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M方面回應是這樣: 2014-10-08 15:17:27 GM 回報
親愛的黃先生,你好:
專員協助你當時的對話紀錄,發現於9/25在遊戲中發佈欲以現金交易相關的文字訊息,以下為違規時的文字內容:
流氓被雛妓與老鴇擄:有人比2千T高嗎
這部份在過去官網公告內容中已有警告資訊,因此經查緝單位確認後將直接懲處且不再通融,相關公告連結:
https://web.poe.garena.tw/garena-page/investigate-rule
--
當天原因是因為我在賣一樣裝備大部份我們遊戲裡面的通貨代號都是C
我開了組隊想要販賣遊戲上的道具,當時出價非常的熱烈,10C、100C、200C各種價錢都有,忽然有人出了2000T,當時我只專注於價格上的迷惘,也沒想這麼多,把2000T誤認為2000C而說出了那段對話(有人比2千T高嗎?)
就此也以1000C賣出給玩家KingoftheworldGG 。
--
這種事情都有前因後果 今天我勿打T被鎖
能有幾個被勿鎖沒有保障自己受損的權益站出來捍衛自己電子財產,
我並無意圖要以現金交易,當時那個也是以遊戲通貨賣給其他人,
想請你們幫幫我這種事情我去爭取我的權益會不會被刁難或是說我可以怎麼去處理
--
這種事情那大家只要一個在公開鎖有頻勿打1T2T那所有心血不就白費了
--
現在GM只以我上面那段話來停權我,但這種是有前因後果我想讓他們了解這整段原因再來做餘考量我並沒有意圖要現金交易
--
遊戲公司:台灣競舞娛樂有限公司
遊戲名稱:流亡黯道 POE

問--請問律師:人都有之主張基本上屬於訴訟權之行使,但是再請問原告與我方之前就有民事房產糾紛判我方勝訴,但是原告仍然不死心就是要我方名下的房產,在一次刑事偵查庭完就表明(未錄音),若不將房產過戶給原告事情就不會有所完結,至今原告一直利用提刑事告訴及開偵查庭中的內容尋找可以提告我方的罪名一直不停惡意提告,造成我方無法正常生活,這樣原告都沒有侵犯到什麼刑事罪嗎,懇請解惑
(一)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對方所亂告者為刑事,則可以研究是否有誣告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二)顏寧 (顏寧律師)答:
您好,建議您可於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後,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向對方提起誣告犯罪之告訴。
再請問但是就誣告而言,對方也不是憑空捏照不實而提告,對方都是從來我家藉探望母親名義來騷擾還錄音及開偵查庭內容中找出他認為可以提告的重點來告,至今幾乎快全家人及親戚都被牽連提告真的沒有其他罪名可以反告嗎,對方就是一直要我方交付名下房產,才一直找各種可以並非捏照提告的罪名一直惡意提告,對方已經有說要將房產給他事情才會有結束(剛開完偵查庭在門口說沒錄到音),難道不算沒有造成我方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的恐嚇+恐嚇取財罪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構成恐嚇維安或恐嚇取財,可能還需要更多更明顯及更直接之證據,方有成立之可能。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位律師大大安好:
小弟的問題是這樣的,在外公年輕時與地主商議願意無條件提供土地供建房居住,但房子並無權狀,也無任何財產證明,就很單純在空地上搭建一房屋,後來有人向此地主購買其中一小塊土地,而外公於民國81身亡,事隔多年,外婆與其他阿姨一樣居住於此地,但媽媽自從出嫁後(約民國74年),戶口也連同遷出,現在那位購買小塊土地的地主,已向法院告外婆與所有其子女(包含母親)侵占土地,其原因是外婆與其子女均無拋棄繼承外公之財產,事先完全不之情,無預警的接收到通知,所以想請問,這樣是否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另外侵占部分會成立嗎?母親出嫁就不住在那,戶口也遷出,加上屋子並無任何資產證明(老人家以前自行搭建的),那現在去申請拋棄繼承在時效上及這次的法律問題上還來的及辦理嗎?





您好:
1. 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不治之惡疾,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只要一方罹有不治惡疾,不一定要以結婚後所發生做限制,使婚姻生活存有嚴重障礙,健康的一方配偶仍然有離婚請求權。惟曾有判例梅毒須達於不可治之程度,他方始得據以請求離婚,因此經您必須蒐集雙方感情失和、致性生活不協調,婚姻關係名存實亡之具體證明,讓法院認定雙方已無回復之望。
2. 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其中必須有過失者,才可要求損害賠償,例如與他人合意性交等。您丈夫係因罹患惡疾,屬無過失者,且您在婚前即知道對方具有該項疾病,因此請求損害賠償較為困難。除非您會因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即使對方無過失,也必須給與贍養費。
3. 離婚後剩餘財產依法要平均分配。建議委請律師擬定離婚協議書內容,並協助您與丈夫釐清那些財產屬婚後財產及辦理財產過戶等手續。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需您配偶具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而您亦須為無責配偶,若您有相關病例或錄音等證據資料,您應彙整再委任律師為您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們好,我在今年有被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七個月,我想要上訴,前陣子已先遞出上訴狀,但理由狀我不會寫,又沒錢可以請律師,所以想請有關這方面知識的朋友們幫我寫,最主要的理由是判太重,希望能減輕些刑責,請各位幫忙一下了
判決主文: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98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8年4月13日,以98年度簡字
98年7月24日,以98年度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與他案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入監服刑後,於102年7月13日縮
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
(二)詎劉00仍不知悔改,於103年5月17日17時30分許,在台南
市東區裕農路121巷2弄7號一樓大門內走道拾獲鑰匙1把後,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日18時2分許,持上開鑰匙
開啟該處2樓林00所租用之房間門後,在房間梳妝台抽屜
內,徒手竊取林00所有之相機1台得逞,嗣同日20時許,
劉00自認心虛而將上開相機歸放原位。然為該處房東王00
自監視器發現而告知林培剛,林00報警而循線查悉上情
。
(三)案經林00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請臺灣臺南地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劉00所犯之罪,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所
列之案件,且本案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
審案件,其於審判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此有本院103年8月11日筆錄1份(見本院卷第29頁)附卷
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
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見警卷第1至5頁)及本院
審理程序中(見本院卷第29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林00於警詢(見警卷第6至8頁)之指訴及證人王00於
警詢(見警卷第9至10頁)大致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見警卷第11頁)。現場照片及
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警卷第21至26頁)。
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係刑法第306
條無故侵入住宅罪與普通竊盜罪之結合犯,亦即無故侵入住
罪質中,自不能於論以加重竊盜罪外,更行論以無故侵入住
宅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
入住宅罪。復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毀越門扇,其
「越」指逾越而言,如係從門走入或開鎖啟門入室,均不得
謂為逾越門扇,本件被告侵入告訴人之住宅竊取其財物,既
係開門入室,即不成立逾越門扇(或安全設備)竊盜之罪(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130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核被告劉00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
,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
規定,予以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劉00正值青壯,不思以己力賺取生活所需,且
本件竊盜之犯行,所為實屬可議,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竊
得之財物於警方到達現場前主動返還被害人,對被害人造成
之損害非鉅等一切情狀,並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於審理中供稱鑰匙是在走廊上撿到的等語(見本院卷第30頁
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想請問父母親未盡義務扶養孩子之後想要孩子扶養該如何申請減扶養責任?
父親長期酗酒抽菸一堆酒肉朋友把財產敗光沒工作,父親離婚我歸父親扶養但是父親幾呼只活在自己的世界裡,我由姑姑,姑丈,奶奶扶養任何花費都是由她們負責,父親一直酗酒結果就住院開刀費用也是我負責出,從小到現在大學四年級一直苦口婆心要他戒酒振作現在也才54歲就變成這樣,我從高中開始自己賺錢自己養自己,現在他會一直要錢吃飯一直要求那個這個然後一直躺在客廳一直喝酒裝可憐朋友來又活蹦亂跳去喝酒,姑姑希望我盡子女義務養育父親但是心裡好不平衡!!!一定要負全責嗎?把孩子都給別人顧等孩子長大了才在那裝可憐一直說我是他的女兒,讓我好受傷完全把我吃死死,想趁還沒畢業前清楚知道扶養的問題或者可以申請相關減免扶養責任!


沒有和解也可以緩刑?最近常有網友問我,對方開的條件太過份,沒有辦法達成,刑度又重,沒有緩刑可能會入監服刑,怎麼辦?勇公經歷過一個沒有和解但是卻判緩刑的案例,這個奇蹟是由李育任律師所達成。記得我在擔任智財組檢察官時,手上有一件違反藥事法的案件,是當事人賣假的威而鋼,被受輝瑞藥廠委任的理律告訴的案件,被告委任李育任律師。當時,被告沒有前科,一來我這裡立刻認罪,李育任大律師「很謙卑」(這個時候才會謙卑)的向我及理律的律師表示,被告願意認罪,請考量並無前科,願意賠償輝瑞藥廠三十萬元,請求為緩起訴處分,我也認為既然沒有前科,也願意賠償,而且也只是一間小藥局的老闆,並無大規模販賣之實據,我也力勸告代是否給被告一個機會,不過理律堅持被告一定要供出上游,否則不和解,不過被告表示那時候是「吟遊詩人」來店兜售的,他實在找不出上游是誰,李大律師為了表示被告的誠意,低聲下氣的去了理律事務所幾次,表示願意賠償,不過都吃了閉門羹,因為告訴人不同意緩起訴處分(因為告訴人不同意若為緩起訴處分如果告訴人再議通常會被高檢署撤銷),我也只好提起公訴,但請求法官從輕量刑,結果法官就直接判緩刑了,下一件我又收到輝瑞委任理律告販賣偽藥之威爾剛案件,被告願意認罪,當庭請求賠償OO萬元和解,為緩起訴處分,但實在供不出上游,告代就很爽快的欣然同意了......有判決有真相 (如要要聯繫李育任律師談和解,可以洽本人,要向李律師那樣謙卑,我實在做不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0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育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614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乙○○共同連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緩刑 年。扣案之仿冒VIAGRA藥錠 佰捌拾伍錠、外包裝瓶拾陸瓶、英文仿單拾 份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設於屏東市○○路373之1號「昱昇藥局」負責人並 具有藥師資格,平日上開藥局則由其與配偶乙○○共同經營 ,甲○○與乙○○均明知「VIAGRA」即中文名「威而鋼」之 藥品(下稱「威而鋼」),係美商輝瑞產品公司(下稱輝瑞 公司)所生產之藥品,且「VIAGRA」商標名稱亦係美商輝瑞 大藥廠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註冊取得使用於西藥商品之商標專用權,其專用期間自民國 86年8 月16日起至96年8 月15日止,現仍在專用期內,而上 開商標專用權已經美商輝瑞大藥廠移轉登記於輝瑞公司,且 該商標名稱並經輝瑞公司使用於上開「威而鋼」藥品上,為 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圖樣,任何人未經該等商標專用權人 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而販 賣。乙○○明知不詳姓名成年男子綽號「阿鹽仔」(音譯) 所販售之標示「VIAGRA」商標名稱之藥品,係未經主管機關 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且該藥品之藥錠上、其藥品之外包裝 瓶及仿單均無中文標示及核准輸入文號,係由不詳姓名者未 經取得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擅自製造之偽藥,且 其外包裝瓶上有標示輝瑞公司、商標圖樣標籤之偽造準私文 書、其內亦含有冒用輝瑞公司名義製作之英文仿單,竟仍於 94年8 、9 月間起,以電話聯絡前開綽號「阿鹽仔」之男子 ,在高雄市○○區○○路某處,以偽「威而剛」藥錠每顆新 臺幣(下同)約250 元之價格,販入2 次,共計購入16 瓶 (其中有2 瓶係搭贈,該2 瓶僅裝有數顆,顆粒數不詳); 再與甲○○基於共同販售偽藥之犯意,自94年9 月某日起至 94年11月10日止,在上述「昱昇藥局」,以上開偽「威而鋼 」藥錠每顆300 至350 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客人牟利 ,並行使上開私文書及準私文書,共計已出售30餘顆,足以 生損害於輝瑞公司。嗣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94 年 11月10日前往「昱昇藥局」執行搜索,並扣得仿冒之「 VIAGRA」藥品385 錠、外包裝瓶16瓶、英文仿單13份,而仿 冒藥錠經檢驗認定非屬輝瑞公司在國內銷售之產品,始知悉 上情。二、案經美商輝瑞產品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先予敘明。二、訊據被告甲○○、乙○○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供承不諱,核與 告訴代理人吳文淑、郭念慈律師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 相符,復有卷附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2 份、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影本1 紙、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影 本1 紙可稽,及扣案之「VIAGRA」藥錠385 錠、外包裝瓶16 瓶及英文仿單13份足佐。且上開扣案之「VIAGRA」藥錠經送 輝瑞公司鑑定結果,確屬仿冒藥錠乙節,亦有鑑定報告及其 中文譯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2 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 信採。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洵堪認定。三、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偽藥 而販賣罪(藥事法第83條雖於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 同年7 月1 日施行,然該條第1 項規定,並未作修正,無新 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修正後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規 定)及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又英文仿單, 係未得輝瑞公司同意而以其名義製作,用以說明該藥品之成 份及主治效能,屬於私文書之一種,被告明知英文仿單,係 冒用上開商標專用權人名義而偽造之私文書,仍加以販賣行 使,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再 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1 項規 定,應以文書論。查標示美商輝瑞公司之英文名稱、商標圖 樣之標籤,係該公司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自屬刑法第220 條 第1 項之準私文書,被告販售之仿冒藥品,外包裝瓶均有標 示輝瑞公司及商標名稱VIAGRA圖樣之標籤,則其仍有主張該 公司及商標之意思內容,至為灼然,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 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2 人 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2 人均屬實 行犯罪行為之正犯,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規 定,均論以共同正犯,爰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 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行使偽造私文書(藥品英文仿單部分)、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標示公司、商標名稱之標籤部分)之犯行,時間緊 接,方法相同,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 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 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罪,並加重其刑(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業於 民國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 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 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 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 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 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 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販賣上開藥品,係 一行為同時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行使偽造私文 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 一重之販賣偽藥罪論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 書部分雖未據起訴,然與公訴事實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審酌被告2 人均為從事藥品 販賣業務之專業人員,明知購入來路不明之偽藥,可能危害 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且藥品名稱及他人註冊之商標圖 樣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能,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 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藥品 名稱及使用之商標圖樣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竟為圖 私利,連續向不詳人士購入仿冒威而鋼之偽藥後,在「昱 昇藥局」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不僅對美商輝瑞公司之商譽 造成損害,更有戕害使用者身體健康之虞,念及被告2 人未 有任何犯罪之前科紀錄,且被告尚需撫育3 名子女,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紙及戶口名簿影本1 份在卷可稽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2 人前均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2 紙在卷可憑,被告等迄本案辯論終結前,雖仍未 能與告訴人輝瑞公司達成和解,然其已盡力尋求告訴人之諒 解,除已登報致歉,有聯合報登報致歉啟事影本1 份在卷可 稽,尚表明願賠償20萬元,惟因輝瑞公司要求被告必須供出 上游貨源,否則不願意達成民事和解,此經告訴代理人郭念 慈律師陳述在卷(偵查卷第100 頁),經本院審酌之,認此 係另案追查之程序,與本案被告2 人有無深切悔悟犯行而得 到教訓並無關聯,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悔悟,信無再犯之 虞,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3 年,以啟自 新(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 1 日施行,有關緩刑之規定,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 後裁判,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最高法院 95 年 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參照)。四、扣案之仿冒VIAGRA藥錠385 顆,係被告2 人所有,此據被告 等供陳在卷,且係供被告2 人販賣偽藥所用之物,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而扣案之外包裝瓶16 瓶、仿單13份,均係仿冒輝瑞公司商標之商品及提供於服務 使用之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併 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勃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感謝大律師的指教,
反正也意思是取其精華,與大家分享案例而已。
下面是緩刑的案件,也供大家分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 年度簡字第23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憲青 賴玟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洪耀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1584、3958、60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憲青、賴玟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 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 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各壹年,緩刑各參年,且均應 依附表所示之方式支付告訴人美商輝瑞產品公司、美商禮來大藥 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葉憲青、賴玟玲之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 分補充被告二人於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與起訴書之記載相 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三)。 二、新舊法比較 按被告行為時應適用之商標法為92年5 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 (下稱修正前商標法),嗣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於100 年6 月 29日修正,並於101 年7 月1 日施行,原修正前商標法第82 條、83之規定,分別移置於修正後商標法第97、98條規定下 ,並未較修正前之商標法對於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 前即被告行為時之商標法。 三、論罪部分 (一) 按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仿單上偽造或仿造他人已註冊登記 之商標,同時偽造私文書附於偽冒之藥品內行使之行為,如 其所偽造之私文書附加有偽造或仿造商標圖樣者,關於附加 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圖樣部分,應適用藥事法第86條第2 項處 罰;關於文字部分仍屬偽造之私文書,為一行為觸犯二罪名 ,再與偽造或仿造仿單行為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 上字第5558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二人所為事實欄一(一)部 分,販賣之偽藥外包裝盒內附有仿單,且仿單內有關商標圖 樣之標示及文字之敘述內容均為仿冒,有扣案藥品所附之說 明書可佐,是被告二人就仿單部分所為,除應依藥事法第86 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仿單之藥物罪論外,就仿單上文字記載 部分,為偽造原製造廠所製作之私文書,被告二人於一(一)所 示時間販賣犀利士偽藥予證人吳國治時,同時附偽造仿單, 以冒充為原廠製造,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損害原製造廠 商之行為,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二) 次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 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1 項 規定,應以文書論。查犀利士偽藥之包裝盒上有商品條碼, 係販賣者為方便商品之管理,以符號、文字,表示為上開公 司所製造取得藥品許可證之藥品(即藥品資訊),而屬偽造 之準私文書,此非修正前商標法第81條侵害商標及藥事法第 86 條 第1 項冒用藥物名稱、仿單、標籤規範意旨所得涵攝 (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970號刑事判決參照)。 (三) 按刑法上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必須行為人提出偽造之私文 書,而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方得成立(最高法院92 年度臺上字第5654號刑事判決參照)。又刑法上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固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信用之法益,必須提出偽造 之私文書,並對其內容有所主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方得成立。但所謂「對其內容有所主張」,並不以明示偽 造之私文書內容為限,即將該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 狀態下,亦即祇要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在其法律交往關係中 ,提出該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他方足以認為其係對該文書權 利義務等內容有所主張,並有意使其發生,或其發生不違背 其本意者,即難謂無侵害公共信用之危險,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仍無礙於本罪之成立(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 1594號刑事判決參照)。查被告二人明知其於事實欄一(一)所 示時地所販賣之犀利士偽藥包裝盒上標示有偽造之商品條碼 及藥品資訊,足以對外表示該物為上開公司所製造取得藥品 許可證之藥品,而使公眾誤認該等偽藥為上開公司所製造, 並經上開公司取得藥品許可證,卻仍販賣予證人吳國治,乃 本於該偽造之準私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而加以行使,影響藥 政管理之正確性、用藥大眾之健康安全,及上開公司之商品 品質管理與商業上信譽,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上開公司。 (四) 再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 營利為目的,將偽藥、禁藥、仿冒商標商品、冒用他人藥物 名稱、仿單之藥物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販賣犯罪即為 完成。 (五) 核被告二人所為,就販賣犀利士偽藥1 盒予證人吳國治部分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 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罪、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 第1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就販賣 犀利士一片(2 錠)予證人吳國治部分,係犯藥事法第83條 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之 藥物罪、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就購 入威而鋼偽藥1 瓶部分,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 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罪、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等販入犀利 士偽藥行為應為第1 次賣出行為所吸收。 (六) 被告二人就上開犯罪之實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 共同正犯。 (七) 被告二人各次販賣偽藥行為,均係以一賣出或購入行為同時 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次犯行均應從一重之販 賣偽藥罪論處,公訴人雖未就販賣犀利士1 盒予證人吳國治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部分起訴,惟該部 分事實與已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審理時當庭諭知予以被告及其辯 護人答辯之機會,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 (八) 被告二人3 次販賣偽藥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二人不思自正常管道取得藥品,竟為圖不法私利 ,販賣偽藥、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及販賣仿冒商 標商品,並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不僅侵害藥商之合法權利, 且所為對相關社會消費大眾身體健康危害甚鉅,且商標具有 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 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 一定品質之效,被告二人侵害他人商標,對商標權人潛在市 場利益造成侵害非輕,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間接影響我國 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及考量被告二人實際售出犀利 士偽藥偽藥僅2 次,次數非多,而威而鋼偽藥部分尚未販賣 ,所造成之危害因此較實際已售出之情形較輕,又現場為警 查獲偽藥、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及被告二人素無前科,有 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素行尚佳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 五、沒收 (一)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犀利士偽藥及相關物品,除因鑑 驗而用罄而無從諭知沒收外,均為被告葉憲青所有,業據被 告葉憲青自承,且上開物品均與被告二人如販賣犀利士偽藥 予證人吳國治犯行相關,均屬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 之仿冒商標商品而為法院應義務沒收之物,又尚未經行政機 關沒入銷燬,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及連帶沒收主義,均應依 同法第83條規定,於被告二人販賣犀利士偽藥予證人吳國治 部分之販賣偽藥罪項下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 2651號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0號判決 意旨參照)。 (二)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威而鋼偽藥及相關物品,除因鑑 驗而用罄而無從諭知沒收外,均為被告葉憲青所有,業據被 告葉憲青自承,且上開物品均與被告二人購入威而鋼偽藥之 販賣偽藥犯行相關,均屬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之仿 冒商標商品而為法院應義務沒收之物,又尚未經行政機關沒 入銷燬,均應依同法第83條規定,於被告二人購入威而鋼偽 藥部分之販賣偽藥罪項下宣告沒收。 六、又被告二人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因 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已能坦承犯行,其歷經本件刑事 偵審程序,應得有警惕,而深知所為過錯、信無再犯之虞, 且檢察官就被告二人犯行部分亦當庭表示同意對其為緩刑之 宣告,是本院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予宣 告緩刑3 年。又為使被告二人戒慎行為,並斟酌告訴人同意 讓被告二人分期賠償等情,認於被告二人緩刑期間課予支付 相當數額損害賠償之負擔,乃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命被告二人應依附表所示方式,支付附表所 示之損害賠償予告訴人。又依同法第74條第4 項規定,上開 負擔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若被告違反該負擔情節重大者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者,並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亦有規 定,均併為敘明。 七、本案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所為之科刑 判決,依同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二人、檢察官 均不得上訴,併予指明。 八、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1 條之1 第3 項、第455 條之1 第2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第86 條第2 項,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2 條、第 11 條 、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 第55 條 、第51條第5 、9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款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潘怡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6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 1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 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台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 │ │ │ │ ├──┼──────────────┤ │1 │犀利士偽藥藥錠45顆、鋁箔片、│ │ │包裝盒、藥品說明書(仿單) │ ├──┼──────────────┤ │2 │威而鋼偽藥藥錠12顆、鋁箔片、│ │ │塑膠瓶、藥品說明書(仿單) │ └──┴──────────────┘ 附表二 ┌────┬─────┬───────────────┐ │告訴人 │給付之總額│給付之方式 │ ├────┼─────┼───────────────┤ │美商美國│28萬元(新│被告葉憲青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禮來大藥│臺幣)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廠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 │被告賴玟玲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 │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美商輝瑞│28萬元 │被告葉憲青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產品公司│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 │被告賴玟玲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 │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附表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1584號 100年度偵字第3958號 100年度偵字第6074號 被 告 葉憲青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嘉義縣太保市○○路00巷0號 居屏東縣潮州鎮○○路000號 賴玟玲 女 4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潮州鎮○○路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憲青與賴玟玲為夫妻,二人共同經營設於屏東縣潮州鎮○ ○路○○○號之「浪漫一生情趣禮品」店及設於屏東縣潮州 鎮○○路○○○號之「陸羽茶莊」,葉憲青並登記為上開「 浪漫一生情趣禮品」店負責人。葉憲青與賴玟玲二人明知(1) 「VIAGRA」(中文名稱「威而鋼」)係美商輝瑞產品公司( 下稱輝瑞公司)所生產之藥品,且輝瑞公司在我國之合法代 理販售藥商為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輝瑞大藥廠) ,而「VIAGRA」商標,經輝瑞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 稱智財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2)「 CIALIS」(中文名稱「犀利士」),係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 (下稱禮來公司)所生產並由該公司在我國合法販售之藥品 ,而「犀利士CIALIS」商標,經禮來公司向智財局申請註冊 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渠等亦明知未經核准,擅 自製造之藥品為偽藥,依法不得販賣、轉讓,竟意圖販賣牟 利,未得前述各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之情形下,共同 基於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推由葉憲青 (一)先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間某日,以每盒新臺幣(下同) 四百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不詳陳姓成年男子,販入成分不 明之「犀利士」偽藥十盒,伺機以每盒「犀利士」偽藥一千 二百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顧客牟利;(二)再於同年十二月 底某日,以一瓶三千元之代價,向該陳姓成年男子販入另行 販入成分不明之「威而剛」偽藥一瓶(內有三十錠),伺機 以不詳價格,出售予不特定顧客牟利,嗣並於九十九年十月 十四日十六時十分許,在上開「浪漫一生情趣用品店」,推 由賴玟玲與吳國治接洽以一盒四錠「犀利士」偽藥一千二百 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吳國治,經吳國治應允後,賴玟玲 即至毗鄰之「陸羽茶莊」內右邊櫃子內,取出一盒「犀利士 」偽藥交付吳國治,並收取吳國治交付之現金一千二百元; 又於同年十二月二日十五時十分許,在上開「浪漫一生情趣 用品店」,推由賴玟玲與吳國治接洽以二錠「犀利士」偽藥 六百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吳國治,經吳國治應允後,賴 玟玲即至毗鄰之「陸羽茶莊」內右邊櫃子內,取出一片二錠 之「犀利士」偽藥交付吳國治,並收取吳國治交付之現金六 百元。嗣於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十五時二十分許,為警持 搜索票在「陸羽茶莊」搜索查獲,並自「陸羽茶莊」右邊櫃 子內,扣得「犀利士」偽藥四十六顆及「威而剛」偽藥十四 顆。 二、案經禮來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 第三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備 註│ ├──┼─────────┼──────────────┼───────────┤ │一 │被告葉憲青之供述 │(1)被告葉憲青於犯罪事實欄所示│訊據被告被告葉憲青矢口│ │ │ │ 時地購買「犀利士」、「威而│否認犯行,辯稱:伊所購│ │ │ │ 剛」藥品之事實 │買之左列藥品,都是伊自│ │ │ │(2)被告並未持有販賣藥品許可證│己服用,平常二、三天就│ │ │ │ 之事實 │會吃一顆,因為伊需要吃│ │ │ │(3)「陸羽茶莊」、「浪漫一生情│,伊有二個老婆,不吃會│ │ │ │ │怪怪的,並沒有販賣,也│ │ │ │ 賴玟羚二人經營之事實 │沒有跟證人吳國治通過電│ │ │ │ │話云云。惟交互參照下列│ │ │ │ │編號二至一○號所示證據│ │ │ │ │清單及待證事實,足認被│ │ │ │ │告葉憲青上開所辯與事實│ │ │ │ │不符。被告葉憲青犯嫌堪│ │ │ │ │予認定。 │ ├──┼─────────┼──────────────┼───────────┤ │二 │被告賴玟玲之供述 │「陸羽茶莊」、「浪漫一生情趣│訊據被告被告賴玟玲矢口│ │ │ │禮品」店只有被告葉憲青、賴玟│否認犯行,辯稱:其不認│ │ │ │羚二人經營之事實 │識證人吳國治,也沒有跟│ │ │ │ │證人吳國治通過電話,且│ │ │ │ │99年12月02日那天,其根│ │ │ │ │本不在家,那天是生日,│ │ │ │ │其在下午二點多就出門,│ │ │ │ │去高雄野宴吃飯,晚上11│ │ │ │ │點多才回來云云。惟交互│ │ │ │ │參照上列編號一、下列編│ │ │ │ │號三至一○號所示證據清│ │ │ │ │單及待證事實,足認被告│ │ │ │ │賴玟玲上開所辯與事實不│ │ │ │ │符。被告賴玟玲犯嫌堪予│ │ │ │ │認定。 │ ├──┼─────────┼──────────────┼───────────┤ │三 │證人吳國治於本署偵│(1)犯罪事實欄所示時地二次向被│ │ │ │查中經具結之陳述 │ 告賴玟玲購買「犀利士」之事│ │ │ │ │ 實 │ │ │ │ │(2)證人吳國治於犯罪事實欄所示│ │ │ │ │ 時地向被告賴玟玲購買「犀利│ │ │ │ │ 士」時,證人吳國治有跟被告│ │ │ │ │ 葉憲青對話,問他說若是多買│ │ │ │ │ ,可不可以便宜一些,他說好│ │ │ │ │ 之事實 │ │ ├──┼─────────┼──────────────┼───────────┤ │四 │告訴代理人馮基源律│不管是二錠、四錠或是被扣到的│ │ │ │師之陳述 │那些藥品上面都沒有中文標示,│ │ │ │ │告訴代理人送禮來公司鑑定,確│ │ │ │ │定是偽藥之事實 │ │ ├──┼─────────┼──────────────┼───────────┤ │五 │搜索、扣押筆錄及扣│(1)佐證證人吳國治陳述真實性之│ │ │ │押物品目錄表 │ 事實。 │ │ │ │ │(2)扣得犯罪事實欄所示偽藥之事│ │ │ │ │ 實 │ │ ├──┼─────────┼──────────────┼───────────┤ │六 │(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VIAGRA」(中文名稱「威而剛│ │ │ │ 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標,經輝瑞公司向經濟部│ │ │ │ 查詢結果、註冊簿│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 │ │ │ 查詢結果明細各一│,現仍在專用期間內;(2)「CIAL│ │ │ │ 紙 │IS」(中文名稱「犀利士」),│ │ │ │(2)行政院衛生署藥品│係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所生產,│ │ │ │ 許可證、許可證詳│而「犀利士CIALIS」商標,經禮│ │ │ │ 細資料各一紙 │來公司向智財局申請註冊取得商│ │ │ │ │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之事實│ │ ├──┼─────────┼──────────────┼───────────┤ │七 │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浪漫一生情趣禮品」登記負責│ │ │ │詢資料及商業登記基│人為被告葉憲青之事實,而被告│ │ │ │本資料數紙 │葉憲青、賴玟玲所經營之「陸羽│ │ │ │ │茶莊」則未登記之事實 │ │ ├──┼─────────┼──────────────┼───────────┤ │八 │(1)犀利士20MG藥品包│(1)99年12月10日由理律法律事務│ │ │ │ 裝鑑定報告二紙(│ 所提供調查人員購自浪漫一生│ │ │ │ 含鑑定後剩餘藥品│ 情趣禮品之疑似假冒樣品一片│ │ │ │ 暨其黑白照片一份│ 鋁箔片(內含藥錠二顆),及│ │ │ │ 五張) │ 100年1月28日查扣之疑似假冒│ │ │ │(2)輝瑞大藥廠股份有│ 樣品一盒(二片,共四錠)經│ │ │ │ 限公司100年3月22│ 鑑定均為偽藥之事實 │ │ │ │ 日輝西藥( 100)│(2)扣案「威而鋼」檢體經鑑定屬│ │ │ │ 法字第 L016-11號│ 於違反藥事法規定之偽藥之事│ │ │ │ 函及其附件檢驗報│ 實 │ │ │ │ 告、認證證書等數│ │ │ │ │ 紙 │ │ │ ├──┼─────────┼──────────────┼───────────┤ │九 │(1)通聯紀錄一紙(告│(1)證人吳國治所持用行動電話曾│ │ │ │ 訴代理人提出) │ 於99/10/14日17:45:38許撥│ │ │ │(2)通聯紀錄數份(含│ 打00-0000000號電話,通話達│ │ │ │ 光碟一片) │ 00:01:08,而證人所持用行│ │ │ │ │ 動電話通話之基地台位置在屏│ │ │ │ │ 東縣潮州鎮屏東縣潮州鎮朝昇│ │ │ │ │ 路114號6樓樓頂屋突內(發話│ │ │ │ │ ),另於0000-00-00日15:09:│ │ │ │ │ 37時通話之基地台位置在屏東│ │ │ │ │ 縣潮州鎮○○里○○路000號(│ │ │ │ │ 受話)之事實 │ │ │ │ │(2)被告葉憲青所持用0000000000│ │ │ │ │ 號行動電話於2010/10/14日16│ │ │ │ │ 時10分前後一分鐘內均有通話│ │ │ │ │ ,及自2010/12/02日14:23:26│ │ │ │ │ 起,至同日23:21:35止之通話│ │ │ │ │ 基地台位置皆在於屏東縣潮州│ │ │ │ │ 鎮○○路000○0號6F之事實 │ │ ├──┼─────────┼──────────────┼───────────┤ │一○│(1)影印照片十三張、│(1)佐證本件查獲過程及查扣被告│ │ │ │ 「陸羽茶莊」、「│ 葉憲青所持有犯罪事實欄所示│ │ │ │ 浪漫一生情趣禮品│ 藥品之事實。 │ │ │ │ 」名片一張、「浪│(2)上述查扣扣案藥品之地點與證│ │ │ │ 漫一生情趣禮品」│ 人吳國治證述情節相符,且被│ │ │ │ 店內部位置圖一張│ 告葉憲青使用之電話號碼為08│ │ │ │ (均見告訴證4號 │ -0000000、0000000000號之事│ │ │ │ ) │ 實 │ │ │ │(2)現場執行照片七張│(3)扣案「犀利士」藥品外觀未有│ │ │ │(3)現場搜索及查扣商│ 我國衛生機關核准輸入字號之│ │ │ │ 品照片12張 │ 事實。 │ │ └──┴─────────┴──────────────┴───────────┘ 二、核被告葉憲青、賴玟玲二人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 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嫌、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販賣冒用他 人藥物名稱之藥物罪嫌及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物罪 嫌。被告二人以一販賣偽藥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為想 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販賣偽藥 罪處斷。又被告二人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再二次分別販入「犀利士」、「威 而鋼」偽藥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另 本件扣案藥品,係屬偽藥,且係被告黃憲青所有供本件犯罪 所用之物,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沒入銷燬,仍請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檢察官 陳 啟 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 國 正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6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 1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 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台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不好意思 可以請問一下 家裡因為爸爸年紀大了 最近就把它所有的財產都過戶到比我大10歲(30歲)的哥哥身上 但哥哥好像就變了人似的 開始欺負我長達好多時間 對爸爸也越來越不孝 錢也都不給 一個月爸爸要幫家裡煮飯菜 確只給少少的5000元 爸爸因為這件事 一直在跟哥哥吵 覺得哥哥怎麼可以這樣 在昨天爸爸在切水果 跟哥哥起了衝突 一氣之下砍了哥哥的背一刀 大概2.3公分深 之後被叫緊查來偵辦
爸爸70歲了 很後悔 很緊張 怕走投無路 我也才高三 明年才有機會可以打工賺錢養爸爸 爸爸很擔心 不知道最會怎麼判 到頭來其實都是哥哥的錯 因為真的做的很過分 家裡人都不當人看 但就因為爸爸這一刀 全不矛頭都只向爸爸了 我手上也沒有哥哥之前誇張行為的證據 他現在就因為挨了一刀 而全不掩滅了他之前的行為 而錯的全是爸爸了
現在該怎麼辦 然後爸爸處分會很重嗎? 謝謝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所謂未盡扶養義務,如您哥哥都不提供您父親生活費,即有可能謂為未履行其扶養義務。
次依刑法第279條規定: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8條規定: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關於您父親殺害您哥哥之行為,可能可主張為義憤,若您父親滿八十歲,亦可再主張減輕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各位大大好
小弟因為最近家族中發生了一些變故,目前遇到了一些問題,想上來請教各位律師先進
目前的狀況大概是這樣子,因為奶奶原本由大伯扶養,現在大伯走了之後,奶奶改由大嬸扶養,因為大嬸竟然在大伯走了之後把大伯名下的股票過戶給她娘家的人,因為奶奶有點失智的狀況,現在大家擔心奶奶的財產會不會也遭她私下過戶變賣....
1.請問如果現在要申請奶奶名下土地與銀行戶頭中的現金、股票的財產清單,是否只要奶奶的委託書還有相關證件去國稅局辦理就可以了呢?
2.如果於奶奶生前已於法院公證,奶奶過世後土地由其他四個兒子共同繼承,那如果公證手續完成,那大嬸是否還可以私下變賣或過戶土地呢?是否法院或者政府機關會通知四個兒子呢?假設大嬸還可以私下變賣過戶,那是否可以請求購買者或者土地受與人歸還土地呢?
3.如果奶奶的土地目前為她單獨持有,是否可變更為奶奶與四個兒子共同持有呢?如果可以變更,變更後是否會影響到奶奶的老農津貼跟農保的相關權益與資格呢?
以上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律師先進,先謝謝大家了
感激不盡

有關您奶奶失智的情形,建議由其他親人依民法第14條、第15條之1,向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法院會選定監護人(有點像父母對子女的角色)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對她較有保障。
至於調她名下財產,以她名義出具委託書至國稅局辦理財產清單即可。
民法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民法第 15-1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第1007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目前您與您配偶應為法定財產制,若欲變更為分別財產制,需訂立契約至法院更改之,於法定財產制消滅時,您得對您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針對雙方婚後財產之差額加以主張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析如下:
1.母親是否可依上訴情況訴情離婚?
母親可主張民法第1052條規定不堪同居之虐待,而請求裁判離婚,但須蒐集相關證據資料,如子女為證人或其他錄音證據等,若您母親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及剩餘財產配請求等。
2.若訴請離婚可否請求財產均分(目前僅有的財產為爺爺贈與父親的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物房屋)因為父親從來沒有工作,所以當初蓋房子的貸款都是母親所繳的。
父親繼承取得之財產非其婚後財產,須為父親之婚後財產,方為剩餘才分配請求之標的,蓋房子之貸款,若為母親所支付,可主張為母親對父親之借貸,而請求返還,或主張建物為母親出資,借名登記為父親所有。
3.依法律子女須負撫養義務,請問我們需要如何負擔父親的撫養義務才不至於被父親告遺棄(他時常因為不夠花費說要告我們遺棄)
您須證明父親無撫養過您,方有機會主張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對父親減輕或免除撫養義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不會,債務之清償責任還是在受宣告人身上。
2.為保障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權,故法院為監護宣告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有效監督監護人確實開具財產清冊。依民法1111條第1項之規定「法院為監護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條第二項規定「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惟民法目前對於「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資格並無限制,被指定者只要具備管理財產的知識經驗即足任之。目前實務上若聲請人無法提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會指定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發票年、月、日為支票應記載事項之一,支票票面欠缺此項記載者,其支票無效,銀行基本上不會加以兌付,但要執票人或令友要處理此項欠缺應不太困難,拿橡皮日期章蓋上去即可,從而屆時票據債務人要主張支票原先並無此項發票年、月、日之支票應記載,恐怕難以證明。
票據法第11條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
主張票據無效。
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票據法第125條
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背景: 我爸與我媽未離婚, 但分居已久, 我爸跟我同父異母的姊姊住, 我媽獨力扶養我與我妹住在娘家
狀況: 我爸過世(我姊姊刻意隱瞞), 到我們被通知要除戶才知道這件事, 然後發現我爸在加護病房(無意識)時, 我姊把我爸帳戶的錢通通領走(700多萬), 加上一個月前領走的, 總共破千萬, 另外還有房子車子贈與的部分.由於我姊避不出面, 我們於是申請對我姊財產進行假扣押, 已獲法院批准, 近日執行
問題: 目前想執行配偶(我媽)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想請教
1. 有效期限是怎麼算? 是從我爸過世那天起六個月內嗎? 可以先提出申請(怕過期), 然後一年內再去執行嗎?
2. 分配請求權可以動到的財產部分是幾年以內的呢? 如果這段期間我爸贈與大筆金錢(或土地房屋車子)給我姊 小三或姑姑可以申請撤銷嗎?
感恩!!


您好:
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時效是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贈與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歡迎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參考法條
第1020條之1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 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 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 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 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第1020條之2
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
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第1030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姐姐於父親於加護病房時移轉父親相關財產,可針對其行為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其提起偽造文書、侵占等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補充意見:
1.答:進口商品之品牌網路上完全搜不到相關公司資料,在台灣並無代理商,也沒有在智慧財產局網站上搜尋到任何有關該品牌或商標的資料,似乎如樓上大律師所言,理論上無侵害商標權的問題。但大陸是目前世界上仿冒品主要輸出來源,雖查無上述資料,不代表進口之商品為真品;在台無權利人或是被授權人,僅生無人進行認定是否為仿品問題;另未在台灣註冊之商標,基於屬地主義,原則上亦不受台灣保護。但,若不確定出口商賣給您的是真品或是仿品,建議謹慎為之,若海關認定是仿品,將先移送司法機關(進口侵害商標權之貨物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如經無罪、免訴、不受理、不起訴…,將改由行政機關裁處。目前實務對於不確定出口商所發貨物是真品或是仿品而進口,多認為是有過失,進而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1加以處罰。
2.承1,這樣的錢包可以在網路上販售嗎?
答:不是仿冒品亦未違反其他法令,可以在網路上販售,對於貨源來歷是否有正當權源,應事先做查證,若不確定所販商品是真品或是仿品,建議謹慎為之。
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1
報運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並沒入其貨物。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事情發生如下:
兩年前我男友(以下稱甲男)在照顧父親時,因父親需要做化療,但在場並無其他兄弟姊妹,所以自行決定簽了化療同意書,但父親還是過世了,也欠下了一筆為數不小的醫藥費。
後來眾兄弟姊妹及母親,皆指責甲男就是因為簽下了這份同意書,才會負債,所以眾人都說要甲男自行負責。
後來,母親找到了乙女說可借款給甲男,但條件是須跟甲男結婚。甲男相當不願,但因為醫院不斷持續追債的情形下,不得已只好簽下借據,而借據上也載明需將借據上的金額還清才能解除婚姻。
後來前往登記的時候,因為甲男實在過於不甘,故不願前往登記,而由母親及乙女前往登記結婚。
之後,甲男想把債務解除,所以想把家產賣掉一部分以還清債務,才發現原來已故父親已將土地登記為分別共有,兄弟姊妹們都有,就他沒有,但乙女有。
我的問題如下:
前往登記結婚的是乙女及母親,因為跟戶政事務所的人有認識,所以可以登記成功,但若調出資料比對字跡即可發現,那字跡並非甲男的。請問是否可向法院提出無效婚姻之訴?(民法第982條) 如果可以提出無效婚姻的話,那母親是否會惹上偽造文書罪?能不能不追究?畢竟年事已高,身體微恙。 當時同意讓他們登記的戶政人員,是不是也有過失責任問題?我們不想追究這些,只想讓婚姻無效而已,這樣可以嗎? 乙女的借據有載明需將債務還清才能解除婚姻,請問這借據有效力嗎?能不遵從嗎? 父親生前已辦理財產贈與給子女,甲男在父親過世時,過度傷心,無心管理債務之下簽了讓渡財產同意書給乙女,請問可反悔嗎? 既然是父親的醫藥費,為何眾兄弟姊妹(五名)及母親可以不用幫償還?他們都已經接受了父親之財產,那醫藥費可以不用還?只有甲男一人還?這何其有理? 乙女已接受甲男的財產,那甲男還需要還借據的錢嗎? 甲男可以拿到財產特留分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述如下:
前往登記結婚的是乙女及母親,因為跟戶政事務所的人有認識,所以可以登記成功,但若調出資料比對字跡即可發現,那字跡並非甲男的。請問是否可向法院提出無效婚姻之訴?(民法第982條) 可委任律師具狀提起訴訟說明甲無結婚之意願。 如果可以提出無效婚姻的話,那母親是否會惹上偽造文書罪?能不能不追究?畢竟年事已高,身體微恙。 偽造文書為非告訴乃論,可說明不願追究相關刑事責任,若法院職權告發相關犯罪,甲男仍可與母親和解,母親若八十歲以上亦可減輕其刑。 當時同意讓他們登記的戶政人員,是不是也有過失責任問題?我們不想追究這些,只想讓婚姻無效而已,這樣可以嗎? 可說明僅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而不願追究其他刑事犯罪。 乙女的借據有載明需將債務還清才能解除婚姻,請問這借據有效力嗎?能不遵從嗎? 該關於婚姻之載明無效,惟借據仍為有效。 父親生前已辦理財產贈與給子女,甲男在父親過世時,過度傷心,無心管理債務之下簽了讓渡財產同意書給乙女,請問可反悔嗎? 若無證據說明為被脅迫,似難主張為無效。 既然是父親的醫藥費,為何眾兄弟姊妹(五名)及母親可以不用幫償還?他們都已經接受了父親之財產,那醫藥費可以不用還?只有甲男一人還?這何其有理? 醫藥費用甲男可向父親之繼承人及母親與其他兄弟姊妹請求平均分擔之。 乙女已接受甲男的財產,那甲男還需要還借據的錢嗎? 似可主張以甲男分配到之遺產數額清償對乙女之借款。 甲男可以拿到財產特留分嗎? 甲男仍有分配到遺產,僅登記為乙女,可向其請求返還甲男之遺產,惟乙女有甲男之借據,可能主張抵銷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補充意見:
答:可。
2.如果可以提出無效婚姻的話,那母親是否會惹上偽造文書罪?能不能不追究?畢竟年事已高,身體微恙。
答:提出確認結婚無效之訴。偽造文書等罪?有可能,但如果無人提出告發的話,司法機關是不告不理的。
答:同上,因為結婚登記已成為結婚之生效要件,而非單純之戶籍登記,戶政人員可能有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問題。
4.乙女的借據有載明需將債務還清才能解除婚姻,請問這借據有效力嗎?能不遵從嗎?
答:以結婚之身分行為,作為借款之條件,若被認為是違反公序良俗,則婚姻部分無效,借款部分有效。
5.甲男在父親過世時,過度傷心,無心管理債務之下簽了讓渡財產同意書給乙女,請問可反悔嗎?
答:不行。
6.既然是父親的醫藥費,為何眾兄弟姊妹(五名)及母親可以不用幫償還?他們都已經接受了父親之財產,那醫藥費可以不用還?只有甲男一人還?這何其有理?
甲男本無清償「全部」醫藥費之義務,縱使簽具化療同意書,亦然。
答:已故父親已將土地登記為分別共有,兄弟姊妹們都有,就甲男沒有,但乙女有。問題:已故父親在生前為何會將財產登記在尚未與甲結婚的乙女分別共有名下?這算是乙女已接受甲男的財產嗎?
若甲男是問題中之父親之子,當然可以主張特留分之歸扣。


依您所述情形,債權銀行應是以該遺產分割協議乃為無償的債權詐害行為而訴請法院撤銷,從而,若真如您所述當時除該土地外,另有其他部分之遺產由令姐分得或者有將其應繼份額用以抵銷債務之狀況,則似可主張當時的遺產繼承應屬有償而非無償,須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又本案依其過戶形式資料來看(協議書上債務人無條件放棄繼承之權利,等同是將其份額贈與給其他繼承人),銀行之主張似乎並非毫無理由,故而建議您將相關資料提供給律師進一步諮詢討論,以研議可行之答辯方向及主張。
民法第 244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你好~
我想請問母親四年前過世 ~ 只有一間房子也已經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其他財產(銀行,股票)都無.
問題1:
繼承人有父親跟我還有姊姊共三人~在辦理遺產繼承時所有繼承人已經協議並且在財產分割協議書上決定由我一人完全繼承~並且都在財產分割協議書上蓋章(有印鑑證明)~若是姊姊現在要以他遺產繼留分主張塗銷繼承登記~那請問我可以用財產分割協議書法律效力主張拒絕嗎?
問題2:
假設真的塗銷繼承登記~那我可以拿12年房貸繳款證明房子雖掛母親名下但實際繳款人是我~母親只有頭期款跟前兩年房貸繳款~但母親為家管所以實際費用為家父支出(只有母親銀行繳款證明)~姊姊一毛錢也沒出過~這樣在遺產分割時我可以用來佐證嗎?還是只要房子在母親名下不管房貸誰繳?

你好~
我想請問母親四年前過世 ~ 只有一間房子也已經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其他財產(銀行,股票)都無.
問題1:
繼承人有父親跟我還有姊姊共三人~在辦理遺產繼承時所有繼承人已經協議並且在財產分割協議書上決定由我一人完全繼承~並且都在財產分割協議書上蓋章(有印鑑證明)~若是姊姊現在要以他遺產繼留分主張塗銷繼承登記~那請問我可以用財產分割協議書法律效力主張拒絕嗎?
問題2:
假設真的塗銷繼承登記~那我可以拿12年房貸繳款證明房子雖掛母親名下但實際繳款人是我~母親只有頭期款跟前兩年房貸繳款~但母親為家管所以實際費用為家父支出(只有母親銀行繳款證明)~姊姊一毛錢也沒出過~這樣在遺產分割時我可以用來佐證嗎?還是只要房子在母親名下不管房貸誰繳?

你好~
我想請問母親四年前過世 ~ 只有一間房子也已經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其他財產(銀行,股票)都無.
問題1:
繼承人有父親跟我還有姊姊共三人~在辦理遺產繼承時所有繼承人已經協議並且在財產分割協議書上決定由我一人完全繼承~並且都在財產分割協議書上蓋章(有印鑑證明)~若是姊姊現在要以他遺產繼留分主張塗銷繼承登記~那請問我可以用財產分割協議書法律效力主張拒絕嗎?
問題2:
假設真的塗銷繼承登記~那我可以拿12年房貸繳款證明房子雖掛母親名下但實際繳款人是我~母親只有頭期款跟前兩年房貸繳款~但母親為家管所以實際費用為家父支出(只有母親銀行繳款證明)~姊姊一毛錢也沒出過~這樣在遺產分割時我可以用來佐證嗎?還是只要房子在母親名下不管房貸誰繳?

1. 擔保人是一輩子的還是有期限的?
A:這要視當初約定保證是否有期限而定,若有,則債權人必須要在保證期限內對保證人為審判上請求;若無,則以煮債務清償期為準,清償期屆滿,保證人得定1個月以上期間,催告債權人於期間內對主債務人為審判上請求。上開二情形若於其,則保證責任失效。(民法752、753)
2. 但擔保人死亡了兒子有去辦理限定繼承擔保人財產在今年6月賣掉了想請問銀行會不會在追討其他兒子?
A:依您的意思,死亡的應該是保證人而非債務人,保證人只是在擔保債務人的還款,債務人既然還生存,且並非無還款能力,如此,就不會有對保證人追討的問題。
3. 以知超過15年了老爸替兒子擔保還有時效嗎?還是沒有了?想知道這樣還會不會追討其他兒子?

以下是我爸女友Line我的內容, 我擷取如下:
1. 認為可能造成恐嚇的有以下幾句:
妳要讓妳爸受苦,我沒意見 接下來,我要搬去住妳爸XX路的主臥室,你可以叫你弟準備搬走 等我跟妳爸結婚,我也不要讓妳來台中住我家----->但是這間房子其實是登記我的名字, 這樣不准我住進去我的房子算加害我的財產嗎?
還是跟你爸先生一個孩子,每天毒打她----->他們目前還沒結婚也沒還沒生小孩
2. 可能屬於侮辱的詞句有:
精神疾病是會遺傳的,我很同情你從小被媽媽虐待毒打,造成你有病說人家有病,妳爸說你有寫妳媽虐待你的呈堂證供,妳真的好可憐! 有病的人沒病識感,好嚴重啊 我是護士,可以介紹妳看精神科 我很愛到處講,你批評我的,我已經跟我全部的好朋友,妳爸也認識的人講了----->這樣算意圖散佈於眾嗎?以上兩點還請幫我解答, 是否有構成犯罪可以寄存證信函的程度? 謝謝!

甲方 暘恆企業有限公司 乙方蘇聖凱 共同承攬人高巧潔
乙方承攬甲方之乳品之宅配業務 雙方簽訂本宅配承攬合約書 乙方依下列約定及條件完成 承攬之工作時
甲方即依約定給付報酬 並自中華民國103年 八月 12日起生效
一 本合約所述乙方應得款項報酬 皆為每日二十日發放上月之款項報酬
二 宅配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每星期六 並需於AM06:30
三 乙方承包須繳交本人須連帶保證人身分證 正反面乙本乙份
四 乙方須至甲方之廠內承載貨品至甲方指定之地點宅配乳品 冰 熱 乳品 須方開放至 確保溫度保持 及新宅配地點增加時 乙方不得拒絕
五 乙方運輸途中 若肇事 超速 違規而發生一切費用 皆由乙方負擔 與甲方無關
六 乙方運輸途中若駕駛疏失發生損壞他人車輛 物品 人而發生之財產損失 所發生之修繕費用 皆須由乙方負擔
十 乙方不得在合約期限內拒絕承載 否則視同違約
十一 乙方若違約願支付甲方五萬元 之違約金 及甲方一切之損失 及法律責任
十六 乙方在甲方公司所知悉 或持有甲方公司之營業秘密 不論在職期間 或離職後 非公司事前 書面同意不得洩漏告知 交付第三人或為字第三人使用該營業秘密
十八 乙方承諾有違約 違約金願意從報酬中讓甲方抵扣 不足部分乙方願意讓甲方地扣 乙方其他工作收入之1/3之收入到 還清違約金 及 其他應負責之法律賠償部分責任 乙方承諾 諾有違約 願意負責一切法律 民事 刑事 之責任 並且願意放棄先訴抗辯權
十九 乙方如欲結束承攬關西 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 向甲方簽取 承攬慾結束合約書
並依照甲方貴定辦理手續 交接
二十二 此送貨承攬合約書 甲方因時有保留隨時修改 變更 亦有權對本合約之所有事項作出解釋或者決定
二五 本合約書 雙方需要 確實履行 如果違約 雙方負責法律責任 若無異議 本合約書即日起聲叫 103年8月13日起至104年8月15日
此合約書 是 送羊奶的 我跟他承攬 的時候 按照 十九條 要結束關西的時候 要對甲方簽取 承攬結束合約書 依照甲方規定 辦理手續交接
但是我要結束 跟他口頭告知 他不讓我簽取 並且跟我講說一堆有的沒的在嚇我 這個沒有 沒有承攬經驗的 工讀生
我想請問我因該去哪裡申訴 我想說我按照他的方法做 等到 交接 有人跟他簽約 才要給我簽取承攬結束合約書
從8月13日 做到現在 他看我老實 擺明要吃定我了 懇請協助 我該怎麼辦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