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兒子目前就讀夜2專去年滿18歲之後找了一份薪水32000的大夜班工作 因為早上下班後都在滑手機不馬上睡覺 我每天催促他睡覺 讓他不滿 於是自己就搬出去住 就在前幾天發生車禍 因為是微彎大路口過停止線時綠燈變黃燈 在視線死角右邊有小巷子 所以跟從巷子起步的機車發生碰撞 對方的腳粉碎性骨折 自己是手腳挫傷 雙方都有送醫急診 路口監視器有拍到碰撞可是沒拍到號誌燈 我有意要幫我兒子處理 因為他不受教不聽話認為自己長大了不顧反對的搬出去 所以我要求我兒子必須自己承擔賠償的部分 雖然肇責還沒下來 但我想請問的是 如果真要賠償 我兒子可以用每月分期的方式賠償嗎?目前家裡房子還在分期付款 對方如果不接受分期付款房子會被查封嗎?家裡經濟狀況不好是中低收入戶 媽媽住長期照顧中心 爸爸又在上一波寒流時中風目前我跟我先生一個上班一個請假 整個心裡頭大亂 煩請各位律師們解答....

你好:
先申請初判表跟現場圖,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釐清肇事責任歸屬。 若你兒子有責任,刑事上構成過失傷害罪,民事上對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若對方也有責任依樣會成過失傷害罪,你兒子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雙方都可以主張與有過失減免責任。過失傷害罪部分要在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 依民法第18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侵害他人權利,法定代理人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除非對方願意以分期給付之方式,否則法院判決通常不會分期。判決確定後若無法清償,對方會聲請強制執行,執行財產或所得。 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建議與對方調解,協商出雙方都可以接受之方案,一併解決民刑事紛爭。 經濟狀況不佳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符合條件會指派扶助律師協助處理。








在12/26號 跟朋友出去玩(我是被載的)要回家的路上,跟計程車發生擦撞導致摔車,我也跟著一起的摔了出去,當下上了救護車急診完沒有檢查出甚麼事情就是一些擦傷之類的,但是左腳過了1-2個星期都沒辦法彎,就去醫院檢查發現傷到前十字韌帶拉傷與半月板撕裂,後來就去開刀看關節內視鏡,這樣從車禍到開刀住院零零種種的醫藥費就要1萬3左右(單據都有留著),之後還要做醫美除手跟腳上的疤也要好幾萬,也導致好幾個星期的班都沒辦法上,到現在還有點不敢坐機車,但是計程車是說願意賠償但他說他只有3萬,而且載我的那個朋友的家屬是表明的跟我說要就對分的意思,1萬5基乎連醫藥費的部份都快不夠付了,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辦。(我能跟在我的那個朋友求償嗎還是只能跟計程車司機求償) 但是真的要求償也不知道要求償多少,不會算一些什麼薪資損失.精神賠償之類的東西


想請教各位厲害的律師,有一天我在地下室停車場(機車停車場)與一名男性路過,我看了他一眼,但對方無緣無故講了一句話 " 幹你娘 看三小 ",於是我不甘示弱地回他," 你是想要怎樣 (台語)",他卻回了我一樣的話 "幹你娘 看三小 " 我很生氣的說 " 你有種你再講一次(台語 :你有小哥共一次) 順手把手機拿了起來錄影,我從頭到尾沒說過半句髒話,當我拿起手機錄影的時候,有拍到他罵了我 "幹你娘 耖俗辣" 這句髒話我有影片,隔天我去警察局報案。
我想問的是 "有小"這字眼是有構成髒話之罪嗎? "幹你娘 耖俗辣" 這字眼是否已構成妨礙名譽罪名之罪嗎? 是否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 若提告的勝算是如何?
對不起,小事情有勞各位幫幫我解答,還請各位幫幫小弟我解這個問題,謝謝!~~~









我於2015年12月17日於高雄市路竹區新生園路農高分8號前,對方於我同方向,我於對方後方,對方機車倒下,於是我當場停車,剛開始以為是我碰撞到他,但事後想一想,我並不確定有無碰撞,對方受傷送醫,事發後於12/22打電話詢問對方詳細情況,對方說我騎得很快,所以碰撞到他,造成他受傷,當下因他是傷患,所以默默聽他說,並無反駁。但實際上懷疑對方是否自己騎車摔倒,剛好我停下來,所以硬要碩是我撞到他的,會有這樣懷疑是因為:
第一點、雙方車子並無碰撞痕跡,況且我的車子及我本人並無損害或受傷,對方說我騎得很快,如果按照慣性定律,今天如果我騎很快,我相信我不可能一點傷害也沒有,而且我的車子連倒都沒倒,對方的車子也沒有碰撞或滑行的痕跡。而且對方車子是直接倒下的,並無拖行或摔出的痕跡。
第二點、對方說我有撞到他後面,可對方機車並無看出哪裡是衝撞點,簡單來說,沒有任何一個跡象顯示我有撞到他。
由於我有強制險及第三責任險,因此委託保險公司,整整一個多月沒下文,卻於2016/2/2收到對方存證信函,限7日內洽談賠償事宜,逾期將移送地檢署。於是我於2/2打電話詢問保險公司,詢問處理進度,保險公司說未看到對方的陳述,我又打電話給警方,對方是何時去做陳述,警方說昨天或今天對方有來做陳述。我有告知對方,等他出院在告訴我,在來談後續事宜,結果卻收到存證信函。

事實經過: 伯父與甲女於民國65年合購一透天,土地各持分1/2(土地共有,地政那邊只有登記雙方各1/2,並無區分),建物的部分一樓登記在甲女名下,二樓登記在伯父名下(建物區分)。
而後,甲女在並未告知伯父的情況下於民國88年間私下將其持分之1/2土地與建物轉售給乙男,並完成移轉登記。
乙男於95年間的時候也在未告知伯父的情況下,與甲相同私下將其持分之1/2土地與建物私下轉售給乙男的弟弟丙男。
由於二樓的部分並沒有聯外的出入管道,故而在65/66年間曾付1萬元給乙女,作為出入及使用的費用(僅口頭意思表示,無訂立契約),故一樓與二樓出入的通道間(約1.多坪)有一木製的 隔牆。伯父的家人故而將機車及腳踏車停放在這一點多坪的通道上。
丙男主張該通道是有準用袋地通行權的適用公出入無疑,但是所有權是他的,伯父不能停放機車,故於104年12月提起訴訟, 要求自95年他購入後至今,侵害使用權的的租金,一個月500。
甲女持有期間:民國65年至民國88年
乙男持有期間:民國88年至民國95年
丙男持有期間:民國95年至今
問題: (1)由於土地為共有,依土地法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 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而當初甲乙丙三方的土地及建物的買賣與登記都並未告知伯父,伯父無法行使同意權,也無默示之意意思表示,是否可以請求土地移轉登 記無效?
如果可以,是自始無效還是哪一段期間無效?
是否有釋字 107 號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2)依土地法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 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當初甲乙丙的契約行為並沒有得到伯父的同意,亦沒有書面通知優先購買權,此案例是否有土地法第 104 條之適用?
若有,是否可以依此法條主張契約無效?
如果可以主張契約無效,是自始無效還是哪一段無效?
該權利的受損該如何提出損害賠償?
(3)丙男所主張的侵權行為所生的租金所害賠償,是否有民法第 197 條「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之適用?
如果有,起算時間應從何時開始起算?
要麻煩各位律師幫忙答覆,感恩。


你好:
土地法第34條之1地4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屬於債權性質,若不動產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法對抗受讓人,只能請求損害賠償。關於損害賠償部分,你要證明因此受有損害,若可以證明還要要注意2年(知)、不知(10年)消滅時效。 伯父並非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人,無法主張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物權性質),所以無法對抗買受人,所以不得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併同所有權移轉登記。 實務認為無權占有他人不動產,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占有利益),可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而租金依民法第126條規定,請求權時效為5年,超過部分可以行使時效抗辯,拒絕履行,所以通常都是請求往回推5年。 另外你伯父與乙女間之使用借貸契約,可以參考最高法院95年度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主張拘束後手丙。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438533 詳細情形還是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對方已提起訴訟,應先針對對方之起訴狀,加以撰擬答辯狀回應、辯論,並請求駁回對方之主張;另關於違反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僅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且時效有可能已經超過,目前應著眼於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比較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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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車禍的狀況是:那天我下班回家,結果撞到放在機車道的拋錨車;那地方很暗沒有路燈,旁邊種很多樹,當天又因為颱風過後有下毛毛雨,車主未放置三角架等來提醒人,說他爸爸開車開到一半壞掉了,所以把車放置在那,他想說等到下班要叫人家把它拖走;依據目擊者說是大約在下午4點多左右就放在那裡,附近沒看到人,而在晚上7點20多分的時候被我撞到………。
那天我沒有怎麼撞到車子的記憶,等到我醒來的時候已經躺在馬路上,腳也不知道怎麼受傷而無法動彈,之後有一對夫妻在我車旁重經過幫我報警、叫救護車以及把我拖到路旁邊,然後沒多久我的機車又被第三方給撞爁了……。
基本上我行駛那條道路都以50-60的車速,因為旁邊有個車速限制是標70,但是對方保險拿初判表說他問警察說70是內線,機車道是40……我覺得很奇怪,我長期騎那條道路四、五年了從沒聽過這種說法,也從沒看過有標明機車道時速40的限制……。
之後的談判談不攏……對方一直咬著我應注意而未注意,可那個條路黑得跟那天天氣狀況實在很難去注意到,我想請問如果像是這樣的狀況送去鑑定小組有翻盤的機會嗎?

我於2015年12月17日於高雄市路竹區新生園路農高分8號前,對方於我同方向,我於對方後方,對方機車倒下,於是我當場停車,剛開始以為是我碰撞到他,但事後想一想,我並不確定有無碰撞,對方受傷送醫,事發後於12/22打電話詢問對方詳細情況,對方說我騎得很快,所以碰撞到他,造成他受傷,當下因他是傷患,所以默默聽他說,並無反駁。但實際上懷疑對方是否自己騎車摔倒,剛好我停下來,所以硬要碩是我撞到他的,會有這樣懷疑是因為:
第一點、雙方車子並無碰撞痕跡,況且我的車子及我本人並無損害或受傷,對方說我騎得很快,如果按照慣性定律,今天如果我騎很快,我相信我不可能一點傷害也沒有,而且我的車子連倒都沒倒,對方的車子也沒有碰撞或滑行的痕跡。而且對方車子是直接倒下的,並無拖行或摔出的痕跡。
第二點、對方說我有撞到他後面,可對方機車並無看出哪裡是衝撞點,簡單來說,沒有任何一個跡象顯示我有撞到他。
由於我有強制險及第三責任險,因此委託保險公司,整整一個多月沒下文,卻於2016/2/2收到對方存證信函,限7日內洽談賠償事宜,逾期將移送地檢署。於是我於2/2打電話詢問保險公司,詢問處理進度,保險公司說未看到對方的陳述,我又打電話給警方,對方是何時去做陳述,警方說昨天或今天對方有來做陳述。我有告知對方,等他出院在告訴我,在來談後續事宜,結果卻收到存證信函。







一、對方要右轉應該要在三十公尺前先靠右,這個部分你可以為如此之主張。
二、驗傷的部分是隔日驗傷可能會被質疑,但如果警察現場有載明筆錄的話就還好。
四、民事請求權時效是二年,如果要請求的話第一次記得二年內處理。
五、我查一個刑事判決摘要給你參考:
「穆○○於民國102 年7 月20日下午3 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新店區車子路由西往東 方向(即往安康路方向)之快車道行駛,途經車子路10號前 ,欲右轉進入洗車場之際,原應注意汽車右轉彎時,應距交 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 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 於距交岔路口30至60公尺處,換入慢車道;且轉彎車應讓直 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 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 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蔡○○騎乘 之車牌號碼000-000 普通重型機車(係屬三輪,可供殘障者 使用之類型),沿同路同向行駛於穆○○所駕車輛右後方之 慢車道上,穆○○仍貿然右轉,致右後方之蔡○○見狀已煞 避不及,而追撞穆○○所駕自用小客車之右後車尾,蔡○○ 則因煞車力道致人身往前推擠,因之撞擊己身車頭內側而受 有右側髕骨骨折之傷害。」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在8月多我騎機車跟汽車擦撞 我直行車對方轉彎車,本來初判研判表我無肇責 對方轉彎未注意後方來車全責,但對方申請鑑定變成我違規右側超車未注意前方車輛全責 對方無責 不知道是不是我講錯了什麼 結果整個顛倒,我跟對方這幾個月等初判和鑑定所以都沒有進行過調解這個動作而且也不知道對方修車費多少錢 ,剩幾天刑事時效要過了 我想直接告對方過失傷害 檢察官會受理嗎。
如果去警察局提告筆錄如果跟第一次講得不一樣會怎樣 我當時筆錄是說我前方有三台車 但應該是我的左側前方 我是靠外側行駛第一次筆錄講前方好像有問題 這樣會造成不實嗎 ? 警員問說我怎沒經過調解 反而就直接提告的理由 是因為我一直等鑑定報告的結果 這樣合理嗎?




你好:
事主A,成人,有照,50c.c摩托車,事主B是老人家,那天早晨下大雨,A騎機車於最左邊直行,B從對街撐傘穿越馬路,據A說法兩人並未撞上,但B當時有跌坐在地,事發地點沒有紅綠燈、斑馬線,麻煩的事情就在雙方都沒有當場報警處理,雖然A在事後3天有上警局備案。A於事後應要求有去B家探望2次,B家人說B的情況(原先有過一些手術)因為這次事故有惡化。半個月後A家人才得知情況並介入,但原有監視器資料已經遭毀損,因為B家事發後一直傳簡訊給A說B的病情如何如何,A家人便認為這件事需要處理,就去B家,B家人意思是說要給付B(可能是出事後所有)看病的醫療費用,A家卻因為家境的情況,擔心會被要求無法承擔的費用,A本身也有負債,想就機車強制險或其他資源看能否將傷害減至最低、一次和解解決,想問問律師對A方來說目前最壞或最好的可能狀況會是什麼,走法律途徑有可能得到較中立的解決方式嗎?還是只能任對方開價?若要賠償是否會依當事人A的還錢能力做安排?
A方就是我們的立場,我們沒有足夠證據保障自己的立場,想說只能與對方和解,希望我有盡量中立敘述事件並表達我們的擔憂,在此先謝謝您能回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爭取詐欺犯罪不起訴處分,避免自己講出不力之證詞,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另關於您提告對方之部分,亦可考慮委任律師撰擬書狀,提出證據,以利檢察官偵查起訴對方之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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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