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萱萱 104-07-24 10:16

我前夫與我離婚後的三天用新創立的臉書帳號傳了不實指控給我朋友的親友們((都不認識.....
請問這樣是否能提刑事毀謗民事毀損 
但是因為我看了一下訊息內容是由手機傳出!!

想請問這樣是否能查到IP
如果他是使用WIFI也查得到嗎
還是法院對這種小案件部會去查IP
 也不確定是否為我前夫
但是我能確定的是他的親戚因為那些照片只有我前夫所有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24 11:07

1. 如果對方是傳述事實的話,可能構成誹謗,民刑事皆可告。

2. 設法從對方可能的臉友或是發文對象等等各種跡象去確認是您前夫,因為目前依臉書使用條款尚無法就妨害名譽一事向臉書公司要求提供個資

百密總有一疏,凡走過必留下痕跡,這需仰賴您費心蒐證

萱萱 104-07-24 11:42

但是因為那是新創立的臉書沒有其他好友
請問IP位置查得出來嗎
WIFI也能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4 17:31

如果是用臉書妨害名譽,除非有其他證據證明是您前夫所為,否則因為臉輸公司對於妨害名譽之案件,不會提供ip,會有偵查上之困難唷。

萱萱 104-07-24 17:34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是用臉書妨害名譽,除非有其他證據證明是您前夫所為,否則因為臉輸公司對於妨害名譽之案件,不會 ... (恕刪)

但是那些照片只有我前夫所有我要如何提出證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4 17:46

可能要看看是否能私下套話並錄音,讓先生承認是他po的。

小晶 104-07-23 14:00

跟男友交往2年,期間曾多次提分手,但他總會在我提分手恐嚇我,威脅我必須把每個月寄給我的2萬元生活費歸還,說他每筆匯款紀錄都是註明"借貸",另外他也揚言要在我家張貼我的私密部位照(這是我們在視訊時他以手機偷拍的)

1.男友是在大陸工作,大陸的匯款紀錄註明借貸就真的是借錢嗎?這是他當初心甘情願給我的,現在卻逼我歸還,如果告上法院,我需要賠嗎?

2.散播私密照的話我應該怎麼辦?

3.和好就沒事,但是只要一吵架就又開始威脅我了,請問我有什麼方法可以預先收集證據,或是找什麼途徑保護自己?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他必須要舉證是借貸

如果你們有簡訊或其他紀錄可以證明是贈與更好

但原則上是對方要證明的

至於散佈的部分

你可以告他恐嚇妨礙秘密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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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晶 104-07-23 17:05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nbs ... (恕刪)

請問律師,因為這事已經發生很多次了,所以之前曾要求他寫過協議書,內容大概是他所給的錢為贈與及吵架不能口出惡言、威脅....等等之類的話,然後有請他簽名蓋章,請問這可以當證據嗎?這種像協議書之類的合約具有法律效力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3 20: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須證明雙方有借貸之合意,另關於對方恐嚇之言論,您可加以錄音或保留相關訊息紀錄,再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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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3 20: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須證明雙方有借貸之合意,另關於對方恐嚇之言論,您可加以錄音或保留相關訊息紀錄,再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trista 104-07-23 09:02
我朋友前一陣子騎車過馬路,右前方騎士原本直行卻突然轉左,造成我朋友從後方撞上,結果我朋友骨盆碎裂,右手小指截肢,一開始對方說是我朋友騎車不專心玩手機才會撞上,錯是我朋友,筆錄也是這樣寫,我朋友當下記憶失憶無法辯駁,但到今日才想起有行車記錄器,發現錯不在自己,且對方筆錄完全不符合事實…請問筆錄不實可以控告對方偽造文書嗎?車禍部份可以控告對方過失傷害嗎?判定對方過失傷害成立的機率大嗎?若判刑成立,依我朋友受傷的程度會判的最高刑責為何?若談和解,我們又該以多少金額來求償才會何理? 附行車記錄器影片,煩請解答…謝謝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17fXdYP9fY6UUFES1NzcC1odjA/view?usp=docslist_api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23 10:13

1. 這偽造文書應該告不成,因為這是他的答辯,至於答辯屬實與否頂多是日後設訟法院採不採信,不致於會有偽造文書

2. 可提告過失傷害,若符合重傷害結果也可提告過失傷害,但要注意在6個月內提出。

3. 機率大不大還是要看現場狀況而定,並經由肇事鑑定較能精確判斷。

4. 法定刑,過失傷害是6個月以下,過失傷害是1年以下。

5. 賠償的話可以先估算一下醫藥費、不能工作損失、增加生活支出、慰撫金等。

詳可再來信討論。

1.請依初判表與車禍肇事鑑定報告釐清責任歸屬

2.您非本人, 建議由本人詢問, 且您朋友當下記憶失憶無法辯駁, 您又如何知道您朋友所述為真

3.如鐘大律師所言, 那是答辨

4.只要有驗傷報告, 六個月內都可以提告過失傷害

5.醫療費用工作損失, 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 精神慰撫金...等等, 沒看到實際受傷情形也難以推斷賠償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本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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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trista 104-07-23 20:37
回覆 昍業法律事務所 的發言內容:

1.請依初判表與車禍肇事鑑定報告釐清責任歸屬

2.您非本人, 建議由本人詢問, ... (恕刪)

1.車禍路口監視器,當下我朋友又失憶無法做筆錄,只有對方做,怕會影響初判表 到昨日才想起有行車記錄器,已送交上去,但距離事發已半個月才補上行車記錄器, 對初判表是否有幫助? 2.我朋友雖然當下失憶,但看了行車記錄器後已慢慢憶起當時情況 3.我朋友因車禍手手傷截肢無法打字,我雖非本人,但也是我朋友口述我代為打之   謝謝

 

Jeter 104-07-22 21:12

我自去年底對妻子提出離婚訴訟.

主要因無夫妻之實及生病時未照顧我.詳細訴狀如下:.

一.  主張訴訟之標的: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以婚姻有重大裂痕為由,訴請離婚

 

二.  事實陳述:

1.            被告張妍羚與我游定承自民國90年一月結婚至今,行房次數平均一年不到一次.每次約她都有千百種理由拒絕我:你現在很髒,去洗澡.洗完澡他想睡.今天很累,大姨媽來,白天不喜歡,小孩子在家不方便,頭痛,肚子痛,全身有一點不舒服都不行. 2.             2012年1月份的某一個星期六,至今已經3年多.不僅是性關係,一些親密舉動,甚至連擁抱,都被他面帶厭惡地推開.即便從去年10月開始因此提出離婚訴訟至今,一樣拒絕任何親密行為 3.            .2013年三月某一個晚上下雨後在家樓下騎機車閃小狗摔斷腿,坐在地上不能動,連路人都會好心幫我撐傘,幫忙叫救護車.但當我跟她說我摔斷腿要坐救護車急救去了.他跟我現在外面下雨,他不想出門了.那次住院三天,他除了來拿走機車鑰,就沒來看過我 4.            2014年228動肛門廔管手術,開完刀不到半小時,他就吵著要回家,之後住院4天都沒來看我.術後2個月的復原跟包紮傷口,全都是我自己做,他連我傷口看都沒看過.術後我自己傷口都只能自己包紮. 5.            今年1月1號4天連假,我頸椎椎間盤突出病發,在家裡痛的死去活來,他丟下我一人,帶著小孩去台北玩4天. 6.            今年1月29號動頸部椎間盤突出手術,住了7天院,他除了動手術完當天在醫院睡了4個鐘頭(睡飽就回家),之後只來兩天各待不到十分鐘就走了,我家到醫院的距離,機車不到5分鐘,他都不肯多花一點時間陪我.我現在算年輕,住院不需要太多照顧,他就已經愛理不理,等我老到臥病在床,到時候更不可能會照顧我. 7.            今年農曆年假6天,我剛動完手術,他本來也打算帶小孩回他母親的旗山家玩6天,把我丟在台中.後來剛好他生病掛急診住院作罷.他住院期間我還拖著剛手術完的病體去醫院照顧他 8.            未盡母親之責: 女兒從小就容易生病.小時候易發燒,之後則是眼睛長針眼,發炎容易紅,加上遺傳性弱視,很小就戴眼鏡.牙齒長不好,從6年級開始做矯正.帶小孩去看眼科,牙科都是我帶小孩去的,常常我下了班,看到他眼睛紅的誇張,或是摸到小孩發燒很燙,我才匆忙帶小孩去看醫生.而他也是一副無所謂的樣子.有一次,小孩在幼稚園老師就說他上吐下瀉,要我們下班帶去看醫生.他跟我說,約了朋友要出去吃飯,叫我自己處理.我帶女兒去醫院吊完點滴,弄得很晚才回到家.好不容易孩子退燒,剛睡著.他打電話給我說被搶,硬要叫我丟下小孩去警局接他. 9.            我母親在走之前在醫院臥床從民國98年10月到99年6月,10個月時間,他到醫院探視不到5次,這5次幾乎都是我開車拖著他去的. 10.        我父親前年7月20號住院到10月17號過世,三個月時間,他去探視不到三次.澄清醫院只不到5分鐘機車距離. 11.        金錢觀:認識他以來,他就一直喜歡負債消費.還沒經濟能力時,就刷卡買機車.卡爆了,我幫他還.之後結婚小聘加上婚禮禮金幾十萬現金,要用來支付裝潢及家具費用,他全部用刷卡付,說身上要留一些現金,沒多久現金沒了,卡債卻沒還.我那時候就用信用貸款幫他還清,以為就不會再欠了,沒想到三年內幫他還了兩次二三十萬的卡債.後來越來越多致我申請債務協商,總共要還120幾萬.從民國93年還到103年底才還完.之間薪水最少時只有3萬,扣掉還款1.6萬,小孩及家用,每月不到五千元生活,沒錢吃飯他從來沒幫助過我. 12.        2013年一月他卡又刷欠10幾萬,我要求他提出分期付款還清後,到2014年10月,短短18個月,又欠18萬多,我再幫他還最後一次.到現在卡債又欠超過4萬,薪水只有2萬多,每月卻有一萬的債務在累積,真是太誇張了 13.        個人衛生習慣:他現在藉病辭去工作在家賦閒.每天除了看電視,玩手機.甚麼事都不做,房間亂.吃完的東西,隨手丟在桌上.即使發臭長果蠅也不肯拿垃圾去丟. 14.        動不動就說房子是他媽買的,是他的.你不高興就滾出去.你們兩個甚麼時候要滾?最終無法承受他的精神轟炸,於今年5月被趕出去住,鑰匙也被要求還給他,無法再住在一起.

 

綜合以上的事由,希望法官大人能理解我在心理與生理皆已達無法再維持婚姻的地步, 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以婚姻有重大裂痕為由,判准離婚

三:雙方無共同財產.未成年女兒現在13歲,因原告我游定承有足夠經濟能力,身體可以負擔,與女兒感情良好,請求法官大人判決給我.並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新台幣一萬元

 

四.回應被告家暴控訴:被告對女兒教育從不參與;但每每女兒犯錯均大聲斥責,從小一直如此.為免女兒學到他的壞脾氣,多次要求他要好言相勸,凡事耐心教導,真的屢教不聽再處罰,而不是甚麼都不教,等他犯錯了再加以責備.但是,他總是不聽勸,而且對我加以挑釁,一再地說有本事你打我阿,有種你打打看.終致忍無可忍動手.第一次我把氣發在廁所的門,他再挑釁我才動手打他.之後即使他再挑釁,我也沒再動手,以致於女兒現在有樣學樣,一不高興就跟他一樣大吼大叫

出庭兩次了.法官都要求我要舉證,無奈這些不易舉證.請問我要如何補強?若不能補強,是否敗訴機率較高?我現在被迫遷出住所,是否會被他告遺棄?日後他要求我搬回去,並負擔他的開銷,是否可以拒絕?若勝訴是否必須與他分配剩餘財產?我有遺產一棟房子及兩百萬,另有一百多萬存款.

懇請幫忙解惑,不勝感激!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2 21: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規劃您的婚後財產,避免對方對您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次須提出證據說明離婚事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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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要以1052條第2項主張離婚,本來即有相當之困難度,若無法舉證證明,恐難以離婚,當然若無法離婚,即無小孩監護權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2 21:47

建議不要把全名打出來比較好唷!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我建議你找個律師協助你

已經走走到這狀況

自己硬拼不利於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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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昔 104-07-22 18:40

律師您好 我目前20歲

在19歲時因為有些想要購買的物品 大約十萬元 想說去進行貸款臉書上搜尋到相關人士 便與他洽談了

六月八號下午 他請我拿抵押品去貸款 我跟他說沒有 他請我將機車當掉 拿到貸款的錢再贖回來即可 (機車一共當了三萬元 我私底下跟朋友再借兩萬元 = 總數五萬元)

六月九號中午 我跟他於板橋火車站見面 時間約下午一點 我繳交了雙證件影本 畢業證書影本 現金五萬元  (我有在雙證件影本上面蓋手印)

之後過程中他一直拖拖拉拉 到後來六月中 又給了他差不多四千元

六月十八號早上 他說要使用代書貸款 需要我的存摺 印章 提款卡 我上網查了一下資料 發現代書貸款似乎真的需要 所以我將兩個帳號(華南銀行 彰化銀行)都交給他了  之後我們有在附近的便利商店 確認過我的密碼是否正確

六月二十六號下午 他約我見面 之後請我砍掉對話紀錄 說是自己有些問題 不想牽扯到我 我照做了 (一開始商談的對話 我有手機截圖留著)

六月三十號下午 他們說是請我過去拿我貸款的錢 叫我去將戶頭的錢領出來 結果 我將現金領出來後  他們又將現金給收回去了 說是七月二號中午 會全部一次給我

七月二號中午 我等不到消息 便有報警的打算 下午彰化銀行說我的戶頭有資金異動的紀錄 我有請他們先將我的帳戶停止  之後 我打去華南銀行 他們說 我的帳戶已經被當成詐欺帳戶了..

想 請問 本人目前沒有工作 對話紀錄我還有留著一部分 見面地點和時間 大約都還記得   目前收到警局的傳票 7月31號要到案(另外 銀行通知我變成警示戶時是7月初  警局等到我滿20  7/19 才寄信 請問這有什麼影響嗎?) 我有需要準備什麼嗎? 我這樣的條件會對我很不利嗎?請律師大概要多少呢?如果官司打贏我要賠錢給另外一位被詐騙的人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2 19: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涉嫌犯罪時已經滿18歲,程序上是否滿20歲沒有任何影響。

2、應該提出當初與對方聯繫的對話紀錄、搜尋到對方的臉書資料、往來的任何資料,證明我方也是詐欺被害人。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2 20: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將與對方知所有聯繫紀錄(包含對話紀錄即是如何認識對方,對方是如何宣稱)之證據蒐集清楚,以證明您並未有幫助詐欺之犯意及犯行。

另外,若不幸被起訴並被判決有罪,幫助詐欺之刑期大概是兩個月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2 22: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證據說明您亦為詐欺受害人,而非幫助詐欺之犯罪行為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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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幽 104-07-22 15:17

於民國102年8月左右,以前學生時期打工的主管(後稱前主管),詢問我是否要借錢給他的客人,然後我每個月就會有月息1-5%左右的收入,一開始金額一萬元左右,扣除利息後匯款給?前主管,例如借款一萬的話,扣掉5%(500元),匯款到前主管帳戶9500元,等到下個月的時候就要付我利息500元,原本一開始只打算借出幾萬元就好,可是我前主管非常會拜託,說他的客人急需用錢,利息又高,所以直到102年12月累積13萬元的借款,已經快超出我的能力範圍,我就跟我前主管說,我已無能力繼續借款,且已經好幾個月未付息給我,於是我要求償還全部本金跟積欠利息,最後在103年2月償還前欠利息及本金,尚餘七萬元,然後是以前主管個人名義跟我借用。

但是之後就推託投資失利,加上丈夫過世等,一再拖欠,直到103年9月,我口頭提到要提起訴訟,才因而還我兩萬元,但直到目前,所欠的五萬元就一直不償還,我原想收回本金就好,利息不算也可,但面對這樣的態度,想連本帶利取回。

請問:

一、我只有網路銀行的匯款明細、line對話內容和雙方往來簡訊,是否可以當作舉證?簡訊無提起金額

二、如果我要要求利息,是否可以依照法定年利率5%請求?

三、我若要走法律程序,那應該聲請調解?提起民事訴訟聲請支付命令

四、我只知道前主管的工作場所、手機號碼,但不知對方的戶籍地和身份證字號,那我該如何填寫訴狀或聲請狀?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匯款明細、line對話內容及簡訊等內容均可作為證明對方確有積欠債務

二、若雙方未約定利率,仍可要求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因對方積欠金額不大,可先試著發支付命令,如對方無異議即可強制執行。

四、不知戶籍地,可先填寫對方工作地,再請法院以手機號碼查明對方地址。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紫幽 104-07-28 09:25

 林裕智律師您好:感謝您的熱心回答

我想再請教您,如果我申請支付命令,是否需要同時申請假扣押?只是我的金額真的不大。

強制執行時,如果對方只有動產,是否也可以強制執行?

曉風參加公司特惠專案健檢,其拍攝的X光片上有肉眼即可發現的異常陰影,但健檢醫師卻未發現異狀,而告知曉風健檢正常,六個月後曉風咳嗽不止,赴醫院檢查,發現罹患肺癌第4期,醫生告知若先前健檢時有檢出異常而馬上治療的話,存活率有67%,現在只有5%,,曉風悲傷之餘,決定對健檢診所提告,請求賠償

 

因誤診而致存活機會的降低或喪失應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美國法認為存活機會喪失法則須以病患最終死亡始有適用,即病患因誤診喪失存活機會而最終死亡後,醫院及醫師始有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最高法院,亦有接受存活機會喪失理論之判決,且不限病患是否已死亡,只要誤診確實導致病患存活機率降低或喪失,醫院及醫師就有損害賠償責任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11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琪琪 104-07-22 10:04

誠敬的請問各位專業的律師大大:

  我的朋友日前他的仇人因為卡到販賣的官司,

因此這個仇人故意拖我朋友一起下水故意打給我朋友說要買安和海等一二級毒品,而且對方手機的監聽譯文有錄到要買安和海,而現在我朋友因為這個仇人卡到販賣的官司,請問各位律師大大,開庭時要如何說明才能讓我朋友向法官證實被陷害會比較有利?請問第一次開庭我朋友有可能被收押嗎?煩請各位律師大人不吝指教,誠摯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若您朋友真的無販售毒品犯意,只要把雙方對話內容完整向法官表明即可,僅憑對方假

       裝打來詢問是否有販賣毒品,並不足以認定您朋友有販賣毒品之依據。

2、原則上,檢察官聲請羈押早就聲請了,不會等到您朋友來開庭那天才羈押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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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2 19: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首先必須釐清一件事情,到底是以證人身分傳喚還是被告?

2、倘若只是一通不清不楚的電話被告的指述,隨便傳喚您的友人,與法院實務處理方式不符,建議不要輕忽。

3、羈押的部分,倘若遭認定確實涉犯販賣且拒絕認罪,並認定有其他證據要調查,並不是完全不可能。

4、建議應該由您的友人親自做正式諮詢才能保障權益。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2 21:12

您好,首先需要釐清的是-究竟現在階段進行到哪裡(偵查或一審二審)?您朋友的身分是(被告證人)?

若只是下游的指述而未有其他補強證據,在法院實務上尚難為有罪認定,但若監聽譯文中可以證明確實有販賣之事實,比如說購買種類數量及價格都有清楚表達,就或有些麻煩了,建議您朋友可以直接來電來信諮詢,以確保他的權益,畢竟販賣毒品犯罪罪很重。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2 21: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釐清您朋友處於偵查階段或已被起訴,若於偵查階段,需先思考如何解釋相關對話,若已被起訴,應先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撰擬刑事準備狀及答辯狀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要看錄音譯文內容

說被陷害這說法可能比較站不住腳

主要還是要看一下錄音譯文內容

不是他說有買就有買

因為最高法院對這個的要求蠻高的

除了指認之外

監聽譯文要很清楚才可以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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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正 104-07-22 00:14

不好意思 我想問一下 16歲高1升高2去網咖被少年隊又好像是警察的人抓到 寫一本違規的本子 有身份證 電話號碼 名字 學校  學校謊報的 加手機是給我媽的(爸媽離婚)名字 身份證都給正確 他說會通知學校 那請問會被留紀錄嗎 我之前也被抓過 並登記一次 也會留紀錄嗎?

104-07-21 12:05

我妹妹本身是檳榔攤的會計  

因為職務質便   所以盜用公款

 

因為每次拿取的金額不一定.所以不清楚盜用金額為多少

但老闆結算營業額後.未扣除每月基本開銷跟每月盈虧

所有短少的金額都算在妹妹盜用的金額上 金額為680萬

事情發生後.我陪同妹妹去和老闆坦承跟和解

當天老闆帶妹妹去警局備案.回來店裡之後開始要求妹妹寫下自白

自白書中要求妹妹要寫下我和妹妹的男友都是知情者來做為老闆的保障.

在這期間.老闆變賣了我們身上所有能變賣的金飾手機汽車還拿走了我們的雙證件跟存簿  

和解時.有提到每月償還的金額.而我和妹妹到目前為止依舊還在老闆店內工作

老闆不相信我和妹妹的男友不知情.所以一直要求妹妹自白書上要寫著我們知情的事情. 因為妹妹不願意照做. 老闆生氣又帶著我們上警局備案

去完警局後.又要求我們去店內談和解自白..也要求我和妹妹的男友承認我們有共同犯罪!

這陣子老闆要求妹妹寫自白時常用言語刺激妹妹.導致妹妹目前的精狀況變得ˊ不好!

 

我知道今天妹妹做錯事情了.而我們是真的有誠意要環款跟和解!

只是老闆那方面那我們無法負荷.我想請問我們嘎怎麼做!?

 

在這期間.我有不斷跟老闆提過請公證人來做公證.保障老闆也保障我們.

但老闆依舊拒絕只一直強調自白書!!我們現在真的不知道還能怎麼做!

因為私下和解的狀況跟態度一直在變.我們現在真的不知道該怎麼做處理!!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1.業務侵占罪屬於公訴罪, 就算和解, 案件還是會繼續偵辦, 不過可以爭取緩起訴或是緩刑

2.由於金額過大, 對你們的和解較為不利(拿不出相對應和解談判籌碼)

3.您目前狀況都掌控在老闆手上, 問題是沒辦法透過網路上片面諮詢即可處理

4.建議可委任律師辯護並居中協調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很遺憾您碰到這種情況,您的問題須考慮:

一、若確實有侵占公款,實際侵佔的數額大約為多少,若根本沒有680萬,我們沒有義務承認,重點是自白書究竟寫了什麼,若自白的內容與事實不符,一切還是要經過調查證據的程序查明。

二、業務侵占罪是公訴罪,即使和解,仍舊會進行審理,僅能爭取緩起訴緩刑

三、您的情況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開庭與調解

若需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臉書網址: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920-917-920/02-27068809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本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1 22: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警察局移送至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由調解委員居中協調,作成調解筆錄,亦較為有保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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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1 22:12

您好,建議您妹妹先釐清老闆到底有哪些證據,若沒有確實的證據證明妹妹有侵占,不用一定要承認。

和解金額真的談不下來,老闆又語帶威脅或脅迫簽下巨額和解金,倒不如針對確定之部分認罪自首

娃娃 104-07-20 22:46

您好,由於我們是由一位朋友哪學得技術,應此自立門市開了一間小店面專修手機維修,有去設定營業登記,每個月營業額約15萬左右,扣進貨備料,約剩5萬左右,當初開店時,朋友有說我們互相打廣告,增加人氣,因此他的資訊上有我們的店家資訊,我們的也有,不是連鎖。

只是最近同行競爭,他被某一同行舉發說有商品侵犯到商標法,警察有帶收索票,但檢舉的項目是A,但我們沒有在做那項商品,結果警方找不到,卻故意帶了一些B商品(電池)回去,結果連累了我們,我們也被警方列入關係人,也要到警察局去做筆錄及開庭

想請問一下,這樣我們會有連帶刑罰嗎??我朋友會有刑責嗎??只是不懂的是它檢舉的是A商品,警察找不到,卻故意隨便帶回其他東西,然後說我們的電池上印有美國蘋果公司的字樣,這樣說我們侵權,但聽起來像是隨便找個東西交差了事的感覺,有點不知所以然。

想請問這樣我跟我朋友兩個會有事情嗎??會被判刑或是其他的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7-21 02:31

您好!

搜索時若發現有其他犯罪物品加以扣押,這並不違法。本件關鍵是B商品究竟有沒有侵害他人商標權?如果是仿冒他人註冊商標,就會有侵害商標權的民事刑事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商標侵害罪並非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任何人發現犯罪均得告發,所以只要搜索屬於合法的,那麼警察機關及檢察官仍可以進行犯罪之偵查,如果檢察官在偵查後認為構成犯罪,檢察官在沒有人告訴的情形下,仍可以對該犯罪行為起訴。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人網頁的法律諮詢版留言,本人的網頁:asfreeagain.blogspot.tw

娃娃 104-07-20 22:45

您好~我在露天有販售手機殼,部份有hello kitty、迪士尼及漫畫人物的(像美少女戰士之類的),我是在三麗鷗官網購買後,再至拍賣販售的,利潤也在90塊~100塊上下,這樣有算侵犯到商標,我的商品標題有注意是日本代購的字樣,這樣是可以的嗎??

盼回覆,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正版商品,則依權利耗盡原則,並無商標侵權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娃娃 104-07-20 23:08

您好,但我的商品的圖是來自日本三鸝歐官網提供的圖,標題也有清楚註明【日本代購】,但若是台灣代理檢舉說我不是正版商品,要我提出證明,我只能將官網購買的頁面一個個截圖下來,若僅是下架不準販售還好,但若是要出庭的那我的那些購買證明能證明我屬代購方式進來販售的嗎??

我的標題若有清楚的標示日本(韓國)代購,這樣是否可以讓代理商知道我是屬代購,商品也是正品,這樣會侵犯到他們代理商的權益嗎??另外想詢問一下,有些商品像三鸝歐的、迪士尼的都會有仿偽雷射貼紙,但有些韓國當地的品牌沒有仿偽貼紙,那這樣會不會在台灣變成是仿冒品,我又該去哪可以查詢哪些商品台灣已有代理商了呢??

首先,如果可以提出是在官網購買的證明,那就足以證明你沒有明知的故意。

其次,對於真品平行輸入使用原廠商標的問題,法院實務判決採取的是國際耗盡原則,只要你能證明這些商品是商標權人賣出真品,那麼即使是在國外購買之後再進口轉賣,法院認為該行為並不會侵害商標權人的權利,亦不至於構成犯罪。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人網頁的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Mita 104-07-20 15:33

您好~ 我想請問 我有一個朋友 他老婆有外遇想跟他離婚,我朋友不簽字,他老婆就跑去警局告我朋友對她女兒(她之前未婚生子小孩)性侵,她說我朋友在很多年前約5.6年前,睡覺時摸她女兒,我朋友說當時是因為他們都睡覺睡在一起他睡著了無意識去碰到她女兒,隔天小孩子有跟外婆說爸爸睡著時碰到我,當下我朋友就說那以後不要一起睡,因為他老婆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常常搞一堆事情出來(憂鬱重症),後來又看到我朋友手機下載了一堆較私密的照片,就在警察局裡說那些私密照是她老公偷拍她姪女的,當時她還傳賴跟我朋友說如果不簽字,就要叫她女兒改口供說我朋友有摸她,現在我朋友為了官司的問題很麻煩,可是 她老婆現在反悔了,又跟我朋友說對不起 她不是故意這麼做的,可是性侵害是公訴罪,我朋友6/28已經有被檢察官調去問話,現在好像想離婚也離不了,因為一切都必須要等判決書,請問律師 像這類案件大約都要拖多久呢?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0 16: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案件要進行多久必須看當天製作筆錄的經過及是否還有證據要調查,不能一蓋而論。

2、就您所述的狀況,不論是妨害性自主誣告罪等都是公訴罪,且是重罪,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判斷應該如何處理較為圓滿。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0 22: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針對妨害性自主之部分,應先爭取一不起訴處分,針對無犯罪行為及證人證詞矛盾部分加以著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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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0 23: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針對妨害性自主之部分,應先爭取一不起訴處分,針對無犯罪行為及證人證詞矛盾部分加以著墨之。

DontAskWhy 104-07-20 15:30

版上各位律師您好

我最近使用手機上的APP交友程式被某網友公開的侮辱是豬,請問對方是否構成公然侮辱?

 

情況是我回復了一篇文章之後,該網友在我的回覆底下留言。

以下是我回復子版的情況:

---------------------------------------------------------------

原PO:.......

某:他有病  不用理他  一臉豬樣

我:希望你可以對自己的發言負責哦

---------------------------------------------------------------

 

當時我回復的子版只有"我、原OP、該網友"三人,而且討論版是公開的所有人都可以閱覽。

請問該網友的行徑是否有達到公然侮辱呢?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7-20 17:45

所稱:討論版是公開的所有人都可以閱覽,指稱別人一臉豬樣等情,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DontAskWhy 104-07-22 00:23

回覆 洪律師 的發言內容:

所稱:討論版是公開的所有人都可以閱覽,指稱別人一臉豬樣等情,有可能成立

 

律師您好

當時我回覆的子版只有三人留言,他回覆原PO"他有病 別理他 一臉豬樣"是否能理解就是針對我呢?

因為他並沒有明確指明是我,若是提告我除了公然侮辱還能夠告他什麼呢?

若是提告公然侮辱,我有多大的機率勝訴?

 

淑貞 104-07-20 13:00

律師你好~三年前因父親逝世在整理遺物時發現有位從99年7月至101年3月間共借給王小姐115萬元,但是在父親102年4月走後有聯繫該王小姐,陸續也有歸還依些從101/7/12~103/12/5月此已先歸還20萬零4千元整,至今也遲遲不還,請問我該如何用正當管道強制執行還款呢?

以上有本票依據, 尚有存留當出本票電子檔,因王S載父親走後我與她又有從新拰訂一份新本票一年歸還12萬之本票)也有該借款身分證字號與手機地此

您好:

本票債權分割遺產時由何人分得,請以該人之名義主張。如未分割遺產請以全體繼承人名義聲請本票必須有正本才可以對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若無正本先聲請支付命令,看對方有沒有提出異議。若提出異議後會轉成訴訟,此部分可能就要更多證據才能證明有借款債權存在了。 借款返還請求權時效為15年、利息部分為5年,請儘速行使權利,避免讓權利睡著了。 取得執行名義後再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AL 104-07-18 03:22

1.請問爆料給記者合法嗎?

2.請問記者如果未經我本人同意而電話錄音合法且提供給其他人合法嗎?

3.請問記者可以透露我的個人資料(姓氏及個人手機號碼)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9 20: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看報什麼料,是否與公益有關,可能涉及誹謗罪。

2、要看錄音的目的跟轉讓的目的,可能涉及妨礙秘密

3、不可以,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爆料要看爆料的內容是不是真的。如果是真的是不是與公益有關。

如果爆的內容是假的,或是雖然是真的但是與公益無關,那麼你就會比較麻煩一點。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南西 104-07-17 19:03

您好:

想請問如果我有請我一個朋友匯款給我在大陸的親戚,但他卻沒有匯款,金額大概在3萬元內,然後人也聯絡不上,應該是拿了錢就跑掉了,目前只知道那個朋友的姓名還有手機,其他資料都沒有,請問我要如何處理,該走什麼程序呢?是直接去法院提告嗎?而刑事民事皆有責任嗎?請問一定要請律師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朋友涉嫌侵占罪,刑事上您可以提出侵占告訴,民事上則可以提出損害賠償,並不一定要委請律師,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7 23: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先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債務人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均未提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為確定,您即可以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人之財產清單,並進行強制執行之動作;然若對方有異議,法院會通知您繳納裁判費用後,轉入訴訟程序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7 23: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侵占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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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要先蒐證,證明你有交錢給他請他幫忙匯款,否則於訴訟時一旦對方否認,恐無證據證明.

小詩 104-07-17 18:14

一年前我跟前男友分手後, 最近發現他一年之中陸續登入我的FB帳號, 也登入我google帳號, 也登入我使用的APP程式帳號! 甚至是還截圖我與別人的對話!對話內容甚至是帳號密碼等等個人資料!

並且告訴我朋友說不會輕易放過我...甚至跟我朋友說要放我私密照片, 一年來不堪其擾! 發現之後我全部都改帳號了!

他的手機也是用我google帳號登入, 我也是用同一個帳號登入!但是我的通訊錄有備份, 而他竟然打給我的朋友!(有通話紀錄的截圖)

我的google雲端照片也被他用FB另一個假帳號傳給別人!

這些種種行為, 我想請教有何罪嫌可以起訴他! 先以法律途徑知道怎麼保護自己後我才會去跟它協商!! 感謝各位~~謝謝!!

您好:

先換密碼。 對方可能涉犯刑法第358條以下妨害電腦使用罪、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您受有損害(財產上、精神上)可請求損害賠償,提起刑事告訴經檢察官起訴提附民或獨立提起民事訴訟均可。 是否違反個資法第29、41條以下規定,因資料不全,無法判斷。建議您攜帶完整資料尋求正式協助。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7 22: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所為有極大之可能已經構成妨害電腦使用及恐嚇相關犯罪,建議您蒐集相關證據,並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書狀向地檢署提告唷。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主張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當然,也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於對方和解,並約定和解金。

阿勳 104-07-17 12:23

你好 我敘述一下狀況

最近發現媽媽行為舉止怪異

一回到家就是滑手機

也很怕我知道

然後從他FB與Line的訊息對話發現外遇

對方是香港人 有用FB查到此人 可是僅只有大頭貼而已 無法得知對方是否已婚及其他資訊

有PTT詢問過 多數鄉民表示 可能是騙錢的

父親現在是住在鄉下 個性比較大男人而且火爆 所以不打算告訴他這件事 可是這種問題我也不了解 也不方便與其他親戚講 所以也不知道怎麼辦?

 

1.如果要蒐證 請問以拍照方式把對話訊息拍起來還是把對話內容複製起來就好 因為對話內容還蠻長的

2.有詢問過妹妹念法律系的同學 他說文字訊息和line簡訊都不能當證據 要有影片 可是我哪有錢請偵信社 而且也不可能一直跟蹤他 ..

3.對方是香港人 目前只有對方的FB跟LINE 有查看媽媽的手機 發現來電號碼都隱藏 請問這樣如果要告他找的到人嗎?

3.因為爸爸個性比較火爆 所以打算不讓爸爸知道

如果說我要告他的話 該怎麼做?

如果私下和解的話又該怎麼做?

(因為是私下和解怕危險且沒法律規範怕沒辦法嚇阻對方)

 

因為發生這種事 也不了解 且不能跟長輩們說 可麻煩詳細解說嗎?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7 22: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默默收集證據之,待證據足夠,再考慮是否攤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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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7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刑法上之通姦要件須要證明雙方有通姦(性器官結合)之事實,且雙方於行為時知悉自己或相對人是有配偶之人。因此,若僅有您所述之情況,並不會構成通姦罪。 

阿勳 104-07-18 13:03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那請問有關性器官結合之事實 一定要以影像呈現嗎? 如以訊息內容或錄音能當作證據嗎?

還有我有聽朋友說 通姦罪 和 妨礙家庭 必須是配偶才能提告是嗎?

謝謝

 

傻兒 104-07-16 19:05

我男友以成年

之前因為搬家然後手機也不見

所以造成法院聯絡不到他

也收不到法院的信件

而又被通緝

昨天他以自行到台北地檢署

一直到現在還沒出來

請問我要怎麼找到他

知道他的情況

或者他大概多久才會出來

一、地檢署如果是抓到通緝犯的話,在地檢署法警室上面有一個牌子,上面會寫怎麼處理。

二、昨天我在台北地檢署陪訊的時候,的確有看到二件通緝緝獲到案的。我有稍微看一下。

三、如果是執緝的部分,那應該就是送執行了。

四、你可以問一下台北地檢署的法警室,說你是被告的女朋友,問一下他目前人在那裡,看法警會不會跟你說。如果是家屬問的話應該是會告訴你的,所以如果法警不跟你說可以請男朋友的家人幫忙問…

五、委任律師去確認的話就一定要聯絡被告的家人處理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傻兒 104-07-16 19:21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地檢署如果是抓到通緝犯的話,在地檢署法警室上面有一個牌子,上面會寫怎麼處理。

< ... (恕刪)

謝謝你

可是他跟家人都沒聯絡了

他是昨天下午快晚上去的

請問他如果去執緝是直接被關嗎

還是說過幾天會放出來

法警室那邊要去到那邊問還是可以打電話問..?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6 21:41

如果是因為執行未到而通緝的,被抓到後應該就直接送執行囉!若不是因為執行未到,檢察官會訊會後,看看是否聲請羈押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6 21: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請男友家人委任律師為您男友處理相關訴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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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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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小馬 104-07-16 13:17

如題

半年前在家中電腦上聊天室.遇到婦幼隊偵查員釣魚.被依兒少法29項起訴.

本人有前科  未超過5年 .現在案件已開完詢問庭.在等判決下來.我現在該怎麼做?等判決下來在上訴ㄇ?因為.我發現了一些問題 比方:當時偵查員並未書信通知而是當下打我手機要我去做筆錄(警方移送程序合法性?)...警方以誘導式套出關鍵性違法字語之合法性?為何警方只列出我ㄉ回話?未列出警方之問話紀錄?為何警方未掉出當晚之電聯紀錄?我甚至並未具體說要包養援交.也沒有達成任何對價關西之約定或約見面.檢方提出起訴之重點為當時我ㄉ網路暱稱市公開性ㄉ(包養你一個多少?)還有跟警方ㄉ對話(就一個月陪我幾天零用錢)(服務ㄉ項目不同價錢就不同阿)(頂多吃飯逛街按摩打手槍)...這樣我還能上訴嗎?上訴有用嗎?我單親還要獨力養2個小孩..幫幫我好嗎?

 

一、收到判決後如果要上訴的話,上訴期間只有十天。

二、是從你收到判決時起算,到法院收到上訴狀為最後一天。不是以發文為準,這個要特別注意。

三、收到判決後如果你不滿意判決結果再上訴。上訴可先寫簡單的上訴狀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然後再找律師研究有無空間。

四、我查了一個判決給你參考,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240號,累犯,三個月得易科罰金。也就是說,如果你的案件法官也是這樣判的話,三個月易科罰金的話是九萬元。如果找律師處理在台北至少都要七萬元,這樣的話是否上訴你再考慮一下。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是否已被檢察官起訴?或者仍在偵查中,若是在偵查中,則應朝緩起訴之方向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馬 104-07-16 17:06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 ... (恕刪)

 

本案件以在起訴中....

 

 

小馬 104-07-16 17:07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收到判決後如果要上訴的話,上訴期間只有十天。

二、是從你收到判決時起算,到 ... (恕刪)

 

可是我之前有詐欺前科還沒滿5年耶.. 

法律小學生 104-07-16 17:54

大大你好 依你所述的情形 因為已經被起訴了

             所以你應該是要爭取緩刑才對

             雖然你有用詐欺前科但用對方式處理 

             還是有可能妥善解決這案件的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6 21:56

若對判決不服,要在收受判決後十日內聲明上訴唷。

小馬 104-07-16 22:20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若對判決不服,要在收受判決後十日內聲明上訴唷。

 

我目前這樣上訴有用嗎?

 

 

欣云的爸爸過世後,留下一塊7甲的農地,因各個繼承人對於該農地如何分割意見不同,也無人願意積極協調處理,距欣云的爸爸過世後已有10個月,卻遲未就該農地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欣云擔心再不去辦理繼承登記,該農地是否就會被充公?

 

動產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起,6個月內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若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會公告繼承人應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登記時,地政機關會將該動產列冊管理。

 

地政機關列冊管理15年後,繼承人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將會把該動產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但繼承人、該動產之現合法使用人、其他共有人就自己之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承買權

 

公開標售後,倘若有人應買而售出,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中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自己之法定應繼分向國庫領取,逾10年仍無繼承申請提領價款,該價款始將歸屬國庫。

 

公開標售後,經5次標售仍未售出,動產登記為國有。但自登記完成之日起10年內,繼承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自己之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申請發給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之價金。

 

由此可知,就算逾期未辦理動產繼承登記法律仍給繼承人相當長的時間來行使自己之權利,「並非」一逾期辦理繼承登記,該動產將被充公而收歸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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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911 104-07-15 22:35

請問我在奇摩拍賣看到一隻i6 plus 2手手機18000

賣家約我私下交易    因手機sim卡不一樣    所以大致上只看外觀

回到家發現手機使用程式都跑出需輸入帳號密碼

爬文後才發現手機的雲端程式(i cloud)防盜鎖是鎖住的(功能受限制)

詢問賣家堅稱忘記密碼叫我自行處理

一般二手行情18000    被鎖的手機約10000且沒什麼人敢買怕贓貨

後來跟賣方恰談後賣方願意幫出一半的解鎖費用

我就馬上上網找尋解鎖資訊,結果發現費用約6000-8000

這樣算下來我自己要付3000-4000....加上自己原先的錢都可買一隻新手機

在跟賣家詢問是否可退回或是折價給我

賣方不回應只好跟警方報案,但警方建議先自行評估要告對方什麼

請問這樣有什麼方法能處理?

告對方一定要請律師

律師大約多少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5 23: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狀況只是單純的消費糾紛,除非您可以提出證據證明對方有意欺瞞手機被鎖的事情。

否則雙方既然已經另行約定開鎖費平均分擔,則也沒有所謂的損害賠償可言了。

建議您再不清楚不應該輕易與他人達成協議。

small911 104-07-15 23:1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狀況只是單純的消費糾紛,除非您可以提出 ... (恕刪)

感謝回覆

再問這樣如果我以同樣方式在網路正常拍賣手機

在對方也沒詢問的情況下賣出就沒有我的事情?

這樣不會怪怪的嗎?

就跟買鎖忘了跟賣家要密碼解鎖(已交易完成)

賣方不給密碼也沒關係....那買要幹嘛(無功能)

因為我約賣方一同解鎖~對方不方便

叫我開收據跟他請錢(我怕解一解對方又不付)

所以我現在只能花錢解鎖跟對方要另一半費用?

如對方不付在告詐欺嗎?

 

 

 

「人太好」的表妹做生意失敗,需錢周轉,因而向「人太好」借錢周轉, 「人太好」雖手頭也很緊迫,但為了不辱父母為他取的名字所代表的意涵,含著眼淚、帶著微笑、咬著牙齒的仍湊了100萬無息借給表妹,約定一年後償還。不料,一年過後表妹仍無償還100萬的意思,幾經催討後,「人太好」含著眼淚、咬著牙齒,笑不出來的委託律師向法院起訴請求表妹清償借款訴訟前及過程中,「人太好」不知是真的人太好還是太笨,都未接受律師要先做假扣押的建議,直到法院判決「人太好」勝訴確定後,想委託律師強制執行表妹的房子時,發現表妹計畫脫產,這時才擔心的想要做假扣押

 

通常在起訴前或是訴訟中,債權人為防止債務脫產,得對債務人的財產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若法院裁准假扣押債權人就可拿此執行名義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債務人的財產,凍結債務人對自己財產的處分權,以確保到時官司勝訴後,債權人仍有債務財產可對之強制執行,才不會贏了官司卻拿不到錢。

 

但有疑問的是,若是起訴前及訴訟中都沒作假扣押聲請,等到確定判決後才要聲請假扣押,法院會不會認為既然已經終局確定判決,債權人即可拿此判決逕行終局強制執行債務財產,而無假扣押必要將聲請駁回?

 

對此,執行實務認為若經確定終局判決,因得拿該確定判決逕行終局強制執行,則無假扣押的必要,若債權人於確定判決後聲請假扣押,應不予准許。但倘若該確定判決主文就債務人之清償,附有條件或是期限,則因為債權人須等待條件完成或期限屆至後,才能聲請終局強制執行,為防止債務人在此期間脫產,仍是有假扣押之必要及實益,為保障債權人權益,仍應准許假扣押聲請

 

所以,若是法院判決主文中載明「人太好」的表妹應在3個月內清償100萬借款,這時候雖然「人太好」的假扣押在確定判決後才聲請,但由於「人太好」若想拿此確定判決聲請終局強制執行,須在判決確定3個月後,故此時法院仍應審酌該聲請的必要性,若有防止脫產的必要,法院仍應裁准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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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吸食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須負刑責,分別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依同法第20條規定,初犯或是5年後再犯,應先進勒戒所觀察勒戒,觀察勒戒後,評估如有再吸食傾向,應強制治療。所以初犯或是5年後再犯不會直接起訴。

 

不過,除了進勒戒所觀察勒戒外,另可具狀向地檢署聲請自費戒癮治療,完成治療經評估後,檢察官會給予緩起訴。戒癮治療與觀察勒戒都是用以戒除毒癮的程序,但兩者不同在於,觀察勒戒必須進入勒戒所,24小時在勒戒所內戒除毒癮,而戒癮治療只須定時到醫療院所報到接受戒治即可,所以如向檢察官聲請後獲准戒癮治療,工作家庭等日常活動較不受影響。只是,向地檢署聲請戒癮治療,檢察官並非一定會准許,聲請成功與否,端看如何就戒癮法定要件、可行性、適切性等詳加論述,以提高成功機率。

 

然而,因為戒癮治療僅檢察官有權力決定准否,所以如欲自費戒癮治療,「必須趕在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送觀察勒戒前,就要聲請」。否則,一旦檢察官已經向法院聲請送觀察勒戒,就算再具狀向地檢署聲請,或是向法院聲請,都無法被准許,法院如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再以欲自費戒癮治療為理由抗告,亦會遭到駁回。因此,要聲請戒癮治療,必須注意時間點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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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 104-07-14 01:13

我目前遇到的問題,讓我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我前男友之前主動送我的手機分手後到警局報案,說我拿走他的手機。報案時間是4/14,但他向警察說我3/26見面時拿走他的手機,疑點是3/26我們沒見面,我人在上班,而且那時已經分手,最後一次通聯是3/14.  為何他3/26沒去報案,卻拖到4/14報案,這不合理吧

我已經有到警局做筆錄,我也有拿出在line上的對話給警察看,他有提到送我手機這件事,警察說後面就是要上法院了,但要拿出3/26的不在場證明,我白天上班,晚上在家。現在對方卻在臉書上大?我,說要我調解還是上法院,似乎他有勝算他會贏的樣子。但我明明沒做的事,卻要這樣被誣告,我該怎麼做才好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line的對話內容可以證明是贈與嗎? 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若可以證明是贈與,您可以等竊盜不起訴處分下來後,對您前男友提告誣告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14 12:05

您說3/26雙方沒見面的這點,請想辦法就不在場證明舉證說明(如:有其他人陪同或是上班打卡記錄等),再搭配line對話記錄強化對己有利的說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4 14: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證據主張為贈與,針對竊盜部分爭取不起訴處分,再對其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4 15:35

您好,建議您先將相關資料整理清楚,表示為贈與而為無罪答辯,待之後獲得不起訴處分時再提出誣告告訴。

Ann 104-07-14 18:14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證據主張為贈與,針對竊盜部分爭取不起訴處分,再對其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 (恕刪)

請問,這個案件是直接上法院還是調節庭?因為當初問警察,警察說等後面上法院,但前男友卻說偵查隊跟他講上調節庭就可以不用上法院。

阿峰吃完消夜後,騎車回經途中與計程車發生擦撞,對方下車時手裡拿著鐵棒朝阿峰打來,阿峰見狀隨即拿出身上預藏防身的水果刀揮舞,扭打中,阿峰的刀刺入對方的肝臟,造成對方肝臟破裂,動脈也被切斷,送醫後仍不治死亡,阿峰即依涉犯殺人罪遭逮捕至警局製作筆錄,但當時已經是凌晨2點多,阿峰身心疲累,並不想做筆錄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100條之2的規定,無論是法官、檢察官、警察,訊(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原則上禁止於夜間時為之,而所謂的夜間,是指日出前、日沒後。但如果被告、犯罪嫌疑人「明示」同意夜間訊(詢)問,或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查驗其人有無錯誤,或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抑或是有急迫之情形,例外可於夜間訊(詢)問。

 

實務上,警察於製作筆錄時,為符合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會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夜間詢問,並在筆錄中載明犯罪嫌疑人明示同意之意旨。但實務上亦有員警故意或疏忽,未詢問是否同意夜間詢問,即對犯罪嫌疑人製作筆錄,如此一來,所製作之筆錄究竟是否能作為證據,即有疑問。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第1項規定,於夜間訊(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如果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之規定,例如:未經被告、犯罪嫌疑人「明示」之同意,即加以訊(詢)問、製作筆錄,該供述(筆錄)原則上並無證據能力,不能作為證據,但如能證明法官、檢察官、警察違反禁止夜間訊(詢)問之規定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該供述(筆錄)例外仍有證據能力,可作為證據,而此證明義務,依最高法院之見解,應由檢察官舉證證明,如檢察官無法證明違反禁止夜間訊(詢)問之規定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即應認定筆錄證據能力,不能作為證據

 

再者,如果夜間訊(詢)問已經達到疲勞訊(詢)問的程度,依刑事訴訟法第98條、第156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犯罪嫌疑人之供述(筆錄),當然不具備證據能力,不能作為證據

 

因此,被告、犯罪嫌疑人之辯護律師,應注意卷宗中之筆錄製作時間,如果被告、犯罪嫌疑人之前在製作筆錄時並未委任律師辯護,辯護律師接受委任之後,亦應詳細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之前製作筆錄時之過程,以判斷之前的筆錄是不是具有證據能力,筆錄內容是否符合被告、犯罪嫌疑人真正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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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 104-07-13 15:51

Hi,

我6/29騎摩托車被撞,是對方違規

我當下是昏迷,經由救護車送往醫院

診斷證明書上是 頭部外傷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顏面及肢體多處擦挫傷

我第二週回診,覺得左肋骨還是很痛,醫生仔細看X光片

發現有一根肋骨有意點裂...

我今天收到了調解通知書~

我當天須要帶身分證件,印章,這些~

我一些照片都在手機上,這樣需要印出來嗎--

腦部斷層掃描跟身體的X光片照 都是光碟

也需要印出來嗎

機車的估價單也需要帶嗎,或者機車是屬於強制險部分

不需要帶去調解委員會...

我都不懂...

薪資證明部分,我們老闆每月發薪都會email到信箱

我能直接印出來嗎?需要蓋公司章之類的嗎?

好混亂 無助--

Eva,您好:

調解程序較為彈性,證明損害範圍之資料您可以選擇是否攜帶,但通常對方會希望您提出主張賠償數額之依據,故建議手邊有的資料先帶著,如果對方要求提出全部單據,或爭執某些單據的格式,當天可先就金額範圍達成一定共識,並請調解委員改訂下一次期日,在中間這段期間再將對方希望看到的單據提供給對方去評估和解的可能性,避免浪費程序,也較有利達成和解。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內容為準。

 

阿晨 104-07-13 11:09

您好,客人送修手機。記憶卡片沒有拿出,維修師不小心夾斷記憶卡,也願意以行情救援站金額賠償。有發票就轉帳給對方,也幫對方找了很多間救援站都說沒有辦法救援。對方也說自己找了很多沒有辦法,現在說有找到但還不確定。也沒有辦法開發票,請問這樣維修師要怎麼處理。謝謝您

jemma 104-07-13 00:56

因為自己會幫小孩買國外童裝,所以開fb社團揪團一起買

但商品已經到貨一個多月了(6/9到貨至今),期間也多次通知買家匯款,才能寄貨

但一開始買家說好,後來也有約定某天要匯款,但一直沒收到款項

最後,再傳訊息通知,也只是已讀不回

有朋友告知我,可以依刑法355條間接?損罪提告

因為,所有費用是由我先墊付,商品到台灣後才會再向買家收取

請問,若我打算提告,是否可以成立此罪?

另外,我該準備什麼資料,可以增加勝訴的機會?

目前手上有買家的姓名手機住址及fb的私訊記錄

您好:

您應請求對方償還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 依民國100年10月20日法檢字第 1000806893 號函,單純惡作劇尚不構成刑法第355條之故意。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13 11:08

這種民事糾紛提告刑事一般而言不容易成立,比較有可能的是以對方議突圍自己不法所有,下定使您信以為真然後故意不付款,而可能成立詐欺罪,但這過程的證明不容易。一般多半是透過支付命令或是直接提出給付價金訴訟方式處理。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3 22: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先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債務人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均未提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為確定,您即可以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人之財產清單,並進行強制執行之動作;然若對方有異議,法院會通知您繳納裁判費用後,轉入訴訟程序唷!

 

軟糖 104-07-12 23:43

您好: 一審已判離婚,對方提上訴有請律師,並當庭拿出是翻拍我手機賴的內容,內容當然不利於我,法官問我,我當庭否認,法官看看說,怎麼沒有日期,對方律師說下次補,法官說要不要傳喚跟我賴的第三人來,對方說好,我想請問:對方拿出的賴可當證據嗎?涉嫌防礙秘密?我可當庭提嗎?我要承認手機是我的嗎?我手機都有上鎖兩道,對方怎麼解的開,若第三人傳喚不到呢,我該怎樣主張?我有提聲請債務調查證據狀書來爭取長子監護權,因為對方舉債度日,怎麼會有能力扶養長子,一審判決並為考量對方負責問題,即將長子監護權判給對方!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3 08: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質疑對方取得證據的合法性,不過一般來說民事訴訟中,私人的不法取證的認定會以較寬鬆。

2、倘若對方有委請律師的話,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也委請律師協助為佳,避免雙方在法律認知上的不平等。

3、子女監護的部份,法院會斟酌子女意願、照料環境、照料能力、親子互動等,不能一蓋而論。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13 11:14

1. 翻拍的line如果對方是以破解密碼方式進入蒐集,則基此所收集之證據可否使用有爭執空間。反過還說,若是對方在你手機未上鎖甚至可以輕鬆看到對話記錄的情形下(如line完後放在桌上),則該證據較無疑義。

2. 監護權部分建議回頭去看看訪視報告看有無可發揮的空間,並強化對方欠債在經濟能力上不適任之情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您仍可以就翻拍之證據能力予以爭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7-13 11:34

您好:

1.您可爭執該line對話偷拍證據能力的問題,不過民事實務上不若刑事實務,通常是採取寬鬆態度。

2.建議您應如同對方一樣委請律師協助您打官司會比較好,這樣也比較好將您小孩的監護權拿回來。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LINE當然可以當證據

只是如果是以竊取方式取得

恐怕有爭議

但目前民事訴訟對此較為寬鬆

然你仍可主張刑事妨礙秘密之罪責

另外監護權部分恐怕要看判決書內容比較能夠確認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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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Eva 104-07-11 15:52
發現老公和同事有曖昧關係,對方也是有家庭,在老公手機內的mail發現曖昧訊息,有部分mail截圖和女方錄音自白,因無證據證明有發生性行為,可能無發提告通姦,是否有機會提告妨礙家庭侵權。 另外,因為要收集證據,所以有開老公的帳號和查看手機,是否構成妨礙秘密的問題? 因為太生氣了,所以有傳過不要臉和不知羞恥的訊息給女方,對方曾說要提告,是否會有其他的法律責任

Eva你好:

一、若無法舉證證明通姦,則刑事上無法構成妨害家庭罪。至於民事上是否能成立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部分),必須從你所能提出之證據資料來判斷。

二、至於妨害秘密的問題,若你先生的手機電腦未設密碼或電腦本身有儲存密碼的情形,尚不至於構成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等罪。

三、若僅以簡訊發話給對方,尚難成立公然侮辱誹謗

以上供參。

一、要具體的看簡訊的內容來決定。

二、因為曖昧二字本身也很曖昧。

三、民事賠償刑事不同,民事賠償比較寬鬆一些,如果都知道你老公已經結婚還跟你老公一副男女朋友的樣子,民事賠償是有空間的。

四、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目前你要做的事情就是多方的了解,多搜集一些判決來參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

1. 為了抓外遇而查看手機,目前實務上認為不會構成妨害秘密

2. 傳這樣的訊息給小三,也不會有任何法律責任

 

要注意提告刑事通姦有6個月期限,民事賠償部分有2年期限,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11 20:30

1. 可提告民事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2. 開帳號與查看手機要視對方是否設有密碼保護。

3. 單純雙方傳訊並非公開場合,不致於成立公然侮辱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可以多蒐集相關事證後再來提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1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對方與您配偶親密對話之證據,雖可對對方提出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惟對方配偶亦有可能對您配偶提出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須加以考慮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1 23: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刑法上之通姦要件須要證明雙方有通姦(性器官結合)之事實,且雙方於行為時知悉自己或相對人是有配偶之人。因此,若僅有您所述之情況,並不會構成通姦罪。然若尚未離婚,而與配偶以外之人有超乎友誼之關係,有可能會有民事侵害配偶權之問題。 

參考法條: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阿光 104-07-11 03:20

我有玩一個手機App

我發表文章時被一個網友罵 "畜生"

還有特別標住我App裡面的暱稱

第一時間我截圖了 我上網查了一下

因為留言是公開的 這樣子我可以告他加重毀謗罪嗎?

我要如何提告?需要找律師嗎?費用大概是多少?

我這口氣吞不下去

可以具狀向地檢署告公然侮辱,有截圖的話就比較容易偵辦,費用部分可來電討論

一、可以提告公然侮辱,這是刑事部分,告訴期間六個月。

二、也可以告損害賠償,這是民事時效二年。

三、律師費偵查中告訴代理至少要五萬五千元,這個部分告贏也要自己吸收,請三思。

四、還是你要律師幫你代撰書狀,在台北至少也要一萬元起跳,告贏也是自己吸收。

五、可以先查一下判決,了解一下如果民事告贏了你可以跟對方拿多少再來決定是否提告

六、當然如果你無論如何都要出口氣,那就告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1 23: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所為有極大之可能已經構成妨害名譽相關犯罪,建議您蒐集相關證據,並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書狀向地檢署提告唷。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主張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當然,也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於對方和解,並約定和解金。

承俊的姊姊在媽媽過世後,突然提出一份所謂媽媽的遺囑遺囑表示遺產總共3千萬元,其中2千萬分給承俊的姊姊,剩下的1千萬由承俊繼承,但承俊認為遺囑內的簽名與媽媽一貫簽名不相似,而且遺囑做成的時間點,是媽媽陷於昏迷已在加護病房就醫中,如何能夠作成遺囑,因此懷疑遺囑是偽造的,承俊可以如何主張權利???

 

訴訟實務上常見關於遺囑的紛爭,不少是針對遺囑是否真正,或是遺囑是否有效成立等問題進行訴訟,提出確認遺囑真偽、確認遺囑有效或無效等訴訟

 

關於遺囑有效成立要件,首先必須要遺囑人具有作成遺囑的能力,即必須年滿16歲,且在作成遺囑時意識狀態正常。

 

再者,必須要以法定方式作成遺囑,依法作成遺囑的方式有:1. 自書遺囑、2. 公證遺囑、3. 密封遺囑、4. 代筆遺囑、5. 口授遺囑。要作成一有效成立的遺囑,就必須要從這5種方式中挑選一種作成,而不同方式之遺囑就必須依不同的法定要件作成才會有效成立。

 

以實務上常見的自書遺囑、代筆遺囑為例,自書遺囑應自書遺囑全文(法院實務認為必須親自書寫,不能以打字為之),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而常由律師遺囑人作成遺囑之代筆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通常為律師)筆記(法院實務認為能以打字為之)、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因此,如果懷疑遺囑並非由遺囑人作成、遺囑非依遺囑人真正意思作成、遺囑之作成未具備上述要件時,即可向法院起訴確認遺囑真偽或是確認無效,而如同所有訴訟證據往往影響法院認定,主張遺囑有效成立的一方,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諸如:筆跡鑑定、傳訊見證人等等。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11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阿銘 104-07-09 16:23

小弟現年25歲,有正常生活與工作..

一問:上禮拜用手機通訊軟體跟一名少女約定用2000元進行性交易

 當時要約之前只知道對方已經高1,放暑假要升高2..沒有特地去確認她年紀,完成性交易就無聯絡。

但因為對話紀錄被對方家長發現,所以這禮拜小弟被帶至警局做完筆錄了..

筆錄過程中,警方有說對方有說她自己願意的,沒有受到任何強迫,找我去做個筆錄後,就讓我回家,要我等地檢署的通知。

過程中我有詢問警方是否需要請律師,警方回答說我沒有任何前科,這種案件送上去頂多只是罰錢了事,叫我等傳票到在去地檢署說明,看檢察官怎麼說。

二問:警方也有要求看我臉書,有發現到我5月也跟一名少女有用1000元進行性交易

當時見面的時候也無確認對方幾歲,而且對方有抽菸而且行為舉止跟口氣都有點不良少女的感覺

警方做了第二次筆錄,並表示第二份筆錄是讓我以自首的方式來做,想請問這樣會有什麼影響嗎?

我這種情況有需要請律師嗎?

 

小弟我真的知道自己做錯了,之後就算去地檢署,也沒有想說謊,會認錯,只是很擔心父母親沒辦法承受..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9 16: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滿16歲未滿18歲,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2、倘若是滿14歲未滿16歲,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倘若是後者,則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

阿銘,您好: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
Ⅰ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Ⅱ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27條

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依您陳述之事實,第一位少女應該是14歲以上,如果已經滿16歲,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未滿16歲,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第二位少女情形同前,但如果未滿14歲,則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換言之,最少都要判3年,依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雖得減輕,但不多。
3.          這二件在法律上應該屬數罪併罰,翻成白話,就是要判二條罪,刑期加起來。
4.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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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銘 104-07-09 17:42
回覆 曾宿明律師 的發言內容:

阿銘,您好: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 ... (恕刪)

律師你好:

1.第2位少女已滿14歲是我唯一能確定的,但詳細就不得而知

2.想請問依照我的情形,會被判很重嗎?還是像警方說的大部份會偏向罰款?我是否需要請律師協助

3.地檢署的傳票不知道多久會到?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9 19: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未滿16歲可能有刑事妨害性自主犯罪之問題,若未滿18歲性交易,有兒童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問題,若有證據可證明您主觀認知對方均滿18歲以上,似較為安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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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09 20: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未滿16歲,縱使是合意性交,仍會有刑法妨害性自主之問題;若對方為16歲以上未滿18歲,而為性交易行為,則會有兒少性交易之問題。然究竟證據有哪些?畢竟在偵查的時候基於偵查不公開,您可能無法掌握偵查機關所擁有之資訊,建議委任律師陪同偵訊,以分析究竟是要為無罪答辯抑或是與對方和解以爭取緩刑之機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除非對方長相真的很成熟,否則一般仍會被認定構成妨害性自主罪,此罪法定刑非輕,建議委任辯護人協助較為妥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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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學生 104-07-10 00:47

大大你好  就你所述的情形 就像上面律師說的未滿十四歲是相當嚴重

              滿十四歲未滿十六歲也是有一定程度的刑責 

              而且你兩件都被查獲了  一定是要立刻處理補救的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104-07-08 18:10

我的問題是  我手機前幾天遺失  我去警察局報案  想請警察協助尋找侵占犯人  我的狀況是 我手機不見  然後發現手機不見當下馬上拿朋友手機電話給自己手機  結果侵占著回覆我朋友說 他在忙 等等回應 結果就沒給回應 甚至後面打都轉語音信箱  明顯的已經在人手上   我有通話紀錄也有序號 想請警察幫忙定位手機找尋侵占犯人   結果警方卻說  因為通訊保護法甚麼的 無法幫我偵辦這個案子   請問這樣不就所有侵占手機著都不必被抓到麻  可以用通訊保護法拒絕定位手機辦案嗎  但聽說是今年法律才成效的  請專家幫我解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8 20: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目前通保法仍屬於輕罪禁止調閱相關電子個人資訊的狀況,立法院正在研擬開放。

還是可以透過路口監視錄影畫面等來做犯罪嫌疑人的追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4-07-07 23:57

各位律師
跟先生因為他一再接近一位新進女同事開始有爭執,後來搞一些手段逼我離婚,有一次氣到簽了離婚協議書,簽字後他帶小孩房子,因為證人是他私下請同事簽的根本不合法,所以我又去訴請離婚無效恢復婚姻關係,他當然不服法院判決不願意搬回來,一拖就拖了半年 ,有一次我從小孩手機防丟失功能裡的錄音功能錄到他跟那女的上床的聲音,怕錄音證據不足構成通姦罪想抓姦在床,這段期間先生變的不想要小孩想丟給我,因為小孩的事我氣到衝到他公司找他, 可是又不敢面對我談一直躲我,我只好去找那女的理論,那女的一出來就很囂張的態度還拿手機對我錄影,當然我朋友也拿手機幫我錄影,問他不是很清高說她不是說我先生不負責不可能跟他在一起怎麼又跑去跟他上床?她很囂張一直強調她難聽話說很多是我老公纏著她,說我老公拿著離婚協議書跑去找她還搞自殺,爭執中有點混亂,雖然她沒說上床但有承認是我們離婚她們才在一起,還說她也是有她的需要,又說她現在不要他了,她想撇清關係故意說她很久沒跟我老公在一起,可是我錄到的上床聲音是兩個月前的事,我們恢復婚姻關係都半年多了她不可能不知道
想請問之前上床的聲音加上她自己承認的影片,這樣告通姦罪能成立嗎? 如果要要求民事賠償是一起提出還是先告通姦
還有之前我知道她們的事我有打電話罵她一句死破麻,可是知道是我老公的問題時我有用line跟她道歉,爭執時她也有說,可能去找她讓她腦羞成怒,態度超級囂張叫我要告趕快去告她,說我之前罵過她她也可以去告我,還是說我不是有房子可以賣掉看怎樣賠償她,她這樣算對我恐嚇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8 08: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成立通姦罪,必須是離婚協議之前,訴請確認離婚無效後之通姦行為才會成立。

2、且相姦人可以主張對於相關的訴訟不知悉,故而要成立恐有困難。

3、就您所述的錄音內容,應該可以作為通姦罪的證據,不過還是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實際聽聽看來判斷。

4、電話中對對方的辱罵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而就您所述的狀況,對方說要告你,並不會構成恐嚇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8 15: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之成立您須證明對方有與您配偶發生性交行為,且知悉您配偶為有婚姻之狀態,否則尚難以成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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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生在爸爸過世後一個月處理遺產稅時才發現,哥哥在爸爸生前住進加護病房後,偷偷拿爸爸的房屋所有權狀、印鑑、身分證件,並偽造授權書授權自己所找的代書,辦理假買賣真贈與,將房屋所有權過戶到自己名下,哲生與哥哥協調許久,哥哥仍堅稱當初是爸爸自己賣給他的,哲生想藉由訴訟爭取權益,但卻不知道該怎麼做???

 

刑事部分:
1.哲生的哥哥竊取房屋所有權狀、印鑑、身分證件,構成親屬間竊盜罪。

2. 哲生的哥哥偽造授權書、買賣契約書、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構成偽造文書罪(包含盜用印章、偽造私文書)。

3. 哲生的哥哥持偽造之文件辦理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構成竊佔罪、偽造文書罪(包含行使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4. 如果代書對於房屋是哲生的哥哥獨自所為假買賣的實情都知悉,會與哲生的哥哥成立偽造文書、竊佔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ps.刑事競合部分略而不論


民事部分:可主張該房屋的買賣契約所有權移轉契約並不成立,起訴請求確認並塗銷過戶登記,之後該房屋將成為遺產,哲生就可對之主張應繼份之權利,協議或起訴請求分割房屋


這類型的遺產紛爭,法院實務上頗為常見,是否能成功提出上面所述的民、刑事主張,端看能使用的證據有哪些,如當事人手上能使用的證據不夠充足,必須要向地檢署或法院聲請調查證據,諸如:調閱過戶文件、聲請筆跡鑑定、傳訊證人詰問等等,而律師必須協助當事人事先預想民、刑事程序中,所需要的直接或間接事證,如當事人委任時並無所需之直接或間接事證,應適時向地檢署或法院明確地指出請求調查的事證種類和範圍,以免因地檢署或法院疏忽詳查,做出不利當事人之判斷。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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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11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太陽能 104-07-07 01:30

你好,我玩一款手機遊戲長達一年以上,該遊戲平均一個月會辦三次活動,如果想拿到獎勵往往需要課金,遊戲是一款日本推出由台灣代理成中文版(遊戲有日文、中文、韓文三個版)可在活動期間快結束時,常常發生登錄不進(最常)、玩時已購入的物品及應給遊戲分數不見等情況,導致應得的獎勵拿不到手,我們玩家也時常告知官方,可在眾多玩家眼裡根本沒有改善,導致花錢的玩家損失不少金錢(還有時間及精神)

雖然官方有登文致歉以及賠償遊戲道具給玩家(發放方式是全部玩家都有)

可是玩家有分沒課金及有課金這兩大類,有課金的玩家所花費的金額其實多半比賠償價值還高,甚至好幾倍都有。 

最近(2015/07/06上午11點左右開始至遊戲時間到)又發生登錄異常,(活動一結束又馬上恢復正常)導致眾多玩家財物上損失(指金錢及遊戲道具)可賠償依舊比不上一些課金玩家的金額,對於我們這些玩家而言能否要求甚至強制官方等價賠償或拿到原本可得的獎勵?

 

(附註:我說的是中文版的)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07 11:58

可考慮聚集眾人力量向消保官投訴,要求對方給予一個公平合理的解決機制。附帶一提,市場機制考量下,若玩家抵制或可逼使業者改善自身遊戲環境及相關機制,提供您參考。

太陽能 104-07-07 16:32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可考慮聚集眾人力量向消保官投訴,要求對方給予一個公平合理的解決機制。附帶一提,市場機制考量下, ... (恕刪)

妳好玩家, 

如今早回覆您的內容  

很抱歉本次的補償無法滿足您的期待  

我們也持續地和日方檢討討論當中  

目前只能向您致上歉意  

我們感到非常抱歉

 

上面是我又去爭取賠償的事宜,官方的回答,像這種跨國的去投訴辦法一樣相同嗎?

 

上網想申訴,可看下載的申訴表格,像個人申訴,如果要集結眾人,那該如何去做?

 

看申訴辦法也要求書面資料,手機遊戲畫面也可以嗎?以及社團其他玩家裡面的留言或畫面也能當書面資料嗎?

 

(感謝您的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9 21: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台灣的代理商也要負責,因此可以檢附遊戲畫面、廠商申訴回覆等,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吳小邪 104-07-06 14:22

昨晚點進一個香港色情網頁,剛點擊已滿20歲時,網頁便跳出您已成為會員,請於三日內匯款5000港幣至xxx帳戶。本站已存有您的IP。

於網頁的最上方,有一行字:於2015年7月5日X:XX時成為正式會員。

我嚇到便立即退出網頁,畫面跳回點擊已滿20歲的網頁,這時我才發現網頁的上方有一行字體超小的白色字寫著:登錄即成為會員,將於三日內匯款5000港幣。

我是用手機點進這個網頁的,請問我應該匯款給它嗎?這是詐騙嗎?我該怎麼做?

我認為這是詐騙網站,你不要隨便將錢匯給對方。

關於訴訟的前提人別確認:雖然你有IP在對方的網站上,對方想要確認你是誰還是要透過ISP公司,而你的資料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保護,除非對方能夠證明其依照法律規定或取得你的授權資料,而證明他有權向ISP申請你的個人資料外,ISP是不能提供你的資料給對方的。

其次,對方的網頁是無法證明你與對方有契約合意的。

最後,對方的手法,你應該是可以告對方刑事詐欺取財未遂,我想對方應該是不敢隨便來台灣提起民事訴訟的。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06 14:44

您很可能是遇到詐騙集團,這已有前例,請小心為佳。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7-06 15:45

 沒加入會員之意思,本無繳納會費之義務,且金額不高,對方垮海求償的可能性低,應無需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