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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根 104-10-22 10:50
請問我想模仿製作某一家模型,如果拿去販售會有侵權的問題嗎 我打算製作一個變形金剛裡面的道具(火種源)的模型請問這樣會侵權嗎?

你如果沒有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依照你的描述,你的行為會構成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著作權法對此種行為有刑事處罰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關鍵字廣告淪詐騙集團誘餌!檢調發現,一個名為OurPPC的吸金集團,誆稱取得Google等網站的關鍵字詞彙代理權,可低買高賣給廣告商,獲取最高百分之兩百的利潤,涉藉此招募民眾投資並拉下線,竟有逾兩千四百位民眾上當,遭吸金約二十五億元,但實際上集團在台連公司登記都沒有,檢調昨搜索偵訊集團台灣幹部蔡貽立等九人,漏夜朝詐欺等罪偵辦。

 

架網行騙

OurPPC為了取信被害人,特地架設官網吸引民眾加入會員。翻攝網路

 

吸金集團OurPPC官網號稱擁有Google、YAHOO、bing、amazon及百度等網站的廣告點擊代理權,並由外籍全球執行總裁彼德安德森、台灣區總裁黃傑等人分層管理,過去已累積有一萬名廣告商客戶,而全球光前年網路廣告就逾三千億美元(逾九兆元台幣),集團前景可期。

 

投資160萬送日本遊

 

集團涉於去年七月起透過辦說明會等方式招募會員吸金,設定幾種投資方案,從基本的「啟動方案」一千美元(約三萬多元台幣)起跳,到最高階「至尊代表」的五萬美元(約一百六十萬餘元台幣),並強調最快五十天內可獲百分之二十三不等報酬、五個月回本,但需「綁約」兩年才能取回本金,如投資一萬美元,就送ipad mini、五萬美元送日本旅遊

會員若拉下線,拉兩人就送ipad mini、拉五人送iphone6、十公克黃金及萬寶龍名筆,拉十人還送勞力士手錶等,且可抽取下線投資款的部分成數。集團也會舉辦活動表揚高投資業績的成員,另投資一萬美元可獲贈到澳門免費旅遊,且已犒賞兩千四百人次出遊。會員投資後會獲得一組帳號,可在集團網站查詢「獲利」並於綁約期滿後向集團兌現。 ……..檢調指出,集團宣稱與Google等網站合作,但在台連公司登記都沒有,也無辦公室,根本是騙局一場,但集團推出一萬美元的高級代理專案六千四百套竟銷售一空,全案漏夜朝《銀行法》、詐欺罪等偵辦,刑責七年起跳。

 

新聞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915/36779130/

 

吳珮如╱台北報導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台灣社會兩個世界,窮人無立錐之地,冬夜被潑冷水,有錢人則錢淹腳目,找不到獲利之投資管道。數十年來不斷出現違法吸金公司,後人卻無法學得前人教訓,仍有人前仆後繼搶著被坑殺。當律師多年,只能跟大家說「咦~~~~~~要仔意……」。

上例之違法吸金,目前實務上多以觸犯銀行法第125條論斷,但亦不排除初始即為詐欺之犯意而以詐欺罪論斷。需注意的是若以銀行法論斷,被害者之民事求償則不得以刑事附帶民事之方式起訴,因為此屬國家法益受侵害,本所常見被害人以為被害一定能獲償,自行以刑事附帶民事之方式敗訴之情形,忽略法律事務需求助法律專家,等到民事法院駁回起訴時,又過了民事侵權行為2年的時效,慘到連勝訴判決都拿不到……所以誠懇建議法律事務還是需求助有經驗的法律專家,一知半解最容易誤事,尤其是訴訟案件隨著每一次開庭,雙方情勢及法院心證都會變動,絕對不是到處尋求免費諮詢就能自己處理的。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kiki 104-10-21 09:59

我想請問若製作卡通玩偶或公仔,但玩偶上必須印有我們公司的LOGO或穿上含有LOGO的衣服,用途是節慶送禮,數量不多約100隻,但收到禮物的人也有可能會PO在網路上,這樣子製作卡通玩偶或公仔是否會侵權?

原始創作卡通人物及公仔的公司或創作人於該卡通人物創作之後即取得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如果你們公司沒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許可即以該人物創作公仔,如與原創作完全相同會構成著作重製行為,如果對該卡通人物進行改作則會構成著作改作行為,我國著作權法對此有刑事處罰及民事損害賠償的規定,因此請不要隨意重製或改作此類商品進行販售。

關於LOGO部分,並不會構成商標侵權。不過,如果原創公司另外以卡通人物進行商標註冊,那麼如果你們使用的商標中有用到該等被註冊的商標,會構成違法使用商標的行為,商標法對此類行為有刑事處罰及民事損害賠償的規定,也請一併注意。

老實人 104-10-17 13:37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本人及其他位8戶住戶向管委會提案請求許可申裝某家網路,卻在沒有合理理由之下遭到管委會否決.這等於是剝奪了住戶正常使用公共設施的法定權力,請問管委會這樣的決議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此外,電信法第三十八條之一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或其他第三人受託代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或
維護用戶建築物電信設備,或負擔其設置、維護、使用之費用者,其約
定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一、不得妨礙用戶選擇不同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之機會。
二、不得妨礙不同電信服務經營者爭取用戶之機會。
請問這裡提到的"其他第三人",可以指大樓管委會嗎?因為大樓管委會事實上就是受大樓所有人---全體住戶所託,維護用戶建築物電信設備的人.因此管委會的約定或決議亦不得妨礙用戶選擇不同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之機會。本社區管委會否決我們9戶自費申裝網路,是不是違法?

尤有甚者,本社區管委會使用社區基金租用中華電信光纖網路二條,並按月付費請另一家公司將網路分配給社區一百多戶使用,而這裡的"另一家公司"卻不具備第二類電信業執照,依法應如何處置?

懇請回覆釋疑.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第三人是可以將管委會解釋在內,而本件針對管委會的決議,若不服,則可以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以解決爭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老實人 104-10-18 12:28

感謝謝律師的精闢回答.

想請問各位律師管委會的決議阻止住戶用"通常方法"使用公共空間,是否已經構成侵權行為?

管委會付費請不具第二類電信業資格的業者來連接住戶設備到網際網路,這樣是不是違反電信法第17條規定?

感恩回覆!

fufriday 104-10-14 12:11

我方已於不當得利返還代墊扶養費一審勝訴,

目前對造以時效抗辯提出抗告,進入二審:

1.對造於一審時已有開庭當天才當庭送書狀以延滯訴訟的紀錄,

若二審又以此繼續延滯,是否有法可遏止或將書狀予以駁回?

2.對於對造當庭的胡亂編造,能否以偽證罪提出告訴?

3.對造以時效抗辯,有否理由可以駁回?

4.以答辯書狀內之人格侮辱侵害,提出加重誹謗罪之刑事告訴,

若不成立,是否連帶影響民事侵權求償之成立與否?

 

                                           感謝回應!!

一、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時效部分,可多查一些判決來參考。

二、例如,有認為若曾約定,則有民法第126條規定短期時效[五年]之適用的判決,例如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74號判決。亦有法院認定代墊扶養費的不當得利的時牙就是五年的,摘要:本件聲請人雖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其所受未支付扶養費之不當得利,惟扶養費用支出係依循一定時間之經過而順次發生義務人之給付義務,性質上相當於定期間繼續性給付,立法上將贍養費利息、生利、租金併列為分期給付之債權,而民法第1057條所定之贍養費婚姻關係消滅後所為之給付,有扶養請求權之意味[最高法院96年度台巨字第1573號判決參照] ,則聲請人就其主張代相對人墊付應分擔之扶養費屬定期給付債權,自應按時收取,本院認有民法第126條五年短期時效規定之適用,其雖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但其返還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簡字第2號。採相同見解的,例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626號裁定

三、認為應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認定為5年的判決,摘要:聲請人丙○○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相對人返還其所代墊之扶養費用,非屬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自無民法第126條5年短期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而應回歸適用民法第125條所定15年之一般消滅時效,相對人上述所辯,顯有誤會,尚不足採] 。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64號判決。

四、親屬間就算是沒辦法協議而要以訴訟處理,可以的話還是儘可能的避免刑事訴訟,以民事訴訟打官司即可。

五、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實務上幾乎不會用遲滯訴訟來處理

偽證罪是針對證人

兩造雙方當然都是說對自己有利的

所以沒有任何違法

時效則要看具體案件如何起算時效

不當得利是十五年

書狀內容並非公開傳述

不會有誹謗罪的問題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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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小帆 104-10-13 01:06
我哥哥的老婆私自帶小孩回娘家,現在吵著要離婚,現在連我哥哥要見孩子都無法,就連我爸媽想看孫子也不給看。 事情到現在已經兩個月了! 嫂嫂想離婚的原因是:嫌棄我哥哥不夠溫柔體貼,太重朋友,不夠關心她。 但我哥哥無外遇家暴 !就連我們全家人苦勸沒有用,她堅持不肯回來!堅持要離婚 她把他們夫妻倆的事情也怪在我爸媽都不管我哥哥, 但是夫妻的事情,怪我爸媽這樣對嗎? 雖然遇到這種事情真的很荒唐,遇到這種想離婚的理由更是很誇張 但我想請問的是,這時候女方堅持不給看孩子 是否犯法?侵權嫌疑? 真的要等到半年後,上法院才有機會把孩子帶回來嗎? 如果是在無外遇暴力的情況下,女方一聲不響就把孩子帶回娘家ㄧ去不回,主動提離婚,這時孩子的監護權 法官是如何判斷?會考慮經濟嗎?還是孩子的年紀?或者需不需要考慮兩方的家庭狀況? 需要先跟派出所備案嗎?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3 08: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倘若雙方無法協議離婚,則必須透過法院裁判的方式,而法院裁判離婚是必須符合法定的離婚事由,如外遇家暴等。

2、監護權的部份,可以於離婚訴訟的時候一併提起,或是分居達六個月以上的時候向法院提出聲請酌定監護權

3、目前應該做的就是持續的去探視子女,而您的哥哥應該儘可能的挽救婚姻,否則日後都可能成為對方的說詞。

1.如一方堅持不離婚, 只能訴求法院裁判離婚, 重大事由請參考民1052中的10項

2.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 會參考社工作的訪視報告, 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 通常常見考量的因素為子女的意願、與未成年子女間之感情、主要照顧者、是否有家人可以支援照顧、經濟因素等, 在沒有詳細的資料下很難做斷定, 而且您這邊也非當事人.

3.會建議當事人的考量優先點為何, 再做後續的預防與處理的問題

由於您非當事人, 會建議當事人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以你大嫂這樣的狀況

要提離婚也不會成立

但我相信你們目的是看孩子

建議你們可以有兩個作法

第一告對方略誘

逼對方交出孩子

第二向法院提出假處分

先將探視或監護方式處理好

讓你們能看小孩

再來處理後續問題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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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3 23: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嫂嫂拒絕讓哥哥探視小孩,應將拒絕之錄音或通訊軟體訊息,作為證據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略誘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O 104-10-12 16:42

你有以下問題請教:1.因公共管路漏水管委會修好管路但不賠房屋的損害故告管委會,法官一直問我是否因延遲修繕侵權賠償,想問除此是有其他的條文或訴求方式嗎,法官一直問我這個點有點奇怪2.管路修好後原調解有同意雙方各半的費用鑑定但怕鑑定對方不認帳所以後來不同意一人一半做鑑定,對方把這事拿出來說,對我的訴訟會有影響嗎,可以如何反駁3.因房屋損壞嚴重但管委會發文只說要修部份,故拒絕他來修繕,此事是否也會影響訴訟,要如何反駁可否用民法226條反駁,以上問題謝謝回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2 17: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案的性質就是因為管委會遲延修復造成您受有損失,並無不妥。

2、是否對於案情有影響,必須審酌目前雙方的所有主張、訴訟資料等,無法僅憑您這樣的論述判斷,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提出答辯才能保障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2 21: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管委會之答辯,及法院之疑問,加以回復之,原告於訴訟中需盡其舉證責任,故應提出相關證據佐證您的主張。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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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仔 104-10-11 23:29

你好:
我媽生前種棵樟樹.至今已15年以上樹齡.樹高約3樓高.樹枝幹有延伸
鄰居的上空(鄰居為舊式二合院)
今天鄰居提告侵權行為.請問我該怎麼辦?
因為樹太高我一時沒辦法鉅它

沈恆 (沈律師) 104-10-12 05:49

您好!

您可以花錢請人割除樹枝,否則對方可自行割除再向您請求償費用,若造成其他損害也需賠償對方。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徐小姐 104-10-08 21:52

建商在我家旁蓋房子一樓等待灌漿,施工期間經過我家土地工作未知惠,先前請工地主任出來協商但都避不見面,請問大大律師,我家的土地是否可不讓建商使用,拍照存證有效嗎,該向那個單位申訴,這屬於侵權嗎?後續該如何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8 22: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請求對方離開您所有之土地,若對方拒絕,可錄音錄影後,對其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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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105-02-23 17:19

你可參閱民法第792條。

禹霏 104-10-06 22:51

2015/6/4 18:15我先生在社去地下室停車場被一台倒車出來的車撞到.由於在地下停車場所以警察並不受理,但還是有登記雙方資料.當時倒車撞到我先生車的是位女人,但事後全都是她先生出面調解,包括警察作登記,私下在管理室調解等都是她先生出面.甚至連絡電話都是她先生的.我們無從得知她本人資料,只好透過調解委員會出面調解,但我們只知她先生姓名,電話,住址,所以調解那邊只能填她先生資料,最後她先生一再更改時間最後也沒來開調解會,所以只好告上法院.當然我們知道告錯人,在開庭時也被法官罵.

問題1:在庭上法官問我們告錯人,是否要撤銷對告錯對方告訴,當時我們有說要撤銷,但對方提反訴甚至要求精神賠償.想請問這樣對方能反訴成功,甚至要求精神賠償嗎?

問題2:因為當天在法庭上撞我們車的當事人沒到,法官問我們要依據甚麼告對方?侵權嗎?

問題3:訴狀是我在法院諮詢後幫我先生寫的,由於我先生不擅言詞所以在下一次開庭我可以幫我先生發言嗎?當時檢察官有給我一張民事委任狀,我填完委任狀後該何時遞交出去?要交給誰?

下次開庭在2015/10/21上午

 

您好:

一、       因您係明知對方並非您要提告之當事人,仍向法院提起訴訟,雖因雙方係因車禍原因不明導致您提告錯誤,但造成當事人先生的精神損失,恐會有賠償可能。

二、       建議向地下室調閱監視錄影帶,及警方提供之證詞,證明係由那名女子造成車禍,才能向該名女子提告刑事傷害罪附帶民事賠償

三、       依民法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非律師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當事人委任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為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得許可之。」,因此您先生可以委任您為訴訟代理人,您填寫後可直接交給書記官。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禹霏 104-10-06 23:45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一、     &nb ... (恕刪)

謝謝您的回覆,但在問題2裡我們只有提出民事賠償,但法官問我們依據什麼提告?是依民法184條侵權損害賠償嗎?

None 104-10-06 13:42

我在YAHOO拍賣販售隱形眼鏡盒,上面有香奈兒的LOGO,沒有字樣,

該商品是從大陸淘寶買回,因為運費都一樣,所以買得比較多,

失心瘋買了之後根本用不到這麼多,想說就便宜出售,昨日遇到有人要面交,誰知道是網警釣魚,在摸不著頭緒,不知情下被員警告知觸犯商標法就移到警察局錄筆錄

商品數量為三個,在拍賣沒有售出的記錄,現在也沒有庫存。

當下員警是跟我說,會先到檢察官那邊,一般處理方式是獲得緩起訴

筆錄中我有提到因為香奈兒本身的產品是精品類,像包包、服飾

不是隱形眼鏡盒,這個單價也很低,所以不知道侵權,沒有注意到,

才會再網路販售。

請問接下來我會遇到的刑責是甚麼呢?罰款會很高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6 20: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據商標法第95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因此,若是使用經登記商標而未經對方同意,可能犯商標法第95條第3款之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既遂罪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6 22:51

您好,建議與商標權人和解,以換取緩起訴之機會。

ShaoLung 104-10-05 16:08

您好,

 

想請問一下,因為目前我正在進行一件著作權侵權的案件(我告對方),

 

對方是未經由我同意就下載本人拍攝的照片,然後私自在上傳到對方經營的賣場來當產品目錄。

 

不知道這樣的案件,若請您來打,費用大概是多少?

 

盜用的照片五張,五張原始檔案我都還有。

 

另外,檢察官是有撤告的權力嗎?還是他能把刑事案件轉成民事

 

因為他一直告訴我他不會把此案件送出去,若真沒送出去我能提再上訴?或是要求更換檢察官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5 20:01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檢察官倘若認為犯嫌不足或是證據不夠等理由,可以選擇不起訴或是緩起訴處分。 2、費用的部分,要審酌案件位置、目前審理的程度、及我方的請求等,可以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檢察官僅能以不起訴,緩起訴或起訴來結案,而您所述的情形,有可能是檢察官在逼和解,民事部分應另行提告,檢察官不會幫您處理這個部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haoLung 104-10-05 15:28

您好,

想請問一下,因為目前我正在進行一件著作權侵權的案件(我告對方),

對方是未經由我同意就下載本人拍攝的照片,然後私自在上傳到對方經營的賣場來當產品目錄。

不知道這樣的案件,若請您來打,費用大概是多少?

盜用的照片五張,五張原始檔案我都還有。

另外,檢察官是有撤告的權力嗎?還是他能把刑事案件轉成民事

因為他一直告訴我他不會把此案件送出去,若真沒送出去我能提再上訴?或是要求更換檢察官

你好: 拍攝照片要有原創性才能主張享有著作權檢察官可能認為你拍攝的照片沒有原創性,所以會作成不起訴處分,你收到不起訴處分後可以在7日內提出再議,在義被駁回可以委請律師聲請交付審判。建議你把完整資料準備好尋求正式諮詢,以免權益受損。
小葡萄 104-10-01 16:44

 我的商品平時放在會館銷售,最近風災無法營業,我要從會館取回還給出貨商,會館以我和會館有債務問題,怕我一走了之為理由,押住我的商品不讓我把商品取回,這樣算侵權嗎?或侵佔?我要如何拿回我自己的商品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1 17: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可以主張留置權,只是民事糾紛,必須回歸雙方的契約約定來判斷有何違約責任

2、您取回對方不可以以強制力阻止。

一、侵占部分要看你是否真的有欠錢

二、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綜上所述,被告戊○○、己○○既係因與乙○○間之29萬元債務糾紛清算,故將前開市價約2 萬元之機具取走抵債,則被告2 人顯然欠缺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也就是說拿走債務人物品抵債雖被起訴,但以該案而言是判決無罪。何況你的案件對方並不是拿來抵債,而只是扣著而已。

三、建議循你跟會館的契約,以民事訴訟處理即可。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王上仁 (Vincent) 104-10-15 21:45

民法上雖有留置權之規定,但也看您跟會館之間是否真的有債務關係,以及債務金額與留置商品價值的衡量判斷。您可以委託律師為您發律師函給對方,歡迎來電0911-101-770王律師詳談。

阿賢 104-09-30 19:09

您好:

1.我公司員工於離職後-盤點時發現手機不見了.....

2.我去報警-上了第檢署....

3.離職員工-楊男在偵查庭說:伊經過店長李男特許,伊想說有銷售獎金再把帳結掉等語(在不起訴起訴書友載明).

4.實際上楊男是說:他要領獎金時才結帳,檢察官有反覆問他:那你到底結帳了沒,楊男答:沒有.......

5.我事後有提-民事訴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但是開庭時,法官直接跟我說:我只是單憑-不起訴書內楊男所講的,就來提民事訴訟,法官說:楊男可能為了要脫罪或是講謊話...等等的,法官接著說:如果我只是單憑這只不起訴書就要來要求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他的自由心證+因為只是小額訴訟所以必須立即判決,法官直接說:他會判:駁回之訴,故法官直接建議我先撤回告訴-因為最起碼我可拿回3/2裁判費.....

6.我已先撤回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告訴,但我不甘心,因為手機確實不見了,我等於賠了夫人又折兵.... 7.請問我該怎麼辦,才能拿回我的財物損失....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30 19: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被告本身在另案的說詞當然是可以作為判決的依據,該法官是唬你的。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該案的起訴,或是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才能保障權益,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一、要有證據才行。

二、不起訴九成九有寫證據不足。

三、公司應該要裝監視器並跟中華電信合作影片直接上傳網路

四、建議拿著手上有的證據律師討論一下看怎麼加強搜證。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阿賢 104-09-30 19:07

您好: 1.我公司員工於離職後-盤點時發現手機不見了..... 2.我去報警-上了第檢署.... 3.離職員工-楊男在偵查庭說:伊經過店長李男特許,伊想說有銷售獎金再把帳結掉等語(在不起訴起訴書友載明). 4.實際上楊男是說:他要領獎金時才結帳,檢察官有反覆問他:那你到底結帳了沒,楊男答:沒有....... 5.我事後有提-民事訴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但是開庭時,法官直接跟我說:我只是單憑-不起訴書內楊男所講的,就來提民事訴訟,法官說:楊男可能為了要脫罪或是講謊話...等等的,法官接著說:如果我只是單憑這只不起訴書就要來要求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他的自由心證+因為只是小額訴訟所以必須立即判決,法官直接說:他會判:駁回之訴,故法官直接建議我先撤回告訴-因為最起碼我可拿回3/2裁判費..... 6.我已先撤回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告訴,但我不甘心,因為手機確實不見了,我等於賠了夫人又折兵.... 7.請問我該怎麼辦,才能拿回我的財物損失....

耀耀 104-09-21 23:10

本公司為經營銷售電腦主機之電腦公司,本月初.突然接到保二大隊持搜索票到公司搜索,說之前已經來蒐證買了兩台電腦主機.告知本公司有涉及到侵害微軟公司著作權的部分.藉此要求檢查公司內部以及準備出貨之電腦,實際檢測結果,公司內部有七台電腦安裝了微軟WINDOWS 7作業系統+OFFICE 2010 套裝軟體,一台WINDOWS 10 作業系統+OFFICE 2013套裝軟體.以及一台電腦安裝WINDOWS 10作業系統但尚未啟用. 另外檢查了出貨的兩台電腦內裝有WINDOWS 10作業系統但未輸入金鑰屬於未啟用的狀態.
當然原本要扣走公司內部電腦兩台以及出貨電腦兩台.但我當場提出答辯內容

授權方面.公司是微軟"行動寶盒"之會員,該會員資格有提供成員使用最新版WINDOWS + 最新版OFFICE 共十台的授權.因此公司內部使用應無相關侵權問題

在銷售的電腦方面,公司有預先安裝WINDOWS 10於出貨的電腦中.但皆為未輸入金鑰之未啟用產品.提供客戶評估測試後滿意可再加購軟體版權.這一點我有打電話去微軟客服問過得到可以的答覆以及有於官方網站上查詢到有30天寬限期可不啟用的字樣.

在提出此兩點後.當場並無查扣現場的電腦主機.但這兩周.警方陸續要業主本人我以及帶兩名工程師和交貨人員去做筆錄.期間我也重覆陳述了上述的授權以及電腦安裝方式.一旁的警察都說這方面應該沒有問題.到時檢察官可能也是會不起訴.但我還是有點擔心.畢竟微軟公司那麼大間.既然提出了告訴.不知道會不會主打還有什麼細項規則是我沒注意到的.我該怎麼準備呢?沒問題的機會大嗎? 再請有經驗的律師大哥大姊們幫幫忙了.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2 09:2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類案件,只要公司實際販售及使用的電腦數有足夠的授權,就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不過就您所述的狀況,30天的寬限期,建議應該正式發函給微軟公司,獲取微軟公司的正式回函,才能保障權益。

2、該案的部份,建議應該向員警提供我方的會員權益、30天寬限期的相關事證,並結算公司電腦的授權數。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公司的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著作重製罪處罰的要件包含”無故"重製要件,因此只要是有合法的理由的,就不會構成該條犯罪。

首先,有授權的部分,此部分有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因此不會構成犯罪。

其次,30天試用版部分,此版本是可以安裝使用,於30天之後如果沒有輸入金鑰,則軟體會無法開啟,因此安裝也不算無故重製。對於金鑰的保護,著作權法有另外關於破解金鑰的規定,你們尚未輸入非法的金鑰,因此也不會構成犯罪。

綜上,你們公司並沒有構成著作重製罪,只要能夠提出授權等證據即可。

以上,如果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Shawn 104-09-21 19:51

律師您好:

我在今年五月時被保智大隊來信告知,我在網站上銷售的商品,在紋路上有侵權,已至警局做過筆錄,我表示並不知該紋路有侵權,已經立即停止銷售,並將剩餘庫存丟棄,有詢員承辦員警原告是誰,員警表示沒有原告,是有人檢舉

在9月收到法院傳票,前往出庭,只有被告我單方出庭,原告並沒有出庭,當場有詢問檢察官商標所有權人是否有提起告訴,檢察官表示沒有,檢察官表示此為輕罪,可以給予緩起訴,但要上三小時法治課程,而最後檢察官表示希望我能儘量與商標所有權人達成和解

我的問題是:

一、所有權人並沒有到庭,也沒有提訴告訴,請問我有主動提起和解的必要嗎?

二、我有沒有主動提起和解檢察官如何知道?若沒有提起和解,我的緩起訴會被取消嗎?

再麻煩您協助解答,感謝!

一、通常和解了之後就寫個狀紙把和解書影本寄給檢察官

二、檢察官如果是說「我會考慮給你緩起訴」,那也就是說他還沒有決定;如果他是說「我會給你緩起訴」,那就表示他會給你緩起訴

三、通常如果是自己去開庭的當事人我會請他開完庭馬上做筆記,這樣才會知道檢察官開庭的時候是怎麼說的。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玲玲 104-09-20 22:24

晚安~謝謝你很快速回覆

已從地政調出所有權

 上面記載的日期是協商約定9月之前設定辦理,這算不是脫產??

他媽媽8月初又設定抵押導致學障兒子變成第3順位這算不算侵權?

所有權狀明白記載日期不算證物嗎?

這算不算是刑事~詐欺&偽照文書罪& 佔權利

我不想再協商因為這次協商我律師..法官書記官都說低收很可憐(他十幾年都沒工作還沒餓死表示實力很雄厚.…)

不准我提先付一半現金和剩下的分期付款

誘導我簽下這不平等條約

之後律師又拖將近一個月時間才給我正本調庭筆錄..

並告訴我9月若前夫沒辦理才可以辦理設定抵押,

現在已經離婚..他卻半毛不需還我代墊兒子的十幾年來的扶養..

因為他和他媽已經把設定抵押最高額度且分30年還清

那輪得到我學障的兒子

法律都在保護壞人的權利欺侮弱勢的單親媽媽和需要幫忙的學障孩童嗎?

請問

如何才能取消他低收資格現在他還接收納稅人的補助合理嗎?

民事提告~除了~詐害債權~還有別的法條嗎?

 

再次謝謝您的解說!

Karen 104-09-18 10:53

你好,

 請問相關智產權問題,因我今年1月跟A君批發保養品,7月之後他不做批發了,但之前批發時他同意使用他的產品圖片及群組的對話截圖,因為從1月開始我就把這些圖片PO上FB,7月之後我就尋找其他廠商配合,但他9/9 就說我盜用他的圖片,因我之前PO的圖片未刪除,一直保留於FB上,跟他講完後我隨即刪除,也跟他說明已刪除了,9/17他委託律師說要告我侵權,請問這樣我算違法嗎? 因我不知道不能延用他的產品圖,一直放在FB上未刪除,他告知後我也馬上刪除了。Thanks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8 11: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看當初授權是否明確,倘若可以判斷是以合作期間為限,則我方確實涉嫌違反著作權

2、反之,則否。

3、倘若對方有委請律師提告,建議我方也應該委請律師協助,以確保武器對等。

 

您好,應先視您當初授權契約約定的內容明確性,但原則以合作期間為主,是否侵害對方的著作權仍視證據內容而定,另若違反著作權法有刑事民事責任。 

Karen 104-09-23 14:32

感謝兩位律師的回答,因一開始雙方合作也沒簽定合約,這樣會有問題嗎? Thanks

Robert 104-09-15 05:08
日前在樂團錄音作品發表前三週,吉他手離開樂團。
但後續吉他手表示,他不同意含有它『人聲』以及『樂器演奏』的作品發行,否則為侵權行為。
我們的疑問:是他已非樂團成員,我們也是以樂團為名義發行,這樣是否還構成所謂的『侵權』行為呢?

一、看來這個離團的樂手是有研究過的。

二、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供你參考,摘要[ 上開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所指之其他人格法益,依據學者見解,係指一般人格權中未經明定為特別人格權[人格利益]的部分,其中較為重要者,為基於著作人就其著作有公開發表、署名及保持著作完整權利之著作人格權、以自己肖像的利益為內容之權利即肖像權、對於自己聲音、語言的人格利益、意思決定自由等均屬之[見王澤鑑所著之侵權行為法,1998年版,第一百五十五頁至第一百五十八頁] 。參考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81號判決。

三、所以如果他硬是要告還是可以找到東西告的。

四、這個部分的解法可能是要用你們當初的契約來解,我們法律人對契約的理解是,只要意思表示合致就算契約,沒有一定要書面。當初大家都說好了要發表的,而且他也同意的不是嗎?所以這個地方可以答辯你們之間有契約存在,你是照契約走所以不是侵權行為。

五、比較安全的方法是再找一個吉他手重新再錄製一次,第一個是你們本來就要換吉他手呀,不然少一個吉他手你們的團就不完整了。第二個是吉他手本來就要練一下,就用這個地方來練一下也是一個方法。

六、這個部分應該會增加成本我知道,這個地方你可以主張原來的吉他手違約導致你們受有損害然後反過來告他違約的損害賠償。當然也沒有一定要告啦,大家好聚好散不是很好嗎…

七、我本身也會作曲,我覺得,創作是一件很開心的事,大家都是音樂人,可以用談的儘量用談的,訴訟沒有比較好。如果能取得共識,在發表完這個作品再離團,也可以當成是行銷的一個方法呀,就告別作醬,雙方可以互蒙其利。

八、如果為了離團的事大家鬧得不愉快,寧可再找別人合作重新錄製,因為一個作品發表後還會有後續行銷的問題,這個離團的也不會配合行銷吧…

九,預祝你們的作品能成功發表。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如果你走到全家便利商店那表示你走過頭了,進去買個烤地瓜跟白開水再回頭找律師吧…

 

Robert 104-09-15 09:44

律師,十二萬分感謝您詳細且及時的回復!

尤其是第四點的部分,實在是讓我們服下了一大顆定心丸!

另外,對於第二點的部分
『其中較為重要者,為基於著作人就其著作有公開發表、署名及保持著作完整權利之著作人格權』
不知道我們這邊擁有80%的創作比例,是否能夠成立;還是說只要是共同著作人,每一位都能享有此權利呢?

SHN 104-09-14 11:28

102年11月我與對方發生車禍事故,對方是行人,我騎車,對方腳踝開放性骨折有打鋼板,我方單純瘀青沒有醫生證明,機車有估價單。對方主因-涉嫌在劃設分向限制路段穿越道路,我方次因-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陸續調解幾次不成,(因她要求費用六十幾萬),所以上了法院,法官判我過失傷害-二十日拘役易科罰金(於今年五月已解決)。近日我收到法院的民事通知書,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告訴狀上寫要求十八萬多(醫藥費用,上班費用,護具費用,精神撫慰金20萬,看護是家人照顧-請求12萬,扣掉機車強制險13萬多及對方負擔60%我負擔40%,所以是18萬多,只是我不懂這個肇事比例哪來的)。現在我不知道該怎麼做....事情發生後我態度都很好,已有去醫院看過他,帶營養品給他,簡訊電話我都有問候,他卻認為我置之不理、態度惡劣 .....現在我也才20歲而已 ... 我真的很苦惱 ... 請各位能給我一點方向,感激不盡。

 

你好,本案暫依所述情況判斷如下,如所述與事實有出入,仍應依事實狀況為準:

一、本案建議先與對方談看看訴訟調解刑事部分雖然已確定,但民事部分對方仍可請求,而法院也會依事實及證據判決你應賠償之金額。

二、肇責比例6:4或7:3其實只是一般經驗,並非絕對,但相去不會太遠。你的案子比較要注意的是對方能提出多少單據(證明)來?原則上,除精神慰撫金外,能提出單據、醫生證明(需看護期間-無論親人或請人)的,大概都跑不掉。

三、正確算法應該是:所有損失(醫藥費用+上班費用+護具費用+精神撫慰金+看護)×過失比例-強制險=你應賠償費用。我初估大約是10萬左右,和18萬相去不大,建議談看看。

 

 

 

 

SHN 104-09-14 16:56
回覆 陳昱良律師 的發言內容:

 陳律師您:  目前我收到的是簡易庭的通知單,上寫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辯論,那請問我要寫答辯書嗎?出庭通知單上並未寫到這一條。 他還有一條金額是一年術後在家療養金五萬元,這個拿不出證據是否也是由法官去定奪? 而且我機車也有受傷,有機車行開的單據,我帶保健食品給他的收據及簡訊那些我都有留著,請問這些是否為我出庭有利的證據(因為對方說我態度惡劣、置之不理)?

熊熊 104-09-12 19:27

請問一下   我待的是一家補習班  老闆會趁教室沒人時翻弄桌上或櫃子裡的物品   但通常櫃子裡絕大都是自修 評量或是作業簿  考卷之類的   私人物品比較少   請問老闆的這樣的行為是否有侵權行為??????麻煩詳細說明  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2 21: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不是上鎖空間或是遭到竊取物品,則沒有違法問題。反之,則可能會有侵害隱私竊盜罪的問題,可以提告並且要求賠償

2、不論是否有違法都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訴,公司拒不處理,還是可以向勞工局請求協助。

毛毛 104-09-11 13:50

您好

小妹於去年??????在某拍賣上販售了 個人使用過(某XX數位學院上課)的二手上課教材並附贈上課時錄音檔案

直到今天接到了某幾察局通知,??得知因去年小妹的無知販售行為因此觸犯了嚴重的侵權,?經告知需到警局做筆錄後移送地檢署,小妹感到非常惶恐,不知怎麼辦才好??

能否請法律專家告知小妹下一步如何做??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嗎?

因為還有要參加公務人員的考試,這樣會留下前科以致永遠無法在參與公務人員考試嗎?謝謝您~~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11 14:38

單純販售二手書籍及其錄音檔案,似乎未達侵害著作權之程度。依提示所述,似乎沒有重製行為(...您是否有將教材影印、錄音檔案拷貝,而販售嗎?),所以應該與意圖販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之行為不同。

如果您只賣這一件,似乎也與散布重製物之要件不符。

既然要參加公務員考試,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事由,有9款)應該也要孰悉一下,若非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尚未執行完畢,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個人認為不會影響參加公務員考試。

律師諮詢應該是必要的。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毛毛 104-09-11 21:37

回覆 洪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針對您的問題

1.我沒有影印教材,教材是正版

2.錄音檔是XX數位學院視訊班經隨班人員同意自行錄音

  (錄音檔案是以MAIL方式MAIL給買家)

3.以上僅此販售一次,也從未想藉由販售獲利

4.整理書櫃時,因無要再考某科目,書籍也不會再使用到,單純的想說PO上網二手教材

   買賣內容提到說:"附贈"上課時錄音檔這樣

再煩請洪律師再提供您寶貴的意見,感謝您。

 

 

 

 

 

 

 

天使媽咪 104-09-18 23:14
回覆 毛毛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小妹於去年??????在某拍賣上販售了 個人使用過(某XX數位學院上課) ... (恕刪)

我不是律師~但網路上查到很多類似案例 

其實重點在於上課的"錄音檔"~~~這個違反著作權

只能求對方合解,不然會被判刑。

還好妳妹侵權的非光碟,不然即使和解,仍會判6個月,和解才能獲得緩刑

目前只能求和解+請對方撤告。這樣才不會留案底,影響之後考公務員的資格。

(要有心理準備~~會賠不少,少說3萬~5萬)

沒辦法、很無奈.....只能說很多大公司靠著作權法.........用合法手段從無知犯錯的平民老百姓索賠一筆

 

 

 

 

果凍先生 104-09-07 16:10

向外交部提出國賠請問如何寫國家賠償申請書?
請問是向外交部該主辦部門請求還是對於整個外交部?
協議失敗該向何處何種層級法院提出訴訟申請?裁判費如何計算?

原本合約書有提到若有犯法之行為將被取消資格,本人當時出團在印度,的確拾獲遺失物,但其發現物品之方式為趁我不在時偷翻我包包才發現,違法蒐證,然而致使我被開除並且無法繼續旅程,侵權地發生於國外但簽署合約地在台灣,後續影響地也在台灣,提出民事訴訟是否有效並有證據?

吳小姐 104-09-07 11:22
請問我與對方發生車禍事故,對方老婆將我與家人、友人的照片擅自po在她的face book,權限為公開,圖片上有我的背影與友人的半側面,已能清楚看見友人的臉,還有我與家人的照片家人臉也是清楚可辨識,車禍當時的行車紀錄畫面她也po上網,仔細看能看出我的車牌號碼,對方還在有我與友人照片下方留言死屁孩等字眼,請問對方有什麼侵權行為嗎?

刑事公然侮辱問題,並且可請求民事賠償,先截圖保留證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吳小姐 104-09-07 11:21
請問我與對方發生車禍事故,對方老婆將我與家人、友人的照片擅自po在她的face book,權限為公開,圖片上有我的背影與友人的半側面,已能清楚看見友人的臉,還有我與家人的照片家人臉也是清楚可辨識,車禍當時的行車紀錄畫面她也po上網,仔細看能看出我的車牌號碼,對方還在有我與友人照片下方留言死屁孩等字眼,請問我能告什麼侵權行為嗎?

台北市民生社區出現噴漆怪客,專對機車下手,警方逮到嫌犯,是住在附近的一個老先生,他說不滿這些機車停太久,害他沒位置停,所以噴漆教訓。

 

台北市民生社區最近半年來出現噴漆怪客,專對某幾台車下手,警方抓到人,發現是住在附近的陳姓老翁,他說這些車霸占停車位,一停就是一個禮拜,害他晚上下班回家,都沒位置停,結果被警方開單,才會噴漆教訓,陳姓老翁還振振有詞,說他不是隨便亂下手,會紀錄每台車停的時間,停超過一個禮拜才會下手。大半夜,陳姓老翁開車回家,發現又沒地方停,他氣壞了,拿著噴漆跑到別人車子旁邊,在監視器死角晃來晃去。

 

原來這時,他正在亂噴漆,不管是貨車,還是房車,車身鈑金,都被紅色噴漆攻擊,實際回到現場,這台MARCH,油箱蓋上面,還可以看出噴漆的痕跡,車牌上也有,這些車被破壞,原因竟然是在這裡停太久了,原來民生社區,車位本來就少,免錢的更稀有,住在附近的陳姓老翁,下班回家,常常找不到車位,亂停又被開單,陳姓老翁羞成怒,以為自己是正義使者,對這些停很久的車子亂噴漆,被逮了還振振有詞。

 

陳姓老翁半年來,已經亂噴漆好幾次,超過五部車受害,現在有三輛車車主提告,畢竟每次停車,都得提心吊膽,擔心隔天車子就被噴漆變成花臉,對這些車主來說,可是個精神煎熬。

 

新聞出處:http://news.cts.com.tw/cts/general/201508/201508241652026.html#.VeUVVsbovIU

 

華視 – 2015年8月24日 下午11:56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354條定有:「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復定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第2款亦定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二、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

(二)本件就報載之對他人車輛噴漆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之毀損器物罪,於法院實務上有不同看法,有法官認為因噴漆對於車輛的主要功效即行駛控制並未造成影響而不構成毀損罪;有法官認為車輛美觀亦屬車輛本體之主要效用而認為構成毀損罪。另如果以噴漆書寫,而內容涉及恐嚇他人危安或妨害名譽情事,則亦有可能同時觸犯其他犯罪。另就民事責任而言,本件陳翁可能須擔負侵權行為責任;而於行政責任上,亦恐須負罰鍰等責任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John 104-09-06 22:54
有人在FB上公開我與其他人的Line對話紀錄,對方發文有將截圖處理過(名字頭像馬賽克) 內容並無任何不雅或恐嚇詞彙,單純不爽他公開我與他人對話記錄! 請問以下: 1.我能告他什麼? (妨礙秘密.誹謗.公然侮辱.侵權?) 2.如對方是在大陸發文,能適用台灣法律嗎?

時至流感好發的季節,翔書為避免染上流感而影響工作,到大型教學醫院施打流感疫苗。隔天,感覺腿軟、注射部位痠痛、紅腫。5、6天後出現雙手抖動之巴金森氏病態,翔書認為是因為施打疫苗後引起免疫系統攻擊神經系統,造成錐體外路疾病及不正常動作疾患、肌陣攣類巴金森氏症,因而向法院依侵權行為規定起訴醫院,請求賠償醫藥費、勞動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等損害。

 

本案經鑑定後,鑑定意見認為認定巴金森氏病態之形成原因非常多且不明,無法確定是否與流感疫苗有因果關係,需有大型流行病學研究調查才能證實,亦無法證明上訴人所患巴金森氏病態與其接種流感疫苗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法院亦採信鑑定意見而認翔書「無法」證明自己所發生的巴金森氏病症與施打流感疫苗間「有」因果關係,但翔書的律師主張,基於「公平原理及誠信原則」應由醫院證明巴金森氏病症與施打流感疫苗間「無」因果,若醫院無法證明,則應認為發生巴金森氏病症與施打流感疫苗間「有」因果關係,這樣的舉證責任分配,才符合「公平原理及誠信原則」。

 

對此,本案承審法院認為,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若一方就主張的事實已提出相當的證明,他方若欲否認該主張,須提出相當的證明,來盡其證明的責任,此為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鑑定結果既認為無積極證據可證明二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認醫院就其所辯已盡相當之證明,翔書未提出證明來否定醫院的證明,無法認定翔書的主張為真實,如此之舉證責任分配,與民事訴訟法所揭「公平原理及誠信原則」並不違背,所以判決翔書敗訴。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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雯雯在「保證生醫院」接受人工生殖技術懷孕,懷待第十週時,聽從其婦產科主治醫師之建議,實施四胞胎減為二胞胎之減胎手術。但雯雯術後產生全身發冷、發抖、手腳冰冷發紫等症狀,後雯雯因子宮內膜炎致敗血性休克而死亡。雯雯之老公認為負責執行手術器械消毒管控人員消毒不夠導致雯雯感染而死亡,故依侵權行之規定為向「保證生醫院」求償殯葬費150萬、慰撫金300萬。

 

觀察二審判決,二審法院認為減胎手術應在嚴密消毒及無菌技術操作下進行,若使用之器械未進行消毒或消毒不嚴,致在操作過程中發生細菌污染,術後出現高熱、腹痛、陰道流膿性分泌物等子宮和盆腔感染現象,嚴重時將會引起敗血症而導致死亡。且二審法院參考醫審會鑑定書:「如果醫療器具不潔或消毒不夠,是有可能導致大腸桿菌感染等語」,及雯雯自入院施做系爭手術致死亡為止,從未離開醫院,且手術所使用之消毒用品及器械,均由醫院提供及所屬人員管控,認為手術感染,顯然是因醫院負責執行手術器械消毒管控人員之過失所致。醫院既未能舉證證明其對院內負責消毒器械之受僱人員已盡其監督管理之責,也無法證明雯雯之死亡與其受僱人員器械消毒不完全之行為間「無相當因果關係」,所以醫院應對其院內負責消毒器械用品之受僱人員所為未完全消毒之過失行為,依侵權行為法則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然而,二審法院對雯雯係因手術器械消毒之過失致感染死亡之因果關係推論,最高法院並不認同。觀察最高法院判決,是認為二審未說明雯雯死亡原因之子宮內膜炎究與系減胎手術之施做有何因果關係,即逕予排除該鑑定書所述三種可能感染原因中之「因手術傷及腸胃道或其他腹腔器官造成感染」、「因進行陰道減胎,造成陰道子宮頸中病菌向上逆行感染」及「手術部位消毒不完全」等原因,而以剩餘之「器械不潔把病菌帶入子宮」,作為認定醫院負責執行手術器械消毒管控人員有過失及「保證生醫院」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之依憑,未說明可能原因或無法排除之鑑定意見,何以可作為確定論斷之依據。

 

況且雯雯腹部器官並無破孔或損傷、陰道減胎手術之流產率低於腹部減胎或子宮頸減胎手術等事實,在經驗法則上如何推論得出可排除「因手術傷及腸胃道或其他腹腔器官造成感染」、「因進行陰道減胎,造成陰道子宮頸中病菌向上逆行感染」暨「手術部位消毒不完全」等可能原因,仍待釐清。因而廢棄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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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H 104-08-29 11:33

目前本人都在大陸進口電器用品販售.如果大陸商家保證他們是原廠而且有專利證明.到時候我如果被別家公司告侵權  能有什麼罪呢?蠻擔心的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9 16: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要求出口商隨貨檢附原廠證明或是權利證明,日後才能作為免責證明。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倘若事業在北部,可以來電或來信洽商。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9 22: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大陸商家提供商標及相關授權證明,若為保險起見,可在詢問授權公司,是否真有授權給大陸公司,避免進口至台灣後,遭台灣代理檢舉提告,造成不必要之訴訟糾紛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tar 104-08-28 20:20
如果我跟前妻101年結婚,但是前妻在結婚前100年就交往一個男朋友,一直到我跟前妻離婚(102年)他們都還在交往,這樣我可以提告嗎?他們有侵權嗎?

 您好,

不知道您有甚麼證據,看證據決定提告的方向,如您所述基本上屬侵權行為。通常是判決賠償,會依雙方的社會地位、學經歷等一些事項來決定金額高低,也會參酌婚姻中彼此的付出,當然婚姻前就有此狀況也會參考進去。

如您欲討論證據訴訟方針,歡迎來電,或是安排當面諮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8 20:29

您好依據民法第 197 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 人時起,二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 同。故若您已知悉超過兩年,對方可能會抗辯時效已消滅。但您亦可主張係近日才知悉(要看證據)。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8 20: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訴訟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大頭 104-08-27 23:19
請問各大律師,如果在自己的臉書Po文章,設定為朋友才能看見,也無法被分享...結果被人家(非本人好友)截圖四處分享傳播,請問這樣有侵權的問題嗎?

你好:

可能侵害著作權隱私權、名譽權,而有觸犯著作權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民法侵權行為等問題,要視具體情況及客觀證據判斷。

lower 104-08-19 10:49

借問專業,民法818條規定: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如共有物僅由一人單獨使用,他共有人得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請問一房屋共有,但實際只有共有人一名使用,其他共有人可以請律師告他侵權嗎? 該屋只有一人使用未出租,請律師可以要求不當得利嗎?

我們要團結對付黑心蟑螂,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9 11: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要有排除他人使用之事實才有辦法請求不當得利

2、實際上只有共有人之一人在使用與遭共有人一人占用並排除其他共有人之使用是有區別的。

 

周利皇 (周律師) 104-08-19 14:53

您好:

如果共有物只有一人使用,即超出其應有部分使用範圍,應會成立不當得利,而侵權行為之成立與否,則要視使用人是否有排除他共有人之使用。

104-08-12 16:56
您好: 想請問一下,近日家人接到電話 說是高雄的網路警察,通知我被檢舉網拍上販賣仿冒品,說已有蒐證,之後會寄通知書過來(尚未收到警局通知書)家人一開始以為是詐騙集團 怒掛了電話,但我在網路上的確有販賣商品,只是業餘的,買來的東西不適用而轉賣,大多一些鞋衣物(有品牌的)還有手機殼和手機貼膜,每項商品都只有一件,也並不是很清楚那些東西中是否有仿冒品或有任何侵權的商品,請問我該如何是好? 收到通知書後必須去高雄警察局偵訊嗎? 可在彰化附近警局筆錄嗎(家住彰化)? 萬一時間無法配合該怎麼辦呢? 請問這樣觸法的行為會留下紀錄案底嗎? 請問一下這類型的案件大多會受到什麼樣的刑責呢? 請問我接下來該怎麼做? 很擔心 再麻煩您撥空回覆。感激不盡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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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近找個律師幫你吧。

二、二手衣的話我幫你查了件無罪判決,高雄地院102智簡上1號判決。

台北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2 23:38

可以先等正式通知單。

建議與廠商和解以爭取緩起訴之機會。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8-13 10:07

您好:

請您勿慌張,因現在到底是哪一件商品?何種罪名?都尚未清楚,故還是靜待通知書來之後再做定奪。只是到時候不管是哪個分局的通知書,最好都還是要配合到案說明,如無故不到對您恐有對案情上之不利益。案底的部份如果可以以和解之方式與廠商達成和解緩起訴的機會很高,所以亦先無須擔心太多。
如有需要在收到通知書後,亦歡迎來電或親自前來本所詳細詢問後續事宜。 

呼啦啦 104-08-13 16:16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顏律師回覆

不清楚是被民眾檢舉還是被廠商檢舉,一樣都須跟廠商和解嗎?

呼啦啦 104-08-13 16:18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就近找個

 

感謝楊律師回覆

可我也有刊登全新品 請問判決會因此而受影響嗎?

呼啦啦 104-08-13 16:23
回覆 怡然自得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請您勿慌張,因現在到底是哪一件商品?何種罪名?都尚未清楚,故還是靜待通 ..

感謝楊律師回覆

不知道有沒有詐騙的可能,真希望是如此..

如有有需要,會向貴所尋求協助的,非常感謝您

Lai 104-08-12 14:18

甲男曾有一妻二子,但當時因家暴,在約十幾要二十年前便已離婚

過去家中經歷甲男父親病危與過世等事,皆有找他們,但他們不曾參加,平日也未有聯絡。

100年甲男癌症過世前住院一陣子,妻與子有出面,但卻拿走甲男應拿來支付手術的費用

甲男過世後,其生前篤信佛教,家中尚有神龕,但妻子卻將他安置於基督教公墓內。

甲男之母於102-103年多次病危,最後離世,妻與子皆仍未曾出現。

 

104年妻與子向甲男之兄弟姊妹要求給予1/6繼承,提起民事訴訟,原告為其子,乙男,告被告兄弟姊妹其中之一丙男,未經原告同意由丙男一人單獨使用。而「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以民法第818條及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1949號、62年台上字第1803號,準此被告丙男逾越其應有部分1/6部分範圍,原告自得依民法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向被告丙男請求租金

綜上依民法823條第1項、824條第2項第2款,同法184條、179條規定提起訴訟

想請問一下,

1.當時78年11月5號時甲男之父買了房子,也入住,而後要丙男一家也跟著入住,於是81年後丙男一家便和甲男之父一直同住。甲男之父過世突然未留遺囑,純口頭上跟孫女告知房子留給他們一家,但沒有任何文書或相關紀錄,但單就甲男之父早已要被告一家同住於此,有沒有其他可運用在此的相關條例?

2.當時雖為甲男家暴導致離異,但近20年音訊全無,聯絡上告知重大事故也未曾出現,除拿走手術費外再來就這次,這樣尚有資格擁有1/6的繼承權嗎?

因已接收到法院公文,來這裡尋求幫忙,能請各律師們給予意見,感激不盡。

你好:

遺贈必須以遺囑之方式辦理,且依民法第1187、1225條規定不得侵害特留分,而死因贈與係以死亡為條件之贈與行為,為不要式行為,但亦應受特留分之限制。被繼承人未立遺囑,對於文意中提及留給你一家人之意思,你只能主張是死後贈與,但其他繼承人還是可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請求扣減。 乙男為甲男之子,可以依照民法第1140條規應主張代位繼承,如無其他喪失繼承權之事由,當然有應繼分存在,若丙男超過應繼分之範圍內使用房地,並排除其他繼承人使用,其他繼承人可依民法第179條規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超過部分之利益。 建議你攜帶完整資料尋求律師協助,以免權益受損。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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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SA 104-08-11 01:12

 

我很喜歡LINE的熊大是熊大粉絲 . 也買了很多週邊商品 .

最近買了一台腳踏車 . 所以找了自己喜歡的圖編輯 .

打算拿去做貼紙然後貼在腳踏車上面 .

就是讓它變成LINE熊大的車車的感覺 .

就類似DIY客製 .

單純騎著上下班代步買東西這樣。

沒有商業行為 . 沒有販賣 . 純粹自用 . 這樣算侵權嗎 ?

 

著作創作,只要具有原創性,在創作完成時,創作人會取得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Line上的圖形著作,其著作的重製權及改作權等屬於該著作財產權人的著作財產權,非經其授權不得擅自對著作進行重製或改作。

您詢問將該圖重製或改作,用於非屬於商業用途是否會侵害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按,改作或重製的合理使用,應從使用佔原著作的數量、使用的目的及有無對於出處進行標示等各因素綜合進行評估。您所述之行為雖非做為商業使用,但因為重製的數量已經達到整個著作(一個圖案)的全部,因此無法認為您所述的行為屬於合理使用。

綜上,您所述的行為會構成著作之重製罪或改作罪,雖然犯罪行為不見得都會被發現,但如果被發現了,著作人還是可以依法對你提起刑事告訴及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的。

 

SASA 104-08-11 14:22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著作創作,只要具有原創性,在創作完成時,創作人會取得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Line上的 ... (恕刪)

摁摁謝謝妳的回覆 .

那如果我叫幫我輸出客製作貼紙的上面打上標示 .

例如打上 . 致敬 . 翻玩 . 純屬客製 . 之類的字 . 這樣可以嗎?

或者標示出處來自於LINE官方 .

哪個標示比較妥呢?

是不是可以避免妳提的到問題?

還是我誤解妳說進行標示的意思 ...

真的很感謝妳的回覆 :)

你使用的是著作的全部,這樣的使用即便標示出處,也無法說是合理使用。

莫兒 104-07-25 16:55

律師您好~
想請問一下 如果我店面裝潢成 超級瑪莉的場景

牆壁 壁紙會貼場景 香菇 星星 金幣 之類的

會有侵權問題嗎?

如果不放馬力歐人物也會嗎?? 

一、還是會有問題。

二、除非經過授權,不然不建議這樣做。

三、國內有著作權蟑螂,專事搜尋侵害著作權的案件,取得國外授權後提告刑事,這個部分可以避免儘量避免。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26 08:23

建議還是取得授權再行裝潢保險

蘇菲 104-07-23 00:00

你好,本人有著作權的問題要詢問。日前因為收到一封著作權的通知信,那本人因此到了北部的偵查隊作了筆錄,原因當然是被影片代理公司告違反著作權法。

因為代理商說本人有19部動畫片,涉及侵權,實際上那些影片是從大陸的影音網站而來的,並不是台灣的代理商的影片,問題就是那些影片的字幕是簡體字,而且螢幕有對岸影音網站的loog,本人只是單純分享,並無營利行為,這樣也會觸犯到代理商的版權嗎?因為那些影片全都是從大陸來下載而來,至於之後google一些著作權法,好像說分享也不行,好吧!既然違反法規,那我已經全刪除那些影片。

我在筆錄中也說明只是存分享,沒有營利,那聽說對方公司想和解,所以我的案子應該是和解的方式。

所以我想問問,我的影片是透過大陸的影音網站而來,並非是台灣的代理商影片而來,這樣也算侵權嗎?

那如果我跟法官詳細說明的話,那是不是就有可能賠償金額會少一點,如果我提出19部影片中,有8部都不是台灣代理公司所代理的商品,只有11部是台灣代理代理的,因為是同系列的影片,所以代理商也告了。

如果影片台灣沒有代理商的話,那麼算只分享,而沒營利的話,這樣也構成侵權嗎?

以上感謝回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於網站上分享下載之影片,可能涉犯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此不因有

       無營利而有差別。

2、原則上只有專屬授權之代理商才有提告訴權利,可注意本案提告代理商是否有告訴

      權。

3、如果您是以轉貼他人網址方式分享影片,可主張不構成公開傳輸方式,若您是下載影片

      後再供人下載,是否和解端看您本身,本罪屬告訴乃論之罪,通常和解後,代理商即撤

      回告訴。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蘇菲 104-07-23 19:19
回覆 林裕智律師 的發言內容:謝謝您詳細的回答,真是幫我一個大忙,目前我對這樣的問題很是頭痛,因為還是第一次很窘,如果我知道這樣的分享也違反著作權的話,怎麼說也不會作,因為就自己的認知,以為從境外影音網站,下載分享,是ok的。

沒想到也是不ok的,多方詢問卻無法得到詳細答案,上網問還被嗆,真是哭笑不得。

感謝律師的大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