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的生父在小時後即與母親離婚,後來便離家不知去向,之後即從未照顧過我。我的母親後來再婚,繼父一直以來都很照顧我,直到現在我成家立業。近日突然想到我的生父與繼父問題。
一 .來擔心生父不知去向,也不知人在哪裡,但未來會不會突然有繼承負債的問題?
二.來是繼父年紀也漸長,擔憂未來我跟他不具法律親屬關係,未來在照顧上會不會有什麼問題?因為繼父年紀比母親小,所以必須先有這個考量。
三.我查過網路資料,似乎民法有規定收養他方子女,必須大於被收養人16歲。很不巧的是,我繼父只大於我15 歲,母親是大我20歲以上,可是這樣是不是就真的沒辦法辦理收養了??從國中開始我就是跟母親和繼父一起生活,生父從國小後就沒再見過,一直都是繼父照顧我和母親,若未能辦理收養,對於一直照顧我的繼父感覺很愧疚,畢竟家中只有我一個小孩,不曉得是不是有解套的方法?感激不盡!!

想請教你一下存證信函與公司違約金法律問題本人於國內航空維修廠上班。
因公司有培訓五個月,並與公司簽訂三年雇傭合約書但我只做了兩年而離職了,公司寄存證信函請我繳交違約金十萬元整,因我兩年期間,有四個月已照顧家人為由申請留職停薪,並繳交十萬元整,且公司給我離職證明,與違約金的收據紀錄,並"口頭"表示,帶家裡安頓妥善,便能復職,並歸還十萬元整。
而我留停四個月後,回到公司,公司也匯給我十萬元整,但,只有在存款簿裡顯示此筆紀錄,並沒有明確表示此筆為當初的違約金。回公司三個月後,又因照顧家人為由再度離職,公司依照契約未滿三年,請我歸還十萬元,因我無力償還,而公司也沒能給離職證明,並在離職後半個月收到存證信函。請問,我能以當初第一次離職時,公司所給我的違約金紀錄證明嗎??證明我有繳交過?法律上,我是否可以依服務比例申訴,不需歸還十萬這麼多嗎??培訓五個月,服務兩年,卻要賠十萬,這個數字合理嗎?
非常感謝你的答覆。

您好,
首先, 感謝您願意花時間幫助我解決問題
在此表達由衷的感謝, 幫助不懂法律的市井小民
希望您可以指引我剛如何處理此次事件, 麻煩您了
(1.比如說去警察局報案時,要注意些什麼?
2.對方對於我的拍賣帳號所做言論,公然侮辱罪和毀謗罪是否成立?)
再來, 此次事件起因於我在半夜(2013/10/02 00:06)開始問賣家問題
對方似乎對於我此舉, 有些不滿,
但我也有表達我的歉意
之後我認為沒必要跟他一般見識
所以就沒理他了
但是沒想到他居然在他的拍賣頁面上打出下述言論
說我是騷擾賣家, 腦羞成怒開始挾怨報復賣家
(但我也只有問一個問題, 並非他所說的 問了一堆
手機也並非他所說完全沒問題~手機的右下角有刮傷~所以我才會要他減少價金)
還出現辱罵的字眼, 令人實在不能苟同
目前這些頁面(該名賣家的拍賣網頁)都已經請民間公證人製作公證書存證了
[以下為該名賣家的拍賣網頁, 僅供參考]
[問與答]I PHONE 5白色16G剛換整新機(9月6號) 遠傳續約購得(非拆封機、福利機、福利品、展示機、整新品)
http://goods.ruten.com.tw/item/qa?21309094127086#qna
有一個小屁孩~叫做魏X浩~他整天都在買遊戲王的卡
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21310033405956
露天拍賣 > dodolong2 > 評價 (可以明顯看出對方是將iPhone賣給我的帳號deanweibean)
http://mybid.ruten.com.tw/credit/point?dodolong2

發生之事實過程如下:
於 102年08月14日,銷售人員 劉x吟 (以下簡稱為甲方) 及 臧x章 (以下簡稱為乙方) 至本人 (以下簡稱為 丙方) 公司推銷 柏x萊文化有限公司之童書,在當下一再強調每個月僅要付1980元,共36期之金額,並以刷卡之方式繳納訂金 5000元,另口頭承諾將給予贈品事宜,過程中還一度教導丙方以瞞片手法,勿將此事告知家人,至始至終皆未讓丙方有充份時間熟慮,也未給予契約書相關文件可留存,且隻字未提以何種方式繳納未來之36期貨款及也未曾告知 消保法第十九條之消費者7日內鑑賞期可無條件退貨之事宜,日後,收到匯款單,繳納款項時,還多出額外的手續費用,且發票金額也與事實消費金額不符。
目前已經使用匯款單繳納第一期費用,且只收取部份商品,尚有部份商品仍未領取。
是否可用下列主張此契約無效(退全商品)?或是退部份未領取商品? 是否有哪一法條不適用? 我還能使用存證信函來終止契約嗎?該以何為主張?
爭議點:
1. 未經熟慮的情況下,訂購童書。
主張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2.未被告知尚需支付手續費,造成額外費用。 15(每期) * 36期= 540 元
主張民法第227條之2:「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一、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小上字第53號判決
如以消費者已受領第一期寄送之商品後逾7日為由,即剝奪消費者就未受領商品部分解除買賣契約之權利,將有悖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保障郵購或訪問買賣消費者權益之立法本旨,故在分次寄送商品之郵購或訪問買賣中,消費者於收受第一期商品後雖逾7日而不得解除該期商品之買賣契約,然對於尚未收受其餘不同內容之各期商品,應許其解除買賣契約,方為公平。
4. 未告知商品有7日鑑賞期事宜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 18 條,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 16 條,企業經營者應於訂立郵購或訪問買賣契約時,告知消費者本法第十八條所定事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解除權,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
5. 甲方並無給予丙方相關之要式契約。
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6. 收到發票金額和事實消費金額不符。
是否有逃漏稅之嫌?


您好:
我想請問我目前的狀況該如何處理:我跟我另一半結婚約5年的時間,育有2個小孩。我生性愛平和,所以很多事我都是用溝通的方式處理我跟另一半之前所產生的問題,但,或許是另一半有甲狀腺方面疾病,所以情緒是很不穩定的,結婚後的相處女方如遇到她不滿意的事情就會有言語的辱罵(例如:你這個賤人[有證據]、你去死[無證據]、唱衰我[有證據]等等之類、家裡家電門窗及器具的破壞(家人知道)直到去年我受不了如此的生活模式開口跟她提及離婚多次,並曾經試著好好溝通,但,女方終認為一切都是因我而起而產生的情緒問題才會導致這些情形,她拒絕離婚!
直到今年,對方變本加厲的對我動手三次,2月第一次,半夜忽然衝進我睡的客廳將睡覺的我抓傷並咬傷,我並無回手,也沒有去拍照及驗傷,但,那時起我開始心生恐懼,怕她不曉得何時又會對我這樣。5月第二次,只因我停車沒停好導致她停車不便,當小孩面前跟我爭吵並又對我動手抓傷及咬傷,這次我父母及家人當天都有看到我的傷口,但他們不便說什麼要我千萬為倆個小孩忍住,這次我有拍照但無去驗傷及報警。事後我有將此事及受傷照片在fb告知女方 姐姐,但,女方姐姐無道歉一事,只叫我們倆個去學佛養性!
8月份適逢暑假期間我要帶小孩去遊玩,原本想單獨帶小孩去,可是倆個小孩吵著要媽媽也去,我也跟女方說好一起出外遊玩完全是為了小孩,並沒有要跟她重新培養感情(因為我實在無法跟她相處)女方同意我說法。誰知外出高速公路途中在車上我跟她提起是否認真考慮離婚一(因為我實在無法跟她相處),她又抓狂的從後座(她跟小孩一起座後座)跑來搶我的方向盤,當時很危險,我把她揮開,她又開始對我抓傷又咬傷(一樣又當著小孩的面對,小孩嚇死了),回家後,我拍照、去驗傷隔天去報警備案,後來社工也打電話給我問我需不需要申請保護令,當時的我不清楚保護令對我有什麼用處,就跟社工說不用。一年多來雖然我工作在外地,但每星期我休假會回家看小孩,可是我心裡總是很害怕看到她,看到她我甚至會有窒息的感覺,我也不敢看心理醫生,怕會影響到時小孩的監護權,我跟她目前的狀況都不講話,沒任何互動,現在我真的很想離婚,寄離婚協議書給女方爸媽,希望他們出面協調,女方爸媽也無回應,另一半也無視乎這件事。
最近她又趁我外出看我手提袋,並把我的手提袋裡的東西當著小孩面前亂灑一地(我看到袋子在地上我問小孩的),我真的無法跟她共同生活下去,我想訴請離婚,便又去警察局申請家暴(8月的),但警察說法律大多保護女方,像我這種女打男的案件法官一般不會受理,只因我是男人有能力抵抗對方的粗暴行為!!??而且警察說上次社工以有打電話給我問我需不需要申請, 而我說不用,所以我必需要再等新事證出來我才能再次申請家暴案件!!意思是我還要再被打一次,而且要被打到流血最好住院我才能申請成功嗎?台灣的法律真的是如此嗎?我在現在的婚姻關係裡如此痛苦,真的就只能等我又被傷害了法律才能讓我離婚嗎?
真心的請求…讓我可以脫離這讓我致息的婚姻。

大家好,小弟志願役一枚,現在在外單位受訓
最近幾天我們輔導長因為小弟車子沒車證的事與我起了爭執,
但當天就澄清是輔導長個人作業疏失造成小弟沒有車證
原以為事情已結束
但後來陸續接到原單位的關切電話(真的關心那種)問小弟發生什麼是了
我才知道他傳了一封檢訊給某個他以前同學現在在我們單位的,簡訊內容不清楚(但可要
到)有提到小弟不服管教
我想這已經造成我的困擾,這幾天也無法致力於受訓的學業,精神也沒辦法集中,我很擔
心決定要去看精神科並開證明,
此外我想在有精神診斷證明和那封簡訊情況下,是否可以對他提出告訴及求償。以上是大意
以下是問題
1.我只有診斷證明,簡訊是否一定要拿到
2.我該尋求(法律途徑)哪邊資源幫我打官司(我預算只有20萬)
3.我現在真的很害怕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若未拋棄繼承須依法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其次,參照民法第452條規定,原則上承租人死亡時,其繼承人有終止租約之權利,而出租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則沒有終止租約之權利。(對方的主張與法應屬有據)
租賃契約只要契約當事人就租金與租賃物二者達成合意即為有效,即使租約期限逾五年而未經公證,也不會因此影響其效力,而主要影響係在於其後租賃物所有人將租賃物移轉予他人所有(不含繼承而移轉)時,承租人不得主張買賣不租賃而對後手主張租約存在、有權占有,新的所有權人不受租約拘束得要求其返還。 (您這一方的認知與法不合)
民法第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425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民法第452條
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曾經在百貨業行銷設計課做過設計,百貨業設有法務部,各種商標商品促銷活動…等,均要通過法務取得合法性,文宣設計的商標著作權也是,設計課有購買合法圖庫,但是極具爭議性的地方是,有些文宣品可以直接放現有的圖庫,另外一點是曾經被主管告知不能直接使用圖庫,只能當作參考,必須加以修改才能法置在文宣品上,不然會有圖庫專門的公司會派人搜尋各大商業賣場或是商圈尋找是否有廣告海報等文宣品,直接使用圖庫而違反圖庫商標著作使用權
爭議性一 : 既然是合法購買(合法消費購買權),是否可以直接使用?
爭議性二 : 如果必須加以改造加工,就等於改一個跟原始圖庫很相似的,主觀角度涉嫌抄襲?
2.曾經在一家廣告公司擔任美編,廣告公司的性質要求創意,速度上要求時效性及對短時間內
給顧客最好的東西,所以廣告公司購買圖庫是正常現象,但是發現廣告公司均多數使用大量
的圖庫特效來加以編排完成稿件,圖庫有分( AI , PSD , EPS , JPG …等 ),期中的PSD檔更有多
位明星的代言產品宵象,主管提到,如有需要明星或是模特兒的照片,直接取出來就可以直接
做,任何東西可以不需要加以修改,廣告公司都是走這樣的性質多年
爭議性一:如果截取某位明星的宵象圖任意使用到某個廣告製作物上,很容易讓人誤解這個明
星是否也代言這項廣告或產品 ? 合法性是否 ?
綜合以上不同公司性質的設計 (百貨公司的行銷設計課) (廣告公司)
案常理前者是大企業,後者是專門公司,對於文宣創意上的合法性應該都會很謹慎
但是在使用上卻有極大的出入
●圖庫來源 (美國,大陸,歐洲,台灣…均有) 使用權限在哪裡?
●有人(設計師) 說不能使用,或是要使用必須加以改造
也有人(設計師) 說可以使用,因為已經花錢購買,但是有使用的簽約書與使用年分權限?
●假設圖庫不能直接使用,為何在書展,設計展,均會有販賣圖庫的廠商,每一本圖庫也沒有標示







對方 低收入戶 女兒聽障 母親在學校上班
右手卻又找黃牛 跟我老爸大勒索 跟總統府反映 卻回答不方便介入...
黃牛很可惡 附上圖片網址 希望律師給個很棒的解決方式
PS. 他要索賠220萬(母親) 240萬(女兒) 保險最高可賠600萬
案件是父親打瞌睡 往機車道撞過去 對方 父母+女兒 三貼
因為有找黃牛出來談判 對方要一千多萬
受傷情況 父親住院三天出院 母親骨盆腔碎裂
女兒腦出血 腦壓升高 把頭蓋骨拿出來冷凍 縫合頭皮
而我父親卻因為被黃牛恐嚇騷擾 精神方面出現問題 我建議他去看精神科 他不願意就醫
有尋死之意念 我跟總統府反映 起碼總統府也要通報社會局關心 可是一點動作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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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逸 :您好!您的電子郵件已經處理完畢,相關資訊如下:
回覆內容:
來信收悉。總統非常關心民眾陳情事項,也很希望能在合法範圍內提供協助,惟您所提司法案件,基於尊重司法獨立,本府實不得介入,對此,我們深感抱歉,敬請 亮察。倘您有法律方面相關疑義,可向臺南市政府為民服務中心聘請之義務律師或臺南律師公會(地址: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3樓;電話:06-2987373)附設平民法律扶助辦事處尋求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瞭解如何確保權益之道。祝褔您
平安如意
總統府 敬啟
E-mail:cht0972@totalbb.net.tw
標 題:關於司法黃牛協調車禍導致我父親精神(恐懼及低潮)出現問題
內 容:
相關證據本人上傳到臉書上
緣 本人之養父-2013年3月31日 開車撞到人事件
如對方依據正常途徑請求理賠 則本人一定克盡能力給予賠償
但對方尋找司法黃牛 對本人之父親獅子大開口
種種壓力之下 造成本人之父親精神方面出現問題(情緒不穩 及焦慮等症狀)
今透過 安南區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及中西區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多次協調後
仍無結果
故案件又回歸司法途徑
但是對方左手讓社會資源救助 右手卻請司法黃牛獅子大開口 故本人對此不公不義之事件 請求協助 希望總統府可以發文給相關單位
給予本人之父親妥善的處理 以免讓一個憨厚的老人家因此想不開自殺等等
如果有相關單位之關切 相信這小小車禍案件 走司法途徑會更加公義
故本人再三思考後 決定向總統府發出求救信函 希望可以受到公平的處理
本人附上3個檔案連結
1.與富邦保險理賠方先生的對話(手機截圖資料)1張
https://fbcdn-sphotos-e-a.akamaihd.net/hphotos-ak-frc3/q71/1229828_1417777318440530_821380511_n.jpg
2.與富邦保險理賠方先生的對話(手機錄影資料2則)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v=1417777645107164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v=1417780051773590
請總統府查收 並且請求總統府發文給台南市的法院 要求秉公處理 謝謝
發信日期:102-10-7
驗證日期:102-10-7

律師你好
剛剛接到警察電話說電影公司因為看到我在論壇上分享的BT電影下載資訊提出告訴要我去做筆錄
我那些文章的資訊來源都是國外Google看到的
電影BT種子也不是我製作
一開始只是出於善意做翻譯分享給網友
這樣轉分享的動作大概不到半年
也有特別註明這是國外種子, 資訊來自國外請勿做營利用途
也有著名若有侵權請告知, 我會刪除但警察說電影公司似乎已蒐證, 並沒想通知我
我對法律的認知不深, 以為沒有營利性質就可以我真的沒有惡意, 但是看了一些法條, 我似乎真的觸犯一些刑責關於分享方面
我很後悔, 接到警察的通知, 我便隨即把之前的文章都刪文
請問律師, 我這樣的狀況能夠和解嗎?我自己經濟狀況普通, 我希望可以和解, 但我很擔心和解金額會太高..怎麼辦..

我是毒品服刑出來都有按時報到和驗尿,把剩下假釋報到完,接者有2年追訴權,被列管毒品驗尿,
我都一樣按時驗尿報到,從沒有缺席過,至今驗尿3個月一次,我到103年7月就結束2年驗尿,今天
路上臨檢,警察身份證打出來說我是強制驗尿,我跟他說我已經跟我管區報到過也驗尿了,他還是強制要帶我驗尿,我說我要上班,我都有按法律程序走,為什麼還要帶我去驗尿,真是雞蛋挑骨頭,一點人權也沒有,這樣的情形已經兩次了,照法律程序我有人權嗎?
為什麼毒品按照法律走還是要被強制,我即使按時驗尿和報到,他們警察還是強制我去驗,說帶走就帶走,那按照法律程序走,又有何用,還不是要在路上臨檢就被帶走,到底毒品改過自新不被看好,只有配合的權力嗎?

各位律師您好
日前與人合夥投資餐飲店..為兩人各50%合股運作
(以下敘述內容 我為乙方 另一人則為甲方)
合約內容寫到 由甲方負責勞務出資.管理帳目以及出資新台幣XX萬元作為合夥50%條件.
而乙方則為出資新台幣XX萬元以及擔任營業顧問作為股份50%條件
但合作第一.二個月 甲方所提供的營業帳目不實 導致店內呈現虧損.也遲遲未拿出合約上的出資金額當作營運成本.
我方有提出質疑並要求進行改善.
但甲方卻在第三個月無預警無營業,經查證是甲方又與他人合作另開一間店.故藉口沒空經營與乙方所合作的店
導致店無法正常營運 以及損失..
而甲方又擅自未告知乙方以及未經同意 擅自將乙方所設計的廣告圖案 複製到其他 甲方與人合作所經營的店內使用
請問律師 這樣是否可以構成背信或者詐欺 以及圖案部分是否有法律方面可以去做提告..

請問,
就我前面所述,因判決書下來我也看不懂,也沒打電話去問,所以我不知道判決書上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題出上訴書狀"
因此判了"拘役15日若准易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保安緩刑管束,緩刑兩年"
我去高雄地方法院執行科問,他說判決已確定,當初沒來上訴就沒辦法了
因為我對法律都不懂,當初收到判決書後問懂法律的朋友, 他說就是等就好
哪知道現在變成這樣,請問我現在還可以申訴讓改判我拘役得易科罰金嗎?
請問有高雄的律師可以幫忙嗎?
我是有苦衷才想要易科罰金,因為兩年每個月要去跟關護人報到,我應該會讓家人發現,這是我不願意的
拜託各位了,快要保不住婚姻了......
(執行科還有說不然我都不要去跟觀護人報到就會改判,但我想應該會判更重吧!)

律師你好 , 我想請問一下有關小孩子的護照(小孩剛滿足歲多) , 母親是中國配偶 , 近日得知配偶欲將小孩帶往中國發展 , 唸書..等 , 不打算長期待在台灣 , 而我本人工作在台灣 , 如果小孩長期在中國生長及求學 , 勢必造成無法行使親權 , 無法常常探視 , 造成小孩與我的疏遠 , 且長久以往 , 將會造成家庭的分裂與難以維持婚姻品質(因小孩與母親長期在中國 , 我則在台灣) , 若是我扣住小孩子的護照及台胞證 , 堅持不讓小孩出境 , 是否會違反相關法律或是刑責 ? 小孩子是台灣人(持有台灣護照) , 另外我可否據此向法院提出離婚訴求 ? 因為長期以往將會造成家庭的分裂與難以維持婚姻品質

家人前幾天跟以前的同事吃飯後,被帶到慶X公司,
那是一間賣骨灰罈.生前契約的行銷公司,
當下被洗腦簽了好幾份合約書也給了身分證影本,
但事後家人覺得有問題,因為對方一直講跟著我們賺錢~
不要把事情告訴別人之類的,還有一點就是他打死都不讓人把契約帶回家看,
一直強調是因為個資法的緣故~~
所以家人才把事情說出來,大家知道後都極力反對,
今天陪她去慶X公司在對方面前把所有簽過的同意書加身分證影本撕毀,
對方說因為我們也沒給錢所以在法律上也不算有效力,
也沒在說甚麼然後微笑的帶我們我離開,
但就在我們回到家後就收到對方傳來的line
表示合約書一份要五十元,所以總共要150元,
所以請問我們要怎麼處理會比較好?
對我們而言,損失幾百塊事小,但怕以後會衍生一些問題,就很麻煩.



我女朋友今年剛滿16歲(我滿20),因女方家裡管教甚嚴
常會找空檔出來和我見面
上周六日原本是學校出遊
但她並沒有參加(但向父母宣稱有參加)
事實上是到和我出去玩
但上周六颱風天,對方父母打電話到活動場地去詢問
才得知活動早已取消
所以對方父母開始用手機連絡我們
她害怕回家會被打得很慘,於是提出要離家出走的想法
但我勸過她回家,還是沒用(他在家常被打罵)
她的父母多次打電話給我們,但我們都沒接
並經由我的手機傳簡訊給她父母(編造的,我說她沒和我住在一起)
她的手機被她家長停話,所以她無法聯絡她家人
禮拜一我帶她到我鄉下老家,我母親也是勸導她
而警察局也打到我手機來
不過我們不敢接,還想要躲
終於當地警察找上我老家,眼看也瞞不住,只好帶著她回她家的警局找他家人
她家人在禮拜六晚上就報失蹤,還找議員去關切
我只好將這幾天發生的事情向警察一五一十說了出來
(警察將我帶到獨立的房間問話)
我也和她們家長道歉並誠實說出事情經過
原本對方家長是要告我的,但經過警察幫忙勸說,才不提告
但對方有在警局備案,說有法律追訴期
追訴期內如果又發生什麼事情,我跑不掉
而我沒有在警局做任何筆錄或填寫任何資料
但警察請對方家長到一旁寫東西(我不清楚寫什麼,我在一旁的小房間等)
我沒有主動引誘女友離家
我都有說明離家跟回家的結果
但她還是堅持要離家
我也心軟,害怕她回家會被毆打
所以就順從她的意思
結果現在導致我的家人也很不諒解
想把我帶到國外去避風頭
想請問,我這樣有犯了什麼法嗎?
如果對方要提告,有什麼依據可以告嗎?
備案真的有效用嗎?還是警察只是唬我的?
那警察跟我說,在追訴期內,如果女友又發生離家事件,就算與我無關也會成為頭號嫌疑人嗎?因為現在我家長想帶我到國外避風頭,但我想留在臺灣,既然對方當下沒有提告,那以後就算女友離家與我無關,對方要告我我就會被起訴嗎?
希望能請解開我的疑慮
讓我和我家人能夠輕鬆一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