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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san 104-08-29 01:36

您好,

最近因為家中裝潢,因為工人施工不慎造成樓下漏水,我們在發現的第一時間就有跟樓下太太說這個我們會修繕到好

不過因為漏水的點沒想到有兩個,而且都須要等水泥層的水分乾掉才能進行修繕,再加上樓下的住戶只允許我們每周四進入幫忙修繕,所以修好兩個漏水點+換新天花板+油漆與所有修繕等工程花了78天,現在已經修繕完畢,

修繕的過程中我們確定樓下的住戶除了天花板以外沒有其他的損失,牆壁地板以及家具衣物等等,都因為發現的早,沒有造成損害

不過樓下太太最近卻來要求我們要賠償她的損失,說我們都沒有慰問她(但事她常常不在我家樓下,找不到人)也沒有道歉(漏水的時候有道歉,還幫他把整個衣櫃的東西來回搬了幾次,公用電等雜費的收取輪值也跟他交換了)

樓下太太列出的東西有:

包含當初幫她處理漏水時她自己提供的毛巾與臉盆都要換新的,以及要賠償她住宿費用(但她沒有因為漏水去住飯店,她有另外的房子),他原來請的終點女傭的費用也要我們支付,以及精神賠償等等總計約快要十萬元

請問這樣的要求,我如果置之不理的話,將來她走法律途徑的時候,對我來講會不會有甚麼不良的影響?

或者我應該採取什麼樣的行動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沈恆 (沈律師) 104-08-29 03:40

您好!

對方如果要求償,需先能證明損害金額,且要能證明損害與漏水有因果關係。 如果進入法院,依您所述目前的請求金額必定會大打折扣,且精神賠償通常無法獲准。 但鄰居間以和為貴,給個紅包,誠心慰問一下也許可改善關係。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9 17: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糾紛若欲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可能要求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造成損害之原因,法院委託鑑定費用相當高昂,再加上律師委任費用及法院裁判費用,對方不見得真的會提告,若覺得對方要求不合理,可不予理會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Susan 104-08-29 19:30

謝謝兩位律師的見解,

目前在對方沒有實質的動作,只是發發訊息來騷擾的狀況之下,我也不打算採取進一步的行動,漏水的部分我們家已經修繕好了,如果之後沒有其他的問題產生的話,我想事件應該就會告一段落

若是對方有進一步的動作,例如說她要走法律途徑之類的,再來說吧...

iCe chiu 104-08-24 12:00

想請問一下一般道路上(寬度15米以上)如果路旁有巷道也是遵守下列規定嗎?那豈不是整條路上都要走走停停?還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是有寬度限制?

道安規則第93條2款規定
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 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


阿睿 104-08-21 17:56

公寓一樓管理室漏水許久我家位於二樓 起出原因管委會認為我家水管破裂導致一樓漏水 起初主委態度也不太好所以叫我們要處理這個漏水部分 他說如果是他們的他們會負責到底 假如是我們的我們要負責經師傅鑑定後 確定是公有管路破裂導致漏水 與我們無關 有跟管委會商討過後 他們願意處理費用及恢復原狀 但無法完全恢復 要維修必須從我家將牆壁,地板 破壞 才能施工 因維修好久導致不能出租 原本馬桶是老舊了 但還可使用經過這次他們的管路維修 主委告知我我的馬桶不能用了  叫我再買一個新的還有他們的施工..從六月多開始到現在 還沒用好 估計還要到九月多才會好 這樣我是否能要求賠償

阿睿 104-08-21 17:30

文化尊邸一樓管理室漏水許久我家位於二樓 起出原因管委會認為我家水管破裂導致一樓漏水 起初主委態度也不太好所以叫我們要處理這個漏水部分 他說如果是他們的他們會負責到底 假如是我們的我們要負責經師傅鑑定後 確定是公有管路破裂導致漏水 與我們無關 有跟管委會商討過後 他們願意處理費用及恢復原狀 但無法完全恢復 要維修必須從我家將牆壁,地板 破壞 才能施工 因維修好久導致不能出租 原本馬桶是老舊了 但還可使用經過這次他們的管路維修 主委告知我我的馬桶不能用了  叫我再買一個新的還有他們的施工..從六月多開始到現在 還沒用好 估計還要到九月多才會好 這樣我是否能要求賠償

您好: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如您能證明管委會未善盡維護、修繕責任,導致造成公共管線漏水之情形,而造成您的損失,就可以向管委會求償,如定期保養工作未能進行或長期漏水遲遲不修等。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你好:

造成生活不便、無法使用等情形如果超過社會可容忍之範圍,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792條規定請求償金。 維修致馬桶無法使用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建議你先向管委會反應或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向公寓大廈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Pitzu 104-08-18 17:16

6F住戶於5月初進行裝潢(其裝潢是整間打掉包含地磚重新裝潢),其間7月初我家5F天花板(後陽台及廚房)開始漏水,及客房有水漬,於是通知6F住戶:答應後續會處理;於7/21來我家進行油漆粉刷,但8/05就發現油漆開始凸起來,也有翹起來的(但是?有滲水漏水)。於是又請6F前來油漆,預計於8/15進行,但8/14晚上家人在後陽台下方被水滴到,家人爬上去摸後陽台天花板-是溼的,只好告知6F,並請8/15先不要進行油漆,改為前來查看;8/15晚上6F帶水電前來查看,當天就告知6F,為何7/21才進行的油漆已開始出現變化,這應是有漏水滲水,是否請抓漏來查看?當天6F自行進行抓漏:在自家後陽台放水,預計放水至8/17(一)晚上。放水期間我家5F天花板沒有漏水或滴水,所以6F回應,我家天花板的情況和6F無關。我的重點是,1:6F於施工期間確實發生我家漏水。2:雖然來油漆了為何這麼短的期間就變質? 3.因6F態度強硬不願找抓漏來查驗,是否我方可以提起告訴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8 17: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出告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您必須證明為6F造成之損害,法院通常會要求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進行鑑定,以證明為6F之責任,改比鑑定費用之金額不斐,您應考量若您自行維修金額不告,是否花費相當訴訟時間勞力費用成本提告,是否划算,均須加以考量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8 21:40

您好,進入訴訟程序需要花費諸多之費用(比如說律師裁判費,再者因您為原告,須舉證漏水確實是因對方之原因所造成,通常需要由土木技師鑑定),如果可以建議先去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是先向法院聲請調解,嘗試看看可否於訴訟外解決紛爭唷(一般來說,相對人若收到法院調解通知書,因為具有威嚇效果,會比較願意出面協調)!

若對方真的不理不採,建議可先發存證信函通知後起訴之。 

若有其他不明瞭或是不清楚之處,可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李小姐 104-08-18 09:33

苦主因為屋裡長年漏水而造成壁癌,自行請抓漏,施工之下才發現原來長年漏水乃因新莊區景德路264巷3號5樓之屋頂共用壁年久失修造成(証據如附光碟),與之溝通該屋主不認為是自行共用壁所造成,而從苦主房屋內所打之高壓防漏水藥卻如實從對方共用壁之裂縫出現,請問,有沒有真心幫我的律師,先生長期大陸工作,一個人要養家裡4個人,但是這修繕費確對我們來說是很大的負擔,我知道對於律師來看是很少的支出,但是我只想討個公道,10多年了,長期漏水,我也不知道申請民事調解如果請律師全權代為處理需要多少錢,很急,很難過也很傷心,我想問還有沒有公道存在,請有能力的律師可以幫我嗎?

你好:

若是居住在公寓、大廈,屋頂或頂樓屬於共用部分,防水層年久失修造成漏水裝潢傢俱損害可以向管理委員會反應,由管理委員會出面處理、賠償。 若非公寓、大廈或共用部分,共同壁的漏水,除非能釐清漏水之原因是何人造成,否則修繕費用應共同負擔。 你可以先向管委會、各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無效果再訴訟主張。
李小姐 104-08-18 09:52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若是居住在公寓、大廈,屋頂或頂樓屬於共用部分,防水層年久 ... (恕刪)

您好,我家不是大樓,而是公寓,33.6年之老公寓,但我家樓頂於7~8年前有整修過,再加蓋?皮屋以保謢屋頂之完好,我有完整錄音錄影檔,而最近才把防水做好,証据也如實証明,我家的壁癌是因為他們年久失修所造成,我實在需要一個律師來輔助我,這2天於蘇迪勒颱??后換隔壁家漏水,3天2頭來家裡吵,他們在未証實因果關係之前提下,我實在不知如何是好,我想請問.如果由律師全權幫我處理這個民事調解,我大概要花多少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8 10: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與對方共用壁的修繕,應該由雙方共同負擔。

2、倘若該漏水問題還沒有修繕完畢,則必須由工程公司進行修繕估驗,並且提出估價單。倘若已經修繕完了,則必須要有收據。

3、因為調解沒有強制對方到場的效力,建議可以委請律師直接提告為佳。

4、可以來電或是來信約會談時間,釐清相關證物及提告是否妥適、費用等。

 

你好:

委任律師調解實益不大,若你有提起民事訴訟的意願,可以準備完整資料到本所諮詢,再依複雜程度決定酬金多寡。

李小姐 104-08-18 10:2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與對方共用壁的修繕,應該由雙方共同負擔。< ... (恕刪)

sorry,我聽說.律師費都要很貴.我不知道有沒有能力負擔.共用壁修繕費才15萬,但我真的只想討個公道.之前與對方屋主溝通多次他們都不承認.但對方屋主也在樓頂加蓋,還在其中打了旋轉梯,難道他沒有責任保管樓頂共用壁之完好?只因為他並末把屋子貼在共用壁墻上他們說他們就沒有責任,難道合理嗎?這一整個月下來我都吃不好睡不好.10多年來家里的壁癌都見鋼筋了,而我們打防水的高壓料,確實是從隔壁屋頂之共用壁出現,請問,這算不算証據?

李小姐 104-08-18 10:39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委任律師調解實益不大,若你有提起民事訴訟的意願,可以準備完整資料到本所 ... (恕刪)

律師您好,第一.我聽人家說如果調解失敗,在調解會說的話都會成為後來被攻擊的焦點,是不是真的,如果這樣,我真的不知道該不該先做調解,共用壁的修繕費說實話15萬金額不大,但是我是真氣不過被他們這樣欺負我們多年.把我們的共用排水孔塞住,我家漏水,通知他們不聞不問,等到他們家漏水了.3天2頭來鬧,我想問他現在鬧的原因是因為在未証實因果之前提下.說我家鐵皮屋有?間隙,造成他家的漏水.如果現在我補上去,算不算是我理虧,會不會他們也要求我們賠償?第二.我聽說律師諮詢費算鐘點的也不便宜.我不知道有沒有能力負擔

1.求償金額甚小者,是否定須以訴訟程序來進行解決, 看您的斟酌

2.因為尚未修繕, 會有金額上的爭議

3.對方家中有違建等, 除非能提出影響漏水之因果關係(公正單位鑑定), 不然實為無關之舉

4.萬金難買好鄰居就是這個意思, 其實以法律途逕是最好的解決方法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Albert 104-08-17 21:46

各位律師 您好,

想請教關於房屋漏水一案。

小弟在2014年初於外縣市購買一透天房屋,屋況說明書載明無漏水,但於交屋時發現部分牆壁出現嚴重壁癌,另一房間壁紙浮起,因此當下請代書暫撥部分買屋款 ,待賣方提出解釋。賣方請第三方估價,並提出賠償修繕金。在過去的判例漏水不屬於重大瑕疵,只能接受賠償,並由仲介撰寫一同意書。同意書內容完全站在賣方立場,寫到賣方已針對漏水修繕補償金額,爾後不在負任何瑕疵擔保。

因本身在外地工作,一直未整理修繕,然問題在數月前發生,我常住兩天下,發現廁所排水管有嚴重漏水,向仲介反應完全不理會。我想前屋主必然是抱僥倖的心理,今天如果我翻新廁所了,那問題前屋主就可推得乾淨,而我因不知問題點,如翻新後依然會漏水,就變成是我請來的施工所造成的問題。

想請問的問題如下:

瑕疵擔保的期限是多久 是依第356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嗎?

2.簽立的同意書是否有機會依※民法第366條: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3.因賣方故意用壁紙隱藏瑕疵,是否可依此情形,提起詐欺罪。或依廁所一般排水管嚴重漏水,是否構成詐欺罪。

4.仲介方在撰寫同意書時並未針對買賣契約中的瑕疵擔保是依法律條文所明定的內容撰寫,而是一味告知賠償是一次性賠償,問題是有些瑕疵是不易立即發現,是否可追究仲介沒有按買賣契約內容撰寫,是否構成背信

5.如要申請簡易庭,應該是提民事還是刑事

煩請各位律師能給予指點

謝謝

小陳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7 22:01

您好,針對的問題回覆如下:

1、瑕疵擔保責任時效就是365條規定。

2、倘若該和解書已經簽立,則可能遭到包含在裡面,必須審閱該和解書。

3、有關於隱瞞漏水問題,是否涉及詐欺罪,在法律上應該有爭議,建議還是以民事途徑解決。

4、就您所述的狀忘,應該先請工程公司進行評估,究竟瑕疵為何?修復費用為何?屆時再尋求正式諮詢判斷如何提告為佳。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曹大律師所言,並應針對漏水處為證據保全,且本件也應證明先前已有漏水情形,若仲介也知此事,則也可以一併向仲介請求退還仲介費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自始就有漏水

對方卻刻意隱瞞

那麼要走刑事詐欺

如果不是那麼就要走民事訴訟處理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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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8 11: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瑕疵若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前屋主明知漏水瑕疵,且故意隱瞞漏水瑕疵,方有構成施用詐術之可能,證明難度頗高,不容易構成;若欲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亦必須證明瑕疵於契約成立前即存在,通常法院會要求土木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作鑑定及估價,若未估價,還會要求動產估價師公會估價,以上鑑定費用,可能均遠遠超過律師費用,亦須加以考量之,若損害金額不大,建議以協調方式處理,降低損失較為實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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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很遺憾您碰到這個問題,希望以下回覆能替您解惑:

根據您的初步描述,房屋目前發現的瑕疵有『壁癌』與『廁所排水管漏水』等。

當初簽同意書時,似乎只針對壁癌,賣方已經提出修繕金額,但當時我方並未發現

廁所排水管瑕疵,既然我方不知情,若賣方有意不告知或者以裝修方式加以掩蓋,

仍有給付瑕疵物之可能,該同意書可否免除該部分瑕疵責任,容有爭執空間,此部分

就得看實際屋況判斷該廁所排水管瑕疵是否屬於不能立刻發現的瑕疵以及同意書內容

而定。

依據法律規定,仲介對於房屋有向買方調查與說明義務,該屋況說明書填寫未漏水,卻

發生壁癌與廁所排水管漏水情況,若能證明房仲疏失,依據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買方可以主張房仲連帶負責。

至於刑事部分例如詐欺背信罪,無法一概而論,真的得看個案證據判斷是否能成立。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臉書網址: 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quietness 104-08-17 11:34

各位律師您們好: 

想詢問的車禍理賠計算方式。

先說明車禍的經過:2015.05中旬晚上09:45~50之間,本人下班回程時發生車禍,當時接近一路橋,此道路至橋前無路燈,但沒想到有一施工單位在當時橋下施工修補橋梁,僅在通往平面道路的地方放置一個三角錐,此三角錐警示燈閃爍很慢且不是很明顯,等我發現時我已撞上三角錐,摔至橋上,膝蓋外傷,急診送至醫院時候,初判韌帶受傷,後來隔天我至另一家大醫院掛骨科,後續做了精密檢查後判定右膝前十字韌帶斷裂,因當下多處外傷嚴重,故醫師至七月中才進行韌帶重建手術。在受傷到手術這兩個月,我們並未進行項施工單位進行申訴,是在術後及相關後續費用出來後才透過議員向縣府單位申訴,縣府單位也通知承包商,目前取得初步研判表,內容為我本人未注意車前狀態。最近據悉承包商要來協調,故特地到此網站,想請教律師們,其理賠計算項目若依據初步研判表,是否等於對方完全不需賠償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初判表如此記載,但您仍可以爭執對方設置管理有疏失,而本件對方可以主張過失相抵,所以一般會依過失比例來認定賠償金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周利皇 (周律師) 104-08-17 13:04

您好:

根據初步研判表,只是說明您自身亦有部分過失,對方可主張過失相抵減少賠償金額而已,不是指對方即無賠償之必要,且過失比例應送鑑定後始較明確,所以您仍可向對方請求賠償

quietness 104-08-17 11:31

各位律師您們好: 

想詢問的車禍理賠計算方式。

先說明車禍的經過:2015.05中旬晚上09:45~50之間,本人下班回程時發生車禍,當時接近一路橋,此道路至橋前無路燈,但沒想到有一施工單位在當時橋下施工修補橋梁,僅在通往平面道路的地方放置一個三角錐,此三角錐警示燈閃爍很慢且不是很明顯,等我發現時我已撞上三角錐,摔至橋上,膝蓋外傷,急診送至醫院時候,初判韌帶受傷,後來隔天我至另一家大醫院掛骨科,後續做了精密檢查後判定右膝前十字韌帶斷裂,因當下多處外傷嚴重,故醫師至七月中才進行韌帶重建手術。在受傷到手術這兩個月,我們並未進行項施工單位進行申訴,是在術後及相關後續費用出來後才透過議員向縣府單位申訴,縣府單位也通知承包商,目前取得初步研判表,內容為我本人未注意車前狀態。最近據悉承包商要來協調,故特地到此網站,想請教律師們,其理賠計算項目若依據初步研判表,是否等於對方完全不需賠償嗎?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可以送鑑定

因為初判表不是一個最終依據

而且如果沒有明確警示

對方是有過失

建議你可以請律師協助你申請國家賠償或談判協調

因為這是政府工程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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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初判表如此記載,但您仍可以爭執對方設置管理有疏失,而本件對方可以主張過失相抵,所以一般會依過失比例來認定賠償金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徐小姐 104-08-13 16:48

你好:住家隔壁近期在挖地基準備蓋大樓,施工間將家中外牆噴的到處都是泥土郤不聞不問,請建商處理口頭說好但一直未行動,我該如何檢舉呢?該向那個單位投訴呢?目前已有拍照存證...........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3 16: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縣市建築主管機關,如建管處。

2、亦可以向法院提起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芹 104-08-12 12:42

社區外牆磁磚在颱風天時掉落而打破陽台遮雨棚,我請管委會就其損壞恢復原狀,但管委會卻推卸說是颱風造成,我想請問此案是否就歸咎於天災而社區管委會就此免責,另,社區外牆磁磚掉落現象並不是只有在颱風天才發生,平時就已有此現象發生了,今年更發生過一起磁磚掉落砸壞經過的車輛而理賠案例,而管委會只針對已經剝落的磁磚位置做舖設施工,對於已經鼓起而尚未掉落的磁磚並無任何防護作為,這案件管委會只說颱風造成就想免責,讓人氣憤,若是颱風天砸傷了人,管委會是否也可以推拖是天災而免責,畢竟社區磁磚脫落並不會限定在風大雨大時才會脫落,就法律層面我該如何處理,是否只因為發生時間是在颱風天而自身權益就因此而沒了。

你好:

你可以依民法第191條規定向管委會請求損害賠償,由於是採推定過失責任管委會若無法舉證證明設置或保管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還是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36條規定,管委會對於外牆磁磚有修繕、管理、維護之義務,你可以要求管委會履行修繕、維護之義務。 建議你先向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無效果再視清況辦理。
joywang 104-08-09 16:44

颱風時我家跟隔壁住戶頂樓裝了四年的採光罩被吹飛,鐵條四散,砸到後面社區共16戶,造成不同災情,現在這16戶要求我們賠償,我們先請他們拍照舉證,請問:這是屬於天災,我們也很無奈,賠下來幾十萬跑不掉,我們一定要全額賠償嗎?還是可經由哪些途徑來與住戶協調相關事宜

我們可否找相關單位鑑定,若為當初裝採光罩時施工不良結構不穩所導致,可否像廠商求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09 17: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對方之請求,可考慮請對方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若對方之請求太超過,您無法接受,待調解不成立後,對方提起民事訴訟,再視對方起訴狀之請求,撰擬答辯狀,請求對方加以舉證證明之,目前您無須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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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對方若依民法第191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由於採推定過失責任,你必需舉證證明對於建築物或工作物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才能夠推翻推定過失責任,主張不付侵權行為責任。你可以抗辯天災是不可抗力,但法官會審酌附近建築物是否均已毀損用以判斷是否無過失、因果關係。 若最後無法舉證免責,賠償對方後,再轉向廠商求償,可以主張物之瑕疵,依民法第359條規定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另可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之加害給付,請求廠商賠償你的損害(你賠給鄰居之金額),但廠商一定會提出答辯,你提起訴訟時必須進行攻防。 建議你先向各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相對人列鄰居及廠商,若調解不成立再在訴訟中攻防及請求。
Miya 104-08-07 00:13

去年6月買了預售屋,原本預計今年7月左右交屋,但至今尚未交屋,比預計時間晚但卻在合約中的峻工時間內。但是最近發生意外,施工人員傷亡(沒有上新聞報導),而得知這個消息後自己也不敢住了,也怕影響出售,所以想請問發生工安意外可否退屋?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7 08: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工安意外,不算是房屋的瑕疵,且也不算所謂的兇宅,倘若雙方契約沒有相關約定,恐難以據此主張解約

2、倘若建商有違約逾期交屋,則可以依據遲延規定救濟,先回歸契約約定,倘若契約未規定,則可以限期交屋,仍逾期就可以解約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7 10:28

先檢視契約內容看自己退屋不買站不站的住腳,有無條款是對您有利的。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07 22: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工安意外無法作為解除契約之理由,建商遲延交屋,可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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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支 104-07-31 21:41

小弟最近有個房屋在整修 找來一位由之前認識的裝潢師傅介紹的土水 原先合約寫的較為模糊 只寫上施工日期約24天 該完成的項目有那些 過程中有與一名鋁窗師傅和那土水師傅現場討論大家配合的施做條件 期間隔了3個禮拜但是到了施做那星期那土水師傅都沒完成且直接把磚塊砌在磁磚上與油漆面 工程款他已經拿了2/3=20萬 之後叫他來施工他就哭腰我說他就算做下去也是被我們刁難 說了一句不要做最大就閃人了害我四處拜託其他土水師傅來做才好不容易請到一個來施工 依照當初他給我的名片寄存證信函支付命令直到申請調解才知道他原先跟我定合約的工程行他早就停了且他說他最多只還我10萬 問題: 已經經過兩次調解 他看起來完全沒還款意願 我該怎麼做才能讓他還款 背信不是有主張損害本人利益這部分  那他那些施做的部分完全危急到我使用者的安全 這樣我能告背信嗎?  或是有其他解決方法

程程 104-07-29 23:53

小弟於今年5月看中了一間中古屋,也與賣方簽訂了動產買賣契約,但因賣方承購之預售屋"據說"使用執照最快10月才下來,他們也要裝潢好才會搬過去,是故契約中雖然明定最遲於104年11月30日前交屋,但另備註:「因賣方所購置之預售屋延遲交屋,買方同意延遲配合賣方交屋,但不得無故延遲。」但最近其預售屋雖已外觀皆大致完成卻多日來皆無工人在內施工,聽說建商財務方面有些許問題,是故本人又向賣方求證,卻得到其預售屋"應該"12月才會拿到使用執照,但也只是口說無憑。想請問我們的動產買賣契約的備註內容會讓我只能一直等下去嗎?還是這樣的情況算賣方無故延遲?另外我的貸款12月就到期,若到時賣方不肯過戶,我無法將錢匯入履保,這筆貸款就失效了,請問我可以照契約內容要求賣方過戶嗎?

您好:

您的備註內容已經載明不得無故延遲,如果他無故遲延您還是可以依給付遲延主張。是否構成無故遲延要看情況而定,預售屋因使用執照尚未核發所以無法交屋,您在締約時應該可以預見此一情形,所以您的契約才會特別加上備註,若非出賣人之因素無法構成無故遲延。 此時要看有無可歸責事由及契約違約條款之約定才能判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30 10: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屆時可依契約規定先請求過戶,以利您辦理貸款作業,再與您簽訂租約,協調交屋日期與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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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風而行 104-07-24 17:22

5樓漏水,屋主自行找人抓漏修理,整個過程未知會管委會

起初說會自行負擔開銷,但最近費用出來高達15萬,才說是

屋頂屬公共空間要向管委會請款?但整個從報價到施工,管委會

細節都不知道,因價格已高於10萬,且未經共同持分人會議同意

管委會可不同意支付該款項嗎

 

ps: 屋頂因建商變更建造,有一半公共空間變有建造且所有權屬5樓屋主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4 19: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暫時不理會五樓之請求,待五樓提起訴訟再為答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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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您所述五樓區權人在頂樓有部分增建、占用的情形,管委會釐清造成頂樓需要修繕之原因為何,再來判斷是否負擔修繕費用,且管委會僅需負擔共用部分之修繕費用,遭占用改建部分,五樓區權人應自行負擔。 建議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之1向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待調處結果再判斷是否需要負擔或訴訟解決。
TOM 104-07-22 15:13

本人最近因向他人購買取得一筆土地,遇到臨地所有權人逾越地界違法建築(此建築屬二次施工違建),無權占有該筆土地一部分(約4~5坪) ,經多次調解仍不願拆屋還地,臨地所有權人主張非故意及重大過失逾越地界建築,並執意主張民法796、796-1、796-2之相關規定欲向本人購買所侵佔土地,另外雙方皆是經他人轉手取得,非當時之當事人,想請問以下問題:

Q1:本人依據民法767條提起訴訟是否可以要求對方拆屋還地?對方依民法796、796-1、796-2之規定提出欲向本人購買所侵佔土地,若在法院訴訟本人主張民法767條無權占有請求拆屋還地,但對方依據民法796、796-1、796-2之相關規定,以相當價格向本人提出購買土地請求,這樣本人是否能在法院取得勝訴機會?

 Q2:對於非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舉證責人在何方?

 Q3:法官會因所占面積比率大小而影響判決嗎?

 

您好:

視個案具體狀況而定。 主張之人負舉證責任。 如果建築直接蓋在臨地上達到百分之百就不是越界建築,直接主張拆屋還地即可。
TOM 104-07-22 16:24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視個案具體狀況而定。 主張之人負舉證 ... (恕刪)  『主張之人』是指越界之地主還是被越界之地主?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本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

請參考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51號民事判決:「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固為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所明定。惟主張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者,應就此項事實負舉證責任。且此所定鄰地所有人之忍受義務,係為土地所有人所建房屋之整體有一部分逾越疆界,若予拆除,勢將損及全部建築物之經濟價值而設。倘土地所有人於所建房屋整體之外,越界加建房屋,則鄰地所有人請求拆除,原無礙於原建房屋之整體,即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所以越界建築之人主張民法第796條,依法律要件分類說,由主張之人(即越界建築之人)負舉證責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越界並不一定即會拆屋還地,仍要看建築當時的情形,以及越界面積的大小,另外拆除的成本也是考量因素之一,依本所先前承辦之經驗,上開爭點均是訴訟上的重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越界建築是指你與對方為所有權人時

他蓋超過才有適用

如果是你們的前手就已經超過

那根本沒有這適用

你主張拆除是沒問題的

但這案件要詳細看過內容才比較能精準分析

而且要主張非故意也不容易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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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萬 104-07-22 09:52

 

各位好,有個關於頂樓加蓋的問題想請教各位。 內文有點長,請見諒… 我一家住在20多年老公寓的頂樓加蓋,樓下則是住著親戚一家。 因為奶奶希望兄弟彼此能就近照顧,所以我父母剛結婚時就在大伯家樓上頂樓加蓋一間小房子做為新房。 樓下親戚家是親戚自己付頭期款&貸款買下的。 頂樓我家則是以親戚名義貸款一百多萬建造的(因親戚是公務員利息比剛出社會的爸爸優惠太多),但每個月支付貸款(支付給貸款銀行而不是親戚帳戶)的是我父母,親戚沒有出過一毛錢。 前幾年房價起飛後,親戚就開始陸續有些動作,表示他的雜物太多家裡不夠放,要求我們 把房子「還」給他,期間甚至還沒告知我們就擅自帶工人進入我家陽台施工(刻意挑我們沒人在家時開我家的門,事後還打算隱瞞,直到某天姑姑說漏嘴事情才爆發出來)。 爸爸不滿,和親戚吵了好幾次,親戚卻堅持我家是用他的錢貸款買的,所以是他的房子,而我們一家只是「租房子房客」,每個月繳的房貸則是「房租」。 但問題是我家都是我父母出錢一磚一瓦蓋起來的,20多年來家裡換過浴室設備和熱水器、 加裝採光罩,親戚知情卻是不聞不問,而因為在我們認知裡也認為房子是我們自己的,所 以也沒有要求親戚出錢。 一直到今天,親戚想吃下這個房子,才突然站出來大喊自己是房東,若這房子真的是他「租」給我們的,為何建造房屋的錢和所有的修繕費用都是由「房客」出錢,而「房東」卻 能坐享其成!? 由於我們家一開始就認為房子是自己的,所以也沒有簽下任何租屋契約,現在突然被親戚告知要求「還回房子」,爸爸的其他兄姐們也紛紛要我們搬出去還親戚一個公道。 (由於以上來龍去脈是我從這些長輩們爭執的過程中整理出來的,所以我知道他們其實都 很清楚事情的真相為何,但為什麼他們仍一口咬定我們一家人只是房客,這點令我百思不 解) 我稍微爬了一下文,大概知道頂加產權問題本來就比較複雜,不是屬於全棟公寓就是屬於 頂樓下一樓的住戶(這點似乎要依當初契約而定?),但我住的公寓鄰居們都是老住戶,對 於頂加產權屬於誰大家心照不宣,彼此客客氣氣,20多年來倒也相安無事。 雖然目前爭執還沒有結果,但因為爸媽已經上了年紀,每天爬樓梯上下沒有電梯的頂樓加 蓋實在太折騰,所以前陣子已買了間30多年的低樓層老房子,最近正打算搬家… 我想請教的是: 1、我頂加的屋子真的是歸親戚所有嗎? 若我拿得出當年父母繳貸款證據(存摺影本),即使是以親戚的名義貸款,也能主張房子屬於我們的嗎? 2、若不幸法律真的判定親戚是將屋子租給我們,我們是否有任何方法要求他償還當初建造房子和更換屋內設備的所有費用? 3、因為我們頂加並沒有蓋滿頂樓空間(房屋約佔3分之2,但不影響逃生動線),搬家後是否可以打開樓梯通往陽台的鐵門並鎖起房屋不讓大伯進入?(進得了對外陽台但進不了房子內) 住了20幾年的房子突然間沒了,爸媽當初辛苦還完的一百多萬像是丟到水裡,換來的是另 外20年的沉重房貸,但最令我傷心的是親戚的背叛…請各位幫忙…

因為對法律的了解不深,文章用語可能不夠精確,邏輯也有點混亂,還請各位不吝指教。

 

謝謝各位。


您好:

頂樓加蓋如果具備構造上、使用上獨立性,實際出資興建房屋的原始起造人會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權,只是您未依建築法等規定申請建照、使照,屬違章建築(形式違建或實質違建要看情況),依民法第759,在完成保存登記前不得處分所有權(讓與事實上處分權則是另一個法律問題先不論)。您父親若是原始出資興建之人,在房屋成為動產的那一刻就會原使取得所有權。 雖然貸款是用親戚名義辦理,若能證明有借名登記關係、原使出資興建之人等事實,不影響所有權的歸屬。 若判定是租賃關係,您可依民法第431條規定,在租賃關係終止時,請求償還有益費用頂樓屬於共用部分,您使用頂樓要符合法律、規約規定,您當然可以阻止旁人進入您的屋內,但是您無法阻止管委會、區權人依法行使權利,請求拆屋還地或回復原狀。

您好 

很遺憾您碰到這種情況,由於您的案情複雜且涉及房屋產權,攸關貴方將來是否能繼續居住之權益,

以及雙方費用求償問題,因為法律分析精準度仰賴詳細審閱資料,為避免判斷錯誤影響貴方權益,建議備妥資料尋求專業律師諮商協助,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貴方可在臉書留言、發訊息,或者直接致電、發電子郵件方式皆可。

臉書網址: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2-27068809 / 0920-917-920

黑糖 104-07-16 23:13

請問一下大律師 

現在遇到的問題 合約交屋日期6月30

延期交屋 原因 地板施工瑕疵

還有 沒按設計圖所標示的建材 施工

這樣我該怎麼處理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7 09: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應該蒐證之後,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建商改善,倘若無法改善,或是改善後仍有瑕疵,可以要求減少價金或是要求解約

黑糖 104-07-17 09:45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應該蒐證之後,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建商改善,倘若無 ... (恕刪)

 請問一下曹律師  由於地板有瑕疵 需要重新鋪設 我可以要求全部木板一定要用新的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7 23: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請求對方限期改善,若對方之不理,再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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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na 104-07-14 21:51

您好:

我與一室內設計公司配合多年,去年因自行創業需店面裝潢,口頭與他約定工程部份,過往配合方式皆未簽約,但此次對方原約定一個月完成,卻遲遲數月無法完成,後又師傅在約定施工的日期不來,公司在此前已付款30餘萬,找了其它廠商評估後才發現工程進度極度緩慢,且大多偷工減料,為了挽回他的工程失誤,導致店面近一年才得以營業,但念及舊情並未再向他爭論及追討損失。

接近過年時,此廠商突然拿著一張未見過的估價單,說工程皆已完成,希望支付工程餘款,態度非常兇狠,估價單金額龐大到令人覺得不可思議,當然未理會,也無簽收此估價單。近日他又以存證信函寄此估價單,並要求七日內清償餘款。請問遇到此情況該如何處理?

一、    就閣下所述工程款的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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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

請問您是否有向原承攬人發函解除承攬契約? 您在轉由其他廠商施工前是否有進行蒐證(例如拍照、攝影)? 若原承攬人對您提起給付工程款訴訟,您可以請後來的廠商出庭作證,證明原承攬人偷工減料之情形,並向法官說明您給付之工程款已超過原承攬人施作之價值。 具體情形仍需審閱相關文件才能判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您們未簽約但有施工之事實,可能會對您較為不利,所以您應證明對於有遲延之情事且有偷工減料,以便能夠反訴向其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lina 104-07-14 22:38

律師您好,

謝謝您的回覆。


另外想請問對方如何證明其施工事實?蠻納悶估價單上之多數施工項目並非由他完成,他如何舉證是由他施工? 若對估價單之項目及價格有異議,需如何處理?以及我是否能就營業房租等損失向他求償,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針對對方所提出的估價單,您當然可以逐筆爭執其有無施作,至於租金營業損失的部分,您應先證明您們該工程訂有期限,否則請求會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lina 104-07-14 22:48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我並未向主動對方解除承攬契約,也有拍一些施工瑕疵之照片,但當初料想未及,並沒有為此特別多加存證。想請問是否有可能性否定與對方曾經具承攬關係?

Elina 104-07-14 22:55

律師您好,

我有其它廠商之施工報價以及匯款紀錄。以及該廠商給的施工進度和對話紀錄,原定10月需做好,他到12月才要繼續施工,請問這是否能作為對我有利之證據?謝謝。

您好:

承攬契約是諾成契約、不要式契約,原承攬人確實有施作工程,您要片面否認恐有困難。您應蒐集施工遲延、偷工減料之相關證據,尋求正式協助為妥。若您不想涉訟,可以向各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5 13: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未曾看過、簽名過之估價單,均可一概否認有委託施工之合意,可回歸原始契約,請求對方付遲延之欲其損害賠償責任,對於對方原始合約外之請求,可不予理會之,待其提告,再答辯請求舉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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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fan 104-07-08 12:18

敬啟者

交屋後發現外牆龜裂且多處澎貢,內牆出現裂痕,看屋時完全沒提瑕疵部分。早在交屋當日有發現內牆裂痕,房仲表示該為粉刷裂痕,後來前屋主(投客)答應修補,便進行交屋付清款項;近日發現外牆異樣通知房仲後表示要我方自行找工程行評估修繕費用並代轉達前屋主,房子是近30年3樓公寓,請數家工程公司做修繕評估,均表示施工不易,需吊掛敲除澎貢牆面重新填補,費用至少數萬。後來投客有與配合泥做師傅到現場勘查,對方師傅表示該處外牆他無法作業,隨後房仲便以依現況交屋,強調對方很有誠意想幫忙,並以外牆不在保固範圍內之說詞推託,投客儘同意提供7000元作為修繕補償。雙方僵持不下,請問此情況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或請前屋主依照我方工程公司的建議修繕?外牆真的是否不再保固範圍內?  倘如是,房仲是否有未盡告知職責之缺失? 這種情況只能自認倒楣嗎? 麻煩指教 萬分感謝

您好:

因外牆若有龜裂,容易導致房屋漏水的問題,而房屋漏水問題係屬買賣標的物之重大瑕疵,因此外牆剝落亦屬瑕疵,依民法規定,賣方必須擔保其所出售之物沒有瑕疵,也不得刻意隱瞞,若買方於簽訂契約時,賣方已清楚告知該物有瑕疵,您仍願意購買就須自行承擔責任,若您是買後才發現,可以請求原屋主修繕,或是要其負擔瑕疵擔保責任。您可再請求權的行使有時效性,向原屋主者賠償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徐維宏 (Alan) 104-07-08 16:20

stefan您好:

民法第360條規定,若出賣人有保證房屋之品質或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之情形,您可以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具體情狀須依買賣契約內容判斷是否符合。若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之侵權行為,則需要證明出賣人或仲介符合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例如:故意隱匿該瑕疵。 出賣人願意依照您的要求修繕當然無問題,但當出賣人拒絕時,民法買賣契約並無瑕疵修補請求權之明文,須視您訂定之買賣契約是否有特別約定判斷其效力。 外牆是否在保固範圍內需要依據買賣契約之約定認定。 房仲是否未盡動產經濟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第26條、民法第567條之義務,而構成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須視房仲是否故意不告知瑕疵或可期待房仲有能力知悉並告知該瑕疵而定。 由您的文義觀之,您購買的公寓坐落三樓,外牆應係共用部分,您可先向管理委員會詢問可否由管理委員會進行修繕,此部分費用會由公共基金支出。 具體情形仍須審閱相關文件後才能判斷。

一、如果要行使減少價金請求權,除斥期間是六個月,要特別注意。

二、我查了一個判決摘要給你參考[ 至遲應認原告於101年4月22日已發現瑕疵存在,而通知被告有應由被告負擔保責任之瑕疵,然原告遲至102VVSJ2月5日始提起訴訟行使減少價金請求權,有民事起訴狀所蓋本院戳章在卷可稽…,是依民法第365條第1項之規定,原告依物之瑕疵擔保所得請求減少價金之權利,已因逾6個月除斥期間而消滅,自 不得再為請求] 。從這則判決摘要,可以知道如果你要請求減少價金的話只有六個月時間。

三、我不建議你解除契約

四、還有,這個地方同一則判決還是採認可以不同的請求權基礎請求賠償,摘要供你參考[ 買賣標的物如係物定物,於契約成立前已發生瑕疵,而出原人於締約時,因故意或過失未告知該瑕疵於買受人,致買受人不知有瑕疵仍為購買者,則出賣人所為給付之內容不符合債務之本旨,即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11122號判決意旨]…自得據此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不受民法第365條規定之限制。

五、買賣標的物瑕疵會因為契約約定之不同而有不同效果,這個部分還是建議你找個律師現場談一談吧。

六、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狀元及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8 16: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與屋主及仲介無法協調處理,欲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必須考量可能須負擔土木技師鑑定費用律師委任費用,若請求金額不高,是否仍花費高額之訴訟費用,您應加以考量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08 20: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與屋主及仲介無法協調處理,欲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必須考量可能須負擔土木技師鑑定費用律師委任費用,若請求金額不高,是否仍花費高額之訴訟費用,您應加以考量之。

Alan 104-07-05 21:11

請問律師,

我的住家是在台北市屬於老舊公寓(約40年)二樓,3~4個月前因為解決外牆滲水問題,因此從頂樓(4樓)以外牆附蓋鐵皮的方式進行修繕(因三樓也有滲水問題),施工廠商建議頂樓(四樓)到三樓以覆蓋鐵皮方式進行,二樓的部分則以在窗戶上緣搭建雨遮的方式(突出牆面約90~100公分),一方面可阻擋雨水接觸二樓牆面,二方面施工廠商可在雨遮上直接進行樓上的鐵皮覆蓋工程,因此接受廠商建議施作。施作牆面位置是在巷子裡。

但日前收到建築管裡工程處的預拆通知單(未訂定日期),告知雨遮為違建,必須拆除(僅拆除可解決);經法規查詢(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六條)後發現二樓以上的雨遮,若不超過60公分,則是拍照列管,但拆除大隊告知此案件不適用此法條,且已呈報都發局,待都發局公文下來就會安排時間拆除。

想請問,是否確實不適用此法條,或者若適用此法條,是否以切除方式將雨遮縮至60公分以內,即可無須拆除?或是有其他方式可解決呢?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6 21: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該條,以非永久性建材作為雨遮為限,所謂非永久性建材是指「指除鋼筋混凝土(RC)、鋼骨(SC,不包含小尺寸之H型鋼)、鋼骨鋼筋混凝土(SRC)、加強磚造等以外之材料」

小徐 104-07-03 12:42

與設計師簽完約後,設計師說另有事情,交由施工單位負責,會請人監工
施工中期,發現與設計師談好的內容與施工單位說的內容不符
拿出與設計師簽定之合約內容給施工負責人看,他卻說只負責他與設計師談好的內容(我不知道他們是否有簽合約),沒有的要我們自己找設計師處理
目前聯絡不上該設計師,不接電話(只有手機,沒有地址)
請問該如何處理為好
我該怎麼告設計師?目前施工到一半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3 13: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盡快寄發存證信函給該工程師,要求其出面處理施工與約定不符的問題,倘若仍拒絕處理,則可以解除契約

2、另外,應該先行就施工的狀況進行拍照、錄影留證,以備將來訴訟之需。

3、依法解約之後,可以提告損害賠償,倘若對方有惡意欺瞞,還可能涉及詐欺罪。

有簽訂書面契約嗎? 契約內是否有載明施工範圍、工法、建材等? 這部分設計師涉及不完全給付問題,可請求修改、賠償、甚至是解約,建議先寄發存證信函限期出面處理,如對方仍未出面,就必須起訴,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一、要具體的看你不滿意的內容是什麼再來決定你要怎麼處理。

二、承攬案件,對方有權利請求先修補,這個部分如果有催告對方修補的話要先留證據下來。

三、沒有一定要打官司,如果協議或調解就可以處理的,還是協議或調解就好了。

四、宜先查一些相關糾紛的判決,先了解類似糾紛勝訴的要素是什麼,證據是什麼,你目前的階段要多花點心思去搜證。

五、我查一個判決見解摘要給你參考吧「是定作人於承攬人完成工作時,雖其工作有瑕疵,仍無解於應給付報酬之義務,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修補,如承攬人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依民法第四百九十四條之規定請求減少報酬而已(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2814號判決要旨參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03 19:18

您好,建議您將相關契約律師研究,以釐清接下來之法律程序。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3 19: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設計師違約之情形,可彙整設計師違約之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對設計師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yun. 104-07-02 08:28

問題是有關施工

因為隔壁跟對面的房子荒廢蠻久的

最近賣出去了,也有工人來施工

但是那些工人真的讓人蠻無法忍受的

 

把我家的電視線弄掉甚至扯斷好幾次

也從來沒有主動告知我或有修善的動作

這件事我有報警,竟然被工人說小事也報警

他們態度實在非常惡劣

環境也是,檳榔渣煙蒂磁磚塵土沒有打掃過

 

這些是住戶要自行處理的嗎?

他們是仲介介紹的工人,

根本不知道他們老闆是誰,

有時候早上下午是不同的工人,

這樣該算誰要負責呢?

一、這個是民事糾葛。

二、除非是故意毀損,不然對方不會有刑事責任

三、有一個方法你可能不會接受,就是買一些威士比、煙、檳榔去請這些工人。

四、另外一個方法就是提告,但是民事部分損害賠償是以有損害才有賠償。如果損害很小賠償就很小,這個部分你的損害是什麼還有證據有那些要先整理一下。

五、以和為貴。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pin 104-06-29 23:41

你好~事情是這樣的,我在工廠上班當作業員,平常上班就是包裝跟加工,去年2/17做到今天6/11,在今年6/9老闆調動我做沒有女生做過的粗重工作,6/10身體不舒服請假一天,6/11當天跟老闆提出身體沒辦法負荷,老闆告知我沒辦法的話快告訴他,他覺得我又不是叫你搬50公斤,他要快請人,所以意思就是要我走,不然就是繼續做,由於身體真的沒辦法,所以跟老闆說我沒辦法 ,他說好,所以當天我就離開了。

想問一下律師,這樣算是非自願離職嗎?他調動我職務時也沒先告知我,當天我去做的時候,廠長也跑來說怎麼老闆會要我做這樣的事情,但是他並沒有幫我告訴老闆,我們公司也沒病假,喪假也給我不足,我到6/11日也沒特休,我有申請調解日期還沒到, 我離開時甚麼都沒寫,還有工廠目前在擴廠,本身是嚴重的海砂屋,我們邊上班邊施工,三不五時石頭就會重天而降,這些我是有去檢舉調解內容是要求預告工資,資遣,非自願離職單,這3樣,不知道你覺得我這樣要求可以嗎??? 我該怎麼做???謝謝律師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違法調動職務,據此資遣您,可以依法主張回復職務或是資遣費、薪資、特休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2、倘若勞資協調不成,可以依法提起勞資爭議訴訟

~~~~~~會不會因為是我先提出我沒辦法接受所以是我自己離職的疑慮???????我是有打給他要求自願離職單,但是他說我是自願離職的~所以還是有點不清楚到底算是神麼??? 我要怎麼對我有利?謝謝律師~~~~~~~

 

 

pin 104-06-29 14:22

你好~事情是這樣的,我在工廠上班當作業員,平常上班就是包裝跟加工,去年2/17做到今天6/11,在今年6/9老闆調動我做沒有女生做過的粗重工作,6/10身體不舒服請假一天,6/11當天跟老闆提出身體沒辦法負荷,老闆告知我沒辦法的話快告訴他,他覺得我又不是叫你搬50公斤,他要快請人,所以意思就是要我走,不然就是繼續做,由於身體真的沒辦法,所以跟老闆說我沒辦法 ,他說好,所以當天我就離開了。

想問一下律師,這樣算是非自願離職嗎?他調動我職務時也沒先告知我,當天我去做的時候,廠長也跑來說怎麼老闆會要我做這樣的事情,但是他並沒有幫我告訴老闆,我們公司也沒病假,喪假也給我不足,我到6/11日也沒特休,我有申請調解日期還沒到, 我離開時甚麼都沒寫,還有工廠目前在擴廠,本身是嚴重的海砂屋,我們邊上班邊施工,三不五時石頭就會重天而降,這些我是有去檢舉調解內容是要求預告工資,資遣,非自願離職單,這3樣,不知道你覺得我這樣要求可以嗎??? 我該怎麼做???謝謝律師 !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9 15: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違法調動職務,據此資遣您,可以依法主張回復職務或是資遣費、薪資、特休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2、倘若勞資協調不成,可以依法提起勞資爭議訴訟

pin 104-06-29 17:25
回覆 pin 的發言內容:

你好~事情是這樣的,我在工廠上班當作業員,平常上班就是包裝跟加工,去年2/17做到今天6/11 ... (恕刪)

會不會因為是我先提出我沒辦法接受所以是我自己離職的疑慮???????我是有打給他要求自願離職單,但是他說我是自願離職的~所以還是有點不清楚到底算是神麼??? 我要怎麼對我有利?謝謝律師~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6-30 09:35

您好:

據您的前後文看來,該公司已涉及違法調動職務,您可主張非自願離職,並依法請求回復職務、資遣費、薪資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您可向勞工檢舉並請求勞資爭議調解,若協調不成,再進入訴訟階段。至於您後續談到的問題屬事實認定,亦即在調解訴訟時要提出證據或請證人您所說的屬實,如可證明您前開所述,這樣的行為確實係屬違法調動職務而導致之非自願離職

 你如果認為解雇不合法,就是僱傭關係存在,於此情況下,沒有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等問題,除非你於30天內依據勞基法適當規定另行終止僱傭關係始得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等,否則應該是主張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薪資,且於調解時更應適時表明要繼續工作之意,供參考。

鳳姐 104-06-27 01:59

急~不好意思,想請問各位律師及有經驗的朋友們:

我之前有問過買到漏水屋的問題,目前談的狀況幾乎是原地打轉…動產加盟店的店長也有居中協調,但賣方仍堅持要簽協議書後,才肯先匯款工程的3成給我,然後施工完後才將剩餘的再匯給我。

之前請店長跟賣方說(後得知賣方也是同動產仲介,只是不同店)在協議書上要註明若非買方裝潢造成瑕疵等相關問題,賣方仍須 依民法相關條例負責。但我們簽完名後交由賣方簽時,她把這句話(賣方仍須 依民法相關條例負責)刪掉了。

以下是協議書的摘要內容:

*買方加強外牆及頂樓全部地板防水工程及五樓室內壁癌處理。

*以上部份由買方自行找專業師傅做修繕,並由廠商提供保固書給買方。

*賣方補貼買方新台幣15萬元整,作為上述修繕房屋費用,雙方協議簽名後,三日後賣方付5萬元整款項施工,完工時賣方看過後,隔日付清尾款10萬元整至買方帳戶。

*爾後本買賣標的物外牆,頂樓全部地板防水與五樓室內壁癌有任何瑕疵問題或因買方裝潢造成瑕疵,賣方概不負責,由買方自行處理,另若非上述的相關問題,其餘約定仍需依原訂契約條款辦理。(交屋契約寫:賣方付6個月漏水保固責任

*○○動產補貼買方新台幣1萬5千元整,作為貼補買方修繕壁癌費用。(賣方不付壁癌錢,嫌太貴)

*本協議書一式四份,買賣雙方及仲介公司各執一份為憑恐空口無憑,特立此書為據,經由雙方簽名後開始生效。

立書人:

甲方(買方)xxx

乙方(賣方)xxx

各位律師,您覺得這協議書有問題嗎??可以簽嗎??

您好,依民法規定,交屋後五年內,或交屋後發現瑕疵進行通知後半年內,賣方對買方有瑕疵擔保之義務,因此即使本次漏水進行維修後,若再次發生漏水問題,買方依然有權向賣方求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7 19: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可藉由協調過程,降低您的損失,其實可考慮接受,若提起訴訟,亦需耗費相關律師費用、土木技師或建築師鑑定費用訴訟時間,惟須將協議書內容擬定妥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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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7 22: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可藉由協調過程,降低您的損失,其實可考慮接受,若提起訴訟,亦需耗費相關律師費用、土木技師或建築師鑑定費用訴訟時間,惟須將協議書內容擬定妥善之。

nana 104-06-17 22:18

您好,已經跟設計公司簽約,統包那種,包括傢俱冷氣

想請問,簽約後我是否有權利可以要求傢俱不讓設計公司包?

4/20簽約到現在快兩個月了,連水電部份都還沒完成,

廁所洗洞,少洗三個,居然用打的,打了三個洞,

這能算施工品質不良還是施工瑕疵呢?

有什麼辦法能解約呢?

謝謝回答~感恩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17 23:18

您好,要看雙方間之契約究竟是如何約定的,以及到底目前承攬進度到哪裡。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17 23: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依契約規定,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請求限期改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發存證信函請求解除契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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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6-18 00:17

1.要解約要看契約條款還有對方履約情況,有沒有債務不履行的情形,要兼顧契約有無約定可解約的情形,以及有無法定解約的情況

2.如考慮解約,現階段每一步都要妥慎安排了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6-18 09:11

您好:

詳細仍要看您的承攬契約是否有規定完備,是否有明訂未達何進度或逾期多久未完備可要求解約,若有則可直接以存證信函解約。但若未約定清楚,則需待您先寄存證信函請對方限期改善,嗣後若對方相映不理,始寄第二封存證信函要求解約。後續如有金錢或其他債務糾紛,則可能需透過訴訟方式處理。如有相關疑問,亦歡迎來電本所或親自前來洽詢協助。

鳳姐 104-06-14 17:39

本人今年3月買了一間中古的5樓小公寓,在5月帶著設計師及師傅準備裝修才發現屋內前陽台、主臥室天花板均有漏水、牆面壁紙撕開才知有壁癌(正好梅雨、連日大雨),要求賣方要負瑕疵責任,經防水師傅現勘表示,頂樓地面及女兒牆均已龜裂,因水會跑,若僅修局部,會面臨東修西修之情況,故要求要頂樓地面全挖做防水工程。

故我方請師傅估價:頂樓地面+外牆+壁癌,共18萬餘,而賣方估價15萬餘,但材料不同。我擔心會施作沒多久又會漏水

賣方堅持匯款15萬給我,看我要找哪位師傅,且仲介要求簽訂協議書後才施工,這協議書內容如同切結書,要我方等施作後,有任何問題都跟賣方沒有關係。這合理嗎?

我質疑:我不能找信任、對我買方有保障的施作方式及材料嗎?賣方僅需“補助”即可嗎?要簽協議書才能施工嗎?我是買漏水屋的受害者耶,為何我要被要求簽這種東西才可施工…。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4 18: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可以修繕瑕疵,則對方賠償15萬元還是合理的,至於您想要找比較好的師傅或是用比較好的材質,此部分不算是損失。

2、可以簽立協議書,針對此次發現的漏水瑕疵以賠償15萬元的方式處理,但是不應該包含其他瑕疵。

3、針對仲介的部分,可以針對未察覺、告知漏水瑕疵為由,請求減少報酬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先發函告知賣方,並將副本副知仲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14 22:04

建議您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14 22: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提起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惟須考量相關訴訟成本;建議可先聲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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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你先收集證據

證明對方承認有漏水

且願意幫你修的證據

然後你請自己的師傅來修

修好之後再要他付款

不付款你就告他

跟他要全額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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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鳳姐 104-06-15 14:43

蘇文斌律師:謝謝您,可是用line跟仲介間的談話,算是同意修的證據嗎?但她只願付15萬元,算同意修的證據嗎?

鳳姐 104-06-15 14:44

律師您好:但我可堅持不簽協議書嗎?我是受害者,為何被要求簽切結??

一、如果要主張瑕疵擔保責任的話六個月內要處理。

二、不建議解除契約,可以考慮行使減少價金請求權。

三、這個部分減少價金請求權依照我之前查過的判決,如果成立的話金額不會那麼少。

四、還是要看你們當初的契約怎麼寫,如果買賣契約動產現況說明書上記載海沙屋或氯離子過高或漏水的字樣,這樣就是你早 就知道有瑕疵,這個就不算瑕疵。

五、如果是寫現況交屋,就要看法官怎麼想了。

六、當然如果你願意和解也是好事啦。

楊俊鑫律師,曾任二間動產仲介法律顧問,現場諮詢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鳳姐 104-06-18 15:13

一、前天才側面得知賣方也是同加盟店的仲介人員,自己是仲介人員會不知漏水的瑕疵擔保嗎?

二、今晚就要到仲商店面跟賣方再談一次,我們的訴求就是要求賣方簽的協議書要帶到賣方應負起瑕疵擔保責任施工後連帶保固責任,若不同意就走調解。因她們擬的協議書,有提到廠商施工後,修過的地方若再漏水,賣方概不負責,這合理嗎?

cookie 104-06-11 11:07

律師好:  

文長,請見諒~

5月中購入二手屋,因前屋主一再拖延交屋日期,所以搞的不是很愉快。

原屋主本來口頭允諾原有的舊鋼琴要留給我,因此交屋時沒有搬走。

目前房子交屋且已過戶

現在前屋主因心生不滿,趁房屋還在整修時,私自進入住宅搬走鋼琴,事前

未通知我要搬走鋼琴,現場也只有施工的工人目睹這情況。因當初只有口頭

允諾鋼琴要留給我,這方面我就不追究。

但請問針對前屋主在未經我允許的情況下,私自進入住宅搬走鋼琴,這行為

是否符合侵入住宅罪,且交屋時前屋主還有鑰匙尚未全部交出,我是否可以合理

懷疑前屋主再我尚未換新鎖以前,都有私自進入住宅的可能?

 請問要怎麼處理才能嚇阻前屋主這種行為?謝謝~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6-11 11:16

您好:

1.對方既已過戶交屋,卻在未經您同意的情形下擅自進入該房屋搬走該鋼琴,對方的行為應已成立侵入住居罪。

2.對方保留原有鑰匙您當然可以懷疑,但不能僅因懷疑而在無其他人證或物證的情況下,就對對方提告

3.因本件有施工工人現場目擊可作為證人,故證據應已足夠,不會有誣告問題。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確實構成侵入住宅罪,可具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11 17: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行為可能已構成侵入住居罪,若有取走您財物之行為,亦可能有竊盜罪之虞,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後,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行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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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11 19:52

若系爭房屋業已交屋,則前屋主未經同意無故侵入,會有侵入住居之問題。

金牛座男孩 104-06-11 09:14

如題因社區落成已超過20年,近期發現在樓梯間及1樓共壁部分有漏水狀況;而漏水處下方有兩個變壓器及住戶內壁也有主要電源開關及插座。每逢大雨後在樓梯間的電線箱涵內必定有水滴直接落下至變壓器上及水會由室內插座孔流出。因已歷時超過1個月,期間管委會主委也有親自來看甚至也有找專業技師現場勘查皆無法找到確實源頭(客廳牆壁有電源線不應會有水管經過));專業技師建議將漏水共壁部分撬開找源頭,但不保證能找到原因。

問題:

1.現任主委要求1樓住戶自行測試排水管是否暢通(二樓至九樓)是否合理?因牽涉二樓及九樓住戶所有權人之權益,是否應由主委出面找專業技師測試較為妥當。

2.因1樓住戶無自行測試排水管是否暢通,主委即以人不在台灣無時間處理擱置,有些管理委員皆認為需開會討論且因事涉公共設施且有漏電及火災發生之疑慮,要求儘速召開管委會議,但現任主委置之不理故想詢問若因此發生電擊傷人或火災,與一樓住戶是否有關?可否針對管委會之法定代理人(現任主委)提出任何法律告訴?

3.因管委會召開遙遙無期,若一樓想自行顧工將漏水共壁撬開找尋原因不知是否可行?因與樓梯共壁若不經管委會主委同意即自行施工,怕被主委提告毀損告訴。

4.因月前有發生兩次地震,漏水為地震後發生懷疑可能是地震原因導致;若撬開牆壁後也找不到原因即施做防水動作,請問因地震造成公設及私人住戶漏水費用是否可由管委會負擔?

以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1 10: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屬於公有部分,不論是共用壁的漏水問題,或是共有排水管的測試等,應該由管委會來處理,反之,則由該所有人負責。

2、影關於公有部份瑕疵之修繕,可以由我方墊付之後,向全體住戶請求,建議的處理方式是先發函給管委會跟全體住戶,倘若管委會跟住戶都拒絕理會,要直接修繕並且求費用才合理。

3、但是有關於測試費用、或是後來發現瑕疵不屬於公有部份等,則雖然不會構成毀損罪,但是費用就必須自行負擔。

4、比較建議的方式是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來處理為佳。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11 17: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修繕公共設施,須由管委會出錢維修之,若為修繕您之專有部分,則為您需支付維修費用,目前應先確認瑕疵為何部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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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紫 104-06-10 00:23

您好

想請問一下,一些似乎是民事的相關問題情況是我們是租客,房東因為我們租的房子佔到別人的土地房東因為面臨被告的情急之下,請來了工人來家裡施工(禮拜五說,禮拜一即施工)。

起初是說只是家裡後邊施工不會打擾到生活,家裡的人也都得上班,根本來不急搬遷或是收拾。但是才第一天,就把家裡全部的東西上了一塵很厚很厚的土灰,一些貴重的物品機器,都吸入了很多灰,比較貴不太能洗的衣服也全部都是灰,就算有關門的房間也都是。

而因為一開始要先從家裡隔一道牆,再來打掉後邊占地的部分,所以工人勢必要進來家裡先做初步工作,但後來工人們不管我們是否在家,也都會自由進出(後邊牆打完,還沒建起,後面只靠上木板,他們會自行拆除進出),可能臨時需要的東西,也會從我們家裡自行取用,我們真的很困擾,有時還會跟我們借工具,也幾乎都沒還。

還有一次施工,讓我們家裡全都淹水了,所有木頭的家具,浸泡大概3個小時左右,就算起初看起來沒大礙,但是常識是一定會漸漸腐壞或變形,問過警察是說,我們並沒有確切的立場,告訴工人們說,不可以讓我們某些區塊受到損害,但是我們並不知道,一個他們說簡單的施工,會造成這麼大的困擾。

到現在我們家沒有熱水,偶爾會沒有水,家裡只剩下睡覺洗冷水澡跟避雨的地方(廚房是被拆除地),也不能煮水燒菜,本來說施工預計一個禮拜,現在已經快一個月了都還沒好。

我們施工期間不斷和房東反應,說施工的很誇張,造成我們生活上許多不便利,跟損壞了許多東西,房東的態度非常不在意,說好像都還好。我們真的很困擾,不知道是不是有什麼法律或是確切的法條可以遵循求償,或是大家有沒有好辦法  =(

(家裡淹水和全是灰,皆有照片影片紀錄)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0 09:46

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施工不慎的話,應該向施工人員求償,討若並無施工不慎,則應該向房東求償,可以請求物品毀損的相關損失。

2、任意進出及拿取物品的部份,已經涉嫌侵入住宅及竊盜罪。

3、不論是否施工不慎,針對於施工期間無法好好的居住的部份,可以要求扣減租金

 

新聞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05280267-1.aspx

 

中央社 – 2015年5月28日 下午4:23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8日電)郭姓女子多年前買下宜蘭土地建農舍,卻無聯外道路而需穿過附近禪雲谷寺通行。最高法院判決,郭女可借道寺廟的土地通行定讞

 

根據法院今天公布判決,郭女在民國96年買下宜蘭縣三星鄉的土地興建農舍,但由於沒有聯外道路,而借道附近禪雲谷寺的土地,用來舖設聯外道路,引發寺方不滿,打官司訴請對方回復原狀。

 

郭女認為,施工期間寺方知情也未阻止,後來卻要求她不得通行,她是因為沒有其他道路,不得已才借道寺方。

 

高院審理後認為,郭女借用廟寺的道路本來就存在,並非為了農舍而開闢,但郭女的農舍因與公路沒有適宜的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可以借道廟寺通行至公路,判決禪雲谷寺敗訴,郭女可繼續行使袋地通行權。寺方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民法第787條定有:「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二)本件因郭女所興建之農舍所在地,與公路無事宜之連絡而致不能為通常使用,且並非係郭女自己的行為而導致通行受阻斷,是以依法郭女能通行周圍地,但如有造成廟寺之損害,則須支付償金。

(三)法律小教室:民法上所稱袋地係指無公路通行的土地,且由於袋地沒有公路經過,因此沒辦法像一般土地作經濟上的利用,減損了土地使用以及交易上的價值,是以司法實務上對於袋地的認定,採取較為寬鬆的立場,以促進物的經濟利用價值。如最高法院53年度台上字第2996號判例認為,「民法第787條第1項所謂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其情形不以土地絕對不通公路為限,即土地雖非絕對不通公路,因其通行困難以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時,亦應許其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擴張袋地的概念到「通行困難至不能通常使用」時,亦屬於袋地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奈奈 104-06-05 18:33

鄰居正在施工

從早上9點多開始到現在6點半還在弄(中午有休息)

星期六也會

有規定施工時間嗎?

可以錄影檢舉嗎?還是要電話檢舉

打給環保局說噪音汙染這樣嗎?

 

謝謝回答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05 22:47

社區規約看看是否有特別規定。

鄰居以和為貴呀。

奈奈 104-06-06 01:01

是透天的

他們從3月底就開始弄了

中間有一陣子沒弄,上禮拜雨停後又重新開始了

我也知道下雨的關係所以可能在趕工

但天天這樣真的很吵,粉塵會飛進來也不能開窗了

104-06-03 09:23

之前詢問的問題(與承包簽訂修繕合約,未料在付款7成後,承包避不見面,致使房屋工程延宕,甚至因承包未付款予轉包,導致轉包像屋主恐嚇要錢,且說已附著在房屋上的磚牆,水電管線,等都是轉包的,屋主無權動也不能再進場施工,目前已寄存証信函給承包要求處理出理及清點財產,並終止合約)已由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以下有幾個問題煩請律師們再次問我解答

1.是否須再發存證信函承包商才能動工整修房屋

2.若須發存證信函,因尚未有施工的報價單名細等,是否可於存證信函中先不書寫明確的受損害的金額(即施工費用),俟完工後再以存證信函通知承包商給付,若他不給付就依法律程序提起民事刑事訴訟

3.是否一定要再發存證信函承包商才能動工整修房屋,如此法律程序才完備。

以上就教律師們,

謝謝。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於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磚頭管線施作後所有權是屋主的,所以對方的說法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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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awang 104-06-02 00:52

小弟近日購買預售屋,在驗屋期間發現屋子嚴重滲水(每個窗框都滲水),跟其他住戶聯絡之下發現,幾乎每個住戶都會滲水(其中不乏樓板,窗框,插座,採光罩...等等),經與建商溝通後,建商僅願意以高壓發泡劑處理,不願意根治,且部分住戶在經過施打高壓發泡劑後,發現在其他地方也開始滲水,住戶們開始對於建商施工品質有疑慮,但建商僅回應無法找到根本問題,仍只願意治標不治本。與建商提及可否解約,建商回應漏水不算是重大瑕疵,因此必須依照合約書中違約規定,賠償總價15%違約金,但同一建案大量漏水,難道不算重大瑕疵?能否依法解約?是否站得住腳?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6-02 08:58

您好

民法第三五四條規定,賣方對於買方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而漏水屋屬於重大瑕疵,賣方應向買方善盡告知之責。除非賣方已向買方表明房屋漏水,則賣方就不必再負擔保證責任 。

建議您先攜帶相關合約資料及漏水照片 至律師事務所  與律師討論  並請律師為您發存證信函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達到重大瑕疵才能解約,但您們可以主張請求減少價金,且在訴訟上可以以先備位之訴來處理,當然買賣契約也是雙方依循之重點,建議先請律師評估契約內容,並將瑕疵部分拍照留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像這種漏水的問題很尷尬, 因為到底修不修的好真的沒有一個定數

您現在的問題是在於
1.建商是否有無暇疵擔保(請參考合約)
2.漏水是否可以主張為重大瑕疵(可以但是無法確定是否可做為解約違約金請求)

一般來說, 都是交付無瑕疵之物(修好但是過幾年會不會漏水就不知道)或是減少價金
做為解約基礎可以, 但是無法確認法官的判決, 也是要看實際上漏水程度, 是否補修, 和約內容條文等等

像買賣屋這種大筆金額的, 建議把資料準備好請律師諮詢後做全盤的討論(ex:與其它用戶共同委任)

 


1.  就閣下所述問題,請依照民法354條規定蒐集證據後提出訴求,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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蕾蕾 104-05-30 10:23

律師您好~

近期承攬了一設計、監造案(勞務),因設計完成後,業主將設計案分成三、四案發施作包,導致監造工作量增加。就在結案計算設計、監造費時才發現合約內的設計、監造費選取了(累計各通知案件之實際施工成本合併計算建造費用/承辦人也承認疏失),因累計建造費後超過千萬,設計監造計價以8.9﹪計價,若分案計價,則最高可計價到10.5﹪(後者對我方較有利)。

想請問,有何補救方式修正合約合議事項(自已也疏失沒有搞清楚計價方式)

或有何依據可申訴此計價方式?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修改合約內容,應再與對方協商,若對方不願意,則仍應依原合約來履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30 19: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契約條件選擇錯誤,則至多僅能透過契約解釋的方式來判斷,此部分應該備妥契約書,循正式諮詢。

2、為避免此類情形,建議應該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倘若貴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30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是您與對方簽訂之設計監造合約,有無就請求追加部份另外約定報酬,若有相關約定,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依約給付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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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30 23: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是您與對方簽訂之設計監造合約,有無就請求追加部份另外約定報酬,若有相關約定,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依約給付之。

吳草草 104-05-28 14:39

今年2月仲介自己房子要賣,私下帶我們去看,看一眼環境後很滿意,也詢問房子是否有什麼問題,該屋主表示仍在居住,有問題都處理修繕完,房子沒有問題,故隨即下訂。

延至今年5月18日才點交房屋(尚留10萬尾款待塗銷後給付),期間在做金額給付的時候也一直有確認房子狀況,皆回覆房子非常好肥有問題,在點交時基於信任跟有人持續居住,所以大致看一看,口頭上再次詢問房子是否有哪裡事損壞的,回應表示沒有,居住後剛好連日大雨,發現房間有漏水現象,樓梯兩側也有,牆壁呈現浸潤狀態,廁所牆面磁磚鬆動及膨管現象(因磁磚是貼在矽酸鈣板上)部分磁磚有龜裂現象,3座水龍頭有水但會一直漏水,一個廁所洗臉盆鬆動傾斜,下面S管漏水,兩個浴缸一個底座、一個側面排水孔損壞(希望維修是怕造成樓下漏水),部份靠地板牆面像豆腐般"呼掉",經多次協調後均分修繕費用未果,原屋主表示願意就壞掉的地方進行修繕或僅貼補2萬元修繕費(如果要真的要修繕費用跟本高出很多),但問題來了,如果是他們自行修繕

1.浴缸排水孔工匠表示沒有辦法維修,原屋主打算隨便找東西並用矽力康封住而已-->如果僅這樣我們不認為這是維修

2.原屋主僅願意就鬆動牆面黏貼,膨管的部分叫我們不要碰就沒有事-->僅修補鬆動部分甚至可能造成磁磚牆面色差,且澎管部分不知道什麼時候掉下來,我們很擔心

3.漏水部份僅打算處理房間,樓梯兩側的部份推說是管委會的事,甚至說小雨才不會漏,只有連續大雨才會發生

所以我的問題是

1.當初在簽約時,原屋主都告知房子沒有問題,東西都是好的,簽約內容也沒有寫到任何的房子瑕疵狀況(如果一開始就知道,當初就不會買,因為一開始我們就不願意買需要修繕房子),現在卻改口說這就是現況交屋,中古屋就是這樣,這些情況可以屬於在瑕疵擔保內嗎?

2.由於私下交易,僅在代書那邊填寫買賣合約,並未填寫房屋概況書,無法紙本舉證,但合約內容也無填寫到雙方皆已經知道的瑕疵部分,我們也是實際住進去後才發現這些問題,這樣我們買方站的住腳嗎!? 民法350~375這幾條不知道適不適用?

3.由於已經協調兩、三次,原協調金額說定後尚未寫下又馬上改口,造成我們買方需要增加成本進行修繕,我們也不願意,那這部份我需要先寄送存證信函嗎? 存證信函可以親送嗎?因為我不知道原屋主的地址。 還是我可以先走相關的消保管道!? 房子的部份能先行施工後屆時要求減少價金嗎?

4.原10萬尾款是打算在抵押塗銷後才給付,合約上也有載明,但現在維修狀況未果,尾款部份能暫時不給付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28 18: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惟仍建議您應考慮與對方嘗試協調和解,降低損失,若維修金額不大,需考量提起訴訟花費之時間勞力及委任律師費用和土木技師鑑定費用,均相當可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5-29 21:58

Dear 吳草草,

建議您先寄存證信函表明自己暫不給付尾款之理由,您必須在函中點明瑕疵之原因以及無法交付尾款,若前屋主不承認瑕疵是他的責任,可以請專業的防水工程人員出具鑑定報告以澄清瑕疵歸屬,當然瑕疵若已到非常嚴重的地步則可以請求解除契約(漏水致居住生活品質低落)。當然有必要的話需請律師陪同至現場勘驗,以完整寫於存證信函之中,增加自己的談判籌碼!

以上,

 

希望對您有幫助!

yuki 104-05-23 18:58

您好 小弟介由仲介購買一間房子,去年9月發現室內坪數和合約上的室內建築施工圖不符,坪數短少很多,最後和建商解約。今年2月到消保官仲介協調退還仲介費,調解失敗。

請問小弟要提告仲介可以用什麼理由提告要回仲介費?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得依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3項來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yuki 104-05-23 20:08
回覆 yuki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小弟介由仲介購買一間房子,去年9月發現室內坪數和合約上的室內建築施工圖不符,坪數短少很多 ... (恕刪)

請問法條的追訴時效?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以侵權行為二年計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23 23:21

若依據您所描述之情形,除了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外,也可以民法居間之帝王條款第567條,主張仲介未盡據實告知及調查義務,主張返還居間報酬

一、    所述問題,可依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3項來求償外, 亦可依民法居間之帝王條款第567條,主張仲介未盡據實告知及調查義務,主張返還居間酬外,並可依民法第197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請求賠償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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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忠孝 104-05-22 17:21

律師您好

2014/12/11夜間我在工地進行交維工項施作, 在工區內突然被一自小客車迎面撞擊, 當下就送到了急診室, 確定兩小腿粉碎骨折, 至現在尚未康復。(已開完刀在住家休養, 最新的醫生診斷為還要休養三個月)

想請問一下, 合理要求賠償金額是否可要求(1)實際付出的醫療費用。(2)實際付出的看護付費。(3)無法上班的薪資。(4)精神撫慰金應該為多少合適?

因為肇事者在質疑公司施工上的缺失, 所以目前已經進入司法程序, 不過這應該與我被他撞擊賠償不衝突吧?(公司的部份應該是他跟公司的事情)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應負大部分的肇事責任,而您所列的項目均可以請求,至於精神慰撫金的部分,則應先衡酌雙方之社經地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1.  車禍民事賠償包含醫療費用、增加生活上負擔之費用復健美容費用工作損失、看護費用(包含家人請假當看護亦可請求)、就醫產生之交通費用(例如行動不便需撘乘計程車車資)及精神慰撫金等等,但除精神慰撫金外,車禍所產生之相關損失或額外支出都須出示單據。您可將金額總和再乘以肇事責任比例,扣除對方應賠償自己的,即可得出較合理之金額,但因為您幾乎無肇事責任,因此應該都為對方賠償

2.  依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因此沒有固定金額。

3.  因您是在工作現場發生意外,因此除肇事者外,亦尚可向雇主求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一、從你問的問題可以看出來你稍有研究。

二、精神上損害賠償的部分,要看法官了,律師只能多查一些類似傷勢法官怎麼判給你參考。例如,如果是屁股骨折,在台中的話精神上損害賠償是十六萬到十八萬…一般我的作法是用驗傷單上寫的傷勢當檢索條件去查判決,就可以查到類似傷勢法官怎麼判了。

三、以前我當法官助理的時候有整理一個台北市所有傷勢與精神上損害賠償的一覽表,照金額排,花了幾個月研究。心得是精神上損害賠償浮動性很高,有傷重賠少者;有傷輕賠重者。以律師的立場就是要多查一些同樣的傷勢判多一點的判決來參考。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