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件:102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否決社區公寓停車場安裝e-Tag,事後管委會閉門開會自行決定安裝發包工程,並己施工且將強制住戶執行安裝e-tag,如沒有安裝即不能進入自家地下停車場停車!!!
問題1.請問管委會決議效力大過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的效力嗎?管委會這樣的行為是否己觸法?觸犯什麼法?可以怎麼陳情訴願?向什麼機關陳情?
問題2.若不願配合管委會安裝e-tag,直接駛入自家停車場停車是否違法?
問題3.管委會不提供102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該怎麼辦?
問題4.管委會擅自增減修改?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與原錄音紀錄不同?是否可以刑法中的偽造文書,提出告訴??向什麼機關提出呢?
以上提問,請求各位先進協助答覆或提供意見!!!感謝!!!

事件:102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否決社區公寓停車場安裝e-Tag,事後管委會閉門開會自行決定安裝發包工程,並己施工且將強制住戶執行安裝e-tag,如沒有安裝即不能進入自家地下停車場停車!!!
問題1.請問管委會決議效力大過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的效力嗎?管委會這樣的行為是否己觸法?觸犯什麼法?可以怎麼陳情訴願?向什麼機關陳情?
問題2.若不願配合管委會安裝e-tag,直接駛入自家停車場停車是否違法?
問題3.管委會不提供102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該怎麼辦?
問題4.管委會擅自增減修改?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與原錄音紀錄不同?是否可以刑法中的偽造文書,提出告訴??向什麼機關提出呢?
以上提問,請求各位先進協助答覆或提供意見!!!感謝!!!



您好: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9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審核合格並領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未經許可擅自裝修得依建築法第95條之1,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2.針對其無權占有共有之頂樓空間部分,可以考慮對占有人提出返還共有物訴訟及刑事竊佔罪告訴。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
租屋不到半年時發現房子內部漏水 外面下大雨,裡面下小雨(床的正上方,書桌,電腦桌 等等)
但原先漏水地方變成發霉 壁癌 天花板長滿霉包
牆壁也是整片都變灰色的霉 因為房子內部很潮濕
房東有說要找主委處理,主委有進屋內看過狀況
說要再討論如何修善 但後來並沒有修善
我也曾向房東說明:我還住在裡面 如果修善的話 也不是短時間可以修好
這樣對我很困擾,房東回覆:對耶~我沒考慮到這點
事後 不了了之~~~~~
但一直處在發霉的環境下生活 真的讓人很困擾
身體狀況越來越差 皮膚也發炎 頭皮也發炎
醫生診斷是因為長期處在比較潮濕的環境下造成
為了避免潮濕 我還自己花錢買除濕機 因為不便宜
所以也不想要麻煩房東
雖然我自己知道租約還有四個月到期
提前解約是自己的問題
因為我違約~~~~~

友人去年中接下一件房屋修繕工程,承作範圍為浴室磁磚、衛浴設備更新、室內粉刷等,當時有發現屋內牆壁與地板接合處即有壁癌,已以重新粉刷處理。
完工時,友人測試水管出水情況,告知屋主浴室與廚房熱水為同一管線,有浴室出水正常、廚房卻沒水的異常現象,當時屋主表示搬進來廚房就沒水,此事即不了了之。
完工兩週後,屋主發現漏水、壁癌嚴重、且造成樓下住戶天花板漏水,自行找水電工查看,水電工告知熱水管破裂、漏水,導致壁癌及樓下住戶天花板漏水,屋主即認定是友人施工不慎所造成,遂來電要求友人查看、修補並賠償。
友人接獲電話後曾多次到現場查看,也帶了水電工一同前往,均認為非施工不慎所致,因雙方簽有合約,內容約定就承作範圍保固一年,屋主認定此屬保固範圍,應由友人處理,但實際上水管並不在合約承作範圍,故友人認定並非其責任。
屋主聞言除揚言提告,並自行找他人進行修繕,期間又數度要求友人可選擇以免費提供修繕勞務來和解,對此友人亦多次明確告知非其責任,無法同意。
近日友人收到屋主寄來之存證信函,內容聲明漏水是施工不慎所致、且其曾親訪友人欲反映問題但友人不理不睬,均非事實。目前擬回覆屋主完工當時已告知水管有出水異常情況,但屋主並未要求納入修繕範圍,自不在保固範圍內,無法同意提供修繕勞務;另並未接獲屋主親訪欲反映問題的通知,反而曾親訪多次查看並與屋主溝通,溝通無法達成共識並非不理睬,屋主似有言詞失當。
請問,存證信函還需要注意哪些?如屋主提告,友人是否有法律上的責任?又應如何自保?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準備好契約,釐清契約內容包含為何,並對對方之相關電話進行錄音蒐證,存證信函亦可妥善保留,若對方對您提起訴訟,再就相關瑕疵請求鑑定釐清責任歸屬及是否為契約範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發函要求全體區權人共同修繕,若未獲同意,則先由您負擔後起訴要求負擔。又若頂樓有加蓋,則可能會有因乘載過重而影響結構安全之可能,故亦可起訴要求頂樓住戶回復原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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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相關證據,如錄音等,即使無簽訂書面契約,契約仍有成立之可能,若對方有偷工減料之情形,屬於違約事由,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第494條規定: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第495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您可發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修補該瑕疵,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可請求違約之相關民事損害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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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請問一下,今年1月我剛搬進一個社區,但是衛浴有些問題我就找水電工程來勘驗,結果需要再做防水....於是我就請水電施工也通知管委會,沒想到第二天樓下住戶跑來按電鈴說我家施工造成他們家廁所牆壁龜裂,當時我也不能確定是不是我們造成的,想說於情於理幫忙處理阿....就由我們水電師傅來處理....當下他也說好,但是隔天就跑來跟我說他請別ㄉ師傅估價說要花2萬2000元...我也嚇到...是來敲詐的嗎??後來才知道他要我出全部房子油漆費用,我想說怎麼可能要處理整間...於是我問他找來的師傅就問他說小龜裂部分修復要花多少...師父說1000元只需補土油漆表面....結果我就拿2000元給對方....他居然回我你騙小孩喔2000元就想打發掉,當下我就跟他說你要多少錢你多個價位...當然全出是不可能的請開個價,他後來回應我說妳以後就知道了.....當下我想說他是指改天再告訴我.....,結果在1月底我就收到建管局來函說要來我家探勘....於是我等到他們來勘查後問建管局人員如果只做衛浴防水會造成樓下龜裂嗎?他回答說不可能又不是拆房子...後來判定我沒違法,後來我想說事情應該解決了結果到了6/5號我又調解委員會通知請我到場說明...我想請問一下對方已經影響到我的生活作息又造成我精神壓力很大...我該怎麼來處理這件事情??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出席調解委員會,說明漏水原因非可歸責於您,若對方認為您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可請求對方提出相關證據,若您不知如何處理,亦可委任律師,由律師為您出席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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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494條規定: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第495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若為廠商施工瑕疵造成您之損失,除請求修補瑕疵外,亦可請求相關損害賠償,惟須證明損害確為該瑕疵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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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柯律師/柯會計師 的發言內容:
如你建物為最近興建者,造成損失理應可請求
謝謝柯律師回復!感謝!
-該工程已於今年1月完工 ! 款項全部付清!
-我們以line與電話聯繫溝通,5/28(五)告知漏水,我有拍照給他看!
-該廠商有來查看填補漏水處,我未在場!他有拍照給我看它填補的照片!
-目前正清點清理物品中,均有拍照!
想再問....
1,合約書中並未載明可請求損壞賠償....這樣我也可以向其請求賠償嗎?
原先我儘要求其派人來協助處理倉庫清理物品清理即可,有關物品損失我一概不追究了...
但其不認同,並且說以下話語,讓我氣憤....!!
*該廠商說法對於漏水造成損失的說法是....
a,我是我未盡屋主本份查看...
b,屋頂漏水就是他的責任,責任就是止漏,抓到不漏水為止...
c,明明是蓋車庫,妳自己空間使用不當,我管不著...
d,妳要是還有疑問,我建議上法院解決比較快,反正我等妳到法院解決 其他我不想多說了,就這樣
以上補充事項,還請再幫忙....
感謝!感謝!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
謝謝顏律師如此迅速回復!感謝!
補充說明....
-該工程已於今年1月完工 ! 款項全部付清!
-我們以line與電話聯繫溝通,5/28(五)告知漏水,我有拍照給他看!
-該廠商有來查看填補漏水處,我未在場!他有拍照給我看它填補的照片!
-目前正清點清理物品中,均有拍照!
想再問....
1,合約書中並未載明可請求損壞賠償....這樣我也可以向其請求賠償嗎?
原先我儘要求其派人來協助處理倉庫清理物品清理即可,有關物品損失我一概不追究了...
但其不認同,並且說以下話語,讓我氣憤....!!
*該廠商說法對於漏水造成損失的說法是....
a,我是我未盡屋主本份查看...
b,屋頂漏水就是他的責任,責任就是止漏,抓到不漏水為止...
c,明明是蓋車庫,妳自己空間使用不當,我管不著...
d,妳要是還有疑問,我建議上法院解決比較快,反正我等妳到法院解決 其他我不想多說了,就這樣
以上補充事項,還請再幫忙....
感謝!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證據可證明您的損害確為對方漏水所造成,即使契約無載明有損害賠償,您仍可提出您的損害證明,請求損害賠償;關於廠商之說法,您可委任律師發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廠商限期修補瑕疵及賠償您相關損害,若屆期廠商置之不理,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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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
我想詢問的問題事件如下
我們是一排屋齡約50年的透天厝老房,隔壁房子原本3樓半,轉手新屋主後,現在正在施工要加蓋到4樓半滿,(如果沒有去申請容積率等應當屬於違建),他們施工施從一樓吊沙包,不慎將許多沙掉落在我們家四樓屋頂上,我們沒有察覺,倒置前幾天連日大雨,排水孔堵住,雨水直接倒灌到我們三樓的室內排水孔,剛好又沒人在家,就這樣雨水又滲漏到二樓的天花板,前天半夜下大雨才發現,半夜起來舀水搬空東西,我已經有拍照跟錄影
請問遇到這樣子的狀況,
1.淹水的東西都是舊東西,我該如何求償
3.我該採取哪些動作?要有那些法律動作保護自己
畢竟淹水是乾了,但是日後多久有壁癌,還是又淹水真的很難處理
麻煩各位律師幫幫忙了,這種壓力跟煩躁讓一家人心情大受影響



我們需要專業熟悉於公寓大廈法規、建築法規等之律師,提供訴訟之服務
,另需要一位刑事案件律師,協助處裡侵入民宅之告訴,敝人先將問題陳列如下:
我們社區是於民國68年完工的七樓華廈,在原始起造圖中應屬於雙拼建築,有兩個獨立的逃生梯、步行通道及兩座電梯等,然因當初的地主林先生(以下簡稱甲方)與建設公司負責人楊先生(以下簡稱乙方)係非常要好的親戚關係,故由甲方提供土地、乙方負責起造大樓,最後折算出資比例,乙方持有四分之一的建物。
然因乙方想利用此四分之一之建物做旅館,故一開始蓋的時候即將兩棟建築物獨立開來,分別在兩棟建築物中建立獨立牆面阻隔切割以便旅館獨立使用而不受干擾,換言之也就變成兩棟各自擁有獨立出入口、逃生通道及獨立的天台與屋頂,此部分在建造完成點交屋產給甲方時大家都沒有異議。
然因近三十年下來的異動,房產轉移頗多,直到民國91年01月22日甲方在未經乙方之同意向永和市所申請設立管理委員會,然市公所並不知道此大樓之特殊性即予以核准通過,但因未經乙方之實質同意、故自成立以來兩棟建築物戶不隸管!而甲方成立之管委會自成立起亦從未向乙方收受過管理費,且兩棟建築物都有自己獨立的出入與逃生通道,故只有遇到頂樓有共同管線需要維修時才會按比例相互出資維修、其餘公設則各自管理。
在未設立管委會前,多年下來兩棟大樓分別叫乾X大廈與天X大樓,而因乙方將建物設立成旅館,故其將頂樓做成收費游泳池、乾X大樓的住戶亦經常賣票入場來戲玩,但其出入口仍得自天X大樓之一樓門口進入,並非有其他之聯通通道可進入,但因法規之規定、一張使用執照只能有一個管委會,故天X大樓之業主也就一直沒有積極去申請獨立切割。
民國一百年左右因乙方經營不善、加上安檢屢次未過被新北市政府盯上,屢屢派警員進入臨檢,導致最後將其擁有四分之一產權轉賣給一般投資客,經過投資客的細心整理、裝潢與分戶(原來僅有六個門牌號碼、後切隔成21戶小單位)並經工務局相關單位審核通後,於103年初核發產權證明下來、並有21戶門牌整編證明,而經仲介陸續於103年底前完售21戶(此21戶簡稱丙方)。
陸續交屋期間,丙方自行成立『自治管理委員會』、並派代表與甲方所屬之管委會進行協商是否合併或各自獨立管理,然本來相安無事的乾X大廈管委會卻在此時聲稱擁有我區21戶的管理權,並要求我區依照三十年前之起造圖將阻隔通牆打掉恢復雙邊通道,然此舉嚴正影響丙方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故為此曾請新北市政府公寓大廈調解委員會協助處理,然甲方在在用法規迴避與牽絆(後工務局回函說他們無法處理、請我們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甚至近期屢屢舉報我區既有之內部違建,但此部分係乙方三十年前蓋好時就已是如此!並非丙方所為,且此部分之違建亦為丙方住戶所同意續存之物、而甲方之委員還在頂樓加蓋八、九、十層樓之違建更將汙水直接排放於我區頂樓,直接導致丙方七樓住戶之天花板嚴重滲漏水,光丙方為了清除打掉取消游泳池並重做防水整治就花費近兩百多萬元,甲方卻不聞不問!而現在卻來爭取管轄權並要求開放天台供其住戶使用,然甲方的天台卻有三座增建戶,其面積根本無法讓甲方住戶得以使用,而丙方為表誠意從未舉報過!但甲方在在相逼、致使丙方之住戶亦同意全面反擊。
得知近幾年公寓大廈管理法令已鬆綁(已向工務局求證過),同一使用執照但只要有獨立之逃生通道及出入口,其實管委會是可以分開獨立的,為此敝人特代表21戶區分所有權人上本網PO文並尋求有經驗可以協助並參與法律訴訟的律師得以協助本案之進行。
其二:
今年04月29日下午15:28分時因甲方舉報丙方頂樓為了防水所增蓋的鐵皮屋頂為違建,在未經丙方之同意下,帶著未配戴識別證的拆除大隊隊員尾隨我區施工之工人進入大樓四處拍照,亦無我區住戶或委員陪同,後經報案且經過警察之認定此行為屬於『侵入民宅』,目前已將當日進入之四人提起訴訟,此部分亦須較有刑事案件經驗之律師協助參與開庭與訴訟等事宜。
總而言之、丙方住戶不願意屈從甲方之威脅而就範,亦將為甲方無理所為討回應有之公道,懇請可各位服務於新北市的有為律師、提出您的見解與辦法,我將盡快選擇合宜之人選委任代表我方全權處理與此相關之法律事務。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三、公共基金之分配。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餘額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規定保管文件之移交。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各該辦公、商場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分工事宜。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五十四條規定,於依前項召開或成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準用之。您可依該條規定,成立獨立之管委會;再就侵入住居部分,可彙整證據資料,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再就對方8樓9樓10樓之違建,可向新北市政府拆除大隊檢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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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父親65歲是開計程車,去年10月因為路口的施工障礙物,左轉與對向從巷子騎車載著拐杖的64歲騎士擦撞,對方頭戴安全帽,因重心不穩而跌坐地上,我父親當場報警和叫救護車,也隨即跟至急診室,並提供行車紀錄器影片給警方做筆錄,我人也到場,對方僅有腳部擦傷並無大礙,當晚也在友人的面前,包了2000的紅包給他壓驚,表示歉意。直到隔天的早上,觀察6小時的腦震盪,醫生當眾宣布腦震盪指數為0,其他的糖尿病等舊疾並非因為車禍所能造成的,所以可以立刻出院。而對方不顧醫生護士的勸戒,堅持霸佔急診室病房觀察一星期,我父親也是非常有誠意的每天帶著便當水果去探望,並表示願意負擔因為車禍所造成的醫療費及修車費,但對方不願和我們和解,自行修車及付醫療費,也並無開口要求賠償金額,直到最近提告刑事,昨天陪同父親出席調解,對方獅子大開口,拿著厚厚的加油、高鐵等發票明細剪報,要求賠償5-60萬的天價,誣陷我們都不聞不問沒有誠意,說他目前還有腦震盪常會頭痛,到現在還在就醫,想博取同情。但我們都知道實情,對方因為慢性病長期治療,醫療費不少,想藉由此車禍要求我們賠償來補貼。現在業務過失傷人的刑事案件,因檢察官描述與事實不符,已提出答辯狀,昨日調解不成立,想請問我父親的刑事責任有機會獲得緩刑嗎?之後的民事賠償,我們還能做甚麼努力來搜尋佐證呢?煩請律師指教提點,感謝您!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移動式施工也要做相關的防護措施,不是完全不需要,建議你去聲請車禍鑑定,再來討論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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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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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原先是副主委,目前名義上暫代當屆主委,之所以會用名義上一詞是因為當屆前主委行事有瑕疵,所以遭下屆委員們逼退,但尚未呈交給政府機關,也不打算如此進行,因為再過幾天就要交接給下一屆的管委會。
現在的問題在於,當屆前主委未盡到擇廉採購以及利益迴避,在未經管委會同意下擅自更改A工程的承包商為自己公司,但麻煩的是管委會的所有委員都有蓋章,唯一站得住腳的是該工程包含的內容物的單價是所有報價單當中最便宜的。
而更麻煩的地方在於,下一屆管委會的認知對此更改的認知是連工帶料,但當屆前主委又在未經管委會討論並決議的情況下擅自選定施工廠商並進行B工程,這次是財委以及監委又在不明究裡的狀況下蓋了章,在報過價的廠商裡頭還不是最便宜的。
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
下一屆委員要對當屆管委會提起民事訴訟,A工程以及B工程的勝算有多大 ? 本人以及財委或是監委分別在A工程以及B工程當中所需負擔的責任為何 ? 若是當屆管委會除前主委外,連同下一屆委員對當屆前主委提起民事訴訟,勝算為何 ? 是否有機會能夠將B工程的施工費用追討回來 ? 若是下一屆管委會要對當屆前主委提起刑事訴訟,是否能夠指定總幹事為法定代理人 ?


您好,簡單來說,只要他找廠商是經過管委會同意,且沒有任何一毛錢進入自己口袋,那麼刑事侵占或背信絕對不會成立,雖然有瑕疵,但仍不會構成刑事犯罪,至於契約已經簽立,恐怕也無法要求返還款項,畢竟當初是管委會同意,亦未規定是要採最低標,所以並無違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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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簡單來說,只要他找廠商是經過管委會同意,且沒有任何一毛錢進 ... (恕刪)
蘇律師您好,
刑事的部份是針對當屆前主委假借B工程的名義私自挪用公款,在A工程還沒開始的情況下,後續的B工程怎麼可能就動工,這部份罪證確鑿,有當屆前主委的切結書以及錄音作佐證。
另外關於A工程尚未結束就先全額支付A工程全額款項一事,也是未經管委會同意就進行,不過這在我個人看來就不像B工程那樣的明確。
您的意思是即便A工程的承包商的負責人是當屆的前主委,這也無法構成不法所得嗎 ?
管委會同意的是A工程連工帶料,不同意有B工程這項追加的施工費用,但畢竟財委跟監委都有蓋章,某種程度上的責任是免不了的,這點大家都很清楚。


依您所述情形,若您對於對方所主張之侵權行為原因事實是否存在無法贊同者,自可不予理會其索賠之請求,其次,依法請求損害賠償應就損害賠償之原因事實存在負擔舉證責任,屆時被請求人否認其主張者,則須進一步進行鑑定俾以確定有無損害賠償之原因事實,惟鑑定費用極可能就超過其請求之4500元,故就其請求金額而言,恐怕顯無訴訟實益,進入訴訟程序機會相對降低不少。另外,現場既未保存則恐怕鑑定亦屬不易,無法證明當時狀況如何鑑定其原來的損害賠償原因?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建議你們不用理會他們,除非他能證明有漏水及漏水與你們有關,否則你不需要賠償他們任何一毛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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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4年03月30日交屋,而在2013年11月18日簽訂"標的現況說明書",而在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03月30日期間房屋還在前屋主手中,但是,在交屋二週後,房屋都未使用,而發現大面積的壁癌,要求房仲與前屋主處理,則仲介請社區土木技師協助鑑定,則技師建議根除滲漏現象,需以費用六萬左右為施工含5年保固,;但是仲介請技師另估單面牆2萬5施工費用無保固.事後,但是本人請朋友代為出面處理,則朋友轉述,仲介協商建議以2萬元為施工費進行相互分攤,則以12800元為前屋主負擔.最後,男友建議本人以12800元進行和解,並簽訂和解書.問題如下:
1.房屋所有權人為兩人(本人及我母親),而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買方欄簽名是我母親所簽名,只有在某一貸款條款後面有註明"登記名義人:XXX"有我本人及我母親名字,但簽和解書上,只有我一人及前屋主簽訂,簽訂時有我朋友及仲介在場,我母親未在場,並且我未告知我母親,則我母親也未簽名,則12800元也由我執收,因為我母親最後知道,她不同意,則"和解書"是合法生效的嗎?

我2014年03月30日交屋,而在2013年11月18日簽訂"標的現況說明書",而在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03月30日期間房屋還在前屋主手中,但是,在交屋二週後,房屋都未使用,而發現大面積的壁癌,要求房仲與前屋主處理,則仲介請社區土木技師協助鑑定,則技師建議根除滲漏現象,需以費用六萬左右為施工含5年保固,;但是仲介請技師另估單面牆2萬5施工費用無保固.事後,但是本人請朋友代為出面處理,則朋友轉述,仲介協商建議以2萬元為施工費進行相互分攤,則以12800元為前屋主負擔.最後,男友建議本人以12800元進行和解,並簽訂和解書.問題如下:
1.房屋所有權人為兩人(本人及我母親),而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買方欄簽名是我母親所簽名,只有在某一貸款條款後面有註明"登記名義人:XXX"有我本人及我母親名字,但簽和解書上,只有我一人及前屋主簽訂,簽訂時有我朋友及仲介在場,我母親未在場,並且我未告知我母親,則我母親也未簽名,則12800元也由我執收,因為我母親最後知道,她不同意,則"和解書"是合法生效的嗎?

您好
我想請問:
我在軍中清除太平斧上的鐵鏽,砂輪機上的鋼絲,突然噴向本人的眼睛,但是意外發生施工期間長官並無在場實際督導“。
因要檢查太平斧上的鐵鏽清除情形,又由於工作場所的“光線不足“,所以把護目鏡稍微移開確認有無磨乾淨,加上隔壁的弟兄沒注意到本人把護目鏡移開來要檢查太平斧上的鐵鏽,這時隔壁弟兄的砂輪機上的鋼絲,突然噴向本人的眼睛,導致右眼球遭鐵絲刺穿,導致該眼水晶體混濁,頓時喪失原有之視力,經醫生診斷證明,該項意外確實造成刺穿性白內障。
所以向國軍申請國賠,但是國軍不賠償。我想請問,國軍在回文中我擅自拿下護目鏡為由,不予賠償,但發生事件時,現場並無長官監督,這明顯違反勞安法。
請問我上訴到地方法院,能為自己爭取到該有的賠償與權益嗎?





三月二十八在去學校的路上騎摩托車,因施工BRT慢車道變得很窄,我車禍的地方左邊快車道有一道是用三角錐圍起來的在施工(靠近慢車道的那一道快車道 三角錐整個有把慢車道和快車道和區隔開 但錐與錐之間的縫隙好像可以走 我看到很多車在砂石車車尾待轉)而慢車道右邊的砂石車要開進左邊的施工處 且左邊三角錐處有施工人員指揮交通 因砂石車把要往左轉的待轉區給佔據了(右邊是沒有路的只有待轉區) 而有些要往左邊的騎士停在砂石車車尾 有些是則停在砂石車車車頭.因砂石車右邊在擋住了機車道 所以我騎得比較靠慢車道的左邊 我那個時候是要直行但在過路口時(已在紅綠燈與紅綠燈之間)看到直行的紅綠燈已變黃燈 但我已經快騎過路口了靠近斑馬線總不能紅燈了就停在路中央 不知道為什麼停在砂石車車頭的一位騎士騎了出來 我有急煞 但還是出了車禍 我的摩托車從斑馬線前滑到斑馬線後 (是看地板刮痕看出來的)傷了左手肘和左腳踝的皮肉傷 那位騎士我沒有看清楚是在那裡摔的 但是我一起身就趕緊去看了對方騎士的傷勢 他傷的是左腳踝 看他是血流不止 當下我就馬上叫了救護車來 之後那位騎士就被送走了 我當天有去做筆錄 也去修車行修了摩托車 龍頭歪了 右邊後視鏡整個斷裂 修了1480 過了幾天之後跟對方聯繫 他說他縫了十幾針還裝了什麼什麼血管 說四月快底的時候才可以拆線 請問我現在要怎樣處理? 我目前是學生還不想鬧上法庭 也不想造成父母的麻煩打算自己私下解決 但請問私下和解的話賠償是怎麼算的 (以不去調委會為前提) 你們說的鑑定是怎麼鑑定? 我有錯嗎 他有錯嗎? 我當時騎到路中央因為看了已變黃燈在看看左邊的施工人員的手勢是往前的 我就往前騎就撞到砂石車車頭的那位騎士

您好,
以下是本人於3/28向消保會提出申訴之內容摘要,敬請協助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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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與某金屬公司張姓負責人於本(103)年3月8日前多次聯繫,請其至本人新屋處針對欲裝設之防盜鋁門窗進行估價,事後多次聯繫並親赴該公司多次獲告張先生皆在外頭無法依先前電洽時間出面解釋,當日後經數度聯繫及等待始等到該公司負責人張先生出面,惟本人發現張先生出面解釋之內容及丈量之尺寸與先前溝通內容和實際尺寸不符,但本人因時間急迫,因此當日便先取得張先生公司開據之估價單副本乙份,並約17日施工,15日恐廠商忙碌電話提醒,多通未接,再次到店請小姐確認,小姐說要跟老闆說,隔天再撥電,老闆說會如期施工,但17當日並未到場施工,電話聯繫,張先生於當時亦已允諾,並表示將重新赴工地丈量,因此雖取得估價單副本,但其內容皆尚不符本人之要求,因此亦未交付任何訂金。
至本年17日上午09:35,本人致電張先生欲再次確認當日再赴工地丈量時間,張先生答應當日將會赴工地進行重新丈量。惟將近11點時仍未見人影,爰本人在10:56至11:13間數度(11次)致電張先生皆無人接聽。後透過本人母親聯繫上張先生後卻改稱18日下午才要前往工地丈量,但仍未見任何動靜。直至21日上午約9時本人剛抵工地左右之際,僅見工人在未經同意下已直接將不符要求之部分門窗及窗框裝上!後經本人數度致電向公司負責人張先生反應後,3/21下午始見張先生於工地出現並僅告知隔日(3/22)才會請師父到現場瞭解狀況。
本人後於22日親赴該公司欲詢問張先生是否仍願意接此生意,倘無意則無須再與我聯繫,該公司駐店小姐卻稱「這麼沒安全感喔!」,本人當下深感此言相當不妥,於是於當日(22日)再次致電張先生告知此情,並表明倘無意接此筆生意,則請做罷!當日本人便請其他廠商赴工地另行估價。時至當日下午始見張先生偕另一名先生親赴工地重新丈量,惟自此便無重新開據任何估價單或簽訂任何契約,只見張先生表示將重新確認尺寸再向廠商訂貨,當時距離最初張先生答應可於17日便可完成裝設之日期已超過一週,本人對於仍須重新向廠商訂貨此節深感疑惑,鑒此情足以認定張先生無法依本人需求完成任何交易,便於3/25日中午致電張先生手機兩次(第一次為其朋友接、第二次為本人接聽)並告知倘當日仍無法進行並完成,則請直接將先前裝設且不符之所有內容拆卸帶回。
惟今(3/28)日本人母親赴工地後卻發現該公司工人正於工地進行裝設,對此本人深感相當疑惑,張先生隨後亦赴工地現場,告知要來裝設,惟本人從未被告知此情且從未簽訂任何符合實際內容、材料和尺寸之估價單或契約書,故告知張先生請其撤回所有材料。惟獲告張先生將告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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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於3/28向消保會提出申訴至今未果,但卻於今(4/3)日收到張先生所寄發之存證信函,要求限期我方10日內讓其繼續完工程。請教現階段我們可以做些什麼呢?真的是不堪其擾!謝謝~

我買一棟20年華廈..要整修兩間廁所和廚房牆壁及重埋熱水管和油漆
我老公在3/2和設計師簽約
3/6動工
3/8我們去挑磁磚時沒有看到喜歡的.跟設計師說可以扣掉磁磚錢..我們自己 去外面看嗎?設計師同意
工作天數為3/6.3/7...3/10~3/14
工作進度為拆除兩間廁所家廚房牆壁....插頭移位
3/15去看房子發現做的不是很好..猶豫要不要給設計師繼續做下去..我們又提說油漆錢可以扣掉嗎??設計師同意
3/16設計師說我們好像不信任她..說不然他們工程就做到某個段落即可..其他我們自行處理
於是我們說不然就結算到現在的進度就好..........我們發現主臥廁所地上有一灘積水
3/17此時設計師還沒把錢結算出來..下午樓下鄰居打給我說他們廁所在3/11有漏水...泥巴水從牆壁及天花板流下來
我說我不知道...因為設計師沒跟我說..我問設計師說為何會漏水...他說那天師傅不小心在牆壁倒了一杯水才會流 到 樓下去的..強調只露那一次.....我請他去處理漏水
3/18設計師下午去還把樓下天花板擦乾淨....說沒漏了...叫我們付80000
3/19設計師一試水..他們裝設的熱水管會滲水...(沒有解釋主臥廁所為何會積水)
我們把總水源一打開..主臥廁所有一地方就開始滲水了....
3/20設計師把裝好的熱水管整段拔走說扣掉9000....叫我們付71000給她
那71000都沒有明細..只有用LINE打給我們說水電28000水泥43000
我問她:那漏水怎麼辦????她說不關她的事...叫我們找後面的承包商負責...我說可是這漏水是你造成的....你一動 工 我房子就漏水難道不該負責...她說是我房子老舊管線本來就有問題還說房屋整修常常有此問題更說當初不想接我 們的案子...總之她不負責....她說因為他只有做到拆除部份並沒做完全部工程....所以房子漏水不能怪她
3/22打給老公主管的主管(老公是職業軍人)
3/23我爸打給設計師問她為何不處理漏水???她又打給老公主管說我爸罵他們恐嚇他們(我爸並沒有)
3/26收到設計師寄的存證信函
台端於民國103年3月2日向本人委託室內裝潢工程...第一期工程款新台幣78000...此均有契約書...資以為憑.....約定款項將於簽約完成後五日內給付..經多次催促未依約準時給付其款項視同違約.除終止工程外應按工程進度之應付款項兩倍作為違約罰款.以賠償乙方工程善後損失.依民法規定台端顯已構成給付遲延.違約...今發函台端..請台端務必於函到後七日內將應支付第一期 工程款項及違約金兩倍..共新台幣234000.若屆期仍未支付.本人將提出民事告訴..望三思自重以免訟累
我想請教律師
1.我真得要付她234000嗎??
2.為何她說因為終止合約了所以漏水不關她的事..說我們違約在先..可是你施工瑕疵造成漏水為何可以不負責
3.我爸沒恐嚇她...她在我老公主管面前抹黑我爸...可以告她妨害名譽嗎????
4.上法院我們會有贏面嗎???

親愛的有愛心的律師您好 :
我於民國98年下半年買房,設計師9月給我的報價表是含全室水電配管,細項也很多關於配管的管路、施工費,故水電工程費以當時就40萬(不含泥作、磁磚、衛浴、廚具)。99年初完工入住。但這幾天因陽台水龍頭壞掉,請家附近的水電來換,他看我們管路間,判斷未重配管,我打電話給施工的水電,他也說沒有全室配,只有部分移位的部分有做。和當初我們的項目全室配管及很多細項不符。
我有當時報價的電子及增減項目的電子檔,最後修改日期仍為98年底及99年初,可證明不是我再重新改過的。還有一分是在yahoo信箱內可證明是設計師發給我的及日期。
我是最近才知道沒有全部重配,現已過4 年可告設計師來求償嗎 ? 告的話是以什麼法條來告呢 ?
花費您寶貴時間,真是太感謝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第494條規定: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第495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第498條規定: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第499條規定: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您得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修繕之。關於時效部分,若得解釋成重大修繕,即有五年之時效可主張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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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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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經驗
【防水保固】一般保固是3年左右,要看當初跟建商簽的買賣合約內是註明幾年,【防水保固】一般是依交屋日開始起算,不是您入住的時間起算。所以應該是過保,但還是可跟建商反應看看,有些建商重視信譽及售後服務,過保仍有可能會修繕或補貼部分費用。
目前還無法確定【滲漏水】的地方,當然也有可能是樓上住戶漏下來,種種情形皆有可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2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你也可跟對方事先寫合約,若修繕完畢後,仍然有滲漏水情形,表示滲漏並非由我們造成,由對方支付全額修繕費用。
非法律科系畢業,若有錯誤~ 煩請指正

您好,你要跟建商求償當然要能夠舉證這是可歸責於他們因素導致漏水,否則可能告不贏,因為漏水原因甚多,建議你告訴對方,如果要抓漏,費用他們出,除非最後結果確實是你們導致,否則你不會付錢,要他答應這條件,不然牆打掉了,發現與你們無關,你不就白白花這筆錢。他無權強制要求你打牆壁的。縱使告上法院,法院也會要對方先付鑑定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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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驗傷,再至施工單位聲請國賠之。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惟您需考量您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及花費之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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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 您好
我的母親在農曆過年前(約1月初)至一家頗具規模的裝修業詢問鋁門窗安裝事宜,經其介紹後一家騰*工程行之業務人員到府拜訪、丈量,共計三次。前兩次為業務人員丈量空間,第三次則帶一工程師傅,並出具一"簽約單"(內為簡易的雙方資料、材料清單—看不懂、報價),請我母親簽名並收訂金68,000元(總價168,000元)
原本很擔心母親受騙,因為該簽約單只有一張(在我母親這),收訂金時對方並未給予收款收據,且該簽約單相當陽春,僅在簽約處蓋上該工程行的圓搓章。
後來在過年後曾打電話詢問裝設日期,表示會在天氣放晴的時候施工(因當時連日下雨,所以許多工程延宕?)
後來終於在前兩天來府裝設,但施工到後端時,母親跟弟弟發現缺少主臥室的陽台部份(本人因上班未在),經聯繫該業務員後,竟辯稱當時並未測量到,且因客戶需求不同,所以他以為是隔壁棟的……,致使工程停擺。後來我致電該業務員時,竟以上述理由推托並表示簽約單中未含該主臥陽台報價,所以要做需加價30,000多元,但該簽約單上之材料清單報價,非專業人員無法瞭解,以此為施工內容讓人無法接受。
我們這間房子為20年前建造的電梯大廈,四四方方,前半部為客廳及主臥,後半則為廚房、兩間小臥、後陽台。客廳與主臥的陽台間距約22.5公分,且主臥與母親房為正相對,該業務人員共到府三次,以上述理由強辯並要求加價方進行後續施工,此惡劣行徑實為可齒。
在此想向各位律師先生/小姐們請益:
1、因雙方並無簽立正式合約及報價收款等動作,僅以一張簡易的簽約單為依據,在法律層面上我方有何保障?
2、該簽約單僅我方擁有,若是後續另請廠商完成,對方有何依據原貨品材料為其所有?
3、以第2點進行,後續我會有相關法律風險嗎?
4、若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要求當時施工之人員出具相關技術士證照是否可行?
以上四點,勞煩不吝解益,謝謝~

您好!沒有簽合約註明清楚裝修範圍,必然是各說各話,只能盡量從實際約定裝修過程的種種資料去還原事實;對方提供的材料應有很多人經手,應很容易證明,要以此占便宜並不妥;違反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最多只是行政處分的問題,並不會因此改變約定裝修範圍的認定。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之前就有問題 到過年前管委會請水電測試 疑似是我家開始漏
但我家從搬來從未在陽臺施工 疑似是因為地震非人為因素所造成的
所以從我家樓下同為A的有漏水的住戶 之前管委會要求我們少用水不要在陽臺和廚房用水 把水倒在不同管線的廁所 我們也照作 但只要我們一有打掃洗衣服或用到廚房的行為 樓下住戶還是一直去跟主任反映 主任也三天兩頭來跟我爸溝通(上班時間也是) 之前又招開會議 住戶仍要求我們竟然不要用水!也沒有在會議之中提出我們請水電工的另外一種方案(從樓下一層修管子)執意說是我家的問題 但因為之前有跟他們溝通過因為家中有人懷孕所以能否先緩一緩 昨日說要我們搬出去一陣子甚至有住戶說要告我們家如果他們家陽台牆壁滲水的事有任何損毀要我們這戶賠償
請問這樣合理嗎? 管委會不是應該負責溝通?我們又不是沒交管理費 發生這種事情也不是我們家願意的 我們也願意照他們的意思配合 例如少用水 甚至現在請水電工把陽台洗衣服的管線牽一條到廁所去 我們家現在全家也盡量避免在家裡用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