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XXX任職於XXX有限公司擔任:倉庫管理工程師一職,期職務內容所交付管理之XXXXXX公司資產價值不斐,為保證本人對此職務所應負責任之所有資產,絕無不法之意念,本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無條件遵守以下保證條款:
1. 公司所在之倉庫使用範圍內之所有設備~物料及資產,均為公司所有.
2.本人保證遵守公司倉庫管理之所有規定,以及確實依照公司進,出貨流程進行相關作業,若因本人作業之疏失導致公司遭受損失,本人及連帶保證人願賠償公司所有損失.
3.非外在因素(環境明顯遭受破壞、遭竊,或不可抗力之天災等) 而致使倉庫地點內之設備、物料及資產失竊或損壞者,本人及連帶保證人願共同負起賠償公司所有損失之責任.
此敬
XXXXXX公司
立書人
身份證
地址
保證人(2各)
請問一下
關於第2點:若我依照公司作業流程做事,但公司作業流程本身有問題,
那造成公司損失是不是也要我賠償.
第3點
非外在因素它括號之內容有涵蓋在內嗎?
如果是那如果遭小偷或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災或因素是否也要我賠償.
他也沒註明在職期間 (保存年限5年{他有註明})那如果我離職它還有法律效力嗎?

事情的經過是下面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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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期我上班時,我是騎機車上班,
遇到一輛bmw的轎車,開非常快,
而且他一直超車,在行駛途中,他一直按我喇叭,並且惡意的一直向我逼車,
因為他直接強硬的切入我的前面,差點撞到他,我緊急煞車停了下來,因為他逼車的行徑,我生氣了,
所以騎到他的駕駛坐車門附近,用腳踢了他一腳,就離去
不久,接到警察的電話,說明,這位bmw車主,告我損毀罪,
我到警局做了筆錄,看了對方汽車的照片,只有漆的擦傷,沒有太大的損壞,
所以我詢問警察先生,怎麼辦,警察一直不告訴我,就一直說明,我會按呈序進行,到時候,你們走法院,
然後,我問警察,是否可以合解,因為我先踢車,縱使他危險駕駛,但出手的在我,所以我最錯,
所以詢問警察,是否可以合解,
警察只告訴我,不清楚,你們上法院在談,反正這個文件,我會上呈,
我問警察,那是否會有案底,他說明,無論是否合解,都會有案底,
事後,我電話聯絡車主,說明,是否可以合談,
對方說明,可以,但要重新烤漆,
我說明,只有稍微輕傷,做汽車美容,就可以復原,但對方,堅持要重新烤漆,而且要到原廠,
事情發生之後,一直要約他出來,請專業的人員,雙方在場,一超去看車的狀況與估價,對方一直不願意,請警方約出來,對方也拒絕,
結果今天,對方就又突然說,發現板金上面有凹損,說明,我也必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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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幾天與對方電話談話之後,我提出來在我認識的車行維修,對方始終不同意, 今天他打電話告訴我,如果要合談,他接受合解的條件是, 1:他只接受美車的大美容,或者他指定的原廠烤漆,如果是選擇大美容,5000元, 如果選擇他指定的原廠烤漆,還要支付他汽車維修的期間,他的通勤費用,與租車費 2:如果事後發生上法院,他請假的錢,通車費用,我也全部要承擔``````````````````````````````````````````````````````````````
所以,我想請問律師
事情明明可以很簡單的解決,但對方始終拒絕我要幫他修復的提案,一直托延,
而且有獅子大開口的感覺,例如:他接受的其中之一條件,做美容,
因為只是小擦傷,左門的單一美容,就可以處理完成,但是,他對方堅持要全車的大美容才可以接受合解
還有他提出的金額,也都非常不合理,
所以詢問律師,1:遇到這種狀況,如果我有心要合解,對方一直不接受,我們會上法院嗎?
2:如果一直無法合解,我會被法院判什麼罪?會被怎麼處理呢?
3:如果被判刑了,我還要繼續被他糾纏嗎?還要賠他錢嗎?
4:如果我答應了他全部的合解條件,在警察局寫了合解書之後,我們還必須要上法院開庭嗎?還是在還沒開庭前,合解了,法官收到合解書,就會直接徹告了,就不必上法院,是這樣嗎?
5:像我遇到這樣的對方,無禮的要求許多金額,也無法與我們溝通,無法達成合解共識,請問遇到這種情況,我該怎麼做?
6:因為對方惡意逼車,危險駕駛在先,差點撞到我,我才會生氣踢他,但是我前往申請監視器,卻是完全沒有監視器,完全沒有他惡意逼車的證據,請問這樣,對方完全沒有責任嗎?感覺完全不公道,
因為我只是一個低階的勞工,所以請求各位律師們,幫我解上我上面的疑問,
並且告訴我,我到底該怎麼辦
謝謝你們

我在12/12發生了車禍
我與對方在同向車道上,我在前,對方在後
在靠近十字路口時,我方因為覺得右方似乎有車會衝出
所以直覺反應往左閃了一下,此時車子是壓在雙黃線上
但後方車子違規超車,跨越雙黃線從左側超車時撞上剛好閃了一下的我
撞擊點在我機車的左側的中間
因為當時我車速並不快,所以撞到後只有原地倒下
但對方車速有點快,整個滑行了一下
目前對方是說骨盆骨折,加上在家休養
所以要跟我方求償
第一次調解,調委說責任我3他7
加總後我拿不到賠償
反而要賠對方
請問這樣有道理嗎?
我原本想自認倒楣各付各的
沒想到最後竟被對方求償
初步分析表出來的的原因
對方-違規超車
我方-左閃避疏忽
我想問一般這樣是如何的判定?
我該如何處理呢?
只能乖乖賠錢嗎?



您好,我在五月底時由於筆記型電腦的滑鼠面板壞掉拿去送修,由於還在保固期之內,所以我送回華碩的維修中心,過了幾天之後,維修中心打電話回覆說他們換上新的滑鼠面板後,電腦讀取顯示異常,於是要我去將資料備份,備份完過後幾天,因為等了很久我又打電話回去問,他們才說是主機板壞了,要從台北調貨下來,然後前前後後調了三次貨,我想說怎麼新的主機板會這麼容易壞,結果昨天早上他們通知我修好了,我去拿的時候電腦開機正常,一拿回家之後發現無法開機,前前後後試了好幾次才成功開機,由於電腦整個系統被重灌了,需要將之前的軟體重新安裝,安裝好之後需要重新開機,我重開機之後就再也打不開了。
今天中午打電話去問,他們說主機板是拿良品給我換上去,在我一再詢問下才知道,所謂的良品根本就是從別的電腦拆下來的舊主機板,只是測試過還可以用的堪用品。
我送去時只是滑鼠面板壞掉,送回來卻整台電腦都壞了,他們把我的主機板搞壞又給我裝舊的主機板上去,導致我整個電腦完全壞掉,請問我這樣可以主張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要求他們付侵權責任賠償我電腦報銷的損失,以及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要求他們賠償3倍的損害賠償金 嗎?

上禮拜上班時機車停在公司樓下停車格內遭一自小客車因精神狀態不佳撞壞
該小客車造成10幾輛停在路邊的的機車毀損
雖交通大隊檢驗報告尚未出來,但我方應無肇事責任(確定停車格內無違規)
問題來了~對方委託其產險公司進行理賠談判
我的車齡約10年殘值算一算最多剩15000
但我車毀損嚴重給機車行估價兩次都要價30000以上
最後修理的價格約35000
想請問
1. 如果保險公司主張僅賠15000那差額一定要我方吸收嗎?無法再向肇事者請求賠償嗎?
2. 若對方須負全部的肇事責任,我方除保險公司外該如何向對方要求理賠呢?
若單純以殘值計算為基準的話,對我很不公平
我的車是真的毀損的比較嚴重維修費用肯定比殘值高出許多
民法裡可有相關的條款可以保護我們受害人呢?


我有金陵業務員事後簽的道歉聲明,承認當時他是以詐欺手段騙我購買塔位,但最麻煩的是金陵已經在102年1月解散了,全民又說他們已經將塔位賣斷給金陵,不可能將162萬全額退給我,我想問提出訴訟可以將162萬全數拿回來嗎?是全民退還還是金陵退還?訴訟約需耗時多久?



關於您所提及的問題,基本上,您母親對於外婆的扶養義務與是否有繼承外公的遺產無關,並部會因為沒有繼承外公遺產,便無庸扶養外婆,這是二件事情。
至於外公遺產的部分,需先看外婆是否要進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如要,則先進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後,再就外公剩餘之遺產部分,進行遺產分配。
一年前外公將房屋過戶給舅舅,如果是贈與,因該贈與是在外公過世前二年內所為,因此該財產視為舅舅所得遺產,亦即舅舅已經先分得部分的遺產了。
舅舅如果十分強勢,不願意讓您的母親繼承遺產,可以委請律師進行協商或者提起繼承回復請求權之訴訟,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日前媽媽在某百貨公司行進間,臉部不慎撞上鐵柱(事後業者聲稱此為當災害發生時,鐵捲門要拉下之軌道,為防災用途,有通過合格檢驗的設施)導致傷害。
當事件發生時,館方人員有請媽媽先到醫護室稍做休息。當中他們有幫媽媽測量血壓,收縮壓高達180mmHg,因此建議媽媽就醫!他們有陪同媽媽去奇美醫院,並負擔當日的醫療費用,事後他們也有多次來電家裡,關心媽媽的復原情況,展現出完全負責任的態度。但之後我們的自行就醫,及民間的民俗療法,費用都是我們自掏腰包的。
所以在這段期間,媽媽有跟他們提出「紅包壓驚?的需求,他們雖有同意,但金額只有六百元,媽媽不太能夠接受,所以至今遲遲未過去領取。
最後在他們表示因要做帳,希望媽媽能儘快前往領取。所以當我陪媽媽先到達事發現場時,依我個人的判斷,還有我們有拍照比對其它樓層的相對位置(鐵柱的一方/左方有用展示櫃做為阻隔,避免視覺上產生鐵柱矗立於走道中間的突兀感),認為實在是有改進的地方(倣傚其它樓層的相對位置擺置展示櫃,或將鐵柱漆上明顯的顏色;原漆為白色)。
因此在徵詢媽媽的意願下,我們打算跟他們提出改進此硬體的缺失(雖他們聲稱檢驗合格,但確實媽媽因此造成傷害。倘若不改進,難保以後不會再有類似的事件發生?),以及精神賠償(因媽媽至今還是有頭部暈眩的後遺症;但經腦斷層檢查,沒有出血的情況)。請您幫我們解答,謝謝!

我有位朋友因一次意外走了~~因服務業上班中的肇事者開小型車車門導致我朋友撞上並彈入車道上,不幸被後方客運輾斃~~在多次的開庭中~~依舊感受不到肇事者、客運司機以及客運公司的真誠道歉~這幾天法院判決開車門過失責任有罪、客運司機無罪~~對於朋友家屬的我們十分不滿~~整個意外,家屬相信是無心的事件~~但每次的開庭家屬卻感受不到肇事者、客運司機及客運公司真誠的道歉與後續問題~~請教~我是家屬的朋友~~我們對於此次的判決相當不滿~在判決前經過多次的開庭釐清責任~~我們仍依舊的受傷害失去親人的痛~~。 請問一、開門肇事者判刑業務過失致死罪~而肇事者是因工作服務的過失造成傷害,但家屬使終無法得到肇事者後續的賠償問提與真誠的道歉~其次肇事者公司沒有責任嗎?~我們要如何伸訴呢?難道就這樣的避不見面嗎?。 問題二、客運司機、客運公司判刑無罪!但真的沒有連帶責任嗎?交通運輸的風險與控管人員訓練制度真的沒有連帶責任負責嗎?可以開客運公司賺錢卻不去承擔這意外事故的責任只推卸責任?我們對於判決相當不滿~~我們有管道可以申訴嗎?有方法不讓肇事者避不見面且嚴格限制他逃逸?客運司機、客運公司真的就這樣的不了了之嗎?我們要如何表達我們的不滿與伸訴管道~請各位幫助我們謝謝
律師您好!請問:我的弟妹的公司最近幾天因經營及財務問題,董事長無預警出境留下公司銀行債務包括地下錢莊欠款.公司總共有3位董事及1位監察人分別持股為董事長(落跑的人)-178萬股,我弟妹31萬股,另一位董事1.1萬股,監察人30萬股.因為董事長為我弟妹的堂姐,且弟妹也在該公司任職財務方面職位,公司也有向銀行借款.更糟糕的是也向地下錢莊以公司名義借錢並且我弟妹也幫忙背書了近700萬.現在負責人跑了留下我弟妹及其他2位股東(其中一位持股1.1萬股的還是負責人親弟弟).現在我弟妹月底即將生產!現在不知所措!擔心害怕的要死.一直想尋短!因為我們都是受薪階級生活普通無力幫忙!想請問律師大人我弟妹在公司部份需負擔什麼責任?另外地下錢莊部份是我們最擔心的!一個孕婦是經不起的!更何況我弟妹也是受害者.錢都給負責人給花掉了.她只是因為是自己堂姐且為同公司董事而幫忙在地下錢莊本票背書!請問在地下錢莊部份我弟妹背書要還錢嗎?如果要的話可以跟他們商量就我們可以負擔的部份我們有誠意解決!如果不行時當地下錢莊找上門時我們該如何自保!或該向誰或政府機關求救(居住地為高雄)!因為此事發生時我們考量到我弟妹除了快臨盆外還有1個2歲多小孩,所以她就跟我弟辦理離婚.想至少還有1人可以不用受到牽連來撫養小孩!請問這樣可以嗎?
跪求各位律師大人幫忙解答!謝謝您!


您好:
我公公於民國98年賣出一間店面,當初是委託信義房屋買賣,隨即公公過世,但今年初(102年)原買方因裝潢店面遭人檢舉,工務局來視察後發現原先我們皆認定的店舖內居然含二個平面車位,所以實際用途是店面跟車位,買方認為平面車位要塗銷有難度,要求我們買回,但原賣出金額是一千三百萬,現買方要求我們必須以一千五百萬買回,想請問這四年間的租金(一個月三萬五千元),難道他不需計算在內嗎?為什麼我們買回要加價?信義房屋說一般市場是每年加5%沒錯, 我們可主張什麼權利呢?另外信義房屋一點責任都沒有嗎?他們在接受委託時不是應該調查物件嗎?為什麼信義房屋說他們也沒辦法調查?那我們付的仲介費是否可討回?且發生這件事,信義房屋一直站在買方那幫他們追討權利,我們是否可要求公司也該維護賣方權益?我打客訴去信義房屋也沒得到回應,想請律師幫忙,我們應該怎麼辦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時間已經有一段,對方能否再主張買回顯有疑義,但仍需回歸到您們當時簽約的情形來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你好:
我先說明一下情況:
A方為未成年人. 在8591中, 善意購得B方之帳號與雅虎信箱.
A方有付價金(出自他的零用錢), B方則把帳密皆交給A方.
不久, A方發覺B方又擅自取回其帳號, 並且還更改密碼, 使他無法使用.
同時間, 其他人也被B方騙取財物.
A方為了防止有其他人再被B方被騙, 在巴哈姆特公佈與B方交易的信件.
內容有B方的個資, 諸如: 真實姓名, 聯絡方式.
其後, B方發覺其資料被公開, 怒而要以個資法41條去控告A方.
B方稱他的帳號已被盜, 說和A方交易的是盜帳者不是B方, A方有收取贓物之嫌.
B方另外還有出示報案三聯單, 引用的是妨害秘密.
目前A方已將個資部份全刪除, 而B方自己有公佈其姓名與聯絡方式.
A方有提出證據: A方交易時, 有用B方所留的8591的手機過話過.
一般而言, 盜帳者會使用另外的8591帳號交易, 不可能會得知B方的8591帳號.
即不可能發生這種盜帳者還用B的8591帳號, 去賣B的帳號.
甚至還能用8591所提供的手機號碼跟A方聯絡.
所以A方懷疑B方根本是先賣後盜回帳號.
結果B方也稱有那隻電話無誤, 但是是"親友"電話.
A方因此懷疑B方根本是自導自演.
盜帳者總不可能連手機一起盜吧.
我想問的是:
1.A方這樣散撥B方的個資, 情節會嚴重到要關個5年嗎??
而B方還要求A方賠償他上百萬的損失.
這有可能成立嗎?
2.A方應該可以引用民法801 948 主張善意取得B方的帳號所有權.
而再加上949 950, B方必需付出A方當初付出的對價, 才能取回其帳號所有權.
但B方沒有付錢, 現在還一直使用所有權屬於A方的B帳號.
這樣會不會構成侵占他人財物? 可以引用侵占罪嗎(刑法335)?
這條好像是公訴罪(非告訴乃論, 親屬間似乎才是告訴乃論)
而公訴罪應該不用請律師吧.
3.A方懷疑B方是先賣後盜的嬚犯, 我好奇差別在那裡.
若B方真如他所言, 是先被盜, 再自己取回, 這有適用侵占罪, 還是用其他罪?
若B方是先賣後盜, 是適用侵占罪, 或其他罪.
而這舉證責任是A方要舉證, 或B方舉證?
4.我想問一下, A方若是能用侵占罪或他罪名提告B方, 可以另外併求民事賠償嗎?

您好:
我是餐廳樓上的住戶,因為房間的窗戶剛好在法定空地的正上方,法定空地很窄,只能一人通過的寬度,只要餐廳一用排油煙機,就很吵雜。餐廳常常晚上十一點以後還在營業
餐廳在一樓在法定空地架設排油煙管,請建管局來看時,排油煙管是架在法定空地的正中間,排煙口有露出一點,建管局認定違建。不知是否店家知情已違建,最近將排油煙管從法定空地的正中間移至左靠牆,排煙口內縮與牆平行,但運轉噪音反而更加大聲
我也曾向環保局投訴並來量測,但結果都是"周界以外量測聲音與背景聲音相同",並不違反噪音標準。
1. 請問周界以外量測聲音與背景聲音相同,是否表示量測值不具參考價值?
2. 環保局來量測時,若餐廳當時並無運轉排油煙管,店家是否有權利不接受環保局量測?
3. 關於低頻噪音於住家量測,是否只需要將門窗關閉,傢俱不需移走?
5. 店家最近將排油煙管從法定空地的正中間移至左靠牆,排煙口內縮與牆平行。這樣還屬違建嗎?
謝謝

去年6月因為網拍分期設定被騙了3w現金、5w的智冠遊戲點數,
我是在嘉義被騙,但查到現金流進的戶頭人住在基隆(去年十月第一次公文),所以案子轉到基隆。
終於在今年6月6號寄來第二次公文,卻是不起訴處分書,認為被告是徵才被利用戶頭,真正的首腦在大陸也沒抓到,被告並無幫助故意,犯罪嫌疑不足。
公文最後寫若不服7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經由原檢察官向高等法院檢察長申請再議。
有兩個告訴人,同一帳戶騙了兩個人的錢。我將處分書打出,我真的需要幫助。><
內容如下:
1.被害說在人力銀行刊登履歷求職,101年6月17日,接獲一名自稱"大哥"的成年男子來電,詢問是否願意擔任司機,並約同日某時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基隆分行旁的統一超商前見面。被害雖知曉若將帳戶資料交付他人,有可能被作為詐財工具,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間接故意,將其所申辦之富邦基隆分行提款卡交付"大哥",並告知密碼。
同年月18日下午6時,"大哥"所屬之詐騙集團打給另一被害人,騙了1w5,同天晚間8點22分換我被騙3w,及5w的遊戲點數。認被告涉刑法30-1、339-1。
2.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刑訴154-2有明文。又認定不利被告事實,須依積極證據,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參照。
3.被告堅詞辯稱:網路求職,"大哥"叫伊先去影印存摺幫面及內頁,稱要給主管看伊與銀行往來是否正常,"大哥"看他存摺尚有餘額還陪他將餘額提出,伊在提款輸入密碼時,"大哥",又說要測試伊之提款卡是否正常使用,不疑有他,將提款卡交給"大哥"
,稱至統一超商櫃圓機測試,伊在路旁車內等候,不見"大哥"返回,"大哥"電話也是空號,伊也是被害人。
4.經查帳戶係被告申用,且告訴人對方、我,上揭時間分別匯入該帳戶之事實,僅能佐證上述帳戶係被告所申用,無從佐證被告確有參與或幫助詐欺犯行。況上開帳戶於100年6月30即已開戶,迄101年6月4日,仍有三筆方金額匯入,可知被告正常使用中,且於報告被告將提款卡交付"大哥"前不到半個月內,仍在正常供其匯入金錢使用,橫諸常情,若被告確有幫助詐欺之犯意,實無將自己近日內仍在正常匯入金錢之提款卡交付詐騙集團使用之理。參照一般幫助詐欺犯係將長久未用之提款卡提供詐騙集團使用而申辦帳戶領得提款卡後旋交付,顯有不同,被告所辯尚非無據,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何幫助詐欺犯意。
現今詐騙方式推陳出新,先詐騙他人帳戶資料,再持以詐騙其他被害人匯款,已常見,本件案情,衡情即有可能。被告既然與告訴人皆屬被害人,實難僅因被告遭詐之客體(提款卡)與告訴人(匯款)有所不同,即獨為不利被告之推定。
告訴人(我)被騙購買智冠公司遊戲點數儲值時之ip資料,發現無論其會員地址或ip位置皆顯示"cn",有調閱智冠公司查詢儲值交易資料等在卷足參,益見實施犯行之人在對岸,屬跨境犯罪,而本件除悉上揭帳戶係被告所申用及告訴人有匯入被騙款項外,尚查無任何具體事證足資認定被告參與或幫助此跨境之犯罪行為,自難遽為不利被告之事實認定。
末按,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之效力。」,又依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2明文規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認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即揭櫫"無罪推定"及"罪疑從輕"之基本原則核與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一致。
本件既查無被告係有償出賣、出租或無償提供其上開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之確鑿事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何犯行,揆諸上述說明,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想請問:
1.這案子還有另一受害人,另一受害人如果提出再議成功,那於我的部分也是有同等效力嗎?
2.我搜尋知識+的相關,有些會詢問被害人是否和解、緩起訴,但我並沒有被詢問過就接到不起訴公文書,請問這跟我報案筆錄說請檢察官幫提刑事附帶民事訟訴是否有關?還是所謂的和解、緩起訴都是在起訴對方後才有可能的後續?
3.這種情況,刑事如果不起訴,民事起訴我要回我的錢的機率有多大呢?
4.再議書自己寫通常會被駁回???
5.處分書上說"認被告涉刑法30-1、339-1",可是我覺得"339-2"也有耶,"339-2"論刑比"339-1"重,我可以從檢察官的引用法條不適當方向切入寫入再議書嗎?
6.刑法刑訴在詐欺部分有探討過失責任嗎?這適合寫進再議書嗎~"~?被告為何沒有在發現帳戶被盜的隔天去銀行處理止付或掛失,導致晚上一連串的詐騙發生?可以寫入再議書嗎?
7.再議7日,有把週休二日算進嗎?這兩天假日我好難熬,想去法院諮詢,卻沒開…
謝謝熱心又專業的大人們幫看QQ~感激
就算只是一點意見對我都是莫大的幫助。
我只剩兩天可以再議了,救救我><



回覆 許隨譯律師 的發言內容:
這個案子再議能不能發回的關鍵可能在於被告的說法是否可信,是否真如其所述「好傻、好天真」,結合被 ... (恕刪)
許律師你好~真的很感謝你的回覆><
我只知道被告的姓名與住址,其他一無所悉,我只知道錢匯出被騙了,提供了匯款明細、發票給警方,連被告也是收到公文通知才知道是誰,現在處分書說積極證據不足,我不曉得我還能提出什麼…
處分書第一段,是在說被告知曉金融資料外洩有可能淪為犯罪工具還是假定而已~"~?
如果是說對方知曉
那他為什麼提款卡被對方拿走,還能自己在車內等,怎麼放心,又為何被騙走帳戶第一時間,甚至是隔天都沒有親櫃掛失止付,
我可以把這些寫進去再議書裡面嗎?







檢察官或者法院在處理案件時,最終責任釐清主要還是得視車禍初判表及車禍鑑定結果,目前車禍初判表既已做成,則第一步應該看看在初判表的記載,雙方有無肇事因素存在。
若您這一方有肇事因素存在的話,後續還是會被認為有過失導致他人受傷之情形而成立過失傷害罪或損害賠償責任問題,則此時應設法再申請鑑定,以免因初判表上此項肇事因素有無之記載而在刑事責任部分遭到不利之認定(民事部分亦會有賠償責任的問題)。反之,若你們這一方並無肇事因素存在,則基本上即無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的問題。(相對而言,若對方要翻盤的話,則應申請車禍鑑定以變更目前之肇事原因分析結果)
本件依您所述事實初步來看,肇事因素這一欄您們這一方是空白的,即表示無肇事因素存在,而應是單純因為乙方之過失行為導致損害之情形,沒有過失相抵,而應由乙方負擔全部之賠償責任。若你們這一方有人受傷者,乙方並應負過失傷害之刑事責任,你可以提起刑事告訴,相信提告後乙方即會較為積極來處理後續事宜。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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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是我的學生,
想請問各位法律界的朋友們:
1.原告和被告是好朋友,但被告無照駕駛,單純吃完飯要在原告回去而路上出了車禍
2.肇事責任是被告越雙黃線超車不慎,導致原告左側股骨幹骨折、左膝挫傷併撕裂傷
求償明細如下:
1.醫藥費18363元
2.看護費140000元(均由原告母親擔任看護協助其日常起居事宜)
3.其他必要費用5100元(電熱毯、去疤痕膠等)
4.增加交通費用61500元整(醫院往返費用和搭乘計程車前往學校費用)
5.精神損害賠償20萬元整
6.綜上,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四十二萬四千九百六十三元整
這位同學並非無誠意和解,
但是由於家中經濟真的有困難(目前就讀夜校、以前是日校生但是沒錢才休學讀夜校半工半讀)
而原告也是自願上車且知道被告並無駕照,
請問這部分原告是否也要負擔部分責任?(大約幾成?)
從第一次求償36萬到這次求償42萬,
實在不希望這位學生被敲竹槓,
對方態度非常強硬調解委員會也無出席,
只說金額不到就是法庭見,
想請問對法律熟悉的各位,
這是對方的民事訴狀,
是否有不合理之處?
(主要是原告父母想求償,倘若原告願意作證,那金額是否得以減免?)


魚仔您好:
有關您詢問事項,經本律師研究後,簡覆如后:
一、關於機車雙載發生車禍造成後座人員受傷,後座乘客是可以向騎車之駕駛主張侵權行為的,此與後座乘客是否知悉駕駛為無照或自願上車並無關連,故除非係後座乘客乘車時刻意為干擾駕駛之行為(如搔癢、在耳邊呼氣)並因此造成駕駛車禍之情形,始有過失比例之問題。
二、另,對方請求之費用部分,對造都可以請求,惟對造當然就各主張部分需提出明確之證據以實其說,否則,法官亦不會准許。其中,看護費用部分,此可大為爭執(傷勢是否已達不能自理生活之狀況),特與提醒。
三、以上係針對您詢問內容簡覆,如欲更為詳細討論開會,請不吝與本律師連絡。電話:23971998。 魏千峰律師 敬上


請各位幫幫忙.因為本人酒駕過失致死.酒測0.26..撞到一個當地里長.74歲 有2ㄍ兒子!我想請問的是!因為對方跟我說!一定要理賠保險的強制險200萬 跟第三責任險的150萬!而後要我再自己出100萬來做民事和解!可是我有酒駕.保險第三責任險根本不理賠..她們有交我去找立委跟保險的談..但效果並不大.我上網查詢!酒測儀器.有法定的0.1~0.2的誤差值!因為我本身酒測0.26!說真的.喝不到一瓶的啤酒.所以我今天有去檢理站申請 酒測值的誤差!希望能沒變酒駕!因為當時員警要求我們酒測!也沒叫我們休息15~30分鐘因為這是酒測的流程! 我想請問的是要是這樣申請會過嗎? 還有對方這樣要求..會太過多嗎.. 因為事後強制險的200萬.財團法人會對我追討..我才26歲.雖然事情發生ㄌ.我也想面對!但是金錢太多..實在負荷不了!我名下沒財產!只有一臺車 還在貸款中.也剛失業..請各位幫幫我..好無助..雖然發生ㄌ說在多也沒用.但我能力真ㄉ有限





1.我爸當了某人的保證人(以下簡稱A) 5~6年前A有還不出錢來 銀行有通知我爸 我爸在那當下把他所有的財產及不動產過戶到我名下 如今已沒有再收到催繳通知 可能是有在還錢了 A膝下無子且擁有兩塊土地 但還是會怕哪一天又會收到..倘若我爸不在後 我或是我媽會繼承到那保證人的責任嗎? 銀行會有可能控告我爸過戶無效嗎 ? (我爸過戶給不動產給我已有2年以上的時間)
拋棄繼承必須要 被繼承者 死亡才可辦理嗎 ? 若拋棄繼承後 已過戶的不動產是否會因為過戶無效而回歸繼承者且因又拋棄繼承而無法再繼承那回歸的不動產呢 ?
該如何達成不用幫A還到錢 且不危及我們的家 及解除保證人的關係呢 ?
2..我姊姊也有欠錢且失蹤很久 但不時的還會收到關於她的帳單及法院傳票
(我們家房子的戶籍裡沒有我姊)
她已經25歲了 如果她的債主是地下錢莊的話 我們家人沒有任何人幫助他簽條約也沒當她保證人 那地下錢莊找不到她的話會涉及到我們嗎? 還是地下錢莊認定只要是親人就暴力討債呢 ?
滿懷誠意的拜託各位大哥大姐幫幫忙...

今年初家裡要計劃重新裝修,但發現家裡天花板有下陷及裂痕,有一區塊水泥塊還整個掉下來鋼筋外露,前幾年就有發現家裡門難開的現象,懷疑是二樓載重量太大壓到我們家天花板,於是我們先上591找幾家廠商來評估我們家狀況。
二樓六年前改建套房出租全部都是水泥磚造,大約七間;我們找了三家廠商來評估我們家,廠商都有提到有些部分是二樓隔間重量過重而造成,所以我們合理懷疑二樓影響我們家地基,於是請二樓屋助協調。
起初面談時對方感覺很有誠意解決這件事,但經過第三次面談時發現態度轉變強硬,對方要求走調解,一切到調解委員會再做決定。我們要求找技師工會鑑定,如果證明是對方責任鑑定費用他們要全部負擔他們也不肯,現在擺明在耍賴拖延
想請問處理過相關問題的律師:
1.如果調解不成要?法院,要以什麼罪名提告?要如何舉證勝算才會大?
2.如果我們在訴訟前已先申請鑑定,鑑定費用可否列為損害賠償項目之一?還是我們向法院提高時再向法院申請鑑定?
3.賠償費用除了要求鑑定費、結構補強費用、損害修補費用外,可要求賠償房屋減損價值嗎?
4.通常這類型的官司訴訟流程怎麼走 ?會花多久時間?

xiouya您好,
1.如果調解不成要?法院,要以什麼罪名提告?要如何舉證勝算才會大?
這涉及民法第184條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您可提出二樓載重量過大之照片,例如天花板塌陷,房門難以關上;或證人之陳述二樓改裝前並無前述事項,是改裝後才發生等。但關鍵在於鑑定證明的內容是否認為是二樓隔間過重,影響房屋整體結構
2.如果我們在訴訟前已先申請鑑定,鑑定費用可否列為損害賠償項目之一?還是我們向法院提高時再向法院申請鑑定?
鑑定費用一般是敗訴的一方負責,但最高法院也曾提出過反對意見。可以在訴訟時與法官說明鑑定意見如何負擔。
3.賠償費用除了要求鑑定費、結構補強費用、損害修補費用外,可要求賠償房屋減損價值嗎?
按民法第216條,您可要求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房屋減損價值也包括在內,只是必須舉證證明房屋價值有所減損。
4.通常這類型的官司訴訟流程怎麼走 ?會花多久時間?
一般民事官司統計上一審是1年4個月,您的案件法官會先安排調解。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miracle1222@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若以上回答對您有幫助,還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戴律師敬上

建商將獎勵車位改為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建管處要求管委會負責.(拆除回覆原狀).大家才發現.當初在買賣契約上.有一條文為:同意建商將獎勵車位改為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
但是.當初文案宣傳中.契約中也記載.建案包含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也就是這樣.大家願意多花錢買屋.如今.建管處要求拆除回覆原狀.建商又置之不理.那我們住戶對於建商契約中所答應給予的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該如何應對及求償呢?
如果說建商已知將獎勵車位改為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為違法的事.記載在契約中是否有詐欺之嫌.或是可提議無效(例如:違背法規.或是善良風俗...等).
另外.當初交屋時.成立的第一屆管委會多為建商的親朋好友.對於獎勵車位點交.明顯失職(未發現建商將獎勵車位改為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是否有法可以追究責任?
對於建商因設置獎勵車位.當初已獲得容積率的獎勵(可以再賣出數億元的房子).住戶也願意以高於同區域平均房價購買.只因社區內有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建商說由於這些設施.所以公設比較高40%).而如今建商卻將此設施建置在獎勵車位上(屬住戶產權.公設部分).是否涉及一物雙賣.後來又發現建商將住戶機車停車位產權私自登記在建商老闆名下(並將此層停車場封閉.堆置私人物品).等於住戶花錢買公設.建商將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又建在獎勵車位上.再將原本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的空間公設歸入私人口袋.如此建商惡劣行為.如今卻要住戶管委會回復原狀.那住戶應如何依法求償?可以告建商侵占嗎?
請諸位律師幫忙.謝謝