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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明 103-03-10 17:08

請問各位大律師:

家母在兩年前,因為地下匯兌被判刑,緩刑兩年,但是在緩刑期內因為帳號借人使用,但是判決下來是在緩刑期過後,那這樣之前的緩刑會被取消嗎?

是會合併執行,還是就是只要服刑後面的判決?

後面的判決法官判六個月的有期徒刑那這樣可以申請社會勞動役嗎??

麻煩有人可以回答這個問題嗎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3-10 17:37

您好!「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因您所述狀況不合於上列兩種撤銷情形,緩刑並不會被撤銷;判刑6個月,可以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明 103-03-10 20:02

謝謝沈大律師的回答,那可以請問一下一般申請社會勞動役都會過嗎??

還是要看檢察官願不願意?

因為家母好像是因為法官引用條例讓他被判6個月有期徒刑,感覺起來法官是有意願讓家母有這個機會,因為同案的其他人都被判超過6個月,這樣檢察官會給予申請社會勞動役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3-10 21:08

您好!「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因此並不是都會過,檢察官仍會依上述規定來決定准否。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1 11: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允許勞役為檢察官之職權,您可具狀加以請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阿明 103-03-11 18:04

謝謝兩位律師詳細的為我解說,沒有你們我真的不知道要怎麼樣,在這邊萬分的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1: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仍有疑問,歡迎來電詢問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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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wei86 103-03-08 08:25

某A和友人創業,投資B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0%股份,並擔任監查人職務.由於創業維艱,某A也擔任B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負責業務拓展以及導遊服務,在工作任務內表現中上.某日B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發現某A下班後私自在網路部落格和論壇經營個人的旅遊品牌 (某A沒有成立或加入任何公司&合夥,其個人網路品牌也和B旅行社品牌無關,但客源相似) ,B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某A簽立股權轉讓同意書轉移所有股份(現金市值買回),否則就要以背信罪告某A. 

 

以下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 根據公司法董監事競業禁止條款(公司法209條/227條),某A沒有加入或成立任何公司或是合夥,但下班後在網路宣傳個人品牌行?使否違反公司法? 若違反的話,是否執行完請求權&歸人權後處分就算結束,還是其行為也違反刑法背信罪(刑法342條)?

 

2. 根據公司法222條,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董事或其他職務.但某A擔任B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時又擔任員工(有勞健保,有領薪水,但沒有簽員工僱用契約),則某A雙重角色(監察人/員工)在法律上是否同時成立或者擇一成立? 如果同時成立的話,那以員工的角色其行為是否構成刑法背信罪(刑法342條)?


[備註]

公司法209條/227條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刑法342條--背信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A既然僅屬股東之一,恐無法適用您所述之公司法規定,但背信仍需視其行為事實而定,本件最好能與A簽訂契約,才能保障公司權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0 12: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應視A是否與公司簽有委任契約,即與公司之委任關係為何,再視A之相關具體行為有無違反背信罪等。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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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 103-03-04 16:07

你好~最近收到被檢查官起訴普通詐欺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0 元以下罰金),內容大概意思是檢察官懷疑我是詐欺共犯,因為之前介紹朋友給另外一個被告,然後那個朋友被騙所以他連同我一起告想要脫我一起下水,但事實是我沒有拿錢而且我也不知道另外一個被告是 騙子,也完全沒有想害我朋友的意思,而且那時我才十九歲(不知道可不可以減輕),但主要就是卡在我朋友把我和他的即時通對話紀錄給檢察官,證明我是介紹人。

 

我真的覺得很冤枉,想請問接下來後面的程序為何?若想要請律師出庭幫我辯護費用大概多少?有幾成把握?因為預算有限……

 

一審完還會在二審嗎?

1.如果確實沒有共犯 可以證明你只是單純介紹 沒有從中有任何好處 2.檢察官起訴後 會交由刑事庭法院審理 如果有和解或許有緩刑機會 但看起來你應該是要打無罪判決 3.如果委託律師協助 一般一個審級費用五萬元起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sinan 103-03-03 20:21

我因酒駕緩起訴處分,未被判有期徒刑之宣告,觀護人說可能會被撤銷假釋.這樣合法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3-03 20:32

您好!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因此,若已獲緩起訴處分,並不會撤銷假釋。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4 16: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已獲得緩起訴處分,不會被撤銷您的假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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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峰 103-02-28 17:27

收到法院判決書上處有期徒刑兩個月 (該案件刑責表述到此結束)

但上網看了其他相同案例

另一同案例(文下以A代替)

甲○○犯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 
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 
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為什麼本人判的刑期 比他少 卻不得以緩刑

在減輕其刑的段落中A是

(四)審酌被告係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板模工作,月入 
新臺幣約1萬5千元之生活狀況,而其明知愷他命戕害身心 
,竟予無償轉讓予他人施用,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 
令,將毒品轉讓吸毒者,所為非但增加毒品在社會流通 
之危險性,且助長施用毒品成癮之惡習,戕害他人身心健 
康,對社會治安亦有相當程度之危害,惟念其轉讓之愷他 
命數量尚微,惡性尚非重大,犯罪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意 
,態度尚佳暨檢察官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以示儆懲。再查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存卷足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本院認 
其經此次偵審程序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 
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併予宣 
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 
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 
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以啟自新,用觀後效 
。 

而本人的內容是

因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查獲正犯或其他共犯 因法減輕其刑

但 本人家中有一名 患有癌症的父親(若有需要麻醉或是身體檢查時皆須家人陪同) 而且我也有在CNC車床工廠工作 且 唯一的弟弟也即將入伍

若是我因刑入獄 家中經濟重擔將失衡掉到年邁的母親身上 

如要上訴 且因經濟問題 無法請律師幫忙寫狀紙 

可否就註名 1.同樣案例中 刑期比我高的 且無交代來源的案例中 都可以緩刑 為什麼我不可以 2.家中照顧父親 以及 經濟 問題 3.有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查獲正犯或其他共犯 

用這三點要求緩刑或勞動服務替代呢

 

若是要寫狀紙 應該如何著手  可以用打字的嗎  網路上下載的到狀紙格式嗎 

直接寄到法院即可嗎 聽說需要手續費 是要附在狀紙裡面嗎 要著名是寄給哪個單位的嗎

緩刑是承審法官獨立審判之權限範圍,原則上若您在事實基礎全未變更之情形下,空口要求上級法院改判,二審法官未必就會買帳而予撤銷改判,再者,本案原宣告刑度原屬可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所以您的上訴理由以判刑二個月只得入監執行作為論據基礎,恐怕即與事實狀況不符,二審法官似乎很難憑此無法入監執行之主張改判緩刑
不過有上訴就有機會....加油,謹祝福您。

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刑案上訴不用繳交裁判費
用司法院的格式用電腦增加您的陳述內容及上訴理由遞出書狀提出上訴即可。

小峰 103-03-01 16:03

律師你好 , 我想你誤會了 

我的處分 是 有期徒刑兩個月  (並無宣告 得以易科罰金/勞動服務/緩刑之處分)

我想上訴的原因在於 

1.我有因為自白 而查獲其他正犯

2.我家中經濟重擔是我在負責以及家中有罹癌的長輩

3.我舉例的案件中的當事人 刑期比我多一個月 也無交代來源

在我刑期比他短 且又有完整交代來源的情況下 為什麼舉例案件中的當事人

可以有勞動服務替代的權利 而我沒有 ( 還是說 這是要自己去申請的 )

因為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 不知道判決書內容若是記載刑期且無宣告其他替代處分

是不是就無法申請其他替代方法 

"希望可以申請到勞動服務替代"

(另外 若連勞動服務都無法申請通過的話是否可以申請提早服刑 

因為這件事情 也離開原本工作公司 無法找一份正職工作

如果半年後才執行 那我這半年的時光都是浪費掉)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01 21: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判決不服,可提起上訴救濟之。但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若您上訴理由僅判太重或為何他人有緩刑而我沒緩刑等,似非具體理由,很有可能上訴駁回之。建議上訴理由應撰寫具體理由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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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二項刑法第41條所訂易科罰金之條件,而法院於判決書主文漏未諭知時,被告檢察官均可向法院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1.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2.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

易服社會勞動:
1.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
2.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
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
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1/assist01-13.asp

惟本件法院是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加以論處,該項轉讓偽藥或禁藥罪之最重本刑已非「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故依法無法依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但「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1條第3項)。

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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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峰 103-03-03 11:25
首先感謝律師們的答覆 今早也前往區公所諮詢過了 目前得知的是 該名義務律師是跟我回答 也有可能是在書寫判決書時 法院方面忘記 而賴律師的意思是 我的刑責是符合緩刑又或者勞動服務   而若是院方漏通知 我可以在請求重新判決 或者 請求緩刑或者勞動服務替代的意思嗎
娃娃 103-02-24 23:46

我有個問題想問你 有關毒品案件的事情 
想問的 是 之前有勒戒過 後來 又再犯 我收到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命令
裡面的內容寫 應執行刑罰 有期徒刑三月如准易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

案號案由 103年 執 字 第 1713 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 酉 股

上面寫的內容 是不是 可以 以 易科罰金 呢? 
麻煩 蘇律師 可以 幫我 解答 我的 疑問嗎 ?? 我有點急

娃娃 103-02-24 23:39

我有個問題想問; 有關毒品案件的事情 
想問的 是 之前有勒戒過 後來 又再犯 我收到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命令
裡面的內容寫 應執行刑罰 有期徒刑三月如准易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

案號案由 103年 執 字 第 1713 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 酉 股

上面寫的內容 是不是 可以 以 易科罰金 呢? 
麻煩  可以 幫我 解答 我的 疑問嗎 ?? 我有點急

判決主文宣告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受刑人得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辦理聲請易科罰金,應依執行傳票所載日期,攜帶易科罰金之金額及身分證,親自前去各檢察署,向承辦人口頭聲請。如有正當理由(例如在國外或遠洋船上或患重病等)無法親自到案辦理易科罰金者,得由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持確實之證明文件代為辦理。

對於易科罰金聲請,經檢察官審核符合規定者,即得准許,除易科罰金金額外,無需繳納其他費用

易科罰金應繳之金額,應一次完納,如無資力一次完納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以一個月為一期,受刑人遲延一期不繳納者,檢察官撤銷分期繳納之許可。

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068&ctNode=7848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5 11: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的刑期為三個月可易科罰金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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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應該是判處三個月得易科罰金   2.但事實上是否准許易科罰金  你還是需要向執行檢察官聲請  經准許後才確定   你等到收到執行單再提出聲請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stely 103-02-19 00:45

你好   我在12月初與人發生擦撞(雙方皆有保險),我方為汽車,對方為機車

對方為左方車未禮讓右方車,我方為未減速慢行並作好隨時停車之準備

對方兩人小腿骨折,一人臉部挫傷,我方人員未受傷

但12月份對方家屬來電說要是我沒賠到他滿意,他就要找人修理我

說他已準備好在等我,要我小心點 一開始我以為只是威脅,等到合解

就沒事了,但是我又擔心他真的有所動作時,我會沒証據

所以之後我跟他每次講電話,都有錄音,今天第一次調解  對方開價120萬

我方保險估算應為30萬上下,因雙方落差過大,所以調解失敗

對方早上已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並在下午又來電說要告死我,一定要把我

抓去關,而且關完之後也會找人修理我,從12月份到現在我已經接到4.5通

這樣的電話,內容都是要用社會事處理我,要叫兄弟來打我

這樣我是否可告他恐嚇(有電話錄音檔),我家人跟我現在都不敢單獨外出

如果成立  想請問

1.這樣的恐嚇刑責是如何?

2.普通過失傷害是否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對方認定我會入獄、但我無前科,並無肇事逃逸)

3.何時是提出的較好時機?  ( 訴頌前、法院判決後)

 

 

確實已經涉及恐嚇,可以具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09: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19 10: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恐嚇罪,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關過失傷害的部份,比較不會有入監服刑的問題,您可以安心處理民事賠償問題。

2、是否提起恐嚇告訴,您應該斟酌自己是否確實會受到生命威脅,畢竟您於民事訴訟開庭時難免還是會遇到對方,您可自行斟酌。

 1.如果有說要教唆人家打你  確實屬於恐嚇罪    你可以依法提出刑事告訴   2.建議可以先行提出  這樣可以再跟對方談和解條件時一併談  或許對你比較不會完全不利益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5: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恐嚇錄音證據,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Bay 103-02-14 16:21

律師你好,本人因103年2月13號(日)酒駕 酒測值0.59
因98-99年間有兩次酒駕紀錄,被收押送簡易庭
裁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那因累犯須等開庭判決有期徒刑
那會被判多久刑期?
需被關嗎?
若有被關可用易科罰金嗎?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2-14 17:17

關於您的問題初步了解答覆如下,供您參考:

依照您提供之事實來看,前案若已執行完畢(包含易科罰金),則本次為累犯,應加重其刑至1/2。倘承審法官認您毫無悔意,判處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有可能),則不得易科罰金,或縱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雖符合易科罰金之規定,執行檢察官若認易科罰金已難收執行之效,亦可不准易科罰金。喝酒後開車應謹慎考慮為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法律小學生 103-02-15 17:36

大大你好 照你所述 依目前法院的態度

你這原則上會被關  而且不能易科罰金

但也不是說一定就沒救了 還是有例外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將本人協助多位酒駕犯友人之經驗 與你分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1: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累犯,會加重刑期二分之一,達可能無法易科罰金之刑期,且縱為六個月以下,亦有可能不准予易科罰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sammi 103-02-07 23:24

律師您好:

家人酒駕5年內3犯  無肇事  第ㄧ次罰款  第二次勞動  

這次在喝完酒還有睡過後才騎車  沒想到被欄下

而在前陣子收到檢查署的執行傳票命令   

今年2月19要報到  刑罰:  有期徒刑四個月  如准易科以新台幣1000折ㄧ日

併科罰金15000     但後面有註明:   本件檢查官認不宜服勞動

5年內3犯不得易科   入監服刑案件  如於就近監獄服刑

得提出住居轄外證明       所以想請問您  這ㄧ定要入獄嗎?    有辦法轉環嗎?

那如真的要入獄  轄區外證明要怎麼申請?

林智群 (klaw) 103-02-07 23:42

 建議爭取易科罰金看看,是由檢察官決定的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8 11: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具狀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不過此仍為檢察官之決定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依實務上目前的操作 如果酒駕三次  應該是不會給予易科罰金了  避免各地案件因為檢察官不同  有不同待遇造成不公平的現象   2.當然你還是先聲請易科看看  至少有聲請才有機會  3.?????如果有其他問題可以寄MAIL  至jingyau1225@gmail.com  或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討論  以確保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4: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先聲請易科罰金,但不一定有機會。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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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a 103-02-07 15: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案您已經獲的緩起訴處分,此部份是針對侵害商品之物品處以沒收的裁定,接下來不會再開庭。

2、緩起訴撤銷的法定事由如下:

(1)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2)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3)違背緩起訴所附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感謝律師幫忙,另想請問,因緩起訴期已滿,需要進行什麼動作才會撤銷或是它會自行撤銷嗎?另外在請問,這樣算是結案了嗎?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07 16:57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緩起訴期間屆滿之後,法院會內部作業程序處理,不會另行通知,也無須另外聲請
林智群 (klaw) 103-02-08 00:05

 不需做任何動作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8 10: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的緩起訴期滿,法院內部之作業程序會處理,您似無須為相關動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只有起訴 不起訴 緩起訴會用書面通知  如果是判處緩起訴  緩起訴沒有被撤銷  緩起訴期滿後   檢察署不會另行通知被告   如果有需要你也可以直接跟書記官詢問看看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5: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緩起訴期滿,不會通知您,您亦可打電話至該股書記官詢問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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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 103-02-06 22:23

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很一、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已經收到判決書,請問這樣是可以易科罰金嗎,還是要上訴呢,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6 22: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似可易科罰金,是否要上訴,看您是否服或不服該判決,若不服該判決,即可提出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刑法規定最重本刑五年以下之罪  且判六個月以下之刑  才可以易科罰金  所以你可能還是先行確定你涉犯罪名為何  2.如果不服判決  可於收到判決十日內提起上訴  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及上訴理由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sky 103-02-06 22:59
回覆 sky 的發言內容:

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很一、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已經收到判決書,請問這樣是可 ... (恕刪)

 主文

XXX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質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一、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這是不是要被關呢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

藥事法第83條第一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木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得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

 1.那應該就是我所說的  最重法定刑如果超過五年  縱使判六個月以下 可能還是不能易科罰金   2.建議你提起上訴   看看是否有爭取緩刑的機會  否則是可能要入獄服刑的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主文並未同時宣告得易科罰金,所以仍需執行徒刑的部分,本件您仍可上訴,以爭取緩刑易科罰金之機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ndy 103-02-06 21:08

需要支付易科罰金1年4個月的錢嗎?

以下為裁判文--------------------------------------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oo
上列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
第xxxxx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oo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民國壹零柒年
陸月止,按月於每月拾日前支付oo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未扣案之偽造「oo科技金流服務單」(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上「持卡人取貨簽收欄」
內偽造「楊oo」之中文署名壹枚,及未扣案之偽造「oo科技
金流服務單」(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上「持卡
人取貨簽收欄」內偽造「楊oo」之英文署名壹枚,均沒收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6 21: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不履行緩刑條件支付相關金額,至緩刑撤銷,您即須執行相關刑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院是判你有期徒刑,得代換繳罰金換不用關,不是甚麼被判罰金但法院有給你緩刑,意思是暫時不用執行有期徒刑,五年過後緩刑沒被撤銷(按時還錢給被害人,緩刑期內也不要犯罪,不要被判刑),就確定不用執行,你不會被抓去關,不用上訴,法院給你緩刑就是已經給你機會了

 

 

 

 

主文有宣告緩刑伍年,故在緩刑期間內,刑罰暫不執行,同時被告則必須要去履行緩刑條件(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民國壹零柒年陸月止,按月於每月拾日前支付oo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否則緩刑會遭撤銷,並依原宣告刑執行刑罰。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無須再執行判決所宣告之刑罰)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判決是宣告緩刑五年  緩刑期滿就形同沒有判罪一樣  但要注意緩刑不能被撤銷   可能被撤銷情形大概就是不履行緩刑相關條件  或是緩刑期間內犯其他之罪被撤銷  這部分提供你參考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103-02-04 11:30

您好 :

         朋友最近同意"某社團認識的學員"為其新成立公司擔任負責人一職,

       學員的說詞為:因他們在公家機關上班無法在外面成立公司當負責人,

       而且以後公司賺的錢會多用於慈善事業,我朋友對於取之於社會,用之於         社會深表認同,加上其目前待業中,認為機不可失,不顧一切要嚐試.

      新公司主要想接政府機關之招標工程,我朋友目前已掛上負責人頭銜並實際在那公司上班,目前公司大小章暫由其保管,但幕後真正股東會定期開會下指導棋,因我朋友無資金所以並未入股,也沒有網路所說之人頭負責人之補助金,並且對其行業及公司管理運作完全不懂,所以每天做到三更半夜,假日亦復如此,每月薪資不到30k,真的比外勞還不如,一般成立公司需要資金及技術,但我朋友甚麼也不具備,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明明知道有詐卻無法將其勸醒,目前 

僅能尋求自保的方法了,煩請幫忙詳細解說,謝謝!

另外我已知道人頭負責人該負之責任有:

1. 委造文書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2. 公司欠稅須由人頭負責人承擔.

3. 公司負債須由人頭負責人承擔.

不知是否還有其他責任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4 12: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人頭負責人責任很重,需為公司一切違法行為負責。建議盡快委任律師存證信函加以解除之,以免後患無窮。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

全體顧問律師員工

敬祝

新年快樂

恭喜發財

萬馬奔騰

馬到成功

闔家平安

1.公司名義負責人就是你所稱公司人頭負責人  原則上公司如果設有相關刑事或是稅務問題  都會找上公司負責人  刑事部分如果證明確實不知情  或許還有機會免去相關責任  但稅務上可能很難脫免關係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阿泉 103-01-24 18:26

我女友 有用二級毒品 被判緩起訴
緩起訴期間 再犯
收到傳票 去開偵查庭
之後收到一封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片決處刑書"

內容以提到
被告所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 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 第一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施用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請問這樣的結果是??


以下是我想自白

我女友 在第二次 再犯後  跟我再一起

我也知道他之前有再施用
再一起半年來 我也觀察了  已經戒了

我們也訂婚 且懷孕1個月了


請問這樣的官司  要怎麼打  怎麼申訴

林智群 (klaw) 103-01-24 22:53

再犯的話,之前的緩起訴會被撤銷一併處理,這次通常不會再給機會了,

不過也許可以爭取到六個月以下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其實就是起訴書,換言之,檢察官就該偵查案件既然已依法起訴終結偵查程序,當然不可能再有緩起訴處分結案之可能,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的結果,法院極可能直接以簡易程序不再調查證據逕行判決論以有罪並科予刑度,所以如果沒有及時聲請法院開庭、調查證據的話,很快就會接到法院的判處有罪的刑事簡易判決,之後則只能聲請上訴救濟了,無形中審級利益是會因此滅損的(等同於一審直接飛掉)

不過應注意的是,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因為只能宣告緩刑或判處罰金或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拘役,故有可能由法院宣告緩刑若未宣告緩刑而判決結果能依易科罰金之標準繳納罰金,基本上尚沒有入監服刑之風險,故簡易程序就罪證明確的案件對於被告而言,應該是相對有利的

不過,本案依您所述情形應不大可能會宣告緩刑,但基本上法院一定會判六個月以下,則後續應該是如何籌措易科罰金或設法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的問題。(孕婦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應該是無法通過)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簡介

壹、被告依法可受緩刑的宣告或法律規定的刑罰中有罰金或符合得易科罰金的情形,如果在法院訊問時自己承認犯罪(自白犯罪),就可以向法院表示願意接受科處刑度範圍或接受緩刑宣告。如果法院同意,就可以依照被告的表示,將原來檢察官起訴的案件,改為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如果法院依照被告的請求而為簡易判決處刑時,被告對該判決,就不得上訴。
貳、被告向法院表示願意接受簡易判決處刑,有什麼好處?
一、法院同意將原本檢察官起訴的案件改為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就不必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對被告或告訴人來說,可以大大減輕前往法院開庭的麻煩(例如身體的勞累、精神上的負擔等等),並且可以節省時間的耗費及金錢的支出(例如律師費、交通費等等),對於被告和告訴人都有好處。
二、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因為只能宣告緩刑或判處罰金或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拘役,對被告而言,實益最大。

刑事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法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法律小學生 103-01-25 16:17

大大你好 有關食用毒品被起訴的案件

是很常見的案件 

本人身邊的友人 多數都有遇過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相關處理經驗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7 10: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第二次再犯,應會判刑,您應具狀爭取六個月以下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應為對您最有利之判決。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coolkose 103-01-17 17:26
法院已簡易判決有期徒刑貳月、以易科罰金1000元折算一日。 我個人覺得6萬塊壓力有點大,能否分期?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7 17: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法院申請看看,若准許,即可分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應向執行檢察官請求分期,最好提出財產資力文件,增加檢察官准許的機會

103-01-17 11:31

我是先上網查詢主文公告~因為內容只有處有期徒刑沒有緩刑或罰金,那這樣是一定要被關嗎?

 

明知為偽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偽藥愷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壹柒公克)、愷他命研磨卡片壹張均沒收。

煞祿 103-01-24 14:12

小姐 。。。 6個月內都可以罰款啦

阿凱 103-01-14 18:31

律師  你們好
我想請問我在2010年時因 詐欺 被判刑有期徒刑3個月  這次因酒駕被抓  酒測值達0.34
我在五年內已經犯過了一次 但那時我以申請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這樣算累犯嗎? 判決書也收到了  判決書 上面也寫說 五年內在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最 加重其刑。

請問這樣判決會判多久 會被關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20 16: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狀況,確實會構成累犯問題,又有關於刑期部分,您所收受的判決書主文會明確記載您的刑期。

煞祿 103-01-25 01:39

還是別喝酒喔 現在喝酒開車 人神共憤。。。

加油 我只能為你禱告。。。

希望你真心悔改

韓皓如 103-01-04 00:04

如題 我在2013/12/27 晚間遊戲中被騙出遊戲認證信箱與信箱密碼

對方直接更改了我的

信箱、代理商官網會員、代理商旗下該種遊戲

這三個帳號的密碼

我在跟遊戲公司連絡後已取回官網會員與遊戲帳密

遊戲帳號取回後,並無遺失任何虛寶,唯有被刪除一些資料(好友名單)

目前在跟遊戲公司申請帳號證明提告

請問這樣的案子試用於

刑法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法規嗎?

如果和解大約能要求多少賠償金呢?

 您好:據您所述內容,理應可以如此主張,但是對方可以主張是獲您同意、授權才取得並加以使用的(此部分需視您們的對話內容而定)。至於賠償金當然是視您認為您的損害而定。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5 18: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無同意他人使用,可彙整相關資料,至地檢署提出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倫 103-01-01 19:36

關於逃逸外勞作性交易部分

小弟是PASS給老闆抽錢

只是接聽電話而已(自己客人部分)

但是就是一審全部認罪,2審也是

不過一審認罪協商,檢察官,法院,被告答應認罪協商

一審判1年10月緩刑3年

但是2審卻又被檢察官上訴成功審理

經由高院審理

12/31判決主文確認

判1年5個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貳拾肆萬玖仟元應與XX、XX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請問各位朋友

可能上訴到三審

因為小弟想緩刑??

阿倫 103-01-01 19:21

關於逃逸外勞作性交易部分

小弟是PASS給老闆抽錢

只是接聽電話而已(自己客人部分)

但是就是一審全部認罪,2審也是

不過一審認罪協商,檢察官,法院,被告答應認罪協商

一審判1年10月緩刑3年

但是2審卻又被檢察官上訴成功審理

經由高院審理

12/31判決主文確認

判1年5個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貳拾肆萬玖仟元應與XX、XX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請問各位大律師

可能上訴到三審

因為小弟想緩刑??

什麼時候收到判決書?可先把判決書mail給我,看過後才能判斷

法院依認罪協商之判決,有些不得上訴,有些是嚴格條件下方可上訴,若不符條件下檢察官任意上訴,而二審撤銷一審判決時,可能有違法判決問題,得為上訴。

另外,一審宣告緩刑,二審遭撤銷緩刑,亦涉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的問題,也是有違法之可能。

法律小學生 103-01-02 09:33

大大你好:我初步就你所述的情形來看  應該還是有上訴空間 

               爭取緩刑的機會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相關處理經驗,並提供你建議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2 10: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chen 102-12-26 14:34

各位律師大大好

朋友昨日判決下來

xxx共同犯圖利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
交易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
臺幣拾萬元,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
定後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台幣拾萬
元,另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向檢察官指
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
,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
物均沒收。

 

看不是很懂

請問這樣需要入監服刑嗎? 謝謝

zindii 102-12-25 16:41

我是女方爸爸,

原由為未成年強制猥褻罪, 男方(加害人, 16歲) 女方(被害人17歲)皆未成年, 男方對女方施以強制猥褻, 已報案, 屬強制猥褻罪? 

 

1. 請問適用於227條嗎?  問題是此條陳述為針對未成年人(未成年定義是<20??), 但內容卻只陳述被害人<14歲 & 14-16歲加害人應負的刑責, 那16-18 or 16-20歲之被害人適用此條嗎?

2. 但此案原為非告訴乃論, 但因加害人也未滿18, 是屬告訴乃論, 可撤告, 請問對嗎?

求助澄清疑問.  多謝.

 

刑法第二二七條(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告訴乃論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二七條之罪者,仍為告訴乃論

 

 

 

 您好:您的po文並成功,請重新po文,或直接mail來信詢問,謝謝

 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25 17: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強制猥褻的部份,因為您未成年,會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本文建議您出庭時一定要求法代同行,並配合法官之調查,至於詳細的狀況必須視證據而定。

2、圍毆的部份,視傷勢而觸犯傷害罪或重傷罪。因為女方也未成年,因此也會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不會因為是否撤告而有所區別,法院都會處理。

zindii 102-12-25 18:35

我是女方爸爸, 請問筆錄可更改為合意, 成告訴乃論後撤告嗎?

警方因筆錄記載了當事人姓名, 需更改為暱名, 故須重做或更新筆錄, 請問此時可變更筆錄內容嗎? thanks.

 如果要朝合意方向來走,女方已16,對方本來就不犯罪,也不需要撤告,偵查後就會給不起訴,但或許你就會面臨誣告問題,當然這不表示一定就會被用誣告起訴判刑,只是有這風險(當然如果真被告誣告,要排除也是有方法),另外傷害部分,對方應該是提告了吧,反而是對方才有要不要撤告的問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zindii 102-12-25 21:32

Hi,

謝謝回覆, 請問誣告是指被告人(男方) 指控原告(女方)嗎? 還是少年法庭法官指控原告(女方)?  thanks.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26 09: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一開始男方就未涉有強制猥褻,而任意報案,此部份已經構成誣告罪。倘若您於製作筆錄任意變更口供,恐遭員警或是檢察官直接偵辦誣告罪的部份。

2、本文建議您應該先行記錄之前所製作之筆錄,並進行正式的諮詢。(倘若您任意翻供使檢察官認為有誣告罪嫌,則恐無法解決)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8 21: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強制猥褻的部分跟傷害的部分需分開來看,兩案沒有任何牽扯,不過似可作為談判之籌碼。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您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zindii 102-12-30 19:41

非常感謝各位律師的回覆, 不過心理仍有許多疑問, 再請問刑法第二二七條相關問題

刑法第二二七條(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告訴乃論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二七條之罪者,仍為告訴乃論

 

Q1: 請問受害人滿17歲, 加害人未滿16歲, 227條適用嗎?  因227條只提到未滿14歲及14-16歲.

Q2: 如227條不適用, 適用那條? 加害人未滿16歲, 屬告訴乃論嗎?

多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1-01 01:50

您好!第227條與第224條強制猥褻罪不同,第227條是不須有「強制」的情況下,只要與16歲以下之人猥褻就犯罪。因此,若17歲之A與未滿16歲之B「合意」猥褻,則A有罪B無罪,A是第227條的「加害人」,B是「被害人」,不可能發生如您所說「受害人滿17歲」的情況;但若B「強制猥褻A,則B是第224條之加害人,A是被害人,且因只有第227條的加害人才有未滿18告訴乃論之適用,故犯第224條的B雖未滿16歲,仍屬非告訴乃論。以上謹供您參考。

小余 102-12-21 06:16

來電電話:09xxxxxxxx(第一支手機號碼)
簡訊電話:09xxxxxxxx(第二支手機號碼)

打過來的問法讓我覺得很怪,請問是XXX先生嗎?我回答:恩.
對方宣稱本人填過問卷:各家電信業者滿意度調查(聯合問卷),但是電話中詢問本人是填哪種問卷,對方沒說出來,只唐塞,如果你忘記了,沒關係.

對方宣稱本人填寫問卷時間:2013年6月間

(我有印象好像是在土城廟附近的加油站,當時台X大X大有填問卷抽液晶電視,當時也被告知有抽中液晶電視,但是詢問要辦門號才有送液晶電視......就是因為那次小弟也沒去辦,收訊比我現在用的中華XX還差,所以小弟在想會不會那次填的問卷流出去的)

假借問卷中獎送空機或是平板等理由,誘騙受害人持雙證件至(門市地點)新開幕門市,電話中強調人去不用帶錢但要帶雙證件!需要確認身分,到場後不用給證件也可,直接可取平板或是空機.我當時有回答喔~!!我知道了,我要到哪邊領?當下詢問對方聯絡方式與領去地點,但是對方告知我卻為門市的地址.並告知會簡訊通知本人.

結束電話後傳簡訊給本人:
[XXX小姐,您活動贈品已保留,請持簡訊&雙證件至門市,活動編號XXX,【通訊行】(門市地址)(門市電話)............==>>>(我是男的><")

之後本人就到網路收尋一下該家通訊行的評價極度惡劣,欺騙消費到現場後用引導方式讓你簽下電話合約,小弟隨即撥了165詢問,確認其中有一通電話號碼為推銷電話.

詢問完165電話後,本人撥了一通電話到門市去詢問,門市人員告知,有贈品但是需附掛門號,本人隨即詢問,請問那辦活動的那方聯絡方式是多少?門市人員不說,只告知那邊是高雄的點,門市這邊只負責簽約,活動的連絡不是他們負責的,請問這樣是否算是共謀?門市這邊的回答有點規避責任的作法.


請問律師大大們:

1.填問卷,並以贈品方式引導當事人到門市領取並推銷,這樣是否已達到意圖營利之用,他們拿本人個資對本人營利這樣有違反個資法嗎?

2.因當時電話對話內容皆未錄音到,所以本人能提出的相關資料只剩下跟電信公司提出電話明細,與當時對方所送出的簡訊內容作為佐證資料?這樣證據是不是不充分?

3.填問卷是我跟填問卷方當時所留下的個資,(我也不清楚所填的問卷是哪種問卷都過半年了),我並未同意辦活動那方可以使用我的個資,這樣沒有觸法嗎?


蒐集個資應向當事人告知蒐集者單位、蒐集目的、利用個資的期間與方式,否則最高可處五十萬元罰鍰,當事人也可向洩漏個資求償,最高可求償兩億元。
罰則:未經當事人同意蒐集個資,處2萬到20萬元罰鍰,未經當事人同意使用個資,處5萬到50萬元罰鍰,若意圖營利,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我不清楚正確的法條事不是這樣)


4.因為我不清楚是哪方洩漏我的個資我要向哪方提告?門市還是辦活動人員?


5.辦活動人員如何取得我的個資?而且(1)我們又沒有契約關係(2)我並未書面同意使用(3)我雖然有填過問卷,但是辦活動那方與填問卷那方,是不是同一方,我不清楚?怎麼能再拿來用,這樣沒有違反個資法嗎?

6.如果提出訴訟,我又沒辦法去佐證他們如何取得我的個資的,對方是否有違反我也不清楚,我是不是一定敗訴.還是對方要提出他們是如何取得的給我知道.因為我又不知道對方是第三方,還是第四方取得的.

7.如果提出訴訟,我是要會同警察到門市詢問辦活動那方的詳細聯絡方式與負責人嗎?還是直接到警局報案即可?這是要報民事還是刑事案件?我不清楚這有涉及到多廣......

8.這個提出訴訟,能讓對方刪除並不再利用我的個資作其他用途或轉手,官司打下來會很久嗎?對方會賠償我的損失嗎?還是對方也反告我汙告阿?

9.我真的不是很清楚,有先看過法條與細則,但是沒有很清楚,如果要詢問律師,要到哪邊詢問或是詢價?我想先詳細詢問過,再做決定,

10.如果真的要訴訟,我要有哪些證據作為佐證資料?還是對方要提出取得我的個資來源與詳細資料?

 

請各位律師大大們,幫幫小弟,給小弟一盞明燈,感謝~~~!!!

林智群 (klaw) 102-12-21 22:40

 如果問卷製作就是該門市委託的,你寫的問卷上應該有相關同意條款,對方不會構成犯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7 09: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直接起訴,但,若問卷上您有勾選同意條款,就比較困難了,還要爭執同意條款之效力。您可仔細考慮。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祥 102-12-17 14:32

律師你們好,想請教幾個問題

因有家人犯了竊盜罪3次,判決的主文大約是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算一日,如執行有期徒刑為1年3個月

1.內容沒有寫到可勞動服務或緩刑,是不是表示一定沒機會了,還是可以等執行書來再和檢察官協商?

2.假如易科罰金的話,該如何辦理?可分幾期?需要什麼資料?

又假如付不出來那麼多,可以進去關到可以付出後面的罰金再去幫他易科出來嗎?

例如進去幾個月,後面的再易科罰金

謝謝個位律師的解答,麻煩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7 15: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是此,似得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或易科罰金。分幾期須視檢察官之決定,若服刑服到一半,亦可提出針對為服完之刑期,聲請易科罰金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MM 102-12-17 10:11

Dear 律師們,您好,

我朋友今年年初因家中被警方查到有安非他命吸食器,而開了一次簡易庭,之後也無需保釋就回家了.中間也都沒有接到任何開庭通知.直到本月初,他直接收到地檢署的執行傳票.有期徒刑四月如准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要他12/18報到.

這裡想要跟您請教:

1.接到執行傳票,是否代表報到後須立刻執行入監?

2. 因他五,六年前曾因一,二級毒品判過10個月,實際執行5個月.這次是否有可能申請易科罰金或是延期執行? (因朋友目前為搬家師傅,手頭上的半家case已經排到明年一月)

3.簡易庭後直接判決,請問被告應該如何上訴?

 

麻煩請各位律師幫忙解答.謝謝!!

1.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是可以不用開庭就直接判決 如果被告不服判決 還是可以在上訴時間內提出上訴救濟 2.法官判四個月可以易科罰金 刑事執行處會寄通知單看何時執行 應該不會判決後立刻執行 依實務上大約會有一個月左右時間 3.如果符合資格是可以聲請易科罰金分期

MM 102-12-17 11:06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是可以不用開庭就直接判決 如果被告不服判決 還是可以在上 ... (恕刪)

Dear 張律師,

您的意思是當天只是去報到,不一定會立刻入監?他還有可以上訴及聲請易科罰金的機會? 罰金部分我們已經準備了,只是不知道曾有過前科,是否還有機會改以易科罰金替代.

謝謝您!!

1.如果是已經接到執行單 當天就代表要入獄執行 當然你還是可以聲請易科罰金 2.這種案件檢察官應該是會准許易科罰金 3.案件已經確定 就不能提上訴救濟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7 15: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只要判決未確定,均有機會上訴。不過本案若可易科罰金,亦可考慮交罰金,即毋庸入監服刑。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希希 102-12-11 13:08
我收到酒駕判決書判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壹日,請問這就算有前科嗎?還有我想請問在判決書中提到被告明知酒後駕車對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及財產具有高度之危險還酒駕的意思好像是我知法犯法的意思這點,我想提異議~因為我當初在警局做的筆錄包括在簡易庭上我的意思是我就是知道酒駕危險所以不敢讓酒醉的朋友騎車所以我幫他騎車帶他回去因為我認為我的意思行為皆清醒不會造成危險行為去危害他人,在警局也有做身體平衡測試都有通過,為何判決書上都沒提~還有我本身有低收証明我上訴書該如何寫才有可能能降低刑責呢
阿鋒 102-12-04 20:20

各位大狀你們好

小弟這次是第二次涉及兒少性交易,於上星期收到判決為有期徒刑四個月得易科罰金折1000元一日!問題來了,小弟今日又收到地院寄來的撤銷緩刑之宣告!他的內容是說我於前案緩刑期間不知警惕在犯,緩刑難以收到預期效果,宣告執行徒刑!

小弟現在真的心情很糾結,三個禮拜前我的觀護老師有說要幫我遞狀聲請不要入監服刑,我也有寫了將近一千字的悔過書!現在小弟想請問各位大狀,我還有希望不要入監服刑嗎?

我剛才有去查了一下,有看到一篇問答,相關內容是說第二次判決如果六個月以下,那麼如果合併執行就算超過六個月也是可以易科罰金,但小弟我現在的問敵是我的前案是以次數兩罪論客判八個月,合併一年兩個月,小弟前案是一年兩個月的話,這次是四個月得易科罰金,想請問各位大狀,我還有希望不要入監服刑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前案二罪各宣判八個月有期徒刑,已無法再易科罰金,而後案您仍可易科罰金,但前案仍需入監服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依您所述情形在緩刑期間內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依刑法第75條之規定,緩刑應即撤銷,法院或檢察官均無裁量之餘地。
2.易科罰金或者易服社會勞動,必須是「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的案件才可以,本件前案各罪均判決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則依刑法第41條之規定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刑法第75條
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刑法第41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阿鋒 102-12-05 01:08

感謝兩位大狀的答覆

請問,之後我還會再收到一張合併執行的執寅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5 09: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緩刑撤銷,您會再收到一份合併執行刑之文件,目前撤銷緩刑的原因,可能是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規定,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是此,若您仍欲易科罰金,您即須提出抗告,針對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社會秩序部分做抗辯及反駁。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洽談,以利全盤分析檢視,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鋒 102-12-05 11:27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緩刑撤銷,您會再收到一份合併執行刑之文件,目前撤銷緩刑 ... (恕刪)

感謝房大狀的答覆

我現階段是想提出抗告

如果小弟提出抗告的話有成功的機會嗎?

小弟真的不想入監,也不想坐以待斃!

只想尋求一絲的希望,因為小弟這次案件的開庭律師跟我說不需要抗告

觀護老師也說機會不大,但觀護老師也說我這次撤緩不是絕對的,還是有一絲絲的小希望!

不過如果只是螳臂擋車的話!小弟只好開始思考未來的人生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5 11:43
回覆 阿鋒 的發言內容: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提供資料太少,無法給您完整建議與分析。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檢視討論,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本件前案是依刑法第75條依法絕對撤銷緩刑,(此部分刑法第41條並不相關,因為刑法第41條的規定跟緩刑宣告撤銷完全沒有任何關連),而法官有依法裁判之職責,故當然沒有違法而不撤銷本件緩刑之權限,從而撤銷緩刑部分無法救濟,本件前案既然無法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則不論後案得否或有無易科罰金,都不影響您必須依前案原先判決刑度入監服刑之結果。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阿鋒 102-12-05 19:22

小弟目前決定提出抗告

但實在沒有人脈,只是想要找一個可以在台南出庭而且有意願幫我作抗辯的大狀

小弟實在毫無人脈!看這個網站有很多熱心優秀的大律師

只有在這詢問可以在台南出庭也有意願替我的案件抗告律師

請可以在台南出庭的大狀留個言好方便小弟跟您聯絡!感恩!!

grace 102-12-02 20:27

你好:

看了好幾篇,有關於取貨付款不取貨的問題,

完全無法得到想要的解答

我們知道提告是不敷成本的,但是否有什麼條款可以讓客戶知道我們是有權提告的,

且我們賣方是會勝訴的,不是"聽說"提告勝方是不需要支付訴頌費用的嗎?

甚至於我們是否可以去報警讓買家有什麼害怕的來正視這個問題會害怕盡而來賠償我們,

或是說賠償可能是多餘的,但是想荷止這個歪風到是心想的,

就是有太多賣家覺得麻煩都自認倒楣,才會造成很多買家都可以天不怕地不怕的沒信用,

台灣人以前是一個講信用的國家,現在因為太多不懂事得小孩,

難不成國家和賣方就完全拿他沒則,讓台灣人繼續生病嗎?

現在已經進入到物流的時代了,

雖然損失的費用不高,但是要是有百筆千筆呢??

消費者有消保保護,那我們賣方呢?

只能自保或是摸鼻子了事嗎?

假如預到有些人可能不是故意的,你還可能想說算了,

但是就遇到有人故意的,你又拿他沒則,

以下是其他的賣家分享出來的訊息,不知道是此方式是否正確,是否可用,煩請解惑,感恩,

(轉貼)http://forum.ruten.com.tw/replylist.php?article=7603572

1.棄標申訴。

2.把交易資料、明細、悄悄話、買家資料等列印出來。

3.接著帶著文件資料到【你家附近】警察局報案,對買家提出:
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4.警察受理後,會連絡買家過來警局製作筆錄,你家如果是在台南,他住台北,那就很好笑了,光過來車資都不只5-60元了。

5.基於此法屬告訴乃論,真不想跑法院的話只要掛號郵寄《撤回告訴狀》即可(法院都有範例能下載)。

P.S.不用存證信函,有買家電話及露天交易資料就行,警察會查出來的。
如果警察不受理,記得請教一下那位警察,政風室電話是幾號。

●●●如全部賣家都能不怕麻煩跑一趟警局,花一點時間做個筆錄,使之能成正常風俗,相信能嚇阻不少心存僥倖之買家●●●
======================================================================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6537

假訂貨惡整店家 女緩起訴 

馮女因任職家具行的好友被開除,她為幫好友出氣,竟用化名向家具行訂購數萬元的床具組,等貨物送達再以查無此人拒收,家具行發現真相不甘損失四千元運費,拒收馮女賠償金堅持提告。馮女坦承惡作劇,地檢署認為馮女舉止不可取,但已深表悔悟,依間接毀損罪嫌將她緩起訴,但須捐款四千元。

法律評析 
馮女涉以詐術造成家具行不必要的運費損失,觸犯《刑法》第355條詐術損害財產罪。過去故意用假名大量訂購飲料、披薩或便當惡整店家的案例,也適用同樣的處罰。本件馮女施用詐術使店家以為真有人訂購家具,因而損失運費,且馮女是為了替朋友出氣,所以主觀上原本就是想讓店家有所損失,故已觸犯詐術損害財產罪。檢方應是認為惡整店家的風氣不可長,許多民眾以為這類惡作劇頂多賠錢了事,但事實上仍可能觸法,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相關法條

刑法第355條詐術損害財產罪:「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3 10: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消費糾紛的部份,由於消保法著重保護消費者之立法意旨,確實可能造成部分惡意消費者有不當交易行為,本文甚感遺憾。

2、又有關刑法第355條規定,本文認為,縱令惡意訂購,要符合該條,亦有困難,因此本文不建議您動輒以此提起告訴,以免日後發生召相對人提起誣告罪問題。

3、就您所述的狀況,以目前法規上無法完善的情況下,僅能尋求其他方案解決,如建議網站建立棄標記錄警示制度或是提高成本等。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3 14: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55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故在損害之意圖,極難舉證成功,又詐術之構成,又是另一層舉證困難,況且,目前對郵購有鑑賞期之相關規定,要構成意圖且詐欺,有相單之難度。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grace 102-12-03 17:00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55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 ... (恕刪)

客戶在平台上下訂單後,又不去領貨,(銷售平台上,可證明有採買的動作,是不是故意雖然很難判定,但是已電話通告未領回會被退回的訊息,這要又不領無法證明是故意的嗎?)賣家除損失備貨時間還要損失寄出的運費,將來退回的商品還要另外支付退回的運費,

那種狀況和一般客戶跟你下訂又無故取消訂單是一樣的,客戶連貨都沒收,那來的7天鑑賞期?有些客戶電話中就是不想領,你能耐我何的態度,

要是法律對這種人都無法管速,難怪台灣有很多中小企營都要離家出走了

小紅 102-12-02 12:20

律師大大小第因酒駕被應執行刑罰:有期徒刑三個如准易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

小第近期工作不佳..沒什麼收入!!可以申請勞動服務嗎??

小第我初犯...如果可以申請程序如何申請..請律師大大幫幫小第

1.如果你是第一次酒駕被判刑 檢察官應該會准許易科罰金或是易服勞役解決 如果是第三次以上 執行檢察官可能就會不准許 而需要入獄服刑 2.你等執行通知書到 先打電話跟書記官詢問一下如果要辦理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依規定辦理即可

後續您可於接到執行傳票後向檢察官提出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2 13: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是此,您可依該規定向檢察官提出相關申請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房律師

凱文 102-11-23 20:31

第 二百二十一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
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
之未遂犯罰之。

 

犯了這一條 還有恐嚇罪... 

目前檢察官已起訴 但是對方 女生願意原諒我!!!  檢察官也感覺的道我有悔意

請問 有可能緩刑的空間嗎!!  

目前未當兵

如果處理不當就要坐牢,不可不慎.

法律小學生 102-11-23 21:35

大大你好 這種罪年輕人總是容易犯

還沒有判刑前 都還有機會爭取不被關的機會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相關經驗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5 18: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補充回覆如下:

依法必須判2年以下始可宣告緩刑,因此倘若您是觸犯刑法第221條性侵害罪及第305條恐嚇罪規定,則需有減刑規定適用才可能宣告緩刑

小羊 102-11-21 16:42

我朋友之前出了車禍..對方傷重住院進行腦部手術..
他騎的是腳踏車~因為違規導致機車騎士撞上他..
那時候是紅燈~我朋友騎著腳踏車往對向道過去
具體形容是~我朋友前方約30公尺有個紅綠燈~
道路中間有黃線~往對向道過去斜切~
然後就被後方機車騎士撞上~
之後警察有來筆錄+口錄
也開過庭在沒有律師陪同的狀況下開庭
對方要求求償1000萬~法官說不可能賠到那麼多~可是算一算也差不多..
那次開庭刑事部份解決了要去上課~
可是名事求償要私下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對方有可能再告我朋友

朋友家經濟狀況有點問題...可是沒有去申請低收入戶補助
有去法扶網站看過他的條件是以下

申請法律扶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是每個月可以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符合基金會無資力認定標準的無資力者。(二)「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情形」或「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審判長或檢察官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則不用審查財產收入。(三)法律案件要有道理。


請問他這樣有辦法申請法扶嗎?
還是各位懂法律的大大~看完了上面的狀況有甚麼見解嗎
p.s對方是電腦工程師現在住院請看護

請問該怎麼辦~該怎麼做...

現在很著急...

他還未滿18~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建議您先向法扶申請看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奕緯 102-11-20 00:43
律師們您好,我應竊盜緩刑中, (被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兩年) 於102年10月16日被攔酒測0.41 隔天也被移送,開完庭檢查官只說等法官判 我想問我這樣會被關嗎? 可以易科罰金嗎?大概要罰多少 大蓋多久會判下來

就您所提到的狀況,恐有遭到撤銷緩刑之可能,就此可以參照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的規定,若公共危險案件嗣後遭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而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的話,依法應撤銷緩刑之宣告,若是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則也會有遭到撤銷緩刑的可能性。

刑法第75條
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刑法第75條之1
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本次刑法修法將駕駛人移送法辦酒精濃度值明訂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並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刑罰(自2013年6月13日起開始施行),所以酒駕經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若沒有經檢察官緩起訴而進到法院審理裁判,原則上都會科以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故最好設法爭取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依目前實務現況為附命繳交一定金額之條件),而能夠不要讓法院來審理。

其次,檢察官偵查後逕行起訴的情況,若該案並未因為酒駕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者,其法定刑度固然是尚在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的範圍內,但是否同時宣告緩刑須由法官依具體案件事實加以衡酌後決定(依法可以不併宣告緩刑,若沒有前科的話初步來看則符合緩刑的第一個要件)。當然,法院也有可能在法定刑度內最終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時,則此時有易科罰金之餘地,而得以不用坐牢。

結論(初步來看您還有下列2及3二點可能性)
本件在以下三種情形會有機會不用坐牢:
1.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2.法院宣告緩刑
3.法院判決之刑度在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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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學生 102-11-20 15:44

大大你好 依你所述 你在緩刑中又犯罪

確實被關的機會很高  不過就我及周遭朋友處理酒駕的經驗

你應該還是有不被關的空間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跟你分享經驗

102-11-18 11:37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 我在8月8號早上7點 駕駛重型機車 酒駕肇事 酒測值0.19 對方擦傷和解 簡易判決被處有期徒刑2個月 如易科罰金 新台幣一千元 這樣還有辦法不進去嗎 我初犯也不懂這塊 我現在應該怎麼做呢? 還有辦法緩起訴之類的嗎 或還有減緩刑罰的空間嗎 我很緊張 還麻煩律師們替我解答一下 謝謝你們!!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18 12: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只需要依照判決履行:聲請易科罰金,並繳交即可。無需入監。

102-11-18 12:16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只需要依照判決履行:聲請易科罰金,並繳交即可。 ... (恕刪)

 曹律師謝謝!  我想請問 罰款分期的部分 是一並提出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18 13: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聲請易科罰金時一併提出即可。最多八期,由檢察官職權審酌。

小昱 102-11-15 23:34
林XX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恐嚇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
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成
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
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這是前兩天地院的判決書....
越看越不對....想上訴可是不知道怎麼上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應該是以數罪併罰方式為之,若您不服,應就判決有瑕疵之部分提出理由,但應先遵守上訴期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銘 102-11-13 20:58

您好 想請問 我之前因竊盜被判十個月有期徒刑 緩刑三年 前陣子機車酒駕被抓 無肇事酒駕是初犯 酒測值0.33 有公共危險被送法院 現在在等判決 請問這樣會被撤銷緩刑

如果是判超過六個月  應法要撤銷緩刑   如果是六個月內  則法院可以斟酌是否撤銷  不一定會撤銷

就您所提到的撤銷緩刑之問題可以參照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的規定,若公共危險案件嗣後遭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而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的話,依法應撤銷緩刑之宣告,若是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則也會有遭到撤銷緩刑的可能性。

刑法第75條
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刑法第75條之1
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風 102-11-13 09:57

現行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了上述罪刑是否可以不用被關

您好

這必須要看法院如何判決

沒有絕對可以或不可以的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小傅 102-11-12 10:36
請教律師: 我已經收到「刑事簡易判決」,判決主文:OOO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接下來的程序是如何?要如何執行? 二、收到判決之後就可以去監理站到案了嗎?紅單是第35條第1項第1款,加上判決這樣會被罰多少? 謝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行政罰法第26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
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
一、因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
二、因緩刑裁判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

 

行政罰法第26條第一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也就是說,因為易科罰金屬於刑罰,所以在已經按照刑罰處罰過後,即可免去行政罰。因此酒駕遭判易科罰金處罰,原則上可以不繳納酒駕違規罰鍰。但應注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有規定,如果刑事上的罰金比行政罰鍰的基準規定還低時,必須補足差額。
另本件應繳納之行政罰鍰,應釐清遭舉發之酒精濃度為多少並參照裁罰基準去確定,可參照下列連結中酒後駕車要繳納交通違規罰鍰金額表格:http://www.taipei.gov.tw/ct.asp?xItem=2767&ctNode=959&mp=11705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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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傅 102-11-13 19:11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行政罰法第26條第一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 ... (恕刪)

 律師您好:

我還想請問的是,我收到簡易判決後的程序是如何?我需要做什麼事情嗎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11-14 03:00

可以寫書狀給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繳完罰金刑案就了結了。以上謹供您參考。

helpme 102-11-11 14:35

各位律師好:

 

如果違反營業秘密犯罪發生在2012年10月

營業秘密法2013年增修13-1 ~13-4條文,增加刑事部分

2013-1107 才發現這些犯罪事實, 距離犯罪事實已經達1年

是否有超過告訴期間? 

第80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因為營業秘密沒有附掛刑法罪責, 不知道追訴權是多久?

還有目前的狀況是,有2個人證,可以證明有拷貝檔案事實,因為公司的檔案被拷貝,物證都是在犯罪者身上或是犯罪者住家,或是犯罪者的新任公司裡面

那麼只有人證,是否檢察官有權搜索犯罪者的住家?

感謝各位律師回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的行為非屬繼續犯,則以您行為時刑法有規定處罰時,刑法才能處罰,至於告訴期間,是以知悉時起算,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helpme 102-11-11 14:58

1.

告訴期間是知悉犯罪6個月之內要提出

但也應該要包含在追訴權的時間之內?

不知道營業秘密追訴權是多久?

 

2.

還有目前的狀況是,有2個人證,可以證明犯罪有拷貝檔案事實,因為公司的檔案被拷貝,物證都是在犯罪者身上或是犯罪者住家,或是犯罪者的新任公司裡面

檢察官有人證就可以搜索犯罪者嗎?

本件應釐清您的妨害營業秘密行為時點係在何,若行為時針對妨害營業秘密行為尚無刑事處罰之規定者,則不構成營業秘密法之相關犯罪行為,不因事後修法而使原不構成犯罪之行為因此需遭受處罰。

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主義)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勇哉.布里吉斯 102-11-11 02:41

我女友 因我要貸款關係 結果看求職便利通上的貸款廣告 結果因我關係他也卡到人頭

但是這件事與他 當初打電話給報紙上的貸款的人是我 至於我女友根本沒啥跟詐騙集團的人

有互動到 要怎麼替他作證 他是清白 也因我關係 而受騙受害?

 

而我自己是有跟詐騙集團的人互動 所以手機內有簡訊 以及互相聯絡的通話

證據是否對我比較有利 但對我女友 我該如何替他保住?

如果要和解有誠意 但有沒這筆錢可以出 那該怎辦?

 

 

 

初次出庭是8月22日偵查庭 然後一開始有老實回答 但是女檢察官說會替我女友求情判輕一點

然後在後面 等了將近有三個月 然後10/29日收到第二次嘉義地檢署寄來的 簡易判決處刑書

這代表的是啥意思? 上面卻有寫到我女友已偵查完畢已結案 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上下 然後並罰科金1千元上下

(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是代表著什麼意思? 是代表被判刑要被關 還是已判決"緩刑"?)

所以目前為止我女友這種情形是啥意思 麻煩詳細替我解說 感謝

 

 

目前為止 我自己的這邊新北市土城 遲遲未寄來要我出庭的傳喚出庭單

也未收到 但是有寄信給予檢察官那邊 他是說現在程序還在跑

 

應該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意思等同被起訴 但因為承認犯罪 所以法院可能不再開庭 直接判決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11 10: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該處行書代表檢察官認為您的女友仍有涉案,但是情節輕微,因此請法官從輕量刑,可以判6個月以下即可(大多可以不用入獄),倘若您女友確實沒有涉案,建議您女友可以就處行書的部份提出答辯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