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律師好,緣由是當初房東有告我們押金部分,當初母親不識字租賃房屋時
小女我本人不在身邊,押金當初口頭承諾為兩萬,租金一萬,後來房東寫租賃合約書時
更改為押金三萬 租金為一萬,後來母親共給了三萬,並表示兩萬是押金以及一萬是租金
後來房東提告我們欠她押金部分,以及修繕金額共1886元,如今判決書已下來
主文寫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300元及自民國100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以及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
由被告負擔十分之9即新台幣900元,餘由原告負擔。
但我有個疑問是我們合約當初簽是101年3月25日起算,房東所告我們的狀紙也未寫到
民國100年10月11日起算利息...我看了很久內容及主文,壓根都沒說為何起算日是從100
年10月11日開始算阿...現在想請問各位律師們,如果這部分利息起算日有疑慮的話,是否可以
寫裁定更正狀紙遞交法院,可是我剛又看了法院裁定更正狀格式..上面寫說 貴院判決那一欄有誤
應更正為.....什麼的,可是這部分我是可以自己寫應由何日開始起算嗎??怪怪的...
另外想請教各位律師,目前我們有告房東房屋漏水損害賠償事件,有律師可以洽詢我嗎??
我想請問狀紙已遞,我想請律師陪同我母親出庭這部分的費用,因為自己在上班,又怕母親
不擅言詞辯論,母親也有意願漏水這部分請律師,想詢問一下費用,因為算是小額訴訟走簡易庭證物及狀紙已遞交,目前走到要開調解庭而已!還沒正式開庭~懇請各位律師們給個回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