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先提起刑事告訴,待起訴後,方有附帶民事訴訟,然您亦可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即無須受限於待刑事起訴後,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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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要採刑事案件先走的方式,那麼你最好要有把握刑事案件會告得贏,然後要注意二年的民事請求權時效,雖然刑事案件在進行,但是民事沒有在二年內提起,仍然會有罹於時效消滅的問題。 問:提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是 只要寫訴狀交給書記官就行,還是...
答:附帶民事起訴狀,必須要案子已經由檢察官起訴之後繫屬在法院審理,起訴狀交給承辦股書記官或是法院收狀處。 問: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需另行支付裁判費嗎?提起時機為何??
答:附帶民事不用繳裁判費用。案子已經由檢察官起訴之後繫屬在法院審理中即可提起,即你收到刑事起訴狀之後就可以提出附民起訴。 問:詐欺案被害人一定要出庭嗎?可不可以請假?
答:被害人不一定要出庭,是可以寫狀紙給法院請假,但由於詐欺案件的成功率不高,如果被害人沒有出庭說明,而法官又沒有辦法釐清中間的詐騙過程,那麼案子很可能會告不成。





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建議閣下可就不堪同居之精神虐待及婚姻有重大破綻無法回復等事由,具狀訴請離婚同時一併請求子女監護權及定扶養費金額數,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加入我的ID(q789336)、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 專業律師法律諮詢服務駐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驗傷單,可持驗傷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亦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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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由民事撫養費求償之不動產暫時處分所衍生"破壞查封效力"之刑事訴訟
1.通知開偵查庭,是雙方同時到庭對質?還是單一方先後不同庭期召開?
2.對於破壞查封效力已提出照片及處分裁定內容做為證據,為何還需再召開偵查庭?作用為何?
3.從提出書狀到通知開庭已將近3個月,是否合理?一般多久才能有結果?
4.已遭查封不動產查封命令被撕毀,裁定不得招租,對方依舊招租,會是怎樣的裁定結果?
另請教,如親子關係已有保護令限制保護不得騷擾,法院如何界定合理聯繫與騷擾分別?尤其是相對人以親子接觸作為合理辯護,不斷簡訊,到工作場所惡意騷擾等行徑?該如何以保護令做到實質保護?
而相對人被處以處遇計畫但全然不配合,置之不理,法院後續會有怎樣的追蹤措施?罰則?
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偵查庭之開庭有可能分開,亦有可能一起,視檢察官之安排,偵查程序之時間約六個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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揆諸刑法第139條實務上認為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況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刑法第16條前段亦有明定。對於遮蔽查封公告,足以使他人無法藉由該公告而知悉該房屋遭查封,即違背查封標示之效力之事實,理當有所認識,且有意使其發生,於法即不因其曾於行為前詢問過律師而卸免其刑責。觸犯家暴罪者,則依所犯行為相關的「刑法」論罪,至於違反保護令者,屬於公訴罪,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罰金。
免費線上諮詢服務:LINE ID:0938156068(同手機);並歡迎攜帶完整資料到所研議:台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一段312號1樓(建國花市旁)陳振禮律師事務所電話(02)27553488;EMAIL:amidapower@gmail.com

監護權官司訴訟中,男方因案羈押中(重罪),開庭時他的代理人(奶奶)說我隨時可以探視小孩,但實際打電話到家中,都以小朋友不願意與我外出為由,拒絕讓我帶出,(因為小朋友也很聽男方親屬的話,每次都很堅決告知不願意與我外出,請問我是要再提出書狀告知法官有此情形,(言詞辯論庭已結束,但法官未表示下次要宣判結果,還是要再開庭),還是就是乖乖等到法院通知下次開庭?
(是要一直打去對方家爭取與小朋友會面,法官才會認同我是真的有心要照顧小孩嗎?不想一直打去男方家,每次都回答和結果都一樣,聽他們的口氣像是我在騷擾他們)
另再請教:
1.對方的律師若有送任何文件給法官,也一定會寄一份給我嗎? 開完言詞辯論庭後尚未收到其他資料
2.可以提出書狀表示要看對方的社工訪視報告嗎?只是想看對方的內容是否屬實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靜待法院裁定,若有開庭之機會,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開庭,為您爭取,若裁定您不滿意,應於法定期間內委任律師抗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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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小孩生父死亡後,監護權即為生母所有,若有人干擾您行使,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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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論為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均可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計算標準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年度各縣市之個人消費性及非消費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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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離婚部分我認為二審勝訴機會不大
因為除非他有其他證據
否則很難推翻原審判決
至於親子關係這件事
你不需要理他
所以不需要配合他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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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們您好,
我任職公司七年七個月,於103/7/16~104/1/15 請育嬰假六個月,於104/1/13公司會計主動與我聯絡詢問復職問題,我請她轉達延請育嬰留職至二年,之後都無收到公司駁回的音訊,於十日後104/1/28收到公司存証信函,說曠職三日以上遭解僱,及退勞健保,事後查証得知她有將我的訴求直接傳達老闆,這期間我有和她有也line對話及通話記錄,後來有勞資調解不成立,公司宣稱無人收到我的訴求,且說LINE記錄是朋友間對談,104/2/26申訴"性平法"處理,待勞動局六月份回覆.
請問1.走訴訟是否有勝訴的可能爭取遣散費及預告工資?
2.公司並無特別休假制度,故是否可爭取74天的工資?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已正式文件,如存證信函通知公司,請求延展,公司可能均稱無收到或不符合請假之流程手續,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您亦需考量相關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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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配偶為有責配偶,即使其提起裁判離婚訴訟,您亦可主張對方為有責配偶,不得請求裁判離婚,進而拒絕之,目前您亦可記需蒐集對方通姦之證據,再繼續對其提告之,亦必須著手進行減少自己婚後財產之規劃,已利準備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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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以本案來說
但比較實際的思考面
男人的心已經離開別期待會有回來的一天
不如仔細想想如何能夠在談判中取得最大權益
保障你未來的生活
找尋下一段人生
不用把時間浪費在不值得的人
但假設你一直希望維持
那麼你應該要做的
就是一直跟對方聯繫
短時間離婚法院不會准
但如果經過五年十年分居
你們也都沒聯繫
法院的判決跟考量就會不一樣(認為你也不想要這婚姻)
所以你必須維持有聯繫
這樣才能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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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1月房客在看屋時表示自己是從事保險,其妻子目前請育嬰假,103年12月會回復上班,讓我們以為其經濟能力是許可,而將方屋出租給他。
豈料,104年2月份應繳交房屋時,房客多次表示要去匯款,卻沒有匯款,而後又表示要跟他朋友借款繳交房租,卻也沒有兌現,事後經該保險公司查證,房客的保險工作僅是兼職,而其妻的育嬰假又改成要等到6月份才會回復上班,在該租屋期間其實房客的經濟能力是不允許租單價較高的租屋,且之後合約上所留的行動電話號碼已成空號。
請問依照上述,是不是可以構成詐欺罪,因其不實資訊而誤導判斷,因而將房屋出租給他,以致財務上的損失?
104年3月份,應繳交3月份房租時,房客又表示將一次支付兩期租金,若沒有支付則接受建議搬遷,但直至3月中旬日左右仍然沒有下文,3月18日左右有發存證信函,要求立即支付房租,但房客不為所動。
3月25日又發一份存證信函,告知應其未依照合約繳交水電瓦斯費及房租,因此解除契約,請房客於文到後7日返還房屋。
3月27日與房客見面協商,房客表示已租到房屋,可以在3月31日返還房屋,但3月31日,房客又表示無法搬遷,又要另尋租屋處,已看好新的租屋處,4月4日可以返還租屋,因房客多次口頭承諾皆無兌現,因此請他於租約中備註搬遷日期並簽字確認。
豈料4月4日又表示無法搬遷,希望我們可以上樓協商,因房屋大門沒有監視器為免意外,以此沒有上樓協商。
因合約有經法院公證過,是否可以請求強制執行搬遷?還是要透過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房屋?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侵占部分可能很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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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
案件是這樣的,敝人母親騎機車,在T字路口左轉跟在一台前車後面,因為前車放慢速度,敝人母親在外側車道往機車道內切入,這時候反應不及撞上了,停靠在路邊等待迴轉的汽車,因此機車損壞及前胸挫傷休息了4個月,當初對方說保險公司會來處理,保險公司也有打電話來說,理賠有單據就可以了,叫我母親好好休養,誰知見面談理賠的時候,對方拿出一張影印的初步分析表,初步分析表上寫,對方違規停車,我方未保持距離,說我們責任比重占7,他們3,所以只願意賠償3成,去調節委員會也沒達成共識,調節委員也都站在對方那邊說話,一直說無可奈何,初步分析表就這樣寫,說我們責任比較大,對方也不願意賠償損失全部,那我該怎麼處理這樣的案件,假如我們提起刑事訴訟可以嗎? 請律師幫幫忙,教教不懂法律的我,謝謝你們。

小弟最近發現有個不知名人士
以訪客匿名的方式
在幾個不同部落客的食記最底下留言毀謗我
在幾個尋人網頁也有同樣的留言
留言內容概略如下:
○○○(直接寫出我的名字)
○○大學、○○大學研究生
然後大概說我待人很差
常在人背後搞小動作
對女性不尊重
最後還說我有犯罪行為,但沒證據,所以沒案底
不知道是何時得罪小人
被人這樣捏造毀謗
經與部落客聯絡取得該訪客的IP
透過IP,小弟只能知道當天兇手的位置在台北
其實詳細使用者資料只能由檢警去查了
前述相關資料也已備份
在前幾天於住家附近警局以公然污辱及加重毀謗報案,並取得三聯單
現在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礙於103年修法通過的通保法11-1條,調查通訊案件的門檻要有3年以上,但妨礙名譽的最重刑期,也才2年,這樣檢警辦案不就無法去調查通訊資料?
2.有朋友建議另提起民事求償,刑事方面的懲罰,其實不重,原是想已經報案,等到找到兇手有起訴時,再來做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那是否能現在另外提起民事呢?但問題是,民事訴訟似乎要在被告的所在的地方法院提起,目前還不知道兇手是誰,甚至有可能找不到兇手,要提民事求償有辦法嗎?或是這方面,實務上有其他做法?
3.是否還需要另外到地檢署按鈴提告呢?同樣的案子,已經在警局報案,再去地檢署提告,會有甚麼影響嗎?
4.不曉得現階段還有沒有其他小弟能做的事?或接下來建議小弟該怎麼做?




事情是這樣的
104年1月23號,我騎機車行經嘉義市新生路停紅綠燈,過紅綠燈的下個路段有輛貨車(營業車)在對向車道迴轉(距離紅綠燈約40公尺),因迴轉角度問題,未迴轉成功,車輛斜停在路邊,將慢車道整個擋住,在迴轉時我這的紅燈變綠燈,向前行駛,因貨車擋住慢車道,我與同車道的轎車一起向快車道慢慢切過去,但在我跟轎車經過貨車車斗時,我與轎車擦撞,我跟轎車都有車損,且我有擦傷。
初步判定為
我:閃避駕駛疏忽,操作不當失控肇事
轎車: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車禍後,貨車司機說有通知保險公司,但我跟轎車駕駛連通電話都沒接過,還要我主動聯繫對方,對方表明要等初步分析出來,報告出來卻又說因無明顯肇事與碰撞,不願賠償,直到我跟轎車駕駛表明提告,貨車駕駛才有意送調解委員會,3月30號上調解委員會,貨車駕駛認為他早就進行迴轉,我與轎車駕駛因該要注意到他的存在並閃開或停車,所以只願意負擔3成。
我個人與轎車駕駛的想法差不多,認為若未注意因該會撞到他了,我們就是為了閃他才會擦撞,調解人員也認為以因果論與路權看,貨車確實為肇事主因,需負擔7成,而我個人認為轎車是我擦撞的,轎車車損我願意負擔一半,我的車損部分再7.3分,但貨車駕駛不肯,因此調解破局。
我爸給的最大底限為全部損失5.5分,但對方依舊討價還價,小客車駕駛將向我跟貨車駕駛提民事訴訟,我則會向貨車駕駛提業務過失傷害,請問這發展我有勝算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仍為您小孩之監護權人,您配偶不得於未經過您同意前,逕自帶小孩出國;若您與改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聲請之,為未成年子女均為您配偶照顧,除非您能證明由其照顧有明顯不利之事由,否則亦難以爭取變更為單獨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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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你應該不用擔心對方提出改定監護權官司的問題
因為護照在對方那邊
他直接帶出國
老實說你根本沒輒
他根本不需要跟妳改定監護權
你應該做的反而是主動去搶回監護權
或者研究看看如何註銷護照
讓護照不能再辦
才能防止這狀況
如果小孩夠大
請他把護照交出來給你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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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大德好,
想請問有問抗告的問題,
事情是來由是我自己依勞基法第十四條雇主詐騙離職,派遣公司竟以勞基法第十一條不適任為由亂做資遣通報,害我一直被新公司誤會一直被誤會二年內換了十四個工作。後來發現是派遣公司在搞我,然後我對派遣提出民事損害賠償200萬。以及提出訴訟救濟。
結果提告的部份法官要我先繳訴訟費,才會繼續下面流程。(這個要抗告嗎?)訴訟救濟部份:法官以收入多被退回十日內提出抗告(我以收入大部份都繳卡債房貸去了為由提出抗告)..
請問我是等高等法院對訴訟救濟有結果?還是我直接提刑事告訴比較快?
我可不可以對這家公司提出雇用關係存在。因為這家派遣是因為我不給他派遣,而報復我,即然這麼愛我,可以提告這個嗎?




1.勞方自提離職:2/3口頭告知預計3/5離職,但公司內部申請離職用的申請書被拒收且被迫要年後才能提出不然不給薪
2.2/13發年終獎金,發現全公司都有只有勞方沒有,發簡訊問老闆娘,被說表現很差之類的所以沒資格拿年終,還被迫把預定離職日延後到3/20
3.2/26終於找到人來交接,資方無故要勞方早於預定離職日離開!指著門口要人立刻走,當然也沒當場結算薪資。
4.3/02資方將勞方退保
5.3/16勞工局調解失敗
6.3/17勞方寄存證信函:依反勞基法14條6款,勞方得不經宣告離職
7.3/24資方回函要告勞方:
a.偽造文書:假卡(有塗改但有畫押且已被扣薪)
b.涉嫌恐赫:自編台詞說勞方2/26當天態度之差涉嫌恐赫!
c.涉嫌誣告及毀謗:3/2勞方自己曠職沒去上班,所以就退保了,3/3~5三天更是惡意不到公司故以曠職論!還好意思用勞基法14條告公司!2月的薪資都給了還要怎樣?
證據:
甲.第2項有手機簡訊
乙.第4項有勞退明細
丙.第5.6.7項有調解紀錄和存證信函
請問
一.勞方可以”主張資方解雇無效”打"工資請求權繼續存在給付”之訴嗎?可以請求到訴訟完成日嗎?
二.還是直接打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三.上述第7項勞方被告偽造文書等虛偽陳訴,需要發存證信函反誣告嗎?還是在訴訟狀解釋即可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認為資方解雇不合法,可委任律師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薪資,關於誣告部分,須待您取得一不起訴處分後,再考慮是否提出,亦有一定成立之限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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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借名登記之訴訟,須提供當初購買時之完整資金流向,方有機會主張為借名登記,為母親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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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受傷,可彙整驗傷單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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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在判決前均仍可遞狀,但應盡快遞送,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2014年十月晚間時在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散步時跌到,手持手機,結果起身時螢幕破裂,其上之保護貼亦然。是因為路面凹凸不平,公有設施之過失才跌倒。我當時有將路面及手機狀況拍照。隔天即至科工館向他們說明問題,然後他們叫我去維修,並將收據送至單位,他們要問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
一開始說保險公司只認賠三成,我不同意。後來又說最多賠五成。但我認為不合理的是,我那支手機是剛買兩個月就摔壞,理當叫他們賠新機,他們不但沒有,還一直堅持只能賠償一定的金額(甚至不到六成)。就算保險公司認賠一半,其餘的科工館也應自行補足,怎麼會是讓繳稅的人民去承擔另一半責任?而且他們事後也有對路面進行維修,代表他們也認同他們的路面是有缺失的。但是雙方一直未有共識,我只好採取申請國賠的行動。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直接以判決強制執行即可
不需另外提告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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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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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想詢問的是
本人因急需一筆款項 於是上網PO文賣高價的機車售約14萬元 原本有跟一位客人在洽談考慮中是否交易 但 三天前有另一位先生直接來電告知購買意願 並說 他"一定"會買 當晚就會先匯訂金5000元給我 由於是從台中上來台北 時間不好排 他指定3月31日當天交易並付清尾款 請我先將時間當天清空排開並請我以有人以付訂金定車為由回絕洽談中的客人 電話結束後 我當下就去以此理由回絕正在洽談考慮中的客人 並且排除萬難將3月31日當天行程全部移除 但過了一天 對方完全沒消息 第二天承諾下班一定會匯款 結果還是沒消息 第三天中午卻說 他不要了 但我已經回絕了正在洽談有可能購買的另一位客人 並且為了排出他指定的日期造成一些損失 等於這三天完全被他當猴子耍自己本身也因車沒賣出越來越沒有時間了 這些一切談好的 LINE都有對話紀錄
請問 1. 我能走任何法律途徑捍衛自己的權益嗎?(比如 履行契約訴訟)
2.如可以 具體我現在第一步該怎麼做 與接下來的步驟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法官給上訴人的通知書會請上訴人提出理由,倘若上訴人不提出,不利益由上訴人自行承擔。
2、我方的部份,只需要於對方提出理由時,再行答辯即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即便未收到理由狀,您也可以先擬答辯狀,並就程序予以爭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此案為本人發生,我是租屋客,原本以為是單純返還定金的案件,沒想到過了半年,案件仍無進展,甚至回到原點,因為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懇請各位協助,拜託。另為了簡化稱呼內容,故以甲~丁代表,案件敘述如下:
1.甲自稱房東代理人
2.乙自稱房東
3.丙為租屋客
4.丁為手機簡訊發送人
丙透過591租屋網得知租屋資訊(六樓),撥打資訊上的聯電(頁面上是寫"房東"而非代理人),表示有看屋意願,但至現場才得知接洽者與接聽電話者皆為甲,甲自稱為乙的朋友且為代理人,丙表示有租屋意願,甲表示由於求租者眾多,為保障雙方權益請丙先行支付定金予甲,並提供手寫定金單(單上有寫代理人甲的姓名聯電及ID、丙的姓名聯電及ID、承租地址、收受定金金額、何時簽訂租賃契約)單據予雙方,丙當晚第二次向甲表示有看屋需求(因為是丙的友人與丙一同承租此房屋),當時甲、乙、丙及丙的友人皆在場,乙告知丙及丙的友人已有收到定金,惟因需協助更換鎖頭及裝設冷氣及其他傢俱,故鑰匙需待簽訂租賃契約時,才可提供,並告知丙房子又不會跑掉且已有簽定金單,請丙不用擔心。(當天皆有看到甲出入5樓及6樓)及協助開樓下大門。
過一個禮拜收到丁傳簡訊通知內容為「丙先生,您好,您預定的房子因房東檢查線路發現工人未完成維修作業,需等大約至一個月完成,檢查報告上由於不完整無法租給租客。所以通知您預定金以繳交8500元整全數退回。請與甲(聯電)聯繫」
丙多日嘗試聯繫甲與乙,甲不是關機就是說晚點處理,乙電話有通但持續無人接聽,丁則表示僅能協助轉達,最後甲表示定金已收就不會退,不然去法院提告再來處理。
於是丙透過民事簡易庭提出對於甲的訴訟,案件牽扯至今半年多(從調解到辯論及再開辯論甲皆未到場),但今日卻從法官口中得知丙應向乙提出訴訟而非甲,請丙先去調房屋產權持有人的資料看是否為乙,再來變更被告聲請。
有鑑於此,故在此留言,並懇請各位協助解惑。
1.由於【定金單據】上沒有自稱房東的大名、ID,僅有聯繫電話,且撥打未有人接聽,開庭時懇請法官以民法248及249條來裁定,但法官表示不符合該條款,傾向應請租客告房東才適用此條款,但由於租客沒有房東的資料,單據上也只有自稱為代理人的資料,且定金也是代理人收取,故此案真的沒有辦法直接向代理人提出告訴嗎?或是請問該以哪一條的條款來請法官針對代理人提出告訴呢?
2.法官告知租客,先去調房屋產權持有人的資料看是否為「自稱房東者」或「自稱房東代理人者」,再來變更聲請。想請問,假設調閱出的資料,房屋產權持有人非上述兩位時,此案還有可能對上述兩位提出告訴嗎?
3.該有的物證(包括定金單正本,簡訊往來內容,當時拍攝房屋的照片)皆已提供給法院,但不曉得為什麼法院似乎不以此當依據,且法官也表示此情況非屬刑事詐欺,我已經摸不著頭緒該如何處理,法官只請租客若有訴訟疑問請撥打訴訟輔導科,但沒提供方向。
4.撥打訴訟輔導專線,僅得知請我先等資料調出來,我詢問接聽者表示假設當初自稱房東代理人及自稱房東的人都不是產權持有人,變更被告聲請,到時候屋主卻說從來沒有授權出租房屋,那該如何處理,接聽人員表示那只能改走刑事詐欺,可是這樣一來就與一開始法官所說的有所衝突,請問我到底該怎麼做呢?..

過年前住家後方進行污水整治工程,完成後因對方將油煙排放管對著我家窗戶,故當對方在烹飪時油煙都會竄進我家屋內,一開始已有告知並要求改善但對方一直不予理會,因此在上週與對方爭執時踢對方後門,對方因確認門板有輕微凹陷痕跡故向警方提出毀損告訴,目前也以被告身份到警局完成筆錄了~想請教像類似的刑事毀損訴訟,一般檢方應是會先要求進行調解,若屆時與對方未達成合解時是否會由法院進行審理?還是會有其它情況? 因踢對方的門是事實,但對方也無證據證明門板有輕微凹陷痕跡是我造成的,連警方也認為沒有凹陷的很明顯,拍照存證的相片也很不清楚,當時警方到場勸說時我也有先與對方進行道歉,但因對方執意要提告,故我認為對方應也不會輕易與我進行和解,依此案例請問我最後抗告成功的機率大不大?若法官判決不起訴是否我可以反提對方誣告,並請求過程所有訴訟費用及相關損失賠償?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雙方均可互相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之,但亦有可能均不會成立,需視各自之證據資料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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