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您好:我於去年中下旬時候在新竹買了一棟透天的投資套房, 用來收租金補貼家用, 我們這一條巷子裡面從18~24號(我位於24號)都是二樓半透天增建成4樓半( 已經增建了十幾年了), 而屋齡大約30年左右. 最近, 我隔壁( 26號) 被新的屋主購入, 而那間房子本來是沒有增建的(二樓半), 但26號屋主也想要增建, 並說要拉我牆的鋼筋讓他做增建, 我本著不擋他人財路以及鄰居和諧原本已經簽了同意書給他, 但因為屋齡老舊, 我在合約書裡面載明希望他可以保證讓我的牆壁不要因為施工後漏水, 以及日後的保固, 但隔壁屋主覺得這樣是我在敲詐他(事實上我沒跟他要錢只是我要一個保障), 所以他現在想要去舉發我三樓以上越界的部分(因為我是先蓋的, 所以共用壁的部分我是從三樓以上都蓋滿的, 四樓半的鐵皮也剛好貼平他的疆界部分( 理論上我想牆壁應該是一人一半).而我本來也答應隔壁屋主我要拆除我越界的牆壁部分, 但因為最近內人剛生小孩, 以及鐵工的日程無法配合, 隔壁屋主等太久就開始放話揚言要告我侵占. 而且還跟我說你家漏水是你家的事情, 根本不關他的事.. 這樣的舉動讓我很生氣, 因此想要請問律師:
1. 我是否可以主張民法796條不拆除我的部分? 如果對方執意要我拆除, 我是否可以主張我要跟他購買我越界的部分?
2. 因為對方要往上增建, 其實我也請教過土木技師, 技師認為第一個屋齡太老舊, 往上加兩樓又要打我的牆會有結構和漏水的疑慮. 不建議這樣做, 那麼在法律上我該如何處理? 我可以不同意他增建嗎? 是否需要事先發存證信函給對方?
3. 如我前面所提, 我們前面一排都是違法增建 , 但增建已久, 如果到時上了法院, 法官是否會做出損害我財產的判決呢?
4. 其實22號比我還要先增建, 所以22號是整面牆都超過我房子的界線, 但本著與鄰為善, 我去年買入時並未去計較, 那如果26號屋主要計較我的疆界部分, 那我現在才去跟22號屋主主張我的權利是否會過晚? (這題只是備用, 原則上我還是不會去跟22號屋主因為這樣的事情去交惡)
因為26號屋主想要去申請調解庭, 所以我想要在這之前知道我可以使用的權利有哪一些?可以做哪一些對自己的保護?
謝謝律師



去年向建商購買一預售屋...契約上載明土地基地面積18.45坪...持分土地面積5.5坪....目前交屋後發現建物使用基地為15坪...基地前方3.45坪(權力範圍1/1)建商將其作為車道及中庭使用...當初簽約時建商並未告知法定空地要提供給其他住戶使用作中庭....也以為18.45坪土地為私人空間另5.5坪維持分車道....權狀上土地也為兩張...一張18.45坪權利範圍1/1...一張5.5坪為持份用地....如此可以對建商提出違約告訴或是損害賠償或是詐欺告訴嗎??....因為社區內空地不能圍起來自己使用....建商當初在契約上有要求我們填寫公共設施及二次施工同意書....但土地糾紛該如何解決?謝謝

請教律師
我居住的公寓(集合住宅),屢次申請天然瓦斯要在後面防火巷施設,皆因原地主阻擾而未能施工(原地主30幾年前與建商合建公寓出售後,目前他還持有該基地20餘坪土地權狀,沒有建物,他自認防火巷及既有道路都是屬於他的,公寓的住戶無權使用,因此他霸佔做為停車位)。我也透過里長及民代出面協調,甚至我們主動提出給予補償,但都被他拒絕,他說他不怕被告,也有人告他,也是敗訴(不知是真?是假?)。請教:
1.目前防火巷已有瓦斯管線,我們只是申請延伸到我居住的公寓後面而已(不到10公尺),既然公寓的住戶和他都是該基地共同持有人,並未分割,在天然瓦斯公司要求我們住戶須取得該基地每位所有權人的同意書才願意施工的情況下,我應該如何作為,才能達到施設的目的?
2.依民法786條第一項明文有正當需要也可通過他人土地,何況我也是土地的共有人之一,我應該如何行使我的權利?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如果可以,如何申請?
以上請熱心且有正義感的律師,能否為我指點迷津,萬分感謝


請教律師:
我居住的公寓(集合住宅),屢次申請天然瓦斯要在後面防火巷施設,皆因原地主阻擾而未能施工(原地主30幾年前與建商合建公寓出售後,目前他還持有該基地20餘坪土地權狀,沒有建物,他自認防火巷及既有道路都是屬於他的,公寓的住戶無權使用,因此他霸佔做為停車位)。我也透過里長及民代出面協調,甚至我們主動提出給予補償,但都被他拒絕,他說他不怕被告,也有人告他,也是敗訴(不知是真?是假?)。請教:
1.目前防火巷已有瓦斯管線,我們只是申請延伸到我居住的公寓後面而已(不到10公尺),既然公寓的住戶和他都是該基地共同持有人,並未分割,在天然瓦斯公司要求我們住戶須取得該基地每位所有權人的同意書才願意施工的情況下,我應該如何作為,才能達到施設的目的?
2.依民法786條第一項明文有正當需要也可通過他人土地,何況我也是土地的共有人之一,我應該如何行使我的權利?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如果可以,如何申請?
以上請熱心且有正義感的律師,能否為我指點迷津,萬分感謝


正題最近處理一個案子搞的自己很悶,事由約3個月前小弟按照客戶
的需求及要求完成交貨,就在前幾周客戶產生了問題小弟也是盡力陸續排除,最後只差一個項目無法排除這是客戶要求下的附加商品(屬耗材),商品總代理經判定為人為外力因素非自然損壞故不願做後續事宜,這時的客戶無法接受堅持是小弟我的問題然後就開炮了....甚麼消x官跟某某報一些很難聽的話,當然言語間有帶恐嚇言論(還到公司道我不是當時小弟外出),真的有夠無奈交貨時清楚點交也畫了壓一切都很合乎流程卻在交貨後3個月來無理取鬧,小弟也盡力協助從頭到尾態度良好實在不解為何換來如此下場,小弟真的想不懂都被判定人為因素為何還要小弟割地賠款(客戶強調合約書上有這項產品要小弟負責),當然小弟也不是第一天出社會的交貨前的施工照及商品全新型號照都有留底,最後大家坐下來談了客戶一樣態度強勢言語恐嚇小弟在商談過程中也證實了客戶親口說的事實(恐嚇及非理性言語),過程中客戶不經意的坦承確實使用上有弄壞但商品不該這麼不耐用還經過他人拆下檢查主體變型更換了一些東西,這時我大夢清醒原來客戶弄壞又經手他人跟當時交貨時型號也不同了還來求償,擺明要硬凹不管怎樣都要有人處理這件事當然總代理一定不處理站的住腳,倒楣到我這個好心協助的身上(軟土深掘)最後硬要我處理當下小弟我要求客戶簽收款證明書非和解書(還壓了手印)賠償約全新商品金額的8成現金,客戶最後還不削的留下一句這事就處理
到這沒你的事了開開心心的跟老婆(一對年輕人,女的扮白臉,男的演黑臉)離開,事隔多日連一句禮貌性的招呼都沒(小弟經手的案件達到客戶的要求基本上都會好言好禮),真的悶到一個不行......
出了社會也吃過很多虧繳了不少補習費這次真的悶!! 感覺好人難做任人欺侮~
常在想人性本善來說服我自己吃苦當吃補這社會真的變了,還跟小弟說消費者最大真的嗎?
以上陳述屬事實小弟整理一下心情理性推論以下事項~ 有請先進們指點感恩~
1.刻意隱瞞真相偷天換日 (詐欺罪)刑事公訴
2.言語上恐嚇動不動就說要弄小弟 (恐嚇罪)刑事公訴
3.沒有正當合理性的拿取他人財物 (恐嚇取財)刑事公訴
4.任何一項成立可在要求民事求償嗎?(傷心阿)
先進們以上有誤嗎? 當然小弟在談話過程有全程錄音跟錄影(吃過虧繳過補習費)

您好!想請問您!
我母親於102年7月24簽約,已付簽約金 貳拾萬元+貳萬元 仲介費用,購買公寓二樓,當初~雖然有以要自行整理內部舊有的裝修部份為由,要求賣家僅可能的減少價金;但之後進入整理時,發現後陽台外推部份有嚴重的瑕疵,雖然當初賣方有告知後陽台為外推建物,但~並未告知,我母親本以為是磁磚的小裂痕,但我後來去看才發現有如此的瑕疵(外推部份的左側牆面從上至下嚴重龜裂,連外牆同一處也龜裂有修補的痕跡,右側牆面也是從上至下出現細微裂痕,可是泥作廚具的背牆在銜接處已產生裂隙向外傾斜),造成廚房以後使用堪慮;導致買方日後要將建物外推的廚房改回成陽台外,並得在室內另設廚房,空間縮小外還需增加更高的整修費用。
將外推廚房改回陽台的部份,買方有委請施工工程人員估價(並未含新增廚房部份的費用),單單只有將它改回陽台,整修金額就要壹拾參萬,發現問題於8月10日告知後,幾經與仲介公司協商仲介人員已不耐煩,賣方也並不願意負責此部份的瑕疵問題,或處理此部份問題。
所以~有提出要求希望可以再減少價金,或最壞的打算~希望能解約並拿回全部所繳交的金額22萬;但仲介人員說若要解約,賣方他將不會歸還所繳款項,我們買方也覺得很不公平,雖然買方有說要自己整理,那也是就二手屋況去整理(舊有裝修、塗裝、線路…等),但並不能要我們買方承擔建物本身有瑕疵堪慮的問題 (且當初賣方也並未告知)。請問此情況我們買方可以要求解約、減少價金或求償嗎?謝謝您!





委託高雄鳳山永X房屋桂林店賣了房子,
原本估價販售金額是278萬,後來又簽了一份底價合約230萬,
之後全權交給永X房屋負責。
就在上個月,永X房屋幫我找到買家,
在多次協調下,最後以220萬成交(現況交屋),
買家付款也很乾脆,但噩夢就在過戶後開始,
買家抱怨說有在木質櫃子看到白蟻蛀過的痕跡,
將心比心,力馬答應仲介請消毒公司來消毒,
消毒公司也開立了兩年保證書,
此時買家還是有所疑慮,要求要把木質櫃子重新做過給他,
經過永X房屋仲介的說明,也為了以利可以快點完成交易,
永X房屋請了師傅估價需要8萬5,這金額就壓在永X房屋那邊,
而我們要負責在8/31前完工給買家,也簽了一份交屋前合約。
8月初,下了高雄,帶著裝潢師傅(現住地台中),
第一天,永X房屋帶著施工人員來拆除所要重新做的櫃子,
當天,買家說,除了櫃子,連下面的木質地板都要拆除,不用恢復沒關係,
於是就依照買家的要求做了,
然後我帶過去的台中的裝潢師傅也畫圖規劃了櫃子預定安裝的位子,
在場的永X房屋仲介跟施工人員都聽到了!!
第二天,換我們施工時,
買家要求我們連地板都要恢復,而且費用要我們賣家出!
另外櫃子的部分他要更換有抽屜的,
一整個要求過分至極,仲介卻還幫買家說話,
還說願意幫我們賣家出一半的地板費用,
說的一副自己多有誠意,
當然,這次並沒有履行這樣的要求,也沒有繼續施工。
於是打了電話到永X房屋的客服投訴,
等待了幾天都沒有回應,
8/21終於收到永X房屋的店長親自來電,
但卻說:
你們要趕快完工喔!期限已經要到了,如果沒如期完工,就要扣掉最後的8萬5,
而且對方也會寄存證信函給你們,請律師處理!
服務態度極差,專業也夠爛的!
可是我們卻一點辦法都沒有.....
我想請問:
1.在這件事情中,我們到底違反觸犯了哪條法律?
2.房屋仲介給予的這樣服務,我可以拒絕給予服務費嗎?或是我能到哪個地方投訴?
3.可以申請調解委員會嗎?如果申請調解中,那簽屬的交屋合約期限到了怎麼辦?
4.買家當時說不用恢復的時候,在場的仲介跟施工人員可以當證人嗎?(我沒錄音)


敬啟者您好:請問房屋交屋後遇到漏水問題,(我們居住時都未發生,蘇力颱風過後才出現),我們表明要負擔修繕責任,但因買方不願相信我們派遣的師傅,堅持要用他們的師傅及施作方式,他們師傅估價金額與我們師傅估價金額落差甚大(相差約十萬元),我們跟他們談議價,他們堅持那是我們應負的完全責任,沒有議價的問題。我們說那減少房屋價金,他們亦不主張。我們提說申請調解委員會,他們表明說他們不出席。幾經協調未果,現在只好互寄存證信函,我們表明要擔任修繕責任,他們宣告要自行找師傅施工,要求我們付款。我想請問如果買賣房屋發生滲漏水,買方得主張減價或解約,遇到這麼不講理的買方(似乎要我們幫忙出裝修費用的意味),賣方能否主張解約呢?謝謝回答。



只是因為前後陽台的天花板有水痕(看起來黃黃一圈圈會掉漆那種)
他們所請託的賣屋仲介說-這樣會影響房價
是不是我們樓上有積水所造成的-可是我們從來就沒有積過水啊
檢查結果不是-我們造成的-因為我們的大樓前後都沒有別的大樓
或是其他遮蔽物可以擋著-所以只要下雨~雨水就會潑進來
加上那樓下住戶-前後陽台都有做鐵欄杆-空氣流通不是那麼好可能是因為潮濕才這樣
那樓下住戶擔心因為那水痕~房子會被喊低價所以要做防水工程!
說是做防水工程要從樓上做所以要求我們家必須要讓他們請人來施工2-3天
(我根本就不認識那樓下的住戶)我不願意~難不成為了他們的施工我還要請假在家等待!
而且我也不喜歡陌生人在我家進進出出的(房東是尊重我們的做法~不強求)
所以想請問~我可以拒絕別人來家裡施工嗎?
就算是房東~也可以拒絕讓他們進來嗎??
我們有管理員~可以請管理員除了送瓦斯~和維修人員外
其餘的人找我們都說不在
不要讓陌生人上樓來打擾我們嗎?
就會隨意帶人來說要看房子-真的很煩
雖然有知會房東-但沒有告知我們啊
為了和氣我們也都尊重-但是他們好像變本加厲
還是這樣-一點也不尊重人
聽說是有規定樓下住戶有問題

律師您好!我們房子是在102/06/19點交完成的(新北市,民國75年的房),花了一個月討論格局及裝潢終於開工(102/08/01),當做到將牆壁那層打掉的時候,發現柱的部分鋼筋亂七八糟的還嚴重腐蝕;然後原本天花板是用輕鋼架的(像辦公室常見的那種),這時拆掉才發現,真正的天花板有五分之四以上都是用鋼板檔起來的,甚至4根樑還有其中2根樑是整個用鋼板包覆,另2根還有龜裂的痕跡。第一時間,已通知仲介來了解,談到的內容是,他從那天開始通報公司,我們暫時得停下一切進度,要我們自己找廠商做氯離子檢定,如果是,看到時再來主張解除契約還是減價。以下幾個問題想請教:
1.接下來的過程,我們是直接就先要找律師了嗎?就是像可能會去找仲介談,或屋主或調解等等都需要律師陪同??因為生平第一次遇到這種問題,不知道該怎麼進行下一步?(我們現在是希望能夠退掉這間)
2.在整個交易過程中,仲介是有拿出過一份氯離子的報告。上面只做2個點(位置皆只寫客廳處柱位),平均值0.57。當時有問過仲介的代書說:這數值我們也看不懂,這是什麼意思?她解釋了83跟87標準不同之類的,說房子屬於83以前的,然後回答說:這就是不是海砂屋的意思。但現在我們查資料發現,現行法規就是以0.3當標準,但好像也有一部分的說法(很常出現在仲介說)是0.6。這部分想請教的是:
(1)好像氯離子測試都是3個點,2個點算是正常?再來報告的取樣位置本來就只會寫的這麼簡單?還是至少會寫出比較明確的位置例如:客廳的第1柱、第2柱這樣?這份真的算是有公信力的報告嗎??
(2)以102年來看,海砂屋的標準到底是以0.3還0.6為準呢??
(3)如果是0.3標準,而仲介的代書是這麼回答我們的情況,我們可以主張他應負什麼法律責任嗎?如詐欺嗎?或資訊不對等情況下不正確的說法誤導消費者等等??
(4)合約書上明列出如果是海砂屋、輻射屋、或什麼結構的問題的話,可以解除契約,如果現行就是以0.3為標準,我們有需要再照仲介講的,多做一次氯離子檢測嗎?還是以當初仲介給我們的那份0.57就足夠了?
3.另一個問題,就是整片輕鋼架拆掉之後,才發現超過五分之四以上的天花板都是用鋼板檔起來的,甚至4根樑還有其中2根樑是整個用鋼板包覆,牆壁部分也時有水泥修補的痕跡,我們真的覺得這太誇張了,明顯與那現況說明勾選的部分不符,我們覺得那輕鋼架根本就是故意把它擋起來隱瞞的,請問這樣算惡意隱瞞嗎??這部分也可以主張解約嗎??還是最多只能做減價??
4.因為我們工人施工順序的問題,做下去的部份有點多才發現。這裡要請問,可是不做下去根本不會發現這些問題,目前是都全部停了,結至目前的花費我們也認了,但查一些資料好像對方都會要你恢復原狀,這我們就只能默默的接受再花一筆幫他們做回來嗎??還是依照我們這件案子的特性,有什麼方法或可以主張的呢??
懇請不吝撥冗指教,在此先感謝您的回答!




不好意思 想請問
如果以下的內容 寫存證信函 會不會有什麼問題呢?
請問 如果上法院的話 勝算的機率有多高呢?
幫受騙的朋友 PO的
不好意思 麻煩您了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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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先生為總部,W小姐為加盟商
A公司為簽署公司(糾紛)
G區為原址
S區為新址
T牌為C公司所擁有之品牌
Y先生您好,
於2013年07月27日晚間22點28分於"經濟部商業司"發現
"A公司"核准設立日期是102年04月23日,
而"W小姐"與"A公司"是在101年10月15日簽屬加盟合約,
意味著當時"A公司"並不存在,
若當時知道這份合約所簽署的"A公司"並不存在,
"W小姐"並不會與您簽署這份合約。
而"A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登記"102年05月起停業一年",
此查證結果再次令我們備感受騙和違反我們之誠信關係。
原址"G區"使用之"T牌"商標,經查證,並不屬於"A公司"所有,恐已涉及冒名使用"C公司"之商標權,您以該公司之商標,與我們簽訂合約,實令我們備受欺騙。
102年2月店址遷移至"S區",您告知更換為了兩岸商標之統一,承包工程時更換商標為"K牌",經查證,目前並未取得有效之商標 ,試問未註冊之商標如何授權加盟商?
遷移之後之施工品質和廣告相關設計明顯不完整已造成經營之損失,
事後您承諾要更換廣告不明顯及處理施工瑕疵等相關問題,
至2013年07月27日止仍未完全處理妥善。
希望能在兩天內(2013年07月29日前)回覆合理的解釋及賠償,
否則我們將行使我們能夠主張之權利!
謝謝

您好
敝人於三月初透過仲介購入台北市一22年之大樓單位欲自住,似為投客裝潢屋. 由於位置與裝潢皆非常合意便以高於實價登錄價約10%金額購入. 仲介方並無特別漏滲水保固但屋況表上勾選"未漏水"且沒有特別註記. 交屋兩個月後於遷入前碰到颱風, 發現屋內臥室有漏水情形, 牆上一孔出水導致房間淹水直至客廳. 請了三家立案之漏水工程與鋁門窗 (中間包括與仲介反應後對方請來評估的師傅) 皆認為難以施作, 漏水為臥室窗 (大樓玻璃帷幕)之窗框內積水過多引起. 由於該單位位於大樓玻璃帷幕之最底層故整棟19層樓帷幕窗如進水終將積至該單位. 窗框牆面受不了故大量漏水.
管委會處反應未果 (要求我"再觀察", 畢竟我為最底層上層住戶沒有此問題)
期 間亦從投客原裝璜公司處拿到標有"修補漏水"之現場施工照片 (但並非為此次之帷幕漏水點, 危同牆面客廳. 現拆開客廳天花板甚至發現白蟻痕跡(以請環保公司鑑定過) 同時亦逐漸發現該戶大門有時會因門框歪斜(門是新的但他用舊框)而自己開啟...等等問題. 目前已有拍照與仲介溝通同時也以發存證信函就漏水面請求修繕
想請問
1. 即便屋主同意修繕, 我依然能依物之瑕疵擔保主張前屋主價金減免嗎?
2. 如1. 成立, 在三家防漏工程公司(包括對方自家請來修繕的)皆表明: "治標易但難斷源" (除非樓上13層帷幕窗外部皆補矽膠+我單戶再斷水並同時補牆) 但管委會態度消極且曠日費時, 考慮到影響未來房價等因素我主張的減免價金依然只能依修繕金額提出嗎? (當初以為了裝潢比同動同單位早一個月成交的開出多10%以上的成交價) 我現在能主張的減免額度該如何判斷較為妥當? (我成交價1160萬元)
3. 我可就手邊所有標明之前屋主裝修修補漏水之照片提出此瑕疵商品交易有詐欺之嫌嗎? 即便照片漏水處與此次不完全相同
在此先謝過幫忙回答的律師先生/小姐們了


各位律師好:
我們是一棟6樓15戶的電梯大廈(每層樓有3戶,屋齡近20幾年),最近隔壁在蓋房子(而且是二次施工的違建)卻未經我們大樓的同意直接於我們大樓某一邊的外牆直接鑽孔綁鐵準備貼著我們大樓起屋(而被侵犯牆的這邊原本是一條類似防火巷),目前已被鑽孔的受害住戶已有2戶有拍照攝影存證,同時有去舉報他違建。
而我們大樓其實沒有正式的管委會組織,但我們全體有與隔壁屋主透過里長協調,目前已協調失敗,我們準備直接提告,而對方也似乎不怕我們告,請問:
1.我們是告他毀損嗎?或還有其他罪名?會不會告了老半天最後還是叫我們去調解委員會?
2.請問有必要請律師嗎?新竹地區有推荐律師嗎?這類案件的律師費用約需多少錢?
3.如果要提告,請問是要以全棟15戶的名義共同提告?還是只能請確定被鑽孔的住戶提告?這外牆應該是屬於全棟的?還是該層樓屋主的所有權?
4.請問如何確認是否為防火間隔?要找政府哪個單位來鑑定?或是申請甚麼證明?
以上,請有緣的律師幫忙我們這群無辜的民眾,幫忙對抗惡勢力,tks!

您好:
情況如下:統包商與我簽約要在三個月內完成屋內裝潢,可是如今已經四五個月了,卻都仍未完工,而且屋況極差,幾乎沒有一項工作有確實完成。在約定施工期間內,我請他按時施工,可是卻有時愛來不來,或者來了沒認真作,導致進度嚴重落後。
原本想走法律途徑,因此先請朋友幫忙看之前的契約書。然而經朋友告知,契約書是完全對統包商有利,即使他每項工作都沒做完,然而只要有做一點點其實也都沒有違反契約內容。而且契約內容還有一項是說,在款項尚未全部付清前,所有內部材料皆歸統包所有。當初契約書是統包準備的,我也沒想到文字內容有這麼多陷阱,這使得我很擔心,不知該如何是好。
目前我也僅剩最後10%的尾款未付,朋友說款項尚未付清之前都還有一點機會。但我不知道後續該如何處理,因為統包還是有來施工,但是完全不提供施工完成日,很怕他之後反而還來跟我算加班費之類的。而且因為僅僅只剩10%的尾款,我也擔心萬一他直接不做,之後也找不到人來接手這個半成品的裝潢,甚至他會把屋內的東西都拆走。
請問對於這樣的統包商,我該怎麼處理呢?或者有什麼途徑是可以給他壓力讓他在一定期限內完工呢?或者可以提出那份可怕的契約無效而重新訂新契約嗎?請幫幫我,謝謝。




小弟承接公共工程
最近已正驗複驗完畢
接下來面臨3個問題
1.變更設計案尚未核可(未議價)已把驗收程序走完成,依合約規定甲方無法於驗收合格後15日內發給乙方驗收證明書,請問乙方該如何自保?甲方程序上是否有瑕疵?(依哪種法規定辦理?)後續該如何爭議?
2. 本契約驗收合格後,乙方同意與甲方指定之接管單位辦理點交,該接管單位有異議或藉故拒絕或拖延時,甲方同意負責處理,並同意在驗收合格後二十日內處理完畢,否則同意由甲方自行接管。甲方逾期不處理或不自行接管時,甲方同意視同完成點交程序,乙方不再負責保管本契約,且甲方同意不以尚未點交,作為拒絕結付保留款之理由。但不可歸責甲方時,不在此限。
這條合約因卡在變更設計未通過,已致部分文件及物品無法移交,請問乙方該如何自保?
3.本工程於101年8月遇到該主辦機關進行行政抽查,但最近才針對該行政抽查進行罰款,其針對專任工程人員督導紀錄表未歸檔案夾進行品管費5%罰款,找尋合約及施工廠商品質管制規定,無法用品管費5%當罰款,請問乙方該如何自保?因罰款時間拖快一年,有無任何法律可以拒繳或抗告?
請各位法律先知或有經驗的善心人士幫幫忙解答


jacky您好,
一、按您所述,已經簽約、簽訂本票作為履約保證金,倘若不想繼續開加盟店,的確有被提起本票裁定,要給付新台幣五十萬元之風險。
二、惟詳細判斷,仍然必須檢視您的合約方得判斷。檢視合約後,找出對我們有利之處(例如可以解約之事由、不可歸責與己之事項等),與對方談判協商拿回本票。
三、倘若不拿回本票,恐有不知何時對方會聲請本票裁定之風險(本票裁定時效為三年)。
建議您可以攜帶合約至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罪適合您的策略。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miracle1222@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以上回答對您有幫助,還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在6層樓以下 無電梯的舊公寓,如果需要裝修天花板,需要室內裝修許可證嗎?
因為最近看到
內政部102.6.5台內營字第1020805262號令修正第二十二條之一,自102.7.1生效
第二十二條之一 住戶室內裝修遵守之事項
一、住戶如有下列室內裝修行為,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委託合法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設計及施工;經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領得施工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二、住戶於室內裝修施工前,應將施工許可文件張貼於施工地點明顯處。工程完竣後,應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三、室內裝修施工期間,為配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環境整潔及使用管理,住戶應(請就下列二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
□1.於施工前向管理委員會交付室內裝修工程具結書(其格式如附件七),並恪守所載規定。
□2.本公寓大廈室內裝修時,遵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規定,其規定授權予管理委員會訂定實施。
不確定要不要許可證,感謝解答~~

20年中古屋交屋後3個月,現任屋主反應磁磚碰估告知是因為漏水問題,有幾個問題請教各律師:
1.因為我也有詢問3位泥水師傅,師傅是告知是因為屋齡久了才會造成磁磚碰估,想請問若是因為社區大樓外牆因屋齡久了有裂縫造成室內磁磚碰估,這責任歸屬是社區管委會還是原屋主呢?因社區外觀有規定一致性不能擅自施工。
2.因為有問題的磁磚在驗屋時現任屋主就已經知道(磁磚早已缺角裂開),合約上也註明現況交屋,完成交屋3個月後才要求賠償,我已告知於交屋時現任屋主已知道故無法請求賠償,結果現任屋主一直強調他知道磁磚有缺角破損,站在我的立場既然知道那邊已經有問題卻同意交屋,事後卻要要求賠償?不同意他們開的金額就要寄存證信函,請教律師這樣我站的住腳嗎?
因為我有先查詢一下以下這三條民法,這對我有利嗎?
民法第351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55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67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上個星期買了一棟透天的預售屋,
購買的時候,賣屋的人有說一次施工、二次施工,
當時並沒有什麼概念。
隔天詳讀契約書,
發現為什麼有虛線,覺得怪怪的
詢問賣屋的人說是虛線外為二次施工,而且是合法的,
打電話問建築師,
他說二次施工的部分是違法,也就是違建。
違建的部分是角間沒留截角,也就是蓋滿,及車庫、二樓陽台外擴,
沒有道路退縮的部分。
我的問題是,
我可以解除契約嗎?
賣方的人堅持是合法的,但請他們立下但書又不肯,
並堅持已做到告知的義務,
但事實上一般人那知道什麼是二次施工!
本來有契約的鑑賞期做保障,
但這個部分也被建商做掉了。
我們18號簽的約,也第一次看到合約,
但他們寫12號拿到合約,也五日鑑賞。
而我們也很白癡的沒有當場質疑。
有什麼方法,
可以保護我們自己的權利呢!



有以下問題想請教有經驗的老船長 希望可以給點意見
1:我們是承接營建商的下包 也有簽訂簡易合約 我是被騙簽的 因為我上頭有註明 工程款項要另訂合約 因為當初要簽訂合約時 金額營建商沒有寫金額 事後我也沒有副本給我 如果營建商有心要ㄠ 我們小包商會不會出事
2:工程施工中發現營建廠加工程太多偷工減料 導致我們小包就因為要安裝我們的東西 卻要幫營建商挖洞或調整地基 浪費太多我們小包的工資 但營建商又不肯給多出來的工資 該如何去討 ?
3:因為一開始是口頭契約 但施作後才發現 營建商現場根本沒有相關師父或工人 全部幾乎都是非專業人員在施作(簡稱粗工) 施工品質很差 導致我們又被迫花大把銀子在五金材料上 事後又不肯讓我們請款 請問這種有人遇過或有相關經驗嗎?
4:綜合以上 在請款結算出來後 總工程款約50萬 被扣到倒貼10萬(明細裡有五金 配件
少數材料 她們請的粗工 保險費 一堆名目 重點是買的材料較的人也做他們自己土木的工程 卻都扣在我們身上 甚至還要補好機萬的發票 請問有經驗的大大 像我們這種小包該怎麼辦 ?


四樓傳統公寓,家住四樓,樓頂加蓋。2012-02裝潢完工驗收時,因裝潢發現很多明顯未完工問題,當場連設計師都嚇一跳,
設計師當場抱歉,要求延期2星期驗收。
後又發生問題,來處理的木工師傳都抱怨是當時設計師要求如期完工,趕工趕的快受不了!
1.驗收時,大門裝設不當,不密合,設計師有請原裝門公司重拆,但仍發現無法改善!(但尾款仍未扣款)
2.住進後,客廳天花板三處嚴重裂縫(三處已填補),但今又發現客廳、客房、及主臥都有新裂縫,而且現有多處凹痕(是否為裂痕的前兆?)-----開始電話不接or找藉口說師傅無法前來。
3.浴室及客房天花板漏水(設計師當然推責任快三十年老舊房子,但已採最快的打槍方式補漏,費用自付:客房在木板天花板正中央拆掉約1X1公尺的大洞打滄)-----目前找到一張他們拆除浴室時的照片,可證明拆除當時浴室天花板未漏水。
4.如馬桶底座和地板接縫處滲尿、沖水不順,換成直沖式馬桶,水管聲音非常大聲,恐會吵到樓下-----說是樓上加蓋,掩藏馬桶頂樓的排氣管,使排氣不順...裝潢前的馬桶並無此困擾。
5.第一天施工時挖破三樓廚房及主?室天花板(可清楚看見三樓廚房)
6.現只要浴室用熱水,主臥地板約都在用水35分鐘後青脆扣一聲,造成晚上都不敢用熱水(設計師及水電判斷應不是水錘現象),怕吵到樓下。雖合約一年保固已屆(2013/03),但這項水管熱脹冷縮困擾是在保固到期前告知(但無證明是在到期前告知),現在在尋找原因造成聲音原因(設計師多通電話後終於來過一次,但找不出原因,之後不接電話or找藉口無法前來)
7.背向陽台的衣櫃璧發霉,時有小飛蟲,現必須櫃門不關才可解決
8.電源總開關因滲水,造成五個開關、總開關底座發霉生銹,水電工用打槍方式填補滲水洞,換掉五個開關及不同型號的底座(無法完整接合)-----負責的水電師傅說是室外滲水造成,但裝潢前仍無此現象。
9.尚有其他問題,但有來處理。
10.因設計師是太太好同事介紹,太太一直希望認倒霉不追究,2013-3在保固到期後,我要求太太要再簽一年,但設計師說只要有問題都會負責解決,不用再簽,太太息事寧人沒再追簽。
請問:
1.須要訴訟?或只要調解?如調解,是調解什麼?
2.必須要請鑑定單位鑑定責任?
3.整間全部重新裝潢(水管、電線、地板、天花板、隔間、書櫃衣櫃等等),花費約175萬。
謝謝您

四樓傳統公寓,家住四樓,樓頂加蓋。2012-02裝潢完工驗收時,因裝潢發現很多明顯未完工問題,當場連設計師都嚇一跳,
設計師當場抱歉,要求延期2星期驗收。
後又發生問題,來處理的木工師傳都抱怨是當時設計師要求如期完工,趕工趕的快受不了!
1.驗收時,大門裝設不當,不密合,設計師有請原裝門公司重拆,但仍發現無法改善!(但尾款仍未扣款)
2.住進後,客廳天花板三處嚴重裂縫(三處已填補),但今又發現客廳、客房、及主臥都有新裂縫,而且現有多處凹痕(是否為裂痕的前兆?)-----開始電話不接or找藉口說師傅無法前來。
3.浴室及客房天花板漏水(設計師當然推責任快三十年老舊房子,但已採最快的打槍方式補漏,費用自付:客房在木板天花板正中央拆掉約1X1公尺的大洞打滄)-----目前找到一張他們拆除浴室時的照片,可證明拆除當時浴室天花板未漏水。
4.如馬桶底座和地板接縫處滲尿、沖水不順,換成直沖式馬桶,水管聲音非常大聲,恐會吵到樓下-----說是樓上加蓋,掩藏馬桶頂樓的排氣管,使排氣不順...裝潢前的馬桶並無此困擾。
5.第一天施工時挖破三樓廚房及主?室天花板(可清楚看見三樓廚房)
6.現只要浴室用熱水,主臥地板約都在用水35分鐘後青脆扣一聲,造成晚上都不敢用熱水(設計師及水電判斷應不是水錘現象),怕吵到樓下。雖合約一年保固已屆(2013/03),但這項水管熱脹冷縮困擾是在保固到期前告知(但無證明是在到期前告知),現在在尋找原因造成聲音原因(設計師多通電話後終於來過一次,但找不出原因,之後不接電話or找藉口無法前來)
7.背向陽台的衣櫃璧發霉,時有小飛蟲,現必須櫃門不關才可解決
8.電源總開關因滲水,造成五個開關、總開關底座發霉生銹,水電工用打槍方式填補滲水洞,換掉五個開關及不同型號的底座(無法完整接合)-----負責的水電師傅說是室外滲水造成,但裝潢前仍無此現象。
9.尚有其他問題,但有來處理。
10.因設計師是太太好同事介紹,太太一直希望認倒霉不追究,2013-3在保固到期後,我要求太太要再簽一年,但設計師說只要有問題都會負責解決,不用再簽,太太息事寧人沒再追簽。
請問:
1.須要訴訟?或只要調解?如調解,是調解什麼?
2.必須要請鑑定單位鑑定責任?
3.整間全部重新裝潢(水管、電線、地板、天花板、隔間、書櫃衣櫃等等),花費約175萬。
謝謝您


先生在做小包的水電工程,去年八月接到和這個老板發包的給水工程,一開始他就要求要先生給他報稅,所以先生就把身份證影印給他,並沒有想太多,而且這個工程也沒有簽任何契約。
後來的三個月請款也很順利,可是誰知道到第四個月之後,他開始不給錢,說我們工程期拖太久,結果也說我們只要完工的話他就全額給我們,後來我們在過年前全部把所有的試水都做到好了,就差頂頭上司不給我們做保溫的動作(這是上面的問題),而過年前發包的老板叫我們去結錢,在這當中他有說我們施工有問題,所以和先生說好要找一天1500元工資的師父去修繕,我們答應,誰知道在結算的時候他一天算2300元,這樣就算了,本來修繕大概兩個星期就可以好,他的工資報價上寫了35天,因此那場工程我們最後的尾款被扣到剩五萬多塊,本來還沒保溫的話是還有八萬多的。五萬多塊他當天只算給我們2萬多塊,說最後保溫都做好才要通通給我們,當時我們也急需用錢,所以不想太多,只想說他不給那三萬的話就算了。
前不久他打電話給先生說,你什麼時候要進來做保溫?先生一點都不想再和那種人有交集,所以就回絕他,他居然說要對我們提告。
請問:
1.沒有工程合約的話他這樣是要告我們什麼?
2.如果他在下個月報稅的時候把我先生報到超過金額的話我們可以有什麼動作反咬他一口?
補充:
像這個老板前三個月(去年9.10.11月)的工程款都是用匯款,所以有工程行的匯款證明,但是我們是還需要發薪水給師父,而且還有他發包給另一個小包做排水的老板),所以每個月都十幾二十萬以上,連續三個月。所以這會讓他對我們提告成立嗎?
我們的部份沒有什麼違約事項,很多時候是因為他的材料沒有給我們,所以工程期一拖再拖,其實大家都想要快點完工,讓一間好房子可以快點開始賣,這樣我們都會很有成就感的,只是我不了解為什麼他在最後還一直說要告我們,像昨天晚上十點多到十二點多他一直打電話還加傳簡訊來騷擾我們,說要告我們,而且還說"你不接電話最好,我還欠你三萬塊你都不想要了嗎?"我真的不懂他這樣到底是有什麼用意,是在嚇人還是故意要欺負我們這些年輕人?
另外針對我的第二個問題,他如果用去年三個月給的工程款來算的話,那一共報稅的時候可能會到達98.6萬,因為這其中還有二十幾萬是別部份的老板的錢,那這樣他如果真的報到這麼高的話,我們是可以提出什麼樣的告訴呢?謝謝!




您好,我們是家位於1樓的住戶,屋內的天花板發生嚴重漏水(已拍照存證),大約快半年了。因為水電師傅也不無法確定真正漏水原因,必須敲開牆壁或地板才能知道。我們向2樓及隔壁2樓的住戶說明後,他們態度強硬不願意配合。在1個月中旬時我們有申請調解,但2樓及隔壁2樓住戶都沒有人到場調解,調解人員建議我們直接走法律途徑。當時我們覺得走法律途徑比較麻煩,仍一直向2樓住戶勸說,2樓住戶終於同意我們敲開地板,但他們要求說如果不是他們家漏水,我們須負擔復原之費用。今天敲開地板後,水電師傅說可能是隔壁2樓漏水或是公用管線漏水,必須從隔壁2樓那邊敲開才知道。我們向隔壁2樓溝通並知會不是2樓漏水,但他們態度依然強硬,我們只能選擇走法律途徑來強制施工。
問題1: 以這樣的案件,我們透過法律途徑請一般合格鑑定師或是國家防水協會鑑定對我們是比較有利的嗎?
問題2: 房子因漏水無法出租,如果我們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是隔壁2樓住戶漏水,我們能向他們求償損害費用、房租無法出租的損失、鑑定費用、訴訟費用以及2樓敲開地板的檢測費用嗎?

mhklo6py您好:
關您困擾嚴重漏水的問題,我提供一些意見供您參考
問題1:透過法律途徑的話,可以由您們合意選任,如果無法合意,則由法院選任合格鑑定單位。
問題2: 鑑定費用、訴訟費用以及2樓敲開地板的檢測費用嗎,這部分算訴訟費用,可以由敗訴的一方負擔。至於房租無法出租的損失,恐怕比較困難。
問題4: 可以先寄存證信還給隔壁2樓要求修繕嗎,溝通協調,私下協調不一定要言明法律依據。
我提供的意見,您會不會不清楚呢?會不會沒有幫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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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在台中有買了一棟集合式住宅(透天)的房子,目前與管委會有地下室使用空間上的爭
議,先解釋房子的大概狀況:
房子所在的社區有一半是屬於前院停車,另一半是屬於地下室停車,我買的部份是屬
於地下停車的房子(人車分道的那種),說是地下停車,但該建案的使用執照,其原本
的停車位是位於一樓的位置(增設停車位),地下室則為水塔間及機電設備空間,顯然
是建商在取得使用執照後再透過二次施工的方式,將一樓的空間改為室內,地下室改
為停車空間,但因是第一次買房,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了二次施工同意書,跟管委
會的爭議即為地下室正下方的停車空間,自行隔間的問題
在土地權狀及建物權狀的部份,土地應該是有經過分割成幾個部份:1.每棟房子座落
所在的土地2.地下停車的車道3.地下停車及前院停車共用的車道;建物的部份,地下
室每戶的停車空間在權狀上是屬於主建物的一部份,非附屬建物,佔有比例為(1分之
1),車道的部份是共有(100000分之xxx)
房子是去年四月份跟建商買的,但三月份有開過第一次區權會通過社區規約,其中第六條
有提及社區外觀及地下室不能施作隔柵及任何變更,但因當時不曉得有規約,在房子
地下室停車空間的後方,隔了一小塊空間,充當玄關及小儲藏室用,此為跟管委會的
爭議所在。
除了外觀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允許規約約束外,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
條,專有部分應該可以自由使用,且因該建物為六樓以下非公用建築,應該是不用申
請裝修許可,但有些從事法律相關行業的住戶主張,既然當時跟建商簽約時有同意建
商將地下室二次變更為車道及停車空間的文件,即為同意將該專有部分約定共用的意
思(民法第98條參照),但文件內無任何的隻字片語有寫到要將專有部分約定共用,且
該文件是屬於個人和建商之間的文件,並非是與管委會或區權會關係,不知為何此文
件可以適用在規約訂定上;另一部份,我在台中市都發局調閱到的使用執照,裡頭有
社區規約草約,其中第三條第四點中有寫明:「會議之目的如為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
事項,應先經該專有部份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使得成為議案。」就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內容:「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
規約前,視為規約。」但我發現現行的社區規約完全沒有寫到哪些區域為約定共用部
分,且第一次區權會也沒有任何議案是要將專有部分變更為約定共用部分。最後,本
人跟建商簽訂的同意書,其日期是在第一次區權會後,與規約制定應無直接關係。
當初裝璜時,有繳交保証金三萬元,但事後管委會以違反社區規約為由,拒絕返還當
初繳交的保証金。
請問:
1. 該停車空間是否還是屬於專有部分?
2. 社區規約是否可以禁止住戶在專有部分的使用?(若為專有部分的話)
3. 規約中有寫到停車空間為約定專用,但明明只產權是屬於住戶獨有,且為主建
物,規約這樣寫是否有問題?(應為專有部分?)
4. 若規約草約已寫明要書面文件,且要有議案才能表決專有部分約定共用事項,那規
約中禁止地下室變更的條約是否合法?若該規約是指車道部分(實際上只寫地下室,並
無指特定哪個部分),那管委會是否有權禁止住戶在自家停車空間作隔間?
5. 就我所知,管委會只能管不能罰,拒絕返還保証金是否合法?
6. 若要訴訟(等管委會提告,免得二次施工造成的問題讓自己成為其它鄰居的箭靶),是否有勝算?請律師花費會很多嗎?有無推薦的律師?若勝訴,是否可以請求賠償?該準備哪些文件?
非常感謝!


事情大概是這樣,A、B、C 三塊地。B地為道路夾在A和C的中間,BC兩地為甲乙丙3人共同持有,B地原為4米便道
人物: 甲、乙、丙、建商
甲乙丙將 A地賣給建商,建商當時不願意購買B地道路部分。只口頭上要求要借用BC地過路方便施工。 甲乙丙 也想說給建商方便就答應了。接下來事情就發生了,A地房子蓋好後 建商卻開始挖BC兩地準備弄成更寬的道路,讓房子更好賣。甲方出面阻止,說當初並沒有答應要讓建商使用BC土地舖道路,建商卻說當初有說要給他用。乙丙兩方不敢跟建商法庭上見面,竟然說當初有答應,(合約上並沒有註明任何要借用過路或賣BC兩地的相關事宜)。建商見乙丙兩方不敢做對,不顧甲方反對 強勢開始施工。請問共同持有的甲方有解決辦法嗎??


本人於2012年購買20年屋, 並請設計公司設計師幫忙設計裝潢及監工, 原來隔間及地板整個打掉重新施作, 當初設計費用都含有防水施作, 然而於2012年12月交屋後, 在這個月(2013/3)發現在浴室週邊的地板表面出現氣泡浮起, 牆角出現壁癌現象, 設計師來看後說是因為我們在浴室外的走到地板用濕毛巾擦拭並有水漬停留地板表面, 因此造成週遭濕氣過重所造成之現象, 並且說浴室地板不能太濕, 要保持乾燥, 但是實際狀況是我們打掃是一個月請人打掃一次, 且一次打掃時間最多4小時, 就算水漬一個月停留4小時也才經過不到5個月的時間就會出現這樣的現象嗎?且第一次聽到說浴室地板不能夠用濕的說法, 仔細觀察發現浴室門角地板有隙縫,轉角的地方沒有silicone膠, 想請教是否和其施工與監工問題有關係, 因此想請教設計師如果不負責該如何走法律途徑?謝謝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