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緩刑係法院對被判處二年(少年犯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被告,同時宣告於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其刑以勵犯人遷善之制度。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不再執行,與未曾受刑之宣告相同。
本件判決主文一併宣告緩刑,則在緩刑宣告前段記載的相關刑罰,是暫不執行的,屆時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不再執行。另本件為附條件之緩刑,緩刑期間應依其宣告之相關命令完成所附條件始可,尚請留意。
再者,本件在緩刑之宣告經撤銷前,檢察官只能依法按照緩刑宣告之相關命令進行執行,而無法逕行就暫緩執行的拘役加以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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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小弟我是住台中的一位小市民 . 在前年(2012年)結識了一位住大陸的女孩子並在前年於12月份在大陸登記結婚 . 之後便依照台灣移民署之相關流程申辦讓老婆在去年4月份順利來台團聚並定居 . 本以為可以順利的長長久久走下去
卻在去年的10月份 . 我老婆的母親告知我們 我老婆其實有2個身分證 . 一個是正確的身分證 . 而另一個身分證則是在我老婆小時候(她母親年事已高 說忘記了.具體時間已不可考)請別人再去申辦的另一個身分證 .
而這個身分證 姓名 .生日.身分證字號都與正確的身分證不一樣 . 據他母親說.辦這個身分證是想讓他可以早一點就去找工作 . 當時生活困苦 大人們都希望小孩可以早一點就去賺錢(2個身分證的年齡相差8歲.也就是18歲才可以去工作 她12歲就可以去工作賺錢了)而這個身分證一用就是到現在 . 我跟她結婚登記也是用這個身分證 . 當初結婚時 她母親並沒有告知這件事情....
突然會告訴我們這件事情 就是因為大陸已經全面在查有2個身分戶口的人民 . 我老婆被告知要回去大陸註銷掉後來辦的身分證 . 但這就意味著我跟她登記結婚就都完全無效了 . . .百般無奈下 . 想到的方法就是跟老婆回大陸去 與她這個身分證辦離婚 . 之後再跟她正確的身分證登記結婚 . 然後之後的流程也是要重新來過 . 老婆才能再進來台灣
但是我沒想到之後會卡到一個很嚴重的問題 . 如果依移民署相關流程去辦理沒問題的話 . 到時候老婆就可以再進來台灣 但是在海關的部分就會過不了..(老婆在第一次來台時有壓指紋建檔 . 這次來台當然也是會壓指紋 . 但是就會出問題了...指紋一樣 但是身分卻不同.很明顯就是有偽造文件)之後我再去查了一下.很有可能老婆會直接被遣送回去..並不得再入台第二種情況就是 海關人員會進行通報 . 之後就似乎會變成刑法案件 . 檢察官會介入 甚至可能要上法庭...偽造文書的罪是1-7年 . 只要法官判有罪 不管是幾年..就算是緩刑 . 似乎還是逃不過被遣送回大陸的命運......
我只是想跟老婆好好的過日子 . 沒有想到事情會變成這樣子 . 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了 . 我也沒地方申訴..去移民署問的結果 他們也說無能為力 . 我真的好痛苦 . 我好愛我老婆 我不想放棄她 我也不要放棄她 ...
真的沒有辦法了嗎-



另外
我前幾天也有在移民署的署長信箱投信.也是將上述情形陳述
今天有給我回信了 信件內容如下
蔡先生您好:
您於103年3月8日寄給本署署長的電子郵件,提及請教關於與大陸地區人民離婚再結婚一事,茲向您說明如下: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依親居留者,如有冒用身分或所提供之文書係偽造、變造、無效、經撤銷或申請原因自始不存在之情形者,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5年,不許可其再申請依親居留。
如於上述不予許可期間再申請進入臺灣,3年不予許可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但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或臺灣地區育有已設有戶籍之未成年子女,2年不予許可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如您來信所述離婚再結婚申請來臺,於機場面談按捺指紋時將比對出曾經以不同身分來臺,將依偽造文書移送地檢署偵辦,並強制出境。建議您如有上揭情形,先向本署各縣市專勤隊投案,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並強制出境,過管制期後,再以真實之大陸地區人民身分申請進入臺灣。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若您仍有其他不明瞭之處,歡迎來電洽詢,謝謝您的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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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他信件的意思 似乎是我老婆要過來是全然無望了 是嗎..
如果要要申請讓她入台灣.就必須讓她再進台灣一次 然後讓地檢署將她強制出境 . 然後經過5年後才能再次辦理讓她入台 是這樣的意思嗎?
另外 我老婆犯罪已經是事實 . 我會有連帶責任嗎?
謝謝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配偶犯罪已是事實,但您應無連帶責任。
再次感謝回答
我想針對移民署給我的回信請教一下
第一個問題---移民署所說:(大陸地區人民在臺依親居留者,如有冒用身分或所提供之文書係偽造、變造、無效、經撤銷或申請原因自始不存在之情形者,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5年,不許可其再申請依親居留。)
意思是5年內 不可以申請依親居留.過了5年之後申請依親居留 我老婆就可以沒事 並入境台灣海關嗎?
第二個問題---再來是:(如您來信所述離婚再結婚申請來臺,於機場面談按捺指紋時將比對出曾經以不同身分來臺,將依偽造文書移送地檢署偵辦,並強制出境。建議您如有上揭情形,先向本署各縣市專勤隊投案,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並強制出境,過管制期後,再以真實之大陸地區人民身分申請進入臺灣。)
如他所說 如果我老婆入境台灣 就會直接依偽造文書移送地檢署偵辦 留下案底 然後強制出境.直接跳過開庭審理? 那不就等於 他案底是一直存在的嗎? 我記得偽造文書罪追溯期好像是20年 . 那不就等於我老婆20年都沒辦法進台灣!?
然後他最下面還說到 強制出境.過管制期後.再以真實之大陸地區人民身分申請進入臺灣.但是他並沒有提到管制期是多久?
據我所知.如果移送地檢署偵辦 . 在沒有開庭審理的情況下 罪名(案底)似乎是會一直存在到該案的追溯期結束才會取消這罪名?
第三個問題---以偽造之身分證替大陸配偶辦居留證.使其來台.是否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項 .若是 . 是否通用第15條罰則
第四個問題---因犯罪事實而遭強制出境.是否會影響下次申請來台長期居住的許可
以上四個問題懇請回答了 謝謝

是這樣的~~
我是單親媽媽,因要辦信用貸款時條件不符合不好辦
所以找了代辦人員,此人稱銀行行員專辦像我這種狀況的人
所以要我提供3家銀行的存摺影本跟提款卡.密碼,要幫我請會計師做一些資金出入的明細...我沒想很多就給了
5天後...我變詐欺犯
受害者十幾個人....
開偵查庭時...檢察官很兇,還很輕浮的說...你以為你是單親媽媽家境不好就很可憐嗎?就是這樣你才賣帳戶ㄉ吧!你可憐被你害的那些人不可憐嗎?
我答 :我也是受害者...我也真ㄉ不知道會這樣
檢察官:對~~你以為不知道就沒事嗎?那那些打人殺人的是不是說不知道就會沒事,擬就快點承認你是詐欺幫助犯吧
我:我沒有...我也是受害者..我不承認
請問........我該怎麼辦?我什麼都不知道,若要提供證據證明我是清白的,我也無從說起~因為我是以電話跟稱銀行行員的交談!
是否調的到通話紀錄跟內容??如果不能的話我沒有什麼能證明自己清白,是不是就這樣被判刑或罰金
我就已經沒錢又是單親媽媽了!怎麼會有能力負擔
跪求好心律師能幫幫我,拜託~~








檢察官處理案件有一定辦案時間之限制,若無正當理由延滯的話,會影響其辦案績效之考評,因此如果案件相關事證已經調查完畢,原則上檢察官即會逕以起訴、不起訴或者緩起訴處分終結偵查程序,無法停滯過久。
本件若朝向緩起訴方向思考,則建議您可先與被告洽談賠償方案,再向檢察官請求依雙方談妥之賠償方案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如此應較能保障後續和解金額之受償。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或該管檢察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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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于2014年2月底時, 被警察以釣魚式辦案在路上被臨檢, 主動坦承身上帶有半顆搖頭丸, 經帶回警局偵訊後筆錄, 說明此搖頭丸於1月時在pub和不熟的友人購得, 3天前因好奇在家使用半顆, 後來以持有半顆搖頭丸(0.5克), 連同現場採取尿液檢體, 於隔日送至台北地檢署, 本人無任何前科, 且在庭上深表悔意及表示為初犯, 檢察官問訊後, 無交保當庭釋放.
請教律師下列問題:
1. 已事隔3個星期, 請問後續還有那些法律程序需進行?法院還會傳喚?時間約多久會收到傳票? 可以主動去地檢署訊問案情現況?
2. 此案件可能面臨怎樣的刑責? 有機會可以不用勒戒及判緩起訴?因本身為上班族, 需負擔家計, 若被勒戒, 工作無法停職那麼久....
煩請協助, 萬分感激.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至地檢署查詢您的案號,若為毒偵字案件,表示欲偵辦您吸食二級毒品部分,那可先行委任律師具狀為您請求戒癮治療,待觀察勒戒才定下來後,再抗告,就比較沒機會了。若亦有偵字案件,即表示欲偵辦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相關犯罪,如販賣轉讓持有等。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本件建議您可向檢察官聲請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或許會有機會不用觀察勒戒。
就您所述情形,依我個人經驗自查獲、檢察官複訊釋回後,後續將依驗尿採證之鑑定報告結果而由地檢署進行偵查,若鑑定結果呈陽性反應者會依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來處理,若鑑定結果呈陰性反應者則會依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來處理。
又依您所述施用毒品至採尿時間來看,應該鑑定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陽性反應的機會不小,就第二級毒品罪案件,在偵查階段檢察官可選擇以聲請觀察勒戒或者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二種模式來處理,在實務上有些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檢察官是不會開偵查庭,而在驗尿採證之鑑定結果出爐後就直接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裁定的,所以建議您最好儘快聲請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才是,否則一旦法院裁定下來,就只能進入觀察勒戒處所執行了。(觀察勒戒裁定依法可以抗告,但抗告會遭到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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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前些日子因為一時糊塗拿了同事的卡片去盜刷
前幾日與刑警回警局作筆錄
我承認也真的很後悔做了這件事
這幾天很難過也睡不好
做完筆錄後馬上line我同事向他道歉
是想請問
1.多久時間會收到地檢署或法院通知開庭?
刑警回答我,要看檢察官,可能會判緩起訴(?)但不可能不起訴(?)
第一要承認還有犯後態度,第二因我沒前科念在初犯,第三在學生
我這幾天上網查很多資料還是很不懂
2.刑警當下告訴我有兩個罪名,竊盜是因為我偷拿同事的卡片,詐欺是因為我讓銀行有損失所以有這罪名,想請問,我有可能被判緩起訴嗎(也就是緩刑嗎?),如果真的會被判刑,會是甚麼刑期?
真的很怕有前科,我知道我做錯了一件事
但我承認也會去承擔,但真的很害怕,到現在不敢讓家人知道
謝謝.





您好,
因被釣魚式辦案, 在路上被警察臨檢後, 主動坦承帶有半顆搖頭丸, 因前3天初次使用 ,被帶回警局後, 提供驗尿供檢驗.
經筆錄後, 說明當初因好奇在Pub購買一顆搖丸, 三天前使用半顆, 身上被臨檢出的是另半顆(0.5克), 後被警察轉送至台北地方法院地桃署, 經檢察官審問後, 說明整個事件的原委, 且深表後悔之情, 當庭釋放, 沒有交保...
問題是:
1. 請問後續是還有那些法院程序需要處理?多久會通知?可以主動去訊問開庭時間?
2. 因3天前, 初次使用搖頭丸, 不知驗尿出來的結果, 若檢驗出為陽性, 一定只能送勒戒?
3. 因都沒有任何的的前科, 且為初犯, 本身也是個正常上班族, 需負擔家庭的家計, 對於此案件, 有什麼方式可以不用勒戒或是可以用緩起訴的方式?
最近因這事的影響一直無法入眠, 不知何時才可以了結, 懇請協助, 萬分感謝...

去年九月間,我上一份工作的同事因為偷竊公司代工物品,被公司抓到的第一時間,居然指稱我與另二名同事是共犯,然後說我是帶頭,雖然他隔二天之後改口說真的只有他一個人,但是最後公司還是在去年十月初時資遣了我與另外二位同事。我與另二位同事從無離職打算,也因為被資遣,結果九月中秋的獎金與年終都無法領取。
另位同事到目前為止都沒有工作,而小弟我因為是家裡唯一經濟來源,所以也沒有慢慢尋找工作的餘地,所以在去年十月底有公司肯錄用我後也只能選擇上班..............
現在我與另位同事對他提出妨害名譽的告訴,也即將開偵察庭,想請問關於求償部份該如何申請,是直接跟檢察官說即可,還是需要請律師代寫狀紙?小弟我人在新北市,有勞解答,感恩。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所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刑事訴訟程序繫屬中(檢察官起訴後,刑事訴訟尚在進行而還未結束的階段)提起始可。
另本件妨害名譽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建議您可以考慮在對方提出合理賠償之情況下和解撤告之可能性,再者,在損害賠償之請求上,後續因老闆解僱所生之損害,是否可認為與其誹謗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可能也會是對方提出抗辯之的重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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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堅持您無碰撞對方,若對方堅持提告,您可於取得一不起訴處分時,對對方提出誣告告訴。關於誣告罪部分,依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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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以下是我這個案件的內容
之前透過朋友得知代繳帳單可以比較優惠,他給我四折說我可以去跟其他朋友收八折的電話費好賺取中間的差額,因為當時沒工作又太相信朋友就收了三筆電話費,當時他確實沒跟我說他是利用甚麼管道繳費的也沒說他是交給何人,後來被爆出是以盜刷人家的信用卡來繳費,我就被傳喚出庭,檢察官問我知不知道是以甚麼方式繳費,我說我不知道,問我說我朋友是交給何人,我也說不知道,檢察官說我在打迷糊仗,檢察官說我朋友說他有跟我講,可是我真的是不知道,如果知道是犯法的我怎麼可能還去做根本就賺沒多少錢,而且我自己的電話費也有請他幫我代繳,事後爆出來之前繳的電話費都跳出來我也有再拿現金到門市去繳掉,根本沒有惡意想要積欠電話費,現在檢察官寄起訴書來,裡面說甚麼共同正犯之成立又說以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最得利罪嫌,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我該怎麼辦?我是真的不知道他是以非法手段去繳費也不知道他是交由何人
一直審到現在判決已經出來了,七十天,但是我不服,我也是被騙的那一個,為甚麼要被起訴,其中一個被告請的律師說這賺取的是佣金,請人家跑腿不用給跑腿費嗎?他又說如果我們這些人有罪,那其他將帳單交給我們的是不是也有罪,因為他們也是以八折價格繳費,現在我要寫上訴書,查了一下資料好像有看到需要連同其他被告一起上訴,但是其他被告我並不認識,這樣要如何連同?請問可以幫幫我,告訴我怎麼做嗎??


律師您好!!本人有一些關於吸食一級毒品的問題想請教律師。 我是個一級毒品煙毒犯的累犯,最近一次是在九十八年四月剛從台南監獄,執行期滿出獄。但很不小心的又在去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在士林區的重陽橋上遭北市保安大隊實施路檢時查獲,攜帶一級毒品海洛英 。於警訊筆錄時,我有承認在被查獲時的前不久,有在某地公共廁所內施用過毒品,至於毒品來源,是依照當時幫我製作筆錄的警員所編造的說法,編造一名查不到身分的假毒販所購買的。之後就移送士林分局偵辦及士林地檢署審理。想請問律師的是,像我這樣出獄已經快要過五年才再犯案,雖然亦如同為累犯,但刑度是否有機會斟酌比照初犯或再犯,免除加重二分之一的刑罰? 另外,施打一級毒品的煙毒犯,現在不是有實施交付醫療院所,接受替代療法的治療嗎?據了解,是每一個一級毒品的施用者,在無任何另案,單純是施打毒品的被告,都有一次機會得以在開庭時向檢察官提出要求,是嗎?(而我本身在未案發以前,就已有自費參加這項的治療了。) 也因此,我於地檢署開臨時庭時,便有向當庭的值日檢察官提出這項要求,而那位檢察官也叫我在下次開庭時,將得以證明我有自費參加治療的文件帶到法庭上去。由此可知我有可能可以如願由法院裁定:參與替代療法的治療,而不必被直接判刑!是吧?但奇怪的是:自從那天交保後,直到本月二十二日以前,也都沒有開庭或有任何通知的情況下,於二月二十三日中午,突然接到法院寄來的起訴書,既然已決定起訴我,那是否也代表:駁回我欲申請接受替代療法治療的要求呢?接著二月二十五日就接到開庭的通知書,庭期是三月十九日下午準備程序庭。想請教律師:我在開準備程序庭時能否還可以向庭上重提這項要求?是否是就算提出來也已經沒機會了?(因為已經起訴我了!)還是,諸如此類的申請,都需再開庭以前,以書狀的方式提出申請呢? 我本身的毒癮並不是很重,且我現在也已經將毒品戒除了,有把握已驗不到毒品的陽性反應,我能否自行到市立醫院做檢驗,在將檢驗報告同自費參加治療證明一起呈上,此舉是否可增加獲判緩起訴及准許參與替代療法的機率? 再者,不知律師您近期是否有曾接觸到如同我這類的案例?想了解,近來法院對這類案件的處理方式,大都採哪種方式處置。因為,我有特地去詢問有代法院辦理這項治療的醫院護士,關於法院裁定分派過去治療的新案有多少人?就這陣子來說。專辦業務的護士告訴我:已經很久沒接到由法院送去的新案了。每天可說都會有被查獲的毒品案件,難道,現在法院大都採直接判刑的處置方式為多?很擔心我的要求不被採納!因為家中只有我與母親兩人,而母親年紀已大且身體不是很好,很擔心她一個人到時要如何生活?
以上是我想請教律師的問題,懇請您能為我解答!謝謝!!
後悔莫及的人

本件為五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之案件,則檢察官依法無法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或於聲請觀察勒戒並於觀察勒戒後以不起訴處分結案,而須依法逕行起訴,針對您的案件因施用毒品之犯行相當明確,故建議您能夠坦承犯行求取得易科罰金之刑度(法定刑下限)為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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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家中遇到一起案件很可能需要請律師上訴,希望先來這裡尋求諮詢不要花錯錢.
家中的小姨有輕微失智及重聽,平時生活無法自理,也常常走丟或是昏倒,外婆便在她的戶頭留下四百萬的現金, 已保她餘生,結果在外婆過世之後.大阿姨騙小阿姨說她戶頭的四百萬是要拿來分給兄弟姊妹的遺產,小姨不疑有他便同意將錢領出,殊不知大阿姨完全沒有分給兄弟姊妹,而且當時還騙小姨簽署一張[證明自己是清醒願意把錢給大阿姨,因為知道他公司有困難願意資助]的文件,而且小姨事後完全不知情, 一審判出, 檢察官完全沒有聽小姨的意見, 而且認為那筆就是屬於外婆的遺產, 也認為小姨自願把錢給大阿姨.
所有事情顛倒是非,對司法十分的失望. 小阿姨糖尿病重症,完全要靠人照顧,事後大阿姨也完全不照顧他也完全不把錢還他. 請問我們應該要上訴嗎?? 該如何幫助小姨





您好,
我先生與外女通姦產下一男嬰, 我寫存證信函給對方, 要求對方出面說明與解決, 對方不理會, 想請問
1. 我告對方通姦的話, 是民事與刑事一起提, 還是說, 我只要去告她們通姦, 檢察官那邊自然會幫我歸類, 因為我也不懂
2. 對方二月連續發了四封簡訊, 有騷擾、嘲弄、甚至有威脅說要來我公司跟我老板講(因為我跟老公是同事), 害我提心吊膽, 生怕公司會知道這種丟臉的事情, 請問我可以一起提告嗎?提告什麼呢?
3. 又, 不確定是否為外女號碼, 也有可能是對方家人, 這樣該如何提告, 還是我要先找到是誰的名字再提告, 萬一, 不是外女本人, 我仍想提告, 是一起在通姦提告時, 一起告她家人騷擾我, 還是要分開提告
4. 我手邊的證據只有, 哪一天在xx醫院產下下男嬰, 男嬰確定是我老公的, 這樣可以提告嗎?
5. 外女一直說她會自己過生活, 但是三不五時就來電、簡訊給我先生, 雖然談的是小孩的成長歷程, 但我很不舒服, (我是偷看老公手機, 知道聯繫狀況)這部分我該如何在提告裡一併要求, 還是, 這個先不管, 先提告之後再說
以上再請幫忙, 我還在六個月的有效期間
以上謝謝您



Tear 您好,
一、刑事附帶民事,可以起訴後再提告。好處是可以省下裁判費用。
二、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三、故只要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即可,不以真正發生危險為必要,即得構成本罪。
四、建議您於提告前,先與律師諮詢,或代撰刑事告訴狀,或委任律師為刑事告訴代理人。才不會因為貿然提告,打草驚蛇事小,被反告誣告罪會很麻煩。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小孩,即為對方通姦之證據,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通姦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又您配偶之行為,亦構成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您可起訴請求離婚及離婚損害賠償及贍養費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若對方利用電話或簡訊威脅恐嚇您,亦可準備相關恐嚇證據,提起恐嚇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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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您為警方毒品列管人口,則警方得對您採尿;若您非警方毒品列管人口,對該採尿即可抗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而付保護管束者,或因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經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之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定期或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違反其意思強制採驗,於採驗後,應即時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補發許可書。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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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判決書上處有期徒刑兩個月 (該案件刑責表述到此結束)
但上網看了其他相同案例
另一同案例(文下以A代替)
甲○○犯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
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
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為什麼本人判的刑期 比他少 卻不得以緩刑呢
在減輕其刑的段落中A是
(四)審酌被告係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板模工作,月入
新臺幣約1萬5千元之生活狀況,而其明知愷他命戕害身心
,竟予無償轉讓予他人施用,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
令,將毒品轉讓予吸毒者,所為非但增加毒品在社會流通
之危險性,且助長施用毒品成癮之惡習,戕害他人身心健
康,對社會治安亦有相當程度之危害,惟念其轉讓之愷他
命數量尚微,惡性尚非重大,犯罪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意
,態度尚佳暨檢察官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以示儆懲。再查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存卷足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本院認
其經此次偵審程序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
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併予宣
告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
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
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以啟自新,用觀後效
。
而本人的內容是
因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查獲正犯或其他共犯 因法減輕其刑
但 本人家中有一名 患有癌症的父親(若有需要麻醉或是身體檢查時皆須家人陪同) 而且我也有在CNC車床工廠工作 且 唯一的弟弟也即將入伍
若是我因刑入獄 家中經濟重擔將失衡掉到年邁的母親身上
如要上訴 且因經濟問題 無法請律師幫忙寫狀紙
可否就註名 1.同樣案例中 刑期比我高的 且無交代來源的案例中 都可以緩刑 為什麼我不可以 2.家中照顧父親 以及 經濟 問題 3.有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查獲正犯或其他共犯
用這三點要求緩刑或勞動服務替代呢
若是要寫狀紙 應該如何著手 可以用打字的嗎 網路上下載的到狀紙格式嗎
直接寄到法院即可嗎 聽說需要手續費 是要附在狀紙裡面嗎 要著名是寄給哪個單位的嗎

緩刑是承審法官獨立審判之權限範圍,原則上若您在事實基礎全未變更之情形下,空口要求上級法院改判,二審法官未必就會買帳而予撤銷改判,再者,本案原宣告刑度原屬可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所以您的上訴理由以判刑二個月只得入監執行作為論據基礎,恐怕即與事實狀況不符,二審法官似乎很難憑此無法入監執行之主張改判緩刑,
不過有上訴就有機會....加油,謹祝福您。
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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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律師你好 , 我想你誤會了
我的處分 是 有期徒刑兩個月 (並無宣告 得以易科罰金/勞動服務/緩刑之處分)
我想上訴的原因在於
1.我有因為自白 而查獲其他正犯
2.我家中經濟重擔是我在負責以及家中有罹癌的長輩
3.我舉例的案件中的當事人 刑期比我多一個月 也無交代來源
在我刑期比他短 且又有完整交代來源的情況下 為什麼舉例案件中的當事人
可以有勞動服務替代的權利 而我沒有 ( 還是說 這是要自己去申請的 )
因為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 不知道判決書內容若是記載刑期且無宣告其他替代處分
是不是就無法申請其他替代方法
"希望可以申請到勞動服務替代"
(另外 若連勞動服務都無法申請通過的話是否可以申請提早服刑
如果半年後才執行 那我這半年的時光都是浪費掉)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判決不服,可提起上訴救濟之。但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若您上訴理由僅判太重或為何他人有緩刑而我沒緩刑等,似非具體理由,很有可能上訴駁回之。建議上訴理由應撰寫具體理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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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二項刑法第41條所訂易科罰金之條件,而法院於判決書主文漏未諭知時,被告及檢察官均可向法院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1.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2.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易服社會勞動:
1.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
2.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
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
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1/assist01-13.asp
惟本件法院是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加以論處,該項轉讓偽藥或禁藥罪之最重本刑已非「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故依法無法依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但「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1條第3項)。
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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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168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您作證時均講真話,無虛偽不實之情形,須由檢察官證明您有作偽證,您無須過度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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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昨日晚間因酒駕遭臨檢,酒測直達0.41,當場警察以公共危險罪遭警察帶回派出所進行筆錄。在分局度過一晚並於早上前往北檢開簡易庭(?,其實我不是很有把握是否是簡易庭,只知道在牢中等待許久後,進入庭內,檢察官簡單敘述筆錄狀況,在場只有我跟檢察官及事務官)。在庭中,檢察官沒有特別詢問任何事項,我簡單重新敘述案情狀況後,檢察官只問了「認不認罪」,我回答「認罪」,之後檢察官就下達「限制居住」,我當下腦中一片空白,也不知道是否應該要答應,但也直接簽了名了。庭後警察與我講說「以你沒有前科的狀況來看,應該是可以判緩起訴,但下次傳喚的時候一定要親自到!最近一定不可以出事,到時候應該是可以判緩起訴的!」
離開北檢後,一直有在找相關的資訊,想與律師請教:
到底我今天早上是否已經被判刑了?? 那下一次被傳喚的時候主要是針對何事進行開庭(是與法官開庭還是只是檢察官?) 想要獲判緩起訴的機率有多高?? 如真獲判緩起訴,駕照是否仍吊扣中?? 最後,我很不懂為何要限制居住??那限制居住的期限為多長??如果獲判緩起訴,是否仍在限制居住的條件中??以及限制居住真的都無法出國嗎(探親)??以上,謝謝!我真的很混亂,謝謝律師的解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販賣毒品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視您販賣毒品之種類,而有不同之刑罰。若本案僅有錄音及證人指述,內容僅有您幫忙拿毒品與現金,無相關販賣意思,似可考慮為無罪答辯。不過若您自白犯罪及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亦有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7條規定減刑之適用,亦可考慮之。可視全案證據加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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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依您所述情形似不無構成販賣毒品罪之可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販賣第二級毒品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極重。
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涉犯販賣毒品罪須於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始得依該項規定減輕其刑,又因偵查不公開,是本件令友所為供述為何實際上亦無法知悉,故本件建議您應就案件實際上確實的事發經過進一步與律師討論後,早日確定可行之答辯方向(認罪或為無罪答辯),否則恐怕平白喪失依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刑之機會,屆時有罪之狀況刑度差距恐怕達到數年有期徒刑之程度,不可不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減輕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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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四十二歲,民國八十四年曾因精神耗弱犯下搶奪未遂刑事案件,在新店軍事監獄服過十年的刑期,假釋出獄後,面對生活的艱難與良心的譴責,一直不是很願意面對家鄉人異樣的眼光,在尋求父親的支持下,抵押了老家房子,自行創業,第一次創業由於經驗不足慘淡收場,血本無歸,更欠下了一堆債務,面對如此難境,選擇了到大陸去闖盪的想法,在經過花蓮軍事檢察署檢察官與書記官的瞭解與溝通後,同意到大陸創業的申請,這一去就是七年,七年中我與軍方的檢察官書記官們,透過固定的聯繫方式與保護管束的報到寬限,讓我在中國市場有長足的收獲與進步,正當中國的市場處於萌芽階段,七年辛苦的代價終於看到了曙光,但在一○二年九月由於台灣的憲法解釋,撤消了軍事檢察署,而我的保護管束的觀護權也移交到了花蓮地檢署,在之前還跟軍事檢察署的書記官通過電話,尋求報到時間的延長,一○二年十一月接到花蓮地方法院陸股觀護人老師的電話(此時我人在廣州)要求我十二月必須回花蓮地方檢察署報到,于是我安排了第一次回臺報到的時間安排,在第一次與老師的見面就遞交了海外工作的申請書與工作證明,請求廖老師能夠轉達給檢察官辦理海外工作的核准,老師在對談中對我提到了幾點令我憂心的事,第一出國申請不一定會准的,第二點報不報到你自己決定,反正你不來我就申請徹消你的假釋,對于觀護人廖老師的工作負責態度,由衷的敬佩,由於此次回台沒有接收到太多的報到資訊與準備資料,從廣州到桃園,從桃園到花蓮,花蓮到玉里,來回奔波就為了廖老師要求我必須先回管區報到,我心想我都假釋出獄近九年了,剩下一年五個月就假釋刑滿,怎麼還按照剛出獄的標準來對待我?
也許是行政上的要求不同,我馬上又回到玉里警局進行報到手續,又驅車趕回台北趕回廣州的班機,第一次就這樣的在奔波中結束,但在我心中也埋下了不安的種子,擔心我的海外工作申請會被拒絕,在得知出國工作申請被拒,於是安排了第二次的報到行程,我又從廣州趕回了台北,把在廣州的公司行程與業務都暫時停擺,安排了往返行程,沒想到的是這一次的報到卻是讓我晴天霹靂,這一次的報到廖老師直接告知我,你必須按照剛出獄的假釋犯標準進行密集管束,每個月報到二次,還有目前你已被地檢署函送出入境管制局限制出境,地檢署將對你在六月期間每個月進行二次保護管束,一切按照剛出獄假釋的標準來執行,接受教化與改正,而目前陳情人已假釋出獄八年七個月,地檢署的標準我在九十四年假釋出獄時也已按照保護管束的安排進行報到,難道因為保護管轄單位變更,一切都必須重新再來?那是不是由軍事監獄移至司法監獄的軍事犯人所有處遇也要重新來過?一國怎能有兩制,這是當初大法官釋憲軍法違憲的最大原因,如今釋憲案通過,執行方式卻還是一國兩制的方式?
在未接收到限制出境的命令下,我倉促由廣州回到台灣,隨身只攜帶了一天的換洗衣物,由于擔心八十七歲老父的操心,這次被限制出境後都是住在姐姐家中,未敢讓父親知道此一事情。
目前廣州的事業由我與太太兩人經營,只是租了一間二房二廳的小住家,主臥室當做是平時休息與睡覺的地方,客房是辦公室,客廳則是商品的儲物間,在如此克難的環境,并手抵足在廣州拼博了七年時光,我與太太分工明確,我主要負責商品的測試與生產,產品包裝設計、文案撰寫、合約簽定與談判,出差到內地各省進行合作方的教育與訓練,還含了辦公室的電腦維護、貨品的搬運、客戶的交際等,太太則負責一般經銷商的維護、財務管理、倉庫管理與其它煩雜小事等,相當于一個小規模公司員工的合体,相當辛苦,跟我熬了七年到如今好不容易將台灣的欠債還清,並能讓父母生活品質進行些微調整,卻在我與太太投入這幾年的心血,準備大展拳腳之際,遭遇到了這些困境,讓人措手不及,連工作都無法進行交接與教導太太,現在太太面臨崩潰邊緣,每日憂愁滿面,公司業務停滯不前,(產品無法驗收交貨,工廠生產無人進行洽談與調整),而先前商洽已久的客戶,將于三月進行合作的洽談與合約的屨行,這都已是一○二年已安排好的工作,如今這些客戶無法見到陳情人,合作案必定告吹,甚至必須賠償毀約的後果,並無力再支付台北與廣州兩地房貸,陳情人的財務及信用即將瀕臨破產,也對我與太太的未來進行無情的殘害,這是一個毀滅性的消息,妻子在接到消息時,也哭著說,為什麼要這樣對我們,我們已經很努力想要好好生活,好好做人,以後好好的回饋社會,好不容易站穩了腳步卻要把我們推到深淵中,還讓不讓人活啊!一旦經濟上沒有了收入,面對不止是巨額的債務,連帶牽連到了父母的生活費用,這讓我情以何堪如何面對老父老母,而我們的未來與希望在那裏?
憲法是國家最高的法律,憲法中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等基本人權,那為為何我連基本的生存權與工作權都毫無申訴的機會與管道,目前大法官都已經釋憲,說明以後監獄受刑人可在申請假釋被駁回時,可提出異議並要求說明,在監獄中尚有此修法後的人權制度,那為何假釋出獄後,若是遭受到觀護制度不合理處置時,卻沒有任何一個申訴管道,令人無助沮喪。至少目前我感受深刻,而在社會上所有更生人有心改過時,往往要提出更大的勇氣與努力才能有基本的尊重與人權,尚且還談不上與平凡人一般,只要知道我們有前科記錄,投射在身上的眼光都是刺痛的,我們因為犯過錯,所以我們自卑,或許在許多人眼中我都是有一大片的污點,是個隨時都存在危險的一群人,但我們努力把污點美化成花朵,讓所有過錯都能透過努力生活進行彌補,來達到社會的認可與公平的對待,但好像我想錯了,我永遠低人一等,在人們眼中可以隨時消失的,不過這也只是罪有應得,我只希望我能得到合理與司法公正的對待,這一切只源自于我只想我與身邊的人有尊嚴的生存下去。
目前出國申請被拒的理由,透過與觀護人洽談,分析有幾個重點
一、對我的目前狀況不瞭解,以為我是個小公司老板,公司內有員工可以執行公司正常運轉,公司可透過電話進行營運。但是大陸事業就只有我與太太兩人在經營,兩人是老板,兩人也是員工。
二、對我以往在軍事檢察署的報到記錄不滿意,認為有違規情形,所以必須密集進行觀察與管束作業。我在軍事檢察署進行保護管束作業時,因為在廣州工作,往返台灣的費用太高,所以每年只到報到一次至二次,這些都是經過軍事檢察署同意都才這麼做,至于報到記錄上的不完美,只是軍事檢察署按實登記,不能依照地方檢察署的標準進行衡量,而且最重要的,我並沒有因報到次數的減少,或書面報到的不準時,而受到軍事檢察署的處置,我在軍事檢察署保護管束期間並無任何的違規記錄,這些誠屬我與軍事檢察署之間的協議與默許的協助幫忙,怎可按以前記錄來追溯我的過錯?另外,依保安處分規定,假釋出獄滿六個月可做出國申請,為何還要我觀察六個月後,再依照配合情形與報到情況進行審核?
三、花檢署認定我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一○三年一月六日,通知報到不屨行,實為重大保護管束缺失。我于一○二年十二月四日自廣州第一次回台灣進行保護管束報到,接觸到廖品涵老師的當面告知,並書寫在報到手冊上一○三年元月六日進行第二次報到,當時期還未告知每月須報到二次的密集保護管束規定,十二月四日報到後,第二天就按照行程回廣州繼續工作,沒想到十二月中父親收到地方檢察署公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必須回台進行報到,我在軍事檢察署的核准出國工作申請期限是至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文上書明每三個月報到乙次,雖然案件移交地方檢察署,但身為國家法治人員不應該使法令指示產生混淆,讓人無所適從,在我回廣州後又再次要求報到乙次,廣州往返台灣的機票可都是血汗錢,怎麼能這樣就浪費了?再則父親年事已高,對公文的敏感度不夠,我也未接到任何人通知說十二月二十日必須回台報到,而且觀護人也明確知道,我需要回廣州(所有一○二年十二月四日報到流程,觀護人對我說全程皆有錄音錄影),並于一○二月十二月二十四日左右來家中到訪時也支字未提為何二十日沒去報到乙事。在我一○三年一月六日報到時,也未針對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未報到的事由進行提問,事後卻在我第二次遞交申請解除限制出境的書狀時,列表在記,令人感到嗟異!
四、地方檢察署認為我是新進保護管束人員,初期必需熟悉,以能充份瞭解與掌握我的狀況。
我非常希望有機會能將這些事解釋清楚,可是每次在報到期間話一出口,就得到觀護人事不關己的回應,(你想怎樣做就怎麼吧!我已做告知!)申請與檢察官當面報告,也未能獲許,很想親自對檢察官說明清楚,並非常渴望知道,為什麼執法人員要把我辛苦努力的成果毀于一旦,為什麼能夠冷漠的看著報到的被保護管束人不說一句勉勵的話?還要處處設立讓人生存不下去的障礙?為什麼要毀滅我折磨我與我的家人,究竟是顧慮我那方面會違法?還是只是按列必須如此?那我需要怎麼做?才能享受最基本憲法保障的人權、工作權、生存權力?還是憲法的效力不包含更生人?
我只請求現在能給我請假十天的時間,回廣州處理公司事務,現在公司一團亂,已付錢的廠家已開始要求出貨,工廠要求進行產品、包裝、設計的驗收,這些事我必須回廣州當面交待清楚,將已經約定必須執行的工作做妥善的安排。,並挽救賴以生存的工作機會,請問我該如何進行救濟,我已申請了4次出國工作申請,都用各種不同的理由打回票了,我還有機會嗎?能上法務部疏情處做陳情嗎?成功機率高嗎?


1.假釋期間要出國 要核准機率可能是不大的 畢竟沒辦法達到監督的目的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律師你好!
本人今年四十二歲,民國八十四年曾因精神耗弱犯下搶奪未遂刑事案件,在新店軍事監獄服過十年的刑期,假釋出獄後,面對生活的艱難與良心的譴責,一直不是很願意面對家鄉人異樣的眼光,在尋求父親的支持下,抵押了老家房子,自行創業,第一次創業由於經驗不足慘淡收場,血本無歸,更欠下了一堆債務,面對如此難境,選擇了到大陸去闖盪的想法,在經過花蓮軍事檢察署檢察官與書記官的瞭解與溝通後,同意到大陸創業的申請,這一去就是七年,七年中我與軍方的檢察官書記官們,透過固定的聯繫方式與保護管束的報到寬限,讓我在中國市場有長足的收獲與進步,正當中國的市場處於萌芽階段,七年辛苦的代價終於看到了曙光,但在一?二年九月由於台灣的憲法解釋,撤消了軍事檢察署,而我的保護管束的觀護權也移交到了花蓮地檢署,在之前還跟軍事檢察署的雷書記官通過電話,尋求報到時間的延長,一○二年十一月接到花蓮地方法院陸股觀護人老師的電話(此時我人在廣州)要求我十二月必須回花蓮地方檢察署報到,于是我安排了第一次回臺報到的時間安排,在第一次與廖老師的見面就遞交了海外工作的申請書與工作證明,請求老師能夠轉達給檢察官辦理海外工作的核准,老師在對談中對我提到了幾點令我憂心的事,第一出國申請不一定會准的,第二點報不報到你自己決定,反正你不來我就申請徹消你的假釋,對于觀護人廖老師的工作負責態度,由衷的敬佩,由於此次回台沒有接收到太多的報到資訊與準備資料,從廣州到桃園,從桃園到花蓮,花蓮到玉里,來回奔波就為了廖老師要求我必須先回管區報到,我心想我都假釋出獄近九年了,剩下一年五個月就假釋刑滿,怎麼還按照剛出獄的標準來對待我?
也許是行政上的要求不同,我馬上又回到玉里警局進行報到手續,又驅車趕回台北趕回廣州的班機,第一次就這樣的在奔波中結束,但在我心中也埋下了不安的種子,擔心我的海外工作申請會被拒絕,在得知出國工作申請被拒,於是安排了第二次的報到行程,我又從廣州趕回了台北,把在廣州的公司行程與業務都暫時停擺,安排了往返行程,沒想到的是這一次的報到卻是讓我晴天霹靂,這一次的報到廖老師直接告知我,你必須按照剛出獄的假釋犯標準進行密集管束,每個月報到二次,還有目前你已被地檢署函送出入境管制局限制出境,地檢署將對你在六月期間每個月進行二次保護管束,一切按照剛出獄假釋的標準來執行,接受教化與改正,而目前陳情人已假釋出獄八年七個月,地檢署的標準我在九十四年假釋出獄時也已按照保護管束的安排進行報到,難道因為保護管轄單位變更,一切都必須重新再來?那是不是由軍事監獄移至司法監獄的軍事犯人所有處遇也要重新來過?一國怎能有兩制,這是當初大法官釋憲軍法違憲的最大原因,如今釋憲案通過,執行方式卻還是一國兩制的方式?
在未接收到限制出境的命令下,我倉促由廣州回到台灣,隨身只攜帶了一天的換洗衣物,由于擔心八十七歲老父的操心,這次被限制出境後都是住在姐姐家中,未敢讓父親知道此一事情。
目前廣州的事業由我與太太兩人經營,只是租了一間二房二廳的小住家,主臥室當做是平時休息與睡覺的地方,客房是辦公室,客廳則是商品的儲物間,在如此克難的環境,并手抵足在廣州拼博了七年時光,我與太太分工明確,我主要負責商品的測試與生產,產品包裝設計、文案撰寫、合約簽定與談判,出差到內地各省進行合作方的教育與訓練(我公司主要是從事保養品與醫學美容產品的銷售),還含了辦公室的電腦維護、貨品的搬運、客戶的交際等,太太則負責一般經銷商的維護、財務管理、倉庫管理與其它煩雜小事等,相當于一個小規模公司員工的合体,相當辛苦,跟我熬了七年到如今好不容易將台灣的欠債還清,並能讓父母生活品質進行些微調整,卻在我與太太投入這幾年的心血,準備大展拳腳之際,遭遇到了這些困境,讓人措手不及,連工作都無法進行交接與教導太太,現在太太面臨崩潰邊緣,每日憂愁滿面,公司業務停滯不前,(產品無法驗收交貨,工廠生產無人進行洽談與調整),而先前商洽已久的客戶,將于三月進行合作的洽談與合約的屨行,這都已是一○二年已安排好的工作,如今這些客戶無法見到陳情人,合作案必定告吹,甚至必須賠償毀約的後果,並無力再支付台北與廣州兩地房貸,陳情人的財務及信用即將瀕臨破產,也對我與太太的未來進行無情的殘害,這是一個毀滅性的消息,妻子在接到消息時,也哭著說,為什麼要這樣對我們,我們已經很努力想要好好生活,好好做人,以後好好的回饋社會,好不容易站穩了腳步卻要把我們推到深淵中,還讓不讓人活啊!一旦經濟上沒有了收入,面對不止是巨額的債務,連帶牽連到了父母的生活費用,這讓我情以何堪如何面對老父老母,而我們的未來與希望在那裏?
憲法是國家最高的法律,憲法中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等基本人權,那為為何我連基本的生存權與工作權都毫無申訴的機會與管道,目前大法官都已經釋憲,說明以後監獄受刑人可在申請假釋被駁回時,可提出異議並要求說明,在監獄中尚有此修法後的人權制度,那為何假釋出獄後,若是遭受到觀護制度不合理處置時,卻沒有任何一個申訴管道,令人無助沮喪。至少目前我感受深刻,而在社會上所有更生人有心改過時,往往要提出更大的勇氣與努力才能有基本的尊重與人權,尚且還談不上與平凡人一般,只要知道我們有前科記錄,投射在身上的眼光都是刺痛的,我們因為犯過錯,所以我們自卑,或許在許多人眼中我都是有一大片的污點,是個隨時都存在危險的一群人,但我們努力把污點美化成花朵,讓所有過錯都能透過努力生活進行彌補,來達到社會的認可與公平的對待,但好像我想錯了,我永遠低人一等,在人們眼中可以隨時消失的,不過這也只是罪有應得,我只希望我能得到合理與司法公正的對待,這一切只源自于我只想我與身邊的人有尊嚴的生存下去。
目前出國申請被拒的理由,透過與觀護人洽談,分析有幾個重點
一、對我的目前狀況不瞭解,以為我是個小公司老板,公司內有員工可以執行公司正常運轉,公司可透過電話進行營運。但是大陸事業就只有我與太太兩人在經營,兩人是老板,兩人也是員工。
二、對我以往在軍事檢察署的報到記錄不滿意,認為有違規情形,所以必須密集進行觀察與管束作業。我在軍事檢察署進行保護管束作業時,因為在廣州工作,往返台灣的費用太高,所以每年只到報到一次至二次,這些都是經過軍事檢察署同意都才這麼做,至于報到記錄上的不完美,只是軍事檢察署按實登記,不能依照地方檢察署的標準進行衡量,而且最重要的,我並沒有因報到次數的減少,或書面報到的不準時,而受到軍事檢察署的處置,我在軍事檢察署保護管束期間並無任何的違規記錄,這些誠屬我與軍事檢察署之間的協議與默許的協助幫忙,怎可按以前記錄來追溯我的過錯?另外,依保安處分規定,假釋出獄滿六個月可做出國申請,為何還要我觀察六個月後,再依照配合情形與報到情況進行審核?
三、花檢署認定我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一○三年一月六日,通知報到不屨行,實為重大保護管束缺失。我于一○二年十二月四日自廣州第一次回台灣進行保護管束報到,接觸到廖品涵老師的當面告知,並書寫在報到手冊上一○三年元月六日進行第二次報到,當時期還未告知每月須報到二次的密集保護管束規定,十二月四日報到後,第二天就按照行程回廣州繼續工作,沒想到十二月中父親收到地方檢察署公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必須回台進行報到,我在軍事檢察署的核准出國工作申請期限是至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文上書明每三個月報到乙次,雖然案件移交地方檢察署,但身為國家法治人員不應該使法令指示產生混淆,讓人無所適從,在我回廣州後又再次要求報到乙次,廣州往返台灣的機票可都是血汗錢,怎麼能這樣就浪費了?再則父親年事已高,對公文的敏感度不夠,我也未接到任何人通知說十二月二十日必須回台報到,而且觀護人也明確知道,我需要回廣州(所有一○二年十二月四日報到流程,觀護人對我說全程皆有錄音錄影),並于一○二月十二月二十四日左右來家中到訪時也支字未提為何二十日沒去報到乙事。在我一○三年一月六日報到時,也未針對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未報到的事由進行提問,事後卻在我第二次遞交申請解除限制出境的書狀時,列表在記,令人感到嗟異!
四、地方檢察署認為我是新進保護管束人員,初期必需熟悉,以能充份瞭解與掌握我的狀況。
我非常希望有機會能將這些事解釋清楚,可是每次在報到期間話一出口,就得到觀護人事不關己的回應,(你想怎樣做就怎麼吧!我已做告知!)申請與檢察官當面報告,也未能獲許,很想親自對檢察官說明清楚,並非常渴望知道,為什麼執法人員要把我辛苦努力的成果毀于一旦,為什麼能夠冷漠的看著報到的被保護管束人不說一句勉勵的話?還要處處設立讓人生存不下去的障礙?為什麼要毀滅我折磨我與我的家人,究竟是顧慮我那方面會違法?還是只是按列必須如此?那我需要怎麼做?才能享受最基本憲法保障的人權、工作權、生存權力?還是憲法的效力不包含更生人?
我只請求現在能給我請假十天的時間,回廣州處理公司事務,現在公司一團亂,已付錢的廠家已開始要求出貨,工廠要求進行產品、包裝、設計的驗收,這些事我必須回廣州當面交待清楚,將已經約定必須執行的工作做妥善的安排。後續已經排訂的展覽會能夠出席,北京、上海、廣州、石家庄,每次展會給我一周的出國時間,讓我能把已經安排好的工作,已經花費的費用得到合理的效應,並挽救賴以生存的工作機會,如果地檢有任何擔心與疑慮,我可提出擔保金與擔保人,做為請假出境期間工作的擔保,甚至可安排在台灣期間進行社區勞動服務,以彌補請假未在台灣的時間。





現場圖:
雙方為同向車道,道路僅單一車道,號誌為綠燈。
擦撞前20公尺對方車在左前方,我方車在右後方,後距離逐漸縮小,
在十字路口時對方車忽然右轉,我方直行車反應不及撞上。
對方當時無打方向燈,但對方稱有。
雙方皆有體傷,對方較嚴重,皆為機車,我方車損為車頭部分,對方車損為右側。
初判表:是否有打燈及足夠距離預告未知,雙方責任待釐清。
鑑定會:車道與撞擊點不明,不予鑑定。
偵訊:對方宣稱是我方由車尾部分後方追撞,並拿出自己撞擊模擬測試資料(?)證明其論點。
對方車損明明只有右側,尾翼和後車燈和牌照等部分完全沒有損壞痕跡。 但對方卻聲稱其模擬測試後方追撞未必會有痕跡,並有交一份模擬資料給檢察官。
檢察官說明現場圖由於參考雙方當事人意見也未必能代表真實情況。
所以雙方論點有待商榷,會再送鑑定,也建議雙方繼續和解。
我想請問現在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如果現場圖也無法證明我方的論點的話?
現在準備會有第2次調解,但對方要求十幾萬的賠償。
持續走下去我方是否有可能會被判是由後方追撞?所謂模擬測試可性度和效力?






請進來看文的律師們先看以下我之前的文章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320841
裡面判決是我是幫忙犯所以犯罪成立 ..
裡頭沒有詳細的寫明檢察官要求判多少 我現在不知道要怎麼做
Q1.
而且去年10月警察就說有抓到騙我帳戶的人
我不知道為何我已經把過程都詳細解釋給檢察官之後還是被起訴
想請問目前我需要怎麼處理這個情況呢?
判決書兩份都已經送到我家來了 (兩份一模一樣)
我上週一(我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前)有打電話去地方法院問
那邊的人回我說我的案件已經"結案"
是表示法官已經判刑了嗎? 還是只是檢察官提出簡易判決處刑書送到法院而已?
因為我看上面的日期 檢察官簽名是2月7號 書記官簽名是2月13號
但是送到我手中已經是24號的事情了 ... 是否這段時間已經有可能法院照這判決處刑書的方式
直接下了簡易判決?
Q2.
如果我想申請開庭,請問要怎麼擬書狀提到法院呢?
開庭的話是否就一定要請律師?
因為我從事情爆發之後到現在一直沒辦法找正式的工作
只能平日打打零工賺點生活費,現在也是住家裡
檢察官是否認定我有收受對方的任何資金之類的才這樣起訴我O_Q
都已經過著一餐沒一餐的生活了還要這樣判,就算要和解我也拿不出錢阿OTL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322067
但這次仍然是為不起訴處分,內容如下:
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發回行偵查終結,認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XXX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可預見將自己使用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他人,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01年6月17日某時,在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279號附近之統一超商前,將其在臺北富邦銀行所申請之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成員取得上開之物後,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一)101年6月18日19時許,分別冒充拍賣網業者及郵局客服專員致電告訴人,向其謊稱其網購時操作錯誤以致每月將重複付款,需至提款機操作及購買「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以取消設定,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集團成員之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因為匯款新臺幣29123元至被告提供之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告訴人並另依該集團成員之指示,購買價值48000之「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將序號及使用密碼告知該集團成員,而由該集團成員取得遊戲點數。 (二)另一告訴人101年6月18日18時許,匯款14,694元至被告提供之前揭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例如出賣、出租或借用帳戶等情形,或能推論其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交付,如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提供帳戶之人若不能預測交付之帳戶資料將被他人作為騙錢工具,亦非認識收取帳戶者將犯詐欺罪,則其失去帳戶資料時既無幫助意思,即不能成立幫助詐欺罪,合先敘明。
三、訊據被告XXX故坦承前揭帳戶為其所有,然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因想要再找一個兼職工作,於101年5月底在1111人力銀行開放覆歷,於101年6以17日伊接到電話,對方稱有司機職缺詢問伊是否要面試,另而和伊約在基隆市仁一路台北富邦銀行旁的統一超商前見面,伊依約前往後,對方要伊填基本資料,並要伊提供存摺、身分證及駕照影本,並要伊當場去提款機把帳戶的錢領出來,說這樣以後匯薪水進來為較方便對帳等等,伊依對方指示把對全部領出來及影印前揭資料後,因對方一直催,就在超商外的椅子寫資料,提款卡放在椅子旁,寫完後伊收拾東西,發現好像沒收到提款卡,就問對方,對方說有看到伊把提款卡放進包包中,伊趕著上班就沒再確認,和對方說有消息請盡快通知伊就走了,隔兩天伊想看看上班薪水有無匯入要原提款機查時,才發現提款卡不見,當時馬上打去台北富邦銀行掛失並去忠二路派出所報警,才知道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無法掛失及報案,原偵查中伊擔心會被檢察官說伊賣人頭戶,才會自己又編了一套提款卡被拿走的說調,真實情況是如上述及警詢中所述,至提款卡遺失當日未領的3千多元是因伊提款卡是visa金融卡具刷卡功能,當時已有刷卡消費3千多元,已刷卡消費的部分會被圈存無法提領等語。經查:
(一)兩位告訴人於前揭時、地分將上開款項匯入被告之前揭該帳戶內等事實,此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分行存摺客戶內容查詢表、對帳單細項各1份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附卷可參,堪信為真實。
(二)稚被告確曾於101年3月間將其在1111人力銀行網站之兼職覆歷開啟,直至同年9月13日方關閉,此有經營該網站之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23日全(總)字10214029002號含在卷可稽,被告辯稱系於開放網站尋找兼職工作方拉到電話誤以為有兼職可做,方與對方見面等情,並非無稽。
(三)又被告之前揭帳戶於被詐欺集團使用前,係作為被告另外兼職工作「華清環境清潔公司」之每月薪資匯入帳戶,被告本身亦於登機環境清潔公司任職,每月領有固定薪資,此亦分別有前揭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及勞工保險局102年9月6日保承資字xx號含在卷可參,而被告前揭帳戶之金融卡確具有visa晶片金融卡功能,可直接刷卡使用,惟會將所刷金額直接圈存使之無法提領,待商家請款時才於帳戶內直接扣款等情,亦有卷附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9日北富銀基隆字第xxx號可查,且與被告所辯相符,衡情而論,該帳戶既為被告薪資之匯入使用帳戶,且提卡尚具刷卡功能,本身又有正當工作而無資力窘迫之情形,其當無將仍正常使用之銀行帳戶visa提款卡出售或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必要及可能性。
(四)末以詐騙集團成員持有他人帳戶之原因甚多,被告帳戶雖遭詐騙集團用作詐騙款項之帳戶,惟詐騙邁團取得他人帳戶方式不一,或購自贓物,或購自本人,若僅以被告帳戶遭人利用即遽認被告有出售或出借帳戶供詐騙集團詐財使用之犯行,恐嫌率斷。本件被告楊龍昌雖未善盡保管其提款卡及密碼之責而遭不法之徒竊取利用,然尚不得據此之疏忽,即謂被告對告訴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因之,本件之證據資料在證據法則上即可對被告為有利之存疑,而無法依客觀方法完全排除此項合理可疑,故本件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並可確信被告犯罪之真實程度,依罪疑惟輕之刑事訴訟法原則,自難徒以報告意旨及告訴人之指訴即遽認被告等涉有詐欺罪嫌,尚無以該等罪責相繩之餘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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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被告的說法反覆,但我除了後來藉由公文才知被告是誰情況之外,其他情形一無所知,對法條也一知半解,也沒能力自己調查證據,只能附上三聯單及atm轉帳單,且檢察官偵察期間也從未傳喚過我,等到這個結果只好再依法聲請再議,可是我不知道該從哪些點切入,被告說法反覆,他連提款卡密碼也交出去,虛擬故事也未可知,總覺得哪奇怪,但這種結果好像他這麼說我就得接受這個說法...
這筆錢對我來說不是小數目,家人也無法釋懷,從101年6月18到現在103年2月,足足快兩年了,當初是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只想盡力做我能做的看能不能把錢要回來,但若他刑事無罪我怕我民事要不到錢~”~
遊戲點數部分,智冠有鎖住了,剩多少不知,但回覆我說得等調查結束後才能處理。
這樣若我要提民事部分是針對被告就可以嗎?3w元提民事需支付多少費用?得出庭嗎?那遊戲點數部分怎麼辦呢~"~
感謝幫看,一點小建議對我來說都彌足珍貴,很感激QQ~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322067
但這次仍是不起訴,內容如下:
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發回行偵查終結,認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XXX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可預見將自己使用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他人,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01年6月17日某時,在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279號附近之統一超商前,將其在臺北富邦銀行所申請之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成員取得上開之物後,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一)101年6月18日19時許,分別冒充拍賣網業者及郵局客服專員致電告訴人,向其謊稱其網購時操作錯誤以致每月將重複付款,需至提款機操作及購買「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以取消設定,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集團成員之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因為匯款新臺幣29123元至被告提供之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告訴人並另依該集團成員之指示,購買價值48000之「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將序號及使用密碼告知該集團成員,而由該集團成員取得遊戲點數。 (二)另一告訴人101年6月18日18時許,匯款14,694元至被告提供之前揭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例如出賣、出租或借用帳戶等情形,或能推論其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交付,如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提供帳戶之人若不能預測交付之帳戶資料將被他人作為騙錢工具,亦非認識收取帳戶者將犯詐欺罪,則其失去帳戶資料時既無幫助意思,即不能成立幫助詐欺罪,合先敘明。
三、訊據被告XXX故坦承前揭帳戶為其所有,然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因想要再找一個兼職工作,於101年5月底在1111人力銀行開放覆歷,於101年6以17日伊接到電話,對方稱有司機職缺詢問伊是否要面試,另而和伊約在基隆市仁一路台北富邦銀行旁的統一超商前見面,伊依約前往後,對方要伊填基本資料,並要伊提供存摺、身分證及駕照影本,並要伊當場去提款機把帳戶的錢領出來,說這樣以後匯薪水進來為較方便對帳等等,伊依對方指示把對全部領出來及影印前揭資料後,因對方一直催,就在超商外的椅子寫資料,提款卡放在椅子旁,寫完後伊收拾東西,發現好像沒收到提款卡,就問對方,對方說有看到伊把提款卡放進包包中,伊趕著上班就沒再確認,和對方說有消息請盡快通知伊就走了,隔兩天伊想看看上班薪水有無匯入要原提款機查時,才發現提款卡不見,當時馬上打去台北富邦銀行掛失並去忠二路派出所報警,才知道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無法掛失及報案,原偵查中伊擔心會被檢察官說伊賣人頭戶,才會自己又編了一套提款卡被拿走的說調,真實情況是如上述及警詢中所述,至提款卡遺失當日未領的3千多元是因伊提款卡是visa金融卡具刷卡功能,當時已有刷卡消費3千多元,已刷卡消費的部分會被圈存無法提領等語。經查:
(一)兩位告訴人於前揭時、地分將上開款項匯入被告之前揭該帳戶內等事實,此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分行存摺客戶內容查詢表、對帳單細項各1份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附卷可參,堪信為真實。
(二)稚被告確曾於101年3月間將其在1111人力銀行網站之兼職覆歷開啟,直至同年9月13日方關閉,此有經營該網站之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23日全(總)字10214029002號含在卷可稽,被告辯稱系於開放網站尋找兼職工作方拉到電話誤以為有兼職可做,方與對方見面等情,並非無稽。
(三)又被告之前揭帳戶於被詐欺集團使用前,係作為被告另外兼職工作「華清環境清潔公司」之每月薪資匯入帳戶,被告本身亦於登機環境清潔公司任職,每月領有固定薪資,此亦分別有前揭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及勞工保險局102年9月6日保承資字xx號含在卷可參,而被告前揭帳戶之金融卡確具有visa晶片金融卡功能,可直接刷卡使用,惟會將所刷金額直接圈存使之無法提領,待商家請款時才於帳戶內直接扣款等情,亦有卷附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9日北富銀基隆字第xxx號可查,且與被告所辯相符,衡情而論,該帳戶既為被告薪資之匯入使用帳戶,且提卡尚具刷卡功能,本身又有正當工作而無資力窘迫之情形,其當無將仍正常使用之銀行帳戶visa提款卡出售或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必要及可能性。
(四)末以詐騙集團成員持有他人帳戶之原因甚多,被告帳戶雖遭詐騙集團用作詐騙款項之帳戶,惟詐騙邁團取得他人帳戶方式不一,或購自贓物,或購自本人,若僅以被告帳戶遭人利用即遽認被告有出售或出借帳戶供詐騙集團詐財使用之犯行,恐嫌率斷。本件被告楊龍昌雖未善盡保管其提款卡及密碼之責而遭不法之徒竊取利用,然尚不得據此之疏忽,即謂被告對告訴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因之,本件之證據資料在證據法則上即可對被告為有利之存疑,而無法依客觀方法完全排除此項合理可疑,故本件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並可確信被告犯罪之真實程度,依罪疑惟輕之刑事訴訟法原則,自難徒以報告意旨及告訴人之指訴即遽認被告等涉有詐欺罪嫌,尚無以該等罪責相繩之餘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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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被告的說法反覆,但我除了後來藉由公文才知被告是誰情況之外,其他情形一無所知,對法條也一知半解,也沒能力自己調查證據,只能附上三聯單及atm轉帳單,且檢察官偵察期間也從未傳喚過我,等到這個結果只好再依法聲請再議,可是我不知道該從哪些點切入,被告說法反覆,他連提款卡密碼也交出去,虛擬故事也未可知,總覺得哪奇怪,但這種結果好像他這麼說我就得接受這個說法...
這筆錢對我來說不是小數目,家人也無法釋懷,從101年6月18到現在103年2月,足足快兩年了,當初是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只想盡力做我能做的看能不能把錢要回來,但若他刑事無罪我怕我民事要不到錢~”~
遊戲點數部分,智冠有鎖住了,剩多少不知,但回覆我說得等調查結束後才能處理。
這樣若我要提民事部分是針對被告就可以嗎?3w元提民事需支付多少費用?得出庭嗎?那遊戲點數部分怎麼辦呢~"~
感謝幫看,一點小建議對我來說都彌足珍貴,很感激QQ~



本件所涉為第二級毒品,後續應視驗尿採證之結果而論處,若驗尿呈陽性反應則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來處理,若是初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並不會直接以施用毒品罪起訴判刑,檢察官原則上應依法聲請法院觀察勒戒,但是檢察官也可以透過醫院戒癮治療方式為附條件緩起訴處分。
一般而言,依我個人經驗自查獲、檢察官複訊後一般會在驗尿報告出來之後(鑑定時間多久並不一定)會接到地檢署的開庭通知,但也有些檢察官是會在驗尿採證之鑑定結果出爐後直接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裁定的,所以本件建議您趕緊具狀向檢察署聲請附命戒癮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否則一旦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觀察勒戒裁定,則只能進入觀察勒戒處所執行(到戒治所裡關起來約40至50天)了。
另外,若驗尿呈陰性反應,則不構成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但會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來處理,依法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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