約或人證.接著附帶民事賠償要求50萬精神慰撫金!這個金額數根據何種算出來的.簡直是利用法律來進行敲詐.請問律師專家能幫幫忙告知這要如何解?實感不盡!他在案發後第二天有製造橋段利用手機簡訊傳給不相干人來表示他是出於非自願!但事實並沒有傳給我,這樣能證明他是非自願交手機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2 13: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針對檢察官起訴您所憑的證據來作答辯,包含告訴人證詞及所謂的簡訊提出質疑,跟進行告訴人的交互詰問。

2、建議應該委請律師聲請閱卷,並且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陳敬人 (陳律師) 104-10-02 14:16

 您好

建議您攜帶起訴書 就近找一位律師做諮詢 以維權益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方安遠 (方律師) 104-10-02 15:33

 

 

 

你好,侵占罪要件為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你原先並未持有他的手機侵占罪不會成立。

檢察官妨害自由罪嫌起訴,但法官審理案件,不受檢察官起訴書所列罪名的拘束,因此如法官在審理中認為可能觸及其他罪名,也會進行調查與判斷。依對方的主張,法官除了妨害自由外,也有可能會朝搶奪罪方向進行審理。

法院要認定有罪,須依證據,因此在答辯方向,要想辦法反駁對方證據的效力。另外,因對方欠你錢,所以你才做出涉嫌妨害自由的行為,法院實務上,也有認為債權強制債務人還債不成立妨害自由罪的判決,不過畢竟屬於少數。基本上法官會考慮個案具體情節,例如妨害自由的手段嚴重與否,債權的大小等因素綜合判斷。

至於證據效力的問題比較複雜,可能要請你說明更詳細一點。

依你所描述你涉犯妨害自由的行為程度,對方附帶民事請求50萬慰撫金,應該算是相當離譜,開庭時對他未必有利,因為法官很討厭貪婪的行為。

建議:你應先向法院聲請閱卷,再依據卷內之雙方主張與事證,擬定答辯方向並撰寫答辯狀。因為,開庭時可能因緊張或各種因素無法充分完整的陳述,甚至講錯話,可能影響到訴訟結果,不可不慎。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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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秋 104-10-02 09:10

個人不知何時在FB公開頁面上與他人起口角糾紛
到現在至少已經過了4個月以上,如今收到一張妨礙自由等案
電話到該偵7隊確認,是由該醫師委任律師提出告訴
個人在前三個月發生行車意外,申請就近偵辦,但該北市偵7隊不回應
並說明要交給檢察官處理,那是否還要等到該通知寄送到本人住址之後
個人才可以申請就近!? 個人居住地為台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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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2 22:59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2 23:07

您好,通常警方會將案子函送到您戶籍地之檢察署。

chuchu 104-09-30 15:52

各位律師您好:

我在兩年前買了一間預售屋, 預計在今年底12月交屋

然後在9月時房屋大致完工, 所以可以去提前看屋

房屋位置在2樓

看了之後發現一個大問題, 是當初廣告的2樓格局平面圖沒有提到的

就是因為大樓外觀的設計感, 在大樓的2樓3樓外觀做了一個延伸的設計

而這個延伸, 具體來說可以說是在前陽台的外面再做一段延伸, 往前跟往兩側

也就是變成一的大平台一樣, 如果翻過陽台, 我是可以走到隔壁鄰居陽台翻進去他家的

這個問題, 在房屋的格局平面圖(有特別註明是2樓)完全沒有畫到這個延伸

 

另外, 當初去買這個預售屋的時候, 接待中心仍在賣前一個產品 (樣品屋跟房屋模型都是前一個產品)

也就是潛銷 (還沒正式開賣, 就先偷偷賣)

所以不論是樣品屋或是模型, 在買的時候都沒看到

買之後的幾個月後樣品屋才蓋好, 但去看了也沒有看到會延伸陽台的這個問題, 畢竟這個問題只存在2樓跟3樓

 

也就是我們買這個房屋的當下, 所有的資訊就是平面格局圖以及代銷小姐的資訊, 我最近也用LINE詢問當初的小姐做確認, 確實是潛銷跟她買的(不知道可否當證據)

 

因為房屋外觀已經完工, 建商不太可能因為一兩戶的反應去改變外觀

而另外做個檔牆要不就是外觀難看, 要不就有違建問題

所以我們傾向解除契約(首選)

畢竟這種情況要自住或是賣掉都是讓人不能接受的問題

想請問律師們的建議, 這種糾紛具體該怎麼走流程

有成功的例子嗎? 畢竟對手是建商, 肯定有律師團在standby了

非常感謝您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30 17: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縱使有圖說與現況不符,倘若不是嚴重影響房屋的使用或是其他違法情事,否則至多只是減價的問題,可以以存證信函向建商主張權益,倘若建商拒絕,可以提告救濟

2、不過原則上應該以雙方所簽立的契約為主,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先審視契約內容,以決定日後訴訟之方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方安遠 (方律師) 104-10-01 03:19

方安遠律師  答覆:

你好,關於你的問題可分兩個面向探討:

一、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之廣告不實及廣告不實之效果:

廣告的定義為何?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是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電腦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另外,也可參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五點,建築物之外觀、設計、格局配置與廣告海報不符,或建築物之外觀、設計、格局配置雖與廣告海報相符,惟與施工平面圖或竣工圖不符,且經建築管理單位認定係屬違建者。你可依上述規定判斷本案是否有廣告不實的問題。

廣告不實之效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也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二、民法關於物之瑕疵擔保之效力:

買方對於標的物之瑕疵,視情節可主張之權利有: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限於種類之債)、請求減少價金、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限於賣方有保證品質之約定時)及解除契約等四種。目前關於房屋買賣,法院實務主流見解認為,瑕疵須嚴重至以一般人標準判斷已達不能居住之程度,常見之情形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才能主張解除契約。依你的敘述,主張解除契約獲法院勝訴的可能性應該甚低,請求減少價金應該是較可行的方案。

 三、建議作法:

最好能聯合有類似問題的其他買方,團結力量大。步驟上可考慮先與建商協調,如未獲善意回應,可依消保法規定向消保官申訴,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調解不成立,再考慮提起消費訴訟。直接提起訴訟當然亦無不可,但畢竟曠日費時,且訴訟成本頗高,宜慎重為之。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但請表明身分及稱謂。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1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解除契約通常需有房屋結構瑕疵之虞,若無結構瑕疵,甚難請求解除契約,可考慮撰擬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對方屆期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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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ling 104-09-29 17:30

三個月前鄰居停車糾紛將我爸打倒在地

我馬上帶我爸去驗傷跟警察局報案

巷子監視錄影器也有錄到

 

做完筆錄後至今三個月,警察也說案件已經送出去了

這時對方來我家道歉 說希望私下和解

我們傾向調解會或法院解決

惟此時家裡人甲又有意見是希望可以私下和解

甲的意見是:我來處理啦~跟他說包個紅包來,包多少看他意思,不然就法院見啦!

 

我想請問甲的說詞是否會涉嫌恐嚇呢?

(因為聽朋友說私下和解容易被反告恐嚇

煩請解答,謝謝!

你好:

你所述情形係在洽談和解,行為與目的均正當,且有關聯性,不會構成恐嚇取財罪。金額談不攏頂多就是和解不成立,可以提出調解或告訴後繼續談。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9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至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並於調解委員會作成調解筆錄,對您與對方均較有保障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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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mine 104-09-27 21:23

律師您好:

我想請教一個問題,想了解我應該告詐欺勞資糾紛,才能取得此公司匯還薪資及所有費用給我,目前,我先向您解釋我目前的情況:

1.我的工作沒打卡記錄,只有健保,聘僱關係是否成立?但公司有開立服務職明給我。

2.我服務此公司從105年1月至今九月,公司只付一個月薪資,之後未付任何薪資,請款費用仍未撥入我的帳戶內,但此期間仍為公司服務,並存有許多工作記錄及資料。

3.我們公司謊稱需先付樣品訂金費用,讓我先匯到客戶帳戶中,之後,會匯還給我,至今公司仍未匯還款項給我。

以上狀況,我應做何處理及進行法律程序或何種名義,進行申訴?

 

謝謝您。

 

一、要先搜集你受雇於該公司的證據

二、視你被積欠的工資數額多少及公司大小而異其處理方法。

三、若你被積欠的工資不是很多,而公司是大公司,那麼可以考慮不要去辦假扣押[看人,有的人一點點錢也想假扣押]。假扣押主要是避免對方脫產,在法人的部分要做假扣押需要費點功夫,而且目前假扣押的准駁其實很難掌握。

四、若你被積欠的工資很多,那麼就建議你做假扣押,先把對方的財產扣起來,然後再慢慢訴訟。但是假扣押有擔保金的問題,這個部分要略做安排。

五、若你無資力找律師也無資力供假扣押之擔保,那麼你可以考慮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幫你。

六、訴訟需要證據,如果你不確定手上的證據足不足,你可以考慮就近約個律師諮詢一下。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VM 104-09-26 12:04

借貸關係,將名字設定在家人名下,而在借貸關係還沒消滅前,已達成共識我有居住使用權利,而後來因意見不合,趁我不在家將門鎖換掉並要求警衛不讓進社區,警察來調解,並表明雖我有使用權利,但這屬於民事家庭糾紛,警方不便參與,請問,我能否對被抵押人提損害賠償呢?

沈恆 (沈律師) 104-09-26 15:49

您好!

1.  如果房子所有權屬於您,只是登記設定抵押權給家人,則您本來就有使用權,不需另外約定,家人換鎖不讓您進屋,您可請求損害賠償
2.  但若您是將所有權移轉給家人當作借款的擔保,則您最好有白紙黑字將原因寫清楚的約定,否則房子可能會要不回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6 23:06

抵押權僅為擔保無權而非用益物權,故對方無將您趕出之權利,若對方換鎖不讓您進入,恐會有刑事強制罪之問題。

VM 104-09-26 09:42

是有關我與父親信用卡使用的糾紛,檢查官雖然對我以偽造文書起訴,但地院第一庭準備程序,法官詢問檢查官,我父親在偵查庭時已當庭撤銷告訴(庭訊筆錄上有,也簽名),為何還起訴?代理檢查官說不確定我爸是不是真的要撤銷告訴,所以要再確定,但我父親就再也沒出過庭,請問,父親當庭撤銷告訴是否有效?如果我爸再也不出庭,我是否會被判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6 10: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偽造文書公訴罪,縱使撤回告訴,審判仍會進行,不過,案情輕微且認罪的話,可以爭取緩起訴緩刑

VM 104-09-26 11:21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偽造文書公訴罪,縱使撤回告訴,審判仍會進行,不 ... (恕刪)

律師您好,請問下三等親內的公訴罪是否為告訴乃論?如果是,我父親的撤銷是否就有效?如果遲不結案,我能否主張我的權利呢?

沈恆 (沈律師) 104-09-26 18:11

有些公訴罪會特別規定近親屬間犯罪屬於告訴乃論 ,例如竊盜罪,但絕不是所有的公訴罪在近親屬間就自動變成告訴乃論偽造文書公訴罪,在父子間所犯還是公訴罪,撤回告訴依法還是會追訴到底。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6 22:47

您好,若係被起訴偽造文書相關犯罪,因為屬於絕對非告訴乃論之犯罪,故是無法撤告的唷。

楓葉眷戀 104-09-24 23:01

冒昧請問,我在臉書上面販售一隻 I PHONE6 的手機,有位彰化買家從第一天日期在 2015-9-16 11:59 開始對談交易項目,從這一天開始,雙方都在協談買賣的交易協定,經過短暫的協商,最後買方要用 一台平板及一隻手機加上四千元,跟我購買我這隻手機,在 2015-9-16 17:57 先在彰化員林的一間7-11寄送一台平板電腦,裡面包含一千元,並於2015-9-18 17:23 先收到買方的平板及一千元,在 2015-9-17 22:40 買方又再次 寄出他的手機加上八百元整,在這段期間,買方不斷用任何方式要求我回覆他的任何問題,可是,買賣雙方在文字上面已經有達成協議,不是應該就算正式生效?在這段期間,我有允諾要先寄送,但因下班時間不固定,所以也有提前跟買方聯繫,並且說明原因,為了誠意,我也說,在 2015-9-24號當天要南下彰化一趟,買方也答應說好,卻在 2015-9-23 8:37 ,買方卻跟我說他並未跟他母親說他有購買手機的理由,並且要取消交易,在2015-9-23 9:31 買方的母親用他兒子的臉書帳號與我聯繫,說他兒子怎麼樣又怎麼樣,當初買方當事人因為查詢手機的 IEMI 不對,我因為避免有任何糾紛,所以又先拿出現金去拿了一支全新未拆封的手機回來,準備當面交易給買方,現在要取消交易?那我的損失誰要承擔?是否可以前往消保會或是消基會呢?

買方未滿18歲,這樣該怎麼處理較為妥當?

一、這個是未滿二十歲,母親可以主張契約未經過他的同意效力未定,然後她不同意而契約無效。

二、這個規定在民法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

之承認,始生效力。」。
三、可能相關的實務見解我幫你查了一個「
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
    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79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係81年5月11日出生,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0年8月23日簽訂租賃契約,原告向被
    告承租系爭房屋,亦據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為證,且為被告
    所不爭。則原告於承租時年僅十九歲,係限制行為能力人。
    依上開規定原告如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與被告所訂立之
    上開租賃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茲原告
    法定代理人否認有對原告允許,亦不承認系爭租賃契約,系
    爭租賃契約即不發生效力。又按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
    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
    為為有效。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
    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
    ,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
    或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83條、第85條分
    別定有明文。」
四、這個部分的確是有未成年人買了東西後讓他的家長出來說不同意的。這個部分下次交易的時候可以問一下年齡。
五、或許你會覺得這樣不公平,民法上的說法是「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護優於交易安全的考量」。
六、所以以後跟未成年交易要特別注意是否有經過他父母同意。
七、例外的部分除了上面說的詐術部分,或是允許獨立營業外,還有就是民法第77條規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如果你賣的是小東西的話你可以主張「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來主張這個契約是有效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楓葉眷戀 104-09-25 08:44

那就是說,我沒權力要求損失賠償?只能乖乖取消交易?雙手安排時間歸還買房的東西及錢嗎?

Hide 104-09-24 17:01
朋友在102年間與我借款300萬元,願意用她的房屋做為設定抵押,也有簽本票給我,之後錢沒還,我去法院申請執行查封拍賣動產裁定獲准了,我到執行處申請查封,才知道房子所有權人已經轉讓給她先生了。她先生還去申請停止執行查封。 我問她怎麼會這樣呢?她說她跟她先生已經離婚了,她先生還去跟法院申請房子是用借名登記在她名下,法院判決必須要將房屋轉移給他先生。 我在借款給她的時候根本不知道她跟她先生有房屋上的糾紛,我借了她錢沒想到沒多久就判決房子是借名登記,要轉移,真的很傻眼。 上個月莫名其妙收到法院傳票說我偽造文書設定要告我,也收到了她先生提出的第三人異議之訴法院傳票。我真的很無言,錢拿不回來還要被告?請問我應該要如何處理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4 17: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有相當事證證明借貸事實,並釐清房屋的產權才能釐清我方的債權要如何實現。

2、至於偽造文書的部份則就您所述的狀況無法判斷。

3、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就前開案件進行答辯。

 

 

您好:

你應該是以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若另有抵押權設定,可以抵押物拍賣裁定為執行名義,則無此問題,而偽造文書部分因涉及刑事,建議委請律師處理。

marklin 104-09-25 14:07

我建議對你朋友提出詐欺之告訴.感覺你朋友故意要騙你的.

Ray 104-09-21 21:41

購屋搬遷時發現,隔鄰既有窗型冷氣及分離式冷氣跨越土地非常嚴重(報載曾經有類似案件但本人案件更加嚴重),窗型冷氣幾乎已經貼齊本棟建物樑柱,整台冷氣外凸至本人持有土地圍牆內,而梁柱距離本人戶外空間圍牆與相連之隔壁棟外牆約有70多公分,窗型冷氣安裝高度離地只有170多公分,進出戶外空間(防火間隔巷)都要低頭以免撞到窗型冷氣架,且窗型冷氣及安裝高度頗高的分離式冷氣室外機外觀鏽蝕恐有墜落遭砸傷之虞,本人等到今年8月隔鄰在該遮雨棚上方另安裝冷氣後,才提出拆除需求,第一次溝通未果並遭惡言相向及不合理要求,再請里長溝通也遭拒絕,第一次調解委員會也未能達成共識,今日鑑界後等待第二次調解委員會,請問這種案件算是民事或是刑事侵占(侵佔)糾紛?如惡鄰在第二次調解委員會持續要求不合理條件,應該直接控告上法院嗎?可以請求侵占賠償嗎?

你好:

台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易字第5131號刑事判決:「房屋廚房外所搭建之鐵製突出物延伸至該公寓大廈法定空間上空,是否與刑法竊佔之要件該當,應否以刑法竊佔罪相繩而已。惟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係指行為人佔據他人之動產,以自己實力予以支配之謂,乃在破壞他人對動產之管領權,而所謂動產者,依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係指土地及其定著物而言,而土地所有權之行使,固及於土地之上、下,土地所有權之行使與土地本身並非相當,自不包括在刑法竊佔罪之客體範圍內,苟行為人雖延伸其工作物至他人土地上空,而未佔據他人土地並予以實力支配,所為則與刑法竊佔罪之要件不符。本件被告所有前開房屋,固在其廚房外搭建鐵製突出物,延伸至該公寓大廈法定空地之上空,而防礙其他共有人之依法使用該土地之該部分上空 (僅突出物所佔之箱型空間) ,惟被告所有該房屋廚房外所搭建該鐵製突出物,並非搭建於該土地上,對該土地本身行使其管領權,而排除其他共有人之共同管領權利,僅係占用該土地上空之部分空間而已,屬其土地所有權行使時,是否逾越其應有部分之權限,致損害其他共有人之管理、使用、收益權,洵屬共有人行使土地所有權是否逾越其應有部分之民事上紛爭而已,洵與刑法竊佔罪之要件有間,尚難以該罪相繩。」 冷氣越借裝設懸空在土地上方,因並未占據土地並實際支配,尚不構成竊佔罪,但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除去侵害,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相當於不當得利租金,惟占用面積甚小,法院判決給你的數額會非常低。
winter 104-09-20 22:47

日前我先生的奶奶過世,名下有一筆房產要繼承給我先生跟他哥哥,因此房產原是我先生爸爸貸款買的,後來轉到奶奶名下,我先生的爸爸已過世7年了,此房產在過戶給奶奶後,我先生的爸爸過世了,貸款以我先生爸爸的保險費繳清了,所以我先生的其他親戚要放棄繼承,給我先生和他哥哥繼承

但目前有一狀況是我先生的二伯(已去世)有一私生女(76年有領養),與我先生家屬沒有連絡,是在二伯的記事上看到此人,我擔心她不同意拋棄或是她想拿錢等糾紛,請問這樣的狀況有可能主張貸款是我先生的爸爸繳的,也是用他去世後保險金繳清貸款,可以直接辦理過戶給我先生和他哥哥嗎?

你好:

若無法以你所述方式辦理,可能要先發函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並提起訴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才有辦法避免被其他繼承繼承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主張借名登記,恐不容易,且若要拋棄繼承,也要看有無超過時效,而您們的爭議尚屬複雜,應先釐清關係後,才能進一步看下一步如何進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沒有辦法

生前法律關係為何

不影響應該繼承的權利

過戶要全體繼承人同意在可以

建議可以將生前代替繳的部分當作債務

要求對方拋棄

否則要跟他要這些錢

逼他拋棄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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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 104-09-19 22:21

您好!我的名字叫Allen

我有個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的問題

我先說明我的情況是在距現在兩年前102年9月15日(星期日)我騎機車在三重環河北路堤防旁準備走新北大橋到板橋,過程中我走在地上畫有"機慢車優先道"的機車道行駛但突然有某個從不知道是大樓還是路邊停車格出來的汽車"TOYOTA Yaris"突然冒出我剎車不及撞上它的左半邊靠近照後鏡的前方,當時自己被撞得昏過去,安全帽整個碎裂醒來時已經在馬偕醫院的急診室,醫師診斷有輕微腦震盪走路頭都有點暈暈不穩,搖頭時會有劇烈疼痛感當時也有點想不起來事故當時有沒有報警,駕駛者是誰等情況(都昏過去了也不知道昏過去時發生的事情)

就在當天我從醫院回家後不久,就接到三重交通隊警局的電話通知我到案說明事故的筆錄到警局時,警察也幫我約了事故的肇事者一起到場做筆錄當天也跟警察說明事發經過後,警察認定初判表是這麼寫的:

對方:起始前,涉嫌未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並讓行駛中的車輛優先通行(安89-I-7)

我:行駛時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安94-III)

 

當時承辦警察也認為雙方有和解意願,並立刻撥電話調解委員一起到場跟我們雙方簽和解和解書內容:

1.聲請人(對方)於102年9月15日12時00分許,駕駛車號(****-**)號自小客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環河北路三段,與相對人(我)騎乘車號(***-***)機車,不慎發生車禍,致相對人車損人傷,產生糾紛,經調解相對人為息事寧人,願無償無條件達成和解,自行負擔修復費 醫療費(不含汽機車強制責任險在內)及其他一切費用
2.相對人同意撤回對於聲請人就本車禍糾紛事件一切告訴。
3.兩造同意就本事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及放棄其他求償
在簽和解書時,這位駕駛者其實人也不錯的,意思意思給了我4000塊現金,直說人平安就好,車子賠償的問題,當時大家也都簽了和解書也就互不追究

就在簽和解書後的大概三到五天...接到某產險公司的電話,說明車賠部分要我到場談,我已經簽了和解書的情況下,只覺得莫名其妙雖然他跟我說我簽的和解書不是物品持有者(車主),是駕駛者跟我簽的,但當時駕駛這輛車的駕駛者,也沒跟我說這樣車的車主不是他,我自然當然認定是他的


再說...談和解時,這位駕駛者也沒跟我說這輛車保險是保哪一家的,我認識見過面的只有這位駕駛者,我憑什麼要出面,跟一個陌生我不確定對方車險是不是你這家的陌生保險公司談車賠呢!?

所以理所當然的不理會這像是詐騙電話保險公司。

就在事發後的兩周前收到法院的起訴狀,

要求我賠償對方的車修損害賠償5萬六千多

天呀!!~

不是和解書已經說"兩造同意就本事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及放棄其他求償"了呢?!

我打電話給對方這家保險公司求證,確有此事情,

對方保險公司是這麼解釋的:這起事故只有駕駛者跟你簽和解,雖然也有寫到物品損害賠償的部分,但車子呢!是掛在某間廣告公司名下的,

雖然跟您簽和解書的就是這間廣告公司的負責人,但因車子是掛在廣告公司名下,屬於法人,所以簽和解書必須要蓋公司的大小章才有效力。現在是這間廣告公司對於他車子損害賠償的部分,由我們產業保險公司代位求償要您負責這起事故的車修費,雖然我也很同情您在這起事故是受害者,也受傷進了醫院,但是你要知道,法律是現實冷血的,該要你負責的,你還是要負責

 

 

我的問題如下:

1.當初的和解書駕駛者並沒有說明車子不是他的,且簽和解書當下,調解委員也有跟我們雙方都說明過這件事情。

他也簽了"兩造同意就本事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及放棄其他求償"這條關於物品損害賠償要各自負責的部分。既然車子不是他的,那這駕駛者是不是沒有權利簽這物品損害的部分?!

2.承1.

若有權利簽,既然他有權利簽,那這樣也不能對我提告,損害賠償的部分了,對嗎?!

若駕駛者無權利簽,他卻簽了,那這樣要怎麼算?!




你好:

初判表無法釐清肇事責任歸屬,僅供參考,你是否有過失仍然需要經過鑑定才能得知。 你跟駕駛間的民事損害賠償及其他民事請求權要受到和解書之拘束,此部分並無問題。 由於駕駛並非車主,無權代表車主出面洽談和解事宜(除非有經過車主授權),就算你簽署和解書也不會拘束車主,車主仍然可以向你請求。 依你的文義,保險公司已經理賠車主,故依照保險法第53條規定行使代位權向你求償,此時要先釐清你是否有過失,無過失則不用賠償。 再者,如果有過失就要釐清駕駛與車主是何種關係,以及可否主張與有過失,請求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和解書是否有無效或得撤銷之情形,則是另外一回事。

一、我的處理方式是查這家保險公司之前同類案件的敗訴判決。

二、參考並清點證據答辯狀。這類案件是有希望打贏的。

三、可考慮請律師代撰,這稍微複雜。可考慮的是,被代位者已無權利其無從代位

四、也有人讓步而與保險公司和解調解,畢竟金額不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無名 104-09-19 08:06
律師先生.小姐 您好~ 我這邊有些關於房產糾紛的問題想請求你們的幫助! 是這樣的,前幾年家人購買新房,但卻因為家人的信用破產導致於把房子名下寫在自己兒子身上,而後續這房貸也由這兒子負責,但付房貸而使用的郵局帳號不是這兒子的,是他弟弟的帳號!多年後因家庭因素導致於需賣掉房子.... 我想請問的是 房子所有權都是在這兒子身上!但他卻因為這工作沒法出示薪資證明... 告上法院的話有可能變更房子持有人嗎!?

您好:

依我國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我國原則上以登記名義人為所有權人, 您借用兒子「人頭」來登記的房產,便是房產的所有權人。 若欲取回所有權,就必須先通知名義所有權人終止委任關係,並協同辦理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若對方不願意,就必須由實際所有權人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有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存在,包括其他家人作為人證,或是資金來源或當初借名時簽訂的契約或協議等證明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存在之後,再終止借名登記法律關係,然後再向地方法院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請他返還動產。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9 15: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主張借名登記,但需要相關之證據,或主張請求返還貸款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成成 104-09-18 22:20

是有關於找防漏的問題糾紛,想詢問之前只是請土城某間抓漏來評估漏水部分價位,評估完後就約一個時間要我看他們公司的報價單,看完沒有問題就簽名。

備註說明:(以下是報價單中備註)

1.本報價單不含測試報告及檢驗費用

2.實做項目若有數量變更、施工品質不良,請於當天通知本公司。

3.付款方式:人員進場即預收四成訂金,時作完畢於業主勘驗完畢後,支付尾款六成。

4.本報價單確認無誤後,煩請簽章回傳,視同合約書。

而我當時也有明確說明如我貸款沒下來或貸款不夠支付這次抓漏工程的費用款項,此工程因而作罷。

結果對方抓漏公司以當時跟我簽約是90000元的工程,如不施作就算違約,須支付違約金9000元,嗣後跟家人討論完後,只能先處理浴室間漏水部份,在施作當天,我有明確問做抓漏張先生,我現在改做浴室間,張先生也拿出另外一份40000元的施作報價單給我簽,會做浴室間是有跟3樓鄰居說好一人一半(起因是3樓的漏水),但我也有詢問張先生我改做浴室間,那麼之前的90000元報價單因此而作廢,張先生竟跟我說原本90000元現變成未施作50000元,即使我事後不施作也構成違約50000部份,也的支付違約金。

請問律師  以上事件  在民法上我是否有什麼方式保護自己而不受對方提告,又或者可以反制對方以保障自己權利,謝謝律師

 

TT 104-09-17 01:15

您好:

大樓管委會未經我家同意就同意讓建商的廣告釘在我家外牆上,為了避免日後因為漏水引起糾紛,所以向桃園市政府建管處陳情,今天收到他寄給管委會的函,內容都是相關等等法條,並沒有強制管委會必需得到住戶同意,如果管委會不予理會,請問我下一步該怎麼做?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7 08: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經勸導不聽之後,縣市主管機關可以開罰。

2、也可以提起民事排除侵害訴訟,建議可以先核發存證信函管委會要求處理,倘若主管機關不開罰,就可以提起訴訟

 

TT 104-09-23 22:2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經勸導不聽之後,縣市主管機關可以開罰。 ... (恕刪)

律師您好:

再次請教:

1.正確的主管機關是哪個單位?我是向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 陳情 ,單位正確嗎?

2.主管機關會主動開罰嗎?還是我必需要進行什麼動作才會開罰?

3.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法第33條合適嗎?  (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4.未來他們還想在頂樓裝置探照燈,提高廣告費用,如果沒有頂樓住戶同意,他們是不是也不能裝設呢?

5.我接下來的順序是不是看主管機關有沒有開罰,如果不罰,我再寄存證信函管委會要求處理,管委會還是置之不理,就可以向法院狀告管委會?

謝謝您撥空回覆....謝謝

Chu 104-09-16 21:01

當初父母結婚後,母親未經過父親同意而買了一間房子(貸款),

在今年父母因為糾紛離婚,婚後又鬧得很不愉快,

我從16歲開始工作,每個月的薪資都交給母親,

一直到現在我都快30歲了,一點存款都沒有,

連證件、存簿、提款卡,都被母親拿走。

於是我決定自己去辦遺失,不再把薪資交給母親。

父母離婚後,我跟妹妹還是住在房子裡,

母親早在離婚前就因為跟父親有爭執而不回家,

父親也因為如此而鮮少回家,只剩下我跟妹妹。

我跟母親本是同公司、不同部門,

最近媽媽卻來問我,為什麼不給她錢?

那這樣房子貸款誰要付?

因為跟我談不攏,在公司跟我起爭執,

我因為罵她一句去死吧,她竟然錄音要告我。

最後還要我準備十萬塊

說是她請代書費用....

近期我不敢去上班,聽同事說我媽請代書跟她一起去工廠找我,

是否想要強制我簽名同意過戶

想請問,

1.若我不想接受這棟房子,我該怎麼做?

2.她錄音要告我這件事情告的成嗎?

3.若她成天在公司找我麻煩,讓我無法上班,我該怎麼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房屋登記在您母親名下,則所有權即歸他,您應無義務要幫他繳房貸,至於您那句是否會構成犯罪,仍要視當時的情形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房地過戶需要印鑑章與印鑑證明,你只要不提供沒有辦法將房地登記在你名下,但母親繳不出貸款銀行可能會行使抵押權拍賣房地,屆時你與妹妹恐無法繼續居住在該房地內。 你的發言可能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公然侮辱罪。 若有持續騷擾的情形,可以聲請保護令,制止騷擾之行為。

您好:

一、不管房子是用買賣或贈與,都需有雙方當事人同意,所以只要您不同意,即可不接受該房子,但以後房子可能會被法拍,導致你們無法繼續居住於內。

二、如果用語只有這樣,那成罪機率應該不高,但仍要看當時情境及所有用語而定。

三、若對方持續騷擾,建議申請保護令或向公司主管提出。

您好,如果您不同意過戶,沒有簽署任何文件下,法律是不能強制過戶的,貸款不繳房屋可能會被查封法拍,至於您當時的用語,要依當時狀況而定可能有公然污辱恐嚇的情形,但是應該不會太嚴重,最後您媽媽天天找您麻煩,您可聲請保護令

 

DDP 104-09-16 11:12

公司離職業務主管因為業務獎金的糾紛告公司, 也透過我取得電子郵件的資料並傳我出庭作證. 因為我依事實陳述, 感覺是對離職主管不利的. 所以他私自將我跟他之間的LINE對話記錄當作資料, 攻擊我證詞可信度. 我也因此被老闆找去開會, 詢問我為何提供他資料並且有那些談話內容! 先不講老闆接不接受我的說法, 想請問離職主管私自把我們之間的LINE談話內容挪做法律用途我有沒有立場主張我的權益? 非常謝謝願意解答的律師!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6 18: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line的對話內容是用作訴訟上的攻防,尚不會有違法的問題,倘若有其他違法用途,如散佈等,則可能涉及誹謗等問題。

2、倘若您的證詞與line的內容不符,則可能會有偽證罪的問題,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判斷是否有風險。

 

lon1027 104-09-15 22:36

您好!小弟我有問題想請教大家,我去年8月份發生一件交通事故,因為我家的狗害騎士跌倒所以導致延續出一堆糾紛,從案發開始我一直保持願意負責對方的醫療費用及財損,但對於對方的漫天開價無法接受,進而走到調解委員會,由於三番兩次的調解不成最後簿入公堂,我家的狗害人受傷所實,但對於對方的不合理要求及得理不饒人的態度也不能被欲取欲求,但這些荒唐的過程在調解過程中是沒有記錄及證明,如今在檢察官面前對方又否認在調解過程中的那些要求,只咬定我沒有誠意要理賠他的一切,而三次的開庭結果出來了,起訴書的內容有很大的爭議,陳述又不是完整事實,對於起訴判決被告是否就只能處於挨打的份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5 22:42

起訴書並非確定判決,可以爭執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

lon1027 104-09-15 23:16

謝謝顏律師!我可以在請教一下,就是我收到的檢察官起訴書內容有兩條項目,如下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去傷害罪嫌,請依法處理。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以上這還不算是判決結果嗎?煩請您幫我解答一下,由衷感激不盡!!!


您好:

起訴內容僅為檢察官之認定,非必當然為判決內容,可於審判時加以爭執,建議繼續和解,並於審判時告知法官,因為此會涉及犯罪後態度之問題。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16 09:02

 您好

    起訴僅代表檢察官認犯罪事實有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

    但仍須經法院之審理(有罪與否之認定是法院的權限)

    如仍有問題 歡迎攜帶起訴書與我討論

                                                           陳律師0972367907

小張 104-09-14 20:11

各位律師先進好,小弟一介清貧上班族,首次發生交通糾紛,有勞各位幫忙了!

一、車禍發生日期:104年8月4日 1940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方:左側肢體3處瘀青(皆約3*3)、額頭挫傷(約2*2)、左側脛骨挫傷(約1.5*1)

對方:沒事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有做筆錄、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我方(機車):強制

對方(轎車):第三責任強制險(富邦)

五、初判表內容:

我方:涉嫌行經無號誌路口減速慢行,做臨時停車之準備(自稱30~40公里/時間)

對方:1、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2、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

六、請益問題:

(一)對方保險公司開口就說涉嫌不代表我無責,開價他7我3,但問題是對方的車粗估要修10萬,而我的機車才修1萬5,加加減減我還得倒貼2萬多,請問這個比例我該怎麼跟他談回來?

(二)初判表述及"涉嫌"應該是不確定,保險公司以此為由說我有3成責任合不合理?

(三)我並不在乎對方能賠我多少, 我只希望生財工具能完好, 其他精神賠償醫療什麼的我自己可以吃下來, 請問我還有些什麼籌碼能拿來談呢?

建議你去驗傷,先提起過失傷害刑事告訴,因為刑事部分,有1%過失即有罪。

然後,請檢察官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事故鑑定(司法機關送鑑定不用錢,雙方自送要3000元鑑定費),看鑑定報告結果,再決定如何和對方談。

大致方向是建議拿精神損害賠償這塊來補。

 

一、刑事告訴期間六個月,是否提告請考慮。

二、民事請求權時效是二年,第一次請在二年內處理,刑事案件的進行不會阻止民事時效的進行。這個要特別注意。

三、如果你要每個都自己吃下來對方就不用賠了,但對方未必會每個都自己吃下來。

四、如果雙方都願意自己吃下來其實也可以,因為這個看來不是大車禍,可以和解當然是好,以和為貴我也可以贊成。

五、如果要和解的話可以聲請調解

六、這個是過失侵權行為,雙方都可以行使抵銷權,所以可以請求的就都請求吧,不然你要拿什麼跟他抵呢?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4 21: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車禍事故發生後,可向警方聲請車禍事故初步判定表,並依初判表中之肇事責任分析作為初步之基準,與對方談論和解事宜。

另外,若您有受傷且對方有過失(依據初判表內容,對方確實有過失),可以提告刑事過失傷害

黃小姐 104-09-14 09:20

不好意思~文章有點問題~再發一次....
 

隔壁鄰居常將其不愛的盆栽植物移往我家門口放置,

又將其廢棄不用盆栽丟棄放在我家門口,

現在又擅自移動家門口放置的曬衣架,

有會傾倒打倒車子的危險可能,

勸告無效,百勸不聽,

目前有打算裝設錄影...

請問~其行為有無法律可管?

家中是透天住家~不知是否也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呢?

若不適用~還有其他法條可管呢?

其擅自移動我家放置於門口曬衣桿~

有會傾倒至車子的可能...

屆時萬一傾倒至我車或她車,而造成損害糾紛...

怕他說那是我家物品,傾倒至他車,造成損害...

而~門口,是非屬於自家私人範圍內的...

* 監視錄影不會對準其他住家~僅對家中門口停車處, 

感謝!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6 20:02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透天厝無公寓大廈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不過可能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可以蒐證之後向環保局檢舉。 2、拍攝的角度是對著自家門口,原則上不會有問題。
小臻 104-09-13 08:44

我和我男友還沒有結婚 但她們可以強迫我結婚嗎?如果是這樣男方又有毒品前科  這樣我的小孩會不會被搶走?男方家人搶走怎麼辦?因為是還沒有真正的結婚成為正式的夫妻 而且我是有權利不要給男方家任何的小孩監護權是嗎?

因為男方的父母都都有欠別人債務糾紛 我又還沒有和他兒子有正式婚姻 我不能白白把我的孩子讓給她們

如果是這樣的問題 我怎麼解決

你好:

法律上不可能強制結婚,因為現行民法結婚要以書面及兩個證人,並由夫妻本人共同到戶證事務所辦理登記,未登記前都不會發生婚姻關係,你不去登記就不用擔心。 認領後關於非婚生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準用民法第1055條,原則上由夫妻協議,協議不成可以聲請法院酌定行使之人,生父有吸食毒品的情形,由你擔任監護人對子女較有利,法院判給你的機率比較高。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法律不能強迫結婚,而雖然您男友媽媽想要孩子監護權,但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如果有辦法行使親權時,則男友媽媽並沒有權利要求監護,至於你男友如果跟你爭取親權的行使,法院會調查後以子女最佳利益判定,由於您男友有毒品前科,故對您爭取到親權的機率較高。 

Jin 104-09-11 22:55

大約半年前我跟另一半分手了,主要是因為她一直掐我說我劈腿要一起死
後來是我踢開她所以她才放過我
(有證人看到,事後做筆錄有告她傷害,因為原本沒有要提告,只有去驗傷,但因為實在氣不過,結果警察堅持不用開三聯單,說上法庭再跟法官說,只有記錄在筆錄上)


不過交往期間彼此的金錢都是互相有牽扯
她因為不滿我要分手
所以把交往期間我幫她寫〔申辦手機貸款的申請書〕這件事拿去告我偽造文書
但是所有資料都是留她的,銀行也是她親自親口核對資料的
證人是她媽媽,不是我,所以銀行也有跟她媽媽核對確認


之後她說我拿她證件不還,所以告我妨礙自由
但是我幫她辦完手機貸款就馬上還她了
(她應該沒有辦法舉證,我也沒辦法證明)

最棘手的是,她要求我幫她打客服開通網路銀行服務要轉帳
因為她上班沒有辦法接電話,結果隔天她轉了一萬塊給我,
她自己說她要還我錢,因為我幫她繳過信用卡
結果隔兩天居然馬上告我竊盜 :(

四月份已經去警局做過筆錄了,前幾天收到法院的刑事傳票
我現在擔心的是,開庭時,我應該要承認嗎?
但是我只有證人沒有證據證人如果不想惹麻煩,也不一定會幫我
請問這樣會成立嗎?

我知道我有做這個行為,但我真的都是經過她授權的啊!
可是我拿不出證據來證明,我現在困惑的是,我應該主動找她和解嗎?
因為傳票上有註明「若有和解,請攜帶和解書」
如果沒有和解,會不會被當庭收押呢?

因為我從來沒碰過這種事情,真的很擔心
而且目前身上還有車禍民事糾紛和門號被盜辦所以電話費沒繳
這兩件事情在跑法院,不知道會不會影響判決結果

一、不要太過擔心,事情沒有你想像的那麼嚴重。

二、這世上並不是沒有人可以證明你的清白,有一個方式叫民間測謊。

三、在你的情況,是情人間的關係很容易就找不到證據,所以這個部分證據如果有窮盡的地方可能就要靠測謊了。測謊的部分有公家測謊也有民間測謊,公家測謊要檢察官或是法院願意送測謊才有的測,而且如果一緊張沒測過你就GG了,所以你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因為是自己付費私下去測,所以比較不會有心理壓力,只是民間測謊在台中而且有測謊費用的問題[這個部分律師並沒有收介紹費,你自己跟民間測謊公司的人談吧]。

四、要和解也是可以考慮,但是用字遣詞要注意,並不是有做所以和解,而是為了息事寧人所以和解,這個很重要,有的人談和解談半天沒談成,然後寫的書面就被拿去當有罪的證據了,這不是很遺憾嗎?

五、如果有錢請律師就請個律師幫你吧,如果無資力請律師的話請認真考慮找法律扶助基金會找律師幫你。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直走靠左,你會先經過一個水果攤,綜合水果汁蠻好喝我喜歡;然後經過一家咖啡店,如果你喜歡喝咖啡可以去喝看看[不保證],然後會經過一家炸雞排[讚啦我只能這樣說] ,然後你會經過信義房屋[是間好仲介],然後你會經過一些銀行[記得先領錢再來找律師],如果你到了文具行那表示你走過頭了,再走到全家便利商店表示你走太遠了,進去買個礦泉水再來找律師吧[太多人買飲料了律師都快得糖尿病> <],我們大樓叫狀元吉第大樓,這個吉字我常打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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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何小姐 104-09-11 21:49

請問:醫療糾紛業務過失傷害法律規定須在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起告訴。所謂知悉犯人時是指何時

1.第一次掛號看診告知做牙套?
2.開始做假牙牙套這天?
3.開始告知病痛這一天?

牙科牙套完成後醫生完全不理會嚴重牙病痛,醫師永遠只一句:再觀察看看!到現已觀察近六個月,由完全不能吃任何東西,到現在也只仍約九成好

律師費用是有法律纏身人敗訴之所在,因從一開始詢問等等都可是要收費,請問如何收費?以本案為例: 一、兩人先一起討論案情,免費?收費?多少? 二、聲請病歷及驗傷單? 三、撰擬刑事訴訟狀? 四、出庭? 五、勝訴?敗訴 六、其它   cjkung@gmail.com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您所受傷害為何,而訴訟如何進行也需視您的需求而定,至於費用也需視您們所在縣市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何小姐 104-09-11 19:07

請問:醫療糾紛業務過失傷害法律規定須在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起告訴。

所謂知悉犯人時是指何時

1.第一次掛號看診告知做牙套

2.開始做假牙牙套這天

3.開始告知病痛這一天

牙科牙套完成後醫生完全不理會嚴重牙病痛,醫師永遠只一句:再觀察看看!到現已觀察近六個月,由完全不能吃任何東西,到現在也只仍約九成好

律師 104-09-11 19:19

如想找便宜又專業的法律服務

請來信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1 19:49

您好,應該是從知悉傷害造成時起算,建議可去其他診所或醫院問問看其他醫師意見,初步判斷醫生是否有過失及是否已經造成傷害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1 20: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起業務過失傷害告訴,應盡速聲請病歷及驗傷單,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何小姐 104-09-11 21:44
律師費用是有法律纏身人敗訴之所在,因從一開始詢問等等都可是要收費,請問如收費?
一、兩人先一起討論案情,免費?收費?多少? 二、聲請病歷及驗傷單? 三、撰擬刑事訴訟狀? 四、出庭? 五、勝訴?敗訴 六、其它   cjkung@gmail.com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您所受傷害為何,而訴訟如何進行也需視您的需求而定,至於費用也需視您們所在縣市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何小姐 104-09-10 01:21

1.請問和醫院醫生有醫療糾紛,則被告應是醫院或醫生?或有連帶責任

2.被告應是醫院?或醫生?所以訴訟法院應是以醫院住址或醫生住址決定?

3.訴訟書一定要知到被告身分證字號才可提告嗎?

謝謝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10 12:05

1.請問和醫院醫生有醫療糾紛,則被告應是醫院或醫生?或有連帶責任

你可以選擇只告醫師,或是連同醫院一起,若是醫師及醫院一起被訴,是連帶責任

2.被告應是醫院?或醫生?所以訴訟法院應是以醫院住址或醫生住址決定?

因為尚不知醫師之住址,可以先用醫院的地址(侵權行為地)作為管轄法院之判斷。

3.訴訟書一定要知到被告身分證字號才可提告嗎?

不需要,事後法院可以再函查戶政事務所

何小姐 104-09-10 14:33

感謝洪律師的不吝賜教,日後如有須要,會以德權為第一優先。謝謝您!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刑事案件當然是以行為人

也就是醫生或護士當被告

民事賠償時要連雇主即醫院一起告入

至於身分證字號是不需要的

有名字住址即可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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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Williams 104-09-09 18:19

近日因購買營養補充品,與一家廠商有點糾紛
我因為將食品欲轉賣其他人,怕食品有問題私自去第三方公正單位做檢測(共花了7、8萬),發現其中某個含量低於他們文宣上的數量,經反應他們只願退貨款,對於檢測的費用不予認賠。

請問我們能用甚麼法條索賠?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9 18: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檢測費用屬於實質損失,並非法律上的損失,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難以向對方求償

2、此部分算是當初契約漏未規定,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才能保障權益。

軍軍 104-09-04 23:11

律師你好,我在8591遊戲平臺 開設幫人代打遊戲英雄聯盟積分,買家花5000要求我金牌3打到鑽石5,但是時間過很久沒有完成,只有打到白金3,買家要求退費,但是我們已經打一些,經過協調買家要求退3000,不過因為誰先付款問題產生糾紛,對方承諾我們只要先領收完成退費3000,他保證會領收完成5000的交易,但是我看了他的保證,我沒有即時回覆,而買家看到我有看,但是卻不做出回應,就說沒關係 你不用領收了,我隔天回覆說那我們先領收完成退費3000,但是買家卻回覆說已經向我們提告了, 但是我們3000給他,他現在只差對我的評價之後就可以拿到錢,可是5000元他並沒有領收,所以我沒辦法拿到錢,而英雄聯盟是不允許代打被發現是鎖帳號,我因為怕被鎖帳號,所以跟買家說: 如果你鬧法院,那就一起被鎖帳號,我意思是告到法院被遊戲發現會被鎖帳號,他卻認為我是在恐嚇他,請問這樣他可以告我嗎? 或是告我其他的嗎?

摀摀 104-09-04 12:13

因為最近跟政府公部門發生一些糾紛

加上我又沒有相關的法學訓練,
所以想請教各位專業律師有關於「要點」的問題,
如果有需要再補充的資訊我會再加以提供,謝謝!
 
問題一:
「要點」既是是屬於法律位階中的「行政規則」,
那麼當權利受損的人民依據政府公布的該「要點」認定政府主管機關之下級管轄單位似乎有未按照要點執行的行政程序時,
是否能用「行政裁量權」的概念指正政府公務單位的「裁量瑕疵」?

問題二:

印象中在行政裁量中有所謂「得…」與「應…」的差別,
但是我對這部分的認知是法條中的呈現通常會是:「A單位或是機構『得』…」或是「A單位或是機構『應』…」,
但是我想依據的那個「要點」所列項目的條文內容呈現卻是「『應』由A單位…」,
(實際案例中A單位或是機構是政府主管機關內之單位)
那請問這個條文項目中的「應」是適用在行政裁量概念中「應」與「得」的差別嗎?
就是說我是否能依據上述形式的條文內容,
在他們應作為而無作為的時候提出申訴、訴願或是訴訟

問題三:

「要點」所列項目的條文內容呈現「『應』由A單位採取甲作為,及乙作為…」,
那麼當A單位只做出甲作為而未接著作乙作為,
進而基於只做到甲作為就作出裁決,
(甲作為跟乙作為之間的關係是循序的)
導致人民權益受損時,
是否有也相當的控告申訴點?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看該要點之規定內容及以其母法授權範圍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無力百姓 104-09-03 15:24
你好,我想請問要怎麼檢舉檢查官不公判決?因為我對公司提告強制罪。公司來了1x個人員。從案件3月開庭只傳喚我去第一次,檢察官只問我跟這群人有無金錢糾紛、關係而已!直到今日9月3號我直接收到判決不成立起訴書!我給檢察官證據一堆有公司逃漏稅、漏開發票、公司會計作假帳、那群人妨礙自由及跟侵佔的照片,照片裡面明明是1x個人拍臉拍的很清楚,不起訴處分書裡面居然只有5個人名還是我給檢查官的!而且這半年多來都沒傳我到案說明。我是當事人、連一次都沒有到場說明過案發事件他就這樣草草結案了。檢察官都是這樣查案的嗎?當事人都不用到場對質說明的嗎?這是失職根本不適任公正廉明的司法人員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3 15: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偵查期間,沒有法律規定告訴人必須在場,不過倘若有偵辦瑕疵,還是可以依法提起再議。

2、再議程序必須針對指摘不起訴處分書違法之處,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出再議聲請狀,又就您所述的狀況,本文認為之前的偵查程序中,您恐因為不熟棯相關法律規定使案件無法順利進行,本案確實有律師協助之必要。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03 15:54

 補充一點:

聲請再議,應於送達不起訴處分書七日內提出,先別讓案件確定比較重要。

 

暫時放下對司法不公的情緒,先提起再議為上。

您好:

1. 建議您應在收到該不起訴處分書起7日內,儘速向律師正式諮詢討論後,具狀聲請再議。否則,一旦7日期間過了,本案即告確定,之後即無救濟的機會了。

2.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阿倫 104-09-02 19:27


不好意思 請問一下..

遊戲私服器的糾紛



我想請問一下

我8/8號當天 玩一款 "天堂" 私服器 不是官方公司所開設的 是私人開設的

因為當天中午 賣帳號 所賣帳號的錢為NT.1000 新台幣一千元

我至下午 未給對方回應 也沒有接到電話 因為睡著了

中午交易 約下午4:52分左右 對方已報案

之後 薪資帳戶已變警示戶 無法提款

請問.

筆錄到開庭 又大概需要多久時間呢?

那開庭時我會負責還給對方NT1000.元 這樣就可以了嗎?

那帳戶變警示戶 要等整件案件處理完成才能解除嗎?

那整個流程跑下來 大概要多久..

我又要當兵了 會有什麼引響嗎?

http://blog.udn.com/mobile/frankbetty/3531996
我有看到這篇文章...
如果檢察官/法官 劈頭問我認不認罪 該怎麼回應呢..

如果不認罪了事後對方又說 我遊戲帳號內沒有東西 那該怎麼辦 ?(從給他帳號密碼後已經沒有動過遊戲了)


對了 我事後有做完筆錄了 8/15去台北做完筆錄

而當天回家 問了遊戲管理人 他說此帳號最後登入的IP
不是我的IP
對方也在LINE訊息中 提到 他有登入過
那這樣 我還算是詐欺嗎?

希望法蘭客大大能給我一個建議..
這個困擾我好久了.. 拜託您

在請問一下...

如果想與對方私下和解 對方要求一萬塊 合理嗎?

如果開庭時 那個伺服器倒閉的話 會有什麼影響嗎?

如果在開庭時 可以拿出手機錄影&照片 給檢察官/法官看嗎?

還是之前就要先列印好 拿給 檢察官/法官看呢 ?

麻煩大大解答 .

李小異 104-09-02 14:35

最近有朋友表示要投資我把既有的畜牧業做一個擴大經營的規模。由我提供土地、牧場登記證以及負責經營管理,他們那邊負責提供資金,以我土地現值除上總開銷作為持股的比例(ex:土地價值300萬/總開銷2000萬..這樣我持股比例為15%)。因為其他朋友是要我多小心一些,避免到時有爭議端出現,單看這些文字,我個人看不出有任何問題點或是有什麼法律糾紛會產生,所以想說詢問看看依照律師們專業的角度來看,這類容易產生那些法律問題或是到時我有什麼責任要承擔?

你好:

請問你們是要合夥做生意還是成立公司,兩者性質不同法律關係也不同。 建議你們可以共同尋求律師協助,由律師幫你們你擬定投資協議或合作契約,以免掛一漏萬。

您好:

契約內容不僅會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且常因部分約定或用語之變更,而產生重大變化,建議由律師擬具較有保障。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很多時候都是因為一開始沒有約定清礎,之後才又發生爭議,而本件確實應先確認您們是要成立公司或以合夥方式,所適用法規會有所不同,之後的利潤如何分配,也是重點所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大筆金額者, 應該備妥資料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而非網路上片面諮詢即可

2.是要如何合作, 如可簽定契約則細節的內文非常重要, 這個事關您的權益, 如對方有提供相關契約建議交由律師提供法律意見書, 或是由律師代為確認並修訂對您不利的地方, 或委任律師擬定, 避免後續的糾紛

3.由於您所敘述的部份較不明確, 無法確認到底會有什麼法律問題

4.這類型的投資還是要小心謹慎, 也要避免被吸金公司當成詐騙的幌子或題材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Lai 104-09-01 18:52
不好意思,因為網路遊戲不曉得該分在哪種糾紛

如果分類錯誤導致一些問題不好意思。

 

我在8月中左右,在facebook看到一款網頁遊戲,

當初覺得很懷舊,查了一下在中國營運得不錯,

現在在facebook開的連結吸引很多台灣人,

因此就開始玩了。

一開始沒有什麼問題,頂多伺服器本身有點不給力,

導致暫時無法登入或是容易斷線,但都不是大問題。

後來8月20機房好像有些問題,官方也沒有給解釋或公告,

就這樣修了2天到了8月22才又能登入。

8月29晚上0點官方出了限時三天的儲值活動,

例如累積多少可以兌換多少東西等等的促銷方式,

或是有限時3天的轉盤活動(也是收費),

還有合併伺服器的合服活動,都是充值多少能換東西的各種促銷活動。

但是8/31下午(連3天都未到)要登入時遊戲卻突然顯示「遊戲維護中或未開啟」。

有些人還在線上玩的不敢離線,怕離線了就無法再登入了。

到了8/31晚上9點-10點,幾乎所有玩家都斷線。

現在甚至連登入處都沒有了,

一片空白。

至今官方沒有給任何公告。

多數玩家都有儲值,甚至儲幾千甚至上萬都有。

後來得知該官方似乎非公司,而是個人管理,

連機房是在哪個國家或是什麼人都不清楚。

倘若遊戲惡性倒閉

我們有什麼法律途徑可以協尋求助,有辦法把錢拿回來嗎?

十分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1 23: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聽起來像是詐騙,建議可以與其他玩家一起報警處理。

由金流開始查,倘若行為人在國內就有辦法查緝。

Ying 104-08-30 12:55

近日因親人車禍糾紛後經由調解調解,對方開出本票,但由於我對於本票方面不太了解上網查仍無法理解,但有看到本票裁定之詞,請問律師手上的本票一定要裁定嗎?還有一點就是因為對方態度惡劣,從車禍以來拖4個多月才願意出面,有何預辦法可防對方不履行償還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30 13: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拒絕履行,可以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就其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2、倘若有達成調解,該調解筆錄也是執行名義。

一、調解時若載明不告刑事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可後即不能告刑事

二、調解成立則可以當執行名義先去查對方財產,再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三、若對方無財產財每五年內要換一次債權憑證,為了怕忘記每年都寫一下行事曆吧。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2-28717475, 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我們聯繫、俾便協助。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