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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vie 104-12-02 15:06

我五月剛買的房子, 十月裝璜時, 發現窗戶牆壁下會漏水, 經向信義房屋反應給前屋主, 前屋主已連絡建商進行處理, 但還沒開始進行修繕

房子已裝璜, 有影響到裝璜的櫃子及牆壁油漆. 

我想問,就算建商已經修繕並附一年保固, 我是否可以向前屋主求償兩件損失:

1. 導致的裝璜部份 (重作及造成的無法入住的飯店費用, 施工期間監工造成的薪資損失)

2. 請求減少原來賣屋給我的價金, 如何定金額?

我可以先寄存証信給前屋主,附件給中介公司嗎?

以上, 謝謝

林俊亨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2-02 17:35

 你好,既然你於10月已經發現房屋瑕疵,你應該盡速自行或委任律師發函給原屋主通知瑕疵,以免延宕過久被視為承認已受領該房屋。針對漏水所造成的家具、無法入住的損害均可請求賠償。監工薪資損失要看法院是否認定為必要費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03 00: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給賣方,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惟建議盡量以協調處理,不建議貿然提起訴訟,除法院裁判費用律師委任費用外,尚可能需支付法院指派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之鑑定費用,須加以考量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03 00: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給賣方,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惟建議盡量以協調處理,不建議貿然提起訴訟,除法院裁判費用律師委任費用外,尚可能需支付法院指派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之鑑定費用,須加以考量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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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lo 104-11-29 11:19

您好,

房子屋齡已42年,為16.7坪的2樓半透天厝,民國63年領有合法的使用執照.因室內鋼筋裸露、漏水及壁癌,再室內格局不佳,造成上老人家有發生滑倒意外,決定請建築師及營造廠向建管處申請建照做新建工程.

建照是以拆併建申請,送建管處審照時,建管處現場告知以下事由,無法核發建照:

使用執照為共照:我們是5棟透天厝,前面道路為8米?,使用執照卻寫1棟5戶,我們只是鄰居無親戚關係,所以我房申請獨立一照,但需其它4戶寫同意申請書,共同申請分割使用執照;但建管處告知取得意同書後,會派員勘查其它4戶有增建或不符原建築圖部份,予以送違章處做註記.
現場我提,這不合理,因我要建房子,造成鄰居房子變違章等著被拆,這種事我怎麼做的出來. 原建築圖前3棟後2棟,這5棟室內有做連通的門,形成4合院的情形,而後2棟的出入口為前3棟的後門,進出都由前3棟出入,頂樓有空橋相連.
但實際上,已住40年,鄰房高度都是4樓,我只有2樓,那來的空橋,而這5棟也沒有連通的門,而我家後門看到後2棟只有牆壁無大門,他們都由巷子進出.
建管處說要恢復原狀才能申請分割,再來還要為後2棟找出入口.
現場我提不能就現況分割嗎?經地籍圖看後2棟出入的巷子為一塊空地,此空地為其中一戶的,走了41年應該可以成為既成道路,但建管告知它的面?為1米,不足2米不適用既成道路.
依上述任何法條無法適用,只能送建築爭議評審委員會,但你們要自提合理合法的方案,讓委員們告知可行或不可行?
我提依你們建管處專業都無法解決,我們是一般百姓要提什麼,就不能依房子現況來解嗎?甚至於我們可以縮小面積建房也行;建管回覆不行.

依上述,建照申請不下來,毅然決定自行給拆,走自己的方式建房子,上禮三因被附近鄰居檢舉,有拆除大隊要來拆,但因房子施工只到地基下挖還無有任何地上物,拆除大隊給張處份書,要我們趕快去補足建照所缺的資料,等建照下來再建,但現場告知情況,拆除大隊告知因人檢舉而不得不執行,你的難處我們也沒有辦法幫忙.

謝謝您!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29 23:40

 針對政府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您可以提起訴願,訴願不成再行政訴訟。您的案情有點複雜,可能需要先有您的資料研究後,再討論如何處理

Meco 104-11-25 15:46

我買房後裝潢已經5年,當初裝潢時因敲打有導致樓下磚牆剝落,當下也請施工單位處理完畢,房客並無後續反應有其他狀況,如今2樓房客要搬走了,房東來看屋,認定牆面多處剝落及裂橫是由我們5年前當初裝潢所造成,要求負責修繕賠償,事過5年才來告知,如不賠償要告我們之類的,我想問要賠償嗎???如果走法院,判決會成立嗎???請專家給予意見,謝謝

您好:

原則上對方應在知悉房屋牆壁有損害時起2年內提出訴訟,不過對方所稱損害是否由您所造成,也是個問題,如經鑑定後確定與您房屋裝潢無關,您亦無須負賠償責任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阿崴 104-11-25 13:16

本人騎乘的是150cc國產仿賽酷龍,於11/18日上學途中車禍,對方是個年長的阿伯,所以我岳父岳母這邊好巧不巧的也認識對方,車輛維修車行估價為33,000元左右。

事發點於十字路口,當時我為南向北直行機車,因見黃燈加速通行,但右方路口衝出一輛由東往西紅燈機車,因為我前方路段內側車道施工,所以我無法閃躲,下意識只能往他車尾方閃躲通行,但因為知道他違規所以不客氣的鳴了他三聲喇叭,說遲時那時快他就這樣停下來被我撞了,當下從地上站起來時對方還說我紅燈,我跟他說你才紅燈,我是黃燈路權等同綠燈,對方還一直說自己的車自己處理就好不用報警,但我把重機牽起來看一下車子嚴重損壞當下已經無法行駛,於是乎我覺得我一定要報警,交通警察也有來量,然後對方因為左腳小指撕裂傷需縫合於是先上了救護車;當警察處理完事發地點後我爸也帶我去對方家中關心對方傷勢,我自己也有些小擦傷挫傷,但對方就是堅決他是對的,還口口聲聲說他看到自己綠燈才通行,然而對方隔天去調了監視器後又改口說我騎太快看到黃燈還硬要衝過來(總之就是不坦承自己的違規,還說我爸都袒護自己兒子)。

我岳父說他那種人沒在工作整天賭博,一直勸我不要讓費時間告他,但我覺得我不能這樣白白吃虧,而且對方自己違規卻還在電話裡頭跟我爸嗆輸贏,這讓我更覺得沒有和解的必要,自己吃虧就算了我總不能也讓家人吃虧,我是覺得對方的心態如果請調解委員會也是讓費時間跟他吵,想直接民事訴訟了,我這樣的車禍案件會涉及到刑事部分嗎?

但如果法院判定對方無財產無法給我賠償,那是不是真的就只能自認倒楣撞到一個窮鬼呢?如果對方的住宅是登記他的名子那會查封嗎?還是往後我應該如何去讓對方強制賠償,還是直接把債權賣給債權公司處理呢?因為對方也是整天閒閒沒事,而我有在上班,不可能三不五時跟公司請假一直跟他在那邊耗時間。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25 14:18

路口綠燈有時間差,你既然是以黃燈通過,當時對方一定是紅燈。你可以先申請初步判定表,證明過失在對方,就你受傷部分向對方提過失傷害告訴。民事賠償部分可以等檢察官起訴後,提附帶民事訴訟或是先聲請支付命令,對方對於支付命令20天內不異議即確定,可以強制執行對方財產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11-26 10:03

您好:

1、關於肇事責任的認定,你可先申請初步研判表來看肇事責任歸屬,但如果要知悉較明確的事故狀況及責任釐清,仍需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車禍鑑定來判別。

2、本件因您亦有輕傷,您可選擇是否向警察或檢察官提告刑事過失傷害,如未提告就只有民事賠償的部份須討論。至於對方是否有財產賠償與法院是否判賠無關,縱使對方沒財產,法院還是會判賠,是否有財產賠償是取得勝訴判決後另外聲請強制執行的問題,屆時您可持確定判決查詢對方的動產動產,如查詢確實無財產,則可先取得債權憑證,待他之後有財產後再行執行。
3、您現在得選擇先向檢察官刑事部分過失傷害,待刑事起訴後再附帶民事起訴;亦可直接選擇民事起訴,端視您個人需求而定。 

阿翰 104-11-24 17:16

工廠內要搭設小型電動天車,有請做鐵工來估價,上禮拜我有問全部完完全全都弄到好要多少,對方說3萬6,結果今天問對方什麼時候可以來做,又再問一次價格,結果變成7萬6,我完全無法接受,當初也說過太貴就不要了。

現在對方說3萬6是框架的錢,電動吊車要4萬7,7萬6還是打折過的價格,但是上禮拜對方完全沒提到電動吊車要4萬7,我就認為3萬6是弄到好的價格,就先付一萬訂金給他,現在對方說他材料都買了,不做變他要損失材料錢。

現在變成說我訂金付了,不做就要提告,重點當初就報價說7萬6我是絕不可能做的,請問這樣他要提告,最後我訂金頂多拿不回來,我還要負其他法律責任嗎,雙方都沒有白紙黑字的契約或訂單,只有口頭上與電話上的協議,還有一點他原本星期六要來施工,現在因為價格談不攏,就暫時不做,他卻說明天就是要來施工,請問他這樣會觸犯什麼法?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24 17: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訂金,至多損失訂金,無對方所謂之情形,若明天對方強硬進來您工廠施工,您可全程錄音錄影,並明確表明拒絕之意,若對方有任何違法之言論及行為(如動手推擠或辱罵等),可提出錄音錄影證據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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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24 17: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訂金,且至多損失訂金,無對方所謂之情形,若明天對方強硬進來您工廠施工,您可全程錄音錄影,並明確表明拒絕之意,若對方有任何違法之言論及行為,可提出錄音錄影證據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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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翰 104-11-24 18:00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訂金,至多損失訂金,無對方所謂之情形,若明天對方強 ... (恕刪)

感謝房律師的回覆

所以我是完全不用理會對方的提告

甚至可以拿回一萬訂金嗎?

因為第一次碰到這種事情

不了解

 

毛毛 104-11-24 10:18

您好:

我是住高雄市岡山區嘉興國小附近的居民

前一陣子嘉興國小改建

改建的成果令人感到莫名其妙

1.操場中間卡一顆大樹 (原本操場是很正常的)

2.跑道缺一條直線       (原本跑道是很正常的)

3.沒有戶外籃球場       (原本是有一個好好的戶外籃球場的)

4.原本除了上學時間幾乎都開放的活動中心,改建之後開放時間變得極少

新聞有來報(但新聞只提到操場跑道的部分,實際上問題不只這樣)

年代新聞  https://goo.gl/L5kCaJ

華視新聞  http://goo.gl/wDjR5h

新聞裡面提到

〞當初施工時沒有評估好才造成樹和操場共生的場景〞
〞改建時沒有評估清楚〞
〞蓋了一半發現〞
〞事前不是要做環境評估嗎?學校為什麼沒有做到?〞

而這同時
學校和高雄市教育局卻口口聲聲說他們都做了最完善的規劃了

我們把這報導拿給學校和教育局看
他們都說
報導不是真的, 不是事實

而我們也打電話去電視台問(華視、年代)
問他們寫這樣的報導有沒有經過查證
他們都說有

各說各話

無論如何

我們絕不接受這樣荒唐的校園

全台灣這樣的校園絕對沒有第二個
即便綜觀全世界大概也難找到第二個

所以希望能透過司法來找回公道

訴求1:讓校園回覆到比較正常的樣子

訴求2:釐清整個規劃設定的來龍去脈(背後內情應該很不單純),讓該負責的人負起相關責任

只是不知道要怎麼做

懇求指點,拜託拜託

感激不盡


 

K.C 104-11-18 14:56

合約內記載使用執照領取時限如下:

一.  本房屋之建築工程應於102年8月20日前開工,開工日起算400個工作天以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雙方同意以領取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為完工日,領取使用執照日起六個月通知交屋。  但有下列情事,其期間部計入天數

1.. 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其停工期間

 

 

問題:   建商以下雨天無法施工,口頭隨意說上述時限需加100工作天,

請問是否合理?

 

你好:

預售屋契約既然已經約定完主建物工日期及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就應該依照契約約定履行,至於是否因下雨天無法施工,則要計算確實之日期,不應含糊增加100日,否則將來遲延時,對方會故技重施,你的權利會受損。 若已產生遲延之情形,可依契約約定請求違約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8 16: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請求建商提出下雨天之天數計算,並限期請求依契約約定期限履行義務,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在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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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8 16: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請求建商限期履行契約,並請求提出計算下雨天之中央氣象局資料,若屆期建商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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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18 23:23

你好,建商必須依約履行,不得未經買受人同意任意以單方口頭方式變更契約。你可以考慮發律師函給建商強烈要求依約履行,以免建商將來以你有默示同意更改為抗辯理由。

工程人員 104-11-17 18:03

請問各位專家,本人於104年8月12日施作台中市北屯區屋主新家之裝潢,雙方僅約定預計完工日期為9月30日,惟屋主及其女友於施工期間一再要求本人及相關施工人員配合其構思修改原設計圖之內容,本人及相關施工人員因配合其一再修改之故,造成無法於預計期限內完工。嗣後,本人於10月6日第一次通知屋主驗收,其裝潢是否有缺失之部分,因認知角度不同,依據常理判斷乃須由屋主及相關施工人員共同探討、協調並達成共識,就缺失部份給於期間由相關施工人員進行改善。惟屋主不願前來,僅於通訊軟體LINE回應我認為做好那一刻;10月12日第二次通知屋主驗收,屋主亦回應不要我檢查到才有你自己也要檢查過、你自己不是應該要檢查你的作品嗎等字眼。本人於10月13日現場補漆時再次檢查有無缺失之同時,發現有些物品確有不盡理想之部分,乃因現場無相關器具及工具,無法當場進行修改,遂於10月14日將有問題之物品帶回工廠再次加工改善。惟屋主10月15日通訊軟體LINE告知本人將指控我非法入侵民宅、侵占竊盜毀損等莫須有之罪名,於施工期間本人均至管理室登記施工,並非如屋主所述非法入侵名宅、竊盜等不實指控,且缺失物品帶回工廠時均已做保護措施,其目的乃係避免相關物品於運送途中再次損害。該屋主當日10月15日晚間7點於北屯區四平派出所電話中與本人取得共識及約定,將於10月19日上午8時由高雄北上至台中進行工程驗收,其亦在電話恐嚇如不到場日後將毀壞本人之名譽等言詞。本人於約定日到達現場時,未料屋主竟不讓我進入屋內並於大廳與本人發生爭執,迫使驗收工作無法完成,無從得知缺失之部分,亦無法進行缺失改善,又其所謂缺失僅由屋主單方所述,並非係雙方共同探討、協調、達成共識所列之缺失;此舉讓我覺得屋主將本人騙至現場,又故意不讓我至屋內查看。此情形於本人之影音器材亦清楚錄下屋主不讓我上樓做工程驗收,並當眾對本人說出爛人做爛事、一個裝潢師傅進到我家偷竊等言詞,已嚴重侮辱我人格尊嚴及名譽。故本人認為屋主刻意不支付尾款元、書房內之書櫃增加17片層板連工帶料費用,此層板增加部分係本人於9月14日拿報價單(報價單計載僅14片)給屋主後,其女友嗣後要求再增加17片,故該書櫃之層板完工後為31片,屋主亦於9月30日在通訊軟體L I N E告知本人多加的付錢我認了這句話,以及屋主於10月1日請本人代為退還LED崁燈之費用。請問各位專家,小弟我該如何對此屋主進行提告,因為這涉及民事刑事的部分,比較不了解,請各位幫忙解答 QQ

 

你好:

民事上可以請求支付承攬報酬(含原契約約定及變更、追加部分),但要說明定作人嗣後更改設計及追加品項所增加之部分,以免與原本承攬契約不符,產生誤會。 民事上有承攬糾紛刑事上要構成犯罪會比較困難,但定作人之行為可能已涉犯公然侮辱罪、誹謗罪,至於詐欺罪部分要成罪難度相當高,畢竟定作人有支付尾款以外之款項。 定作人提告竊盜、侵入住居罪部分因為認知不同,且有誤會存在,要提告誣告會有難度。 建議定作人提告之部分與你提告部分要分開處理,並注意告訴期間為6個月、民事請求權時效(承攬報酬為2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民事部分應依承攬契約來主張,至於對方的言詞,若在公開場合所說,則會涉及妨害名譽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民事部分,可以起訴請求承攬費之給付,包括未給付及追加部分,可將LINE之畫面擷取作為證據,就刑事部分,可對屋主提告公然污辱罪及誹謗罪,且應注意六個月之告訴期間。

工程人員 104-11-17 22:34

那屋主10月15日晚間7點於北屯區四平派出所電話中與本人取得共識及約定,將於10月19日上午8時由高雄北上至台中進行工程驗收,本人明確告知,因目前無施工人員,僅就缺失先行紀錄後再行改善,屋主口頭上也表示同意。本人於約定日到達現場時,未料屋主竟不讓我進入屋內並於大廳與我發生爭執,迫使驗收工作無法完成,那這個部分屋主不讓我進入屋內驗收的話那我該怎麼辦??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7 23: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可提出妨害名譽之告訴,民事可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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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7 23: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可提出妨害名譽之告訴,民事可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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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 104-11-14 13:08

您好,我的房子承包給設計工作室施作裝潢工程。因為合約上的完工日己經到期,但承包商要求多給他們一週的時間即可完工。但一週後仍然東缺西漏 機乎都是半成品狀態(有些連影子都沒看到),且一些項目沒有依照合約上明訂的規格施作,這樣的狀況下,對方仍然要求我要驗收付驗收款 ,而且聲稱 ”驗收標準是他們訂的” (有通訊軟體 Line 對話為證)。因此我就讓他們把東西撤走,房屋鑰匙歸還給我,後發存證信函確立告知解除合約。請問: 1,此作法於法律上是否合理? 是否會有其他爭議?(自已單方面解約??) 2. 雙方當時簽訂的合約中,有一項載明”乙方(承包商)若無依約履行義務,甲方(我)可要求賠償其損失” 並得隨時解除契約。我是否可以以第三方廠商對未做完項目的估價單,款項由 剩餘未給的工程款 項扣除? (法律上是否有這樣明定的賠償方式?)。又針對承包商已有部份施作的地方,我需要賠償承包商嗎? 如何認定賠償多少? 3. 承包商在施工期間,沒有對我原來的裝潢(木地板)作保護,就直接施工,而且在施工中還有不小心把木地板一小塊區堿弄破兩個小洞。此情形我可以如何求償?(只能求償得到 洞補起來的錢?) 4. 承包項目中有一項是木地板。承包商在簽約前,用通訊軟體Line告知說他們的木地板用的工法,並有傳施工的工法圖片給我 (圖片上有他們公司的名稱及LOGO)。但簽約後(該份工法的圖片沒有在合約書裡),實際施工的結果,卻沒有依照當初提供的工法圖片施作(本來該有4層的料,實際只有2層)。 此情形我可以要求賠償嗎? 對方此舉是否有觸法(詐欺?)? 5, 承包商所施作的抽屜,側邊兩邊沒有貼皮,我要求承包商要貼皮,他們卻說這部份是”要再加錢自費”的……事後看合約,上面有一條有載明”本公司給客戶挑選之櫃體材質/色系為面板,內部色系由本公司施工人員決定”。請問這樣我是否 拿他們沒辦法,只能自已認賠嗎? 對方此款是否有觸法(消保法??) 6. 合約上有一條款是 ”本公司不予壓驗收尾款 ,但必定負起驗收修改責任,若無負起 願賠償損失”,就是說驗收時,無論如何都要給工程款,不管驗收結果是不是有要修改的…(而承包商又聲稱”驗收標準是他們訂的)。請問對方此舉 或 此條款 是否觸法? 7.在這些情形下,如果我對對方 最後施作程度 的現場都有採證了,是否可以找別家繼續施工? 還是非得等到訴頌爭議結束才能動? 以上求解,感謝耐心讀取與回覆。 備註:簽約裝潢金額40萬 已付款32萬 剩下尾款發8萬未付( 驗收完成後付款)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4 15: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延期完工,我方可以終止契約並結清已經完工並且對我方有用的部分。

2、因為施工不善、未設置保護措施等造成的損害,均可以向對方求償

3、至於是否要直接請下個廠商進場,倘若不急的話,建議先不要,因為此類事件大多必須經過鑑定,倘若已經請其他廠商進場,則事後難免發生爭議。

4、建議應該備妥相關事證尋求正式諮詢,或是由律師確認我方可請求金額、事證是否足夠等,這樣比較能夠保障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4 16: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違約之情形,應依契約規定發存證信函定期催告履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依契約規定,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惟若金額不大,不建議以訴訟解決,於訴訟進行中,亦不建議另請廠商施工,須保持原狀,法院可能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損害額度,鑑定費用相當昂貴,亦須考量律師委任費用、法院裁判費用訴訟時間成本等,不見得真的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4 16: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違約之情形,應依契約規定發存證信函定期催告履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依契約規定,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惟若金額不大,不建議以訴訟解決,於訴訟進行中,亦不建議另請廠商施工,須保持原狀,法院可能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損害額度,鑑定費用相當昂貴,亦須考量律師委任費用、法院裁判費用訴訟時間成本等,不見得真的划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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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by 104-11-13 20:00

最近家裡裝修,施工期間發現設計師有問題,經查發現此人身上有多起民事訴訟,雖然目前施工並無任何問題,但家人都不是很放心再讓他繼續施作,請問可能終止合約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目前尚無終止之事由,所以您們冒然終止會有違約之問題,建議應多多監督,以避免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14 10: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契約約定之合法終止合約事由,您任意終止合約,將可能遭對方請求違約損害賠償,應加強監督,拍照蒐證,蒐集違約事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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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14 10: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契約約定之合法終止合約事由,您任意終止合約,將可能遭對方請求違約損害賠償,應加強監督,拍照蒐證,蒐集違約事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建屏 104-11-11 22:57

之前購屋時因有漏水問題,當時仲介有請漏水師傅來處理,當下漏水部份及漏水所造成的壁癌也都處理好了,當時漏水師傅有寫五年保固書,保固書是寫如漏水願付全責,直到約兩年施工範圍就有壁癌的現象擴大,師傅說沒有看到漏水所以不願處理,說有看到漏說,經詢問一般會產生壁癌如上題中均已完全說明壁癌的由來,而壁癌最主要來自於漏水所引來的水氣;漏水分為管路部份的問題及防水部份的問題,若由管路所導致漏水的話,一般漏水量均是非常的可觀,而防水問題所產生的漏水就比較緩慢;但以上二者漏水問題經長時間沒處理相對而來的就是過多的水氣,由此產生了壁癌現象,反過來說,若欲處理壁癌的話一定要先阻斷壁癌會產生的水氣根源,否則舊有壁癌處理沒多久新的壁癌就又長出來了,但師傅堅持要看的漏水,現求助無門,不知道要用法律程序處理,要如何做

su 104-11-05 14:26

我們社區大樓已經交屋四年,近期管委會想要更換照明燈具設備的保養廠商,但是原施工廠商不願意交出設計線路圖,當初點交時也沒有包括這份圖,請問有何方法或法條依據,要求他們交出來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5 15: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點交的時候必須交付相關設計圖。

2、倘若違反可以向主管機關要求開罰。

3、建議社區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發函給對方,並且做後續處理,倘若社區在北部,歡迎來信或是來電洽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若對方一直拒?提出,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命其提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vickyyen 104-11-05 09:29

律師您好,

請問我們與隔壁的遮雨棚鐵厝,因我們先整修,自己獨立鐵架支撐鐵皮,後來隔壁也整修了,

就將他們的鐵架焊接至我們鐵架上 ,事前均未告知,直接焊接上去。

事後我們得知,請隔壁分離,不要焊接在一起,他們不同意

他們說公用壁,

但是,我們只是請他們不要兩家的鐵架焊接在一起 ,因大家獨立自做的,本來就可以獨立的,施工本來就不該影響到原已施工好的建築。

請問可否請求他們將鐵架分離,不要焊接到我們家的鐵架上~~因我們當時施工也沒有焊接到他們的鐵架上,為何他們可以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5 16: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公用壁而屬於對方的那一邊,對方應該可以自由使用,我方架設的鐵架,則對方必須經過我方同意才可以進行焊接。

2、可以和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拆除,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起排除侵害訴訟

Hsuan 104-11-04 22:38

各位大律師好,

敝人最近在整理幫忙家中工廠的工作紀錄時發現一兩年前有一項工作被扣了尾款(2013開始~2014結案),詢問長輩才知道當時的狀況是:

業主承接公共工程案件、發包給我們細項,結案時因為進度delay的關係被扣一大筆錢,就過來要求我們幫忙分攤部分,如不分攤的話就不撥款給我們。

長輩老實加上當時工廠財務因為這個案子而吃緊,只能自認倒楣接受了,而且又是因為是熟識的業主而沒簽約,不過還留有這案子相關的電子信件、施工過程照片(有拍到施工者)、銀行匯款明細。

敝人看到這樣的狀況真的非常氣憤,覺得不能姑息養奸!

想請問各位律師

1. 依照我們這樣的狀況,還有辦法討回被扣掉的那筆錢嗎?

2. 敝人在打聽之下得知那個案件是不可二度發包的,因此對方在發包給我們的這個動作上已經犯法(疑似這樣當初才沒簽約),若我們無法討回那筆錢,我們可以用什麼樣的方法舉發業主、讓官方下次在審核此公司的標案時發現他們曾經非法發包?

3. 長輩很擔心走法律途徑不成反被告(why???),依照我們現有的證據,應該絕對不可能被反告誣告吧?

 

懇請各位律師幫忙解答,感激不盡!

您好:

您可能可以主張承攬報酬之給付,但實際情形仍要視你們當時之約定而定,且因時效只有2年,建議近期內即起訴。

喵喵 104-11-03 12:48

簡單敘述:3月初在網路尋求一件自身店面簡易裝修(騎樓.店門入口.二樓天花板.板牆拆除:由名叫百頡工程林先生提供資訊.後協議由他提供人員及工具(網路僅提供電話及公司名稱)本來要統包.但由於材料報價太高.所以改由點工(木工).由我自己進材料.林先生負責人員及工具(有收訂金.簽單上寫林進宇).4月2日初進場施工(但只有他一人.只有簡單工具及一台空氣壓縮機).工作期間嚴重怠工.致使油漆水電拖延進度.請他趕進度他.他說他自己沒辦法.4/7日又再度請款.說要請人來幫忙.我請他簽完工協議書及怠工賠償(約定4/13完工).結果叫一臨時工.4/10天花板做好因為天花板當初沒抓水平.板與板縫隙太大.板與板重疊.請他拆掉重做(有拍照).他說他沒辦法做下去.我就報警.當地管區有來(我現場錄音.管區知情).錄音中有提到我要留押他的工具及機車.身分證.駕照.本票.他都同意(身分證本名是林百里)(約定本票時間為7/17日).結果他現在告我詐欺侵占!!請問我能以哪種民事刑事告他??

你好:

單純是工程履約糾紛不會構成詐欺罪或侵占罪。 可依照工程契約承攬契約請求承攬契約物之瑕疵,請求修補瑕疵、減少報酬、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上開時效或期間是ㄧ年,建議你趕快發函催告,以免權益受損。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1-03 17: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針對您被告之部分,應先爭取不起訴處分,再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及民事違約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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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1-03 17: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針對您被告之部分,應先爭取不起訴處分,就無施用詐術之行為及易持有他人之物為所有之侵占犯意爭執之,再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及民事違約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Allan 104-12-17 11:59

 這間工程行在高雄嗎?也有對小弟報價修繕耶?

服務與技術如何?

喵喵 104-12-24 18:09
目前全勝訴@正在對他重逞
yougher5 105-02-16 22:46

您好,本人同樣深受其害,而且與您正巧是同時進行式。此人於104年底與本人簽約進行全房屋整修之工程,期間也是用盡各種理由請款,至今已將款項挪用完畢,但卻沒有任何一樣工作完成。後來才得知此人說已將材料訂好,其實卻不然,現在房子是一團糟,不知如何收尾,但林先生卻避不見面!不知是否方便向您電話聯絡請教?或是可否告知官司進度或此人資料?感恩不盡!

喵喵 105-03-18 17:22

 如有需要可EMAIL:a1970600401@yahoo.com.tw

LIVE:kwer

 

 

德益 104-11-01 19:36

律師您好

想請問我騎摩托車時轉換車道,轉過去後看到前面施工,便急煞摔車,摔車後車飛出去擦撞計程車,和另一輛路邊停車機車

發生車禍時因我人站不起來,急著去醫院留下現場給交通警察,下午我爸去工地現場想把受損的摩托車載回來,後去接洽工地主任,工地主任一直道歉,還承諾說會賠償,且當天負責指揮的義交已辭退要我們放心。過了兩天去到交通單位,工地主任一概否認曾經道歉,也說要等交通裁決。問題是所有的影帶沒有照到我摔車當時的狀態。只是受損計程車車上所照到的範圍,一切證據對我不利,因當時施工狀態沒有設置足夠安全警戒,導致我無法事前知道前面突出的路況。請問這樣要怎麼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1 19: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還是必須協助車禍事故的肇事責任,建議可以找證人或是徵詢行車紀錄器。

2、屆時再依據過失責任提起業務過失傷害罪及民事求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可以先調取初步分析表,以確認肇責,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01 22:48

 有很多方式可以為你想出有利的證據施工單位在道路施工依法一定要設置警告標誌,否則我們可以主張推定過失。主任道歉,可以做為他承認有過失證據,甚至被他們辭退的交通指揮者都可以變成我們有利的人證,歡迎攜帶相關資料面談~以利為你做出有利策略

一、要先拍攝現場施工的照片。

二、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車禍施工有關,可以考慮民間測謊。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狀元吉第大樓。

Lance 104-10-27 16:27

各位版上的專業律師您好

我跟一個建商再今年二月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近兩日詢問坪數是否合法他才得知當初簽的坪數是他所謂的合約坪數,不是合法坪數,友人說有些面積不會登錄到權狀內,但這些當初建商都沒有說明,後來去看得契約中第三條

第三條:甲方預定本戶之房屋面積共約64點97坪(上開坪數包括使用面積,含室內、陽台、平台、花台、梯間)

房屋面積以完工後,地政機關複丈並准予保存登記之面積為準。若因法令規定未能登載於房屋權狀之面積,則以建物登記謄本為準,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時,應就超過或不足百分之三以外之部份,按房屋成交單價,買賣雙方相互補貼價款。

因為建商之前在問我們後面空地有沒有要二次施工,要另外簽約,從頭至尾也為提及前面主建物有違建部份面積,朋友說這邊容積率大概只能蓋到43坪左右,就算用其他設計,也不可能那麼多,會造成權狀坪數大為短少,影響到銀行貸款,並有違建責任風險,但建商的確沒有告知,也未曾請我們簽署知曉房屋某部份是違建要我們風險自負的免責書,請問我們有辦法主張對方故意隱瞞而主張解約或價金減少嗎?感謝各位版上律師回覆,感恩。

你好:

首先要先確定是否確實有坪數短少之問題,以及違反容積率、建蔽率及建築法令造成違建之情形。 若確實有上開問題,可依預售買賣契約或內政部公布之預售屋買賣契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以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之事由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已支付之價金 可以先向發函請建商說明,或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由消保官進行調解,瞭解實際狀況,無效果再尋求律師協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27 23: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撰擬存證信函,通知瑕疵,請求限期處理,若對方屆期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解除契約之部分,若未涉及結構安全重大瑕疵,除非有特約約定,否則尚難主張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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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27 23: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撰擬存證信函,通知瑕疵,請求限期處理,若對方屆期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解除契約之部分,若未涉及結構安全重大瑕疵,除非有特約約定,否則尚難主張解除契約

Lance 104-10-29 14:16

感謝徐律師、房律師、顏律師熱心回覆,請問預售屋應記載不應記載是否屬於法令中行政命令層級呢?若合約本文中有牴觸應記載不應記載部份,如本合約該條有效性是否有效或可主張瑕疵?

LEE 104-10-27 14:23

您好~~

我在10/1時買了一間中古屋.即將在11/1要交屋

仲介鄰居.鄰居告知有漏水問題.我與賣方協調(明年4月時我要裝潢

一併把漏水問題處理掉)請他付2萬元的補償費用.但賣方覺得此金額太高

他要自己找水電維修.我也覺得這樣好..但到今天已經10/27.賣方一直無

請水電來 施工.反而叫我便宜5000元給他.他總共只願意付1萬5給我(補償)

但我覺得漏水問題原本就是賣方要處理.怎麼會他說多少就多少.任由他開價

從10/10知道漏水問題開始.中間協調過2次..到現在賣方無消無息..請問交屋在即...我該如何處理此問題.請各位給我一個建議.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27 14: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我方可以要求對方修繕瑕疵,或是減價處理。

2、應該委請工程公司進行評估相關費用核發存證信函,向對方索賠,倘若拒絕,則可以提告

3、可以暫時拒絕交屋,或是交屋但是保留瑕疵追究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27 23: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將瑕疵部分蒐證,撰擬存證信函,請求限期修補之,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惟應考慮提起訴訟所花費之時間費用成本,若若損失金額不高,不建議貿然以訴訟解決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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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J 104-10-26 20:08

房子自八月份裝潢至今已兩個多月,但管委會近來提出外牆禁止安裝鐵架,當初我們也是看二樓有裝才跟著裝的,並不知道是違法,且管委會說二樓已年代久遠無法處理,只逼我們拆除,不然不讓我們繼續施工,想請教律師:

1.管委會當初並未提出安裝鐵架要申請,社區裝潢施工管理辦法也沒有規定

2.管委會用二樓年代久遠的理由就不處理這樣是合法的嗎

3.本棟大樓家家戶戶都有在陽台安裝窗戶,雖未突出,但這樣就不違法了嗎

4.管委會有權用這個理由強逼我們拆除,不然就不讓我們施工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第1項)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第3項)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請先確定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內容有無規定或做成決議,若有除非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決議有無效獲得撤銷之情形,否則就要受到拘束。 若無,而設置也符合建管法令、機關之要求,在修改規約或做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前,管理委員會尚無權阻止你裝潢
JJ 104-10-26 22:4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請問律師我們有什麼理由可以不要拆鐵架嗎?如果打官司有勝訴嗎?
manasaw 104-10-26 13:11

有件事想請教一下

裝潢設計案給木工師父統包

這位木工師父款項第三期收了後跟設計講

油漆的費用會從第三期款項裡面給他自己木工部份留八萬塊當尾款

結果因為他電視牆做錯

設計師有跟他講她會去跟屋主溝通看看

後來得知屋主不是扣款項不然就是拆掉重做

這個時候油漆已經進場施工

這位木工到後面後續的工程尾也沒去收

自己的垃圾自己帶走

請他帶走他的垃圾要算追加

恐嚇設計師說

如果不幫他跟屋主要到尾款他要去載走燈具

設計師跟他說屋主錢都已經付了

你憑什麼去載走燈具

還有你電視牆做錯

屋主說不是扣錢不然就重做

你尾都沒收好

憑什麼要尾款

 

最後工程是由設計師跟業主自己出錢請工班師父收尾

最後業主跟設計師說請油漆師父去跟木工師父要款項

這位木工師父只想到讓自己不要損失太多

後續的工程尾還有很多問題

 

現在這位木工說要告設計師

請問跟設計師有關係嗎?

工程尾沒收好

業主不付錢

這樣的問題要怎麼解決呢?

如果木工師父告設計師告的贏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26 13: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木工是統包,倘若業主對於工程有疑義,應該由業主與木工師父進行協商,亦或是解約清算

2、設計師倘若沒有獲得木工師父的授權,私自與業主決定工程的後續處理,恐無法拘束木工師父。

3、至於木工跟設計的關係,必須看雙方的約定,請詳述。

manasaw 104-10-26 15:23

這個設計工程案是由設計師發包的
整個工程在施工時統包商跟設計師有戶動
業主要修改什麼會透過設計師
然後再由設計師轉告給統包商

這個設計工程案
業主有問統包商什麼時候可以交屋
統包商跟業主說九月二十號

為業主是租屋

設計師也有一再確認統包商
九月二十號會完成?
統包商也一直說可以

時間快到了
設計師覺得怪
整個工程沒什麼進展
因為電視牆根本還沒做
問了統包商
確定九月二十號可以
統包商還是說可以
設計師告訴統包商
如果沒辦法好要提早講
因為要告知業主請他再多租一個月
果然!
九月十七號了
設計師再尋問統包商
統包商說
好不了
工程要在延一個月!!

關於這點
業主已經很不高興了

接著就是電視牆做錯的事了!
電視牆做好也不敢拍照片給設計師
還要設計師尋問他才拍
當下看到照片
設計師傻言
跟當初講的不一樣
設計師還有給統包商看照片
討論時業主也在場

業主看到電視牆
整個火都上來了!

設計師問統包商
你覺得電視牆跟給你的照片有一樣嗎?
沒辦法一樣但是也不能差這麼多啊!!
統包商一直說
沒辦法那樣做
那樣做很難做什麼之類的
還問設計師現在要怎樣?

設計師回統包商
她必須要跟業主討論一下
不是拆掉重做不然就是扣錢

第三期款項是有包含要給油漆師傅的費用
這位統包商得知自己的木工部份會被扣錢
油漆的錢沒付給油漆
還叫設計師跟業主直接對油漆師傅

整個工程到了尾聲
只有木工的部份要收尾
這位統包商木工
跟設計師講
要他去收尾可以
要算追加!!

不然他沒辦法去收
因為他要讓自己損失再少一點!!

設計師當下聽了很生氣
自己找別的工班師傅去收尾

設計師有向業主請尾款
業主說
木工東西不是做錯不然就是沒收尾
所以尾款等他都弄好再來談
至於油漆的款項請他去跟木工收!

現在工程還有一些沒收完
也沒辦法收!
不是螺絲太長穿出木皮表面導致破損
不然就是門斗歪掉門關不起來
再來就是櫃子門片螺絲用矽利康黏!
業主說
一塊木皮板要五千多塊他這樣搞!!

現在尾款收不回來
統包木工那邊說要告設計師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0-26 21:08

 依一般慣例,木工師傅應該是設計師找的,而設計師是業主找的。因此,就契約債之相對性來說,設計師對業主負責,木工師傅對設計師負責。除非木工師傅有故意或過失對業主為侵權行為,例如竊盜毀損等行為,否則業主僅能向設計師主張契約責任,而設計師只能向木工師傅主張契約責任,至於木工師傅與業主間無任何契約責任可言。

 如有更多問題想了解,歡迎攜帶資料面談。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26 21: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木工統包商可對設計師提告,但不見得會贏,目前可靜待木工之起訴狀,是其主張及證據,再撰擬答辯狀回應之,設計師無須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賴 104-10-24 00:11

想請教以下相關法律問題。

我的房子整修,找了施工設計的人,報價費用四百二十萬,有一個在做工程親戚說,他來接不用四百二十萬做的更好而且工程期更短,基於親戚信任,就委請他安排工程,過程中沒有任何合約存在,一年過後,工程完工日期一直延期,費用也爆增兩百,且工程缺失很多。想請教這樣的情況如何處理比較好,是否能由法律來解決。    

謝謝

你好:

工程有缺失會構成民法第492條規定之物之瑕疵,可以依民法第492條規定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定相當期限催告修補瑕疵。 若對方不修補,可依民法第493條規定自費修補,再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之必要費用,或依民法第494條規定請求減少報酬或解除契約(未顯失公平才可以解除)。 若瑕疵可歸責於承攬人,還可以依民法第495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承攬人遲誤工期,可依民法第502條規定,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若特定期限完成為契約之要素者,可以請求解除契約,並請求賠償因不履行所生之損害。還沒完成的部分也可以依民法第503條規定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 但要特別注意,上開權利依民法第514條規定,要在1年內行使,否則會因為時效或期間經過而無法行使。 建議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催告修補並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訴訟主張權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24 08: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請別的工程公司進場蒐證、審視,看看施工有沒有問題,倘若有,可以要求解約、結算及請求賠償

2、倘若雙方可以達成共識,可以簽立和解書,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由於本件您們已與跟對方成立承攬契約,所以目前應找出瑕疵,再向對方主張損害賠償,且時效為一年,應注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24 17: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無契約,您目前應先透過電話錄音、line通訊軟體訊息、電子郵件簡訊等方式,確認完工期限、施工範圍及總價等契約內容,確定契約內容後,再將瑕疵拍照蒐證,撰擬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修繕,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撰擬存證信函,請求解除契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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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24 17: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無契約,您目前應先透過電話錄音、line通訊軟體訊息、電子郵件簡訊等方式,確認完工期限、施工範圍及總價等契約內容,確定契約內容後,再將瑕疵拍照蒐證,撰擬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修繕,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考慮撰擬存證信函,請求解除契約、損害賠償

小慧 104-10-22 15:14

因樓上住戶漏水遲遲沒有進度處理,幾天下來我們認為這不是我們跟對方能講好處理的,對於對方說好又在拖這種處理態度就只有想告他而已,對方開口就要我們出對半費用,要各自找好師傅比價再施工,我們也從沒半句不,之後我找好等他,卻說他找的師傅很忙沒時間看,我的房子施工裝潢中耶,現在那麼不負責任,我以後家裡弄好再讓它漏水,他能賠償我嗎,可見這部分很難,想找高雄律師為我們處理這方面後續問題,以及存證信函相關問題捍衛以後我的權利

黃國政 (Sam) 104-10-22 17:07
回覆 小慧 的發言內容:

因樓上住戶漏水遲遲沒有進度處理,幾天下來我們認為這不是我們跟對方能講好處理的,對於對方說好又在 ... (恕刪)

小慧,您好:
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委任,歡迎您與我聯繫!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是共同管線所引起,則費用原則上需各付一半,所以應先釐清到底漏水原因為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22 22: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不建議以訴訟處理,法院會要求原告委任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責任歸屬,鑑定費用頗為高昂,再加上訴訟裁判費用委任律師費用及時間成本等,不建議提告之。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22 22: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評估自行修繕費用與提起訴訟費用何者較為划算,法院可能要求原告委託鑑定鑑定費用可能就超過漏水維修費用,您應多加思量,而非貿然以訴訟解決之,不會對您最有利。

小慧 104-10-23 02:44

謝謝各位律師的回覆,目前只希望對方能主動盡早處理這事情而不是一直拖,因是樓上陽台漏水導致我樓下壁癌滲水,目前家裡施工裝潢師傅說這做完很快同樣事情會發生,那我不就一直花錢就好,所以才急找對方能處理這部分,畢竟這會影響我往後費用家裡修繕問題,若非必要也不想大家斯破臉,只是對方一直沒有處理,我也沒頭續,請教人家說寄存證信函給他,在請水電估價,對方再不處理就上法院告提告,雖然已有叫師傅估價12000,但對方也說要找一個師傅來估,也沒下文,只說對方很忙,反咬說我是在急什麼,已經一個禮拜了,對於這種賴皮的人,我也無需在致電給他,因為存證信函我們不會寫,才上來訊問,因為對方也從是代書,應該這方面他也了解,可能看我們不懂吧,我也在三告知對方能好好處理就盡早,該如何做請教各位律師,因為我住高雄,若有需要我要委屈存證信函這部分是否有律師願意接洽,後續問題在詳談,只希望他能出面處理修繕即可,而不是我一直等他有沒有空

Hook 104-10-23 17:15

 依照各位律師回覆,皆不建議走上訴訟之路,但是訴訟並非人之所願,如此是否只要對方採取不理對策,那受害方就處於挨打的局面?

0989576675 104-10-17 11:46

最近我們家在翻修過程施工發現陽台樓上又開始漏水問題,跟對方聯絡,對方態度很差遲遲不肯表明要如何處理,多年前有發現這問題也曾反應過,也來看過但也始終沒有下文,直到現在也是一樣,態度很差,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或施工漏水問題導致我屋內損壞,若要提出對方強制處理,該如何進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7 15:2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提起准許進入修繕訴訟

2、倘若造成我方家具受損等損害,可以檢附相關單據、照片等事證,一併求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若要強制進入修繕,則應取得對方同意或法院之強制執行名義,若是共同管線之問題,則可以一併要求樓上屋主共同負擔,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關於漏水糾紛可先透過各地區公所進行調解,若調解不成也只能起訴請求修復累漏水以及賠償損失。

以上供參。

丘先生 104-10-14 10:28

各位法律先進您好:

目前我們已經與買方交屋半個月了,在買賣契約

我們(賣方)買方透過房仲代書契約書上有協定,在其他約定事項有註明條約. 

條約如下:

賣方同意自104年9月XX日到105年3月XX日期間漏水瑕疵擔保責任半年,期間如因買方施工造成漏水.則賣方排除擔保責任.

雙方也簽名蓋章過確認此條約,我們在交屋當下也口頭強調買方施工我們(賣方)就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此後,在最近前幾日房仲來電並傳Line也有施工照片告知說疑似馬桶破裂要換掉馬桶5000元.

房仲以Line告知內容當下,得知買方已經委託房仲請水電工施工更換馬桶進水管線.

當下我們(賣方)表示買方找人施工已經違約,且沒有告知我們(賣方)一同會勘.

但是買方與房仲說:不是裝潢不算施工,只是換條水管.但廁所還是有漏水,要求我們(賣方)處理.

附註:在交屋前幾日我們(賣方)就拍照存證交屋前的狀況.

1.我想請問的是買方違約了吧?條約上協定的部分是否生效?我們(賣方)就不負擔瑕疵擔保問題,由買方自行負責修繕?

2.我們(賣方)的疑問是買方自行找水電工施工,但沒知會我們(賣方),我們(賣方)也不清楚買方找人的施工品質,也不清楚買方動了甚麼?但卻要求換馬桶,而且也不確定馬桶是不是買方弄破的?

敬請解惑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4 10: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約是因為施工而造成的漏水我方無需負責,此與單純的管線瑕疵造成的漏水或是應一同會勘有別。

2、不過我方還是可以提出合理質疑,屆時必須釐清漏水的原因及發生的時間點,此部分應該由買方舉證。

3、倘若雙方可以達成協議可以簽立和解書,倘若無法,則可以於對方提起訴訟時再提出答辯即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4 22: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賣方,可考慮待買方提起訴訟後,再針對買方之起訴請求,加以回應答辯,並請求買方針對其所請求之項目,盡其舉證責任,買方需針對其請求,一一負立證之責,門檻難度不可謂不高,故您無須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14 22: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賣方,可考慮待買方提起訴訟後,再針對買方之起訴請求,加以回應答辯,並請求買方針對其所請求之項目,盡其舉證責任,買方需針對其請求,一一負立證之責,門檻難度不可謂不高,故您無須過度擔心。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問題其實不用弄得這麼複雜

簡單來說

他要舉證是原本就有問題

至於有無施工這與你無關

房子是他的他要怎麼弄本來就無須通知你

但他要能證明不是他自己造成的

難度很高

你不要理會他即可

要他提出證據

且你們有拍照這就是好的反證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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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不機 104-10-13 18:36

二年前買了預售屋,最近使用執照下來了,建商開始要求過戶並請銀行撥款,但水、電、瓦斯尚未完工,這樣可以拒絕過戶嗎?

據了解,天然氣管線因為會經過私人土地,目前還沒有協調好,所以無法施工,什麼時候可以施工也不確定,這樣建商要求過戶合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3 21:32

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未完工,當然可以拒絕點交,則無需辦理過戶並且繳交相關費用。不過仍應回歸雙方所簽立的契約比較明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仍應先審視您們的契約書之內容如何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不機你好,預售屋買賣契約中應會有詳細記載各期款項支付的時間,此部分建議詳閱其中各期的條件,並且向建商反應並留存證據,避免因認知與契約記載不同之情形下未履行契約義務導致建商解約而得不償失。

以上供參。

阿不機 104-10-15 14:08

各位律師

以下是跟驗屋、過戶相關的合約內容

乙方契約如訂有交屋款者,於產權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關設定抵押後,除有輻射鋼筋,未經處理之海京或其他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重大瑕疵外,甲方不得通知金融機關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乙方,或以甲方不在國內等拒絕撥款,甲方若有以上情事發生,乙方得沒收依土地貸款總額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並解除本契約

請問水、電、瓦斯算不算在所謂的"應有使用功能重大瑕疵"

阿不機 104-10-19 10:4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未完工,當然可以拒絕點交,則無需辦理

各位律師

以下是跟驗屋、過戶相關的合約內容

乙方契約如訂有交屋款者,於產權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關設定抵押後,除有輻射鋼筋,未經處理之海砂或其他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重大瑕疵外,甲方不得通知金融機關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乙方,或以甲方不在國內等拒絕撥款,甲方若有以上情事發生,乙方得沒收依土地貸款總額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並解除本契約

請問水、電、瓦斯算不算在所謂的"應有使用功能重大瑕疵"


麥克 104-10-13 15:14

本人職業公車司機,在今年九月份發生一場車禍

事件發生內容:由興隆路四段兩線道的左線直行到忠順街左轉,在十字路口準備左轉時有輛自小客車從我右線後方鑽出,因忠順街右方有道路施工,在轉角邊也有一台載具的大型車臨停,造成自小客車靠我太近也因此造成我在公車上的視線死角,轉過去時右後方保險桿撞上自小客車造成事故。

目前在交通事故初步分析上我全責,內容為左轉時未注意其他車輛,對方無,我對此感到不平要求再鑑定,但是法規上我並不了解,對方在我後方也沒有保持安全間距這部分沒有法規的規定嗎?

希望求個解答,謝謝

你好:

鑑定程序如下: 

對於「初步分析研判表」上所記載之肇事責任研判分析有異議時,可在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向該地區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申請人支付)。如對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向該地區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申請人支付)。 如果案件已進入訴訟程序,而由司法機關囑託鑑定者,則無時間限制。費用部份,如是刑事案件中由司法機關囑託鑑定者,無須繳費;如是民事案件中由司法機關囑託鑑定者,仍須由聲請ㄧ方墊付鑑定費用,但可納入訴訟費用,視裁判結果分配負擔。 相關書表可以參考http://traffic.kcg.gov.tw/Apply.aspx
法規可以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02條規定。
徐小姐 104-10-08 21:52

建商在我家旁蓋房子一樓等待灌漿,施工期間經過我家土地工作未知惠,先前請工地主任出來協商但都避不見面,請問大大律師,我家的土地是否可不讓建商使用,拍照存證有效嗎,該向那個單位申訴,這屬於侵權嗎?後續該如何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8 22: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請求對方離開您所有之土地,若對方拒絕,可錄音錄影後,對其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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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105-02-23 17:19

你可參閱民法第792條。

kevin 104-10-08 10:47

律師好,這案子有甲方業主,乙承攬包,丙我們為施工包,本公司負責丙包建築外裝修的安裝,為本公司則依據甲方發包單位設計師的原圖進行安裝,但實際現場建築主體與原設計的圖說不符,但該案場為乙包發包給丙包,但是丙包對圖完全不清楚,並且現場也無指派任何作業主管,施工過程中全依據原設計圖的方向進行作業,過程中也並無任何人來要求改善與說明討論,只要求預定時間完成,至本公司於預定時間安裝完成後,要求乙方前往現場驗收,但是乙方卻指稱驗收不過,但無法具體舉證何處與範圍不過,以及希望如何達成改善狀況,正面互動,此外本公司就像無頭蒼蠅一樣慢慢自行修繕,過程中本公司不斷催促乙方趕緊驗收以及提出舉證,並且把安裝款項先給付後,保留驗收款,但是乙方不同意給付安裝款,等同我們做了一個月都沒收入來源,但乙方卻無預警的拆架導致本公司無法再前往施工,並且同時乙方又以聲稱因為工期延宕之違反條約不得請款,請款已因為逾期扣完,本公司十分錯愕,因為乙方所要求時間為2015.01.20但是提送驗收單為2015.01.21確實已安裝完成無誤均有拍照記錄,但因為乙方主觀辯稱當時並無任何舉證紀錄,與驗收修改說明,要求本公司進行修繕,事實上安裝已經完成後自行拆鷹架,也已經在「使用」,等於不告知本公司如何處理與解決態度逃避,本公司前往現場告知甲方業主,但業主無法協助此事,指稱要求我們去找乙方,與甲方無關,本公司背負眾多工人的生計,十分無奈,請問一下這個案子有何建議,謝謝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主要仍應找乙來求償,由於當時也無無法驗收之證明,所以本件對乙可能會較為不利,另也應確認您們當時是否訂有書面契約,若有,也應先審視契約之內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可以訴請給付工程款。 建議你先拍攝現場照片,並準備歷來施工時的照片、進貨單、工期表作為證據。 將來對於修繕、驗收或違約有爭執,要送請鑑定才有辦法釐清,最好準備相關資料尋求律師諮詢,以免權益受損。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8 21: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請求乙方依約給付工程款,若乙方拒絕給付,再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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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緯緯 104-10-08 02:41

Dear 律師s

請問新屋八戶公寓入住三個月發現漏水.八戶均有漏水情形.漏水地方均為二次施工陽台外推較多其次為外牆滲水(建商給的圖面與竣工圖不符交屋漏水後比對發現.當初八戶住戶並無簽立二次施工同意書.預售合約與買賣合約並無記載二次施工事項.預售屋合約圖面也已經是二次施工圖面)

多次與建商溝通修繕無法有效改善(有修跟沒修一樣).感覺建商修繕方式想拖延保固時間及時效.八戶住戶協議各自發存證信函要求委外修繕(此時與建商感情已破裂)第一次協商八戶加上建商老闆.協調無效.建商態度強硬歡迎住戶提告

八戶住戶均為年經夫妻辛苦存錢買房能動用資金有限.暫時無法八戶請律師提告.期間管委會發函給縣政府使管科營建署也都無效.後來主委投訴媒體也上新聞反而讓主委夫婦吃上妨害名譽刑事官司

期間八戶住戶討論決定籌錢請了律師提告請委外營造廠估價整棟修繕68萬.民事損害賠償.物的瑕疵擔保(另外住戶接洽不是很懂)建商知道提告了加上主委投訴媒體情況下建商提反訴八戶住戶妨害名譽求償280萬

開了民事第一庭因建商反訴狀 審判長尚未收到.所以第一庭重點審判長提出鑑定方式由法院指派雙方無意見下結束第一庭

期間主委妨害名譽刑事案件也開庭 庭上面對檢察官緊張答辯不是很清楚於結束後一星期檢察官請主委補上答辯狀.時間內補上.最後結果不起訴處份

目前法院指派建築師公會也已經鑑定出來金額為219萬(等於砍掉重練)

請問

(1)建商民事反訴狀會成立嗎?(法院已經收到二庭通知書也有反訴)

(2)目前鑑定出來金額為219萬開二庭會有結論會被砍嗎?

你好:

詳細的狀況應該與你委任律師討論,比較能夠獲得正確的資訊。 刑事已經不起訴處分,民事反訴部分對你們比較有利,但民刑事認定之標準不同還是要特別注意。 可以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法官應該會參考鑑定報告之意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8 09: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妨害名譽的部分,必須以投書的內容來判斷是否存有與事實不相符合的地方來判斷,因此必須檢閱相關資料,包含投書的內容、相關圖說、反訴起訴狀等來判斷,不能一蓋而論。

2、鑑定的部分,雙方都可以提出質疑,不過礙於鑑定時雙方都在場,且法院會尊重鑑定人的意見,因此倘若傳喚鑑定人到庭說明的時候,除非有比較大的問題,否則基本上會以鑑定的內容為主。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8 19: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鑑定報告,應閱卷後針對鑑定意見加以回覆,針對建商之主張及準備狀、答辯狀,亦須加以攻擊回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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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鈞 104-10-06 18:24

您好,因為家父之前房子頂樓加蓋有被拆除過,之後家父走了把房子過戶給我們兄弟姊妹。

我查了一下法律,根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五條及建築法95條,重建若又違反規定是要坐牢的。

目前我們頂樓仍有漏水及日曬嚴重的問題,因此我們遲遲不敢再次動工修繕
想請問的是,若是房子過戶給兒女後,再次頂樓加蓋施工是否就不算重建?我怕到時觸法會被抓去關。

你好:

違建不會因為繼承過戶就變成不是違建,且違建經過拆除都列管在案,重建還是要負擔建築法第95條之刑責。 建議你向建管單位申請修繕,以免受罰。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6 22:36

若重建未經聲請,恐會被認定是新違建,就非緩拆範圍,宜多加注意。

小雞 104-10-06 12:15

事發是行經頭前溪大橋往新竹方向機車道(共三線,最左及中線是機車道,最右為自行車道,中間與最右間是雙白線),因父親騎單車帶小孩騎單車變換車道至最左邊內線閃避煙塵(當時人行道施工,但不影響行車),敝人載一名乘客騎在中線,大約距離兩公尺時父親欲切至外線,但看到敝人接近又縮回,小孩子大概誤會父親要外切,沒看車就直接往外切,敝人急煞後仍撞到小孩車後輪,因當時倒地一時無法站起,無法拍照舉證,現場有兩名工人怕我們遭到追撞將車輛及現場移開,也無相關行車紀錄,我與乘客都是左手及左腳摔傷,騎自行車的小孩,醫生說關節受傷後續要開刀,想請問相關責任???  且在醫院時,對方母親(當時並不在場)情緒相當激動,做筆錄時也是(警察也告知暫時要和解應該不太可能),想請問律師們,應該如何處理???

謝謝各位了!!!

你好:

先將初判表、現場圖送鑑定釐清肇事責任歸屬,若對方也有過失,可以提起過失傷害告訴,在偵查程序中邊談邊打爭取籌碼,若能夠和解調解,雙方就可以撤回告訴,圓滿解決。過程中可以請保險公司人員幫忙。

Mina 104-10-05 19:18

我們家是位於舊有社區內全新獨立的建照的房子, 社區管委會原以為只要在其社區範圍內的建物都自動屬於管委會管轄, 因此蓋房子前要我們繳交建築施工保證金$120000, 其後房子蓋好後該管委會陸續向我們要了$530000的管理費。

爾後經主管機關要求該管委會交付新加入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 才驚覺我們仍未簽署任何同意書要加入該社區管委會, 經協議後我們雖不同意加入管委會, 但是同意繳交每月$3000的管理費用(原管理費每月15200), 並要求該管委會儘速退回保證金與多繳交的管理費, 兩筆款項共計$483000。

未料協商經過8個多月後, 管委會不旦未退回當初的保證金與多繳交的管理費, 竟然發出存證信函要我們補繳這段期間未繳的費用(15200x12個月), 否則將發出請求支付, 請問法律上我們未簽署任何加入同意書的話, 我們是否有足夠的立場與權利要求該管委會退回多收的費用?  謝謝解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5 19: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關鍵應該是依法是否應該加入該社區,倘若無須,則無需繳交相關費用,並且可以要求退還,倘若管委會拒絕,可以提告管委會

2、反之,則我方之前繳交的無法取回,且還是必須持續繳交。

3、建議可以直接詢問縣市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認定。

一、要先研究你們之間的協議。如果你們的協議是有證據的,例如人證或是物證,那麼原則上是要依協議走的。

二、如果沒有任何書面的話,那麼當初的協議應該是個陷阱,讓你每個月繳三千元,然後說你同意加入管委會

三、這邊有證據可以證明要儘量的證明;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而當初真的有協議的話可以考慮去台中做民間測謊。

四、測謊的費用基本上是一萬八千元,但是對方要請求的費用一個月就一萬多了,所以這個方法可以考慮一下。

五、第二個當然是你有沒有強制要加入的義務,只是我在想如果法律上要求你要強制加入,那幹嘛要你的同意書。所以我想主管機關的立場應該是認為你可以選擇吧…既然可以選擇加入也可以選擇不加入。這個你要想清楚。一個月一萬多的管理費是高了點…

六、可以就近找個律師查一些判決給你參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雅玲 104-09-29 14:44

我:妳不是說用好了

我:是這樣處理的嗎

我:根本就沒處理好啊,又淹水了,上個月颱風我電腦進水,才剛修好,這次又進水,如圖,我看沒辦法修理了,我直接買新的,從房租

房東:遇到颱風又漏水. (平常又正常),連絡修理中,造成不便深感抱歉,顧及您的生命,財產安全,施工期間,可考慮房子解約,找適合的家,謝謝。

我之前跟房東反應好幾次了...電腦也是因為進水維修...昨天颱風天下班回家整台電腦直接被漏水的雨水浸泡....結果是得到這種答案...8/8蘇迪勒颱風我房間就漏水了...結果她的回答擺明是要趕我搬走...

請問一下..我後續能怎麼做

你好:

房屋租賃出租人要終止租約必須有土地法第100條之情形,你所述情形並不符合土地法第100條之規定,出租人無法片面終止租賃契約。 若非因你的因素,房屋漏水造成你的損害可以向出租人請求損害賠償。數額確定後可以行使抵銷權。 你另可依民法第430條規定定相當期間催告出租修繕出租人不修繕可以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後由房租中扣除。
雅玲 104-09-29 16:01

在請問一下,她陽臺往前推出去,算違建嗎?

雅玲 104-09-29 19:17

謝謝徐律師....

成成 104-09-18 22:20

是有關於找防漏的問題糾紛,想詢問之前只是請土城某間抓漏來評估漏水部分價位,評估完後就約一個時間要我看他們公司的報價單,看完沒有問題就簽名。

備註說明:(以下是報價單中備註)

1.本報價單不含測試報告及檢驗費用

2.實做項目若有數量變更、施工品質不良,請於當天通知本公司。

3.付款方式:人員進場即預收四成訂金,時作完畢於業主勘驗完畢後,支付尾款六成。

4.本報價單確認無誤後,煩請簽章回傳,視同合約書。

而我當時也有明確說明如我貸款沒下來或貸款不夠支付這次抓漏工程的費用款項,此工程因而作罷。

結果對方抓漏公司以當時跟我簽約是90000元的工程,如不施作就算違約,須支付違約金9000元,嗣後跟家人討論完後,只能先處理浴室間漏水部份,在施作當天,我有明確問做抓漏張先生,我現在改做浴室間,張先生也拿出另外一份40000元的施作報價單給我簽,會做浴室間是有跟3樓鄰居說好一人一半(起因是3樓的漏水),但我也有詢問張先生我改做浴室間,那麼之前的90000元報價單因此而作廢,張先生竟跟我說原本90000元現變成未施作50000元,即使我事後不施作也構成違約50000部份,也的支付違約金。

請問律師  以上事件  在民法上我是否有什麼方式保護自己而不受對方提告,又或者可以反制對方以保障自己權利,謝謝律師

 

小欣 104-09-17 17:55

最近要申請領回當初承包工程的保留款10%,因為甲公司一向要經由工地監工來申請款項,但這筆款項申請了8個月遲遲不下來。

一開始將請款資料用掛號寄給甲公司的台北辦事處,上面也有附上最新的聯絡電話,但等了3個月卻沒消息,打去詢問,監工卻回請款資料不見,要求我們再寄一份到台中某地址(非甲公司公告的公司住址)又等了2個星期,打電話詢問監工,監工回答有收到了。

再來陸陸續續幾乎每2個星期打電話詢問進度,監工敷衍我們的藉口如下:

1.寄回公司但被退件,而退件原因不知道,要再繼續幫我們寄回公司

2.公司沒回應

3.又遭退件,再寄

4.因為總公司搬家一些資料與他手頭上的資料都不見了無法確定當時工程的數量

5.他想辦法看要如何解決

打去甲公司詢問為什麼退件的原因,公司內的員工沒一個想要幫忙,都推說找當時監工,甚至出納叫我去詢問採購。我們是做安全欄杆(施工時所用的工安欄杆)並無驗收問題。這筆尾款金額68萬。請款到目前為止,變成只能聽監工的敷衍藉口,詢問甲公司也得不到任何回應,所以想請律師大大幫我解答一下。拜托拜托。

ps:時間已超過2年,但是有詢問過甲公司用統一編號查過此合約是可以申請的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會特別提到時間已超過兩年,代表您亦知悉保留款請求時效為兩年,不過如您所施工之安全欄杆材料均由您所提供,或可主張本件契約係屬買賣承攬混合契約,應不適用兩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另本件雖已超過兩年時效,但如對方公司並未否認保留款債權之存在,而只是一再拖延,您或可主張對方已拋棄時效之利益,不得再主張本件已逾越時效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cloudy 104-09-15 13:22

我買一間中古屋位居頂樓.一年後發現屋頂漏水.

1.買賣時仲介說已有告知6個月內發現有房屋漏水可給予賠償.但事隔一年後發現 是否已無效?

2.請管理委員協助處理漏水一事.告知由管理委員大會決議頂樓漏水.需住戶與管委會各出一半費用.但就我所知法律有規定頂樓為所有住戶所有權.應該由全體住戶出錢.我該如何處理此問題?或是我本應該遵守委員會決議一人出一半?

3.主委只請一家廠商估價(此廠商已在我隔壁頂樓在今年有施工過).我個人也請三家廠商估價.並也請這三家廠商評估我隔壁(主委找的廠商)的施工品質.結果三家對於此家施工品質皆以負評並現場勘查看到有些剝落等情況.故讓我深覺施工品質要再三評估.並於開會時我提出此問題.並也提出我找的廠商報價.有一家我覺得施工品較優.且保估五年.其他主委只提議要以品質為優先考量.並無決議依定要哪家廠商施工.但主委提議-因為當初各家頂樓各自處理.所以施工品質不一.且全體會議決議由管委找廠商發包.以統一頂樓施工品質一致性為由.且他認為每家廠商施工方式都差不多.很難說我找的就比較優.他並說明會再跟他那家廠商要求保估五年.

經過一星期(8月中)電話確認他跟那家廠商決議可以保固五年.但施工方式還是以他方式為主.與我本意相違與我找的廠商施工方式有異(PU材質).結果與他無共識.目前停工.主委說他無法決議此事.要等全體委員大會時再決議.這可得等到11月份.要等到3個月後.故我為求盡快圓滿處理此事.我跟管理公司主任請他幫忙協調.但他表示叫我還是由主委決議不要去承擔此責任.但他找的廠商施工品質真的很糟糕.讓我無法放心.所以最後我決議願意全額付款處理.由我決定我自己找的廠商施工.並轉告主委.他回覆需要開會決議且要簽切結書.表明施工時不可影響其他建築物等問題.此會議他決議10月要召開.從七月請廠商估價至今又要等到10月開會已等3個月之久.此事已讓我們深受其害.卻無法盡快解決.此段時間的損失他們並無法感同身受.若我要自付處理此事.請問簽切結書是否我要一定要一他們所提承擔所有施工後果.有什麼我可以自我保護的方式?再者主委一定要由他選的廠商施工.我可有權推翻此決議.或有何規章可遵行.他所說的以施工一致性為由可以以此為理由嗎?我就該尊手主委決議而我沒有任何決定權嗎?

再者若他主委都無法決議此事只能等全體大會開會決議.主委以當任多年.住戶已對他信任有佳.我以寡敵眾誰又能認同我一位新住戶的說詞.

目前我只能等主委決議開會時間.來決議此緊急事情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5 18: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的,除非漏水的狀況無法被察覺,否則瑕疵擔保責任時效而消滅。

2、倘若是共用壁的修繕,應該由全體住戶負擔,此部分亦非管委會的權限。

3、有關於修繕的方式, 必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除非有授權給管委會。倘若真的決議通過,則除非有違法之情勢,否則就必須遵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結果,所以您應該盡量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中爭取其他住戶之認同。

4、倘若漏水情況嚴重,無法等到區分所有權人決議通過,則可以先行施作,不過屆時費用的部份可能會有爭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藍色無解 104-09-14 14:35

您好,

買方訂購了一批系統櫃,我方到買方家裡安裝完成80%的時候,買方要求停工並要求全數拆掉撤走,否則要告我方逃漏稅詐欺等。基於想和平解決的考慮下,雙方協議好由我方拆掉,買方另行找人施工。不料後來買方還是提告,我方被判詐欺成立,但民事訴訟還在辯論庭。請問,如果有人證可以證明我方是受到提告威脅才同意撤走系統櫃的(系統櫃材料目前整批放在工廠),而且系統櫃尺寸規格及品質都沒有問題,買方可以請求退款嗎?因為買方家現在的系統櫃是他自己委託別人做的,又有憑證,而非我方施作,會不會因此判需要退款?此外,因為是訂製品無法轉售,又是買方要求拆走,我方可以額外請求拆除和倉儲保管費等費用嗎?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4 15: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必須釐清為何詐欺罪被判成立,倘若確實涉犯詐欺行為,您所述的包含是對方要求拆櫃的人證,我方的保管費、系統櫃費用等都無法向對方請求,反之,則可以。

2、考量案件已經進入訴訟程序,且相關事證僅憑線上簡易諮詢無法精確,故而建議可以尋求正式諮詢。

3、另外,就您所述的狀況,公司應該有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之必要,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信或是來電洽商。

藍色無解 104-09-15 09:29

謝謝曹律師回覆。

我方是因為違反公司法第19條而詐欺取財成立。但工程已經全數完工。現在系統櫃不在買方家,儘管是買方要求拆走的,我方也必須全額退款嗎?那是100%訂製,完全無法轉售。

阿里山 104-09-12 09:28

本人為一建設公司工地主管,現有一油漆工程承包商來承攬工程,雙方言明實做實算。依照實際施作數量再按合約單價結算工程款,工程期間請款包商自行填寫請款單,逐期請領工程款,後續本公司要趕工時,對方卻不願趕工表示無意繼續施作,遂辦理結算。結算後奇異領工程款120餘萬,目前拒不退還溢領款,經催促亦不願進場施工,我可以提出甚麼處置辦法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由於對方實際施作數量與對請款金額不符,對方就受領溢領款項部分並無法律上原因,

     您可依不當得利提起訴訟請求對方返還。

2、若對方未依合約進度施工,您可於催告對方之後終止合約,並找其他包商施作其餘工

     程,再依契約向對方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2 10: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雙方是約定實作實算,所以針對趕工的部分必須經過雙方協商,倘若對方拒絕至多只是解約結算。(要回歸契約約定)

2、不過溢領的部分還是必須返還,倘若無故拒絕,可以起訴請求。

3、有關於故意請款溢領的部分,可以考慮尋求正式諮詢判斷是否涉及詐欺罪,並且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審視公司常態契約的完整性以保障權益,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信或是來電洽商。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12 11:14

 您好

 可依民法第一七九條之不當得利起訴請求返還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雅雅婷 104-09-04 21:23
律師們您好: 甲人在臉書公開社團上傳我爸的照片,內容是「這怎麼這樣別人家的水管也敢鋸」 之後引起數名網友討論? a網友甚至回覆:壞鄰居 本人回覆:請閱讀版規關於公然侮辱那一條,謝謝。 再次留言:納悶為什麼樓主也就是管理員(甲人)可以隨意po這種文章?請問你有得到相片中的人的同意嗎?管理員無需遵守版規嗎? 甲人回覆:那請問一下拍攝現行犯張貼需要他本人同意嗎?但此拍攝現場是此人攀爬自他家進行偷鋸水管的行為? 本人回覆:樓主不報警而在臉書發討拍文的原因是??為什麼不說明事情的前因後果?我想只有當事者有自知之明吧! 甲人:張貼至社團本意是希望照片中的人能將您的錯誤舉止行為還原水管原貌。絕非樓上說言討拍文至於前因後果不多贅述,攀爬至他人家裡二樓鋸水管的做法是不可思議的事既然發生了。本文後續發展情況水管以及被破壞者還原至原貌。本人將不再探討與回文表示了。感謝大家指教。 B網友留言:奇怪了,提醒串友提防,還要被質疑?現在是怎麼了,敢TMD做壞事就不要怕別人知道。 其事實是:鄰居在裝修房子,因為鄰居的排水管直接將髒水排向我家已數十年,爸媽好言麻煩工人順便修復,無人理會!而我們家後院緊臨他們牆壁,工人沒有經過我們同意,踩在我們後院花圃上施工,甚至移動我們原本擺在後院的一堆磚塊,媽媽請他們復原,但工人口氣差就算了還表示不會復原! 爸爸知道狀況很生氣,跟工人吵了一架!其中工人還以三字經辱罵我爸!我爸便直接告訴工人:你們不處理的話,我要把水管鋸掉!工人回覆~要鋸不鋸隨便你。爸爸就把水管鋸掉,不慎鋸到其他水管,當下爸爸有表示,鋸錯水管是我不對,我會恢復原狀!(也恢復了) 但是甲人並未說明細節直接上公開社團簡單一句話一張圖,讓數名網友看圖說故事甚至還毀壞我爸的名譽!導致我們全家氣氛低迷? 請問我們有違法嗎?屋主從未出現也沒人表示會將排水系統改善? 其餘網友回覆是否構成公然侮辱?我們該如何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4 21: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知道對方身分,可彙整截圖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誹謗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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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父親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甲及其他網友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拘役)、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2年以下有期徒刑)。 雙方都是鄰居,可以協調就儘量協調,你提告後對方一定也會提告,是否要提告請自行斟酌。
samlai 104-08-30 16:28

您好,

請教您一問題:

同一塊土地上,已經劃分各自為持有權狀;

問題是在這塊土上還有建構物空置的廠房,落在各自持分土地產權上;

因現在有一方,在自己的持分土地上要自建住戶,那麼..請問您:如果另一方地上物必須施工拆除,那是不是須要經過另一半持有人的同意,關於這一點有沒有相關法律上的說明與規範 ... 謝謝

ps:因地上物是鋼構建物,如拆除持有土地面積,會影響另一方地上建築物結構及使用上的方便!

你好:

首先要先確定土地跟廠房有無租賃關係、地上權存在或有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之情形,若有,廠房所有權人可以主張對於土地租賃關係存在,要請求拆除恐有困難。 若無民法第425條之1之情形,廠房屬於無權占有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依照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請求拆屋還地,此時依你們的關係適用法律會有所不同: 若土地共有狀態,各自有應有部分1/2(持分),任一共有人可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規定,請求拆除全部廠房,並返還土地共有人全體,不因你們有分管契約而受有影響。 若土地已經分割,各自為單獨所有狀態或原本就是兩塊不一樣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各自主張拆屋還地,無須得另一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由於拆除時會影響廠房結構,強制執行時民事執行處會要求提出補強計畫,避免廠房倒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30 17: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確認地上物所有權人及地上物對於土地有無合法使用之權利,如使用借貸租賃,若有使用土地之正當合法權源,即無拆除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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